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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了品种繁多的鸟类外,沙湖还盛产各种鱼,在湖南岸的水族馆里,可以看到几十种珍稀鱼类,包括北方罕见的武昌鱼、娃娃鱼(大鲵)和体围1米多的大鳖。
湖西四周有滑沙、骑驼、骑马、游泳、垂钓、滑翔、沙滩排球、足球等游乐设施,还有旅游飞机空中观光节目。
沙湖是我国首批4a级生态旅游区之一,它位于平罗县境内,距首府银川市46千米,它的北面30千米处是宁夏著名的工业城市——石嘴山市,乘车由银川出发沿石中高速公路只需40多分钟便可抵达。
沙湖,南沙北湖,沙水相连,苇鸟相依,构成了一幅如诗如画、令人神往的美丽画卷。l991年6月19曰,原0中央-同志在宁夏视察工作时,来到沙湖,并亲笔题写“沙湖”二字,使沙湖更加享誉中外。景区开发建设十年来,还先后接待过党和国家领导人-、-、-、-等。如今,这里已成为我国西部旅游和投资的热点,是对外宣传宁夏、展示西部风情的窗口。
沙湖原本是一片湿地,由于不远处有贺兰山,每年夏季遇暴雨时,便有山洪下泄,经多年积蓄便形成了这样一个天然湖泊。湖泊形成之初,这里的人们利用它养鱼,增加收入,为了保证水源,便引来黄河之水做补给水源。这里的湖水清澈,鱼虾鲜美,没有任何污染,是真正的绿色食品。特别是沙湖的大鱼头,进了中南海,成为国宴佳肴。沙湖的水面约1333.3余公顷,它的东南方还有大片的湿地,加起来,总面积不低于3333.3余公顷,远远大于杭州的西湖。
说沙湖秀美,美就美在它那随风摇曳,独具特色的芦苇上,在这辽阔的湖面上,分布着286.7多公顷芦苇,迎风招展的芦苇,像一个婷婷玉立的少女迎接着八方游客的到来,我们说,沙湖胜似西湖,就是在于沙湖拥有如此旖旎的芦苇的原因。正是这些星罗棋布而又疏密有致的绿色风景,才将沙湖装点得绚丽多彩,芦苇还担负着净化水质的重任。
沙湖水产资源丰富,常见的鲤鱼、草鱼、鲢鱼,还有北方不常见的武昌鱼和娃娃鱼,每年3月,当万物苏醒之时,这里的芦苇和白洋淀的芦苇一样开始绽放新芽。于是,沙湖的草鱼伴随着芦苇生成,成片的嫩芽成为草鱼的美食。同样,经过草鱼修剪的芦苇也变得错落有致,东一丛,西一簇,成为沙湖迎风荡漾的绿色旗帜。
目前沙湖旅游区已形成了相当的规模,每年接待海内外游客60多万人。已开发的景点和旅游项目有:游乐园、了望塔、荷花苑、水族馆、苇荡迷津、湖心鸟巢、西部大漠、大漠旱舟、水上滑梯、水上摩托、滑沙索道、湖中荡舟、天然浴场,还有划船、观鱼、赏鸟、垂钓、滑沙、水上降落伞、骑骆驼、跑马等等。
沙湖的神奇,又体现在沙与水的巧妙结合上,我国南方多水而少沙,北方多沙而少水,但在这里湖傍金沙,沙水相连,南北合一,巧夺天工。因为沙湖地处季风的低洼地带,季风,不断将沙尘从远方带到这里,久而久之形成了如此大的沙漠。踏上这连绵起伏的沙丘,才能真正体会它的神韵,当我们赤脚走在细软的金沙上,一种软绵绵,麻酥酥的惬意感觉传遍全身。沙湖的金沙不仅有着观光旅游价值,还有许多医用神奇之处。夏日里,沙湖的沙子是接受日照最奢侈的豪富,阳光中许许多多对人体有用的元素,都积聚在金沙之中。因此,它既可以治疗风湿性关节炎,又可以为人体补充部分微量元素,还可以舒筋活血,为人们解除疲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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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编号:
旅游者:__(名单可附页,需出境社和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确认)
出境社:
旅行社业务经营许可证编号:
第一章 术语和定义
第一条本合同术语和定义
1.团队出境旅游服务,指出境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和《旅行社条例》等法律、法规,组织旅游者出国旅游及赴中外双方政府商定的国外边境区域和港、澳地区等旅游目的地旅游,代办旅游签证/签注,代订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饮、住宿、游览等两项以上服务活动。
2.旅游费用,指旅游者支付给出境社,用于购买本合同约定的旅游服务的费用。
旅游费用包括:
(1)必要的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
(2)交通费(含境外机场税);
(3)住宿费;
(4)餐费(不含酒水费);
(5)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景区景点的门票费;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项目费用;
(7)导游服务费;
(8)边境旅游中办理旅游证件的费用;
(9)出境社、境外地接社等其他服务费用。
旅游费用不包括:
(1)办理护照、港澳通行证的费用;
(2)办理离团的费用;
(3)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
(4)合同未约定由出境社支付的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行程以外非合同约定项目所需的费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发生的费用;
(5)境外小费;
(6)行程中发生的旅游者个人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费餐饮费、行李超重费,住宿期间的洗衣、通讯、饮料及酒类费用,个人娱乐费用,个人伤病医疗费,寻找个人遗失物品的费用及报酬,个人原因造成的赔偿费用。
3.履行辅助人,指与旅行社存在合同关系,协助其履行本合同义务,实际提供相关服务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组织。
4.自由活动,特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
5.自行安排活动期间,指《旅游行程单》中安排的自由活动期间、旅游者不参加旅游行程活动期间、每日行程开始前、结束后旅游者离开住宿设施的个人活动期间、旅游者经领队或者导游同意暂时离团的个人活动期间。
6.不合理的低价,指出境社提供服务的价格低于接待和服务费用或者低于行业公认的合理价格,且无正当理由和充分证据证明该价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务费用主要包括出境社提供或者采购餐饮、住宿、交通、游览、导游或者领队等服务所支出的费用。
7.具体购物场所,指购物场所有独立的商号以及相对清晰、封闭、独立的经营边界和明确的经营主体,包括免税店,大型购物商场,前店后厂的购物场所,景区内购物场所,景区周边或者通往景区途中的购物场所,服务旅游团队的专门商店,商品批发市场和与餐饮、娱乐、停车休息等相关联的购物场所等。
8.旅游者投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指旅游者自己购买或者通过旅行社、航空机票代理点、景区等保险代理机构购买的以旅行期间自身的生命、身体或者有关利益为保险标的的短期保险,包括但不限于航空意外险、旅游意外险、紧急救援保险、特殊项目意外险。
9.离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经领队同意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0.脱团,指团队旅游者在境外未经领队同意脱离旅游团队,不随团队完成约定行程的行为。
11.转团,指由于未达到约定成团人数不能出团,出境社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在行程开始前将旅游者转至其他出境社所组的出境旅游团队履行合同的行为。
