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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范文(优秀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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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范文(优秀18篇)
2023-11-20 21:53:29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发现我们自己的优势和劣势,进而调整自己的学习和工作方式。在总结中,可以提出自己对未来改进和提高的建议和规划。这是一些经验分享,希望对同样遇到问题的人们有所启发。

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篇一

第一条为保障道路交通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鼓励技术进步、加快建设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根据机动车使用和安全技术、排放检验状况,国家对达到报废条件的机动车实施强制报废,对达到一定行驶里程的机动车鼓励报废。

第三条凡在我国境内注册登记的机动车,属下列情况之一的应强制报废:

(一)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和调整仍不符合机动车国-家-安-全技术标准的要求;

(四)因故损坏,车辆发动机、车架(或承载式车身)需要更换的;

(六)在1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连续3次检验不合格的;

(七)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连续2个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未参加检验或者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

第四条各类机动车使用年限分别如下:

(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0年,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使用15年;

(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使用13年;

(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使用15年;

(六)其他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8年,其他大、中型营运载客汽车使用15年;

(七)大、中型非营运载客汽车使用20年;

(九)全挂车使用10年,半挂车、中置轴挂车使用15年;

(十)正三轮摩托车使用10年-12年,其他摩托车使用11年-13年,具体使用年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在上述使用年限范围内,结合本地实际情况确定。

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和专项作业车无使用年限限制。

第五条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为营运载客汽车或者不同类型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转换,以及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4年以内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应按附件二所列公式核算累计使用年限,且不得超过15年;自注册登记之日起使用超过4年的小、微型营运载客汽车转为非营运载客汽车,以及变更使用性质的大、中型载客汽车和再次变更使用性质的小、微型载客汽车,一律按有关营运载客汽车的规定报废。

距本规定要求报废年限1年以内的载客汽车,不得变更使用性质。

第六条达到下列行驶里程或累计工作时间的机动车,其所有人可将车辆交售报废机动车回收拆解企业,并办理注销登记:

(二)小、微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中型租赁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三)小、微型和中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50万千米,大型教练载客汽车行驶60万千米;

(四)公共汽车、无轨电车行驶40万千米;

(五)大型旅游、公路客运汽车行驶60万千米;

(九)专项作业车行驶50万千米;

(十)正三轮摩托车行驶10万千米,其他摩托车行驶12万千米;第七条本规定所称机动车是指上道路行驶的汽车、挂车和摩托车;非营运载客汽车是指个人或单位不以获取利润为目的而使用的载客汽车;变更使用性质是指使用性质由营运转为非营运或者由非营运转为营运,以及小、微型出租、租赁、教练等不同类型的营运载客汽车之间的相互转换。

本规定所称检验周期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规定的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周期。

第八条上道路行驶的拖拉机的报废标准规定另行制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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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篇二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由(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河南省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经多次修改后,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使该标准能更好地反映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你单位及各位专家对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年××月××日前反馈至(起草单位名称)。

附件:《(标准名称)》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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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法所称标准化工作,是指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鼓励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九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并开展对外通报。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 2

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后,该项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和企业间联盟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优先立项,抓紧开展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确保定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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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篇三

国家开发银行甘肃省分行:

贵行征求意见函收悉,感谢贵行对我县近年来重大基础设施建设的支持!

自2007年以来,国家开发银行甘肃分行为我县医疗、教育等重点项目建设提供了有力的资金支持,有效解决了困扰我县教育事业发展的突出问题,使我县医疗卫生服务能力不断增强,为我县经济建设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撑。同时,平凉市泾川汇通村镇银行的成立,为县域经济繁荣和发展提供了保障,为中小企业和“三农”经济实体搭建了新的融资平台,促进了我县金融业健康、快速发展。

未来几年,国家将实施新一轮西部大开发战略,落实支持甘肃经济社会发展若干意见、陕甘宁革命老区振兴规划、关中—天水经济区规划等重大政策措施,为推进跨越发展提供了良好的宏观环境;在省市区域布局中,我县处于全省东翼能源化工基地的核心区域,作为全市经济发展的重要支点,一些战略发展重点和重大项目必将得到上级的重视和支持。

关于淮南市委xxx部目标考核完成情况。

你委关于淮南市委xxx部目标考核完成情况征求意见函(淮目委[2011]第1号)收悉。我部非常重视,综合淮南市委xxx部xxx部年初上报的要点任务和年末上报的工作总结,结合全年实际考察和调研,进行了认真的梳理,现将情况回复如下:

xx局关于对《xxx监管办法。

xxxx办公室:

《xxx监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符合xx实际,操作性和针对性较强,有利于安全生产工作有效开展,特别对xxx等人员集聚场所的消防安全起到有效监管作用,能够进一步提升xx场所的主体责任意识。我局对《xxx监管办法(暂行)(征求意见稿)》无意见。

xxxxxxxxxxxxxxxxxxxx局2015年4月24日。

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篇四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儿童福利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和社会效益,进一步促进我国儿童福利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儿童福利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儿童福利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儿童福利院的新建工程和改建、扩建工程项目。 第四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 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充分体现以“儿童为本”和儿童利益最大化为准则的建设理念,从我国国情出发,立足当前,兼顾发展,因地制宜,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应满足孤残儿童养护、医疗、康复、教育和职业技能培训等服务工作需要,为多种养育模式提供稳固的依托和载体,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安全卫生、方便管理。

第六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投资,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国家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第七条 儿童福利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 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儿童福利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民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民政局:

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2012年建设标准编制项目计划的通知》(建标〔2012〕192号),由我部主编的《综合社会福利院建设标准》(征求意见稿)编制工作已经完成,现印送给你们,请提出修改意见并填写征求意见表(见附件2),于2017年5月31日前将征求意见表通过传真或电子邮件的形式反馈,相关文件的电子版可在民政部网站通知公告内下载。

民政部办公厅

2017年4月1日

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篇五

为促进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建设高素质幼儿园教师队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特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标准(试行)》(以下简称《专业标准》)。

幼儿园教师是履行幼儿园教育工作职责的专业人员,需要经过严格的培养与培训,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掌握系统的专业知识和专业技能。《专业标准》是国家对合格幼儿园教师专业素质的基本要求,是幼儿园教师开展保教活动的基本规范,是引领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的基本准则,是幼儿园教师培养、准入、培训、考核等工作的重要依据。

一、基本理念

(一)幼儿为本

尊重幼儿权益,以幼儿为主体,充分调动和发挥幼儿的主动性;遵循幼儿身心发展特点和保教活动规律,提供适合的.教育,保障幼儿快乐健康成长。

(二)师德为先

热爱学前教育事业,具有职业理想,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履行教师职业道德规范。关爱幼儿,尊重幼儿人格,富有爱心、责任心、耐心和细心;为人师表,教书育人,自尊自律,做幼儿健康成长的启蒙者和引路人。

(三)能力为重

把学前教育理论与保教实践相结合,突出保教实践能力;研究幼儿,遵循幼儿成长规律,提升保教工作专业化水平;坚持实践、反思、再实践、再反思,不断提高专业能力。

(四)终身学习

学习先进学前教育理论,了解国内外学前教育改革与发展的经验和做法;优化知识结构,提高文化素养;具有终身学习与持续发展的意识和能力,做终身学习的典范。

二、基本内容

三、实施建议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幼儿园教师队伍建设的基本依据。根据学前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充分发挥《专业标准》引领和导向作用,深化教师教育改革,建立教师教育质量保障体系,不断提高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质量。制定幼儿园教师准入标准,严把幼儿园教师入口关;制定幼儿园教师聘任(聘用)、考核、退出等管理制度,保障教师合法权益,形成科学有效的幼儿园教师队伍管理和督导机制。

(二)开展幼儿园教师教育的院校要将《专业标准》作为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的主要依据。重视幼儿园教师职业特点,加强学前教育学科和专业建设。完善幼儿园教师培养培训方案,科学设置教师教育课程,改革教育教学方式;重视幼儿园教师职业道德教育,重视社会实践和教育实习;加强从事幼儿园教师教育的师资队伍建设,建立科学的质量评价制度。

(三)幼儿园要将《专业标准》作为教师管理的重要依据。制定幼儿园教师专业发展规划,注重教师职业理想与职业道德教育,增强教师育人的责任感与使命感;开展园本研修,促进教师专业发展;完善教师岗位职责和考核评价制度,健全幼儿园绩效管理机制。

(四)幼儿园教师要将《专业标准》作为自身专业发展的基本依据。制定自我专业发展规划,爱岗敬业,增强专业发展自觉性;大胆开展保教实践,不断创新;积极进行自我评价,主动参加教师培训和自主研修,逐步提升专业发展水平。

