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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精选2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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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精选20篇)
2023-11-20 11:51:11    小编:ZTFB

总结是一种反思的过程,通过整理思绪来提升自我。怎样才能克服困难,迎接挑战,实现自己的梦想呢?如果您需要了解不同领域的总结写作技巧,可以参考下面的范文。

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一

教师资格是国家对专门从事教育人员的最基本要求,是公民获得教师岗位的法定前提条件。教师资格制度是国家依法确立的教师职业许可制度,教师资格制度全面实施后,只有依法取得教师资格、持有教师资格证书的人员,才能在教育行政部门依法批准举办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其他教育机构中从事教育教学工作。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新时期加强教师队伍管理和建设的重大举措。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分类大典》的定义,中等职业教育教师是指中等职业教育培训机构中专门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人员,可分为中等职业教育理论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和其他中等职业教师。而高等职业教育教师列在高等教育教师中,没有作明确的描述。

到目前为止,有关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政策法规中,全国人大颁布的《职业教育法》和《教师法》对获得职教教师资格的基本条件,教师资格认定和丧失的原则以及申请、认定教师资格的基本程序作了明确规定。国务院和教育部也相继颁布了《教师资格条例》、《教师资格认定的过渡办法》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等一系列教育法律、法规、规章,这标志着我国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正式启动。原国家教委分别于1986年、1993年、下发的加强职业技术学校师资队伍建设的有关意见,也对职教师资的资格作了明确要求。

5月,教育部颁布的《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必须做到“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要依法设立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规范教师资格认定机构行为;严格掌握认定教师资格人员的范围和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杜绝擅自修改教师资格认定条件、扩大或缩小认定教师资格人员范围的现象;严格遵循教师资格认定程序,不得随意变动。对职教师资的资格认定也列入其中,基本都参照相应的普通教育师资执行。

月,教育部印发的《关于“十五”期间加强中等职业学校教师队伍建设的意见》,提出了“十五”期间要制定和完善《教师法》配套法规,初步形成了体现职业教育特点的教师管理制度体系框架,严格实施教师资格制度,进一步制定和完善教师遴选任用、职务聘任、培养培训、流动调配、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申诉与仲裁等方面的法规和规章。各地要认真贯彻落实《教师资格条例》和《教师资格条例实施办法》,通过教师资格制度的实施,拓宽教师来源渠道,严把教师队伍入口关,优化教师队伍。

11月,国务院颁布的《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提出要实施职业院校教师素质提高计划,建立职业教育教师到企业实践制度,制定和完善职业教育兼职教师聘用政策,加强“双师型”教师队伍建设,明确了今后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要求和任务。

此外,不少地方和部委也制定了一些相关的政策和规章。如上海、福建等地区出台了《教师考核办法》、《福建省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实施意见》、《甘肃省教师资格条例实施细则》等政策和规章,来规范教师资格认定工作。

笔者认为,职业教育的教学特征、人才培养模式、培养目标均决定了其对教师的要求与普通教育不同,所以有必要把职教师资资格认定独立出来,并制定符合职业教育要求的教师资格认定体系。

(一)使教师任用走上科学化、规范化、法制化轨道。

职教师资队伍建设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到教师的认定、聘任、培训、考核、奖惩、工资待遇、申诉与仲裁等管理环节。《教师资格条例》作为《教师法》的第一个配套法律,与《教师聘任办法》、《教师考核办法》等法规,构成了我国职教师资队伍建设和管理的法规体系。

(二)使教师职业走向专业化。

教师资格制度的全面实施是教师职业走向专业化的重要步骤,确立了教师职业在社会各职业群中所占有的特殊地位,肯定了教师职业的专业性和不可替代性。其职业性质决定了只有通过专门训练和严格选拔的人才能担任职业教育教师工作。

(三)严把“入口关”,提高教师队伍整体素质。

在我国现有的职教师资队伍当中,大多数教师直接来自于高等院校的毕业生。虽然他们知识水平较高,年龄较为年轻,但缺乏实践操作经验,对于职教教学和职教人才培养来说非常不利。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有利于改善这一局面,从而优化教师队伍,提高教师素质。

(四)形成多元化教师培养机制,吸引优秀人才从事职业教育。

我国职教师资主要依托普通高校培养,从目前的情况看,一是越来越多的综合类院校毕业生已经进入职校师资队伍;二是职业教育急需来自企业生产一线的高级技术人才参与到课堂教学中;三是需要大批的兼职教师参与进来。

三、现有职教师资政策存在的问题分析。

(一)没有独立的职教师资资格认定体系。

职教师资都由高校输送,对于职业教育师资的资格认定也基本参照普通教师认证标准执行,没有独立的职教师资资格认定体系。

(二)缺乏对职教师资资格证书有效期的规定。

我国目前的`教师资格证书没有有效期的限制,而现行法律也没有具体规定教师资格的有效期,这导致教师资格事实上是终身制,从而妨碍了教师队伍的建设和教师整体水平的提高。而对于职教师资来说,其专业门类多,专业知识更新快,现有的职教师资资格要求中没有规定时效期限,不适应市场发展要求,也没有建立相应的继续教育制度,易与市场脱节。

(三)兼职教师的资格认定制度不健全。

我国已基本上形成了一支专兼结合、相对稳定的职业教育师资队伍,但还存在数量不足的问题。必须充分发挥社会各界的作用,开拓多种渠道从专业技术人员和高级技术工人、技师、高级技师中聘任兼职教师,特别是吸呐企事业单位的一些专家或能工巧匠组成一支专兼结合的职教师资力量,但目前我国对兼职教师的资格认定没有统一的标准,也没有一定可操作的程序。

(四)对职教师资的资格设置尚不全面。

现行的教师资格按学校层次和性质共设置了七种教师(幼儿园教师、小学教师、初中教师、高中教师、中等职业学校教师、中等职业实习指导教师、高等学校教师资格)。这样的设置,在我国前一历史阶段是合理的。而目前全国的高等职业教育蓬勃发展,学校实习指导教师只设在中等职业学校,没有反映出高等职业教育的要求,故应考虑专门设立高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实习指导教师资格问题。

四、职教师资资格制度保障体系的建立。

(一)建立健全职教师资资格认定制度。

如果说职教师资资格标准是建设职教师资队伍的重要基础,建立健全职教师资资格认定制度则是确保认证标准顺利实施的关键环节。不能简单地用普通教育的教师资格标准来要求和认定职业技术教育教师。因此,其一,要对职教师资资格认定实行动态管理。职业教育是以培养适应生产、管理、服务第一线的应用型人才为根本任务,而第一线的生产技术是不断变化的,这就要求教师专业知识与实践技能必须适时更新,跟上时代发展和科技进步的步伐。其二,职教师资资格认定要体现特色性。职教师资资格认定制度既要考虑到与普通教育师资资格认定的共性要求,又要充分突出职业教育的办学特色对专业教师的实践能力与素质要求的个性特征。

