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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传输层协议书有几种汇总(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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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传输层协议书有几种汇总(通用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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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改进自己的工作方法。在写总结之前,我们可以先列出一份详尽的清单,收集要点和观点。%20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20那么我们该如何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呢?%20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总结范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传输层协议书有几种汇总篇一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在自愿、协商、平等互利的基础之上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书面文件,是申请仲裁的必备材料。《仲裁法》第16条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从仲裁法的这一规定可以看出,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当事人以口头仲裁协议为依据申请仲裁的,仲裁机构不予受理。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四)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五)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无效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都不具有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条款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索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仲裁协议的。

例如,曾有这样一个仲裁协议:“履行本合同如有纠纷,向未违约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这个仲裁协议从字面上看,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很清楚,也约定了仲裁地点,但实际上是一个无法执行的仲裁协议。因为法律上没有”未违约地“这个概念,它是指未违约一方住所地,还是指其他什么地方,不明确。即使认为”未违约地“是指双方当事人中未违约一方的住所地,那么在案件尚未审理前,仲裁机构又如何确定哪一方未违约?如果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就意味着仲裁机构未经审理就已认定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是未违约的,这显然有违仲裁机构公正的原则。

退一步讲,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认为他们未违约,应由其住所地的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如果仲裁机构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提出管辖异议,或案件审理结果是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违约或双方都有违约情况,那么仲裁庭如何继续审理此案?因此,有这样的仲裁协议等于没有,因为没有哪个仲裁机构可以受理此案,所以这是一份无效的仲裁协议书。

传输层协议书有几种汇总篇二

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目前学术界通行的对仲裁协议定义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民商事争议提请仲裁解决的协议”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可见,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仲裁界,在仲裁协议的性质认识上大体是一致的`。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启动仲裁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是民商事仲裁的基石。

二、范文。

甲方:内蒙古××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1994年3月1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19××年10月28日签订于××市××区。

传输层协议书有几种汇总篇三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

合同。

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目前学术界通行的对仲裁协议定义为:“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将已经发生或将来可能发生的特定民商事争议提请仲裁解决的协议”3。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制订的《国际商事仲裁示范法》第七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是指当事各方同意将他们之间的契约性或非契约性的特定法律关系上已经发生或可能发生的一切或某些争议提交仲裁的协议”。我国《仲裁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可见,无论是国内还是国际仲裁界,在仲裁协议的性质认识上大体是一致的。仲裁协议在仲裁程序中具有极为重要的作用,特别是在启动仲裁程序中起着不可或缺、不可替代的作用,可以说是民商事仲裁的基石。

甲方:内蒙古××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号。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1994年3月1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

协议书。

》,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19××年10月28日签订于××市××区。

传输层协议书有几种汇总篇四

首先我们有两种基本的加解密算法类型:对称加密,非对称加密(公私钥加密),现在介绍一下这两种加密算法的特点:

对称加密:密钥只有一个,加密解密为同一个密码,且加解密速度快,典型的对称加密算法有des、aes等,示意图如下:

图1对称加密。

非对称加密:密钥成对出现(且根据公钥无法推知私钥,根据私钥也无法推知公钥),加密解密使用不同密钥(公钥加密需要私钥解密,私钥加密需要公钥解密),相对对称加密速度较慢,典型的非对称加密算法有rsa、dsa等,示意图如下:

图2非对称加密。

根据上面的两种加密方法,现在我们就可以设计一种无法让他人在互联网上知道你的通讯信息的加密方法:

在服务器端存在一个公钥及私钥。

客户端从服务器取得这个公钥。

客户端产生一个随机的密钥。

客户端通过公钥对密钥加密(非对称加密)。

客户端发送到服务器端。

服务器端接受这个密钥并且以后的服务器端和客户端的数据全部通过这个密钥加密(对称加密)。

https通信过程的时序图如下:

图3https通信时序图。

正如上图所示,我们能保证下面几点:

客户端产生的密钥只有客户端和服务器端能得到。

加密的数据只有客户端和服务器端才能得到明文。

客户端到服务端的通信是安全的。

传输层协议书有几种汇总篇五

经双方友好协商,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就贵公司委托代发网上直投广告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委托代发网上直投广告。

2.数量:(____万封)价格:____元(人民币)/拾万封。

费用总计:____元整(注:先付款,后发送)。

3.甲方需预先设定联系业务信箱:

(注意:请不要使用常用工作信箱,以免堵塞!)。

4.发送对象:

a:(1)国内(_________省/市)。

(2)港澳台地区。

(3)国外。

b:行业。

c:(1)企业。

(2)个人。

d:备注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付款:甲方通过(1.银行汇款;2.邮局汇款;3.信用卡划款;4.其他方式)将费用支付给乙方。

