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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查封拍卖申请书车辆(优秀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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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查封拍卖申请书车辆(优秀11篇)
2023-11-20 12:01:46    小编:ZTFB

总结是经验的积累,是我们在成长中汇总的宝贵财富。总结的语言要简练明了,清晰流畅,让读者易于理解和接受。我们为大家准备了一些有关总结的名人名言,希望能够激发大家的思考和灵感。

查封拍卖申请书车辆篇一

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电话:

被申请人: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强制评估和拍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贵院作出的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现鉴于被执行人所持有的的股权可供法院强制执行,且此股权已在贵院审理期间由贵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评估、拍卖被申请人享有的上述公司股权,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x。

二一三年月日。

查封拍卖申请书车辆篇二

申请事项:要求对被申请人的房产再次公开拍卖,并将拍卖所得,按贵院判决确定的数额和申请人的损失,划归申请人所有。

事实和理由:申请人__________与被申请人__________一案,贵院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审理完结,并作出了(__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了法律效力。由于被申请人未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申请人遂向贵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程序中,贵院曾于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对被申请人的.房产进行了一次公开拍卖,未果。为此,申请人要求再次进行公开拍卖。拍卖财产、请求数额与上次申请相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216条、223条、232条之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对被执行的房产现次进行拍卖,将拍卖所得归申请人所有,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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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拍卖申请书车辆篇三

申请人:薛端午,男,汉族,1962年6月7日生,住无锡市北塘区锡澄三村20号102室,身份证号:3119620607071x。

被申请人1:冯陆圆,女,汉族,1982年11月29日生,住无锡市锡山区杜村村马巷28号,身份证号:320222198211290029。

被申请人2:藏锡江,男,汉族,1982年9月17日生,住无锡市芦庄5区86号501室,身份证号:320211198209176017。

申请事项:

1、请求贵院将属于被申请人1、被申请人2的位于无锡万科城市花园1区75-802的房产进行评估、拍卖,偿付申请人本金20万元及利息等各项费用合计226090元。

2、由被申请人承担评估、拍卖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

现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关于因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已生效的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于20xx年7月25日作出的(20xx)锡法湖民初字第0152号判决书,两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本金20万元及利息等各项费用合计226090元。

为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将上述房产评估、拍卖,以清偿申请人。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薛端午。

特别授权代理律师:

20xx年1月31日。

查封拍卖申请书车辆篇四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电话:

被申请人:

联系电话: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执行人所持有的股权进行强制评估和拍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纠纷执行一案,业经贵院立案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申请人拒不遵照贵院作出的的规定履行还款义务。现鉴于被执行人所持有的的股权可供法院强制执行,且此股权已在贵院审理期间由贵院采取了诉讼保全措施。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评估、拍卖被申请人享有的上述公司股权,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

此致人民法院!

申请人:

二一三年月日。

查封拍卖申请书车辆篇五

山区人民法院:

贵院立案审理的原告李某诉讼被告王某、郝某某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被告王某依法申请贵院追加中国某保险公司泰安市中心支公司为本案被告。原告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现被告王某愿提供保证金,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解除对鲁j-…轿车的查封扣押。望贵院依法准许。

此致

申请人(被告):

查封拍卖申请书车辆篇六

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住所地:

法定代表人:,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男,1975年11月28日出生,住。

申请事项:

2.由被申请人承担评估、拍卖的费用。

事实与理由现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关于项目转让合同纠纷一案已审理终结。根据已生效的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10月28日作出的民事裁定书,被申请人应向申请人支付本金500万元及利息。属于被申请人所有的位于海口市龙华区滨海大道号房产已于20xx年1月7日被贵院查封。

为了判决得以执行,保障申请人合法权益,维护法院判决权威,特申请贵院将上述房产评估、拍卖,以清偿申请人的上述债款且由被申请人承担评估、拍卖的费用。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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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封拍卖申请书车辆篇七

申请人:张xx,男,1958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xx市xx镇xxxx中路xx号。

委托代理人:陈艳,浙江思大律师事务所律师,电话:略.

