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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有关投标项目实施申请书通用(模板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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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有关投标项目实施申请书通用(模板11篇)
2023-11-20 07:37:53    小编:ZTFB

我们将通过这个分类来介绍一些与学习和工作生活等相关的新概念和新方法。在情感表达中,语言和非语言因素都起着重要的作用。以下是一些提高逻辑思维能力的练习,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有关投标项目实施申请书通用篇一

第一条为了推进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规范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依据《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三条信息产业部负责对全国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对本行政区内的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监理、设备器材采购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和管理。

第四条信息产业部对从事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认证的管理工作;负责建立全国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名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本行政区内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进行确认,对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评标专家资格进行初审。

有关投标项目实施申请书通用篇二

(1)投标文件的内容。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根据招标文件载明的项目实际情况,投标人如果准备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关键工程进行分包的,应当在投标文件中载明。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投标人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招标投标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2.联合投标。

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并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给招标人。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3.其他规定。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损害招标人或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的手段谋取中标。

有关投标项目实施申请书通用篇三

————作者:————日期:

针对南京银行企业服务总线系统项目,高伟达公司基于对客户需求、业务目标、业务能力和it环境的理解,结合多年的软件开发和系统实施经验,将项目的实施周期划分为六个活动阶段,保证在项目生命周期内,应用合理的项目管理和控制技术。通过专注于使客户投资回报最大化,和使客户的投资风险最小化的关键战略和战术领域,加快项目实施速度,使得项目成功地完成。这些阶段的特性是可循环往复性,使客户可以尽快地获得新的应用系统所带来的好处。

1.1.1.1项目定义阶段。

在这个阶段,所有与分期实施相关的项目活动都被明确定义,项目的"项目利益相关者"被指定,项目经理和客户项目经理的角色和职责被传达给所有的"项目利益相关者"。管理项目所需的项目控制结构被定义,所有需要的项目规划文件被创建,客户的业务问题和被用来衡量项目成功的衡量标准被确认。

制定解决方案范围,在一个高级别上定义哪些模块将被实谢谢欣赏。

施,估算预期需要的客户化程度,以及勾画出在产品之外需要开发的内容和要提交的技术成果。解决方案范围文档包括解决方案范围概述,功能范围,流程范围,客户化问题,其他风险,外部依赖条件以及假设。这个工作为未来项目决策,统一或达成"项目利益相关者"之间就有关项目参数的共识,提供书面的文档。它阐述以sow为基础的业务需求,并且把它转化成产品模块实施信息。

简而言之,这个阶段组建项目团队,保证客户实施项目的成功。公司人员与客户人员一道,组建项目团队,设定项目方法和范围,并建立项目管理控制。主要交付的成果有,解决方案范围和项目管理控制。制定了项目质量检查计划。

1.1.1.2需求分析阶段。

在需求调研阶段,在项目管理小组的指导下,由公司和客户组成的统一的项目团队将识别并且书面记录在开始设计客户解决方案之前所必须弄清楚的,需处理的问题。项目团队书写、提炼满足客户业务目标所需的功能和技术要求。主要交付的技术成果为业务需求和差距分析。

专家服务顾问将进行一个配置检查,以保证系统有精确的规格,便于购买硬件和架构部署。在有技术客户经理参与的情况下,通过完成初始的评估,来建立部署的基准,及通过给战略,管制,用户采用,流程和技术各方面打分的评估来建立业务目标。

1.1.1.3项目设计阶段。

在设计阶段,主要的目标是设计一个能够最佳地满足客户谢谢欣赏。

明确的业务需求的解决方案,并且为培训和系统测试做准备。

在设计(design)阶段,项目团队利用应用系统屏幕流程和设计布局来映射在发现阶段确定的需求,设计解决方案的原型。

主要交付的技术成果是解决方案设计文档和测试策略。这个策略定义测试计划和测试要求,以保证一个系统部署的成功。主要的目的是提供一个高级的测试策略,以便使用自动化的测试工具和/或手工过程来实现功能测试,系统整合测试(sit),用户验收测试(uat)和性能测试。

专家服务顾问要执行设计检查,来评估由客户或集成商提供的书面设计文档,并且提供详细的建议清单。设计标准包括,但不限于,应用系统性能,对升级的影响,应用系统维护,与数据模型相关的问题和常规的最佳做法。

1.1.1.4项目开发阶段。

致。

最佳实践最优。

1.1.1.5项目验证阶段。

在验证阶段,将完成新系统全部功能的测试。这个阶段分两个部分。第一部分,项目团队进行一个对有生产数据的应用系统的全部功能进行测试。在这个检测完成后,关键用户然后进行一个代表性的验收测试,以保证系统正确地处理用户的需求。一旦全面的功能测试结束,将进行一个使用系统工具的,严格的性能测试。这一阶段主要交付的技术成果为用户验收测试和性能测试结果,包括性能,容量和寿命测试。

适时的性能调整审计,可保证整个企业架构环境的性能最佳。在这个检查中,专家服务将主动性地识别任何性能问题,这样将减少在运行时出现问题的风险,增加系统生产切换的信心。在有技术客户经理参与的情况下,可执行一个实施准备就绪检查,以确认系统是否可以部署了。这个实施准备就绪检查是用来评估实施风险,技术上是否准备停当以及部署策略。

此时,应该召开管理人员定向协调研讨会,将责任转移给一线的员工,这些员工将开始支持业务流程和技术的推出。在管理人员定向协调研讨会上,项目团队与客户的管理团队一起工作,以获得维持资助人的内部负责,并把正确的信号传达给组织的其他成员。

1.1.1.6部署上线阶段。

部分部门中进行的,例如一个地区或一个区域。生产导航在机构的业务环境中部分部门里,为用户提供所有系统的特点。来自于生产导航的反馈信息指导整个的部署。

有关投标项目实施申请书通用篇四

各市、县(市、区)测绘行政主管部门、发改委(局):

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我们制订了《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二oo八年八月四日。

浙江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进行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和对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省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全省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设区的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测绘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县测绘管理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受理投诉,依法查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测绘管理部门为招标人且其下属部门参与投标的,由相应的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由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实施监督。

第二章。

招标。

第四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工程预算在50万元人民币(含)以上的测绘项目,必须进行招标。

投资人认为需要招标的其他测绘项目也可以进行招标。

测绘项目依法应当实行政府采购的,按照政府采购的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测绘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

(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可以不招标的。

第六条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公开招标,但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邀请招标:

(一)测绘项目技术复杂或者有特殊要求,只有少数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二)抢险救灾或者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适宜招标但不适宜公开招标的。

第七条不招标或者实行邀请招标的,应当经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属于省重点工程建设项目的,其邀请招标应当经省人民政府批准。

涉及国家安全和秘密而不适宜招标的测绘项目,由省测绘管理部门确认。

第八条。

招标人应当按照测绘项目审批部门或者核准部门批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组织招标。

测绘项目审批部门应当将核准的招标范围和招标方式书面告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

第九条测绘项目具备以下条件,方可进行招标:

(一)测绘项目已经批准立项;

(二)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三)按国家有关规定应当进行技术方案论证和审批的,已通过论证和审批。

第十条招标人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强制具有自行招标能力的招标人委托招标。

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事宜的,应当向招标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测绘管理部门备案。

