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水利灌溉申请书范文如何写 水利灌溉申请书范文如何写的(三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6 07:49:06 页码:14
水利灌溉申请书范文如何写 水利灌溉申请书范文如何写的(三篇)
2023-01-16 07:49:06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精选水利灌溉申请书范文如何写一

2021年,在市委、市政府的坚强领导下,在市委全面依法治市委员会办公室的有力指导下,我局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届六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法治思想为指导,以“治水监管百日行动”和“水政工作提升三年行动”为抓手,大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着力构建完善水法规体系,建立健全常态化水行政执法机制,增强水行政执法质量效能,为我市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提供了坚强有力的法治支撑和保障。

(一)水利普法持续加强

我局积极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各项工作,制定印发了《年度普法计划》和普法责任清单,明确了具体工作任务,做到了普法工作有目标、有步骤、有要求、有考核,确保稳步实施、深入推进。一是领导带头学法用法。局主要负责人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好引领示范作用,自觉为全局干部职工树榜样、作表率。局党组中心组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法律法规学习制度,制定了专门的法治学习计划。采取多种多样的学习方式,深入学习宪法、民法典和水利法律法规知识。各支部也积极组织开展学习活动,教育引导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推动发展的能力。充分利用重要宣传节点和各类新闻媒介,广泛深入宣传法律法规知识,带动全市水利系统自觉学法、尊法、守法、用法,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营造了浓厚工作氛围。二是深入开展法治宣传。积极组织和参加各类宣传活动,以学习宣传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主抓手,突出宪法和民法典的两个宣传重点,结合学习宣传水利法律法规,广泛深入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工作。充分利用“3.22世界水日、中国水周”、“宪法宣传日”等重要节点,采取悬挂横幅、发放传单、展示图板、现场咨询等方式深入开展水法治和水法规宣传活动,向广大市民详细介绍中央新时期治水方针、我市水资源现状和水利工作情况,提升社会大众的节水、爱水、护水意识。全市水利系统共展示宣传版面50余块,发放宣传资料千余份。12月10日,我局与长治市广播电视台联合举办了“2021年长治市节水知识竞赛”,全市共有12支代表队参加了比赛,比赛同时吸引了长治新闻、长治市电视台、在长治app等众多媒体的关注。通过举办节水知识竞赛,进一步向社会大众普及节水知识,传播节水理念,提升全民节水意识,树立科学节水观念,推动形成节水、惜水、护水的良好社会风尚。三是认真组织普法教育。建立健全水利系统法律法规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完善领导干部学法制度,把法治学习纳入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内容,进一步提高领导干部学法、尊法、守法、用法的能力和自觉。充分利用“水利讲堂”、专家讲座等各种方式,组织全体干部职工进行法律法规学习,进一步培养和提升水利干部职工运用法治思维、法治方式开展工作的能力与水平,在水利系统营造了学法、知法、守法、用法的浓厚工作氛围。

(二)水法治建设稳步推进

紧紧围绕法治政府建设目标,全力推动水法治建设进程。一是着力夯实组织保障。根据人员变动情况,及时调整长治市水利局依法行政工作领导小组等工作机构,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确保了法治工作的顺利开展。局党组和各领导小组坚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工作进展情况汇报,协调解决工作中遇到的难点问题。各领导组扎实工作、全力推进,确保了法治建设各项任务的按时按要求完成。二是建立健全工作制度。制定印发了长治市水利局《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2021年法治工作要点》等多项制度通知。结合国家机构改革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对本单位权力清单、责任清单、运行流程图、廉政风险防控图进行了全面梳理修改,进一步明晰了水利部门的法治建设任务和具体工作职责。三是全面推进法治示范县建设。在潞城区、屯留区、沁源县创建省级水利法治建设示范县取得成功经验的基础上,今年又完成了潞州区、沁县2个县的省级水利法治示范县建设。通过对上积极争取,又确定了2022年2个县区省级水利法治示范县创建指标。切实加强对水利法治建设示范县工作的组织领导和指导督促,确保建设任务全面完成。按照“以点带面、示范引导、全面推进”的思路,以水利法治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为抓手,组织指导其他县区认真开展法治建设工作,不断增强水利系统依法行政能力。

