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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书范文(汇总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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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书范文(汇总9篇)
2023-11-20 11:22:19    小编:ZTFB

每个经历都值得总结,每个故事都值得被书写,因为总结能够点亮人生的轨迹。写总结要注重逻辑性和条理性,使读者能够轻松理解和接受。以下是一些写总结的范文分享,希望对大家有所启发和帮助。

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书篇一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原审被告:_________________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____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现依法提起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一、

二、

三、

四、

五、

上诉事实和理由: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上海市第__________中级人民法院。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书篇二

地址:xx市xx区某工业园1栋三楼(西2)。

被上诉人:罗某,男,汉族,x年5月1日出生,身份证号:,住所:广东省xx市xx区某大厦。

上诉人因不服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特向贵院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

1、撤销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

2、判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4225元。

3、判令上诉人无须支付被上诉人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的二倍工资差额29575元。

事实和理由:。

xx市xx区人民法院作出的()深南法劳初字第某号民事判决书无论是在认定事实方面,还是适用法律方面,均严重错误。主要表现如下:。

一、被上诉人系上诉人股东,其对公司人事管理有决定权,因此其故意不签劳动合同从而要求上诉人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

被上诉人x年11月22日入股上诉人公司,并与上诉人公司股东曾某兵签署《入股协议》。协议约定:曾某兵任法人代表,分管销售业务,被上诉人任公司副总经理一职,负责公司的内部经营管理,任期三年。

同时协议第十五条约定:经双方(曾某兵与被告)协商决定,委托被告负责经营、管理公司。其权限是:1、对公司事业进行日常管理,订立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备方案,订立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对公司人事管理、考核及录用有决定权。显然人事管理当然包括劳动合同的签署,同时被上诉人对人事管理具有决定权,因此,在该权限上其并不需要向曾某兵汇报,完全由其个人决定。

而被上诉人利用职务之便,故意不签订劳动合同,因此其要求支付未签订劳动合同双倍工资差额是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的。也是完全没有职业道德的体现,如果法院对于此行为非但不给予否定评价,反而还予以支持其请求,那无疑是助长了歪风邪气,加剧道德滑坡。

二、被上诉人与上诉人签署的《退股协议》,仅表明被上诉人不具有了股东身份,但并不能证明双方劳动关系终止,被上诉人在签署《退股协议》后一直不来上班,属于自动离职。

x年4月16日开始,被上诉人连续十天没有到上诉人上班,上诉人主张被告自动离职。故被上诉人主张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问题不符合客观事实。

综上所述,一审法院判决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故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市中级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书篇三

上诉人:______________,女,1962年_____月_____日出生,汉族,退休工人,现住_____市_____区_____镇_____社区。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通信有限公司_____区分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区_____镇_____路19号。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经理。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市_____劳务事务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______________市_____区_____旅馆209室。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职务:_________________经理。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不服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____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_。

二、请求依法改判支持上诉人的一审各项诉讼请求;。

三、一、二审诉讼费用均由被上诉人承担。

上诉理由:_________________。

一、原审法院对本案事实没有查清:_________________。

1、原审判决“审理查明”中已经查明(第9页第三自然段)“1986年—1989年期间的养老保险系其个人全额负担”,但在“本院认为”中(第11页最后一段)却又认定“关于_______________主张被告联通公司给付应由单位承担的养老保险费用诉讼请求,因未向本院提供证据证明该项诉求,于法无据,故对原告的该项主张,本院依法不予支持。”即原审法院一方面确认了1986年至1989年间的养老保险费用中的单位应缴纳部分及个人缴纳部分均是上诉人个人全额补缴的这一根本事实,但对于上诉人要求被上诉人网通公司返还应由其承担的在此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9395.28元的诉讼请求却又不予支持,明显自相矛盾,难以自圆其说。此外,上诉人的该项主张有_____市社会保险局于___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出具的“社会保险个人(缴费/补缴)通知单”及__________区地税局于20__年2月5日出具的“税收电子转账专用完税证”两份证据予以证实,故上诉人的该项诉讼请求在二审中应当依法获得支持。

