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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申请书模板通用篇一
一、各临床科室应当遵照合理、科学的原则,制定用血计划,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二、凡患者血红蛋白低于100g/l和血球压伿低于30%的属输血适应症。患者情需要输血治疗时,经治医师应当由相关临床科室主任核准签字后报检验科(血库)。临床输血一次用血,备血量超过毫升时,需经检验科主任签字后报医务科批准(急诊用血除外)。
三、经主治医师给患者实行输血治疗前,应当向患者或其家属告知输血目的可能发生的输血反映和经血液途径感染疾病的可能性,由原患双方共同鉴署用血支援书或输血治疗同意书。
四、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和贴好标签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历号、急诊/病室、床号、血型和珍断,采集血样。
五、由医护人员或专管人员将受血者血样与输血申请单送交检验科(血库),双方进行项核对。
六、临床科室应有专人持配血单领取临床用血。领血时要认真核查有关内容,不符合要求的应当拒绝领用。
七、输血前由两名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正常。
八、输血时,由两名医护人员带病历共同到患者床旁核对患者姓名、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九、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贮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份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好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十、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连续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血继续输注。
十一、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
2、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血液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十二、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核对受血申请单、血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液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5、如怀凝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经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十三、输血完毕,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填写患者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血库)保存。(血库)每月统计上报医务科。
十四、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并将血袋送(血库)至少保存一天。
临床输血申请书模板通用篇二
敬爱的xx医院:
在此,我首先祝我们xx医院一切顺利,万事如意;其次我祝各位院领导身材健康,全家幸福,快活,安康!
我感谢两年多来医院给我这个学习进步的机会,也非常感谢院长对我的关心以及各科室同事们对我的工作、生活中的照顾,在此我非常衷心肠感谢大家!
经过沉思熟虑,我现在决定辞职,重要理由有以下几点:
首先,我对我所做的工作以及在工作中所做的不足表现歉意,但我盼望领导们在我们手下工作过程中给予更多地懂得,在平时的工作中,不要因为病人有什么一点点地不满去你那里告状,就不会青红皂白地在病人面前把我们痛骂一顿,因为虽然在病人看来你是大公无私的,但你知道吗?病人有很多时候也是无理取闹,而你呢?在没有任何调查的情况下就这样全盘否定地批评我们,大大损害了我们的自尊,也打击了我们的积极性!
其次,由于现在物价上涨很快,但工作强度没有降落,风险日益加大,医患关系日益紧张,而工资仍是五百块钱,却没有上涨,而加班费,值班费等却被取消,我们的生活很艰巨,连自己都难以赡养,我失去了积极性,如果我再这样上班,我怕难免会出医疗事故,或者是意外,给医院造成不必要的丧失,所以我申请辞职!
第三点,你以前曾经对我承诺,今年底你给我编制,但成果却让我深感意外,一个收费的来医院工作不够半年,却得到了编制,这让我心里很不爽,其实让医院每个人都很不爽,你这是大公无私吗我不知道你从中得到什么利益或是被什么权利所要挟,但你总得有个交待啊!!你这种说话都不算数的人,在大家面前没有什么威望可言,怎么会给医院带来发展,所以我深感危机,工作没动力,感到这个处所不再合适我发展,所以我决定向您辞职!
就凭以上三点,我想我有足够的理由辞职,特下此决心,望体谅请给予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
20xx年xx月xx日。
临床输血申请书模板通用篇三
第一条为确保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前交血库备血。少量出血(出血量少于400毫升)者可以不输血,为维持血容量可输晶体液或胶体液代替品。
第三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存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患者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入病历。申请血量超过1600毫升者,填写大量输血申请表,报医教科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输血,审批手续后补。
第四条申请输血患者,应进行输血前的检查。首次输血,应做血型鉴定、抗体筛查和输血前检查4项指标;曾输过血的患者,在输血申请单上注明abo血型和rh血型,如上次输血超过3天,应进行抗体筛检;如本次新入院,应进行抗体筛检和输血前检查(血传性疾病8项指标:乙肝五项、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门诊病人3个月进行1次输血前检查。
第五条对于rh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六条输血申请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和送检。
第七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贴好与申请单号相同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病房(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采集血液时不准直接从输液管或正在输液的一侧肢体采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释,降低抗体滴度引起配血错误。采集血液后注意拔下针头后再将血液注入试管,以防溶血。采集后注意混匀抗凝剂,以防血液凝集。输血申请单联号粘贴试管时,要注意将血液上沿露出,以便血库人员观察血样情况。
第八条血液采集后,由门、急诊病区医护人员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将受血者血样和输血申请单送交血库。非急诊病人输血前要先做血型鉴定,避免发生抽错血样,输血时重抽血样进行交叉配血。双方进行逐项核对,合格后血库保存备用。
第九条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2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条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2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输注血小板患者每次输注都要采集血样。
第十一条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配血操作按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手术备血、有输血史、妊辰史、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收到患者血标本后,及时作抗体筛查。
第五章取血(血液的`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或科室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到血库取血,病人家属不得取血。
第十四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病房(门急症)、床号、血型、供血者姓名、血型、血液量、采血日期、有效期及配血实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发出。
5.血浆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临床输血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四
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是:
(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
第九条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其主要职责是:
(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第十条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明确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血站的职责;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负责划定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第十三条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血站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必须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血站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部门,根据《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技术审查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或者技术部门的技术审查报告后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执业登记,发给卫生部统一样式的《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登记:
(一)《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三)血液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执业登记机关对审核不合格、不予执业登记的,将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许可证》。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继续执业。未通过审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或者被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的血站,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七条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根据规划予以撤销的血站,应当在撤销后十五日内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执业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执业登记机关依程序予以注销,并收回《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全套印章。
第二节执业。
第十九条血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及时、有效。
第二十一条血站应当开展无偿献血宣传。
血站开展献血者招募,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
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
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二十三条献血者应当按照要求出示真实的身份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冒名顶替者献血。
第二十四条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
第二十五条血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的报告工作程序、献血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二十六条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血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采供血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血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原因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血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检测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血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血站应当制定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确保试剂、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达到预期效果。
