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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违章建筑报告范文范本(大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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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违章建筑报告范文范本(大全9篇)
2023-11-10 17:05:33    小编:ZTFB

报告需要根据不同读者的需求和背景进行针对性的撰写和组织,确保传达的信息有效传递。在写报告的过程中,我们要注意审查和修改,确保语法和逻辑的准确性。希望这些报告范文能够为大家提供一些创作思路和写作技巧。

违章建筑报告范文范本篇一

5月19日讯随着施工机械轰鸣,位于房山区拱辰街道办事处东关村村口的一座近800平方米的彩钢结构违法建设被拆除了,此违建拆除后,这里将腾退出土地,用于绿化美化周边环境,成为市民群众休闲娱乐的场所。

据房山城管拱辰街道执法队副队长谭伟介绍,此处违建是12月开始建设,建成后准备出租给商户,用于商业经营,由于该违建是彩钢结构,存在极大的消防安全隐患,并且占用公共土地,周边群众反响强烈。

房山城管接到村民举报后,执法队员多次走访东关村,向村委会及周边村民了解违建情况,掌握此处彩钢房格局、面积、用途,找到违建所有人,进行询问谈话和实地现场勘察,并向规划部门核查是否取得相关许可文件,严格执行违建处理各项流程,送达权利义务告知书、限拆通知书等法律文书。同时联合办事处多次走访违建所有人,宣传讲解城市管理法律法规,在多部门合力攻坚下,此处违建最终得以拆除,拆除过程中城管队员现场监督检查,督促及时清运垃圾渣土,降低交通影响,减少环境污染。

同时,房山城管拱辰街道执法队加强了日常巡查监管等工作,建立健全违法建设治理台账,依托网格化、信息化等手段,形成常态化监管体系,确保新增违法建设“零增长”,努力为市民群众创造一个和谐有序的生产生活环境。

违章建筑报告范文范本篇二

3、严肃法纪,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4、全民动员,打好拆除违法建筑攻坚战。

5、坚决依法彻底整治违法建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6、整治违法建筑,是群众的要求,是发展的需要。

7、建立防违控违体系,确保各项建设有序进行。

8、科学制定城乡规划,合理进行城乡建设。

9、精心编制城乡规划,严格实施规划管理。

10、坚决贯彻《城乡规划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管理。

11、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12、坚决拆除违法建设,坚决打击乱搭乱建行为。

13、拆除违法建设,优化发展环境,加快巴州发展。

14、全民动员、全民参与,打好整治违法违章建设攻坚战。

15、严肃法纪,坚决查处党员干部参与违法违章建设行为。

16、党员干部带头,积极参与整治违法违章建设行动。

17、整治违法违章建设人人有责。

18、乱搭乱建是严重的违法行为。

19、拆一处违法建筑,保一方群众利益。

20、坚决依法彻底整治违法建筑,切实保护人民群众合法权益。

21、整治违法建筑,是群众的要求,是发展的需要。

22、坚决贯彻《城乡规划法》,严格实施城乡规划管理。

23、精心编制城乡规划,严格实施规划管理。

24、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乡规划法》。

25、建立防违控违体系,确保各项建设有序进行。

26、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全面提升城市品味。

27、依法拆除违法建筑,坚决遏制乱搭乱建。

28、拆除违法建筑,优化市容环境,促进经济发展。

29、打击违法建设行为,全面提升城市品味。

30、拆除违法建筑,保护公众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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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章建筑报告范文范本篇三

违章建筑一般是指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建筑。违章建筑主要包括:(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4)擅自将临时建筑建设成为永久性的建筑。

城中中队共查处违法建设37户,其中经过规劝自拆7户,自拆面积62平方米,强制拆除违法建住17户,强拆面积208平方米,停建13户,停建面积121平方米。就数量来看,违章建设的总面积达到了391平方米,当然,还有未被查处到的,总体来说是相对较多;从分布来看,南园路、人民南路、古松弄、桃园路等各条道路周边及小区内都有不同程度的违章建筑;由于xx区域部分小区建成年代较长,内部构造相对复杂,部分街道也较为偏僻,很难在正常的巡逻过程中被发现,被查处的违章建筑相当一部分是来自市民的举报,而且往往都是已经建成的。综上所述我市xx区域的违章建筑存在着数量较多、分布较广、隐蔽性较强等诸多特点,给我们依法查处带来了不少困难。

