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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他人出资协议书篇一
委托人:_________(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一条总则鉴于甲方欲在中国国内外寻找投资项目,进行投资,甲方与乙方协商同意,由甲方指定乙方为全权代表,授权乙方可根据本协议所列的条款和条件,寻找投资项目,与项目融资方洽谈投资事宜。
第二条代理。
2。2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不得指定其他任何人或单位为其代理人洽谈该项目投资的一切相关事宜。
2。3根据协议乙方作为甲方委托的全权代理,代表甲方引进开发项目。经乙方联系,项目方与甲方签定项目合作协议,甲方应予以承认乙方的代理行为并支付佣金。
第三条甲方的职责。
3。1甲方应及时满足乙方的合理要求,向乙方提供有关业务所需的信息,便于乙方与项目方洽商有关事宜。
3。2甲方投资意向有所变动,或有其它变更时,应及时通知乙方并提供详细资料。
3。3甲方必须保证所提供的一切有关资金的信息都是真实的、确切的。
第四条乙方的职责。
4。1本协议期内乙方必须努力与项目方洽谈,向项目方取得最好的开发项目及最优惠的条款和条件,便于甲方及时准备投资工作。(1)应采取确实有效的办法为甲方引进开发项目并促成甲方与项目方签订投资合作协议。(2)尽全力为甲方的投资提供最优质的服务。
4。2在本协议有效期内,未经甲方书面同意,乙方不得:
(1)除甲方指定的全权代理人有关事项外,不得自命为甲方代理任何事项;。
(3)不论以任何方式从甲方处所获得的信息资料,皆属秘密,仅能为引进项目,服务于甲方所用,不得泄漏。
第五条佣金。
5。1甲方同意支付给乙方引进项目投资总额的_______%的佣金。佣金在投资协议签署之日_______日内以_________支付。
5。2甲乙双方同意项目方与甲方签署项目投资协议条款时,甲方应根据约定的佣金比例支付佣金,同时乙方必须按照约定收取佣金,届时甲方不得以任何借口延迟,应及时支付。
第六条协议期间甲乙双方约定本协议期间为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第七条终止协议。
7。1按照本协议规定期满或终止对乙方的委托不论出于何种原因,均不妨碍协议各方面的权利和义务。
7。2按协议规定,乙方促成了项目方与甲方的投资谈判,如果甲方擅自私下与项目方签署投资合作协议,将视乙方代理责任完成。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8。1在执行本协议所发生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条款的争执,首先应由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解决。
8。2若协商不能解决,可提起诉讼或提交仲裁机构仲裁。
第九条附则凡有关协议的通知,请求或其他通讯往来,须以文字为准,可采用电子邮件、书信、电传、电报等方式传递。本协议自双方签字日起生效,一式二份,当事人各执一份。
签订地点: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他人出资协议书篇二
甲方:
乙方:
因委托律师事务所(以下简称乙方)的律师出庭代理,经双方协议,订立下列各条。共同遵照履行: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为甲方受贿案的代理人。
二、乙方律师必须认真负责保护甲方合法权益,并按时出庭。
三、甲方必须真实地向律师叙述案情,提供有关本案证据。乙方接受委托后,发现甲方捏造事实、弄虚作假,有权终卡代理,依约所收费用不予退还。
四、如乙方无故终止履行协议,代理费全部退还甲方;如甲方无故终止,代理费不退回。
五、甲方委托乙方代理权限;
(代理权限,在陈述事实、参加辩论和调解、代为提出、承认、放弃、变更诉讼请求,进行和解,提起反诉,上诉的'范围内,由委托人与律师协商确定)。
六、根据《律师业务收费管理办法及收费标准》的规定,甲方于协议签订之日向乙方缴纳代理费元,缴纳方式和期限如下:
七、本协议有效期限,应自签订之日起至本案本审终结止(判决、调解、案外和解及撤销诉讼)。
八、如一方要求变更协议条款,需再行协议。
甲方:
乙方:
__年__月__日。
委托他人出资协议书篇三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资盈利一事,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一、委托事项。
二、权利和义务。
甲方必须把投资资金以及相关资料证明交给乙方,供其进行投资操作;甲方有权查询投资操作情况,但不得干涉投资操作,不得泄漏操作情况,不得随意抽撤资金,不允许自行进行投资操作,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有甲方负责。
乙方对甲方账户全权管理,精心运作,自主操作并承担操作风险;对甲方账户资金有保本的责任,即在协议到期日,若甲方账户资金低于其存入本金时,差额部分由乙方补齐。
三、结算方式。
投资期限为一年,每月收取利息。
四、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一切损失。
甲方未依照本协定的规定提交出资额,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百分之每月缴付违约金。如逾期三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乙方未依照本协议规定支付乙方本金及利息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百分之每月缴付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五、协议的变更和终止。
投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依法被终止;。
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运作,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本协议由乙方终止后,乙方对甲方理财资金不享有赢利和不承担亏损;。
由于甲方的原因须终止协议的,乙方可以享有理财赢利和不承担亏损;。
如达到终止条件的,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六、争议的解决。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进入诉讼程序的部分外,本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
七、协议期限。
协议期限为一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八、其他。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委托他人出资协议书篇四
甲方: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甲方委托乙方投资盈利一事,经过友好协商,现达成一致协议如下:
甲方必须把投资资金以及相关资料证明交给乙方,供其进行投资操作;甲方有权查询投资操作情况,但不得干涉投资操作,不得泄漏操作情况,不得随意抽撤资金,不允许自行进行投资操作,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有甲方负责。
乙方对甲方账户全权管理,精心运作,自主操作并承担操作风险;对甲方账户资金有保本的责任,即在协议到期日,若甲方账户资金低于其存入本金时,差额部分由乙方补齐。
投资期限为一年,每月收取利息。
甲、乙双方任何一方的行为造成损失的,由责任方负责一切损失。
甲方未依照本协定的规定提交出资额,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百分之每月缴付违约金。如逾期三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乙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甲方赔偿损失。
乙方未依照本协议规定支付乙方本金及利息时,从逾期第一个月起,按出资额的百分之每月缴付违约金。如逾期三个月仍未缴付,除累计缴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终止本协议,并要求乙方赔偿损失。
投资行为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而依法被终止;
出现不可预测因素致使本协议无法继续运作,乙方有权终止协议;
本协议由乙方终止后,乙方对甲方理财资金不享有赢利和不承担亏损;
由于甲方的原因须终止协议的,乙方可以享有理财赢利和不承担亏损;
如达到终止条件的,可提前终止本协议。