血站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一条血液检测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与全血有效期相同;血清(浆)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第三十二条血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血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三十三条血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
(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
(三)血型;。
(四)血液品种;。
(五)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六)有效日期及时间;
(七)储存条件。
第三十五条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三十六条血站应当建立质量投诉、不良反应监测和血液收回制度。
第三十七条血站应当加强对其所设储血点的质量监督,确保储存条件,保证血液储存质量;按照临床需要进行血液储存和调换。
第三十八条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血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采供血机构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
第四十条血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一条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需要向中国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二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第四十三条血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和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保密性弃血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血站剩余成分血浆以及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而进行的调配所得的收入,全部用于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费用,血站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干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第四十六条申请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卫生部。
卫生部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按照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卫生部制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及执业验收。审查合格的,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并注明开展的业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业务。
第四十八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一般血站的执业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等执业;。
(五)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临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
(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无偿献血者的招募、采血、供血活动予以支持、指导。
第五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卫生部定期对血液中心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以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行政部门对血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三)对血站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国家实行血液质量监测、检定制度,对血站质量管理、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实行技术评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一)《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的;。
(二)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采供血工作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第六十条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十四)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十五)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十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三条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献血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血液,是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
脐带血,是指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血站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九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血液中心标准对现有血液中心进行审核,未达到血液中心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取消血液中心设置。对符合中心血站执业标准的,按照中心血站标准审核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06年3月1日起施行。1998年9月21日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临床输血申请书模板通用篇五
第一条为了确保血液安全,规范血站执业行为,促进血站的建设与发展,根据《献血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血站是指不以营利为目的,采集、提供临床用血的公益性卫生机构。
第三条血站分为一般血站和特殊血站。
一般血站包括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
特殊血站包括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和卫生部根据医学发展需要批准、设置的其他类型血库。
第四条血液中心、中心血站和中心血库由地方人民政府设立。
血站的建设和发展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第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医疗资源配置、临床用血需求,制定全国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指导原则,并负责全国血站建设规划的指导。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前款规定,结合本行政区域人口、医疗资源、临床用血需求等实际情况和当地区域卫生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血站设置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卫生部备案。
第六条卫生部主管全国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血站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七条鼓励和支持开展血液应用研究和技术创新工作,以及与临床输血有关的科学技术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第一节设置、职责与执业登记。
第八条血液中心应当设置在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其主要职责是:
(二)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质量控制与评价;。
(三)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站的业务培训与技术指导;。
(四)承担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血液的集中化检测任务;。
(五)开展血液相关的科研工作;。
(六)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血液中心应当具有较高综合质量评价的技术能力。
第九条中心血站应当设置在设区的市。其主要职责是:
(二)承担供血区域范围内血液储存的质量控制;。
(三)对所在行政区域内的中心血库进行质量控制;。
(四)承担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任务。
直辖市、省会市、自治区首府市已经设置血液中心的,不再设置中心血站;尚未设置血液中心的,可以在已经设置的中心血站基础上加强能力建设,履行血液中心的职责。
第十条中心血库应当设置在中心血站服务覆盖不到的县级综合医院内。其主要职责是,按照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要求,在规定范围内开展无偿献血者的招募、血液的采集与制备、临床用血供应以及医疗用血业务指导等工作。
第十一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依据采供血机构设置规划批准设置血站,并报卫生部备案。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明确辖区内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监管责任和血站的职责;根据实际供血距离与能力等情况,负责划定血站采供血服务区域,采供血服务区域可以不受行政区域的限制。
同一行政区域内不得重复设置血液中心、中心血站。
血站与单采血浆站不得在同一县级行政区域内设置。
第十二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统一规划、设置集中化检测实验室,并逐步实施。
第十三条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应当向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没有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血活动。
《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第十四条血站申请办理执业登记必须填写《血站执业登记申请书》。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受理血站执业登记申请后,应当组织有关专家或者委托技术部门,根据《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并提交技术审查报告。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专家或者技术部门的技术审查报告后二十日内对申请事项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执业登记,发给卫生部统一样式的《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执业登记:
(一)《血站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二)《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规范》技术审查不合格的;。
(三)血液质量检测结果不合格的。
执业登记机关对审核不合格、不予执业登记的,将结果和理由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
第十六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血站应当办理再次执业登记,并提交《血站再次执业登记申请书》及《血站执业许可证》。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根据血站业务开展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审核,审核合格的,予以继续执业。未通过审核的,责令其限期整改;经整改仍审核不合格的,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或者被注销《血站执业许可证》的血站,不得继续执业。
第十七条血站因采供血需要,在规定的服务区域内设置分支机构,应当报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设置固定采血点(室)或者流动采血车的,应当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备案。
为保证辖区内临床用血需要,血站可以设置储血点储存血液。储血点应当具备必要的储存条件,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八条根据规划予以撤销的血站,应当在撤销后十五日内向执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销执业登记。逾期不办理的,由执业登记机关依程序予以注销,并收回《血站执业许可证》及其副本和全套印章。
第二节执业。
第十九条血站执业,应当遵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技术规范。
第二十条血站应当根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需求,制定血液采集、制备、供应计划,保障临床用血安全、及时、有效。
第二十一条血站应当开展无偿献血宣传。
血站开展献血者招募,应当为献血者提供安全、卫生、便利的条件和良好的服务。
第二十二条血站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献血者进行健康检查和血液采集。
血站采血前应当对献血者身份进行核对并进行登记。
严禁采集冒名顶替者的血液。严禁超量、频繁采集血液。