测绘管理部门为招标人的,应当向上一级测绘管理部门和同级发展改革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凡实行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发布招标公告。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或者省发展改革行政部门指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体发布。未在指定媒体发布公告的,视为未公告。

测绘项目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招标人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测绘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十二条。

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中应当载明下列内容:

(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

(二)招标测绘项目的内容、规模、实施地点和工期;

(三)对投标人的测绘资质要求;

(四)获取招标文件或者资格预审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收费标准。

第十三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测绘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投标邀请书;

(二)投标人须知;

(三)应当具备的测绘资质等级和业务范围;

(四)合同主要条款;

(五)投标文件格式;

(六)采用工程量清单招标的,应当提供工程量清单;

(七)技术标准及其他技术要求;

(八)测绘项目涉及保密的,应当具备的保密条件;

(九)设计图纸;

(十)评标标准和方法;

(十一)投标辅助材料。

第十四条。

地理信息系统工程项目投标人必须取得从事地理信息系统工程建设的测绘资质。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家投资完成的测绘成果,按规定应当委托质检机构检验的,应当在招标文件中明确。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应当明确规定所有评标因素,以及如何将这些因素量化或者据此进行评估。

招标文件规定的各项技术标准应当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以及应当执行的省地方测绘技术标准。

第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发出招标文件5个工作日前按本办法第十条的规定将招标文件送测绘管理部门备案。测绘管理部门发现招标文件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应当及时告知招标人,由招标人自行改正后重新送备案。

第十七条。

招标人根据招标测绘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投标人踏勘测绘项目现场,向其介绍工程场地和相关环境的有关情况。潜在投标人依据招标人介绍情况作出的判断和决策,由投标人自行负责。

招标人不得单独或者分别组织任何一个潜在投标人进行现场踏勘。

第十八条。

因特殊情况确需修改招标文件内容的,招标人应制定补充或更正文件,并在投标文件截止时间15日前通知所有潜在投标人。

潜在投标人在阅读招标文件和现场踏勘中提出的疑问,应当以书面形式提交。招标人可以书面形式或召开投标预备会的方式予以解答,但需同时将解答并以书面方式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该解答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三章。

投标。

第十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测绘项目规定的测绘资质条件和能力。

第二十条两个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联合体各方的测绘资质条件和能力均应当满足招标测绘项目规定的相应要求。以联合体投标的,应当附联合体各方签订的共同投标协议。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测绘项目的非主体、非关键性部分分包的,应当在投标书中载明。分包量不得超过测绘项目总工程量的25%。接受分包的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测绘资质,并不得再次分包。

第四章。

评标标准与方法。

第二十二条测绘项目评标标准与方法应当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的相关规定,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在评标时不得另行制定或补充、修改。

第二十三条评标标准分为技术标准和商务标准,一般包含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业绩和资信;

(二)测绘项目负责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业绩;

(三)完成招标测绘项目的人力资源配备、投入的主要仪器设备;

(四)采用的技术标准、技术设计方案和技术创新计划;

(五)测绘成果质量标准及质量管理措施;

(六)对招标测绘项目采取的技术支持与保障;

(七)投标报价;

(八)财务管理状况;

(九)组织实施方案及进度安排;

(十)完成招标测绘项目的工期承诺;

(十一)对招标测绘项目的质量和服务承诺。

第二十四条测绘项目评标方法,采用技术标加商务标的综合评标方法。技术标的分值不得低于商务标。评标时先按招标文件确定的评审标准进行技术标的评审,然后进行商务标的评审。评标标准和方法、定标办法在评标办法中予以明确。

第二十五条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在评标中应当作为参考,但不得作为评标的唯一依据。

第五章。

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二十六条。

开标人员由主持人、开标唱标人、记录人组成,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当派人进行监督。

第二十七条评标工作由评标委员会负责。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的代表和有关测绘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人数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测绘技术专家(不含招标人代表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人数的三分之二。

第二十八条评标专家应当从省综合评标专家库中的测绘评标专家中随机抽取。特殊测绘招标项目经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核准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九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

(一)投标人的单位员工或者主要负责人的近亲属的;

(二)项目审批部门或者负有行政监督责任的测绘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

(三)与投标人有经济或其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评审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

评标委员会独立评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影响独立评标的过程和结果。

第三十一条投标文件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标委员会可以认定为废标:

(一)投标文件未能满足招标文件规定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的;

(三)符合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废标条件的。

(四)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1至3名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

第三十三条。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之前,应当将评标委员会。

5推荐的中标候选人在交易场所和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体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3日。公示期间,投标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向有关测绘管理部门申请核查。

有关测绘管理部门经核查后发现招标投标过程中确有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且影响评标结果公正性的,应当责令招标人重新评标或者招标。

第三十四条招标人应当在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同时向相应的测绘管理部门报送招标投标情况的书面报告。

第三十五条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在测绘项目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人的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书面合同,中标人提交履约保函或者履约保证金。

测绘项目的成果属于国家秘密的,招标人与中标人应当签订测绘成果保密协议。

第三十六条。

招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之日起15日内将合同报同级测绘管理部门备案。属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备案情况及时告知同级财政部门。

第六章。

管理与监督。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测绘管理部门和发展改革部门应当强化对测绘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

依法必须招标的测绘项目应当在省、市、县规定的集中交易场所中进行,并接受监督和管理。

测绘管理部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二)监督招标投标各方执行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情况;

(三)受理招标投标活动中的投诉或举报并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四)通过检查、稽察、现场监督等方式对招标投标活动和中标合同的履约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十八条任何单位或个人发现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行为的,可以向测绘管理部门投诉或举报。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及时调查处理,将处理情况告知投诉或举报人,并为其保密。

第三十九条。

监督部门收到投诉后,应当在5日内视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处理决定:。

(一)不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的,决定不予受理,并将不予受理的理由书面告知投诉人;。

对于符合投诉处理条件,监督部门决定受理的,收到投诉书之日即为正式受理,并在30日内作出处理决定。情况复杂,不能在规定期限内做出处理的,经本部门负责人批准,可适当延长,并告知投诉人和被投诉人。

第四十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诉,不予受理:

(一)投诉人不是所投诉招标投标活动的参与者,或者与投诉项目无任何利害关系;

(二)投诉事项不具体,且未提供有效线索,难以查证的;

(四)超过投诉时效的;

(五)已经作出处理决定,并且投诉人没有提出新的证据的;

(六)投诉事项已经进入行政复议或者行政诉讼程序的。

第四十一条。

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对全省范围内的测绘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信用记录。

测绘项目中标人不按照与招标人订立的合同履行义务或测绘成果存在质量问题,情节严重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并依法处理。

第四十二条。

评标专家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评审,不遵守职业道德向他人透露评标内容,影响其他评标专家公正评标的,测绘管理部门应当报告评标专家的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并将其行为载入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测绘法》、《浙江省招标投标条例》、《浙江省测绘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8年10月1日起施行。

有关投标项目实施申请书通用篇五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宁波市住宅小区物业管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项目的,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政策制定和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县(市)、区房产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称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应设立物业管理招标投标领导小组,负责辖区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中招标文件的审查和重大问题的处理。领导小组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负责组建,成员由辖区建设、物价、城管、房管等部门及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组成。海曙、江东、江北、国家高新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物业管理招标投标领导小组成员,市建委、价格主管部门还应派人参加。领导小组下设招标管理办公室(以下称辖区招标办),办公室设在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辖区招标投标活动的日常指导、监督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新建物业,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同意,招标人可采取协议的方式选聘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并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和属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二)总建筑面积不足3万平方米的住宅;