凡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可向相关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签署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在诉讼过程中,除进入诉讼程序的部分外,本协议仍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期限为一年,自___年___月___日起至___年___月___日止。
本协议未尽事宜由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本协议经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委托他人出资协议书篇五
甲方交纳足额相应级别会费后,委托乙方为甲方股票投资决策指导人,乙方收到会费后,接受甲方的委托,有偿为甲方指导股票买卖。
双方在平等自愿互利的基础上,签定如下协议,双方遵照执行:
一、甲方应做到:
4.委托投资金额一经确认,中途不得增加资金。
协议到期前,不得在保证金账户中提取现金,如有急用,应通知乙方并调整委托金额;。
5.尊重受托人的劳动成果,不得泄漏受托人的投资决策指导意见,更不能有偿提供给别人,一经发现,乙方有权立即终止协议的执行。
二、乙方应做到:
2.如因战争,自然灾害等无法抗拒的因素造成的资金损失,按有关法律程序解决;。
3.黄金会员与钻石会员的协议期满,保证甲方委托资金增值_________%以上(以协议到期日甲方股票市值加保证金余额计算);如当年做不到既定的利润目标,第二年可免费延期合作,直到取得既定利润目标为止。
四、此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各自以对方的身份证复印件作为协议签字依据。
甲方(签字):_________乙方(签字):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委托他人出资协议书篇六
甲方:
乙方:
1、甲方在北京____有限公司享有债权892679,如乙方两个月内使甲方收到该款892679元(含通过江阴市建设局及重点工程办公室使甲方收到该款),甲方即向乙方支付法律服务费92679元(乙方免开律师服务税票)。
2、如甲方收款后3日内不向乙方付款,乙方除有权要求甲方付清余款外,还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违约金6万元。
3、在甲方不付款时乙方有权通过德州德城法院管辖受理本合同纠纷。
4、乙方收款方式如下:
收款人:仝吉红。
银行卡号:_____。
开户银行:建行德州市德城区支行营业部。
5、如甲方未在两个月内收到上述款项,但是也未书面取消乙方的代理关系,本协议依然有效。
6、本协议双方均有义务对本协议内容保密,如泄露给双方法定代表人之外的.第三方应当赔偿合同对立方利益损失10万元。
7、担保人为甲方的履约行为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8、本协议一式两份,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__年__月__日。
委托他人出资协议书篇七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
目录。
一、前言。
二、释义。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八、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十、基金的募集。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十二、基金资产的托管。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十四、基金转换。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十八、基金的投资。
十九、基金的融资。
二十、基金资产。
二十一、基金资产估值。
二十二、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二十三、基金费用与税收。
二十四、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二十五、基金的信息披露。
二十六、基金合同终止与基金财产清算。
二十七、业务规则。
二十八、违约责任。
二十九、争议处理和适用法律。
三十、基金合同的效力与修改。
三十一、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签章。
一、前言。
为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与义务,规范基金运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在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的原则基础上,订立本《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的基本法律文件,其他与本基金相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均以基金合同为准。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对于基金合同的签署构成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按照投资基金法、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设立,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设立的批准,并不表明其对基金的价值和收益作出实质性判断或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将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但由于证券投资具有一定的风险,因此不保证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最低收益。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基金合同之外披露的涉及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应以基金合同为准。
二、释义。
在基金合同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本基金或基金:指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投资基金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元:指人民币元;。
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基金托管人:指中国建设__________银行;。
基金销售机构:指基金管理人及基金销售代理人;。
基金销售网点:指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
基金份额持有人:指根据基金合同及相关文件合法取得本基金基金份额的投资者;。
基金投资者: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的合称;。
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日至基金合同终止日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工作日:指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正常交易日;。
t日:指基金销售机构在规定时间受理投资者申购、赎回或其它业务申请的日期;
t+n日:指自t日起第n个工作日(不包含t日);。
开放日:指为投资者办理基金申购、赎回等业务的工作日;。
认购:指在基金募集期内,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申购:指基金合同生效后,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
基金资产净值:指基金资产总值减去基金负债后的价值;。
指定媒体:指中国证监会指定的用以进行信息披露的报纸、互联网网站或其它媒体;。
基金信息披露义务人:指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等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
三、基金合同当事人。
