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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民事同居协议书(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6 09:20:30 页码:11
关于中国民事同居协议书(9篇)
2023-01-16 09:20:30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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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中国民事同居协议书(精)一

│出发站││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电话││

│收货人││

│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自至│运输方式││

│││重量││

│货物品名│件数及包装├───┬───┤价值│

│││计费│实际││

│航空运费:(每公斤¥)│¥│储运注意事项││

│地面运输费:(每公斤¥)│¥│││

├───────────────┼───┤│收运站│

│空陆转运费:(每公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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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转费:(每公斤¥)│¥│││

├───────────────┼───┤│经手人│

│其他费用:│¥│││

│合计:│¥│││

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发货人联(报销联)

│出发站││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电话││

│收货人││

│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自至│运输方式││

│││重量││

│货物品名│件数及包装├───┬───┤价值│

│││计费│实际││

│航空运费:(每公斤¥)│¥│储运注意事项││

│地面运输费:(每公斤¥)│¥│││

├───────────────┼───┤│收运站│

│空陆转运费:(每公斤¥)│¥│││

├───────────────┼───┤│日期│

│中转费:(每公斤¥)│¥│││

├───────────────┼───┤│经手人│

│其他费用:│¥│││

│合计:│¥│││

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到达站联

│出发站││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电话││

│收货人││

│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自至│运输方式││

│││重量││

│货物品名│件数及包装├───┬───┤价值│

│││计费│实际││

│航空运费:(每公斤¥)│¥│储运注意事项││

│地面运输费:(每公斤¥)│¥│││

├───────────────┼───┤│收运站│

│空陆转运费:(每公斤¥)│¥│││

├───────────────┼───┤│日期│

│中转费:(每公斤¥)│¥│││

├───────────────┼───┤│经手人│

│其他费用:│¥│││

│合计:│¥│││

(货物运费总数以角为单位,角以下四舍五入)

│货物到达处理记录││

│到达日期│通知│提货日期│交件人│收货人││

中国民用航空货运单

存根联

│出发站││到达站││

│收货人名称││电话││

│收货人││

│地址││

│发货人名称││

│发货人地址││

│空陆转运│自至│运输方式││

│││重量││

│货物品名│件数及包装├───┬───┤价值│

│││计费│实际││

│航空运费:(每公斤¥)│¥│储运注意事项││

│地面运输费:(每公斤¥)│¥│││

├───────────────┼───┤│收运站│

│空陆转运费:(每公斤¥)│¥│││

├───────────────┼───┤│日期│

│中转费:(每公斤¥)│¥│││

├───────────────┼───┤│经手人│

│其他费用:│¥│││

│合计:│¥│││

关于中国民事同居协议书(精)二

不久前,妈妈给我买了一本书,名叫《中国神话故事》。

这本书一共有27个小故事组成,每个故事都精彩无比,资料丰富多彩,文字简单易懂,并且具有极深的教育意义,让人读后受益匪浅,同时懂得了很多做人的道理。

这本书里面有许多个为我们所熟知的神话故事,如盘古开天辟地、夸父追日、精卫填海、神农尝百草、女娲补天……等等,但我最喜欢的还是大禹治水这个故事。

大禹他为了百姓能够安居乐业、幸福宁静地生活,不再受到洪水的侵害,他毅然勇敢地带领百姓和搞破坏的敌人作斗争,进取地千方百计想办法治理洪水灾害,他用了长达十三年的时间疏通了九条大河,平息了洪水的危害,而最为可贵的是,为了早日治理好洪水灾害,大禹他以往三次经过自家门口都没有进家门和亲人团聚。正因为大禹他有大公无私的忘我精神,所以最终受到了人们的尊敬,百姓的爱戴。

从这个故事中,我读懂了,要想做好并做成一件事,并不是一件轻而易举的事情,是需要付出艰辛的努力,要有坚持不懈、持之以恒的精神,更要有不怕困难险阻的决心,才能战胜一切困难,从而获得最终的成功。

对于我们来说,努力了、奋斗了,有付出就会有收获,此刻我们仅有好好学习,不怕辛苦、勤学、多问、多练,这样才能学有所得。

中国民间故事读后感(十):

寒假里,我读了《中国民间故事100篇》这本故事书,书中故事富有神奇色彩,历来是人们所喜欢的,可谓家喻户晓,耳熟能详,这此民间传统故事,让我感受到中华文化源远流长。

《王祥卧冰求鲤》讲在很久以前,有一户姓王的人家很穷,母亲靠帮人缝补衣服,儿子王二小帮人放牛、打鱼、捉虾为生。有一年冬天,一连下了十多天的雪,王祥的母亲生病了,郎中面带难色说:“必须要用一斤重的鲜活鲤鱼做药引才能治好病。”于是,王祥在冰封雪地里,不能凿掉冰块,怕把鱼吓跑,仅有脱掉衣服躺在冰面上要用体温把冰焐化,寒冰刺骨,王祥冻得不一会儿就失去了知觉,他的行为感动了上天,感动了神仙,神仙帮他捉到了一条鲤鱼,王小儿感过神仙后,立刻回家治好了母亲的病。

王祥的爱母亲,为母亲所做的事深深地打动了我,我要像王祥一样,做一个孝顺父母,尊敬师长的好孩子,好好学习,勤奋努力,要以优异成绩报答父母和教师。

关于中国民事同居协议书(精)三

答辩人(被告):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xx市xx区知春路x号锦秋国际大厦b座4层

被答辩人(原告):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建华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大华路西十条3号

