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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塔吊工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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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塔吊工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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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于每个人来说,总结都是一种重要的思维和反思方式。在写总结时,要注重简明扼要,突出重点,避免冗长和跑题。以下是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学习,希望能给大家带来一些启示。

塔吊工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篇一

总承包方:。

分承包方:。

出租方:。

安装方:。

为遵守国家和地方环境法律、法规及公司的环境、安全健康方针,保证公司的安全生产符合iso1800环境管理体系和oshms职业安全健康管理体系的认证标准要求。四方协议如下:

1、机械名称施工升降机型号scd200/200台数1出厂编号0111528统一编号05173项目名称中铁建设集团第五十四项目施工地点雅宝路二期危改(b区)r2号楼进场时间20__年3月8日。

2、根据项目部责任落实环境保护、安全健康的要求。现租赁出租方施工外用电梯,来完成施工过程中的装修工作,由项目部工程管理人员对机械的安全健康、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3、出租方施工施工升降机进入场前,安装时,投入使用前,运行过程中、接高、附着、拆除时应对机械进行全面的检查、维修和保养,以保证机械的良好运转和使用。并符合如下要求:

(1)润滑、紧固。

(2)机械运转平稳,无异响和振动。

(3)各运转机构密封良好,无漏油现象。

(4)各安全保险装置安全可靠,无漏油现象。

4、出租方、安装方操作人员必须持有相关部门核发的特种工作操作证,禁止无证上岗和违章操作。

5、机械进场后,司机要定期对所属机械进行检查,维修和保养,以保证机械始终处于良好的运行,禁止将污物倒入现场,如漏油现场司机安装人员应及时清理将油物布放入物桶里。

6、机械施工噪音量,应符合国家和北京市规定的机械排放标准,防止环境噪音污染,减轻噪音对周围生活环境的影响。

7、承租方每周对在施的施工外用电梯进行一次安全健康,环境保护的大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向机械租赁单位提出整改意见,下发整改通知书。如有重大安全环保隐患和污染时应立即停机,等修复后再使用。

8、在施工中坚持“以人为本”的思想,尽可能给职工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让职工能全身心的投入到工作中。

9、凡不按上述要求去做,违章所造成的机械环境污染,责任单位必须承担全部责任及经济损失。项目将从严进行经济处罚。

总包方负责人(签字)。

出租方负责人(签字)。

安装方负责人(签字)。

分包方负责人(签字)。

签订时间:20__年3月10日。

塔吊工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篇二

根据该建筑物的设计特点和现场的施工条件,在施工过程中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别制定本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解决塔吊吊臂的端部触到其它建筑物,施工中一定遵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原则,从而减少了吊臂触到其它建筑物的问题。

在夜间施工时,均在每辆小车上安装了红色警示灯,使小车走到什么位置,警示灯便跟踪在什么位置,这样便让司机能够判断出对方钢丝绳所在的位置。

塔吊的臂长大于塔吊基础的距离,在提升塔吊时,直接一次提升够高度,这样就使塔吊畅转无忧了,其余均无类似的问题存在。

在施工过程中,有专职安全员监护塔吊的载重量,还有司机和工人的相互配合,不会有超载而损害塔吊的危险事故发生。

为便于对司机的指挥和联系,在每个塔吊上均配备了对讲机。

以上的一些问越得以解决,塔吊就可以安全施工了。

急救措施

1、由公司安全人员定期对本项目职工进行急救知识及其它卫生知识宣传,尤其是进行徒手心肺复苏术的培训,并进行检查。

2、本项目部设有急救保健箱、急救物品和急救器械。

3、本项目都有关人员在利用板报、书籍等形式进行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事故急救意识。

4、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人员应进行就地抢救或处理,并及时与急救中心联系;并及时上报公司或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急救救护等措施。

急救中心电话:120

1、 工地使用所有塔式起重机(以下简称塔吊),包括外用施工电梯,必须严格执行锦州市建委的安全管理要求。

2、 塔吊操作人员必须经过有关部门的`专业培训,了解所操作设备的构造和使用,熟悉安全操作规程,并取得操作证后,方可上岗操作。否则严禁上岗。

3、 塔吊必须经过锦州市特种设备检测中心年度检测,并取得塔式起重机安全使用许可证书,并在有效期内(两年有效)方准进场施工。

4、 塔吊的安装、拆卸及顶升工作,必须由建委批准的具有对外承揽业务,具有拆装资质的单位进行。

5、 塔吊安装前,即要勘察安装路基的承载力,又要考虑到高压线、空中障碍物、附近的槽、坑、沟、管线等,并加以排除、解决。

6、 塔吊的地基、安装和使用须符合原厂使用规定,办理验收手续并定期进行检测。

7、 塔吊安全装置必须齐全有效,主要包括:四限位(行走限位、变幅限位、超高限位、超重限位)两保险(吊钩防脱钩保险、卷筒防过卷保险)。

8、 遇到下列情况应暂停吊装作业:

a、 凡遇到大雨、大雪、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应停止运转,并锁好轨钳。

b、 塔吊发现漏电现象及故障时,应暂停工作,并切断电源,通知有关人员进行修理。

c、 钢丝绳磨损严重,达到报废标准,应及时更换钢丝绳后,方可继续工作。

d、 发生其它异常现象时,影响塔吊工作时,应暂停工作。查明原因,在不影响安全操作后,方可操作。

9、 塔吊在操作中,吊物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行走,在现场应设立警戒标志,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应放松抱闸,将重物卸下,不得悬在空中。

10、 塔吊的臂架必须与高低压输电线保持一定的距离:

a、 距低压供电线路水平距离不少于3米

b、 距高压供电线路水平距离不少于6米

c、 如因条件限制不能满足上述要求,应与施工技术负责人和有关部门共同研究,采取安全防护措施。

11、 塔吊操作时,必须坚持“十不吊”规定:

a、 指挥信号不清不准吊

b、   斜牵斜拉不准吊

c、   吊装物重量不明或超负荷不准吊

d、 散物捆扎不牢或物料装放过满不准吊

e、   吊物下有人不准吊

f、   埋在地下物不准吊

g、 机械安全装置失灵或带病时不准吊

h、 现场光线阴暗看不清吊物起落点不准吊

i、   棱、刃物与钢丝绳直接接触无保护措施不准吊

j、   六级以上强风不准吊

12、 当两台以上塔吊同在一条轨道或两条平行或相互垂直的轨道上进行工作时,应注意保持两台之间的安全操作。距离吊钩上所悬挂重物之间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5m,在安装高度上应错开至少5m。

13、 工地根据工程进展程度,项目经理组织设备员、工地设备负责人、塔吊单位有关人员,对工地正在使用的塔吊进行自检自查,并按规定填写有关记录。

塔吊工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篇三

根据该建筑物的设计特点和现场的施工条件,在施工过程中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别制定本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解决塔吊吊臂的端部触到其它建筑物,施工中一定遵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原则,从而减少了吊臂触到其它建筑物的问题。

