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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协议书怎么写(汇总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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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协议书怎么写(汇总16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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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损害协议书怎么写篇一

甲方:______,男,汉族,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村民,身份证号:________。

乙方:______,女,汉族,_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________村村民,身份证号:________。

甲方和乙方是邻居。____年____月____日,乙方到甲方申板孩家串门,甲方喂养的狗将乙方咬伤,事后甲方将乙方送往县人民医院救治,经医院治疗后,乙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康复出院。住院期间甲方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包括狂犬疫苗免疫程序以及免疫球蛋白注射,乙方没有承担任何医疗费。因甲、乙双方是邻居,甲方因自家的狗将乙方咬伤,且事后甲方积极主动将乙方送往医院救治,并且支付了全部医疗费用。现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情况下就乙方李晚娥受伤赔偿一事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次事故造成乙方受伤的医疗费用全部由甲方承担甲方已经全部支付。

二、甲方除已经支付的医疗费用外,另外再支付乙方壹万肆仟元整14000.00元人民币作为对乙方的全部赔偿。

甲方支付乙方的壹万肆仟元赔偿金包括但不限于以下赔偿项目:误工费、护理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后续治疗费等。

三、甲、乙双方就本次事故达成赔偿协议并签字,甲方支付乙方壹万肆仟元赔偿后,本次意外伤害事故处理就此终结,双方以后不得因此事再起任何纠纷。乙方保证以后不得因此事再追究甲方申板孩任何责任,并放弃对甲方诉讼的权利。

四、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见证人签字:___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人身损害赔偿协议书范本推荐

甲方:性别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

乙方:性别身份证号:户口所在地:联系电话:

事实概述: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日内,乙方同意再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民币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年月日年月日

医疗损害协议书怎么写篇二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母。

上诉人(原审被告):陈爸,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傅某,

上诉人因身体权一案不服山东省长岛县人民法院作出的(xxx)长民初字第26号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撤销原判决第1项,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所有诉讼请求。

2、依法判令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有关诉讼费用。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认定事实错误。

1、一审法院认定“葛某因被告陈*、陈**二人在育苗场干活影响其休息,于原告傅某一起到被告的育苗场地与被告陈*、陈**发生口角,进而四人发生厮打”是错误的,事实是葛某喝醉酒后去对陈*、陈**兄弟二人进行谩骂,而被上诉人是葛某后来叫去的帮凶,并不是四人发生厮打,而是被上诉人和葛某对陈*、陈**兄弟二人进行殴打,二人只是用身体抵挡,防止自己被打伤,并没有主动去打原告和葛某。这一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

2、一审法院认定“陈爸、李母、陈女闻讯赶到现场与原告和葛某发生争吵并再次发生厮打”是错误的,事实是陈爸、李母、陈女到现场后又是被原告和葛某殴打,都没有还手。这一事实有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可以证实。

3、一审法院认定“其中葛某持一根木棒,陈女持一根铁管”表述不清,容易混淆是非,葛某用持有的一根木棒对陈爸、李母进行了殴打,是作案工具,而陈女手持的一根铁管是为了来育苗场维修,【从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中可以得出,李母接到儿子电话时,急忙叫上陈爸和陈女去育苗场,因为上午说过育苗场要维修,所以带上铁管(可以要求要求公安机关出示该铁管,从常识来判断不可能是把它作为打人工具的)】而不是作案工具。也没有证据证明陈xx用铁管打人了,相反的公安机关的询问笔录却证明了没有用铁管打人。

二、一审法院认为被告的行为不是正当防卫是错误的。

葛某和被上诉人对五位上诉人进行无辜殴打,五位上诉人都没有主动出击进行防卫,而是被动用身体抵挡葛某和被上诉人的不法侵害。在葛某和被上诉人停止殴打后,没有再与其二人有身体接触。五上诉人的行为完全是对葛某和被上诉人的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正当防卫并且没有超过必要限度,应当适用正当防卫条款。

三、一审法院认为被上诉人所诉伤情无证据证明系自伤、他伤或伪诈伤是错误的。

被上诉人的病历记载其半月板是盘状半月板,而该半月板是病理状态在我国发生率是5.14%,研究表明盘状半月板对膝关节生物力学的影响主要表现为两方面。一方面是盘状半半月板月板的非生理性反向运动给膝关节带来的非生理性水平剪力。这种剪力除易造成盘状半月板自身的水平破裂外,还易导致胫骨平台及股骨髁软骨面的损坏。在上诉人的6月15日上午9:30医院的体格检查记载是“神志清,左眼眶内侧有一长约3cm纵行伤口,已封合。右肘部散在皮擦伤,略肿胀,压痛,右肘活动可,左膝散在皮擦伤,略肿胀,压痛,左膝活动可。”此处没有存在肋骨处疼痛、外伤之类情况,众所周知,如果骨折,那么那种疼痛是难以忍受的,说明在此时还没有肋骨骨折情况,那么可以证明原告即使存在肋骨骨折也不是发生在6月14日。而左膝的记载是:“散在皮擦伤,略肿胀,压痛,左膝活动可”“散在皮擦伤”、“略肿痛”说明没有较大外力置于膝盖处。在没有较大外力的情况下半月板损伤、交叉韧带损伤是不可能的。

四、一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长岛县公安局不予立案通知书已明确表明被告没有故意伤害行为,在现有证据下不能适用《山东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第64条。即使适用64条,也不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6条,因上诉人是正当防卫行为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30条不应承担责任。

五、为了还原事实真相,请求贵院依职权启动对被上诉人的测谎程序。

六、请求贵院依职权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追究被上诉人的诈骗行为。

一审法院的错误判决将会引起百姓对司法的不信任感,会使不法分子纷纷效仿被上诉人的诈骗行为,法院将会成为不法分子非法收入的工具。

综上,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为了减少讼累请求贵院依法改判,不要发回重申。

此致

山东省烟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

xxx年12月23日。

医疗损害协议书怎么写篇三

上诉人(原审原告):王某某,男,汉族,29岁,住xx省xx市鼓楼区xx路xx花园xx区502室。

电话:0591。

委托代理人:x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电话:xxx。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省xx县三江并流梅里雪山景区管理局。

住所地:xx县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扎西某某,男,1968年生,藏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第二村民小组。

上诉人因与二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迪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简称原审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省xx*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迪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2、改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194670.25元、误工费40820元、护理费30000元、交通费25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91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40元,后期康复护理必需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52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936206.25元。

3、判决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上诉人王某某误工费中月固定收入的问题。

上诉人月固定收入应为4082元(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4可以证明),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416元(被上诉人景区管理局一审提供的证据11),理由如下:

1、xx东南电视台只是福建电视台的一个频道,根据xx电视台的规定,需要对外出具员工收入状况时(比如员工按揭贷款时需要向银行提供收入情况)必须由福建电视台人事保卫部统一出具,因此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1是无效证据,月固定收入应采用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4。

2、被上诉人的证据由xx东南电视台20xx年5月18日出具,上诉人的证据是由福建电视台20xx年6月14日出具,从时间上来讲,上诉人的证据效力也大于被上诉人的证据。