(二)建立符合职业教育本质特征的教师职称评定制度。

按现行的《教师法》规定,职业高中按中学体系标准评定,高等职业技术学院按普通高校体系标准评定。这显然不利于职业教育教师队伍建设,所以要制定符合职业技术教育本质特征的教师职称评定体系,从教师职业生涯发展的角度正确引领职教师资的培养和队伍建设。

首先,要突出体现以就业为导向的职业教育办学指导思想。职业教育要为学生就业服务,就要求职业学校教师为学生的就业组织和开展各项教学工作,把学生就业率和就业岗位质量作为衡量教育教学质量高低的重要依据之一。

其次,要突出职业教育的实践性,将职业学校教师动手能力的高低量化为职称评定的重要参数。

(三)建立和完善职教兼职教师聘用制度。

按教育部《高职高专人才培养工作水平评估》师资队伍建设指标体系中要求,“兼职教师是指学校正式聘任的,已独立承担某一门专业课教学或实践教学任务的校外企业及社会中实践经验丰富的名师专家、高级技术人员或技师及能工巧匠,一般具有中级以上职称”。

各级教育部门应设立专门机构,对到职业学校任教的兼职教师资格给予认定,经考核合格者,颁发资格证书。

(四)建立职教师资的终身培训制度。

建立科学、规范、有效的继续教育和培训制度。在各类教育中,职业教育与经济发展、技术更新的关系最为密切。这也使得职教教师的在职进修和专业发展变得更为重要。各职业学校必须加强和支持教师的在职进修和继续发展。学校领导和职教行政管理部门要制定出相应的政策措施,改变过去认为“接受培训和进修是教师个人的事情”等观点,从人力资源开发和投资的角度来看待这个问题,从根本上扭转职教教师的继续教育和发展问题。

各职业学校应结合学校实际,制定相应的教师培训计划,并积极创造条件,鼓励教师通过多种渠道参加多种形式的教育与培训,从而保证职教教师能始终与技术、经济发展同步提高,从根本上改变以往“重评轻建”的被动局面。采取专题学习、讨论交流等多种方式,督促教师不断加强政治理论修养,提高职业道德水平;组织教学观摩、开展教学成果评比和教学方法经验交流,全面提高教师授课能力;有计划地安排教师到企事业单位顶岗工作或实习锻炼,提高广大教师特别是中青年教师的专业技能和实践能力。此外,还要从政策层面、制度层面上,鼓励职教师资加强与企业界及其他教师的联系和沟通。

我国职业教育已作出了由注重数量和规模发展转向越来越注重质量和内涵发展的战略调整。作为职业教育质量关键保障的师资队伍建设已成为这一战略调整中必不可少的重要一环。建立起一套科学、合理、相对独立的职教师资资格认定体系势在必行。

[参考文献]。

[1]教育部.关于首次认定教师资格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z].教人4号.。

[3]国务院.关于大力发展职业教育的决定[z].国发()35号.。

[4]周鸿敏等.我国职教师资队伍建设的问题与措施[j].职教论坛,,(17).。

[5]王奇.在教师资格有效性上做文章[j].上海教育,2005,(5).。

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二

申请人:,男,汉族,年月日出生,现住,联系电话:.

请求事项。

请求追加申请人为贵院已受理的纠纷案件(案号:(2011)民一初字第号)的共同原告。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与该案的原告()及被告()系同胞兄弟姐妹的关系,应属于该案的共同原告。若该诉争的房产为父母的遗产,申请人理应作为共同继承人,但被告却将申请人列为第三人,有悖法理,有悖于亲情。现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最高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若干意见》等相关规定,申请人属本案共同原告的主体范围,请求贵院依法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准予追加申请人为本案的共同原告。

此致

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

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三

被申请人:江苏省_________建工集团有限公司。

地址:江苏省建邺区法定代表人:_________职务:董事长。

申请人与两被申请人因工程设备材料转让纠纷一案(案号:(______)杭西民二初字第_________号),业已经贵院开庭审理,现申请人依据《_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核准。

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中国建筑______工程局。

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

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四

即认定显名股东为公司股东,并否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此说秉承外观主义的观点,认为这种方式更符合商事活动安全与效率的需要,更便于维护公司治理结构的稳定以及对外关系的明确,实际上是将登记作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其缺点是忽略了公司自身的人合性,不考虑公司及其内部股东的意思表示。

2.实质说。

即认定实际出资的隐名股东为公司股东,并否认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说认为,公司股东作为一个法律主体,其关键体现为对股东权利义务的行使与承担。隐名股东实际出资,并实际行使股东权利,承担股东义务,因此,应认定隐名股东为公司股东。与此相应,应否定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该说是将实际出资作为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其缺点是忽视了不知道隐名股东的其他股东以及与公司合作的相对人的权利。

3.折中说。

该说认为,不应单纯依据登记或实际出资来确定隐名股东与显名股东的法律地位,而应根据公司对内对外关系的不同而采用不同的标准。“折中说”的主流观点是处理公司外部关系以登记作为认定标准;处理公司内部关系以实际出资作为认定标准。看似两全其美,但是“内外有别”的标准也带来了新的矛盾——针对公司内外两种关系,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可以同时拥有公司股东资格。这使得原本应该清晰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又产生了新的混乱。

股东资格的来源是股权,股权的来源是出资。所以,“实质说”是最贴近股东资格产生根据的学说。为了弥补前述的缺点,笔者尝试建立一个更符合客观需要与商业活动原则的实质性标准。

首先,获得股东资格的前提是要有出资或受让,但不区分这种行为是实际上或是名义上的。这样可以为显名股东获得股东资格留下可能性,尽量为相应股份找到所有人提供根据。而非在极端情况下,不否定股东资格也是出于保护商事活动安全的需要。

其次,股东资格一定需要获得其他半数股东以上的承认。因为股东之间的合作是建立在一定的信任基础上的。对于隐名股东来说,承认包括“明示”和“默示”两种方式,明确表示承认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是明示;知道隐名股东实际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但没有反对意见的是默示。而且,以上面一条标准作为基础,不至于使得股东过于笼统模糊。

最后,隐名股东的股东资格的获得不能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为了规避法律的限制而使用隐名方式投资的隐名股东绝对不拥有股东资格,而为了获取政策优惠使用隐名方式投资的隐名股东仍可能拥有股东资格,只是拥有股东资格的同时,还应当负返还不当得利和承担其他法律规定的责任。