在夜间施工时,均在每辆小车上安装了红色警示灯,使小车走到什么位置,警示灯便跟踪在什么位置,这样便让司机能够判断出对方钢丝绳所在的位置。

塔吊的臂长大于塔吊基础的距离,在提升塔吊时,直接一次提升够高度,这样就使塔吊畅转无忧了,其余均无类似的问题存在。

在施工过程中,有专职安全员监护塔吊的载重量,还有司机和工人的'相互配合,不会有超载而损害塔吊的危险事故发生。

为便于对司机的指挥和联系,在每个塔吊上均配备了对讲机。

以上的一些问越得以解决,塔吊就可以安全施工了。

急救措施

1、由公司安全人员定期对本项目职工进行急救知识及其它卫生知识宣传,尤其是进行徒手心肺复苏术的培训,并进行检查。

2、本项目部设有急救保健箱、急救物品和急救器械。

3、本项目都有关人员在利用板报、书籍等形式进行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事故急救意识。

4、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人员应进行就地抢救或处理,并及时与急救中心联系;并及时上报公司或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急救救护等措施。

急救中心电话:120

为确保塔吊的安全使用,严格执行建设部《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特制定本制度。

一、塔吊进入施工现场后,任何非塔吊操作人员不得上落塔吊。在作业过程中,作业下方不得有人停留或通过。

二、塔吊司机和指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不得带病或酒后操作或指挥。司机必须正确执行指挥员的信号指示,在进行各项操作前必须鸣笛示意。

三、司机上机前应当检查电源是否在220~380v之间。送电前各启动控制开关应在零位。接通电源、确认各金属结构不带电后方可上机。

四、司机在操作前应检查确认各限位(制)器灵敏可靠,传动机构运转正常,螺栓无松动,电缆无破损。

五、塔吊在工作过程中,应当严格遵循“塔吊十不吊”原则,作业时应依次逐级操作,严禁越档操作,严禁未停稳反向操作和急开急停,严禁带载自由下降。

六、吊钩提长接近臂杆或小车行驰接近臂端点时,应减速缓行至停止位置。提升平移重物应高出障碍物0.5米以上。多机作业时应保持安全操作距离,各机吊钩上悬挂重物的距离应不小于3米。

七、有重物悬挂在空中时,司机与指挥员不得离开工作岗位。

八、作业完毕后,将各控制开关拨至零位,依次断开各路开关,关闭门窗,下机切断总电源。塔顶高于30米时,应打开红色防撞指示灯。

九、司机必须做好塔吊使用、保养、维修和交接-班记录。出现问题及时上报。

塔吊工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篇四

为更好地调动学生家长参与学校管理的积极性,使家长与学校各尽其责、相互配合,共同保障和促进学生的健康成长,同时为了增强学生安全防范意识,确保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上级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安全工作的有关文件以及《中小学安全工作条例》精神要求,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学校与家长、学生签订如下协议:

一、学校和家长都有义务对学生进行法纪、安全、卫生知识教育,学生有义务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学生家长应经常与学校和老师保持联系,互通情况,密切配合。

二、下列情况下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学校承担部分责任。

1、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2、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3、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三、下列情况下引起的安全事故由家长及学生本人负责,承担全部责任。

1、私自到河、湖及游泳池或其他地方游泳的。

2、随意攀高、翻越围墙,摇晃体育器械,拆毁公共设施的。

3、购买不合卫生安全标准的食品,吃不清洁的食物。

4、来校与回家的途中以及不按时返家、反校的。

5、未经学校同意,私自在外留宿的。

6、违反校纪校规,不听从安排、管理的,在校内外打架斗殴的。

7、不遵守交通规则,乘坐超载和未投保的客车、无牌无证车辆,乘坐报废车、农用车等非客运车辆的。

8、违反交通法规私自骑机动车、自行车的。

9、私自携带和玩刀具和易燃易爆物品的。

10、私自进入游戏厅等娱乐场所的。

11、私自外出校园造成伤害的。

四、如子女发生意外安全事故,家长在接到通知后,要迅速赶到学校,配合学校、老师妥善处理好有关问题,不按时到校而产生的安全事故由家长负责。

五、协议书有效时间为20xx年9月1日至20xx年8月31日。

家长签名:

学生签名:(班主任)。

签名:

塔吊工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篇五

根据及相关规定的要求,由于工程与工程施工区域内共4部塔吊施工作业面存在交叉覆盖,为明确责任,便于管理,确保安全,利于生产,本着公平、友好原则,经三方共同协商,特制定本安全协议书,三方共同遵守。

一、三方应共同执行国家和有关起重机吊装机械的安全管理规定。各方应成立各自的协调小组,固定联系人,确保联系畅通有效,如人员变更,变更一方必须及时通知相关各方。

二、三方必须保障各自塔吊的完好和安全,按照塔吊生产厂家的技术文件及相关安全管理规定支立、使用、维修、拆除。

三、使用过程中,各方应负责各自塔吊基础的检查、维护。如因基础问题造成塔吊倾翻出轨等事故并造成无责方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赔尝由此引起的无责任方的损失。

四、处于塔臂回转范围的高压线或其它架空线(缆),人员和车辆通道、建筑物等需要保护时,各方负责己方范围内搭设防护棚、隔离栅栏等安全、警示装置。

五、塔吊需要顶升、拆除作业时,作业方负责通知相关各方,以保证作业安全,作业方负责现场协调,保证现场作业范围内没有人员停留、通行,如需要对方配合的,应在协商好后,方可作业。

六、三方根据需要协调小组负责协调各塔吊之间的工作时间、回转范围、吊装地点、停机方向、高差等事宜,确保塔吊不发生相碰。

七、塔吊司机必须持证上岗,遵守“十不吊”规定。

八、作业塔吊一般情况下不得进入其它单位的塔吊作业区域,如确实需要进入的,进入单位要提前半天通知被进入单位,如被进入单位不同意的,不得强制进入;否则,由此引起的事故由进入单位负责。被进入单位无正当理由的,不得无故否定。

九、在安装、拆装或运转过程中,凡因塔吊本身的缺陷、安全保护装置不齐全或失灵、司机违章操作等造成的事故及损失由责任方负责并赔尝由此引起的无责任方的损失。

十、凡因司机不遵守规章制度、劳动纪律,不坚守岗位,擅离职守,擅自将塔吊交给无证人员操作所造成的事故和损失均由塔吊使用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三方单位的领导均无权指派无操作证人员上岗,如因领导强行指派无证人员操作所造成的事故和损失,谁指派谁承担全部责任。

十二、各方应保证塔吊在使用中不影响相关方的安全达标活动。

十三、吊装作业中发生事故时,相关各方均应尽到保护现场、积极抢救并向上级主管部门报告义务,并配合上级部门调查处理。

十四、本协议一式八份,三方各执二份,二份。《塔吊防碰撞方案》作为本协议的附件也应共同遵守。

十五、本协议有效期:自签定之日起至相关各方的塔吊拆除后终止。

十六、本协议未尽事宜,凡属国家、**市有关规定的均按有关规定执行;凡属国家、地方等相关政府管理部门规定的,三方可协商补充。需补充的条款,由三方协商后另外补充说明。