(三)水立法工作卓有成效

按照省、市人大的工作部署,我局具体承担了《长治市沁河流域生态修复与保护条例(草案)》初稿起草工作任务。这也是继《长治市辛安泉饮用水水源地保护条例》之后,水利部门承担制定的第二部市级法规条例。一是把握立法节点。成立了《条例(草案)》起草领导小组,下设综合协调、草案撰写、法律审查三个工作组。按照上级明确的时限要求,倒排工期,把握立法重要进度节点,高质量高标准的完成了初稿撰写、专家讨论、法律审查和修改完善等各项重点任务。二是确保立法质量。在《条例(草案)》初稿成型之后,我局又多次组织或者积极参与《条例(草案)》的研究讨论会议,通过各种方式多角度、全方位的征求各类意见建议,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十余次的修改和完善,严格审核把关,保证立法质量。召集河流管护、水资源管理、岩溶泉保护、水保生态治理等方面的专家学者,以及单位的特聘律师,召开了水利系统立法研讨会,对《条例(草案)》初稿进行了非常有效的补充、完善和提高。三是突出立法特色。按照省人大“共同部分三市一致,不同部分各有特点”的立法要求,紧密结合长治的市情水情,从源头保护、资金保障、生态治理这三个方面突出了长治的立法特色。特别是源头保护部分,这是我市《条例(草案)》中特有的一个章节,凸显了长治在沁河流域独特的地理特点。该《条例》已经长治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于2021年4月29日通过,并经山西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七次会议于2021年5月28日批准,自2021年10月1日起施行,我市的沁河保护工作迈入法制化、规范化轨道。

(四)水行政执法监察扎实开展

认真开展水政执法监察工作,不断加大执法力度,加强制度建设,提升执法效能。一是执法主体进一步规范。按照司法部门有关要求,结合相关法律法规和本部门“三定”规定,对我局执法主体进行了进一步清理规范。组织开展本部门行政执法监督人员和执法人员资格审查、专业考试和证件申领换发工作。同时,组织开展和积极参与各级各类水政执法监察培训,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能力素质和工作水平。二是执法制度进一步完善。认真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结合国家机构改革和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情况,对水行政执法的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进行了全面梳理,修订了执法服务指南和工作流程。目前,市县两级水利部门的执法事项清单有4类,其中:行政处罚53项,行政强制7项,行政奖励4项,其他职权18项,已按照要求全部上网公布。三是执法力度进一步加强。深入开展水事纠纷排查化解工作,以深入推行河长制为契机,组织开展河湖专项执法检查活动和河湖“清四乱”专项行动,持续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对水库、河道范围内的乱占、乱采、乱堆、乱建行为进行了全面查处和清理,有效改善河湖生态面貌,有力维护河湖生命健康。严格落实水事矛盾纠纷排查化解机制和责任机制,将水事纠纷化解在萌芽状态,确保边界水事秩序稳定,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放管服效”改革成效明显

认真贯彻落实中央、省、市关于深化“放管服效”改革的一系列决策部署,重点推进“互联网+监管”、企业投资项目承诺制、“证照分离”等各项改革,着力打造水利“六最”营商环境。一是积极创新监管方式。深入推进水利“互联网+监督”系统建设工作,认真梳理职责范围内的监管事项,进一步完善目录清单和检查实施清单,推动监管事项全覆盖、监管过程全记录。制定印发了《长治市水利领域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定实施方案》,明确了失信惩戒、守信激励、异议处理和信用修复等具体内容,加快水利信用监管体系建设。二是积极配合审批改革。在完成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改革的基础上,按照上级要求,今年重点推进了承诺制改革、证照分离改革等一系列改革任务,重新梳理证明事项和材料清单,对权责清单进行动态管理,做到清单之外无审批。全面推进“一网通办”工作,严格按照最小颗粒度的要求,对涉及我局7项办理事项的具体内容进行全面完善补充,已全部达到四级网办深度。三是积极做好简政放权。按照“应放尽放、能放则放”的原则,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释、国务院和省政府、市政府减权放权等情况,对水利管理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和规范,积极简政放权,激发改革活力。实行标准化管理,动态调整权力和责任清单,在市政府网站、单位门户网站等平台进行信息公开,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虽然我们普法教育、水利立法、执法监督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在实际工作中还存在一些问题和差距,主要表现在:

(一)法治人才队伍建设亟待加强

主要是对标法治政府建设的工作要求,对照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对水法治建设的工作需求,水利系统法治工作人才力量和队伍建设方面还存在较大差距。具体表现和产生原因是:在事业单位改革过程中,市县两级水行政执法队伍已全部被整合合并,市县两级已无专职水政执法队伍。事业编制人员执法资格被取消后,面临无法开展相应执法工作的窘境。特别是县级执法力量更为薄弱,一人多岗、一人多责的现象普遍存在,水行政执法的人员和力量严重不足。水利系统法治人才力量较为薄弱,法律专业人才较为匮乏,具有法律职业资格、法律专业背景的人员少之又少,在法治工作专业层面存在“先天不足”。