12.拼团,指出境社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变的前提下,在签订合同时经旅游者同意,与其他出境社招徕的旅游者拼成一个团统一安排旅游服务的行为。
13.不可抗力,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包括但不限于因自然原因和社会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灾害、战争、恐怖活动、动乱、骚乱、罢工、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政府行为。
14.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当事人故意或者过失以外的客观因素引发的事件,包括但不限于重大礼宾活动导致的交通堵塞,飞机、火车、班轮、城际客运班车等公共客运交通工具延误或者取消,景点临时不开放。
15.必要的费用,指出境社履行合同已经发生的费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包括乘坐飞机(车、船)等交通工具的费用(含预订金)、旅游签证/签注费用、饭店住宿费用(含预订金)、旅游观光汽车的人均车租等。
16.公共交通经营者,指航空、铁路、航运客轮、城市公交、地铁等公共交通工具经营者。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二条 旅游行程单
出境社应当提供带团号的《旅游行程单》(以下简称《行程单》),经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后作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行程单》应当对如下内容作出明确的说明:
(1)旅游行程的出发地、途经地、目的地、结束地,线路行程时间(按自然日计算,含乘飞机、车、船等在途时间,不足24小时以一日计);
(2)旅游目的地地接社的名称、地址、联系人和联系电话;
(3)交通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交通工具及档次等级、出发时间以及是否需中转等信息);
(4)住宿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住宿饭店的名称、地址、档次等级及是否有空调、热水等相关服务设施);
(5)用餐(早餐和正餐)服务安排及其标准(明确用餐次数、地点、标准);
(6)出境社统一安排的游览项目的具体内容及时间(明确旅游线路内容包括景区点及游览项目名称、景区点停留的最少时间);
(7)自由活动的时间;
(8)行程安排的娱乐活动(明确娱乐活动的时间、地点和项目内容);
《行程单》用语须准确清晰,在表明服务标准用语中不应当出现“准_星级”、“豪华”、“仅供参考”、“以__为准”、“与__同级”等不确定用语。
第三条 订立合同
旅游者应当认真阅读本合同条款和《行程单》,在旅游者理解本合同条款及有关附件后,出境社和旅游者应当签订书面合同。
由旅游者的代理人订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游者的授权委托书。
第四条 旅游广告及宣传品
出境社的旅游广告及宣传品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其内容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要约规定的,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对出境社和旅游者双方具有约束力。
第三章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
第五条 出境社的权利
1.根据旅游者的身体健康状况及相关条件决定是否接纳旅游者报名参团;
2.核实旅游者提供的相关信息资料;
3.按照合同约定向旅游者收取全额旅游费用;
4.旅游团队遇紧急情况时,可以采取安全防范措施和紧急避险措施并要求旅游者配合;
5.拒绝旅游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约定的不合理要求;
6. 要求旅游者对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损害出境社合法权益的行为承担赔偿责任;
7.要求旅游者健康、文明旅游,劝阻旅游者违法和违反社会公德的行为。
第六条 出境社的义务
1.按照合同和《行程单》约定的内容和标准为旅游者提供服务,不擅自变更旅游行程安排,不降低服务标准;
2.向合格的供应商订购产品和服务;
3.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
组织、接待旅游者,不指定具体购物场所,不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但是,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旅游者要求,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团前采取行前说明会等方式,如实告知具体行程安排和有关具体事项。具体事项包括但不限于旅游目的地国家或者地区的相关法律、法规和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禁忌;旅游活动中的安全注意事项和安全避险措施、旅游者不适合参加旅游活动的情形;出境社依法可以减免责任的信息;境外小费标准、外汇兑换事项、应急联络方式(包括我驻外使领馆及出境社境内和境外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告知的事项;
5. 为旅游团队安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旅行社条例》、《中国公民出国旅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持证领队人员;
6.妥善保管旅游者交其代管的证件、行李等物品;
7.为旅游者发放用中英文固定格式书写、由旅游者填写的安全信息卡(内容包括旅游者的姓名、国籍、血型、应急联络方式等);
8.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时,应采取合理必要的保护和救助措施,避免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
9.积极协调处理旅游行程中的纠纷,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
10.提示旅游者按照规定投保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1.向旅游者提供发票;
12.依法对旅游者个人信息保密。
第七条 旅游者的权利
1.要求出境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单》约定履行相关义务;
2.拒绝出境社未经事先协商一致的转团、拼团行为;
3.有权自主选择旅游产品和服务,有权拒绝出境社未与旅游者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而指定购物场所、安排旅游者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有权拒绝出境社的导游、领队强迫或者变相强迫旅游者购物、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行为;
4.在支付旅游费用时要求出境社出具发票;