十七、发生纠纷,应先由相关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协调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协调或调解不成的,应当向市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公司代表(签字):公司代表签字:公司代表签字:

(盖章)(盖章)(盖章)。

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

塔吊工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篇六

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确保工程施工顺利进行,进一步明确塔吊使用过程中各方应履行的义务和承担的责任,保障作业人员施工安全和各方财产免受损失,预防各类工伤事故的发生,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经双方共同协商,达成一致,特签订本协议,以资共恪守。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塔吊使用范围:钢结构安装工程、土建钢筋混凝土工程。

四、双方在使用塔吊过程中均必须遵守国家及省有关的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相关作业规程,正确使用塔吊。

五、双方在塔吊使用过程中,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特规定如下:

1、乙方在塔吊使用前必须委派专人与甲方联系,办理使用签证单,并安排具有操作证的吊装人员(起重工、司索工)和信号指挥人员进行吊装作业。

2、乙方在每次吊装任务完成后必须补填塔吊确切使用起止时间及塔吊运行状况记录,双方共同安排专人负责,以书面形式签字确认。

3、根据国家及省的相关规定,任何一个使用方在吊装前必须对塔吊操作人员(塔司)进行相关吊装内容的方案交底,相关安全技术交底,吊装注意事项交底和安全教育工作。

六、双方在塔吊使用过程中,任何一方若发生安全事故必须立即采取措施抢救伤员,保护现场,控制事态发展,减少事故损失,并及时告知双方项目部,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其责任范围划分如下:

1、乙方不得在未办理塔吊使用手续时擅自使用塔吊,否则,由此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2、乙方在吊装过程中未按排具有操作证的起重工,司索工和信号指挥人员进行吊装作业,由此造成的事故由乙方负责。

3、乙方在吊装使用过程中,必须遵守相应操作规程和吊装“十不吊”规定,不允许超重吊物,歪拉斜吊,构件、散件必须捆绑固定牢靠,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事故由乙方负责。

4、甲已双方在使用塔吊交接过程中,必须以书面形式确认塔吊使用工况状态,确认的工况状态作为甲已双方使用塔吊状况界定的依据。

5、塔吊工况界定不清时,可委托具有相应检测资质的单位进行检测确认。

6、使用方在进行吊装作业前,除对自己吊装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交底外,未按吊装内容对塔吊操作人员(塔司)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吊装注意事项交底和教育的,由此引起塔吊司机误操作或操作不当引起的事故,由使用方承担全部责任。

7、塔吊司机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冒险作业,在正常吊装过程中,因塔吊吊钩以上(含吊钩)的机械故障或塔司人为操作造成的事故由第三方(塔机租赁公司)负责。

8、吊钩以下(含钢丝绳)的作业不当或指挥不当事故由使用方负责。

9、按照上述责任划分,在塔吊使用过程中,因事故造成的所有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均由责任方承担,同时,另一方使用方(无过错方)不承担任何连带责任,并有因事故造成损失的索赔权。

七、协议纠纷的解决方式:甲已双方如因塔吊使用而发生事故并产生法律纠纷时,到甲方法人所在地地方人民法院解决。

八、协议时效:本协议自签订之日起生效,至甲方终止塔吊租赁合同时而终止。

九、以上条款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甲方(章)乙方(章)。

代表:代表:

塔吊工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篇七

协议双方:(以下简称甲方)。

(以下简称乙方)。

本着安全生产的原则,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施工地点。

三、施工项目:甲方委托乙方安装(拆除)型号为型塔式起重机(设备编号:),数量:壹台。

四、甲方责任。

1、确保立、拆塔现场条件良好,有施工所需的工作环境,配合乙方做好施工前准备工作。主要包括:路基的铺设,平整现场、道路、电源、照明、以及对地下障碍物的处理工作等。

2、指派专人负责现场协调,及时解决施工中出现的问题,负责给乙方在拆、立塔现场的拆卸、安装、顶升、锚固等工程中所需用的电源,脚手架以及其他配合工作。该机组人员跟随作业,监督安装质量。

3、塔吊基础必须经过严格检验,合格后方可交与乙方施工、承担因塔吊基础不合要求而出现的一切后果。

4、拆塔前应保证塔吊各部运转完好,技术、结构安全可靠,并承担因机械设备问题造成的一切损失。

5、甲方负责乙方在施工现场的机械设备安全、保卫工作。

五、乙方责任。

1、严格按照拆装工艺程序施工,确保质量。

2、确保运输、拆卸、安装过程中的机械设备安全及完好。

3、承担因施工中违反操作规程而造成的安全事故责任。并赔偿造成的相应直接经济损失。

4、安装完毕后,确保塔机运转正常,并提供完整的安装、拆除资料。

5、乙方安装过程中符合甲方对环境的要求。

六、其他。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甲方负责人:乙方负责人:

塔吊工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篇八

甲方(总包单位):

乙方(拆装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明确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设备名称、数量、地点和工程概况:

1、甲方将设备编号为,交给乙方安装。

2、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地点为。

二、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拆卸、运输及期限:

1高处作业吊篮预计于年月日进行安装。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确定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方案和技术交底及调试、验收等工作。

2、负责落实施工现场具备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施工条件。

3、在高处作业吊篮安装过程中,甲方应由一名主要负责人始终在现场配合乙方进行高处作业吊篮的安装工作。

4、负责高处作业吊篮安装过程中现场的保卫和监护工作,并保管好本高处作业吊篮的全部附件,否则发生丢失和损坏由甲方负责全部责任。

四、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负责勘查施工现场,向甲方提出现场达到高处作业吊篮安装的要求。

2、负责编制高处作业吊篮安装方案,提供建委验收表格和拆装资质。

3、负责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及调试、验收(新高处作业吊篮由厂家负责调试、验收)工作。

4、负责高处作业吊篮安装过程中的安全工作。

五、高处作业吊篮运、立、拆(包括顶升)费用及交纳限期:

1、高处作业吊篮进出场费/台,待高处作业吊篮安装完毕验收后付给50%进出场费。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哪一方违反了合同条款,由责任方负责。

七、争议和解决方式:

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协商解决不成时,到天津市工程所在地区人民法院申请裁决。

八、其他约定事项:

1、乙方在安装高处作业吊篮过程中,禁止与拆装无关的人员和车辆进入作业危险区内,否则发生事故由甲方负责。

2、甲方应提前向安装单位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对建筑施工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严禁交叉作业和向下抛物,否则发生事故由甲方负责。在特殊情况下,乙方有权停止作业,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甲方全部负责。

3、甲方按乙方的要求,平整或拆除现场的障碍物(搭设安装平台或过桥,并对其质量安全负责)。确保高处作业吊篮进出场及安拆的顺利进行,如条件不具备造成车辆放空和影响拆装(特殊情况,甲方应提前两天通知乙方),甲方应支付乙方当日所发生的人工费、机械车辆等一切费用。

