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2023年协议书无效答辩状(汇总11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22:31:28 页码:10
2023年协议书无效答辩状(汇总11篇)
2023-11-20 22:31:28    小编:ZTFB

传统文化不仅仅是历史的沉淀,更是我们民族的瑰宝。总结应该针对性地提出问题并给出解决方案,具备实际操作性。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的总结范文,供大家参考学习。

协议书无效答辩状篇一

答: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自签订时起就没有法律效力,当事人可以主张该合同无效。可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在撤销前依然有效,只有当利害关系人提出撤销申请后,才能使该合同无效,房屋买卖合同一旦被撤销,则该合同从签订时起无效。无效的房屋买卖合同和可撤销的房屋买卖合同只能由人民法院、仲裁机关确认。房屋买卖合同被宣告无效或被撤销后,将产生以下法律后果:一、返还财产。出卖人返还房屋价款,买受人返还房屋。二、赔偿损失。有过错的一方应赔偿对方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三、追缴财产。因双方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和第三人合法权益的,应当收缴双方财产,归国家所有或返还第三人。四、追究行政责任或刑事责任。

协议书无效答辩状篇二

甲、乙双方经过认真协商,甲方将对乙方所患有的_________进行有效的药物治疗,直至临床治愈为止,并对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包治内容

乙方将使用由甲方提供的"_________"医疗手段及药品,在包治期内对所患有的_________进行有效治疗,直至临床治愈为止。如在规定时间内没有达到预期效果,甲方将返还乙方所购全部"_________"费用。

二、临床治愈标准

乙方身体患有的_________得到全面的治愈,完全的改观,并不再有新的_________生成。对于极个别重度患者,治疗后如有极少数的_________也视为临床治愈。

三、甲方责任义务

1.根据乙方的病情,保证质量及时提供足够的"_________"医疗手段及药品。

2.在治疗期间专业人员指导乙方治疗手段及用药,并进行全面的跟踪服务,对乙方治疗期间内所出现的各种反应,做及时妥善处理。

3.乙方完成协议内治疗后,甲方将向乙方提供一套"_________"医疗手段手段及药品以便乙方进一步巩固和稳定治疗效果。乙方完成协议治疗后将作为甲方档案客户,对甲方的一切产品享有终生优惠。

四、乙方责任义务

1.乙方在接受治疗"_________"医疗手段及药品之前应详细阅读药品使用说明书,并按说明书要求或在甲方专业人员指导下使用药品,对不按要求使用药品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乙方负责。

2.在治疗期间,乙方到甲方指定的地点接受专业人员的指导。

3.在治疗期间,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开展工作,将乙方的姓名、病史病历、家庭住址、联系电话提供给甲方,以便甲方进行跟踪服务,甲方将乙方个案资料予以登记存档。

五、包治实施办法

1.如乙方的治疗效果达不到甲方承诺标准,甲方负责退回乙方全额治疗费用,并返还乙方存放在甲方的全部资料。

2.如乙方为中重度患者,一般治疗期为_________个月,即_________个疗程。轻度患者一般治疗期为一个疗程左右,请在专家指导下治疗。

3.乙方以现金形式支付甲方"_________"。甲方负责定期检查指导。

4.甲方保证乙方在规定的治疗时间内,连续按规定遵循甲方专业人员指导治疗情况下得到临床治愈效果。

六、付款及取药

1.对中重度患者协议生效后,乙方可一次性治疗,也可分期治疗,但每次治疗不少于_________个疗程。

2.治疗时,甲方必须向乙方提供治疗"_________"的相关手续。

3.包治期满后,乙方持甲方出具的相关手续以享受甲方的馈赠和优惠。

七、协议的终止

1.甲、乙双方协议期内完成治疗后,达到本协议规定的临床治愈标准,协议自然终止。

2.乙方在治疗期间始终未达到协议临床治愈标准,甲方退回乙方全部治疗费用后,协议自然终止。

3.治疗期间内如产生严重的治疗反应,或其他原因被甲方专业人员确定乙方不适合继续治疗,甲方应向乙方退回治疗费用,协议自然终止。

4.乙方未按本协议第四条1、2项规定执行,或在包治期自动放弃治疗,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不予退回乙方的包治期间的治疗费用。

