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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市公司协议书收购汇总(实用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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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上市公司协议书收购汇总(实用16篇)
2023-11-20 04:36:38    小编:ZTFB

一种特殊的情感体验是指在某种特定的情境下所产生的特殊情感体验。对过去的经历和成果进行回顾。每一个范文都有其独特的亮点和精彩之处,值得我们认真品味和学习。

上市公司协议书收购汇总篇一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本年度柑橘(杨梅、西兰花、茶叶)基地种植收购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负责对乙方耕种地域的环境(空气、水质、土壤)进行检测,在符合无公害标准的条件下,方可建立产品购销关系。

第二条甲方免费为乙方进行技术培训,在需要的时候,派技术人员到基地现场指导、监督检查,并帮助建立田间生产管理档案。乙方必须严格按照甲方各品种的生产技术规程、各项标准进行操作,并完整地在“档案”中记录。

第三条乙方在生产过程中的种子、农药、化肥等生产资料应到甲方认定推荐的供应点选购,不得使用禁用的农资物品。

第四条收购农产品内容:

产品名称。

种植面积。

规格。

(直径cm)。

数量。

最低保护价(元)。

投售时间。

备注。

合计。

第五条验收标准;

1、质量标准;按照________产品质量标准执行;

2、包装标准:

为防止产品内伤,用袋装、散装包装的拒绝收购。

第六条交售地点:甲方场地及设在各地的临时收购点内。

第七条收购价格:在最低保护价的基础上,按当地当天市场价格面定。

第八条付款方式:凭收购单领取现金,每十天结算一次。

第九条违约及争议解决:

1、向________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条免责约定: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由于自然灾害、重大病虫害等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合同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经核实后,免于承担违约责任,并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第十一条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

签订时间:年月日签订时间:年月日。

上市公司协议书收购汇总篇二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收购鲜玉米,现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甲方因生产需要,向乙方收购鲜玉米_______千克。

第二条、鲜玉米收购价格和标准:鲜玉米穗颗粒均匀饱满,果穗长度在________厘米以上,无病虫害的按________元/千克收购。有病虫害的,秃尖严重的癞头玉米及收过老过嫩的另行定价。

第三条、甲方向乙方收购鲜玉米时应及时付钱货款,付款方式为现金支付,甲乙双方约定货款两清,不互相拖欠。

第四条、乙方必须向甲方保证所购玉米的质量符合国家相关质量标准。

第五条、甲方有权随时向乙方的农田进行监察,如发现玉米农田问题,甲方可要求乙方赔偿。

第六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协议义务或者履行协议义务不符合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应当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协议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但不得超过违反协议一方订立协议时预见到或者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协议可能造成的损失。

第七条、对于本协议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双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双方当地法院提起诉讼。

风险告知:关于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可以选择到有管辖权法院诉讼或者选择仲裁,二者的本质区别是若约定仲裁解决仲裁一裁终局,约定向法院提起诉讼两审终审。

第八条、甲乙双方的任何一方由于不可抗力的原因不能履行协议时,应及时向对方通报不能履行或不能完全履行的理由,在取得有关主管机关证明和征得对方同意后,允许延期履行、部分履行或者不履行协议,并根据情况可部分或全部免予承担违约责任。

第九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另行订立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补充条款或补充协议以及本协议的附件均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部分。

第十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订之起生效。

第十一条、协议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只有在双方授权代表签字后生效,并成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本协议一式_______份,甲乙双方各持_______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上市公司协议书收购汇总篇三

甲方:

乙方:

鉴于:甲方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设立并存续的有限责任公司,甲方愿意将本合同约定的资产(下称目标资产)转让给乙方,乙方愿意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条件受让目标资产,甲乙双方本着公平互惠、诚实信用的原则,就上述资产转让事宜,达成如下一致意见。

一、目标资产。

甲方拟出售给乙方的资产包括甲方的有形和无形资产(包括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权、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等商业秘密在内)。资产具体详情见资产清单。

二、债权债务处理。

甲方的债权债务(包括但不限于职工工资、社会统筹保险金及税费等)不在本合同约定的转让资产内,由甲方自行处理。如因此而发生诉讼与纠纷,由甲方处理,与乙方没有任何关系。

三、

转让价款及支付方式。

1、本次收购的目标资产,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确定价格为万元。

2、甲方同意乙方先付元,在所有目标资产的权属变更登记手续完成后,再支付元。剩余款项作为保证金,在收购完成后一年内,如甲方没有违约情形,全额支付。

四、资产交付。

1、在合同签订后,甲乙双方依据作为合同附件的目标资产的明细单进行资产清点和移交工作。

2、甲方承诺在收到第一期款项后日内,负责为乙方办理目标资产权属变更登记手续。

3、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目标资产转移之日的过渡期内,甲方应当妥善善意管理目标资产,不得有任何有害于目标资产的行为。

五、陈述与保证。

1、甲方的陈述与保证。

(1)甲方保证目标资产的质量状况、使用年限、性能状况等情况真实。

(2)甲方保证目标资产权属无争议,无抵押和查封,并且甲方对该资产拥有完全的所有权。如发生有关目标资产的一切纠纷,由甲方负责处理,并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一切损失。

(3)关于目标资产转让事宜,甲方已经履行了所有应当履行的法律程序。

2、乙方陈述与保证。

(1)严格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2)已履行相关资产转让的法律手续。

六、人员安排。

1、甲方应当在本次资产收购前与甲方的重要技术人员和其他重要岗位的人员签订有效的书面保密和竟业禁止协议。

2、上述人员原则上转入乙方安排。

七、竟业禁止。

资产收购完成后,甲方不得再从事原来所从事的产品的生产经营活动。否则应当向乙方支付违约金万元。

八、保密条款。

对于在本次资产转让中甲乙双方知悉的对方的一切商业文件、数据、资料等信息,双方负有保密义务,除法律强制性规定外,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漏。

九、违约责任。

1、甲方隐瞒重要情况,导致收购目的不能实现的,甲方应当全额退还已收取的转让款,并赔偿乙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2、本合同生效后,如有一方违反合同,应当承担违约责任。

十、合同生效。

本协议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十一、争议解决。

本协议的.解释与履行及由此发生的纠纷,应由双方友好。

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其他约定。

1、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2、本协议的修改与补充均应当以书面形式作出。

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一份供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上市公司协议书收购汇总篇四

委托人(甲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方式:

住址:

受托人(乙方):公司名称。

联系方式:

地址:

鉴于:

______公司(以下简称______公司)设立和日后经营的需要,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委托人(甲方)将其所持______公司的部分股权交由受托方(乙方)代为持有。

一、本次代持标的。

1.3乙方在此进一步声明并确认,由代持股份产生的或与代持股份有关之收益(包括但不限于股息、红股等)、权益(包括但不限于新股认购权、送配股权等)、所得或收入(包括但不限于将代持股份转让或出售后取得的所得)之所有权亦归甲方所有,在乙方将上述收益、所得或收入交付给甲方之前,乙方系代甲方持有该收益、所得或收入。

二、本次代持的期限。

2.1本次代持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协议8.3条规定条件成就之时止,或以甲乙双方书面同意的日期为准。

三、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3.4如______公司发生增资扩股之情形,甲方有权自主决定是否增资扩股;。

3.5甲方作为标的股权的实际拥有者,有权依据本协议对乙方不适当的履行受托行为进行监督和纠正,并要求乙方承担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四、乙方的权利与义务。

4.6乙方应当依照诚实信用的原则适当履行受托义务,并接受甲方的监督。

5.1乙方为无偿代理,不向甲方收取代理费用;。

5.2乙方代持股期间,因代持股份产生的相关费用及税费(包括但不限于与代持股相关的律师费、审计费、资产评估费等)均由甲方承担;在乙方将代持股份转为以甲方或甲方指定的任何第三人持有时,所产生的变更登记费用也由甲方承担。

六、标的股权的转让。

6.3因标的.股权转让而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

七、保密。

7.1未经对方书面同意,协议双方均不得向第三方透露有关本协议的任何内容。若因违反本条款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违约一方应当对由此给守约方造成的损失进行赔偿。

