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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范文(大全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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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范文(大全14篇)
2023-11-20 16:23:28    小编:ZTFB

计划包括长期计划、中期计划和短期计划,每一个都有其具体的应用场景和目标。如何制定一个有效的计划是值得我们思考的问题。小编整理了一些计划的范文,供大家参考和借鉴,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发。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一

2、考务人员由鉴定所推荐经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查同意,由鉴定所所长聘任。

3、考务人员的主要职责上:负责接待报名、审查申报资格、检查证件、核发准考证、安排考场考位、编排考号、提取试题、印刷试卷、制备试件、发卷监考、核分、登记成绩、填写证书、填报鉴定人员名单、填写成绩单等工作。

4、在实施考试、考核前,考务人员要对考场、设备、能源、仪器进行认真检查,准备就绪后,向所长报告。

5、考务人员要尽职进责,廉洁奉公,严防冒名顶替、调换试卷(件)、打小抄、传纸条、交头接耳等违反考场纪律的现象发生。

6、考务人员要严格准守保密制度和工作纪律,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开卷前不准向任何人泄露试题,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定人员身份,不准参与考评意见,不准接受参加鉴定人员的钱物。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二

1、参加技能培训学员必须遵守培训班的管理制度和作息时间,要求出满勤、不缺课,对缺课超过三分之一者,取消考试资格。

2、遵守培训班的课堂纪律,室内严禁吸烟,打手机违者罚款5元,认真听讲,不随便说话,尊重教师的劳动成果。

3、讲究卫生,认真值日,教室内保持清洁,爱护公共财产。

4、考生在考场内不得交谈,左顾右盼,抄袭他人,违纪者一律清除矿尘考场。

5、实践操作时被鉴定人员要服从管理,注意安全,独立完成,不得他人代替或帮助,否则取消鉴定资格。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三

1、置造宜保存和利用档案的专用库房、装具等必要设施。

2、指导具体部门和人员负责文字材料的收集、整理工作,保证应立卷归档的文字材料齐全完整。

3、按规定文件材料立卷后交本单位档案工作人员集中管理,任何人不得将应当立卷归档的文字材料据为已有。

4、档案的保密,档案等级的变更和解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规定。

5、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或应当保密的档案,档案所有者必须妥善保管。

6、凡是需要归档的文字材料都应当做到书写材料优良、字迹工整、图样清晰、有利于长久保存。

7、对接收的鉴定档案,应当进行分类、编目、登记、统计和必要的加工整理。

8、借阅和复制鉴定档案要有一定的批准手续,建立借阅档案的统计制度。

9、要销毁的鉴定档案,必须造具清册,经单位领导审定,报送上级主管机关备案。

职业技能鉴定站具体承担职业技能鉴定,对劳动者职业技能资格进行鉴定的执行机构。基本职责是:

1、规定职种、级别的职业技能鉴定,面相社会提供服务。执行劳动行政部门和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有关规定和实施办法,保证鉴定质量。

(2)对申请职业技能鉴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符合条件者发给准考证;。

(4)组织实施理论和操作技能考核;。

(6)每次考核鉴定完毕,向化学工业职业技能鉴定中心作出考核鉴定的书面报告,接受监督、检查。

3、职业技能鉴定站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和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四

1、加强职业技能鉴定人员报名时须交验身份证、交近期、正面、免冠、一寸照片4张(申报中级以上鉴定需持原技术等级证书),并按规定交纳鉴定费。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职业学校、培训中心、就业训练中心以及经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备案的社会力量办学,军地两用人才、劳改劳教人员培训班的毕(结)业生由单位提前一个月报名、自学成才者提前一周报名。

2、职业技能鉴定所负责接待报名、检验证件、审查申报资格、核发准考证、安排考场、编排考号、确定考核时间。

3、职业技能鉴定所于考核前五天,将鉴定人员名单及职种、等级、考核时间、地点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由指导中心复核申报资格并确定考评组成员。

4、具体鉴定工作,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监督下,由鉴定所负责实施;先进行专业技术知识考试,再进行操作技能考核;考试、考核均合格者,由鉴定站填写《技能鉴定成绩呈报表》,加盖公章,报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审核发证。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五

