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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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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优秀18篇)
2023-11-20 17:45:44    小编:ZTFB

健康的生活习惯是保持身体健康的基础。使用明确而简练的语言,让读者能够易于理解;以下是装修的经验总结,希望对大家的装修有所帮助。

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篇一

甲方(出让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

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

乙方(受让方):

姓名:身份证号码:电话:

如下协议:

一、甲方将该宗地的使用权及该土地上生长的竹木以人民币4500元(肆仟伍佰元整)的价格转让给乙方。

二、甲方保证对该土地有处分权,无权属纠纷。

三、乙方以现金方式在20xx年2月7日一次性付清土地价款给甲方,自本合同经双方签字并付清土地价款之日起乙方即拥有该宗土地的使用权,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干涉乙方对该宗土地的使用。

四、本协议签订后,任何一方均不得反悔。甲方违反本协议导致该土地不能过户,甲方应支付给乙方土地转让总额的3倍违约金;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的时间付款给甲方的,乙方应支付给甲方土地转让总额的3倍违约金。

五、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各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六、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七、合同签订地点:

甲方(签名并捺指印):

乙方(签名并捺指印):

见证人(签名并捺指印):

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篇二

第一条为了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自治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是指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人民防空工程、交通、消防设施和工程管线、通信线路设施等一切地上、地下建筑物、构筑物和整治江河湖泊以及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管理。

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自治区的城市规划工作。

市(行署)、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规划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服从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管理,有权对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对违反城市规划的行为进行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对贯彻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由城市人民政府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

第七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原则,广泛征求有关部门和人民群众的意见,并进行多方案比较和经济技术论证,注意保持民族传统和地方特色。

编制城市规划的具体工作,应当由具有相应设计资格的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承担。

第八条编制城市规划应当具备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编制城市规划时,有关单位有义务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供规划基础资料,并配合编制专业规划。

城市勘察、规划设计费应当列入各级财政年度计划。

第九条编制城市规划一般分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两个阶段进行。自治区辖市可以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同时要为城市远景发展做出轮廓性的规划安排,近期建设规划一般为五年。

第十一条编制城市分区规划,应当依据总体规划,确定分区内的土地使用性质、居住人口的分布与密度、建设用地的建筑容量等控制指标,以及城市道路系统与对外交通设施、城市河流和绿地系统、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区、城市各类工程管线及重要设施的位置和控制范围。

第十二条城市规划实行分级审批。

南宁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本条第二款规定以外的设市城市和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镇以及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建制镇的总体规划,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市管辖的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经征求行署或者自治区辖市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意见后,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各级人民政府在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必须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咨询、论证。

城市人民政府和县级人民政府在向上级人民政府报请审批城市总体规划前,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

城市分区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城市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其中编制分区规划的城市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但下列重要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批:

(一)城市行政办公、商业服务、文化娱乐等公共建筑集中的广场、街道、街区;。

(二)火车站、民用机场、大型公路客运站;。

(三)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

(四)用地面积十公顷以上的居住区、工业区、仓储区、科研教育区以及多功能综合区;。

(五)城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街区。

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的区辖市重要地段的详细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开辟的各类开发区,必须编制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实施统一的城市规划管理。

城市人民政府对城市总体规划的局部调整,必须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原批准机关备案;但涉及城市性质、规模、发展方向和总体布局重大变更的,必须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审查同意后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城市分区规划、详细规划的变更,必须报原批准机关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十四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基础设施先行的原则和合理的开发程序,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

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建筑容量,严禁零星插建。

第十五条城市新区开发的各项建设的选址、定点,应当具备可靠的水源、能源、交通、通讯、防灾等建设条件,避开地下矿藏、文物古迹、工程地质和水文条件不宜修建的地段。不得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风貌。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

第十六条城市居住区应当安排在自然环境良好的地段,其相邻地段的土地利用不得妨碍居住区的安全和卫生。

第十七条城市的工业项目应当按照专业化和协作的要求进行布置,对产生有毒、有害废弃物的项目,不得安排在市区主导风向的上风地带、水源地及文物古迹和风景旅游保护区。

第十八条生产或者储存易燃、易爆、剧毒物品的工厂和仓库,严重影响城市卫生的项目,应当避开居民密集的市区,布置在市郊的适当地段,不得污染城市环境,损害居民的健康,不得危害城市的安全。

第十九条建设产生放射性污染的项目,应当避开城市市区和其他居民密集的地区,并设置必要的防护工程,妥善处理废弃物。

第二十条新建铁路编组站、铁路货运干线、过境公路、机场、区域性供电高压走廊、收发讯区、重要军事设施等应当避开市区。

第二十一条城市道路的选线和道路网的规划,必须满足合理组织城市交通运输的需要,并与对外交通设施相互衔接和协调。

港口建设,应当兼顾城市岸线的合理分配和利用,坚持深水深用,浅水浅用的原则,保障城市生活岸线用地。

第二十二条城市人民防空工程的规划和建设,必须同城市规划和建设互相协调,在满足其使用功能的前提下,应当合理开发和综合利用城市地下空间。

第二十三条城市旧区改建的基本任务是改善交通运输和生活居住条件,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建设。重点解决危房棚户集中、设施简陋、交通阻塞、污染严重的地区。

第二十四条城市旧区改建,应当与城市产业结构的调整和工业企业的技术改造紧密结合,优化城市布局和用地结构,提高城市环境质量,改善市容景观。

第二十五条城市旧区内私有房屋的改建、扩建、重建,不得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和邻里通道。处理好供水、排水、供气、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六条城市旧区改造,应当保护文物古迹、风景名胜和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

第二十七条城市规划经批准后,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公布。但涉及国家秘密的规划文件、图纸和有关资料,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的规定办理。

城市规划经批准公布后,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不得妨碍城市规划的实施。

第二十八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对城市规划的实施情况组织检查,并向批准机关作出报告。其中南宁市和国务院指定的其他城市的城市规划实施情况,必须向自治区人民政府报告。

第二十九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制度。

第三十条办理选址意见书的程序: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征求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选址的意见;。

(四)对选址布局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

第三十一条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用地单位或者个人提供的规划设计总图或者初步设计总平面图后,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向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

第三十二条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程序: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

(二)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设计要求;。

(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建设项目设计方案前,必须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四)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查建设工程施工图后,对符合城市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现场验线后,方可正式施工。

第三十三条参加城市人民政府依法组织的土地使用权出让招标、拍卖活动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凭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到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城镇居(村)民扩建、改建、重建私有房屋的,应当持房屋产权证、土地使用证、户口簿、四邻关系图和所在村委会、乡(镇)人民政府以及居委会或者街道办事处签署的意见,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办理时间,分别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不得超过二个月。

第三十六条对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必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并办理变更手续。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得买卖或者转让。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办妥用地手续,或者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一年内未开工,又不办理延期手续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七条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对转让后的土地,改变原来确定的土地使用性质的,必须报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依法到土地管理部门办理土地使用性质变更手续。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广场、风景名胜区、文物古迹保护区、高压供电走廊、公共绿地、公共文化体育场地和其他公共活动场地以及在埋设地下管线的地面上进行建设。严格保护微波通道、机场净空、消防通道和城市出入口交通的畅通。

第三十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城市规划需要作出的调整用地或者拆迁的决定,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或者拖延执行。

第四十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在城市规划区内采矿,挖取沙石、土方,堆放废渣,设置垃圾场,围填水面等设障碍洪、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第四十一条在城市规划区需要临时使用土地,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取得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向土地管理部门申请临时用地。

临时用地使用期限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必须按规定重新办理延期手续。临时用地期满或者因国家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无条件清场,退出临时用地。

严禁在临时用地上进行永久性建设,临时用地必须按批准要求使用。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需要进行临时建设,必须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同意后,核发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严禁将临时建设改变为永久性建设,临时建设必须按批准的工程规划使用。

第四十三条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必须在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竣工资料,同时向城市建设档案馆报送一套完整的工程竣工档案。