八、协议的生效与终止。

8.1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

8.2当乙方丧失进行本协议项下代持股之资质时,本协议将自动终止;。

8.3当法律法规及监管机构的相关文件明确甲方可以直接持有公司股权,且该等持有公司股权的行为不会影响公司合法存续和正常经营的,则本协议自动终止。

本协议终止之后,乙方将履行必要的程序使目标股权恢复至甲方名下。

九、违约责任。

9.2任何一方违约时,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本协议。

十、适用法律及争议解决。

10.2凡因履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向______公司注册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协议生效及份数。

11.1本协议自双方签署后生效;。

11.3本协议未尽事宜,可由双方以附件或签订补充协议的形式约定,附件或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委托方(甲方):

签署日期:年月日

上市公司协议书收购汇总篇五

地址: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民法典》及相关法律规定,本着互惠共盈的原则,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现就共同收购、经营电站事宜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共同信守。

第一条合作项目概况。

1、装机容量:_________。

2、装机容量:_________。

3、其它。

第二条合作模式及计价原则。

1、由甲方负责出资______元人民币(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元)做为收购第一条“1、2”款电站项目的收购资金。此18亿______元仅为初步拟定价,实际交易价以收购时达成的正式交易协议为准。再收购其它电站时,双方另行协商出资价款。

2、由乙方负责上述电站项目收购的前期联系、具体运作及手续办理。

3、此协议签订后七日内,甲方应先向乙方指定账户转入资金______元,此资金做为收购电站前期的运作资金,甲方负责监督此资金的使用。

4、在乙方与被收购方达成收购协议后三日内,甲方应按收购协议约定的价款总额向乙方指定账户支付收购款项,以便乙方落实收购手续。

5、收购完成后,甲乙双方以收购的电站为资产共同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中甲方占股份额为_________%,乙方占股份额为_________%。

6、新成立的股份公司董事长职务由甲方派出人员担任,总经理职务由乙方派出人员担任,并由乙方具体负责水电站的经营管理。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1.乙方应保证拟收购的电站信息真实,收到甲方转入的前期资金后,应立即开展收购工作,并在收购期间及时与甲方沟通收购进程,确保收购手续完整。

2.在收购期间,甲方应乙方要求,应及时提供相关证件、资信证明配合收购进行。

3、收购不成功时,甲方转入乙方账户上的收购资金,在乙方扣除与收购相关的费用外,余额应退还甲方。

4、甲乙双方均应保证在双方正式交易协议签订之前、交易期间及不能达成正式交易后的______年内,保守与合作协议相关的秘密。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三款约定转入前期收购资金,则应按拟收购电站总价款(即_________亿、元标准,下同)的千分之三赔偿乙方违约金。

2、如甲方未按本协议第二条第四款约定转入剩余收购资金,在承担因此造成的损失外,还应按拟收购电站总价款的百分之五赔偿乙方违约金,且乙方不予退还原转入的前期收购资金。

3、因乙方收购手续不完善,给甲方造成损失,除赔偿损失外,还应按拟收购电站总价款的千分之_________赔偿甲方违约金。

4、任何一方泄露合作期间内知晓的相关商业秘密时,违约方应赔偿守约方违约金_________万元。

第五条争议的解决。

双方如发生争议,应首先协商解决,协商不能解决争议的,可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其他约定。

1、本协议相关内容应列入拟成立之股份公司章程规定。

2、此协议签订后一______年内如未与拟收购方达成任何收购协议,则自动解除。

3、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上市公司协议书收购汇总篇六

引导语:上市公司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在证券交易所的股份转让活动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比例、通过证券交易所股份转让活动以外的其他合法途径控制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一定程度,导致其获得或者可能获得对该公司的实际控制权的行为。

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股权分臵改革,在中国资本市场发展进程中具有里程碑的意义。截至2006年 月 日,沪深两市已有 家上市公司完成了股权分臵改革。股权分臵改革不仅消除了阻碍中国资本市场健康发展的根本性制度缺陷,而且给上市公司收购带来了相当积极的影响,使上市公司收购迎来了一个全新的市场环境。《公司法》、《证券法》和《上市公司收购公司办法》的修改,则进一步扫清了影响上市公司收购顺利实施的法律障碍,从而必将激发收购主体的并购热情,极大增强并购市场的活力。

并购支付方式比较单调,现金成为主要的并购支付方式,全流通使得股票可以随时变现,增强了持有股票并购主体的现金支付能力,换股并购等市场化方式将广泛被采用,也扩大了股票作为支付方式的范围。(3)增量收购成为现实。股改前,上市公司的收购只能在存量股份中进行,新修订的《证券法》改变了这一限制性规定,允许上市公司采用非公开发行方式发行新股,这为通过定向增发实行增量收购提供了法律支持,使得增量收购成为现实。(4)并购的市场化程度提高。股改前,上市公司收购主要通过非流通股场外协议转让进行,这种转让一般只是并购双方的博弈,行政力量对并购行为能否实现影响很大,且在某些情况下起决定性作用;股权分臵问题的解决,奠定了上市公司股权市场化并购的制度基础,行政干预等非市场化因素对并购的影响在为减弱,并购程序高度透明,并购定价将遵循市场定价原则。(5)外资并购将成为市场的一大亮点。

《证券法》

《公司法》

上市公司收购方式主要包括协议收购、要约收购和间接收购、二级市场举牌收购、行政划转、司法裁决等。

要约收购,是指收购方向目标公司的股东发出购买要约,表明收购方将以一定的价格在某一有效期内买入全部或一定比例的目标公司股票。

间接收购,是指收购人通过控制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而达到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

二级市场举牌收购,一般是指投资人在证券市场的二级市场上收购的流通股份超过该股票总股本的 5%以上时,根据有关法规的规定,必须马上通知该上市公司、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在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指定的报刊上进行公告,并且履行有关法律规定的义务。

针对上市公司收购中存在的收购人无实力、不诚信、原控股股东掏空上市公司后金蝉脱壳等问题,《管理办法》对收购人和作为出让方的控股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进行了规范。

《收购办法》主要从以下方面对收购人进行了规范:(1)明确了收购人的主体资格,对于收购人存在到期不能清偿数额较大债务且处于持续状态、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的,禁止收购上市公司(《收购办法》第6条);(2)明确界定了一致行动人的范围(《收购办法》第83条),。

《管理办法》对作为出让方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从以下方面进行规范:

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作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经股东大会批准。

根据《收购办法》,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比例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即以要约方式收购的,其最低比例应大于5%,也就是说要约方式不一定用于收购第一大股东,也可以用于收集股票;根据《证券法》和《收购办法》,收购人持股达到30%时,拟继续收购的,可以自行选择向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全部股份的全面要约,也可以通过主动的部分要约方式取得公司控制权。

根据《管理办法》第35条,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和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若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理由很难陈述清楚)。

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此外,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

以现金收购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以上市的证券支付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以上市的债券支付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1个月;以非上市证券支付的,须同时提供现金选择,说明保管、送达方式及程序安排。

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前,撤销要约的12个月不得再行收购同一上市公司;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接受要约条件的股东在要约期满3个交易日前可随时撤回预受,要约期满3个交易日内不得撤回。

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要约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2、协议收购的价格和收购价款的支付

协议收购的价格为协议双方商议的价格,协议双方达成一致即可。

收购价款可分期支付,但必须在办理股份过户手续之前将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

间接收购是指收购人控制上市公司的控股母公司而达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收购人既可以通过取得上市公司控股股东股权的方式达到对上市公司的间接控制,也可以通过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成立公司,并在该公司中占控股地位的方式达到间接控制上市公司的目的。

实践中,间接收购更多地是通过参与国控股的上市公司母公司改制进行的。如拉法基中国海外控股公司收购四川双马(000935),就是通过对四川双马母公司改制完成的,是典型的“通过投资关系”的间接收购。

间接收购与协议收购(直接收购)的披露原则和法定义务基本一致。

1、豁免的事项

根据《收购办法》第61条,豁免的事项包括:(1)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其结果为“以原来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2)免于向所有股东发出要约,其结果为“仅向部分股东发出要约”。

2、豁免的情形

针对实践中利用司法裁决、恶意侵害上市公司案例的发生,新《管理办法》没有将司法裁决作为豁免条件;新《管理办法》适度减少了监管部门审批豁免权力,将部分要约收购豁免权下放到股东大会。根据《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62条和第63条,豁免的情形包括:

(1)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10)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11)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种简易程序[(5)-(11)]。对于复杂程序,《管理办法》规定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的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对于简易程序,证监会在收到当事人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相关当事人可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管理层收购,是指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投资或委托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对本公司进行收购,取得本公司的控制权。