血站不得采集血液制品生产用原料血浆。
第二十三条献血者应当按照要求出示真实的身份证明。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组织冒名顶替者献血。
第二十四条血站采集血液应当遵循自愿和知情同意的原则,并对献血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
血站应当建立献血者信息保密制度,为献血者保密。
第二十五条血站应当建立对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的报告工作程序、献血屏蔽和淘汰制度。
第二十六条血站开展采供血业务应当实行全面质量管理,严格遵守《中国输血技术操作规程》、《血站质量管理规范》和《血站实验室质量规范》等技术规范和标准。
血站应当建立人员岗位责任制度和采供血管理相关工作制度,并定期检查、考核各项规章制度和各级各类人员岗位责任制的执行和落实情况。
第二十七条血站工作人员应当符合岗位执业资格的规定,并接受血液安全和业务岗位培训与考核,领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血站工作人员每人每年应当接受不少于75学时的岗位继续教育。
岗位培训与考核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二十八条血站各业务岗位工作记录应当内容真实、项目完整、格式规范、字迹清楚、记录及时,有操作者签名。
记录内容需要更改时,应当保持原记录内容清晰可辨,注明更改内容、原因和日期,并在更改处签名。
献血、检测和供血的原始记录应当至少保存十年,法律、行政法规和卫生部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血站应当保证所采集的血液由具有血液检测实验室资格的实验室进行检测。
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血站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三十条血站应当制定实验室室内质控与室间质评制度,确保试剂、卫生器材、仪器、设备在使用过程中能达到预期效果。
血站的实验室应当配备必要的生物安全设备和设施,并对工作人员进行生物安全知识培训。
第三十一条血液检测的全血标本的保存期应当与全血有效期相同;血清(浆)标本的保存期应当在全血有效期满后半年。
第三十二条血站应当加强消毒、隔离工作管理,预防和控制感染性疾病的传播。
血站产生的医疗废物应当按《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处理,做好记录与签字,避免交叉感染。
第三十三条血站及其执行职务的人员发现法定传染病疫情时,应当按照《传染病防治法》和卫生部的规定向有关部门报告。
第三十四条血液的包装、储存、运输应当符合《血站质量管理规范》的要求。血液包装袋上应当标明:
(一)血站的名称及其许可证号;。
(二)献血编号或者条形码;。
(三)血型;。
(四)血液品种;。
(五)采血日期及时间或者制备日期及时间;
(六)有效日期及时间;
(七)储存条件。
第三十五条血站应当保证发出的血液质量符合国家有关标准,其品种、规格、数量、活性、血型无差错;未经检测或者检测不合格的血液,不得向医疗机构提供。
第三十六条血站应当建立质量投诉、不良反应监测和血液收回制度。
第三十七条血站应当加强对其所设储血点的质量监督,确保储存条件,保证血液储存质量;按照临床需要进行血液储存和调换。
第三十八条血站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血站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认真填写采供血机构统计报表,及时准确上报。
第四十条血站应当制定紧急灾害应急预案,并从血源、管理制度、技术能力和设备条件等方面保证预案的实施。在紧急灾害发生时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的调遣。
第四十一条特殊血型的血液需要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而进行血液调配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批准。
出于人道主义、救死扶伤的目的,需要向中国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及特殊血液成分的,应当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办理手续。
第四十二条无偿献血的血液必须用于临床,不得买卖。
血站剩余成分血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协调血液制品生产单位解决。
第四十三条血站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报废血处理和有易感染经血液传播疾病危险行为的献血者献血后保密性弃血处理的规定。
第四十四条血站剩余成分血浆以及因科研或者特殊需要用血而进行的调配所得的收入,全部用于无偿献血者用血返还费用,血站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十五条卫生部根据全国人口分布、卫生资源、临床造血干细胞移植需要等实际情况,统一制定我国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设置规划和原则。
国家不批准设置以营利为目的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
第四十六条申请设置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应当按照卫生部规定的条件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组织初审后报卫生部。
卫生部对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设置审批按照申请的先后次序进行。
第四十七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应当向所在地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执业登记。
省级卫生行政部门应当组织有关专家和技术部门,按照本办法和卫生部制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对申请单位进行技术审查及执业验收。审查合格的,发给《血站执业许可证》,并注明开展的业务。《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
未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的,不得开展采供脐带血造血干细胞等业务。
第四十八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后继续执业的,应当在《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满前三个月向原执业登记的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申请办理再次执业登记手续。
第四十九条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执业除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第二节一般血站的执业要求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卫生部规定的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基本标准、技术规范等执业;。
(五)脐带血等特殊血液成分必须用于临床。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五十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对采供血活动履行下列职责:
(一)制定临床用血储存、配送管理办法,并监督实施;。
(二)对下级卫生行政部门履行本办法规定的血站管理职责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辖区内血站执业活动进行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对采供血质量的不定期抽检;。
(四)对辖区内临床供血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五)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第五十一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无偿献血者的招募、采血、供血活动予以支持、指导。
第五十二条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对本辖区内的血站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按照卫生部的有关规定将结果上报,同时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三条卫生部定期对血液中心执行有关规定情况和无偿献血比例、采供血服务质量、业务指导、人员培训、综合质量评价技术能力等情况以及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的质量管理状况进行评价及监督检查,并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五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在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索取有关资料,血站不得隐瞒、阻碍或者拒绝。
卫生行政部门对血站提供的资料负有保密的义务,法律、行政法规或者部门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十五条卫生行政部门和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不得有以下行为:
(三)对血站不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四)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五十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血站监督管理的举报、投诉机制。
卫生行政部门对举报人和投诉人负有保密的义务。
第五十七条国家实行血液质量监测、检定制度,对血站质量管理、血站实验室质量管理实行技术评审制度,具体办法由卫生部另行制定。
第五十八条血站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一)《血站执业许可证》有效期届满未办理再次执业登记的;。
(二)取得《血站执业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展采供血工作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属于非法采集血液,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批准,擅自设置血站,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二)已被注消的血站,仍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四)租用、借用、出租、出借、变造、伪造《血站执业许可证》开展采供血活动的。
第六十条血站出售无偿献血血液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按照《献血法》第十八条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一条血站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予以警告、责令改正;逾期不改正,或者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出执业登记的项目、内容、范围开展业务活动的;。
(二)工作人员未取得相关岗位执业资格或者未经执业注册而从事采供血工作的;。
(三)血液检测实验室未取得相应资格即进行检测的;。
(四)擅自采集原料血浆、买卖血液的;。
(六)采集冒名顶替者、健康检查不合格者血液以及超量、频繁采集血液的;。
(七)违反输血技术操作规程、有关质量规范和标准的;。
(八)采血前未向献血者、特殊血液成分捐赠者履行规定的告知义务的;。
(九)擅自涂改、毁损或者不按规定保存工作记录的;。
(十)使用的药品、体外诊断试剂、一次性卫生器材不符合国家有关规定的;。
(十一)重复使用一次性卫生器材的;。
(十二)对检测不合格或者报废的血液,未按有关规定处理的;。
(十三)未经批准擅自与外省、自治区、直辖市调配血液的;。
(十四)未经批准向境外医疗机构提供血液或者特殊血液成分的;。
(十五)未按规定保存血液标本的;。
(十六)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等特殊血站违反有关技术规范的。
血站造成经血液传播疾病发生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卫生行政部门在行政处罚的同时,可以注销其《血站执业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临床用血的包装、储存、运输,不符合国家规定的卫生标准和要求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第六十三条血站违反规定,向医疗机构提供不符合国家规定标准的血液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责令改正;情节严重,造成经血液途径传播的疾病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限期整顿,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四条卫生行政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依据《献血法》、《行政许可法》的有关规定,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按规定的程序审查而使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得到许可的;。
(二)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准予许可或者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在许可审批过程中弄虚作假的;。
(四)对符合条件的设置及执业登记申请不予受理的;。
(五)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许可决定的;。
(六)不依法履行监督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在执行本办法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索贿受贿等行为的。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血液,是指全血、血液成分和特殊血液成分。
脐带血,是指与孕妇和新生儿血容量和血循环无关的,由新生儿脐带扎断后的远端所采集的胎盘血。
脐带血造血干细胞库,是指以人体造血干细胞移植为目的,具有采集、处理、保存和提供造血干细胞的能力,并具有相当研究实力的特殊血站。