3、众所周知,记者的实际月固定收入除基本工资外,还有大量的采编稿费、奖金等收入。

因此,由福建电视台20xx年6月14日出具的收入证明能反映上诉人的真实收入。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上诉人已取得一份新证据,该证据(随本上诉状一并寄往贵院)由福建东南电视台出具,证明上诉人王某某月平均收入为4082元。

二、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并作出其对809546.25元的损失承担150000元的判决是错误的。

首先,雨崩瀑布是中共xx县委、xx县旅游局对外公开宣传和作为精品旅游景点对外推介的(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五、六、七可以证明),上诉人是在景区内去雨崩瀑布的路上受伤的。

其次,上诉人是在梅里雪山景区售票处买过门票(买门票同时还购买了旅游人身保险)并经旁边检票设卡处检票后放行进入梅里雪山景区的,而雨崩瀑布是该景区中的一个景点。

(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17、19、20、21可以证明)。

第三,原审判决14页17行也认为,“原告王某某购买门票的行为,是对被告景区管理局向社会公众要约的一种承诺”,那么景区管理局的要约内容是什么呢?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五、六可以证明,雨崩瀑布是中共德钦县委、德钦县旅游局对外公开宣传介绍的一个精品旅游景点,而上诉人正是接受了这样的要约,在梅里雪山景区售票处买过票后进入景区的。

而景区管理局并没有在上诉人买票时告知其只能游览明永冰川,也没有在景区内公开张贴告示告知游客只能游览明永冰川,所以上诉人去游览景区内的雨崩瀑布是对景区管理局要约的承诺,自身没有任何过错。

而且梅里雪山景区售票处的工作人员也无法区别游客经过售票处后是去哪个景点,因此,无论游客去明永冰川、雨崩瀑布还是西当温泉,一律要购买门票后才能进入景区,这也说明门票包含了明永冰川、雨崩瀑布和西当温泉等景区管理局对外公开宣传的景点。

因此,上诉人对本案的人身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都应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三、在此次人身损害事件中,景区管理局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所有责任,赔偿上诉人所有损失。

而原审法院判决景区管理局赔偿190000元,扎西尼玛赔偿469546.25元,实际上是本末倒置,无助于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从该规定看,景区管理局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过错的:

2、景区管理局对景区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负有管理的义务。

而正是由于景区管理局对景区内的马夫没有严格管理,要求被上诉人马夫扎西尼玛在为上诉人提供服务时应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因此,景区管理局没有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应负所有赔偿责任。

而原审法院将本应由景区管理局赔偿的部分判决扎西尼玛赔偿,其作为一个普通的藏民,在年收入不足千元的现实情况下,令其赔偿469546.25元,无异于缘木求鱼,上诉人根本不可能得到这部分赔偿。

这样的判决对于上诉人来讲,又有什么意义呢?

四、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要求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

上诉人在没有受伤以前,是东南电视台记者,年龄还不到30岁,每月收入4000多元,充满了对美好人生的憧憬。

而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他将不得不面临后半生在轮椅上的生活。

事实证明,上诉人精神遭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即使赔偿1000万,也无法让上诉人再过上一个健康人的.正常生活。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上诉人应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五、二被上诉人应承担一、二审案件全部诉讼费用。

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应全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的客观事实,导致对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敬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后,依法秉公处理,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起诉状(人身伤害)【2】。

原告:林xx,男,彝族,07月26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南涧县人,住南涧县南涧镇xx路xxx号,系昆明市xx职业高级中学在校学生,公民身份证号5329261978xxxxxx。

被告:李xx,女,汉族,07月19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委会长xx村19号,身份证号530125xxxxx,因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

法定代理人:李xx,男,汉族,1974年06月22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委会xx村19号,身份证号5301251996xxxxx,系李xx之父。

被告:高xx,男,汉族,1908月20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委会xx村54号,身份证号53012519xxxxxxxx,因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五年,现在云南省xx监狱收监执行。

被告:张xx,男,汉族,年04月28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xx号附2号,身份证号5301251997xxxxxxx,因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

被告:刘xx,男,汉族,1997年07月13日生,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人,户籍地为云南省昆明市宜良县xx乡xx村121号,身份证号5301251997xxxxx,因故意伤害罪被大理市人民法院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四被告连带赔偿原告医疗费2082.46元,护理费6031.65,营养费79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800.00元,交通费5000.00元,鉴定费2400.00元,残疾赔偿金139416.00元,精神抚慰金0元,合计194630.11元。

2、判令四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07月18日17时40分左右,被告李xx邀约被告高xx、张xx、刘xx等人在大理市xx中学门口进行聚众斗殴,原告受他人邀约,打算到门口观望,刚刚到达现场,就被高xx用刀捅伤右侧腰腹部,致使原告肝破裂,右肾切除。

20xx月xx日,经云南省大理市人民法院大少刑初字第xxx号《刑事判决书》判决,被告李xx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高xx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被告张xx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被告刘xx因故意伤害罪被判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经云南xx司法鉴定中心鉴定,原告的伤情为重伤,伤残等级为八级,后期医疗费用评估为8000.00元,休息期评定为150天,营养期评定为90天,护理期评定为60天。

产生了鉴定费2400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规定: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

四被告的行为导致原告严重受伤,按照《最高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四被告伤害原告身体,应对原告因此次受伤产生的医疗费、护理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鉴定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共计194630.11元承担赔偿责任。

以上事实,有公诉机关的相关笔录、刑事起诉书、医疗机构的病历总结、病情介绍证明书、司法鉴定意见书、交通费发票等证据证实。

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原告为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提起民事诉讼,现具此状,请贵院予以支持!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林xx。

二oxx年一月十五日。

附:1、本诉状副本四份;2、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3、相关证据副本一份;4、《调取证据申请书》一份。

医疗损害协议书怎么写篇四

甲乙双方就年_____月_____日乙方_______________给甲方造成人身伤害事宜,在平等自愿、互谅互让的基础上,达成以下协议:

一、乙方赔偿甲方误工费、营养费、护理费、交通费及精神损害赔偿金共计________人民币整,其中________元签订本协议时支付,其余________元协议签订后一个月内支付。在发生后续治疗甲方及时支付了相关费用的情况下,该________元赔偿可延期一个月给付。

二、乙方承诺,若甲方伤情发生后续治疗,有关费用乙方将继续承担。乙方应按甲方通知垫付费用,双方凭相关票据结算,多退少补。否则,乙方应承担相当于后续治疗费用双倍的违约金。

三、丙方愿意就乙方承担的上述全部赔偿及后续治理费用为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直至清偿为止。

四、在乙方全面、按时、足额履行上述给付义务的情况下,甲方不再追究乙方的刑事责任,双方纠纷就此了结,无其他争议。

五、本协议各方一致同意,履行本协议的相关通知以电话、短信的方式进行,短信发出至其本人在本协议签署栏所留手机号码即视为其即时收到。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七、本协议一式三份,甲乙丙三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签名:________乙方签名: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签名: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损害协议书怎么写篇五

上诉人:尚xx,男,汉族,住址:海城市,联系电话:139412xx05x。

被上诉人:海城市中心医院,法定代表人张同斌,该院院长。医院地址:海城市东关委四组2号,联系电话;3199052。

被上诉人:陈**,男,身份证号21010219581111****,蒙古族,中国医科大学附属**医院外科医师,住址:**省**市**区**街胜春仓**号1-1-3.

