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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审计初步意见范文 审计报告意见书意见(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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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审计初步意见范文 审计报告意见书意见(6篇)
2023-01-16 12:33:51    小编:ZTFB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有关上市公司审计初步意见范文(精)一

住所: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住所:

身份证号码:

鉴于:

1、甲方系______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股东,持有该公司部分股权。

2、乙方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现于公司担任______一职。

3、甲方另同意将在特定条件下将其持有的公司的一定比例的股权按照原出资额的价格转让给乙方作为激励。

据此,双方经友好协商,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就甲方转让股权、乙方为公司服务一定期限事宜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风险提示: 股权激励方案落地要注意签订书面合同,不能仅仅公布实施方案及与激励对象口头约定,或以劳动合同替代股权激励合同。

中关村在线就是反面例子:公司与若干技术骨干签订《劳动合同》,约定乙方工作满12个月后可以获得甲方分配的股权8万股。

这所谓“8万股”的不清晰约定就成了定时炸弹:公司总股本有都少?8万股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该比例对应有多少权益,权益价值按净资产还是市值核定?获得权益的对价?凡此种种,均没有明确约定,以致最后产生纠纷。

第一条股权转让

双方一致同意,在乙方遵守本协议第二条承诺的前提下,甲方将其持有的公司合计______%股权(出资额人民币______万元,以下简称”受让股权”)按照______比______的价格(合计______万元)根据第三条约定的期限和方式转让给乙方。

第二条取得股权的前提

风险提示: 不管怎么讲,激励只是手段,完成公司的经营计划、达到发展目标才是目的。

所以股权激励制度和实施方法一定要结合公司的目标达成情况以及激励对象本人、本部门的业绩指标完成情况与考核办法来制订和兑现。

离开了这一条,再好的激励手段也不会产生令人满意的激励效果。

本协议双方一致同意,本次股权转让的前提条件为受让方承诺遵守以下约定:

1、乙方承诺为公司至少服务______年,服务期限自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__年____月____日日止。

乙方所提供的服务应当是连续的,非经甲方同意,不得中断。

2、乙方承诺全职为公司服务,不得从事任何兼职,不得以任何方式参与与公司业务有竞争的投资或经营活动,不得恶意损害公司及甲方利益。

3、乙方承诺尽职尽责完成其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岗位职责。

4、乙方承诺其在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工作业绩良好并经公司董事会决议通过。

5、乙方承诺其在职期间及离职后______年内不以任何方式参与与公司业务有竞争的投资或经营活动。

第三条股权转让的期限和方式

1、双方一致同意,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受让股权将在为公司提供上市中介服务的券商同意公司正式向中国证监会报送上市资料前办理工商变更登记。

在此之前,乙方有权按照以下方式享有受让股权的分红权:

(1)本协议签署后,乙方即享有相当于公司______%股权(出资额______万元)的受让股权的分红权;

(2)乙方为公司服务满一年后,乙方即可再次享有相当于公司______%股权(出资额______万元)的受让股权的分红权;

(3)乙方为公司服务满两年后或券商同意公司正式报送上市材料前(两者以在先者为准),乙方即可再次享有相当于公司______%股权(出资额______万元)的受让股权的分红权。

2、甲方取得受让股权的分红后,即应在______个月内按照前款约定的时间和比例将受让股权的红利在扣除个人所得税后支付给乙方。

第四条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履行本协议约定的承诺。

2、乙方违反本协议第二条承诺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返还其基于本协议取得的分红权和股权。

3、甲方有义务在乙方信守承诺的前提下,在条件成就时按本协议的约定向乙方支付红利及转让股权,积极办理股权变更工商登记手续。

第五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本协议生效后,乙方即按照本协议的约定享有受让股权的分红权,并有权要求甲方完全履行本协议的约定,在条件成就时办理工商登记手续。

2、受让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正式成为公司股东,乙方在公司服务期满后可以依法处置其全部股权,并按其股权比例享有相应股东权利并承担相应责任。

3、乙方如违背本协议第二条承诺的,无权取得违约行为发生及持续期间的当年度的应分配红利及其他相关权益,如甲方已经支付的,应返还给甲方;如已经办理完毕工商登记的,应将持有的全部股权以人民币______万元的价格立即转让给甲方,并放弃其违反承诺行为被公司发现当年的年度应分配红利及其他因持有全部股权而获得的利益;如乙方在公司上市后出售股份的,其增值收益部分收归公司所有。

