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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管理协议书通用(模板14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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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产养殖管理协议书通用(模板14篇)
2023-11-20 23:53:25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把握住自己的节奏和方向,更好地规划未来的发展。4.总结需要客观公正,不偏不倚地评估实际情况如果你想了解一些好的总结素材,以下是小编为大家准备的一些范例,希望能够帮到你。

水产养殖管理协议书通用篇一

坚持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突出重点、落实责任、关口前移,深入开展渔业安全隐患排查,坚决整改、消除事故隐患为我县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创造良好的渔业安全生产环境。

二、工作目标。

按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业主全面自查、行业专项检查、政府综合督查”和风险预警防控“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的要求,进一步深化渔业安全生产专项整治,推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建立健全隐患排查治理的长效机制,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为社会和经济发展创造良好环境。在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中必须做到“四个百分之百”即“对渔船检查覆盖率达到100%、排查出的隐患整改率达到100%、隐患整改复查验收率达到100%、专项执法检查登记建档率达到100%。

三、组织领导。

成立由水产局局长为组长,分管副局长为副组长,行政许可股、渔政站为成员的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行政许可股,负责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工作的组织协调。

四、排查内容。

一是检查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目标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二是清理和整顿“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三是清理和整顿违规作业渔船。四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作业安全生产制度和措施,重点检查和落实渔船进出港签证制度。五是检查和落实职务船员和普通船员持证上岗制度。六是检查和落实渔船保险和劳工保险工作。七是渔港防风、防火应急预案及演练情况。八是24小时安全值班规定及应急等措施落实情况。九是渔民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制订及实施情况。

五、排查治理方式。

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要做到“五个结合”。隐患排查与专项整治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打非”行动相结合、隐患排查与标准化建设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安全生产宣传教育相结合、隐患排查与加强监管队伍建设相结合。完善“五个机制”。隐患排查机制、隐患整改机制、持续改进机制、信息报送机制、考核和奖惩机制。渔船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要结合各地区安全生产特点,以遏制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减少人员和财产损失为重点。一要与日常监督检查和港口以及库面巡查相结合。一是航行签证簿办理要严格把关,不符合条件不予办理。二是登临渔船检查,对通讯、消防、救生设施、航行信号设备和职务船员配备不齐以及不适航的渔船要采取积极有效的措施并责令限期整改。三是加水上执法力度,依法严厉查处“三无”和“三证不齐”渔船和超适航区域、超有效航行期、超抗风力等级航行作业等违法行为。二要与落实渔船安全主体责任制相结合。结合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强化安全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制度,完善事故应急救援预案体系,加强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六、排查治理重点时段。

第一时段:确保重大节假日期间安全生产,做好排查治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第二时段:围绕春汛、伏季休渔期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

第三时段:围绕秋冬季灾害性大风天气扎实做好安全隐患治理工作,防范遏制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七、工作要求。

(一)加强领导、精心组织。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组织指导、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全力抓好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和落实隐患排查治理责任制,逐级落实领导督查负责制,实施全面细致的隐患排查和整治。生产经营单位要切实负起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责任,组织开展本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对查出的隐患要制定隐患监控整改措施,落实整改资金和责任,限期整改并及时上报。对隐患排查治理不认真、走过场的给予通报批评。

(二)突出重点、全面整治。结合本地实际按照三个阶段的工作安排,突出工作重点,扎实开展各项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做到横到边、纵到底,排查不留死角,整改不留后患。要把打击取缔“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查处证书不齐、安全设备配备不齐渔船及船员临水作业不穿救生衣等违规行为贯穿全年。对重大事故隐患和可能造成人员伤亡的重点事故隐患要建档监控、挂牌督办,逐级上报。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取得实效。要切实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和指导,要建立重大隐患公告公示、挂牌督办、跟踪治理和逐项整改消号制度。要强化渔业执法检查,从严查处“三无”渔船从事渔业生产和各类违规行为,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渔船要依法予以取缔。对因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不力而引发事故的,要依法查处,严肃追究责任。

(四)加大舆论宣传、充分依靠群众。要充分利用广播、电视等媒体,加大对渔业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宣传力度。通过组织渔民会议、举办船员培训班、发放宣传材料、张贴标语等途径,教育引导渔民群众特别是渔业船舶经营者和船长深刻认识开展渔业安全生产隐患治理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增强做好隐患治理工作的主动性和自觉性,形成渔民群众全员参与安全隐患排查治理的良好氛围。

(五)标本兼治、重在治本。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建立健全信息报送制度和隐患数据库,要认真分析近年来的典型事故案例,深刻吸取教训、举一反三,推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和杜绝同类事故的发生。