5.在协议期间内,发生不可抗拒原因,协议自然终止。

八、其它

1.本协议与甲、乙双方达成的其它相关协议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2.本协议由消费者协会监督实施。甲、乙双方发生争执,本着友好协商解决,解决未果提交消费者协会仲裁。

3.本协议与甲方出具给乙方的信誉卡共同使用才具有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字后生效。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协议书无效答辩状篇三

电话:

乙方:马超。

电话:

鉴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2012年12月21号甲方与乙方关于杜氏癣克101产品,特订立协议如下:

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重庆市老百姓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出品的产品。

二、甲方兹给予乙方以商标和专名向客户经销产品的权利。

三、乙方应证明或有理由说明卖给第三者的产品是来自甲方的杜氏癣克101产品。

四、甲方给予乙方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甲方和乙方商定。

五、甲方的责任:在有效期内承诺并保证杜氏癣克101产品有效,承诺无效退款。

七、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甲方和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八、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20xx年12月21号起生效,有效期到产品售出,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应终止:

1.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

3.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30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侯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九、保证。

1、标准: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甲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2、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甲方应保护乙方,使之不受损失。

3、质量:如乙方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甲方,甲方应按乙方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乙方给予补偿,其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

甲方:

乙方:

协议书无效答辩状篇四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乙方自愿自行修理因甲方施工损坏之房屋。为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特定签订立本协议书。

一、乙方房屋坐落在,建筑面积平方米。

二、受损房屋处置原则:一是乙方自修原则;二是双方约定赔偿原则。甲方对此无异议。

三、在房屋修理期间,乙方自行解决因自修房屋给日常生活带来各种困难。

四、甲方应尽义务:。

(1)因乙方自修房屋,考虑到甲方施工和房屋修复造成乙方房屋结构以及装璜损坏,并因此给乙方租户生活带来的各种不便,由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房屋赔偿费人民币元(大写),由乙方自行修理房屋和恢复室内装潢。

(2)根据本承诺书第四条:甲方给予乙方各项费用合计人民币元,上述费用由甲方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15日内一次性付给乙方。

(3)如果房屋以后发生质量问题,并经检测确认确实由于甲方此次施工导致的,甲方仍然需要支付修复乙方修复房屋所需费用。

五、本承诺书经双方签字盖章后即生效,任何方不得以任何理由无故变更和解除,否则应承担责任。

六、本承诺书一式贰份,甲方执壹份,乙方执壹份。

甲方[签章]乙方[签章]。

年月日年月日。

协议书无效答辩状篇五

日前,安徽省宿州市中级法院终审判决一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案件,双方当事人恶意串通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因为损害了合同外其他人的合法利益,在一审判决无效后,又被终审判决无效。

(一)。

朱宗禄、徐芹、李娅玲、周美霞等四人是安徽省灵璧县木材公司的职工,在上个世纪九十年代,木材公司向他们借款用于生产经营,看到木材公司经营状况每况愈下,财产已所剩无几,而借款却一直不还,无奈之下,朱宗禄等四人于2002年3月20日分别向安徽省灵璧县法院提起民事诉讼。为了确保判决的顺利执行,他们共同向法院提出财产保全的请求。灵璧县法院于同日依法查封了木材公司所有的坐落在灵璧县灵城西南角宿泗路南侧门面房自东向西第3、4、5、6、7间,也就是本案争议的五间门面房。在查明借款事实后,灵璧县法院分别以(2002)灵民一初字第570号、第571号、第572号、第573号民事判决书作出木材公司应当偿还欠款的判决。木材公司没有上诉,四份判决书都发生了法律效力。

朱宗禄等四人申请执行后,灵璧县法院2002年12月20日委托灵璧县价格认定中心对上述五间门面房进行鉴定,鉴定价值为32万元。2003年3月21日,法院裁定将五间门面房予以变卖,同时发出变卖公告。由于公告期内无人购买,经协商,四原告同意接受该房产抵偿债务。

2003年6月19日,朱宗禄等四原告达成债权转让协议,朱宗禄、李娅玲、周美霞三人同意将其在本案的所有债权转让给四原告之一徐芹,由徐芹负责另行偿还朱宗禄等三人在本案的债权,徐芹独自享有本案所查封房屋的债权利益。这样的债权转让协议是符合法律归规定的,所以法院于6月25日裁定以被告木材公司五间门面房抵偿欠四原告债务,并交付原告之一徐芹所有。