(一)浪费土地资源。违章建筑直接占用了大量的集体土地,甚至是基本农田,侵吞了集体资源,损害集体利益,造成国家资源的低效利用。

(二)提高开发成本。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开发的全面推进,科学合理规划的逐步完善,杂乱无章的违章建筑严重破坏整体规划。

(四)增加安全隐患。由于违章建筑多为简易结构,往往是由几个农民工随便搭建而成,因此,几年后它们都会变成危房,随时都会发生事故;路边的建筑物还会影响视线,造成交通事故。

(五)影响社会稳定。大量违章建筑的出现,影响着我们的居住环境。同时,由于这些建筑物都是未批先建的,到处乱建,达不到技术规范,容易造成邻里纠纷的大量出现,与构建和谐社会的主题背道而驰。

违章建筑上述的这些特点和危害致使它的查处成了工作难点与重点。为了更好的处理相关的违章建设,有必要充分认识违章建筑形成的深层原因。

(一)违章建筑大量产生的根源来讲:经济利益驱动是当事人敢于违法建设的主要原因,经营需要早已代替生活需要成为违章建筑的主要动机。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外来务工人员的大量涌入,租房效益大,而违法的成本又轻,造成了老百姓养猪不如出租的现象。同时随着生活条件的改善,小车子已开进寻常百姓之家,随之也带来了大量车库或备用车库,还有不少家庭的厨房和餐厅也开始搬出主房,这些都产生了许多违章附房。

(二)行政执法机关执法不公、处罚不力是违章建筑泛滥的另一个原因。由于判别建筑物是否违反规划,是以详细规划即详规为标准判断的。而在当时,详规要么很粗糙,要么根本没有,人们特别是领导干部中不少人对城乡规划特别是详规的法律效力一无所知,随意变更规划是常见的事。由于没有详规,或虽有详规却得不到严格执行,这就给行政执法机关判定建筑物是否违反规划、是否严重影响规划留下了非常大的自由裁量空间,而对这一自由裁量权却无约束机制。于是在同一地段,对类似的建筑,对甲认定为严重影响规划,决定拆除,而对乙则认定不严重影响规划,不予拆除。此类执法不公现象,不一而足。

要指出的是,违章建筑不是仅仅依靠个别部门严格按照法律程序查处就可以轻松解决的,要根本性的减少,甚至消除违章建筑,需要多方面多个层次的共同努力。

第一坚持法制宣传。提高群众法制意识,强化违章建筑危害意识,使居民充分认识到整治违章建筑的`重要性和必要性。创新监督形式,充分发挥社会监督作用,使群众能举报,愿举报,敢举报。

第二归类分期处理。首先,针对新生及翻盖违章建筑,必须做到早发现、早处理、早拆除,通过网格平台信息反馈、群众举报等,一旦发现有动砖动土迹象,就立即介入,查明情况,坚决依法处理,尽量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其次,对于历史遗留违章建筑,根据具体情况,可通过整体环境改造、专项整治、民心工程等,分期分批,逐步解决。

第三加强执法力度。实践表明,执法力度稍有松懈,违法建筑者就得寸进尺,违章建筑便死灰复燃,同时还带来了相互攀比,你家盖一层,我家盖二层、三层。为此,对违章建筑的查处,必须从严打击,严厉查处,绝不能再搞“以罚代处”,要达到重创正在违章建筑者,震慑有意违章建筑者的目的。对于严重阻碍执法的违法人员,性质恶劣,影响面广的违章建筑,必须实行强制措施,决不可让其心存侥幸;对于无视政策、明目张胆、正面挑衅的,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必要时让司法介入,以维护法律尊严。

第四完善相关法律目前,针对楼顶违章建筑,主要以自拆为主,对坚决不拆除的城管大队也面临法律难题。执法大队并没有强制拆除权,如果申请法院执行,法院表示也有难度,因为要拆露台的违章房必须穿过业主的合法房屋。因此,需要规划、建设、城管等多部门联合调研,健全相关法规,增强其操作性和强制性,起到严厉整治的目的。