管理层收购的特别要求:首先,在公司治理方面,要求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一半;其次,在批准程序上,要求2/3以上的独立董事赞成本次收购,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第三,必须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或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第四,增加信息披露的要求,要求董事和高管人员及其家属就其在最近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情况、资金来源及还款计划落实情况予以披露。(《管理办法》第51条、第67条)

上市公司协议书收购汇总篇七

鉴于甲方欲整体转让其投资于某有限公司(下称某公司)的全部股权,甲、乙双方业已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合同书”(下称“意向合同”),并根据该“意向合同”的约定,甲、乙双方实际履行了有关xxx公司的交接工作。现乙方收购甲方持有xxx公司全部股权的条件基本具备,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其它相关法律、法规及“意向合同”第十条之规定,就甲方整体转让xxx公司全部股权事宜,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的基础上,经过充分协商签订本股权收购合同书,以资共同恪守。

1-1xxx公司原是由甲方共同出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省略],注册资本人民币[略]万元。xxx公司的原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及出资比例见“意向合同”附件9。

1-2甲、乙双方根据“意向合同”之约定,在双方交接xxx公司期间,甲方已自愿进行了变更登记。xxx公司现法定代表人为xxx,注册资本为人民币[略]万元。xxx公司现股东构成、各自出资额、出资比例见附件1。

甲方自愿将各自对xxx公司的全部出资整体转让给乙方,乙方整体受让甲方的股权后,由乙方绝对控股xxx公司,剩余出资额由乙方决定有关受让人,具体受让人以变更后的xxx公司工商档案为准。

3-1甲方整体转让股权的价格以其所对应的xxx公司的净资产为根据,并最终由具备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有效评估报告为准(附件2)。

3-2根据上款所述的评估报告,甲方转让股权的总价款为人民币[略]万元整。其中实物资产价值[略]万元整、注册商标价值[略]万元整。乙方以人民币[略]万元的价格整体受让甲方的全部股权,并以其中的[略]万元作为注册资本,剩余[略]万元,即注册商标由xxx公司享有资产所有权。

根据“意向合同”的约定,乙方已将总价款的65%给付甲方。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除总价款的15%作为保证金外,乙方将剩余总价款的20%全部给付甲方,由甲方授权的代表共同验收并出具收款凭证。

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xxx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及其指派的工作人员正式接管xxx公司,甲方及其原雇佣的人员应积极移交剩余的相关工作,并根据诚实信用的原则对涉及原xxx公司的一切事宜合理地履行通知、保密、说明、协助等义务。

甲、乙双方依据“意向合同”的约定,对xxx公司的资产预先进行了全面交接工作,在此交接工作期间所形成的真实、准确、完整的xxx公司资产负债表和双方认定的资产交接清单作为本股权收购合同的附件3和附件4。

7-1本合同生效之日前,甲方个人及其经营管理xxx公司期间公司所发生的一切债务全部由甲方承担,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全部归甲方享有,甲方承诺本合同生效之日原xxx公司的一切债权及债务已全部结清。

7-2本合同生效之日后,乙方对xxx公司经营管理所产生的一切债权及债务,由乙方享有和承担。

本股权收购合同生效之日,甲方依据《公司法》及xxx公司章程规定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正式转让给乙方,乙方及其决定的受让人依法正式对xxx公司享有《公司法》及xxx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所有权利。

双方依法各自承担因本合同的签订及履行而发生的应缴纳的税金。

甲、乙双方如因各自的债务问题而损害另一方合法权益的,违约方应及时赔偿守约方的一切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并按总价款的5%向守约方给付违约金。

未尽事宜,双方在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经充分协商并达成一致后,方可进行补充、修改。由此所形成补充合同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附件为此合同必要组成部分(第3项以后为xxx市xxx有限公司变更后的证照):

1、双方签订《股权收购意向合同书》;

2、xxx有限公司第六次股东大会股权转让决议;

3、税务登记证;

4、临时排放污染物许可证;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6、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13-1本合同是甲、乙双方的最终股权收购合同,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13-2本合同一式十份,双方各执五份。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上市公司协议书收购汇总篇八

乙方:________________。

因乙方现正在与甲方商谈收购事宜,已经(或将要)知悉甲方的商业秘密。为了明确乙方的保密义务,有效保护甲方的商业秘密,防止该商业秘密被公开披露或以任何形式泄漏,根据《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部委的规定,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签订本保密协议。

第一条:商业秘密。

1、本协议所称商业秘密包括:财务信息、经营信息和甲方公司《文件管理办法》中列为绝密、机密级的各项文件。乙方对此商业秘密承担保密义务。本协议之签订可认为甲方已对公司的商业秘密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

2、财务信息指甲方拥有或获得的有关生产和产品销售的财务方案、财务数据等一切有关的信息。

3、经营信息指有关商业活动的市场行销策略、货源情报、定价政策、不公开的财务资料、合同、交易相对人资料、客户名单等销售和经营信息。

4、甲方依照法律规定和在有关协议的约定中对外承担保密义务的事项,也属本保密协议所称的商业秘密。

第二条:保密义务人。

乙方为本协议所称的保密义务人。保密义务人同意为甲方公司利益尽最佳努力,在商谈期间不从事任何不正当使用公司商业秘密的行为。

第三条:保密义务人的保密义务。

1、保守,保证不被披露或使用,包括意外或过失。

2、在商谈期间,保密义务人未经授权,不得以竞争为目的、或出于私利、或为第三人谋利、或为故意加害于公司,擅自披露、使用商业秘密、制造再现商业秘密的器材、取走与商业秘密有关的物件;不得直接或间接地向公司内部、外部的无关人员泄露;不得向不承担保密义务的任何第三人披露甲方的'商业秘密。

3、如果发现商业秘密被泄露或者自己过失泄露商业秘密,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泄密进一步扩大,并及时向甲方报告。

4、商谈结束后,公司保密义务人应将与工作有关的财务资料、经营信息等交还甲方。

第四条:保密义务的终止。

1、公司授权同意披露或使用商业秘密。

2、有关的信息、技术等已进入公共领域。

3、甲乙双方商谈,收购事宜履行完毕。

第五条:违约责任。

1、保密义务人违反协议中的保密义务,应承担违约责任。

2、乙方如将商业秘密泄露给第三人或使用商业秘密使公司遭受损失的,乙方应对公司进行赔偿,其赔偿数额不少于由于其违反义务所给甲方带来的损失。

3、因乙方恶意泄露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将通过法律手段追究其侵权责任。

第六条:争议的解决方法因执行本协议而发生纠纷的,可以由双方协商解决或共同委托双方信任的第三方调解。协商、调解不成,或者一方不愿意协商、调解的,争议将提交———仲裁委员会,按该委员会的规则进行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性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第七条:双方确认在签署本协议前,双方已经详细审阅了协议的内容,并完全了解协议各条款的法律含义。

第八条:协议的效力和变更。

1、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2、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必须经过双方的书面同意。

第九条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上市公司协议书收购汇总篇九

签订地点:

甲方:

乙方:

鉴于:xxxxxxxxx公司在未来有更好的发展,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于即日达成如下投资意向,双方共同遵守。

甲方与乙方已就乙方持有的xxxxxxxxx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事宜进行了初步磋商,为进一步开展股权转让的相关调查,并完善转让手续,双方达成以下股权收购意向书,本意向书旨在就股权转让中有关工作沟通事项进行约定,其结果对双方是否最终进行股权转让没有约束力。

第一条本协议宗旨及地位。

1.1本协议旨在对截至本协议签署之日,甲、乙双方就股权转让事宜业已达成的全部意向作出概括性表述,及对有关交易原则和条件进行初步约定,同时,明确相关工作程序和步骤,以积极推动股权转让的实施。

1.2在股权转让时,甲、乙双方和/或相关各方应在本协议所作出的初步约定的基础上,分别就有关股权转让、资产重组、资产移交、债务清偿及转移等具体事项签署一系列协议和/或其他法律文件。届时签署的该等协议和/或其他法律文件生效后将构成相关各方就有关具体事项达成的最终协议,并取代本协议的相应内容及本协议各方之间在此之前就相同议题所达成的口头的或书面的各种建议、陈述、保证、承诺、意向书、谅解备忘录、协议和合同。