(一)基金管理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总经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批准设立机关及批准设立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号。
经营范围:基金管理业务、发起设立基金以及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组织形式:有限责任公司。
实缴注册资本:_____万元。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二)基金托管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册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办公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成立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基金托管业务批准文号:中国证监会证监基字号。
经营范围:吸收人民币存款;发放短期、中期和长期贷款;办理结算;办理票据贴现;发行金融债券;代理发行、代理兑付、承销政府债券;买卖政府债券;从事同业拆借;提供信用证服务及担保;代理收付款项及代理保险业务;提供保管箱服务;外汇存款;外汇贷款;外汇汇款;外币兑付;国际结算;同业外汇拆借;外汇票据的承兑和贴现;外汇借款;外汇担保;结汇、售汇;发行和代理发行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买卖和代理买卖股票以外的外币有价证券;自营外汇买卖;代客外汇买卖;外汇信用卡的发行;代理国外信用卡的发行及付款;资信调查、咨询、见证业务;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委托代理业务及其他业务(包括工程造价咨询业务)。
组织形式:国有独资企业。
注册资本:____亿元人民币。
存续期间:持续经营。
(三)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其认购或申购并持有基金份额的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基金合同当事人并不以在本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四、基金管理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管理人的权利。
(1)依法申请并募集基金;。
(5)根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之规定销售基金份额;。
(9)在基金合同约定的范围内,拒绝或暂停受理申购和赎回的申请;。
(10)在法律法规允许的前提下,为基金的利益依法为基金进行融资;。
(11)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制订基金收益的分配方案;。
(13)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以及依据基金合同制订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管理人的义务。
(1)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恪尽职守,依照诚实信用、勤勉尽责的原则,谨慎、有效管理和运用基金资产;。
(11)按规定计算并公告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净值;。
(16)不谋求对基金资产所投资的公司的控股和直接管理;。
(17)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9)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4)负责为基金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
(25)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6)基金不能成立时按规定退还所募集资金本息、并承担发行费用;。
(27)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它义务。
五、基金托管人的权利义务。
(一)基金托管人的权利。
1.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获得基金托管费;。
3.在基金管理人更换时,提名新的基金管理人;。
4.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6.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托管人的义务。
1.基金托管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安全保管基金的财产;。
5.除依据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外,基金托管人不得委托第三人托管基金资产;。
6.保管由基金管理人代表基金签订的与基金有关的重大合同;。
7.按有关规定开立证券账户、银行存款账户等基金资产账户;。
8.按照基金合同的约定,根据基金管理人的投资指令,及时办理清算、交割事宜;。
10.复核、审查基金管理人计算的基金资产净值及基金份额申购、赎回价格;。
11.对基金财务会计报告,对半年度和年度基金报告出具意见;。
13.按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出具基金托管人报告;。
15.参加基金清算小组,参与基金资产的保管、清理、估价、变现和分配;。
22.不从事任何有损本基金其它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23.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依据基金合同制定的其它法律文件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六、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义务。
基金投资者购买本基金基金份额的行为即视为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基金投资者自取得依据基金合同发行的基金份额,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基金合同当事人。基金份额持有人作为当事人并不以在基金合同上书面签章为必要条件。
每一基金份额具有同等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权利:
2.按基金合同的规定取得基金收益;。
3.按基金合同的规定查询或复制公开披露的基金信息资料;。
4.按基金合同的规定赎回基金份额,并在规定的时间内取得有效赎回的款项;。
5.参与分配清算后的剩余基金财产;。
6.依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7.要求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及时行使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所规定的义务;。
8.对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损害其合法权益而要求予以赔偿;。
9.法律法规、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义务:
1.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
2.缴纳基金认购、申购和赎回等事宜涉及的款项及规定的费用;。
3.以其对基金的投资额为限承担本基金亏损或者终止的有限责任;。
4.不从事任何有损基金及本基金其他基金合同当事人合法权益的活动;。
5.返还其在基金投资过程中取得的不当得利;。
6.法律法规以用基金合同所规定的其它义务。
七、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本基金的基金份额持有人组成。
(一)有以下事由情形之一时,应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修改基金合同或提前终止基金合同,但基金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
2.提前终止本基金;。
3.变更基金类型或转换基金运作方式;。
4.更换基金托管人;。
5.更换基金管理人;。