上诉请求。

1、撤销**省海城市人民法院海民二初字第00093号民事判决书;。

2、发回重审或者依法判决,依法判令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损害的损失284645.18元。

3、被上诉人承担本案诉讼费、鉴定费。

事实与理由。

一、一审判决认定的部分事实错误、不清。

1、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为上诉人手术与脾破裂无因果关系错误。被上诉人手术操作不当造成上诉人脾破裂、失血性休克进而脾摘除,理由如下:

1.1上诉人入院前、入院时、第一次直肠癌手术前,未有脾破裂、失血性休克的诊断。

1.2上诉人于12月9日接受直肠癌手术治疗,手术中触及到上诉人的脾脏,有第一次手术记录为证。

1.3上诉人术后第3天感觉腹腔胀痛,难以忍受,被上诉人医师给止痛,术后第四天,胀痛加剧,血压测不出,第二次紧急手术,术前诊断为失血性休克,术后诊断为:脾脏破裂、失血性休克,并切除脾脏,有二次手术记录、病程记录、护理记录和医嘱单等为证。

2、一审判决对第二被上诉人陈春生超过执业地点从事医师执业活动的违法行为未予认定,以属于行政违法不属于本案审理范围为由显然是错误的,正因为第二被上诉人存在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才属于医疗过错的表现形式,应该属于本案审理范围。陈春生是否有资格在第一被上诉人海城市中心医院进行手术,是涉及到本案被上诉人是否有过错的关键,一审判决予以回避,显然是在偏袒被上诉人一方。

3、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病历书写混乱,在时间上存在矛盾的定性错误,实际是伪造病历,病历不真实。

4、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承担责任比例30%没有任何依据,被上诉人手术造成上诉人的损害后果,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判令被上诉人承担30%过错责任比例,既没有事实依据,也是显失公平的。

二、一审判决违反法定程序。

1、一审判决没有查清被上诉人医师王富贵、邹忠平是否具有医师执业资格,庭审中被上诉人提交的是执业证书复印件,不是原件,事后一审法院没有安排上诉人对原件进行质证,一审法院根据自己审核的结果认定其具有医师执业证书属于程序违法。《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四十七条证据应当在法庭上出示由当事人质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本案王富贵、邹忠平执业医师证书原件没有经过当事人双方质证,依据上述规定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信。

2、证人马xx的证言不予采信,同样违反法定程序,《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规定》第六十九条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二)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出具的证言;本案证人马鸣宇尽管与上诉人是亲属关系,但是,其作证证实的事实有被上诉人当庭认可的陈述(认可在手术的时候邀请证人到手术时查看病情)和病程记录、护理记录、检验报告单中记录和显示的内容相吻合,不是孤证,其证言依法应该予以采信。

(二)鉴定程序严重违法的;。

(三)鉴定结论明显依据不足的;。

对有缺陷的鉴定结论,可以通过补充鉴定、重新质证或者补充质证等方法解决的,不予重新鉴定。

本案鉴定意见书依据的鉴定材料不齐全、不真实,鉴定人出庭承认有些病例资料没有看到,特别是护理记录中记录的上诉人术后出血的内容。另外,鉴定意见书的结论明显依据不足且自相矛盾,认定上诉人不是病理脾,又认定正常脾是因为咳嗽导致破裂。在当庭质证时,鉴定人曾经表示,鉴定时资料不全,可以在补充齐全的基础上补充鉴定。上诉人依法申请了补充鉴定,结果,一审法院没有批准,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三、原审判决依据的**仁和司法鉴定中心辽仁法鉴字(2013)第z083004号法医司法鉴定意见书以及两位鉴定人的当庭证言均不具有法律效力,不能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采信,理由如下:

1、鉴定时依据的鉴定材料不真实,不齐全;。

四、一审判决适用法律不当。

本案属于医疗损害赔偿,不是医疗事故损害赔偿,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中的相应条款作出判决,属于适用法律不当。

五、一审判决认定损害赔偿的数额错误,

1、医疗费45983.48元,输血费4326元,外购白蛋白3500元属于治疗原发疾病发生的费用与实际不符,上诉人因手术造成脾破裂以及医院无菌操作不当造成肺部感染,需要输血治疗和白蛋白等治疗,这些损失,都是被上诉人造成的,根本不是原发疾病,另外,被上诉人对上诉人手术操作不当,其收取的治疗费用理应退回。

2、4500元手术红包,属于医院违反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以及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属于不当收费,理应退回上诉人,一审判决不予认定,明显错误。

3、鉴定费以及专家出庭费用3460元,具体承办案件鉴定事宜的法官在一审判决下达后才向上诉人提交相应的收据以及证明,上诉人在一审中无法提交。

4、误工费按照城镇人均可支配收入计算错误,应该按照上诉人开具的工资证明计算,即使不按照工资证明,也应该按照同行业的平均工资计算。

6、精神损失费20000元不支持没有法律依据,被上诉人过错造成上诉人几乎失去生命,现在已经构成八级伤残,依法应该给予精神损失费,依据鞍山地区经济损害赔偿的司法实践,每一级伤残5000元的递增,八级伤残应该赔偿2万元。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违反法定程序、适用法律不当、损害赔偿额计算错误,依据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恳请上级人民法院依法撤销原判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

此致

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尚xx(手写签名)。

二零一六年一月二十六号。

医疗损害协议书怎么写篇六

甲方:_____(赔偿方)

乙方:_____(受赔偿方)

在_____年_____月位于青松苑小区五号楼402室被502室水淹一事,所造成的财产损害赔偿。现经过甲乙双方充分协商,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现达成如下赔偿协议:

一、甲方由于未尽到安全义务,而将乙方的房屋所造成的损害,进行经济赔偿,由甲方一次性赔付乙方(_____元)大写_____元。

二、本次损害当中由于502室的承租人,未尽到安全义务,也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在赔偿的经济损失中,承担总赔偿额的(_____元)_____元。房主承担(_____元)_____元。房主与承租人共承担_____元正。

三、本次处理属一次性处理,在本协议签订后乙方不得就本次财产损害,再次向甲方要求赔偿。

四、本协议签字履行后便生效,望双方相互遵守并履行本协议。

五、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当事人每人各持一份。

甲方:_____

乙方: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损害协议书怎么写篇七

上诉人:刘xx,男,1955年10月10日生出,汉族,牧民,现住内蒙古xx村。

被上诉人:陈xx,男,1962年2月2日出生,汉族,牧民,住址同上。

上诉人因火灾事故财产损害赔偿一案,不服一审法院(2009)青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一、依法撤销一审法院(2009)青民初字第2121号民事判决,依法改判被上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二、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

一、法院认定事实错误。

(一)判决认为“本案的关键是查明火灾的起火点及火灾发生的原因。原告提交的证据只能证明14日下午原、被告家均发生火灾,而不能证明是被告家焚烧垃圾引发的”。

一审法院的上述判决不仅对事实认定错误,而且歪曲了事实。上诉人也理解了一审法院为何不敢将证据证明的问题一一列明,只表述为原告向法庭提交了xxxx等证据,对该证据证明了什么问题却避而不谈。