(三)股东资格的认定对解决纠纷的意义——与股东行为效力的联系与区别。

以上述标准作为支持,就可以有条不紊地进行股东资格的认定了。因为其他过半数股东不可能同时承认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股东资格,所以,不存在两者同时拥有股东资格的情形。如若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都不满足上述标准,就必须认定相应股权没有所有人。比如,其他过半数股东承认隐名股东,但隐名股东获得股东资格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此时,应当按照股东资格自始被剥夺的方式进行处理。假如认定显名股东拥有股东资格,那么显名股东与一般股东的.权利义务应当没有区别,但是其与隐名股东基于隐名投资协议或者其他合同可能会产生借贷、信托等法律关系。而隐名股东行使股东权利和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性质应当根据是否以显名股东的名义来区分。如果是以显名股东的名义行使权责,应认定为代理行为;如果以自己的名义行使权责,则应认定为第三人行为。行为效力按照民法的相关规定认定即可。

如若认定隐名股东拥有股东资格,并且隐名股东已经向显名股东授权,被授权的显名股东行使的股东权利与履行的股东义务自然拥有与隐名股东行使权利与履行义务时相当的效力。

如果显名股东没有股东资格也没有获得授权,其行为自然无效。因为根据《公司法解释三》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当隐名股东享有股权的实际权利的情况下,显名股东处分股权的可以参照无权处分的规定来处理,而无权处分中有善意取得制度。这说明,法律认可在类似善意取得的情形下,受让人取得股权的行为。比照这些规定,可以让没有股东资格的显名股东对善意第三人行使股东权利履行股东义务的行为有效,再让该显名股东对有股东资格的隐名股东承担相应责任。这种方式既可以保护善意商事相对人,保障商事行为的安全与效率,又不会干扰股东资格的实质性认定标准。

冒名股东正属于显名股东没有股东资格也没有获得授权的情形,而且这个显名股东还有可能是凭空捏造、实际上不存在的人。这个时候,自然不存在显名股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情形。所以,所有股东应当承担的责任都由隐名股东来承担是毫无疑问的。

三、结语。

综上所述,建立一个统一的股东资格认定标准是极为必要的。依照重构股东资格认定的实质性标准,对于解决股东权利归属的纠纷将产生积极效用。另外,本文探讨了将效力与权利归属的认定作出区分的办法,以明晰的法律逻辑为保护商事安全和保护投资人权利找寻到平衡点,从而使上述标准的实施更具现实意义。

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五

2017年3月份原告和被告经人介绍相识,只相处了不到一个月就于2017年4月14日在某市某区民政局登记结婚,2018年1月16日生育一子取名白小某。因原被告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双方感情不和,经常因为家庭琐事争吵、打仗,再加上被告时常与原告家人闹矛盾、打仗,致使夫妻矛盾不断加深,导致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后于2019年开始分居,至今已有两年多。期间,原被告多次协商离婚,但始终未能达成一致意见。

原告认为,原被告的婚姻已没有感情基础,早已名存实亡。而且双方因感情不和分居已经两年多,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准予离婚的条件,故请求法院依法准予原告与被告离婚。关于孩子的抚养,考虑到双方的经济条件,为了使孩子有一个良好的生活条件,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婚生子白小某由原告抚养。

综上,原告与被告的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现原告特根据《xxx民法典》的相关规定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某市某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

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六

地址:______市经济开发区______路______号。

申请事项:

请求撤回对贵院(______)大民初字第_________号案件的.起诉。

申请理由:

______有限责任公司诉杨______承包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______有限责任公司于20______年二月二日向贵院起诉,贵院已经受理,案件号为:(______)大民初字第_________号。现申请人______有限责任公司和被申请人杨______已经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被申请人愿意赔偿申请人各项损失150万元。

现申请人的自身合法权益已经得到维护,诉讼目的已经达到,申请人特依据《_民事诉讼法》第131条之规定,决定撤回起诉,请贵院予以批准。

此致

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______有限责任公司。

______年___月____日。

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七

原告资格问题在学界中存在合法权益说、利害关系说、实际影响说等观点。

笔者认为,行政诉讼资格应该是一种能力并且这种能力能够获得法律上的认可,即从实体法的角度来确定什么人真正具有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的问题。

并不是所有人都能够提起行政诉讼,而是只有满足法律设定的条件的前提下才具有资格。

从公权力与私权利的角度来看,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与一个国家公民权利的保障程度息息相关,当一个国家的利益天平向公民权利倾斜的时候,公民获得权利救济的途径往往更广。

在行政诉讼中,司法机关对行政行为的审查力度就会加大,相应地法律对原告资格的认可度也会随之增强。

从此种角度看,原告资格与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存在着一定的正向相关关系。

但这不等于说受案范围等同于原告资格,二者仍然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前者解决的是哪些行政争议能够纳入司法机关的视野,而原告资格解决的是正当原告的问题。

需要注意的是,这里所说的法律要求的条件并不等同于起诉条件,从宽泛意义上来看,只要起诉人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以提起诉讼,但是法院经过实质审查发现起诉人并不是适格的原告,此时起诉人就会收到法院驳回起诉的裁定,他也就不具备提起诉讼的真正权利。

因此,起诉条件的规定是纯粹程序的设计,采取推定的方式假定起诉人具备原告资格,但是这种资格的具体认定需要经过法院的审理方能确定。

笔者认为具备原告资格的人是实质享有诉权的人,而起诉人充其量是具备原告资格的人的替身。

对于我国《行政诉讼法》中是否有原告资格的规定一直存在着争议,焦点集中在《行政诉讼法》第二条、第四十一条以及司法解释第十二条所确立的是否是原告资格的标准。

笔者认为我国是存在原告资格的规定的,也是存在一定的判断标准的,主要包含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的要求。

(一)程序条件。

《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一)项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为潜在具备原告资格的起诉人只要主观上认为行政机关所作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利益,即具备程序意义上的提起诉讼的资格。

若同时具备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其他条件,法院应当予以受理。

法院对于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起诉人只进行形式上的审查。

从程序角度审视原告资格,我们不难发现首先应该是发动行政诉讼程序的人,并且主观上认为与行政机关存在着行政争议以及行政权力的运作侵犯其合法权益。

之所以在认定原告资格问题上大胆地添加起诉人的主观感受,这首先是对公民起诉权的尊重,在当今公民诉权较之于行政权相对弱小的时代,公民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并非处于饱和状态,因此,事实上滥用诉权现象不应该成为法律规制的重点。