社会用人单位需要较高的劳动生产效率,不仅要配置先进的生产设备和拥有相应技术的人才,尤其重要的是还要保证各种生产资源与劳动者技术素质之间的合理配置,这样才能物尽其用,人尽其才。劳动者在参与市场交流同时也需要拿出一个可靠的凭证来证明自己的专业和能力。这样职业技能认证活动在劳动者、劳动力市场和企业中的.纽带作用则显得十分重要。

(一)适应市场就业准入机制。

3月劳动保障部门颁布6号部令,要求对技术复杂、量大面广、涉及人身安全、重大财产安全及广大消费者利益的职业,求职者未经培训,未取得相应的资格证书,不得就业。

我站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就是要以提高求职者的素质,保证就业的质量,增强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工作能力和适应市场变化的能力为出发点,不仅注重学员知道什么,更注重学员能干什么。严格劳动力市场准入机制,对劳务派遣、流动就业和再就业工作大力主张资格认证的重要性,将鉴定工作向着稳定就业,减少失业的方向努力。

(二)适应职业培训的改革与发展。

充分发挥资格证书在培训与就业工作中的桥梁作用,使其成为引导培训,促进就业的重要手段。一只眼睛盯着培训,一只眼睛盯着就业,将培训、鉴定和就业的政策方向相互配套,综合运用。引导职业培训主动面向多样化劳动力市场需求,以培训为基础、鉴定为手段,注重实际工作能力,反映出劳动者是否真正适合工作岗位需要,减少出现高分低能的现象,使之达到提高劳动者素质,促进就业的目的。

(三)适应企业劳动用工制度改革。

证书的真正生命力在于企业的认可,资格证书制度可使企业降低用人成本,减少用人风险,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和管理水平,成为推动企业生产发展的重要手段。

二、扩大范围,逐步做到为所有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提供认证服务。

努力拓宽资格证书的覆盖面,加快实现两种证书并重制度。据了解,全十堰市城镇企业技术工人,证书覆盖不足30%。各大中型企业均设有职业技能鉴定处、鉴定所等机构,大部分未开展工作,郧县、郧西、市就业局及各类职业技术学校都设有鉴定机构,其工作范围也仅仅是针对职业培训机构内部服务。可见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工作任重道远,且挖掘潜力巨大。结合我区劳动力就业工作实际,力争年度鉴定人数1000人,创经济效益10万元。

(一)深入企业,加大对社会各类从业人员的资格认证。

针对企业的实际需求,在企业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政策宣传,服务于生产一线的在职人员,使企业重视资格证书使用的重要性和必要性。

(二)贴进劳动力市场需求,加强就业训练中心结业生的资格认证。

在就业训练中心结业生中实行职业技能鉴定和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提高结业生的就业能力、创业能力和创新能力。首先将就业训练中心人才培养与劳动力市场需求密切结合,开展以职业活动为导向,以职业技能为核心的教学活动,紧密结合职业培训与职业技能鉴定、职业介绍、招聘录用,促进就业训练中心结业生就业,完善劳动力市场运行体系,适应就业工作的需要。

(三)不断发展,促进对新工种、新技能实行资格认证。

在现有初、中级鉴定级别和车、铣、刨、钻、钳、电焊、冲压、叉车、电工、铸造、热处理、计算机、中式烹饪等13个工种认证基础上,不断提高自身建设投入,扩大鉴定覆盖面,适应社会职业变化和劳动力市场需求,开发新工种、新技能的鉴定,逐步做到为所有需要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提供认证服务。

三、完善制度,加强软硬件建设。

大力加强鉴定工作的各项制度建设,完善内部工作规范,加强鉴定管理,提高职业技能鉴定条件,规范各项工作程序。

(一)健全机构管理制度。

制定完整工作人员管理规章和鉴定档案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考评人员交叉、回避、轮换制度及鉴定保密制度,建立健全鉴定公示制度,按规定条件审查报考资格并及时上报,保证鉴定工作的公开、公正,确保使用试卷无泄密事件发生。