因被答辩人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于x年11月3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答辩人认为,本案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巨大,诉讼标的金额也高达2x0余万元,且案涉《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有伪造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答辩人已申请贵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对该协议有关人员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拟提起反诉请求撤销该协议,故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前答辩人已向贵院提交了《关于请求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书》,请求请贵院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因案涉《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被答辩人方代表人签字有伪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诈,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实际并不存在,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前述《代理协议书》的权利。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于x年2月24日签订《旭日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然而事实上,自x3年以来,答辩人就与华夏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两单位的主要技术及业务负责人一直就旭日支付密码系统的销售进行着频繁的、直接的协商。截至x年2月24日之前,为进一步拓展与华夏银行的业务、为后期的销售奠定基础,应其要求,答辩人向该行赠送了3套价值210余万元的支付密码后台核验系统,并交付了xx00台价值500余万元的ci-x00支付密码器。上述供货事实甚至在被答辩人自身提供的证据中也得到了证实:落款日期从x5年12月12日到x年2月23日的11张《支付密码器签收单》均证明早在x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供货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答辩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帮助,被答辩人所称的“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值得强调的是,答辩人完全不需要早在x3年就已与华夏银行建立供货关系之后还再与被答辩人签订所谓的“居间服务协议”来达到营销目的,案涉《代理协议书》不过是答辩人的业务经理郑芳为达到个人牟利之目的与他人内外串通、蒙骗公司的结果。种种迹象表明,郑芳为获取私利,虚构了公司需要被答辩人合作才能与华夏银行签订合同的假象,声称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赵建华与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杨书琴女士熟悉,可以经由与华夏银行有着良好关系的杨书琴女士为答辩人提供居间服务,甚至提出由杨书琴女士作为被答辩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辩人即得知杨书琴女士所在的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过去为华夏银行的合作方,x5年3月成为华夏银行的股东,杨书琴女士作为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新闻负责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辩人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其与华夏银行的商业活动并为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的贸易往来提供媒介服务的,更不可能作为被答辩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字。因该笔迹与答辩人业务经理郑芳笔迹极为相似,答辩人高度怀疑该签名实为郑芳仿冒所为。此前答辩人曾找郑芳谈话并指出该协议书的疑点所在,要求郑芳转告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建华废除该涉嫌伪造的协议,郑芳对此不置可否,并进而离职下落不明,有关责任追究问题目前正在进行当中。答辩人已就此向贵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笔迹鉴定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向杨书琴女士调查取证,以核实被答辩人提交的《代理协议书》中乙方代表签名“杨书琴”三字是否系杨书琴女士所书,以及请求贵院鉴定该“杨书琴”三字是否系答辩人业务人员郑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协议书》存在严重的合同欺诈嫌疑,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事实上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答辩人作为受损害方有权据此主张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谋取私利串通虚拟的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答辩人拟向贵院提起反诉以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以此即将丧失效力的合同主张所谓的销售佣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的一份虚假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即使抛开该协议的有效性不谈,被答辩人也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获得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查清事实并裁定驳回被答辩人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旭日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x00 23000台,ci-x10 2x0台,cp-100 1x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xx20x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x0万元。” 显而易见,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年2月24日《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所称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其次,作为《代理协议书》有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双方应履行的日常义务》明确规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其在代理销售区域内的活动、市场情况以及竞争状况”、“除节假日外,乙方须于每周五前见乙方在本周内有关‘产品’的活动以文字形式传真给甲方市场部”,该附件与《代理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为止,答辩人从未收到乙方的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虚拟的一份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乙方也从未履行过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义务,只有履行这些义务才能证明其为答辩人提供了居间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很显然,《代理协议书》并未就上述日常义务与答辩人给付佣金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因此,在被答辩人也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向其支付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被答辩人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佣金的销售产品数额和产品结算金额,其《起诉状》中所称的多处内容与事实不符,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旭日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x00 23000台,ci-x10 2x0台,cp-100 1x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xx20x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x0万元。”答辩人认为,即使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协议及其附件,被答辩人可以从答辩人处获取佣金的前提,也必须是促成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支付佣金仅限于华夏银行向答辩人直接“定购”或“发出定单”,而自x年2月24日该协议签订以来,答辩人只与华夏银行签订了5000台支付密码销售的协议,价值 x万元,远非原告在其起诉状中声称的23000台,故涉及支付佣金的仅有5000台密码器。其次,《代理协议书》第六条关于佣金的计算方式约定:“佣金=(银行最终结算单价-旭日结算单价)×实际发货数量×收款期参数”即佣金的支付以银行最终结算价(即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交易价)不低于旭日结算价为前提,但事实上,银行最终结算价400元/台低于《代理协议书》第六条规定的旭日结算价435元。因此,即使该《代理协议书》为有效合同,依照双方约定,答辩人需要支付的佣金数额为零 ,被答辩人还是无权向答辩人要求支付佣金,答辩人并未有任何违约行为。

同时,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答辩人现在向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支付佣金也是过早的行使了合同权利。查案涉《代理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对双方佣金结算方式有明确约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户每次定单所支付之全部结算货款后 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支付乙方佣金。”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只有在答辩人收到每次定单的全部结算货款之后才能向答辩人主张支付佣金的权利。而在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于x年4月签订的《华夏银行电子支付密码器项目、设备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支付x0%货款;设备运行到30日内无故障,支付1x%货款;在设备保质期内双方协定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货款。”又该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对所提供产品免费保修3年及终身维护。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装验收报告日期为准。”也就是说,答辩人对设备的保质期为3年;按该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答辩人要在安装验收后3年才能就该次定单收回全部结算货款,在答辩人收回该次订单的全部结算货款后十天内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该次订单的佣金。而该合同不过刚履行几个月,离3年的保质期限还相距甚远,答辩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结算货款。根据《代理协议书》双方关于佣金结算方式的约定,被答辩人无权在答辩 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之前主张结算该次定单的佣金。因此,被答辩人提起本次诉讼之举是过早的行使其合同权利,被答辩人有权拒绝履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案涉《旭日产品代理协议书》因有伪造他人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被答辩人依据该协议主张所谓的佣金和违约责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实上当事人双方之间所谓的居间服务关系并不存,在该协议不可能也没有实际履行。即使该协议能够成立,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此举与双方达成的《旭日产品代理协议书》关于答辩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才向被答辩人结算佣金的约定明显不符;且被答辩人随意夸大销售产品的数额和结算货款,并在此基础上索要巨额佣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旭日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年11月15日

关于中国民事同居协议书(精)四

答辩人(被告):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林 职务:董事长

住所地:xx市海淀区知春路6号锦秋国际大厦b座4层

被答辩人(原告):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赵 职务:总经理

住所地:xx市大兴区北臧村镇大臧村大华路西十条3号

因被答辩人正大兴业科贸有限责任公司诉答辩人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所谓居间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于x6年11月3日收到贵院送达的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以及开庭传票。答辩人认为,本案事实复杂、权利义务关系不明确、争议巨大,诉讼标的金额也高达270余万元,且案涉《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有伪造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答辩人已申请贵院依职权调查取证和对该协议有关人员的签字进行笔迹鉴定并拟提起反诉请求撤销该协议,故请求贵院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此前答辩人已向贵院提交了《关于请求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的申请书》,请求请贵院将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并延期开庭审理;为进一步澄清事实,分清是非,答辩人现依法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因案涉《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被答辩人方代表人签字有伪造仿冒的重大嫌疑,涉嫌合同欺诈,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实际并不存在,答辩人保留提起反诉请求撤销前述《代理协议书》的权利。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于x6年2月24日签订《支付密码产品代理协议书》(以下简称“《代理协议书》”);在协议书签订后,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然而事实上,自x3年以来,答辩人就与华夏银行建立了长期良好的业务关系,两单位的主要技术及业务负责人一直就支付密码系统的销售进行着频繁的、直接的协商。截至x6年2月24日之前,为进一步拓展与华夏银行的业务、为后期的销售奠定基础,应其要求,答辩人向该行赠送了3套价值210余万元的支付密码后台核验系统,并交付了8600台价值500余万元的ci-900支付密码器。上述供货事实甚至在被答辩人自身提供的证据中也得到了证实:落款日期从x5年12月12日到x6年2月23日的11张《支付密码器签收单》均证明早在x6年2月24日前述《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供货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在此过程中答辩人并未得到任何外力的帮助,被答辩人所称的“在被答辩人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值得强调的是,答辩人完全不需要早在x3年就已与华夏银行建立供货关系之后还再与被答辩人签订所谓的“居间服务协议”来达到营销目的,案涉《代理协议书》不过是答辩人的业务经理郑芳为达到个人牟利之目的与他人内外串通、蒙骗公司的结果。种种迹象表明,郑芳为获取私利,虚构了公司需要被答辩人合作才能与华夏银行签订合同的假象,声称被答辩人法定代表人赵与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的代表杨书琴女士熟悉,可以经由与华夏银行有着良好关系的杨书琴女士为答辩人提供居间服务,甚至提出由杨书琴女士作为被答辩人代表人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了字。然而,不久之后答辩人即得知杨书琴女士所在的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过去为华夏银行的合作方,x5年3月成为华夏银行的股东,杨书琴女士作为中国华远国际金融公司(ifc)新闻负责人是不可能以被答辩人代表人的身份参与其与华夏银行的商业活动并为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的贸易往来提供媒介服务的,更不可能作为被答辩人方代表在前述《代理协议书》上签字。因该笔迹与答辩人业务经理郑芳笔迹极为相似,答辩人高度怀疑该签名实为郑芳仿冒所为。此前答辩人曾找郑芳谈话并指出该协议书的疑点所在,要求郑芳转告被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赵废除该涉嫌伪造的协议,郑芳对此不置可否,并进而离职下落不明,有关责任追究问题目前正在进行当中。答辩人已就此向贵院提交《调查取证申请书》和《笔迹鉴定申请书》,请求贵院依法向杨书琴女士调查取证,以核实被答辩人提交的《代理协议书》中乙方代表签名“杨书琴”三字是否系杨书琴女士所书,以及请求贵院鉴定该“杨书琴”三字是否系答辩人业务人员郑芳仿冒。

