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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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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精选18篇)
2023-11-20 10:56:54    小编:ZTFB

在撰写报告时,我们应该充分考虑读者的背景和需求,以确保信息传递的有效性。报告的篇幅应该适中,不要过于冗长,但又不能缺乏必要的详细信息。在写报告之前,我们可以向他人请教和征求意见,获得更多的反馈和建议。

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篇一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工作计划安排,日前,法工委在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谢方兴的带领下,对我区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听取了区人民法院的工作汇报,查阅有关案卷和资料,并与区政法委、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等有关单位负责人以及律师代表进行了座谈,征求了对刑事审判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法工委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进一步强化宣传教育,扩大刑事审判社会效果。要主动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及群众代表旁听一些社会影响大、群众普遍关注的刑事案件,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和支持。加强与新闻媒体和有关宣传单位的联系,对大案、要案进行公开审理、深入剖析、广泛宣传,使其真正起到宣判一案教育一片的作用。针对诱发犯罪的社会管理方面的问题,适时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有关部门改进、创新管理,堵塞漏洞,提升社会管理水平,有效预防犯罪。要深入基层开展法制宣传,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开展社区矫正工作,引导群众妥善解决各种利益冲突,提高群众法制意识。

2、进一步强化审判职能,不断提高案件审判质量。要准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坚决防止片面、机械地理解和适用法律,确保不枉不纵。要积极推进量刑规范化工作,依法规范刑罚自由裁量权的正确行使,确保作出的判决、裁定经得起法律衡量、经得起社会评价、经得起历史检验。要切实落实证据裁判制度,规范庭审举证、质证,推进关键证人和鉴定人出庭作证,依法排除非法证据,依法定罪量刑。要完善裁判文书的审核制度,强化对裁判文书的法理、情理、事理的论述,确保裁判文书质量。同时要建立健全刑事案件错案报告和违法审判追究制度,防止错案的发生。

3、进一步强化创新意识,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要积极探索刑事和解方式的运用,结合多元纠纷解决机制,最大限度地化解矛盾,发挥好刑事审判在惩治犯罪和保障人权方面的作用,确保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政治效果的有机统一。要认真执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严格人民陪审员从任用到管理的各项程序,保障其依法履行职责。加强与公、检、司等相关部门协调配合,健全工作机制,交流通报情况,共同研究解决疑难复杂问题。积极推动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依法保障被害人合法利益,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4、进一步强化队伍建设,提升刑事审判司法水平。加强思想政治教育,牢固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增强司法为民意识,培养敬业献身精神。加强业务能力建设,强化审判业务培训,组织开展庭审观摩、法律文书评比等活动,取长补短,逐步提升刑事审判人员认定事实、适用法律、释法说理和化解矛盾纠纷的能力。合理司法资源配置,调整充实刑事审判队伍,妥善解决案多人少的矛盾。加强廉政建设,强化权力运行监控,增强拒腐防变能力,确保司法廉洁、执法公正。

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篇二

目标:将本公司物流发展到全球各地,并且能实现随订随到。打造国际第一物流品牌,为供应商和消费者提供给便捷更快速更高效的服务!

理念:顾客至上成就别人,提升自我,做有责任的企业,坚持以客户为唯一中心,适配为我们的最高标准。致力于开发研究最卓越的服务模式来满足并超越客户的需求,快速回应市场变化更是我们的追求目标。

二、公司的经营策略。

首先我们打算先从国内市场进行下手,毕竟国内还是要方便很多,投入的物力、人力、财力相对与进军国外市场投入的物力、人力、财力还是要小很多的,一个公司才起步不可能以下做的太大的,要一步一步的成长的',然后在国内就要先从大城市入手,第一个原因是大城市相对于中小城市来说有更多的这种物流需求,交通也是比较便利的,这就使得我们能有更多的客户,还能减小我们物流线路的投入,然后我们在进入中小城市,一步一步的往下,占领国内市场,最后有了相当的人力、物力、财力与经营经验、策略的支撑,我们就要进军国际市场。最终达到面向全球。

三、所担任角色的任务。

1.调度中心首先先接收从总经理那发过来的托运单和补货单。

2.调度中心处理托运单,并生成计划运输单。

3.调度中心处理发货单,并生成计划运输单。

4.调度中心处理补货单。

5.调度中心处理计划运输单。

6.发送运输单给仓库中心。

四、实习中存在问题。

1.在实习的过程中遇到一个很不爽的问题就是车辆不足。

2.仓库分配货物时很多东西都分到一个仓库了,有时那个仓库都装满了,有的仓库还是空的。

3.预计不足,造成仓库购买过多。花了很多钱,仓库还没用.。

4.开始没有确认收货时,我们一直点击入库,一直提示说没有入库。

5.实习开始时可以投入广告,我们并没有怎么投入,可能没打出一个好的名气。

6.还有由于预算的不足,买车买得不够好多城市用公路运输是不能运输,然后只有更换运输方式,这样就造成了增加额外的费用。

7.还有开始由于经验不足,把每条线路的报价都报的好低的,然后就导致我们最后送出去的货物有时一笔单子只能赚几百或者几十块钱。

8.开始买车时,由于线路、城市的都不是很明确所以买车的时候不知道每个城市该买多少或者哪些城市该买那些城市不该买,或者说暂时不用买。结果我们就一起买了,然后就有很多城市可不够用,或者有些城市买的车更本就没用上。虽然可以进行车辆调派从一个城市调派到另外的一个城市,但还是浪费了时间,增加了成本。

9.还有运行过程中那种由别的公司托运的托运单开始不清楚是怎么回事,然后我们就接了,结果最后发现亏了好些钱。

10.开始对于市场需求的不了解使得我们在开辟线路的时候有些城市的线路没有开辟,而有的线路又没用上的。

11.仓库中心要先确认入库通知,然后运输单确认,然后入库卸货,开具入库单最后交给运输中心要先确认收货,开始对业务流程不熟悉,没有开具入库单然后就想去确认收货,一直不能成功。最后流程熟悉了后就知道了。

12.调度中心生成计划运输单过后是要交给运输中心,然后运输中心进行下一步操作,但那时流程不熟悉,到了下一步结果就找不到了该怎么处理。

13.公司主要的营业额是来自于海外单,国内的单子由于操作较慢、业务部很熟悉、线路价格比较低,然后每笔单子营业额都不是很高。

14.准备、分析、策划不充分,雇佣的司机、叉车、货车、有些时候不够,有些时候却又空着的,没有产生效益。包括角色配合、自己对流程认识、公司设计、策划等方面的不足。

五、实习总结。

在这次实习中我扮演的角色是调度中心,我觉得我扮演的调度中心工作其实不是很多,最主要的就是及时快速的处理总经理那边接收的订单,处理托运单,并生成计划运输单,处理发货单,并生成计划运输单处理完成其它发货单。处理补货单,处理计划运输单生成运输单,然后将生成的运输单发送给仓库中心,有仓库中心受理运输单。

在这次实习中我也体会到了要开一个物流公司所需要的物力、人力、财力都是相当之巨大的,并且一个好的经营策略与经营方案是多么的重要的。

从这次实习中深深的体会到了什么叫做商场如战场,一步走错满盘皆输,在这次实习中有好几个公司都破产了,特别有一个公司糊里糊涂的和另外一个公司签了一个合同结果就造成了本来大概有10000000元的虚拟人民币,但是就那一个订单就让那那个公司亏到了大约倒欠10000000元的虚拟人民币。虽然这只是在一个虚拟世界里,这就和一个游戏一样,但也有输有赢,假如这是一个真实的世界,我想结果可能就不是只是输掉了10000000元的虚拟人民币那么简单了,输掉的可能自己想都想不到。

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篇三

1.税收中性原则。它是指征税不应该影响企业在电子商务交易方式之间的经济选择,不应该对高新技术的发展构成阻力。以我国目前的国情而论,更应如此。在我国信息产业还处于稚嫩时期,网址资源已相当紧张,加上我国企业传统经营方式落后,机制僵化,信息不灵,因而急需上网经营。如果我国税收政策阻碍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仅会妨碍企业的经营发展,而且使税收也变成无源之水、无本之木。

2.公平税负原则。首先,从长远来看,应保持传统贸易与电子商务的税负一致。因为传统贸易和电子商务只不过是贸易方式的变革,交易的本质还是相同的。其次,要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微软公司的罗杰・纽曼强调:“税法若想生效,需要全球的和谐。如果一个国家单方面出击,就会出现双重征税的情况。”同时他不仅希望各国政府要彼此合作,而且还希望同纳税人合作,以求做到对电子商务的征税公平合理。

3.适当优惠原则。即对目前我国的电子商务暂采用适当轻税的税收政策,以促进电子商务在我国的迅速发展,开辟新的税收来源。其实世界各国对电子商务征税暂时优惠的态度还是一致的,例如美国前总统克林顿就公开表示赞同各州和地方的政府在之前不得向通过internet达成的商业交易征收新的税收,并且为促进电子商务走向成熟,美国政府甚至还主张商品由网络进行的交易,如电脑软件及网上服务等一律免税。

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有利于实现由“点的稽查”向“面的稽查”的转换,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推动了税收征管的方法和手段逐步走向现代化;电子商务的使用有效地降低了税收的征管成本,并且促进了税务部门的廉洁建设。

电子商务指交易双方通过internet(国际互联网)进行的商品或劳务的交易,具有高度的流动性和隐匿性。任何人只要有一台计算机、调制解调器和一根电话线,通过国际互联网人口提供的服务便可进入国际互联网参与电子商务。广义上讲,电子商务分为两种类型。第一种类型,互联网主要为有形交易起到通讯或分配的媒介作用,即客户可直接从网上购买产品或劳务。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商务担任的角色实际上是无异于传统的电话、电传等通讯工具,发挥的作用比较有限,并不影响传统的税制原则的运用。第二种情况,互联网是作为有形交易的一种替代形式而存在,即数字化信息交易、计算程序、书籍、音像或图象等信息都能被数字化以电子传递形式转让。这种交易不需要交付任何有形物品,只需轻点鼠标就能完成,购买方式也可通过信用或电子货币形式很轻易地完成支付行为。正是这种无纸化交易行为对于现行税制的基础形成了强大的冲击。电子商务的这两种收入特征为传统的税收概念带来了一系列问题。

1.税收缺位,税收大量流失。由于电子商务带给用户更加便捷的交易方式和更加便宜的交易成本,以致电子商务越来越被跨国公司所采用。据统计,目前,世界上最大的500家公司已有85%加入了国际互联网,营业额达到40亿美元之巨。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致使税务管理部门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管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规范和约束企业的电子商务行为;出现了税收管理真空和缺位,导致应征的税款白白流失。从理论上分析,从互联网上流失的电子商务的税收主要有关税、消费税、增值税、所得税、印花税等。据测算,美国的函购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之后,政府每年大约损失各种税收约30亿美元。由于电子商务可以有效地规避税收义务,大大降低企业税收负担,因此,一些企业纷纷通过上网规避税收,牟取暴利,在逃避大量税收的同时,打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一些国家和地区已意识到电子商务税款流失的严重性,并在税率上对网络贸易和传统贸易区别对待,采取畸轻畸重的作法。显然,这种作法是对电子商务的歧视和遏制,同时又表明新的税负不公随之而生。

2.传统课税凭证的电子化、无纸化,加大了税收征管和稽查的难度。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是建立在有形的凭证、账册和各种报表的基础上,通过对其有效性、真实性、逻辑性和合法性等的审核,达到管理和稽查的目的。而电子商务的各种报表和凭证,都是以电子凭证的形式出现和传递的,而且电子凭证可以轻易地修改、删除而不留痕迹和线索,无原始凭证可言,使得传统的税收管理和稽查失去了直接的凭证和信息,变得十分被动。因此,加强电子商务的税收管理,从长远看要改进和完善现行的税制以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趋势,而当前更需要研究管理电子商务的有效监控手段,用电子化的税务征管手段来管理电子化的商务活动。如通过开发和利用高科技技术来鉴定网上交易、审计追踪电子商务活动的流程,简化纳税登记、申报和纳税程序,从而达到有效征收税款的目的。

3.对传统税收基础的影响和挑战。

第一,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商品、劳务和特许权难以区分。因为商品、劳务和特许权在电子网络上传递时都是以数字化的资讯存在的,税务当局很难在其传递中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同时数字化信息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等特征又使得电子商务所得性质的划分困难重重,从而导致税务处理上的混乱和难于区分。此外,作为流转税主要税种的增值税也不能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在实际操作中出现了许多问题。如对电子版本的书刊作商品还是劳务处理,在增值税的处理上不大一样;对其他软件产品也存在类似划分不清的问题,从而使增值税遇到界定不清的麻烦。