上诉人在一审向法庭提交了1三位目击证人的证言证实:14日下午有人喊陈xx家着火了,大概有好几十人就跑去陈xx家救火,当时看到火从陈xx家厂棚前往南着,西北风很大火无法控制,烧到前院刘xx家,把他家房子草垛都烧光了。2村委会证实:火源是从陈xx家引起,造成刘xx家房屋财产全部烧毁。当时恰好赶上县里到牧区检查防火情况,这样救火现场有县政府金县长扶贫办伊主任、镇政府徐书记、郝镇长及镇政府全体成员、镇派出所干警,县消防大队两台消防车经过八个小时将大火仆灭。3公安机关调查笔录证实:陈xx在其家厂棚前烧破烂,后上山。将厂棚前秸秆引燃,烧向了刘xx家,造成了刘xx家房屋以及财产全部烧毁。事发后陈xx当着证人训斥其姑娘没好好看着。4县气象局证明:4月14日我县出现了大范围大风天气,当日最大风速19.7mls、风向北北西;16时最大风速19.3mls,风向:北北西。5律师所作的四份调查笔录证实14日下午陈xx家厂棚前着火,风大,火无法控制了,烧到了前院的刘xx家,将房家俱草垛烧光。6现场照片等证据。

上述证据证明了这样一个案件事实:陈xx在其家(起火点)厂棚前烧垃圾(引起火灾的原因),下午离开家时,未采取措施消除隐患,火由北向南将其家枯杆垛引燃,由于当天西北风大,火借风势又将其前院的上诉人刘xx家烧毁。上述证据间相互印证,形成了一条清晰、完整的证据链。对于这一个客观事实,火灾发生前有证人xxxx证实陈xx在厂棚前烧破烂;火灾发生时有目击证人xxss证实起火点在陈xx家,先到陈xx家救火,后火烧向刘xx家;火灾发生后有证人sdaf证实陈xx从山上回来,见此情景,斥骂其姑娘未好好看着。气象资料显示那天风速为八级,风向北北西风。这些证据充分证实了此次火灾产生的原因、起火点、火的着向以及造成刘xx家财产损失情况,证实了陈xx的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有直接因果关系。没有一份证据证明是同时起火。

但一审法院却故意歪曲事实,笼统认为是两家“均起火”。“均起火”不是“同时起火”,还有个先后顺序。这种模糊笼统的认定就将陈xx的损害赔偿责任一笔勾销。

(二)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没有提交《火灾事故责任认定书》,依据证人证言不能确定起火点、火灾原因和当事人的责任”。

《消防法》第五十一条规定: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意见,及时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由此可见:认定书固然重要,但也只是证据的一种。认定书并不是火灾事故案件的唯一证据。既然是证据的一种就与其它证据具有同一属性。同样需要按照证据规则来审查判断,最终确定能否采信。《消防法》只所以未将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唯一依据,就是因为认定书虽然是专业人员依据技能作出的,但客观情况的复杂性、人认知的局限性、科学发展的阶段性等等都决定了认定书也不可能是完全正确的。一如交通事故案件,有了《交通事故认定书》对于民事赔偿责任的分担更有力,如果《交通事故认定书》错误,法院仍然可以不采信。同理《火灾事故认定书》也不会成为断案的唯一证据。否则交通不便,偏远农村牧区发生火灾,时过境迁的火灾事故又如何处理呢。

本案是民事案件,并不象刑事案件那样需排除一切合理怀疑。

(三)一审法院认定事实错误的法理基础火是否为陈xx烧垃圾引起,固然重要。但火灾原因不明,消防部门未能出据事故认定书只是不能直接确定民事责任的承担者而已。但起火点是明确的:陈xx家,这为所有的证据一致证明,是不容质疑的事实。故应依据房屋院落管理、安全注意义务确定民事责任承担者。陈xx做为房屋和院落的所有人应尽到善良人的管理和安全注意义务。本案的起火点在陈xx家引起,应当首先推定被上诉人陈xx有过错,除非有证据证明陈xx家的火系他人故意或不可抗力导致火灾发生,才可以免除陈xx的民事赔偿责任,但目前其均未能提出这方面的相关证据,故本案的民事责任应由被告陈xx承担。

二、适用法律错误。

按照民事理论,侵权行为要有损害事实客观存在,行为具有违法性、损害行为与损害事实存在因果关系、行为人有过错四个要件。按照诉讼规则证明责任的分配,上诉人承担了证明其构成要件的责任,完成了诉讼请求需要加以证明的举证责任,而且证据能够证明客观事实。就本案而言,被上诉人如果否认其应承担的侵权责任,就应当承担其举证责任,证明火灾不是被上诉人家起火烧到上诉人家,而是上诉人家着火烧到了被上诉人家,或者上诉人家着火不是被上诉人行为所致,是自然原因或意外事件,与被上诉人主观意志和行为无关,与其家中烧东西无关,这些问题要有证据证明,用事实说话。而被上诉人在本案中举不出任何反驳证据,根据《证据规定》第七十二条的规定,被上诉人应承担举证不能的责任,对上诉人的损失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法院在适用法律上显然是颠倒了关系,错误地适用了证据规则,把不利后果承担者强加于上诉人身上。本案当事人请求的仅仅是民事侵权责任,并不是追究其刑事责任,并不需达到刑事责任的证据标准。

2、按照我国民诉理论,证据证明力要因案而异,达到一个证明标准。这个标准不是完美无瑕。民事诉讼中证据是靠当事人收集,不可能达到刑事案件收集证据标准,而要求较高盖然性既可。也正是这种诉讼理念才赋予了法院应结合案件情况,判断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是否明显大于另一方提供证据的证明力,并对证明力较大的证据予以确认;赋予了审判人员依照法定程序,全面客观地审核证据。只所以法院作出错误结论就在于过分依赖消防证据,未能按照上述要求,对全案分析判断,从本案盖然性出发,确定双方举证中证据一方明显大于另一方证据的证明力,进而做出结论。

综上:望上级人民法院能够结合本案证据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附:上诉状判决书副本各五份。

医疗损害协议书怎么写篇八

上诉人(一审被告):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

被上诉人(一审原告):xxx,男,x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无业,住xxxx。

上诉人因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x)朝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请求依法判决撤销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xxx)朝民初字第xxx号民事判决书;。

2、请求查清事实并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3、本案第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本案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被上诉人与第三人xxx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

一审判决未清楚地认定本案复杂的法律关系,仅仅简单认定“原告在为被告拉楼板的过程中受到人身损害,被告作为事发吊车的所有人,同时根据被告与案外人签订的协议书,其应当赔偿由此给原告造成的损失”与本案事实严重不符。

本案真实的法律关系是:

1、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是承揽合同关系而非雇佣关系。

承揽合同关系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给付报酬的合同。雇佣关系是指受雇人向雇用人提供劳务,雇用人支付相应报酬形成权利义务关系。因此,承揽合同关系与雇佣关系是有很大区别的:1)雇佣合同以直接提供劳务为目的,合同的标的是提供劳务,雇员只要提供了劳务就有权获得报酬。承揽合同则是以完成工作成果为目的,提供劳务仅仅是完成工作成果的手段;2)雇佣合同中雇员与雇主具有一定的人身依附性,即雇员在一定程度上要服从雇主的监管和安排,具有隶属性。而承揽合同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中具有独立性,如何完成工作,由承揽人自己决定,不受定作人的监控,承揽人主要是依靠自己的技术力量和能力来完成工作,双方之间不存在支配与服从关系;3)雇佣合同中,雇主一般按星期、按月定时向雇员支付报酬,该报酬相当于劳动力的价格。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因承揽人完成某项工作或做完某件事支付报酬,承揽人如无工作成果时,则不能获得报酬;4)在雇佣关系中,由雇主向雇员提供各种劳动条件,主要有劳动场所、劳动工具和相关的劳动资料等。承揽合同中,承揽人的工作具有独立性。劳动条件、生产工具一般由承揽人本人提供,承揽人只要向定作人支付劳动成果即可。

具体到本案,上诉人对外发布信息是“自备车辆搬运楼板,600元一车”可知:1)被上诉人只需自备车辆将楼板运到指定地点就可以依约获得报酬,没有很强的劳动时间限制,至于被上诉人能交付多少劳动成果也没有硬性规定;2)双方不存在人身依附关系,一般不存在劳动时间和劳动纪律的问题,承揽人劳动很“自由”;3)而且本案劳动支付的形式显然不属于某种相对固定的行业标准,也无较长时间的支付周期,以每车600元作为报酬是双方口头约定的支付形式,也符合承揽关系的约定支付方式。

2、被上诉人与第三人xxx之间属于无偿帮工关系。

被上诉人受伤是因为帮助排在其前面的第三人xxx装车造成的。xxx也是承揽楼板装运的人员之一,上诉人只要求被上诉人完成自己车辆上的楼板装运,并未要求其帮助第三人xxx装车。既然是其主动帮助xxx装车,那么被上诉人便与xxx形成了无偿帮工关系,被上诉人是帮工人,第三人xxx是被帮工人。

二、不论是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还是被上诉人与第三人之间形成的无偿帮工关系,上诉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

1、依照法律规定,承揽合同关系中,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损害的,定作人不需要承担责任。

承揽关系中,因双方是合同关系而不存在着侵权关系,承揽人受伤不属合同调整范围,不适用侵权责任的归责原则。《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十条亦明确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

2、根据《侵权责任法》之相关规定,无偿帮工关系中,由提供劳务一方和接受劳务一方根据具体情况承担责任,跟上诉人无关。

因为《侵权责任法》第35条直接废止了最高院《人身损害赔偿解释》关于无偿帮工第13、14条之相关规定,另外,帮工关系中,在帮工人与被帮工人之间也形成了无偿的劳务关系。所以本案的帮工关系接受《侵权责任法》第35条的规范:“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据此,侵权责任法第35条规定的相应责任,包括下列情形:

(一)接受劳务一方因过错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二)提供劳务一方过错造成自己损害的,由自己承担全部损害后果;。

(三)对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双方均有过错的,适用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赔偿责任。

综上,不管是从被上诉人与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承揽合同关系上考虑还是从被上诉人与第三人形成的帮工关系上分析,上诉人都不应该承担责任。因此,一审判决要求上诉人承担赔偿损失责任毫无法律依据。

三、上诉人出于道义上对被上诉人进行及时的救助不能作为事后一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责任的依据。

事故发生后,上诉人出于救人要紧的目的,及时将被上诉人送往医院救治,先后支付医疗费、护理费、伙食费、住宿费等11多万元。案外人xxx考虑到上诉人发生了很大经济损失,双方经友好协商达成案外人xxx一次性补助给上诉人10万元的协议,尽管协议上约定上诉人负责赔付xxx一切经济损失,剩余损失与xxx无任何关系……,但是,通过法律分析,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形成的是承揽合同关系,对于被上诉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上诉人并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说,事发时上诉人对被上诉人进行及时救助,是出于一种救人的本能反应,如果这种乐于救人的行为反而成了一审法院判决其承担责任的依据,那么对于上诉人是很不公平的。

四、被上诉人对于自己伤害的形成存在重大过错,也应该承担一定的责任,一审法院不予考虑实属不当。

被上诉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的伤害,被上诉人存在三大重大错误:一是被上诉人装车时未站离立栏,二是被上诉人未完全摘离吊钩,三是被上诉人向吊车司机发出错误的信息指示。这些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26条规定:“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据此,被上诉人对自己伤害的造成存在过错,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然而一审法院未予考虑,所作判决极不公正。

五、被上诉人提供的证据4、“其本人在北京地区的暂住证二份”并不能证明案发时被上诉人居住在北京。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不合理,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从被上诉人提供的第一份暂住证,可知该暂住证的有效期至2009年8月5日,第二份暂住证“来本市日期”上记载的是xxx年4月12日。然而本案事发时间是xxx年1月26日,也就是说在本案事发之时,被上诉人并不在北京居住,其提供的暂住证也不能有效证明其暂住在北京。而且上诉人到被上诉人暂住地址“北京市通州区南许场村33号”核查过,得知被上诉人并未暂住在该地址。那么一审法院按照北京市的人均可支配收入和支出来计算被上诉人的误工费、被抚养人生活费等收入是不合理的,应该按照农村居民人均收入和支出来计算。

六、被上诉人的误工费、护理费时间计算错误。

被上诉人要求的误工费是从xxx年1月26日至9月13日,误工时间应该是231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331天;被上诉人主张的护理费是从xxx年1月26日至6月29日,护理时间应该是155天,然而被上诉人主张的却是189天。被上诉人计算的时间明显错误,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主张的时间合理”,与事实不符。

综上,一审判决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适用法律错误。现特依据《民事诉讼法》第153条之规定请求法院在查明本案全部事实的基础上撤销一审判决,依法进行改判。

望恳如所请!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xxx。

xxx年3月2日。

赔偿范围。

1、侵害身体权造成的损害。

侵害身体权,可能造成两种损害:

1.1对人体完整性的实质损害。

1.2对人体形式完整的侵害。

注:

这两种损害,都可能伴随着产生以下损失或者损害:财产利益的损失;财产利益的其他损失。例如,强行抽取人的血液、脊髓、精液等体液,虽然没有造成受害人健康的损害,但是恢复体力需要一定的经济力量;精神损害,即侵害身体对受害人造成精神痛苦或者人体疼痛的损害。

2、侵害健康权造成的损害。

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就是破坏人体生理机能的正常运作和身体功能的完善发挥。其表现形式为一般伤害、造成残疾和其他疾病。上述损害,可以产生以下的损失或者损害:

受害人的人体遭受损害,最主要的损失就是为治疗人身损害而支付的金钱。

注:

这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这种损失是侵害健康权所直接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

2.2误工费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不能正常进行身体没有遭受损害之前所进行的工作,就会造成预期财产利益的损失。

注:

1、这是侵害人身造成健康损害所必然引起的结果。

2、按照性质上说,这种财产损害是一种间接损失,是应当得到由于遭受损害而没有得到的财产利益。

3、在人身损害赔偿中,区别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没有特别意义,因此,一般不强调这种损失的性质是间接损失。

