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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股东清算企业申请书(优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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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股东清算企业申请书(优秀13篇)
2023-11-20 11:48:54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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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清算企业申请书篇一

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为:。

款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

款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117,141,963.11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债务大于资产元,严重资不抵债。

自年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股东清算企业申请书篇二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登记设立,系由xxx和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万元。投资总额港币万元,经营期限年。现有职工人。生产经营范围为。

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年日申请人应付货款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117,141,963.11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债务大于资产元,严重资不抵债。

自年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东莞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股东清算企业申请书篇三

申请人___,性别,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系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被申请人___________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x第三人人___,性别,汉族,__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____,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x有限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________x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

x__请求解散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一案,经______人民法院判决,现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判决,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已经解散。

鉴于__________有限公司未能在判决书确定的15日期限内成立清算组自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___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__________有限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x____x人民法院

申请人:

x___年__月__日。

股东清算企业申请书篇四

申请人:

地址:

电话: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注册地:

被申请人股东:陈炎骏,男,汉,身份证号:

住所:

被申请人股东:张泰,男,汉,身份证号:

住所:

申请请求:

1、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2、判令被申请人在破产清算范围内支付货款13,600元、诉讼费674元,合计14,274元,支付逾期期间双倍计付的迟延履行金。

3、判令被申请人股东陈炎骏、张泰因怠于履行破产清算义务,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清算依据和理由:

根据20xx年2月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和20xx年4月22日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档案馆《档案机读材料》,被申请人上海索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xx年4月5日被吊销营业执照。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上海索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因票据纠纷一案,经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xx年5月17日作出徐民二(商)初字第952号《民事调解书》,现已生效。

根据徐汇区法院判决:限被申请人于6月18日前支付申请人人民币13600元,本案受理费人民币674元由被申请人负担。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9条的规定,支付逾期期间双倍计付的迟延履行金。

被申请人股东陈炎骏、张泰是上海索妃电子科技有限公司的股东,注册资本50万元,各持50%。至今未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权益。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18条第一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在法定期限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导致公司财产贬值、流失、毁损或者灭失,债权人主张其在造成损失范围内对公司债务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第18条第二款,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因怠于履行义务,导致公司主要财产、帐册、重要文件等灭失,无法进行清算,债权人主张其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

由于被申请人陈炎骏、张泰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破产清算,不自觉按时履行清算义务。根据《公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一)项、第2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债权人对人员下落不明或者财产状况不清的债务人申请破产清算案件如何处理的批复》的规定,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依法对被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

上海市xx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定代表人:

xx年x月x日。

股东清算企业申请书篇五

申请人:

地址:

中国地址: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

地址:

负责人:

申请事项。

2、本案受理费用及相关清算费用由znj承担。

事实和理由。

1993年11月28日,申请人与znj原下属的kat公司签订了一份合资经营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城公司)的合同。该合同约定:合营公司的投资总额为人民币350万元,以该投资总额作为合营公司的注册资本。其中kat公司出资192.5万元人民币,占55%,出资方式为现金人民币122.5万元,房屋人民币70万元;申请人出资26.25万美元,折合人民币157.5万元,占45%,出资方式为现金11.67万美元,折合人民币70万元,进口设备14.58万美元,折合人民币87.5万元。双方认缴的出资额在合营公司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60天内到位。合营公司法定地址为湖北省武汉市青山区,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合营期限为。合营期满或提前终止合营,合营公司应依法进行清算,清算后的财产,根据各方投资比例进行分配。合同还约定:康奥特公司负责协助合营公司对其经营场所的土建、装修工程在94年元月15日前完工。合同及其附件均须经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批准,自批准之日起生效。同日,双方还签署了一份《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章程》。该章程除对上述内容作了相同约定外,还约定:合营公司经营规模为建筑面积1476平方米。合营期限自营业执照签发之日期计算。