第四十四条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测量系统,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

第四十五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要求进行检查,被检查者必须如实提供情况和必要的资料,检查者必须为被检查者保守技术秘密和业务秘密。

城市规划管理检查人员执行检查公务时,应当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城市规划管理检查证由自治区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印发。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四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罚:

(三)利用失效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者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没收非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占用的土地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追回。

第四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擅自扩大原有宅基地面积的,按照本办法第四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处理。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第二款规定,造成重大损失或者严重后果,追究单位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责令其退回用地,排除障碍,恢复原状,赔偿损失,并按照有关规定处理。

第五十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由城市人民政府限期执行;逾期不执行的,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条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停止违法活动,限期整理或者恢复原貌,有关部门并可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五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二条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出或者限期拆除,可以并处罚款。

第五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三条规定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处以罚款。

第五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妨碍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五条为违法建设工程进行设计和施工的单位,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收入,并处以罚款。

第五十六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进行建设的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及直接责任人,由县级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成有关单位或者其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第五十七条被处以罚款的单位或者个人,接到处罚决定的通知书后,必须按照处罚决定通知书规定的期限缴纳罚款。

罚没款全部上缴当地财政。

第五十八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的上一级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复议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也可以在接到处罚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五十九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条未设建制镇的独立工矿区、国营农场和林场等城镇型居民点的规划与实施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六十一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根据本办法,可以制定实施细则。

第六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篇三

作为一名游客和参观者,我走进广西规划馆的大门,感受到了它庞大而独特的气质。广西规划馆是广西壮族自治区的地标性建筑,也是展示广西规划建设成果和未来发展规划的重要场所。在我的参观过程中,我深受其宏伟的建筑结构以及展陈的吸引。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对广西规划馆的体会和感悟。

第二段:建筑结构的独特之处。

广西规划馆的建筑结构独特而富有创意,从外观可以看出它的现代感和科技感。整个建筑采用大胆的曲线和钢结构,突显了现代建筑的特点。我沿着规划馆的曲线走进大门,首先映入眼帘的是宽敞明亮的大厅和高大的挑空设计。游客们在这里可以一览广西的发展历程和规划蓝图。大厅的天花板由大片玻璃搭建,让阳光透过玻璃洒在地面上,营造出温馨明亮的氛围。另外,它also拥有一座大型模型展示区,展示了广西各城市的规划和未来的发展愿景。

第三段:展陈设计的吸引力。

广西规划馆的展陈设计十分吸引人,通过各种技术手段将广西城市规划的内容形象地展示给游客。在模型展示区,巨大的城市模型栩栩如生地展示了广西各个城市的建筑特色与规划布局。这些细致入微的模型展示了城市的风貌、交通布局和生活配套设施,让我仿佛置身于未来的城市之中。此外,还有一些交互式的展示区域,比如电子屏幕展示了广西的发展历程和规划成果。通过触摸屏幕,我可以获取到关于广西各类数据和信息。这种互动的设计引起了我的浓厚兴趣,也提升了参观的互动性和趣味性。

第四段:沉浸式体验带来的思考。

广西规划馆的展览设计以及沉浸式体验让我深入了解了广西的规划与建设。在模拟城市体验区,我透过虚拟现实技术体验了不同规模城市的建设和规划过程。这种体验不仅带给我视觉上的享受,还让我深刻理解了规划对城市的重要性。规划的科学与合理性对于城市的发展和人民的生活至关重要。通过参观广西规划馆,我意识到规划不仅仅是关于建筑和城市的美丽,更是关乎人民生活的幸福和未来的可持续发展。

第五段:对未来发展的期望。

广西规划馆让我深刻感受到广西发展的潜力和未来的美好前景。它展示了广西通过科技和创新规划取得的成就,瞩目了广西的发展道路和规划目标。参观广西规划馆,让我对广西的未来充满了期待。我期望广西能够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与建设,实现更加美好的未来。同时,我也在自己的生活中更加关注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发展,为广西的发展出一份力。

总的来说,广西规划馆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它,我深入了解到了广西的建设与发展,并且对广西的未来充满了美好的期待。我相信广西将能够在规划和建设方面取得更大的成就,实现人民对美好生活的向往。

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篇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受甲方之托,乙方老师的主要工作如下:

a、了解当地市场及公司的运做情况;召开会议分配秀场工作事项。

b、深入了解公司现行状况;店内超级营销系统。

c、门市秀场接单战术应用;超级秀场营销系统。

d、门市秀场接单技巧及注意事项。

引客入桌高效能提升战术训练。

二、乙方在做前期市场考察及实际操作中,甲方负责乙方来往的全程费用(交通费、餐饮费每天50元,在乙方老师到达之日报效)甲方保证乙方人员在合约期内的住宿及生活。

三、甲方提前三天必须安排乙方老师返程车票。甲方要求做活动的时间必须提前一个月预定。

四、双方合作中,甲方先得付乙方策划费及员工培训费__________元,在活动中另外按定金的____%提成.(业绩达不到5万不收提成)按活动中每天统计一次,在秀场结束的当天晚上结清乙方老师的提成。

五、乙方老师在本月日内必须到位;门市学员须培训。秀场操作正常培训为活动前三天,如果甲方要求另外进行培训,得别付培训费每天1000元。

七、双方本着友好诚信,互惠互利原则的前提下达成此协议,任何一方不得有任何欺骗性质及成份。

八、活动时间定在____年___月___日。

九、合作时间:___年__月__日至___年___月__日__止。

此协议一式二份,经双方签字后生效,如有不尽事宜,协商解决,享有法律效力。

甲方签字:乙方签字:

____年___月____日____年___月___日。

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篇五

广西规划馆位于中国广西壮族自治区首府南宁市,是一座展示广西规划发展、城市建设和馆区规划的综合性建筑。最近,我有幸参观了广西规划馆,并在这个经历中感受到了广西规划馆的独特魅力。通过参观广西规划馆,我对广西的城市规划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并从中获得了一些体会和收获。在本文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以期对读者产生深远的启发。

首先,广西规划馆的设计理念和展示方式给我留下了深刻印象。馆内以交互式展示为主,通过多媒体技术将广西的城市规划和未来发展呈现得生动形象。我在馆内看到了以抵抗自然灾害、优化城市空间为主题的展览,深深感受到广西在城市规划中的创新和智慧。我认为这种交互式展示的设计可以增强观众的参与感,让人更深入地了解到广西规划的精髓所在。

其次,广西规划馆所展示的广西城市规划的成果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广西作为中国西南地区的一个重要城市群,其城市规划得到了高度重视和关注。通过展览,我了解到广西规划师们在城市建设方面做了大量细致入微的规划和设计。他们既保护了广西得天独厚的自然环境,又满足了人们对更好生活质量的需求。我对广西在城市规划方面取得的成果深感敬佩,也对广西未来的发展更加期待。

第三,广西规划馆给我展示了广西特色文化与城市规划相结合的重要性。在馆内的展示中,广西的特色文化始终贯穿其中。我看到了广西纳西雅族民居的展示、壮族服饰的陈列等等。这让我认识到城市规划不仅仅是一个提高居住质量的过程,更是一个传承和展示地方文化的重要途径。广西在与城市规划融合中保持了对本地传统文化的尊重,这无疑更加丰富了城市的内涵,使广西成为一个具有独特魅力的城市。

第四,广西规划馆的参观体验让我深感触动。在馆内,我发现广西不仅注重城市的规划和建设,也重视了城市的可持续发展。在展览中,我看到了广西对环境保护的高度重视和实践,特别是在可再生能源的利用方面做出了很多努力。这让我深感广西对于未来的可持续发展非常有信心和决心。同时,广西规划馆还设置了儿童参观区,让孩子们通过互动学习了解城市规划的概念,这体现了广西对于教育和培养下一代对城市规划的关注。

最后,参观广西规划馆给了我一个启示,即城市规划的重要性和对于城市未来发展的指导作用。广西规划馆的展示使我明白了城市规划不仅仅是技术和建筑的问题,更是一种策略和愿景的体现。只有通过科学规划和创新思维,我们才能打造更美好的城市,提高人们的生活质量,并保护好我们的自然环境。