第二,难以确定客户身份。按照现行税制,判断一种商业行为是否应课税以及课税的数量与客户身份密切相关。比如我国目前实行的出口退税和对进口商品征收关税的政策,这些活动都必须查明客户的身份。如果将现有的税收原则不加修改的应用于电子商务税收,本来有纳税义务的其他企业很可能冒充自己向国外供货并以此骗取出口退税,或是通过隐瞒商品的真实消费而逃避进口关税。虽然科技在不断发展,但是从技术角度讲,无论是追踪付款过程还是供货过程,都难以查清供货目的国或买方的身份,从而无法确认应征税的贸易究竟是国内还是国际贸易,使传统的税制在应用过程中遇到了极大的困难。

第三,容易陷入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并行着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然而,internet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首先,internet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加之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会形同虚设。

第四,常设机构难以确定。根据大多数税收协定,一国对企业的营业利润课税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1992年的《oecd范本》第。

五条将常设机构定义为“固定营业场所”,具体包括办事处和分设机构。显然,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是包括人和物两方面内容的,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大量居民能够利用设在来源国服务器上的网址进行交易活动,这样就产生关于该服务器上是否可以作为一个常设机构的问题。《oecd范本》还规定,非居民利用非独立代理人在一国从事经营活动,如果该代理人有权以企业的名义签订合同并经常行使这种权利,则可认定该居民在国内有常设机构。这样看来,似乎如果该居民的所有合同都是通过服务器(isf)协商和签定的,就可以认定isp的非独立代理人身份,从而确认该居民在国内设有常设机构。然而,在现行税收体系下,大多数国际税收协定都将非独立代理人指为“人”,若将1sp视为代理人则与此概念产生了矛盾。

第五,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原来由人进行的商业活动现在则更多地依赖于软件和机器来完成,这样就使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同时电子商务使大型跨国公司更轻易地在其内部进行转让定价,甚至任意一家上网交易的国内企业都可以在免税国或低税国设立一个站点并籍此与他国企业进行商务活动,而国内企业将作为一个仓库和配送中的角色出现。可见,国际避税也是电子商务面临的一个严峻的问题。

(一)税务登记环节。

1.对isp(因特网服务提供商)进行登记管理。因为目前上网的三种方式(拨号、虚拟主机、专线)都必须经过1sp的中介代理,通过对其进行登记,可以了解和掌握in-ternet用户注册域名、地域分布及其他有关情况。抓住电子商务交易的主体,以便实行税源监控。

2.对网站进行登记管理,特别是一些综合网站,像中国的四大门户网站,其业务很大一部分是从事网络服务。掌握其从事电子商务的详细资料,有利于税务机关监控电子商务的全过程。

3.对用户进行管理。现在网上交易主要集中在btob、btoc之间,ctoc交易量还很少。但随着网络的'发展,个人用户将不只是网络资源的消费者,也必然成为网络资源的提供者并取得相应收入,对这些收入也应纳入税务管理之中。

(二)税收征收环节。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

(1)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利用互联网技术,建立税务、银行之间的虚拟专用外联网,而其他单位部门则不能登录。利用该网络共享信息,传递数据文件,委托银行直接支付缴税或采取通知银行支付缴税方式完成税款的上缴。同时要求银行内部加快网络组建,在各银行之间建设一个统一的电子商厦和电子支付网络,解决好目前国内各种信用卡与税务征收机关缴款网络的兼容问题,以便纳税人可以在任一地点,任一时间将税款划人征收处,同时也能加强对企业开设银行帐户的监控,以免漏征。

(2)要求商务网站提供其所有的开户银行及账号。对商务网站来说,其开户银行和结算帐户是相对稳定、公开的,其帐户数额的变化可反映出其收入情况。但在以电子货币为支付手段的情况下,商务网站考虑到各方面安全问题,会对各种数据、信息进行加密,从而导致征收难度的加大,所以有必要更改有关法律,赋予税务机关在电子商务模式下一定的特殊检查权,使像漯河税案这样的例子不再重演。

(3)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和人才的培养,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商业用户的连接,结合物流的控管,真正实现网上监控与稽查。同时应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积极推行电子报税制度,实现数字认证和纳税资料备案制度。

电子商务的发展,为税收法制建设以及税收征管提出了新的要求。针对电子商务所带来的税收问题,借鉴国际先进经验,结合我国实际情况,可尝试采取如下具体对策。

1.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上网交易手续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首先由纳税人申请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填报《申请电子商务登记报告书》,并提供网络的有关材料,特别是计算机超级密码的钥匙备份;其次,税务机关要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要注意为纳税人做好保密工作,最好是建立一个密码钥匙管理系统。

2.制定一档优惠税率,实行单独核算征收。网络贸易能够帮助降低成本,提高效率,因此应采用优惠税率征税。但必须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销售等业务,单独核算,如果没有单独核算的,一概不能享受税收优惠。

3.依托计算机网络技术,加大征收、稽查力度。暂时可以设想在企业的智能服务器上设置有追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在每笔交易进行时自动按交易类别和金额计税、入库。长远来看还是需要开发一种电子税收系统,从而完成无纸税收。这不仅提高了对传统贸易方式征税的征管力度,而且也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的征税要求。

4.作好信息的收集、整理和储存,强化征税信息管理。对待电子商务,重点是要加强国际信息、情报交流,因为电子商务是一个网络化、开放化的贸易方式,单独一国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纳税人的情况。只有通过各国税务当局的密切合作,收集来自世界各国的信息情报,才能掌握纳税人分布与世界各国的站点,特别是开设在避税地的站点,以防上网企业偷逃税款。

5.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对电子商务的税收条款。在制定税收条款时,考虑到我国仍属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结合电子商务的特征,在我国现行的增值税、消费税、所得税、关税等条例中补充对电子商务征税的相关条款。6.提高税务干部队伍素质。这既是“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的要求,也是适应网络经济的要求。要强化对电子商务的管理,税务干部队伍不仅要精通经济税收专业知识,更需要精通电子商务管理技术,只有拥有一支这种一专多能的税务干部队伍,才能应对网络经济和电子商务提出的严峻挑战。

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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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篇五

[摘要]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

针对电子商务这种新兴的商务模式,给传统的税收工作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我们应该借鉴国外经验、结合我国实际,确定我国电子商务的税收原则,并加强对电子商务的税务管理。

国际互连网的迅速普及,以及在此基础上形成的全球化电子商务构架,在改变传统贸易框架的同时,必然在某种程度上给现行税制及其管理手段提出新的要求和新的课题。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型的商业形式,必然与税收发生联系,并对传统的税收政策及税收管理带来一系列影响,比如:电子商务以网络载体进行交易难以监控、身份确认变得困难、动摇了凭证审计的基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开发加大了税务机关获取信息的难度、商业中介作用弱化、企业可以利用在低税国或免税国的站点轻松避税、通过网络提供的信息服务费用很难稽核、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难以稽核、广告收入应征税款存在流失风险、贸易上的国界概念日渐模糊,等等,总结如下:

我国现行税法基本上是针对有形产品制定的,并以属地原则为基础进行管辖,通过常设机构、居住地等概念,把纳税义务同纳税人的活动联系起来。

而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

伴随企业通过网络贸易避税现象的逐渐增多,税法本身应具有的公平、效率等原则正一步一步受到威胁。

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国际税收管辖权的冲突问题。

主要是指来源地税收管辖权与居民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传统的解决办法是通过双边税收协定来减轻或消除国际重复征税,但电子商务的发展,一方面使得收入来源地的判定发生争议,如通过因特网的跨国医疗诊断服务;另一方面导致居民身份认定的复杂化,如网络公司注册地与控制地分化。

这些影响都在原有基础上产生了新的税收管辖权的冲突。

2.课税对象的确认问题。

现行的税法对商品销售收入、劳务提供收入及特许权使用收入等税种和税率均有不同规定。

但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这一观念,将交易对象均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internet上传递,税务部门将难以确认这种以数字形式提供的数据和信息究竟是商品、劳务还是特许权等,所以无法确认课税对象及相关适用税率。

3.传统习惯性的数据原件的认证问题。

法律上最有效的证据是记录业务发生的原件,在手工税务处理环境下,企业的经济业务发生后均记录于纸张上,按会计数据处理的不同过程分为原始凭证、记账凭证、会计账簿和会计报表。

而企业会计则是通过税务部门提供的税收票证和申报表来申报纳税的。

但是,在计算机网络信息系统中的电子商务(无纸贸易)使原来纸质的会计原始凭证的数据直接记录在磁盘或光盘上,由于对电子数据非法修改可做到不留痕迹,这样就很难辨别哪个是业务记录的“原件”,从而导致税收征管中纳税人和课税对象的确认越来越难,使各种各样的逃避税更加容易与普遍。

在电子商务交易总额增长迅猛的预期下,对电子商务的征税是应遵循现行税制,还是单独设立新的税种或附加税,以适应电子商务的特点,这在各国已引起广泛的争议。

5.税款的征收方式问题。

即使在明确纳税人及纳税对象的情况下,由于电子商务越来越倾向于电子货币的使用,特别是之后推出的商业服务软件允许电子现金过户和电子数据交换,无纸化的交易使本应征收的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所得税、印花税等均无从下手。

因为现行税收的征收管理是建立在发票、账簿等这些纸制凭据的基础之上的,再加上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使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来掩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搜集有关资料难上加难。

―般来说,税务行政机关开展税收征管稽查的前提是要准确掌握有关纳税人应纳税之事实和证据,以此作为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与否的依据。

据此,各国税收立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在若干年内如实记账并保存账簿、记账凭证等相关资料以备查,从立法上确立以账证追踪审计作为税收征管基础的通行制度。

而在互连网环境下,基于商品订购、款项支付等都是一系列无纸化的虚拟网上交易,交易合同、订单、销售票据等也都以容易修改和删除的电子形式存在,这就使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面临着直接的管理难题。

且不说,众多潜在应纳税人还可以使用加密方式来掩盖电子商务交易的相关信息。

据此,如何加强电子商务税收中的税务稽查监管以防止税收收入流失无疑是值得作出立法应对的问题。

二、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

目前,各国(主要是电子商务较为发达的美国、日本、欧盟等国家和地区)和国际性组织对生产商务的税收问题进行了深入、广泛的讨论和研究,已有少数国家颁布了一些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法规,一些国际性组织(如经济合作与发展组织―――oecd)已就电子商务税务政策形成了框架协议并确立一些原则。

具体而言,电子商务涉及的税收问题,主要是:是否对电子商务实行税收优惠,是否对电子商务开征新税,如何对电子商务征税。

但不应该将注意力集中在如何征税上。

国际上对电子商务不征税将持续二三年的时间,我国应利用这段宝贵时间,抓紧制定、建立我国的对电子商务的税收优惠政策。

在国际上普遍对电子商务进行免税的情况下,我国对电子商务征税,不利于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

另外,以我国目前的技术水平(国际上也是如此),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税收成本高,技术上也无实现可能。

此外,我国尚未建立一支既懂电子商务技术又熟悉税收政策的具有综合素质的税务队伍。

更重要的是,我国还未建立健全与电子商务相关的配套法律。

1.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即通过电子商务达成的交易与其他形式的交易在征税方面要一视同仁,反对开征任何形式的新税或附加税,以免妨碍电子商务的发展,而应着力考虑现行税种与网上交易的协调。

2.应坚持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我们意识到欧美等国作为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自己的对策,放弃地域管辖权将失去大量税收收入。

所以应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在互利互惠的基础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

3.公平税负原则。

即指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制定应使电子商务贸易与传统贸易的税负一致,同时要避免国际间双重征税。

4.应坚持区别对待的原则。

对于完全意义上的网上交易,如国内供应商提供的软件销售、网络服务等无形产品,无论购买者来自国内还是国外都应暂时免缴销售税,而对于以网络为媒介的间接电子商务形式,如利用网上订货形成的实物交割交易形式,应比照传统交易方式征收销售税,在这里适用的是相同的税制。

5.应坚持便于征收、便于缴纳的原则。

税收政策的制度应考虑互连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如采取电子申报、电子缴纳、电子稽查等方式,便于税务部门征收管理以及纳税人的税收奉行。

德国税务稽查部门设计了通过金融部门资金流动掌握电子商务企业涉税信息的方案,以及“反向征税”机制等。

7.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站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上参与国际对话。