(三)总建筑面积不足2万平方米的非住宅(含商业、办公及居住混合性物业)。

第六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

第八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过高的资格要求。

(六)获招标人推荐的需提交招标人出具的推荐书。

第十五条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包括本市行政区域外物业服务企业在本地服务的企业)在本市范围内经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投标申请人的投标资格:

(一)3个月内有不良行为记录的;

(二)投标人1年内所管理的物业项目综合考评有不合格的;

(三)2年内,投标人不按规定程序退管物业项目的;

(四)1年内,投标人在招投标活动中有串标、陪标行为的。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和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人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的信用等级要求。

第十六条经资格预审后,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招标人可以推荐1家不低于招标文件所要求的投标单位条件的投标申请人参加投标。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多于5家时,招标人无推荐投标申请人的,由招标人经公证随机抽取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与招投标;招标人有推荐投标申请人的,除前款招标人推荐的投标人申请人外,由招标人经公证再随机抽取4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参与招投标。

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向辖区招标办交纳投标保证金人民币1万元,用于约束投标人正常参加投标活动,保证金在招标结束后3日内返还。不按时交纳投标保证金的,取消投标人申请人本次投标资格。

第十七条招标公告或投标邀请书发出后,招标人除不可抗力外,不得中止招标活动。已确定的投标人不得中途退出招投标活动。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6。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招标人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回复投标人。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情况(概况、信誉、管理成果、企业发展方向等);

(二)管理组织网络;

(三)服务方案及服务承诺;

(四)服务费用收支预算方案及盈亏分析;

(五)近期规划和远期目标的设想;

(六)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可增加的附加分证明;

(七)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明确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辖区招标办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开启投标文件。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辖区招标办应拒收或作废标处理。

第二十七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第二十六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八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8。

物业主管部门应当对评委库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出勤情况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调整评委库成员。

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采用综合评分法,根据投标书评分、投标答辩评分和附加得分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投标书分值和投标答辩分值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书分值应不低于55分,投标答辩分值应不高于45分。

除现场答辩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第三十三条评标附加分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根据开标之日前1年内(以获奖发文之日起计算)投标人管理的本市行政区域内物业项目所取得的业绩,凭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业绩证明增加管理业绩分:

1、获得全国物业管理示范称号的,可增加业绩分4分;

2、获得浙江省物业管理示范称号的,可增加业绩分3.5分;

3、获得宁波市物业管理示范称号的,可增加业绩分3分;

4、获得宁波市物业管理优秀称号的,可增加业绩分2.5分。投标人的业绩加分以公司为单位,一年一次,其所获奖项最高级别经一次加分中标为限,有多级称号的,不累加,不重复使用。

(二)根据开标之日继续在管的前一投标人管理的老小区(指海曙、江东、江北、高新区和东钱湖旅游度假区范围内1998年底前交付并实施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面积,凭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增加社会效益分:

1、管理老小区面积在50万平方米以上(含50万)的,可增加3分。

2、管理老小区面积在20~50万平方米以上(含20万)的,可增加2.5分。

3、管理老小区面积在10~20万平方米(含10万)的,可增加2分。

4、管理老小区面积在5~10万平方米(含5万)的,可增加1.5分;

5、管理老小区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增加1分。

管理的老小区面积应合并统一使用,不得分割多次使用。1年内,社会效益分以公司为单位,一年一次,一次经加分中标为限,不得重复使用。其他各县(市)、区的社会效益分可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投标人要求增加评标附加分的,应在投标文件中予以说明,并以市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为准。中标人的管理业绩和社会效益加分情况由辖区物业主管部门报市物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四条开标、评标大会由辖区招标办确定的主持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委托公证机构进行现场公证。开标评标应当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开标和主标书评审。

由招标人及其委托的公证机构对投标文件进行检查并公证。经确认无误后,公布有效投标人名称,公证机构将主标书作标记,同时将主标书发给评委,评委在限定时间内和地点独立完成主标书评审,主标书评审表经评委评分和签名后密封,交至辖区招标办。

(二)评标答辩及定标。

2、公布评委、投标单位和公证机构名单;

3、投标人现场抽取答辩顺序号;

5、评委对投标人现场陈述、答辩进行独立评分,经签名后递交公证。

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的工作人员。

第三十七条评标过程中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有关规定的,有权向评标委员会提出异议,由评标委员会根据异议内容讨论决定。评标委员会认为异议内容对招标结果产生实质性影响的,可中止评标活动,并提交辖区物业管理招标领导小组处理。

第三十八条前期物业管理开标评标工作应告知物业管理区域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

第五章合同的订立与履行。

第三十九条中标结果应当于定标次日在宁波市建设委员会网站上公示,公示期为3天。中标公示应当载明招标人和中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招标方式、开标时间,负责受理投诉的单位等。必要时,可同时在当地主要媒介上进行公示。

第四十条招投标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招标人、中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并在合同签订后的3个工作日内由招标人报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备案,各级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时应当查验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出具的前期物业管理备案证明。

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另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第四十一条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签订后15日内,中标人应按约定介入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

第六章罚则。

第四十二条投标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认为招标投标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有权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依法向有关部门投诉。

第四十三条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的,按照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投标人在评标过程中严重影响评标正常程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取消投标人本次投标资格,罚没投标保证金,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每月一期18日出刊单价30元年订阅价360元自办发行可跨月订阅,(若挂号加3元/月,全年36元)qq:591998202订阅服务热线:010-51651217-801手机:***qq:516400063e-mail:cnwuye@http://发行覆盖面遍及全国各物业管理企业,房地产公司、企事业单位后勤部门,街办社区、业主服务组织,是物业从业人士必读之刊。

第四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七条规定,招标人中止招标活动造成投标人损失的,招标人应予以赔偿。已确定的投标人中途退出招投标活动的,罚没投标保证金,记入企业信用档案。

3加本市其他项目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

第四十九条物业主管部门或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的,给与通报批评或处分。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条业主委员会经业主大会授权、分割出售物业在未成立业主大会前或单一业主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由市物业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二条本办法自2010年5月1日起施行。原甬房〔2001〕164号、甬建综〔2004〕304号、甬建综〔2006〕450号文中关于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规定同时废止。

2.宁波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中标备案表3.外地物业服务企业进甬登记备案表。

有关投标项目实施申请书通用篇六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部门,区管事业单位,在津上级单位及中渝企事业单位:

2012。

21。

28。

(一)区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小组(以下简称区监管小组)代表区政府负责全区招投标工作的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和管理。其主要职能是:

1

2

3

.对涉及招投标的重大事项进行审议。

(二)区发展改革委(区招投标工作监督管理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监管办)指导、协调和综合监督全区招标投标工作。具体职责是:

1

2

3

4

5

6

.受理涉及招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或按职责分工移送有关职能部门调查处理;

7

.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建立健全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江津子库,并进行监督管理;

8

.会同行政监督部门对在我区开展招标代理业务的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管理;

9

10。

.对区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进行管理和工作指导;