总之,参观广西规划馆给了我一个深刻的体验和启发。我对广西的城市规划有了更加全面的了解,也意识到城市规划对于一个城市的重要性。希望广西规划馆能继续吸引更多的人关注城市规划,为广西的未来发展贡献力量。

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篇六

协议人:黄×,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李×,女,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族,住____市____路____号。

协议人双方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在____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黄×与李×自愿离婚。

二、夫妻婚后购有坐落在____路____号的楼房一套,合同价人民币××万元,现值人民币××万元(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购房时以黄×为主贷人贷款××万元,现尚剩余贷款本金××万元。该房购买时首付××万元,首付款来源于婚后双方存款。现协商该套房产归李×所有,由李×给付黄×房屋折价款××万元,折价款计算公式为:房屋现价××万元-未还贷款本金×万元/2。李×给付黄×的折价款×万元在两年内分3次付清:

第一次,办理完离婚手续当天给付人民币×万元;。

第二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当年x月x日之前,给付黄×人民币××万元;。

第三次,办理完离婚手续的次年x月x日之前,给付黄×人民币××万元。

李×若不按时支付,每逾期一日按逾期支付数额的日万分之五支付逾期违约金。

黄×有义务配合李×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以及产权变更手续,相关变更手续在办理完离婚手续后即予以办理。若由于黄×不予配合李×办理房产转移而给李×带来的不必要的损失,黄×必须双倍返还。

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女方所有,女方向黄×支付××万元。

三、夫妻双方确认对外共同债务除在列明的外,均无共同债务或其他债务,若有债务则均系私人债务,应由其自行承担,与另一方无关。

四、儿子黄由李×抚养,由黄×每月给付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元,在每月10号前付清,直到孩子完成高中教育阶段止。高中教育阶段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

五、黄×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点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早上九点送回李×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李×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年月日年月日。

范本二。

男方姓名:民族:

身份证号:住址:

女方姓名:

出生年月:年月日民族:

身份证号:略;住址:

双方于20__年4月29日在秦都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并生有1名婚生子。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有小孩的离婚协议书条款: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月/元;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子4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子共同居住1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30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三、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12个月内需将户口迁出。

四、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婚前财产:无。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双方债权债务自行处理。

2)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叁万元整。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篇七

从自治区法制办获悉,为了加强农村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和管理,保障农村公路安全畅通,促进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广西实际,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制定了《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此《办法》现公开征求意见,各界人士可在6月10日前通过电子邮件、信函等方式提出意见和建议。

近年来,通过各方的共同努力,广西农村公路交通基础设施建设条件得到显著改善。一是农村公路建设成绩显著。截至2014年底,广西公路总里程为114899.5公里,其中:农村公路里程达到99360.8公里,占全区公路总里程的86.5%;二是农村公路网络主骨架初步形成。截至2014年底,县道里程为25076.3公里,乡道里程为28825.5公里,村道里程为45459公里。初步建成以县道为主,乡道、村道为辅的农村公路网络。三是逐步建立适合广西实际情况的农村公路养护管理体制。

尽管广西农村公路建设和发展取得了明显成效,但仍存在一些问题和困难,制约了农村公路管理工作的顺利开展。农村公路的养护与管理主体责任落实不到位;乡道、村道管理养护机制不健全,职责分解不明确;路政管理职责和执法主体不明确等问题导致乡道、村道失管现象日益严重,严重影响到农村公路的长远发展。制定《广西壮族自治区农村公路管理办法》,为广大农民群众营造更加顺畅的出行环境,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据了解,《办法》将进一步明确县级人民政府作为农村公路工作的责任主体,厘清县道、乡道、村道的养护、管理职责,建立农村公路绩效考核与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农村公路建设、养护、管理行为的规范,对依法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切实履行主体责任,改善农村公路养护和管理资金匮乏状况,提高乡(镇)政府加强乡道、村道养护管理的意识,促进广西农村公路更好、更快发展。

文档为doc格式。

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篇八

甲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乙方:

代表:

地址:

电话:

风险提示:

合作的方式多种多样,如合作设立公司、合作开发软件、合作购销产品等等,不同合作方式涉及到不同的项目内容,相应的协议条款可能大不相同。

本协议的条款设置建立在特定项目的基础上,仅供参考。实践中,需要根据双方实际的合作方式、项目内容、权利义务等,修改或重新拟定条款。

甲乙双方基于良好的信任,处于双方长远发展战略上的考虑,甲乙双方决定强强联合,共同携手,就_______等领域开展合作。双方均以优秀的企业理念与专业性,本着“互惠、互利、稳定、恒久、高效、优质”的合作精神,结成深度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现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以下共识:

一、合作宗旨。

甲方与乙方的合作宗旨是通过双方的紧密合作,打造双赢、可持续发展的战略合作伙伴关系。

二、合作目标。

双方相信,通过本次战略合作,能够帮助双方进一步提升整体运营效率、降低运营成本、改善提升三峡石相关产品的工艺技术、产品质量及开发序列等,实现双方未来的市场扩张策略并获得市场份额,为双方创造更大的商业价值。

1、双方合作具备排他性。

2、乙方为甲方提供生产及技术服务。乙方的所有产品均以优惠合作价向甲方提供,由甲方制定市场销售价格。

3、甲方为乙方企业发展、品牌建设等方面提供指导、支援等智力支持。

五、合作期限。

双方合作期限为______年,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六、合作双方的权利与义务。

风险提示:

应明确约定合作各方的权利义务,以免在项目实际经营中出现扯皮的情形。

再次温馨提示:因合作方式、项目内容不一致,各方的权利义务条款也不一致,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拟定。

1、甲乙双方的权利。

(1)甲乙双方有要求对方如约提供服务的权利。

(2)甲方有向乙方提出质询的权利。

(3)甲方享有本合同约定的经济权益。

(4)甲方有对乙方未履行相关约定及保密责任而带来损失予以追索经济赔偿的权利。

2、甲乙双方的义务。

(1)甲乙双方有按本协议如期履行的义务。

(2)甲方有为乙方提供相关智力支持的义务。

(3)甲方有按计划推进和完成由甲方承担的市场推广、广告宣传等任务的义务。

(4)甲方应充分运用其行业影响力和战略合作伙伴关系,为乙方开拓业务和建构销售通路提供条件。

(5)乙方有回复甲方质询的义务。

(6)乙方有对产品质量严格管理的义务,不得有损甲方形象和利益。

(7)乙方有对甲方提供的技术秘密和商业秘密承担保密责任的义务。

(8)对于来自甲方策划、设计之产品,乙方应给予包括打样、生产等无条件的积极支持。

七、不可抗力。

如果出现严重阻挠任何一方履行协议义务的不可抗力事件,或者此等不可抗力事件使得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则该方应当无任何迟延地通知另一方关于其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部分合同义务受影响的程度,并出具有权机关的证明。

八、保密条款。

风险提示:

应约定保密及竞业禁止义务,特别是针对项目所涉及的技术、客户资源,以免出现合作一方在项目外以此牟利或从事其他损害项目权益的活动。

未经对方书面同意,任何一方不得将本协议内容及所有产品、技术、设计等相关事宜,以任何方式透漏给第三方。本保密条款不因双方合作的终止而无效。在双方合作终止后两年内,本保密条款对双方仍具有约束力。

九、其他。

1、本合作协议自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此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执______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因执行本协议所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双方通过协商不能达成协议时,向_______方所在地法院提起诉讼,通过诉讼程序解决。

甲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乙方(签章):

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篇九

双方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__年__月__日在______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一个儿子,名______。现夫妻感情已经完全破裂,没有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______由__方抚养,随同__方生活,抚养费由对方全部负责,对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__方作为儿子的抚养费。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__方可随时探望对方抚养的孩子一次或带孩子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抚养孩子一方,抚养孩子一方应保证另一方每月探望孩子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元给女方。