6.乙方应采取一切必要措施保护甲方的文件不致丢失或泄露。广告信息的真实性由甲方负责,由于使用代理服务器而引起的其他纠纷,由乙方承担责任。

7.本协议一式两份;签字盖章后生效。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有效期一年。期满双方根据合作意愿续签或终止。传真件与协议书正本一样有效。

传输层协议书有几种汇总篇六

在诉讼实践中我们遇到的合同中约定仲裁条款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在合同中约定了仲裁地点但没有约定仲裁机构,或虽然有约定,但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的方式、术语不规范。如:“发生争议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仲裁解决”、“在争议所在地仲裁解决”、“争议由本市仲裁机关仲裁”、“争议由本市有关部门仲裁”、“争议在当地仲裁委员会仲裁”、“争议由市经济合同仲裁委员会仲裁”等。以上这些约定,在纠纷发生后,申请仲裁时,会被认为约定不明确而不予受理仲裁申请。

2、在合同中同时约定两个仲裁机构。如有的合同中约定:“争议可提交a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或b市有关仲裁机构仲裁”。这样的约定,往往在纠纷发生时双方当事人会就申请何地仲裁机构仲裁发生分歧,此时根据新仲裁法解释第五条之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可以说,这样的约定不仅没有达到简便快捷地解决纠纷的目的,反而增加了不少麻烦。

3、在合同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如有的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可向合同履行地(签订地)仲裁机关申请仲裁,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争议由合同履行地仲裁机关仲裁,对仲裁不服,向人民法院起诉”等。根据我国仲裁法及仲裁法解释的规定,由于这种协议既约定了仲裁又约定了诉讼,违反了仲裁的惟一性和终局性,会被仲裁机构认定为无效约定,其仲裁申请不被受理。

二、合同纠纷解决方式怎么选择?

仲裁与诉讼制度各有优劣势,二者形成相互补充的状态,也构成了我国基本的法律裁判程序。因此,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具体情况来选择纠纷的解决方式。

1、关于效率。

当事人发生纠纷一般都希望尽可能在短时间内解决,以避免投入更多的财力、时间成本。在这点上,仲裁比较占优势。首先,仲裁的受理和开庭程序相对简单,诉讼相对复杂;其次,仲裁实行一裁终局,裁决立即生效。诉讼实行两审终审,当事人不服一审判决的还可上诉,并且提起上诉程序仍需时间:再次,目前诉讼的案件呈上升趋势,而人民法院的诉讼资源有限,加之案件的复杂程度、法官的判案水平、社会不良风气的干扰和影响等因素,一个案件从人民法院受理到判决生效,往往需要较长时间。

2、关于灵活性。

在仲裁中,当事人可以根据自身的情况来选择仲裁机构、选择仲裁员,甚至选择仲裁的时间和地点,选择适用的实体法。特别是可以据仲裁员的经验、阅历、职称、学历、品行素养、仲裁水平等诸多方面来自由选择自己信任的仲裁员。而诉讼则基本确定了受理的法院、审判员、审判的程序、时间及地点。当事人只能通过调整自己的相关情况来应对诉讼。

3、关于专业性。

有些纠纷的事实判别强于法律判断,而这些事实判别又需要相当丰富的专业方面的知识,这正是仲裁机构既具社会威望、又具备权威的相关专业知识且熟悉法律规范的专家仲裁人员的优势,因而审理案件更具有权威性和说服力,有利于这些纠纷的解决。而法院的法官往往只具有法律的专业知识,对纠纷所涉的专业知识不一定了解,在事实认定上可能存在不足。

传输层协议书有几种汇总篇七

发包方(以下简称甲方):

承包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xxx《合同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经双方协商一致,制定本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

第二条工程主要内容。

第三条工程期限。

2,如因自然灾害或不可抗拒的外界影响不能按期完工,乙方需书面报甲方,并由双方共同协商确定新的完工日期。

第四条双方职责。

甲方权利和义务。

1、组织工程建设项目的技术交底,向乙方明确施工任务;。

2、提供必要的施工条件;。

3、负责主材的供应,详见发包人供应材料、设备一览表;。

4、指派甲方代表对建设工程项目进行全面协调和监督检查;。

5、在乙方提供全套竣工资料和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

6、按合同约定按时向乙方支付工程款。乙方权利和义务。

2、应编制《工程施工概、预算》,经甲方书面认可后作为签订本合同暂定工程款的依据;。

4、非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

5、精心组织施工管理人员、施工人员、材料、施工机械进场施工;。

9、线路工程的施工,乙方同时承担电话机及数据终端的安装任务。在施工过程中和工程竣工后半年内,乙方应服从甲方的要求进行该项目范围内的电话机及数据终端的安装工作。安装费用由甲乙双方商议决定。