因此,案涉《代理协议书》存在严重的合同欺诈嫌疑,当事人双方所谓居间服务关系事实上并不存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五十四条第二款规定,“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受损害方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变更或者撤销”。因此,答辩人作为受损害方有权据此主张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与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谋取私利串通虚拟的该合同为效力待定合同,答辩人拟向贵院提起反诉以撤销该协议,被答辩人以此即将丧失效力的合同主张所谓的销售佣金显然是站不住脚的。

二、基于上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的一份虚假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即使抛开该协议的有效性不谈,被答辩人也没有履行约定的合同义务,无权要求获得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查清事实并裁定驳回被答辩人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xx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 23000台,ci-910 270台,cp-100 16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9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 显而易见,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严重不符。

首先,如前所述,早在x6年2月24日《代理协议书》签订之前答辩人就已经与华夏银行建立了供货合同关系,被答辩人所称的“在原告的努力下促成下”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了一系列产品销售合同显属与事实不符。

其次,作为《代理协议书》有机组成部分的附件二《甲乙双方应履行的日常义务》明确规定:“乙方应及时向甲方通报其在代理销售区域内的活动、市场情况以及竞争状况”、“除节假日外,乙方须于每周五前见乙方在本周内有关‘产品’的活动以文字形式传真给甲方市场部”,该附件与《代理协议书》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但是,迄今为止,答辩人从未收到乙方的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基于前述分析,案涉《代理协议书》纯属答辩人个别业务人员为牟取私利而与被答辩人虚拟的一份合同,该合同事实上不可能也没有履行,乙方也从未履行过所谓通报或书面报告义务,只有履行这些义务才能证明其为答辩人提供了居间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当事人互负债务,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应当同时履行。一方在对方履行之前有权拒绝其履行要求。一方在对方履行债务不符合约定时,有权拒绝其相应的履行要求。”很显然,《代理协议书》并未就上述日常义务与答辩人给付佣金约定履行先后顺序,因此,在被答辩人也没有完全履行义务的情况下,答辩人有权拒绝向其支付所谓的销售佣金,恳请法庭依法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三、退而言之,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被答辩人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并且夸大了需要向其支付佣金的销售产品数额和产品结算金额,其《起诉状》中所称的多处内容与事实不符,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被答辩人在其《起诉状》中声称:“原告帮助被告xx公司向华夏银行销售产品累计ci-900 23000台,ci-910 270台,cp-100 16台。截至目前,华夏银行已经累计向被告给付货款9720900元。根据原、被告所签订的协议书第六条的规定,被告应当给付原告佣金累计达270万元。”答辩人认为,即使认定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订的《代理协议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该协议及其附件,被答辩人可以从答辩人处获取佣金的前提,也必须是促成答辩人与华夏银行签订产品销售合同,支付佣金仅限于华夏银行向答辩人直接“定购”或“发出定单”,而自x6年2月24日该协议签订以来,答辩人只与华夏银行签订了5000台支付密码销售的协议,价值 x万元,远非原告在其起诉状中声称的23000台,故涉及支付佣金的仅有5000台密码器。其次,《代理协议书》第六条关于佣金的计算方式约定:“佣金=(银行最终结算单价-结算单价)×实际发货数量×收款期参数”即佣金的支付以银行最终结算价(即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交易价)不低于结算价为前提,但事实上,银行最终结算价400元/台低于《代理协议书》第六条规定的结算价435元。因此,即使该《代理协议书》为有效合同,依照双方约定,答辩人需要支付的佣金数额为零 ,被答辩人还是无权向答辩人要求支付佣金,答辩人并未有任何违约行为。

同时,即使认定该《代理协议书》能够成立,答辩人现在向被答辩人起诉要求支付佣金也是过早的行使了合同权利。查案涉《代理协议书》第七条第二款对双方佣金结算方式有明确约定:“甲方同意在收到客户每次定单所支付之全部结算货款后 10个工作日内依照本协议第六条之规定支付乙方佣金。”也就是说,被答辩人只有在答辩人收到每次定单的全部结算货款之后才能向答辩人主张支付佣金的权利。而在答辩人与华夏银行于x6年4月签订的《华夏银行电子支付密码器项目、设备合同》第五条第三款明确规定:“设备安装调试合格后,甲方支付80%货款;设备运行到30日内无故障,支付17%货款;在设备保质期内双方协定根据合同执行情况支付合同的尾款,即3%货款。”又该合同第八条第一款约定:“乙方对所提供产品免费保修3年及终身维护。保修起始日期以安装验收报告日期为准。”也就是说,答辩人对设备的保质期为3年;按该合同中关于付款方式的约定,答辩人要在安装验收后3年才能就该次定单收回全部结算货款,在答辩人收回该次订单的全部结算货款后十天内才应向被答辩人支付该次订单的佣金。而该合同不过刚履行几个月,离3年的保质期限还相距甚远,答辩人也要等待2年多才能收回全部的结算货款。根据《代理协议书》双方关于佣金结算方式的约定,被答辩人无权在答辩 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之前主张结算该次定单的佣金。因此,被答辩人提起本次诉讼之举是过早的行使其合同权利,被答辩人有权拒绝履行且不承担任何违约责任,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依法裁定驳回其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

综上所述,案涉《产品代理协议书》因有伪造他人签字、涉嫌合同欺诈的重大嫌疑而成为可撤销的合同,被答辩人依据该协议主张所谓的佣金和违约责任是不能成立的。事实上当事人双方之间所谓的居间服务关系并不存,在该协议不可能也没有实际履行。即使该协议能够成立,现在起诉也属于过早地主张权利,此举与双方达成的《产品代理协议书》关于答辩人收回全部结算货款才向被答辩人结算佣金的约定明显不符;且被答辩人随意夸大销售产品的数额和结算货款,并在此基础上索要巨额佣金,是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的。答辩人保留对其提起反诉的权利。答辩人特具上述意见,请求贵院在查清事实的基础上裁定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或判决驳回其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科技有限责任公司

法定代表人:

x6年11月15日

关于中国民事同居协议书(精)五

申诉人:许某某(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男,汉族,于x年11月24日出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电话。

被申诉人:刘某某(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女,汉族,x年9月26日生,住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

申诉人不服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的(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特提起申诉。

请求事项:

1、请求高院提审,依法撤销玉林市中级人民法院(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民事判决;

2、请求高院提审,依法分割申诉人和被申诉人的夫妻共同财产,即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的686.11平方米的房屋。

事实和理由

一、基本事实

申诉人与被申诉人于x年认识, x年嫁入申诉人家,同年生下儿子许某维,x年补办结婚登记手续,x5年抱养一女儿许某丹, x年开始共同经营“文明商店”,同年在城北路建一建筑面积达686.11平方的6层半楼房,同时向工商银行借款25万元。

为了便于经营管理,从x8年开始,文明商店装了电脑,家里也安装了电脑,从此被申诉人经常整夜整夜泡在电脑里,甚至经常离家外出,夜不归宿……更为甚者,x0年被申诉人化名“明天()”在征婚,称:

42岁,广西玉林容县,女士,寻找一位年龄在45-52岁之间,居住在广西南宁的男士。

婚姻状况:离异

学 历:高中及以下

职 业:自由职业

月 收 入:x1-3000元

住房条件:已购房

是否有孩子:有,我们住在一起

身 高:158厘米

籍 贯:广西玉林容县

对此,被申诉人这样辩解并得到法院认可:

"原告在忙碌之余,上网与他人交换经营心得,而被告对原告极不信任,时常要求检查原告与他人的聊天记录,伤害了原告的自尊心.”