总结。

综上所述,违章建筑以其分布广,数量多,隐蔽性强,危害大的特点,严重阻碍了城市的规划发展,查处违章建筑更是城市管理工作者的重点与难点,在查处违章建设时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的程序,同时要加强执法力度,坚持法制宣传,做好违章建设者的思想工作。只有通过各个部门的联合,不同层面的共同努力,违章建设的情况才能得到根本的改善。

违章建筑报告范文范本篇四

期以来,我市违法建设呈现出蔓延的态势,特别是在城市规划区、交通沿线、重点建设项目周边等区域十分突出,严重扰乱城乡规划建设秩序、影响社会经济发展、破坏社会公平正义,广大人民群众反映极为强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市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规定》等有关规定,为坚决遏制乱搭乱建、抢搭抢建的违法建设行为,切实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正常秩序,决定在全市开展集中制止和查处违法建设行动。现就有关事宜通告如下:

一、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发改、国土、规划、建设等部门批准或未按批准要求,在城市规划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均属违法建设,不受法律保护,在征地拆迁中一律不予补偿。

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和政策规定,以各种名目擅自与单位、组织及个人非法签订土地租赁、承包或买卖协议。

三、有下列违法建设之一的,当事人应当立即停止,并限期自行拆除,逾期不拆除的,将依法强制拆除,所造成的损失和拆除费用由当事人自行承担。

1.非法租赁、承包、占用土地或擅自改变土地用途进行建设的;。

3.擅自圈占土地、突击抢搭抢建、存在安全隐患的;。

4.未经许可,擅自在原有建筑物、构筑物上改建、扩建的;进行建筑物、构筑物地下开挖建设的。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以套取国家补偿资金为目的,策划、组织和投资实施违法建设,依法从严查处,情节严重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五、对国家工作人员、村(组)负责人从事、参与、纵容违法建设活动的,从严追究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妨碍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责。在依法拆除违法建设过程中,当事人谩骂、围攻、暴力阻挠、殴打工作人员,或者组织、教唆、煽动群众闹事阻碍执法活动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特此通告。

**市国土资源局**市城乡规划局。

**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监察局。

**市公安局**市城市管理执法局。

违章建筑报告范文范本篇五

5月11日,区住建局联合兴工街道等部门,组成130余人的综合执法队伍,对位于兴工街道民富社区的花鸟鱼市场内的违章建筑进行逐一拆除。

兴工城管大队大队长栢志仁说:“百姓对花鸟鱼市存在的问题反映很强烈,尤其星期六、星期日有狗市扰民。区委、区政府非常重视百姓的反映,通过这次老旧城市改造以及民心工程带动,区委、区政府决心对花鸟鱼市进行拆违工作。经过前期10多天的工作,百姓非常支持,我们决定于11日对整个花鸟鱼市存在的违建行为进行集中拆除。”

据了解,拆除前,执法人员曾多次对违规板房、棚亭业户逐一进行教育,还采取上门宣传、张贴宣传单等形式最大限度地劝导业主自行拆除。对在规定时间内未整改到位的`,执法人员依法予以现场拆除,还市民干净有序的生活环境。

在现场,市民高兴地说,现在小区改造挺好的,环境改变了,把脏、乱的东西都彻底收拾了,我们居民特别感谢政府。

据了解,此次活动出动铲车一台,垃圾清运车5台,共拆除五十余户业主的违章建筑。

违章建筑报告范文范本篇六

摘要:近几年,违章建筑的纠纷在法律实务中越来越多,若干问题在理论界也颇多争论。本文主要从违章建筑权属问题出发,认为违章建筑不能产生权利,只是可以出现占有的事实状态,并从占有理论出发着重探讨了违章建筑的租赁问题和侵权索赔问题,以期能适当解决若干理论争论,在实务上提供某些建议!

违章建筑,从严格意义上讲,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村庄和集镇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动工建造的房屋及设施。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是指未经主管部门的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然而这种观点虽有一定的道理,但是并不尽科学,其并没有指明“违章建筑”中所谓“违章”的本质,只是一个笼统表面的定义,容易在指导实务中出现差错。这个将在后面论及,这里暂不做具体讨论!