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____________的房地产所有权归___方所有,过户费有___方负责;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个月内付清。

车:夫妻共同所有的一辆汽车归___方所有,取得汽车所有权的一方应补偿另一方___元,于签订协议后__个月内付清。

生意:以___方为法人的商业活动,由___方全权处理,任何盈利与债务都与另一方无关。

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

四、债权与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本协议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转移除上述所列财产之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_个月有隐瞒、虚报、转移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相关法律责任,且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一方无权分割该部分财产。

六、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旅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于知道违约事实后一个月内付清。

七、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元给对方。鉴于____方要求离婚的原因,____方应一次性补偿对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八、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九、如本协议生效后在执行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均可向相关人民法院起诉。

男方:女方:

日期:日期:

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篇十

第一条为了科学合理地制定城市规划,加强城市规划管理,保证城市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以下简称《城市规划法》),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必须遵守《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

第三条城市的规划和建设必须集中领导,统一管理,各级政府应把制定和实施城市规划、进行城市建设和管理作为重要职责。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城市规划区,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确定的城市水域保护区、重要基础设施、开发区、风景名胜地、历史文化遗址以及其他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施规划控制的区域。在设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制镇、市辖区,不再另行划定城市规划区。

第五条省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省的城市规划工作。市、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城市规划工作。

第六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责注:贯彻执行有关城市规划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管理;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和可行性研究;负责城市规划设计、城市勘察和市政测量的管理;查处违反城市规划法的案件。

第七条城市规划管理实行岗位资格证书制度,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鼓励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规划管理水平。

第二章城市规划的制定和审批。

第九条城市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大、中城市应当在总体规划的基础上编制分区规划。城市总体规划的期限一般为二十年,近期建设规划的期限为五年。

第十条省人民政府负责编制本省城镇体系规划;市、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体系规划,用以指导城市规划的编制。

第十一条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政府会同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大、中城市的分区规划由市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设市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详细规划,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其他建制镇的详细规划由镇人民政府负责组织编制,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业务指导。城市各项专业规划由有关行业主管部门编制,城市规划行政主管进行综合协调,纳入总体规划。开发区需要单独编制总体规划的,由所在城市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开发区管委会组织编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要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用地规模不得突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城市规划区内,土地利用应当符合城市规划。

第十二条编制城市规划应依据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的规划要求,遵循《城市规划法》确定的各项规划原则,符合有关技术规范和标准,并积极采用先进的规划设计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三条编制临河城市的城市规划,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水行政主管部门等有关部门确定城市规划的临河界限。

第十四条城市规划的编制应当委托具有相应城市规划设计资格的设计单位承担,禁止无证或超越资质等级承担规划设计任务。

第十五条各级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编制城市规划所必需的勘察/测量及其他必要的基础资料档案。有关部门和单位应当积极提供上述有关资料。在城市规划区内,应当建立国家统一规定的平面和高程控制系统,使用统一的城市地形图。

第十六条承担市、县人民政府下达的与城市维护建设直接联系的指令性规划任务,所需经费,按国家收费标准,在城市维护建设资金中列支;其他规划项目由委托单位支付。

第十七条国务院和省人民政府确定的历史文化名城,应当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定,纳入城市总体规划。

第十八条城市规划的审批按《城市规划法》的规定执行。县级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省人民政府审批。市、自治州管辖的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审批,报省城市规划主管部门备案。城市近期建设规划和其他专业规划,报市、县以上人民政府审批。城市规划区内的村庄、厂矿等居民点的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十九条分区规划和详细规划经批准后,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得随意变更;确需局部调整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重大变更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按上述规划的原审批权限重新报批。

第二十条开发区的建设规划由市、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的要求编制和审批,其中省级地区性区(含外商和港澳台同胞投资的成片开发区)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政府审批。

第三章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

第二十一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区改建,必须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因地制宜、综合开发、配套建设原则,加强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建设,统筹兼顾社会效益、环境效益和经济效益,提高城市的综合功能。

第二十二条在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建中各项工程的选址、定点不得妨碍城市的发展、危害城市的安全、污染和破坏城市环境,影响城市各项功能的协调。旧区改建要严格控制建筑密度和城市容量,严格限制零星插建。

第二十三条城市旧区改建应遵循加强维护、合理利用、调整布局、逐步改善的原则,结合产业结构调整和工业技术改造,统一规划,分期实施。重点改造城市的危房区、棚房区及市政公用简陋、交通阻塞、环境污染严重地区和影响城市重要景观的地段。

第二十四条旧城改建时,必须采取有效措施,切实保护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有选择地保护一定数量的代表城市传统风貌的街区和建筑物、构筑物。历史文化名城的旧区改建,应严格保护优秀的历史文化遗产,保护城市传统风貌和地方特色。

第二十五条旧城区内所有房屋的改建、扩建,不得妨碍道路交通、消防安全和电力、通信设施安全,不得侵占公共绿地、邻里通道,并妥善处理好给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

第二十六条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改建的地区,不得进行与改建规划不符的建设活动,需要动迁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服从城市人民政府的改建规划和拆迁决定,不得阻拦和拖延;拆迁人必须依法对动迁的单位和个人补偿和安置。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规划管理,实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制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市、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核发。开发区的规划和建设,纳入城市的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二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项目的选址等可行性研究工作,依照国家有关规定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提请批准时,必须附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的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按建设项目计划审批权限实行分级规划管理。国家和省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项目所在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书后,报省人民政府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市、县发展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建设项目,由所在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九条在城市规划区内进行建设(含在城市规划区内乡、镇、村兴建公共设施、企业等)需要申请用地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有关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定点;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核定建设用地位置和界限,并审查建设用地总平面设计方案,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向县以上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用地,办理土地征、拨手续。

第三十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应持有关批准文件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交建设工程申请,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规划设计要求,作为设计的依据,并审查建设工程施工图,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一条实行城市房地产建设综合开发的建设工程,所需土地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各项建设工程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综合开发单位分别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统一办理。其中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开发建设计划或年度计划,分工程项目,一次或分批核发。

第三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新建、扩建、改建个人住宅(含城市规划区内的农民),应当依照本办法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第三十三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临时使用土地、修建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工程设施,必须按本办法第二十九条和第三十条的规定,分别办理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临时用地、临时建筑使用期不得超过两年。确需延长使用期的,必须按照规定重新办理有关手续。临时使用期满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必须无条件、无偿退出临时用地和拆除临时建筑;因国家建设需要,拆除未超过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给予适当补偿。

第三十四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简化审批环节,加快审批进度,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出的建设申请应在30日内予以答复,并应尽快核发有关许可证件。凡在开发区风的建设项目和在其他市区举办的中外合资、中外合作、外资企业的,核发规划许可证的期限,由市、县以上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上款规定的期限内根据实际需要决定。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从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含临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下同)之日起一年内不办理征拨用地手续,以及从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日起一年内不动工兴建,且未办理延期手续的,上述两证自行失效。

第三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位置、范围、标高、建筑面积等内容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须经原核发单位同意并办理有关手续。建设工程开工之前,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定位、放线;其基础工程或隐蔽工程完成后,应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验线,方可继续施工。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参与建设工程的竣工验收。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六个月内,建设单位应向城市行政主管部门和城市建设档案馆(室)报送有关竣工资料。

第三十七条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必须符合城市规划。出让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前应当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出让的地块,必须具有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符合法定转让条件进行转让的,受让方应当执行排泄出让合同中规定的规划设计条件,并由受让方持转让合同向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办理换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方可申请办理土地转让手续。城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受让人在开发和经营土地的活动中,未经原审批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不得变得出让合同中的各项规划要求。

第三十八条在城市规划区内从事采矿、采石打井、挖取沙土、堆积渣土、填占水面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须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和有关主管部门的批准。

第三十九条城市规划管理人员,应持证依法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建设用地、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进行检查,制止违法建设行为,被检查者不得拒绝、阻拦,并应如实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