5.人格尊严、民族风俗习惯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财产安全遇有危险时,有权请求救助和保护;人身、财产受到侵害的,有权依法获得赔偿;
7.在合法权益受到损害时向有关部门投诉或者要求出境社协助索赔;
8. 《中华人民共和国旅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有关法律、法规赋予旅游者的其他各项权利。
第八条 旅游者的义务
1.如实填写《出境旅游报名表》、签证/签注资料和游客安全信息卡等各项内容,告知与旅游活动相关的个人健康信息,并对其真实性负责,保证所提供的联系方式准确无误且能及时联系;
2.向出境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因私护照或者通行证,自办签证/签注者应当确保所持签证/签注在出游期间有效;
3.按照合同约定支付旅游费用;
4.按照合同约定随团完成旅游行程,配合领队人员的统一管理;
5. 遵守我国和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不携带违禁物品出入境;不参与色情、赌博和涉毒活动;不擅自脱团;不在境外滞留不归;
6.遵守旅游目的地国家(地区)的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尊重当地的风俗习惯,文化传统和宗教信仰,爱护旅游资源,保护生态环境,遵守《中国公民出国(境)旅游文明行为指南》等文明行为规范;
7.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以及有关部门、机构或者旅游经营者采取的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予以配合;
8. 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随身携带现金、有价证券、贵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夹带;
9.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适当措施防止损失扩大,不损害当地居民的合法权益,不干扰他人的旅游活动,不损害旅游经营者和旅游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不采取拒绝上、下机(车、船)、拖延行程或者脱团等不当行为;
10.在自行安排活动期间,应当在自己能够控制风险的范围内选择活动项目,遵守旅游活动中的安全警示规定,对自己的安全负责。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转让
第九条 合同的变更
1.出境社与旅游者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本合同约定的内容,但应当以书面形式由双方签字确认。由此增加的旅游费用及给对方造成的损失,由变更提出方承担;由此减少的旅游费用,出境社应当退还旅游者。
2.行程开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双方经协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处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的,按以下方式处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经向旅游者作出说明,旅游者同意变更的,可以在合理范围内变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退还旅游者。
(2)危及旅游者人身、财产安全的,旅行社应当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费用,由出境社与旅游者分担。
(3)造成旅游者滞留的,旅行社应采取相应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增加的返程费用双方分担。
第十条 合同的转让
旅游行程开始前,旅游者可以将本合同中自身的权利义务转让给第三人,出境社没有正当理由的不得拒绝,并办理相关转让手续,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和第三人承担。
正当理由包括但不限于:对应原报名者办理的相关服务不可转让给第三人的;无法为第三人办妥签证/签注、安排交通等情形的;旅游活动对于旅游者的身份、资格等有特殊要求的。
第十一条 不成团的安排
当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可以与出境社就如下安排在本合同第二十三条中做出约定。
1.转团:出境社可以在保证所承诺的服务内容和标准不降低的前提下,经事先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委托其他旅行社履行合同,并就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违反本合同约定的行为先行承担责任,再行追偿。旅游者和受委托出团的出境社另行签订合同的,本合同的权利义务终止。
2.延期出团或者改签线路出团:出境社经征得旅游者书面同意,可以延期出团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因此增加的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减少的费用出境社予以退还。需要时可以重新签订旅游合同。
第五章合同的解除
第十二条 出境社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出境社解除合同的,应当采取书面等有效形式。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按照出发日减去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的自然日之差计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担违约责任,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费用);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外,还应当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的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旅游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出境社可以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患有传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游者健康和安全的;
(2) 携带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关部门处理的;
(3)从事违法或者违反社会公德的活动的;
(4)从事严重影响其他旅游者权益的活动,且不听劝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规定的影响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出境社因上述情形解除合同的,应当以书面等形式通知旅游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的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三条 旅游者解除合同