7月22日,灵璧县法院发出公告,责令五间门面房的使用者即本案第三人西某等五人于2003年7月30日前迁出。7月31日,第三人西某等五人持2002年3月1日与木材公司签定的五间门面房租赁合同,向法院提出异议,要求保护其合法租赁权,拒不迁出房屋。

2003年9月9日,具有改革意识的灵璧县法院的三名执行人员组成合议庭,召开了执行听证会,听取了双方的意见。经过合议,认为该案涉及实体问题,并不是在执行程序中能够解决得了的,所以,建议朱宗禄等四原告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2003年12月22日,朱宗禄等四原告以灵璧县木材公司为被告、西某等五人为第三人向灵璧县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确认木材公司与西某等五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二)。

二是木材公司与西某等五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存在着违法和违约行为。该合同主要违反了《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安徽省城市房地产交易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十六条、第七十一条等有关规定,还违反了木材公司与灵璧县工商银行签定的最高额贷款抵押合同第十条、第十三条的约定。

三是木材公司与西某等五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侵犯了四原告的合法权益。四原告在起诉木材公司借款案件中,历时一年多,在法院查封、拍卖无人购买后,经法院、灵璧县工商银行和四原告协商,在原告向灵璧县工商银行偿还贷款后,才得以用木材公司房屋抵偿债务,从而实现了债权,而西某等五人出示的房屋租赁合同直接对四原告的合法权益构成侵害,故四原告具状起诉是完全符合法律规定的。

四是木材公司与西某等五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对四原告没有法律约束力。

所以,朱宗禄等四原告请求法院依法确认木材公司与第三人西某等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

(三)。

被告木材公司由于已经停止经营,其法定代表人不愿签收法院送达的法律文书,也不愿出庭应诉,故未作任何答辩。

第三人西某等共同认为,四原告诉请撤销木材公司与第三人西某等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2002年3月1日,因木材公司无法清偿第三人西某等人的欠款,在双方平等协商后,决定以五间门面房冲抵欠款,双方签定了书面合同,木材公司将财务账目冲平,双方债权债务已经结清。此外,最高额贷款抵押合同期限为2000年2月14日至2002年2月13日,第三人与木材公司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在2月13日以后,应为有效。虽然房屋租赁合同落款日期与用印日期不一致,但并不影响合同的效力。

西某等人还认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朱宗禄等四原告只是木材公司的债权人,而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根据《合同法》第五十四条规定,当然不应当享有租赁合同的撤销权,无权提出撤销租赁合同,所以,四原告的主张违反了法律规定,西某等人请求法院依法驳回四原告的诉讼请求。

这里需要说明的是,西某等人混淆了撤销合同与宣布合同无效的概念。四原告是要求宣布合同无效,而不是要求撤销合同,二者虽然都是由《合同法》明确规定的,但它们之间有着很大的区别。行使撤销权的主体必须是合同当事人,本案四原告当然不具有这样的资格。而本案四原告是依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主张合同无效,其主体既可以是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外的利害关系人,只要能够证明合同当事人具有主观上的恶意,就可以宣告合同无效。

(四)。

事情还得往前说一说。

早在2000年2月14日,被告木材公司与灵璧县工商银行签定了最高额贷款抵押合同,将上述五间门面房设定抵押,同时办理了抵押登记,后来实际贷款10万元。房地产抵押申请监证书和房屋他项权证中都规定抵押期限自2000年2月14日至2002年2月13日。

也许正是这个规定,使五位第三人萌生了签定房屋租赁合同、用房租抵付欠款的念头。

但他们没有对合同进行仔细研究,对有关法律规定还不太熟悉。因为抵押合同第十条第一款规定:“本合同生效后,未经乙方书面同意,保证不将本合同项下的抵押物再设立任何形式的抵押、质押,也不将抵押物出租、转让、馈赠给第三人。”该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又规定:“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字并盖章之日起生效,需办理抵押登记的,自到抵押登记机关办理抵押登记手续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项下借款本金、利息、复利、罚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和所有其他应付费用全部清偿之日起终止”。