1993年11月23日,znj向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申请成立金城公司。同年,湖北省对外经济贸易委员会下发了鄂经贸资[1993]025号《关于中外合资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合同、章程的批复》。1993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经营期限为1993年12月15日至20xx年12月4日。4月23日,湖北省人民政府为金城公司颁发了批准号为外经贸鄂审字[1993]04080号,批准日期为1993年12月11日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金城公司成立后,申请人以设备款缴清了全部出资,kat公司则以金城公司往来款122.5万元人民币作为货币出资,并于1994年6月,将根据双方约定扩建后折价人民币70万元,座落于青山区吉林街建筑面积为1657.06平方米的房屋(权利人为znj,房屋坐落地点也即双方合同约定的金城公司的法定地址武汉市青山区号。)作为出资交金城公司实际使用至今,但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期间申请人曾多次催告。1995年11月20日,znj作为kat公司的上级主管部门也即出资房屋登记的权利人,出具《承诺书》承诺:“按金城公司合资合同之约定,我局将金城公司现在使用的的房屋(按一九九五年七月二十五日青山房地产局241号图所绘制的平面图)作为中方的出资列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若在金城公司合资期满时仍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我局承诺该房产纳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进入清算。”

20xx年4月15日,金城公司及kat公司曾共同向湖北省工商局去函称:金城公司的投资者之一康奥特公司由于领导班子换届而未及时办理房屋过户手续,现正在积极办理之中。

20xx年3月27日,kat公司经znj批准同意注销后,经武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注销。znj在kat公司注销时承诺:kat公司债权债务由其承担。

20xx年12月15日,金城公司经营期满,董事会决议:终止“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并进行清算。同时任命为清算委员会成员。自此金城公司清算委员会开始了长达3年多的清算工作。其中包括通知、公告债权人申报债权,委托湖北海信会计事务所对金城公司进行清算审计及资产评估。湖北海信会计事务所在审计过程中出具了《关于双方出资核实情况》、《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往来账务函证核实情况》、《关于对湖北金城饮食娱乐有限公司企业清算审计情况的说明》等文件。其中《关于双方出资核实情况》证实:kat公司出资情况为金城公司于1994年12月在应付kat公司往来款中转出122.5万元作为出资款。同时按合同、章程约定以房屋出资入账70万元,合计192.5万元。kat公司以房屋出资70万元一直未办理产权过户手续。申请人出资情况为以申请人代表w于1994年11月28日购进香港联发冷气贸易工程公司设备款2028487.80港元,折合人民币2225490.40元中的157.5万元作为出资款。

金城公司清算委员会清算期间,由于znj既无视经政府部门批复的合资公司合同、章程中关于kat公司以房屋作价人民币70万元出资的'约定,及kat公司早已将出资房屋交付金城公司实际使用的事实;也无视其作为kat公司主管部门和出资房屋权利人曾作出的“若在金城公司合资期满时仍未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我局承诺该房产纳入金城公司的固定资产进入清算。”的承诺,及湖北海信会计事务所关于金城公司按合同、章程约定以房屋出资入账70万元的情况核实;更无视“公司解散时,股东尚未缴纳的出资均应作为清算财产。”的法律规定,执意拒绝将已认缴出资的房屋作为金城公司清算财产处理,从而严重损害了申请人的合法利益,同时也导致金城公司清算工作无法继续进行。

(一)虽然成立清算组但故意拖延清算的;

请求如前。

此致

敬礼

股东清算企业申请书篇六

地点:公司会议室。

主持人:xx。

出席人:全体股东。

一、会议主题:

1、讨论公司注销事宜。

2、讨论成立清算小组事宜。

二、会议决议:

1、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注销xxxx公司。

2、全体股东一致同意成立清算小组,清算小组由xx,xx(股东成员)组成,由xx担任小组负责人。清算小组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45日内在报纸上公告,编制清算报告股东会审议。清算小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以下职权:

(1)、清理公司财务,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所欠税款;。

(5)、清理债务债权;。

(6)、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全体股东签字:

20xx年x月x日。

股东清算企业申请书篇七

申请人:(基本情况)。

被申请人:(基本情况)。

事实与理由:

写明事情的经过、并证明债权金额,有无财产担保,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有关证据,包括有关的合同文本、公证文书、担保协议、往来帐务以及债务人不能清偿债务的事实等。

此致

人民法院。

申请人:

股东清算企业申请书篇八

法定代表人:

申请目的:依法对申请人进行破产清算,以公平清理债权债务,保护申请人的职工、债务人以及申请人和其他相关利益者的合法权益。

事实和理由:

东莞市xx电子有限公司于年月日登记设立,系由xxx和xxx投资设立的企业。注册资本港币万元。投资总额港币万元,经营期限年。现有职工人。生产经营范围为:。

最近一、两年来,由于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申请人的技术和管理等竞争综合实力明显不能适应市场竞争形势,持续严重亏损,无法筹集资金予以弥补。根据申请人财务资料反映:截至年月日申请人应付货款元人民币;应付短期借款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借款万元人民币,大部分已设立担保);其他应付款元人民币;帐面总负债元人民币。申请人现有资产帐面总额共计元人民币,其中银行存款元人民币(已因诉讼被法院冻结),固定资产帐面合计元人民币,土地使用权帐面计元人民币(详见资产状况说明)。债务大于资产元,严重资不抵债。自年月底以来正常生产经营无法维持,现在全部供应商停止供货,生产经营活动已停止。