违章建筑依其“违章”的程度不同,有各种不同的情况。从表面上看违章建筑建筑人有无土地使用权上说,违章建筑大体上可以分为两种:一是建筑人未取得土地使用权,因而也无法取得建筑许可证;二是在自己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土地上建造违章建筑物,即虽有利用该建筑物占有范围内的土地建造房屋等建筑物的权利,但未经取得建筑许可证而擅自建设的建筑。

有一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享有所有权,即使其违反了法律法规的规定,未取得土地使用权或者未经过政府部门的许可,但其所有权的取得并不因为是违章建筑而得全部否认,只是这种权利因为欠缺某些要素,所以应该是有瑕疵的所有权或者说不完全的所有权。然这种观点对于所谓所有权的概念与意义有严重的曲解。所有权是一种全面的概括的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权利,是一种统一的支配力,并不是占有、使用、收益与处分的各项权能的简单的量的相加。黑格尔也说过:仅仅是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使用,以及部分的或暂时的归我占有,是与物本身的所有权有区别的。……所有权本质上是自由的,完整的所有权。“[1]而按照现代民法理论,不自由或者不完全的所有权,就不是所有权[2].所以说,从严格意义上讲,不存在不完全的所有权或者有瑕疵的所有权一说,认为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享有有瑕疵的所有权也是不科学的。

另外有一种观点认为,虽然违章建筑人对违章建筑不能享有所有权,但应该享有使用权。因为一般违章建筑人建造房屋后自己都有使用,而且一般别人不得侵犯其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与使用。然而笔者认为这种观点也是不正确的。梁慧星教授认为关于使用权能,也就是所有权中的使用权能,须将其与实际生活中的“使用”一语区别开来[3].所谓使用,是指依物的性能或用途对物加以利用。实际生活中物的使用人都是有使用权人,此为通常情形。但也有例外情况,那就是无权使用。而使用权是基于所有权的一项权能,不存在所有权便失去了所谓使用权的意义。而上面所认为违章建筑人享有对违章建筑的使用权的观点,便是混淆了使用权能与现实生活中的“使用”一语,也是不正确的。

关于违章建筑的归属与利用问题,司法实践中主要有以下几种观点:(1)不动产说。即认为违章建筑为不动产,建筑人享有产权。(2)动产所有权说。即认为作为违章建筑整体,因其违法性,所有权及其他派生的权利不得承认,但构成违章建筑的建筑材料本身作为动产是合法的,因受法律的保护。(3)占有说。即认为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作为一种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除执法机关依法处理外,建筑人可以对建筑物可以自己占有与一定的使用,禁止他人侵犯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依前面的分析,不动产说是不可取的,这里不再做赘述。而动产所有权说虽然有一定的合理性,却也有一定的缺憾,。这个将在后面的侵权索赔问题中具体讨论。而笔者更赞同的是第三种观点,占有说符合物权法原理,是可取的。依通说认为,占有是一种事实状态,而非权利。“占有是主体对于物基于占有的意思进行控制的事实,占有首先是对物的一种事实上的控制。……不管占有人对物的控制是否具有据为己有的意思,只要客观上的控制状态形成就可以构成占有。”[4]占有可以是有本权的占有,也可以是无本权的占有。而在建筑人对违章建筑物,虽不享有所有权(本权),但由于其实际的管理与控制,也形成了一种占有,并受法律的保护,他人不得随意侵犯。

在这里还要顺便讨论一下违章建筑的拆迁问题。前面提到有一种观点认为所谓违章建筑就是指未经主管部门许可而擅自动工兴建的各种建筑物。笔者也批评了这种观点的不科学性。因为在指导实务中,这种观点将会引起很大的差错。中国经济时报就曾有一篇文章上指出:“违章建筑”仅仅表示他的建筑违反了地方政府(大多为城市规划局)的相关规定而地方政府并非立法机关,政府文件仅仅是行政法规,而并非国家法律,而认定是否是公民的合法财产,是必须依照国家的相关法律为依据的。“[5]该文有个观点认为违章建筑也是公民的合法财产,而既然是合法财产,便不得随意没收,当政府拆迁时,也得给予补偿。该文的立足点就是笔者上面所说到的对”违章建筑“的不科学定义。笔者认为违章建筑并不是简单的所谓未经相关主管部门的许可而动工兴建的建筑物,其本质上是违反了《土地管理法》、《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而建造的房屋及其设施。依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财产所有权的取得需符合法律的明文规定的要求,违章建筑并不能认为是合法财产,也不存在权利。如果依上文作者的观点,如果违章建筑的拆迁也需要补偿,那对国家又会有怎样的负担,国家又是否需要为公民的非法行为所带来的损失埋单?公民不但不会因为自己的违法活动而承担责任,甚至还可以获得补偿利益,这是值得我们深思的。