随着我国加入wto,随着全球经济―体化进程的加快,电子商务在我国的应用会进一步普及。

国际互连网贸易的蓬勃发展促使世界经济全球化、一体化,也使得国际税收协调在国际税收原则、立法、征管、稽查等诸方面需要更紧密的配合,以形成广泛的税收协定网。

因此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互连网贸易税收理论、政策的制定,并积极参与国际对话。

总之,税收政策应在加强征管和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阻碍网上贸易的发展,坚持以居民管辖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积极参与制定电子商务税的国际合作。

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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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篇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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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八

由于电子商务交易总额的迅速扩大,无疑将成为各国政府一笔巨大的潜在税收来源。政府应否对其征税,众说纷纭,有的经济学家认为应该征收“比特税”;有的主张开征一种电子商务税。不管怎样,对电子商务征税已是一种必然趋势。如果对电子商务征税,具体操作将是一项非常复杂的工程,电子商务引发税收问题的复杂化主要是因为网络没有地域的限制,使得商务活动由传统的迂回模式变为直接模式。同时,由于网上交易被无纸的操作和匿名所取代,也使税收工作遇到了前所未有的制度难题、征管难题和技术难题。电子商务对税收的影响具体有以下几个方面:

1.税收负担明显不公。各国现行税制普遍倡导的税收中性原则要求对互联网上的电子商务与传统贸易取得的相似的经济收入同样征税,不能因贸易方式不同而有所不同。但是由于电子商务是一种新生事物,各国相应的法律框架正在构筑,传统的征管手段又相对落后,使得互联网经营企业与传统贸易企业之间存在税负不公的情况。这种税负不公可分为两种情形:一是由于现行税制是以有形交易为基础制定的,从事“虚拟”网络贸易的企业可以轻易避免纳税义务,导致从事互联网贸易的企业的税负明显低于传统贸易企业的税负;二是由于一些国家和地区不甘心大量的税收收入从指缝间流走,采取新的举措导致新的税负不公,如欧盟对网络传送和实物传送作了区别,若一个基地在德国的公司对欧洲的医生销售技术杂志,只需缴纳较低税率的增值税,但若该杂志是通过网络传送的则需按最高税率缴纳增值税。结果实质相同的两单交易,税负却明显不同。

2.税款流失风险加大。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迁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还来不及制定相应的对策,造成“网络空间”上的征税盲区,导致大量税款流失。

3.常设机构等概念难以确定。“常设机构”在国际税收领域是一个很重要的概念,它是1963年在oecd范本草案中提出的。常设机构是指在某一国境内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经营场所,包括管理场所、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等。现行税制判断是否应课税的前提是经营者必须在该国设有常设机构,并取得归属于该常设机构的所得,从而由该国政府行使地域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而电子商务的出现,使传统的常设机构概念的适用性受到了严重限制。由于电子商务活动建立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网上的经营没有所谓的“场所”、“基地”或人员出现,大量消费者和厂商在互联网上购买外国商品和劳务,外国销售商并没有在本国出现,因而不能对外国销售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征税。

4.税收管辖权的范围很难界定。税收管辖权的范围一般来说是指一个主权国家的政治权利所能达到的范围。目前,世界各国实行的税收管辖原则并不统一,有的实行地域税收管辖权,有的实行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有地域税收管辖权和居民税收管辖权合并实行的。一般来说,发达国家有大量的对外投资和跨国经营,因此,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居民税收管辖权,而发展中国家刚好相反,他们更侧重于维护自己的地域税收管辖权。电子商务的出现和发展使经济活动特别是商品和劳务的交易活动与特定地点的联系弱化,经营者之间的网上交易不再有任何地域界限,从而使税收管辖权的界定和协调遇到难题。在网络空间中,很难确定活动者的国籍和登录者的准确地址,无法确定经营者所在地或经济活动的发生地,也无法确定劳务提供者所在地,从而割断了与税收管辖权有关的“属地”或“属人”两个方面的连结因素,使得确定由哪一个国家或地区行使哪一种税收管辖权进行征税非常困难。

5.征税对象的性质和数量难以确定。在传统的经营模式下,大多数国家的税法对于有形商品的销售、劳务的提供和无形资产的使用作了比较严格的区分,并且制定了不同的课税规定。如销售商品的课税取决于商品所有权在何地转移或销售合同在何地商议并签定;劳务课税取决于劳务的实际提供地等。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一部分商品的存在形式,事实上已使商品从“有形”变为“无形”,交易对象被转换为“数字化信息”在网上传送以实现销售,使传统的以产品实物形式确定征税对象的有关税法规定在这里失去了基础。税务部门很难在其传递中确定它是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同时数字化信息易于传递、复制、修改和变更也使得电子商务所得性质的划分变得更为复杂。最常见的方式各种书籍、音像制品等通过网上交易完成下载,形成数字化产品,判断其属于销售商品还是提供劳务进而征收增值税,还是将其视为无形产品或著作权的转让进而征收营业税,很难确定。另外,税务机关很难发现、把握和监控通过网络销售数字化产品的真实情况,即使经营者主动申报或税务机关能够发现数字化商品的销售,也不易掌握其真实的经营情况,无法据以征税。

6.国际避税现象将更为突出。由于互联网上没有地域的概念,作为互联网上唯一标识方式的网址与交易双方的身份和地域都没有关系,再加上国际互联网的高流动性和隐蔽性特点,使电子商务交易的双方都能够轻易的隐匿住所或进行匿名交易。另外,企业还可以在互联网上轻易的改变站点,因而任何一个企业只要拥有一台计算机、一个调制解调器和一部电话,就可以选择一个免税或低税国设立站点,利用低税或免税国的站点与国外企业进行商务洽谈和交易,而把国内作为一个存货仓库,从而轻易避税。越来越多的跨国企业集团为了降低成本,逃避税收,更多地运用电子数据交换技术,使得企业集团内部高度一体化,通过定价转让来达到目的。

7.加大了税务稽查的难度。税务机关要进行有效的征管稽查,必须掌握大量有关纳税人应税事实的信息和精准的数据,作为税务机关判断纳税人申报数据准确性的依据。为此,各国税法普遍规定纳税人必须如实记帐并保存帐簿、记帐凭证以及其他与纳税有关的资料,以便税务机关进行检查。但在互联网这个独特的环境下。由于订购、支付、交付等都在网上进行,使得无纸化程度越来越高,订单、合同、作为销售凭证的各种票据都以电子形式存在,且电子凭证又可轻易的修改而不留下任何痕迹,导致传统的凭证追踪审计失去基础。同时,电子商务的发展刺激了电子交付系统的完善,联机银行和数字现金的出现,更加加大了税务机关稽查的难度。

信息时代是属于全人类的,正像经济全球化不仅为发达国家赢得了更多的财富,同时也促进了发展中国家的经济发展一样,网络经济的繁荣也必将使全世界受到影响。中国作为最大的发展中国家,目前尚处于电子商务的初级阶段。因此从目前国内情况看,相对于传统商业创造的财富而言,网上交易仍只占相对从属的地位。但从整个国际大环境看,由于我国电子商务刚刚起步,所以在未来较长一段时间里我国都可能主要作为电子商务的消费国,而电子商务的发展在一定程度上会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如果免征互联网贸易的`“关税”和“增值税”,将会严重影响我国的经济利益。针对这种情况,我国税务机关要密切关注电子商务的发展态势,对电子商务带来的税收问题尽早研究,要从税收政策和网上监管技术两方面积极作好准备,在尊重国际税收惯例,维护国家主权和利益的前提下,制定符合中国国情的互联网贸易税收征管解决办法。

1.明。

(1)坚持税收中性原则。税收政策应在加强征管、防止税收流失的同时不阻碍网上贸易的发展。目前世界上已颁布网上贸易税收政策的政府和权威组织都强调取消发展电子商务的税收壁垒,坚持税收的中性和公平原则。在考虑电子商务税收政策时,也应以交易的本质内容为基础,而不考虑交易的形式,以避免税收对经济的扭曲,使纳税人的决策取决于市场规则而不是出于对税收因素的考虑。

(2)坚持便于征收、便于缴纳的原则。税收政策的制定应考虑互联网的技术特征和征税成本,便于税务局征收管理及纳税人的税收奉行。

(3)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要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居民管辖权和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应意识到发达国家提出以居民管辖权取代地域管辖权的目的是保护其先进技术输出国的利益。发展中国家如果没有相应的对策,放弃地域管辖权就会失去大量的税收收入。

(4)坚持财政收入原则。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相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长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2.采取有效措施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加强监管。

(1)建立备案制度。即责令所有开展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将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上报当地税务机关,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

(2)建立登记与单独核算制度。即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的销售等业务,单独记帐核算,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便于税务机关控制与管理。

(3)对商务性外汇汇出实行代扣税制度。目前电子商务的发展往往有利于发达国家,而不利于发展中国家。为维护国家利益,可考虑对境内居民(自然人)汇出外汇实行外汇用途申报制度,其中属商务性的,可由汇出邮局或银行代扣一定比例的税款,从而提高境内居民消费境外商品或劳务的成本,以遏制外国产品可能对国内市场造成的冲击。

(4)加强与有关部门、组织或行业的协调配套运作。要联合财政、金融、工商、海关、外汇、银行、外贸、公安等部门,共同研究电子商务运作规则及应对电子商务税收问题的解决方案,并通过纵横交错的管理信息网络,实现电子商务信息共享。

3.积极参与制定有关电子商务的法律、法规、制度。现行的税收法律法规对新兴的网络贸易已显得力不从心,我国应对由于电子商务的出现而产生的税收问题有针对性的进行税法条款的修订、补充和完善,对网上交易暴露出来的征税对象、征税范围、税目、税率等问题适时进行调整。对电子商务环境下出现的国际税收问题,应当通过对一些传统的税收概念重新修订和解释使其明确化,并使之能够适应电子商务环境,如对“常设机构”概念的重新定义等。

4.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由于电子商务是以一种无形的方式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中进行交易的活动,其无纸化操作的快捷性,交易参与者的流动性,使税收征管中税务部门与纳税人之间信息不对称问题尤显突出,使得电子商务中的税收征管出现了许多“盲点”和漏洞。要提高现有征管效率,关键是解决信息不对称问题。一是加强税务机关自身网络建设,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联网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结,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由税务机关对纳税人申报有关上网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三是从支付体系人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征管中出现的高流动性和隐匿性,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中的支付体系作为监控、追踪和稽查的重要环节。

5.培养面向“网络时代”的税收专业人才。人类社会的每次飞跃,高素质的人才都起着决定性作用。在“网络经济”时代,税收事业的发展同样离不开德才兼备的优秀人才。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与人才的竞争。并且,电子商务本身是一门最前沿的学问,围绕电子商务的各种相关知识也在不断发展,而目前我国税务部门大多缺乏网络技术人才,缺乏必需的电子商务知识。因此,要顺应时代潮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业务知识又懂电子网络知识的复合型人才,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面。

6.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它的开放性、无国界性使得一个国家的税务当局很难全面掌握跨国交易的情况,为此,各国税务机关只有在互惠互利的原则下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包括国际情报交换、协调税基与税率、协助征管等,才能全面、准确地了解纳税人的交易信息,为税收征管和稽查提供详实、有力的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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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篇九

   信息革命在推进税收征管现代化,提高征税质量和效率的同时,也使传统的税收理论、税收原则受到不同程度的冲击。电子商务所具有的无国界性、超领土化以及网络化、数字化等特点,使现行税法落后于交易方式快速演进的步伐,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对现行税制要素的挑战。

    1.纳税主体不清晰。纳税主体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谁是纳税人都很清楚。而网络经济超越了国家界限,交易迅速、直接.交易的主体具有虚拟性,使纳税主体国际化、边缘化、复杂化和模糊化。

2.征税对象不明确。电子商务中许多产品或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通过电子传递来实现的,传统的计税依据在这里已失去了基础。由于数字化信息具有易被复制或下载的特性,很难确认是商品收入所得、提供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使得课税对象的性质变得模糊不清。

3纳税环节将改变。网络经济贸易的一个特点是交易环节少、

渠道。

多,这对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

(二)对现行税收管辖权和国际避税的挑战。

1.税收管辖权难以界定。网络贸易中,无法找到交易者的住所、有形财产和国籍,网址与所在地没有必然的联系,因而处于虚拟空间中的网址并不能作为地域管辖权的判定标准。

2.国际避税问题加重。电子商务从根本上改变了企业进行商务活动的方式,商业流动性进一步加强,公司可以利用在免税国或低税国的站点轻易避税。

(三)对现行税收征管的挑战。

1.税务登记的变化,加大了税收征管的难度。现行的税务登记是工商登记,但是信息网络的经营交易范围是无限的。不需要事先经过工商部门的批准,从而加大了纳税人的确认难度。