如因乙方的违约行为导致造成公司或甲方经济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自其应得红利中扣除。

第六条承诺与保证

1、甲方承诺其持有的公司受让股权不存在任何抵押、担保、留置及其它在法律上影响甲方向乙方转让的情况或事实。

2、甲方承诺在条件成就时将积极协助乙方办理有关股权转让的审批手续、工商登记备案事项及其他相关事宜,包括但不限于签署必要的文件、提供身份证明等。

3、乙方承诺其具备签署本协议及履行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

4、乙方承诺其在本协议中承担的义务是合法、有效的,其履行不会与乙方承担的其他协议义务相冲突,也不会违反任何法律。

5、乙方承诺不再就其承担本协议第二条第5项约定的竞业禁止再向公司或甲方要求任何经济补偿。

第七条违约责任

1、任何一方违反协议约定,给他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根据其责任大小给予他方经济补偿。

本协议另有约定除外。

2、一方违约致使对方采取仲裁或诉讼的方式实现债权时,违约方应承担守约方为此支付的仲裁费、诉讼费、律师费、差旅费及其他实现债权的费用。

第八条争议的解决

1、与本协议有关的争议,各方应首先友好协商解决。

2、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向公司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九条协议的生效及其他

1、本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2、对本协议的任何修改和补充应以书面形式制作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不一致之处,以补充协议为准。

3、本协议______式______份,协议双方各执______份,公司留存______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或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字或盖章):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有关上市公司审计初步意见范文(精)二

出质人: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甲方)

质权人:____________________(简称乙方)

根据公司(借款人)与乙方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签订的编号为:[______________]的《担保协议书》(以下简称担保书)中第一条第二款之规定,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根据担保书,为公司(借款人)向贷款_______币_______万元提供担保,贷款期限为_______,从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起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止。本股权质押反担保期限为上述主债务发生代偿后之日起_______年。

二、甲方愿意以其拥有的占公司(借款人)______%的股权质押给乙方,作为反担保,以偿付乙方履行担保责任后所发生的债务。甲方保证公司(借款人)过半数股东同意甲方以其持有的该公司股权出质,并且甲方向乙方出具与此相关的股东会决议。甲方用作质押的股权,评估价值为_______币_______万元。

三、甲方保证对上述质押的股权拥有完全的、有效的处分权,保证上述股权在此之前未设置抵押权,并免遭第三人追索。

四、乙方有权要求甲方提供有关财务报表,以及对上述股权的评估等资料。甲方应对其提供的资料的真实性负法律责任。

五、上述股权的所有权证明文件应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_______个工作日内交付乙方,质押期间由乙方保管,质押期间,甲方不得擅自处置上述质押股权。

六、如公司未能按期偿还贷款本息,致使乙方承担了担保责任。乙方有权以折价、拍卖、变卖等方式处理所质押的股权,所得价款优先受偿;或经双方协商,由乙方收购上述股权。

七、乙方有权收取上述股权质押的孳息。

八、甲方若以上市公司的股票出质,须在签订本协议后,到证券登记机关办理出质登记,本协议自登记之日起生效。甲方若以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出质,该股份质押应记入公司的股东名册,本协议自记入股东名册之日起生效。甲方将记载股份质押登记的股东名册(原件一份)交给乙方。

九、本协议适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及_______市地方法规。如发生纠纷,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向_______市法院提起诉讼。

十、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公证处留存一份。

十一、本协议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可经协商,另签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于_________市

有关上市公司审计初步意见范文(精)三

近年来,在有关部门的重视支持下,在各企业的不懈努力下,我市上市工作势头良好。目前已有上市公司5家,募集资金55.7亿元,上市企业家数及融资额均居台州各县市首位,这些成绩来之不易,值得充分肯定。这几年上市的时机相对较好,浙江省和台州市陆续出台了一系列鼓励上市的政策举措,表明了上级政府加快发展证券市场的信心和决心。从我市情况来看,一是基础扎实。20xx年全市主营业务收入超亿元工业企业就有多家,其中相当多的企业财务指标达到或超过上市门槛,上市工作空间很大。二是后续有力。列入上市后备资源库企业家,其中报会企业1家,有望今年上市,辅导备案企业有2家。三是氛围良好。20xx年初重新修订完善了上市扶持政策,出台了《关于进一步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实施意见》(政办?2010?11号)。根据企业上市后涉及再投资等诸多新情况、新问题,参考周边县市区一些新的做法,今年又出台了《关于推进企业上市工作的补充意见》(政办?2012?11号)。同时,设立“拟上市企业直通服务工作小组”,在全市上下已形成“企业争取上市,政府推动上市”的浓厚氛围。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该清醒地看到我市企业上市工作仍面临着许多困难、压力和挑战。主要有以下几方面的问题:

一是企业上市资源的广度和深度不够。我市上市公司还

是以工业企业为主,以传统的制造业为主,如何围绕服务业、海洋经济和战略性新兴产业,加大资源挖掘和培育,是当前推动企业上市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是上市扶持政策有待进一步完善。企业在上市培育过

程中存在涉及产权、环保、税收和发展空间等方面的问题需要支持与解决。这是企业在上市过程中普遍存在的问题,若不及时加以解决,将直接延缓企业上市推进的速度。

三是上市公司募投项目外流。全市上市公司累计融资净

额亿元,在以外投资项目的有2家上市企业,约占总金额的16%,其中在天津投资2个项目,投资额为亿元以上;在宁波投资2个项目,投资额亿元。占项目总数的%,涉及金额亿元。

分析造成这些现象的原因,既有我市原有上市基础薄弱,起步晚,以传统制造业为主的产业特色等客观因素,也有世界经济危机,外需萎缩,导致企业业绩滑坡等外部因素,还有一些地方与部门对企业上市重要性和必要性认识不足,对扶持企业上市政策打折扣,上市机构及队伍建设滞后,人员不专职,精力不到位,难以独立开展业务指导等原因。这些都需要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克服和解决。需要强调的是,如果拟上市企业、上市公司的问题都不重视,都不能很好解决,那其他企业的问题就更不可能得到解决了。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实现千年古城新崛起”的奋斗目标,坚持“企业自主、政府引导,梯度推进、重点突破”原则,按照“上市一批、报会一批、辅导一批、培育一批”总体思路,强化资源培育,拓宽融资渠道,加大政策扶持,完善工作机制,着力推进企业多渠道、多形式的上市,力争今后五年新增上市企业5家,在全市经济体系中形成上市企业板块。

一是加大企业上市扶持的力度。近日出台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上市工作的若干意见》,我市也应整合以前的扶持政策,加紧出台若干意见,进一步明确了今后几年我市企业上市工作的总体要求、基本原则、主要目标和工作任务,重点是完善了政策内容。一方面保留了原上市政策文件中仍在实施的有关优惠政策,另一方面参考吸收了近年来上市工作先进地区好的做法,内容比较全面,扶持的力度明显加强。政策条款总共十二条,除了延用原文件7条政策外,新增了一些内容,同时,我们希望拟上市企业与上市公司在享受扶持政策前,应根据当地政府相关要求,对个人限售股股票(含股权激励股票)托管在本地、募投项目和超募资金投在、公司注册地不得迁出等事项,作出具体书面承诺,积极回馈地方,共同推进经济社会的发展。

二是加强上市后备资源的培育。制订企业上市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重点围绕先进制造业、现代服务业、海洋经济、现代物流及金融等领域企业,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一定要把成长型和科技型的民营企业作为培育上市资源首要考虑目标,这也是我们今后上市的优势所在、活力所在、潜力所在。重点是改变民营企业产权结构不合理、法人治理结构不完善等问题,加快其向现代企业制度转变,规范运作,为下一步上市打下良好的制度基础。各地要继续通过“请进来、走出去”方式,举办论坛、专题辅导、交流学习等多种活动,对不同企业分类指导,有侧重地开展相关业务培训,进一步增强企业对上市的认知程度,提高上市的自觉性。市金融办要跟踪服务好重点后备企业,要努力争取这些企业都能顺利登陆资本市场。

三是拓宽企业直接融资的渠道。根据我市企业的实际,当前仍然要以中小板为重点引导企业上市,同时积极推动符合“两高、六新”(即高成长、高科技、新经济、新服务、新农业、新能源、新材料、新商业模式)条件的企业登陆创业板;也支持企业从自身实际需要出发,或到境外或通过买壳方式或登陆未上市公司股权转让平台实现与资本市场的对接。鼓励和指导企业通过中小企业集合票据、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私募债和企业债等方式实现直接融资。要关心和支持上市公司的发展,支持优质上市公司充分利用资本市场这个平台,积极通过配股、公开增发、定向增发、公司债和可转债等方式实现再融资,支持股东将优质资产与核心业