4、高处作业吊篮在拆装过程中,发生缺配件和高处作业吊篮本身故障,又无法及时装配的,造成乙方误工,甲方应承担乙方所发生的人工费、车辆等费用。

5、特殊情况,如刮风、下雨、下雾、下雪的天气,工地无电源(电压低与于规定得)停电等因素,甲方应给予乙方顺廷工期。

6、经甲、乙双方验收合格,乙方向甲方出具正式合格验收表时,甲方应一次性按本合同规定的时间付清乙方的进出场费,如到期费用不付清,造成高处作业吊篮不能正常使用的一切损失,甲方负全部责任。

7、本合同未尽事宜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执行,经甲乙双方协商作为补充规定,补充规定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8、本合同经双方负责人或委托代表人签字盖章生效。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塔吊工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篇九

为了解决塔吊吊臂的端部触到其它建筑物,施工中一定遵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原则,从而减少了吊臂触到其它建筑物的问题。

在夜间施工时,均在每辆小车上安装了红色警示灯,使小车走到什么位置,警示灯便跟踪在什么位置,这样便让司机能够判断出对方钢丝绳所在的位置。

塔吊的臂长大于塔吊基础的距离,在提升塔吊时,直接一次提升够高度,这样就使塔吊畅转无忧了,其余均无类似的问题存在。

在施工过程中,有专职安全员监护塔吊的载重量,还有司机和工人的相互配合,不会有超载而损害塔吊的危险事故发生。

为便于对司机的指挥和联系,在每个塔吊上均配备了对讲机。

以上的一些问越得以解决,塔吊就可以安全施工了。

急救措施。

1、由公司安全人员定期对本项目职工进行急救知识及其它卫生知识宣传,尤其是进行徒手心肺复苏术的培训,并进行检查。

2、本项目部设有急救保健箱、急救物品和急救器械。

3、本项目都有关人员在利用板报、书籍等形式进行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事故急救意识。

4、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人员应进行就地抢救或处理,并及时与急救中心联系;。

并及时上报公司或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急救救护等措施。

塔吊工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篇十

1、各种机械设备都应遵守《建筑机械使用安全技术规程》。要加强对操作人员的安全教育,经常深入施工现场检查规程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解决,消除安全隐患。

2、对操作人员必须经过安全操作技术培训、考核,取得操作证后,方可单独操作。

3、执行定机、定人、定岗位制度,加强责任心教育,要求操作人员不仅要保证本机的安全,且要保证协同作业人员的安全。

4、结合机械设备的定期检查,委派专人对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指示装置进行检查,以确保安全装置齐全、灵敏、可靠。

5、机操人员必须听从施工人员的正确指挥,精心操作。对于施工人员违反使用安全技术规程和可能引起危险事故的指挥,操作人员有权拒绝执行。

二、设备科安全生产责任制

1.贯彻执行上级颁发的机械设备安全生产的有关规定与通知,作出详细实施方案并安排落实。

2.执行、建立和健全机械设备安全管理、安全使用的规章制度。

3.组织对项目使用施工设备的定期和不定期安全检查,对检查出来的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并督促落实。

4.做好机械操作的三定工作,坚持持证上岗制度,组织操作维修工的安全技术学习与培训。

5.做好新机械和重新安装大型设备的技术试验和检验验收以及安全交底工作;负责机械事故调查、分析,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及上报工作。

三、(兼职)安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1.对现场使用的施工设备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检查出来的问题及时发出整改通知书,并负责检查整改完成情况,同时填写相关安全资料。

2.执行定机、定人、定岗和坚持持证上岗制度,加强人员安全教育,督促机械作业人员遵守作业规程。发现制止并纠正违章作业。对不遵守安全规定的人提出处理意见。

3.经常深入现场检查使用机械的安全状态。对不符合安全要求的设备提出改善措施,并报告领导安排人员着手整改。

4.参与机械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填写事故报告单。

5.组织新进工人和即将派驻工地上岗的机械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安全学习。经常宣传安全生产的重要性。

四、机电工长安全生产责任制

1.做好大型机械的定期检查,深入现场对大型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及指示装置进行检查测试,发现隐患立即安排机电人员排除改正,以确保施工设备安全装置齐全有效动作灵敏可靠。

2.在大型机械进出场过程中,严格遵照预先制定的施工方案进行作业,并执行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同时对参与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保证施工作业顺利进行。

3.参与对安装好大型施工机械的试验验收,填写收集验收必需的安全及技术资料。

4.经常对机电设备巡视检查并做好工作记录、检查出来安全隐患或不合乎规范要求的地方提出整改措施并安排落实下去。

5.负责施工机械安全使用、安全检查,并负责分析处理一般的机械事故和上报工作。

6.组织好机械班组的安全教育和安全学习。每月一次向操作、指挥维修人员进行安全交底,并提出具体要求。

7.执行机械定机、定人、定岗三定原则,坚持持证上岗制度。

8.新进和重新要装的机械,在投入使用前,都应进行技术试验和安全装置的检验,合格后投入生产。失修、安全装置失灵的施工设备严禁投入使用。

9.负责机械设备各种资料收集、积累、保管、上报工作。

五、设备科机电设备安全检查制度

(一)、每班检查

1.项目机操班组每天上班前由机长负责检查试验设备的安全保护装置和常规情况,发现问题及时通知机电维修人员予以修复。

2.项目机电班每天对设备电气装置、机械结构、传动制动以及各种安全保护装置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报告主管工长或技术领导后立刻予以解决。

(二)、不定期检查

1.设备科领导、项目工长经常深入现场巡视、询问、检查设备的运行情况和安全状态,发现隐患和不合规范的地方及时安排解决。对违章指挥、违章作业予以制止、纠正和处理。

2.按照上级文件通知和要求,组织相关人员对机电设备进行专项检查。

3.雨季和台风到来之前,项目机电工长召集相关机电人员对机械设备进行检查和防护,确保机械不受影响。风雨过后,由机修电工对设备的电气线路及安全装置进行检查,确认没问题后才可投入使用。

(三)、定期检查

1.项目机电工长和安全员每周一次对使用的机电设备进行检查,对存在的问题及时安排解决。

2.设备科汇同质安部人员在每月25~30日对各项目使用的塔吊、施工电梯、井架以及小型施工机具及施工用电进行检查评分,对检查出来的问题制定措施予以整改消除。

六、设备科安全技术教育制度

1.对新进工人必须从建筑施工的四大伤害以及机械作业的一般安全知识进行教育学习,树立其安全防范意识。

2.安排从事机械操作指挥的工人由设备科申报本地的劳动局,按照安全技术、设备性能、操作规程、安全制度和禁止事项等内容进行培训教育,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3.电工、机修工、电焊工、驾驶员等特殊工种,设备科、质安部安排,学习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与工作技能,经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

4.即将安排到工地从事机械操作的人员,由分管工长和安全员负责按照相关安全操作知识进行进场前教育。

5.变换工种作业的工人,在上岗前必须进行相应工种的安全技术教育与学习。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塔吊工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篇十一

甲方:

乙方:

大型活动名称:

租赁场馆日期:年月日至年月日

大型活动乘办方负责人:

电话:

移动电话:

依照《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北京市大型社会活动治安管理规定》和《北京市大型群众性活动安全管理条例》等各级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规范的相关规定,以及国家对各类大型社会活动的各项安全规范要求,本着“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北京市康瑞龙祥体育发展有限公司与本次大型活动的承办方签订本安全协议书,以约束和规范签约双方的安全行为,确保本次大型活动的安全。

本协议书的签订双方单位应当对协议书内的各项条款严格遵照执行,并承担相关责任。

1.1依照各级政府制定的法律法规、安全规范和房山区体育中心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要求,甲方有权配合公安、消防机关或单独对乙方活动期间的各项安全保卫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发现的问题有权提出整改建议和要求。

1.2对乙方聘用的在活动现场从事展台施工搭建的单位和人员的资质进行审核、备案,对不能提供有效资质材料、证件的施工单位或人员有权拒绝其进场施工。

1.3所有进入活动场地的乙方工作人员、参展商、展台施工搭建人员和参观观众等相关人员,应当佩带配有照片的有效证件或持有相关票证,对未按规定佩带有效证件人员、无票人员或其他无关人员甲方有权阻止其进入活动区域。

1.4保证活动场地符合国家和本市建筑、消防、卫生等安全标准,并向承办者提供场所人员核定容量、安全通道、出入口以及供电系统等涉及场所使用安全的资料、证明。

1.5根据安全要求设立安全缓进通道、安全出入口和安全通道,设置明显的引导指示标志,并保证畅通。

1.6甲方为场地配备应急广播、照明设施,并确保完好、有效。

1.7甲方确保停车设施不被挤占、挪用,并维护安全秩序。

1.8甲方保证安全防范设施与大型活动安全要求相适应。

1.9甲方配备专业工作人员,保证重点部位安全和重要设施正常运转。

2.1乙方应依照公安、消防等政府部门的有关规定,负责提供相关报送公安、消防机关的审批材料,履行各项报审、报批手续。

2.2乙方应进行安全风险预测或者委托专业评估机构进行安全风险评估,制定安全工作方案和处置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并组织训练。

2.3乙方应建立并落实安全责任制度,明确安全措施、岗位安全职责,并指派一名主管领导负责本次活动期间的安全保卫工作,并配置一定数量的、具备相当安全保卫工作经验的保卫人员负责本次活动期间的安全管理工作。

2.4依照大型社会活动“谁主办、谁负责”的原则,乙方对本次活动期间出现的非甲方原因发生的各类安全问题及事故承担全部责任。

2.5乙方为大型活动的安全工作提供必需的物质保障。

2.6乙方组织实施现场安全工作,开展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2.7乙方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宣传和教育,及时劝阻和制止妨碍大型活动秩序的行为,发现违法犯罪行为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2.8乙方应接受公安等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2.9乙方保障临时搭建的设施、建筑物的安全,消除安全隐患。

2.10按照实施安全许可的公安机关的要求,配备必要的安全检查设备,对参加大型活动的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对拒不接受安全检查的拒绝其进入。

2.11乙方应当为所有进入活动场地的乙方工作人员、参展商、展台施工搭建人员等相关人员制作并按要求佩带配有照片的有效证件或持有相关票证,对未按规定佩带有效证件人员、倒证、冒用他人证件、无票人员或其他无关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有权阻止并随时将其请出活动区域。

2.12活动区域内严禁吸烟,严禁使用明火施工作业,严禁使用和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1活动场地内的建筑物、各类设施、器材等,乙方不得损坏、丢失或挪作他用,造成丢失、损坏的要照价赔偿。

3.2由于乙方对本协议书中规定各项条款的监督、检查、管理和执行的力度不够或未能予以严格落实而造成任何事故的.,乙方将被甲方视为事故的第一责任方进行责任追究和索赔。

3.3因违反上述内容及甲方其它相关规定的行为,所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的损失、因本次活动展台搭建施工单位或人员的过错造成的损失,按所造成损失的价值。由乙方和展台搭建施工单位,按事故责任比例,共同负责赔偿甲方的直接或间接的全部经济损失。

因本协议引起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双方可选择以下争端解决机制:

4.1提请北京仲裁委员会按照该会仲裁规则进行仲裁;。

4.2诉至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5.1双方对协议内容的变更或补充应采用书面形式,并由双方签字盖章作为合同附件,附件与本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5.2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约束力。

5.3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协商解决。

甲方_________(公章)乙方______(公章)。

代表_________(签字)代表______(签字)。

电话: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____年____月____日。

塔吊工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篇十二

小区栋位于(路、街)号,前后南北向呈一字形排列,栋塔吊位于轴处;栋塔吊位于轴处,两塔均为型塔机,臂长,因此两塔在回转作业时吊臂易发生碰撞,为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保证安全生产正常进行,甲、乙双方经协商制定安全操作技术措施,详细如下:

1、甲、乙双方聘用塔吊驾驶员必须持有效证件上岗,禁止酒后作业。

2、两塔塔臂高度差不少于2m;目前栋塔臂高度m、栋塔臂高度m,

栋塔臂最终高度m、栋塔臂最终高度m。

3、甲、乙双方协商要求塔吊驾驶员操作前必须对塔机各行程限位进行自检并做好交接,严禁塔机带病作业,作业中塔吊司机必须做到先鸣笛、后起钩,先观察、后摆臂再加速的原则进行操作。

4、五级风以上(含五级)停止作业。

5、遇有雾天、雨天停止作业。

6、夜间作业现场必须配备足够照明设施,视线不清不准操作,并严格遵守“十不吊”之规定。

7、甲、乙双方,其中一方工地因检修或其它情况需要切断总电源时,必须预先通知对方,防止回转刹车失控,塔臂溜车造成两前臂相互碰撞,发生安全事故。

8、如在操作中甲乙双方现场同时突然断电,双方塔吊驾驶员应立即采取紧急制动措施,并在吊物下方无人作业区域尽可能地将吊钩上降拖地对吊臂下溜起制动与保护作用。

9、严禁塔臂超速回转,防止塔臂在突然断电时失去控制,保证突发事件时将损失降低到最低点。

10、五级风以上甲、乙双方应将塔臂设牵引绳用地锚定点固定,严禁塔臂“空档溜放”。

栋负责人:驾驶员:

栋负责人:驾驶员:

栋负责人:驾驶员:

塔吊工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篇十三

甲方:

乙方:

工程名称: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的有关规定,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签订本协议书。甲方和乙方均严格遵守本协议书规定的权力、责任和义务,确保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

一、甲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及安徽省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的法规和管理规定,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生产管理和监督检查。

2、严格审查乙方施工资质,不得与不具备施工资质或施工资质与承包内容不相符的分包单位签订合同。

3、提供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条件。安全防护设施由甲方提供的,交付使用前双方要办理交接手续,由甲方按照有关安全标准对乙方进行日常监督检查。

4、提供施工用电,并保证符合安全标准。负责提供符合安全标准的施工用电电源到b级配电箱。按照有关安全用电标准对乙方的施工用电设施设备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隐患责成乙方予以整改。

5、督促乙方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建立档案并在甲方备案。

6、对乙方施工区域进行安全生产和文明施工检查;及时纠正乙方施工人员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并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查处。对乙方施工区域内的重大安全事故隐患,应开具隐患通知单。