2.发票的无纸化和加密技术的发展,使得税收征管工作受到制约。传统商业活动征税是以审查账册凭证为基础,而网络贸易中的账册和凭证是以网上数字信息存在的,易修改和隐匿资料而不留任何痕迹。

3.代扣代缴的税收。

方法。

受到影响。传统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由于交易双方的隐蔽性和电子货币的出现,商业中介机构代扣代缴作用的弱化,将会对税务部门的征管工作带来极大的不便。

二、应对挑战的对策。

(一)完善现行税法,补充有关针对网络贸易的税收条款。

1.对在线交易征税。确定有形动产的交易都要交纳增值税;对在线交易的服务归结于营业税范围,计入服务业,按服务业征税;销售无形资产和“特许权”的。按“转让无形资产”的税目征税。

2.建立专门的电子商务税务登记制度。即纳税人在办理网上交易手续后,首先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务登记,并提供网络的相关材料;其次,税务机关在对纳税人填报的有关事项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为纳税人做好__。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1.加强对“资金流”的管理。建立与银行的固定联系制度,在各银行间和税务机关间的网络建立接口,使税务机关能对企业开设账户监控;要求商务网站提供所有会员的开户银行和账号,在检查加密材料的时候要配合税务机关进行检查;开具专用的电子发票.并经税务机关对其真实性进行审核,既保证了交易的安全性,又提高了税务机关征收税收的完整性。

2.实行电子申报方式。税务机关要在互联网上开设主页。用专门的系统软件,将规范的纳税申报表及其附表放在主页中,纳税人可以下载并填写纳税申报表,进行数字加密后,发送到数据交换中心进行审核,同时将结果传递给银行,由银行从企业账户中划拨,并向纳税人递送税款收缴凭证。完成电子申报。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电子商务的全球化引发了许多国际税收问题,我国应积极参与国际电子商务研究,防范偷税与避税行为,妥善解决税收管辖权问题,消除贸易壁垒、避免跨国所得的重复征税以及联合打击跨国偷逃行为。加强国际税收协调与合作,维护国家税收主权,促进电子商务发展。

(四)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

网络知识。

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二)完善税收征管工作。

 

(三)积极参与国际对话,加强税收协调与合作。

 

(四)加快科技发展和人才的培养。

 

电子商务与税收征管,偷逃与堵漏,避税与反避税,归根结底都是技术和人才的竞争。税务部门应依托计算机网络,加大现代技术投入,提高硬件的先进程度和软件的智能程度,在智能服务器上设置具有跟踪统计功能的征税软件,完成无纸化税收,同时要大力培养既懂税收又懂网络知识的复合型税务人员,使税收监控走在电子商务的前列。

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十

摘要: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2007年3月,全国人大代表陈学希提出了“用税收立法管住电子商务”的议题,呼吁改革现行税制,完善税收征管法。2008年3月,同样作为人大代表、四川省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夏绩恩代表提出“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观点。两位代表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对电子商务的看法,但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是由于对电子商务认识不清造成的。

针对陈学希代表提出的议题,笔者认为,现行电子商务税收中首要的任务是划清电子商务各类商务模式的界限,而不是改革现行税制,因为不同性质的纳税主体税收政策是不同的,而目前却有很多b―c模式的网上商店混在c―c模式的网站上,有意或无意地逃避纳税,其中大部分的税款流失都来源于这类网上商店。针对夏绩恩代表的议题,笔者认为,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并非会给予其过渡的税收优惠,如果对电子商务实行过分的税收优惠,就会导致很多线下商店搬到线上,造成更多税款流失,也造成税负上的不公平。

从两位代表提出的议题可以看出,目前大部分人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认识模糊,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也认识不清,导致很多人对电子商务税收存在误区。因此,这里首先要弄清什么是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虽然电子商务发展很快,但大部分人对其认识还比较模糊,有人认为电子商务仅仅是创建一个web网站或网上购物,这种认识仅局限在电子商务多种模式中的一种,其实电子商务涵盖的内容要多得多。

世界贸易组织对电子商务所下的定义是: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经营、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该定义显示,电子商务的组成要素包括两方面:电子方式和商务活动,即必须利用电子方式或电子信息技术来进行商务活动,其目的`是充分提高商务活动的效率。

从上面对电子商务概念的阐释中,可以明确电子商务所涵盖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只有正确认识电子商务,才能全面、系统地讨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主要表现为三种商务模式: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usiness―business简称b―b模式),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usiness―customer简称b―c模式)以及近几年来发展迅速的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customer―customer简称c―c模式)。很多人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仅局限在最后一种即c―c模式上,这种认识其实是很片面的。

由于很多人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认识不清,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仅局限在c―c模式上,况且目前我们国家并未对c―c模式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所以就令这些人产生了一种电子商务不需交税的错觉。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设立新的税种,也没有出台新的税收法律法规,但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下,已经实现对b―b模式、b―c模式的电子商务征税,而c―c模式下电子商务不征税则已成为大家公认的潜规则。目前,b―b模式以及b―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主要按照我国现行流转税的规定计提缴纳税款,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如给课税要素的确定带来困难;给税收征管带来问题;对税务稽查产生影响;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难以界定等等。但随着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税务部门征税手段的进一步提升,相信这些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

现以目前国内典型的c―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淘宝网”上的交易为例,探讨如何界定c―c模式电子商务。淘宝网的商品陈列大致分为五个类目:淘宝商城、全球扫货、闲置拍卖、店铺和聚宝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模式也在不断的创新。以在淘宝网上购买笔记本电脑为例,通常情况下,这类卖家主要是出售二手或闲置的商品,一般数量较少,据此可以简单地判断该交易主体中的卖方为个人。但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不断创新,与那种以出售二手或多余商品的构想不同,以往典型的c―c第三方平台也逐渐从本质上开始了改变,今天打开淘宝、易趣这些网站的时候,面对你的卖家早已不再是某个人名了,取而代之的是类似冠以“时尚店”、“精品店”、“专卖店”这样的网店名称了,此时出售的商品大都也不再是二手物品,而是包装完好的全新商品。从数量上看,这类网店商品种类、数量较多,显然不可能是二手交易或闲置物品的交易,该交易主体中的卖家类型也不应划归为个人,这种企业本质同现实中的个体工商户没有任何区别,因此这种网上商店已不再是人们所认知的c―c电子商务模式,它从经营的业务范围看具有b―c电子商务模式的特征。因此,从电子商务模式的划分标准看,这类网店应从c―c模式中分离出来。

由此可见,淘宝、易趣这种以提供c―c模式交易平台的网站中也不乏企业在向用户兜售商品,这就从本质上脱离了c―c模式电子商务的范畴,这类电子商务模式也主要以下面两种方式存在:b―c―c(business―customer―customer)模式和b―b―c(business―business―customer)模式。b-b-c模式的意思是中间的b直接面对客户,把订单交给第一个b来执行。b―c―c是指c―c平台中的c从b中进货,然后卖给最后的c。例如阿里巴巴网上的卖家可以直接在淘宝网上开店进行零售,淘宝网上的卖家则可以从阿里巴巴的卖家那里直接进货,最后形成b-c-c的模式。电子商务的三种商务模式主要以交易中买卖双方的类型来划分。因此,b―c―c模式、b―b―c模式在本质上应归属于b-c模式电子商务的范畴。各种电子商务模式的关系可以用图1简单表示:

这两种模式的电子商务一般是以c―c模式电子商务的名义经营,很少进行税务登记注册,而经营的业务则属于b―c模式,b―c―c、b―b―c商务平台更像是一个网上虚拟商场的物业主、大买场,一些知名的c―c网站上很多网上商店都属于这两种类型,将b―c业务放在c―c第三方平台上做,就可以逃避纳税。

(二)c―c模式、b―c―c、b―b―c模式电子商务是否应征税。

通常情况下,c―c模式交易中,卖方是不向买方提供发票的,这就说明目前对c―c电子商务模式的态度是不征税的。我国对c―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态度是否合理,到底应不应该对c―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这是很多人讨论的热点。关于这一问题,可以从税收公平性和可行性方面考虑。首先,真正的c―c电子商务模式仅是一个二手跳蚤市场,网络仅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为了克服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我国税法规定对二手商品的买卖除一些特殊商品外并不征税,因此从税收公平性的角度出发,对真正的c―c模式电子商务也不应征税。其次,如果要对c―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在征税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问题。c―c模式电子商务中有一部分是同城交易,交易双方在网上商定交易价格、时间,然后在约定地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这种模式下,卖方不可能给买方开出发票,因之也很难对该类型交易进行监督。因此,让c―c模式电子商务交税既不能体现公平性,又难以对其监督,是不具有可行性的。

通过了解发现目前b―b―c、b―c―c模式网上商店的征税现状,这类商家也不对外提供发票,其后,笔者又通过淘宝旺旺与卖家进行在线交流,结果发现,卖家其实可以开具发票,但是价格要在报价的基础上加4%,从这里就可以看出目前b―b―c、b―c―c两类模式在税收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是否应该将这些网上商店划分清楚并对其征税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是否应该对b―b―c、b―c―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可做以下几点考虑:首先,该类型的电子商务实质上应归属于b―c模式电子商务的范畴,现行税法对b―c模式电子商务是征税的。另外,b―c模式电子商务的性质与现实中的个体工商户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从税收的公平性角度出发,还是要按照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销售货物还应按照销售额的4%缴纳增值税。其次,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随着这部分网上商店的出现,b―c网站里的商户已经同这部分商户形成了竞争,而且是一场不公平的竞争,b―c网站里有的东西这些网店里几乎都有,这些网店不仅享受着低成本的优势,而且税收政策的不同也使两者居于不同的起跑线上。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将在正规的b―c模式电子商务网站京东商城(中国最大的电脑、数码通讯、家用电器产品网上购物商城)上的交易与b―b―c、b―c―c模式下的交易进行对比,从中可以发现,对同一种商品而言,“市场价格”和“京东价格”间有一个差额,而京东价格和淘宝网上的价格也有一个差额。b―c电子商务网站上的价格与网下商店的价格差额体现的是网上交易所节约的成本,而b―c电子商务网站上的价格与c―c电子商务网站上价格间的差额正体现出了两者在税收上的差额。正是这种竞争上的不公平,促使一些b―c网站着手进军c―c市场,同时,网上商店与网下商店也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如果还不对这种新出现的电子商务模式采取税收上的措施,就会导致更多的网下商店以及经营b―c业务的网店搬到c―c网站上,这种变相经营会造成更多的税款流失,也违背电子商务发展的初衷。所以,不论是从税收公平性角度出发,还是从促使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都应该对其征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模式划分不够清晰,尤其是b―c和c―c模式间的界限不明确,这就导致在c―c第三方平台中存在一部分打着c―c模式的幌子而经营b―c业务的企业,造成税款的流失,笔者将其称为b―c―c、b―b―c模式,按照电子商务不同模式的划分标准,这两类模式应划归为b―c模式中。从税收公平性、可行性以及促进电子商务稳定健康发展等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对c―c模式的电子商务不应征税,而对b―c―c、b―b―c模式的电子商务应按b―c模式的标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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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十一

摘要:电子商务的发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重。我国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收原则包括:税收中性原则、财政收入原则、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和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要借鉴国际经验,完善电子商务税收政策,一是要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二是要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三是要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流失税收原则常设机构税收征管体系。

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和日趋成熟,越来越多的企业搬到网上经营,其结果是一方面带来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的减少,使现行税基受到侵蚀,另一方面由于电子商务是一个新生事物,税务部门的征管及其信息化建设还跟不上电子商务的进展,造成了网上贸易的“征税盲区域”,网上贸易的税收流失问题十分严重。

1、征管失控,税收流失严重。网上贸易发展迅速、越来越多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搬迁到互联网上进行交易,必然导致传统贸易方式的交易数量减少,而税务机关又来不及研究相应的征税对策,更没有系统的法律法规来约束企业的网上贸易行为,出现了税收征管的真空和缺位,使本应征收的税款白白流失。另外,由于在互联网上企业可以直接进行交易,而不必通过中介机构,又使传统的代扣代缴税款无法进行。据国家税务总局的保守估计,1998年网上交易就造成我国税收流失13亿元,并以每年40%的速度增长。