第二条股权转让。

2.1目标股权数量:xxxxxxxxx公司%股权。

2.2目标股权收购价格确定:以20xx年月日经具有审计从业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评估后的目标股权净资产为基础确定。其中,由甲方来承担支付会计师事务所的审计费用。

第三条尽职调查。

3.1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安排其工作人员对乙方公司的资产、负债、或重大合同、诉讼、仲裁事项等进行全面的尽职调查。对此,乙方应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并促使目标公司亦予以充分的配合与协助。

3.2如果在尽职调查中,甲方发现存在对本协议下的交易有任何实质影响的任何事实(包括但不限于目标公司未披露之对外担保、诉讼、不实资产、重大经营风险等),甲方应书面通知乙方,列明具体事项及其性质,甲、乙双方应当开会讨论并尽其努力善意地解决该事项。若在甲方上述书面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乙方不能解决该事项至甲方(合理)满意的程度,甲方可于上述书面通知发出满十个工作日后,以给予乙方书面通知的方式终止本协议。

第四条股权转让协议。

4.1于下列先决条件全部获得满足之日起工作日内,双方应正式签署股权转让协议:

(2)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包括其附件)的内容与格式为双方所满意。

(3)甲方公司内部股东通过收购目标股权议案。

4.2除非双方协商同意修订或调整,股权转让协议的主要条款和条件应与本协议初步约定一致,并不得与本协议相关内容相抵触。

第五条本协议终止。

5.1协商终止:本协议签署后,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本协议得终止。

5.2违约终止:本协议签署后,一方发生违约情形,另一方可依本协议规定单方终止本协议。

5.3自动终止:本协议签署后,得依第3.2款之规定自动终止。

第六条批准、授权和生效。

6.1本协议签署时应取得各方有权决策机构的批准和授权。

6.2本协议在甲方、乙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且加盖公章后始生效。

第七条保密。

7.1本协议双方同意,本协议所有条款、从本协议双方所获得的全部信息均属保密资料,惟如有关披露为法律所要求的义务与责任时则除外。

7.2本协议各方同意,不将保密资料用于下述情况以外的任何目的:法律所要求、本协议有明确规定、或任何就本协议所遭至之诉讼、仲裁、行政处罚;惟在该等情况下,也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程序使用保密资料。

第八条其他。

本协议正本一式贰份,各方各执壹份,具同等法律效力。

兹此为证,本协议当事方于文首书写的日期签署本协议。

甲方:

法人代表:盖章:

(签字):

乙方:

法人代表:盖章:

(签字):

上市公司协议书收购汇总篇十

种植方(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

为了促进企业生产发展和农民增收,维护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药材种植、收购的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产品基本要求。

产品。

名称。

品种。

规格。

等级。

单位。

数量。

价格。

(保护价)。

合计。

交货日期

20xx年月日至年月日。

第二条质量要求:

1.内在质量:应符合gb18406—xx《农产品安全质量》标准提出的无公害要求,。

2.外在质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条种籽(苗)提供方式为:

1.乙方自备;

2.甲方提供,提供种籽(苗)的数量、时间和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种籽(苗)应满足的条件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对种籽(苗)验收的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

种籽(苗)的价格为:_______,合计:________元。

种籽(苗)价款结算方式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种植具体要求及甲方的技术指导与培训: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交货地点:

新昌县药源中药材产销合作社内,运输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第六条包装标准:

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七条检验方法:

甲方在收购现场对乙方的药材进行当场检验,剔除不符合质量要求的药材后计算重量;检验时间:与交货时间相同;检验地点:与交货地点相同。

第八条结算方式及期限:

甲方在收进乙方药材后_______日内现金支付货款。双方约定保护价的,当市场收购价低于保护价时,以保护价为准,当市场收购价高于保护价时,双方可协商上调价格。

第九条本合同解除的条件:

_______________。

第十条违约责任。

3.甲方未按约定收购乙方符合要求的产品的,应承担由此给乙方造成的损失。

4.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十一条不可抗力:

如发生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的原因,致使当事人一方不能履行合同的,经核实可全部或部分免除责任,但应及时通知对方,并在合理期限内提供证明。

第十二条合同争议的解决办法: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有关部门调解解决;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时,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依法向__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提交____________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本合同于___________________终止。

收购方(盖章):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种植方(盖章):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年__月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

上市公司协议书收购汇总篇十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鉴于甲乙双方于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与公司签署《债权收购协议》,为维护双方合法权益,现就债权收购协议所涉各方权利、义务,经双方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条款,以资共同遵守。

一、《债权收购协议》签署前,甲方必须向乙方确认标的债权的数额为且附于清单,并得到公司的有效确认。

二、公司应依据《债权收购协议》的规定,甲方保证于合同签订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支付乙方收购款,该笔收购款必须打入乙方提供的.指定账户,且专款专用于乙方承包内的工程,任何人不得挪为他用。

三、公司依据《债权收购协议》支付给乙方的收购款数额与标的债权数额之差额,不作为乙方转让债权时放弃部分工程款的依据,甲方应根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约定足额支付乙方该笔差额,保证乙方所得价款与双方确认的工程款总额一致,避免乙方因签署《债权收购协议》而导致收取的工程款数额减少,否则乙方可直接向甲方催要该减少的工程款,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拖延和拒绝。

四、《债权收购协议》中规定乙方应当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均由甲方负责和承担。

乙方不因签署《债权收购协议》而承担任何风险,由《债权收购协议》引起的任何风险都由甲方承担并负责解决,造成乙方损失的,甲方应予以赔偿。

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上市公司协议书收购汇总篇十二

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规范公司运作,甲乙双方就_________有限公司出资问题,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一致协议:

一、甲方实际购买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

二、乙方购买_________有限公司股权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圆整),此股权记在甲方名下,但仍由乙方履行其股东权利和义务。

三、甲方在公司工商登记资料中的书面股权为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元整),实际运作上,甲方仅以其实际购买股权数,履行其股东权利和义务。

四、公司在年度分红时,甲、乙双方乙公司核定的红利按其实际股权由公司统一造册分发。

五、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司备案一份,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

甲方(签章):_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

上市公司协议书收购汇总篇十三

该如何收购上市的公司呢,下面小编为大家搜集的一篇“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第一条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保护上市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促进证券市场资源的优化配置,根据《证券法》、《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的规定。当事人应当诚实守信,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自觉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接受政府、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三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必须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充分披露其在上市公司中的权益及变动情况,依法严格履行报告、公告和其他法定义务。在相关信息披露前,负有保密义务。

信息披露义务人报告、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四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不得危害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涉及国家产业政策、行业准入、国有股份转让等事项,需要取得国家相关部门批准的,应当在取得批准后进行。

外国投资者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应当取得国家相关部门的批准,适用中国法律,服从中国的司法、仲裁管辖。

第五条收购人可以通过取得股份的方式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可以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的途径成为一个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也可以同时采取上述方式和途径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

收购人包括投资者及与其一致行动的他人。

第六条任何人不得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一)收购人负有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且处于持续状态;。

(二)收购人最近3年有重大违法行为或者涉嫌有重大违法行为;。

(三)收购人最近3年有严重的证券市场失信行为;。

(四)收购人为自然人的,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情形;。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认定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其他情形。

第七条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被收购公司或者其他股东的合法权益。

被收购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有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上述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在转让被收购公司控制权之前,应当主动消除损害;未能消除损害的,应当就其出让相关股份所得收入用于消除全部损害做出安排,对不足以消除损害的部分应当提供充分有效的履约担保或安排,并依照公司章程取得被收购公司股东大会的批准。

第八条被收购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负有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应当公平对待收购本公司的所有收购人。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针对收购所做出的决策及采取的措施,应当有利于维护公司及其股东的利益,不得滥用了职权对收购设置不适当的障碍,不得利用公司资源向收购人提供任何形式的财务资助,不得损害公司及其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聘请在中国注册的具有从事财务顾问业务资格的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收购人未按照本办法规定聘请财务顾问的,不得收购上市公司。

财务顾问应当勤勉尽责,遵守行业规范和职业道德,保持独立性,保证其所制作、出具文件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