7.本基金与其它基金的合并;。
8.法律法规、基金合同或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它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事项。
(二)以下情况不需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调低基金管理费、基金托管费;。
3.因相应的法律法规发生变动而应当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
4.对基金合同的修改不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权利义务关系发生变化;。
5.对基金合同的修改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无实质性不利影响;。
6.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规定应当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以外的其它情形。
(三)召集方式:
1.除法律法规或基金合同另有约定外,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由基金管理人召集,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由基金管理人选择确定。
2.基金托管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基金托管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自行召集并确定开会时间、地点、方式和权益登记日。
3.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认为有必要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应当向基金管理人提出书面提议。基金管理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托管人。
基金管理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基金管理人决定不召集,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仍认为有必要召开的,应当向基金托管人提出书面提议。
基金托管人应当自收到书面提议之日起十日内决定是否召集,并书面告知提出提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决定召集的,应当自出具书面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召开。
4.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就同一事项书面要求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而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都不召集的,代表基金份额百分之十以上(含百分之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有权自行召集,并至少提前三十日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5.基金份额持有人依法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应当配合,不得阻碍、干扰。
(四)通知。
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人应当于会议召开前30天,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通知。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通知将至少载明以下内容:
1.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方式;。
2.会议拟审议的主要事项;。
3.投票委托书送达时间和地点;。
4.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
5.如采用通讯表决方式,则载明投票表决的截止日以及表决票的送达地址。
采用通讯方式开会并进行表决的情况下,由召集人决定通讯方式和书面表决方式,并在会议通知中说明本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所采取的具体通讯方式、委托的公证机关及其联系方式和联系人、书面表达意见的寄交和收取方式。
(五)开会方式。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开方式包括现场开会和通讯方式开会。现场开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本人出席或通过授权委派其代理人出席,现场开会时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授权代表应当出席;通讯方式开会指按照基金合同的相关规定以通讯的书面方式进行表决。会议的召开方式由召集人确定,但决定基金管理人更换或基金托管人的更换事宜必须以现场开会方式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1.现场开会同时符合以下条件时,可以进行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议程:
(2)经核对,汇总到会者出示的在权益登记日持有基金份额的凭证显示,全部有效的基金份额不少于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的50%(不含50%)。
2.在符合以下条件时,通讯开会的方式视为有效:
(2)召集人按照会议通知规定的方式收取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书面表决意见;。
(5)会议通知公布前已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除非在计票时有充分的相反证据证明,否则表明符合法律法规、基金合同和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即视为有效的表决;表决意见模糊不清或相互矛盾的视为弃权表决,但应当计入出具书面意见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代表的基金份额总数。
(六)议事内容与程序。
1.议事内容及提案权。
议事内容为关系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并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内的重大事项,如法律法规规定的基金合同的重大修改、终止基金、更换基金管理人、更换基金托管人、基金之间或与其它基金合并以及召集人认为需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讨论的其它事项。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召集人发出召集会议的通知后,对原有提案的修改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否则,会议的召开日期应当顺延并保证至少有10天的间隔期。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本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在大会召集人发出会议通知前向大会召集人提交需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也可以在会议通知发出后向大会召集人提交临时提案,临时提案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5天提交召集人。召集人对于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提交的临时提案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应当在大会召开日前10天公告。
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的提案(包括临时提案),大会召集人应当按照以下原则对提案进行审核:
(1)关联性。大会召集人对于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涉及事项与基金有直接关系,并且不超出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职权范围的,应提交大会审议;对于不符合上述要求的,不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如果召集人决定不将基金份额持有人提案提交大会表决,应当在该次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上进行解释和说明。
(2)程序性。大会召集人可以对基金份额持有人的提案涉及的程序性问题作出决定。如将其提案进行分拆或合并表决,需征得原提案人同意;原提案人不同意变更的,大会主持人可以就程序性问题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作出决定,并按照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程序进行审议。
(3)单独或合并持有权益登记日基金总份额10%或以上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或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提交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表决的提案,未获得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通过,就同一提案再次提请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审议,其时间间隔不少于六个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2.议事程序。
在现场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宣读提案,经讨论后进行表决,并形成大会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后生效;在通讯表决开会的方式下,首先由召集人提前10天公布提案,在所通知的表决截止日期第二个工作日在公证机构监督下由召集人统计全部有效表决并形成决议,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或备案后生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对未事先公告的议事内容进行表决。
(七)表决。
1.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每份基金份额享有平等的表决权。
2.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分为一般决议和特别决议:
(1)特别决议。
对于特别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不含三分之二)通过。
(2)一般决议。
对于一般决议应当经参加大会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所持表决权的百分之五十以上(不含百分之五十)通过。
转换基金运作方式、更换基金管理人或者基金托管人、提前终止基金合同应当以特别决议通过方为有效。
3.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采取记名方式进行投票表决。
4.采取通讯方式进行表决时,符合会议通知规定的书面表决意见视为有效表决。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各项提案或同一项提案内并列的各项议题应当分开审议、逐项表决。
6.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不得就未经公告的事项进行表决。
(八)计票。
1.现场开会。
(1)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为召集人授权出席大会的代表,如大会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托管人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两名基金份额持有人代表与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一名监督员共同担任监票人;如大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自行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主持人应当在会议开始后宣布在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中推举三名基金份额持有人担任监票人。
(2)监票人应当在基金份额持有人表决后立即进行清点并由大会主持人当场公布计票结果。
(3)如果会议主持人对于提交的表决结果有怀疑,可以对所投票数进行重新清点;如果会议主持人未进行重新清点,而出席会议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或者基金份额持有人代理人对会议主持人宣布的表决结果有异议,其有权在宣布表决结果后立即要求重新清点,会议主持人应当立即重新清点并公布重新清点结果。重新清点仅限一次。
2.通讯方式开会。
在通讯方式开会的情况下,计票方式为:由大会召集人授权的两名监督员在基金托管人授权代表(如果基金托管人为召集人,则为基金管理人授权代表)的监督下进行计票,并由公证机关对其计票过程予以公证。
(九)生效与公告。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按照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表决通过的事项,召集人应当自通过之日起五日内报中国证监会核准或者备案。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定的事项自中国证监会依法核准或者出具无异议意见之日起生效。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对全体基金份额持有人、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均有法律约束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应当执行生效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决定。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应当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八、基金管理人、托管人的更换条件与程序。
(一)基金管理人的更换。
1.基金管理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须更换基金管理人:
(1)基金管理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的;。
(2)依照基金合同规定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管理人的更换程序。
(6)基金名称变更:基金管理人退任后,本基金应替换或删除基金名称中″上投摩根__________″的字样。
(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
1.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中国证监会和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须更换基金托管人:
(1)基金托管人解散、依法被撤销、被依法宣告破产或者由接管人接管其资产的;。
(2)依照基金合同的约定作出决议由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表决解任的;。
(4)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其它情形。
2.基金托管人的更换程序。
(5)审计:基金托管人职责终止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基金财产进行审计,并予以公告,同时报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备案。
(三)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同时更换。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的更换分别按上述程序进行;。