(六)严格管理、加强信息报送。要切实加强隐患排查治理的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加强领导和协调,互通信息及时掌握隐患排查治理及“打非”工作进度。生产经营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发现的事故隐患逐一进行登记,建立隐患信息档案,特别是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事故隐患,要做到“一患一档”。实现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制度化、规范化、常态化。为进一步推进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深入开展,提供可靠的信息支持和决策依据。

水产养殖管理协议书通用篇二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对本公司的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3、把安全管理纳入日常工作计划。

4、积极改善劳动条件,消除事故隐患,使生产经营符合安全技术标准和行业要求。

5、负责对本公司发生的重伤、死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认真落实整改措施和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二、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职责。

1、制订本部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实施细则并负责组织落实。

2、落实本部门兼职安全员、消防员人选。

3、组织本部门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活动。

4、负责本部门的安全责任制、安全教育、安全检查、安全奖惩等制度以及各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6、协助和参与公司职工伤亡事故的调查、分析和处理工作。

7、定期向安全生产负责人反映和汇报本部门的安全生产情况。

8、在每周检查公司5s管理工作的同时检查各部门安全生产措施执行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区与5s管理工作责任区的责任人相同),在例会上通报检查情况,及时做好安全总结工作,提出整改意见和防范措施,杜绝事故发生。

三、安全员岗位职责。

1、具体负责相应区域的安全管理、宣传工作。

2、每日巡查相应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检查维护生产设备、消防器材、电路,确保设备器材的.正常使用及安全完好,及时纠正解决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

3、了解管辖区域的安全生产情况,定期向安全生产领导小组汇报安全生产情况。

4、及时汇报突发事故,协同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处理事故,维持事故现场,及时抢救伤亡人员,制止事故事态发展。

四、义务消防员岗位职责。

1、接受安全员的工作安排,分管每一具体区域的安全生产工作。

2、由安全员组织,进行不定期的消防演习,确保掌握基本的消防技能。

3、由安全员组织对公司安全生产进行定期检查,发现安全隐患立刻制止并做好防范措施,向安全员汇报。

4、协助安全员负责事故现场的处理工作。

五、员工的安全生产职责。

1、积极参加公司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的学习活动,增强安全法制观念和意识。

2、严格按照操作规程作业,遵守劳动纪律和公司的规章制度。

3、正确使用劳动保护用品。

4、及时向公司有关负责人反映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

水产养殖管理协议书通用篇三

甲方同意将_______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停车场发包给乙方承包管理,经双方友好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承包范围:天河路_______、_______号_______大院内的汽车、摩托车、单车保管站。

二、承包价:每月_______元正。

三、承包期限:_______年(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至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四、付款方式:按月支付承包价,每月_______号前由乙方向甲方财务部门交付上月承包费用。

五、在签订合同之日起,乙方应在七天向甲方交付伍万元的保证金,用于担保停车场所有停放的车辆和财物的保管责任(包括车辆丢失)和本合同的违约责任,合同到期不再续签时,乙方已尽到保管责任并交接手续完善时甲方退还保证金(不计利息),否则保证金不予退还。

六、甲方自用的汽车(_______台)、摩托车(_______台),以及甲方认可的上级主管局国家职能部门的车辆进入大院的,乙方应提供免费保管。

七、甲方的义务。

1.负责车辆保管站经营许可证的申领,购买车辆保管发票及代缴发票税(税费由乙方按实际发生额负担,每月_______号向甲方财务交付)。

2.对乙方制定的车辆管理制度和发布相关的通知、通告进行审核、未经甲方审核批准的信息不能公布和实施。

3.提供完善的消防设施。

八、乙方的义务。

1.遵守国家政策法规和甲方的相关管理制度,制定和完善车辆管理制度,应尽职尽责,保管好停放在停车场的车辆。

2.按国家物价部门核准的保管车辆收费标准收费。

3.签订承包合同后,按车场实际车位购买车位保险。

4.负责摩托车、单车保管站使用的水、电的费用。

5.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的车辆被盗、车辆损坏等负全责。

6.承包后立刻统一更换月保牌和停车牌。

7.每月5号前向甲方财务交付车辆保管发票的税费。

8.负责使用的洗手间的卫生清洁和管理工作。

9.负责缴纳车辆管理税费。

10.按附件执行管理制度、员工守则、服务标准。

九、乙方在承包过程中出现一个月不缴交承包费用的,合同自动终止,保证金不予退还。

十、乙方在车辆保管过程中出现故意伤害、破坏进驻中心的人员和车辆的情况或连续发生两次车辆被盗的情况或车辆被盗没有给予赔偿视为末尽保管责任,乙方应自付赔偿费,甲方不予退还保证金,本合同自行终止。

十一、未尽事宜或因环境、政策发生变化引致的问题,由双方本着诚信、公平的原则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交天河区人民法院诉讼解决。