10、施工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消除事故隐患,切实做好安全生产工作。乙方在施工中所发生的一切人身伤亡事故和施工单位原因造成的设备事故,事故的责任和因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并不得因此影响工程进度。

第五条:竣工验收。

1、工程竣工后,乙方应向甲方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同时乙方应在一周内按《工程竣工文件编制规定》的要求编制完整的竣工文件。

2、甲方收到乙方提供的全套竣工资料和书面竣工验收报告后会同有关部门及时组织验收,验收以施工图纸、图说、技术交底纪要、设计更改通知、国家颁发的施工验收规范和质量检验标准为依据。

3、验收合格后,双方签署竣工验收通过的文件,并将工程移交给甲方管理。验收中如发现有不符质量要求的,由乙方负责修改再进行验收。竣工日期以验收通过的日期为准。

第六条质量保证。

1、保修期限: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十二个月;。

2、保修责任:乙方对交付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由于乙方施工原因造成的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修复。

第七条工程价款的结算与支付。

1、本工程采用包工部分包料方式,根据乙方编制的施工预算,合同价暂定为。:元整。

2、工程竣工后,由乙方按照邮电部(1995)626号文件《通信建设工程概算、预算编制办法及费用定额》的规定据实编制竣工决算报告,经甲方指定的具有通信工程审计资质的第三方审计。

3、工程最终结算款的确定:工程最终结算款由以下两部分组成:

(1)审计审定价款中乙方采购的材料款和其他费用不作调整,按审计的价款确定;。

(2)审计审定价款中的建筑安装工程费部分(扣除材料费以外的部分),乙方同意按规定调整相关费率后下浮%。

4、乙方向甲方开具建安和材料统一发票后,甲方先行支付工程最终结算价款的98%(甲方有权在该款项中扣除乙方应支付的违约金),待十二个月保修期满后,若无工程质量遗留问题,甲方付清剩余工程价款。

第七条合同解除。

1、双方协商同意可解除本合同。

2、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将承包工程的任何部分分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3、乙方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包给他人或者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包义分别转包给他人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4、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乙方可以解除合同:

(1)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2)因一方严重违约致使合同无法履行。

5、一方依据本条2、3、4款约定要求解除合同的,应以书面形式向对方发出解除合同的通知,通知到达对方时合同解除,合同解除后乙方应做好已完工程的保护和移交工作,并按甲方要求将自有机械设备和人员撤出施工场地。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因合同解除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第八条争议解决方式。

在履行合同时发生争议,双方协商解决,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九条其他。

1、本协议未尽事项,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

2、本协议一式六份,甲乙双方各执三份,协议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传输层协议书有几种汇总篇八

根据《仲裁法》第17条和最高院相关司法司法解释,以下情形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五、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六、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七、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八、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

九、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传输层协议书有几种汇总篇九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该仲裁协议无效。根据我国仲裁法的规定,仲裁协议在下列情形下无效:

1、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如果未能达成补充协议,仲裁协议即为无效。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已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后,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1)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

(2)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已达成仲裁协议的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3)双方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其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对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传输层协议书有几种汇总篇十

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有那些?什么请看下面会无效?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

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近期,本人至国家法官学院参加最高院民四庭组织的为期一周的涉外仲裁司法审查培训班,现将本人在此期间的部分所学和理解进行整理,以与各位同仁分享。

所谓仲裁协议,是指双方当事人自愿将他们之间已经发生或者可能发生的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

从性质上看,仲裁协议是一种合同,它必须建立在双方当事人自愿、平等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

内容上,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约定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的协议,争议可以是已经发生的,也可以是将来可能发生的。

我国只承认书面仲裁协议的法律效力,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保护。

仲裁协议对当事人的法律效力表现为:约束双方当事人对纠纷解决方式的选择权,发生纠纷后,当事人只能通过向仲裁协议中所确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的方式解决该纠纷。

有效的仲裁协议可以排除法院对订立于仲裁协议中的争议事项的司法管辖权,这是仲裁协议法律效力的重要体现,也是各国仲裁普遍适用的准则。

当事人关于仲裁事项的约定可以通过书面的仲裁协议或者合同中独立的仲裁条款加以表现,后者在合同中所具有的独立性体现在仲裁条款无论合同是否成立生效,均不影响仲裁条款作为解决因合同履行过程中产生纷争的解决机制(当然,这也事关当事人在该条款中对于仲裁范围事项的约定)。

但在司法实践中,经常会出现因仲裁协议(条款)的约定存在瑕疵或疏漏而导致仲裁协议效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