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篇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海洋局办公厅(办公室),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十三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xx年12月26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

传真: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

2.《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篇七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由(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河南省地方标准《(标准名称)》 经多次修改后,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使该标准能更好地反映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你单位及各位专家对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年××月××日前反馈至(起草单位名称)。

附件:《(标准名称)》征求意见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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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年××月××日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法所称标准化工作,是指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鼓励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九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并开展对外通报。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 2

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后,该项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和企业间联盟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优先立项,抓紧开展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确保定期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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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篇八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法所称标准化工作,是指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鼓励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九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并开展对外通报。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 2

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后,该项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和企业间联盟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优先立项,抓紧开展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确保定期完成。

第十六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二)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产品通用互换;

(五)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十七条 制定标准不得存在下列内容:

(一)损害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的;

4

(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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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篇九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法所称标准化工作,是指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鼓励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九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并开展对外通报。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 2

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后,该项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和企业间联盟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优先立项,抓紧开展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确保定期完成。

第十六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二)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产品通用互换;

(五)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十七条 制定标准不得存在下列内容:

(一)损害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的;

4

(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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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篇十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法所称标准化工作,是指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鼓励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九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并开展对外通报。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 2

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后,该项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和企业间联盟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优先立项,抓紧开展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确保定期完成。

第十六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二)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产品通用互换;

(五)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十七条 制定标准不得存在下列内容:

(一)损害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的;

4

(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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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篇十一

各有关单位及专家:

由(起草单位名称)起草的河南省地方标准《(标准名称)》经多次修改后,现已完成征求意见稿,为使该标准能更好地反映我省的实际情况,现公开征求意见,请你单位及各位专家对标准提出宝贵意见和建议,请于××××年××月××日前反馈至(起草单位名称)。

稿联系人: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传真:邮箱:

××××年××月××日。

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篇十二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发展改革委、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xxx、住房城乡xxx、交通运输部、水利部、农业部、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xxx办公厅(办公室),环境保护部各派出机构、直属单位,机关各部门:。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加强“十三五”期间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工作,充分发挥标准对环境管理的支撑作用,促进环境质量改善和环境风险防范,我部组织编制了《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现印送给你们,请研究提出书面意见,于20xx年12月26日前反馈我部。

联系人:环境保护部科技标准司李晓弢。

通信地址:北京市西直门南小街115号。

邮政编码:100035。

电话:

传真:

附件:1.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

2.《国家环境保护标准“十三五”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编制说明。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

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篇十三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贵局《关于对〈天津市促进实验室发展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的函》(津质技监局法函[**]658号)收悉。经研究,现提出如下建议:

一、第五条对开展本管理办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技术检测服务的实验室不必要逐条列出前5个条件,只需规定其必须经计量认证合格即可。因为凡经计量认证合格的实验室,一定是满足前5个条件的实验室。建议删除第五条。

二、对《实验室和检查机构资质认定管理办法》中己有明确规定的条款,如第七条、第八条等可以不列,此办法应突出我市在促进实验室发展方面的特殊措施,如各环节行政审批程序、鼓励类型、资金支持、税收支持等。

特此函复。

**年**月**日。

征求意见稿回复(二)。

我乡党委、政府高度重视,专门召开班子会议,对审计组所提出的问题结合我乡实际逐条进行分析,认真做出检查,针对审计组所提出问题切实整改。现就贵局对××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提出的问题,答复如下:

一、关于不合规票据列支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年至××年列支××乡派出所严打开支××元;××年至××年列支××乡国土所代征耕地占用税手续费××元;××年列支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经费××元,以上合计列支××元。此行为违反了《xxx会计法》第十四条之规定。

以上情况属实,上述支出均为实际支出,请求免予处罚,我们在以后的工作当中一定会进一步加强管理。

二、关于出租和承包收入应缴未缴税费问题。

经核实,我乡出租房屋税费未缴纳的现象确实存在。但由于我乡不是建制镇,根据《xxx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不属于房产税的纳税范围,我乡“应缴未缴房产税××元”一项应予剔除。

三、关于计育办超标准列支工作经费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计育办××年可列支工作经费××元,实际列支工作经费××元,超标准列支工作经费××元。此行为违反了《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社会抚养费征收和终止妊娠保证金收取退还管理办法的通知》(××政办发[××]×号)“乡镇征收成本性支出控制在××%”之规定。