这是一种利益博弈的结果,世界各国原告资格的发展几乎都是呈现出从严格到宽松的趋势。

因此笔者认为,从程序条件来看,只要起诉人具备主观要件并且启动行政诉讼程序,在法律意义上就应该推定其具有原告资格,当然这种资格是一种过渡状态,待司法机关进行实质审查后才能成长为适格原告。

(二)实体条件。

从《行政诉讼法》及其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来看,判断是否具备原告资格的实质要件经历了从“合法权益”标准到“利害关系”标准的转化。

这种转化意味着法律对原告资格所设定的限制条件日益宽松,打开了曾经过于严苛的法律闸门,强化了对公民诉权的保护力度。

但是这种标准仍然不具有确定性,需要最高法院对此项标准进行更为明确的界定,从而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进行有效的约束。

笔者总体上是赞成法院在受理案件后采取“利害关系人”标准对原告资格进行实体审查。

但是应该将此标准予以明确,具体说来有以下几点:1、法律上的利害关系,此处“法律”不应狭义的限定为行政法律,否则将是对诉权的更高程度的限制,这将有违于放宽原告资格的立法目的。

以土地确权案件为例,行政机关确认a享有土地使用权,b认为争议土地系其合法使用的范围,在这一案件中,倘若不赋予b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那么该案件也就永远不可能沦落到法院审查的地步,b的权利将成为法外利益,法律再也不能为b保驾护航。

而若承认b的诉权,那么b提起行政诉讼的理由应为行政机关颁发给a土地使用权证的行为侵害了其民事权益。

由此,行政法所承认的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应仅限于行政法上的利益。

2、利害关系也有程度的区别,笔者认为,行政诉讼所要求的原告资格应该与具体行政行为存在直接的、现实的利害关系。

直接性是指所受侵害是由具体行政行为造成的,若与具体行政行为所辐射的范围距离较远,则不应当承认其原告资格,其可以通过其他的路径维护自身权益,否则将会使行政机关的执法顾虑增多,也会造成司法权对行政权的过分干预,这样的一种现状也不是良好的法治国家所追求的结果。

现实性要求所受损害是客观存在的,在此不与承认期待利益,法律救济在行政诉讼中应定位为事后救济,否则将可能导致司法机关对行政机关的初次判断权的践踏的后果。

综上所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问题仍然是理论与实践的难点,我们需要更为深入的理论研究以及实践,并在此基础上寻找公民诉权与行政权链条上的黄金分割点,从而改变以往二者敌对的姿态,消减彼此之间的矛盾和冲突,进而构建更为和谐的值得信赖的官民关系。

参考文献:

[1]胡建淼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

[2]罗豪才,湛中乐行政法学(第三版)[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

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八

摘要:行政诉讼原告资格所要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提起诉讼的资格,而并不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这是一个程序性问题。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采用事实上的不利影响标准。

原告资格是指某人在司法性争端中所享有的将该争端诉诸司法程序的足够的利益,其中心课题是确定司法争端对起诉人的影响是否充分,从而使起诉人成为该案诉讼的正当原告。如果起诉人符合原告资格的各项要求,具有为司法争端所影响的足够的利益,就可以认为起诉人在诉讼中享有法院应当给予保护的、实实在在的利益。原告资格的一个作用就是确定司法审查的范围,即法院是否享有审判某一司法争端的权力。原告资格与起诉人实体诉讼请求的是非曲直没有直接关系。凯尔森认为,由法律规范所调整的人的行为是由两种因素构成的:属事因素和属人因素,即必须要做或不做的事以及必须要做或不做这件事情的人。法律规范在决定作为法律条件或法律后果的人的行为时,就决定了这两个因素。原告资格所要解决问题无非就是,什么人是与某事有足够的利益的'人和什么事是被称为司法性争端的事。就行政诉讼(或司法审查)而言,“什么人”之要素,是要保证该人拥有自己特有的、不同于他人的利益;“什么事”之要素,是要保证争端的性质属于一个行政争议。因此,行政诉讼原告资格,就是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就行政争议具有的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从而成为行政诉讼原告的法律能力。

关于原告资格的性质,学术界存在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资格具有实体和程序双重性质,即原告资格既是一个实体问题,又是一个程序问题。因为原告资格与引起诉讼的行政行为有直接联系,没有行政行为便无所谓原告;同时原告资格又是在程序中产生的。另一种观点认为,原告资格只是一个程序问题,而不是实体问题。因为原告资格所要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提起诉讼的资格,而并不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提起行政诉讼并不一定能胜诉,被诉行政行为是否违法要通过法院的审理来判断。

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性质认定为程序性问题比较妥当。因为原告资格所要解决的是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是否有提起诉讼的资格,而并不涉及行政主体与行政相对人之间实体权利义务的裁判,把原告资格认定为具有程序与实体双重性质会不当限缩当事人的诉权,堵塞一些权利的救济渠道。

1.合法权益标准。

《行政诉讼法》第2条规定:“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第24条第1款规定:“依照本法提起诉讼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原告。”第41条规定:“原告是认为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按照这三条规定,原告资格的关键标准是被诉行政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权益。也就是说,被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的人就具备原告资格,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但侵犯合法权益与否,是法院经过诉讼审查后才能得出的最终结论,这是一个诉讼认定结果,而不是一个在起诉阶段就真正能够解决的问题;而且侵犯权益是一个实质结果,原告资格首先要回答的不是结果问题而是法律关系的关联性问题,这是一个形式问题。

2.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12条规定:“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对该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这种关于“利害关系”的表达方式来源于《行政诉讼法》第27条关于行政诉讼第三人的规定,在这种表述之下,使那些与案件有一定利害关系的非相对人失去了独立诉讼的机会,或者说他们只能依靠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相对人的起诉而作为第三人参加诉讼,否则,利益就不能通过诉讼的方式予以保护。这种认定,实际上是比较明显的放弃了用相对人来认定原告资格的观点,看似降低了原告资格的标准,实际上限制了起诉人行使诉权。

关于什么是“法律上利害关系”,如何理解“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均无相关解释。对“法律上”主要形成了两种理解,即“法律上保护的利害关系”和“法律上应当保护的利害关系”。前者认为,实证法上所明确保护的权益,没有实证法明确规定,起诉人就不具有原告资格;后者认为,“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仅仅是法律所规定的、显而易见的原告资格的条件,还包括起诉人可以期望通过诉讼得到法律保护的利害关系。

1.影响与利害关系标准。

该标准建议把《行政诉讼法》第24条第1款修改为:“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提起行政诉讼,应当与被诉的行政行为有法律的利益。前款所称利益,是指相关法律要求行政机关作出行政行为时应当考虑且通过诉讼值得保护的正当利益。公益行政诉讼的原告资格不受本条规定的限制。”

