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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离婚协议书兜底条款简短(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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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离婚协议书兜底条款简短(实用13篇)
2023-11-20 23:24:14    小编:ZTFB

学习和工作生活中的表现是我们进步和成长的重要标志。可以使用具体例子和实际经验来支撑总结的结论和观点。我们可以通过学习他人的总结稿件,提升自己的写作水平。

离婚协议书兜底条款简短篇一

乙方:,女,×年×月×日出生,现住。身份证号码:。

甲、乙双方于×年×月×日在民政局(婚姻登记所)登记结婚,现因,双方感情却已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且没有和好可能,故双方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经双方充分协商后,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问题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位于房产(建筑面积:平方米)是甲方婚前购买,离婚后归甲方所有,房产内全部家电、家私也归甲方所有。乙方自离婚登记之日起一周内搬出。

二、甲、乙双方的婚生子女归甲方抚养,乙方每月给生活、教育费××元,直至有独立生活能力为止。

三、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银行存款,×公司股票(价值),离婚后全部归乙方所有。

四、甲、乙双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有×元人民币的欠款,离婚后该债务全部由乙方负责清偿。

五、本《离婚协议书》一式叁份,甲、乙双方,婚姻登记机关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婚姻登记机关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六、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七、儿子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___元,在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八、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李×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男方签字:

女方签字:

离婚协议书兜底条款简短篇二

协议人双方于___年___月___日登记结婚,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生育一子,取名___。现协议双方________感情已完全破裂,经双方协商一致,就自愿离婚、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_______与_______自愿离婚。

二、儿子_______由_______抚养,由毕每月给付抚养费_______元,在每月_______号前付清;直至付到_______周岁止,_______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三、________有座落在路号的`楼房一套,价值人民币_______万元,现协商归_______所有,由_______一次性给付_______现金_______万元。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_______万元,归_______所有,_______向_______支付_______万元。

四、________无共同债权及债务。

五、_______可在(时间)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时间)送回_______居住地;如临时探望,可提前天与_______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离婚协议书的样本一式_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_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_______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______________协议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离婚协议书兜底条款简短篇三

男方:____,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汉族,_______年___月___日生,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_年___月___日在_________________登记结婚,因感情破裂致使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无法一同生活,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均自愿离婚;。

二、双方无子女(有由谁抚养),固定房屋(房屋位置)市区县一处属于女方所有(贷款由女方独自还清),别克牌汽车属男方所有,不涉及任何财产纠纷。

三、离婚后,双方生活互不相干,不得干涉对方今后的生活。

本协议一式两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签字后立即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女方(签名):______________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

离婚协议书兜底条款简短篇四

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的探讨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杨晓林上海沪家律师事务所贾明军协议离婚制度是我国离婚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195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诉前离婚协议的性质及效力的探讨。

1950年我国颁布了第一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以下简称《婚姻法》),经过50多年的实践,该制度由于具有充分尊重当事人意愿、保护当事人隐私、程序简便等特点,为婚姻当事人所乐于接受。随着我国婚姻家庭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当事人采取协议方式,通过非诉讼程序解决离婚问题,已经被越来越多的当事人所接受。离婚协议是协议离婚在法律上的体现,或者说是理解登记离婚制度的前提和基础。而在现实生活中,存在大量的诉前离婚协议,也就是男女双方当事人在协商离婚的过程中,达成书面离婚协议并在其中已对子女抚养、财产分割全部或部分作出相应的约定,但由于种种原因,一方或双方反悔没能在民政部门婚姻登记处办理正式离婚登记手续,双方诉诸于人民法院寻求终局判决。对于该类协议其性质及效力有不同的理解,导致法律适用上产生较大争议,法院在司法审判实践中存在同案不同判的现象,离婚案件对于每一个当事人来说,都是其一生的大事,甚至关系到其赖以生存的根本,作为法律工作者应正视这个问题。