第四十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或建设规划许可证时,应按省物价、财政部门核定的标准收取管理费,用于城市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章奖励与处罚。

第四十一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或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给予奖励:

(一)执行《城市规划法》和本办法成绩显著的;。

(二)进行城市规划科学技术研究和推广先进技术成绩显著的;。

(三)检举违反城市规划的建设行为,或检举控告城市规划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有功的。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规划区内,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违反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影响城市规划,尚可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更正,补办手续,并可处以违法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十以上百分之二十以下罚款。严重影响城市规划,不能采取改正措施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拆除或者没收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责令停止建设继续进行建设的,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可强制拆除其继续建设部分;逾期不拆除的,由市、县人民政府城市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除。

第四十三条非法买卖、转让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吊销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进行改变地形地貌活动的,责令立即停止,限期整理或恢复原有地形地貌,并可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四条城市规划区内的临时建设项目使用期满,必须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未经批准延长使用期限的,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强制拆除。

第四十五条拒不服从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城市规划作出的调整用地决定的,责令限期履行调整用地决定,逾期仍不履行的,由市、县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六条以暴力或以其他方法阻挠、妨碍城市规划管理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条例》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七条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依照《城市规划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办理。

第四十八条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未设镇建制的工矿区的居民点,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省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一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篇十一

乙方:_________。

为了使学生快速练就过得硬的职业技能,从根本上提高人才培养质量,必须加强同产业的结合,建立校企合作平台,使学生尽快将所学专业知识与能力同生产实际相结合,在学习期间实现与企业、与岗位的零距离目标,并在为学生创造完成学业的同时,实现就业的良好环境,因此,我们在人才培养方案中设计了顶岗实习教学环节。

根据企业生产需要,组织学生进入企业进行一线生产,实现工学结合的实训教学目标,有效提升职业素质,取得实训教学的最佳实效。

为加强实习的组织管理,提高实训质量,甲、乙双方就学生顶岗实习事宜签订协议如下:

一、甲方责任与义务。

1、负责提供实习计划、要求及共同制定实训方案。

2、可派实习指导教师到现场进行指导。

3、学生遵守乙方的一切规章制度。

4、实训结束按规定办理离场手续。

二、乙方责任与义务。

1、负责提供实训场地、设备、实习用具及材料。

2、负责对实训学生的实训活动进行合理安排并给予指导。

3、保证实习学生的安全。

4、按学生工作实绩付给相应的劳动报酬。

5、实习学生有违规行为,乙方有权处罚,情节严重有权解除合同。

6、学生实习期满乙方应同意学生回校完成其他教学环节。

三、经甲、乙双方考核合格的学生,由甲乙双方共同颁发工作经历证书。

四、协议时间与所派送学生:20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起20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日止,济南经济学院______________系______________班共______________名生,进入______________实习。

五、实习学生及实训岗位:根据学生所学专业及企业实际需求确定学生实习岗位。

六、其他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篇十二

女方姓名: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_____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

双方于20__________年4月29日在秦都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结婚证号码,并生有1名婚生子。现因双方性格不合无法共同生活,夫妻感情已完全破裂,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有小孩的离婚协议书条款:

一、双方自愿解除夫妻关系。

二、婚生子由女方直接抚养。抚养期间,男方承担婚生子的抚养费(包括医疗费、教育费)月/__________元;女方应悉心抚养婚生子,不得有虐待、遗弃、家庭暴力行为;男方每个月可以探望婚生子4次,也可以到学校探望,每周可与婚生子共同居住1天,寒暑假可以共同居住30天,女方有协助的义务;探望权的行使以不影响学业为准。

三、女方在离婚手续办理完毕的12个月内需将户口迁出。

四、财产分割。

1)双方认可婚后分开居住期间各自收入归各自所有的约定;

双方认可婚后个人随身物品归个人所有。个人随身物品中包含衣物、首饰、个人用品手机、化妆品等个人专用物品。

婚前财产:无。

婚姻存续期间个人债权债务:双方债权债务自行处理。

2)双方确认无其它共同债权、无共同债务。

五、离婚后,一方不得干扰另一方的生活,不得向第三方泄漏另一方的个人隐私和商秘密,不得有故意损坏另一方名誉的`行为,否则承担违约金叁万元整。

六、双方确认对方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

七、本协议经双方签字后,待有效的法律文书生效时具能够自行处分自己的行为和财产有法律效力。双方承诺对该协议书的字词义非常清楚,并愿意完全履行本协议书,不存在受到胁迫、欺诈、误解情形。

八、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部门保留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_____________协议人:_____________。

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篇十三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近来,随着计划经济体制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转变,我国的城乡发展建设发生了深刻的变化,城镇化呈现出新的特点。

一是我国的城镇化水平大大提高。城镇化率由1978年的17.9%,上升到的43.9%.城市数量和规模迅速增加,一些地区形成了联系紧密的城市群。1978-20,全国城市总数由193年增加到656个。城市等级规模也发生了巨大变化,其中,城市人口在50万以上的大城市从40个增加到140个,中等城市从60个增加到230个,小城市从93个发展到286个。从城市发展的趋势看,呈现出城市区域化和区域城市化。一些地方出现了联系紧密的城市群,如我国的“长三角”、“珠三角”、“京津冀”等城市密集地区,其经济社会影响力日益增强。

二是国家投资体制、财税体制以及土地使用制度等发生了根本性的变化。由改革开放初期,我国城市建设基本上由政府主导的一元化投资体制,向现阶段政府、社会多方参与的多元化投资体制转变。土地使用制度由单一的政府划拨方式,向土地出让方式(招、拍、挂)占主体的有偿使用方式转变。加上中央政府、地方政府财税体制改革等,都对城乡规划体制产生了重大影响。

三是小城镇发展呈现新局面,建制镇内涵发生了本质变化。1978年我国仅有建制镇2173个。这些镇以县城镇和工矿城镇为主,其经济社会结构和小城市相似,与周围农村的经济社会联系相对较弱。到年,建制镇数量已达17645个,新增的建制镇大多由原乡建制发展而来,是一定区域农村经济社会发展的中心,并正在发展成为以为农业服务、商贸旅游、工矿开发等多种产业为依托的、各具特色的新型小城镇,并在事实上构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城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这种地位和作用是一般意义上的城市或者农村所无法替代的。

四是流动人口数量庞大。我国目前进入城镇务工的农民已超过1亿人。由于户籍和土地制度等原因,其绝大多数户口在农村,工作生活在城镇,即在保留农村宅基地和承包经营土地的前提下进城务工,各种待遇与市民相差较大,而形成了一种具有中国特色的、有学者称之为“准城镇化”的现象。

目前,我国的经济社会发展水平总体上已到了以工促农、以城带乡的发展阶段。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的统筹城乡发展,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的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等重大战略,就是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全局出发,统筹城乡区域发展。要坚持把解决好“三农”问题作为重中之重,实行工业反哺农业、城市支持农村,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促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篇十四

转让方(即承包方、流出方,以下简称甲方):

1、农村集体:

户代表数:户。

2、负责人:职务:

3、负责人身份证号码:

受让方(即受让方、流入方,以下简称乙方):

1、单位:

2、法定代表人:

3、单位地址:

4、法人居民身份证号码:

为了明晰产权,办理林权过户手续,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本着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对不宜采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地,通过公开协商方式,按照法定程序,依据《农村土地承包法》、《森林法》、《民法通则》、《合同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订立本转让补充合同。

一、荒山荒地名称、坐落、面积和用途。

荒山荒地名称:(小地名)。合同标的为荒山荒地承包经营权(是指荒山荒地的占有、使用、收益和依法处分权)。坐落:

面积:亩(大写)。

四至界限为:

东至:

南至:

西至:

北至:

详细四至界限见本合同附件1的附图。

用途:本合同转让的荒山荒地必须用于林业生产,未经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二、流转方式、期限和承包费及支付方式、时间。