财务顾问认为收购人利用上市公司的收购损害被收购公司及其股东合法权益的,应当拒绝为收购人提供财务顾问服务。

第十条中国证监会依法对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设立由专业人员和有关专家组成的专门委员会。专门委员会可以根据中国证监会职能部门的请求,就是否构成上市公司的收购、是否有不得收购上市公司的情形以及其他相关事宜提供咨询意见。中国证监会依法做出决定。

第十一条证券交易所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组织交易和提供服务,对相关证券交易活动进行实时监控,监督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切实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依法制定业务规则,为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所涉及的证券登记、存管、结算等事宜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和虽未登记在其名下但该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表决权的股份。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应当合并计算。

第十三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该上市公司所在地的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以下简称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在上述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5%,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期限内和作出报告、公告后2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

第十四条通过协议转让方式,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拟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日内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该上市公司,并予公告。

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后,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占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达到或者超过5%的,应当依照前款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前两款规定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作出报告、公告前,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相关股份转让及过户登记手续按照本办法第四章及证券交易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通过行政划转或者变更、执行法院裁定、继承、赠与等方式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前条规定比例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并参照前条规定办理股份过户登记手续。

第十六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不是上市公司的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应当编制包括下列内容的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二)持股目的,是否有意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

(三)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的种类、数量、比例;。

(六)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达到20%的,还应当披露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内容。

第十七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20%但未超过30%的,应当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除须披露前条规定的信息外,还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一)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股权控制关系结构图;。

(二)取得相关股份的价格、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五)前24个月内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六)不存在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情形;。

(七)能够按照本办法第五十条的规定提供相关文件。

前述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为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还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对上述权益变动报告书所披露的内容出具核查意见,但国有股行政划转或者变更、股份转让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因继承取得股份的除外。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承诺至少3年放弃行使相关股份表决权的,可免于聘请财务顾问和提供前款第(七)项规定的文件。

第十八条已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自前次披露之日起超过6个月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按照本章的规定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十九条因上市公司减少股本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出现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免于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上市公司应当自完成减少股本的变更登记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就因此导致的公司股东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作出公告;因公司减少股本可能导致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成为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该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自公司董事会公告有关减少公司股本决议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本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二十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依法披露前,相关信息已在媒体上传播或者公司股票交易出现异常的,上市公司应当立即向当事人进行查询,当事人应当及时予以书面答复,上市公司应当及时作出公告。

第二十一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至少一家中国证监会指定媒体上依法披露信息;在其他媒体上进行披露的,披露内容应当一致,披露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的披露时间。

第二十二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采取一致行动的,可以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一人作为指定代表负责统一编制信息披露文件,并同意授权指定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其自身的信息承担责任;对信息披露文件中涉及的与多个信息披露义务人相关的信息,各信息披露义务人对相关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三条投资者自愿选择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全部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全面要约),也可以向被收购公司所有股东发出收购其所持有的部分股份的要约(以下简称部分要约)。

第二十四条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收购人持有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进行,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

第二十五条收购人依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四十七条、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以要约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股份的,其预定收购的股份比例均不得低于该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

第二十六条以要约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公平对待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持有同一种类股份的股东应当得到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收购人为终止上市公司的上市地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或者向中国证监会提出申请但未取得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以依法可以转让的证券(以下简称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股东选择。

第二十八条以要约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的,收购人应当编制要约收购报告书,并应当聘请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同时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

收购人依照前款规定报送符合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之日起15日后,公告其要约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在15日内,中国证监会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内容表示无异议的,收购人可以进行公告;中国证监会发现要约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不得公告其收购要约。

第二十九条前条规定的要约收购报告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

(二)收购人关于收购的决定及收购目的,是否拟在未来12个月内继续增持;。

(四)预定收购股份的数量和比例;。

(五)收购价格;。

(六)收购所需资金额、资金来源及资金保证,或者其他支付安排;。

(七)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

(八)收购期限;。

(九)报送收购报告书时持有被收购公司的股份数量、比例;。

(十二)前24个月内收购人及其关联方与上市公司之间的重大交易;。

(十三)前6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买卖被收购公司股票的情况;。

(十四)中国证监会要求披露的其他内容。

收购人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要约收购报告书中充分披露终止上市的风险、终止上市后收购行为完成的时间及仍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剩余股东出售其股票的其他后续安排;收购人发出以终止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全面要约,无须披露前款第(十)项规定的内容。

第三十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第四十七条拟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须改以要约方式进行收购的,收购人应当在达成收购协议或者做出类似安排后的3日内对要约收购报告书摘要作出提示性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同时免于编制、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依法应当取得批准的,应当在公告中特别提示本次要约须取得相关批准方可进行。

未取得批准的,收购人应当在收到通知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提交取消收购计划的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

第三十一条收购人向中国证监会报送要约收购报告书后,在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之前,拟自行取消收购计划的,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取消收购计划的申请及原因说明,并予公告;自公告之日起12个月内,该收购人不得再次对同一上市公司进行收购。

第三十二条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资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对要约条件进行分析,对股东是否接受要约提出建议,并聘请独立财务顾问提出专业意见。在收购人公告要约收购报告书后20日内,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与独立财务顾问的专业意见报送中国证监会,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并予公告。

收购人对收购要约条件做出重大变更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提交董事会及独立财务顾问就要约条件的变更情况所出具的补充意见,并予以报告、公告。

第三十三条收购人作出提示性公告后至要约收购完成前,被收购公司除继续从事正常的经营活动或者执行股东大会已经作出的决议外,未经股东大会批准,被收购公司董事会不得通过处置公司资产、对外投资、调整公司主要业务、担保、贷款等方式,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造成重大影响。

第三十四条在要约收购期间,被收购公司董事不得辞职。

第三十五条收购人按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要约收购的,对同一种类股票的要约价格,不得低于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日前6个月内收购人取得该种股票所支付的最高价格。

要约价格低于提示性公告日前30个交易日该种股票的每日加权平均价格的算术平均值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就该种股票前6个月的交易情况进行分析,说明是否存在股价操纵、收购人是否有未披露的一致行动人、收购人前6个月取得公司股份是否存在其他支付安排、要约价格的合理性等。

第三十六条收购人可以采用现金、证券、现金与证券相结合等合法方式支付收购上市公司的价款。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说明收购人具备要约收购的能力。

以现金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不少于收购价款总额的20%作为履约保证金存入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收购人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提供该证券的发行人最近3年经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证券估值报告,并配合被收购公司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的尽职调查工作。

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在作出要约收购提示性公告的同时,将用于支付的全部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但上市公司发行新股的除外;收购人以在证券交易所上市的债券支付收购价款的,该债券的可上市交易时间应当不少于一个月;收购人以未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必须同时提供现金方式供被收购公司的股东选择,并详细披露相关证券的保管、送达被收购公司股东的方式和程序安排。

第三十七条收购要约约定的收购期限不得少于30日,并不得超过60日;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在收购要约约定的承诺期限内,收购人不得撤销其收购要约。

第三十八条采取要约收购方式的,收购人作出公告后至收购期限届满前,不得卖出被收购公司的股票,也不得采取要约规定以外的形式和超出要约的条件买入被收购公司的股票。

第三十九条收购要约提出的各项收购条件,适用于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

收购人需要变更收购要约的,必须事先向中国证监会提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予以公告。

第四十条收购要约期限届满前15日内,收购人不得变更收购要约;但是出现竞争要约的除外。

出现竞争要约时,发出初始要约的收购人变更收购要约距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不足15日的,应当延长收购期限,延长后的要约期应当不少于15日,不得超过最后一个竞争要约的期满日,并按规定比例追加履约保证金;以证券支付收购价款的,应当追加相应数量的证券,交由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保管。

发出竞争要约的收购人最迟不得晚于初始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15日发出要约收购的提示性公告,并应当根据本办法第二十八条和第二十九条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四十一条要约收购报告书所披露的基本事实发生重大变化的,收购人应当在该重大变化发生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向中国证监会作出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并予公告。

第四十二条同意接受收购要约的股东(以下简称预受股东),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预受要约的相关手续。收购人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临时保管的预受要约的股票,在要约收购期间不得转让。

前款所称预受,是指被收购公司股东同意接受要约的初步意思表示,在要约收购期限内不可撤回之前不构成承诺。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3个交易日前,预受股东可以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要约的手续,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根据预受要约股东的撤回申请解除对预受要约股票的临时保管。在要约收购期限届满前3个交易日内,预受股东不得撤回其对要约的接受。在要约收购期限内,收购人应当每日在证券交易所网站上公告已预受收购要约的股份数量。