11。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能。

(三)经济信息、城乡建设、交通、水务、国土房管、农业、林业、市政园林、移民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有关行业和产业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监督执法。具体职责是:

1

2

3

.负责对本行业工程建设项目承发包、合同的签订和履行进行监督管理;

4

5

.配合主管部门对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及其人员进行管理和监督;

6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能。

对涉及重大建设项目及上级资金项目的招投标监管,上列行政主管部门应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和区监察局共同完成。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区监察局会同区发展改革委实施监督。

(四)区财政局依法对实行招标投标的政府采购工程建设项目的预算执行情况和政府采购政策执行情况实施监督。

(五)区监察局依法对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监察对象实施监察。具体职责是:

1

2

.对招标投标活动中监督执法人员的行为进行监督;

3

.根据监督职责需要对招投标活动的相关环节进行监察;

4

5

.法律法规赋予的其他职能。

(六)区工程建设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以下简称交易中心)负责为全区招投标活动提供场所和服务。具体职责是:

1

2

3

4

.协助有关职能部门处理投诉举报;

5

.协助开展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

6

.其他职能。

交易中心不负责具体的招投标监督工作。

“责权对等,谁监管谁负责”的原则,以协调会形式予以解决,如意见一致,则以一致意见为最后意见;如意见不一致,则由涉及事项中负主要监管责任的单位按照规定作出决定并对此决定负责,各参会单位的意见记录在案,由发言人签字备查。重大事项须向区监管小组报告后作出决定。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应当报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批、核准。招标方案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变更的,须报原审批、核准部门批准。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采用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时一并审批;采用投资补助、转贷和贷款贴息方式的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部门在审批资金申请报告时一并审批;实行核准制的项目,招标方案由项目核准部门在核准项目申请报告时一并核准。

工程建设项目因特殊情况需在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核准前先行开展勘察、设计招标的,应经项目主管部门认定,勘察、设计招标方案由项目审批、核准部门审核,同时在报送的项目审批、核准申请资料中予以说明。

属审批类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不再批准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招标方案应单独报项目审批部门审核。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或者属于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特殊情况,不适宜进行招标的,应经国家安全部门、保密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等有权部门审核,需要履行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在审批、核准项目时作出认定;其他项目由招标人申请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认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因特殊情况拟邀请招标或不招标的,由项目建设单位将发包方案报区政府审定。

采用

bt。

模式建设的政府投资项目,项目法人应按相关规定,通过公开招标方式确定。

bt。

融资人,

bt。

融资人对施工、重要设备材料依法招标。实行。

bt。

融资并建设总承包方式的,施工招标与。

bt。

融资人招标合并进行,建安费用实行固定总价。项目法人采用。

bt。

融资并建设总承包方式的,应在项目。

bt。

融资方案中提出。

bt。

融资项目招标工作应在初步设计、投资概算、

bt。

融资方案审批后进行。

我区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方案经核准并具备招标条件后,应按以下程序进行: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

——编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审查备案——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和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评标结果公示并备案——定标——备案并发出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报告备案——签订合同并备案。

招标人应按照招投标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将招投标资料(招标文件、澄清及补遗、评标结果、中标通知书、招投标情况报告、合同等)在发出前或签订后同时报有关行业监督部门、项目审批部门和区监察局备案。我区招投标资料备案审查工作由相关行业监督部门负责。招标文件(含资格审查文件)重点审查招标时间安排、招标公告、投标人资质、标段划分、工期要求、最高限价、工程量清单、评标专家组成、合同主要条款、资格审查办法、评标办法、废标条款等内容是否合法、合规和合理,并填写《江津区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文件备案表》(见附件)存档备查。审查中发现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违反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行业监督部门应当责令招标人修改,已发布的应修改后重新招标。区级重大建设项目以及技术复杂的项目招投标资料备案前,行业监督部门应召集有关监管部门进行会审。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须在重庆市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发布;资格预审文件或者招标文件的发售期不得少于

5

日;资格预审申请文件的提交时间自资格预审文件停止发售之日起不得少于。

5

日;招标文件自开始发出之日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

20。

3

日前,或者投标截止时间至少。

15。

3

日内在发布招标公告的指定媒介上公示且公示期不得少于。

3

日;公示期间无异议或投诉、异议或投诉不成立的,应在公示期结束后。

5

日内确定中标人;确定中标人后。

5

日内发出中标通知书;中标通知书发出后。

30。

5

日内向中标人和未中标的投标人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招投标活动中的各类资料特别是所有投标资料,都应按照项目档案管理规定,由项目建设单位落实专人负责整理归档,规范管理。

编制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资格预审文件和招标文件,应当使用发展改革部门会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制定的标准文本,以提高编制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开、公平和公正。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与标准文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

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技术特别复杂或者具有特殊专业技术要求的项目,经行业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区监管办备案后,方可采取资格预审。资格审查应当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采用

“合格制”的方式进行。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邀请所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潜在投标人参加投标。

建立健全评标专家、招标代理机构的培训学习、考核评价制度,建立信用档案,对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的活动进行有效记录,严格执行准入和清退制度。对有违法违规及不良行为的评标专家和招标代理机构,经相关监督部门核实后应及时除名或限期整改,并向社会公布。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不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政府投资项目,经行业监督部门审核同意并报区监管办备案后,可采用其他评标办法。

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转出或退还。政府投资项目的投标保证金收取和退还工作,招标人可委托交易中心进行,已委托的应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85。

3

5

倍的低价风险担保金。

项目的建设资金及履约保证金应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额度,拨付或退还到中标人在投标文件及合同中明确的企业基本账户。

政府投资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应当全部从重庆市综合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因项目特殊,采取随机方式确定的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经行业监督部门会商专家库管理部门同意后,可以由招标人直接确定,但其专家组成及确定方案应事前报相关监督部门备案。

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和区交易中心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已抽取确定的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参加或在通知的评标时间之后。

1

小时内不能到场的,招标人应报告行业监督部门和专家管理部门,经同意后在应急库中补充抽取。

在评标期间,除评标委员会成员、事前经监督部门同意确需进场协助评标委员会工作的人员外,与评标无关的其他人员不得进入评标现场,确保评标委员会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独立进行评审。现场监督人员认为评标现场有异常情况的,应立即进入评标室处理。

区交易中心应加强评标现场的电子监管,建立和完善电子监管档案。

国有资金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不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保证金,或者被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等情形,不符合中标条件的,招标人可以按照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

10%。

以下的罚款。

经有权部门依法核定的可以不进行招标项目,以及区政府确认的其他特殊应急工程不适宜招标的,应进入区交易中心进行发包,达到规定限额的应采用竞争性比选方式进行。

区工程建设交易平台,应建立和完善资源共用、信息共享的工程交易网站,有序推进电子招标平台建设,实现招标投标信息的充分公开。在进一步规范和完善网上招标的基础上,逐步推进网上投标、电子评标等电子招投标进程。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加强对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管。一是正式合同签订前及备案时,相关监管部门要进行合法性审查,主要审查与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内容的一致性;二是施工现场的岗位管理人员、监理人员应与投标时提供的人员一致,实行持证上岗、压证施工制度;三是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四是严格工程变更、增加工程量管理,避免低价中标高价结算;五是严格按照合同约定的计价原则以及支付方式进行支付;六是强化审计追究制度,审计机关在审计政府投资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一)规范和完善招标投标举报投诉处理机制。各行业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举报投诉受理机构,完善规章制度,向社会公布举报投诉电话、联系方式和电子邮箱,对符合规定条件的招标投标举报投诉,要及时受理并建立工作档案,严肃查处举报投诉所反映的违法违规问题,对涉及违纪违法的移交纪检监察机关查处。