以转让方式承包,承包期年,从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承包费经双方商议确定为:每亩每年计元,共亩,应支付承包费合计元(大写:)。承包费每年支付一次,一次支付元,每年承包费必须于月日以前支付。

三、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一)甲方的权利。

1、发包的荒山荒地属本集体所有。

2、依照合同约定收取承包费。

3、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监督、指导乙方依照承包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荒山荒地,制止非法损害承包地的行为。

4、执行林地利用总体规划,办理征收、征用、占用的补偿事宜。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二)甲方的义务。?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交付权属清楚、未设定担保的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及时向县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权属变更登记,并帮助乙方申领林权证;第三人对本承包地主张权利的,由甲方负责处理,并不得影响乙方的权利。

2、尊重乙方的生产经营自主权,不干涉乙方依法进行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

4、承包期内,不得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和收回承包地。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三)乙方的权利。

1、于本合同生效之日接受荒山荒地(法律规定保护的珍贵、濒危、稀有、有益的野生动物、植物和地下矿藏、埋藏物除外),在甲方的配合、帮助下向县级以上林业行政主管部门申领林权证。

2、对承包的荒山荒地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权,依法登记取得林权证书后,其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让、出租、入股、抵押或者以其它方式流转;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受干涉。

3、对承包期内非法变更、解除承包合同、收回承包地的行为进行抗辩,依法行使损害赔偿请求权。

4、享受国家有关扶持、优惠政策;承包经营地被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的,有权依法获得相应的补偿。

5、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权利。

(四)乙方的义务。?

1、维持承包荒山荒地的林业用途,未经有权的林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批准,不得改变林地用途、用于非林建设。

2、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承包地。不断加大对承包土地的投入,提高其生产能力,提升其使用价值,依约推进开发利用进度;不自行或准许他人在承包地内开荒、采石、取土、建窑等,不进行破坏性、掠夺式开发、经营,不给林地造成永久性损害;采伐林木应有计划地依法进行;制止在野外违章用火行为,一旦发生森林火灾和病虫害、林木盗伐事件,应积极采取措施,并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

3、服从、支持林地利用总体规划,接受甲方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4、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它义务。

四、合同期内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收益的处置:

五、合同期满时,荒山荒地及荒山荒地开发后资源资产的处置:

六、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当善意履行合同,如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义务不符合规定且无免责事由的,应向守约方支付违约金元(大写:);若造成损失的,应当采取补救措施,履行减损义务,承担赔偿责任,是否继续履行合同由守约方决定。

七、合同的变更和解除(一)以下条件成就时,可以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经双方协商一致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和社会公共利益;。

2、发生不可抗力以致部分或完全不能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主动放弃承包期或丧失承包经营能力且自愿要求的。

(二)以下条件成就时,应当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

1、乙方不依照合同交付承包费;。

2、乙方破坏性、掠夺性经营,或抛荒,或擅自改变林地用途,经甲方制止无效的;。

3、承包林地部分或全部依法转为其他建设用地;。

4、一方违约致使承包合同无法履行或已无履行必要;。

5、承包合同期限届满。

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应提前60天书面通知对方,若使一方遭受损失的,应由责任方赔偿损失。

八、争议的解决。

本承包合同履行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可协商解决,也可以提请村民委员会、镇人民政府调解;若当事人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向林地承包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也可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九、其他事项。

1、本承包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成立,经勐烈镇人民政府鉴证后生效,不因甲方承办人或负责人及乙方代表人的变更而影响法律效力。

3、本合同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日期:

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篇十五

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合同转第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双方就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与受让事宜,本着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的原则。特订立本合同,共同遵守。

转让方(甲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受让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

地址:

第一条:甲方将位于的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证号为:字第地使用权中的号),总面积为国用联系电话:联系电话:平方米的土平方米转让给乙方(转让地块1位置详见红线图或宗地图)。

第二条:转让地块的土地用途为年限为月年,建设年限为日。年月,原土地出让日至年。

第三条:甲方转让给乙方的地块,其地上建筑物及其他附着物所有权也随之转让给乙方(房屋转让契约另订),并向房产交易中心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第四条: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年限为甲方出让合同规定的使用年限减去已使用年限的剩余年限。即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地块土地使用权转让金每平方米为元(币种:写))。总金额(大元(币种:)。

第六条:乙方受让本合同项下的土地使用权时,愿意承担甲方原出让合同(合同号:及其全部附件和登记文件中所载明的权利义务。

第七条:本合同自批准之日起壹拾伍天内,甲乙双方应按有关规定向县国土局和税务部门及财政部门缴纳有关税2号)费,土地使用权交易服务费由甲乙双方各半承担。

第八条:本合同项下地块的土地使用权转让后,乙方须严格按照原出让合同中所规定的土地使用规则进行开发利用,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规划要求,如需改变须经县国土局和县规划部门的批准。

第九条:甲乙双方须在本合同批准之日起十五天内向县国土局申请办理土地使用权变更登记手续,付清全部税费后,换领《国有土地使用证》。

第十条:任何一方违约,均应向另一方支付转让总额%的违约金,并承担实际损失的赔偿金。

第十一条:甲乙双方均应认真履行本合同各项条款,如发生争议或纠纷,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任何一方可提请仲裁机构仲裁或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二条:本合同须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单位盖章。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国土资源局执一份;。

本合同签订时间;。

本合同签订地点;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由双方协商订立附件,附件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甲方: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法定代表人公章:

公章。

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篇十六

甲乙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有关政策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有偿的原则,就土地承包经营权转让签订本合同以供遵守。

一、转让标的。

甲方将其承包经营的____乡(镇)____村____组____亩土地(地块名称、等级、四至、土地用途附后)的承包经营权转让给乙方从事____(主营项目)生产经营。

二、转让期限。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年限为____年,即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起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转让价格。

转让的土地承包经营权的转让金为____元人民币。甲方承包经营相关地块时对该地块实际投入资金和人力改造的,可收取合理的补偿金。本合同的补偿金为____元(没有补偿金时可填写为零元)两项合计总金额为____元人民币。

四、支付方式和时间。

乙方采取下列第____种方式和时间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

1、现金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支付的时间为____。

2、实物方式(一次或分次)支付转让金和补偿金(无补偿金时可划去),实物为___(具体内容见附件)时间为____。

五、土地承包经营权的交付时间和方式。

甲方应于年____月____日前将转让承包经营权的土地交付乙方。

交付方式为____或实地一次性全部交付。

六、承包经营权转让和使用的特别约定。

1、转让土地承包经营权必须经发包方同意,并由甲方办理有关手续,在合同生效后甲方终止与发包方的承包关系。

2、甲方交付的承包经营土地必须符合双方约定的标准。

3、乙方必须与发包方确立新的承包关系,变更土地经营权证书,签订新的土地承包经营合同,方能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

4、乙方获得土地承包经营权后,依法享有该土地的使用、收益、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置权。

5、乙方必须按土地亩数承担农业税费和国家政策规定的其他义务。

6、乙方必须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掠夺性经营,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并负责保护好承包土地上的林木、排灌设施等国家和集体财产。

7、乙方不得改变土地的农业用途,不得用于非农建设。

8、其他约定:____。

七、违约责任。

1、甲乙双方在合同生效后应本着诚信的原则严格履行合同义务。如一方当事人违约,应向守约一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的数额为____。

2、如果违约金尚不足以弥补守约方经济损失时,违约方应在违约金之外增加支付赔偿金。赔偿金的数额依具体损失情况由甲乙双方协商或土地承包仲裁机构裁决,也可由人民法院判决。

八、争议条款。

因本合同的订立、效力、履行、变更及解除等发生争议时,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按下列第____种方式解决:

1、提请村民委员会、乡(镇)人民政府、农村土地承包管理机关调解;。

2、提请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

3、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九、生效条件。

甲乙双方约定,本合同须经双方签字、发包方同意并经____乡(镇)政府农村经营管理机构备案(或鉴证)后生效。

十、其他条款。

本合同未尽事宜,可经双方协商一致签定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效力。

本合同一式四份,由甲乙双方、发包方和鉴证、备案单位各执一份。

甲方代表人(签章)____乙方代表人(签章)____。

身份证号:____身份证号:____。

住址:____住址: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发包方(签章)____鉴证单位(签章)____。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号: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年____月____日。