(二)法治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

主要是法治思维还不够牢固,法治意识需要进一步提升和加强。具体表现和产生原因是:法治学习教育力度还不够强,虽然每年都要按照上级要求组织开展普法教育培训和法律专业考试,但教育效果参差不齐,对于参加培训不积极和考试成绩较差的人员,缺乏行之有效的管理约束措施,导致教育培训效果打了折扣。部分干部职工虽然具有一定的法治意识,但距离真正的入脑入心、融会贯通,还存在一定的差距,在时时事事自觉主动运用法律法规方面,做得还不够到位。在把法治建设作为全局的统领性、纲领性、核心性工作方面做的还不够好,法治建设工作以点带面、提纲挈领、保障全局的重要作用发挥不足。

(三)水利执法监察力度有待加强

县级执法力量较弱,大部分县区没有专门的执法队伍,没有专职人员从事水政执法工作,大多为兼职,执法工作人员普遍承担着其他任务,在实际工作中也存在“顾此失彼”的现象。执法工作人员变动比较频繁,导致执法工作的稳定性和延续性较差,执法能力也有待于进一步提高和加强。部分县区未能配备执法记录仪等专业执法装备,执法经费和设备配备不足,执法工作的科技化、信息化水平还不够高。社会大众对水资源管理、河湖管护、水保监督等水行政监察执法的认知程度还不够高、重视程度不够强,配合执法的自觉性不足,水法制意识有待进一步提升,这些因素都直接影响和制约了依法治水、依法管水工作的有效开展。

一年来,局主要负责人认真履行市直水利系统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严格按照法治建设“四个亲自”工作要求,充分发挥法治在推进水利事业高质量发展中的引领和保障作用。局领导班子成员根据分工,各司其职、各负其责,确保了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的深入推进和全面完成。

(一)认真履职,严格落实“第一责任”

认真学习贯彻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和中央全面依法治国工作会议精神,严格落实法治政府建设“一岗双责”。局党组将法治建设纳入年度工作计划,作为全局的中心工作来抓。制定了《长治市水利局党政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2021年工作清单》,进一步明确了工作职责。局主要领导对重大工作亲自部署、重大问题亲自过问、重点环节亲自督办,真正把推进法治建设第一责任人职责履行好、落实好。局党组坚持定期召开专题会议,听取法治政府建设工作情况汇报,及时研究解决难点问题,充分发挥了在推进本单位法治建设中的领导核心作用。

(二)率先垂范,坚持带头学法用法

局主要负责人坚持以身作则、率先垂范,充分发挥好引领示范作用,自觉为全局干部职工树榜样、作表率。局党组中心组进一步修改完善了法律法规学习制度,制定了专门的法治学习计划。采取多种多样的学习方式,深入学习宪法、民法典和水利法律法规知识。各支部也积极组织开展学习活动,教育引导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不断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开展工作、推动发展的能力。充分利用重点宣传节点和各类新闻媒介,广泛深入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与长治电视台联合举办节水知识大赛,广泛深入宣传法律法规知识,为推动法治政府建设营造了浓厚工作氛围。

(三)强化监督,务求法治工作实效

局党组切实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将法治政府建设工作与党建工作、业务工作同部署、同安排、同检查、同考核,做到查党建工作必查法治建设、查业务工作必查法治建设。严格执行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落实法律顾问制度,加强对规范性文件的合法合规性审查。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将局属单位主要负责人履行推进法治政府建设责任情况纳入年度综合考核指标体系,加大考核力度,作为考察使用干部、推进干部能上能下的重要依据。监督督促局领导班子成员和全局干部职工严格依法履行行政职能,依法依规开展工作,不断提高水利系统广大干部职工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行为自觉和素质能力。

2022年,我局将继续坚持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法治思想为指引,紧扣“治水监管百日行动”和“水政工作提升三年行动”两个重点任务,紧抓水立法、水普法、水执法三个关键环节,进一步加强政策法规各项工作,推进我市依法治水管水用水进程,推动水利系统法治政府建设取得新的成效。