经我们再三核实,该项超标准支出主要是支付村干部的误工费用所致。为了充分发挥村干部的主观能动性,改变社会抚养费的征收手段,减少干部与群众之间的直接磨擦,改善党群、干群关系,乡党委、政府再三研究才出台了适当支付村干部收取社会抚养费误工费用的措施。对审计组的处理意见我们没有异议,但请求贵局考虑乡镇工作难开展的实际,免予处罚。

四、关于违规发放津补贴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人民政府发放××年住勤补助××元、计划生育进位奖××元。此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行政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第十九条“事业单位的支出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范围及开支标准”之规定。以上情况属实。对审计组的意见我们没有异议,所发两项补贴将如数扣回,请求从轻处罚。

五、关于往来款项未及时清算问题。

贵局审计指出,我乡单位往来账长期挂账未及时清算,至××年××月止,乡总会计账“暂存款”科目余额为××元,“暂付款”科目余额为××元;乡政府和计育办账“暂存款”科目余额为××元,“暂付款”科目余额为××元。此行为违反了《行政单位财务规则》第三十六条“行政单位应当加强对暂存款项的管理,不得将应当纳入单位收入管理的款项列入暂存款项;对各种暂存款项应当及时清理、结算,不得长期挂账。”之规定。

以上情况属实。对审计组的处理意见我们没有异议,现在正在组织力量对往来款项进行清理核实、汇总上报,按要求尽快调整好相关账目。

总之,贵局对我乡经济责任审计报告(征求意见稿)所提出的问题都在我乡实际存在,这些问题的提出对促进我乡今后的财务收支活动有着长远的意义,对财务工作人员的工作也是一种鞭策,我们一定会按照《征求意见稿》的要求,认真总结、积极整改。但我是个农业大乡,财政收入基础薄弱,可用财力十分有限,日常运转举步唯艰,请求县审计局秉着教育为主、处罚从宽的原则,尽力减轻对我们的经济处罚,我们也一定会认真总结经验,着力健全财务制度,积极规范财务管理,努力使我乡财务工作再上新台阶。

××乡人民政府。

××年××月××日。

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篇十四

如今的房屋。

有着千条万绪的条款,家装者往往会因此而“迷了眼”,但是其中的每个条款、每项内容在将来的家装中可能会带来巨大的影响,所以对于装修。

施工合同。

的认识不能少。为了减少日后不必要的麻烦,事先了解清楚个人房屋装修合同的内容很是重要。下文就跟着小编一起来了解下。

委托方(甲方):

承接方(乙方):

工程项目: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进行居室装潢。为保证工程顺利进行,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特签订本合同(包括本合同附件和所有补充合同),以便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3.委托方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5.工程开工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_日

6.工程竣工日期: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工程总天数:________天。

第二条:工程价款。

工程价款(金额大写)___________________元。

第三条:保修期。

保修期自工程竣工甲方验收入合格之日算起,为____个月。

第四条:违约责任。

1.合同生效后,在合同履行期间,擅自解除合同方,应按合同总金额的5%作为违约金付给对方。因擅自解除合同,使对方造成的实际损失超过违约金的,应进行补偿。

2.在保修期内乙方应保证在甲方电话或书面通知其维修起24小时内上门服务,如有违约应按合同总金额5%支付违约金。

第五条:争议解决。

1.本合同履行期间,双方如发生争议,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前提下,双方应协商解决。

2.当事人不愿通过协商、调解解决,或协商、调解解决不成时,可以按照本合同约定向武昌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六条:合同生效。

1.本合同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

2.本合同甲乙双方各执壹份。

甲方(业主):(签章) 乙方: (签章)。

住所地址:   企业地址:

邮政编码:   邮政编码:

委托方(甲方):承接方(乙方):

甲、乙双方经友好洽谈和协商,甲方决定委托乙方房屋进行地砖、墙砖铺设,订立本协议,以共同恪守。

一、工程地点:____区____街____单元____室。

二、形式结构:____层式____室____厅____厨____卫。

三、工程项目:

1、四个房间(两卧室、两客厅)地面铺设80*80瓷砖,打地角线,要求平整;一个厨房,一个卫生间墙面25*40铺瓷到顶,留出吊顶空间,边角打磨,地面铺30*30瓷砖,要求平整;两个阳台地面铺设30*30瓷砖,要求平整。