综上所述,因申请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明显丧失清偿能力,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公司无法继续经营,现特向法院申请破产清算,清理债务。

此致

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

_________破产清算组。

______人民法院:

________已于____年__月__日被______人民法院依法宣告破产还债,并指定成立了破产清算组全面接管了该破产企业。清算组在清理破产企业对外债权时,发现债务人_______尚欠该破产企业______款(写明款项性质)________元,且该债权已由______人民法院以()____字第____号民事判决(或调解书或______仲裁委的仲裁裁决书)认定。破产清算组经调查,并与债务人________联系,证实到你院申请执行该债务人的债权人还有____家,债权总额达_______元,而该债务人现有财产不能清偿所有债权人的债权。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97条、第298条、第299条之规定,特申请参与被申请执行人__________的财产分配,以维护该破产企业全体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企业破产清算报告】关于xxx的破产清算报告。

xxx破产清算组。

关于xxx的破产清算报告。

(xxxx)xxxx字第xx号。

债权人会议主席、各位债权人:

xxx(破产企业名称)由于不能清偿(或无力清偿)到期债务,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破产(或债权人xxx因债务人xxx不能或无力偿还到期债务,于xxxx年xx月xx日向xxxx人民法院申请破产),xxxx人民法院于xxxx年xx月xx日以(xxxx)xxxx字第xx号民事裁定书依法宣告xxx破产,并于xxxx年xx月xx日在刊登了破产公告,xxxx年xx月xx日又以公函指定(写明清算组具体工作单位及成员,有几名写几名)成立了xxx破产清算组,其中xxx任组长,xxx任副组长。

清算组成立后,于xxxx年xx月xx日进驻xxx开展工作,历时xx月,清算工作已经结束,现将清算情况报告如下:

一、破产企业基本情况。

(本段写明破产企业设立、性质、职工、生产经营及财务状况)。

二、企业破产原因。

(本段写明破产企业资产负债、债权债务、原因及责任分析).

三、债权人申报债权及审查确认情况。

(本段写明债权人申报债权本金、利息、()有无抵押等情况,清算组审查并经债权人会议确认,以及未申报、过时效、驳回异议等情况)。

四、催收债权情况。

(此段写明破产企业享有对外债权共xx笔xx元,催收的人员、时间、采取的方式、收回xx笔xx元或物品,未收回的债权及原因等)。

五、破产财产的评估、变现及分配方案。

(此段写明破产财产的`评估单位、时间、评估方法及评估结果,资产处置原则、机构、方法、变现等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试行)》的规定,在优先支付职工工资、劳动保险、所欠税款(或扣除抵押xx元)后,可供分配的破产财产为xx元人民币,确认参加破产财产分配的破产债权金额为xx人民币,受偿率为xx%。

六、破产清算中财务收支情况。

(此段写明清算组全面接管破产企业处理破产财产后的总收入及各项费用支出:职工工资xx元、劳动保险xx元、评估费xx元、诉讼费xx元、鉴定费xx元、税款xx元、办公费xx元等)。

上述支出之和等于收入数额、收支平衡。

综上,xxx的破产清算工作已经结束,提请债权人会议讨论通过破产财产处理和分配方案。

xxxx年xx月xx日。

(清算组印)。

股东清算企业申请书篇九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东:xx。

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

公司股东:xx。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事实和理由:—x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xx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xx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月x日。

股东清算企业申请书篇十

申请人:

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地:北京市中关村南大街12号。

法定代表人:王登山,董事长。

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大街12号。法定代表人:翟虎渠,院长。

公司股东。

申请事项: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强制对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事实和理由:中国农业科学院请求解散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一案业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于20xx年8月18日作出(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根据该终审判决,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已于20xx年8月18解散。

由于被申请人公司章程规定所有事项均需要全体股东一致通过方为有效,而公司股东之间矛盾重重,故公司虽于20xx年9月4日举行了股东会议,但无法就清算组的组成形成有效决议,因而无法在法定期间内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而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不断侵害公司和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长此下去,势必严重损害股东的利益。为维护股东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7条第3款之规定请求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被申请人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进行清算。