(一)进一步加大法治宣传教育力度,着力提升水利系统法治意识

坚持把法治宣传教育做为重要的基础保障性工作来抓,进一步健全完善领导干部和工作人员学法用法制度。把宪法、法律和涉水法规列入局党组中心组学习和水利教育培训的重要内容,组织引导全市水利干部职工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全面依法治国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不断提升法制意识和法治思维。通过集体学习、集中研讨、专题讲座等多种形式,认真学习贯彻中央、省、市关于深入推进法治政府建设的重要指示精神。根据工作需要,有针对性的举办法治专题学习和培训,有效提升广大水利干部职工的法治理念和法治素养。进一步强化“谁执法谁普法”责任落实,做好“八五”普法规划工作,加强水利法治培训,利用“世界水日、中国水周”、“依法行政宣传月”、“宪法宣传周”等重要时间节点,组织开展水法规宣传教育,加强法治文化建设,营造全社会关心关注和支持参与水利法治建设的良好社会氛围。坚持把法治建设工作和各项业务工作一起谋划、一起部署、一起考核,把法治建设的各个环节抓具体、抓深入、抓出成效。

(二)切实加强水法治队伍建设,进一步提高水利干部依法办事能力

进一步加强水利法制工作机构和水政监察队伍建设,努力使机构设置、人员配备与其承担的职责和任务相适应。加大对水利法治干部和人才的培养、使用和交流力度,探索建立有利于加强水行政执法的队伍管理制度和激励制度。继续巩固拓展“不忘初心、牢记使命”主题教育和集中整治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成果。进一步加强水利政策法规干部作风建设,大力弘扬“忠诚、干净、担当、科学、求实、创新”的新时代水利精神,不断提升水利政策法规干部工作本领和工作实效,为全市水利法治建设工作提供坚强有力的组织和队伍保障。水利系统各级领导干部要做尊法学法守法用法的模范,带头尊崇法治、敬畏法律。充分发挥监督考核“风向标、指挥棒”的作用,进一步建立健全依法治水管水监督考核长效机制,把能不能守法律、重程序、讲规矩作为考核考察干部的重要条件,把依法行政情况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述职和考核的重要内容,引导广大干部职工自觉主动开展法治政府建设各项工作。

(三)全面落实水行政执法“三项制度”,扎实推进水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和“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安排部署,按照《长治市水利局关于全面推行“三项制度”的实施方案》要求,扎实开展4类49项工作任务,全面提升水行政执法的能力和水平。进一步加强水行政执法人员资格审查和管理,规范水行政执法行为,加强行政执法经费、设备信息化建设等基础保障工作,促进全市水利系统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扎实推进水利法治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总结水利法治建设示范县创建方面好的经验做法,重点组织开展好其余县区水利法治建设示范县创建工作。以水利法治建设示范县创建为抓手,以点带面,全面推进我市依法治水各项工作,为全市依法治市各项工作的深入有效开展提供坚强有力的水利支撑和保障。

精选水利灌溉申请书范文如何写二

发包人:______ 合同编号:_________

监理人:______ 签定地点:_________

签定时间:__年__月__日

依据《_____》,__________(以下简称发包人)与__________(以下简称监理人),就本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发包人委托监理人按本建设监理合同要求进行项目的建设监理。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工程规模及特性:_______________________

4.工程总投资:静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动态: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总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范围: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范围承担监理业务。

(三)监理内容:按照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的内容承担监理业务。

(四)工程建设监理的期限自___年___月___日至___年___月___日。

(五)建设监理报酬为(大写)______元,由发包人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式、时间向监理人结算支付。

二、建设监理合同的组成文件及解释顺序。

(一)监理委托函或中标函。

(二)监理合同书。

(三)监理实施过程中双方共同签署的补充文件。

(四)专用合同条款。

(五)通用合同条款。

(六)监理招标书(或委托书)

(七)监理投标书(或监理大纲)

上列合同文件为一整体,代替了本合同书签署前双方签署的所有的协议、会谈记录以及有关相互承诺的一切文件。

三、本合同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代理人签字(盖章)并加盖本单位公章后生效。

四、本合同书正本一式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由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份,各执___份。

发包人:_______(盖章) 监理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委托代理人:_____(签章)

邮编:________ 邮编:________

电话:________ 电话:________

传真:________ 传真:__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开户银行:______

账号:________ 账号:________

通用合同条款

词语涵义及适用语言

第一条 下列名词和用语,除上下文另有规定外,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一、“工程项目”是指发包人委托监理人实施建设监理的工程建设项目。

二、“发包人”是指承担直接投资责任的、委托监理业务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三、“监理人”是指承担监理业务和监理责任的法人以及其合法继承人。

四、“监理机构”是监理人派驻本工程项目现场直接承担监理业务实施的组织,由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员以及其他人员组成。

五、“建设工程监理”是监理工程师根据本合同约定履行其职责,包括正常的监理工作和额外的监理工作。

六、“总监理工程师”是由监理人提名并经发包人同意后,委派到监理机构履行本合同的现场负责人。

七、“承包人”是指与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的施工人。

八、“天”是指任何一个午夜至下一个午夜之前的时间段。

九、“月”是根据公历从一个月份中的任何一天开始到下一个月相应日期的前一天的时段。

十、“本合同”指经双方签署并生效的本监理合同。

十一、“工程建设合同”是指发包人与承包人所签署并生效的有关本工程项目建设的合同。

十二、“进驻”是指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进入工地,开始实施或准备实施监理业务的行为。