2.3住院伙食费和营养费损失。

人身遭受损害以后,需要住院治疗的,在住院期间,要增加伙食费上的支出,有些特别的人身损害,还要增加必要的营养,因此要增加营养费的支出。

注:

这些损失,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后果,是侵害健康权的直接损害后果。

2.4护理费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如果行动不能自理,需要有人进行护理的,就要增加护理费的支出。

注:

这种支出,也是侵害健康权所造成的直接财产损失后果,是人身损害的财产损失。

2.5交通费损失。

如果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之后,需转院治疗的,要支出转院治疗的交通费。即使是没有转院治疗的,受害人在受到伤害以后到医院进行治疗,也会有一定数量的交通费支出。

注:

这些支出的交通费,也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上的损失。

2.6住宿费损失。

受害人在转院治疗中,以及护理人员在护理中,如果需要住宿,则要支付住宿费。住宿费的损失,也是人身损害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2.7残疾赔偿金损失。

由于人身损害造成受害人残疾,致使劳动能力部分丧失或者全部丧失,会造成受害人正常收入的减少或者丧失。

注:

这种损失,是人身损害的直接后果,是一种财产损失。

2.8残疾辅助器具费损失。

受害人因人身损害造成残疾,为了生活的需要,有些需要配置残疾用具。例如,伤害四肢造成残疾的,需要配置假肢;造成腿部残疾的,需要配置轮椅、拐杖等;致盲的,需要配置义眼等。配置这些残疾用具费的支出,是财产上损失。

2.9被扶养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造成残疾,全部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减少工资收入,除了对自己的生活造成损害以外,还会给其以前被扶养的人的生活造成损害,使其丧失生活费的来源。这种生活费来源的丧失,有的是全部丧失。例如受害人丧失全部劳动能力,丧失全部收入,因而使其原来供养的人的生活费全部断绝。有的是部分断绝,那就是部分丧失劳动能力,收入部分减少,就减少的部分所供养的人的生活费,是生活费来源的部分丧失。

2.10精神痛苦和身体疼痛损害。

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必然会造成精神上的痛苦和身体上的疼痛。这种精神损害的程度取决于侵害健康权所造成损害的程度。

3、侵害生命权造成的损害。

侵害生命权,是造成了受害人的生命丧失,使受害人的主体资格消灭。

这是侵害生命权的最直接的后果。

生命权丧失所造成的其他损失,包括以下几种:

3.1为救治受害人所支出的常规费用。

受害人受到人身损害,但是没有立即造成死亡结果的,会发生抢救、治疗等财产的损失,因此,在侵害生命权的损失中,有的包括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等财产损失。这些损失与侵害健康权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3.2丧葬费的损失。

受害人死亡以后,需要支出丧葬费,为寿衣、火化、殡葬、棺椁等支出的费用,为侵害生命权所造成的财产损失。

3.3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生活费丧失的损失。

死者生前扶养的人由于受害人的死亡而丧失生活费的来源,这种损失与致人残疾的残疾者以前扶养的人的这类损失是一样的。

3.4死亡赔偿金的损失。

受到人身损害死亡的受害人,本可以凭借自己的技能取得大量的收入,但由于生命权的丧失,这一切都不再存在。对此收入的损失,应当认定为一种财产损失,应当予以赔偿。

3.5受害人近亲属的精神痛苦。

侵害生命权,死者的近亲属因为丧失亲人而造成的精神痛苦,是这种侵权行为所造成的精神损害。

医疗损害协议书怎么写篇九

甲方:____,性别____,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电话:____。

乙方:____,性别____,汉族,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现住____,身份证号____,联系电话:____。

年____月____日晚上,甲、乙双方在____地方因口角发生争斗,甲方受伤(后经法医鉴定为轻伤)。现甲、乙双方根据各自的过错程度,经充分协商,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一次性支付医疗费人民币____元(大写:____元整)给甲方。

二、甲方今后左眼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三、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四、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医疗损害协议书怎么写篇十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xx省xx县三江并流梅里雪山景区管理局。

住所地:xx县人民政府。

法定代表人xxx,该局局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扎西某某,男,1968年生,藏族,xx省xx县人,住xx县xx乡xx村第二村民小组。

上诉人因与二被上诉人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不服xx省xx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迪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书》(简称原审判决),特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省xx藏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2004)迪法民初字第16号民事判决。

2、改判二被上诉人赔偿上诉人医疗费194670.25元、误工费40820元、护理费30000元、交通费2576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1600元、营养费8916元,残疾辅助器具费12040元,后期康复护理必需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5224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0元,共计936206.25元。

3、判决二被上诉人承担本案一、二审全部诉讼费用。

事实和理由。

一、关于上诉人王某某误工费中月固定收入的问题。上诉人月固定收入应为4082元(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4可以证明),而非一审法院认定的1416元(被上诉人景区管理局一审提供的证据11),理由如下:

1、xx东南电视台只是福建电视台的一个频道,根据xx电视台的规定,需要对外出具员工收入状况时(比如员工按揭贷款时需要向银行提供收入情况)必须由福建电视台人事保卫部统一出具,因此被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1是无效证据,月固定收入应采用上诉人一审提供的证据14。

2、被上诉人的证据由xx东南电视台20xx年5月18日出具,上诉人的证据是由福建电视台20xx年6月14日出具,从时间上来讲,上诉人的证据效力也大于被上诉人的证据。

3、众所周知,记者的实际月固定收入除基本工资外,还有大量的采编稿费、奖金等收入。因此,由福建电视台20xx年6月14日出具的收入证明能反映上诉人的真实收入。

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41条,上诉人已取得一份新证据,该证据(随本上诉状一并寄往贵院)由福建东南电视台出具,证明上诉人王某某月平均收入为4082元。

二、上诉人王某某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一审法院认定王某某对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一定责任并作出其对809546.25元的损失承担150000元的判决是错误的。

首先,雨崩瀑布是中共xx县委、xx县旅游局对外公开宣传和作为精品旅游景点对外推介的(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五、六、七可以证明),上诉人是在景区内去雨崩瀑布的路上受伤的。

其次,上诉人是在梅里雪山景区售票处买过门票(买门票同时还购买了旅游人身保险)并经旁边检票设卡处检票后放行进入梅里雪山景区的,而雨崩瀑布是该景区中的一个景点。(上诉人一审提交的证据17、19、20、21可以证明)。

第三,原审判决14页17行也认为,“原告王某某购买门票的行为,是对被告景区管理局向社会公众要约的一种承诺”,那么景区管理局的要约内容是什么呢?上诉人在一审提交的证据五、六可以证明,雨崩瀑布是中共德钦县委、德钦县旅游局对外公开宣传介绍的一个精品旅游景点,而上诉人正是接受了这样的要约,在梅里雪山景区售票处买过票后进入景区的。而景区管理局并没有在上诉人买票时告知其只能游览明永冰川,也没有在景区内公开张贴告示告知游客只能游览明永冰川,所以上诉人去游览景区内的.雨崩瀑布是对景区管理局要约的承诺,自身没有任何过错。而且梅里雪山景区售票处的工作人员也无法区别游客经过售票处后是去哪个景点,因此,无论游客去明永冰川、雨崩瀑布还是西当温泉,一律要购买门票后才能进入景区,这也说明门票包含了明永冰川、雨崩瀑布和西当温泉等景区管理局对外公开宣传的景点。