(一)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随着时常经济的发展,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日益增多,尤其是一些违章建筑的租赁纠纷,有愈演愈烈的趋势。而关于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的效力问题,多有争论。一种观点认为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应该是有效的,首先,我国合同法关于租赁合同的规定并没有明确出租人应该是出租物的所有权人;其次,因为违章建筑的建造人对建筑的占有,还可以附带有使用,收益的权能,因而违章建筑人也可以把建筑物出租而获得收益。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不可取的。首先,虽然合同法没有明确规定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应该是所有权人,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52条却明文规定了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该是出租物的所有权人,而且《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以及一些地方性法规也都有明文规定违章建筑不得出租。所以可以说,我国的立法例是不承认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的。其次,从占有方面来看,,按许多学者的解释,罗马法上的占有只是一种事实状态,它是“一种使人可以充分处分物的,同物的事实关系,它同时要求具备作为主人处分的实际意图。‘占有’这个词的含义是指真正的掌握,一种对物的事实的控制。”[6]而德国学者耶林也认为占有不同于所有权,“所有权应由法律做出保障,占有是通过事实关系来保障的。”[7]所以说占有并不是一种权利,也不可能衍生出使用与收益的权能,从使用角度看,与前面所说的,也只是一种事实状态,是一种无权使用,与所有权之使用权能是不相同。

的,而所谓收益,因为没有权利依据,也是一种不当得利。综上所述,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因为违反法律的强制规定应该是无效的。

但就目前中国的关大农村来看,很多农村为了发展经济,积极招商引资办厂,没有经过任何规划、报批、报建,建起了大量的厂房、工棚,表面上是以厂房出资他人(多为台商、港商)合作办厂,实际上是出租厂房收取租金。从上面的缝隙来看,这样的租赁行为是非法的,不应受法律的保护。然而现实中,农村集体收入很大一部分是靠这种违章建筑出租获得的,村民的分红也就靠这一块。不幸的是很多外商赚足了钱后,有的长期拖欠租金,有的逃跑了,有的甚至留下一身债务要集体来背。这种现象目前较突出,起诉到法院,法院又无法依法保护,村民怨气大。法院处于一种两难境地。一方面,不能明知是违法建筑出租,也给予保护。另一方面,法院作为地方经济秩序与经济稳定的维护者,又不忍心看到村民受到巨大的经济损失,而且因为法院的依法办事导致村民对法院的工作的误解,是任何法院工作者所不愿看到的。对类似的案件,我们在审判实践中究竟如何处理,似乎是困扰法院的一个难题。然而从宏观的依法治国观念来看,这类问题并不难处理,法院并不是简单的地方经济的维护者,而应该是整个社会秩序的维护者。只是在处理这类问题的手段与措施上,应该灵活、机动,应该对当事人晓之以礼、动之以情。另一方面,依法办案对于遏制当前农村正盛的违章建筑之风也是有很大好处的。

(二)违章建筑租赁中的租金问题。有一种观点认为租金应该适当保护。即认为虽然租赁合同应该无效,但实际上承租人已租用了房屋或者场地,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仍应给予一定的补偿。而且因为租赁合同的无效不像买卖合同,可以返还,租赁是一种事实行为,租赁合同是一种继续性合同,当宣告无效时也没有朔及力,利益无法返还。在计算补偿费标准时可以按照房管部门评定的租金标准计算。但笔者认为,不管采用何重计算方法,只要对于出租人的租金要求予以了支持,就是等于承认了违章建筑租赁合同的效力,承认了违章建筑的合法性。从本质上说,违章建筑租赁合同中的出租人并不是所有权人,其也不享有租金的请求权。这是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不同于一般租赁合同的地方。违章建筑的租赁合同是没有本权的租赁合同(排除国家没收违章建筑后的租赁),出租方(一般是建造人)并不当然享有租金的请求权。因此笔者认为,对于违章建筑出租的租金应该依照《民法通则》第130条的规定对非法活动的所得予以收缴,以惩罚乱租、冲击、扰乱正常的房屋租赁市场的行为。这个措施从法理上讲(违章建筑违章的本质)以及避免承租人的不当得利也是合适的。再回到上面说的中国农村的`情况,从村民角度看,这样的措施从感情上讲也是难以接受的,但正如前面所说,法院的职责是依法办事,而且这样处理对于遏制违章建筑之风,维护农村经济的良性发展也是更有利的。