十三、“现场”是指建设项目实施的场所。

十四、“地方法规和规章”是指省级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和人民政府所制定的法规和规章。

第二条 本合同适用的语言文字为汉语文字。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适用于本合同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行政法规以及_____有关部门的规章和工程所在地的地方法规和规章。

第四条 监理工作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技术标准、经有关部门批准的工程项目建设文件以及工程建设合同文件和本合同文件。

通知和联系

第五条 发包人应授权一名熟悉本工程情况、对工程建设中的一些重大问题能迅速作出决定的常驻代表,负责与监理机构联系。更换常驻代表时,应提前通知监理人。

第六条 在合同实施过程中,双方的联系均应以书面函件为准。在不做出紧急处理即可能导致人身、设备或工程事故的情况下可先口头或电话通知,事后应在48小时内补做书面通知。

第七条 发包人对工程项目实施的意见和决策,应通过监理机构下达实施;承包人应从监理机构取得工程建设的通知、指令、变更等各种工程实施命令。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监理范围和内容,在约定的时间内,按监理规划派出专业配套、符合资格条件的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组建监理机构,编制监理细则,并正常有序地开展监理工作,完成本合同所约定的监理任务,并承担相应的监理责任。

第十条 在监理期限内,监理人可根据工程进展情况和监理业务量的大小,对监理机构和人员进行合理的调整。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经发包人同意,同时应保持其他主要监理人员的相对稳定,如有调整应报发包人备案。

第十一条 监理人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监理岗位责任制和工程质量终身负责制。

第十二条 在监理期间,监理人员必须遵守监理工作的职业道德和行为规范,运用合理的技能提供优质服务;应坚持“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原则,勤奋、_____、_____自主地开展监理服务,维护发包人的利益和承包人的合法权益。监理人员不得受雇于承包人或接受其利益。

第十三条 现场监理人员应按照施工作业程序及时到位,对工程建设进行动态跟踪监理,工程的关键部位、关键工序应进行旁站监理。

第十四条 监理人员必须采取有效的手段,作好工程实施阶段各种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归档,并保证现场记录、试验、检验以及质量检查等资料的完整性和准确性。

第十五条 监理机构应认真作好《监理日记》,保持其及时性、完整性和连续性;应向发包人提交监理工作月度报告及监理业务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所使用的发包人提供的设备、设施,除有特殊规定外,产权属于发包人。在本合同终止后,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移交给发包人。

第十七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或合同终止后,未征得发包人同意,监理机构和所有监理人员不得泄露与本合同业务有关的技术、商务等资料;并应妥善作好发包人所提供的工程建设文件资料的保存、回收及保密工作。

第十八条 如因工程建设进度的推迟或延误超过本监理合同约定的期限,监理人应就延长监理期限与发包人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

第十九条 在本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如因监理人和监理人员违约或自身的过失造成工程质量问题或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监理人应按本专用合同条款的规定承担相应的经济责任。

第二十条 监理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导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不能全部履行,监理人不承担责任。

第二十一条 监理人对承包人因违反有关工程建设合同规定而造成的质量事故和完工(交图、交货、交工)时限的延期不承担责任。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二条 发包人应负责作好工程建设外部环境的协调工作,为监理工作提供必要的工作环境和外部条件。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数量、方式,向监理机构提供开展监理业务所需要的有关工程建设的文件资料。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应在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时间内,就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及时送达监理机构。超过约定的时间,监理机构未收到发包人的书面决定,监理机构可认为发包人对其提出的事宜已无不同意见,无须再作确认。

第二十五条 发包人应将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管理人员名单以及赋予监理机构的权限等内容,在工程开工前书面通知工程建设的承包人。

第二十八条 发包人应当维护监理机构工作的_____性,不干涉监理机构监理业务的开展。

第二十九条 如因非监理原因使工程建设的进度推迟或延误而超过监理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发包人应接受监理人相应增加监理报酬的要求,并就服务期的延长和增加的监理报酬尽快签订补充协议。

第三十条 发包人应当履行监理合同约定的责任、义务,如有违约,应赔偿因违约给监理人造成的经济损失。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监理人有如下权利:

一、选择工程施工、设备和材料供应等单位的建议权。

二、对承包人选择的分包项目和分包单位的确认权和否认权。

三、协助发包人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四、工程建设实施设计文件的审核确认权。只有经监理机构审核确认并加盖公章的工程师图纸和设计文件,才能成为有效的施工依据。

五、工程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措施、施工计划和施工技术方案的审批权。

六、按照专用合同条款规定的金额范围内,设计变更现场的处置权。

七、按照安全和优化的原则,对工程实施中的重大技术问题自主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意见,并向发包人提出书面报告。

八、组织协调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关系的主持权。

九、按工程建设合同规定发布开工令、停工令、返工令和复工令,发布停工令、复工令应事先征得发包人同意。

十一、对全部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上使用的材料、设备的检验权和确认权;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的监督权。

十二、工程施工进度的检查、监督权以及工程建设合同工期的签认权。

十三、对承包人设计和施工的临时工程的审查和监督权。

十四、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和否认权。未经监理机构签字确认,发包人不支付任何工程款项。

十五、有权要求承包人撤换不称职的现场施工和管理人员。

十六、有权要求承包人增加和更换施工设备,由此增加的费用和工期延误责任由承包人自己承担。

发包人的权利

第三十二条 有权依据本合同对监理机构和监理人员的监理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有权选定工程设计单位和承建单位。

第三十四条 有对工程设计变更的审批权。对工程建设中质量、进度、投资方面的重大问题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五条 有对工程款支付、结算的最终决定权。

第三十六条 监理人更换总监理工程师须事前经发包人同意,并有权要求监理人更换不称职的监理人员,直至合同终止。

第三十七条 有权要求监理人提交监理月报和监理工作范围内的专题报告。

合同生效、变更与终止

第三十八条 本合同在监理期限届满并结清监理报酬后即终止。

第三十九条 因非监理人原因,出现以下情况而由此增加的监理工作量和工作时间的延长,均应视为监理机构的额外工作,监理人有权要求得到额外报酬并相应延长期限:

一、由于发包人、承包人和不可抗力等非监理原因使监理工作受到阻碍或延误,以致增加了监理工作量或持续时间。

二、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要求监理机构完成监理合同约定范围以外的工作。

三、由于非监理原因暂停或终止监理业务时,其善后工作或恢复执行监理业务的工作。

第四十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发生变化时,签约双方应在充分协商后对包括监理报酬计取在内的合同有关条款做出相应的调整和变更。

第四十一条 在监理过程中,如因情况发生变化,本合同必须变更时,须双方协商一致,签署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因变更产生的费用等问题的解决办法应在变更合同或补充协议中明确。

第四十二条 发包人或者监理人要求解除合同时,应在56天前书面通知对方,若通知送达后28天内没有收到对方的答复,可在此后的14天内发出终止监理合同的通知,本合同即行终止。因解除合同遭受损失的,除依法可以免除责任的外,应由责任人负责赔偿损失。

第四十三条 在本合同期限内,由于工程项目建设计划的重大调整或不可抗力而致使工程项目全部或部分暂停,直至不得不终止合同时,经发包人提出终止合同的书面通知,本合同终止。双方应协商解决因合同终止所产生的遗留问题。

第四十四条 由于监理人的责任致使本合同终止时,监理人无权取得未履行监理范围的费用。

第四十五条 本合同的终止并不影响各方应有的权利和应承担的责任。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发包人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约定的义务。

二、未按专用合同条款第四十八条规定的期限支付监理报酬。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与违约责任。

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下述行为属违约:

一、未履行通用合同条款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一条约定义务和责任。

二、监理人不再具有承担本工程项目监理业务的能力而终止合同,或因监理事故而给发包人造成重大的经济损失。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 正常的监理业务报酬,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发包人应按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期限、方式支付。

第四十九条 监理人根据发包人要求,完成额外监理工作应得到的额外报酬,或因工期延长增加的报酬,应按监理补充协议或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方法计取,其支付方式、期限等应按正常监理报酬的规定进行。

第五十条 发包人在约定的支付期限内未支付监理报酬,自约定支付之日起到实际支付之日止,还应支付滞纳金或利息。

第五十一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提交的监理报酬支付通知书中报酬项目有异议时,应当在收到监理人支付通知书7天内向监理人发出异议通知,由双方协商解决。无异议,按通用合同条款第四十九条的约定支付。