2、上诉人自1986年参加工作始,就在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事营业员工作,直到20__年5月退休,上诉人从未离开过工作单位—网通公司,更从未到过包括被上诉人__________劳务公司在内的其他任何单位工作。但原审法院却无视事实真相,错误认定上诉人在20__年至20__年4月间,与被上诉人__________劳务公司存在劳动关系。真实情况是被上诉人网通公司采用欺诈手段,违反法律规定,为达到免除自己法律责任的非法目的,采用“反派遣”的违法手段,不顾上诉人已在其单位连续工作20余年的事实,在未与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下,自20__年起,将上诉人“派遣”到被上诉人__________劳务公司,再由__________劳务公司将上诉人派回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严重损害了上诉人作为劳动者所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上诉人在受欺诈以及违背自己真实意思情况下与被上诉人__________劳务公司自20__年起签订的劳动合同应当依法被确认为无效合同。而原审法院却将无效的劳动合同认定为合法的劳动关系,恳请二审法院将这种错误判决彻底予以纠正,依法确认上述劳动合同无效,并确认上诉人只与被上诉人网通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3、原审法院对上诉人主张由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为其补缴医疗保险及给付休息日加班工资、超时加班费、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的诉讼请求均超过诉讼时效的认定错误。上诉人直到20__年5月办理退休手续时才发现被上诉人网通公司从未履行未上诉人缴纳社会保险费用的法定义务;同时,与同期同岗位的员工在工资待遇方面差距巨大,未能享受同工同酬的待遇,此时才发现自己的权益受损,即此时才是劳动争议发生之时,上诉人自此开始一直在主张自己的权利,并未超过诉讼时效,原审法院对诉讼时效的理解和认定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予以纠正。

二、原审法院适用法律错误。

原审法院在对本案有关劳动合同效力的认定、诉讼时效的认定、举证责任的分配及本案的处理依据等方面的法律适用上出现错误,应当适用的未适用,不应当适用的却被错误适用。

综上,原审法院在对本案的审理中重要事实没有查清,适用法律错误,恳请二审法院依法撤销原审判决,并改判支持上诉人的各项诉求。

此致

__________省_____市中级人民法院。

上诉人:_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书篇四

电话: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律师事务所律师。

答辩人因上诉人北京xtd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不服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xxxx)通民初字第12059号民事判决书提出上诉一案,依据事实和法律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上诉人提出的上诉理由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请二审法院依法驳回其上诉。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的入职时间是xxxx年1月7日而不是xxxx年5月6日,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

xxxx年3月份的差旅费报销单说明答辩人的入职时间早于xxxx年5月6日,且该报销单原件是仲裁过程中上诉人向仲裁委提供的。

xxxx年1月份,答辩人以上诉人单位职工名义参加了倍福自动化技术有限公司组织的培训,并取得证书,该证书上有上诉人单位名称,发证时间是xxxx年1月25日。

员工登记表的填表时间不能等同于答辩人的入职时间。该员工登记表只是客观的填写了答辩人的一些个人信息,与员工入职密切相关的内容,如员工愿从事何种工作、月薪要求,试用期工资、试用期限、受聘岗位、受聘部门意见、总经理意见等均为空白。该登记表不能反映劳动关系双方的任何意思表示,形式上不能体现它是入职手续的组成部分。

二、上诉人主张其与答辩人是非全日制用工关系,与事实不符。

答辩人在上诉人单位执行的是八小时工作制,工资是按月发放,每月的工资是固定的。答辩人在工作期间严格遵守了公司的考勤制度。xxxx年10月份之前,上诉人经常派答辩人出差,10月份以后主要在公司工作,很少出差,所以答辩人每天都按时打卡,但上诉人提供的员工刷卡记录与事实严重不符,是伪造的。

答辩人的工作岗位是电气工程师,专业性很强,不是任何人可以随便接手的,她负责的项目往往有一定的持续性。劳动合同法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工单位终止用工。对于这样的岗位,公司怎么会以非全日制用工的形式用人呢?那风险岂不是太大了?!事实上,当答辩人提出辞职以后,上诉人仍要求答辩人出差去为客户解决技术问题,也说明了这个岗位是不适合非全日制用工的。

所以原审法院判决上诉人承担双倍工资没有错误,应予维持。

三、答辩人在上诉人单位工作期间经常出差并加班,这是事实,也是答辩人的工作性质决定的。

上诉人单位的客户很多都是外地的,而帮助客户解决设备故障、技术难题是答辩人工作内容的一部分。有时候答辩人在客户单位要连续工作二十四个小时甚至更长的时间。人可以有双休日,但机器设备不一定有双休日!上诉人否认答辩人加班与事实不符!