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篇十七

二、对子女抚养问题。子女抚养的归属,抚养费的确定,包括抚养的费用、支付的'具体时间、地点、特别约定等(子女与何方共同生活,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对子女养育应承担的费用、支付的方式及期限)。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拥有及其分割情况(包括房产、交通工具、家用物品、各种存款和有价债券等等的数量等等)。

四、夫妻双方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情况。

五、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六、未与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探视权和对孩子教育权利义务的行使,以及另一方协助的约定。

七、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_____________协议人:_____________。

广西规划馆合租协议书篇十八

城乡规划凝聚了人类智慧,属于知识性创造成果,理应得到知识产权的保护。下文是广西实施城乡规划法办法,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镇、乡、村庄以及农垦管区,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本办法所称农垦管区,是指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履行自治区人民政府授予的经济管理权限的地域范围。

第三条城市、镇、乡应当依法制定城市、镇、乡规划。城市、镇、乡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乡,不单独编制总体规划。

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的农垦管区应当制定农垦管区规划,农垦管区规划区内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本地农村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在城镇体系规划中确定制定村庄规划的区域。在确定区域内的村庄,应当依照本办法制定规划,规划区内的村庄建设活动应当符合规划要求。

村庄规划应当从农村实际出发,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城市、镇、乡、村庄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安排专项资金,支持国家重点镇、自治区重点区域和重点镇以及贫困地区编制城乡规划。

第五条城乡规划工作是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城乡规划的宣传、服务和引导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管城乡规划工作的部门(以下简称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必要时,设区的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向市辖区派出规划管理分支机构。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按照规定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在乡、镇配备专门管理人员,负责镇、乡、村庄的规划建设管理工作。

发展改革、公安、财政、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工商行政管理、人防、地震、文物保护、园林绿化、市政管理、农垦、电力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有计划地组织编制城乡规划。各类城乡规划应当在上一层次城乡规划的基础上编制。

第七条自治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编制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用于协调、指导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以及城市、镇、乡总体规划和农垦管区规划的编制。

确有必要和条件具备的,有关行政区域的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当地编制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共同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市域城镇体系规划、县域镇村体系规划、镇域镇村体系规划应当随城市总体规划、县所在地镇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一同编制,一同报批;确有必要和条件具备的县可以单独编制县域镇村体系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用于指导镇、乡、村庄的规划建设。

第八条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其他镇、乡总体规划由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

城市总体规划,由城市人民政府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南宁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城市的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县级城市总体规划,由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镇、乡总体规划报组织编制机关的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总体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的名单由县级人民政府提出,经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审核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九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需要单独编制本行业的城市专项规划、镇专项规划、乡专项规划的,应当会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进一步补充、深化有关内容,与控制性详细规划相衔接,并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国家和自治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保护规划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经所在地的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第十条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农垦管区的农场场部总体规划、详细规划由农垦管区建设规划管理机构组织编制。

农垦管区农场场部总体规划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批,已编制了农场场部总体规划的,详细规划由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审批。规划报批前,审批部门应当逐级征求农垦管区农场场部所在地人民政府的意见。

第十一条城市总体规划、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报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前款规定以外的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对代表的审议意见,本级人民政府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报镇、乡人民代表大会。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区以外农垦管区的农场场部总体规划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农场场部所在地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对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农垦管区建设规划管理机构应当认真研究处理,并报县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及前款规定的农场场部总体规划报送审批时,应当将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

城乡总体规划未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第三款规定经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或者镇、乡人民代表大会审议的,不得批准。

第十二条城市、镇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依法编制和审批;乡控制性详细规划由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批。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并报自治区人大会备案。

第十三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编制重要街区、重点景观区、广场、公园、重要交通枢纽用地、城乡主要出入口、公共设施用地以及其他重要地段的修建性详细规划。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审定,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审定。其中,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区域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逐级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并报自治区人大会备案。

第十四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指定审批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区域以及指定的条件、程序等,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第十五条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出具规划条件。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规划设计单位依据规划条件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报所在地的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定。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提交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进行审定,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予以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十六条城市、镇、乡总体规划经批准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应当向原审批机关报告;修改涉及总体规划强制性内容的,应当先向原审批机关提出专题报告,经同意后,方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规定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的修改条件、程序执行,并依照原审批程序报批。

第十七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组织编制的修建性详细规划经依法审定后,不得随意修改,确需修改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镇、乡人民政府持修建性详细规划修改的论证报告,向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审定机关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综合有关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

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随意修改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在不突破规划条件的前提下,确需修改的,依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有关规划许可批准文件及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论证报告,向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的原审定机关提出申请。

(二)审定机关受理申请后,应当采取召开听证会等形式,听取规划地段内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综合有关意见后,作出是否同意修改的决定。

因修改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给利害关系人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补偿。

第十九条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交通、水利、电力电信、能源、生态环境保护、防灾减灾等涉及区域空间资源利用的专项规划时,应当与自治区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以及相关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总体规划相衔接。

第二十条南宁市的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自治区直属机关等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

第二十一条城乡规划报送审批前,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应当采取论证会、听证会、座谈会、公示等形式,依法征求专家和公众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意见采纳情况及理由。

城乡规划审批前,规划审批机关应当实行政府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查制度。

城乡规划未经公示、依法征求意见和召开政府相关部门联席会议审查的,不得批准。

第二十二条城乡规划实施依法实行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划许可制度。

规划区内的各项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应当符合城乡规划,依法取得规划许可。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按照规划许可的内容进行建设。

第二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土地储备机构在实施土地储备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提出书面的规划条件,作为实施土地储备批准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二十四条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应当在报送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持以下材料向审批、核准部门的同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

(一)包含建设项目性质、建设规模、选址意向等情况说明的书面申请报告;。

(二)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四)选址地点地形图,并标明选址意向用地位置和用地范围;。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按照城乡规划要求进行审查,对项目选址符合城乡规划要求的,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其中,由国务院或者自治区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逐级审查后,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选址意见书。

第二十五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选址意见书后2年内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2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选址意见书失效。

第二十六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实行分级核发制度。

城乡规划许可有关证件,在设区城市规划区内的,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设区城市规划区以外属于城区管辖范围的镇、乡规划区内的,由城区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在县级市、镇、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的,由县级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发。其中,属于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由镇人民政府核发;属于在乡、村庄规划区内使用原有宅基地进行农村村民住宅建设的,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由镇、乡人民政府核发。

第二十七条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项目建设单位持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或者备案的文件,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及附件、地形图、项目相关文件图纸,以及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用地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审核建设用地的位置、面积,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对于文件完备,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八条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领取: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核建设单位提供的各项文件、资料等是否完备,并依据依法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核验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中约定的建设用地规划条件,确定建设用地范围。对于具备相关文件且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要求的建设项目,准予领取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准予领取,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二十九条建设用地规划条件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地块的位置、使用性质、用地范围;。

(二)土地使用强度,主要包括容积率、绿地率、建筑密度和建筑高度等指标;。

(四)建筑空间环境控制要求;。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和有关规范标准的强制性内容。

第三十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用地文件;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批准用地文件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一条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建设。

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项目批准文件、项目相关文件图纸、地形图、经依法审定的建设工程设计方案(需要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应提供经依法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及其相关材料,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书面申请。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是否符合法定资格,申请事项是否符合法定程序和法定形式,申请材料、图纸是否完备等;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其他具体要求,审核申请事项的内容。对符合条件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二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应当明确以下事项:

(一)建设地块的用地范围、建设红线、建设工程性质;。

(二)建筑间距、退让要求;。

(三)建设规模、建设层数;。

(四)建设工程公建设施配建要求;。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三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1年内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期限届满30日前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申请,经批准可以延续1次,期限不得超过1年。未获得延续批准或者在规定的期限内未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失效。

