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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取仲裁卷宗申请书汇总 调阅仲裁卷宗(4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6 22:34:56 页码:12
调取仲裁卷宗申请书汇总 调阅仲裁卷宗(4篇)
2023-01-16 22:34:56    小编:ZTFB

在日常的学习、工作、生活中,肯定对各类范文都很熟悉吧。范文书写有哪些要求呢?我们怎样才能写好一篇范文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2023年调取仲裁卷宗申请书汇总一

2、承诺书,系王与《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同时签署,证明对当时签署协议的认同及对所欠债务的确认,并且已经支付了部分欠款280万元;

3、报警的110报警记录,证明王对自己盗窃他人房产的行为是有所惧怕的;

4、扬州仲裁委员会受理通知书,证明《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已经按照当时双方的约定被仲裁委依法受理;

5、《港机合作制造框架协议》,证明合同约定与双方各自投资的动产和不动产归各自所有,土地按50%分割。

经申请,本院向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调取了下列证据:

1、终止侦查决定书三份;

2、蒋二权、胡军讯问笔录各一份、吴秀波讯问笔录两份;

3、张、王、洪金文、袁宝勇、黄士伟、邰红霞、田丽丽询问笔录各一份。

本院经审查查明:20xx年1月21日,法定代表人王与法定代表人张签订《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协议书第七条约定“如本协议书在甲乙双方履行中产生分歧,由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因本合同所产生的投资、建房等相关一切争议均由扬州仲裁委员会仲裁”。同时,王出具归还所欠张xx公司货款的承诺,载明“今日下午还贰佰万,明日最迟下午再还三百万元”。

20xx年1月22日,王向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正东路派出所报案,称其受到非法拘禁,在张等人的逼迫下签订《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20xx年2月18日,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立案,20xx年1月12日,以构成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违法行为对涉案的吴秀波、蒋二权、胡军三人作出了行政处罚,该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载明吴秀波纠约蒋二权、胡军等人与张一起将王叫出,将其非法拘禁,逼迫王与张签下房产买卖协议及付款承诺,后张、吴秀波等人逼迫其在协议上盖章等内容。

《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签订后,据此协议向扬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0xx年4月28日,扬州仲裁委员会向送达(20xx)扬仲字第134号案件仲裁通知书。20xx年12月17日,向扬州仲裁委员会提交《仲裁协议效力异议书》。该案仲裁庭尚未开庭。

本院经审查认为:虽已提起仲裁,但仲裁庭并未开庭审理,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符合仲裁法第二十条的规定,认为诉请没有程序法依据的主张不能成立。

关于双方签订的《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中包含的约定仲裁条款的效力问题,就法定代表人王签字和盖章是否受到胁迫,公安机关已经侦查并下发行政处罚决定书,确认了王系受到逼迫签订《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及出具归还货款的承诺,该公文书证对于本案胁迫情节的确认具有较强的证明力。在《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系王受胁迫签订的情况下,该协议书中的仲裁条款也自然系受胁迫签订,根据《仲裁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认定为无效。虽然在《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和归还货款的承诺签订及出具的第三日及以后向支付了两笔共280万元,但未提供证据证明该两笔款项与王出具的归还货款承诺相对应,因此尚不足以证明付款行为构成对签订《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的认可。

确认xx有限公司与xx有限公司20xx年1月21日签订的《厂房投资转让协议书》的第七条无效。

申请费400元,由被申请人xx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代理审判员

代理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封亚辉

2023年调取仲裁卷宗申请书汇总二

申请人:张xx,女,1976年07月13日生,汉族,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市苍山路xxx号,身份证号532901xxxxxxxxxx,联系电话1390872xxxx。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法调取李xx20xx年05月09日至大理市人民医院五官科住院诊断记录、病历材料的具体信息。

事实和理由:

李xx诉申请人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贵院已经受理,现本案正在审理过程中。李xx起诉申请人的原因是李xx20xx年05月09日至大理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该次住院治疗的相关材料在李xx手中,现被申请人对该份证据材料拒绝提供。申请人曾多次前往大理市人民医院,请求予以查阅,但均被拒绝。

基于上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6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3、15、16、17条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申请人申请贵院特调取上述证据,以便于法庭的查明案件事实,公正处理本案,特请求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以上证据材料。

此致

大理市人民法院

申请人: 张 x x

20xx年08月02日

2023年调取仲裁卷宗申请书汇总三

申请人:__,女,汉族,1976年__月_日出生,广州市__人,住址:广州市__区__镇__路29号

委托代理人:

请求事项:

请求贵院依职权向广东__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__的实际月总收入工资单。

事实和理由:

申请人(原告)与何__(被告)离婚纠纷一案已诉于贵院,贵院将于__年8月16日开庭审理(案号(__)越法民一初第2320号),申请人于__年8月9日收到贵院送达的《被告证据目录》(有关质证意见开庭时发表),申请人认为被告提交的《工资收入证明》存在隐瞒及低报工资额的情况,被告实际的月工资总额远比《工资收入证明》中5000元/月高,被告作为大型人力资源公司的市场运营部经理,一直以来被告均对申请人称其工资额在1__元/月。申请人起诉离婚后,被告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的责任,不愿按实际工资额承担儿子何_潢的抚养费,采用低报工资额的方式,实际上恶意逃避承担抚养责任的表现,严重损害何_潢的合法权益,另外由于何昊潢患有严重的脑瘫后遗症,医疗费很高,如果贵院采纳被告的《工资证明》5000元/月的标准计算抚养费,无法保障何昊潢的生活所需,此前申请人及代理人曾试图向被告的单位调取被告的实际工资单,但遭到拒绝。基于所述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为维护申请人及何_潢的合法权益,特申请贵院依职权向广东__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调取本案被告何__实际总收入的工资单。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申请人:

委托代理人:

申请日期:

2023年调取仲裁卷宗申请书汇总四

申请人:代玉才,男,汉族,1955年7月15日出生,住河南省渑池县澧泉小区5号楼3单元4楼西户。

身份证411219195507152xxx。

1、申请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调取代玉才与证人郭燕伟在20xx年7月上旬通话记录。

2、申请渑池县人民法院依法调取证人郭燕伟在20xx年7月上旬与原告赵红义通话记录(证人郭燕伟与代玉才和赵红义的通话是在一天,相隔时间很短)。

赵红义、王宝伟诉代玉才合同纠纷一案,贵院现已受理,因客观原因,申请人及诉讼代理人无法调取到证人郭燕伟与代玉才和原告赵红义在20xx年7月上旬某日几乎同时的通话记录。然而,该组证据对本案查清事实相当关键。为了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17条第三款之规定,特申请人民法院依职权调取该证据(当时各当事人通话时所用号码附后)。

此致

河南省渑池县人民法院

申请人: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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