出现竞争要约时,接受初始要约的预受股东撤回全部或者部分预受的股份,并将撤回的股份售予竞争要约人的,应当委托证券公司办理撤回预受初始要约的手续和预受竞争要约的相关手续。

第四十三条收购期限届满,发出部分要约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股份,预受要约股份的数量超过预定收购数量时,收购人应当按照同等比例收购预受要约的股份;以终止被收购公司上市地位为目的的,收购人应当按照收购要约约定的条件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而发出全面要约的收购人应当购买被收购公司股东预受的全部股份。

收购期限届满后3个交易日内,接受委托的证券公司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结算、过户登记手续,解除对超过预定收购比例的股票的临时保管;收购人应当公告本次要约收购的结果。

第四十四条收购期限届满,被收购公司股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该上市公司的股票由证券交易所依法终止上市交易。在收购行为完成前,其余仍持有被收购公司股票的股东,有权在收购报告书规定的合理期限内向收购人以收购要约的同等条件出售其股票,收购人应当收购。

第四十五条收购期限届满后15日内,收购人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报送关于收购情况的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抄送证券交易所,通知被收购公司。

第四十六条除要约方式外,投资者不得在证券交易所外公开求购上市公司的股份。

第四十七条收购人通过协议方式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但未超过30%的,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时,继续进行收购的,应当依法向该上市公司的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或者部分要约。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

收购人拟通过协议方式收购一个上市公司的股份超过30%的,超过30%的部分,应当改以要约方式进行;但符合本办法第六章规定情形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免除发出要约。收购人在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后,履行其收购协议;未取得中国证监会豁免且拟继续履行其收购协议的,或者不申请豁免的,在履行其收购协议前,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四十八条以协议方式收购上市公司股份超过30%,收购人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在与上市公司股东达成收购协议之日起3日内编制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提交豁免申请及本办法第五十条规定的相关文件,委托财务顾问向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提交书面报告,同时抄报派出机构,通知被收购公司,并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摘要。派出机构收到书面报告后通报上市公司所在地省级政府。

收购人自取得中国证监会的豁免之日起3日内公告其收购报告书、财务顾问专业意见和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收购人未取得豁免的,应当自收到中国证监会的决定之日起3日内予以公告,并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办理。

中国证监会发现收购报告书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及相关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收购人,收购人未纠正的,不得公告收购报告书,在公告前不得履行收购协议。

第四十九条依据前条规定所作的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须披露本办法第二十九条第(一)项至第(六)项和第(九)项至第(十四)项规定的内容及收购协议的生效条件和付款安排。

已披露收购报告书的收购人在披露之日起6个月内,因权益变动需要再次报告、公告的,可以仅就与前次报告书不同的部分作出报告、公告;超过6个月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十条收购人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应当向中国证监会提交以下文件:

(一)中国公民的身份证明,或者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法人、其他组织的证明文件;。

(四)收购人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最近2年未变更的说明;。

(六)财务顾问关于收购人最近3年的诚信记录、收购资金来源合法性、收购人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能力以及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核查意见;收购人成立未满3年的,财务顾问还应当提供其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最近3年诚信记录的核查意见。

境外法人或者境外其他组织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除应当提交第一款第(二)项至第(六)项规定的文件外,还应当提交以下文件:

(二)收购人接受中国司法、仲裁管辖的声明。

第五十一条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工或者其所控制或者委托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拟对本公司进行收购或者通过本办法第五章规定的方式取得本公司控制权(以下简称管理层收购)的,该上市公司应当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以及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应当达到或者超过1/2。公司应当聘请具有证券、期货从业资格的资产评估机构提供公司资产评估报告,本次收购应当经董事会非关联董事作出决议,且取得2/3以上的独立董事同意后,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经出席股东大会的非关联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前,应当聘请独立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专业意见,独立董事及独立财务顾问的意见应当一并予以公告。

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存在《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情形,或者最近3年有证券市场不良诚信记录的,不得收购本公司。

第五十二条以协议方式进行上市公司收购的,自签订收购协议起至相关股份完成过户的期间为上市公司收购过渡期(以下简称过渡期)。在过渡期内,收购人不得通过控股股东提议改选上市公司董事会,确有充分理由改选董事会的,来自收购人的董事不得超过董事会成员的1/3;被收购公司不得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被收购公司不得公开发行股份募集资金,不得进行重大购买、出售资产及重大投资行为或者与收购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其他关联交易,但收购人为挽救陷入危机或者面临严重财务困难的上市公司的情形除外。

第五十三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向收购人协议转让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的,应当对收购人的主体资格、诚信情况及收购意图进行调查,并在其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披露有关调查情况。

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负债提供的担保,或者存在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的,被收购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前述情形及时予以披露,并采取有效措施维护公司利益。

第五十四条协议收购的相关当事人应当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拟转让股份的临时保管手续,并可以将用于支付的现金存放于证券登记结算机构指定的银行。

第五十五条收购报告书公告后,相关当事人应当按照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业务规则,在证券交易所就本次股份转让予以确认后,凭全部转让款项存放于双方认可的银行账户的证明,向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解除拟协议转让股票的临时保管,并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未按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或者未按规定提出申请的,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不予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

收购人在收购报告书公告后30日内仍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手续的,应当立即作出公告,说明理由;在未完成相关股份过户期间,应当每隔30日公告相关股份过户办理进展情况。

第五十六条收购人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协议、其他安排导致其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者超过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5%未超过30%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章的规定办理。

收购人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的,应当向该公司所有股东发出全面要约;收购人预计无法在事实发生之日起30日内发出全面要约的,应当在前述30日内促使其控制的股东将所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减持至30%或者30%以下,并自减持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予以公告;其后收购人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拟继续增持的,应当采取要约方式;拟依据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申请豁免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办理。

第五十七条投资者虽不是上市公司的股东,但通过投资关系取得对上市公司股东的控制权,而受其支配的上市公司股东所持股份达到前条规定比例、且对该股东的资产和利润构成重大影响的,应当按照前条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五十八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负有配合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有关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信息的义务;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拒不履行上述配合义务,导致上市公司无法履行法定信息披露义务而承担民事、行政责任的,上市公司有权对其提起诉讼。实际控制人、控股股东指使上市公司及其有关人员不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九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上市公司应当自知悉之日起立即作出报告和公告。上市公司就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的情况予以公告后,实际控制人仍未披露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向实际控制人和受其支配的股东查询,必要时可以聘请财务顾问进行查询,并将查询情况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拒不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实际控制人进行查处。

上市公司知悉实际控制人发生较大变化而未能将有关实际控制人的变化情况及时予以报告和公告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认定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第六十条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拒不履行第五十八条规定的配合义务,或者实际控制人存在不得收购上市公司情形的,上市公司董事会应当拒绝接受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向董事会提交的提案或者临时议案,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中国证监会责令实际控制人改正,可以认定实际控制人通过受其支配的股东所提名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改正前,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行使其持有股份的表决权。上市公司董事会未拒绝接受实际控制人及受其支配的股东所提出的提案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负有责任的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第六十一条符合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第六十三条规定情形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下列豁免事项:

(一)免于以要约收购方式增持股份;。

(二)存在主体资格、股份种类限制或者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的特殊情形的,可以申请免于向被收购公司的所有股东发出收购要约。

未取得豁免的,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其或者其控制的股东所持有的被收购公司股份减持到30%或者30%以下;拟以要约以外的方式继续增持股份的,应当发出全面要约。

第六十二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收购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出免于以要约方式增持股份的申请:

(一)收购人与出让人能够证明本次转让未导致上市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发生变化;。

(四)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收购人报送的豁免申请文件符合规定,并且已经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或者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的,中国证监会不予受理。中国证监会在受理豁免申请后20个工作日内,就收购人所申请的具体事项做出是否予以豁免的决定;取得豁免的,收购人可以继续增持股份。

第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中国证监会申请以简易程序免除发出要约:

(六)因继承导致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的30%;。

(七)中国证监会为适应证券市场发展变化和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需要而认定的其他情形。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符合规定的申请文件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未提出异议的,相关投资者可以向证券交易所和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申请办理股份转让和过户登记手续。中国证监会不同意其以简易程序申请的,相关投资者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提出申请。