2、稽查难度加大。传统的税收征管都离不开对帐簿资料的审查,而网上贸易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帐簿、发票均可在计算机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电子凭证易修改,且不留痕迹,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纸质凭据,无法追踪。企业如不主动申报,税务机关一般不易察觉其贸易运作情况,从而助长了偷逃骗税活动。另外,随着计算机加密技术的发展,纳税人可以用超级密码和用户名双重保护来隐藏有关信息,使税务机关收集资料十分困难。

3、互联网为纳税人避税提供了高科技手段。互联网的全球性不仅为企业经营获得最大限度的利润提供了手段,同时在某种程度上也成了企业避税的温床,建立在互联网之上的电子邮件、可视会议、ip电话、传真技术为企业架起实时沟通的桥梁,通过互联网将产品的开发、设计、生产、销售“合理地”分布于世界各地将更容易,在避税地建立基地公司也将轻而易举。此外,银行的网络化及电子货币和加密技术的广泛应用,使交易定价更为灵活、隐蔽,对税收管辖权的“选择”更加方便。由此可见,避税和反避税的斗争在高科技下将日益激烈。

4、导致税务处理的混乱。随着网上贸易中有形产品和信息服务的区别变得日渐模糊,税务机关对网上知识产权的销售活动及有偿咨询束手无策。许多贸易对象均被转化为“数字化资讯”在国际互联网中传送,使得税务机关很难确定一项收入所得为销售所得、劳务所得还是特许权使用费。由于所得的分类直接关系到税务方面的处理,上述问题导致了税务处理的混乱。网上交易发生在虚拟的、数字化的计算机空间而不是在某一具体地点,所以要把收入来源和具体地点相联系几乎是不可能的,确定纳税人也变得相当困难。

5、容易陷入国家税收管辖权的冲突中。国家税收管辖权的问题是国际税收的核心,目前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同时行使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和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即就本国居民(公民)的全球所得和他国居民(公民)来源于本国的收入课税,由此引发的国际重复课税通常以双边税收协定的方式来免除。然而,inter网贸易中,这两种税收管辖权都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首先,inter网贸易的发展必将弱化来源地税收管辖权。外国企业利用国际互联网在一国开展贸易活动时,常常只需装有事先核准软件的智能服务器便可买卖数字化产品,服务器的营业行为很难被分类和统计,商品被谁买卖也很难认定。加之inter网的出现使得服务也突破了地域的限制,提供服务一方可以远在千里之外,由此,电子商务的出现使得各国对于所得来源地的判断发生了争议。

其次,居民(公民)税收管辖权也受到了严重的冲击。目前各国判断法人居民身份一般以管理中心或控制中心为准。然而,随着电子商务的出现,国际贸易的一体化以及各种先进技术手段的广泛运用,一些原来让人难以想象的情况将会成为可能,如一个企业的管理控制中心可能存在于多个国家,也可能不存在于任何国家。在这种情况下,税务机关将难以根据属人原则对企业征收所得税,居民税收管辖权也显得形同虚设。

6、国际互联网上的跨国交易加大了征管信息获取的难度。国际互联网潜力最大的领域之一就是跨国交易,而任意一个跨国交易人都会期望将其成本降低至与国内交易相当的程度,而金融服务是满足其愿望的必要条件。为了刺激网上交易的发展,国际互联网已经开始提供某些在避税地区开设的联机银行以提供完全的“税收保护”。而国内银行是目前税务当局最重要的信息来源,税务机关可以通过查阅银行帐目得到纳税人的有关信息,判断其申报的情况是否属实。即使税务机关不对纳税人的银行的`帐目进行经常性的检查,潜在的逃税者也会意识到偷税、漏税的风险。这样就在客观上为税收提供了一种监督机制,同时对于潜在的逃税者有一种威慑作用。然而如果信息源变为设在他国的联机银行,这种监督制约机制就会大打折扣,逃避税收也就很可能成为现实。

网上贸易的飞速发展对传统税收征管提出的挑战是严峻的,但并不可怕,只要我们认真对待,从容应战,就能够制服这匹来势凶猛的“野马”。从目前的情况来看,网上贸易只是呈现雏形,加紧采取措施和对策还来得及。

1、税收中性原则。

要表现为两个方面:一是国家征税一方面减少纳税人支出,同时增加政府部门支出,若因征税而导致纳税人的经济利益损失大于因征税而增加的社会经济效益,则发生在资源配置方面的超额负担;二是由于征税改变了商品的相对价格,对纳税人的消费和生产行为产生不良影响,则发生在经济运行方面的超额负担。税收的中性就是针对税收的超额负担提出的。税收理论认为,税收的超额负担会降低税收的效率,而减少税收的超额负担从而提高税收效率的重要途径,在于尽可能保持税收的中性原则。由此,我们可以判断,税收中性包含两个最基本的含义:一是国家征税使社会所付出的代价以税款为限,尽可能不给纳税人或社会带来其他的额外损失或负担;二是国家征税应避免对市场经济正常运行的干扰,特别是不能使税收成为超越市场机制的资源配置的决定因素。

从这个角度来讲,税收中性原则的实际意义是税收的实施不应对网络经济(电子商务)的发展有延缓或阻碍作用。从促进技术进步和降低交易费用等方面来看,电子商务和传统交易方式相比具有较大优势,代表着未来商贸方式,应该给予支持,至少不要对它课征什么新税。另外,从我国电子商务发展的现实情况来看,我国的电脑拥有率和上网率按人口平均在全球是较低的,信息产业仍处于起步阶段,网址资源甚少,基本上属于幼稚产业,极需要政府的大力扶持。因此,在税收政策上,在电子商务发展的初期阶段应给予政策优惠,待条件成熟后再考虑征税,并随电子商务的发展及产业利润率的高低调节税率,进而调节税收收入。

就世界范围而言,遵循税收中性原则,已成为对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共识。1996年11月,美国财政部发表《全球电子商务选择性的税收政策》报告,认为税收中性是指导电子商务征税的基本原则,不通过开设新的税种或附加来征税,而是修改现有税种,使它适用于电子商务,确保电子商务的发展不会扭曲税收的公平。1997年4月,欧洲委员会也公布了《面对电子商务:欧洲的首选税收方案》的报告,接受了美国人的观点,认为应该努力使现行的税种特别是使增值税适应电子商务的发展,而不是开征新的税种。

2、财政收入原则。

19世纪下半叶,德国社会政策学派的代表人物瓦格纳在继承和发展斯密关于税收的公平与效率原则的同时,明确提出了税收的财政收入原则。税收财政收入原则的基本含义是:一国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变革,都必须有利于保证国家的财政收入,亦即保证国家各方面支出的需要。电子商务税收制度的建立和发展也必须遵循财政收入原则,要与国家的整体税收制度相协调和配合,保证国家开支的需要。

就电子商务而言,财政收入原则有两重要求:第一个要求是通过对电子商务的征税与其他产业的征税共同构成的税收收入能充分满足一定时期的公共支出的需要;第二个要求是对电子商务征税要有弹性,要使税收弹性大于或等于1,从而保证财政收入能与日益增加的国民收入同步增长。

3、尽量利用既有税收规定原则。

4、坚持国家税收主权原则。

我国目前还处于发展中国家行列,经济、技术相对落后的状况还将持续一段时间。在电子商务领域,这就意味着我国将长期处于净进口国的地位。所以,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不可能照搬发达国家的模式,跟在他们后面,亦步亦趋,而是应该在借鉴其他国家电子商务发展成功经验的同时,结合我国的实际,探索适合我国国情的电子商务发展模式。在制定网络商务的税收方案时,既要有利于与国际接轨,又要考虑到维护国家主权和保护国家利益。比如,对于在中国从事网上销售的外国公司,均应要求其在中国注册,中国消费者购买其产品或服务的付款将汇入其在中国财务代理的账户,并以此为依据征收其销售增值税。再如,为了加强对征税的监督,可以考虑对每一个进行网上销售的国内外公司的服务器进行强制性的税务链接、海关链接和银行链接,以保证对网上销售的实时、有效监控,确保国家税收的征稽。

1、把握电子商务环境下常设机构原则的适应性。

回顾常设机构概念发展的历史,可以发现,常设机构实际上是一个开放的概念。随着社会经济生活的变化,常设机构概念的内容也日渐丰富。网络技术的进步使得电子商务活动成为现实,全球范围内的电子商务活动方兴未艾,各国在电子商务活动中的财政利益的冲突也就产生了。因此,如何再次将常设机构原则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领域,必然成为各国纳税人、政府及有关国际组织关心的焦点之一。

大量的信息构成的,软件和信息是无形的,所以网站本身不能构成常设机构。但网站的物理依托是服务器,服务器是硬件,是有形的,它具备了构成常设机构的物理条件。因此,如果企业拥有一个网站/服务器,并通过该网站/服务器从事与其核心业务工作有关的活动,而非准备性、辅助性的活动,那么该网站/服务器就应该被看作是常设机构,对它取得的营业利润征收所得税也就是理所当然的了。

2、建立符合电子商务要求的税收征管体系。

网络贸易的出现与发展,对征管模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要提高现有征管能力和效率,避免在电子商务环境下的税源流失,就必须建立与电子商务发展相适应的税收征管体系,就目前而言,需要重点做好以下几个方面工作:

一是加快税收征管信息化建设和国民经济信息化建设,税收部门要尽早实现与国际互联网全面连接和在网上与银行、海关、网上商业用户的连接,对企业的生产和交易活动进行有效的监控,实现真正的网上监控与稽查,并加强与各国税务当局的网上合作,防止税收流失,打击偷逃税。

二是积极推行电子商务税收登记制度。纳税人在办理了上网交易手续之后必须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电子商务的税收登记,取得一个专门的税务登记号,税务机关应对纳税人申报有关网上交易事项进行严格审核,逐一登记,并通过税务登记对纳税人进行管理,这样即使纳税人在网上交易时是匿名的,对于税务也不构成任何威胁,政府完全可以掌握什么人通过国际互联网交易了什么。

三是总结税务部门已建设和运行的以增值税发票计算机交叉稽核、防伪税控、税控收款机为主要内容的“金税工程”的经验,针对电子商务的技术特征,开发、设计、制定监控电子商务的税收征管软件、标准,为今后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管做好技术准备。

四是从支付体系入手解决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问题,杜绝税源流失。虽然电子商务具有高流动性和隐匿性,但只要有交易就会有货币与物的交换,可以考虑把电子商务建立和使用的支付体系作为稽查、追踪和监控交易行为的手段。

3、加强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

对电子商务征税离不开税收征管的电子化建设。税收电子化是税收征管的基础,是强化征管的手段。近年来,各级税务部门适应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高度重视税收电子化建设,取得了可喜的进步,但是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差距仍然很大。

据统计,到1998年底,全国税务系统装备各类计算机只有15.7万台,实现征管电子化的基层征收单位仅占征收单位总数的50%。1998年通过计算机处理的纳税额仅为当年全国工商税收总额的69.4%。税收电子化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是一些领导和税务干部对电子化工作的认识还需要提高。从总体上看进度相对滞后,地区间发展极不均衡,征管领域的应用亟待深化,专业技术力量不足、组织管理不健全的问题也比较突出。因此,要加快税收征管科技化的进程,广泛地在税收征管中采用计算机技术、光电技术和先进的通讯技术,提高税收征管的效率和质量,充分利用电子化手段拓展税收征管的领域和触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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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十二

电子商务的出现,对适用于传统贸易方式的.现行税制形成了很大的冲击.这不仅仅表现为电子商务税收的征管极难操作,还表现为其税收管辖权难以确定.世界各国对于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也各持己见,看法不一.文章认为,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应当对电子商务进行征税.