务注入上市公司,提高上市公司核心竞争力,加快发展,做优做强。同时,我们要高度重视融资项目的要素保障工作,切实解决好项目落地问题,必须避免把千辛万苦拓宽渠道融入的资金,白白流向外地,我们承担环保、资源的成本,却让人家享用资金,让人家通过我们的公司实现了“借壳上市”。

四是推进股权投资规范发展。股权投资工作有利于推动企业自主创新,促进战略性新兴产业的培育和发展,也有利于优化企业股权结构,提高企业治理和运营水平,加快我市企业上市步伐,各地各部门要根据市委、市政府关于民营企业股权重构计划,为境内外知名创投机构服务临海企业提供便利,着力推动我市重点民营企业通过引入战略投资者等方式实现股权重构与优化,进一步建立健全法人治理结构。要进一步建立和完善我市股权投资体系,有条件的地方都要设立政府股权投资引导基金,做大引导基金的规模,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放大作用,增加股权投资的资本供给,引导民间资金转化服务于实体经济,加快企业资本社会化的进程。要建立股权投资综合性服务平台,实现信息互动,筛选有意向引进股权投资的企业,纳入项目储备,优先推荐给实力强、口碑好、提供增值服务的股权投资企业。要将股权投资企业投资的本市企业,优先列入上市后备企业培育计划,支持其在国内外资本市场上市。

五是加强对上市工作的领导。各地政府要继续把推进企业上市工作作为促进经济转型的重要抓手,纳入地方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部署。要建立党委、政府班子领导联系拟上市企业制度,定期了解企业上市进展情况,督查有关政策的落实,帮助企业协调解决在上市过程中的实际困难。进一步健全上市工作目标责任考核制度,从制度上确保责任落实,对工作成效显著的单位和个人要及时予以奖励、表彰。市金融办要配足配强人员,保障必要工作经费。要密切与省金融办、中国证监会和浙江证监局的沟通,及时汇报,争取他们的支持,同时要加强与券商、会计师事务所和律师事务所等各类中介机构的联系,要引导他们勤勉尽责,为他们提供良好的环境。与上市有关的发改、经信、科技、财政(地税)、人力社保、建设规划、商务、环保、国土资源、国税、工商等相关部门都要全力以赴为企业服务到位、支持到位,对上市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千方百计帮助协调解决,尽量简化办事程序,减少环节,提高效率。

同志们,企业上市工作周期长,任务重,情况复杂,但我相信,有了一支勇于创新的企业家队伍和一批质地优良的成长型企业,只要我们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统一思想,齐抓共管,协同作战,必将推动我市企业上市工作再上一个新台阶。

有关上市公司审计初步意见范文(精)四

中小企业板块证券上市协议书

甲方: 证券交易所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地址:

联系电话:

第一条为规范中小企业板块公司证券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符合上市条件的,接受其证券上市。

本协议所称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及其他衍生品种。

第三条乙方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理解并同意遵守甲方不时修订的任何上市规则,包括但不限于《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并交纳任何到期的上市费用。

第四条乙方同意以下有关涉及终止上市的安排,承诺将其载入公司章程并遵守:

(一)乙方股票被终止上市后,将进入代办股份转让系统继续交易。

(二)乙方股东大会如对上述内容作出修改,应当得到乙方所有流通股股东所持表决权三分之二以上同意。

第五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与具有从事代办股份转让主办券商业务资格的证券公司签订《委托代办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一旦乙方股票终止上市,该证券公司立即成为其代办股份转让的主办券商。上述协议于乙方终止上市之日起生效。

第六条乙方承诺在其股票上市后六个月内建立内部审计制度,监督、核查公司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和财务状况。

第七条乙方应当遵守对其适用的任何法律、法规、规章和甲方有关规则、办法和通知等规定,包括但不限于上述第三条中的规则。乙方及其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上市时和上市后作出的各种承诺,作为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应当遵守。

第八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可转换公司债券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中小企业板块上市公司特别规定》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九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

股票上市初费为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总股本为收费依据,总股本不超过5,000万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5,000万的,每增加1,000万,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500元。

可转换债券上市初费按可转换债券总额的0.01%缴纳,最高不超过30,000元。上市月费的收取以可转换债券总额为收费依据,可转换债券总额不超过1亿元的,每月交纳500元;超过1亿元的,每增加2,000万元,月费增加100元,最高不超过2,000元。