申请事项:

请求对被执行人龚xx所有的位于义乌市xxx路xxx号的房产进行强制评估和拍卖。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龚xx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执行一案,贵院已于底执行受理。在本案执行期间,被执行人拒不遵照贵院作出的金东孝民初字第xx号判决书内容履行法定义务,并以种种理由推脱、拒绝履行至今,导致该案执行2年多才执行回来区区四万多元,剩余的三十五万多元及相应的利息至今无法执行到位,给申请人带来了巨大的经济损失,也给被执行人有债不还尝到甜头,更给贵院的执行工作带来困扰。

现鉴于被执行人龚xx所有的位于义乌市xxxxx中路xxx号的房产可供法院强制执行,且此房产已由贵院于xx月xx日进行了查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财产的规定》关于"在执行程序中,被执行人的财产被查封、扣押、冻结后,人民法院应当及时进行拍卖、变卖或者采取其他执行措施“的规定,申请人特依法向贵院申请强制评估、拍卖被执行人所有的上述房产,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和贵院判决的严肃性。

此致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张xx。

代理人:陈艳。

查封拍卖申请书车辆篇八

一、裁定查封的房产系申请人合法取得,并办理了房屋所有权证。

202月,珠晖区人民法院在执行杨政林与廖__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时,申请人与杨政林、廖__及衡阳市商业银行(抵押权人)协商并达成协议,由申请人代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__)偿还银行债务以解除抵押,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__)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门面311.445平方米即归申请人所有。[见珠晖区人民法院(2019)珠执第105-5号民事裁定书]。

根据达成的协议,申请人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__)偿还商业银行贷款以解除抵押,代位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廖__)补偿杨政林损失70万元,后执105-5裁定书在房地部门办理了房屋产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43306号,现变更为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08053456、08053457号,税费均由申请人支付,)。

因此,申请人是在衡阳市人民政府和法院主持下经相关当事人同意且支付了全部对价后,取得人民路49号门面的,是善意第三人。

二、追加申请人为被告适应法律错误。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贵院适应《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该条规定的具体内容是“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认为有独立请求权的,有权提起诉讼。对当事人双方的诉讼标的,第三人虽然没有独立请求权,但案件处理结果同他有法律上的利害关系的,可以申请参加诉讼,或者由人民法院通知他参加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承担民事责任的第三人,有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义务。”

法律规定只是追加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和有独立请求权第三人申请参加诉讼,贵院却追加申请人为被告。请问原告向申请人主张权利的同时是否想过,自己有没有向申请人履行过义务?原告与申请人的权利和义务是什么?原告与申请人之间的法律关系是什么?故申请人不是该案中适格的被告。

根据《关于在经济审判工作中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若干规定》第11条“人民法院对已经履行了义务,或者依法取得了一方当事人的财产,并支付了相应对价的原被告之间法律关系以外的人,不得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通知其参加诉讼。”的规定,也不能追加申请人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根据《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57条“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无理的,裁定驳回;申请有理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之规定,追加当事人人民法院应该尽审查义务,3月份该案中止审理的理由就是申请人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并提供了所有权证复印件,石鼓区人民法院却明知道申请人在该案中为被告的主体并不适格,依然追加申请人为被告的行为有恶意乱作为的嫌疑。

三、不符合立案受理条件,应立即驳回起诉。

申请人是依据珠晖区人民法院2019年2月24日作出的(2019)珠执第105-5号裁定书取得房屋所有权,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11条第5款“对判决、裁定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案件,当事人又起诉的,告知原告按照申诉处理,但人民法院准许撤诉的裁定除外”和《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39条“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受理。立案后发现起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裁定驳回起诉。不予受理的裁定书由负责审查立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驳回起诉的裁定书由负责审理该案的审判员、书记员署名。”的规定,应该立即驳回起诉。

四、裁定查封申请人房产适应法律错误,石鼓区人民法院对申请人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92条第一项“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者其他原因,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的案件,可以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当事人没有提出申请的,人民法院在必要时也可以裁定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第94条第一项“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物”的规定,财产保全的必要条件之一就是提出诉讼保全的案件必须是给付之诉,或者包含给付之诉的合并,即提起的诉讼请求必须具有给付内容。原告诉讼只是单纯的确认合同无效之诉,确认合同无效不需要申请执行,不存在有使判决不能执行或者难以执行;财产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是指“诉讼请求的范围”,而不是财产保全申请书的请求,故裁定采取诉讼保全措施已经超出原告的诉讼请求,违背了民法“不告不理”的原则。

“当事人申请财产保全,法院可以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这里法律的用语是“可以”。也就是说,法院是否作出财产保全的裁定,是需要经过司法审查的。故石鼓区人民法院已经认定是本案是确认之诉,裁定将申请人房产查封错误,就应该本着“错案必改必究”的司法基本理念予以撤销。