作者:曹愉作者单位:成都理工大学讲师,西南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四川成都,610051刊名:经济师英文刊名:chinaeconomist年,卷(期):“”(2)分类号:f810.42关键词:电子商务税收征管管辖对策

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十三

摘要: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因其低成本、效率性被社会大众所喜爱,但也因其无纸化、虚拟化及电子商务税收法律的缺失成为纳税人偷税逃税的借口,也使得税务机关难以征管和稽查,从而使国家税款大量流失,并根据此问题提出建立、完善我国电子商务税收制的具体措施。

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经营方式,它起源于美国,它是指包含电子交易在内利用网络进行的全部商务活动。

2012年底,我国网民规模达到6.3亿,成为世界上网人数最多的国家,且网络总交易额达到12741亿人民币,同比增长49.2%,年人均网购6010元,这些数据传达给我们的是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的贸易方式,成为一种潮流,因其成本低、快捷性备受社会大众所喜爱。

但随着2007年全国首例网络偷税“彤彤”案的出现,这引起人民的广泛争议,也使人民开始反思电子商务带给人民便利的同时给国家带来的严重税收流失的问题。

目前电子商务主要有b2b、b2c和c2c三种模式,前两种是企业模式,一般企业有实体店,他们现实中已缴纳税款,因看到网络销售有利才选择这样的模式,不过对于网络销售这部分和第三种模式我国的法律尚未规定征税。

据统计,2012年网络交易总额达到8.1万亿元,仅淘宝天猫的总交易额超过1万亿元,占全国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的近5%,网上这么大的成交额,纳税的人少之又少。

(一)偷税逃税严重,国家税款大量流失。

首先,网上开店有的经过工商、税务机关登记,这些一般现实也有实体店,这样的税务机关很容易对其征税,还有很大一部分没有经过登记,不需行政审批,更不用说纳税了。

而且网上交易的店家很少提供发票,如果消费者索要,卖家会要求买家再支付4%的金钱,这时消费者一般选择放弃,因为网上开店不需要支付租金、劳务费,所以很多纳税人故意选择网上交易,不纳税已经他们的共识。

其次,电子商务的无纸化使得税务机关无法掌握纳税人应纳税的证据,税收征管监控失去最直接的实物对象。

最后,电子商务的无国界性可以让用户足不出户就可以买到国外的产品或者销售商通过网络销售商品、提供劳务给国外,这样可以规避关税,电子商务的成本低让越来越多的企业、个人选择电子商务从而达到避税目的,进而使国家税款流失。

(二)税收征管和稽查变难。

传统的税收是税务机关根据纳税人所做的会计账簿、凭证或者其他资料来征税,如果纳税主体不进行记载,则要承担法律责任。

而法律对电子商务未规定,且电子商务大都采用无纸化来进行交易,像现实交易的合同、提单、票据在网上都是以电子形式存在,这些很容易被修改,且纳税人多使用数字签名、计算机加密等技术使税务机关难以确定纳税人的交易数额,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出现了用电子货币进行支付,所有这些就让税收的征管和稽查工作变得异常困难。

(三)加大对税法构成要素认定的困难。

首先,难以确定纳税主体;传统的交易主体都是有固定地点而且还要到工商、税务机关登记,税务机关能够根据登记的情况进行管理,而电子商务使交易主体摆脱固定地点的限制,直接网上交易,又因为电子商务使交易主体只需简单的认证并采用加密技术就从事经营行为,使税务机关难以认定。

其次,征税客体不清;传统中税法对商品、劳务都有不同的课税标准,而电子商务中的商品、劳务是以数字化的形式存在,传统的计算税法的方法很难适用。

虽然我国的电子商务交易额还比较少,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有很大差距,但随着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网络技术的发展,必将推动电子商务的飞速发展,这将给我国的税收产生越来越大的影响,因此,我们应该借鉴发达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税收的制度和政策,并立足中国的国情,尽快制定出我国的电子商务税收法规,以促进电子商务向良性、有序的方向发展。

(一)制定电子商务法律法规。

因为法律具有滞后性,随着社会生活的不断变化,在此基础上制定的法律也要与时俱进,所以我们要根据电子商务的特性制定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的税收条款并对纳税主体、纳税客体、课税标准、纳税期限、纳税方式进行明确规定,使电子商务税收有法可依。

(二)在一定时期内给予优惠,鼓励、支持、引导电子商务的发展。

第一,电子商务作为一种新生事物,在我国起步较晚,竞争力不强,难以与发达国家抗衡;第二,发达国家像美国就对电子商务实行优惠减免政策鼓励它的发展,那我国更应该采取类似的措施;第三,它还能解决大量的就业难题,如果国家一开始就将它和传统贸易征收同等的税,这会打击创业者的积极性,不利于它的发展壮大,等到电子商务发展到一定程度就不再实行优惠,让它和传统贸易公平竞争,最终推动经济持续发展。

(三)对税务行政人员进行网络培训。

单单懂得税务管理和征收知识,不掌握计算机税收知识是无法做好电子商务税务工作,不能应对电子税收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因此要对税务人员进行培训,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趋势,确保国家的税款征收。

总之,对于电子商务这一蓬勃发展的新事物,我们要保持清醒的头脑,不仅要站在自己的立场上享受电子商务所带来得便利,还要站在国家的角度反思对电子商务税收的管理,使国家的税收手段发挥好对资源有效配置的作用,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快速发展的同时带动我国整个社会的发展。

参考文献:

[1]伊衍波.电子商务法规.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11。

[2]李建波.浅析网上交易纳税难题.当代经济,2011(3)。

摘要:虽然目前我国电了商务的发展尚处于起步阶段,但是随若中国经济的进一步对外开放,经济总量的进一步增大,中国将是世界上最大的电子商务市场。

然而与此同时,我们应当看到中国电子商务的健康发展还存在着诸多的障碍需要扫除,其中,电子商务中的税收问题是政府所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

(一)纳税地点难以确定。

传统的税收以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来确定经营所得的来源地。

而电子商务活动是在一个虚拟的市场上,企业网上贸易活动没有有形的“场所,基地,人员”,产品或劳务的提供也不需要企业的实际出现。

这此都使得在传统经济模式下的常设机构、经营活动所在地或劳务活动发生地等概念变得模糊不清,从而使税务机关无法确定其所得的来源地,对其征税也就缺乏法律依据。

(二)征税对象难以确定。

电子商务的出现改变了一部分商品的存在形式,从有形的商品变为无形的商品。

文档为doc格式。

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十四

电子商务行业是利用电子工具和网络通讯技术进行的商务活动,它开创了人们对产品购销的一种全新模式,对以往人们面对面进行的实物购销提出了革命性的挑战,电子商务行业对地方经济的发展将起到不可估量的影响,经济学家预言:“在21世纪,要么电子商务行业,要么无商可务”。

为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环境,壮大电子商务行业产业,推动产业升级,着力打造全省电子商务行业示范基地,根据县政府领导指示,近期县工信委、商务局、科技局组成联合调研组,就我县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情况进行了调研,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我县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现状。

根据调查统计,全县有近6000人在全国各地从事电子商务行业活动,其中在县外从事电子商务行业人员超过5000人,他们多数是为电子商务行业企业打工,从事客服、美工、推广、配货等业务;县内通过电子商务行业创业的也有近1000人。20xx年,我县仅九洲、环球、康舒等少数企业利用电子商务行业进行了产品销售。其中,环球陶瓷公司通过电商平台平均每天销售陶瓷茶杯约1000件,九洲陶瓷公司从20xx年9月至12月实现网上销售约400万元。20xx年以来,我县电子商务行业得到快速发展,特别是黎川东鑫电子商务行业园的建成和良好运营,形成集聚效应,吸引了一批高素质电子商务行业人才回黎返乡创业,使黎川本地产品扩大了销售渠道;个体电商队伍也日益庞大,电子商务行业业务量与日俱增。据调查,20xx年我县平均每天出县快件不足100件,一辆卡车装不满,而目前每天出县快件达到5000件,三辆大卡车装不下,货物出港件呈井喷态势。按平均100元/件计算,现在每天出县快件达50万元。为规范和加强电子商务行业行业管理,增强电商间的凝聚力,实现抱团发展,在县工信委、商务局、科技局、东鑫电子商务行业园等相关电商企业的倡导下,经过紧锣密鼓的筹备和县工商联、民政局的批准,20xx年6月20日成立了黎川县电子商务行业行业商会。这也是抚州市第一家电子商务行业行业商会,它将有效地促进我县电子商务行业业的进一步有序、健康、快速发展。根据目前电商爆炸式发展预测,不出两年,我县电子商务行业年交易额将突破10亿元。尽管我县电子商务行业起步较晚,但在抚州市乃至江西省,正以“黎川速度”引领兄弟市县。

为整合黎川电商资源,发挥电子商务行业集约优势,降低运营成本,培养我县电商人才,20xx年,我县东鑫实业有限公司投资7200万元,在县陶瓷工业园区创建了黎川东鑫电子商务行业园。该园占地面积48.15亩,已建成电子商务行业办公楼一栋6400㎡,仓库3栋10000㎡,可容纳100户电商入驻;建成配备有电子商务行业培训室、农副产品检测中心、快递、网络科技、产品摄影等较为完善的服务机构;引进了高素质电子商务行业人才返乡创业,如:复旦大学研究生、北京誉达康旭公司总经理周尚彪先生、上海的袁春水先生、蔡葵先生、石狮的欧阳发宝先生、义乌的孔令荣先生等电商入驻,而且还有一大批黎川籍的外地电商正在为入驻黎川东鑫电子商务行业园做前期准备。这些本土电子商家起点高,有着多年从事电子商务行业销售技能,预计不久,东鑫电子商务行业园将成为县域经济新的增长极。

由于黎川东鑫电子商务行业园不仅是我县第一家电子商务行业园,也是抚州市第一家电子商务行业园,鉴于该园的快速发展、业绩突出,该园负责人蔡福根被推举为江西省电子商务行业协会副会长,今年8月,黎川东鑫电子商务行业园被评为江西省电子商务行业示范基地。省商务厅电商处王宏光处长到该园调研时,给予了该园高度评价,认为黎川东鑫电子商务行业园的软硬件设施已达到省级电子商务行业示范园标准,园区建设和电商业务发展速度在全省屈指可数,并提出了发展电子商务行业“黎川速度”新概念。

不难预见,快速发展的电商业不仅会以“乘数效应”加速我县工农业产品,如陶瓷、鞋服伞、油画、香菇、茶树菇、草菇、灌芯糖、香榧、红豆杉等的快速流通,从而拉动我县实体经济的快速发展,而且反过来,受拉动后得到快速发展的实体经济又将向电商业聚集,推动我县电商业的进一步发展和壮大。如此,我县的电商经济和实体经济将进入互相拉动、互相促进的良性发展期。

二、外出考察情况。

为借鉴外地先进技能,抢抓先机,促进经济转型升级,县委常委、县纪委书记姚英华、县政府副县长吴忠鸿于20xx年5月20日至21日,率领由县工信委、商务局、科技局、陶瓷局、邮政局等部门和东鑫电子商务行业园主要负责人组成的黎川电子商务行业考察团,重点对福建德化、泉州两地的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状况进行了实地考察。考察认为,电子商务行业作为拉动地方经济发展的重要作用不言而喻,当地都出台了鼓励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措施,如福建泉州市20xx年1月推出的《进一步加快推进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十条措施》,德化县20xx年9月推出的《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十二条措施》。这些措施无疑为当地电子商务行业的快速发展注入了强力助推剂。

为借鉴外地技能,调研组于20xx年6月4日至5日,前往同样以日用陶瓷为主导产业的福建德化县进行了调研。

德化县现有陶瓷企业约1400家,其中建有的300多家;经营网络店铺1800多家(大部分是个体经营),在“阿里巴巴”上,通过诚信认证的德化陶瓷企业727家,占到该县陶瓷企业的52%;而20xx年在淘宝网站上总共9545家“陶瓷餐具”和“陶瓷茶具”的相关店铺中,德化陶瓷就有780家,占到该网站的8.1%。由于金融危机和美元贬值,陶瓷出口基地的德化,也因产品出口严重受阻而转内销。然而,起步较早的德化电子商务行业业正好为德化陶瓷开拓国内市场提供了广阔的平台,德化县利用这一平台实现的陶瓷销售额也从20xx年的6亿元,猛增到20xx年的10亿元,增幅达66%。陶瓷出口基地的德化陶瓷业,不仅未受到金融危机和美元贬值的影响,而且通过利用电子商务行业平台的拉动得到更大的发展。

为将在德化做电商的年轻人、小电商企业集中在一起发展,降低电子商务行业运营成本,德化县政府于20xx年12月开始筹建“德化陶瓷电子商务行业园”。该园于20xx年6月建成并开始招募电商,至今年5月底,已入驻电商66家,其中陶瓷销售企业59家,服务机构5家,培训中心2家。仅今年前5个月,德化陶瓷电子商务行业园的营业额已超过10亿元,该园已成为德化陶瓷快速发展的主要拉动力。

据德化陶瓷电子商务行业园负责人介绍,该园的快速发展主要得益于当地政府的大力支持,县政府不但投资建成了陶瓷电子商务行业园外,而且于20xx年9月出台了操作性很强的《德化县关于支持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措施》十二条(见附件),并且在召集税务等相关部门研究如何加快该园发展的会议上,县领导明确指出:德化陶瓷电子商务行业园的发展要靠各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在陶瓷电子商务行业园发展的初期,各有关行政执法部门仅仅睁只眼闭只眼还不够,最好是两只眼睛都闭上。在政府大力支持下,税务部门至今未要求园内商家纳税,其他部门也未对园内电商的正常经营造成任何不利影响,这无疑为德化引进、留住电子商家增加了吸引力,给德化电子商务行业业的快速发展注入了强力助推剂。