2、未尽细节的之处,由甲方提出方案,商量确定。

四、承包方式:甲方按乙方要求必须保证装修期间的所需材料(乙方需提前通知甲方),和施工期间的午餐供应,乙方负责施工。

五、质量标准:施工质量要符合安全要求,装修质量不得低于同一施工类型的装修标准,双方认可。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3个月内因乙方施工出现质量问题,乙方负责无偿返工维修。

六、工程造价:材料由甲方提供,甲方支付乙方装修人工费_________元人民币。

八、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方各执一份,具有相同效应。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

签字(盖章):签字(盖章):

联系电话:联系电话:

年月日年月日。

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篇十五

甲方(房主):___________签名/盖章(红印)。

乙方(承租人):___________签名/盖章身份证号码:_(需本人填写)。

一、甲方将______________路_________号一楼一底的房屋出租给乙方作为使用。

二、租期壹年,从______年___月___日起到______年___月___日为止,必须一次性付清租金后使用。

三、年租金为人民币__________元(作为甲方净收入),乙方共现金支付(计大写__________元整)。

四、保证金。

1、交付租金同时,乙方应另付保证金人民币伍仟元整(小写:5000元人民币)。

3、本协议作为本期保证金收据,请妥善保管;当本期保证金转入下期租房协议后,本协议作为保证金收据的功能自动作废、同时按新协议条款执行老协议自行作废。

五、乙方租用后应注意以下事项:

1、乙方应遵纪守法,合法经营,并自行办理相关手续、承担相关责任。

3、乙方对租用房没有处理权,不能擅自与人合租、转租或借给他人,也不能改变其用途,否则属于违约。如有此类情况发生除支付违约金外,甲方有权解除协议并收回房屋。

电、水、电视、及其它设施由乙方使用,产生的费用(包括治安、政府部门的各项管理费用)由乙方按时、足额缴纳,如有失误,造成麻烦,乙方自行解决,确需甲方出面协助解决时,乙方应支付甲方必要费用。

以上缴费收据请乙方自行保存,以备查对。

以上数据由乙方自行核对,自行填写。

5、甲方不分担乙方在租房期内对其自身造成的损失和对第三方造成的任何道德、经济、经营和法律责任及损失。

六、有关退租、转让的条款。

1、协议期内,乙方履行本协议所有条。

款后,甲方不得提前收回房屋(发生甲方能力范围之外的不可抗事件和乙方违约的情况下除外),。

2、乙方租期未到期而要求退租时,必须与甲方协商一致,另要支付违约金给甲方。

3、协议期内,乙方如果出现以下任何情况:退租、转让、及由于乙方违约原因造成甲方提前收回房屋的任一情况下,乙方都必须按协议缴清所有应付款项。

4、乙方承租到期应完好归还租房协议和所有钥匙及有关物品,如果所租房内的所用设备有损坏,乙方负责修复或者甲方在保证金内扣除相应赔偿金额。

5、甲方原则上不同意转让,但乙方经营确有困难时,应提前向甲方申明,经甲方授权同意,乙方才可实施转让事宜,但转让风险自担,请转让双方谨慎考虑。

6、乙方转让时需向续租方明示本协议内容,转让期为租期内期限;乙方没有通过甲方书面同意及签字的转让行为,属乙方无效转让、乙方的无效转让是违约行为甲方不予承认.

7、乙方无效转让的责任由乙方(即转让方)和续租方承担,如该无效转让已交接结束,责任由续租方全额承担,甲方在收回房屋的同时续租方还将支付乙方应负担的全额违约金及相关费用。

8、有效转让租期为合同内租期,有效期内租金本次调整为叁万陆仟元整(人民币3万6千元正)。

9、续租方需超出租期时,必须同甲方签订新的租房协议。

12、转让交接,水、电、电视、设施及有关经济费用问题,由双方自行处理,如有遗留问题,续租方自行承担,甲方不负连带责任。

七、有关续租的事项。

1、原租房者在遵守前期协议的情况下,可以获得优先续租权,但必须在原租期结束日前一个月与甲方重新签订租房协议,租金在前期协议租金基础上逐年捉增,提增幅度根椐当年情况确定,一般在15%-20%左右.