3.公告:新任基金管理人和新任基金托管人在获得中国证监会批准后5个工作日内在指定的媒体上联合公告。
九、基金的基本情况。
基金名称:上投摩根中国__________优势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类型:契约型开放式。
基金份额的面值:每基金份额的面值为人民币1.00元。
发行对象: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和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投资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的除外)及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发行方式:通过基金销售网点(包括基金管理人的直销中心及基金销售代理人的代销网点,具体名单见发行公告)公开发售。
存续期限:不定期。
十、基金的募集。
(一)募集对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法律法规禁止购买开放式证券投资基金者除外)和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
(二)销售场所。
本基金通过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网点公开发售。
(三)基金募集期。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基金份额发售的三日前公布招募说明书、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文件。前款规定的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基金募集不得超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的基金募集期限。基金募集期限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计算。
(四)投资者认购原则。
1.投资者认购前,需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全额缴款;。
(五)认购份数的计算。
本基金采用金额认购的方法,认购份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认购费用=认购金额某认购费率。
认购份额=(认购金额+认购利息-认购费用)/基金份额面值。
基金份额面值为1.00元。上述计算结果(包括基金份额的份数)均按照四舍五入方法,保留小数点后两位,由此误差产生的损失由基金资产承担,产生的收益归基金资产所有。
(六)认购费用。
认购费用:本基金具体认购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认购费用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基金募集期发生的各项费用,不列入基金资产。
十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一)基金合同的生效。
基金募集期限届满,募集的基金份额总额符合《证券投资基金法》有关规定,并具备下列条件的,基金管理人应当按照规定办理验资和基金备案手续:
1.基金募集份额总额不少于两亿份,基金募集金额不少于两亿元人民币;。
2.基金份额持有人的人数不少于两百人。
中国证监会自收到基金管理人验资报告和基金备案材料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予以书面确认;自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之日起,基金备案手续办理完毕,基金合同生效。
基金管理人应当在收到中国证监会确认文件的次日予以公告。
本基金合同生效前,基金募集期间募集的资金应当存入专门账户,在基金募集行为结束前,任何人不得动用。
(二)基金设立失败。
若本基金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三个月内未满足成立条件,则本基金成立失败。本基金不成立,基金管理人应以其固有资产承担本基金的全部募集费用,将已募集资金加计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息在基金募集期结束后30天内退还基金认购人。
(三)基金存续期内的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和资产规模。
本基金成立后的存续期间内,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2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2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报告,说明出现上述情况的原因并提出解决方案。存续期间内,若基金份额持有人数量连续60个工作日达不到200人,或连续60个工作日本基金资产净值低于人民币5000万元,基金管理人有权利宣布该基金终止,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办理。
十二、基金资产的托管。
本基金资产由基金托管人持有并保管。基金管理人应与基金托管人按照法律法规及基金合同的规定订立托管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之间在基金资产的保管、基金资产的管理和运作及相互监督等相关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确保基金资产的安全,保护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十三、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一)申购与赎回办理的场所。
本基金的基金销售机构包括基金管理人和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基金销售代理人。
投资者可以在基金销售机构办理开放式基金业务的营业场所或按基金销售机构提供的其他方式办理基金的申购与赎回。
(二)申购与赎回办理的时间。
1.开放日及开放时间。
本基金在本基金合同规定的开放日办理申购与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由基金管理人与基金销售代理人约定。
若出现新的证券交易市场、证券交易所交易时间变更或其它特殊情况,基金管理人将视情况对前述开放日及具体业务办理时间进行相应的调整并公告。
2.申购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申购。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申购开始公告中确定。
3.赎回的开始时间及业务办理时间。
本基金自成立日后不超过30个工作日的时间起开始办理赎回。具体业务办理时间在赎回开始公告中确定。
4.在确定申购开始时间与赎回开始时间后,由基金管理人最迟于开放日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三)申购与赎回的原则。
2.基金采用金额申购和份额赎回的方式,即申购以金额申请,赎回以份额申请;。
4.基金的申购与赎回以书面方式或经基金管理人认可的其它方式进行;。
5.基金管理人在不损害基金份额持有人权益的情况下可更改上述原则,但应最迟在新的原则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予以公告。
(四)申购与赎回的程序。
1.申购和赎回的申请方式。
基金投资者必须根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规定的手续,在开放日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提出申购或赎回的申请。基金销售机构如允许基金投资者进行预约或其他形式的申购或赎回申请,其申请的处理方式按有关业务规定进行。
投资人申购本基金,须按基金销售机构规定的方式足额缴付申购资金。
投资人提交赎回申请时,其在基金销售机构(网点)必须有足够的基金份额余额。
2.申购和赎回申请的确认。
基金管理人应以在基金申购、赎回的业务办理时间内收到申购和赎回申请的当天作为申购或赎回申请日(t日)。一般情况下,投资者可在t+日及之后通过基金管理人的客户服务电话或到其提出申购与赎回申请的网点查询确认情况。
3.申购和赎回的款项支付。
申购采用全额缴款方式,若申购资金在规定时间内未全额到账则申购不成功。若申购不成功或无效,基金管理人或基金销售代理人将投资者已缴付的申购款项退还给投资者。
投资者赎回款按有关规定自成交确认日起在t+日内划往赎回人银行账户。在发生巨额赎回时,款项的支付办法按照基金合同有关条款处理。
(五)申购与赎回的数额限制。