十二、本合同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各具法律效力。

甲方(签章):广州_______公司。

签约人:_____________。

乙方(签章):_______。

签约人:_____________。

签约日期:20xx年x月xx日

水产养殖管理协议书通用篇四

1、生活区的垃圾具备防护措施,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2、养殖用具每天清洗一次,保持干净。

3、外来人员不得随时进入养殖区。

4、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养殖用具食料槽,饮水槽专用,并进行消毒,做好发病食料槽,饮水槽的有效隔离。

5、病、死牲畜当天烧毁或深埋,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6、购进的种牲畜经过检疫,防止病原体传入。

7、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药品投放。

水产养殖管理协议书通用篇五

甲方:

乙方:北京文清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甲、乙双方友好协商,订立本协议如下:

1、甲方使用区域为座单元,本单元的建筑面积为平方米。(此面积与甲方签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或(租赁协议)中所提及建筑面积为同一面积)。

2、甲方应按照本协议,在与(租赁协议书)签约同时与乙方签订(创业大厦物业管理协议),协议期限自年月日起,至年月日止。

二、物业费及其它。

1、甲方根据本协议规定,同意自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向乙方缴纳物业费(此费用不包含用户自用电费、电话费、网络费、工作时间以外空调使用费等在内),物业费收费标准为人民币0.5元/建筑平方米?日。

2、甲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即日将物业费(个月),计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及物业费保证金(相当于个月物业费)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共计人民币(大写),人民币(小写)元,一次性支付乙方,并按乙方的要求办理各项手续。

3、物业费保证金在本协议终止后10日内,并在甲方无违约的情况下,由乙方退还给甲方(不包含利息)。若乙方在协议期内扣除相应损失费或违约金,应书面通知甲方。若物业费保证金不足以抵偿损失费或违约金,乙方有权继续向甲方追偿。在合同期内,甲方在乙方自物业费保证金中扣除损失后,须立即将物业费保证金数额补齐至原数额。

4、物业费为每个月支付一次,在协议有效期内,甲方须于收到乙方书面通知后7日内将物业费交到乙方或指定银行帐号。

5、乙方开户行:建行清华园支行。

乙方账户:

6、其它费用:

甲方除须缴纳物业费外,还须承担下列费用:

(1)自用电费(1.0元/度)。

(2)电话初装费及资源占用费。

(3)网络初装费及使用费。

(4)工作时间以外的空调制冷使用费(详见空调加时收费标准)。

加时空调收费标准。

c、1000平方米以下按:每天(8小时)1200元收费。

d、无特殊情况加时空调开启时间为8:30分-17:30分。

(5)其它。

三、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甲方有权根据本协议及乙方制定的一切有关该房产的规章制度的规定,使用该房产协议区域及按规定使用公共区域及公共设备。

2、甲方有权监督乙方各项管理规章的实施。

3、甲方有权向乙方投诉管理服务方面问题。

4、甲方有义务。

服从乙方的管理,同时甲方须保证其雇员、访客及其受甲方许可进入大厦内的人员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产过程中遵守本协议及大厦的相关规定。甲方的雇员、访客及其受甲方许可进入大厦内的人员在使用、管理、维护该房产过程中的失责行为、违约行为、侵害行为,均视作甲方自身的行为,并由甲方承担相应的责任和费用。

5、甲方置于该房产内财产的相关保险事宜由甲方自行解决或委托乙方协助办理,费用由甲方承担。

6、甲方同意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经事先通知(或在紧急情况下,未经事先通知)进入该房产巡视,检查该房产内部各部分状态或处理紧急事项。需由甲方负责进行的维修,甲方应根据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的要求立即自行出资予以维修;否则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有权代为维修,所需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拒绝承担此费用,乙方有权从物业费保证金中扣除。需由乙方负责进行的维修,乙方应立即派人进行维修,由此对甲方置于该房产内的财产造成损坏的,乙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7、甲方进驻大厦后,不得私自改变建筑原貌,未经乙方允许不得在楼外及楼内公共空间、墙面张贴设置广告、标牌等,不得影响建筑物内外景观,不得以任何形式占用楼内公共空间。

8、如果甲方对使用单元进行装修,应提前向乙方申请,经审核通过,并与乙方签订相关的装修管理文件后,方可施工。

9、因甲方对该房产使用、管理、维护不当等原因而致他人财产或人身受到损害时,甲方应自行解决由此而引发的纠纷,并自行承担由此而导致的损失及后果。

10、甲方不得在大厦内进行非法活动,不得进行任何妨碍或侵扰其他用户的活动。如有上述行为,乙方有权终止与其的一切协议。

11、甲方有义务保持楼内整洁,不得在公共区域内堆放货物或杂物。如发生上述情况,经乙方书面警告2小时内不予清理,乙方有权予以制止、清理,并向甲方征收清除费。如甲方拒付清理费,乙方有权从物业费保证金中扣除。如甲方因特殊情况,需临时占用公共空间,甲方须提前向乙方提出申请,得到乙方批准后,按乙方批准的物品存放地点和存放期限统一存放。