1.未达到约定的成团人数不能成团时,旅游者既不同意转团,也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签其他线路出团的,出境社应及时发出不能成团的书面通知,旅游者可以解除合同。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旅行社不承担违约责任,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旅行社不能成团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相关约定处理。
2.除本条第1款约定外,在行程结束前,旅游者亦可以书面等形式解除合同(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办理签证/签注的,出境社应当向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已办理签证/签注的,应当扣除签证/签注费用(旅游者自办的除外);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3.旅游者未按约定时间到达约定集合出发地点,也未能在出发中途加入旅游团队的,视为旅游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条相关约定处理。
第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因不可抗力或者出境社、履行辅助人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响旅游行程,合同不能继续履行的,出境社和旅游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游者不同意变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因已尽合理注意义务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提出解除合同的,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合同解除的,出境社应当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辅助人支付且不可退还的费用后,将余款退还旅游者。
第十五条 必要的费用扣除
1.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约定由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标准扣除必要的费用: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20%;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50%;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60%;
行程开始当日,按旅游费用总额的70%。
2.在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必要的费用扣除标准为:
旅游费用_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费用-旅游费用_行程开始当日扣除比例)÷旅游天数_已经出游的天数。
如按上述第1款或者第2款约定比例扣除的必要的费用低于实际发生的费用,旅游者按照实际发生的费用支付,但最高额不应当超过旅游费用总额。
解除合同的,出境社扣除必要的费用后,应当在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款手续。
第十六条 出境社协助旅游者返程及费用承担
旅游行程中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应协助旅游者返回出发地或者旅游者指定的合理地点。因旅行社或者履行辅助人的原因导致合同解除的,返程费用由出境社承担;行程中按照本合同第十二条第2款,第十三条第2款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旅游者承担;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条约定解除合同的,返程费用由双方分担。
第六章 违约责任
第十七条出境社的违约责任
1.出境社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游者在行程开始前30日以内收到出境社不能成团通知,不同意转团、延期出行和改签线路解除合同的,出境社向旅游者退还已收取的全部旅游费用(不得扣除签证/签注等费用),并按下列标准向旅游者支付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14日至7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0%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15%的违约金;
行程开始当日,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0%的违约金。
如按上述比例支付的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出境社应当在取消出团通知或者旅游者不同意不成团安排的解除合同通知到达日起5个工作日内,为旅游者办结退还全部旅游费用的手续并支付上述违约金。
2.出境社未按合同约定提供服务,或者未经旅游者同意调整旅游行程(本合同第九条第3款规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项目减少、旅游时间缩短或者标准降低的,应当依法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3.出境社具备履行条件,经旅游者要求仍拒绝履行本合同义务的,出境社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30%的违约金,旅游者采取订同等级别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补救措施的,费用由出境社承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滞留等严重后果的,旅游者还可以要求出境社支付旅游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赔偿金。
4.未经旅游者同意,出境社转团、拼团的,出境社应向旅游者支付旅游费用总额25%的违约金;旅游者解除合同的,出境社还应向未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全部旅游费用,向已随团出行的旅游者退还尚未发生的旅游费用。如违约金不足以赔偿旅游者的实际损失,出境社应当按实际损失对旅游者予以赔偿。
5.出境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游者有权在旅游行程结束后30日内,要求出境社为其办理退货并先行垫付退货货款,或者退还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费用:
(1)出境社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诱骗旅游者,并通过安排购物或者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的;