诉前离婚当事人所达成的离婚协议,其实质为单一的涉及身份关系的的协议,仅为离婚意向,国家应从确保离婚时双方真实意愿、减少冲动离婚、保护子女利益等角度出发,对夫妻双方协议离婚进行必要的限制,在没有经过婚姻登记机关正式登记备案前提下,应允许双方具有反悔的权利,人民法院审理该类案件,除非双方当事人追认,该协议未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无论是离婚本身,还是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同时,我国仍应进一步完善离婚登记相关制度,以切实保障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同时作为经验交流,降低律师办理相关案件的的诉讼风险,最大限度保障当事人的利益。

一、诉前离婚协议的同案不同判,司法实践中处理较为灵活。

【案例3-4.10】。

2、陶某同意将9月购买的房产及房屋贷款全部给付王某,并协助办理该房的产权及偿还贷款等事项。

4、王某放弃北京某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的一切利益,其名下20%的股份由陶某负责在儿子陶某某18周岁后转到儿子名下,王某注册的该公司某商标所有权转给陶某某,使用权归陶某。

5、北京市某科技有限责任公司、北京市某机械制造有责任公司继续由陶某持有并经营管理。

6、儿子陶某某的归属征求其本人的意愿。儿子参加工作前的学费、培训费及家教辅导费由陶某承担。生活费由王某负担。

7、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同日,双方到北京某区的公证处,就209月购买的房屋达成如下协议:

1、协议人双方为上述房屋的产权共有人。

2、王某占有上述房屋99%的产权份额,并持有该房屋的《房屋产权证》,陶某有上述房屋1%的产权份额,并持有该房屋的《房屋共有权证》。

3、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签字并经公证处公证后生效。

庭审中,陶某主张离婚协议书签订在先,为履行协议又签订了经公证的协议书,故应执行离婚协议书中关于房产的内容。陶某同意子女由王某抚养。王某认为公证书签订在先,离婚协议书签订在后,离婚协议书没有生效。法院判决主要内容:对于双方因离婚就财产分割所达成的协议书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内容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应属有效,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被告认为该协议应以离婚为前提,因未离婚故未生效之意见,无法律依据,不予采纳。判决双方离婚,双方按照协议书的约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王某不服,认为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条款的生效,应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前提条件,因此该离婚协议书无效。王某以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程序违法,适用法律错误等为由,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并依法改判。

二审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财产协议既可形成于婚姻关系成立之前,亦可形成于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对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的归属认定、处理、分配,夫妻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既然是从其约定,也就意味着法院在处理夫妻之间的财产争议时,须尊重双方签署的合法的财产协议。由此可知,夫妻之间合法的财产协议的效力并不以“双方到民政部门协议离婚为前提”。该协议确系双方当事人亲笔签署,其内容并不违反法律,部分条款已经实际履行,该协议体现了双方的真实意愿,上诉人亲笔签署该协议且依据该协议财产分割条款接受财产后,又对财产分割的条款的效力提出质疑,法院不予支持!二审法院,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案例3-4.11】。

案例2:[2]林某(原告男方)和白某(被告女方)于3月上旬通过网络认识,于6月9日登记结婚,婚后无子女。双方婚后初期感情较好。白某在起诉书中称其于209月8日早上发现林某婚前乃至婚后仍与其他女性有性行为感情受到沉重打击,当即双方签署了离婚协议书,其内容如下:“由于林某在新婚期间便和他人(有夫之妇)有婚外恋行为,严重的伤害了白某的感情和精神,因此林某愿意承担一切责任,而且愿意为此付出50万元的人民币的精神和其他方面的补偿,并同意离婚,现双方协议离婚。”白某诉请法院判决林某兑现离婚协议,给付补偿款人民币50万元。林某同意离婚,但否认曾在有上述内容的协议内容的.文件上签字,亦否认曾在空白纸张上签字,但其不能否认该协议上的签字不是其本人所签。并解释称,白某于年9月8日一早到其单位哭闹,在无奈之下,按其要求分别书写了数额为20万元、50万元不等的借条,白某又要求离婚,林某无奈与其到了婚姻登记机关,后感觉白某不是在开玩笑,遂拒绝签字。林某对离婚协议书的真实性不予认可。法院同时查明9月7日协议签订的前一天,白某未告知林某即将其存于多个银行的婚前存款二十多万元全部提走,事后予以否认;林某发觉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并提取银行监控录像及有签名的取款凭证。白某最后在庭审中承认取款事实,但称是经过林某同意,并已经全部用于家庭消费及偿还债务。法院判决的主要内容:虽然林某对于该离婚协议书的产生持有异议,但该协议确由双方亲笔签署,且林某未就其异议的成立提供证据支持,故在此前提下,应该认定该协议的内容确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的体现,协议已然成立;但夫妻财产分割是离婚的后果之一,以其为内容的协议有隐含的生效条件,即在婚姻关系解除时方可生效;合同既已成立,非经法定事由不得擅自变更、撤销,现林某具有不当的行为的事实已被法院认定,其所提出的异议亦不成立,但考虑到婚姻关系较一般合同关系的特殊性,及林某的实际负担能力,本院将酌情对其补偿数额予以重新确认,判决林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给付白某补偿款人民币十万元。双方均提出上诉。二审时,法官主持调解,林某个人称感觉法官有认可该协议全部效力的倾向,无奈接受调解方案,增加给付女方五万元。