其他

第五十二条 监理人员在监理业务范围内必须出外考察的,经发包人同意,其费用向发包人实报实销。

第五十三条 在监理业务范围内,监理机构如需另聘专家咨询或帮助,其费用由监理人承担;在监理范围之外的咨询和帮助,经发包人同意,费用则由发包人承担。

第五十四条 因监理机构在监理过程中提出的合理化建议,使发包人得到了直接的经济效益,发包人应给予监理机构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第五十五条 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56天内,监理人应按照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种类办理_____,并向发包人提交_____合同的副本。_____合同的条件应符合本合同的约定。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本合同发生争议,由当事人双方协商解决;也可由工程项目主管部门或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双方同意由_____委员会_____;当事人双方未在本合同中约定_____机构,事后未达成书面_____协议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十七条 在争议的协商、调解、_____或起诉的过程中,双方仍应继续承担监理合同约定的各自的责任和义务,保证工程建设的正常进行。

专用合同条款

适用法律、法规、规章和监理依据

第三条 本合同适用的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部门规章以及地方法规、规章为:__________。

第四条 本合同的监理依据为:__________。

监理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八条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____天内,向发包人提交监理规划、监理机构以及委派的总监理工程师和主要监理人员的名单、简历。

第九条 监理人的监理范围为:__________。

监理人的监理工作内容和主要措施:(参照合同附件中有关内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应在监理合同生效后的____天内,派出监理人员进驻施工现场。

第十三条 需旁站监理的工程关键部位是:______。需旁站监理的关键工序是:______。

第十六条 监理机构使用发包人提供的工作、生活条件的设备、设施和物品,在监理业务完成或合同终止后____天内移交发包人。

第十九条 因监理人的过失造成发包人的直接经济损失,应赔偿发包人的赔偿金计算公式为:

赔偿金=直接经济损失_________报酬(税金等各项应扣费用扣除后)比率

发包人的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发包人向监理机构提供与工程有关的工程建设资料为:

第二十四条 发包人对监理人或监理机构书面提交并要求作出决定的事宜作出书面决定,并送达监理人或监理机构的时限:

一般文件____天;

紧急事项、变更文件____天。

监理人自备的,发包人给予经济补偿的设施、设备有: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十七条 由发包人提供的工作人员名单及要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监理人的权利

第三十一条 第六款_____处理设计变更处置权的金额为:__________。

违约行为处理

第四十六条 发包人违约,应支付给监理人违约金或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_______________。

二、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七条 监理人违约,应支付发包人违约金和赔偿经济损失,计算办法:

一、违约金:_______________。

二、经济损失:______________。

监理报酬

第四十八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并支付监理报酬:

一、监理报酬的组成及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监理报酬的调整与调差方法和计算公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以上两项均需注明具体的计算方法和计算公式)

三、监理报酬的支付方式为:_______________。

四、监理报酬的支付时间为:_______________。

第四十九条 双方同意按如下方法计取额外监理工作的监理报酬: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条 发包人延期支付监理酬金应向监理人支付利息的利率为:__________。

其他

第五十四条 合理化建议的奖励:

一、经济效益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二、奖励金额的计算方法:__________________。

三、奖励的支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十五条 监理人需参加_____的种类:___________。

争议的解决

第五十六条 合同争议的调解和_____机构。

一、双方约定的调解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

二、双方约定的_____机构为:_________________。

附加协议条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合同附件

一、监理内容(以下内容供发包人、监理人双方签订合同时参照采用,可由发包人或监理人提出,双方协商决定)

(一)设计方面

1.协助发包人与勘测设计、科研单位签订勘测设计、科研试验及施工图供图协议。

2.管理发包人与设计人签订的有关合同、协议,督促设计人按合同和协议的要求及时供应合格的设计文件。

3.熟悉设计文件内容,审查设计文件(包括:设计说明、施工措施、技术要求、操作规程、设计修改通知等)是否符合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和原审批意见,以及是否符合勘测设计合同规定。

4.代表发包人核查设计文件和各项设计变更,提出意见与优化建议。

5.及时向施工人签发设计文件,发现问题及时与设计人联系,重大问题向发包人报告。

6.组织设计人进行现场设计交底。

7.协助发包人会同设计人对重大技术问题和优化设计进行专题讨论。

8.审核施工人对设计文件的意见和建议,会同设计人进行研究,并督促设计人尽快给予答复。

9.代表发包人审核按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规定应由施工人提交的设计文件。

10.保管所有设计文件及过程资料。

11.其他相关业务。

(二)采购方面

1.协助发包人进行采购招标工作。

2.管理采购合同,并对采购计划进度进行监督与控制。

3.设备监造并催交主要永久工程设备(监造合同另行议定)