1、考核场地:现有在建面积为3525平方米教学楼和3000平方米实习基地各一栋,技术理论考场3间,操作技能考场6间,可同时提供500人的教学、实习和考核,已经符合国家职业鉴定考场标准规定的要求。

2、设备设施:因设备、设施价格昂贵、投资大,虽然规定中要求考培分离实施鉴定,但设备、设施可同就业训练中心资源共享,相互使用,避免重复购置形成浪费。鉴定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培训力量,现就业训练中心仅能提供20人的电焊班培训,且无其它设备设施,使得鉴定工作成为无源之水、无本之木。为加强培训鉴定工作,急需添置与劳动力市场相适应的工种技术培训设备设施。

3、考评管理人员:鉴定工作其本质是一种考试,须具有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规定的类别、等级要求的考评管理人员,我局现有考评人员5人,人力薄弱,并且考评专业单一,仅能提供计算机、电气焊及考务管理专业技术的考评,在市劳动局鉴定中心组织的考评员培训中,将加大参加培训学习的力度,建立一支思想、技术、作风都过得硬的考评、管理人员队伍。

4、开通使用国家职业资格工作网:努力加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考务管理系统的利用。该系统涵盖国家职业标准、职业培训、国家题库、考务管理、信息统计等业务,使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开通的职业资格工作网,可促进报名、考场编排、试卷成绩、证书发放、统计分析等各项管理工作的开展,使我站鉴定工作快速走入正规。

严格“五统一”,即统一标准、统一教材、统一命题、统一考务、统一证书,运用国家题库和国家考务管理系统,及时制定鉴定计划,发布鉴定公告,严格考生报名申报、资格审查、准考证发放,有计划地编排考场,组织考核,遵守试卷保密、保管制度,从职业培训、鉴定实施、考务管理到发放证书等一系列培训鉴定工作进行规划与管理,保证我站各技术(工种)职业资格认证的质量。

按规定标准收取职业技能鉴定费用,坚持“社会效益第一”和“质量第一”原则。做到一分服务一分收费,取之于民,用之于民,大力促进我站鉴定工作的持续发展。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六

考前5天左右向考生发送准考证和注意事项。考生核对信息无误后,在考试当天携带准考证、身份证及考生备料清单所规定的相关物品参加评价考试。考场安排同时发布。

七、公示认定结果。

公示无异议,打印职业技能等级证书,通知考生领取。

九、其他。

2.考生自觉遵守考试要求,服从监考员、考评员管理。

附件:1.申报条件。

2.工作年限承诺书。

年职业技能评价考生疫情防控告知书。

潍坊工程职业学院。

2022年5月13日。

附件1。

申报条件。

1.育婴员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2.电工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3.化工总控工申报条件。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五级/初级工:

(1)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1年(含)以上。

(2)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学徒期满。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四级/中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五级/初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4年(含)以上。

(2)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6年(含)以上。

(3)取得技工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经评估论证、以中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中等及以上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具备以下条件之一者,可申报三级/高级工:

(1)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5年(含)以上。

(2)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高级技工学校、技师学院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或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并具有经评估论证、以高级技能为培养目标的高等职业学校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含尚未取得毕业证书的在校应届毕业生)。

(3)具有大专及以上本专业或相关专业毕业证书,并取得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四级/中级工职业资格证书(技能等级证书)后,累计从事本职业或相关职业工作2年(含)以上。

附件2。

工作年限承诺书。

姓名:,身份证号:,学历,现申请参加职业方向/工种级职业技能等级考试,从事本职业工作共年,工作简历如下:

本人知晓本职业(工种)报考条件、资格审核相关要求,承诺遵守职业技能等级认定报考的有关要求,保证本次填报的信息完整准确、工作履历真实,如有虚假,愿意接受被取消申报资格、已参加考试则被取消当次考试所有科目成绩、已获得证书被注销证书数据检索及证书资格等处理。

承诺人签名: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七

根据《^v^办公厅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xx]3号)和《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稳定就业促进就业工作的通知》(辽政发[20xx]6号)的要求,从20xx年开始,在我省范围内实施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为确保此项计划实施能够落到实处,现提出如下实施方案。