此致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附:公司不能组成清算组的相关文件。

1、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xx)一中民终字第7744号民事判决书。

2、中农草业有限责任公司章程。

3、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发给股东xxx的通知和提案。

4、公司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发给股东xxx的通知和提案。

5、公司股东xxx发给股东中国农业科学院决议通知。

6、公司股东xxx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提案。

7、公司股东xxx关于成立公司清算组的提案。

8、股东会议记录。

9、股东会议决议。

股东清算企业申请书篇十一

被申请人:xx住所地:xx。

第三人:xx,男,20xx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住xx,系xx自然人股东。

案由:申请公司清算。

请求事项:1、请求裁定指定清算组对xx公司进行强制清算。

2、本案的受理费用由被申请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20xx年7月20日,原告与第三人共同出资设立了xx有限公司,该公司性质为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为500万元人民币,其中原告出资2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40%;第三人出资300万元,占注册资本金的60%,并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20xx年公司因未参加工商年检,于20xx年3月5日,被浙江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吊销了营业执照。根据公司章程第34、35条及《公司法》第181、184条规定,该种情形下,公司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然第三人置原告多次催促于不理,故意拖延清算,严重损害了原告的股东利益。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之规定,公司股东有权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组对公司进行清算,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申请人特向贵院提出申请,请求贵院依法处理。

此致

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请人:xx。

xxxx年六月二十八日。

股东清算企业申请书篇十二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119号9号楼2单元4楼东,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xx,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xx,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电话:xx。

第三人:xx集团有限公司,xx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xx。

法定代表人:xx,职务:xx。

申请事项:xx。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和申请人xxx(投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的大股东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智华与被申请人的另一小股东申请人xxx在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成立了由xxx、xxx、xxx组成的清算组,xxx为清算组组长。(管理录)。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请人被动地苦苦等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xx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xxxx年xx月xx日。

股东清算企业申请书篇十三

申请人:xxx,男,20xx年10月6日出生,汉族,山西省运城市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禹都东大街119号9号楼2单元4楼东,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朱志宜,浙江善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住所地:杭州高新开发区(滨江)滨安路1180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董事长,电话:.

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股东,住所地:台州市黄岩区新前街道新屿路68号。

法定代表人:范家秋,职务:总经理。

申请事项:对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的财产进行强制清算。

事实与理由:

被申请人杭州天翀电子有限公司成立于20xx年11月12日,营业期限到20xx年11月11日,注册资本500万元,实收资本500万元,公司的股东为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投资额4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80%)和申请人xxx(投资额1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两人,登记机关为杭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高新区(滨江)分局。

20xx年6月18日,被申请人的大股东第三人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委托张智华与被申请人的另一小股东申请人xxx在浙江天翀车灯集团有限公司会议室召开股东会议,股东双方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法的规定,一致通过了解散公司的决议,并成立了由xxx、xxx、xxx组成的清算组,xxx为清算组组长。(管理录)。

公司解散后,清算组做了公司职工遣散、资产交接工作,但对公司财产清算等主要工作一直没有进行,清算组既没有在清算组成立之日起10日内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也没有根据公司法第186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的规定通知债权人,清算组形同虚设。为此申请人委托律师于20xx年8月2日向被申请人及第三人发出律师函,告知被申请人和第三人在20xx年8月10日前督促清算组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5条的相关职权,并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86条、187条、189条、190条规定的相关职责,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被申请人和第三人收到律师函后,要求申请人到浙江省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尽管申请人认为,公司清算地应该在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申请人还是根据要求去台州市黄岩区进行清算,但申请人去台州市黄岩区两天,并一直要求清算组立即启动清算程序,这不但没有得到相应的回应,而且被申请人和第三人还委托律师与申请人争辩与清算无关的其它事项,为此,申请人不得不回杭州滨江区,并要求清算组到公司的住所地杭州市滨江区对公司的财产进行清算,也随时可以到黄岩清算,对申请人的要求,被申请人和第三人仍然置之不理。现公司解散已半年多,公司早已人去楼空,被申请人仍没有依照《公司法》186条的规定通知债权人并在报纸上公告,公司的清算处于停滞状态。

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不履行法律规定的清算义务,故意拖延清算,致使申请人被动地苦苦等待,严重侵害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申请人根据《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七条第三款等规定,申请强制清算,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受理。

此致

滨江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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