12、甲方不得在楼内存放任何易燃易爆、剧毒等危险品,以及进行任何危害楼宇和人员人身安全,或引致投购保险失效或使保险费增加的活动。

13、未经乙方批准,甲方不行擅自更改、迁移或增大用电水装置或空调的负荷。用电量超过大厦提供的基本电量,甲方应交纳空调及超出部分的电贴费及相应的工程改造费用。

14、甲方须服从大厦广场管理人员的管理,按规定存放车辆。违反规定者,广场管理人员有权以纠正和制止。

15、甲方有义务爱护使用单元和楼宇内外的一切设备设施,因甲方的责任造成的损失和由此引发的`一切费用由甲方承担。

16、甲方入住时对房屋有装修要求,应向乙方提出书面申请并同时报送装修方案,经乙方同意后方可进行装修。进场装修的施工队伍应具备合格资质条件,经乙方同意后方可入场施工,并接受乙方的监督检查。甲方租赁合同期满或终止后,甲方退出房屋时,装修应保持完好,不得破坏或拆走,否则乙方有权要求甲方赔偿。

17、由于甲方系统设备出现故障而对甲方设备财产造成的损坏或损失,由甲方自行保险承担。乙方不予负责。

四、乙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有权对大厦进行有效的管理,制定管理规章和收费标准、违约处理标准,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并根据日常管理运伯,建立一套完整的工作程序,并在实践中不断完善。

2、乙方有权检查、视察大厦。乙方(或乙方授权的代理人)在合理的时间内,经事先通知(或在紧急情况)可以进入该房产巡视,检查该房内部各部分状态或采取各种措施处理紧急事项,甲方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阻挡。

3、如果甲方未征得乙方的允许私自装修,或装修时违反装修规定,要求甲方将装修单元恢复原貌,由此发生的修复费以及对乙方造成的损失费全部由甲方承担。情节严重或拒不服从管理者,乙方有权终止与其签订的一切合同并无偿保留甲方所付物业费保证金及利息,甲方装修期间,乙方有权进入装修单元,检查装修是否按规定正常进行。

4、乙方负责大厦内部公共区域和外部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

5、乙方负责大厦的保卫、消防工作,定期组织有关方面的宣传教育,做到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公司提供的设备设施,乙方不负责其维护、维修。

7、乙方负责大厦的绿摆绿化,创造优美、舒适的工作环境。

8、乙方有权清除、拆除任何不符合管理规定的建筑物、安装物以及公共区域摆放的货物或杂物,并向有关单位或人员征收清除费或违约金。

9、乙方负责控制和安排大厦广场内所有车辆的停放,并有权拖离所有违反规则停放车辆。

11、乙方应认真对待客户投诉,凡属管理责任问题要及时解决,并将解决结果通知客户;凡近期无法解决的,乙方负责向甲方解释。

12、乙方应做好各项配套服务。

13、乙方须接受甲方的监督检查。

五、违约责任。

1、双方均应遵守本协议的各项规定,任何一方违反本协议的规定,应承担违约责任;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还应赔偿损失费。

2、若甲方未能按期缴纳各项费用,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立即缴付。甲方逾期7日未能缴付,甲方须按延迟缴纳天数,按每日1%的标准向乙方缴纳滞纳金;一个月未付,甲方的物业费保证金乙方不予退还。

3、甲方未经乙方许可,进行的装饰、装修造成了对原建筑物的改动,甲方须按原建筑物造成的2-5倍支付违约金。

4、甲方违约在公共区域堆放货物、杂物或加建建筑物,乙方除有权向甲方收取清理费。

5、若乙方在甲方未有违约的前提下,单方面提前终止协议,则乙方需向甲方双倍返还所收保证金;若甲方提前终止本协议,乙方不予返还甲方所缴纳的保证金及利息。

六、不可抗力。

由于地震、台风、暴雨、火灾、战争以及其他不能预见情况,并且对其发生和后果不能防止或避免的人力不可抗拒事件,而致影响任何一方不能履行本协议或不能按本协议约定的条件履行本协议时,遇有上述不可抗力的一方,应立即以电报或传真的方式通知一方,并在15日内提供不可抗力详情及本协议不能履行或部分不能履行或需要延期履行的理由的有效证明文件。此项证明文件应由双方协议解决是否解除本协议,或者部分免除履行本协议的责任,或者延期履行本协议。

七、法律适用与争议的解决。

1、本协议的订立、效力、解释和争议的解决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管辖。

2、因执行本协议发生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任何一方可提交由所在地海淀区法院解决。