下文中,本人将通过对一些真实案例逐一进行解析的方式就仲裁协议(条款)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解读。

1、约定或裁或审。

案例1:“本合同发生纠纷,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若协商未决,任何一方均可向仲裁机构申请调解或仲裁,也可向法院起诉。”

案例2:浙江一顺进出口有限公司v.毛里塔尼亚人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案,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协商解决不成,双方均可以向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贸易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也可以向浙江一顺进出口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直接起诉。

【解析】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7条规定:当事人约定争议可以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协议无效。

但一方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另一方未在仲裁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期间内提出异议的除外。

据此,案例1、2中均因在仲裁协议(条款)中既约定仲裁,又约定诉讼,且不具备法律但书所对应的情形,故该或裁或审的约定依法无效,对仲裁双方均不具有约束力。

2、未约定仲裁机构。

案例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解决不下提请有关部门仲裁。”

案例4: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争议将提交仲裁庭仲裁。

仲裁庭由两名仲裁员组成,一名中国籍的由买方指定,另一名泰国籍的由卖方指定,首席仲裁院由双方协商一致任命。

仲裁地点经协商后一致确定”。

【解析】根据《仲裁法》第4条、第16条第一款以及仲裁法司法解释第1条的规定,仲裁协议(条款)需具备书面的形式要件。

《仲裁法》第16条第二款对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亦进行了明确,即仲裁协议应当具有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仲裁事项、选定的仲裁委员会等三项内容。

案例3、4中所涉及的仲裁协议(条款)虽然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形式要件,但均未确定具体、特定的仲裁机构(案例4中的仲裁协议虽然有提交仲裁的意思表示和仲裁庭的选择和组成的约定,但仲裁机构未能选定),除非当事人就仲裁选定的机构能够形成补充协议,否则上述两个案例中的仲裁条款都归于无效,对仲裁协议双方当事人不具有法律约束力。

3、约定的仲裁机构不明确。

案例5:“凡是因为执行合约或与合约有关事项所发生的争执,双方应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能解决时,应提交由中国涉外合同的仲裁机构评判之。

仲裁决定是终局的,对双方都有约束力。”

案例6:“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以在中国的仲裁机构进行仲裁,也可以在其他仲裁机构仲裁。”

案例7:“本合同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时按照中国的法律由中国仲裁机构仲裁。”

【解析】上述三个案例当事人虽在书面在仲裁协议(条款)中体现了明确的仲裁意思表示并确定了仲裁事项,但在仲裁机构(注意:我过只认可机构仲裁,不认可临时仲裁)的选定上却没有明确,不符合《仲裁法》第16条第二款对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的规定,导致仲裁协议(条款)本身因此无法执行。

除非当事人就仲裁机构的选定达成补充协议,否则上述三案例所涉及的仲裁协议(条款)均应被依法认定为无效。

4、约定的仲裁机构不存在。

案例8:当事人在仲裁条款中约定的仲裁机构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经贸部仲裁委员会”。

案例9: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本合同履行时发生争议应友好协商解决,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规章提交南京国际贸易仲裁委员会仲裁”。

【解析】案例8、9中仲裁协议当事人所选定的仲裁机构均不存在,应当视为没有约定仲裁机构,不符合《仲裁法》第16条第二款对仲裁协议的实质要件的规定亦导致仲裁协议(条款)无法执行,该类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不具有仲裁协议条款的法律约束力。

但仲裁机构名称表述不准确的情形须与仲裁机构不存在严加区别。

案例10: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仲裁:凡因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引起的有关争议,均应提交中国国际贸易促进会仲裁委员会按照该委员会颁布的仲裁程序暂行条例进行仲裁,仲裁地点在北京。”

案例11: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双方同意提交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仲裁”。

【解析】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的仲裁机构名称不准确,但能够确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应当认定选定了仲裁机构。

案例10和11有所区别,个人认为案例10中对协议选定的仲裁机构的表述内容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hinainternationaleconomic&tradeabitrationcommission,简称cietac)”和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hinamaritimearbitrationcommission,简称cmac)的原有名称“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海事仲裁委员会”均有所趋同,其表述的不准确足以影响对特定具体的仲裁机构的确定和判断,该约定应当认定为无效。

而案例11中,因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在上海和深圳设立的分支机构在各自独立前均以上海分会和华南分会的名称对外开展业务,而在北京的机构却并不以北京分会的名称示外,故对于“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北京分会”的文字即应当对应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该案中涉及的约定内容属于名称不够准确,但能确定具体仲裁机构的情形,故该约定仍为有效,对仲裁协议(条款)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5、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

案例1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北京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对外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企业所在地仲裁机构,根据该仲裁机构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定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或者凡因执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各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应提交仲裁。