3.新法律上利害关系标准。

该标准关于原告资格的一般认定的立法建议为:“与被诉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照本法规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该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是原告。”

美国原告资格的标准经历了从法定损害标准到双重损害标准,最后到事实上的不利影响标准的演变。

1.法定权利标准。

1940年以前,当事人只在权利受到侵害时才有起诉资格。这种严格的法定权利标准使得当事人要想获得司法审查,必须要向法院表明,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侵犯并损害了他个人的被宪法、法律或普通法所保护的人身或经济上的权利或利益。如果权利没有受到侵害,即使由于行政机关的行为遭受重大损害,这种损害是没有法律错误的损害,当事人没有起诉资格。这个标准理论上的缺点是混淆程序法上的和实体法上的标准。

2.双重损害标准。

20世纪40年代以后,传统的原告资格越来越不适应时代的需要,因此导致了改革。《美国联邦行政程序法》第702条规定:“因行政机关而使法定权利受到侵害的人,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机关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的人,均有权要求司法审查。”这一规定实际是突破了原先的法定权利损害标准,“因行政机关而使法定权利受到侵害”是传统的原告资格标准,“或受到有关法律规定范围之内的机关行为的不利影响或损害”则是新发展的原告资格标准,故称之为双重损害标准。

3.事实上的不利影响标准。

20世纪70年代以后,在数据处理组织协会诉坎普议案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根据联邦行政程序法,取消了原告必须提出他受法律保护的利益受到侵犯的规定。如果对原告资格有争议,那问题就在于原告是否是提起复审诉讼的恰当当事人。而要弄清在事实上是否存在着损害的问题,就能够裁决原告资格的问题。也就是说,如果原告能够证明他申请审查的行政行为在事实上对他造成了经济或其他损害,那他就有原告资格,为了取得原告资格,原告只是需要证明被告的行为使他受到损害就行,这就是所谓的单一事实损害标准。也就是事实上的不利影响标准。正如施瓦茨所认为的:“原告资格的标准是受不利之影响。如果原告提出,他受到他所要求起诉的行政行为的不利影响,也就是说这个行为在经济上或其他方面损害了他,那么原告就既有可以源于经济损害,也可以有源于非经济价值的损害。”

基于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程序性质,考虑到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受案范围各自独立的关系,以及行政诉讼原告资格与起诉条件的关系,参考已有的立法建议,我国行政诉讼原告资格的认定可以参考美国的做法,即采用事实上的不利影响标准。立法条文可为“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受到被诉行政行为事实上不利影响的,有权提起行政诉讼。”采用事实上的不利影响标准认定原告资格,可以有效地避免以实体权利限缩原告资格,同时也给司法机关留下了一定的裁量空间,能够防止滥用诉权。

参考文献:

[1]blacklawdictionary,1979thefifthedition,westpublishingco.,pp.1260-1261.

[5]杨小君.行政诉讼问题研究与制度改革[m].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177.

[6]马怀德.司法改革与行政诉讼制度的完善[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0.

[7]胡建淼.行政诉讼法修改研究[m].杭州:浙江大学出版社,2007.

[9]应松年.外国行政程序法汇编[m].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84.

[11][美]伯纳德·施瓦茨.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群众出版社,1986:420.

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九

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人以股东身份参与到经济活动中来。但基于各种原因,目前许多人选择成为隐名股东。而由于隐名股东不同于传统意义上的股东,围绕隐名股东产生了许多纠纷,其中极为突出的便是股东的行为效力与责任承担问题。解决这些问题的关键是股东资格的认定标准。本文以股东资格认定的标准作为出发点,厘清股东资格与行为效力的关系,以期对解决现实纠纷有所助益。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及成因。

(一)“隐名股东”的概念。

学界对于“隐名股东”概念的理解存在很多分歧。综合看来,研究者对于“隐名股东”概念界定的共同之处在于具有投资行为和隐名事实。本文所讨论的“隐名股东”是指实际向公司出资,但在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中该出资却是登记在他人名下的投资人。该定义并未将“隐名股东”与“冒名股东”相区别,而是将“冒名股东”作为“隐名股东”的一种情形进行讨论。

另外,与“隐名股东”相对应的一个很重要的概念是“显名股东”。显名股东拥有股东的形式要件,为公司章程、股东名册和工商登记所记载,但是其名下出资为他人所有。而通常认为,出资是股东的实质要件。显名股东与隐名股东是对应存在的。在冒名股东的情形下,显名股东可能是实际上不存在的人,但并非没有显名股东。

(二)“隐名股东”的成因。

1.规避法律。

我国法律中存在对股东人数和股东主体资格认定的限制,比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四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人数为五十个以下;《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第六条规定,设立外资企业必须经由审批。投资人为了规避这种限制,就会采用隐名的方式投资。

2.隐匿身份。

出于对自身身份、经济状况、信息安全等各种情况的考虑,投资人不愿意让他人知道自己的投资情况,因此,会采用隐名的方式投资。通常这种方式是建立在隐名股东和显名股东的隐名投资协议的基础上。

3.利用显名股东的身份优势。

由于商事活动相对人的特殊青睐或者政策法规的扶持和优惠,投资人就会找到符合身份要求的人作为自己的显名股东,而自己以隐名股东的方式进行投资。

4.疏忽大意。

这种原因只存在于转让股东资格后没有及时修改公司章程、股东名册或者办理变更登记的情形中。

(三)隐名股东的现实问题与解决问题的关键。

由最高人民法院年1月颁布、年2月修订的司法解释《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的规定(三)》(以下简称《公司法解释三》)中使用了“实际出资人”、“名义出资人”、“名义股东”等概念来解决现实中存在的与隐名股东相关的法律问题。

在《公司法解释三》颁布前,法官对于隐名股东的问题只能依靠个人对于公司法的理解、对于民商事法律原则的理解来做判决。虽然《公司法解释三》对于很多问题都作了规范,但依然存在空白地带。比如,实际出资人在法院确认其股权之前是否享有相应权利,名义股东行使股东知情权效力如何等等。产生这些问题的根本原因是众人对于隐名股东是否“名副其实”的看法不一。

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十

撤诉人:

诉______________字第______________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于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诉至你院,现请求撤回起诉。理由如下:

人民法院。

撤诉人:

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十一

尊敬的审判员:

根据相关法律规定,河北昌宁律师事务所指派我担任***诉****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代理人,依法出庭参与诉讼。在庭审前,我仔细审查了证据材料,认真查阅了有关法律法规,对案件有了初步认识。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通过这一系列的诉讼活动,我对本案情况有了比较全面的了解,现就本案发表如下代理意见,恳请法官能予以采信:

1、原告与被告自愿、平等签订了合同编号为0000247、合同编号为0000248、合同编号为0000249;合同编号为0003950的《恒大翡翠华庭(恒祥家园)楼宇认购书》,就原告购买由被告开发建设的廊坊恒大翡翠华庭(恒祥家园)商铺和房屋的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合同约定原告采取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购房款,并约定原告须按照《认购书》约定的时间和款项向被告支付相应的首期房款,并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详见第一组证据:《认购书》)。该《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没有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合法有效。

2、根据(**)冀***民初**号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以及(**)冀**民终**号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判决内容。该法院判决,不仅仅证明原告为购买廊坊恒大翡翠华庭(恒祥家园)-一期-七号楼-2-403与被告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对原告为购买该楼盘的其他房屋与被告签订的《认购书》的效力及履行,同样具有参考作用。

3、根据《认购书》第条和第3条的约定,原告在支付对应的首期购房款时,被告应与原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原告按照《认购书》的约定支付完毕相应的定金和首期房款后,其中:

·廊坊恒大翡翠华庭(恒祥家园)-一期-七号楼-2-403(总价为:870578元),原告已按约定累计支付409870元购房款和3019元的违约金。

因此,在被告未与原告按照《认购书》的约定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原告有权对被告催收剩余的分期购房款的行为行使先履行抗辩权。

1、原告按照《认购书》的约定已支付了大部分的购房款,原告也在积极的履行支付购房款的义务,虽然原告存在部分逾期支付购房款的事实,但是造成该逾期事实的原因,被告存在不可推卸的过错责任。原告在接到被告催收分期购房款通知后,虽然可以按照合同约定行使先履行抗辩权,但是为能顺利的、合法的购买到涉案房屋,仍按照《认购书》的约定来到被告售楼处支付相应的购房款,但被告却拒收该笔购房款。

2、原告按照《认购书》的约定不仅支付了相应的购房款,还支付了相应的违约金,并为购买涉案房屋,在限购政策发布后,又及时的办理了购房资格证明。种种行为均表明,原告为履行合同,实现合同目的做出的努力和行动。

1、《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分期付款的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可以要求买受人支付全部价款或解除合同”。第二款规定,“出卖人解除合同的,可以向买受人要求支付该标的物的使用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三十八条规定,“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分期付款’,系指买受人将应付的总价款在一定期间内至少分三次向出卖人支付。分期付款买卖合同的约定违反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损害买受人利益,买受人主张该约定无效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依据上述法律和司法解释的规定,分期付款买卖的主要特征为:一是买受人向出卖人支付总价款分三次以上,出卖人交付标的物之后买受人分两次以上向出卖人支付价款;二是多发、常见在经营者和消费者之间,一般是买受人作为消费者为满足生活消费而发生的交易;三是出卖人向买受人授予了一定信用,而作为授信人的出卖人在价款回收上存在一定风险,为保障出卖人剩余价款的回收,出卖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使解除合同的权利。

综上,《认购书》约定的分期购买房屋的合同,与一般以消费为目的分期付款买卖合同有较大区别。对案涉《认购书》不宜简单适用《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规定的合同解除权。

原告和被告订立《认购书》的目的是分期购买被告开发的商品房。根据原告履行购房款的情况,原告对其中所购买的四套房屋均是按照约定支付完毕首期款,但被告却不履行与原告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义务,导致原告回款出现障碍,尽管如此,原告仍对其中两套房屋履行完毕第二笔购房款。另外,且在法院审理被告起诉原告解除《认购书》过程中,原告明确表示愿意履行付款义务。另,原告为购买涉案房屋,在限购政策发布后,又及时的办理了购房资格证明。因此,被告签订案涉《认购书》的合同目的能够得以实现。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鉴于双方在《认购书》上明确约定“该认购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具备合同法规定的基本要素,是有效并受法律保护的”,因此被告即使依据《合同法》第一百六十七条的规定,也应当首先选择要求原告支付全部价款,而不是解除合同。

4、原告为购买涉案房屋,所付出的努力和成本是巨大的,不仅卖掉了北京的住房,将所得款项支付给被告,另外,还借了高利贷来支付剩余购房款,可以说是倾注了全部的心血,真的很不容易。

综上所述,原被告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合法有效,被告违反约定和诚实信用原则,应承担继续履行合同义务。为保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提出以上代理意见,供法庭判决时参考。

廊坊市安次区人民法院。

代理人:河北***律师事务所。

律师:耿宝强。

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十二

申请人:×××,男/女,××××年××月××日出生,×族,……(写明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住……。联系方式:……。

法定代理人/指定代理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申请人:×××(写明其姓名、出生年月日、工作单位和职务或职业或者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信息)。

(以上写明申请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姓名或名称等基本信息)。

请求事项:

追加×××作为你院(××××)……民初……号(写明当事人和案由)一案共同原告/被告参加诉讼。

事实和理由:

……(写明申请追加的事实和理由。)。

此致

××××人民法院。

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十三

法定代表人:a职务:经理。

申请撤销事项:

_仲裁委员会(__)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不符合仲裁法规定,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该裁决书。

事实和理由:

(应祥述事实与理由,此略。)。

证据:申请人_年_月_日向仲裁委员会提交了指定仲裁员函,指定该仲裁委员会仲裁员b为本案仲裁庭组成人员。

_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人:_开发公司_年_月_日附:1.本申请书副本×份;。

仲裁委员会(__)仲字第×号仲裁裁决书;。

3.申请人_年_月_日提交的指定仲裁员函副本。一、现将本文书的制作要点介绍如下:

1.首部。

(1)注明文书名称;(2)撤销仲裁裁决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正文。

(1)申请撤销事项;(2)事实和理由。(3)证据。

3.尾部。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2)申请人签名;(3)申请日期;(4)附项。

二、格式:

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十四

申请人:

法人代表:。

地址:

被申请人:

法人代表:

地址:

原起诉案由、案号: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货款纠纷一案(案号:______)。

请求事项:

请求准许申请人撤诉。

事实与理由: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______一案,申请人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诉后,被申请人依据所签协议金额,自觉履行付款义务,申请人的民事实体权利已经实现,故依据《_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依法申请撤诉,请予准许。

______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法人代表:

特别授权代理人(签字):

______年___月____日。

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十五

负责人:__-x职务:经理电话:__-__x-__x。

被执行人:__-__x-x。

住所地:__-__x.