三、当前我县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存在的问题。

1、宣传力度不够。电子商务行业,重在宣传。今年4月1日,江西日报刊载了《黎川农民当电商》,6月16日,抚州日报头版刊载了《电商之“黎川速度”》的文章,黎川电子商务行业业随之声名远播,个体电商销售业绩迅速攀升。然而,在电子商务行业业界,由于县内从业电子商务行业的多为个体经营户,他们投入有限,更不可能花大笔资金做宣传广告,以致网民对黎川缺乏了解,黎川占有电子商务行业市场份额少。

2、起步晚,品牌“脱颖”难。还在20xx年底,淘宝网上的陶瓷店铺就达31700余家,陶瓷产品180余万件,德化县一些知名品牌,如冠福、卓越等9家陶瓷产品,就登上了淘宝商城,而他们的电子商务行业管理部门还在因危机感而呼吁呐喊,要求加快电子商务行业发展步伐。当时,我县虽有一些零星电商开设了网店,一些工业产品,如九州的瓷煲、茶杯和环球的日用餐具开始利用电子商务行业销售,但数量寥若晨星。20xx年我县电子商务行业才开始有了较大发展,许多个体从为电商老板打工到自己开设店面,并逐步提高店面信誉,树立自家品牌,康舒瓷煲和一些鞋服也进入了电子商务行业销售行列。今年初,东鑫电子商务行业园建成,随着尚丞公司等电商的入驻,嘉顺、华星、舒雅等陶瓷企业的产品才开始借助电商平台进行销售。然而,在浩如烟海的电商网店和电商产品里,迟到的店面和产品要让消费者发现实非易事,只有组织强大的专业团队,辅之雄厚的资金进行有针对性的广泛、深入的宣传,才是使我县产品在短时间内脱颖而出的有效渠道。

3、电商从业人才严重匮乏。电子商务行业是个虚拟的交易过程,网购消费者点击想要购买的物品时,只能通过网店提供的实物图片、产品简介、服务人员的解释来了解形形色色的产品,却无法看到和触摸实物,这就对网店工作人员的照片处理技术水平、产品工艺了解程度、以及沟通“煽动”客户的能力提出了较大的考验。为此,要加速我县电子商务行业业的发展,为我县工农业的快速发展提供拉动力,在网络销售方面就更需要具有高超图片处理技巧、对产品性能了如指掌、而且能熟练利用各种网络平台、网络媒体(例如微博、论坛等)进行品牌传播的人才,然而我县要加快电子商务行业业的发展,大量缺少的正是具有这种电子商务行业从业人才。

4、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环境亟待进一步优化。为减少住房、仓储租金,降低运营成本,让兄弟姐妹、内亲外戚既可帮忙又可就业,许多在外开设网店的黎川籍商家都有意回到家乡开店。然而,入驻黎川东鑫电子商务行业园的电商在我县注册开店不到一周,税务部门就要求每家店铺,不论其经营状况如何,每月纳税800元。由于本地产品在生产企业已经纳税一次,如果通过电商销出黎川再缴税一次,则加大了产品销售成本,使我县产品在市场竞争中处于明显劣势。况且,国家明确规定,所有农副产品、年营业额20万元以下的小微企业都是免税。这些新开业的商家既要交纳开店押金,又要确保完成一定的销售量(否则,产品将被撤下网店货架),自身压力已经不小,如果不给予其更宽松的环境,不仅正在观望犹豫的外地电商不会回到家乡,就是县内电商也有可能外迁,严重影响我县电子商务行业业的发展。

四、调研后的思考。

目前,我国电商业正迅猛发展,全国电商年销售额超10万亿元,仅德化县今年前5个月的电商营业额就超过10亿元;我县电商业虽在抚州名列前茅,但与福建德化县相比已是严重滞后,如再不及时花大力气抓好电子商务行业,我县的电商业将被全国的电子商海所淹没,我县也将错失经济跨越式发展的大好良机。为此,调研组认为以下问题值得思考:

(一)、尽管我县电商业近年来得到较快发展,并于6月20日成立了黎川电子商务行业商会,但它毕竟还处在民间自发的自然发展状态,如果政府能尽快加以正确的引导和支持,出台相关鼓励政策,必将进一步促进我县电商业的有序快速发展,黎川东鑫电子商务行业园聚集电商100家、实现销售10亿元也不是空想的遥远目标。

(二)、能否由政府牵头,联合企业,在各大主流网站开展推介活动,利用现有电子商务行业平台资源,做大做强我县地方产品品牌:

1、发挥我县“中国日用耐热瓷生产基地”优势,将黎川陶瓷产品铺进各大电商网店。

2、利用“油画基地”品牌,吸引更多电子商家经销我县油画产品。

3、利用电商平台,将我县农副产品的销售向更高、更广、更深层次推进。

(三)、能否尽快制定政策措施,加速我县电商业的发展。我省于20xx年11月印发了《关于加快电子商务行业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抚州市政府于20xx年2月推出了《关于加快推动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实施意见》等。据调研,许多在外从事电子商务行业的黎川籍电商都有意返乡创业,如果我县能及早制定促进电子商务行业发展的政策,如:电子商务行业自主创业贷款、入园租金减免、税收减免、销售奖励、免费培训等,必将进一步优化我县电子商务行业业发展环境,壮大电商队伍,为我县电子商务行业快速、健康、有序发展助力。

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十五

(安徽理工大学资源开发与管理工程系,安徽淮南232001)。

摘要:随着网络技术的发展,一种新的贸易形式――电子商务蓬勃发展起来,它正以其空前的无限的生命力推动着部门经济、区域经济、国民经济和世界经济跃上一个新的台阶。但同时电子商务也对传统的商业经济模式和方法形成了巨大的冲击,特别是对现行税收制度、税收管理模式提出了全面的挑战。本文认真分析了电子商务发展带来的税收问题,并积极研究和提出应对电子商务的税收对策。

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十六

(一)行业发展迅速,电子商务人力资源总缺口高达200万人/每年。随着电子商务行业井喷似发展,据公开资料显示,仅2008年中国企业新增电子商务人才需求就超过230万,2009年、2010年又分别在前一年的基础上大幅增长。有专家预测,未来10年,中国电子商务专业人才缺口至少在200万,这一数字还不包括整个电子商务生态链的诸多岗位人才需求。从淘宝方面反馈的数据看,每天发布的电子商务招聘求职类信息,在600~900条。从“前程无忧”一家招聘平台来看,每月发布的电子商务招聘信息不低于6万条,占中国所有行业招聘的4%。

(二)培养培训体系乏力,电子商务人力资源总供给量提升艰难,远不足支撑需求。按人才培养供给渠道看,作为主力渠道的大学教育,确实做到了每所大学都开设了电子商务专业。但是从老师到学生,甚至是为数众多的教授,研究生导师,都没有电子商务实践方面的直接经验或间接经验。在培养过程中,经常是纸上谈兵,完全无法学以致用。笔者曾经招聘过一个国内名校毕业的电子商务博士,讲起来确实是口若悬河、但实际做起来却是连最基本的常识都没有。

作为辅助渠道的职业教育,也因为缺乏教学体系和教学实践的积累。无法真正意义上承担相关培养工作,特别是中层以上含中层的电子商务人才更是如此。全国范围内,规模化开展电子商务培训的就只有淘宝一家,培训主要集中在底端操作员方面,而且大部分是用于淘宝自身体系,对缓解社会的供需矛盾起不到决定性作用。

(一)高级人力资源的综合素质要求极高。

电子商务的主要关键岗位,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

1、电子商务的核心还是商务,商务营销人才首当其冲;

2、电子商务的主要手段是电子化,it技术人才紧随其后;

3、电子商务的实质是对外缩短供应链,对内实施精细化管理,在销售利润和成本控制两方面寻求企业生存空间,所以运营型人才必不可少。

而这第三个方面人才,恰恰是电子商务公司容易忽略却极其致命的软肋。作为电子商务高管,必须具备跨职能的综合管理能力,其要求可谓非常有挑战性。

(二)电子商务行业发展历程较短,成功企业有效,导致掌握成功路经的高管匮乏。电子商务作为21世纪新兴的行业,从公司治理和内部管理方面,从诞生之日起,就具备系统化,结构化,资源整合化三特性。从而导致低层向中层,中层向高层的自然成长缓慢而困难重重。不像传统行业内部人力资源职能结构简单明确,管理体系因为多年沉淀而成熟,人力资源的自然成长,不管是从知识、咨询还是实际方面都有明确和快速的成长路径。

另一个方面看,电子商务具备知识密集型和技术密集型两大特点,成为某方面的专才不易。同时成为专才后,要跳出原有的知识和技术格局,向跨职能发展更是挑战。

(三)电子商务行业流动性极低,成功企业的成功经验无法在行业内得到有效传递。大家感觉it行业的人力资源流动性好像是很强的,怎么电子商务作为it行业的一部分,反而反其道而行之呢?核心原因还是电子商务的面对面竞争性,与所有的行业都不同。在传统行业内,因为地域和客户群体的区隔,导致跨区域发展非常困难。传统行业内虽然是竞争对手,但这种竞争不是面对面的,也不是你死我活的。而电子商务明显不同,网络是通达全国的,任何竞争对手,只要做同一行业,就是直接竞争,没有任何缓冲的余地。故此,成功的电子商务公司的人力资源战略,就必然包含了高管层的稳定和忠诚。于是,在这个行业内,我们看到了很多高薪、期权、一夜暴富的例子,对于这个行业而言,反而是理性的合理的。因为这个行业就是因人成事,一将兴邦,也会一臣覆国。所以行业内人士,形象地总结电子商务的高管人才流动性是:动的基本都不强,强的基本都不动。

三、电子商务高级人力资源现状对传统的冲击。

首先,电子商务和本行业的对接问题:跨行业的人绝对是可遇不可求,要么重金从电子商务行业领导企业挖,而且还要看挖不挖的起,挖不挖的来。成本巨大,成功率低,而且容易引发行业内恶性竞争。

要么只能找电子商务的适应本行业,而无法由本行业的去跨越到电子商务。只有这样才能互为领路人,教学相长,优势互补。

其次,电子商务对本公司传统冲击,从四个方面来说:

第一是薪酬方式和体系的冲击。从传统行业而言,一般是企业强势,个人更依赖于企业的平台。而电子商务人才极度匮乏的现状,导致是高管强势,个人有更多机会和选择。所以电子商务的高管薪酬目标主要是长期激励和结构性稳定为导向的。这样就会造成薪酬的数量和结构方式,特别是高管期权方面对传统企业冲击明显。

第二是文化理念和做事方式的冲击。传统行业比较习惯以产能定目标,以资源促发展;而电子商务则习惯以客户价值定目标,以差异化促发展。传统行业的计算模型比较直接和线性,一目了然;而电子商务计算模型因考虑客户和竞争相关因素则相对多元化和复杂化。所以,企业和高管往往对业绩指标,发展方式等核心要素,有很多分歧点。虽然这是正常的,也是企业请高管的价值所在。但企业一直以来从上至下管理模式的习惯心态,往往会随着时间的推移和观念冲突的显性化而不经意的占领了潜意识的高点。如何能克服和避免,理性的看待这个问题,是保障战略设计成功的基础,也是未来战略执行的基石。(编选: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

级人力资源管理师;国家一级心理咨询师;电子商务网购心理引导和组织行为的实战派运营专家。

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十七

根据区人大常委会20**年工作计划安排,6月下旬,区人大法工委在常委会副主任王建华的带领下,对我区城市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了调研。调研组实地视察了城区劳动路、青年路、横街路等路段,了解城区基础设施、市容环境卫生、交通秩序等方面的管理情况。详细听取了区府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区行政执法分局的有关汇报,召开了由黄岩公安分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水利局、区卫生局、黄岩工商分局、东城街道办事处等相关部门及部分区人大代表参加的座谈会,征求了对城市管理工作的意见和建议。在此基础上,法工委进行了认真的梳理和分析。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1、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营造全民参与氛围。市民既是城市的主体,也是城市管理的主体,市民素质的高低直接决定了城市管理的方式和成效。市民的卫生习惯、文明意识、法制观念是城市管理的重要因素,因此,要切实加大对城市管理的宣传教育力度,下大力气努力提高市民的素质。尽管这是个漫长的过程,但是必须加以规范和引导。一方面要提高执法者本身的素质,法律再完善没有良好的执法者和良好的执法环境也不能管理好城市;另一方面要深入开展文明市民教育活动,提高人民群众的素质,积极引导市民加强自我约束、自我教育、自我管理,努力增强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责任感,形成全社会齐抓共管的良好氛围。