八、附则。

1、若本协议部分条款根据法律规定成为无效、非法或不能执行,则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有效性、合法性和可执行性不受影响。

2、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签定补充协议作为本协议的附件。本协议及相关附件和乙方关于管理该房产和广场的各项规章制度是本协议不可分割的组成部分。

3、本协议以中文为准。

4、本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乙方:北京文清物业管理。

有限公司。

授权人:授权人:

水产养殖管理协议书通用篇六

第一条为了加强渔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渔业生产安全事故,保障渔业生产者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渔业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原则。

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应当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完善安全生产条件,确保安全生产。

从事渔业生产以及相关活动的单位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的义务。

第四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监督、指导、协调渔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和管辖海域内的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其所属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具体实施渔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其他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渔业安全生产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领导,实行渔业安全生产目标管理,支持、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及其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对渔业安全生产的宣传,提高渔业生产者的安全生产意识和防范事故的能力。

广播、电视、报刊等媒体单位应当开展渔业安全生产公益性宣传教育,播报海区、渔区海浪以及气象预警预报。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逐级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按照规定,与其所辖的海洋渔业生产单位签订渔业安全生产责任状,全面落实渔业安全生产责任制。

第八条村民委员会、渔业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应当经常组织渔业安全生产自查活动,建立所属渔业船舶的安全管理档案。发现重大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上报当地政府和渔业行政主管部门。

第九条从事渔业生产的单位应当具备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并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渔业生产活动。

第十条渔业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渔业安全生产工作履行下列职责:

(三)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投入和有效实施;

(四)督促、检查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五)组织制定并实施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六)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渔业船舶所有人应当为渔业船舶配备符合渔业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设施,保障渔业安全生产。

渔业船舶船长对渔业船舶的安全生产承担直接责任,组织实施航行、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

第十一条渔业生产从业人员依法享有获得安全生产保障的权利,履行安全生产方面的义务:

(一)要求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办理工伤保险;

(三)了解渔船和作业岗位存在的危险因素以及防范应急措施;

(五)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紧急情况时,可以停止作业;

(六)因生产安全事故受到损害后依法要求赔偿;

(七)遵守有关交通、生产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服从管理;

(九)及时报告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

(十)参加事故抢救和救援;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权利义务。

第十二条渔业船舶应当办理检验、登记手续,并依法取得相关证书后,方可从事渔业生产。

第十三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合格船员。职务船员应当持有有效的适任证书。其他船员应当经过相应的专业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证书的取得和颁发按照相关规定实施。

从事海上养殖的人员经安全技能培训合格后,方可从事海上养殖生产。

第十四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配备、设置和存放安全生产设备。

海洋渔业船舶应当按照省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标准配备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

第十五条渔业船舶应当按照规定刷写和固定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渔船标识。

第十六条从事海上作业的渔业船舶应当编队(组)作业,并保持相互通信畅通。

设区的市、县(市、区)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有关生产单位根据渔业船舶生产海域,组织渔业船舶编队(组)生产。

第十七条渔业船舶航行、作业和锚泊应当遵守《国际海上避碰规则》、国家有关海上交通安全和渔业作业避让的规定;从事外海生产作业的渔业船舶还应当遵守有关国际公约和我国与邻国(地区)签订的渔业协定。

第十八条禁止酒后驾驶渔业船舶。渔业船舶航行、系岸或者锚泊时,应当留足值班人员,保证安全和随时操纵。

禁止渔业船舶超越核定航区、超抗风等级航行或者进行海上作业。

禁止渔业船舶非法载客和从事载货运输。

渔业船舶应当安装、开启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禁止自行变更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内置身份标识,禁止虚假报警等违法使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的行为。

渔业船舶在收到热带气旋、强风等异常天气信息时,应当根据实际情况或者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采取应对措施,驶离受影响区域或者就近返港避风。

第十九条渔业船舶、设施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有权禁止其离港,或者责令其停航、改航、停止作业:

(一)有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行为的;

(二)处于不适航或者不适拖状态的;

(三)发生交通事故或者渔业纠纷未处理完毕或者未提供担保的;

(四)未按照规定配备职务船员和航行、安全设备的;

(五)未向主管机关缴纳相应费用,也未提供担保的;

(六)收到异常天气信息,应当回港避风而拒不回港,抗风作业的;

(七)有其他妨害或者可能妨害水上交通安全情况的。

第二十条渔业船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从事渔业生产:

(一)达到使用年限的;

(二)经修理仍不符合渔业船舶国家、行业和地方相关标准的;

(三)在渔业船舶安全技术检验周期内检验不合格的;

(四)在检验合格有效期届满后未参加检验的。

第二十一条各类渔业船舶使用年限规定如下:

(一)海洋钢质捕捞船舶。

1.长度24米以下的,为;