五、法律明确规定对第三人合法所有财产法院不得查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五条规定:人民法院不得对登记机关已经核准登记的被执行人已转让的财产实施查封、扣押、冻结措施。第三十一条第(一)项规定,查封、扣押、冻结案外人财产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解除查封、扣押、冻结裁定,并送达申请执行人、被执行人或者案外人。

原人民路49号房产是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所有,而原告签订的《衡阳市商品房购销合同》的相对人是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石鼓区人民法院却张冠李戴查封了申请人购买衡阳市中兴房地产开发公司房产。

申请人是按照珠晖区人民法院的民事裁定书办理房屋产权的,且支付了贰佰多万元的对价。申请人付款及房产过户前后才几个月,石鼓区人民法院又作出裁定,查封申请人取得的房产,使申请人不能行使《物权法》所规定的权利人正当的权利。石鼓区人民法院此举既损害了法律的严肃性和法院的公信力,也严重侵犯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综上,本案是一起典型的滥用诉权、恶意诉讼案件,原告明知申请人负有高额高息债务,故意使用恶意诉讼的手段。恶意诉讼离不开法官滥用自由裁量权的支持,法官自由裁量权也应该受法律原则的指导,并不是毫无阻碍,任自由裁量者为所欲为。申请人希望执法者能基本执法,不求公平公正,只求不要碗底朝天,不要刻意给社会制造很大的安全隐患,与中央__届六中全会提出的“构建和谐法制社会的决定”相违背。人民法院法官应尊重法律事实,依法办案,而不是依个人好恶,凭一些很牵强的“道理”来裁判。如果依照本案追加被告的办法,全中国十几亿人口,看不顺眼的我就将他列为被告起诉,急需贷款的我就申请财产保全将该抵押物查封。

人民法院必须认认真真地执行《宪法》、法律规定的“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和“在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办案原则,人民法官必须忠实于法律,在对案件的审理中,做出公正合理的裁决,依法维护每个当事人的合法权利。

此致

衡阳市石鼓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查封拍卖申请书车辆篇九

申请人:陈___,男,1975年4月16日生,汉族,住__________________,电话:158________。

紧急请求事项。

11月5日,石鼓区人民法院受理的原告江__被告衡阳市雁海实业开发有限公司、廖__、第三人吴__、第三人蔡__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中,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追加申请人为被告,查封了申请人所有的位于人民路49号一层29.6㎡房产,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特请求立即依法撤销石民一初字第53-7号、53-8号民事裁定书,解除对申请人所有的石鼓区人民路49号一层29.1平方米门面(房屋所有权证号:衡房权证石鼓区字第08053455)的违法查封。

查封拍卖申请书车辆篇十

二、拍卖规则。

三、竞买需知。

四、附件资料。

20**年11月部分旧公务用车拍卖会。

拍卖公告。

兹定于20**年11月8日上午9时30分,在泰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公开拍卖以下标的,现将有关情况公告如下(详情见拍卖资料):

一、拍卖标的及起拍价(均设保留价)。

1号标的:银白色商务车一辆,型号:lz6500q7gle,发动机号:sbt6280,牌照号:赣d54115,初始登记日期:5月18日,行驶里程:17.5万公里。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年5月,保险期限至5月。起拍价:1.46万元。

2号标的:白色捷达轿车一辆,型号:fv7160gix/lpg,发动机号:atk375587,牌照号:赣d51712,初始登记日期:11月20日,行驶里程:13.2万多公里。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年11月,保险期限至20**年12月。机动车登记证书、与车辆附加费证已遗失。起拍价:1.18万元。

3号标的:黑色广州丰田小轿车一辆,型号:gtm7201gb,发动机号:f880472,牌照号:赣ds2697,初始登记日期:6月19日,行驶里程:3.8万多公里。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6月,保险期限至20**年4月。起拍价:16.8万元。

4号标的:黑色桑塔纳一辆,型号:svw7182hfi,发动机号:ayj0204662,牌照号:赣d51689,初始登记日期:207月,行驶里程:20万多公里。车辆年检有效期至20**年7月,保险期限至20**年6月。该车暂发动不了,停放于县政府院内。起拍价:1.38万元。

二、标的展示时间。

20**年11月1日——20**年11月8日。

三、标的展示地点。

1号标的:泰和县卫生监督所;

2号标的:泰和县城乡建设局;