7、要求乙方提供施工现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8、建立健全施工现场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对乙方的安全生产培训、劳动保护用品的使用和危险预知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并监督落实情况。

10、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要求积极提供帮助。

11、提供施工现场消防安全通道和消防设备、设施。

12、乙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提供协助救援服务。

13、对乙方开展的安全生产活动提供帮助。

14、由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乙方人员伤亡时,由甲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5、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时,甲方有义务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6、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二、乙方的权利、责任和义务:

1、贯彻落实国家有关施工现场安全生产的法规和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分承包施工区域的安全生产管理负全面责任。

2、接受甲方的施工资质审查,并负责提供有关资料。严格按照施工资质范围施工,不得承接超资质范围的施工任务。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有关规定,不得将分承包项目再次转包。

3、服从甲方安全生产管理,有权拒绝总承包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规的指令。

4、对管辖范围由甲方交付使用的安全防护设施(如脚手架、洞口、临边等)的搭设、拆除、维护和改造负有全部责任。必须符合有关安全标准并符合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整体安全防护的要求;在搭设、拆除和改造前,必须向总承包单位报告。

5、对管辖范围的施工用电负有全部管理责任。b级配电箱以下部分必须符合有关安全用电标准,有权拒绝不符合安全标准的用电设备从所辖线路中拉接电源。

6、对自行携带和使用的机械设备负有安全管理和维护保养的责任,并符合有关安全标准。使(租)用大型机械设备时,应在使用前向甲方备案。

7、为本单位作业人员提供合格的劳动保护用品,进行危险预知的教育。对特殊工种作业人员进行安全管理,保证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负责建立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档案,并向甲方备案。

8、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及时将《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报甲方备案。

10、按照有关安全管理规定,定期组织安全生产培训教育和安全生产活动。在安全教育或安全活动中如需要可要求甲方提供帮助。

11、使用甲方提供的安全防护设施设备前,应与甲方办理相关手续,并负责使用期间的安全维护。对在使用期间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负责。

12、服从施工现场文明施工管理,并负责所辖施工区域内的文明施工管理工作。保证所辖区域消防通道畅通。

13、由于乙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导致甲方或第三方人员伤亡时,由乙方承担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甲方或第三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4、于甲方责任造成生产安全事故,乙方有义务负责协助处理善后事宜。

15、由于双方责任造成的生产安全事故,根据责任划分承担相应的事故责任和经济责任。

16、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必须在1小时内向甲方报告,并按照有关规定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迟报或者隐瞒不报生产安全事故,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

三、补充条款:

因场内场外高压线在塔吊操作范围内,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特补充此条款。

1、各号塔吊司机要严格遵守项目部人员的管理及塔吊指挥员的指挥。

2、由于本工程南侧有两条高压线在塔吊覆盖区,塔吊司机作业时要时刻警惕,严谨碰撞高压线,如私自违章操作造成人员伤亡,一切责任由塔吊公司及司机负责。

3、塔吊停止作业时吊钩收起小车收回到根部以防意外停电引起安全事故。

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保存一份。

本协议与双方经济合同时效相同。签定经济合同的同时,签定本协议。经济合同到期后,本协议同时终止。

甲方单位(章)乙方单位(章)。

项目安全负责人:项目负责人:

日期:日期:

塔吊工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篇十四

元洪锦江ii期工程项目位于福州市台江区步行街,工程总建筑面积11.8万m2,由5座17层至30层不等高度的高层建筑和一系列造景组团及附属设施组成。其中:1#、3#楼为28层,层面标高92.0m;2#楼为17层,层面标高59.5m;4#、5#楼为30层,层面标高104.0m。建筑群东西向长166m,南北向长81.74m。根据工程施工垂直运输工作的需要,在1#、2#、3#楼北立面分别安装一台qt80a(北京)、qtz63(南方)、qtz63(省建机)塔吊;在4#、5#楼南立面分别安装一台qtz125(张家港)、qtz125(江麓)塔吊。并且每座楼均安装一台scd200/200施工电梯。由于工程周边繁华喧闹、车水马龙,设备的安全运行面临一个严峻的考验;再者5台塔吊臂幅两两相互交叉重叠,如何保证5台塔吊“错落有致,互不干涉”更是一个安全技术难题。在施工现场的安全运行中,我们主要采取以下几方面的措施,确保在塔吊安全、高效运行的同时,满足了工程施工的需要。

群体塔吊集中布置,交叉作业为近年来工作少见。元洪锦江ii期工程特点是规模大、工期短、作业量大(商品砼采用塔吊垂直运输),工程位处闹市。为此,我们首先制订了塔吊平面布置方案和高度平衡协调方案。

1、塔吊的平面布置应根据现场实际情况,使塔吊吊运范围尽可能覆盖整个施工面,不产生或少产生盲区,相邻塔吊间保证有足够的安全距离。本工程塔吊平面布置图见附图。

2、要避开塔吊回转幅度范围内临近建筑物与构筑物(如高压电线等)。

3、要保证塔吊说明书中规定范围内建筑物有可靠锚固位置(阳台、中部结构改变与位置应避开)。

4、保证工程竣工后,仍有充足空间,便于拆卸并将部件运出施工现场。

5、多台塔吊同时作业,在水平面上可能相互交叉作业,为防止塔吊吊臂发生碰撞事故,塔吊的安装高度上应严格按照施工方案规定互相错开。根据建筑施工安全标准,多台塔吊作业中固定式塔吊:低位塔臂端部与高位塔身之间的距离不得小于2m,高位塔钩与低位塔垂直距离不得小于2m。

6、多台塔吊同时作业,应周密考虑锚固前后塔吊的高度差和锚固的时间差,保证主体结构施工全过程保持各塔吊间的高度差。如遇特殊情况或与方案有冲突,应适时调整。本工程各塔吊锚固分布情况如附表。

塔吊在现代工程建设的施工活动中扮演着极其重要的角色并发挥不可替代的作用。如何安全使用并充分发挥其效能,是建筑施工企业塔吊管理的基本任务,也是努力追求的工作目标。在现场管理中最重要的是预防事故发生,降低设备故障率,提高塔吊利用率。一般来说,事故之所以发生直接原因是人的不安全行为和物的不安全状态。因此,为消除隐患、杜绝事故发生,我们加强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1、加强与项目部的沟通。

因施工现场所有材料的垂直运输依靠塔吊,所以塔吊在本工程施工中将发挥极其重要的作用,在塔吊使用过程中,根据项目施工的进度计划,及时与项目部施工人员沟通,合理安排各台塔吊的.顶升和维修时间,随时掌握结构施工进度,及时设置预埋件,避免因错埋、漏埋引起材料运输中断或者停工;协调塔吊在交叉覆盖区范围内作业时相互避让,协调操作工与信号员和班组之间的关系。