仲裁在被诉人所在国进行。

在中国,由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根据该会的仲裁程序暂行规则进行仲裁。

在(被诉人国名),由(被诉人国家的仲裁组织名称)根据该组织的仲裁程序进行仲裁。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都有约束力。

在仲裁过程中,除各方有争议正在进行仲裁的部分外,本合同应继续履行。”

案例13:湖北三江航天万山特种车辆有限公司v.挪威公司承揽合同纠纷案中,合同约定:“在本合同履行过程中所发生的争议或纠纷,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经协商仍不能达成一致,应在北京市申请仲裁,仲裁结果是终局的。”

案例14: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v.新加坡来宝资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在主合同中约定“由合同履行引起的争议,任何一方可提交仲裁,如果被告是买方,争议提交香港国际仲裁中心;如果被告是卖方,争议提交伦敦谷物与饲料贸易协会仲裁”。

【解析】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5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例12是本人见过的约定最为细致繁复的仲裁协议(条款),当然这并不必然意味着该条款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确定了多家仲裁机构导致该仲裁约定无法确定执行而导致仲裁协议(条款)归于无效。

我国仲裁法司法解释第6条规定:仲裁协议约定由某地的仲裁机构仲裁且该地仅有一个仲裁机构的,该仲裁机构视为约定的仲裁机构。

该地有两个以上仲裁机构的,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其中的一个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不能就仲裁机构选择达成一致的,仲裁协议无效。

案例13中仲裁协议(条款)约定为“在北京市申请仲裁”,而北京市辖区却至少有三家仲裁机构(中国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cietac、北京市仲裁委员会、中国海事仲裁委员会cmac),属于约定了两个以上仲裁机构,该仲裁协议(条款)依法应当认定为无效。

案例14与案例12、13有所不同,表面上,当事人选定了两家不同仲裁机构,但该两家仲裁机构的选定与特定的前提条件一一对应,分别为“被告是买方”、“被告是卖方”的两种不同的情形,在该对应前置条件下所指向的仲裁机构依然为特定唯一(类似于当事人可向各自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的诉讼管辖协议的内容),故该约定符合我国《仲裁法》对仲裁机构选定的实质要件的法律规定,不应视为当事人约定了两家仲裁机构,依法应当认定为有效。

6、仅约定了仲裁规则,未约定仲裁机构。

案例15:德国旭普林公司案中,合同约定“arbitration:iccrules,shanghaishallapply.”

案例16:泰州浩普投资有限公司v.瑞士魏克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纠纷案中,当事人约定“仲裁应按国际商会的调解和仲裁规则进行。

传输层协议书有几种汇总篇十一

仲裁协议是指各方当事人自愿以书面形式约定将争议提交鄂尔多斯仲裁委员会金融仲裁院仲裁的协议,包括单独的仲裁协议和在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以及各方当事人在纠纷发生前或发生后以其他书面形式约定将争议提交本院仲裁的文件。当事人向本院申请仲裁的,双方应自愿达成书面仲裁协议,达不成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不符合本规则规定的,不予受理。

前款中“书面形式”包括但不限于合同书、信件、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仲裁协议应当写明下列事项: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本院的意思表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一)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及本规则规定仲裁范围的;。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三)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四)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机构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且未达成补充协议的;。

(五)当事人约定两个以上仲裁机构,且不能就仲裁机构的选择达成一致的`;。

(七)其他导致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

仲裁庭有权确认合同的效力。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的,可以请求本院作出决定或者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一方请求本院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但本院先于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并作出决定的,以本院的决定为准。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有异议,应当在仲裁庭第一次开庭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协议不开庭审理的,应当在首次答辩期届满前以书面形式提出。当事人未在上述期限内提出书面异议的,视为同意接受本院仲裁。

当事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或者仲裁案件的管辖权提出异议的,仲裁庭组成前由本院作出决定,仲裁庭组成后由仲裁庭作出决定。

本院或者经仲裁庭对仲裁案件作出无管辖权决定的,案件应当撤销。仲裁庭组成前,撤销案件的决定由本院作出;仲裁庭组成后,撤销案件的决定由仲裁庭作出。

仲裁庭对当事人的异议可以单独作出决定,也可以在裁决书中一并作出。

仲裁协议书范本。

甲方:建筑工程公司。

住所:xx省xx市xx区xx路xx号。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x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xxxxx建筑工程公司项目经理。

乙方:xx机械总公司。

住所:xx市xx区xx街xx号。

法定代表人:xxx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xxx该公司总经理办公室主任。

上述双方当事人曾于xxxx年xx月xx日就综合楼工程签订了《xx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编号为:xxxx)。现双方一致确认凡因该施工合同所引起的或与该合同有关的任何争议,均提请xx仲裁委员会按照该支仲裁规则进行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上述合同中对争议解决方式的约定如与本协议有不一致之处,以本协议为准。