第六十六条本办法实施前已经设立的血站应当在本办法实施后九个月内,依照本办法规定进行调整。
省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应当按照血液中心标准对现有血液中心进行审核,未达到血液中心标准的,应当责令限期整改。整改仍不合格的,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取消血液中心设置。对符合中心血站执业标准的,按照中心血站标准审核设置与执业登记。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3月1日起施行。9月21日颁布的《血站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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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是一项常见的医疗技术,通过将新鲜的输血制品输入病人的体内,可以有效地补充和替代病人体内的血液成分,达到治疗疾病和维持病人生命的目的。作为一名临床医生,我有幸参与了多次输血操作,并在实践中积累了一些经验和心得,以下将分享我在临床输血过程中的体会。
第二段:注重输血前的评估与准备。
在进行输血前,对病人进行全面的评估十分重要。首先,了解患者的病史,包括过敏史、输血史等,以便预防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其次,进行必要的实验室检查,如血型、配血和交叉试验等,以确保输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在评估完毕后,还需要准备输血相关的器材、药物和人员,确保输血操作的顺利进行。在此基础上,向患者及其家属进行充分的告知,包括输血的目的、注意事项以及可能的风险,增加其知情同意的情感。
第三段:严格执行输血操作规程。
在输血过程中,严格执行输血操作规程是保障患者安全的关键。首先,将输血制品和相关药物送到输血台,进行标识和确认,以避免输错血。然后,按照规定时限,完成必要的预处理和加温等操作,确保输血制品的质量和安全。在输血操作中,护理人员需要仔细观察输血进程,确保输血速度和血流状态的控制,以避免发生输血反应。在输血过程中,还要不断监测患者的生命体征和血液学指标,及时评估其输血效果和可能发生的不良反应。
第四段:关注输血后的处理与后果。
临床输血后的处理和后果对于患者的康复和预后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在输血结束后,护理人员应及时记录输血量、输血时间和反应情况等信息,并对患者的血液学指标进行再次检测,以评估输血的效果。其次,在输血后也需要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及时采取必要的处理措施。若出现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并采取相应的抢救措施,确保患者的安全。最后,还需要对输血效果进行总结和评估,为类似患者的治疗提供参考依据。
第五段:自我思考与进一步提高。
在临床输血心得体会的最后,我深感临床输血是一项复杂而关键的技术,需要医护人员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同时,面对每个独特的患者和输血情况,我们应注重个体化的治疗方法,将安全和效果置于首位。此外,对于输血后的观察、处理和评估,也需要进一步加强学习和提高。通过不断的自我反思和与他人的交流,我相信我在临床输血方面的能力和专业素养将持续提高。
总结:临床输血是一项重要而复杂的医疗技术,在实践中需要严格遵循规程,注重评估和准备,关注操作过程和后果的处理。作为一名临床医生,我将在不断实践中积累经验,持续提高自己的输血水平,为患者的治疗和康复贡献自己的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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方法本研究选取240例需要输血治疗的患者进行研究,分别采用盐水法和卡式微柱凝胶法对研究对象的血液标本进行检测。
结果在240例患者血液中使用卡式微柱凝胶法检测到一次性正确率正定型为100.00%,反定型为99.17%;使用盐水法检测出一次性正确率正定型为95.83%,反定型为91.67%,rhd型共5例,占2.08%。
结论卡式微柱凝胶实验操作更为简单,并且易于观察,检测结果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便于对血液的检验结果进行判断,是交叉配血和血型检验的有效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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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段:引言(200字)。
临床输血是一项常见而重要的医疗技术,对于许多病患来说,输血可以挽救生命。作为一名临床医生,我有幸参与了许多输血治疗,积累了一些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在临床输血中所认识到的重要因素,以及如何在提供安全有效的输血治疗时做到最好。
第二段:审慎选择合适的病例(200字)。
对于一名临床医生来说,草率地决定进行输血是危险的。在决定输血前,我们需要对患者的病情进行全面评估,并仔细考虑是否存在输血的相对指征或绝对指征。在确保没有其他更适合的治疗方法后,方可考虑输血。这可以避免输血不必要的风险,并确保有限的血液资源得以合理利用。
第三段:准备工作的重要性(200字)。
输血前,准备工作是不可忽视的。首先,我们需要检查患者的血型和血液学指标,以确定适合的血液成分。其次,我们应确保输血所需的过滤器、输液器和输血设备都是清洁无菌的。另外,良好的预防措施也很重要,包括使用一次性手套、口罩和护目镜等个人防护设备,以防止交叉感染的发生。
第四段:细心监测治疗过程(200字)。
在输血过程中,细心监测是至关重要的。我们需要密切关注患者的病情变化,包括血压、呼吸频率、体温等。此外,我们还需要观察是否出现任何过敏反应、输血相关反应或输血反应。在输血后的一段时间内,我们应保持与患者的沟通,及时掌握输血效果及潜在问题,以便及时处理。
第五段:评估输血效果与后续管理(200字)。
输血后,我们需要评估输血效果并制定合适的后续管理计划。我们可以通过观察患者的病情变化和实验室检查结果来评估输血治疗的有效性。如果输血起了积极的作用,我们应及时记录并调整治疗方案。另外,我们还应密切关注可能发生的并发症,比如输血反应、细菌感染等。对于输血后疑似出现并发症的患者,应积极主动地采取相应的检测和处理措施。
结论(200字)。
尽管临床输血是一项常见而重要的医疗技术,但也面临一定的风险。通过审慎选择适合的病例、准备工作、细心监测治疗过程以及评估输血效果和后续管理,我们可以最大限度地减少输血风险,提供安全有效的输血治疗。作为临床医生,我们应始终以患者的利益为重,不断学习和提高自己的临床能力,以更好地为患者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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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实习前强化训练作为能够明显缩短学生进入临床不适应期的手段已为各医学院校所认可,但现有的强化训练方式已不能适应医疗技术水平和医患关系的现状,因此改革医学生实习前强化训练的方式势在必行。作者在总结了以往经验的基础上,对本院临床医学专业学生实习前强化训练方式做出改革。
关键词:临床医学生产实习临床技能教学改革。
医学教育是一门实践性很强的科学,应坚决杜绝“高分低能”现象在医学院校历史重演。医学生的实践技能的培养对于社会的卫生需求和临床医生的个人发展具有极其重要的意义。随着医学教育改革的深入发展,教育要不断适应现代化医学发展和市场经济的需求,培养具有一定临床实践能力的实用型人才。
1.临床实习前强化训练的重要性。
临床实习是医学教育中的重要组成部分,临床实习质量不仅直接关系到医学生的培养质量,而且关系到医学院校的可持续发展。近年来,随着医学教育改革的深入,市场经济的影响,特别是卫生部、教育部联合出台《医学教育临床实践管理暂行规定》,为临床实习医生和实践教学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医学生进入临床实习,如何在短时间内进入角色,快速适应医院的各种环境;如何加强临床思维和基本技能的培养,快速胜任实习医生的工作,这是所有医学教育者都普遍关注的问题。目前多数医学院校医学生在进入临床实习之前,通过实习思想教育、医院工作制度学习和临床技能的强化训练,以期尽快熟悉医院的实习工作环境,实现从医学生到临床实习医生的角色转换。
2.实习前强化训练的基本内容。
以往实习前强化训练主要包括病史采集、体格检查、临床基本操作等,而忽略了临床沟通能力和思维能力的训练。然而,合格的临床实习医生通过病史采集、体格检查、临床基本穿刺检查发现患者病情,更应该具有一定的临床思维能力,利用所学的知识,科学判断,正确施治。医学生在进入临床实习前,已经具备了一定的专业理论知识,对人体各系统常见疾病的病因、发病机理、临床表现、诊断及治疗有了一种纵向的认识。其在进入临床实习后,需要对所学知识有一个理论与实际相结合,纵向与横向交叉,融会贯通,综合应用的过程,这一过程就是临床思维能力[1]。而临床技能操作、诊断能力、治疗能力、临床辅助检查等各方面能力就是医学生临床技能水平的具体体现。
3.我院开展实习前强化训练的现状。
湖北医药学院第一临床学院多年开展实习前强化训练工作,但以往以理论讲授与基本技能培训为主,主要进行完整大病历书写、外科无菌技术和外科基本操作的训练[2]。学生通过理论知识的再强化,技能操作的重复训练,基本能够达到一名准实习医生的要求。但是,由于学生在此段期间内存在心理松懈的态度,往往对强化训练不能引起足够的重视,参与性不强,导致效果欠佳。近年来,由于学生人数众多、实习计划的调整等多方面因素影响,导致强化训练时间不断被压缩,效果逐渐削弱。进入临床实习后,从实习医院反馈的信息看许多学生难以熟练掌握实习操作,缺乏理论联系实际的能力。因此,亟待对目前的实习前强化训练做出相应的改革。
4.实习前强化训练方式和内容的改革。
针对这种普遍存在的情况,我们从2009年4月开始对医学生实习前强化训练进行改革,着重突出学生临床思维能力和医患沟通能力的训练。通过在实习前强化训练中引入标准病人,着重加强学生的医患沟通能力的`培养,详细地询问病史,进行标准系统的体格检查,使学生能够身临其境地体会到一名医生从接诊病人到处置病人的全过程。标准化病人的考核,学生能够在考核的过程中,通过询问病史,系统体检,以及简单的诊断分析,对医患沟通能力、临床思维能力进行系统的训练,完全模拟医院接诊的就诊流程,也能够让学生提前熟悉医院就诊的环节,缩短由单纯理论学习到临床实习的不适应期。最后强化训练结束我们会组织老师对每一名学生进行一对一考核,经考核合格的学生方能顺利进入临床实习。同时,我们还在学生进入实习前,对其进行临床思维能力的强化训练,运用编写好的pbl/cbl教案,使学生在分析解决问题的时候能够打破理论授课时的学科界限,分系统地结合模拟教学进行。这样学生能在进入临床实习前就体会到做一名合格医生的基本要求。当然我们仍然重视实习前强化训练中的病史采集、体格检查、临床基本操作等现行的临床技能的训练,培养学生动手能力和基本操作能力。通过若干次系统的授课,学生能够熟练应用自己已学过的理论知识采集病史,进行系统的体格检查,对常规实验室检查结果、心电图及x线片做出基本的研判,从而对疾病做出初步的诊断分析。
5.今后需完善的工作。
通过初步的遴选,我们选择具有丰富实习带教经验的老师,强化训练,充实培训教师的队伍,整合基本的培训内容,对带教老师进行统一要求,体格检查手法必须标准,外科基本操作必须严谨。只有高水平的老师才能培养出高质量的人才。
我们将改进以往仅仅重理论知识培训的方式,通过组织教师修订实习前强化训练大纲,使实习前强化训练正式纳入常规教学计划,避免出现临时抱佛脚的情况。同时,我们将按照分系统授课的模式,编写pbl/cbl教案4―5个,并建立系统、规范的考核体系,确立实习前强化的培训标准,抓住关键环节,着重突出临床思维能力和医患沟通能力的培养。
医学生在进入临床实习时要面对从一个医学生向一个准医务工作者的转变。通过实习前临床医学基本技能与诊疗技术的强化训练,医学生步入临床开始就已拥有较熟练的技能而充满自信,多数学生能以乐观的心态进入临床实习,从而较快进入实习角色[3]。避免出现进入临床实习后,学生“张不了口,动不了手”的尴尬局面。这样显著缩短了医学生进入临床实习后的适应期,帮助他们克服进入临床实习后产生的恐惧感、茫然感,避免了许多不良的心理反应,树立了良好的自信心。因此强化训练是促进医学生掌握基本技能,尽快适应医疗环境,保证实习教学质量,提高综合素质,增强就业优势的一个有效教学手段[4]。
参考文献:
[2]张群林,漆子桂等.让学生以最佳状态进入临床实习.同济医科大学郧阳医学院学报,1994,13(2):126.
[3]王海鹰,胡蓉.医学生临床实习前强化训练的实施与效果.管理与教育,2007,(12)4:36.
临床输血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十
目前公认的是英国lower开创了动物输血的先河,法国denys是第一个在人体上输血成功者。那还是在1665年,英国医生lower首先将一条濒于死亡的狗静脉与另一条健康狗的动脉用鹅毛管连接起来,受血狗竟奇迹般的起死回生。这一实验证明了输血能够救命。1667年,他又用银管将羊的颈动脉连接到人的肘动脉上,把羊血输给了人,又获成功。同一年法国医生denys用同样的方法把羊血输给一名有病的男孩也获成功。以后denys又给一位愿意做实验的健康人输羊血,还是安然无恙。但当他把小牛动脉血输给一名梅毒患者时却出现了意外,输血后患者出现发热、腰痛,并有黑色尿,不久便死亡。死者家属状告denys有杀人罪。法庭判决自1668年4月17日起,未经巴黎医学部批准不得输血。以后法国议会和英国议会均下令禁止输血。在此后的150年间,曾一度轰动医学界的输血技术再也无人问津。
·是谁第一个将人血输给人的?
目前公认的是英国医生blundell首先开创了直接输血法,并第一个把人血输给了人。那是在1817—1818年,英国妇产科医生blundell由经常看到产妇失血死亡而想到用输血来挽救生命。他进行了动物之间的输血取得成功后,开始将健康人的血液输给大出血的产妇,一共治了10例,除2例濒死未能救活外,其余8例中有4例救活。国为当时还不知道血型不同的人输血时,红细胞会遭到大量破坏、所以无法解释为什么输血后有人出现致死性的输血反应,有人却活了下来。尽管如此,1818年12月22日他在伦敦举行的内科学会上所作的输血报告,还是引起了医学界的轰动。他还首创了重力输血器,利用重力来作输血时的推动力,这种输血方法一直沿用了100年左右。
现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的发展,各种高新技术不断向输血领域渗透,以及基础医学研究的不断深入,都推动着输血医学产生日新月异的变化。临床输血也在蓬勃发展:从输全血发展到成分输血;替补输血发展到治疗性输血;人的血源性制品发展到生物技术制品;异体输血发展到自体输血。
·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怎么办?
《献血法》第十六条明确指出:“医疗机构临床用血应当制定用血计划。遵循合理、科学的原则,不得浪费和滥用血液”。
然而,目前临床用血尚不尽合理和科学,对输血还存在认识上的误区。少数医生喜欢用等量的全血补充所估计的失血量,并认为越是新鲜的血越是好;个别医生明知木中出血不多也要输上几百毫升全血以保病人“平安”;还有人认为输血能够补充营养、增加机体抵抗力等等,这些都是应改变的陈旧观念。
·临床医生应怎样对待输血?
临床医生应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科学、合理用血。手术前应根据术中估计出血量决定申请备血,出血量在10毫升/公斤体重以下者原则上不输血。积极开展手术前自体储血、术中血液稀释等技术。对估计出血量在1000毫升以上者,争取手术野血被回收,减少或避免输同种异体血,杜绝“营养血”、“安慰血”、“人情血”等不必要的输血。积极实行成分输血,减少不必要的血液成分的补充,避免可能由此引起的不良输血反应。手术中适当采用控制性低血压等措施,减少出血。
·输血前应做哪些化验项目?