第三十四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擅自变更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确定的规划条件,因特殊需要确需变更的,必须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变更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受理申请后,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变更内容不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的,不得批准。其中,变更容积率的,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三)在本地的主要媒体上进行公示,采用多种形式征求利害关系人的意见,并组织听证;。

(六)变更后容积率增加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根据变更后的容积率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相关土地出让收入补交手续。

涉及调整的相关批准文件、调整理由、调整依据、规划方案以及专家论证意见、公示(听证)材料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及时整理归档,并按照国家有关城建档案管理的规定向城建档案管理机构移交备查。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依法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后,应当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进行放线,并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验线,验线合格后方可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

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编制和审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复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地形图、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材料。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审成果及文件图纸后,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予以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定,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七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进行乡镇企业、乡村公共设施和公益事业建设,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持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或者备案文件、标明拟建项目用地范围的规定比例尺地形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包括图纸和说明,下同)、有关村民委员会意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有效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材料齐全的,提出初审意见;对材料不齐全的,告知其应当补正的有关材料。

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将初审意见及该建设项目相关材料一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据乡、村庄规划对建设项目进行核查,对符合乡、村庄规划要求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的,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八条村民在乡、村庄规划区范围内进行住宅建设的,应当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建房村民须持拟建住房用地的有关证明文件、村民小组和村民委员会意见、四邻关系图、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或者房屋建筑通用图集、有效身份证件等材料向所在地镇或者乡人民政府提出书面申请。镇或者乡人民政府审核申请人提交的各项文件、资料、图纸等是否完备,并依据经依法批准的乡、村庄规划进行核查,对具备相关文件材料且符合乡、村庄规划及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不属于使用原有宅基地建造住宅的,提出初审意见,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审定、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三十九条申请办理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三)确需占用农用地的,应当依法取得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十条在乡、村庄规划区内的国有建设用地上进行建设的,应当纳入所在城市、镇总体规划,并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至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办理有关规划许可。

第四十一条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可以委托符合下列条件的乡、镇人民政府核发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

(一)乡规划、村庄规划已经依法批准;。

(二)设有乡镇规划建设管理机构和配备有专职乡镇规划建设管理人员。

第四十二条在城市、镇、乡规划区内因地质勘察、工程施工等原因需临时占用土地,搭建简易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批准的临时建设使用期限不得超过2年,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在使用期限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按照规定办理延期手续,经批准延期的,期限不得超过1年。临时建筑不得超过2层,并不得改变为永久性建筑。

临时建设规划许可期满或者因城乡建设需要,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必须自行拆除临时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退出临时用地。

第四十三条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建设单位持书面申请、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临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图纸、相关部门审核意见,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建设申请。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在受理临时建设规划许可申请时,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批准临时建设的条件、临时建设的使用期限以及使用期限届满自行拆除的法律义务等,由申请人作出书面承诺。

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核查临时建设工程相关文件图纸后,对不影响近期建设规划实施,不影响城乡的交通、市容、安全,不干扰周边环境的,核发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核发,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四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查规划许可申请时,对申请事项直接关系他人重大利益,且在已经公布的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和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中未明确的,应当在建设工程所涉区域进行公告。公告的期限不少于20日。申请人、利害关系人享有陈述权和申辩权,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申请人、利害关系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

第四十五条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必须按照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勘察、设计、施工和监理。建设工程施工图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批准内容。

设计单位不得为没有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或者不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提供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单位不得为没有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施工。

第四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应当对竣工后的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核实的程序按照以下规定办理: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建设工程竣工后,应当委托具有工程测量资质的单位对建设工程进行竣工测量并出具测量成果。

(二)建设单位或者个人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及附件、附图、竣工测量成果,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出核实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的申请。

(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在受理申请后20日内,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内容进行核实;同时核实应当拆除的房屋和已到期的临时建筑是否已经拆除。符合规划条件的,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对不符合规划条件的,责令其限期纠正,重新予以核实。

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登记机构不得办理不动产权属登记。

第四十七条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应当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确定的使用性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与房屋用途相关的行政许可证件应当与房屋权属证件记载的用途一致。

需要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应当到原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第四十八条有关机构在依法处置房屋、土地权益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了解有关规划情况,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予以配合。

第四十九条测量单位应当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测量技术规范和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开展建设工程放线和竣工测量,并对其成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五十条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在竣工验收后6个月内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报送有关竣工验收资料,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出具收到竣工验收资料的证明。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城乡规划编制、审查、审批、实施、修改的监督检查;自治区农垦主管部门及其建设规划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农垦管区各项规划实施的监督检查。

自治区人民政府建立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制度,对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监督。

第五十二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每年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五十三条上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发现下级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违法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的,应当责令有关人民政府或者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予以改正。

第五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违反城乡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未依法制止,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的,本级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级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责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进行建设的行为未依法制止,或者未责令建设单位限期改正的,上级人民政府应当责令其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第五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结合城乡规划管理信息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城乡规划动态信息监测系统,对城乡规划实施情况进行实时监督。

第五十六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乡人民政府应当重点加强以下城乡规划许可实施情况的监督检查:

(一)建设用地和建设工程是否已办理规划许可;。

(二)城乡规划许可的执行情况;。

(三)规划控制情况;。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核实;。

(五)建(构)筑物的规划使用性质;。

(六)按照相关规定应当监督检查的其他内容。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五十七条各级人民政府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以及其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责令改正、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未依法取得选址意见书的建设项目核发建设项目批准文件的;。

(六)违反法定条件和程序变更规划、调整容积率等的;。

(八)对未经规划核实或者未取得规划核实证明的建设工程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的;。

(九)对未提交建设工程符合规划的证明的房屋登记申请予以登记的。

第五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其建设内容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手续,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其建设内容不符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停止建设,并予以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可以并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已经办理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尚可采取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改正,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其自行整改,处违法建筑整体建设工程造价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罚款;根据现有技术措施进行整改仍不能达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要求的,责令限期拆除,不能拆除的,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

第六十条本办法第五十八条、第五十九条规定的建设工程造价,由设区城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公布,每半年公布一次。

第六十一条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五条规定,未经验线即进行基础工程或者隐蔽工程施工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并按每幢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经验线后符合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规定的,方可复工。

第六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对于注册建筑师、注册建造师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可以提请发证部门吊销资格证书:

(三)施工单位为没有取得或者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工程进行施工的。

第六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未经规划核实,建设单位即组织竣工验收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责令改正,已经办理竣工验收备案、不动产权属登记的,由备案、登记机关撤销备案、登记。

第六十四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对无法确定违法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或者所有人、管理人的,可以在公共媒体或者建设工程所在地发布公告,督促建设单位或者其所有人、管理人依法接受处理,公告期间不得少于15日。公告期间届满,仍无法确定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或者建设单位、所有人、管理人拒不接受处理的,报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或者没收。

第六十五条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作出责令停止建设或者限期拆除的决定后,当事人不停止建设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建设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责成有关部门采取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等措施。

查封施工现场的,可以采取粘贴封条、砌筑围墙或者证据先行登记保存等其他必要措施,将违法建设的施工现场(包括违法施工的设施、设备、器材等)进行封存,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启封、动用。查封施工现场后,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第六十六条违反本办法规定,应当给予处罚的其他行为,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6月1日起施行。1993年8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次会议通过、1997年1月18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修正的《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办法》同时废止。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

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城市规划,对建设项目拟选地址进行审核,以确认其能否在该地址实施的一项行政治理工作,与建设计划的落实、建设用地的供给及建设工程的实施具有十分密切的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六条规定:按照国家规定需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的建设项目,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单位在报送有关部门批准或者核准前,应当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申请核发选址意见书。建设项目选址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的形式做出的。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

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规划部门为确定建设用地面积和范围,提出土地使用规划要求而实施的行政治理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三十七条、第三十八条规定,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是通过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形式做出的。对未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的建设单位批准用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撤销有关批准文件;占用土地的,应当及时退回;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给予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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