本协议签订地点为xx省x市。

本协议自双方委托代理人签字并加盖公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xx建筑工程公司(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xxx(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乙方:xx机械总公司(加盖公章)。

委托代理人:xxx(签字)。

xxxx年xx月xx日。

传输层协议书有几种汇总篇十二

根据《仲裁法》第17条规定,结合其他有关司法解释,仲裁协议无效的情形可以归纳为: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6.无法实现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争议发生后,提交中国仲裁机构依照美国仲裁协会的仲裁规则进行仲裁,这种协议是无效的。

7.选择的仲裁机构不存在的,仲裁协议无效。

8.仲裁终局性不确定的仲裁协议。有的仲裁协议规定,合同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可提交某仲裁机构仲裁,如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向人民法院起诉,这种协议因违背了仲裁终局性原则而无效。

传输层协议书有几种汇总篇十三

仲裁协议的无效,是指当事人之间签订的仲裁协议不具有法律上的约束力。

无效的仲裁协议对当事人、仲裁机构和法院都不具有约束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的规定,下列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条款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3,一方索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

4,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仲裁协议的。

例如,曾有这样一个仲裁协议:“履行本合同如有纠纷,向未违约地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这个仲裁协议从字面上看,当事人的仲裁意思表示很清楚,也约定了仲裁地点,但实际上是一个无法执行的仲裁协议。

因为法律上没有”未违约地“这个概念,它是指未违约一方住所地,还是指其他什么地方,不明确。

如果仲裁机构受理此案,就意味着仲裁机构未经审理就已认定提出申请的一方当事人是未违约的,这显然有违仲裁机构公正的原则。

退一步讲,提出仲裁申请的一方认为他们未违约,应由其住所地的仲裁机构受理此案。

因此,有这样的仲裁协议等于没有,因为没有哪个仲裁机构可以受理此案,所以这是一份无效的仲裁协议书。

传输层协议书有几种汇总篇十四

根据仲裁法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仲裁协议无效:。

(1)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的。

提请仲裁的争议范围应属于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

(2)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

行为能力是公民实施有效法律行为的能力。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没有民事行为能力,这种人指不满10周岁的未成年人和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精神病人,他们不具有独立地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所以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他们虽然在一定范围内可以独立地进行民事活动,但不具有独立地订立仲裁协议的行为能力,所以他们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3)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所订立的仲裁协议,其意思表示是不真实的,故该仲裁协议无效。

(4)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当事人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5)签订仲裁协议是要式法律行为,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双方当事人口头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传输层协议书有几种汇总篇十五

随着计算机网络的迅速发展,人们社会生活中的各个方面都离不开计算机技术。

然而计算机网络技术给人类带来的不止是更加便利的生活条件,同时也给人们的信息安全带来了一个巨大的挑战。

很多黑客运用计算机技术从其他的计算机上窃取用户的私密资料或者一些保密信息来谋取私利,为计算机用户带来了巨大的利益损失以及精神伤害,这是所有计算机用户不愿意见到的局面。

所以就目前计算机的发展现状而言,要求国家以及企业要加强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的重视,切实采取一些措施来对计算机的安全性问题以及计算机用户的利益进行保障。

本文就对计算机网络运用过程中出现的一些隐患进行介绍,并针对这些问题提出了对应的解决方案。

希望能够给相关部门一些可用的建议,使计算机用户的安全得到保障。

随着社会生活节奏的加快,计算机网络得到了广泛的应用,在人们生活中的地位也越来越重要。

社会生活中的很多信息都需要通过计算机来处理。

这在给人们生活带来方便的同时,也使不法分子有了可乘之机,人们信息暴露的可能性大大增加。

攻击者可以窃听网上的信息,窃取网络数据库的信息,还可以随意篡改用户计算机的内容,泄露计算机用户的各种数据,使计算机用户被各种不必要的骚扰。

而一些关键信息的泄露,无论是对个人还是对企业或者是对国家带来的损失都是难以估量的。

所以,这种状况就要求我们加大对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保护,通过一些制度、法律的建设,来确保计算机网络运行环境的安全,为计算机用户的安全带来保障。

1计算机网络安全概述。

由于计算机使用者自身的知识储备与认知不同,每个人对于计算机网络安全的认知也有所差异,因此,在这计算机网络安全的人之上面尚未达成共识,但有一点可以确定,即计算机网络安全不应当只局限于硬件方面,系统软件方面的安全问题也应当归属到其中,现如今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主要来源于人为网络入侵以及攻击。