4.协助或代表发包人对进场的永久工程设备进行质量检验与到货验收。

5.其他相关业务。

(三)施工方面

1.协助发包人进行工程招标和签订工程建设合同。

2.全面管理工程建设合同,就施工人选择的分包单位资格进行审查批准。

3.督促发包人按工程建设合同的规定,落实必须提供的施工条件,检查工程施工单位的开工准备工作,并在检查与审查合格后签发工程开工令。

4.审批承包人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进度计划、施工技术措施、作业规程、工艺试验成果、临建工程设计以及使用的原材料等。

5.签发补充设计文件、技术规范等,答复工程施工单位提出的建议和意见。

6.工程进度控制:根据工程建设合同总进度计划,编制控制性进度目标和年度施工计划,并审查批准施工人提出的施工实施进度计划和检查其实施情况。督促施 工人采取确实措施,实现合同的工期目标要求。当实施进度发生较大偏差时,及时向发包人提出调整控制性进度计划的建议意见,经发包人批准后,完成进度计划的 调整。

7.施工质量控制:审查施工单位的质量保证体系和措施,核实质量文件;依据工程建设合同文件、设计文件、技术标准,对施工的全过 程进行检查,对重要工程部位和主要工序进行跟踪监督。以单元工程为基础,按水利部《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工程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和《水利水电工程施工 质量评定规程》的要求,对施工单位评定的工程质量等级进行复核。

8.工程投资控制:协助发包人编制投资控制目标和分年度投资计划;审查施工单位提交的资金流计划;审核施工单位完成的工程量和单价费用,并签发计量和支付凭证;受理索赔申请,进行索赔调查和谈判,并提出处理意见;处理工程变更,下达工程变更令。

9.施工安全监督:检查施工安全措施、劳动防护和环境保护措施,并提出建议;检查防洪度汛措施并提出建议;参加重大的安全事故调查。

10.主持监理合同授权范围内工程建设各方的协调工作,编制施工协调会议纪要。

11.协助发包人按国家规定进行工程各阶段验收及竣工验收,审查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编制的竣工图纸和资料。

12.信息管理:做好施工现场记录与信息反馈;按照监理合同附件的要求编制监理月、年报;按期整编工程资料和工程档案,做好文、录、表、单的日常管理,并在期限届满时移交发包人。

13.其他相关工作。

二、监理机构应向发包人提供的信息和文件

(一)定期的信息文件——监理月报

监理月报的主要内容:

1.项目概述:包括项目位置、项目主要特征及合同情况简介。

2.大事记。

3.工程进度与形象面貌。

4.资金到位和使用情况。

5.质量控制:包括质量评定、质量分析、质量事故处理等情况。

6.合同执行情况:包括合同变更、索赔和违约等。

7.现场会议和往来信函:包括会议记录、往来信函。

8.监理工作:包括监理组织框图、资源投入、重要监理活动、图纸审查、发放、技术方案审查、工程需要解决的问题和其他事项。

9.施工人情况:包括劳动力的动态、投入的设备、组织管理和存在的问题。

10.安全和环境保护。

11.进度款支付情况。

12.工程进展_____。

13.其他:包括水文和气象等自然情况。

(二)不定期的监理_____

1.关于工程优化设计、工程变更的建议。

2.投资情况分析预测及资金、资源的合理配置和投入的建议。

3.工程进度预测分析报告。

(三)日常监理文件

1.监理日记及施工大事记。

2.施工计划批复文件。

3.施工措施批复文件。

4.施工进度调整批复文件。

5.进度款支付确认文件。

6.索赔受理、调查及处理文件。

7.监理协调会议纪要文件。

8.其他监理业务往来文件。

(四)文件报送份数:______。

精选水利灌溉申请书范文如何写三

为了加强和规范各作业站的水利设施管理,防止发生积雪暴化,引发春汛造成灾害。为保证春播的正常生产,预防和减少各类水利安全事故的发生,结合管理区生产工作的特点,认真贯彻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履行安全责任,现对辖区内各作业站(居民组)签订本责任状。

一、认真贯彻执行“安全自查、隐患排除、责任自负、接受监督”的管理机制,及时成立本单位的水利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各作业站、居民组的主管领导是本单位水利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水利安全工作全面负责。

二、各作业站领导要早谋划、早准备,防范到位,对本单位的各排水沟渠、桥涵、强排站加强巡视。对于发生的险情,及时上报管理区进行请示,经水利部门批准后派出挖掘机,并安排指定人员指挥机车、人力进行作业,排除险情,保证水流通畅,杜绝发生倒灌事故。

三、认真做好安全教育签字工作,签字率达到100%,不准代签、漏签。

四、管理区将对各单位进行检查,对落实工作不到位产生险情,造成农田受损,影响春播生产,以及出现农户上访的单位要追究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并严肃处理。

管理区主管领导:

作业站站长:

农机副站长: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