法定代表人:__-__职务:董事长。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请求事项。

2.由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该判决确定义务期间的债务利息;。

3.由被执行人承担本案申请执行费用。

事实与理由。

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贵院已经作出(__)顺民初字第67__号民事判决,根据该判决,被执行人应于该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申请执行人货款五万九千八百元并支付利息损失(二oo七年七月一日至二oo七年七月三十日的利息为二百九十一元五角三分,自二oo七年七月三十一日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流动资金贷款利率标准计算),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执行。案件受理费六百五十四元,由被执行人负担,于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交纳。现该判决已经生效,但被执行人并未履行判决书所确定的义务。

根据《_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的规定:“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被执行人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现依据《民事诉讼法》第207条之规定提出以上请求,请人民法院依法强制被执行人履行生效的判决所确定的义务。

__法院。

申请人:

__-__x-x北京分公司。

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十六

关于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一般在法律界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

观点一认为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其理由是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参加诉讼。”《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七十三条规定:“必须共同进行诉讼的当事人没有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二条的规定,通知其参加;当事人也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追加。人民法院对当事人提出的申请,应当进行审查,申请理由不成立的,裁定驳回;申请理由成立的,书面通知被追加的当事人参加诉讼。”被告当然也是当事人之一,所以依据此规定被告也有权申请追加被告。

观点二认为被告无权申请追加被告。其理由是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是不告不理,原告有权处分自已的权利,有权选择自己诉讼的被告,既然原告没有起诉或者追加某人为被告,那么被告也无权申请追加被告。至于认院依职权追加被告的问题。那是法院审判权对原告处分权的限制罢了,与被告无涉。

就此两种观点,笔者认为观点二更具有合理性。观点一仅是对法律的字面解释,没有顾及法律的内涵。观点二完全符合民事诉讼法基本理论,法理上没有任何正当理由可以让被告申请追加被告。

依据现行法律规定,被告有权申请追加被告,笔者认为该规定无论从理论还是实践的角度来看,都具有其不合理性。理论上而言:第一、从概念上看,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则混乱了原、被告的概念;第二,从民诉法基本原理看,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有违当事人的处分原则或者说民事诉讼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第三、从平等观念上看,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原、被告平等的原理。实践上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也行不通。

理论上没有任何让被告具有申请追加被告权利的理由。

从概念上看,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则混乱了原、被告的概念。“民事诉讼中的原告是指认为自己的民事权益或者受其管理支配的民事权益受到侵害,或者与他人发生争议,为维护其合法权益而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引起诉讼程序发生的人。而被告是指被诉称侵犯原告的民事权益或者与原告发生民事权益争议,被人民法院传唤应诉的人。”被告申请追加被告,是被告在实施原告才应该做、可以做的行为,是在替代原告再行明确被告,实质上是被告又成为了原告,被告、原告发生了重合,在同一诉讼中一个主体即是被告又是原告。而且,被告是因原告而生,追加的被告是因被告而生,被追加的被告在诉讼中原来被告的身份、地位、权利是并列的、相当的,这就搅乱了原告、被告的身份。

从民事基本原理来看,被告申请追加被告违背了民事诉讼当事人自由处分原则或者说不告不理的基本原理。民法作为私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因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关系中的平等性,法律充分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最大限度地满足当事人处分个人权利的意愿,只要不违反法律法规、社会道德,不侵犯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利益,就应当予以尊重。这就要求法院在民事诉讼活动中遵循“不告不理”的原则。所谓不告不理是指在起诉受理阶段,只有在原告请求或被告人反诉的情况下,法院方可受理案件,在审理过程中法院裁断要受原告人或被告提出的诉求范围的约束,原则上法院对诉求范围以外的向题不予审理。

既然原告没有起诉某一主体,是其行使处分权的表现,被告作为不利后果的可能承担者申请追加被告,代替原告再行明确被告,行使原告的诉权,显然是违背原告的真实意思表示的。因为在民事诉讼中,在原告不愿意行使权利或者放弃权利的情况下,任何人都不能代替原告行使这些权利。

从平等观念出发,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也是违背原、被告地位平等、权利对等的基本法治观念的。原告起诉必须预缴诉讼费、被告反诉也必预缴诉讼费,而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则是被告在没有缴纳任何费用的情况下,再行“起诉”了另一个被告,这与原告起诉时要求预缴诉讼费是不平等的,违背了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基本原则。

司法实践中,被告申请追加被告也是行不通的。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往往是为了扩大矛盾范围,拉长诉讼时间,是其为达到低标的调解的诉讼策略,是在浪费法院的司法资源。

笔者认为,在目前法律不明确的情况下,法院完全可以采取变通的方式来解决“被告能否申请追加被告”问题。被告申请追加被告后,征求原告意见,如果原告表示愿意追加被告,则让其出具书面的追加破告申请书,让被告撤回申请;如果原告表示反对追加被告,则被告不得再申请追加被告。如果该案是必要共同诉讼,在法院建议原告追加被告的情况下,原告仍然不追加被告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追加被告;如果不是必要共同诉讼,法院不得依职权追加被告。

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十七

诉被告____________离婚纠纷一案的代理人,参加了今天的庭审活动。通过刚才的法庭调查,代理人现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行法律,阐述如下代理意见,恳请审判庭能够予以采纳。

一、原被告夫妻感情现已破裂,人民法院应判决解除双方婚姻关系。

1.原告。

___某与被告____________无婚姻基础,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

后因意志以外的原因,于。

月向人民法院撤回了起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如何认定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若干具体意见》第二条的规定,针对原被告这类婚前缺乏了解,草率结婚,婚后未建立起夫妻感情,难以共同生活的情况,人民法院可以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

2.原告________与被告____________因夫妻感情不和,现已分居两年有余。

原告________为摆脱不幸婚姻的巨大重负,于。

月底带着孩子离开了被告,在原告自已开的专卖店里,白天经营,晚上和孩子打地铺。时至今日,双方因感情不和而分居的时间已超过了两年。

3、被告____________多次实施家庭暴力是夫妻感情破裂的催化剂。

原被告之间无法建立起夫妻感情的原因之一是被告____________多次实施家庭暴力。原告和被告因一些家庭琐事发生争吵时,被告就仗着自己人高力气大,动手殴打原告。被告可能还认为是自己手下留情,但这对原告心灵的创伤很大,原告也萌发了要和被告离婚的念头。在2005年9月,原告曾被打得鼻青脸肿。这次以后,被告不思悔改,还曾多次殴打原告,也使原告离婚的决心越来越坚决。其中有几次被告施暴后,原告都报了警,由于时间和一些其它的因素,这些报警记录没有能够调出来。被告由于性格暴燥,经常因一点家庭琐事摔家里东西,砸窗户玻璃,每次被告砸、摔完后,原告都跑遍了________市才找到了和被告摔、砸碎的完全一样的物品摆设。因为原告怕自已年迈的父母发现自己家中的物品总在更换,担心自己的女儿又被被告实施家庭暴力。所以,原告每次经历过被告的打、砸、摔之后,都是一个人跑到没有其他人的角落暗自伤心。每次见到亲戚朋友,原告都小心意意的把自已那颗受伤的心包裹的严严实实,装出一幅家庭和睦的假象,原告心理上精神上也承受着巨大的压抑和打击。由于原告的这种家丑不外扬的性格,越发的促使被告施暴。造成了恶性循环。原告善良的性格并没有使被告悬崖勒马,反而更加变本加厉。被告不止一次的扬言要杀了原告的父母、兄弟姐妹。原告很是惧怕,这次原告也是担心、害怕的,但是最终离婚的决心战胜了一切恐惧,鼓起勇气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离婚。提请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4.被告从未尽过为人夫、为人父的义务也是造成离婚的又一主要原因。