因此,上诉人对本案的人身损害不应承担任何责任,所有损失都应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三、在此次人身损害事件中,景区管理局有重大过错,应承担所有责任,赔偿上诉人所有损失。而原审法院判决景区管理局赔偿190000元,扎西尼玛赔偿469546.25元,实际上是本末倒置,无助于保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规定“从事住宿、餐饮、娱乐等经营活动或者其他社会活动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从该规定看,景区管理局作为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有过错的:

2、景区管理局对景区内所提供的服务项目应负有管理的义务。而正是由于景区管理局对景区内的马夫没有严格管理,要求被上诉人马夫扎西尼玛在为上诉人提供服务时应确保游客的人身安全,才导致悲剧的发生。

四、原审法院驳回上诉人要求赔偿10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是错误的。上诉人在没有受伤以前,是东南电视台记者,年龄还不到30岁,每月收入4000多元,充满了对美好人生的憧憬。而一场突如其来的灾难,彻底改变了他的人生轨迹,他将不得不面临后半生在轮椅上的生活。事实证明,上诉人精神遭受到了极大的损害:即使赔偿1000万,也无法让上诉人再过上一个健康人的正常生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上诉人应获得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赔偿。

五、二被上诉人应承担一、二审案件全部诉讼费用。上诉人在本案中没有任何过错,也没有提出过高的赔偿请求,故一、二审案件诉讼费用应全部由二被上诉人承担。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没有查清本案的客观事实,导致对本案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的错误,为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敬请二审法院查清本案事实后,依法秉公处理,支持上诉人的上诉请求。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王某某。

20xx年xx月xx日。

医疗损害协议书怎么写篇十一

乙方: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乙方____________对甲方造成____________伤害。

现双方就乙方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向乙方共计补偿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元整)。该笔费用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甲方补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再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不得干扰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等,并不得做出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单位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到该款项的收条。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损害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

__年__月__日

医疗损害协议书怎么写篇十二

xx岁,

建筑工人、

身份证号:,

户口所在地:,

联系电话:137。

乙方:x有限公司

事实概述:20xx年5月3日,陈胜受中华兴建设有限公司雇佣,在中化兴建设有限公司承包的通辽金化工有限公司恩德炉工地工作时,因在一个工地施工的辽宁恩德工程建设有限公司的卷扬机离外墙过近,没有指挥人员,没有安全防护措施,陈万胜在经过唯一通道进入脚手架时被卷入卷扬机,造成重伤。后在通辽市中医院治疗31天。目前陈万胜仍现瘫痪在床,日常生活需完全依赖护理。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及相关司法解释,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乙方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双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本协议签订后7日内,乙方同意一次性支付甲方医疗费、残疾赔偿金、全部手术费等其他各类费用共计人币元,甲方须签写收条。之后乙方不再负有任何其他经济或法律责任。

二、甲方同意放弃其他任何权利主张。

三、甲方今后出现任何问题均与乙方无关。

四、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向乙方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并不得做任何有损或影响乙方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五、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乙方认可对甲方此事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六、甲方如违反本协议,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返还全部费用并赔偿其他损失。

七、如果有补充协议双方协商,按补充协议为准;协商不成,在通辽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八、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和公章)

______年__月__日

______年__月__日

医疗损害协议书怎么写篇十三

上诉人:xx,女,1978年生,汉族,住北京市朝阳区xxx园xxx号楼x单元xxx室,电话:1500xxxxxxx。

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医疗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因不服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2011)朝民初字第15x33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2、依法判令本案的鉴定费用和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上诉人认为,本案应由被上诉人承担本案损害后果全部的赔偿责任。理由如下:

一、原审判决未认识到本案的性质属于一般民事侵权行为而不属于特殊的侵权行为(医疗侵权),导致本案未予上诉人全部赔偿而仅部分赔偿。即原审判决未对非法行医的性质、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的事实进行评价。

本案鉴定结论证明上诉人主张的损害后果是真实存在的,在未考虑产品质量问题及非法行医两种因素的条件下,被上诉人因告知瑕疵等过错应当承担40%责任,这在鉴定结论中也都明确做出了说明。但是除此之外,上诉人请求人民法院对被上诉人非法行医行为和注射产品“爱贝芙”、乳房假体产品质量存在缺陷,及其造成上诉人的人身损害所对应的民事责任进行认定,并确定相应赔偿责任。

(一)“非法行医”不属于法律意义上的“医疗行为”,而是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

非法行医的本质是一种民事欺诈行为,被上诉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为上诉人实施诊疗,被上诉人是知情的,其主观上存在欺诈的故意。这不但使得患者来“专业”的医疗机构就医、找专业和有合法资质的医务人员进行诊疗的目的落空,而且因被上诉人披着医院的外衣却偷梁换柱、非法使用其他人员来为患者诊治,行为本身存在着极大的主观恶性、欺骗性,同时也把患者也置于高度的危险之中。被上诉人的这一行为,导致应其行为与合法、常规的医疗行为加以区别,具体到本案,即被上诉人安排刘淑芹为患者注射“爱贝芙”的行为,因刘某系非卫生技术人员作为主体进行操作,其行为合法性已经丧失,其性质上已经不再属于“医疗行为”,本案属于普通的民事侵权行为。

(二)本案能够证明非法行医与损害后果之间的直接因果关系。

本案事实能够证明,被上诉人非法行医行为与上诉人损害后果之间存在直接因果关系。具体说明如下:“爱贝芙”属注射填充材料,注射时技术要求较高,需要注射人员熟悉注射部位皮肤厚度,并正确掌握注射层次,需要注射在真皮网状层的深层,因为注射层次往往与并发症密切相关。而上诉人发生的多个部位可触及中等硬度质地的皮下组织说明,注射者(非卫生技术人员刘淑芹)非但不能区分眼睑和眼底,还不能正确认知皮下和真皮网状层等组织,未能将爱贝芙注射在真皮层,而是全部注射到皮下(鉴定报告p6第18行也对此观点也加以印证)。正是由于医方使用了缺乏最基本的专业素质的非卫生技术人员,大胆操刀进行“爱贝芙”注射,因注射部位不清,注射层次错误而直接引发了上诉人面部多处出现硬结等严重损害后果。

(三)被上诉人为患者注入体内的是未经合法注册、严禁上市的缺陷医疗产品。原审未处理因缺陷产品致害的赔偿责任。

被上诉人注射所使用的爱贝芙产品未能通过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庭审中也未能依法提供产品合格证、产品规格型号、条形码等应当提交的产品信息,应认定其产品存在缺陷。被上诉人作为产品的销售者和植入着,其应对所用产品质量相关信息是否合法负有严格的审查和注意义务。因此,对此缺陷,被上诉人是明知的主观状态。