贷款到期后,木材公司未能及时偿还贷款,当然也没有能力偿还贷款。

于这五间门面房已经先行抵押给银行,所以变卖时,灵璧县工商银行优先受偿贷款本息近12万元。此款由原告徐芹于2003年6月19日代替木材公司支付给灵璧县工商银行。

(五)。

这里还有一个问题必须说明,那就是本案第三人之一西某的任职问题。这个问题关联着房屋租赁合同的真实与虚假,也决定着本案的最终处理结果。

2002年1月30日,灵璧县林业局以灵林人字[2002]9号文件任命西某为灵璧县大森林贸有限公司经理。同年3月8日,林业局党组研究决定,并于3月15日以灵林人字[2002]12号文件免去西某大森林贸有限公司经理职务,任命西某为木材公司的经理,也是该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任命宣布以后,西某将木材公司的公章从灵璧县林业局领回,并以法定代表人的身份,分别与包括西某本人在内的五位第三人签定了房屋租赁合同,用租赁费97772元折抵木材公司欠五位第三人借款,租赁合同期限为20年,其中三个人为2002年3月1日至2020年3月1日,两个人为2002年3月1日至2022年3月1日。西某在五位第三人的'领条上签字批准报销的日期为2002年3月1日,而由第三人自己提供的会计凭证和账簿上的入帐日期却是2002年4月30日。

西某认为,在2002年1月30日灵璧县林业局任命她为灵璧县大森林贸公司经理的同一文件上,免去了原木材公司张某的经理职务,虽然没有正式任命,但她实际上从此时起就主持了木材公司的工作,原灵璧县林业局局长也为此出具了证明。

但是,四原告则有另外一种说法。免去原木材公司张某的经理职务,并不必然就是西某主持工作。如果是西某主持工作,应当有局长办公会议记录,应当召开木材公司的职工大会予以宣布。这些问题,五位第三人没有提供证据证明。原林业局局长出具的证明,由于第三人没有申请出庭作证,不符合最高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有关规定,不具有证据效力。

四原告还向法院提供了一份房屋租赁合同。这份合同是2002年5月1日木材公司与开家具厂的老板鲁全根签定的。合同期限为2002年5月1日至2005年5月1日。合同上盖有木材公司的公章,代表木材公司在合同上签字的正是本案的第三人、上任不久的公司法定代表人西某。

四原告同时向法院提供了木材公司收取鲁全根房租的收据,收款日期是2002年8月12日,金额是463元,收款项目为家具厂纯利润。收据由木材公司一位姓李的会计出具,并加盖了木材公司财务专用章。

既然木材公司于3月1日将房屋租赁给五位第三人,又怎么可能于5月1日再租赁给鲁全根呢?四原告提供的这份证据,又一次证明了木材公司与西某等第三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是虚假的。

(六)。

2004年3月15日,安徽省灵璧县法院在第三审判庭公开开庭审理了这一案件。四名原告、五位第三人以及他们各自的律师出了庭。

被告灵璧县木材公司没有到庭应诉。

经过慎重合议,灵璧县法院于2004年4月2日判决被告木材公司与第三人西某等五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判决的理由是:

第一、我国《担保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规定,抵押期限为主债务履行之日起至主债务全部清偿完毕之日止。被告木材公司与灵璧县工商银行签定的最高额贷款抵押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对抵押期限再次进行了明确约定。在贷款本息未清偿之前,被告木材公司与第三人西某等五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既违反了担保法规定,又违反了被告木材公司与灵璧县工商银行贷款抵押合同的约定。另外,任命西某为被告木材公司经理为3月15日,而合同签定日期为3月1日,西某既为木材公司法定代表人,又是房屋租赁人,其租赁合同显然是串通行为,该行为足以损害朱宗禄等四原告的合法权益,阻碍四原告债权的顺利实现,故四原告要求确认被告木材公司与第三人西某等五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予以支持。

第二、西某等五人关于抵押合同期限为2000年2月14日至2002年2月13日,其与被告木材公司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在2月13日以后,应为有效的主张,因抵押期限约定违反了担保法规定,又与最高额抵押合同第十三条第一款的约定相矛盾,且从平衡抵押合同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和民法公平原则角度看,抵押合同中当事人约定的抵押期间都应认定为无效,故第三人与被告木材公司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也应无效。