【案例3-4.12】。

【案例3-4.13】。

一审法院认为,夫妻离婚诉讼前自行达成的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离婚协议,尚不足以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只有夫妻在向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时达成的涉及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相关协议,因为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确认,才可认为其关于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的意思表示已固定,双方所达成的相关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对夫妻双方可以产生法律约束力。

离婚协议书兜底条款简短篇五

案情回放:

某私企老板张某参加某小学危房改建工程张某当场承诺捐款10万元小学校长代表学校接受了捐赠。张某承诺回去后就会将捐款汇给学校。但经过数月之后学校未等到张某的捐款再打电话时张某声称:“你们就当我是开玩笑吧。”学校遂将张某告上法院。

律师解析:

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赠与合同是无偿合同,即受赠人无须支付任何对价。赠与合同是单务合同,只有赠与人一方承担义务。赠与合同是诺成合同,赠与合同自当事人达成协议之时生效,不以交付标的物为要件。赠与合同是不要式合同,不以特定形式为必要。

赠与人具有任意撤销权,但须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进行。交付后,不能再撤销。但为了保护公共利益和受赠人的信赖利益,法律规定了两种不允许赠与人撤销的赠与合同,即赠与合同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的。

因此,张某作为赠与人不可任意撤销赠与,必须按约履行。但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在赠与人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情况下,赠与人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离婚协议书兜底条款简短篇六

赠与人撤消赠与的原因是,根据合同法第186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消赠与,现财产权利未转移,赠与人可以撤消赠与,因而不予配合过户是理所当然的.

但是,我认为这种赠与不能撤消,理由有以下几点:。

1、关于身份关系的协议,不适用《合同法》。

2、离婚登记机关确认过的夫妻离婚协议,具有确定的效力。

3、即便认定是赠与,也是具有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具有不可撤消的性质。

离婚协议书兜底条款简短篇七

根据《婚姻登记条例》第11条第1款第3项,“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是办理离婚登记的必备材料,因此,我国法上不承认口头离婚协议。对此,应与《合同法》第10条第1款规定的`民商事合同可以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相区别,此其一。其二,就书面形式而言,《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但对于离婚协议而言,书面形式应仅指离婚协议书,不应包括信件,更不应包括数据电文,特别是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这是因为离婚协议是登记离婚的必备法律文件,婚姻登记机关需要对此进行审查(《婚姻登记条例》第13条),而审查则须以离婚协议有形且符合形式和内容的要求为条件,而离婚协议书则完全符合这些要求,自然成为我国法上的选择。

从离婚协议的内容上看,包括三项主要内容,即自愿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其中自愿离婚即双方自愿解除婚姻关系;子女抚养涉及当事人一方行使抚养权,另一方支付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还包括未抚养子女一方探视权行使及保障等内容;财产及债务处理则主要包括夫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如何分割,共同债务如何清偿等。