2、加强对现场特种工作人员的管理。

现场塔吊的安装维修工(包括机械工和电工)、操作工等必须由经过专业技能培训取得相应资格证书的人员担任。信号指挥员采用对讲机与司机联系指挥,每台塔吊专设频道,严禁串台互相干扰。司机应定人定机,严禁私自调整岗位。因本工程的特殊性,管理人员设定人定点指挥与协调,每天现场均安排2名机械维修工和1名电工值守,现场人员,各就各位,随时可取得联系,塔吊故障争取在最短时间内修复,保证工程施工的连续性。

3、加强塔吊的维护保养。

(1)塔吊进场应严格质量把关,安装后应按程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2)维护与保养。日常的维护与保养是不可缺少的,只用不养必将加速设备的磨损与消耗,不正确的维护保养也将会埋下隐患,威胁安全,阻碍其效能的发挥。我们同时进行保养,正确维护与保养的方法、材料工具、时间、执行人员的职责作出明确规定,形成有章可循的制度,确保维护与保养不间断的穿插进行。

(3)检查与修理工作。贯穿于设备管理与使用的全过程。每台塔吊要求司机做好班前、班后检查,周检,月检;维修人员除日常修理外,每月安排一次巡检,分公司组织月检、季度检查等,并做好检查记录。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严禁设备带病运转,不留任何隐患。

(1)要求塔吊司机严格遵守操作规程,严禁违章操作。

(2)吊物时严禁起重臂从周边街道上空经过。

(3)运行中,如遇到起升机构制动器突然失灵事故时,应立即将吊臂转至无人安全部位,同时改用低速下降使重物落地。如突然停电,必须立即切断电源开关,把控制器回到零位,警告现场人员勿在吊臂和重物下逗留。通过人工盘动回转电动机使吊臂转至无人的安全部位,然后松开机构制动器,使重物慢慢落地,待安排就绪后立即作出处理措施。

(4)如遇台风等恶劣天气,塔吊严禁使用,必要时应进行加固。

(5)塔吊交叉作业,服从统一指挥,防止忙中出乱。

(6)严格按照方案预定的标高进行预埋、锚固、顶升。

(7)临街作业,塔吊上从事顶升、维修等作业必须做好防护,严禁高空坠物伤人。

(8)做好防雷接地,塔顶和两臂安装红色障碍灯,保证夜间作业有足够的照明。

(9)每台塔吊定时进行沉降观测和垂直度测量。

(10)及时整理内业资料,各类记录归类存档。

(11)编制切实可靠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随着施工现场塔吊的普遍运用,大大解放了劳动力,加速现代建设速度、创造了巨大的经济和社会效益,同时塔机事故也随之频频发生,给用户埋下了很大的隐患。

事故的发生除了塔机本身设计缺陷原因外,大多是由于误操作和隐患故障引起的。作为管理人员,除熟悉设备状况外,更应对现场运行中出现的问题进行分析、加以总结或进一步更新。

(1)在本工程中,我们每月对设备故障进行分类,技术人员各抒己见提出了预防和解决方法,认真比较,加以总结。

(2)对疑难问题进行科学分析,采用最佳解决办法。本工程4#、5#两。

台qtz125塔吊在使用过程中曾出现吊物失控下坠情况,各种原因排除外最终锁定为电磁离合器电源缺陷:离合器电源电压按要求为24v,而实际经线路压降后只有15.8v,后经线路增设变压器后正常使用,排除事故隐患。

(3)面对现场特殊情况,应积极探索、沉着应对。本工程施工过程因2#施工进度较慢、当施工到14层时出现1#、3#建筑物挡住2#qtz63塔吊回转行程,使施工无法进行。经我们周密考虑后,利用主卷扬卸后臂配重1块,利用1#qt80a塔吊高空拆掉前臂1节(5m),使2#施工在短时间内得以继续。

(4)在工程施工中,虽然有可行的方案和严格的管理,多塔交叉作业仍存在一定的隐患,偶尔会出现低塔臂架碰到高塔主卷扬钢丝绳等情况,为此我们拟在今后增设电子防止互撞系统或电子作业区域限制器(单机限制禁区)。

塔吊工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篇十五

塔吊作为一种常见的高楼施工机械设备,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然而,由于其巨大的体积和复杂的工作原理,塔吊使用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一直为人们所关注。在实际工作中,塔吊的安全管理是保障施工安全的重要环节。下面我将结合自身工作经验,总结出塔吊安全管理的心得体会,以供大家参考。

首先,熟悉塔吊的基本原理和操作规程是保障安全的首要条件。作为一种复杂的机械设备,塔吊的操作需要经过专业的培训和资格认证,并且要按照相关操作规程来进行。在实际操作中,我发现绝大部分事故是由于操作人员对塔吊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不熟悉或者忽视造成的。因此,作为操作人员,我认为要时刻保持学习的态度,不断提高自己的技术水平,提升对塔吊的认知和理解。

其次,定期进行设备的检修和维护是保障安全的重要手段。塔吊作为一种设备,必然会在长时间的使用过程中出现磨损、腐蚀等问题,如果不进行定期的检修和维护,很容易导致设备的故障和事故的发生。因此,在工作中我注重对塔吊设备的维护,定期检查设备的各项指标是否符合要求,及时更换损坏的部件,并进行润滑和防腐处理,以保障设备的正常运行和使用安全。

再次,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流程是确保施工安全的关键。塔吊的操作过程中,必须要按照严格的操作规程和流程来进行,不能随意更改或者忽视。尤其是在高空作业时,操作人员更要倍加谨慎,确保安全操作。在实际工作中,我始终把安全放在第一位,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保自己和周围人员的安全。

此外,要与相关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机制。塔吊的安全管理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需要与各个环节的人员保持良好的沟通和协作。作为塔吊操作人员,我时刻与指挥、监理、其他施工人员保持紧密联系,及时了解施工的情况,做好应对措施,共同维护施工安全。此外,我还积极参与相关会议和培训活动,与同行们进行经验交流和学习,不断提升自己的综合素质。

最后,塔吊的安全管理需要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考核制度。监督和考核是保障安全的重要手段,只有建立完善的制度,才能从制度层面上提高安全意识和管理水平。在实际工作中,我认真履行自己的职责,同时也对周围的同事进行督促和检查,确保所有人员都遵守安全规程。此外,我也积极参与相关考试和竞赛,以提高自己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安全意识。

综上所述,塔吊安全管理需要多方面的努力和配合,从操作人员熟悉操作规程,定期维护设备,遵守安全操作流程,与相关人员建立良好的沟通和协作机制,以及建立完善的监督和考核制度等方面入手。只有做到全面管理,才能最大程度地保障施工安全,确保塔吊的正常使用和工程的顺利进行。对于塔吊操作人员而言,更要时刻绷紧安全这根弦,保持高度的警觉和责任心,为塔吊的安全作出自己的贡献。

塔吊工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篇十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监督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依据《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起重机械,是指纳入特种设备目录,在房屋建筑工地和市政工程工地安装、拆卸、使用的起重机械。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对全国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出租单位出租的建筑起重机械和使用单位购置、租赁、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应当具有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

第五条出租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出租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首次安装前,应当持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和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到本单位工商注册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备案。

第六条出租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中,明确租赁双方的安全责任,并出具建筑起重机械特种设备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制造监督检验证明、备案证明和自检合格证明,提交安装使用说明书。