____ (x0)容民初字第1041号《民事判决书》

x0年10月,被申诉人以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11月容县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判决后,被申诉人干脆从家中搬出在外租屋居住,但夫妻仍共同经营文明商店,所有营业款和经营利润仍旧由被申诉人一手操持和保管,后来申诉人认为长此下去,被申诉人可能会卷走全部营业款和双方积蓄下来的近100万存款(注:发生纠纷前,被申诉人曾经跟申诉人说过有上百万存款了),鉴于申诉人提起离婚诉讼的事实,在申诉人的要求下,被申诉人被迫同意,双方每天须共同核对营业收入,因此,从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27日,夫妻双方按约定每天到店核对当天经营收支情况并签字确认,双方相安无事。但x0年12月31日,被申诉人和母亲朱依容到文明商店,在申诉人不在场的情况下,直接从柜台抢走一大叠营业款,申诉人闻讯赶到店时,被申诉人等正欲骑车离开,申诉人上前拉住被申诉人的摩托车,要先点清钱款再走......被申诉人把此钱塞给母亲,申诉人电话报警,警察到后认为是家庭纠纷,没有进行处理,但没有判决书所说的“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

判决书这样描述: “……其中,x0年11月18日至x0年12月3收入款项系原告收取(36615.7元),x0年12月4日至x0年12月27日的收入款项系被告收取(41645.4元)……x0年12月31日,原告与母亲及妹妹(注:只有刘某某和朱依容二人,此次其妹妹根本没有在场)到文明商店索取生活费时,双方发生争吵并互相推扯,在推扯过程中,原告母亲上前劝阻时,被被告推倒跌地受伤。由于被告怀疑原告将家里所有现金拿走,.....。”____ (x1)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此后,被申诉人不断唆使街上的烂仔到店内搔扰滋事,强抢强拿店内的商品,x1年2月10日,是申诉人大哥许文杰帮忙看店,被申诉人伙同父亲刘广森、母亲朱依容、欧阳、黄媚、明胡红等6人再次到店搬运物品,已经把二楼仓库的商品特出商店门口,申诉人闻讯赶到阻拦,但被申请人父母上前纠缠住申诉人大哥许文杰,许文杰为避免物品受到哄抢,奋力挣脱,在撕扯过程中,被申诉人母亲跌坐地上.....申诉人为避免更大的损失,在不得已的情况下被迫把店内部分商品转到别处存放.....被申诉人又到工商所申请变更营业执照成刘燕芬名字,企图强占文明商店的经营权,双方再次发生争执。

然而,到了一二审法官的手上,判决书被偷龙转凤成:

“x1年2月10日,被告(申诉人)将“文明纸品店”价值564041.68元的库存商品全部转移搬走。由于店铺货架上已无商品,原告便叫其妹妹进货由其妹妹在文明商店租用的辅面进行经营(注:刘燕芬在此种情况下有可能自己进货进行经营? 一二审法官把当事人当成什么了?),双方由此多次发生争执。”____ (x1)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1页。

“一审法院根据上诉人许某某存在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的行为和实施家庭暴力的情况,再从保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角度综合考虑,对夫妻共有财产和共同债权债务的分割均是合理合法的,本院予以支持” ____ (x2)玉终民一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第14页。

x1年2月10日至3月10日一直由被申诉人经营文明商店。

期间,x1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男女双方达成了处理文明商店的协议:内容如下:

《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电车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3000元,发电机,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750元。

工商银行存款一万元,许某某与刘某某各一半,许某某应付刘某某5000元。

x0年到x1年(美洁、老七、雕牌、纳爱斯货商,许某某、刘某某签章欠款,许某某与刘某某各承担一半费用)除外,刘某某签名欠款与许某某无关。

以后文明商店两间铺面由许某某经营,工商、税所等一切费用由许某某承担,两间铺面租金、房产税由许某某承担。

备注:从x1年3月3日至x1年3月9日刘某某使用文明商店。

备注:2),每月房屋按揭款,许某某、刘某某各一半(城北路83号)

3)、现有的四个货架未付款(刘某某预支的x0元)四个货架做好后,许某某应付刘某某x0元,以后四个货架款由许某某支付、许某某使用”

签订协议后,被申诉人在x1年3月10日才正式退出文明商店的经营,此时商店内除货架、无法搬运的物品外,商店已经被被申诉人清扫一空,《协议书》基本履行完毕。

x1年3月10日开始,申诉人举债自筹资金进货,勉强恢复了文明商店的经营,被申诉人答应此店从此与自己无关,属于申诉人自己的个人财产。

但被申诉人没有按协议交付按揭款,作为对应申诉人也没有按协议支付给被申诉人协议约定10750元。

x1年8月11日,被申诉人再次起诉离婚。

同时,被申诉人申请对申诉人个人经营的文明商店进行财产保存,x1年8月24日上午,容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法官卢粤惠在调查时发现,其实文明商店的财产权和经营权已经按3月2日《协议书》处置完毕!

(法官)问:因为双方于x1年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

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签订协议后的商品经营支出和欠款应由计某某负担。

许:我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

刘:我也同意。——摘自x1年8月24日上午9时容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询问笔录》

但到了二审法官的手里,此保全财产行为变成了:

被上诉人在一审诉讼中曾申请查封该商店财产,但因上诉人许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审法院未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____(x2)玉中民一终字第124号《民事判决书》12页。

二、一二审认定的案件事实漏洞百出,严重背离客观现实,不会是法官“眼花”了吧?

明明是x1年2月10日刘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抢夺财产,朱依容与许文杰(申诉人大哥)纠缠时倒地,在一二审判决中,法官硬生生地时间提前到x0年12月31日“被被告(许某某)推倒跌地受伤”,把朱依容在纠缠许文杰时跌倒变成了被许某某推倒!

明明是刘某某伙同父母等6人到文明商店抢夺财产,许某某为了财产安全所采取的必要保护措施,在《判决书》里,法官硬生生地变成了“私自转移占有夫妻共有财产”

明明“刘某某同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 ”在二审法官的手上又变成了“因上诉人许某某不同意查封,致使一审法院未能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明明x1年2月10日至3月9日由刘某某经营文明商店,但二审法院却认定“并且该商店从x0年12月4日至今一直由上诉人许某某经营收益。”

……

一二审法官为达到证明申诉人“转移财产”和“实施家庭暴力”可谓煞费苦心,多处故意扭曲事实,应该不仅仅是法官“眼花”了吧

三、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为:位于容州镇城北路83号的面积为686.11平方米的房屋、部分家俱、家电和少部分债权债务

根据(x1)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x0年2月15日双方自愿到容县容州镇人民政府补办结婚登记手续......。从x6年9月18日起双方又共同经营“文明纸品店”......x5年12月28,原被告取得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面积为92.290的土地使用权......x6年月8日14日,原、被告以土地使用权及建筑面积为591平方米的全部权益与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签订个人自建住房抵押借款合同,......借款250000元用于建房,......建成6层半的房屋(门牌号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x0年10月8日原告起诉离婚,......x1年3月2日,在容城派出所的主持下,原被告在儿子草拟的《协议书》上签名,约定文明商店现所有的物品 ……归原告所有……原告从此不再过问,但被告未按协议将应付款项给付原告。x1年8月11日,原告再次向本院提起离婚诉讼” ____ (x1)容民初字第920号《民事判决书》第10、11、12页。

被申诉人和一审法院均认可《协议书》,只是认为没有完全履行而已——未按协议将应付款项给付原告!