综上,答辩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二审法院依法维持原判,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张某。

xxxx年一月二十日。

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书篇五

答辩人: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一、被答辩人所称与答辩人在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可从两方面来说,

二、被答辩人要求经济补偿金______元无法律依据。

_______其打架行为已严重违反我公司规章制度,根据第39条和第46条的规定,公司可以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而不必给予经济补偿金。

三、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其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无法律依据。

其一,根据规定,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必须依法向社保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向其支付无任何法律依据。

其二,领取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需要具备一定条件才可以,而被答辩人的条件尚不具备领取资格。

四、被答辩人要求公司支付养老保险金与失业保险金数额无事实根据,根据______省社保部门的规定,企业为员工缴纳养老保险的比例是____%,缴纳失业保险的比例为____%,如果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起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_____元,缴纳失业保险金为____元;如果从_____年____月____日开始算,答辩人应缴纳养老保险金为____元,失业保险金为____元。

五、被答辩人要求我方支付迟延赔偿金____元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无事实根据与法律依据,请人民法院公正审理,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

_____年____月____日。

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书篇六

甲方:(注明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等)。

乙方:(注明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住址等)

上列双方因xxxxx;引起争议,乙方xxx于xx年xx月xxx日向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现双方协商,自愿达成协议如下:

一、同意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的`日期为:年月日;

二、乙方于签署本协议三日后(前)向xx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撤回仲裁请求。

四、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已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五、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或盖章后生效;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xx公司乙方(签字):

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

年月日年月日。

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书篇七

答辩人(被告):余xx,男,1976年11月13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兴宁区xx路xx号x座x单元xxx房,公民身份号码:4501xxxxxxxxxxxxx。

就原告南宁市xxx机电有限公司诉被告余xx劳动争议一案,余xx特作如下答辩:

一、余xx高度怀疑并且有合理的理由怀疑南宁市xxx机电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审判员审查、核实,把好关,驳回xxx公司的起诉。

xxx公司7月31日签收《仲裁裁决书》,依据《仲裁裁决书》与有关法律的规定,其起诉的法定期限至208月15日止。xxx公司的《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都落年8月10日,可是,人民法院在《证据清单》上加盖的签收章表明,xxx公司是2014年9月10日提供证据,因此,余xx高度怀疑xxx公司是在2014年9月10日才提交《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也就是说,其起诉时已超过法定的15日的期限,而为掩人耳目,其《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时间特意落上2014年8月10日这一时间。难道xxx公司在法定期限内先提交了民事起诉状,人民法院受理后,它2014年9月10日再提供证据?可是,这是劳动争议案件,作为了原告,xxx公司起诉时是要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证实该劳动争议案件已经过劳动仲裁这一前置程序并且它的起诉没有超过15日的法定期限的。但是,余xx看到的却是:2014年9月10日xxx公司才提供《仲裁裁决书》与《送达回证》等证据。

余xx高度怀疑: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对xx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的起诉睁一只眼闭一只眼,让xxx公司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能蒙混过关就蒙混过关,如果并非如此,则是立案窗口的工作人员疏忽大意致使xxx公司超过了法定期限仍能起诉。余xx希望真实情况是后者,而非前者,因为,前者是违法违纪行为,是余xx可以对工作人员进行投诉的行为。

如果余xx的高度怀疑无法得到合理的解释并有相应的材料证实,可以想象,一审判决之后,xxx公司超过法定期限起诉的问题,仍会成为有可能存在的二审面对的一个问题。

《民事起诉状》与《证据清单》的落款时间可以倒签,但有的东西是倒不了的。由于目前可接触的材料有限,能了解到的信息有限,所以一审时余xx只能高度怀疑,但相信到二审时应当可以弄个明白,当然,案件不进入二审程序除外。

二、12月及2014年后,xxx公司都告知余xx说2014年劳动合同条款发生变化,职务及薪酬待定,余xx不同意降低薪酬,认为2014年工作期间的工资待遇须按20订立劳动合同的薪酬标准执行,并且仍从事综合管理部部长的工作。之后,xxx公司又告知余xx说余xx的2014年年薪调整为50000元,余xx不同意。不能续签书面劳动合同的原因不在余xx。

三、余xx于2014年3月10日辞职,辞职后双方已不存在劳动关系,无所谓什么旷工不旷工,要旷工也是余xx自己旷自己的工,而不是旷xxx公司的工。工作交接是需要双方配合,不是余xx一方的事,xxx公司不能把工作交接的责任全部推到余xx头上。

四、由于xxx公司要降低余xx的年薪,不支付余xx工资(自2014年1月1日至2014年3月9日共两个多月的时间里,xxx公司没有支付过余xx劳动报酬),也未为余xx缴纳2014年1月的社会保险费,对其违法行为,余xx不得已于2014年3月10日辞职。余xx的辞职,依法根本就不需要什么提前30日通知xxx公司。