(三)违章建筑的侵权索赔问题。

当违章建筑遭受他人侵害时,侵害人是否学要负停止侵害、赔偿等责任,实务中有不同的意见。有一种意见认为国家(法院)保护的应当是合法权益,对违法的民事行为带来的权益,法院不应当保护。而违章建筑没有经过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违反了《城市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此产生的利益,国家不应该保护。但笔者认为这种观点是片面的。违章建筑虽然在未得到相关部门批准之前不是合法建筑,但违章建筑不是人人皆可毁损,对违章建筑只能通过法定程序由法律授权的相关部门处理。拆除、没收违章建筑是行政机关的法定职责,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责的行政执法行为。除此之外,其他单位和个人擅自拆除、侵占或毁损违章建筑的做法显然是于法无据。从另外一个方面说,非法财产并不能因为其非法而可被他人任意剥夺,如果法律允许的话,则会造成私权的泛滥(比如抢夺他人占有的毒品、非法枪支也可以被允许了)。因此,擅自拆除、毁损或侵占他人占有的违章建筑也是违法行为,构成了民事侵权,对由此违法行为而给他人造成的经济损失,行为人当然应该承担民事责任。

[9]为了达到维护经济秩序这一目的,法律要对占有线装进行维护,制止采用各种暴力侵夺他人的占有,包括不法占有的行为,以贯彻占有制度所体现的“任何人不得以私力改变占有的现状”的原则。其实从占有角度出发,也是上面所讨论的行为人侵害违章建筑需负民事责任的根本缘由。

但需要注意的事,违章建筑的占有之诉与一般的占有之诉又有所区别。首先,当事人向法院提请占有之诉时,并不能要求行为人恢复违章建筑的原状,或者说法院不能支持恢复原状的请求。因为违章建筑由于本身的违法性,一般需要被拆除或者没收,也就是说法律不允许它的存在。在违章建筑被毁损后,如果法院支持重建违章建筑的请求,则显得荒谬了。其次,违章建筑受侵害后的赔偿范围也有其特殊性,因为违章建筑的违法性,行为人所侵害的并不都是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所以,赔偿的数额具有有限性,不是全额赔偿,而应当是部分赔偿,即只对擅自毁损行为扩大的损失,进行适当的赔偿。

另外一个需要值得注意的是在司法实务中,当违章建筑受到他人的不动产侵害或者侵害他人的不动产时,很多都是主张适用相邻关系的规定。然而这种观点是不正确的。所谓相邻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相互毗邻的不动产所有人或使用人之间一方行使所有权或使用时,享有要求另一方提供便利或者接受限制的权利。可见相邻关系的主体不管是公民还是法人都必须是相邻不动产的所有权人或者使用权人,对不动产享有民法权益。显然,由于违章建筑物不能产生所有权也不能产生使用权,因此解决此类纠纷也不能适用相邻关系的相关规定。

注释:

[1]黑格尔:《法哲学原理》,商务印书馆1961年版,第68页。

[2]梁慧星:《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精萃-梁慧星文选》,法律出版社版,第135页。

[3]梁慧星、陈华彬:《物权法》,法律出版社版,第114页。

[4]王利明:《物权法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版,第795页。

[5]魏雅华:“‘违章建筑’就可‘杀无赦’吗?”,中国经济时报,/7/16。

[6][意]彼德罗·彭梵得:《罗马法教科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年版,第270页。

[7]rudolfvonjhering,ueberdengrunddesbesitzschutzes,p?79。

[9]周:《罗马法原论》(上),商务印书馆版,第408页。

违章建筑报告范文范本篇七

答案:

违章建筑是指违反《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村庄和集镇规划建设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能够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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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是违章建筑?专家解答违章建筑之迷。

建筑物,是指运用各种材料生产出来的具有各种使用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是人能够在其中进行生活或生产活动的、固定于土地之上的房屋或其他场所,如住宅、办公楼、厂房、库房等。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39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而取得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批准文件无效,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退回。第40条规定: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影响城市规划,尚可改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罚款)。

由于违章建筑具有不合法的特征,所以处理违章建筑也有自身的特征,建章建筑通常状况下是指违反法律和政策的规定,由公民或法人擅自建造的建筑物及构筑物,通常表现为擅自搭建的棚房、摊位、简易楼宇等。

违章建筑最主要的特征就是不具有合法性,即违章建筑是不受法律保护的。由于其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所以原则上不赋予当事人所有权,不能依法进行产权登记(《城市房屋权属登记管理办法》第5条规定:房屋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依法拥有房屋所有权并对房屋行使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权利的唯一合法凭证。和第23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登记机关应当作出不予登记的决定:(一)属于违章建筑的;(二)属于临时建筑的;(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但是,违章建筑物本身仍然是物的一种,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未依法认定要求拆除之前,违章建筑建造者仍然对物享有某些物权法上的权利。这些权利主要包括:

1、有权处分建筑材料。虽然建造人对该建筑物不享有所有权,因此亦不享有处分权,但违章建筑物建造人对违章建筑物的构筑材料享有所有权,对构筑材料当然享有处分权。

2、有权占有建筑物。占有是一种事实而非一种权利,是一种人对物的控制与支配状态。占有可因享有所有权、他物权或者其他权利而发生,也可因某种缺乏权利依据的行为以及单纯的自然事实而发生。违章建筑物尽管不能取得所有权,但因为建造人对该违章建筑物具有事实上的管领力,能够成立占有。这种占有的事实状态受法律保护。

3、有权使用建筑物。占有的目的`并不仅仅仅是据为己有,而是按照物的物理性能和用途加以利用。

4、有权对违章建筑收益。违章建筑的所有人对违章建筑的占有是有权占有,所以其当然有权收益,只是这种收益权应当受到法律的限制,占有人只能因本人使用建筑物而取得收益,而不能以出租等方式收益。

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是一种临时性使用权。一旦建筑物被拆除,使用权随即消灭;或者违章建筑取得合法性之后,该种违章建筑之上的使用权也就消灭,转化为合法建筑的使用权(《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理》第32条的规定:拆迁人、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双方应当遵守过渡期限的协议。拆迁人不得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由拆迁人带给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到期不得拒绝迁往安置用房、腾退周转房。第35条的规定: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拆迁主管部门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并可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或者未按房屋拆迁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

(三)擅自提高或者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者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

看来,违章建筑的确认主体主要是由城市规划局来确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第九条规定:国务院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的城市规划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而拿我区来说,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却由城乡建设管理局来行使取权。

(1)未申请或申请未获得批准,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而建成的建筑。

(2)擅自改变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成的建筑。

(3)擅自改变了使用性质建成的建筑。

(4)擅自将临时建筑设成为永久性建筑。那里面的违章建筑还包括农村的未经批准所建的建筑物。但是,必须要注意的是有些建筑物上虽然没有经过正式公文的文件确定,有的是经过城建主管部门的同意,为了发展经济或者某一时期的经济发展所建的建筑物,这些建筑物在当时承包出去给各个经营者作有偿服务,因此,这些建筑物不能一概而论为违章建筑。

既然违章建筑是由规划或者城建行政机关确认进而进行带有强制性的处理行为,这种具体的行政行为务必具有必须的行政确认程序,这种确认程序不利于个性复杂,在确认过程中应当本着实事求是、快捷方便、解决问题为主,透过多采取简易处理程序,体现人文关怀,全面衡量政府与当事人之间的融洽关系,在证据确实充分的条件下,快捷确认,为后面的拆迁程序做好充分的准备工作。

如果此类案件起诉至人民法院了,设想一下,法院要准确把握城市违章建筑拆迁案件程序上适用的尺度,依法应当受理的,要坚决受理并妥善处理;依法不应当受理的,要坚决不予受理。要用心向政府提司法推荐,帮忙政府合理制定政策,共同减少违章建筑拆迁中的矛盾和纠纷。城市建设的实施必然涉及超多的城市违章建筑的拆迁,由此引发矛盾和纠纷也无法避免,处理上稍有不慎,就会影响到城市建设和老百姓的切身利益。