2.长度24米以上45米以下的,为;

3.长度45米以上60米以下的,为26年;

4.长度60米以上的,为30年。

(二)海洋木质捕捞船舶。

1.长度12米以下的,为;

2.长度12米以上24米以下的,为;

3.长度24米以上的,为20年。

(三)海洋玻璃钢捕捞船舶为30年。

(四)除捕捞船舶以外,其他海洋渔业船舶的使用年限如下:海洋渔业养殖船舶为;海洋渔业油船为26年;海洋渔业冷藏运输、工程和拖驳船舶为29年;海洋渔业科研、科学和执法船舶为30年。

(五)内陆水域渔业船舶在上述同材质海洋渔业船舶使用年限的基础上延长5年。

第二十二条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的单位或者船舶所有人,应当办理渔业船舶保险,并为其雇佣的海上从业人员办理不低于60万元的人身保险。

第二十三条从事海上渔业养殖生产的非船舶交通设施经相关部门检测合格,配备相应的救生设施、通讯设备后,方可从事渔业养殖生产。

从事海洋渔业养殖生产的渔业船舶应当在养殖证载明的范围内从事辅助性生产作业。

第三章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水上搜救中心负责组织、协调、指挥水上搜寻救助工作。

海洋与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渔业船舶水上搜寻救助行动,并对渔业船舶遇险应急提供必要的技术支持。

第二十五条渔业船舶发生突发事件时,应当立即发出呼救信号,将时间、地点、受损情况、救助要求以及遇险原因等报告水上搜救中心。

遇险船舶的所有人、经营人应当采取措施组织自救。接到报告的水上搜救中心,应当及时组织、协调、指挥救助行动,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救助行动,接到指令的单位以及船舶应当服从指挥,参与救助。

遇险现场附近的船舶收到呼救信号后,应当在不危及自身安全的情况下,迅速赶赴现场,尽力救助遇险人员和船舶,并将现场情况和本船船名、位置报告有关部门。

第二十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以及乡(镇)人民政府应当保证渔业救助资金的投入,不断提高救助装备水平和救助能力。船籍港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对参与救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适当补偿。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对积极救助遇险船舶、人员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和完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乡(镇)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渔业生产情况,制定和完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第二十八条发生渔业生产安全事故的,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组成事故调查组进行调查处理:

(五)一次死亡30人以上或者一次重伤100人以上的事故,及时上报国务院调查处理。

第二十九条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自事故发生之日起60日内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特殊情况下,经负责事故调查的人民政府批准,提交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60日。

第三十条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应当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履行事故调查职责,形成事故调查报告。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第三十一条渔业生产安全事故调查组在事故调查中有权向发生事故的渔业生产单位、个人和相关部门了解情况,调取相关资料。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扰、干涉事故调查组依法进行的事故调查工作。

第三十二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统计分析所属渔业船舶、本行政区域内和管辖海域内发生的渔业生产安全事故情况,及时向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违法行为,其他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按照其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四条船舶所有人未为渔业船舶配备使用符合渔业安全生产要求的设备和设施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5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渔业船舶违反第十九条规定情形,继续从事渔业生产的,由船舶所有人和船长承担直接安全生产责任。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渔政渔港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罚款:

(一)渔业船舶船长未组织实施航行、生产各项安全作业制度和规程的;

(二)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配备和使用安全生产信息系统通讯终端设备的;

(三)渔业船舶自行变更安全生产信息系统终端设备内置身份标识的;

(四)渔业船舶未按照规定刷写和固定船名、船号、船籍港等渔船标识的;

(五)渔业船舶系岸或者锚泊时,未留足值班人员,不能保证随时操纵的;

(六)从事海上渔业养殖生产的非船舶交通设施未配备和使用相应的救生设施、通讯设备的。

第三十七条拒绝、阻碍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应当给予治安管理处罚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在安全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第十二条所称相关证书,包括船舶技术证书、航行签证簿、船舶国籍证书、船舶登记证书、船舶电台执照、养殖许可证、捕捞许可证、船舶户口簿和船民证等证书。

(二)第十三条所称职务船员,包括船长、轮机长、驾驶员、轮机员、电机员、无线电报务员、话务员等。

(三)第十四条所称安全生产设备,包括消防、救生、通信、助航、号灯、号型、声号、旗号等设备。

本办法中所称“以上”含本数。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

水产养殖管理协议书通用篇七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格式见附件1),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格式见附件2),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格式见附件3),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 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 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本规定自2003年9月1日起施行。