3号标的:国营泰和县武山垦殖场;

4号标的:泰和县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竞买保证金及资料费。

竞买人在拍卖会前应提交壹万元竞买保证金(壹万元保证金只能成交一辆车)及贰佰元资料费(资料费不退)。缴款时请注明缴款单位与“缴交旧车拍卖保证金及资料费”字样。成交者,竞买保证金在办理完车辆过户手续后退还(成交款及应缴我公司的`佣金另行支付);未成交者,竞买保证金在3个工作日后退还(不计息)。

1、提交方式:

以转账或现金缴款方式(如用现金缴款,缴款后请认真检查银行打印记录中的缴款人名称)一次性将竞买保证金及资料费缴入以下账户。

账户名称:泰和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

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泰和支行营业部。

账号:36001452500052500164。

2、到账时间要求:

竞买保证金及资料费到账截止时间:20**年11月7日17时。

五、报名须知。

本次拍卖取消现场报名环节,有意竞买者请自行到泰和县公共资源交易网上***下载拍卖资料。保证金及资料费缴交到指定帐户,即视同报了名。未按时到账者视为自动弃权。

六、联系方式。

1、县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林先生8639069。

2、拍卖公司:戴先生13576867851。

3、车主单位:

泰和县卫生监督所:13766233412。

泰和县城乡建设局:13426576618。

吉安市恒丰拍卖有限责任公司。

20**年11月1日。

查封拍卖申请书车辆篇十一

委托人:

拍卖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和其它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拍卖物。

委托人委托拍卖人拍卖下列物品:

坐落于的国有出让土地使用权和地上附属物(土地批准文号:字第号,图号,宗地用途为)。

委托人保证对拍卖物拥有无可争议的所有权(处分权),并向拍卖人提供拍卖物的有关证明和资料,指明其知道或应当知道的拍卖物瑕疵。拍卖人根据需要,也可以要求委托人如实做出说明。

第二条拍卖物交付。

委托人应于年月日前将以上拍卖物交付给拍卖人,交付地点为,交付方式为。因交付拍卖物所引起的费用由承担。拍卖物交付后,拍卖人应妥善保管拍卖物。

第三条拍卖方式。

拍卖人应采用无估价拍卖方式拍卖委托人委托的物品。

第四条拍卖期限和拍卖地点。

拍卖人承诺在年月日以前在举行拍卖会,对该拍卖物进行拍卖。

第五条费用和酬金。

仓储保管、运输等项费用,以及双方协商确定的其它费用,如。

第六条价款结算。

拍卖成交的,拍卖人应在收到全部款项之日起7日内,将拍卖成交款(扣除佣金后)支付给委托人。

第七条拍卖未成交时的约定。

第八条拍卖物的撤回或撤除。

在本合同生效后拍卖开始前,委托人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拍卖物为艺术品的,还应征得拍卖人的同意,拍卖人同意委托人撤回委托拍卖物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

拍卖人在拍卖前的任何时候,对拍卖物经了解核实或者鉴定以后认为不宜拍卖的,可以撤除该拍卖物并不再拍卖。

拍卖物撤除后,委托人是否向拍卖人支付本合同第五条第二款规定的费用由双方协商确定,。

第九条保密规定。

委托人(要求)、(不要求)拍卖人对其身份,拍卖物底价等进行保密。委托人要求保密的,拍卖人应予保密。

第十条违约责任。

1、委托人委托拍卖其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得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2、委托人对已知的拍卖物瑕疵未加说明的,应赔偿拍卖人因此所造成的损失。

3、拍卖人逾期向委托人支付价款的,应向委托人支付按拍卖成交金额每天万分之五的违约金。

4、拍卖人由于对拍卖物保管不善造成拍卖物损坏的,由双方按损坏程序协商解决。丢失的,拍卖人应按拍卖底价负责赔偿。

5、拍卖人违反约定泄露拍卖底价的,应向委托人按拍卖底价的%支付。

违约金。委托人违反合同约定泄露拍卖底价的,致使拍卖物不能成交的,应向拍卖人支付按拍卖底价的%违约金。

第十一条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合同发生的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选择以下()种方式加以解决:

(1)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合同的生效。

本委托书的生效条件为:我司向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所借当款逾期十天并未得到浙江元泰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同意续当的书面确认。

本委托书在生效条件成立时为不可撤消的委托。

委托人:拍卖人:

日期: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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