(2)未经双方协商一致或者未经旅游者要求,出境社指定具体购物场所或者安排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
6.与旅游者出现纠纷时,出境社应当积极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责任。
第十八条 旅游者的违约责任
1.因不听从出境社及其领队的劝告、提示而影响团队行程,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旅游者超出本合同约定的内容进行个人活动所造成的损失,由其自行承担。
3.由于旅游者的过错,使出境社、履行辅助人、旅游从业人员或者其他旅游者遭受损害的,应当由旅游者赔偿损失。
4.旅游者在旅游活动中或者在解决纠纷时,应采取措施防止损失扩大,否则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5.旅游者违反安全警示规定,或者对国家应对重大突发事件暂时限制旅游活动的措施、安全防范和应急处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第十九条 其他责任
1.因旅游者提供材料存在问题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签、缓签、拒绝入境和出境的,相关责任和费用由旅游者承担,出境社将未发生的费用退还旅游者。如给出境社造成损失的,旅游者还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因出境社原因导致旅游者被拒签而解除合同的,依据本合同第十七条第1款处理。
2.由于旅游者自身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约定履行,或者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的,出境社不承担责任。
3.旅游者自行安排活动期间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在事前已尽到必要警示说明义务且事后已尽到必要救助义务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
4.由于第三方侵害等不可归责于出境社的原因导致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受到损害的,出境社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因出境社不履行协助义务致使旅游者人身、财产权益损失扩大的,应当就扩大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5.由于公共交通经营者的原因造成旅游者人身损害、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责任的,出境社应当协助旅游者向公共交通经营者索赔。
第七章 协议条款
第二十条 线路行程时间
出发时间 年 月 日 时,结束时间 年 月 日 时;共 天,饭店住宿 夜。
第二十一条 旅游费用及支付(以人民币为计算单位)
成人 元/人,儿童(不满14岁) 元/人;其中,导游服务费 元/人;
旅游费用合计 : 元。
旅游费用支付方式: 。
旅游费用支付时间: 。
第二十二条 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1.出境社提示旅游者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2.旅游者可以做以下选择:
□委托出境社购买(出境社不具有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不得勾选此项):保险产品名称 (投保的相关信息以实际保单为准);
□自行购买;
□放弃购买。
第二十三条 成团人数与不成团的约定
成团的最低人数: 人。
如不能成团,旅游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决: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出境社委托
出境社履行合同;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延期出团;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改签其他线路出团;
4.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四条 拼团约定
旅游者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无效)采用拼团方式拼至 出境社成团。
第二十五条 自愿购物和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约定
1.旅游者可以自主决定是否参加出境社安排的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
2.出境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价组织旅游活动、不诱骗旅游者、不获取回扣等不正当利益,且不影响其他旅游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与旅游者协商一致达成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协议;
3.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安排应不与《行程单》冲突;
4.地接社及其从业人员在行程中安排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的,责任由订立本合同的出境社承担;
5. 购物活动、另行付费旅游项目具体约定见《自愿购物活动补充协议》(附件3)、《自愿参加另行付费旅游项目补充协议》(附件4)。
第二十六条 争议的解决方式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亦可向合同签订地的旅游质监执法机构、消费者协会、有关的调解组织等有关部门或者机构申请调解。协商或者调解不成的,按下列第种方式解决:
1.提交 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七条 其他约定事项
未尽事宜,经旅游者和出境社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列入补充条款。(如合同空间不够,可以另附纸张,由双方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第二十八条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双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生效。
旅游者代表签字(盖章): 出境社盖章:
证件号码: 签约代表签字(盖章):
住 址: 营业地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传 真: 传 真:
邮 编: 邮 编:
电子信箱: 电子信箱: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日期: 年 月日
签约地点:
出境社监督、投诉电话:
省 市旅游质监执法机构:
投诉电话:
电子邮箱:
地 址:
邮 编:
旅游线路及编号 旅游者出团意向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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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伟人精神永垂不朽,队友情谊万古长青”-红色之旅
20xx年开学,此时正逢校卫队换届之际,队友之间的联系较以前少了很多。借这个春意盎然、百花争艳的时节,我们组织这次活动来增强队友间的联系与了解,让校卫队成为我们最美好的回忆。而韶山又是伟大领袖毛主席的故乡,在那里,我们不但可以交流感情、感受春天的气息,还能陶冶情操、学习革命精神。校卫队是一个半军事化管理的团体,而校卫队队员就是一名“战士”,需要继承和弘扬革命先烈的不败精神。为了修身养性,为了增进感情,我们策划了此次活动。
1、这学期有很多队员都退了,而上学期我们一次中队活动都没有举行,是为了弥补这个不足。
2,韶山就在湘潭,离我们很近,有足够的时间在一天之内往返,而且花费不会很大。
3,不会耽误学习,还能缓解我们的学习压力,丰富我们的业余生活。
4,今年是建党xx周年,去韶山的意义重大。
xx届校卫队女子分队及邀请其他分队
4月24日(星期六)
伟人故乡---韶山七、景区介绍位于韶山市中部,距湘潭市40公里,省级重点旅游风景区。景区地势由西北向东南逐渐倾斜。西部山岭环绕,韶峰、黑石寨、峰子山、十八罗汉等山峰,苍峦翠嶂,气势磅礴;东部与东南部主要为山丘起伏和比较开阔的地带。相传舜帝南巡至此,见风景优美,遂奏韶乐,引凤来仪,百鸟和鸣。又传“韶氏三女得道于此,有凤鸟衔天书至,女皆仙去”。韶山故此得名。韶山是中国人民的伟大领袖的故乡。区内有故居、少年时代读书的私塾旧址——南岸、20xx年创办的农民夜校旧址——毛氏宗祠、纪念馆、滴水洞、诗词碑林、纪念园、韶峰等景点。随着改革开放的全面发展,韶山已成为闻名中外的旅游区和革命纪念风景名胜地。
路线1从南校南大门乘13路车到火车站,再乘坐5366~5365次(长沙到韶山)火车去韶山,上午9点15分到韶山。
路线2直接包车去韶山
前期工作
1,由罗德洋负责准备相机,并负责照相。
2,由朱振波和段超燕负责全队的安全工作。
3,由周友黎负责联系餐馆及景点门票,由曾资和范璇负责制定旅行路线。
活动流程
路线1
1,7:00到队里集合,穿训练服。
2,7:30乘车去火车站,8:10上火车。
3,9:15到韶山。
路线2
1,7:30到队里集合,着训练服。
2,8:00准时乘车出发(包车)。
3,9:00到韶山。
4,之后大家一起游玩,拍照片,做游戏。
5,12:00到指定餐馆就餐。
6,13:30继续玩,可以以分队为单位。
7,17:30集合,乘车回学校。
后期工作
1,每人写一份游玩心得,并交给王杨和周小琴。
2,尹菲负责整理照片,挑出有意义的存档。
3,周小琴和王杨负责写活动总结,打印和策划书一起存档。
乘车费:20*20=400元
餐费:15*20=300元
其他:100元
合计:800元
1、通过韶山一日游,队友们体会到了学习伟人精神的重要性。
2、队友们在学习之余,放松了心情,陶冶了情操。
3、队友之间的感情更加深厚了。
策划人:周
策划时间:20xx-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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游客朋友们:
首先我们真心感谢桅子花开、海星以及马来吸呀等几位网友给我们所提的意见,今年在政府论坛上有两封公开批评我们的帖子,说实在的,刚刚看到的时候,心里确实是堵得慌的,不高兴的,总觉得目前国内旅游市场大环境就是这个样子,大社不强,小社散差,从业人员服务意识、技能普遍不强等等,刚开始,我们确实给自己找了一些自我安慰的借口。
现在再认真思考这个问题,我们觉得,做为从业人员有责任、有义务,也必须为游客提供更为轻松、快乐的旅游时光。坦诚的说,今年7、8两个暑期月份下来,在我们质检回访过程中,所发现存在质量问题的,游客投诉到公司的也绝不仅此两例。
我们总结分析下来,存在质量问题的主要是散客出游群体,暑期质量问题一般容易出现在车辆空调不好,某些导游态度存在问题,以及住房条件较差等方面。目前旅行社的存在方式大体上分为三类,一类是组团旅行社,我们黎明就是这样类型的旅行社,面向终端客户收取客源;一类是地接旅行社,主要接待外地游客来本地旅游;第三类是同行批发旅行社,如扬州苏之旅旅行社,仪征旅行社同行受制于客源量问题,收到游客报名后,无法独立发团,只能交给这样的批发旅行社统一发团。这种现状就导至了组团旅行社对散客质量的掌控从很大程度上受制于同行批发旅行社,从某种程度上来说,仪征散客出游,选择哪家旅行社报名的差别是不大的,唯一的区别所在是旅行社经营者的思路,以及遇质量投诉后,规模大一些的旅行社对批发旅行社的牵制能力会更强一些,仅此两点而已。
关乎旅游质量还有一个很重要的点,就是导游,景点美不美,全靠导游一张嘴。好的导游除了在讲解上会更为精彩外,对于游客心理的把握能力通常也会很强,会有较强的协调沟通能力,而目前导游的生存状态基本上都是以兼职为主,这种生存状态,也从很大程度上导致了其责任心的下降,因其兼职故而也缺少有效的服务技能培训。旅行社
不是不想有自己的全职导游,而是因为旅游业的季节性特别强,旺季再多导游也不够用,进入12月份以后的3个月淡季对于小旅行社而言,可能1个导游都嫌多,这个微利行业人力成本应该是最大的成本了,所以这种季节性的特点也导致旅行社不敢、不能用过多的全职导游。我们公司目前全职导游有16名,在扬州地区算得上是规模庞大的一支导游队伍了,但也只能应对平常季节的客流量,遇上旺季,也只能望洋兴叹,比如贴子中所提到的西安团队,就是一个主要由兼职导游带队的团队。
从我们自身的角度来讲,我们必须认真反思这个行业,认真反思自已,如果不能真正将"客户赢"这个第一戒写到我们每个员工心里去,黎明旅行社终将被市场淘汰。从上周起,我们已经开始在竭尽全力探讨游客旅游体验的问题,我们希望尽快将我们的服务意识、服务技能,迅速从对人的服务,提升至对客户的服务。我们将尽已所能去改造现有的工作流程,我们相信,从我们做起,终将能够逐步改变旅游业的现状,终将实现给游客创造轻松快乐时光这个最终目标。当然,接下来可能还会有质量问题出现,还会有游客投诉,但我们会以最好的状态,迅速处理这类的质量问题,给游客一个尽可能满意的答复。
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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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位朋友:
大家好!
有一首歌曲叫《常回家看看》,有一种渴望叫常出去转转,说白了就是旅游。
在城里呆久了,天天听噪音,吸尾气,忙家务,搞工作,每日里柴米油盐,吃喝拉撒,真可以说操碎了心,磨破了嘴,身板差点没累毁呀!(众人笑)
所以我们应该经常出去旅游游,转一转比较大的城市,去趟铁岭都值呀,到青山绿水中陶冶情操,到历史名城去开拓眼界,人生最重要的是什么,不是金钱,不是权力,我个人认为是健康快乐!大家同意吗?(众人会意)
出去旅游,一定要找旅行社,跟旅行社出门方便快捷,经济实惠呀。
但找一个好的旅行社,不如碰到一个好导游,一个好导游能给您带来一次开心快乐的旅行。大家同意吧!
但找一个好导游,不如找一个女导游,在青山绿水之中,还有一位红颜知已相伴,那种感觉何其美妙呀!大家同意吧!(众人笑)但找一个女导游,不如找一个男导游,男导游身强力壮,不但能给您导游,而且还是半个保镖,碰到紧急情况,咱背起来就走人了。
找一个男导游,不如找一个多才多艺的男导游;找一个多才多艺的男导游,不如找一个多才多艺、能歌善舞的男导游;找一个多才多艺、能歌善舞的男导游,不如找一个多才多艺、能歌善舞、能说会道的男导游;找一个多才多艺、能歌善舞、能说会道的男导游,不如找一个多才多艺、能歌善舞、能说会道、玉树临风的男导游;找一个多才多艺、能歌善舞、能说会道、玉树临风的男导游,不如找一个多才多艺、能歌善舞、能说会道、玉树临风、潇洒飘亮的男导游!