2、在原租期已到期,新的续租协议还未签订的情况下,甲方将收回房屋,不再签约续租。

八、本协议经甲乙各方协商一致、同意、签名盖章后生效,签订之日为本协议的生效日期;所有条款必须执行、本协议内所涉违约的违约金金额为人民币叁仟元整,凡乙方违约将支付给甲方违约金外同时甲方收回房屋并且乙方根据本协议条款缴清各种费用所有应付款。

九、本租房协议为甲乙双方的正式协议,以原件为准(甲方未盖红印章的不属正式协议,复印件不能作为正式协议使用),;如有转让,则经甲方、乙方(即转让方)和续租方三方同意签名的转让附件应附于正式协议一并使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十一、补充协议:_____________。

十二、本协议壹式_____份,每份壹张贰页,甲乙各方各执壹份。

甲方于20xx年申明:本房屋出租期限到______年底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止,届时甲方将收回自用。

联系电话:____暂住证号: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

原址: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签订于:年月日即日生效。

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篇十六

上周末,来自本市房屋管理、鉴定检测、物业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举行现场答疑活动,集中解答群众关注的房屋安全、物业管理、维修资金等日常生活中遇到的疑难问题,同时受理群众对违法使用房屋行为的举报投诉。

以下情况要进行房屋安全鉴定:(一)经批准在房屋上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和安装设备,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二)房屋所有人、使用人需要改变整幢楼房用途的';(三)装饰装修非住宅房屋涉及拆改房屋结构或者加大房屋荷载的,房屋所有人、使用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进行鉴定;(四)因自然灾害或者爆炸、火灾等事故危及房屋安全的;(五)建设工程的桩基、地下建筑物和构筑物等项目的施工可能影响施工区域相邻房屋安全的,建设单位应当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中造成施工区域相邻房屋损坏的,建设单位应当给予修复或者赔偿,并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房屋的使用安全进行鉴定;(六)房屋所有人应当委托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对超过设计使用年限的房屋进行鉴定;(七)危险房屋的认定。

市内六区房管部门和鉴定中心咨询电话。

和平区房管局房管科23391715。

河东区房管局房管科84122033。

河西区房管局房管科28377073。

南开区房管局房管科27228050。

河北区房管局房管科26293607。

红桥区房管局房管科27575789。

buildingappraisal。

按照有关技术文件,对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进行检查、测试、验算,并对房屋的完损状况给予综合判断。其目的是掌握房屋结构、装修、设备各部件的技术动态;为拟定房屋的修缮方案,编制修缮计划提供依据。

buildingappraisal。

按照有关技术文件,对房屋的结构、装修和设备进行检查、测试、验算,并对房屋的完损状况给予综合判断。其目的是掌握房屋结构、装修、设备各部件的技术动态;为拟定房屋的修缮方案,编制修缮计划提供依据。

文档为doc格式。

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篇十七

第一条 为了加强标准化工作,保证产品和服务质量,促进产业转型升级,提高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制定本法。

第二条 本法所称标准(含标准样品),是指农业、工业、服务业和社会事业等领域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标准化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将标准化工作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本法所称标准化工作,是指制定标准、组织实施标准和对标准实施进行监督的活动。

第四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全国标准化工作。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工管理本行政区域内本部门、本行业的标准化工作。

区域内的标准化工作。

第五条 国务院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全国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建立标准化协调推进机制,统筹协调本行政区域内标准化工作重大事项。

第六条 国家鼓励积极参与国际标准化活动,参与制定、采用和推广国际标准;鼓励开展标准化国际合作与交流,推进中国标准与国外标准间的转化运用。

第七条 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对在标准化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组织和个人,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标准的制定

第八条 对需要在全国范围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国家标准。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和推荐性标准。

第九条 为保障人身健康和生命财产安全、国-家-安-全、生态环境安全以及满足社会经济管理基本要求,需要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应当制定强制性国家标准。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管理强制性国家标准,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编号和发布,并开展对外通报。

国务院各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据职责负责强制性国家标准 2

的项目提出、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组织实施和监督。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向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强制性国家标准的立项建议,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决定。

法律、行政法规对强制性标准的制定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强制性国家标准免费向社会公开。

第十条 推荐性国家标准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一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需要在全国某个行业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行业标准。行业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行业标准由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制定,并报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在公布国家标准之后,该项行业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二条 对没有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需要在特定行政区域内统一的技术和管理要求,可以制定地方标准。地方标准为推荐性标准。

后,该项地方标准自行废止。

第十三条 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可以制定团体标准,供社会自愿采用。团体标准的制定工作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规范、引导和监督。