第三、西某等五人关于四原告不是租赁合同当事人,不能享有租赁合同的撤销权,无权提出撤销租赁合同的主张,法院认为,四原告虽然不是合同当事人,但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第二项规定,合同以外的第三人认为合同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其合法利益的,有权请求法院确认无效,且四原告并不是要求撤销租赁合同,故四原告起诉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七)。

宣判后,西某等五位第三人不服,明确表示要上诉。但在法定期限内没有提起上诉。而一直没有应诉的木材公司却向法院递交了上诉状。

木材公司在上诉状中主张,一审原告主体不适格,无权请求确认租赁合同无效;一审判决将灵璧县工商银行与灵璧县木材公司的借贷抵押合同拉进本案,违反了“不告不理”的民事诉讼原则;一审原告在诉状中并未提到“恶意串通”一词,只是认为合同虚假,但一审法院在判词中帮助一方当事人寻找“恶意串通”的理由;一审判决未能平等保护当事人的程序权利和实体权利。

安徽省宿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查明一审法院认定的事实无误。

宿州市中级法院在判决书中认为,灵璧县木材公司与一审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合同,是在西某担任木材公司经理之前以木材公司法定代表人的身份,与包括自己在内的五位一审第三人所签,显系虚假合同,该合同侵犯了朱宗禄等四被上诉人的合法权益,被上诉人有权请求法院确认租赁合同无效。灵璧县工商银行与灵璧县木材公司的借贷抵押合同与本案有关,因此,一审法院没有违反民事诉讼原则。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2004年6月29日,宿州市中级法院依法驳回木材公司的上诉,维持原判。

7月15日,朱宗禄等人拿到了终审判决书,一颗悬着的心终于放了下来。

法律永远是公正的。只要相信法律,法律会给予任何人以应有的公道!

【亢电中:安徽省灵璧县法院民一庭。

联系电话:0557―6038891。

一审案号(2004)灵民一初字第9号。

二审案号(2004)宿中民三终字第41号】。

相关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起诉必须符合下列条件:1、原告是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2、有明确的被告;3、有具体的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4、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和受诉人民法院管辖。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十四条第一款:“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作证,应当在举证期限届满十日前提出,并经人民法院许可。”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证人应当出庭作证,接受当事人的质询。”

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四十六条:“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抵押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第五十二条:“抵押权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的,抵押权也消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十一条第一款:“主债权未受全部清偿的,抵押权人可以就抵押物的全部行使其抵押权。”

协议书无效答辩状篇六

身份证号码(必填):________。

甲方为合法经营的企业法人,所出售产品均为合格产品。乙方自_____年1月19日开始向甲方购买产品(附产品详单),因乙方使用甲方出售产品后,乙方自述使用后出现过敏等情况。鉴于乙方为甲方的忠实顾客,长期以来,对甲方的产品十分认可并支持,甲方本着“顾客至上”的经营原则,与乙方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

1、甲方同意对乙方购买的.系列产品(详见《产品清单》)进行退货处理,在乙方办理退货手续后,甲方将货9624元整(玖仟陆佰贰拾肆元整)人民币退还给乙方,乙方指定以下账户为收取甲方退款账户:开户行:账户:开户名:甲方退款汇入上述账户后,即视为乙方已收到全部退货款。

2、甲方在出售产品前已向乙方作出产品使用的详尽说明,但因个人皮肤、体质的不同使用产品后出现的效果也不尽相同。

3、甲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向乙方支付退款玖仟陆佰贰拾肆元整)人民币,以感谢乙方对甲方产品长期以来的支持。

4、本协议签订后甲方根据约定办理退货且支付退款金额后,双方就此事件的一切权利义务了结,乙方自愿承诺不向工商行政管理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消费者委员会、各大网站平台、媒体或个人等投诉、倾诉,不传播有关甲方或甲方产品的负面消息。

5、乙方同意,如乙方违反本协议第成的经济上、声誉上的损失,并自愿无条件双倍退还甲方19248元(壹万玖仟贰佰肆拾捌元整)人民币。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协议书无效答辩状篇七

甲、乙双方经平等、友好协商,就双方于20xx年1月12日签订的心理咨询疏导协定,经充分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以资各方共同遵守:

1、甲乙双方在签订本协议时,原咨询关系自动解除。

2、经双方确定,由甲方退还乙方全部咨询费共计人民币29000元(大写:贰万玖仟圆),退还至乙方的`微信账户。

3、甲乙双方签署本协议后,终止一切法律关系,今后乙方及其所有亲属、亲友的治疗、心理状况等其他一切行为均与甲方再无任何关系。

4、乙方自愿放弃向甲方索要赔偿及补偿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人身、心理损害赔偿请求权、工伤赔偿请求权等。

5、乙方承诺不再以任何形式、任何理由通过各种渠道向甲方要求其他任何费用或承担任何责任,并承诺不得以任何形式或借口干扰甲方的生活或工作。

6、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之约定的,守约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一切损失。

7、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日期: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

协议书无效答辩状篇八

仲裁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的合意行为。

法律在赋予其一定的约束力的同时,也往往明确规定达到具有这一约束力的强制性条件和规范。

当仲裁协议违反了该条件和规范时。

我国仲裁法第16条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要件,即仲裁协议必须以书面方式订立。

因此以口头方式订立的仲裁协议不受法律的保护。

2、约定的仲裁事项超出法律规定的仲裁范围,仲裁协议无效。

我国仲裁法第2条、第3条规定,平等主体之间的合同纠纷和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可以仲裁,而婚姻、收养、监护、扶养、继承纠纷以及依法应当由行政机关处理的行政争议不能仲裁。

3、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仲裁协议无效。

为了维护民商事关系的稳定性及保护未成年人和其他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合法权益,法律要求签订仲裁协议的当事人必须具备完全的行为能力,否则,仲裁协议无效。

4、一方采取胁迫手段,迫使对方订立仲裁协议的,该仲裁协议无效。

自愿原则是仲裁制度的根本原则,它贯穿于仲裁程序的始终。

仲裁协议的订立,也必须是双方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的真实意思表示。

而以胁迫的手段与对方当事人订立仲裁协议,违反了自愿原则,所订立的仲裁协议不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愿,不符合仲裁协议成立的有效要件。

5、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或者仲裁协议对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当事人对此又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仲裁协议中要明确规定仲裁事项和选定的仲裁委员会,这是仲裁法对仲裁协议的基本要求。

如果仲裁协议中没有对此进行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该仲裁协议则具有瑕疵。

对于有瑕疵的仲裁协议,法律规定是可以补救的,即双方当事人可以达成补充协议。

仲裁协议的失效是指一项有效的'仲裁协议因特定事由的发生而丧失其原有的法律效力。

仲裁协议的失效不同于仲裁协议的无效,它们的根本区别在于,仲裁协议的失效是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在特定条件下失去了其效力,而仲裁协议的无效是该仲裁协议自始就没有法律效力。

1、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已被当事人自觉履行或者被法院强制执行,即仲裁协议约定的提交仲裁的争议事项得到最终解决后,该仲裁协议因此而失效。

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作出后,当事人就同一纠纷再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仲裁委员会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因当事人协议放弃已签订的仲裁协议,而使该仲裁协议失效。

协议放弃已订立的仲裁协议与协议订立仲裁协议一样,都是当事人的权利,仲裁协议一经双方当事人协议放弃,则失去效力。

当事人协议放弃仲裁协议的具体表现为:

(1)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明示放弃了原本有效的仲裁协议。

(2)双方当事人通过达成书面协议,变更了纠纷解决方式。

如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通过诉讼方式解决已达成仲裁协议的纠纷,从而使仲裁协议失效。

(3)双方当事人通过默示行为变更了原有的纠纷解决方式,使仲裁协议失效。

如双方当事人达成了仲裁协议,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而未声明有仲裁协议,人民法院受理后,对方当事人未提出异议并应诉答辩的,应视为放弃仲裁协议。

3、附期限的仲裁协议因期限届满而失效。

如当事人在仲裁协议中约定,该仲裁协议在签订后的6个月内有效,如果超过了6个月的约定期限,已签订的仲裁协议失效。

4、基于仲裁协议,仲裁庭作出的仲裁裁决被法院裁定撤销或不予执行,该仲裁协议失效。

我国仲裁法第9条规定:裁决被人民法院依法裁定撤销或者不予执行的,当事人就该纠纷可以根据双方重新达成的仲裁协议申请仲裁,也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仲裁协议的无效或者失效使得仲裁协议不再具有法律的约束力。