原告和被告结婚八年,女儿今年也已经七岁了。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反观被告却从未真正关心过、照顾过自己的女儿。被告的收入自结婚后就从未贴补过家用,全用作自已的开销上,穿带名牌服饰,喝名酒,吸名烟,对自己可谓一掷千金。被告不仅从来没有过问过女儿的学习情况,也没有给过孩子一分钱的零用钱,还常常扬言是原告母女脱累了被告,如果没有原告母女被告的生活会变得更加潇洒、更加自由。被告的这种行为在法律上已经构成了遗弃。提请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

二、婚生女由原告抚养,被告支付合理的抚养费。

首先,女儿在自出生至今天这几千个日日夜夜里一直都是由原告抚养、照顾的。原告为照顾好女儿付出了巨大的心血,同时与女儿之间产生的深厚的母女感情。而被告从未关心过、照顾过孩子。

其次,这么多年以来,一直都是原告一人在抚养孩子,被告从未给过生活费,原告开的服装店,虽说利润不大,但足够自已和孩子的花销,有比较稳定的收入,具备抚养小孩的能力;而被告一直以来无论是精神上还是物质上均没有给予原告及孩子实质性的帮助。正是由于被告在夫妻共同生活期间对孩子从未尽过自已的义务,孩子在感情上对被告很是生分,对原告确实十分的亲密。

综上所述,由于婚前缺乏足够的了解,婚后两人生活态度和生活方式的巨大差异,加上被告目无法纪、漠视人权,经常使用家庭暴力,最终导致原告和被告的婚姻关系名存实亡。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请人民法院判决准予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判决女儿由原告抚养。

幸福婚姻是每个人的追求,是让人向往的。但是,一旦婚姻成为了不幸,失去了安全感,那就是一场灾难。法律是幸福的守护者,是善良的最后一根救命草。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在建设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今天,人民法院也一定能够排除一切干扰,依法办事,还原告一个公正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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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十八

申请人xx,女,生于20xx年xx月xx日,土家族,湖北省利川市人,住利川市东城街道办事处关东村12组岩洞湾路43号。

申请人因交通事故责任纠纷诉讼一案,于20xx年xx月xx日向利川市法院提出再审申诉,请求撤销xx利民初字第1780号民事调解书。如果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的请求依法撤销该调解书,申请人需要在调解书被撤销的同时,撤回之前对彭银树的所有诉讼请求,再另案起诉。申请人撤回诉讼的理由如下:

一、依法应向申请人承担交通事故赔偿责任的当事人有车主(雇主)彭银树、驾驶员(雇员)曾凡荣和保险公司。如果只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二人之间进行审理,将遗漏责任人曾凡荣和在保险赔偿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的保险公司,不利于案件审理,不利于当事人之间的责任分担,不利于申请人依法维权。

二、申请人之前的起诉,是基于急需筹资继续住院治疗,被迫对前期已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诉讼。诉讼中由于仅在申请人与彭银树之间进行调解而形成的调解书的存在,导致申请人已被迫撤回对曾凡荣和保险公司的诉讼,申请人对前期医疗费用先行赔偿的诉讼目的未能实现。申请人现在只有对伤残等级及护理依赖程度进行司法鉴定后作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不需要通过以前的诉讼来主张部分损失赔偿。

因此,申请人决定撤回20xx年xx月xx日和20xx年xx月xx日对彭银树的起诉,并在撤诉后另案同时起诉彭银树、曾凡荣及保险公司,对申请人的人身损害进行一次性赔偿终结的诉讼。望法院准许申请人的撤诉申请。

xxx。

20xx年xx月xx日。

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十九

一、证明夫妻关系中双方感情已经破裂的证据,如夫妻分居或分室居住已达二年,一方外出多年无音信或宣告失踪、死亡,一方不履行抚育、赡养义务,虐待、遗弃等等。

二、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共有财产的数额、范围的证据。如:工资、奖金、生产经营、股票及其他投资等收入情况,并出具清单,清单中应注明存放的地点及方式等。

三、财产分割的理由,如其对家庭的贡献及作出的牺牲等。

四、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如双方实际承担能力等。

五、要求婚姻损害赔偿的证据等等。如果举不出证据或证据不足等,应承担不利判决的后果。

起诉状。

诉讼请求:

1.判决原告与被告离婚;。

2.孩子__________由原告抚养,由被告支付抚养费;。

4.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5.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被告经人介绍相识,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有一子“戴__________”。因原告与被告性格不合,尤其是孩子出生后,经常吵闹,并强迫原告搬走,__________年_____月原告被被告赶出家门,原告自己带着孩子在弟弟门头暂住,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在分居期间,被告从未为孩子支付一分钱抚养费,也从不探望。为此,特诉至贵院,请依法查明事实,做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

起诉人: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原告诉讼发言稿范文怎么写篇二十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申请人于20xx年11月16日向贵院起诉与被申请人王xx相邻关系纠纷一案,现因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故申请撤回起诉,望予准许。

此致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申请人:古xx。

1、首页上方注明文书名称。

2、申请人和被申请人基本情况: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公民,应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住址等基本身份事项。申请人和被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写明其全称、地址及其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

3、案由:应写明申请人撤诉申请所指向的原诉讼的案由|、时间。

写明撤诉请求与理由。

制作时应首先阐明申请人是撤诉的原因,当事人撤诉原因有很多,如:双方经协商达成和解,对方当事人主动履行义务,上诉人愿意服从原裁判等。然后提出撤诉的请求。

1、致送人民法院名称。

2、申请人签名,申请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加盖单位公章。

3、申请日期。

民事撤诉申请书写作时,应注意:申请人撤诉的理由应写清楚,因为撤诉申请只有经过人民法院审查后。认为符合法律规定,才发生终结诉讼的法律效力,所以撤诉理由应写清楚,而且合法。此外,如果起诉或上诉时附送证据,需要请求发还的,应在撤诉请求与理由后写明退还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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