(二)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项目建设单位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或者议事规则以及本意见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违者,按照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三)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规定和本意见各项规定。违者,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相关媒介上曝光。在其处罚期间,我区政府投资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开展业务或投标。

(四)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应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五)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由区监察局牵头,相关招投标监督部门参加,负责协调具体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六)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各行政主管部门及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并造成严重后果的,由纪检监察机关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依法追究其相应的行政责任。

1

2

.对管理职责范围内的招投标交易活动不认真监管,存在失管、失察情况的;

3

.对发生在管理职责范围内的各种招投标违纪违法行为未及时制止并依法依规调查处理的;

4

.其他严重违反招投标监督有关规定的行为。

(七)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上级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有关投标项目实施申请书通用篇七

第一条、为规范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x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办法》(市人民政府令第146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法人招标投标活动(以下简称项目法人招标),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经济适用住房开发建设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以公开招标的方式确定。

第四条、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主管本市项目法人招标工作,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具体负责组织项目法人招标活动。

第五条、市监察部门依法对项目法人招标实施全程监督。

第六条、项目法人招标评标委员会由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市土地储备机构的代表和有关工程技术、经济方面的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成员为9人以上单数,其中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工程技术、经济方面专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部门和机构代表,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代表1名,以及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从市发展改革、建设、城市规划、国土资源、财政、物价等部门和市土地储备机构中随机抽取邀请的代表组成。

第七条、参与项目法人投标的企业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三级以上房地产开发资质;

(二)具有符合招标文件所规定的、企业基本帐户开设金融机构出具的资金证明;

(三)开发业绩在10万平方米以上且没有不良行为记录。

第八条、项目法人招标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编制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

(二)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对潜在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发出投标通知书;

(三)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进行投标;

(四)开标、评标、定标,并发出中标通知书;

(五)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

第九条、编制招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三)投标须知;

(四)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主要条款、报价(含报价范围、报价要求、报价方式)等;(五)评标标准和办法。

第十条、投标文件主要包括下列资料:

(三)规划设计方案及项目概(预)算书;

(四)投标价格(每平方米单价和项目总价);

(五)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交付时间,建设进度计划和工程质量保障措施等;(六)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对下列事项作出详细说明:

(二)工程成本,包括开发成本、税金、利润;

(三)项目建设的组织实施方案,开工、竣工、交付时间、建设进度计划等。

(四)经济适用住房销售价格的组成分解。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内容,应当在招标文件中单独成册,并不得有任何与投标人相关的标记。

第十二条、开标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开标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主持,并应当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第十三条、开标时,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确认投标人身份后,由投标人或投标人推选的代表当场检查所有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确认无异议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由投标人宣读标书。标书宣读完毕,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内容撤换包装进行编号密封后,连同其他投标文件由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

第十四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中确定的评标标准和办法,参考标底,对投标文件,包括投标人的资质等级、开发建设资本金、开发业绩、社会信誉和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的事项等进行综合评审、比较,提出书面评标报告,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提出的书面评标报告和推荐的中标候选人,确定中标人,也可以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第十五条、开标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标无效:

(一)标书未密封或者本办法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的标书作有标记的;

(二)提交投标文件时间超过招标文件确定的投标截止时间的;

(三)标书无投标人和法定代表人印章的;

(四)投标人未参加或者未按时参加开标活动的。

第十六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泄露。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其他好处。

第十七条、中标人确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予以公告。

第十八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2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签订《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对应当配套建设的业主自治监督用房、物业管理用房、商业网点用房面积、单套住房建筑面积、户型比例以及违约金等事项进行明确约定。《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合同书》签定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向市人民政府备案。

招标文件要求中标人提交履约保证金的,中标人应当在签订合同时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

第十九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组织招标活动发生的费用,由市财政承担;投标人参与投标发生的费用,由投标人承担。

第二十条、中标人必须按照投标文件和批准的规划设计方案和合同约定的期限、质量标准进行项目建设。不得将中标项目转让给他人或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别转让给他人。

第二十一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发售招标文件收费及收取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合理,不得以赢利为目的。

第二十二条、项目法人招标投标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中标人确定后的2日内,未中标的投标人存入经济适用住房监管资金帐户的投标保证金,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连本带息退还给投标人;中标人存入的投标保证金,可转作项目履约保证金或者转入开发建设资金。

第二十三条、签订建设项目合同约定的履约保证金最高不得超过300万元。建设项目通过竣工验收后30日内,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应当将履约保证金按照同期银行活期存款利率连本带息退还给中标人。

第二十四条、评标委员会成员收受投标人贿赂或者其他好处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向他人透露对投标文件的.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责令退回所收受的贿赂,取消其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再安排其参加任何经济适用住房项目法人招标的评标,并通报相关部门;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中标人未按照与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签订的合同履行义务,情节严重的,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并由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进行不良行为记录,并予以公告,同时将不良行为记录抄告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但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除外。

第二十六条、投标人在投标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中标,或者通过贿赂等违法手段中标的,由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宣布中标无效。

第二十七条、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等有关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影响中标结果的,市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当宣布中标无效,并责令市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管理机构按照本办法重新组织招标:

(一)以不合理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非法干涉招标活动的;

(二)与投标人串通的;

(三)违反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的;

(四)透漏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或者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情况的;

(五)收受投标人的贿赂或者其他好处的;

(六)其他妨碍公平竞争的行为。

第二十八条、项目法人招标,本办法没有规定的事项,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有关投标项目实施申请书通用篇八

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两种方式。

(1)招标人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发布招标公告。

(2)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资信良好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发出投标邀请书。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

2.招标文件。

招标文件应当包括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对招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价要求和评标标准等所有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以及拟签订合同的主要条款。

招标文件不得要求或者标明特定的生产供应者以及含有倾向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的其他内容。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3.其他规定。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有关投标项目实施申请书通用篇九

第六条招标人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取得自行招标资格后,方可自行办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事宜。

第七条招标人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法人资格的通信企业;。

(三)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评标的能力;。

(四)有负责招标工作的机构或3人以上的专职人员;。

(五)熟悉和掌握《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规。

第八条通信企业申请办理自行招标资格,应填写《通信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资格申报表》(见附件一),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向信息产业部申报,经审查符合第七条要求的,由信息产业部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件。

电信业务覆盖范围不跨省的通信企业符合第七条要求的向所在行政区通信管理局申报,经审查合格的由通信管理局颁发自行招标资格确认文件,并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九条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有效期为二年。招标人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复审申请。

第十条招标人初次申报自行招标资格的,其自行招标资格定为临时资格,有效期一年。有效期满后,重新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申报。

第十一条招标人未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确认有自行招标资格的,不得自行办理招标事宜,应当委托具有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十二条招标人申报自行招标资格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取消其自行招标资格。

第三章招标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凡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活动的机构,应当取得《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方可从事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本细则所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是指对通信建设项目的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及主要国内设备、器材采购招标的代理。