各位知道中国现在有多少个导游吗,我告诉大家,中国现在有35万导游。但这35万导游中,有25万女导游,只有10万男导游。这10万男导游中,能称得上多才多艺的男导游只有1万人。这1万多才多艺的男导游中,能称得上多才多艺、能歌善舞的男导游也就1000人。这1000多才多艺、能歌善舞的男导游中,能称得上多才多艺、能歌善舞、能说会道的男导游也就100人。
这100多才多艺、能歌善舞、能说会道的男导游,能称得上是多才多艺、能歌善舞、能说会道、玉树临风的男导游也就10人。这10个多才多艺、能歌善舞、能说会道、玉树临风的男导游,能称得上是多才多艺、能歌善舞、能说会道、玉树临风、潇洒飘亮的男导游也就1个。
三十万导游中,我们出门能碰到这样一个能称得上是多才多艺、能歌善舞、能说会道、玉树临风、潇洒飘亮的男导游,机率太小了。
但今天,各位非常的幸运!(众人哗然,继而大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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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调研的准备
为了掌握大量的一手、二手资料,研究乡村旅游与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关系,我们成立了有分管的副乡长为组长的旅游调研工作小组,为调研的开展奠定了坚实的基础。调研组建后,分头查阅有关旅游的文献资料,争取在实地调研之前对我乡旅游有一定的了解。
二、调研的行程
20xx年9月17日我们调研组3人一行来在石泉等村进行为期四天的社会实践活动。这四天我们的行走线路是:石泉上古寨、古民居------金宝塘坡田------上流飞檐台、节孝坊-----霞留小水果基地,每个村一天。
三、调研方法
在调研时我们充分运用各种调研方法,力求使不同的方法所得的资料之间相得益彰,保证我们可以点面结合的获得一手资料,从而保证相关结论的科学性和有效性。具体运用了以下研究方法:
1、二手资料法:每到一村,我们都与该村的村干部进行座谈,了解该村的概况,并从村干部那里收集旅游业基本情况,及该村旅游发展情况介绍等相关的二手资料。
2、问卷调查法:在对旅游工作进行探索性调查后,根据此次调查的目的,利用乡政协旅游工作调查问卷,组织部分公司、社会知名人士等30余名人召开座谈会,完成调查问卷。
四、调研范围
此次调研范围为马桥乡的乡村旅游发展情况。
调研的初步结论
经过一天的实地调研,我们共完成问卷30余份。通过所收集的信息,可以获得如下结论:
(1)通过调查我们得知发展乡村旅游对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巨大的作用和意义,是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有效途径:
1、有利于解决农村剩余劳动力过多的问题。加快农村剩余劳动力转移,尽快降低农业就业的比重,是解决农村问题,建设农村地区全面小康社会最为重要的举措。从此次调查来看,乡村旅游景区的从业人员来自于景区周边村镇。可见发展乡村旅游一方面可以吸纳农村剩余劳动力;另一方面,由于乡村旅游业就业岗位层多面广,所需技术相对难度不大,只需短期培训就可上岗工作,利于农村劳动力的转化;再者,一旦乡村旅游形成一定的规模,成为当地的重要产业后,可以实行当地劳动力的长期甚至永久转化,进而加大城镇化建设的步伐。
2、有利于农村产业结构调整和农业产业化发展。马桥乡主要是以种植业为主的农业乡镇,农业结构正在调整当中,第三产业比例较小,农业经济效益低下。而经过这几年的产业结构的调整,带动了乡村旅游的发展。同时,乡村旅游的发展也引起区域农业产品的特色化,如我乡的花豆、生姜去年吸引来了上千游人。
3、有利于解决农民增收减缓问题。马桥乡发展乡村旅游已经初见成效,特别是它将农业与旅游业很好结合起来,实现双业增收。在调查中我们发现, 我乡有些村民的30%--40%的收入很多来自于将自己的农产品拿到景区销售所得的收入。可见发展乡村旅游可以大大提高农民收入,解决农民增收减缓问题。
4、有利于改善农村生活环境。在问卷调查中可以看出:在调查石泉等村村民是否支持发展乡村旅游时80%左右的村民表示支持。乡村旅游不仅以农业生产方式、多种参与活动和民俗文化等吸引游客,而且以优美的环境给游客以美的享受。因此,植树种草,美化环境是其必要的投入。根据马桥乡乡村旅游景区村民反映发展乡村旅游给他们带来实实在在好处是路变好了,村镇整洁了,水干净了,绿化好了。可见发展乡村旅游,切实能改善农村脏、乱、差的环境面貌。同时在客观上起到了保护环境的作用。
5、有利于促进农村社会的发展和进步。现代化的发展是以经济、环境和社会协调发展为标志的经济。环境发展是手段,社会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才是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目的所在,也是难点所在。发展乡村旅游,虽然涉及多方利益关系,但只要使用多予、少取、放活三管齐下的方法,不仅不会触及既得群体的利益,反而会增加各方利益,从而推动农村社会的全面发展。
(2)发展乡村旅游存在的问题:
1、乡村旅游的重要性认识不足。改革开放以来,尽管乡村旅游业伴随着整个旅游事业的发展而不断发展,但在农村经济中应有的地位和作用,还没有广泛地为人们所认识。特别是那些农村旅游资源丰富的地方,有的尚未开发,有的虽开发了,但缺乏强有力的领导,管理机构不健全,缺乏必要的资金投入,缺乏宏观指导,目前还停留在低层次的发展阶段,巨大潜力远未开发出来。