输全血前,必须做abo血型的正向和反向定型,以及患者和献血者之间的交*配合试验(含抗球蛋白试验),输血液成分,按成分血的要求配血。在rho(d)阴性率较高的地区,还应常规做rho(d)血型检定。对经产妇或有输血史的患者做不规则抗体检测,交*配合试验和抗球蛋白试验必须相容才可输血。
·输血的途径有哪些?
常用的输血途径是静脉内输血,成人身上最暴露最容易穿刺因而也是最常用的是肘正中静脉、贵要静脉;次常用的是手背静脉和大隐静脉。对婴儿和儿童,较常用的是手背静脉和大隐静脉,对1岁以下儿童可用头皮静脉。下肢静脉壁比上肢静脉壁厚,又容易发生痉挛,所以应尽量选择上肢静脉。为防止输入的血液在进入心脏前从手术部位的创面流失,故凡头颈部和上肢的手术,应选用下肢静脉输血;凡下肢、盆腔和腹部手术,应选择上肢或颈部静脉输血。对新生儿输血或换血可用脐静脉。
·输血应选择什么样的针头?
输血针头的规格为14—20gauge(g),常用18g。当静脉较细或给患儿输血时应选用较细的针头。当需要大量输血时则应选用较粗的针头;输注浓缩红细胞不顺时,可先加入30—50毫升生理盐水后再输注(一般不用葡萄糖液,因其可引起红细胞凝集而堵塞滤器或针头)。
·输血时应注意什么?
(1)输血前必须严格检查全血的外观,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颜色是否合格;还要认真核对患者、交*配合报告单和待输血液之间是否无误,包括患者和献血者的姓名、性别、abo和rho(d)血型、交*配合试验和抗球蛋白试验的结果、血袋号码、血类和血量等,并且应该有两人核对,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2)输血时应到患者床前核对病案号、患者姓名、血型等,确定受血者本人后,用装有滤器的标准输血器(滤网孔径约为170微米,总有效过滤面积为24—34厘米2,可以滤除血液和血液成分制品中可能存在的聚集的血小板、白细胞和纤维蛋白)进行输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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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床输血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十一
尊敬的院领导:
20_年我毕业后在_市中医院工作,随后来到我们医院,临床工作更加贴进居民,了解他们的需求,了解他们生理心理上的变化,这使我更深刻的了解了生存和生活的含义。当看到很多贫困患者因为医保政策而病有所医,当看到他们恢复健康露出笑容,当看到少数人因生活窘迫而无力治疗······这些都让我触动,让我对人生观,价值观一次又一次的思考并得到升华,加入中国共产党的决心也越来越坚定。
这些年在学习、工作中对中国共产党的了解使我产生了入党的愿望。中国共产党是中国工人阶级的先锋队,是中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是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为指导思想,一心一意服务全体人民,创造先进生产力和先进文明的核心力量。我之所以要加入中国共产党,是因为知道只有党才能够教育我们坚持共产主义道路,坚持一切从人民群众出发;是因为只有党,才能引导我们走向正确的发展道路、创造更快、更好、更先进的文明;是因为我要全身心地投入到共产主义的事业中,为中华民族的复兴出一份微薄而坚强的力量。自1921年建党至今,我们的党已经走过了90余年光荣的道路。这几十年,中国共产党从小到大、从弱到强、从幼稚到成熟,不断发展壮大。并在长期的革命过程中,先后形成了分别以毛泽东、邓小平、江_、胡_为核心的四代党中央领导集体,并一次次结合中国国情,升华了马克思主义,带领全国人民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而奋斗。
作为一名医生,就要救死扶伤治病救人,除了努力学好自己的医学知识,还要从实标出发,密切结合临床,学习更多文化知识,争取更好的为人民服务;作为一名医生,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本领,就是在自己不断的学习和提高基础上,能为提高全民族的医疗保健做出贡献。在生活中,我接触到了许多优秀的党员同志,他们时刻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吃苦在前,享受在后,勤勤恳恳工作,从不叫苦叫累,我从他们的身上看到了党的优良传统和作风,进一步激发了我加入党组织的决心和信心。在自己有了一些优点的同时,我还经常作自我批评,发现自己在以下方面还有不足之处,如工作上缺乏开拓精神,思路不开阔,在工作中对政策文件的理解把握有待提高。我会尽快改正,同时还请组织给与指导和帮助。我虽然向党组织提出了入党申请,但我深知我还有缺点和不足,因此我希望党组织从严要求,以便使我更快进步。今后,我会用党员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努力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请党组织在实践中考验我。如果党组织能接受我的请求,我一定拥护党的纲领,遵守党的章程,履行党员义务,执行党的决定,严守党的机密,对党忠诚,积极工作,为共产主义奋斗终身,随时准备为党和人民牺牲一切,永不叛党;如果党组织认为我还不完全具备党员条件,这次不能接纳我入党,我决不气馁,尽快克服自己的缺点和不足,继续以党员的标准严格要求自己,充实、提高自己,以更饱满的热情投入到以后的工作和学习中去,以实际行动争取早日加入党组织。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x。
_年_月_日。
临床输血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十二
在输血过程中出现异常情况,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试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用保存于冰箱的受血者与供血者血样,新采集的受血者血样、血袋中血样,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选及交叉配血试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试验)
3、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加肝素抗剂,分离血浆,观察血浆颜色,测定血浆游离血红蛋白的`含量。
4、立即抽取受血者血液,检测血清胆红素含量、血浆游离血红蛋白的含量、血浆结合珠蛋白的测定,直接抗人球蛋白试验并检测相关抗体效价,如发现特殊抗体,应作进一步鉴定。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为了保证血液、血浆储存的质量,病人能够及时输注血液、血浆,特制定本预案。
发生停电时,首先与电工班进行联系,确定发生的原因和估计停电时间。若为短暂停电,有急需输血患者时,则将设备连接到备用电源(ups)进行配血试验,但不能融化血浆;水浴箱如确需输用血浆,可在水浴箱内加热水调节温度达到要求后进行融化(注意监测温度),以保证临床抢救治疗。血液发出无法打印报告单时,可手工填写报告单,以保证临床输血程序正常进行。待来电后再补打报告单。如果是长时间停电或存血专用冰箱、血浆专用冰柜发生故障时并且短时间内无法修复完成,为了保证血液、血浆储存的质量,及时联系血站委托其暂时为我院输血科保存血液、血浆。
配血离心机为配血专用离心机,出现故障后会影响交叉配血工作。当出现故障后,首先把电源关掉,5分钟后再打开电源,检查是否正常工作,如仍不正常而有急需输血者,可临时启用备用配血离心机进行配血,但要调整好离心时间和离心力。
当冰冻血浆解冻箱出现故障时应启用备用水浴箱。向备用水浴箱内加入一定量的蒸馏水后,调节温度在37度以下,让备用水浴箱自动调节水温至37度后进行血浆融化。待设备修好后再使用原解冻箱进行工作。
输血患者,则先进行手工填写输血报告单发血,待微机修好后再补打报告单。
临床输血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十三
第一条为确保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和省卫生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考核细则(试行)的通知》,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前交输血科备血。少量出血(出血量少于400毫升)者可以不输血,为维持血容量可输晶体液或胶体液代替品。
第三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存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患者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入病历。申请血量超过毫升者,填写大量输血申请表,报医务处批准;超过3000毫升者,需经主管医疗的院长批准,并通过医务处上报市卫生局。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输血,审批手续后补。
第四条申请输血患者,应进行输血前的检查。首次输血,应做血型鉴定、抗体筛查和输血前检查4项指标;曾输过血的患者,在输血申请单上注明abo血型和rh血型,如上次输血超过3天,应进行抗体筛检;如本次新入院,应进行抗体筛检和输血前检查(血传性疾病4项指标:乙肝表面抗原、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门诊病人3个月进行1次输血前检查。
第五条对于rh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六条输血申请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和送检。