结合上述两个事实,即被上诉人使用非卫生技术人员在注射中的失误操作。

(非法行医的行为),加之其使用未经合法注册、严禁上市的缺陷医疗产品,两者结合,直接导致了本案损害后果的发生。本案既有被上诉人主观上的欺诈等过错因素,又有注射过程中的严重、和可证明的明显操作错误,同时该错误操作又直接导致了多部位硬结等损害的发生,该行为的性质完全符合一般民事侵权责任中过错、损害后果、两者之间因果关系的构成要件,原审判决应当对非法行医行为及后果予以评价并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有关人身损害赔偿的基本原则---全部赔偿原则,即侵权行为人因侵权行为对他人造成损害的,赔偿责任的大小,以其侵权行为所造成的实际损失为依据,予以全部赔偿。同时《侵权责任法》第47条规定: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依据该条,被上诉人不但应该对上诉人进行全额赔偿,而且应该进行惩罚性赔偿。因欺诈和产品缺陷而产生的民事赔偿依据和理由将更加充分。

即使被上诉人的证据材料中未对注射过程进行描述,也应因其举证不能而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同时应根据原审判决援引的《侵权责任法》第58条,直接判令被上诉人承担全部的民事赔偿责任。至于原审认为非法行医仅承担行政责任的说法,更是不攻自破。是否仅承担行政责任,应该严格区分两种情况:如果仅发现非法行医存在但未造成患者损害后果,因其行为的危险性和对行政法规的违反,应处以行政处罚;如果既存在非法行医又造成了对患者的损害后果,符合了普通民事侵权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其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依法均应承担。

(四)医方植入的乳房假体与“爱贝芙”

同样存在产品质量缺陷,应当承担同上文相同的全部赔偿、甚至是惩罚性赔偿责任,在此不赘。

二、鉴定结论不应成为判定本案事实和责任构成及其比例的唯一标准,因为本案中鉴定机构未对非法行医、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等违法行为进行评价。

本案中鉴定结论未对非法行医、两类医疗产品存在缺陷进行评价,是囿于鉴定机构的业务范围。原审判决也未对上述事项作出明确评价,对此上诉人对判决结果表示异议。

对于非法行医,原审判决认为,被上诉人非法行医的行为仅应承担行政责任,民事责任的承担仍应当以该行为与本案的损害后果存在因果关系为前提。但是对于两者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原审认为依鉴定结论本案因果关系的参与度应为40%。但是鉴定结论明确说明将不对“非法行医”做出评价,40%的参与度针对的是手术中“告知不足”的.医疗过失行为(鉴定结论第7页第6行),不是针对非法行医。

非法行医与本案的损害后果所存在明确的因果关系及其理由,本诉状在上文“一”中已做清楚的论述。另外,本案上诉人是面部改善型的诊疗,不存在原发性疾病,就医后所有的症状和损害都是被上诉人注射行为后出现的,并且无证据表明这些后果是上诉人的特殊体质引起的。依据现有判决,让一个毫无过错的受害人再承担60%的损害后果责任,于法无据,且有失偏颇。

医疗损害协议书怎么写篇十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住所地:

乙方:

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现双方就乙方的人身损害赔偿事宜,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基础上,本着人道主义和和谐社会等原则,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甲方向乙方共计补偿___元(大写:__)。该笔费用是双方协商确定的甲方补偿给乙方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营养费等费用。

二、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再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乙方不得再因此事向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主张任何权利,包括不得诉讼、不得干扰甲方及甲方以外的任何人或单位的正常生产经营等,并不得做出任何有损或影响甲方及甲方以外任何人或单位形象或利益的行为。

三、乙方在收到甲方全部款项后,应向甲方出具收到该款项的收条。

四、本协议的签订并不直接或间接的表示甲方认可对乙方此损害负有过错或法律责任。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按手印之日起生效。

六、本协议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医疗损害协议书怎么写篇十五

甲方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出生,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汉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出生,住______________,身份证号码为______________。

一、乙方一次性向甲方支付_____________元(包括医药费、误工费、营养费、交通、通讯费、精神损失费)。

二、甲方今后不得再因此事追究乙方的任何责任。

三、本协议书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字之日起生效。

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日。

医疗损害协议书怎么写篇十六

甲方: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乙方家属代表:

年 月 日,甲方(是甲方而甲方负责人或水利维修中心)为照顾乙方做些零活,让乙方将甲方位于处的变压器架子进行油漆涮新,由乙方包工包漆,油漆刷新后甲方支付乙方 元费用。乙方接受甲方零活后进行承揽施工。施工的第二日,即11月10日,乙方因一时大意,在没有拉闸停电的情况下即开始涮漆,结果不幸被高压电击伤,造成右上股、躯干、双下肢可见总面积约15%被烧伤。乙方受伤后被其亲属送往兴义市人民医院抢救治疗。经医院确诊:

1、高压电烧伤15%,ⅲ,全身多处。

2、心肌损伤(详见病历)。乙方住院期间,甲方考虑到乙方是因给甲方涮漆而受伤,虽然是包工包料,乙方是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因乙方经济困难,甲方为乙方支付了相关医疗、生活等费用,共计 元。乙方病情目前已基本稳定,可以出院。

现乙方多次向甲方提出,希望甲方能够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其家属代表也一再要求进行一次性了断。甲方虽然从法律上已向乙方及家属代表作了解释,乙方受伤是其在承揽施工中受伤,但为了化解矛盾,以人为本,甲方同意按乙方及家属代表的请求,一次性给予乙方经济赔偿。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合同法》等相关法律规定,达成如下协议,由双方共同遵守:

一、甲乙双方及乙方家属代表对上述事实均无异议。

二、乙方在住院期间产生的医疗费用 元、生活费 元,共计 元,甲方已代乙方支付,甲方不再要求乙方返还。

三、本协议签订生效并经公证后,甲方在乙方出院时再一次性赔偿乙方 元,该经济赔偿比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相关规定,包括住院伙食补助费、护理费、伤残赔偿金、被扶养人生活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等相关费用,其中伤残赔偿金按乙方已作的一级伤残鉴定标准为计算标准。

四、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承诺:

4、乙方家属代表需认真照顾好乙方,尽量让乙方安心养伤。乙方接受甲方的一次性经济赔偿后,不论出现任何异常情况,包括伤情、健康状况等恶化甚至死亡,乙方或乙方家属代表均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甲方及甲方负责人及水利维修中心提出承担任何责任的要求。

五、本协议经甲方签字盖章,乙方签字按手印后生效,乙方家属代表作为承诺人兼见证人在本协议书上签字按手印,家属代表不签字按手印不影响本协议书的生效和具有的法律效力。

六、违约责任:甲方与乙方及乙方家属代表任何一方不遵守上述条款的约定,需向对方承担违约责任:

1、甲方违约责任:甲方若不按约定将经济赔偿一次性支付乙方,甲方对此需向乙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2、乙方在本协议生效后又拒不接受该协议,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在接受乙方一次性经济赔偿后,又违反其“乙方承诺”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中的某一种情况,需向甲方承担违约金10万元。

七、乙方接受甲方一次性经济赔偿金后,甲方对乙方及乙方抚养人即不再承担任何责任和义务。

八、甲乙双方同意对本协议进行公证。

九、本协议一式四份,甲方两份,乙方一份,交公证部门一份。

甲方:

乙方: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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