其他衍生品种的收费标准由甲方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后予以实施。

经有关主管机关批准,甲方可以对上述收费标准进行调整。

第十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后第二个月至终止上市的当月止,在每月五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和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每日按应交纳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一条乙方证券暂停上市后恢复上市,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证券被终止上市后,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二条乙方同意以书面形式及时通知甲方任何导致乙方不再符合上市要求的公司行为或其他事件。

第十三条本协议的执行与解释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

第十四条与本协议有关或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及纠纷,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若自争议或者纠纷发生日之后的三十天内未能通过协商解决,任何一方均可将该项争议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深圳分会)按照当时适用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为最终裁决,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十五条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双方可以以书面方式对本协议作出修改和补充,经双方签字盖章的有关本协议的修改协议和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 乙方:

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有关上市公司审计初步意见范文(精)五

委托人(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人(以下简称乙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法定代表人:孙 渝,主任。

甲方因工作及业务之需要,为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之有关规定,聘请乙方指派的律师担任法律顾问。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订立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 法律顾问的指派

乙方指派 律师出任甲方的法律顾问,甲方同意乙方的指派。

第二条 服务内容

乙方为甲方提供如下法律顾问服务:

1.就甲方日常经营管理活动中涉及的有关法律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2.审查或起草甲方针对专门事项的声明、承诺、保证或公告等文书;

3.负责审查甲方与他方的意向书、合同、纪要及其他法律文书;

4.对甲方的格式合同和其他标准格式的文件进行必要的审订、修改,使之更加完善和适用;

5.以拟发律师函的方式,协助甲方主张权利或回应他方的权利请求;

6.就甲方重大决策提供必要的法律论证,协助甲方构建符合中国和本地法律条件与法制环境的经营模式与运作方式;

7.在需要时,就具体服务事项提供中、英文两种版本的法律文书;

8.在需要时参与甲方和他方间的重大商业谈判;

9.根据甲方经营、管理情况,在需要时,就普及性法律知识或针对甲方所涉及的具体问题,以专题讲座、座谈等恰当形式,对甲方员工进行法律培训;

10.以非诉讼、非仲裁的方式帮助甲方处理与聘用员工的劳动合同关系;

11.协助或代理甲方以非诉讼、非仲裁的方式处理甲方与他方的争议。为保证乙方不过度介入甲方的企业活动,乙方提供上述服务均以甲方提出具体需要为前提。

第三条 法律顾问服务外的其他法律服务及收费方法

甲方要求乙方指派律师作为具体参与有关仲裁、诉讼和非诉讼案件以及承担公司并购、合资、股权转让、企业股份制改造并上市、上市公司配股、增发新股、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等重大专项法律服务时,甲方应另行与乙方订立委托代理合同,并按照乙方的优惠收费标准向乙方支付律师费用。甲方理解并同意,乙方指派律师的工作只限于与甲方以独立法人名义发生的活动相关,乙方指派律师无义务为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提供法律顾问服务。若甲方职工、甲方参与的任何形式的合作或联合组织需要乙方提供法律服务,乙方可以按照律师收费办法优惠 20% 收取律师服务费。

第四条 律师服务方式

1.除非特殊需要,法律顾问在乙方所在地办公场所办公;

2.双方提倡以电话、传真及电子数据交换方式进行联络,并尽量以快捷、简便的方式处理日常法律事务,但对重大、复杂等关系企业重大权益的法律事务乙方应以书面方式完成服务;

3.法律顾问在提供本合同第二条第9项服务时应在甲方所在地或者甲方安排的其他合适场所进行。

第五条 律师服务费、差旅费和其他费用的约定

1.律师服务费

律师服务费为甲方应向乙方缴纳的法律顾问费。本合同项下律师服务费为人民币 元。

2.差旅费

(1)在重庆市区(仅指渝中区、江北区、沙坪坝区、南岸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渝北区、巴南区、北碚区,下同)内办理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乙方按律师服务费的10%收取差旅费。本合同项下市区差旅费为人民币 元,实行包干制。

(2)承办律师如需到市区以外出差,差旅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3.其他费用

乙方律师在进行与甲方委托办理的法律事务过程中可能发生的鉴定费、公证费、公告费、查档费、查档材料复印费、阅卷材料复印费、特快专递费、国际电话费、专家论证会费等费用,不属于律师服务费,由甲方另行支付。

