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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交通肇事悬赏通告范文条幅简短(二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6 08:18:13 页码:8
关于交通肇事悬赏通告范文条幅简短(二篇)
2023-01-16 08:18:13    小编:ZTFB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写范文的时候需要注意什么呢?有哪些格式需要注意呢?以下是我为大家搜集的优质范文,仅供参考,一起来看看吧

关于交通肇事悬赏通告范文条幅简短一

您好!近年来,国内中小学生、幼儿上下学交通安全事故时有发生。为认真吸取教训,切实加强交通安全教育,采取有效措施,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类似事故的发生,学校通过主题班会,校园广播等方式对学生进行了宣传教育,今天借这封信向各位同学及家长发出三点友情提示:

一、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发生交通事故最主要的原因是思想麻痹、安全意识淡薄,随意违反交通法规,因此,请您和您的孩子共同提高交通安全意识,自觉遵守交通法规。自觉做到走路时集中精力,不与机动车抢道,不突然横穿马路、翻越护拦,过街走人行横道;不闯红灯,横过马路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斜穿、猛跑;特别是在通过十字路口时,要注意来往车辆,不要急着过,而且要确信无危险时才通过。乘车时必须等车停稳以后,方可上车或者下车;下车时一定要注意后边是否有车辆通过,千万不要一下车就跑,车辆行驶中不得把身体伸出窗外;自觉抵制乘坐无牌、无证、无保险的“三无”车辆和报废车、拼装车、载货车、超载车、农用车、拖拉机,不乘坐非法运营的车辆,发现非法营运的,要及时向学校反映。

二、配合学校工作,形成合力保安全上放学时校门口比较拥挤,倡导家长接送孩子绿色出行。骑电动车时大人小孩都要戴上安全头盔,遵守交通规则,不走机动车道,不闯红灯,不逆行。未满12周岁的学生不准骑自行车,未满16周岁不准骑电动车。骑自行车的同学要经常检查车况,不骑有故障的车辆,不准骑死飞车。骑车时走非机动车道,不追逐竞驶,不双手离把,不单手骑车,不与同学并排行驶。到学校按要求放在学校指定的地方,上好锁。

三、遇到突发情况要冷静,采取正确的自我保护措施。

我们不希望发生交通事故,但万一不幸遇到交通事故,在可能的情况下要记住车的颜色型号和车牌号以及周围认识的人,便于以后的处理;要及时打110报警电话以求得尽快抢救,在救护车到达之前,不要去强拉或者抱起受伤者,可利用学过的急救常识采取相应的止血、包扎等急救。同学们的安全就是家长、老师和学校的安全。为了家庭的幸福,我们共同努力,加大对学生的交通安全教育力度,提高交通安全意识,确保孩子们快快乐乐上学,平平安安回家。祝您的孩子平安、健康、快乐,祝家长朋友们工作顺利。

xxx

20xx年xx月xx日

关于交通肇事悬赏通告范文条幅简短二

答辩人(本案被告二):公交公司被答辩人(本案原告):刘某因刘某诉廖某(本案被告一,公交公司员工)及答辩人交通事故赔偿纠纷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与法律,对刘某的起诉作以下答辩:

一、市公安局交警支队对本案事故作出的(第×× [重]号)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之规定,误工费是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本案中,刘某的实际收入并未减少,故无须赔偿。

6、刘某主张的其母亲的误工费15177。60元无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应予驳回。

按照刘某提供的广西××公司出具的《证明》,不能表明其母亲的请假是必须或必要的,特别注意的是,在刘某的非住院期间及伤残鉴定后,均表明刘某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够自理,因此,刘某母亲自愿请事假导致的损失不能转嫁给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承担该部分损失没有法律依据。

另外,刘某治疗期间实际上已有专门的护理人员,如果刘某母亲请事假是作为陪护人员,那么该费用系重复计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一条"护理人员原则上为一人"之规定,刘某的本项请求,也不应得到支持。

7、对刘某主张的残疾补偿金24400元,无异议。

8、刘某主张的配镜费2273。20元不合理。该项费用表现为"特殊材料",刘某自己注明为"眼镜费",明显过高,应以普通的眼镜市场价格作为确定依据,认定为500元为宜。

9、对刘某主张的伤残评定费600元、自行车维修费150元、车辆保管费84元,无异议。

10、刘某主张其交通费损失303。6元不合理。对不合理的部分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二条的规定,交通费应为刘某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并且,交通费的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刘某提供的交通费票据中出租车票为160元,公交车票为66。60元,均未说明支出时具体的时间、人数等,另外,交通工具选择应以乘坐公共汽车为主,而不是乘坐出租车,刘某也未能证明其乘坐出租车的合理性。因此,刘某的交通费应综合认定为100元较为合适。

11、关于后续治疗费的问题。根据刘某提供的广西金桂司法鉴定中心《关于刘某交通事故伤残程序评定意见书》[x8]法鉴字第416号结论为十级伤残,即表明刘某虽然头部有部分缺损,形态异常,但属于无功能障碍,无医疗依赖,生活能完全自理。另外,也无医疗证明或者鉴定结论确定所必然要发生的费用,因此,答辩人至此不存在支付后续治疗费的事实和依据。

通过上述分析,刘某合理的损失应为110151。40元(医疗费78467。40元+营养费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2600元+护理费3250元+误工费0元+残疾补偿金24400元+配镜费500元+伤残评定费600元+自行车维修费150元+车辆保管费84元+交通费100元)。按照双方各承担50%的赔偿责任计算,答辩人应承担55075。70元。

医疗期间,答辩人向广西民族医院支付40566。30元[见答辩人证据4],向医大一附院支付了2万元[见银行支付凭证],共计支付60566。30元。

由于刘某也应承担事故损失50%的责任,因此答辩人因处理事故而支付的x0元痕迹检验费、x元车辆检测费、260元的车辆停车费等损失合计2460元[见答辩人证据5、6、7],刘某应承担50%即1230元。

综上,答辩人还应赔偿刘某的损失为—6720。60元(55075。70元—60566。30元—1230元),即答辩人已经超额支付6720。60元。

四、答辩人无须向刘某支付精神损害抚慰金

如前所述,本案事故的发生客观上与刘某的过错具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刘某违章驾驶电动自行车横过马路,未下车推行,存在着明显的交通违法行为与过错;另外,刘某经治疗后,得到了很好的康复,经伤残鉴定仅为十级,事故造成的损害后果并不严重。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x1]7号)第八条"因侵权致人精神损害,但未造成严重后果,受害人请求赔偿精神损害的,一般不予支持"和第十一条"受害人对损害事实和损害后果的发生有过错的,可以根据其过错程度减轻或免除侵权人的精神损害赔偿责任"的规定,答辩人无须赔偿刘某精神抚慰金。因此,请求法院驳回刘某主张赔偿精神抚慰金15万元的诉讼请求。

恳请人民法院查明客观事实,依法对本案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人民法院

答辩人:公交公司

诉讼代理人:律师

x9年8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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