根据上述三项主要内容上看,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的性质,其中关于自愿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及债务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这两种关系在法律性质上均属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离婚协议书兜底条款简短篇八

一、当事人自愿离婚,必须双方亲自到一方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离婚登记。当事人从取得离婚证起,解除夫妻关系。

二、当事人申请离婚登记时,应当向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供下列证件和证明:

1、双方户口证明;。

2、双方居民身份证;。

3、所在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出具的介绍信;。

4、结婚证或者夫妻关系证明书;。

5、当事人一寸免冠近照各二张;。

6、离婚协议书。协议书应当写明双方当事人的离婚意思,表示子女抚养教育、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及债务等作出妥善安排的,协议内容应有利于保护妇女和未成年子女的合法权益。

三、婚姻登记机关对当事人离婚申请进行审查,对符合离婚条件的在一个月内发给离婚证,并注销结婚证,当事人取得离婚证,即解除夫妻关系。

四、离婚的当事人一方不按照离婚协议履行应尽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五、收费标准:工本费20元。

离婚协议书兜底条款简短篇九

协议人(男方):,身份证号:

协议人(女方):,身份证号:

协议人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协议人双方一致同意解除婚姻关系。

二、子女抚养问题。

1、双方婚生子,年月日出生,现年周岁,由女方抚养。

2、抚养费的承担:。

(1)、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人民币元(元),直至孩子独立生活时为止;元)抚养费足额存入女方在银行开立的专项帐户(帐号:)。

(2)、协议人双方尽可能给孩子创造良好的教育医疗环境,如果将来涉及择校、课外兴趣、特长班、家教、留学等教育及大病医疗重大事项的花费、支出,应由双方共同商定,男方按50%的比例承担。

3、探望权的保障与行使:

男方享有法定探望权,女方应予配合,没有正当理由不得阻挠。在孩子能够独立表达意志时,应充分尊重其本人的意愿,不得强迫。

(1)探望权行使应月次,原则上应安排在周末时间;每次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可在男方住所,也可单独带孩子去公园、博物馆、游乐园等儿童游乐场所或公共场所,孩子在男方处过夜应事先征得女方同意。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

1、坐落在市区房屋一套,房产证号:号,产权人登记在女方名下,由双方按房款支付比例按份共同。女方占该房屋%份额,男方占该房屋%份额。

2、上述房产中室内的家具家电归女方所有,男女方的个人衣物及个人用品归各自所有。

3、各自名下的股票及存款均归各自归有。

4、协议人双方在本协议之外无其他共同的债权债务,一方名下的债务由其个人承担。

四、离婚手续办理方式:

双方协商后,在女方户口所在地的民政局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

五、本协议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所有条款真实有效,有未尽事宜,可另行签署补充。协议、条款,具有与本协议同等效力。

六、离婚后,双方应友好坦诚相见,不得作出有损对方情感、声誉的言行。

七、该协议双方一经签署,立即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双方各执一份,民政局存档一份。

协议人(男方):协议人(女方):

年月日年月日。

男方: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女方:____(写明姓名、性别、年龄、民族、籍贯、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和职务、住址、联系电话)双方经过充分考虑、协商,现就离婚问题达成协议如下(简述双方...)。

离婚协议书兜底条款简短篇十

男方:_____________,男,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女方:_____________,女,汉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址: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__。

男方与女方于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在__________登记结婚,因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离婚。

二、男女双方再婚期间无共同子女、无共同存款、无共同债务。

三、男方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___________元。

男方签名:__________。

女方签名: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离婚协议书兜底条款简短篇十一

诉前离婚协议是夫妻双方为解除婚姻关系协商一致形成的结果,属于契约的一种。契约的基本特征为:契约的主体必须是两人以上;契约必须是主体意思表示完全一致,未形成合意,则不生契约;契约必须是主体法律地位平等,意思表示真实自由。因此,诉前离婚协议符合契约的基本特征,即主体地位平等,内容是双方协商一致的结果。

否定诉前离婚协议是一种契约的观点者认为,离婚协议的内容大多具有强制性,而契约的内容系双方自由协商;离婚协议不可让与、不可继承,而契约是可以让与、继承的;离婚协议的内容不能强制履行,而契约可以强制履行。