其表现在:对当事人来说,双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既可以通过向法院提起诉讼的方式解决,也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通过仲裁方式解决。

对法院来说,由于排斥司法管辖权的原因已经消失,法院对于当事人之间的纠纷具有管辖权。

对于仲裁机构来说,因其没有行使仲裁权的依据而不能对当事人之间的纠纷进行审理并作出裁决。

【案情】。

7月10日,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需方)与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供方)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

合同第十二条约定:“本合同一式二份,供方、需方各执一份,未尽事宜或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无效,在需方所在地申请法律仲裁”。

【申请人】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认为:

双方所签订的《产品采购合同》第十二条未约定具体的仲裁机构,且双方未就仲裁机构达成补充协议,故应依法确认该仲裁条款无效。

【被申请人】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认为:

《产品采购合同》是申请人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提供的格式合同,经双方协商一致后签署;双方所约定的仲裁机构是确定的、唯一的,即厦门仲裁委员会,申请人要求确认仲裁条款无效缺乏依据。

【裁定】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

讼争仲裁条款未明确约定仲裁机构,事后双方也未就此问题达成补充协议,故该仲裁协议应依法确认无效。

裁定:申请人厦门某服饰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浙江某股份有限公司于207月10日签订了《产品采购合同》第十二条约定的仲裁协议无效。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

第十六条仲裁协议包括合同中订立的仲裁条款和以其他书面方式在纠纷发生前或者纠纷发生后达成的请求仲裁的协议。

(一)请求仲裁的意思表示;。

(二)仲裁事项;。

(三)选定的仲裁委员会。

第十八条仲裁协议对仲裁事项或者仲裁委员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当事人可以补充协议;达不成补充协议的,仲裁协议无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仅选择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的仲裁条款效力问题的函》(3月19日)。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浙法经字()7号关于朱国珲诉浙江省义乌市对外经济贸易公司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仲裁条款效力的函收悉。

经研究,答复如下:本案合同仲裁条款中双方当事人仅约定仲裁地点,而对仲裁机构没有约定。

发生纠纷后,双方当事人就仲裁机构达不成补充协议,应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十八条之规定,认定本案所涉仲裁协议无效,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本案。

协议书无效答辩状篇九

电话:

乙方:马超

电话:

鉴于双方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就______年___月___号甲方与乙方关于杜氏癣克101产品,特订立协议如下:

一、产品:本协议中所称产品,系指重庆市老百姓保健用品有限公司出品的产品。

二、甲方兹给予乙方以商标和专名向客户经销产品的权利。

三、乙方应证明或有理由说明卖给第三者的产品是来自甲方的杜氏癣克101产品。

四、甲方给予乙方的价格和条件,应随时由甲方和乙方商定。

五、甲方的责任:在有效期内承诺并保证杜氏癣克101产品有效,承诺无效退款。

七、根据本协议所建立的甲方和乙方,在协议有效期内的关系仅属卖方和买方的关系。任何一方均无权对某一第三者代表另一方,或以另一方的名义签订合同。本协议并不产生代理权,如果任何一方以另一方的名义或以另一方代理人的名义行事,以致另一方遭受损失时,该导致损失的一方,应使受害的一方不负担由此而发生的费用。双方并未也无意建立任何代理、合伙、合营企业或雇主和雇员的关系。

八、期限、终止

本协议自______年___月___号起生效,有效期到产品售出,如遇下列情况和条件,本协议应终止:

1.如任何一方有违背本协议的实质行为,另一方得以书面通知该方,叙述此种违约行为,并说明除非该方对此种违约行为按本节规定加以纠正,否则另一方将按照本节规定终止本协议。

2.如遇本协议所规定的某种不可抗力事由,以致协议一方在超过30天期限后尚无法履行其义务时,则另一方可在任何时侯以书面通知立即终止本协议。

九、保证

1、标准:甲方向乙方保证,所有产品均符合地区内的标准。可以出售,并适合销售目的。甲方并保证产品在原料和制造工艺方面均符合质量标准。

2、免受损失:凡因产品被指称质量低劣,或因侵犯专利、商标,或因在地区内销售或使用产品而引起的其他任何类似的责任事由,甲方应保护乙方,使之不受损失。

3、质量:如乙方发现任何产品质量低劣,并将此事实通知甲方,甲方应按乙方提出的要求,立即予以调换或对乙方给予补偿,其费用由甲方自行负担。

甲方:

乙方:

协议书无效答辩状篇十

被告:王某言,男,xxxx年1月28日出生,汉族,xx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系上届村支部委员,村委委员,本届村支部委员,住本村。

诉讼请求:

一.确认原告与被告xxxx年12月20日签订的《承包合同》无效;。

二.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非法占用土地;。

三.判令被告支付原告非法占用土地期间使用费元;。

四.判令被告承担本案诉讼等合理费用。

事实和理由:

南山后村原小学被合并后在原学校操场西边遗留下一块空地。被告在未召开村两委会、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采取叫行等方式发包的情况下,以非正常手段非法占用该土地并无偿使用至今。被告作为党员,其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在广大村民中造成了极坏的影响,严重搅乱了本村的`土地承包秩序,村民意见一直很大。xxxx年4月村换届选举后,原告为规范本村土地承包秩序,遵照镇领导指示,经征求村民代表意见,一致决定对该土地叫行发包,然而,被告此时却拿出一份签署日期为xxxx年12月20日的《承包合同》(下称本合同)。

原告认为:本合同是被告与本村原村主任王某虎在恶意串通的情况下,通过欺诈穴坊镇人民政府经管站而由镇经管站在漏洞百出的合同上加盖了原告公章而形成的合同,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同时,本合同是在未召开村两委会及村民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未进行公示,违反村民民主议定原则的情况下而签订,也损害了广大村民的集体利益。

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的规定,本合同应为无效合同。原告为维护自身合法权益,特向法院起诉,请法院依法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xx市穴坊镇某某某村村民委员会。

xxxx年7月9日。

协议书无效答辩状篇十一

丙方:________________。

经各方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有偿、诚实信用原则,就土地转让事宜达成协议如下:

第一条地块概况。

该地块位于,土地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折亩)。宗地四至及界址点坐标详见附件国有土地使用证。

现该地块的用途为住宅、工业、综合和商业用地。

第二条转让方式。

甲方保证通过土地挂牌形式把该地块转让给乙方,并确保该地块的容积率大于等于,绿化率不少于____%,土地用途为商业、住宅用地。

土地的转让价每亩为________万元〔包括级差地租、市政配套费、开发补偿费、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拆迁安置费、青苗补偿费、空中或地下的`.管线(水、电、通信等)迁移费和土地管理费〕,转让总价为人民币________万元。

乙方同意按以下时间和金额分两期向甲方支付土地价款:

第二期,付清余款,计人民币________万元,付款时间及条件:在乙方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协议,取得该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后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

为保证前款第一期地价款的及时支付,丙方同意提供两宗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为抵押担保,抵押的土地使用权面积为________平方米〔详见国用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和国用________字第________号〕,抵押担保的范围与甲方承担的责任的范围相同。双方同意在本协议签订后天内到当地土管部门办理抵押登记手续,抵押期限至乙方取得亩土地的国有土地使用证之日止。

该项目由乙方独立运作,盈亏自负。甲方愿意帮助乙方解决有关税费返还及政策协调。项目开发结束并经审计后,项目净利润率超过%的,超过部分净利润乙方同意与甲方五五分成。

第三条违约责任。

甲方诚邀乙方参与其亩土地的公开挂牌处理事宜,并承诺创造条件让乙方取得该块土地,若乙方未能取得该地块,甲方愿意双倍返还定金,计________万元,甲方应在确认乙方不能取得该地块的土地使用权之日起____个工作日内支付此款。

乙方未能按时支付地价款,应以每日未付部分的万分之____做滞纳金支付给甲方。如未能按时付款超过____个工作日,视同终止履行本协议,并有权处置已付定金。

丙方应对乙方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条其他。

在挂牌出让过程中,乙方仅承担应由受让方承担的土地契税和交易费用,其他有关营业税等均由甲方承担。

乙方的开发建设应依法律、法规和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本协议未尽事宜,须经各方协商解决,并签订相应的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本协议在执行过程中发生矛盾、争议,经协商无效时,提请法院裁决。

本协议经各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

本协议一式六份,三方各执两份。

甲方(盖章):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丙方(盖章):________。

代表: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