网络安全是指保护网络系统中的软件以及硬件免受伤害,进而保障网络系统的正常运转。

2计算机网络安全中可能存在的问题。

随着计算机与互联网的快速发展,计算机在人类生活中的运用可谓是人类社会前进的一大步。

它通过互联网的连接,大大地拉近了每一个人之间的距离,使人可以无视空间、时间的距离,完成相关的工作以及加强情感之间的交流。

这样对于提高工作效率以及家庭方面的和谐有着巨大的帮助。

但是与此同时,互联网的广泛使用,使人们的信息更容易被人通过技术手段在神不知鬼不觉中窃取,加以利用,对人们的信息财产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威胁。

在计算机网络安全中,一般有着几种较为典型的问题,具体可以归结为下面几点:首先,计算机有着它自己的一个运行系统,这是整个计算机能进行工作的核心。

也正是由于它的重要地位,所以很多黑客也将“工作”的重点放在这里,重点攻克。

当黑客找到计算机核心系统中存在的问题之后,就会从这方面着手,将病毒植入到用户的系统当中去。

这样当用户使用电脑时,他们就可以从远程对用户的电脑进行操控,使用户的电脑瘫痪,为自己谋取私利或者是从中拷贝他们需要的资料,对用户或者是用户的公司以及家庭的安全保障产生的巨大的威胁,严重影响了用户的正常生活,使计算机用户的网络安全无法得到保障。

除了电脑的系统中可能存在问题,一些用户自行下载的电脑软件可能也会有着这方面的隐患,黑客同样是将病毒植入到软件中去,当用户下载并打开软件时,黑客会使用同样的手段侵入系统来对用户的主机进行攻击。

还有一些自动弹出的网页,网页上往往会显示一些很诱人的东西,使人们流连忘返,从而点进页面,给予不法分子的可乘之机,将病毒通过网页植入用户的电脑之中,以此为自己谋取私利,对用户的安全产生危害。

除了以上两点之外,很多黑客还会采用修改域名、修改ip地址的方式来对用户进行麻痹,使用户在不经意间将病毒植入到自己的电脑中去。

当他们将这些东西都隐藏起来之后,很多用户无法辨别问题所在,还会继续访问,这时他们会将隐藏的病毒发动起来,使用户的电脑出现问题,给用户带来巨大的经济损失。

对用户电脑造成威胁较大的还有就是一些专门攻击计算机系统的病毒了。

这些病毒由不法分子编写而成,通过各种各样的软件或者是互联网中的网页以及各种漏洞,进入到用户的电脑中去,并隐藏在关键的部落。

当制造者开始启动病毒所隐藏的程序之时,被病毒侵入的用户的电脑就有可能出现一些特定的图案,或者是数据全部丢失,严重的还会死机。

比如当初在国内引发一阵恐慌的“熊猫烧香”病毒,就是计算机病毒对用户的个人电脑造成巨大威胁的一个典型案例,给计算机用户的安全带来了极大的威胁。

还有很多用户的电脑上没有相应的保护自己电脑的软件,这对于用户来说是一个巨大的挑战。

没有保护计算机的软件就意味着计算机可以随时被不法分子的病毒入侵,毁灭计算机的系统结构,出现蓝屏等一系列症状,很多用户都经常忽视这个问题,熟不知,这样一个软件可以帮助计算机的用户避免绝大多数来自病毒的威胁。

最后,除了“敌方”对计算机网络安全造成威胁之外,我们的“自己人”对网络安全问题也有着一定的责任。

很多用户在上网的时候会不经意的浏览一些网页,黑客们常常将一些对系统具有攻击性的病毒藏入网页当中,当用户打开网页的时候,病毒便会自动植入用户的系统当中,使用户的安全无法得到保障,给用户带来了极大的损失。

还有一些用户对网络安全的保护不够严密,一些密码设置没有做到位,比如123456这种简单的密码,这就相当于给了犯罪分子可乘之机,将自己网络的门户向犯罪分子大开,使自己的信息,金钱以及物品被盗用,这就对个人的计算机网络安全造成了很大的隐患。

3影响网络安全的因素。

通过笔者分析,影响网络安全的因素主要有以下几种:(1)用户自身因素。

通过对众多计算机用户进行问卷调查,可以发现许多用户的网络安全意识并不强,这也导致计算机受到恶意破坏的几率增加,有时甚至会将涉及自身的信息泄露出去,这也导致人为因素已经发展成为最大的隐患。

与此同时,管理员在控制管理计算机时,拥有一定的权限,而这种权限很容易被他人所利用,进而导致机密文件的泄露。

(2)网络系统出现漏洞。

系统出现漏洞是一项不容忽视的因素,而这些漏洞的出现一方面是来自于计算机系统,而另一方面是来自软件。

不法人员在侵入计算机时,通常会选择cpu与内存作为攻击对象,通过向服务器发送巨量的数据包,进而占据计算机的内存,导致请求无法予以及时的处理,简单来说,就是无法进入网站,不能进行正常的计算机操作。