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由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制定。 第十四条 国家鼓励企业制定严于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的企业标准。企业和企业间联盟可根据需要自行制定企业标准。

企业生产的产品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和团体标准的,应当制定企业标准作为组织生产的依据。

第十五条 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急需的标准项目优先立项,抓紧开展组织起草、征求意见、技术审查等工作,确保定期完成。

第十六条 制定标准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利于合理利用国家资源;

(二)有利于推广科学技术成果;

(三)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

(四)有利于产品通用互换;

(五)有利于促进对外经济技术合作和对外贸易。

第十七条 制定标准不得存在下列内容:

(一)损害人身健康或者生命、财产安全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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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侵犯消费者合法权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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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标准征求意见稿篇十八

第一条 为加强与规范全国老年养护院的基础设施建设,提高工程项目决策和建设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投资效益,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制定本建设标准。

第二条 本建设标准是为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决策服务和合理确定建设水平的全国统一标准,是编制、评估和审批老年养护院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依据,也是有关部门审查工程初步设计和督促检查建设全过程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本建设标准适用于政府投资的老年养护院的新建、改建和扩建工程项目,其他老年养护院建设项目可参照执行。

第四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必须遵循国家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等法律法规,按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一个五年规划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统筹解决人口问题的决定》、《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等文件要求,合理确定建设水平。

第五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应满足失能老年人在生活照料、保健康复、精神慰藉等方面的基本需求,坚持以人为本,因地制宜的原则,做到设施齐全、功能完善、配置合理、经济实用。

第六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由政府统一安排建设项目,其建设用地应纳入城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并按有关规定申报、征拨。

第七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服务和其他福利、救助设施,实行资源整合与共享,在建设中实行统一规划,一次或分期实施,并体现国家节能减排的要求。

第八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除应符合本建设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经济、参数标准和指标及定额的规定。

第二章 建设规模及项目构成

第九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应根据所在地区的老年人口数并结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和机构养老服务需求等因素综合确定,每千老年人口养护床位数宜按19~23张床测算。

第十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规模,按床位数量,分为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四类。建设规模在200张床以下的可在相关社会福利机构内设专护部,规模 500张床以上的宜分点设置。

第十一条 老年养护院的建设内容包括房屋建筑及建筑设备、场地和基本装备。 第十二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包括老年人的入住登记、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和社会工作用房;行政办公用房;附属用房。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详见附录一。

第十三条 老年养护院的场地应包括室外活动、绿化、停车、衣物晾晒等场地。

第三章 选址及规划布局

第十四条 新建老年养护院的选址应符合城市规划要求,并满足以下条件:

1、工程地质和水文地质条件较好,避开自然灾害易发区;

2、交通便利,供电、给排水、通讯等市政条件较好;

3、便于利用周边的生活、医疗等社会公共服务设施;

4、自然环境良好,避开商业繁华区、公共娱乐场所,与高噪声、污染源的防护距离符合有关安全卫生规定。

第十五条 老年养护院建设应根据失能老年人的特点和各项设施的功能要求,进行总体布局,合理分区。

第十六条 老年养护院应单独设置老年人生活区,居住设施宜与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服务等设施贯连,但也应作必要的分隔,避免相互干扰。 第十七条 老年养护院老年人养护设施宜分区配置,每个养护单元的床位数以40~60张为宜。

第四章 房屋建筑面积及用地指标

第十八条 老年养护院的房屋建筑面积指标应以每床位所占房屋建筑面积确定。 第十九条 500床、 400床、300床、200床四类老年养护院房屋综合建筑面积指标应分别为40m2/床、41m2/床、42m2/床和44m2/床;其中直接用于老年人的入住登记、生活、卫生保健、康复、娱乐、社会工作用房所占比例不应低于总建筑面积的75%。

第二十条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参照表1确定。

表1 老年养护院各类用房使用面积指标表(m2/床)

建设规模

用房类别 500床 400床 300床 200床

老年人

用房 入住登记用房 0.31 0.33 0.44 0.54

生活用房 15.01 15.01 15.01 15.01

卫生保健用房 1.14 1.29 1.39 1.63

康复用房 0.36 0.38 0.40 0.60

娱乐用房 1.67 1.71 1.74 1.86

社会工作用房 0.40 0.42 0.46 0.48

行政办公用房 0.76 0.84 1.00 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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