应对全省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严峻形势,充分发挥各级政府促进就业的工作职责,动员有关部门和社会各方面力量,以离校未就业高校毕业生为重点,以提升高校毕业生就业能力为目标,以强化政府组织化程度为手段,以各级政府扶持政策为保证,进一步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促进未就业高校毕业生尽快就业,引导和鼓励更多的高校毕业生面向基层就业。

(一)工作目标。通过努力,提高高校见习毕业生综合素质和就业能力,丰富其工作经验,增强其市场就业竞争力,见习后一年内就业率达到70%以上;拓展和规范一批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逐年提高高校毕业生见习后在见习基地就业的比例;建立见习计划的岗位开发、信息发布、管理服务等方面的长效工作机制,健全高校毕业生就业扶持政策体系,基本完善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制度。

(二)工作任务。20xx年,省政府选择千户企业作为见习基地,引导1万名未就业应届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一)明确见习对象。计划主要实施对象为我省生源的离校未就业的应届高校毕业生,同时积极探索将尚未离校的我省生源应届高校毕业生纳入到就业见习计划中。优先安排城乡困难家庭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

20xx年,就业见习计划实施对象范围,包括20xx年、20xx年两个年度我省生源的未就业高校应届毕业生。

(二)开发见习岗位。见习单位提供的见习岗位应具备一定的技术含量和业务内容,有利于见习毕业生提高技能水平和就业能力;同时具备一定的安全工作环境和条件,人身意外伤害风险较低。见习单位通过两个渠道选择:一是省市政府组织劳动保障、人事、教育、经委、国有资产管理、中小企业、科技厅等部门和工会、共青团、妇联、工商联等单位,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分别抓好见习单位确定工作;二是由省市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面向社会公开征集见习单位和见习岗位。

见习岗位主要是通过确定见习基地的方式开发,力求岗位数量规模化、见习工作长期化。确定见习基地的具体条件:见习基地应具有较强的社会责任感,管理规范,能够持续提供一定数量的见习岗位,每年至少安排见习毕业生20人以上,中小企业、民营企业可适当放宽。规模较大且具有一定社会影响力的企事业单位,可优先确定为见习基地。

拟承担就业见习任务的企事业单位需提供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要求的相关材料。对其中达到见习基地条件的,由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授予“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基地”称号并挂牌。

(三)公布见习计划。各有关部门要将核实后的见习单位名单(包括单位基本情况、拟提供的见习岗位名称及数量、见习岗位见习时间和见习期限、对见习毕业生的资格条件要求、见习补贴标准等),及时报省就业工作领导小组,就业政策《辽宁省高校毕业生千企万岗就业见习计划实施方案》。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八

1、认真贯彻《会计法》,严格执行财经纪律,管好资金,保证以职业技能鉴定为中心的各项工作的开展。

2、严格执行会计制度,做好计帐、算帐、报帐工作,做到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数字准确。

3、根据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正确进行会计监督,保护资金、财产和物品的安全。

4、根据上级有关规定,结合鉴定站具体情况,制订适合本所财务工作办法,加强学习,不断提高财会人员的政策水平和业务能力。

5、建立健全财产的物品帐,监督鉴定站的物品管理,掌握清查情况,出现问题及时处理。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九

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进一步完善职业技能鉴定制度,实现职业技能鉴定的社会化管理,促进职业技能开发,提高劳动者素质根据《工人考核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职业技能鉴定是指对劳动者进行技术等级的考核和技师、高级技师(以下统称技师)资格的考评。

(一)劳动部综合管理全国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制定规划、政策和标准;审查批准有关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

(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综合管理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审查批准各类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站(所),制定以下有关规定和办法:

1.参加技能鉴定人员的申报条件和鉴定程序;。

2.专业技术知识、操作技能考核办法;。

3.考务、考评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小组成员组成原则及其管理办法;。

5.《技术等级证书》的印鉴和核发办法。

(三)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导职业技能鉴定工作。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级劳动行政部门和各级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职业技能鉴定站(所)。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十

我站职业技能鉴定的总体思路是:以农业部《20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要点》为指导,强化宣传力度,夯实基础设施,加强督查力度,确保鉴定质量,稳定和不断拓展鉴定渠道,扩大鉴定工种,增加鉴定数量,把鉴定与国家要求就业准入的工种,重大农业项目,产业化经营及农村富余劳动力转移结合起来。并积极探索考评技术方法,创新评价模式。