第六十四条收购人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聘请律师事务所等专业机构出具专业意见。

第六十五条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收购人的相关情况进行尽职调查;。

(六)与收购人签订协议,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持续督导收购人遵守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的规定、证券交易所规则、上市公司章程,依法行使股东权利,切实履行承诺或者相关约定。

第六十六条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就本次收购出具的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以下事项进行说明和分析,并逐项发表明确意见:

(二)本次收购的目的;。

(五)收购人的股权控制结构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支配收购人的方式;。

(八)收购人是否已经履行了必要的授权和批准程序;。

(九)是否已对收购过渡期间保持上市公司稳定经营作出安排,该安排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十一)在收购标的上是否设定其他权利,是否在收购价款之外还作出其他补偿安排;。

(十四)涉及收购人拟提出豁免申请的,应当说明本次收购是否属于可以得到豁免的情形,收购人是否作出承诺及是否具备履行相关承诺的实力。

第六十七条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者独立董事聘请的独立财务顾问,不得同时担任收购人的财务顾问或者与收购人的财务顾问存在关联关系。独立财务顾问应当根据委托进行尽职调查,对本次收购的公正性和合法性发表专业意见。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应当对以下问题进行说明和分析,发表明确意见:

(一)收购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二)收购人的实力及本次收购对被收购公司经营独立性和持续发展可能产生的影响分析;。

(六)涉及管理层收购的,应当对上市公司进行估值分析,就本次收购的定价依据、支付方式、收购资金来源、融资安排、还款计划及其可行性、上市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执行情况及其有效性、上述人员及其直系亲属在最近24个月内与上市公司业务往来情况以及收购报告书披露的其他内容等进行全面核查,发表明确意见。

第六十八条财务顾问受托向中国证监会报送申报文件,应当在财务顾问报告中作出以下承诺:

(二)已对收购人申报文件进行核查,确信申报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符合规定;。

(四)就本次收购所出具的专业意见已提交其内核机构审查,并获得通过;。

(五)在担任财务顾问期间,已采取严格的保密措施,严格执行内部防火墙制度;。

(六)与收购人已订立持续督导协议。

第六十九条财务顾问在收购过程中和持续督导期间,应当关注被收购公司是否存在为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供担保或者借款等损害上市公司利益的情形,发现有违法或者不当行为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七十条财务顾问为履行职责,可以聘请其他专业机构协助其对收购人进行核查,但应当对收购人提供的资料和披露的信息进行独立判断。

第七十一条自收购人公告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至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财务顾问应当通过日常沟通、定期回访等方式,关注上市公司的经营情况,结合被收购公司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的披露事宜,对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一)督促收购人及时办理股权过户手续,并依法履行报告和公告义务;。

(二)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及被收购公司依法规范运作;。

(三)督促和检查收购人履行公开承诺的情况;。

(六)督促和检查履行收购中约定的其他义务的情况。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应当结合上市公司披露的季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年度报告出具持续督导意见,并在前述定期报告披露后的15日内向派出机构报告。

在此期间,财务顾问发现收购人在上市公司收购报告书中披露的信息与事实不符的,应当督促收购人如实披露相关信息,并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证券交易所报告。财务顾问解除委托。

合同。

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书面报告,说明无法继续履行持续督导职责的理由,并予公告。

第七十二条在上市公司收购行为完成后12个月内,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应当在每季度前3日内就上一季度对上市公司影响较大的投资、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关联交易、主营业务调整以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更换、职工安置、收购人履行承诺等情况向派出机构报告。

收购人注册地与上市公司注册地不同的,还应当将前述情况的报告同时抄报收购人所在地的派出机构。

第七十三条派出机构根据审慎监管原则,通过与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谈话、检查财务顾问持续督导责任的落实、定期或者不定期的现场检查等方式,在收购完成后对收购人和上市公司进行监督检查。

派出机构发现实际情况与收购人披露的内容存在重大差异的,对收购人及上市公司予以重点关注,可以责令收购人延长财务顾问的持续督导期,并依法进行查处。

在持续督导期间,财务顾问与收购人解除合同的,收购人应当另行聘请其他财务顾问机构履行持续督导职责。

第七十四条在上市公司收购中,收购人持有的被收购公司的股份,在收购完成后12个月内不得转让。

收购人在被收购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在同一实际控制人控制的不同主体之间进行转让不受前述12个月的限制,但应当遵守本办法第六章的规定。

第七十五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以及其他相关义务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六条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告、公告等文件中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不得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七条投资者及其一致行动人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而未按照本办法的规定聘请财务顾问,规避法定程序和义务,变相进行上市公司的收购,或者外国投资者规避管辖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出具警示函、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等监管措施。在改正前,收购人不得对其持有或者实际支配的股份行使表决权。

第七十八条发出收购要约的收购人在收购要约期限届满,不按照约定支付收购价款或者购买预受股份的,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年内不得收购上市公司,中国证监会不受理收购人及其关联方提交的申报文件;涉嫌虚假信息披露、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国证监会对收购人进行立案稽查,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前款规定的收购人聘请的财务顾问没有充分证据表明其勤勉尽责的,中国证监会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七十九条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在转让其对公司的控制权时,未清偿其对公司的负债,未解除公司为其提供的担保,或者未对其损害公司利益的其他情形作出纠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责令暂停或者停止收购活动。

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未能依法采取有效措施促使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予以纠正,或者在收购完成后未能促使收购人履行承诺、安排或者保证的,中国证监会可以认定相关董事为不适当人选。

第八十条上市公司董事未履行忠实义务和勤勉义务,利用收购谋取不当利益的,中国证监会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可以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上市公司章程中涉及公司控制权的条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

第八十一条为上市公司收购出具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法律意见书和财务顾问报告的证券服务机构或者证券公司及其专业人员,未依法履行职责的,中国证监会责令改正,采取监管谈话、出具警示函等监管措施。

第八十二条中国证监会将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的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整改情况记入诚信档案。

违反本办法的规定构成证券违法行为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十三条本办法所称一致行动,是指投资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其他投资者共同扩大其所能够支配的一个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数量的行为或者事实。

在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有一致行动情形的投资者,互为一致行动人。如无相反证据,投资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致行动人:

(一)投资者之间有股权控制关系;。

(二)投资者受同一主体控制;。

(四)投资者参股另一投资者,可以对参股公司的重大决策产生重大影响;。

(五)银行以外的其他法人、其他组织和自然人为投资者取得相关股份提供融资安排;。

(六)投资者之间存在合伙、合作、联营等其他经济利益关系;。

(七)持有投资者30%以上股份的自然人,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八)在投资者任职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与投资者持有同一上市公司股份;。

(十二)投资者之间具有其他关联关系。

一致行动人应当合并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投资者计算其所持有的股份,应当包括登记在其名下的股份,也包括登记在其一致行动人名下的股份。

投资者认为其与他人不应被视为一致行动人的,可以向中国证监会提供相反证据。

第八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拥有上市公司控制权:

(一)投资者为上市公司持股50%以上的控股股东;。

(二)投资者可以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超过30%;。

(三)投资者通过实际支配上市公司股份表决权能够决定公司董事会半数以上成员选任;。

(五)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十五条信息披露义务人涉及计算其持股比例的,应当将其所持有的上市公司已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证券中有权转换部分与其所持有的同一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并将其持股比例与合并计算非股权类证券转为股份后的比例相比,以二者中的较高者为准;行权期限届满未行权的,或者行权条件不再具备的,无需合并计算。

前款所述二者中的较高者,应当按下列公式计算:

(一)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

(二)(投资者持有的股份数量+投资者持有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数量)/(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上市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的非股权类证券所对应的股份总数)。

第八十六条投资者因行政划转、执行法院裁决、继承、赠与等方式取得上市公司控制权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第四章的规定履行报告、公告义务。

第八十七条权益变动报告书、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被收购公司董事会报告书、要约收购豁免申请文件等文件的内容与格式,由中国证监会另行制定。

第八十八条被收购公司在境内、境外同时上市的,收购人除应当遵守本办法及中国证监会的相关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境外上市地的相关规定。

第八十九条外国投资者收购上市公司及在上市公司中拥有的权益发生变动的,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的规定外,还应当遵守外国投资者投资上市公司的相关规定。

第九十条本办法自2019年9月1日起施行。中国证监会发布的《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0号)、《上市公司股东持股变动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11号)、《关于要约收购涉及的被收购公司股票上市交易条件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19]16号)和《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实际控制权转移行为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19]1号)同时废止。