由此可见,在x1年3月2日后,许某某和刘某某的夫妻共同财产确实包括文明商店,但经此协议处置后,夫妻共同财产为以下几项:

1、门牌号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6 层半686.11平方米房屋一幢,(评估价为137.6万元)

2、刘燕芬欠的10000元;

3、铺屋押金19000元;

4、欠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容县支行借款-214947.74元。

5、城北路83号房屋内部分家俱、电脑、电视、水箱等

文明商店已经不是夫妻共同财产,而是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

因此原一二审把文明商店作为夫妻共同财产重复处分,是对申诉人个人合法财产的公然侵犯!

四、文明商店属于申诉人的约定财产(个人财产),一、二审法院重新分割文明商店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的公然侵犯!

如前所述,x1年3月2日,许某某与刘某某达成了《协议书》:

“今文明商店所有物品及厨房所有物品、电脑、电脑收款机属于刘某某。……”

由于申诉人和被申诉人夫妻双方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部分财产(文明商店) 达成了以上协议,进行了处分,且已经实际履行,且财产已经处分完毕,没有可恢复性。而且,《协议书》内容形式完全符合《婚姻法》第十九条: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的规定。

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的规定!是合法有效的,对夫妻双方均具约束力!同时,申诉人在3月2日重新经营文明商店后,借款20多万元,也自认为是申诉人自己的个人债务,没有主张由被申诉人分担!

双方对此《协议书》一直没有异议,比如x1年8月24日上午,容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询问笔录》

(卢法官)问:因为双方于x1年3月2日达成过协议,现原告刘某某同意撤销申请法院查封文明商店商品,但是自x1年3月2日签订协议后的商品经营支出和欠款应由计某某负担。

许:我同意按协议内容履行。

刘:我也同意。

x2年1月4日上午,容县人民法院附城人民法庭的《庭审笔录》第3页:

审判员 :本案起诉后,x1年8月24日法庭向双方做了询问笔录,双方对该询问笔录有何异议?

原告(刘某某):没有异议,是事实。

被告(许某某):没有异议。

夫妻财产分割的一个原则就是书面约定高于法律界定。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双方如对财产分割进行的书面约定与法律规定相冲突,应以书面约定为准,“夫妻财产约定”是属于私法的范畴,而私法的基本原则就是“意思自治”,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上诉人和被上诉人都有自由处分自己财产的权利。因此,夫妻财产约定只要不违背法律规定,对夫妻双方就具有约束力,一二审法院粗暴干涉,强制性判决重新分割属于申诉人一方的私人财产,是对法律保护的私权力的公然侵犯!

五、一二审法院公然剥夺申诉人的城北路83号房屋夫妻共同财产的所有权,把申诉人应有的财产份额判给被申诉人,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一审法院判决、二审法院维持的:“三、......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房地产及房屋内的物品,......归原告刘某某所有”

位于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房地产及房屋是申诉人与被申诉人通过二十多年的沤心沥血创造的物质财富,双方均有权分享,任何人都无权私吞。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8、夫妻共同财产,原则上均等分割。”一、二审法院均以维护妇女儿童权益为幌子,对于我们夫妻共有的686.11平方米的6层房屋,全部判给被申诉人,难道申诉人就不值1/686.11?一、二审法院如此恣意妄为,非法剥夺申诉人的的财产所有权,法律依据是什么?

容县和玉林中院的判决显然与《宪法》“第十三条 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和《物权法》“第四条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的规定背道而驰的,也是违背婚姻法的规定的,一二审法院均武断地认定申诉人有“家庭暴力”、有“转移财产”行为,实在是荒唐可笑,退一万步说,就算申诉人有过错,最多也是少分,总不至于要全部剥夺吧?

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法官虽有自由裁量权利,但此权利不是不受限制的。我国《婚姻法》第39条明确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被申诉人权益的原则判决。”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条 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价值及归属无法达成协议时,人民法院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

(一)双方均主张房屋所有权并且同意竞价取得的,应当准许;

(二)一方主张房屋所有权的,由评估机构按市场价格对房屋作出评估,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当给予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三)双方均不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拍卖房屋,就所得价款进行分割。”

因此任何一方要取得房屋的所有权必须进行协商或竟价,以决定房屋的归属!按该条规定,申诉人在一审时,法院根本就没有就容县容州镇城北路83号房的归属组织双方进行过协商,没有给申诉人许某某主张房屋所有权的机会,二审时双方均主张要房屋,申诉人主张采用竞价,价高者得,却被审判长大声喝斥,在调解过程中,申诉人一再提出愿以160万甚至更高的价格取得房屋的所有权,申诉人上诉后于x2年3月19日书面申请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讼争的房屋进行评估,法院没有组织评估!x2年4月9日申诉人再次书面申请玉林中级人民法院组织对讼争的房屋进行评估,但都没有得到中院的准许,申诉人被迫在开庭前单方委托有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房屋价值为1376000元,二审法院:“对证据11,因被上诉人对其真实性提出异议,并且该报告是上诉人单方委托有关单位进行评估的,无法确认其真实性和合法性,故本院不予确认”被申诉人既提不出相反证据,又不申请鉴定,且申诉人庭上和调解时多次提出,只要得到房屋,愿按评估价、甚至按150、160、甚至x万元分割此房屋,而被申诉人却提出要申诉人要另外补偿x万元给被申诉人,才肯“退出”房屋,如此无理的要求,却得到了二审法官的支持。

二审法院的审判行为,严重违背了最高人民法院《证据规则》“第七十一条人民法院委托鉴定部门作出的鉴定结论,当事人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和理由的,可以认定其证明力。”玉林中级人民法院非法剥夺申诉人的权利,偏袒一方,不但违反法律的明确规定,是十分不正常的,也是十分不公平的!我们有理由怀疑审理过程存在司法腐败行为!

综上所述,本申诉人认为,原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请贵院依法查明事实、公平公正地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同时,申诉人认为一二审判决明显属于枉法裁判、且非法剥夺申诉人的诉讼权利,程序违法、判决结果十分不公平,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特申请贵院依法提审。

此致

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

x2年8月16日

关于中国民事同居协议书(精)六

对于宇宙,百年转瞬即逝,一如白驹过隙;对于中国,百年是一个民族崛起的艰辛历程;对于茅台,百年成就了一个世界品牌的辉煌。

茅台这瓶积淀了20xx多年岁月精华的“贵州土酒”,在今天已然成为泱泱中华的一种国家符号。茅台在国际舞台光彩夺目,皆因这里一代代智慧的人们,把这片乡土赋予茅台全球独一无二的基因气质,点化到了极致。

在传承与创新交织的时代语境下,要保持百年不衰,不管是人类血脉还是产品生命,都具有极大的挑战性和颠覆性。

中国茅台用自己的艰辛足迹和坚韧意志证明着一个真理:唯有坚定的传承,唯有责任与担当,唯有世界的目光,唯有持续的创新,才能让民族品牌擦出令世界瞩目的耀眼光芒。

站在百年的时光刻度上,从巴拿马手捧金奖一路走来的中国茅台,饱经风霜雨雪的历练,以中国民族工业一尊自信而伟岸的塑像屹立于世界。

“打破”才能出生机,创新就会有前途。百年弹指一挥间。新中国成立以来茅台成就的国酒辉煌,并非坐享曾经的荣誉散发的光芒,而是在一次又一次危机和压力面前,不断创新和完善引领中国白酒行业的理念与行动,从而迈向一个又一个新的巅峰。

精神的传承:流淌在灵魂深处绵延不绝的力量

百年是时间的长度,百年亦是记忆的厚度。时间铸就了一个有灵魂的中国茅台。

1920xx年注定成为茅台香逸天下的新纪元。

120xx年前的这一年,茅台酒第一次走出国门,在太平洋彼岸的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一种来自中国云贵高原大山深处的土罐装的白酒,以“掷地留香”的特殊方式精彩亮相。