第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

(一)属国家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

(二)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

(三)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

(四)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

(五)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

第八条建筑起重机械有本规定第七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的,出租单位或者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予以报废,并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手续。

第九条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三)历次安装验收资料。

第十条从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活动的单位(以下简称安装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相应资质和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并在其资质许可范围内承揽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

第十一条建筑起重机械使用单位和安装单位应当在签订的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合同中明确双方的安全生产责任。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与安装单位签订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安全协议书。

第十二条安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等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及现场施工条件;

(三)组织安全施工技术交底并签字确认;

(四)制定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五)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安装、拆卸人员名单,安装、拆卸时间等材料报施工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审核后,告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三条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

安装单位的专业技术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进行现场监督,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第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安装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技术标准及安装使用说明书的有关要求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自检、调试和试运转。自检合格的,应当出具自检合格证明,并向使用单位进行安全使用说明。

第十五条安装单位应当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

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应当包括以下资料:

(一)安装、拆卸合同及安全协议书;

(二)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三)安全施工技术交底的有关资料;

(四)安装工程验收资料;

(五)安装、拆卸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第十六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完毕后,使用单位应当组织出租、安装、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验收,或者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验收。建筑起重机械经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验收。

建筑起重机械在验收前应当经有相应资质的检验检测机构监督检验合格。

检验检测机构和检验检测人员对检验检测结果、鉴定结论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七条使用单位应当自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合格之日起30日内,将建筑起重机械安装验收资料、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制度、特种作业人员名单等,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办理建筑起重机械使用登记。登记标志置于或者附着于该设备的显著位置。

第十八条使用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二)制定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三)在建筑起重机械活动范围内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对集中作业区做好安全防护;

(四)设置相应的设备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的设备管理人员;

(五)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

(六)建筑起重机械出现故障或者发生异常情况的,立即停止使用,消除故障和事故隐患后,方可重新投入使用。

第十九条使用单位应当对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及其安全保护装置、吊具、索具等进行经常性和定期的检查、维护和保养,并做好记录。

使用单位在建筑起重机械租期结束后,应当将定期检查、维护和保养记录移交出租单位。

建筑起重机械租赁合同对建筑起重机械的检查、维护、保养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二十条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附着的,使用单位应当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并按照本规定第十六条规定组织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

建筑起重机械在使用过程中需要顶升的,使用单位委托原安装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的安装单位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实施后,即可投入使用。

禁止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

第二十一条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五)审核使用单位制定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六)指定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使用情况;

(七)施工现场有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应当组织制定并实施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第二十二条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安全职责:

(三)审核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

(四)监督安装单位执行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情况;

(五)监督检查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情况;

(六)发现存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安装单位、使用单位限期整改,对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的,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

第二十三条依法发包给两个及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的工程,不同施工单位在同一施工现场使用多台塔式起重机作业时,建设单位应当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

安装单位、使用单位拒不整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的,建设单位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应当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

第二十四条建筑起重机械特种作业人员应当遵守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管理制度,在作业中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在发生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立即停止作业或者采取必要的应急措施后撤离危险区域。

第二十五条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起重信号工、起重司机、司索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建设主管部门考核合格,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建筑施工企业特种作业人员的考核。

特种作业人员的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规定统一的样式。

第二十六条建设主管部门履行安全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建筑起重机械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和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二十七条负责办理备案或者登记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起重机械档案,按照有关规定对建筑起重机械进行统一编号,并定期向社会公布建筑起重机械的安全状况。

第二十八条违反本规定,出租单位、自购建筑起重机械的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办理备案的;

(二)未按照规定办理注销手续的;

(三)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全技术档案的。

第二十九条违反本规定,安装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二条第(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按照规定建立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档案的;

(三)未按照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专项施工方案及安全操作规程组织安装、拆卸作业的。

第三十条违反本规定,使用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未履行第十八条第(一)、(二)、(四)、(六)项安全职责的;

(二)未指定专职设备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检查的;

(三)擅自在建筑起重机械上安装非原制造厂制造的标准节和附着装置的。

第三十一条违反本规定,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一条第(一)、(三)、(四)、(五)、(七)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二条违反本规定,监理单位未履行第二十二条第(一)、(二)、(四)、(五)项安全职责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规定,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予以警告,并处以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逾期未改的,责令停止施工:

(一)未按照规定协调组织制定防止多台塔式起重机相互碰撞的安全措施的;

(二)接到监理单位报告后,未责令安装单位、使用单位立即停工整改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规定,建设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发现违反本规定的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的;

(二)发现在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存在严重生产安全事故隐患不依法处理的;

(三)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的其他行为。

根据该建筑物的设计特点和现场的施工条件,在施工过程中本着“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特别制定本工地塔吊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解决塔吊吊臂的端部触到其它建筑物,施工中一定遵守“宁停三分,不抢一秒”的原则,从而减少了吊臂触到其它建筑物的问题。

在夜间施工时,均在每辆小车上安装了红色警示灯,使小车走到什么位置,警示灯便跟踪在什么位置,这样便让司机能够判断出对方钢丝绳所在的位置。

塔吊的臂长大于塔吊基础的距离,在提升塔吊时,直接一次提升够高度,这样就使塔吊畅转无忧了,其余均无类似的问题存在。

在施工过程中,有专职安全员监护塔吊的载重量,还有司机和工人的相互配合,不会有超载而损害塔吊的危险事故发生。

为便于对司机的指挥和联系,在每个塔吊上均配备了对讲机。

以上的一些问越得以解决,塔吊就可以安全施工了。

急救措施

1、由公司安全人员定期对本项目职工进行急救知识及其它卫生知识宣传,尤其是进行徒手心肺复苏术的培训,并进行检查。

2、本项目部设有急救保健箱、急救物品和急救器械。

3、本项目都有关人员在利用板报、书籍等形式进行急救知识宣传,提高全体工作人员的事故急救意识。

4、如发生人身意外伤害,急救人员应进行就地抢救或处理,并及时与急救中心联系;并及时上报公司或主管部门,采取相应的急救救护等措施。

急救中心电话:120

塔吊工安全管理协议书通用篇十七

各位家长:

公司规定:厂区内儿童禁止随处跑动。因工作区危险性非常大,容易使孩子受到伤害,所以各家长要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在公司规定区域范围内活动。同时住公司员工家属要遵守公司各项规章制度配合公司工作。一、儿童必须在家长陪同下在院内活动。二、在公司院内指定位置(家属楼前空地、健身器材、篮球场)活动。三、禁止儿童在无人陪同下在马路上玩耍,在家长陪同下要注意车辆进出避让。四、禁止儿童到车间前方(大门前方、门岗周边、办公区内)活动。五、各家长在日常生活中要教育儿童在院内活动不得对公司内任何物品进行破坏(包括车辆、健身设备、院内建筑物等)如出现类似事件,请各家长按照物品的原价格进行赔偿。为确保儿童安全特与各家长签订此协议。各家长必须严加看管好自己的孩子,如儿童发生任何意外情况公司不承担任何责任。

家长签字:__有限公司:

(盖章)(盖章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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