本基金的申购和赎回的数额限制由基金管理人确定并在招募说明书或其它公告中规定。
(六)基金的申购费与赎回费。
1.本基金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不得超过法律法规规定的水平,实际执行的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进行公告。投资人在一天之内如果有多笔申购,适用费率按单笔分别计算。
申购费用由申购人承担,不列入基金资产,用于本基金的市场推广、销售、注册登记等各项费用。
赎回费用由赎回人承担,赎回费的25%归基金资产,75%用于支付注册登记费和其他必要的手续费。
2.本基金的赎回金额为赎回总额扣减赎回费用。
3.基金管理人可以在法律法规规定范围内调整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最新的申购费率和赎回费率在招募说明书中列示。费率如发生变更,基金管理人最迟将于新的费率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公告。
(七)申购与赎回的注册登记。
1.经基金销售机构同意,基金投资者提出的申购和赎回申请,在基金管理人规定的时间之前可以撤销。
2.投资者申购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增加权益并办理注册登记手续,投资者自t+日起有权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3.投资者赎回基金成功后,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在t+日为投资者扣除权益并办理相应的注册登记手续。
4.基金管理人可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上述注册登记办理时间进行调整,并最迟于开始实施前3个工作日予以公告。
(八)巨额赎回的认定及处理方式。
1.巨额赎回的认定。
若单个开放日内的基金份额净赎回申请(指基金赎回份额与转出份额之和减去基金申购份额与转入份额之和后的余额)超过前一日本基金的基金总份额的10%,为巨额赎回。
2.巨额赎回的处理方式。
当基金出现巨额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可以根据本基金当时的资产组合状况决定全额赎回或部分顺延赎回。
(1)全额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有能力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时,按正常赎回程序执行。
(2)部分顺延赎回:当基金管理人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有困难或认为支付投资者的赎回申请可能会对基金的资产净值造成较大波动时,基金管理人在当日接受赎回(即确认成交的)比例不低于本基金基金总份额的10%的前提下,对其余赎回申请延期办理。对于当日的赎回申请,应当按单个账户赎回申请量占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确定当日受理的赎回份额;投资者未能赎回部分,除投资者在提交赎回申请时明确作出不参加顺延下一个开放日赎回的表示外,自动转为下一个开放日赎回处理。转入下一个开放日的赎回不享有赎回优先权,并将以下一个开放日的基金份额净值为准进行计算,并以此类推,直到全部赎回为止。投资者在提出赎回申请时可选择将当日未获受理部分予以撤销。
(3)当发生巨额赎回并顺延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在两日内编制临时报告书,予以公告,并在公开披露日分别报中国证监会和基金管理人主要办公场所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备案。
(4)连续两日以上(含本数)发生巨额赎回,如基金管理人认为有必要,可暂停接受本基金的赎回申请;已经接受(即确认成交的)的赎回申请可以延缓支付赎回款项,但不得超过正常支付时间20个工作日,并应当在指定媒体上进行公告。
(九)拒绝或暂停申购、暂停赎回的情形及处理。
1.本基金出现以下情况之一时,基金管理人可拒绝或暂停接受基金投资者的申购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在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3)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5)当基金管理人认为会有损于现有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的某笔申购;。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如果投资者的申购申请被拒绝,被拒绝的申购款项将退还给投资者。
2.在如下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可以暂停接受投资人的赎回申请:
(1)不可抗力;。
(2)证券交易场所交易时间非正常停市;。
(4)发生巨额赎回,本基金合同规定可以暂停接受赎回申请的情形;。
(5)发生本基金合同规定的暂停基金资产估值情况;。
(6)法律、法规规定或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它情形。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的,基金管理人应在当日立即向中国证监会备案。已接受的赎回申请,基金管理人将足额支付;如暂时不能支付,将按每个赎回申请人已被接受的赎回申请量占已接受赎回申请总量的比例分配给赎回申请人,其余部分由基金管理人按照相应的处理办法在后续开放日予以兑付。
在暂停赎回的情形消除后,基金管理人应及时恢复赎回业务的办理。
3.发生基金合同或招募说明书中未予载明的事项,但基金管理人有正当理由认为需要暂停接受基金申购、赎回申请的,应当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
4.基金暂停申购、赎回,基金管理人应立即在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公告。
5.暂停期结束,基金重新开放时,基金管理人应当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为1天,基金管理人应于重新开放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1天但少于两周,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1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如果发生暂停的时间超过两周,暂停期间,基金管理人应每两周至少重复刊登暂停公告一次;暂停结束,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时,基金管理人应提前3个工作日在至少一种指定信息披露媒体连续刊登基金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的公告,并在重新开放申购或赎回日公告最新的基金份额净值。
(十)定期定额投资计划。
在各项条件成熟的情况下,本基金可为投资者提供定期定额投资计划服务,具体实施方法以招募说明书和基金管理人届时公布的业务规则为准。
十四、基金转换。
为方便基金份额持有人,未来在各项技术条件和准备完备的情况下,投资者可以选择在本基金和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管理的其他基金(如有)之间进行基金转换。基金转换的数额限制、转换费率等具体规定可以由基金管理人届时另行规定。
十五、基金的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冻结与质押。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继承、遗赠、司法执行等情况下的非交易过户。无论在上述何种情况下,接受划转的主体必须是合格的个人投资者或机构投资者。
1.“继承”指基金持有人死亡,其持有的基金份额由其合法的继承人继承;。
2.“遗赠”指基金持有人立遗嘱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赠给法定继承人以外的其他人;。
3.“司法执行”是指根据生效法律文书,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将其持有的基金份额依生效法律文书之规定主动过户给其他人,或法院依据生效法律文书将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基金持有人)持有的基金份额强制划转给其他人。