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企业,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经通信管理局审查合格后,由信息产业部或通信管理局批准发证。

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公司由信息产业部批准发证,其他企业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批准发证。

(二)与行政机关和其他国家机关不得存在隶属关系或其他利益关系;。

(三)有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内部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相应的资金,以及开展招标代理业务所需设备等办公条件;。

(五)具备独立编制招标文件和有效组织相应专业评标的能力;。

(六)有按规定组建的评标专家库。

第十六条申请甲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除具备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6亿元以上,并有良好的社会信誉;。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第十七条申请乙级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的,除具备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近三年内代理招标项目累计中标金额在3亿元以上,并有较好的社会信誉;。

(四)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

第十八条新成立的招标代理机构,凡符合相关条款而业绩达不到标准的,其资质按临时乙级资质审批,有效期一年。

(一)甲级招标代理机构可承担所有投资额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二)乙级和临时乙级招标代理机构只能承担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下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第二十条申请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的企业,于每年的4月和8月向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直辖市、自治区通信管理局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

(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原登记机关的确认章);。

(四)其他有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申报表》后,在一个月内完成初审工作。

信息产业部接到经初审合格的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申报表后,在20天内完成审批工作,对符合条件者,颁发相应等级的《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证书分正本和副本。

第二十二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代理机构资质证书》有效期为二年。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3个月,向发证机关提出复审申请,并提供下列材料:

(一)第二十条规定的资料;。

(二)原资质证书副本及工商、税务部门年审合格证明。

第二十三条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提出复审的招标代理机构进行复审,复审合格后,颁发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资格,收回证书。对逾期不申请资质复审的招标代理机构,其资质证书自行失效并由发证机关收回。

第二十四条招标代理机构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30天内申请办理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一)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

(二)解散、破产或者其他原因终止业务的。

第二十五条招标代理机构发生分立或者合并的,应当按照新的资质条件重新申请资质等级。

第二十六条招标代理机构接受招标代理业务时,应当与招标人签订书面委托代理合同,按照合同的约定办理招标事宜。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向他人转让代理业务。

第二十七条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被代理招标项目的投标人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第二十八条招标代理收费标准按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执行。

第二十九条招标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期间,如发现下列违规行为,由信息产业部或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取消其招标代理资质,并收回其资质证书,在二年内不受理其资质申请。

(一)在资质申请或复审时弄虚作假;。

(二)出借、转让资质证书;。

(三)涂改资质证书或者超越资质证书规定范围承担招标代理业务的。

第四章评标专家。

第三十条通信建设项目评标专家应当经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审核同意,并取得信息产业部统一印制颁发的《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方可参与通信建设项目的评标活动。

第三十一条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二)能自觉遵守招标评标的有关规章制度,廉洁自律,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

(四)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

第三十二条凡申请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应当参加由信息产业部组织的考核,考核合格的,填写《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申请表》(附件三),并附专业职称证书复印件,由所在企业或单位统一报所在地区通信管理局;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的通信企业和中央管理的企业公司专家资格申报材料报信息产业部。

第三十三条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行政区内申报专家资格的材料进行初审,初审合格的,报信息产业部。

第三十四条评标专家由信息产业部审批,并颁发统一印制的《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

第三十五条信息产业部将所有取得《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评标专家按地域、专业、所在单位名称、地址等项目分列,建立评标专家名册,并及时向社会发布。

第三十六条《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有效期为两年,评标专家应在有效期满前两个月按申报程序向发证机关提出复核申请,填写《通信建设评标专家复核申请表》(附件四),逾期不申请复核的,其《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自行失效并应交回发证机关。

第三十七条申请复核的评标专家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持证期内参加过评标活动;。

(二)在评标活动中遵守各项制度,未发生责任过失。

第三十八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申请复核人员给予复审,并在相关文件上盖章。每次复核有效期为两年(自发证之日起计算)。

第三十九条评标专家具有下列权利和义务:

(一)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单位的标书发表自己的意见或保留自己的看法;。

(二)客观、公正的对投标标书独立打分或者投票,推荐中标单位;。

(三)对评标定标工作的全过程及投标方所提供的全部文件资料保密;。

(四)领取评标专家费。

第四十条评标专家应当遵守下列纪律:

(一)随机抽取选定的评标专家接到通知后,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必须提前请假;。

(三)评标专家在参加评标活动期间,如发现有违规、违法行为的,由自行招标人或代理机构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取消评标专家资格,不得再参加任何招标项目的评标,并依据《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暂行规定》中的有关条款处罚,构成犯罪的,由执法部门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五章评标专家库。

第四十一条评标专家库由取得《通信建设评标专家资格证书》的人员组成,为通信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活动时的'评标委员会提供评标专家。

第四十二条通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组建评标专家库;具备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根据需要可以组建评标专家库,但其专家库中每个专业的评标专家应有三分之一以上是非本企业人员。

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招标人的评标专家库应当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电信业务覆盖范围在两个省以上通信企业的评标专家库直接报信息产业部备案。

第四十三条评标专家库设线路、管道、传输设备、交换、微波、卫星、数据、电源、移动、计算机网络等技术类专业和概算、预算、财务等经济类专业,每个专业评标专家不得少于15人。

第四十四条参加评标委员会的专家,由具有自行招标资格的通信企业或招标代理机构从各自评标专家库或信息产业部评标专家名册内,按地域、专业,采取随机抽取或直接确定方式选定。

第四十五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为5人以上单数,评标专家人数不得少于评标委员会总人数的三分之二。随机抽取的评标专家候选人数应多于本次评标所需要聘请专家人数,以便有下列情况之一者递补:

(一)选定的评标专家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

(二)评标专家因故不能出席的。

递补专家不够时,应再次抽取。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六条通信建设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必须接受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的监督管理。

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检查,并有权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相关的文件、资料及配合现场监督检查工作。

第四十七条信息产业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实施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

(三)核查招标投标活动备案文件;。

(四)受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有关申诉或投诉;。

(五)调解招标投标活动中的纠纷。

第四十八条自行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当确认招标项目具备以下条件后,方可开展招标活动。

(一)勘察、设计、监理招标应当具备的条件:

1、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已经审查批准;。

2、开展勘察、设计、监理所需资金已经落实。

(二)施工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具有满足施工招标的设计图纸和有关文件;。

3、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开工手续齐全。

(三)器材招标应具备的条件:

1、初步设计已经批准;。

2、设备、材料的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基本明确;。

3、采购设备、材料的资金已经落实。

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不具备条件的招标活动,应当责令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暂停招标活动。情节严重,将依法追究有关责任。

第四十九条参与通信建设项目投标竞争的投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参与勘察设计、施工、系统集成、用户管线建设、监理投标的投标人应当是经信息产业部或省通信管理局审查同意,并持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资质等级。

(二)参与设备、材料投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与招标项目相适应的设备、主要材料的生产、配套能力。国家和有关部门对招标设备、主要材料有特殊规定或要求的,投标人应符合有关规定和满足要求。

第五十条招标人不得以任何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性待遇,也不得接受不具备第四十九条规定条件的投标人的投标。

第五十一条投标文件中有违背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不利于公平竞争和贬低其他投标人内容的,应做废标处理,招标人不得接受其投标。