那一年,中国茅台正式与世界拥抱;中国民族白酒品牌翻开了走向世界的新篇章。

虽时值第一次世界大战,但巴拿马万国博览会大半年的展示并未受到影响,工业革命带来的全球贸易兴盛,给积弱已久的中国民族品牌注入活力。

百年,仅仅是历史长河一瞬;百年,却又浪涤波荡势不可挡。令我们惋惜和深思的是:曾在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上获奖的诸多中国品牌,今天多已被历史无情掩埋不知所终,能立于不倒者更是寥寥可数。

百年前的那枚金奖,对于在东方古国茫茫大山深处赤水河畔传承千年的这一泓神秘琼浆,意义非同小可——中国茅台首次被西方人认识和首肯,这是古老茅台面向世界的一次惊艳亮相和命运转折。

“巴拿马金奖百年”给茅台留下的,不仅是那块沉甸甸的奖章奖牌,它更从精神和灵魂深处,为茅台注入了特殊的文化基因,激发一代又一代茅台人始终保持强大的创造力和生命力。

一百年人类经济社会发展丰富多彩,从农耕时代的粗放式生产到工业时代的大跨度跃进,从蒸汽机的发明应用到大数据互联互通,经济与科技高度结合,经济与文化深度交融,整个世界呈现出蓬勃迸发的灿然景象。

贵州茅台,显然是百年历史进程的参与者和见证者。

不惧怕任何困难和挑战,在搏击中开拓新路,在创新中占领新高地,或许这就是中国茅台的性格和魅力所在。今天的茅台人则总结为“五自”精神:自出难题、自找麻烦、自讨苦吃、自我加压、自强不息。

剖析中国酒业的成长肌理和历史年轮,人们发现这么一个有趣的现象:每次风雨背后,往往孕育着新的增长生机。

任何成就并非偶然。在发展与生存的道路上,茅台永远追求品质卓越。

茅台确定的企业精神直白鲜明:“爱我茅台,为国争光”。 这8个字代表了国酒人一种内心态度、价值取向、家国情怀和理想追求,一直是企业克服发展困难、应对竞争挑战的强大精神支撑和内生动力。

发端秦汉,经历近代百年风雨的茅台,传承到今天已然成为中国数千年酒文化发展史的缩影,以积淀丰厚的文化底蕴和独树一帜的风格被世界认可。

作为世界名酒,茅台在许多外国人眼中,它见证了中国社会政治、经济、文化等沧桑变异,是神奇、古老的华夏文明的象征;作为卓越的民族品牌,茅台酒是中国民族工业的杰出代表,始终在以其悠久的历史、卓越的工艺及深厚的文化底蕴不断扩展着自身的独特影响,引领着中国白酒文化的发展;从行业的角度看,茅台始终使自己屹立在中国酒业的制高点上,成为了一种综合投射中华民族政治、经济、军事、外交、文化的特殊食品。

从百年前的小作坊酿制,到脱胎换骨般的规模化生产,风雨兼程的茅台人悟出了一个道理:在保持传统酿制工艺的同时,把外部商业文明与茅台传统文化有机融合,才能化蛹为蝶,舞动世界。

无论岁月怎样更迭,茅台的灵魂深处,始终搏动着一次又一次更高飞跃的渴望。茅台的视野,随着品牌美誉度和企业实力的上升而更加广阔。与百年前初次踏足海外时的肩扛背驮不同,如今的中国茅台快速进入欧洲、北美、东亚、中东等地区,在全球主流社会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茅台品牌始于世博,因此对世博会深怀敬意。20xx年上海世博会开幕,茅台酒就作为中国白酒的代表,成为白酒行业高级赞助商和上海世博会唯一指定白酒,演绎了百年前“世博成就茅台,百年后茅台回报世博”的旷世佳话。

百年历史,尽管沟壑遍地、世相丛生,但发展的中国茅台始终离不开三个坚持:坚持与世博结缘,坚持传统工艺,坚持与国家民族同呼吸共命运。“三个坚持”,构成茅台百年成长的大致脉络。有人说,中国茅台离开其中任何一个“坚持”,品牌文化将失去独特而深刻的内涵。

茅台酒始于秦汉,熟于唐宋,精于明清,盛于当代。从小到大,从弱到强,在传统的秉持与创新的追求中,贵州茅台的成功昭示着民族品牌成长的现实意义。在科幻、魔幻、玄幻盛行的今天,贵州茅台始终坚持端午踩曲、重阳投料、九次蒸煮、八次发酵、七次取酒、分型贮存、勾兑存放5年后包装出厂的传统工艺。不放弃传统工艺,不放弃自身的优势,这就是茅台之所以能够被世界公认为中国国酒的根本原因。

这种扎根本土的发展理念,从一开始就呈现出地域风味的鲜明原色。而这,正是构成国际品牌的核心要素。“贵州四大盐运码头之一”的历史积淀,使得茅台也浸透着“秉承、探索、开放”的传统文化营养。这种营养一直伴随着贵州茅台从小作坊变成国营企业,从计划经济走向市场竞争,从传统管理走向现代管理的“中国白酒第一股”上市企业的蝶变之路。

以巩固和提升“世界蒸馏酒第一品牌”地位为核心,锻造受人尊敬的世界级企业,是茅台数万员工心中坚定的目标。这个目标的精神源头,是百年前茅台第一次迈向世界的那次难忘经历,但却早已升华为当年布衣草鞋的茅台先人不敢想象的更高更远更强的宏远大志。

在当年巴拿马万国博览会举办地旧金山,中国驻旧金山总领事馆代总领事查立友发出这样的感慨:“茅台在旧金山获得金奖,已经有一百年历史。而在这一百年中,茅台不断夺金,一直成长。”

秉天时,得地利,应人和,这是茅台基业长青的密码。茅台人总结百年发展壮大秘笈,1920xx年茅台成功迈出了走向世界的第一步,收获了更多的勇气、自信与包容。茅台的企业文化不仅精于传承,胜在创新,也乐于拥抱世界。

中国茅台,一抹传承有序、灵魂鲜活、精神饱满的中国酱香。

关于中国民事同居协议书(精)七

尊敬的各位评委老师:大家好。

我说课的内容是中学美术八年级上册 第五单元活动一《中国民间美术》。下面我将从教材分析、学情分析、教法学法和教学过程四大方面进行说课。

本单元属于欣赏与评述学习领域,共有三个活动,活动一这一课主要介绍了常见民间美术的种类及不同类型的特点,通过欣赏评述中国民间美术,使学生了解什么是民间美术和民间美术的特点,对我们丰富的民间美术有所了解,增强民族自豪感,提高学生对民间美术的审美能力,培养热爱民间美术的情感。

根据教材内容及《美术新课程标准》的要求,确定本节课的教学目标是:

1、知识目标:认识中国民间美术作品的基本表现形式,即本节课重点。

2、能力目标:了解中国民间美术作品的多样化表现特点,培养学生对中国民间美术作品的初步欣赏能力。这也是本课难点问题。

3、情感目标:激发学生热爱生活及对我国丰富多彩的民间美术的喜爱之情。

八年级学生具备一定的对美术作品的欣赏、分析、评述能力,能够体会美术作品的造型要素及其表现方式。由于初中生形象思维仍然占主体地位,这节欣赏〃评述课还要以教师引导为主,结合生活实际和生活经验,让他们在体验与感知中意识到民间美术的重要价值。提高学生对中国民间美术独特美感和表现特点的认识。

依据本节课性质及学生特点,我主要采用“赏析比较、探究研讨、评述(创作)交流”等的教学方法,积极引导学生引导学生采用欣赏观察、实践、讨

论、归纳等方法赏析、评述中国民间美术作品。采用多媒体教学,运用视频、图片的展示欣赏,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充分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

为了更好地实现教学目标,解决教学重点,突破难点,我主要从激情导入、作品赏析、交流讨论、拓展实践、课堂小结四个方面展开学习。

播放一段皮影戏《龟鹤相争》视频,吸引学生的注意力,激发学生的学习热情,并提问学生:同学们你们知道它是以什么形式制作的动画片吗?它和我们平时所看的有什么不同?从而导入课题:皮影属于民间美术,今天就让我们一起走进《中国民间美术》,感受民间美术作品的独特魅力。

美术是以视觉为主的审美体验,为了让学生获得更多更直观的视觉感受,在这一过程中,我采用以下教学法。

(一)多媒体直观教学:展示中国民间美术的艺术佳作,运用直观教学的方法,让学生对民间美术有直接的感受。并引导学生阅读课本找出:1、什么是民间美术?2、民间美术的种类有哪些?