五、对于劳动争议案件,一审程序是劳动仲裁的延续。请看xxx公司在劳动人事仲裁委开庭时,对某些事项是如何陈述的,从中也可以看出一些端倪。劳动人事仲裁委庭审笔录:(1)第9页,其认为余xx的考核分数属实,对余xx年年度年终奖22800元无异议,只是认为单位没有明确的发放时间……,并且,第15页其表明同意支付余xx年终奖;(2)第11页,xxx公司认为原岗位余xx已经不适合,单位要求余xx签订合同,余xx不同意,并且,第12页其陈述关于合同续签问题,其要求余xx在同部门从事人力资源专员工作,还没有下文。

以上的二、三、四、五点的答辩意见,余xx认为是多余的,但也啰嗦一下。由于xxx公司的起诉已超过15日的法定起诉期限,请人民法院驳回其起诉。

此致

南宁市xx区人民法院。

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书篇八

答辩人:郑xx,男,49岁,汉族,住湖南省石门县磨市镇岩塔村二组。

请求事项:请求临武县人民法院,驳回原告临武县鑫源矿原告邓启明、原告邓传干、原告谢功建、原告邓传亮的诉讼请求。

一、答辩人于2009年6月12日到临武县万水乡三十六湾鑫源矿打工,是被本案原告邓传干亲自接去做工的。

主要从事井下作业,平均工资每天130元。

邓启明、邓传干、谢功建、邓传亮四原告为三十六湾金鑫源矿合伙人,未办理工商注册登记,并未取得营业执照。

2009年12月9日凌晨3时许,答辩人在井下作业时因斗车发生事故被撞伤多处,当日送往医院,住院治疗,后经劳动能力鉴定为五级伤残。

2010年3月24日,原告要求答辩人出院,并承诺在人民医院对面给答辩人租房子住,可继续在中医院拿药治疗,可如此长期下去不是办法。

答辩人不可能长期居住临武,迫于无奈,答辩人向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因公受伤工伤赔偿申请。

2010年8月18日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了“临劳仲案字[2010]第018号”仲裁裁决书。

答辩人因公受伤致残的工伤赔偿经仲裁裁决由本案原告方支付答辩人168862元整(该数目为扣除原告方已支付给予答辩人的相关款项后的余数)。

答辩人与原告方的法律关系系劳动法律关系,其争议为劳动争议受劳动法律、法规调整。

答辩人因公受伤致残的经济损失计算是依据《工伤保险条例》和劳动部令第19号《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的相关规定计算,临劳仲案字[2010]第018号仲裁裁决书的裁决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应与予以维持。

二、原告方民事诉状“请求事项”即请求人民法院依法撤销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临劳仲案字[2010]第018号”仲裁裁决书的诉讼请求是错误,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裁决书没有法律依据。

本案当事人双方是产生的劳动争议纠纷,而且是《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其它劳动争议纠纷,若当事人对此类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不服的,应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五十条的规定向人民法院起诉,诉讼主体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本案原告的事实与理由部分大部分内容是对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进行分析和评判,也就是将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被告,故此原告方的民事诉状无法律依据。

也就是法无明文规定的,法院不得采信。

三、答辩人因公致残所造成的经济损失应该得到赔偿,原告方对答辩人工伤应该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第一款“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由该单位向伤残职工或者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赔偿标准不得低于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具体办法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规。

和《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是指在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的职工,或者用人单位使用童工造成的伤残、死亡童工。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二条第二款“前款所列单位必须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向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给予一次性赔偿。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职工或童工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在劳动能力鉴定之前进行治疗期间的生活费、医疗费、护理费、住院期间的伙食补助费及所需的交通费等费用,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标准和范围,全部由伤残职工或童工所在单位支付。

《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五条第一款“一次性赔偿金按以下标准支付:一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6倍;二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4倍;三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2倍;四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0倍;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六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6倍;七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4倍;八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3倍;九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2倍;十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1倍。

其赔偿基数是“五级伤残的为赔偿基数的8倍”,其标准为《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七条第一款“本办法所称赔偿基数,是指单位所在地工伤保险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

其争议的解决适用《非法用工单位伤亡人员一次性赔偿办法》第九条第一款“伤残职工或死亡职工的直系亲属、伤残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直系亲属就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劳动争议处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湘人社通字[2010]17号〉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统计局《关于发布2009年全省职工月平均工资的通知》公布的2009年度全省职工年平均工资26008元,月平均工资2167元。

应按26008元/年×8倍=208064元核算。

2009年4月22日〈湘劳社通字[2009]13号〉湖南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湖南省统计局下发《关于发布2008年全省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2008年全省全部职工年平均工资23082元,月平均工资1924元。