笔者认为,第一,契约的内容具有任意性,但是诉前离婚协议的契约性质并不与此相冲突。当事人双方在婚姻关系中已有越来越多的任意性约定,如夫妻约定财产制。反言之,在其他的契约类型中法律也可能对其有许多的限制,如物权契约就必须符合物权法定的原则。在法制社会中任何民事法律关系的生成都是当事人意志与法律调整相结合的产物,这些法律对合同的内容作出规范从根本上是为了弥补合同自由的不足,更好地发挥契约自由的法律真义。第二,契约的可让与、可继承性并非对所有的契约都适用,任何法律规定和理论都明确指出具有人身属性的契约是不能适用让与和继承的,诉前离婚协议恰恰就是具有人身属性的'契约。第三,不能强制履行是基于婚姻的人身性及伦理性,而不能否定诉前离婚协议的契约属性。普通的民事合同中关于人身性内容也是不能强制执行。

在我国立法及司法实践中,经民政部门登记的离婚协议已经被承认为一种契约。但契约理论从来不把登记作为契约的构成要件,离婚协议是否是契约与是否经过登记没有必然的关系。一份协议不能因为经过登记就是契约,不经登记就不是契约。

因此,诉前离婚协议是一种民事契约,规范夫妻双方就离婚问题约定的权利义务,这种民事契约又具有一定的伦理性,不同于普通的民事契约,不能通过诉讼强制履行。

离婚协议书兜底条款简短篇十二

按照上述情况,在四海公司与受灾县政府之间形成了赠与合同关系。依照我国法律的规定,除法定的赠与合同外,赠与人在赠与财产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但是法律明确规定,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撤销。灾区政府有权要求四海公司履行合同,支付赠与财产。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八条:“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的财产的.,受赠人可以要求交付。”

我们认为本案中所涉及的赠与合同经过公证程序,故当事人不得任意撤销。原告要行使撤销权需以符合法定事由的情形出现为条件,只要具备了法定事由,赠与人即享有撤销权。被告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符合《合同法》第192条第1款第3项的规定,属于行使撤销权的法定事由。原告要求解除公证赠与合同的请求,符合法律之规定,应当予以支持。

离婚协议书兜底条款简短篇十三

【案情介绍】李大军和程晓红于在一个婚恋网站上认识,程晓红在网上说自己从来没有结过婚。两个人经过接触很快决定结婚。结婚的时候,程晓红告诉李大军自己不是从来没有结过婚,而是离异【案情介绍】。

李大军和程晓红于20在一个婚恋网站上认识,程晓红在网上说自己从来没有结过婚。两个人经过接触很快决定结婚。结婚的时候,程晓红告诉李大军自己不是从来没有结过婚,而是离异。李大军当时心里虽然有点不舒服,但是还是接受了这一事实。婚后,程晓红在恋爱期间有所保留的性格缺陷暴露了出来,脾气暴躁,两个人经常为了琐事争吵,甚至大打出手。李大军还得知,在和自己交往期间程晓红还曾经与他人同居。李大军对程晓红彻底失望,与程晓红协商离婚。程晓红刚开始同意离婚,两个人签订了离婚协议。李大军为了能和程晓红离婚,同意给程晓红一定的经济补偿。签订协议之后,李大军按照协议的约定,履行了协议约定的对程晓红经济补偿的约定,支付给了程晓红一定的金钱,并且对于一些需要过户的财产进行了过户。但是,程晓红各种理由拒绝按照离婚协议的约定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的手续。李大军一气之下,向法院提起了离婚诉讼。

【审理结果】。

案件起诉到了法院之后,程晓红刚开始不同意离婚。但是,李大军主张如果不协议离婚的话,由于离婚协议没有生效,两个人还是夫妻关系。程晓红名下的财产,包括李大军给程晓红的经济方面的补偿,依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要求依法分割。程晓红经过考虑,并且咨询了律师之后,同意和李大军一起到民政机关办理离婚手续。最后,两个人到民政机关办理了离婚手续,李大军向法院撤回了起诉。