师生共同总结民间美术的常见种类:(并板书1-3种)

中国民间美术历史悠久,内涵丰富,形态丰富多样,常见的种类主要有:木板年画、剪纸、玩具、石雕、泥塑、面塑、皮影、刺绣、染织、竹编、草编等.

(二)创设情境,自主学习:教师分组发放事先准备好的不同类型民间美术作品,小组结合课本分组分类讨论不同民间美术特色、寓意及其类型。在本

组中推选出一名解说员,并讨论解说的方法。

(三)学生解说,对比欣赏各组解说员介绍该类别作品,本组其他同学可进行补充,达到一个团结协作的好风尚,真正体现学生的主体地位

教师多媒体课件展示1-4种民间美术作品图片《万象更新》、《门神》、《布老虎》引导学生从表现内容、表现形式和创作材料三个方面介绍其特色

此环节教师由以前的主导者变为组织者、指导者和鼓励者。教师积极溶入学生对民间美术的交流讨论活动中,关心活动的过程并及时提供帮助和指导,学生在这一过程中表现比以前更有积极性

新课程理念强调创新精神,而美术实践就是一种具有创造性的活动,在发展动手的能力,开发潜能上具有重要作用。为此我安排所有学生在课堂上创作一种自己喜欢的民间美术作品。

1、首先我播放一段草编昆虫制作的视频,趁学生兴趣盎然,分小组发放不同制作材料及工具,让学生根据作品的多样化表现特点任选自己喜爱的表现形式进行创作。

2、作业完成后收集作品进行展示,并评出最佳解说奖,最佳协作奖, 最佳创作奖。

3、鼓励学生课后搜集一种当地民间美术作品,了解其独特的人文、地理、文化的关系,为下节课的学习做好铺垫。

民间美术源于我们的生活,让我们热爱生活,感受身边的美。

关于中国民事同居协议书(精)八

1、教材分析:

首先我根据《美术课程标准》所确立的阶段目标,确定《中国民间玩具》一课属于“欣赏评述”的学习领域。本节课要面对的教学对象是小学一年级的学生,他们对玩具总是有着浓厚的兴趣、很深的感情。

中国民间玩具源远流长,分布地域广阔,花色品种繁多,制作材料庞杂,功能多样。由于它是各民族、各地区之间相互借鉴与传承的共性艺术,并与民生民俗共存,因而具有稳定的传统式样和丰富的文化内涵。在各种玩具充斥市场的今天,更应让孩子们了解和接触中国民间艺术,激发孩子们对民间艺术的兴趣,提高孩子们的艺术鉴赏力和民族自豪感。

2、教学目标:

结合小学一年级儿童的学龄特点,本着使学生提高对美的感受能力和艺术创造能力,我确定本课的教学目标:(课件)

认知目标:初步欣赏和接触一些民间玩具,重点了解民间玩具布老虎的造型和材质、色彩特征。

能力目标: 采用自己喜欢的方式进行布老虎的创作表现。

情感目标:培养学生对中国民间美术的兴趣和热爱祖国民间艺术、热爱家乡、热爱生活的思想感情。

3、教学重难点:

明确了教学目标,本课的重难点就显而易见了:(课件)

教学重点是:通过欣赏中国民间玩具,感受中国民间玩具的艺术美,在民间玩具布老虎的制作活动中感受美术创作活动的快乐。

教学难点是:如何利用已学的知识,用纸和废旧材料仿制布老虎。

1、教法:

新的课程标准提倡发挥学生的主观能动性,提倡学生自主的学习方法。本课内容丰富、新奇,如果方法得当更能提高学生的学习兴趣。

为此,在教学设计时我做了以下三点思考和尝试:

(1)、课的形式,一般的欣赏课都以看、析为主,较为枯燥,不符合低年级孩子的特点,而本课我们研究的又是玩具,既然是玩具就要让他们玩起来,所以我选择用“玩”做为主线贯穿本课,以玩开始在玩中结束,让孩子们在玩中乐,在玩中看,在玩中赏,在玩中学,在玩中做……让他们既能感受到传统的民间艺术独特魅力,又不觉得远离自己的游戏生活。

(2)、民间玩具种类繁多,选择一个怎样的切入点去分析呢,再三思考后我选择了布老虎。老虎是孩子们熟悉的动物,而布老虎极具装饰性的色彩也和儿童绘画用色单纯、鲜明、强烈的内在特制相通,极易引起儿童的认同感。

(3)、欣赏探究的主要方法是分析,而分析的最好方法就是参与,本课设计中我利用了“异质同构”的艺术观点,让孩子利用纸和废旧材料参与制作布老虎,发展他们的主动性和创造性,从而加深他们对布老虎的感性认识。

2、学法:

针对小学一年级儿童的心理特点和认知规律,我遵循“教为主导,学为主体”的教学思想,他们学习的主要方式不是坐而静听,而是在特定的学习情境中通过多种感官参与活动去了解、探究、掌握。

通过在教室内布置各种民间玩具,在教学中充分利用各类民间玩具,并有计划的引导学生操作玩耍各种民间玩具,创设良好的认知情景,逐渐引领学生步入民间艺术的殿堂,让他们始终在快乐的游戏中感受民间玩具的无穷魅力。随着游戏的深入,同学们的热情又转向玩具的制作上,这时教师与学生共同利用废旧材料,引导、支持他们大胆创作,设计出不同的布老虎玩具。对低年级学生而言,动作就是思维,他们在动作中学习。如果缺少了动手的机会,就不可能有真正有效的学习,这是现代儿童心理发展理论所明示的。在整个活动过程中,教师始终注意自己是引导者、支持者的身份,给学生充分的空间,同学们保持着很高的热情与兴趣,大大激发了孩子们创作欲望和成就感,真正感受到民间艺术的魅力。

3、教学准备:

学生:

1、了解长辈们的玩具,搜集民间玩具实物。

2、用于创作表现的美术材料和工具。

教师:

1.有关民间玩具的图片、实物。

2.课件《中国民间玩具》。

3.范图,复印各种造型的虎头图片若干。

为了使学生都能在视、听、说、做、思等行为环节中经历美术的过程、体验审美的快乐,顺利达成教学目标,我设计的教学流程如下:

(一)情景导入:

1、 因为兴趣是最好的老师,所以我在教室里放置一些容易找到的民间玩具,我在教学一开始,让学生挑选一个玩一玩。

2、请学生边玩边介绍,你最喜欢的玩具特征。

3、这些土玩具和你的那些遥控玩具电动玩具有什么不一样?发现民间玩具的材质丰富,乡土气息浓郁的特点。

4、这些玩具是你的爸爸妈妈甚至爷爷奶奶小时侯玩的玩具,他们小的时候生活条件没有现在好,买不起也买不到这些高科技的玩具,所以人们便用自然界中各种材料制作各式各样的土制玩具。这些在民间广为流传的就是民间玩具。引出课题。

【设计意图:本环节就是让学生在愉快的游戏中,从玩“土玩具”开始进入本课的教学情景。心理学家认为,积极的情绪对认知具有动力功能。愉快时感知比较敏锐,记忆比较牢固,思维比较活跃。这就要求美术教师必须十分重视创设良好的审美氛围。】