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裁决书上(22200×8倍)=177600元,2008年郴州市职工年平均工资标准22200元,是按月平均1850元的标准核算的。

郴州市统计局郴劳社〔2010〕58号关于发布2009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平均工资,据统计,2009年全市城镇单位职工年平均工资25261元,月平均工资2105元。

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2010年8月18日种裁裁决书上,并未采用上述2010年发布的基数标准,职工年平均工资25261元,月平均工资2105元。

临武县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在仲裁上是偏向原告一方的,答辩人因不能久留该地,只愿此仲裁书生效后获得赔偿,并不想重新依法提出裁决。

四、至于原告以承揽合同带来劳动争议一事,答辩人认为:《合同法》第253条第1款“承揽人应当以自己的设备、技术和劳力,完成主要工作,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的规定,在承揽合同关系中“设备、技术和劳力”承揽人与定作人并未约定,而“工作地点”属于双方可完全自行约定的事项,也没有写出。

首先,在上述情形下,承揽合同关系与事实劳动关系具有很多相似之处。

根据原劳社部发[2005]12号《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第1条的规定,劳动关系成立应该同时具备以下3个条件,即“(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在定作人提供设备和工作地点的情况下,《通知》中的第一、第三两个条件是承揽合同关系和事实劳动关系共同具备的,因而两种法律关系的主要区别在于《通知》中的第2个条件。

如果承揽人提供的人员在工作中完全听从于定作人的劳动组织或安排并服从于它的管理,这时应该认定定作人是“以承揽合同名义规避事实劳动关系”的行为,在司法实务中应当根据《合同法》第52条第一款第(二)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的规定,认定承揽合同无效,同时认定定作人与该人员之间的事实劳动关系成立。

其次,在上述情形下,如果承揽人将与自己形成劳动关系(含事实劳动关系)的人员派往定作人提供的工作地点,究竟是劳务派遣关系还是承揽合同关系?答辩人认为,应该看该合同内容中是否约定定作人负有《劳动合同法》第62条规定的用工单位对劳务派遣人员应承担的义务,比如提供劳保待遇、支付加班费、培训、连续用工时工资调整等。

如果有明确约定或者合同条款不符合“承揽合同”的基本内容,则认定双方之间属劳务派遣关系。

针对这种情况的处理,应与前面所述“以承揽合同名义规避事实劳动关系”的处理方式基本相同。

而定作人(原告),为什么在未作业时发给答辩人及其他作业人员,每天20元作为生活补贴,同时提供全部的生活用具呢?伍学之显然没有承包资质,只是一个带班的领班或作业班长。

而原告与伍学之,合同双方并未对合同性质具有重大影响的条款作出清晰的约定;答辩人并未以承揽人伍学之的名义从事工作;定作人没有对承揽人的资质及承揽人与其使用人员之间的劳动关系进行监督,更不要讲审查伍学之的主体资格(营业执照)了。

从法理上讲,劳动关系中,劳动者只要给付劳务,即享有报酬请求权;承揽关系中,承揽人虽然给付劳务但无工作成果的,不发生报酬请求权。

因此工作成果是否是合同要素,是承揽与劳动关系的重要区别与不同之处,具体可以从两个方面来区分:劳动关系具有从属性,而承揽具有独立性。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存在从属关系,而承揽人与定作人之间并无从属关系,承揽人可以自行支配工作时间,并以自已的设备,担负危险责任。

(2)劳动者的工资一般为计时工资,而承揽人一般为计件报酬。

(3)劳动关系一般会有一定的存续期间,在此期间,用人单位应定期给付工资,而承揽人的报酬则在交付工作成果时一次性给付,即《合同法》第二百五十一条第一款。

至于答辩人是否是《民法》中调整的平等主体,还是《劳动法》立法原则中偏重保护劳动者,法院的法官是明白的,应实质公平、程序正义、公私分明。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临武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郑xx。

20xx年9月12日。

劳动争议纠纷上诉书篇九

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陈,男,1967年4月8日生,汉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广州市蟠龙西街号楼,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___44010;电话:________________1354。

被上诉人:________________佛山市南海制衣有限公司;地址:________________佛山市南海区大沥镇座;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0757-85。

上诉人因与被上诉人劳动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20__)南法民一初字第5号民事判决,现提出上诉。

上诉请求:________________。

1、请求撤销(20__)南法民一初字第5号判决;。

2、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解除合同经济补偿金3800元;。

3、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待通知金3800元;。

4、依法判决被上诉人支付上诉人在职期间的社保费用;。

5、本案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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