2、进一步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不断提升城市功能作用。要加强规划执法管理。充分发挥规划在城市建设和管理中的龙头作用,在制定和执行规划时通盘考虑市区市容市貌、环境卫生和城市功能问题,同时,要注重维护规划的严肃性和连续性,加大规划执法力度,确保规划有效实施。要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建设。加大对共享率高、集中体现民生的老城区、社区的基础设施建设的投入,逐步推进旧城改造工作,全面推进农贸市场升级改造建设,切实解决马路市场、停车难等问题,增强城市服务功能。要探索城市管理市场化运作。探索将城市绿化养护、环境卫生保洁、市政设施维护、户外广告等实行市场化改革,实行管建分离、管养分开,通过招标选择专业公司或社会组织进行维护,努力形成规范有序的良性运行态势,减轻行政执法压力。

3、进一步发挥行政执法职能,扎实推进城市管理工作。要坚持堵疏结合的原则,加强对流动设摊、占道经营现象的专项整治,规范马路市场,引导流动摊点集中设置;探索完善渣土管理长效机制,创新执法手段,从严从重查处渣土违规处置行为;加强对违章建筑、户外广告、餐饮业的管理,及时制止扰民现象的发生。针对违章建筑等“顽症”,应树立“源头管控”理念,切实采取有效措施把违章建设控制在源头上,消灭在萌芽中,以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

4、进一步整合资源,建立健全执法联动机制。要建立城市管理重大事项协调机制,定期或者根据专项整治工作的需要召开综合执法联席会议,围绕城市管理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展开研讨,通报和交流执法工作情况,协调处理执法争议。要建立信息资源共享机制与信息互通平台,通过建立相关信息库,真正做到互联互通。要建立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配合协作机制,进一步完善城市管理制度体系,积极探索有利于深入推进城市管理的新机制、新办法。针对牵涉面广,单一执法很难奏效的违法行为,实施联合执法,形成高效联动、相互渗透、齐抓共管的良好格局。

电子商务税收分析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十八

摘要: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20世纪90年代初期开始在美国、加拿大等国兴起的一种崭新的企业经营方式,是近年来伴随着社会进步和互联网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应运而生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其税收问题也越来越受到关注。3月,全国人大代表陈学希提出了“用税收立法管住电子商务”的议题,呼吁改革现行税制,完善税收征管法。3月,同样作为人大代表、四川省眉山市第二人民医院副院长夏绩恩代表提出“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创造更多就业机会”的观点。两位代表虽然是从不同的角度提出了自己对电子商务的看法,但笔者认为这两种观点都存在一定的缺陷,主要是由于对电子商务认识不清造成的。

针对陈学希代表提出的议题,笔者认为,现行电子商务税收中首要的任务是划清电子商务各类商务模式的界限,而不是改革现行税制,因为不同性质的纳税主体税收政策是不同的,而目前却有很多b―c模式的网上商店混在c―c模式的网站上,有意或无意地逃避纳税,其中大部分的税款流失都来源于这类网上商店。针对夏绩恩代表的议题,笔者认为,鼓励电子商务发展并非会给予其过渡的税收优惠,如果对电子商务实行过分的税收优惠,就会导致很多线下商店搬到线上,造成更多税款流失,也造成税负上的不公平。

从两位代表提出的议题可以看出,目前大部分人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认识模糊,对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现状也认识不清,导致很多人对电子商务税收存在误区。因此,这里首先要弄清什么是电子商务。

二、正确认识电子商务。

电子商务(electroniccommerce)是伴随着互联网的发展而发展的一种新型贸易方式。虽然电子商务发展很快,但大部分人对其认识还比较模糊,有人认为电子商务仅仅是创建一个web网站或网上购物,这种认识仅局限在电子商务多种模式中的一种,其实电子商务涵盖的内容要多得多。

世界贸易组织对电子商务所下的定义是:电子商务就是通过电信网络进行的生产、经营、销售和流通等活动,它不仅指基于因特网的交易,而且指所有利用电子信息技术来解决问题、降低成本、增加价值和创造商机的商业活动,包括通过网络实现从原材料查询、采购、产品展示、订购到出品、储运以及电子支付等一系列的贸易活动。该定义显示,电子商务的组成要素包括两方面:电子方式和商务活动,即必须利用电子方式或电子信息技术来进行商务活动,其目的`是充分提高商务活动的效率。

从上面对电子商务概念的阐释中,可以明确电子商务所涵盖的内容是非常广泛的,只有正确认识电子商务,才能全面、系统地讨论电子商务的税收问题。

电子商务主要表现为三种商务模式:即企业与企业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usiness―business简称b―b模式),企业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business―customer简称b―c模式)以及近几年来发展迅速的消费者与消费者之间的电子商务模式(customer―customer简称c―c模式)。很多人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仅局限在最后一种即c―c模式上,这种认识其实是很片面的。

由于很多人对电子商务的概念认识不清,对电子商务的认识仅局限在c―c模式上,况且目前我们国家并未对c―c模式的电子商务进行征税,所以就令这些人产生了一种电子商务不需交税的错觉。虽然我国目前并没有针对电子商务设立新的税种,也没有出台新的税收法律法规,但在现行的税制体系下,已经实现对b―b模式、b―c模式的电子商务征税,而c―c模式下电子商务不征税则已成为大家公认的潜规则。目前,b―b模式以及b―c模式下的电子商务主要按照我国现行流转税的规定计提缴纳税款,但是在实行的过程中也遇到一些问题:如给课税要素的确定带来困难;给税收征管带来问题;对税务稽查产生影响;税收管辖权的范围难以界定等等。但随着相关研究的不断深入以及税务部门征税手段的进一步提升,相信这些问题也可以迎刃而解。

(一)c―c模式电子商务的界定。

现以目前国内典型的c―c模式电子商务交易平台“淘宝网”上的交易为例,探讨如何界定c―c模式电子商务。淘宝网的商品陈列大致分为五个类目:淘宝商城、全球扫货、闲置拍卖、店铺和聚宝盆。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模式也在不断的创新。以在淘宝网上购买笔记本电脑为例,通常情况下,这类卖家主要是出售二手或闲置的商品,一般数量较少,据此可以简单地判断该交易主体中的卖方为个人。但随着电子商务模式的不断创新,与那种以出售二手或多余商品的构想不同,以往典型的c―c第三方平台也逐渐从本质上开始了改变,今天打开淘宝、易趣这些网站的时候,面对你的卖家早已不再是某个人名了,取而代之的是类似冠以“时尚店”、“精品店”、“专卖店”这样的网店名称了,此时出售的商品大都也不再是二手物品,而是包装完好的全新商品。从数量上看,这类网店商品种类、数量较多,显然不可能是二手交易或闲置物品的交易,该交易主体中的卖家类型也不应划归为个人,这种企业本质同现实中的个体工商户没有任何区别,因此这种网上商店已不再是人们所认知的c―c电子商务模式,它从经营的业务范围看具有b―c电子商务模式的特征。因此,从电子商务模式的划分标准看,这类网店应从c―c模式中分离出来。

由此可见,淘宝、易趣这种以提供c―c模式交易平台的网站中也不乏企业在向用户兜售商品,这就从本质上脱离了c―c模式电子商务的范畴,这类电子商务模式也主要以下面两种方式存在:b―c―c(business―customer―customer)模式和b―b―c(business―business―customer)模式。b-b-c模式的意思是中间的b直接面对客户,把订单交给第一个b来执行。b―c―c是指c―c平台中的c从b中进货,然后卖给最后的c。例如阿里巴巴网上的卖家可以直接在淘宝网上开店进行零售,淘宝网上的卖家则可以从阿里巴巴的卖家那里直接进货,最后形成b-c-c的模式。电子商务的三种商务模式主要以交易中买卖双方的类型来划分。因此,b―c―c模式、b―b―c模式在本质上应归属于b-c模式电子商务的范畴。各种电子商务模式的关系可以用图1简单表示:

这两种模式的电子商务一般是以c―c模式电子商务的名义经营,很少进行税务登记注册,而经营的业务则属于b―c模式,b―c―c、b―b―c商务平台更像是一个网上虚拟商场的物业主、大买场,一些知名的c―c网站上很多网上商店都属于这两种类型,将b―c业务放在c―c第三方平台上做,就可以逃避纳税。

(二)c―c模式、b―c―c、b―b―c模式电子商务是否应征税。

通常情况下,c―c模式交易中,卖方是不向买方提供发票的,这就说明目前对c―c电子商务模式的态度是不征税的。我国对c―c模式电子商务的税收态度是否合理,到底应不应该对c―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这是很多人讨论的热点。关于这一问题,可以从税收公平性和可行性方面考虑。首先,真正的c―c电子商务模式仅是一个二手跳蚤市场,网络仅是一个信息发布平台,为了克服买卖双方的信息不对称,我国税法规定对二手商品的买卖除一些特殊商品外并不征税,因此从税收公平性的角度出发,对真正的c―c模式电子商务也不应征税。其次,如果要对c―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在征税过程中也会存在一些问题。c―c模式电子商务中有一部分是同城交易,交易双方在网上商定交易价格、时间,然后在约定地点一手交钱一手交货,在这种模式下,卖方不可能给买方开出发票,因之也很难对该类型交易进行监督。因此,让c―c模式电子商务交税既不能体现公平性,又难以对其监督,是不具有可行性的。

通过了解发现目前b―b―c、b―c―c模式网上商店的征税现状,这类商家也不对外提供发票,其后,笔者又通过淘宝旺旺与卖家进行在线交流,结果发现,卖家其实可以开具发票,但是价格要在报价的基础上加4%,从这里就可以看出目前b―b―c、b―c―c两类模式在税收方面存在的一系列问题。是否应该将这些网上商店划分清楚并对其征税是目前亟待解决的问题。

是否应该对b―b―c、b―c―c模式电子商务征税?可做以下几点考虑:首先,该类型的电子商务实质上应归属于b―c模式电子商务的范畴,现行税法对b―c模式电子商务是征税的。另外,b―c模式电子商务的性质与现实中的个体工商户没有什么区别,因此从税收的公平性角度出发,还是要按照国家税收的有关规定“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对企事业单位的承包经营、承租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销售货物还应按照销售额的4%缴纳增值税。其次,从促进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角度考虑,随着这部分网上商店的出现,b―c网站里的商户已经同这部分商户形成了竞争,而且是一场不公平的竞争,b―c网站里有的东西这些网店里几乎都有,这些网店不仅享受着低成本的优势,而且税收政策的不同也使两者居于不同的起跑线上。关于这一点,可以通过将在正规的b―c模式电子商务网站京东商城(中国最大的电脑、数码通讯、家用电器产品网上购物商城)上的交易与b―b―c、b―c―c模式下的交易进行对比,从中可以发现,对同一种商品而言,“市场价格”和“京东价格”间有一个差额,而京东价格和淘宝网上的价格也有一个差额。b―c电子商务网站上的价格与网下商店的价格差额体现的是网上交易所节约的成本,而b―c电子商务网站上的价格与c―c电子商务网站上价格间的差额正体现出了两者在税收上的差额。正是这种竞争上的不公平,促使一些b―c网站着手进军c―c市场,同时,网上商店与网下商店也形成了不公平的竞争,如果还不对这种新出现的电子商务模式采取税收上的措施,就会导致更多的网下商店以及经营b―c业务的网店搬到c―c网站上,这种变相经营会造成更多的税款流失,也违背电子商务发展的初衷。所以,不论是从税收公平性角度出发,还是从促使电子商务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都应该对其征税。

通过以上分析,可以看出目前我国电子商务模式划分不够清晰,尤其是b―c和c―c模式间的界限不明确,这就导致在c―c第三方平台中存在一部分打着c―c模式的幌子而经营b―c业务的企业,造成税款的流失,笔者将其称为b―c―c、b―b―c模式,按照电子商务不同模式的划分标准,这两类模式应划归为b―c模式中。从税收公平性、可行性以及促进电子商务稳定健康发展等角度考虑,笔者认为对c―c模式的电子商务不应征税,而对b―c―c、b―b―c模式的电子商务应按b―c模式的标准征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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