(3)黑客攻击手段的多样性。

系统出现安全问题无可避免,几乎每天都会产生新的安全问题,但由于安全系统的更新速度过慢,在遇到新的安全问题时,在解决问题上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与精力,一个安全问题尚未解决,已经出现了另一个安全问题。

而黑客攻击手段具有多样性,只需要在原有的入侵方式上进行细微的改动,安全防护软件就需要进行长时间的分析。

4提高计算机网络安全的措施。

要想彻底解决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确保计算机网络技术都被用在正当的方面,保护用户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出去,就要采取相关的策略来解决计算机网络频频出现问题的状况。

主要可以从以下五点来考虑:(1)要对计算机的系统时刻不断地进行更新升级。

计算机系统作为计算机中最核心的部分,必须时刻保持在一个能力最强的状态,对病毒进行监视,当新的病毒品种出现的时候,计算机系统必须能够做出相应的升级来应对新出的病毒,为用户的安全提供保护。

病毒是无时无刻的不在更新与升级的,每时每刻都会变得具有更加强大的破坏与入侵功能,其入侵的手段也会不断的变得多样化。

如果系统从建立之后就不进行更新升级,计算机的防线就会不断的“老化”,那么日新月异的病毒就可以很轻易的攻破系统的防线,使计算机内的个人信息造成泄露,对用户造成难以想象的损失。

(2)要建立一个具有丰富病毒资料的病毒库,并且配备相关的防火墙。

计算机系统内应该对目前被人所熟知的所有的病毒情况进行录入,并针对这些病毒建立一个强大的防火墙,随时对新出的病毒进行相应的更新并建立相应的病毒库与防火墙,对用户的网络安全进行最大的保护。

这样当用户被黑客所制造的病毒企图攻入主机的时候,计算机就能快速的将其识别出来,并把它隔离消灭掉,从而保障计算机用户的安全。

(3)要重视对计算机内信息的保护问题。

计算机里的信息往往都是比较重要的,计算机的使用者应该采取一定的防护措施来对其进行保护,比如,对关键的数据进行加密,密码的设置也应该尽量的复杂一点,最好大写字母、小写字母、数字、符号全部都占一部分,这样黑客就会因为密码足够复杂很难对密码进行破译,从而保障了用户计算机的安全。

同样也可以设置多重密码,第一层密码,第二层密码等等,每一层密码都复杂一点,这样即使数据资料被窃取,也可以加大对方破译密码的难度,给予计算机用户足够的反应时间,做出相应的应对措施,有效的防止对方轻易的得到关键的信息,为用户提供相应的安全保障。

(4)要加强用户的安全意识。

黑客将病毒入侵到计算机用户的电脑中,往往都是利用了用户的安全意识不足。

比如:没有及时更新病毒库与防火墙,点进了一个充满各种病毒的网页,从而被病毒入侵,对用户的信息安全造成了巨大的危害。

平时在使用计算机的过程中,要注意保护自己的计算机,尽量少进行一些违法操作。

对计算机用户安全意识的教育,我认为其产生的作用在计算机用户安全保障中是占很大一部分比例的,只有用户自己的安全意识提升了,用户的.安全才能得到真正的全方位的保障。

(5)加强网络安全的管理,为计算机网络安全运行制定合理有效的规章制度。

只有国家指定了相应的法律,有了法律对黑客的制裁,才会使网络黑客在窃取他人信息的时候有所忌惮,从而有所收敛;而加强对网络安全的管理,可以使打击病毒的力度加大,从源头消灭各式各样的病毒,给黑客的入侵造成极大的困难,降低了用户被病毒入侵的概率,减少了病毒的出现,大大降低了用户使用计算机的隐患。

5总结。

解决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不是仅仅通过以上的几点就能做到的,这需要每一个人包括你我在内,加强对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的重视,并掌握相关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的知识并能够运用到实践当中去。

在现实生活中面对计算机网络安全问题时,不至于惊慌失措,能够快速找到最适合最简便的方法去处理计算机遇到的网络安全问题,做好安全隐患的处理,才能充分发挥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在现在社会建设中的重要作用。

保护计算机网络运行的安全,才能为包括你我在内的广大计算机用户提供更加良好的使用体验。

参考文献。

[1]彭新光.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m].科学出版社,2005.

[2]邵波,王其和.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及应用[m].电子工业出版社,2005.

[3]雷渭侣.计算机网络安全技术与应用[m].清华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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