一,注重宣传,提升影响。

充分利用新闻媒体等宣传途径,特别是通过中国农村远程教育网河南站,报刊,宣传展版,宣传册等形式,广泛宣传国家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措施和思路。大力宣传职业资格证书在提高大中专学生就业执业转岗能力,促进劳动力转移和农民增收以及技能人才在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和地位,从而不断提高职业资格证书的社会认可程度,争取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对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的理解和支持。同时注意搜集和挖掘鉴定工作在提高农业劳动者技能水平,提升农产品竞争力,增加农民收入,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发展等方面的先进典型,为推动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持续健康发展营造良好的氛围,逐步提升农业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影响力。

二,夯实基础,确保质量。

1.加强管理。各省辖市分校要有专人负责,并保持人员的相对稳定,保证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已开展工作的省辖市分校应努力挖掘潜力,扩大规模,加快发展步伐;仍未开展工作的省辖市分校应认真研究形势,把握机遇,采取有效措施,确保今年开展工作。

2.强化基础设施建设。随着鉴定工种的增加,不断健全与其相适应的考评员队伍,完善与其相适应的鉴定场所,仪器,设备。并根据大纲要求编写培训辅导材料。

3.增强服务意识。协助培训单位按考核大纲的要求选择培训教材,联系辅导教师;指导培训单位做好培训前的各项准备工作,最大限度地为各培训单位搞好服务。

4.强化培训质量管理。坚持培考分开,认真督导鉴定前的培训,要求培训单位按相应工种的考核大纲规定的培训内容和时间进行培训,否则不予鉴定。

5.严把鉴定质量关。严格执行鉴定工作规范,技术标准和管理规程。强化质量督导意识,配合主管部门抓好《农业职业技能鉴定质量督导实施办法(试行)》的贯彻实施,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在具体操作中,根据各鉴定点的实际情况,组建考评小组;鉴定前一天鉴定点务必按鉴定站下发的相应工种,等级的“技术准备通知单”准备场地,仪器,设备,材料,用具等;鉴定过程必须严格按照农业部职业技能鉴定的有关要求及《河南省农广校职业技能鉴定现场工作程序》(豫农播(培)字[]第3号)进行。

三,稳定和拓展鉴定渠道。

1.积极配合有关部门搞好在岗人员的鉴定。

2.加强与大中专院校,职业高中的联系,努力扩大在校生的鉴定数量。

3.积极主动地为农村,城市畜禽防治者及兽药经营者做好动物疫病防治员,动物检疫检验员的技能鉴定。

4.努力探索鉴定与劳动力转移相结合的有效途径。积极开展与劳动力转移紧密相关的计算机操作员,维修电工,家用电器产品维修工等工种的鉴定。

5加强与农业信息部门,供销社,农资经营管理部门,农民协会,食用菌协会,部队,农场,扶贫办,监狱,种养殖及加工企业等单位和部门的联系,按岗位要求开展职业技能的`培训和鉴定工作。

6.加强与重点项目及当地优势产业的结合。把鉴定与粮油生产基地,大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科技示范场(户),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食品的生产结合起来;在农业科技入户等重大农业项目建设中,对技术指导员等主要岗位的从业人员进行职业技能鉴定,为项目的实施提供人才支撑;引导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和乡镇企业建立起职业培训,技能鉴定,劳动力使用和激励相结合的企业用工制度;配合市政建设开展绿化工,花卉园艺工的鉴定。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十一

要积极宣传推行的职业技资格证书制度的目的、意义。把职业技能培训鉴定的政策、标准宣传到位。

1、制订有关技能鉴定的各项规章制度公示于众。

2、鉴定的时间、地点、依据公示于众。

3、鉴定的收费依据公示于众。

4、鉴定的结果公示于众(结果出来以后汇成总表交于被鉴定单位)。

5、严格执行“回避”“保密”制度,保证鉴定的公开、公正、公平,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

文档为doc格式。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十二

第十九条职业技能鉴定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工或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职务以上的资格;鉴定技师资格的考评员必须具有高级技师、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资格。