【案例评析】。

签订协议是两个以上当事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双方或多方民事行为。离婚案件双方当事人在起诉前签订离婚协议书,但由于事后一方认为并非真实意思表示或者反悔等各种原因,双方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并领取离婚证。这种情形在司法实践中经常遇到。离婚协议书的效力如何认定,这成为影响最终判决的一项重要因素。

讨论离婚协议书的效力问题,首先应明确当事人签订离婚协议书是否属于民事行为。夫妻关系要得到解除,需要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或者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领取离婚证。这完全体现国家公权力对离婚问题的干预,离婚问题可否由当事人以民事行为的方式予以解决?笔者认为,在双方当事人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时,法院依据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这一标准来裁判是否准许离婚。这体现离婚案件受公权力调整的`特性。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时,法律是允许双方当事人协商解除婚姻关系,即通俗所讲的“协议离婚”。公权力对是否离婚并不干预。《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可见,离婚问题是允许当事人自行解决,或者说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意见时,他们可以以民事行为的方式处理自己的离婚问题。办理了离婚登记或者得到法院的离婚判决(调解),夫妻关系才能最终得以解除。这只能说明国家公权力对离婚问题的最终确认。但不能否认婚姻关系的民事特性,双方当事人有协商解除夫妻关系的“私权利”。签订离婚协议书旨在终止这种婚姻权利义务关系,具备了民事行为的全部构成要素,所以说签订离婚协议书应属于民事行为的范畴。

离婚协议书既然没有效力,自然不能约束双方当事人,法院亦不能直接依据离婚协议书的内容判决准予双方当事人离婚。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是法院在调解未果的情况下,判决是否准许离婚的唯一标准。但当事人签署离婚协议书,终究没有违背法律规定和社会公德,而是对婚姻的一种态度,在意思表示真实的情况下,依其证明力作为一种辅助证据,与其他证据相结合,共同证明双方当事人的感情程度未尝不可。法院如果不承认离婚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力,对离婚协议书的内容也就不会直接采纳,而是作为当事人夫妻感情是否确已破裂的辅助证据。

按照我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夫妻之间对财产的共有是一种基于身份上的关系所产生的共有,虽然原告将款项和财务交给了被告,但是由于原、被告双方当时没有依约解除婚姻关系,而且目前婚姻关系依然存在,所以双方的身份关系决定了现在被告名下的款项和财务应当视为双方的共同财产,应依法分割。

【温馨提示】。

在实际的生活中,离婚常常是一个很漫长的过程。经常是一方先下了离婚的决心,然后和另一方谈判。也许在某一个时间,两个人达成了默契。这时,双方或者一方总是想着先签下一个离婚协议书,防止对方翻悔。有许多人认为,只要对方签下了离婚协议书,就必须履行;有些人虽然签下了离婚协议书,但是可能是自己一时的冲动,过后,就以还没有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为由,认为离婚协议书是没有效力的,则拒绝履行。我们一方面要认识到,在法律上一般自己签字认可的行为被认为是自己真实意思的体现,虽然不能直接产生离婚的法律效果,但是能够和其他的证据结合在一起认定夫妻感情却已破裂;另一方面,我们也要认识到,离婚是一个由公权力来确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有自己特定的形式要求,离婚协议的签署不能当然生效,所以,履行是应当注意时间,最好经过民政机关认定发给了离婚证之后在履行,防止对方的翻悔。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十七条民事法律行为从成立时起具有法律约束力。行为人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取得对方同意,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第五十六条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取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者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婚姻登记机关查明双方确实是自愿并对子女和财产问题已有适当处理时,发给离婚证。

《婚姻登记条例》第十一条办理离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

(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

(二)本人的结婚证;。

(三)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办理离婚登记的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华侨、外国人除应当出具前款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证件、证明材料外,香港居民、澳门居民、台湾居民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通行证、身份证,华侨、外国人还应当出具本人的有效护照或者其他有效国际旅行证件。

离婚协议书应当载明双方当事人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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