上市公司协议书收购汇总篇十四

担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买方将收购________已发行股本合共_______%。将由________收购之销售股份相当於________已发行股本之_______%。_________现有已发行股本馀下_______%由_________拥有。_________则投资於中国合营企业。

二、代价。

_________就销售股份应付之代价将为_________元。代价将全数以现金支付,其中_______%订金(“订金”)将由_________于签订收购协议后一个营业日内支付,余额_______%于完成时向卖方支付。代价乃经参考卖方至今於_________所产生投资成本厘定。代价及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乃经订约各方按公平基准磋商厘定。

三、先决条件。

收购协议须待下列条件达成后,方告完成:

a.买方及担保人订立股东协议(“股东协议”),并於完成时生效;

c.买方合理信纳收购协议所载全部保证於完成日期仍属真确及准确;

e.卖方向买方交付披露函件。

倘任何先决条件未能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或收购协议各方协定押後之其他日期(“截止日期”)或之前达成或获豁免,收购协议将告终止,并再无效力,而订金连同按年利率3厘计算之利息将於终止协议後______个营业日内退还买方,自此协议双方根据收购协议再无任何责任(除有关保密,成本及相关事宜之条文外)。不论上文所述,倘任何买方选择不完成收购协议,其他买方有权(但无责任)根据收购协议条款完成协议。

四、完成待上述先决条件达成或获豁免(视情况而定)後,收购协议将於截止日期後第_________个营业日或之前完成。

於签订收购协议之同时,_________与_________订立贷款协议,据此,_________同意向_________提供_________元贷款,按年利率3厘计息。完成时,贷款将转换为_________结欠________之股东贷款。_________将以其届时作为_________股东之身分豁免_________偿付贷款应计之利息。倘收购协议未能完成,_________将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向买方偿还贷款连同於收购协议终止日期贷款应计之利息。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贷款构成向一家实体提供超逾本公司市值______%之贷款。

六、有关_________之资料。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上市规则,收购构成本公司之须予披露交易,而根据上市规则第13.13条,贷款构成向一家实体提供超逾本公司市值8%之贷款。因此,收购及贷款须遵守上市规则项下披露定。载有收购进一步资料及其他相关资料之通函将尽快寄交股东,以供参考。

八、释义。

於本公布内,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以下词汇具有下列涵义:

“收购”指__________________根据收购协议之条款及条件向卖方收购销售股份。

“收购协议”指买方,卖方及担保人所订立日期为二零零五年一月七日之买卖协议。

“_________指_________,於萨_________”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为本公司间接全资附属公司。

“联系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董事会”指董事会。

“营业日”指香港银行开放营业之日子(星期六除外)。

“本公司”指蚬电器工业。

(集团)有限公司,於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股份於联交所上市。

“完成”指完成买卖销售股份。

“完成日期”指截止日期後第三个营业日。

“关连人士”指具上市规则所赋予涵义。

“代价”指销售股份之代价_________元,根据收购协议须由_________支付。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本集团”指本公司及其附属公司。

“香港”指中国香港特别行政区。

“上市规则”指联交所证券上市规则。

“贷款”指_________根据贷款协议向_________提供之_________元贷款。

“贷款协议”指_________与_________就贷款所订立日期为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协议。

“中国”指中华人民共和国。

_________公司,由_________及一名独立第三方拥有之中外合作合营企业。

“买方”指_________,_________及_________之统称。

“_________”指_________,於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

“销售股份”指将由_________根据收购协议收购之_________股本中_________股每股面值_________港元股份。

“股份”指本公司每股面值_________元之普通股。

“股东”指股份持有人。

“联交所”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卖方”指__________________,於香港注册成立之公司。

“担保人”指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指_________________,於_________注册成立之公司。

“_________”指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於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香港注册成立之有限公司,其全部已发行股本於收购前由卖方及_________分别拥有_______%及_______%。

“_________”指__________________及中国合营企业。

“港元”指香港法定货币港元。

“人民币”指中国法定货币人民币。

“%”指百分比。

就本公布而言,人民币兑港元乃按1.00港元兑人民币1.06元之汇率换算。

卖方(盖章):_________担保人(签字):_________。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

买方(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

上市公司协议书收购汇总篇十五

乙方:________________。

鉴于:

2、乙方愿受让有述股份;

经友好协商,双方立约如下:

甲方同意将合同股份转让给乙方。乙方承诺以现金受让合同股份。经双方协商,合同股份定价为__________元/股,股份收购总价款为____________元。

在本合同签署之日起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之前,乙方向甲方一次性支付股份转让款。

双方确定,本合同自签署后之日起______日内为交割期。在交割日内,双方依据本合同及有关法规的规定办理合同股份过户手续。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并经_________有限公司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合同股份转让中所涉及的各种税项由双方依照有关法律承担。

1、不存在限制合同股份转移的任何判决、裁决。

2、甲方向乙方提供的一切资料、文件及所作出的一切声明及保证都是完全真实、完整、准确的,没有任何虚假成份。

3、甲方保证认真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其他义务。

1、乙方保证履行本合同规定的应当由乙方履行的其他义务。

2、乙方保证完整、准确、及时地向甲方以及相关机构提供其主体资格、业务范围以及其他为核实公司受让合同股份资格条件的.证明资料。

一方违约,致使本合同不能履行,应当向守约方支付合同总价款_______%的违约金。

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提交__________________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依法裁决。

甲方: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

上市公司协议书收购汇总篇十六

(名称、规格和材质、单价、数量、金额(本合同币种为人民币))

由于卖方所售废旧等物资是报废物资,没有材质单、质量保证书、使用说明书等相关资料文件,卖方对所售废旧等物资不给予任何质量方面的担保或保证;买方在使用、销售或以其他方式处置过程中,产生的质量、安全等问题,卖方不承担任何责任,由此产生一切的责任及后果由买方承担。

买方处理成交后_________个工作日内将全部废旧物资成交价款(或全部废旧物资成交预估款)人民币_________元存入卖方指定帐户,经卖方财务部门确认到帐后方可提货,待全部物资提清出库后,按实际计量数量进行货款结算,多退少补。

1、提货方式:买方应按卖方的安排,持《成交确认书》和财务部门开据的货款到帐证明,自带车辆和装卸人员由卖方工作人员带领到仓库提货,提货费用买方自理,并要负责清理好现场。

2、提货时间:买方应在货款到帐个工作日内将所有物资提清。

1、买方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卖方的规章制度,按本合同条款规定履行义务,否则需承担违约责任,其竞买保证金不予以退还。

2、买方未能在本合同第四条第2款约定的提货期限内提清全部物资的,每逾期一天向卖方支付_________元的保管费用;买方逾期日未提清所有物资,卖方有权对卖方未提清物资另行处置,买方依据本合同第三条向卖方支付的款项,卖方不予返还。

3、买方未能按第三条约定的付款期限向卖方支付款,每逾期一日,应按应付款项的向卖方支付违约金,并赔偿由此给卖方造成的损失。

4、如买方逾期付款超过_________日,卖方有权解除本合同,买方应按照本条第3款规定向甲方支付违约金(从逾期之日起至本合同解除之日止),并赔偿卖方因此遭受的全部损失。

5、如卖方根据本条第4款规定解除本合同而另行处置本合同标的物,如另行处置价款低于本合同约定价款的,买方应赔偿卖方另行处置价款与本合同约定价款之间的差额。

本合同引起的任何纠纷,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双方确定按下列第_________种方式解决:

1、向本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2、向燕山石化公司申请调解。(合同双方均为燕山石化公司下属单位时适用)

3、向中国石化内部纠纷调解委员会申请调处。(合同双方均为中国石化下属单位时适用)

1、买方所购买的报废物资,不得以任何形式再回到燕化公司各生产系统,一旦发现卖方保留追求其责任的权利。买方在处理以上废旧物资时,以不危害、破坏环境为前提,必须遵守国家关于环保、安全、环境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否则,由此造成的后果均由乙方承担。

2、本合同签订于北京市房山区燕山。

3、本合同自起生效。

4、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甲方执_________份,乙方执___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卖方:_________买方: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______委托代理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电话:_________

开户行:_________开户行:_________

账号:_________账号:_________

税号:_________税号: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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