第二十条考评员由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资格考核,由劳动行政部门核准并颁发考评员资格证书和带有本人照片的职业技能鉴定资格胸卡。

第二十一条鉴定技术等级的考评员资格认定和合格证书的核发权限,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核准。

第二十二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要在取得考评员资格证书的人员中聘任相应工种、等级或类别的考评员。聘期三年,并应采取不定期轮换、调整考评员的方式组成专业考评小组。

第二十三条考评员要严格遵守考评员工作守则和执行考场规则。

第五章罚则。

第二十四条劳动行政部门对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实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和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工作人员。在职业技能鉴定工作中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的,视情节轻重,由其所在单位根据人事管理权限给予行政处分,并停止其在指导中心或鉴定站(所)的工作;考评人员如有上述行为者,吊销考评员资格证书。

第二十六条违反本规定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和第十八条(二),造成不良影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行政部门吊销其《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对乱收费的,没收其非法所得费用。没收的费用,专项用于职业技能鉴定事业。

第二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三条(二)中第五项和第十七条(三),伪造、仿制或滥发《技术等级证书》、《技师合格证书》、《高级技师合格证书》的,除宣布其所发证书无效外,还应视情节轻重,由其上级主管部门或监察机关对主要责任者给予行政处分;对其中通过滥发证书获取非法收入的,应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非法所得五倍以上的罚款;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规定由劳动部负责解释。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十三

凡参加职业技能鉴定工作的考务人员,鉴定考试前必须认真学习考务人员工作守则和考评人员工作守则,严格执行本制度规定条款,违者按轻重进行批评教育,处罚,造成恶劣后果者,清除鉴定队伍。

1、考务人员不准向参加鉴定人员泄露考评员身份,不准向考评员介绍参加鉴定人员身份。

2、站领导和工作人员不能安排有本单位参加鉴定的考评员参加鉴定。

3、考评员要严格执行对亲属(含徒弟、学生)的鉴定回避制度,当得知有亲属参加职业技能鉴定时,应向鉴定站领导汇报,主动回避,退出考评工作。

技能等级鉴定工作计划篇十四

第五条劳动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和组建国家职业技能鉴定题库;开展职业分类、标准、技能鉴定理论研究及咨询服务;推动全国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六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所属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组织本地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具体实施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地区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七条经劳动部批准,有关行业可建立行业的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主要职责是:参与制定国家职业技能标准以外非社会通用的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标准;组织本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工作和考评员的资格培训;开展职业技能鉴定及有关问题的研究和咨询服务;推动本行业的职业技能竞赛活动。

第八条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是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中心主任负责制。

第九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是具体承担对待业人员、从业人员、军地两用人才、各级。

各类职业技术院校和其他职业培训机构的毕(结)业生,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事业性机构。在管理上实行站(所)长负责制。

1.具有与所鉴定工种(专业)及其等级或类别相适应的考核场地和设备;。

3.有专(兼)职的组织管理人员和考评员;。

4.有完善的管理办法。

(二)申请建立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的单位,根据上述条件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具体规定,报当地劳动行政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其发给《职业技能鉴定许可证》,明确鉴定的工种(专业)范围、等级和类别,同时授予统一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标牌。

(三)鉴定技术等级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规定审批权限;鉴定技师资格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并报劳动部备案。

(四)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一般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审批;跨地区的行业特有工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和中央、国家机关、解放军各总部机关直属单位的职业技能鉴定站(所),由劳动部审批。

第十一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享有独立进行职业技能鉴定的权利,有权拒绝任何组织或个人更改鉴定结果的非正当要求。

第十二条劳动部组织有关行业或单位的专家、名师,根据现行《工人技术等级标准》和《国家职业技能标准》,统一编制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建立职业技能鉴定题库。

第十三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必须遵守劳动行政部门的有关规定、实施办法。职业技能鉴定试题必须从国家规定的试题库提取,不得自行编制试题。

第十四条职业技能鉴定站(所),应受理一切符合申报条件、规定手续人员的职业技能鉴定,要严格执行考评员对其亲属的职业技能鉴定回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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