第五十三条招标人对公开招标的建设项目可以采用资格预审的方式,择优选择部分潜在投标人作为预期的投标人。但资格条件、审查方式应符合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资格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投标人的财务状况;。

(二)技术实施能力;。

(三)资质等级及综合实力;。

(四)以往经验及业绩;。

(五)经营信誉。

(二)发布招标公告和资格预审公告,或发招标邀请函;。

(三)编制招标文件;。

(四)资格审查;。

(五)发售招标文件;。

(六)接受投标人递送投标文件;。

(七)开标;。

(八)评标、定标;。

(九)招标人和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十五条采用公开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必须在信息产业部指定的刊物和信息网络上发布招标公告。

第五十六条招标人可以要求投标人缴纳投标保证金,金额一般不应超过合同估算价的百分之一。对于未中标的投标人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招标人应在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日内退还。

第五十七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可以设置标底。标底应当由具有自行招标资格或有设计、咨询、招标代理等资格的单位编制。标底的编制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标底必须按招标文件的标底内容编制,标底价格由成本、利润、税金组成。标底应作为评价的标准之一。

第五十八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时,双方必须签订委托代理合同,招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方式要求代理机构做出有失公正的选择。

第五十九条通信建设项目评标原则必须符合国家的有关规定。评标应采用对投标人的技术实力、经营信誉和投标报价综合评价的方法。

评标应采用以下方法之一:

(一)最低投标价中标法。

当投标人在技术、商务等主要条件都全部满足招标文件的要求时,以评标委员会认定的最低投标价的投标人作为中标人。

(二)综合评分法。

由评委分别对投标文件的技术、商务、价格的内容进行打分,在分别乘以所占权重相加后获得各投标人总分得分,得分排序最高的前三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

(三)最接近标底评分法。

当投标人在技术、商务等全部条件满足招标文件时,由最接近标底的投标人中标。

第六十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人在确定中标人后15日内,应填写《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情况报备表》(见附件五),并按照项目的管理权限报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备案。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备案报告后,对不符合招标投标规定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后重新报备。

第六十一条参与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各方当事人及其他利害关系人有权利和义务对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向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举报和投诉。举报和投诉应列举违法、违规的事实,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在接到举报、投诉后30日内完成对举报、投诉内容的调查,并将调查结果通知投诉人。

第六十二条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对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应视其情节轻重,对有关责任方做出如下处罚:

(一)取消有违规、违法行为的招标人自行招标资格;。

(三)取消有违法、违规行为的招标代理机构代理通信建设项目招标的资格。

第六十三条对于在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有违法、违规行为的单位,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有权采取通告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六十四条通信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信息产业部或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其他相关法律中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七章附则。

第六十五条本细则由信息产业部负责解释。

第六十六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有关投标项目实施申请书通用篇十

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规范招标投标活动,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下简称招标投标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适用范围]招标投标法第二条所称的招标投标活动,是指采用招标方式采购工程、货物和服务的活动。

第三条[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法第三条所称的工程建设项目,是指工程以及与工程有关的货物和服务。

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货物,是指构成工程永久组成部分,且为实现工程基本功能所不可或缺的设备、材料等。前款所称与工程有关的服务,是指为完成工程所必需的勘察、设计、监理、项目管理、可行性研究、科学研究等。

第四条[强制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国务院发展改革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订并根据实际需要进行调整,报国务院批准后执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规定本行政区。

(四)投标函未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者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

(十)无正当理由不按照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澄清、说明或者补正的;。

(十一)没有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的;(十二)招标文件明确规定可以废标的其他情形。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评标委员会认定废标后因有效投标不足三个且明显缺乏竞争而决定否决全部投标的,或者所有投标均被作废标处理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四十七条[详细评审]经评审合格的投标文件,评标委员会应当根据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其技术部分或者商务部分进一步评审、比较。

第四十八条[澄清、说明与补正]在评标过程中,评标委员会可以书面方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对同类问题表述不一致或者有明显文字和计算错误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说明或者补正,但不得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澄清、说明或者补正应当以书面方式进行。评标委员会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者诱导性的问题。

第四十九条[招标失败]根据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或者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重新招标,再次出现上述条款规定情形之一的,属于需要政府审批、核准的招标项目,报经原审核部门批准后可以不再进行招标,其他招标项目,招标人可自行决定不再进行招标;其中,再次出现本条例第二十二条第四款、第三十二条第三款规定情形之一的,经全体投标人同意,也可以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规定的程序进行开标、评标、定标。第五十条[评标报告]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中标候选人;招标人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的,也应当提交书面评标报告和中标候选人名单。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一至三个,并标明排列顺序。

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其不同意见和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评标委员会应当对此作出书面说明并记录在案。

第五十一条[评标结果公示]依法必须招标项目采用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将中标候选人在发布本项目资格预审公告、招标公告的指定网络媒介上公示,公示期不得少于三个工作日;采用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收到书面评标报告后三日内,将中标候选人书面通知所有投标人。

投标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在公示期间向招标人提出异议,或者按有关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在招标人作出书面答复或者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作出处理决定前,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不得确定中标人。

公示期间没有异议、异议不成立、没有投诉或者投诉处理后没有发现问题的,应当根据评标委员会的书面评标报告在中标候选人中确定中标人。招标人不得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之外确定中标人。异议成立或者投诉发现问题的,应当及时更正;存在重新进行资格预审、重新招标、重新评标情形的,按照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二条[中标人的确定]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有资金投资占控股或者主导地位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应当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或者被有关部门查实存在影响中标结果的违法行为、不具备中标资格等情形的,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二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重新招标。以此类推,招标人可确定排名第三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或者重新招标。三个中标候选人都存在前述情形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标委员会成员评标的。

第七十九条[不按规定确定中标人或者不签订合同的责任]招标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中标项目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无正当理由不按规定期限发出中标通知书的;。

(二)不按本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款或者第五十二条第一款规定确定中标人的;。

(三)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无正当理由改变中标结果的;(四)无正当理由不与中标人签订合同的;(五)在签订合同时向中标人提出附加条件的。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不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在签订合同时向招标人提出附加条件,或者不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履约担保的,招标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其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给招标人的损失超过投标保证金数额的,中标人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投标保证金的,应当对招标人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资格并予以公告。

第八十一条[招标人未履行其他义务的责任]招标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责令限期改正,根据情节可处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五)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人未按照本条例第五十六条规定向有关行政监督部门提交招标投标情况书面报告的。

第八十二条[招投标专业人员的法律责任]招标投标专业人员违反招标投标法、本条例和国家有关规定开展招标投标活动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暂停直至取消职业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招标项目存在违法情形的处理]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二条所列行为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应当重新进行资格预审或者不经资格预审直接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招标:

(一)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六十六条规定行为,拒不改正或不能改正的;。

(五)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三条所列情形之一,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重新评标:

(三)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二)项所列行为的。招标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中重新确定中标人,没有符合条件的中标候选人的,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应当重新招标:

(一)招标代理机构有本条例第六十七条第(一)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二)招标人有本条例第七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所列情形,拒不改正或者不能改正的;。

(三)招标人有本条例第八十一条第(一)项所列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

第八十四条[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责任]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干涉招标投标活动的,按照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处罚。