对此,要严格把握受理范围和条件,合理统筹“公益”与“私益”的关系,加大对被拆迁人合法利益的保护力度;坚持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的原则;强化对此类案件的诉讼调解和执行和解;及时总结经验、归纳共性问题和主要症结,构成规范化的工作机制,对行之有效的做法及时推广;对正当合理诉讼坚决支持,对蛮横无理的要求绝不迁就妥协,推进城市和小城镇违章建筑拆迁工作的依法进行,保障人民群众合法利益不受损害,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政府在没有同被拆迁人达成安置补偿协议的状况下,一些拆迁人直接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最好先不予受理;个性是当被拆迁人对此提出异议,按照有关行政法规规定,在起诉之前务必经过行政裁决的,必须要进行行政裁决,直接起诉缺乏依据;凡是拆迁人要求责令被拆迁人签订补偿协议的,人民法院不要介入,需要由政府出面做调处工作。

依法拆除违章建筑合乎公共利益。但是,在取缔少数人不合法利益的同时,也就应注意维护这些人的合法权利。《正义论》作者罗尔斯认为:“公正的法律程序是正义的基本要求,而法治取决于必须形式的正当过程,正当过程又透过程序来实现。”公共利益是目的,行政手段是程序。行政管理需要将目的正义与程序正义有机地结合起来,没有正义的程序不可能产生正义的结果,目的正义依靠于程序正义。政府部门只有依法行政,才能保证行政手段与行政目标的一致性。政府官员不能自以为目的正当就忽视、破坏法律规定的程序。

违章建筑报告范文范本篇八

为有效遏制居民小区违法建设行为,维护广大居民业主切身利益,营造和谐、文明的居住环境,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现就严禁小区违法建设行为,通告如下:

一、严禁下列影响房屋安全的行为。

1、在住宅楼房外檐上增设门窗、拆窗改门或者扩大原有门窗尺寸的行为。

2、将住宅楼房中的部分住宅房屋改为生产、餐饮、娱乐、洗浴等经营性用房的行为。

3、拆改住宅楼房或与其结构垂直连体的非住宅房屋的基础、墙体、梁、柱、楼板等承重结构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房屋安全使用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区房屋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二、严禁下列违法建设的行为。

1、未经规划部门许可在小区内进行违法建设的行为。

2、在居民区内道路、绿地、空地、楼道、庭院等部位搭建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城市管理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规定》、《天津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区综合执法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三、严禁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占用防火间距;占用、堵塞或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天津市消防条例》的相关规定,公安消防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四、严禁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建设建筑物、构筑物的行为。

出现上述行为,按照《天津市城乡规划条例》的相关规定,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法进行查处。

五、阻碍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由公安部门依法进行查处。

希望广大居民树立文明居住理念,自觉抵制上述违法行为,为创建文明有序的生活环境共同努力。

特此通告!

xx区房地产管理局。

公安武清分局。

违章建筑报告范文范本篇九

广大市民朋友们:

为全面遏制违法违规建设行为,改善城乡人居环境面貌,根据峨山县进一步提升城乡人居环境五年行动计划,峨山县委、县政府统一部署,全县上下掀起了城市“四治三改一拆一增”工作新热潮,在全民动手、人人参与的浓厚氛围下,城区面貌、小区环境整治等各方面工作取得了阶段性成效。但部分住宅小区私搭乱建车库、雨蓬、牲畜圈棚,房顶违法加盖,破窗开门,乱堆杂物,毁绿种菜,占用公共绿地和消防通道等行为依然存在,群众对此反映十分强烈。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xx省xx市城市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上行为均属违法违规行为。

各住宅小区内若有上述违法违规行为的,自本通告下发之日起,限期7日内自行拆除、整改到位,逾期未拆除、整改的,县相关执法部门将依法强制拆除或清理。对抗击、阻挠依法执行公务、聚众闹事等违法行为,公安机关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严肃查处;情节严重的,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特此通告。

xxxx自治县人民政府。

年2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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