第七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贴好与申请单号相同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病房(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采集血液时不准直接从输液管或正在输液的一侧肢体采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释,降低抗体滴度引起配血错误。采集血液后注意拔下针头后再将血液注入试管,以防溶血。采集后注意混匀抗凝剂,以防血液凝集。输血申请单联号粘贴试管时,要注意将血液上沿露出,以便输血科人员观察血样情况。
第八条血液采集后,由门、急诊病区医护人员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将受血者血样和输血申请单送交输血科。非急诊病人输血前要先做血型鉴定,避免发生抽错血样,输血时重抽血样进行交叉配血。双方进行逐项核对,合格后输血科保存备用。
第九条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3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条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3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输注血小板患者每次输注都要采集血样。
第十一条输血科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配血操作按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手术备血、有输血史、妊辰史、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收到患者血标本后,及时作抗体筛查。
第五章取血(血液的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或科室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到输血科取血,病人家属不得取血。
第十四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病房(门急症)、床号、血型、供血者姓名、血型、血液量、采血日期、有效期及配血实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发出。
第十五条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发血: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第十六条血液发出后,受血者和供血者的血样保存于2—6℃冰箱,至少7天,以便对输血不良反应追查原因。
第十七条血液发出后不得退回。
第十八条输血前有2名护士或医护人员核对交叉配血报告单及血袋标签各项内容,检查血袋有无破损渗漏,血液外观质量是否异常,准确无误方可输血。
第十九条输血时,负责输血的医护人员带病历到患者床前,再次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门急诊(病室)、床号、血型等,确认与配血报告相符,再次核对血液后,用符合标准的输血器进行输血。
第二十条取回的血应尽快输用,不得自行储血。输用前将血袋内的成分轻轻混匀,避免剧烈震荡。血液内不得加入其他药物,如需稀释只能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
第二十一条输血前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管道。输用不同供血者的血液时,前一袋血输尽后,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冲洗输血器,再接下一袋继续输注。
第二十二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失血量、贫血程度、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如出现异常情况应立即减慢或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持静脉通路;立即通知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检查、治疗和抢救,并查找原因,做好记录。
第二十三条输血完毕后,医护人员将输血记录单(交叉配血报告单)贴在病历中。医护人员对有输血反应的应逐项填写输血反应回报单,并返还输血科保存或记入病历。如无反应,将输血器材存放24小时后毁型消毒处理。
第二十四条开展自身输血。对于择期手术患者,如果患者体质符合标准,要动员患者进行自身输血,手术患者如果符合稀释性自身输血标准,要实施稀释性自身输血;出血量较大患者,要采取回收式自身输血,真正落实好血液保护措施。
第二十五条积极宣传和动员开展择期手术患者和家庭储血及互助储血工作。病房经主治医师宣传动员自己主管的并需要输血的平诊患者家属亲友为其术前献血。
第二十六条输血过程中应先慢后快,再根据失血量、贫血程度、病情和年龄调整输注速度,并严密观察受血者有无输血不良反应。
第二十七条出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处理:
1.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
2.立即报告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及时查找原因、积极治疗抢救,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八条疑为溶血性或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应立即停止输血,用静脉注射生理盐水维护静脉通路,立即报告值班医师和输血科值班人员,并及时报告上级医师,在积极治疗抢救的同时,做好以下核对检查:
1.核对用血申请单、血袋标签、交叉配血实验记录;。
2.核对受血者及供血者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筛查及交叉配血实验(包括盐水相和非盐水相实验),用保存于冰箱中的受血者与供血者标本、新采集的受血者标本、血袋中的血标本重测abo血型、rh(d)血型、不规则抗体及交叉配血实验。
5.如怀疑细菌污染性输血反应,抽取血袋中血液做细菌学检验;。
6.尽早检测血常规、尿常规及尿血红蛋白含量;。
7.必要时,溶血反应发生后5—7小时测血清胆红素含量。
第二十九条输血不良反应处理流程为:立即停止输血、更换输液管、改换生理盐水、报告医生、遵医嘱给药、严密观察并做好记录、必要时填写输血反应报告卡、上报输血科、怀疑严重反应时、保留血袋、抽取患者血样、送输血科。
第八章成分输血。
第三十条成分输血的优点:一血多用,节约用血,制品浓度与纯度高,疗效好,最大限度地减少输血不良反应及输血传染病。
第三十一条成分输血的目的:
1.补充血容量,可以输用白蛋白;。
2.补充携氧能力可输用红细胞悬液、洗涤红细胞等;。
3.补充凝血因子纠正出血,可以输用血小板、新鲜血浆以及冷沉淀;。
4.纠正免疫功能不全提高免疫力,可以输用转移因子、干扰素和丙种球蛋白等。
3.各种成分血的输注剂量要符合治疗标准剂量,一次要给足才能达到预期疗效。
临床输血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十四
医疗行业是一个高风险的行业,而输血治疗更是一个专业性强、具有一定风险的治疗措施。由于目前病毒“窗口期”的存在、检测技术的局限,以及新病毒的出现和未知病毒的存在,通过血液传播的疾病还不能完全杜绝。
因此,即便是经过严格程序检验合格的血液,也可能会存在着病毒感染的风险和几率。此外,输血还可能出现过敏、溶血、发热、血小板输注无效、急性肺损伤、输血相关的移植物抗宿主病等不良反应。20xx年我们为了规范临床输血医疗行为,将输血的风险降到最低,对于最大限度地保证医疗安全,我们做了以下几方面工作:
为了保证临床用血安全,我院成立了由院长任主任,医务科科长,检验科科长及有关临床科室主任为成员的输血管理委员会,依据《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严格按照《广元市产科急救用血管理规定》,对临床输血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监督管理,指导临床血液、血液成分和血液制品的合理使用,协调处理临床输血工作遇到的重大问题,保证了临床输血安全。
二、加强了医务人员输血法规知识的学习培训。
医务人员不仅需要掌握自己的专业知识,还应熟悉输血相关的法律法规。临床医生应对相关的法规有足够的重视,才能真正做到依法、科学、合理和安全输血。
如果对输血相关法律和输血规范不了解,可能会造成工作中的`失误,从而导致医疗纠纷。所以我们对相关人员进行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培训,同时,我院还先后派出3批8人,参加了由省卫生厅组织《临床采供血机构专业培训》班,培训内容包括有目前与输血有关的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医疗机构临床用血管理办法(试行)》、《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及与提高输血安全有关的新技术。
不定期检查各临床科室“输血申请单”的书写情况和血样标本留取是否规范;检查“输血申请单”是否合乎输血指征,用血量是否经审批、签字后发出;检查月报、年报等统计报表,宏观掌握节约用血及合理、科学用血情况;抽查各临床科室上交的经输血治疗病例的病历,检查有无“输血同意书”并作好记录。
四、监督了输血科的日常业务工作,促进输血新技术的推广和运用。
减少患者输血不良反应的发生率起到了重要作用。不定期检查输血科的各类登记记录本是否完备,存档保存是否齐全、清楚、是否可随时备查。不定期检查血液贮存管理情况,保证了临床用血安全。全年用血301人,输血病例都符合输血指征。其中红细胞悬液总计1758单位,血浆15100毫升,全血76000毫升,成份输血率80.2%全年未发生因临床输血而引发的医疗纠纷。