(二) 主题漫谈:

介绍:我国的民间玩具历史非常悠久,早在50万年前的原始社会,就已经有了具有玩具功能的实物,过去人们称之为“耍货”、“玩艺儿”。

你看,那些生活在田间地头的人们,劳动之余, 兴致所至,信手拈来几根麦秸,可编织出一只形象逼真的螳螂;一根针,几根线,一小块布可以缝制成令人爱不释手的布老虎;一块一钱不值的冰凉的泥巴,可以很快地捏成一个栩栩如生的娃娃;一团面、一块糖稀可以做出神态各异的人物和动物。一件件淳厚、朴实的艺术品,通过他们灵巧的双手创造出来, 那可真是妙不可言。(边介绍边欣赏各种民间玩具的图片)。

【设计意图::本环节教师富有情感的解说词引导学生从图片中感受中国民间玩具的博大精深。学生在这样的教学情境下所获得的感受是全面的,其深刻程度也是传统教学所不及的。当悠扬的民乐音乐和欣赏画面同时出现,听觉和视觉的共同冲击,同学们的感受更加直观,情感得到了升华。】

(三)重点探究:

1、刚才我们看到的是一些具有代表性的民间玩具。在我们的桌子上也有一些这样的民间玩具,拿起来看看!

这些玩具是用什么材料制作而成的?让学生自己在观察中自主将民间玩具从材料上进行分类(泥、布、竹木、纸、金属、食品、陶瓷和综合玩具)

(出示投影附一:民间玩具的分类。)

2、下面我们重点研究一下,在民间流传极广,深受人们喜爱的——布老虎。(板书—布老虎)

(1)这些布老虎造型很特别吧!那么它跟我们平时见到的真实的的老虎有什么区别呢?教师出示两幅虎头图片,让学生在比较中发现布老虎的造型特点:简洁、夸张

(2)再出示涂好颜色的布老虎,让学正感受到它的用色特点:色彩艳丽。

其实,这些可爱的布老虎大都是那些农村的老奶奶坐在自家的炕头上缝制出来的,他们大多数从来就没有看过真实的老虎,也不知道真的老虎究竟长什么样,就凭着自己的想象大胆的创造出来的。

3、看,她们的创造多奇妙、多美丽啊!你喜欢哪一只,请学生上台操作点击放大播布老虎的图片,并加以评述。

4、你们讲得真好,真聪明,相信你们也一定能创造出各式各样的布老虎,那就让我们来做一做布老虎。

【设计意图:本环节学生的学习活动是一个主动参与的过程,只有学生主体主动积极参与才能调动学生自身的创造潜能。欣赏活动必须依赖学生主体的直接参与,才能激发学生欣赏的情意、获得深刻的体验。教师过多、过细的讲解,既不利于学生对作品的真切感受,又不利于学生欣赏能力的养成,所以本环节设计成了可交互的图片播放,并请学生自己自己操作点击、自己分析讲解,充分发挥他们的主观能动性,提高课堂效率。】

(四)尝试表现:

1、选择自己喜欢的虎头,进行上色练习。(事先复印好不同造型的虎头供学生选择)注意:色彩要艳丽,对比要强烈。

2、和老师一起做一只立体的布老虎。

看,老师这还有一个立体的。(出示老师制作的布老虎实物,吸引学生的注意。)你知道它是怎么做出来的?是仿造布老虎的造型用纸和废旧易拉罐制做的。

【边示范边讲解:】用大的纸做它的身体,先把纸横着对折,用剪刀在左右两边分别剪出两条腿,线条要流畅。在剪开线内贴双面胶从头贴到尾对准粘在一拉罐上,再加上尾巴,尾巴可以折、可以卷……最后,剪下布老虎的头并粘上。这样一只可爱的仿制布老虎就做好了,你们也赶紧动手吧!

【设计意图::本环节就利用了"异质同构"的艺术特点,让孩子利用纸和废旧材料参与制作布老虎,尽管占用了一部分课堂时间,却增加了教学的功效。简易、朴质、便捷是大多数民间美术作品的特点,学生在大多数情况下是有能力操作实践的。在实践过程中,实际上是加深学生理解,协助实现教学目的的。】

(五) 展示游戏(3分钟)

让我们跟着音乐一起来玩一玩自己制作的布老虎。(在《两只老虎》的音乐中进行音乐游戏。

【设计意图::让学生品尝到自主学习,主动探究,积极参与成功后的喜悦,提升课堂气氛。】

(六)课后拓展

1、其实布老虎除了可以供人玩耍还有其它的寓意呢?你知道吗? ( 教师介绍:在民间传统观念中,布老虎是勇敢、强壮、健康的象征,老虎能驱邪,能让孩子们无灾无病,健康成长。难怪大家这么喜欢它呢!)

2、看……人们还把它做成了鞋、包、枕头……看老师也做了一些,有小闹钟、储蓄罐,还可以做笔筒……

【设计意图::本课的最后环节,就是引导学生投入到更广阔的视野中去发掘民间玩具布老虎的魅力。教育家杜威说:“教育即生活”,教育的目的就是为了更好的生活,此环节的设计也是将民间玩具进一步引入学生的日常生活。】

(课件) 根据教学活动的安排,板书设计分三部分:

课题:中国民间玩具

副课题: ——布老虎

造型特点展示图和用色特点展示区

关于中国民事同居协议书(精)九

答辩人:李xx,男,汉族,19xx年x月x日出生,现住xxxx。

答辩人因与上诉人中国xx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x市分公司、被告人王xx之间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上诉人质疑答辩人误工费没有任何依据。

答辩人在一审期间提交了《xx市劳动合同》证明合同约定答辩人工资为每月15000元,也提供了用人单位工商营业执照证明用人单位合法身份,根据我国司法惯例已经完成了举证责任。上诉人对答辩人的举证只是表示怀疑,却不能提出任何反证推翻答辩人的举证,因此这种所谓质疑没有任何法律效力。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根据我国司法实践,只有在受害人不能举证其收入状况的特殊情况下才是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上诉人完全无视《解释》的明文规定,显然是一种企图逃避足额赔偿责任的行为。

二、原审法院的判决合法有效。

原审法院虽然没有完全支持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但是对其直接财产损失基本予以了支持,符合《解释》规定和《xx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工作座谈会会谈纪要》(以下简称《纪要》)精神,实用法律并无不当,应依法予以维持。

上诉人认为停车费110元不属于直接财产损失,对于有私家车的当事人而言,停车费毫无疑问是因为交通事故而直接增加的费用,上诉人不可能要求答辩人有车不开而必须使用公共交通工具或出租车。

至于交通强制险的赔付分为医疗限额与死亡赔偿限额,在司法实践中只适用于投保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的情形。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被保险机动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车人员、被保险人以外的受害人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依法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因此上诉人须在交通强制险的限额内先行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第三者责任险予以承担。无论是交通强制险还是第三者责任险,上诉人都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因此上诉人的辩解没有任何实际意义。

保险公司存在的价值,就在于能够转移投保人的赔偿风险,保险公司生存的前提也就在于能够后起到风险转移作用。可是,投保人发生保险事项后,作为保险公司的上诉人不是快速理赔从而赢得潜在客户的信赖,而是滥用诉权和上诉权制造理赔的障碍,不仅损害了答辩人的合法利益,也损害了上诉人的社会声誉和商业利益。一个轻易挑起诉讼的公司,是一个缺乏社会责任和商业道德的利益集团,频繁陷入诉讼所导致的是“损人不利己”的恶果。

综上所述,本案上诉人提出的要求改判的理由不成立不成立,建议法院依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零xx年x月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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