4.费用的支付

(1)甲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起3日内向乙方一次性付清律师服务费和市内差旅费。其他费用的支付以不影响承办律师办理法律事务为原则,可以在费用发生后立即凭据支付,也可以预付,在结案时结算。

(2)除非甲、乙双方另有书面约定,甲方在任何时候均不得向承办律师直接支付任何费用或接受承办律师报销任何费用,甲方也无须向承办律师支付额外的报酬、补贴、津贴或者馈赠。

5.乙方开户银行及账号

乙方户名: 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

乙方开户银行: 招商银行重庆分行上清寺支行 ; 乙方银行账号: 2321 。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应当真实、完整、客观地向律师介绍有关生产经营管理的情况,提供与甲方生产经营管理有关的文件材料。

2.甲方应当按照本合同约定的金额或计费方式和时间向乙方支付全部法律顾问服务费。

3.甲方应当为律师开展工作提供一切必要的便利。

4.甲方有权要求乙方及时更换在服务过程中工作不负责任的,或不适合服务于甲方的律师,但甲方应向乙方说明要求更换律师的具体理由。

5. 不得要求乙方律师进行违法活动。

6. 如乙方无正当理由解除本合同,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退还全部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

第七条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乙方应当依法忠实地维护甲方的一切合法权益。

2.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具体情况适时开展法律顾问服务工作。

3.乙方应当按时地为甲方提供相关的法律顾问服务。

4.乙方必须严格遵守律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得泄露甲方的技术秘密、商业秘密或者个人隐私。

5.除本合同约定或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外,乙方指派的律师不得私自向甲方收取费用。

6.乙方有权根据本合同的约定向甲方收取律师服务费。

7.甲方未按时足额向乙方支付律师服务费及差旅费,乙方及其指派律师有权暂缓履行法律顾问工作。

8.签订本合同后,如甲方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不予退还;如甲方尚未支付律师服务费和差旅费且无正当理由单方解除合同,甲方有权继续追讨。

9.乙方同意并保证,如果乙方指派的律师没有履行或者不能继续履行法律顾问职责,乙方应另行指派律师接替,以完成本合同约定的法律服务事务。

第八条 保密事项

本合同的全部内容均为双方的商业秘密,未经对方许可,任何一方不得泄漏,但双方为履行各自的义务或者在涉讼时需作为证据使用时除外。

第九条 合同的解除

1.甲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甲方要求更换未履行或者不能履行合同义务的承办律师,乙方无正当理由拒绝更换;

(2)承办律师违反保密义务,已经或者必然给甲方带来合法利益损失,乙方拒绝采取救济措施。

2.乙方解除合同的条件

(1)甲方向承办律师陈述虚假案件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经承办律师指出而拒绝改正的;

(2)甲方要求承办律师实施违法违纪行为,经承办律师指出而坚持要求的;

(3)甲方拒绝履行支付义务的。

第十条 违约责任

1.甲方的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甲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承担违约责任。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当于乙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享有的全部受支付利益;

(2)甲方违反本合同规定的支付义务,应承担继续支付责任和迟延支付责任,迟延支付责任以同期银行商业贷款利率2倍计算。

2.乙方的违约责任

(1)除本合同第九条规定的条件外,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承担的违约责任相当于甲方根据本合同约定所承担的全部支付义务;

(2)在乙方承担前款违约责任的情况下,甲方根据合同应当履行的支付义务尚未履行的,无须继续履行;已经履行的,乙方应予退还,但已实际发生的差旅费应予扣除。

第十一条 合同的修改、补充及其效力

本合同生效后,任何就合同条款进行的修改,均需形成书面协议并由双方签署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以达成书面补充协议,并经双方签署后生效。修改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有效期限和续展

本合同有效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本合同有效期限届满前30日,一方提出续展意见,另一方同意的,本合同

有效期自动续展一年;根据需要,双方也可以另行订立新的法律顾问委托合同。

第十三条 纠纷的解决方法

甲、乙双方在履行本合同中发生纠纷由重庆仲裁委员会仲裁。

第十四条 通知和联系

1.甲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甲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是乙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向甲方

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联系人:

2.乙方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乙方确认下列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是甲方办理本合同项下法律事务向乙方

履行通知义务的唯一通讯地址及联系方法:

通讯地址:重庆市渝北区新溉大道2号重庆科技大厦8楼

邮政编码:401147 电话:023-6762 1818

传真:023-6762 1028 联系人:

3.通知义务的履行

甲、乙方按上述通讯地址向对方指定的联系人履行了通知义务,视为双方向

对方履行了通知义务。

如果甲方需变更通讯地址或联系方法,需提前7日通知乙方。

第十五条 文本及收执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六条 生效方式

本合同经双方加盖公章或者双方委托的签约代表签字或者盖章生效。

第十七条 特别约定

本合同以上条款不能阐明之事项,可在本条款下另行特别约定:

甲 方: 乙 方:重庆百君律师事务所

签约代表人: 签约代表人:

签约时间:20xx年 月 日

签约地址:重庆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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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法定地址: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第一条为规范股票上市行为,根据《公司法》、《股票发行与交易暂行条例》、《证券交易所管理暂行办法》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签订本协议。

第二条甲方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提交的全部上市申请文件进行审查,认为乙方符合上市条件,批准其股票上市。

第三条乙方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乙方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了解并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中的有关规定,并履行相关义务。

第四条甲方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对乙方实施日常监管。

第五条乙方应当设立董事会秘书,负责其股权管理与信息披露事务。乙方在聘任董事会秘书的同时,应当另外委任一名授权代表,授权代表在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其职责时,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

第六条乙方董事会秘书和授权代表应当将其通讯联络方式报告甲方,包括办公电话、住宅电话、移动电话、传真、通信地址及其它通讯联络方式。

第七条乙方解除对董事会秘书的聘任或董事会秘书辞去职务时,乙方董事会应当向甲方报告并说明理由。同时,乙方董事会应当按《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规定,聘任新的董事会秘书。

第八条乙方的董事会全体成员必须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责任。

第九条乙方应当披露的信息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其它报告为临时报告。乙方应当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六章及第七章的规定及时、准确地披露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十条当乙方上市股票成交量或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或者甲方认为有需要,需向乙方查询有关问题时,乙方应如实答复甲方的查询,并按甲方要求办理公告事宜。

第十一条甲方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乙方披露的信息进行形式审查,对其内容不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乙方向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应同时向甲方市场公开。若乙方向境内外其他证券市场公开的信息与其向甲方市场公开的信息有差异,应向甲方说明并公告。

第十三条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牌与复牌原则上由乙方向甲方申请,并说明理由、计划停牌时间和复牌时间;对于不能决定是否申请停牌的情况,应当及时报告甲方。甲方根据褓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亦可根据中国证监会的决定或自行决定乙方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停复牌事宜。

第十四条甲方依照《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八章的规定处理乙方的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停复牌事宜。

第十五条乙方应当向甲方交纳上市费。上市费分为上市初费和上市月费,上市初费为_________元人民币,上市月费的标准为:以_________元人民币为基数(按_________万股股本计),每增加_________万股股本,月费增加_________元人民币,最高不超过_________元人民币。

第十六条上市初费应当在上市日前三个工作日交纳。上市月费自上市日起第二个月至除牌的当月止,在每月日前交纳,也可以按季度或年度预交。逾期交纳上市费用,甲方按应交金额的0.03%收取滞纳金。

第十七条乙方的上市股票暂停上市后复牌交易,乙方不再交纳上市初费;乙方的上市股票被甲方除牌,已经交纳的上市费不予返还。

第十八条乙方如有违反本协议的行为,甲方将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第十二章的有关规定,给予乙方相应的处分。

第十九条若双方当事人对本协议的内容有争议,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提请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仲裁机构仲裁。

第二十条本协议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协议自签字之日起生效。若本协议中规定的事项发生重大变化,协议双方应当重新签订协议或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二十二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

甲方(盖章):_________乙方(盖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

日签订地点:_________签订地点:_________附件

承诺书本人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承诺如下:

在本人担任_________股份有限公司_________(职务)期间及有关法定的期限内,保证遵守国家现有的和将来公布的有关法律、深圳证券交易所现有的和将来作出的有关规定和本公司章程,督促本公司遵守《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严格履行有关法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有关规定所明确规定的与本人有关职责和义务,并对本公司尚未公布的信息严格保密,不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为他人(包括自然人和法人)提供内幕信息进行内幕交易,不越权擅自向新闻媒体披露尚未经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并同意发布的本公司任何信息,对于深圳证券交易所向本人提出的任何询问,及时如实答复并提供相关资料或文件。

本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姓名:_________

曾用名: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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