2、景区宣传力度不够。虽然马桥乡旅游资源丰富,有些质量等级也比较高如石泉古民居,但知名度并不高。
3、乡村旅游的基础设施要待进一步完善。从调查看,特别是一些自驾车的游客对入景区的道路及住宿、商店等服务设施还是不很满意的。
4、乡村旅游的政策尚未配套。从调查来看,半数以上旅游目的地居民有投资旅游业的欲望,但很多因为缺少资金而放弃。可见在全区未形成鼓励发展乡村旅游所需要一系列配套政策,如投资开发政策、信贷政策、经济扶持政策等。
5、乡村旅游的管理人才缺乏。整个长清从事旅游业的人才知识结构层次比较低,人员从业素质也不高。从导游来看,仅仅几人获得国家导游资格,同时缺乏有序的管理。
6、乡村旅游的商品开发不够。缺乏商品意识。全乡旅游景点除花豆、生姜外几乎没有开发自己的旅游纪念品,在各旅游景区所销售的产品大多为农户自发组织买卖,而且大多为初加工农产品,产品附值不高。
(3)发展乡村旅游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具体措施:
1、科学编制规划。在充分考虑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旅游资源特点的基础上,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因地制宜,高标准、高起点编制保护与开发利用规划,用规划指导乡村旅游建设。要求结合当地实际,突出地方特色和民族风格,张扬个性,确保乡村旅游原有风貌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规划的编制要在政府的指导下,充分发挥企业的主导作用,广泛听取社会和当地群众的意见。强化规划的长期性和稳定性,维护规划的法律地位和权威性,使规划的指导作用和规范作用得到充分发挥。
2、加强设施建设。良好的基础设施和服务配套设施,是旅游吸引旅游者的重要保证。努力提高配套程度和综合服务功能,夯实发展基础。以满足游客需求为导向,以提升服务能力为目标,结合发展需要,高、中、低档相匹配,大、中、小型相协调,加快建设餐饮、住宿、停车场等旅游服务设施,提高游客接待能力,为游客提供安全、舒适、优质的服务,提升乡村旅游景区(点)服务质量和水平。
3、重视保护利用。乡村旅游特有的民族历史文化资源,具有不可再生性,一旦遭到破坏,就难以恢复。继承和保护好这些独特的文化资源,是发展乡村旅游的重要内容。要按照保护为主、合理利用、加强管理的思路,坚持严格保护与合理利用并重的原则,正确处理保护与利用、长远利益与眼前利益、整体利益与局部利益的关系,避免过度开发对历史文化资源及其环境造成破坏,杜绝以破坏性开发谋求经济利益的做法。要提高认识,加强领导,统筹规划,依法管理,建立保护与开发的良好机制。
4、积极筹集资金。发展马桥乡村旅游,需要加强基础设施及配套设施建设,这些需要大量的资金。同时,农户要想投资旅游业也需要资金,因此要积极探索和创新发展资金筹集的方式和途径,引入市场机制,为发展乡村旅游提供稳定可靠的资金来源。改变由政府包揽的做法,树立谁投资、谁所有、谁管理、谁收益的理念,进一步创新投资体制和机制,消除发展乡村旅游的体制障碍,构建以政府为导向,企业为主体,广泛吸收社会资金参与旅游小镇建设的多元化投融资体制,多渠道筹集建设资金。在这方面马桥乡做出了有益的探索:马桥乡在开发金宝塘坡田生态旅游风景区当中,引入民间资本投入整合水库水库出险加固工程资金,利用土地整理项目资金为景区打造良好的景区外围环境,从而激励投资开发商对景区进行大规模投资建设。要放宽市场准人,改善招商引资环境,吸引省内外投资者参与乡村旅游开发建设,以缓解乡村旅游开发建设资金短缺的矛盾。要大力引进经济实力强、发展前景广的企业到旅游村镇兴办产业,实现产业聚集,增强乡村旅游的活力。
5、加强包装宣传。马桥乡景区很多是有高质量的,但很多却知名度不高,重要原因就是缺少包装宣传。因此,加强包装宣传十分重要。精心策划能反映和提升乡村旅游景区(点)知名度的主题形象。创新旅游宣传促销活动的方式和方法,积极举办或参加各种形式的旅游推荐会、说明会、展览会等活动,有重点、有计划、有步骤地开展好整体形象宣传和联合促销,营造健康浓郁的特色旅游氛围,拓展省内外旅游客源市场,吸引和招揽海内外的游客。加强新闻媒体对乡村旅游开发建设的宣传报道。鼓励新闻媒体配合乡村旅游的建设进行系列宣传,开设专题宣传节目和栏目。
结语
经过我们系统调查掌握的资料显示,马桥乡的乡村旅游有其成功的可借鉴之处。乡村旅游是对推动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有重要的意义,同时也是解决 三农问题,带动农民致富,推动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有效途径,也是打破城乡二元结构,实现城乡一体化的积极探索。
马桥乡乡村旅游资源丰富,地理位置优越,发展乡村旅游具有深厚的基础和广阔的前景。随着都市生活的快节奏给城市人造成一定的心理压力,而广大农村则山清,水秀,天蓝,空气清新对广大的城市人产生巨大的吸引力。他们即可以释放压力,尽情放松,有能来到天然氧吧,调节新陈代谢,改善自己的健康,只要我们合理引导、积极支持、规范管理,乡村旅游必将呈现燎原之势,蓬勃地发展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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