临床输血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十五
为认真贯彻落实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相关工作,贯彻国家基本药物制度,进一步规范临床诊疗行为,控制医疗费用,提高医疗质量,保障医疗安全,为人民群众提供安全、有效、方便、价廉的医疗服务,根据《卫生部关于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医政发〔20xx〕116号)、《卫生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通知》(卫办医政函〔20xx〕574号)等文件要求,我局高度重视,选定市一院、市延安医院和官渡区人民医院作为试点医院。各试点医院均按照要求,积极开展试点工作,并取得初步成效,主要表现在患者平均住院日、平均住院费用、人均药费情况整体有下降趋势,患者对临床路径管理服务的满意度不断提升。现将有关工作总结如下:
一、高度重视,精心部署。
为保障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顺利开展,市卫生局成立了以分管局长为组长,相关处室负责人为成员的试点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全市试点工作。
各试点医院均成立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领导小组,由院长任组长,分管院长任副组长,各试点专业科室、医务管理、护理管理、药学管理、信息统计、病案管理、经济管理等部门负责人任成员。领导小组具体负责制订本院具体试点工作目标和实施方案并组织实施。
各试点医院试点科室成立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实施小组,由科室主任任组长,医疗、护理、临床药学人员和相关科室的负责人任成员。实施小组具体负责本专业相关病种临床路径的实施工作。
二、围绕目标,扎实开展。
(一)市一院:在去年原有的重点试点科室和病种的基础上,进一步深入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增加了临床路径管理科室和病种。今年在心内科、呼吸科、普外科和产科等10个科室共21个病种开展临床路径试点工作,进入路径例数、完成路径例数和变异例数分别为444例、426例和28例,完成率为95.9%。
(二)市延安医院:在20xx年妇产科、肾内科开展临床路径管理工作试点的基础上,20xx年4月份起在全院21个临床科室全面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并要求每个科室至少开展1个病种的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目前全院共开展51个病种。今年进入路径例数、完成路径例数和变异例数分别为888例、805例和83例,完成率90.6%。
(三)官渡区人民医院:去年5月份开始在妇产科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今年在去年的基础上将试点科室和病种分别扩大到5个和8个,进入路径例数、完成路径例数和变异例数分别为134例、132例和46例,完成率98.5%。
三、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一)政策不配套,影响了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开展。主要表现在一是单独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而没有进行医保付费制度的改革,如drgs付费制度等支持,临床路径管理工作缺乏动力;二是目前的医保报销政策制约了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的开展,如住院和门诊的医疗保险报销办法和比例,不利于引导患者尽量在门诊完成必须的术前检查项目,从而缩短住院待查时间等。
(二)由于各试点医院病人多,而医院信息化系统尚未建全,医疗文书及表单全部手工书写,医务人员工作量大,客观上造成临床医生参与积极性不高。同时,由于试点医院信息化系统尚未建全,致使医院管理工作难以监控到位,且临床路径实施资料的分析、效果评估等会出现难以控制的偏差,难以进行系统的资料存储及统计分析。
(三)临床工作中,由于患者病情复杂多变,但临床路径较为单一,变异情况较容易发生,患者依从性差。不论从医方的诊疗或是患方的要求均导致临床路径实施存在一定困难。
四、建议。
(一)加强对试点医院的指导和评估工作。卫生行政部门要定期组织开展对试点医院临床路径管理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和评估,全面、客观地掌握试点相关数据,特别是试点工作开展2年时间的.终期评估数据,为下一步政策制定提供有效的依据。
(二)进一步推进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工作。逐步扩大试点医院范围,要求三级医院和有条件的二级医院都开展临床路径管理试点。同时,结合“以电子病历为核心医院信息化建设试点”、“医疗质量万里行”、“优质护理”和“三好一满意”等各项重点工作,稳步推进临床路径试点工作。
(三)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试点医院要进一步加强领导,合理安排进度,切实落实工作责任,做到责任到人、指标到人。同时,加强临床路径实施的信息化管理。充分发挥临床路径信息化管理优势,减轻医务人员工作负担,提高工作效率。
(四)加强宣传培训,营造氛围。一方面,加强对医务人员培训和经验交流,使医务人员能够掌握临床路径实施的步骤和方法,明确试点工作的基本任务和目标;另一方面,加强对临床路径管理相关政策的宣传解读,提高患者对临床路径管理的接受和认可程度;同时,要正确引导舆论,宣传积极的正面信息,争取社会各界的理解、支持和配合。
临床输血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十六
本组4例冠状动脉搭桥术患者均为男性,年龄60-70岁者3例,47岁者1例,其中3例病人搭桥3根,1例病人搭桥5根。4例患者中回输自身血量250ml者2例,450ml者1例,600ml者1例。值得一提的是,其中一例患者:王某,男,47岁,血型为rh(-)o型,术后回输自身血液600ml,未给予异体输血。4例患者在回输自身血过程中及输血后均未发生过敏反应:溶血反应及其它不良反应,均无因自身输血而导致的出血倾向和不明原因的发热反应。细菌学检查均为阴性。4位患者均在术后十天内平安出院。
2.操作配合。
2.1.操作前准备。
备齐用物:肝素生理盐水(肝素15,000单位/生理盐水500ml)附带滴注管道,血管钳两把,血液处理装置:贮血器、离心分离转筒、转筒废液袋、回输血袋及其连接导管、高密度输血过滤器。
打开墙式负吸装置,调节吸引压在10.7~16.0kpa,接吸引管道和接头并检查血液回收机器的性能,妥善连接导管及各装置。
2.2.回收血液:
夹闭近病人侧引流管后,无菌操作下把引流瓶的导管和负压接头分别接于贮血器上的两个侧孔,把手术野流出的血液或引流出的新鲜血液由吸引管吸引与肝素生理盐水混合,流入贮血器内。
2.3.回收装置的操作:
2.3.1.过滤、离心、洗涤、浓缩。
操作盘上有四个自动按键,按启动键(自动处理键)后,机器开始运作,血液过滤、离心,使红细胞与血浆等分离,当转筒内的红细胞的ht值约达0.50时,装置的光电传感器感知,停止从贮血器送出血液。然后经生理盐水洗涤,红细胞层内含有的游离血红蛋白、肝素、激活因子(血小板、凝血因子)等被清除,即成为洗涤浓缩红细胞液。运转过程中,有需要时可按暂停/再启动键使机器暂停或恢复运转。
2.3.2.最终处理。
按下最终处理键,泵逆转将处理过的血液送人回输血袋,然后按停止键,血液处理完毕。整个过程由机器自动控制进行,也可手动操作。帮助键可议定选择、回路以外的调节、故障处理方法。
2.4.回输自身血液:
回输血袋接上高密度输血过滤器,遵医嘱适时的向患者输用自身血液,输血过程中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定时测定act,并观察有无出血倾向及dic等并发症。
2.5.操作后处理:
用肝素生理盐水清洗贮血器内部,各管道、废液袋、回输血袋等一次性使用,经消毒后废弃。
临床输血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十七
高校名称。
开此专业学校数。
1
中国药科大学。
48。
2
安徽医科大学。
48。
3
首都医科大学。
48。
4
四川大学。
48。
5
大连医科大学。
48。
6
南方医科大学。
48。
7
中国医科大学。
48。
8
温州医科大学。
48。
9
沈阳药科大学。
48。
10。
哈尔滨医科大学。
48。
11。
山东大学。
48。
12。
吉林大学。
48。
13。
河北医科大学。
48。
14。
中南大学。
48。
15。
南京医科大学。
48。
16。
西安交通大学。
48。
17。
山西医科大学。
48。
18。
徐州医科大学。
48。
19。
福建医科大学。
48。
20。
南昌大学。
48。
考生如何选择心仪的大学。
(1)了解大学的真实情况。
全面了解学校各方面的情况。如学校的办学历史、发展过程,是属于本科一批还是本科二批招生,是否属于“985工程”、“211工程”院校,学校的强势学科、特色专业有哪些,是否有重点学科,师资力量如何(院士、长江学者、教授的水平和数量等),总体就业率怎样,保送研究生或考研录取的比例如何,文理科的均衡情况怎样,等等。
(2)寻找适合自己的大学。
要考虑两点:第一个是由考生平时的学习情况、高考考分情况、思想品德情况、身体健康状况、家庭经济情况、其他情况等组成的自身竞争实力。无论哪个要素出现了缺陷,都会影响考生的整体竞争实力。第二个是学校的竞争实力。这虽然不是学校的综合排名,但是以综合排名为基础的,最终会反映到学校的录取分数线上。最好掌握学校3-5年的录取分数线的基础上,再准确判断并预测学校的录取分数线。
(3)所选的大学要有梯度。