(二)投资者办理非交易过户必须到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或其指定的网点办理。对于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按《上投摩根__________富林明__________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开放式基金业务规则》的有关规定办理。
(三)符合条件的非交易过户申请由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进行确认,该确认一般情况下应在非交易过户申请经审核通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做出;申请人按基金注册登记机构规定的标准缴纳过户费用。
(四)基金持有人可以以同一基金账户在多个基金销售机构申购(认购)基金份额,但必须在原申购(认购)的基金销售机构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基金份额持有人可以办理其基金份额在不同基金销售机构的转托管手续。转托管在转出方进行申报,投资者于t日转托管基金份额转出成功后,一般情况下转托管份额可于t+日在转入方网点办理转入手续,投资者可于t+日起赎回该部分基金份额。
(五)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只受理国家有权机关依法要求的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的冻结与解冻。基金账户或基金份额被冻结的,被冻结部分产生的权益(包括现金分红和红利再投资)一并冻结。
(六)在有关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基金管理人将可以办理基金份额的质押业务或其他业务,并会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制定、公布和实施相应的业务规则。
十六、基金销售业务及其代理。
基金的销售业务指接受投资者申请为其办理基金的认购、申购、赎回、非交易过户、转托管及其他有关业务,由基金管理人及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及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销售业务的,应与基金销售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基金销售代理人之间在基金认购、申购、赎回等事宜中的权利义务,确保基金资产安全,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基金销售代理人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的规定办理基金销售业务。
十七、基金注册登记业务及其代理。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指本基金登记、存管、清算和交收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由基金管理人或基金管理人委托的其他符合条件的机构办理。基金管理人委托其他机构办理本基金注册登记业务的,应与代理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以明确基金管理人和代理机构在投资人基金账户管理、基金份额注册登记、清算及基金交易确认、代理发放红利、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事宜中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基金投资者和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合法权益。
(一)基金注册登记机构享有如下权利:
1.建立和管理投资者基金份额账户;。
2.取得注册登记费;。
3.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开户资料、交易资料、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等;。
4.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二)基金注册登记机构承担如下义务:
1.配备足够的专业人员办理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2.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办理本基金的注册登记业务;。
3.保持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及相关的申购与赎回等业务记录年以上;。
5.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十八、基金的投资。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在以长期投资为基本原则的基础上,通过严格的投资纪律约束和风险管理手段,将战略资产配置与投资时机有效结合,精心选择在经济全球化趋势下具有国际比较优势的中国企业,通过精选证券和适度主动投资,为国内投资者提供国际水平的理财服务,最终谋求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理念。
委托他人出资协议书篇八
根据我国《民法典》《民法典》等法律规定双方本着自愿、平等、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充分友好协商,一致同意订立本合同书。
第一条委托内容。
甲方缺乏流动资金,并获知乙方能够提供融资相关信息并协助甲方完成融资,甲方现委托乙方寻找、介绍出资方,协助甲方完成融资人民币万元,乙方同意接受委托,双方签订正式合同,并严格履行,以达到双方目的。
第二条居间人权利义务。
1.乙方在接受甲方的委托时,甲方应出示营业执照等合法的经营资格证明。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的过程中,可以向第三方表明其为甲方的居间人,并可以向第三方介绍甲方融资项目的相关情况。
3.乙方应认真完成甲方的委托事项,积极为甲方寻求机会,并为甲方与相关对方当事人签署合同或协议提供联络、协助、撮合等服务。
4.乙方在代理甲方的委托事项过程中,因甲方过错造成其损失时,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承担赔偿责任。
5.乙方对甲方所借款项不承担任何性质的担保责任。
第三条甲方需承担的费用。
1.若乙方促成有出资意向的第三方与甲方签署借款合同,甲方应向乙方支付人民币元(大写:万元整)作为乙方酬金,甲方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一次性支付酬金,酬金的有关税款由甲方负担。
2.若甲方未能按时支付酬金,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按照日千分之五的比例支付滞纳金。
3.本合同项下资金的使用期限为月/日(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期满时如甲方仍需继续使用该笔融资,则须与乙方另行签订居间服务合同,服务费用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另行约定。
第四条违约责任。
本合同的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都应当赔偿另一方因此而遭受的损失,并支付本合同居间报酬总额的130%作为违约金。
第五条争议的处理。
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解决,也可由有关部门调解;协商或调解不成的,依法向合同签订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六条其它事项。
1.本合同未尽事宜,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甲乙双方可以达成书面补充合同。本合同的附件和补充合同均为本合同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2.本合同甲乙双方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在履约完毕后自行终止;。
3.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4.本合同内容双方均有义务保守机密,不得擅自对外泄露;。
甲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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