第八十五条[不按规定处理投诉的责任]行政监督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不按规定处理投诉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七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术语解释]本条例所称工程,是指建设工程。本条例所称货物,是指各种形态和种类的物品,包括原材料、燃料、设备、产品等。

本条例所称服务,是指除货物和工程以外的其他采购对象。本条例所称招标项目,是指属于采购合同标的的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工程、货物或者服务划分多个标段或者合同包的,指具体的标段或者合同包。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资金,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活动的政府性资金,包括财政预算内投资资金、各类专项建设基金、国家主权外债资金等。

本条例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使用政府。

投资资金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

本条例所称国有资金,包括政府投资资金以及国有企业事业单位自有资金。

本条例所称项目审核部门,是指负责投资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管理的部门。

本条例所称单位负责人,是指法人的法定代表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合伙人、个人独资企业的负责人等对外代表单位的人。本条例所称控股,是指持有其他单位百分之五十以上出资额、股份或表决权,或者通过协议或其他安排,能够实际支配其他单位行为。第八十七条[施行时间]本条例自年月日起施行。第八十八条[法制统一]本条例施行后,地方性法规、国务院部门和地方政府规章中与本条例抵触的内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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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投标项目实施申请书通用篇十一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市小型。

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独山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部门,市属各单位: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6日。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小型工程项目(下称小型项目)招投标活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建设工程领域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六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13号)、《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省招投标条例》(**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7号)、《**市建设工程施工与监理招标评标办法的通知》(嘉建〔2018〕10号)、《**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实施办法》(平政令55号)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型项目,是指本市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各行政村、社区(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使用财政、国有、集体资金,符合下列标准的项目,其招标投标适用本办法:

(三)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万元以上(含5万元)、50万元以下(不含50万元)的。

低于上述标准项目,由项目业主在确保公开、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可采用简易方式(入围、询价、竞争性谈判或其他方式),经集体决策确定交易对象。

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检测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50万元以上(含50万元)、100万元以下(不含100万元)的在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招标。依法必须招标限额以上的项目,按相关法律法规及《必须招标的工程项目规定》(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16号)执行。

第三条。

各单位不得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分拆、肢解、或者以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

第四条。

各镇街道、市级各部门(单位)、国有(集体)企业事业单位、各行政村、社区招投标领导机构负责本地区、本单位所属小型项目招投标的组织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第二章招标。

第六条。

小型项目招标由招标人组织实施。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工程实际不符的资质要求和其他要求。

第七条。

小型项目施工项目实施招标前应具备以下条件:

1.项目建设依据(批文);

2.工程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3.工程造价预算书;

4.规划许可证;

5.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相关资料。

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以及勘察、设计、监理等其它项目招标的具体条件,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小型项目原则上采用公开招标的方式实施,对确需采用邀请招标方式进行的,须符合相关规定并由项目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实施。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由招标单位通过市公共资源交易中心网站发布公告,投标人从网上获取招标文件,一律取消现场报名。投标截止时间后投标人少于3个的,可以延长报名时间,仍少于3个的,应当分析原因并重新发布招标公告。重新招标后报名人数或投标人仍少于3个的,视情况继续开标或采用竞争性谈判等简易方式招标。

第九条。

1.研究确定招标方案,编制招标文件和最高限价,确定投标保证金,提出招标申请,递交申请书,招投标领导机构进行审核。

2.发布招标信息(公告期不少于3个工作日)或发出招标邀请书。

3.潜在投标人获取招标文件及缴纳投标保证金。

4.确定评标委员会成员。

5.受理密封报送的投标书。

6.组织开标(从招标公告到开标截止期不少于7日)、评标,推荐中标候选人,并形成书面评标报告。

7.发布中标候选人公示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3个工作日。

8.公示期满无异议后发出中标通知书。

9.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签订承包合同、建设工程廉政协议书等。

10.招投标全部资料归档。

第十条。

招标人不具备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开评标条件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活动。

第十一条。

小型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当控制暂估价、暂列金、甲供材料进入报价,原则上由投标人直接确定报价,确无法直接确定的,总额一般不超过招标项目预算价10%。

第三章投标。

第十二条。

投标人是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凡参与小型项目招标的投标人必须具有相应的资格条件,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

第十三条。

投标人应按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做出响应,投标文件须装订成册,并加盖投标单位印章及法人代表签署后密封,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送达开标地点。

第十四条。

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在投标有效期内,投标人不得以任何理由要求撤销、否认或自行修改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否则以投标违约处理,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

第十五条。

投标人应按规定向招标人交纳投标保证金,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预算价的2%。投标保证金自中标候选人公示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中标单位自签订合同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退还。

第十六条。

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法人、其他组织不得参与投标。

第十七条。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报价,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也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定标。

第十八条。

开标时,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存档备案。

第十九条。

小型项目评标一般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技术复杂项目可采用综合评估法或法律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办法。综合评估法评分分值由技术标(包括信誉部分)、商务标组成,分值权重(行业有特殊规定的除外):工程类项目技术标0%—10%,商务标90%——100%;货物设备和服务类项目技术标0%-40%,商务标60%-100%(设计类项目分值权重按照平建〔2015〕56号文件执行)。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按技术难度事先明确具体权重。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依法组建,负责评标工作。施工类100万元至400万元、采购类50万元至200万元、服务类30万元至50万元,其评标专家应从**专家库中随机抽取,原则上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余项目可从本单位组成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评标专家,原则上成员为3人以上单数。招标人一般不派代表参加评标,确需参加的,只能派1名代表参加,并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因专业特殊无法从评标专家库中抽取的,报市相关行政监督部门和市政务服务和数据资源管理办公室同意后可直接确定评标专家。

第二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招标文件的约定和评标办法,对各投标文件按规定的程序进行评标,推荐1-3名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并按得分高低排序,评标结束后向招标人提交书面评标报告。评标报告由评标委员会全体成员签字,如有保留意见可在评标报告中阐明,评标委员会成员拒绝在评标报告上签字且不陈述理由的,视为同意评标结论。对评审过程中的争议问题在符合有关规定的前提下,按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并报招投标领导机构备案。

第二十二条。

投标文件存在不合理报价的,可以对相应投标人进行询标,投标人就询标的问题作出澄清或解释。特别在确保工程安全、质量、进度等方面作出书面说明,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材料,然后由评标委员会根据询标情况确认其是否存在不平衡报价或弄虚作假。如果投标人不能合理说明或者不能提供相应证明材料的,则评标委员会有权作出无效标或者不利于投标人的决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应当在评标委员会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中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当确定的中标人放弃中标,或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投标承诺的,或未按招标文件规定期限内签订合同,招标人可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但必须向招投标领导机构办理核备手续。如发现有显失公正的确定中标人,招投标领导机构应责令招标人改正或重新组织招标。

第二十四条。

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在该项目招标信息发布的所有网站上同时进行公示。对中标候选人公示无异议,发出中标通知书。

第二十五条。

中标人无正当理由放弃中标的,没收投标保证金并承担相应责任,并报招投标领导机构备案。

第五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六条。

参与交易的各方主体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招标投标法》《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章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

招标单位人员和各单位平台工作人员在招标投标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泄露秘密、徇私舞弊、索贿受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不构成犯罪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六章。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19年8月1日起实施,市政府及所属部门文件中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此文件为准。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政协办,市纪委,市人武部,市法院、检察院,各群团组织。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年7月28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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