有的考生在志愿填报表上,只报了1所或者2所学校。我国的现行招生政策是,前一批次的落榜一般不会影响后一批次的录取,院校录取到哪个批次就依据哪个批次所填报的志愿。提前批次录取的最大好处是增加了一次录取机会。对于本科第一、二、三批的考生,尤其是第一批次的考生,一定要知道“不报白不报,报了不白报”的招生录取规则。对于后续批次志愿,如果你不报,就浪费了一次或几次可能被录取的机会。高招报考中出乎考生与家长意料之外的事是经常发生的,不要以为自己分数高,就一定会在第一批次录取,而忽略后续批次志愿的填报。
(4)不能过于依恋大城市。
大家都向往北京、上海、广州等发达地区的重点院校,这是人之常情,可以理解。但是如果你要选择这些地方的学校,一定要根据自己的竞争实力。自身竞争力很强的考生,当然可以选择报考这些经济发达地区的名牌院校和强势专业、热门专业,但这毕竟只是每年考生中很少的一部分。其他广大考生,则应将报考目光投向地方普通高校,在志愿填报中更加注重学校的办学特色以及教学水平。不能别人报哪里,你就跟着报哪里,要注重个性化的选择。
(5)第一志愿很关键。
许多考生及家长名校情结很重,一心想进名校。高考志愿填报最关键、最核心、最重要的,是所报志愿尤其是第一志愿能否抛档、能否录取。因为重点名校的第一志愿录取率一般都在百分之百,要一矢中的。如果你冒险搏高,不留余地,就会导致风险很大。如果将所选择的学校适当下降一个档次,还可将所选择的专业适当上升一个档次。
临床输血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十八
第一条为确保临床急救用血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卫生部《临床输血技术规范》、《医疗机构用血管理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申请输血应由经治医师逐项填写《临床输血申请单》,由主治医师核准签字,连同受血者血样于预定输血日前交血库备血。少量出血(出血量少于400毫升)者可以不输血,为维持血容量可输晶体液或胶体液代替品。
第三条决定输血治疗前,经治医师应向患者或其家属说明输同种异体血的不良反应和经血传播疾病的可能性,征得患者或其家属的同意,并在《输血治疗同意书》上签字,《输血治疗同意书》存入病历。无家属签字的无自主意识的患者紧急输血,应报医院职能部门或主管领导同意、备案,并入病历。申请血量超过1600毫升者,填写大量输血申请表,报医教科批准。紧急情况下,可以先输血,审批手续后补。
第四条申请输血患者,应进行输血前的检查。首次输血,应做血型鉴定、抗体筛查和输血前检查4项指标;曾输过血的患者,在输血申请单上注明abo血型和rh血型,如上次输血超过3天,应进行抗体筛检;如本次新入院,应进行抗体筛检和输血前检查(血传性疾病8项指标:乙肝五项、丙肝抗体、梅毒抗体、艾滋病抗体)。门诊病人3个月进行1次输血前检查。
第五条对于rh阴性和其他稀有血型患者,应采用自身输血、同型输血或配合型输血。
第六条输血申请要严格掌握输血适应症。
第三章受血者血样采集和送检。
第七条确定输血后,医护人员持输血申请单、贴好与申请单号相同的试管,当面核对患者姓名、住院号、性别、年龄、病案号、病房(门急诊)、床号、血型和诊断,采集血样。采集血液时不准直接从输液管或正在输液的一侧肢体采集血液,以免血液稀释,降低抗体滴度引起配血错误。采集血液后注意拔下针头后再将血液注入试管,以防溶血。采集后注意混匀抗凝剂,以防血液凝集。输血申请单联号粘贴试管时,要注意将血液上沿露出,以便血库人员观察血样情况。
第八条血液采集后,由门、急诊病区医护人员或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将受血者血样和输血申请单送交血库。非急诊病人输血前要先做血型鉴定,避免发生抽错血样,输血时重抽血样进行交叉配血。双方进行逐项核对,合格后血库保存备用。
第九条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2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
第四章交叉配血。
第十条受血者配血实验的`血标本必须是在输血前2天之内(包括血样采集当天)采集的,超过3天的必须重新采集,输注血小板患者每次输注都要采集血样。
第十一条血库要逐项核对输血申请单、受血者和供血者血样,复查受血者和供血者abo血型(正、反定型),并常规检查患者rh(d)血型(急诊抢救患者紧急输血时rh(d)检查可除外),正确无误后方可进行交叉配血。配血操作按标准操作程序进行。
第十二条手术备血、有输血史、妊辰史、短期内需要接受多次输血者,收到患者血标本后,及时作抗体筛查。
第五章取血(血液的发放管理)。
第十三条配血合格后,由医护人员或科室指定专门负责人员到血库取血,病人家属不得取血。
第十四条取血与发血的双方必须查对患者姓名、性别、病案号、病房(门急症)、床号、血型、供血者姓名、血型、血液量、采血日期、有效期及配血实验结果,以及保存血的外观等,准确无误后,双方共同签字方可发出。
第十五条凡血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律不发血:
1、标签破损、字迹不清;。
2、血袋有破损、漏血;。
3、血液中有明显凝块;、
4、血浆呈乳糜状或暗灰色;。
5、血浆有明显气泡、絮状物或粗大颗粒;。
6、未摇动时血浆层与红细胞的界面不清或交界面上出现溶血;。
7、红细胞层呈紫红色;。
8、过期或其他须查证的情况。
临床输血申请书模板通用篇十九
近年来,随着现代医疗技术的不断发展,临床输血已成为常见的治疗方法之一。作为一名医生,我有幸参与了许多临床输血的实践工作,也积累了一定的心得体会。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临床输血的感悟和经验,并希望能够对临床输血工作的改进起到一定的参考作用。
第一段:了解血液学知识的重要性。
在临床输血之前,深入了解血液学知识是非常重要的。无论是理解血液的生理功能还是了解各种输血指征和禁忌症,都需要基础的血液学知识作为支撑。只有具备扎实的理论知识,我们才能够在实践中更加灵活和高效地处理各种临床问题。因此,我每天都会抽出一些时间,不断学习和更新血液学知识,以提升自己对临床输血的认识和水平。
第二段:合理评估输血指征。
在临床工作中,赋予输血的指征需要我们医生具备清晰的判断能力。尽管输血在某些危急情况下可以拯救患者的生命,但过度频繁的输血可能会带来诸多并发症和风险。因此,我们必须在临床上进行严谨的评估,并根据患者的具体病情和实际需要,权衡利弊做出决策。我会根据患者的血红蛋白水平、症状的严重程度和血容量的情况等综合因素,来判断是否需要进行输血。
第三段:确保输血安全。
输血安全是临床输血的首要任务。在实施输血过程中,我们需要做好一系列的准备工作,以确保输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首先,确保血液品质的安全,如正确保存、标记和检查输血血袋;其次,准确识别输血血型,防止错误输血的发生;另外,对于过敏反应和其他输血反应的防范和处理都需要我们有清晰的方案和应对能力。只有在严格履行上述过程中,才能有效地提高输血的安全性。
第四段:关注输血后的效果。
在临床输血完成后,及时关注患者的输血效果也是非常重要的。我们需要追踪患者的血红蛋白水平变化,观察患者的病情进展和生活质量,及时调整和评估输血效果。有时候,维持理想的血红蛋白水平可能需要进行多次输血,但我们需要权衡患者的病情和身体状况,避免不必要的输血风险。同时,我们还需要积极面对输血并发症,及时处理并评估干预措施的效果,以进一步提高输血后的效果。
第五段:持续学习和分享经验。
作为一名医生,我深知学习和分享经验的价值。在临床输血工作中,我不断地学习和总结经验,通过参加学术交流和研讨会来开阔视野,提高自己的临床水平。同时,我也乐于分享自己的实践经验,与同行进行交流和思想碰撞,以推动临床输血工作的不断发展和进步。只有通过持续学习和分享,我们才能够更好地适应和应对医疗环境的变化,为患者提供更好的输血服务。
总结:
临床输血是一项复杂而重要的医疗工作,它不仅涉及到我们对血液学知识的充分了解,更需要我们合理评估输血的指征,确保输血的安全性和有效性,关注输血后的效果,并持续学习和分享经验。通过不懈的努力和经验积累,我相信临床输血工作会越来越完善,为患者提供更好的治疗效果。
临床输血申请书模板通用篇二十
本组4例冠状动脉搭桥术患者均为男性,年龄60-70岁者3例,47岁者1例,其中3例病人搭桥3根,1例病人搭桥5根。4例患者中回输自身血量250ml者2例,450ml者1例,600ml者1例。值得一提的是,其中一例患者:王某,男,47岁,血型为rh(-)o型,术后回输自身血液600ml,未给予异体输血。4例患者在回输自身血过程中及输血后均未发生过敏反应:溶血反应及其它不良反应,均无因自身输血而导致的出血倾向和不明原因的发热反应。细菌学检查均为阴性。4位患者均在术后十天内平安出院。
2.操作配合。
2.1.操作前准备。
备齐用物:肝素生理盐水(肝素15,000单位/生理盐水500ml)附带滴注管道,血管钳两把,血液处理装置:贮血器、离心分离转筒、转筒废液袋、回输血袋及其连接导管、高密度输血过滤器。
打开墙式负吸装置,调节吸引压在10.7~16.0kpa,接吸引管道和接头并检查血液回收机器的性能,妥善连接导管及各装置。
2.2.回收血液:
夹闭近病人侧引流管后,无菌操作下把引流瓶的导管和负压接头分别接于贮血器上的两个侧孔,把手术野流出的血液或引流出的新鲜血液由吸引管吸引与肝素生理盐水混合,流入贮血器内。
2.3.回收装置的操作:
2.3.1.过滤、离心、洗涤、浓缩。
操作盘上有四个自动按键,按启动键(自动处理键)后,机器开始运作,血液过滤、离心,使红细胞与血浆等分离,当转筒内的红细胞的ht值约达0.50时,装置的光电传感器感知,停止从贮血器送出血液。然后经生理盐水洗涤,红细胞层内含有的游离血红蛋白、肝素、激活因子(血小板、凝血因子)等被清除,即成为洗涤浓缩红细胞液。运转过程中,有需要时可按暂停/再启动键使机器暂停或恢复运转。
2.3.2.最终处理。
按下最终处理键,泵逆转将处理过的血液送人回输血袋,然后按停止键,血液处理完毕。整个过程由机器自动控制进行,也可手动操作。帮助键可议定选择、回路以外的调节、故障处理方法。
2.4.回输自身血液:
回输血袋接上高密度输血过滤器,遵医嘱适时的向患者输用自身血液,输血过程中观察患者的生命体征,定时测定act,并观察有无出血倾向及dic等并发症。
2.5.操作后处理:
用肝素生理盐水清洗贮血器内部,各管道、废液袋、回输血袋等一次性使用,经消毒后废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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