为了本公司能够稳步健康的发展,员工能获得更大的经济利益,营造一个安全和-谐的工作环境,特制定如下规章制度。

一、考勤制度  

二、保管制度  

建立物资进出库明细帐。物资、工具的出入库必须经保管人员批准,工具使用后必须入库,公司的物资不得外借和挪用,如有特殊情况需经领导批准,方可借用。

三、车间制度  

1.育苗车间禁止吸烟、乱扔杂物、吃零食、工作时手上禁止擦化妆品,保持车间卫生。 

2.必须做到安全生产,正确使用电器,地沟板要摆放定位。  

3.进入车间必须穿靴子,不得穿拖鞋工作,以防出现事故。 

5. 不得在车间内接打聊天电话、大声喧哗、疯闹。  

内检员职责 

2、指导本单位工作人员具体实施无公害农产品质量安全管理体系的文件和制度。 

4、按有关规定及规程要求、组织相关的附报材料向有关单位进行申报。 

产品追溯制度 

一、生产部门负责产品标识与追溯的归口管理;

二、综合管理部负责检验状态的标识; 

三、仓管人员负责对物资进货与贮存的标识; 

四、各生产环节人员负责实施生产过程辖区内产品的标识与追溯;  

五、出厂包装人员负责对成品的标识与追溯;   

六、销售人员负责对客户所有信息进行将记录。 

水产养殖科学用药制度 

按照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药物使用准则》的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 

2、遵循国家和有关部门的规定,严禁购买和使用“三无”渔药。 

3、严禁使用高毒、高残留或具有三致毒性(致癌、致畸、致突变)的渔药。    

4、严禁使用对水环境有严重破坏而又难以修复的渔药。 

5、严禁直接将新近开发的人用新药作为渔药的主要或次要成分。 

6、提倡使用水产专用药、生物源渔药和渔用生物制品。 

7、对养殖用药进行记录、审查,对出池水产品进行检测、跟踪,杜绝非法用药行为。

9、自觉接受技术指导和培训,接受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 

水产养殖(育苗)生产水质检测制度 

2.水质检测应委托具有资质的检测单位抽样检测,不得送检。 

5.在生产活动中,若水质出现异常,则需重新检测。 

6.加强水质的日常管理,确保无人为破坏水质现象发生。   

7.水质检测报告正本或复印本存入生产档案,有效期一年。 

养殖水产品标签制度 

1、水产养殖生产单位在制定水产品标签时,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标准的具体规定。 

养殖场消毒制度 

三、养殖场内及周边环境应做到定期的消毒; 

四、养殖场的垃圾要运往指定的粪垃圾堆积处理场,严禁乱抛、乱倒;

五、必须配备消毒器具和消毒药品,要严格按照消毒药品的使用说明使用,做好记录。 

养殖档案管理制度 

一、设置养殖档案专卷专柜,并专人管理。  

五、每项生产和防疫记录最少保留2年。  

六、应当销毁的档案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执行,作好销毁记录,长期保存备查。 

无害化处理制度 

2、养殖场必须根据养殖规模在场内下风口修一个无害化处理化尸池。  

5、无害化处理过程必须在驻场兽医和当地动物卫生监督机构的监督下进行,并认真对无害化处理的鱼类数量、死因、体重 及处理方法、时间等进行详细的记录、记载。

6、无害化处理完后,必须彻底对其养殖场进行消毒、防止病原传播。

7、在无害化处理过程中及疫病流行期间要注意个人防护,防止人传染人。  

卫生防疫管理制度 

1、生活区的垃圾具备防护措施,及时清理,保持清洁。 

2、养殖用具每天清洗一次,保持干净。     

3、外来人员不得随时进入养殖区。  

4、发现局部发生疫病时,养殖用具进行消毒,做好发病源的有效隔离。     

5、病死鱼类当天销毁,用过的药品外包装等统一放置并定期销毁。

6、购进的鱼苗经过检疫,防止病原体传入。  

7、定期对养殖场进行消毒和疾病防疫药品投放。 

饲料管理制度 

1、饲料需来自无农药全生态的农家生产产品。 

2、饲料中不得添加国家禁止使用的药物或添加剂。  

5、建立饲料进出仓库记录,详细记录每天进出仓情况。  

6、饲料调配应由技术员根据实际情况配制和投量。  

7、调配间、搅拌机及用具应保持清洁,做到不定时的消毒,调配间禁止放置有害物品。

水产养殖管理协议书通用篇八

乙方(受托人):____________。

签约地:____________________。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当事人秉承平等、自愿原则,甲方为考虑其房屋出租的效率性、连续性,特委托乙方管理出租其房屋事宜,达成以下合意,共同遵守并履行。

一、委托标的物。

甲方将己方所有的坐落于____________的房屋租赁事宜全权委托给乙方代为办理。

二、委托权限。

甲方委托乙方委托权限为:全权委托,甲方须另出具授权委托书书面凭证(附件一)具体权限如下:

1、房屋出租事宜(包含房屋的推荐、带看、签订租赁合同事宜);2、代收租金;3、管理房屋修缮事宜(修缮费用由甲方承担(以实际票据为准));4、有关房屋室内设施的保管措施;5、其他事项。

三、委托内容。

1、甲方委托房屋单月租金为人民币壹仟元整,总计租金人民币叁万陆仟元整;。

退还条件及时间:合同期限届满,房屋水、电、物业费用等结清,室内设施无严重损坏情形。

4、委托房屋出租期限为3年,总计36个月;。

5、本委托为有偿委托,以本合同第五条1款作为依据。

四、委托期限计算。

本委托期限从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总计____月。

五、委托租赁管理中产生的利益和负担:

1、房屋在租赁管理过程中,如果乙方出租价格高于甲方委托价格,其中的差额利益归乙方以作为委托报酬。

2、在合同约定的委托期限内,如房屋空置(即房屋没有被承租的情形)给甲方带来的租金损失,由乙方承担。

六、双方权利义务。

1、甲方权利义务。

1.1甲方有收取租金的权利,并有权定期质询乙方房屋租赁管理事宜。

1.2甲方应保证其提供房屋权属原件与身份证明真实、合法、有效,并留存复印件各一份(附件二)进行备档,保证不得有妨碍房屋出租的权属纠纷,因此给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1.3甲方应于签订本合同之日将房屋钥匙交付乙方保管。

1.4甲方若在本委托期限内对房屋进行出售、抵押等其他行为的,应依法提前通知乙方。

2、乙方权利义务。

2.1乙方有权让甲方提供权属原件配合房屋租赁事宜。

2.2乙方应妥善管理租赁房屋以及相关室内设施,不得擅自变更房屋主体结构,房屋有重大安全隐患的,应及时通知甲方。

七、违约责任。

1、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如甲方违反合同约定妨碍乙方正常管理出租房屋的,乙方有权解除合同,如解除合同的,甲方应支付乙方本合同约定的单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补偿乙方的在管理租赁事宜中产生的必要支出;给乙方造成损失的,并应承担赔偿责任。

2、乙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若违背诚实信用,有隐瞒重要事实和陈述虚假的行为的,给甲方造成损失的,乙方以本合同约定的单月租金的两倍作为赔偿给甲方。

八、合同终止情形。

1、委托期限届满;。

2、一方或双方解除合同的;。

3、房屋无法实现租赁目的的;。

4、其他情形。

九、免责情形:

因不可抗力或者重大情势变更导致合同目的履行不能的,当事人可免责。十、争议处理。

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如发生争议,协商解决,无法协商一致的,当事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一、补充约定。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产权人及共有人签字):________乙方(签章):________。

联系方式:____________联系方式:____________。

现住地址:____________现住地址: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______签订日期:____________

附件:

附件一:授权委托书原件若干份。

附件二:房屋权属及产权人身份证明复印件一份。

水产养殖管理协议书通用篇九

甲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乙方:。

注册地址:。

法定代表人:。

甲乙两方合称“双方”,各称“一方”。

鉴于,甲方拥有养殖相关的先进资源、技术;乙方拥有适于养殖的场地并且希望甲方代为管理以进行水产养殖;甲乙双方自觉自愿遵守本协议的条款条件开展水产养殖合作活动。

第一条合作方式。

1.1(a)养殖品种、数量。

(b)产品养殖周期为:_______________。

第一期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期自____________至___________________。

(c)产品交货期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d)产品收购价格最低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2合作期内,甲方负责提供:。

(a)种苗,种苗的成本由_____支付;。

(b)技术人员及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上述人员的工资由______支付;。

(c)其它双方确认的由甲方提供的物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

1.3合作期内,乙方负责提供或办理:。

(b)甲方技术人员及其它相关工作人员的办公和住宿场所,租赁费用由____支付;。

(f)推荐当地雇佣劳务,该劳务须经甲方确认后方可录用。

(g)其它双方确认由乙方提供的物资: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二条费用和利润分成方式。

(律师建议:鉴于甲方是在乙方水塘进行养殖,相对风险较大,兹建议设定管理费,由乙方于固定期限支付给甲方,可保证甲方承担较小风险。)。

2.1本协议存续期间,乙方每年支付甲方管理费________(马来西亚元/年),第一次管理费支付于本协议生效日后7个工作日内。

2.2双方约定,水产的所有权归属____,养殖场的所有权归属____,养殖附属设施的所有权_______________。

2.3养殖销售提成方式:。

2.4捕捞销售提成方式:。

2.5如果双方约定由乙方提供代加工,收费标准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6捕捞、运输方式及费用承担。

(a)捕捞方式:。

(b)运输方式:。

(c)费用承担:。

第三条双方义务。

3.1甲方义务。

(a)提供质量合格的种苗,保证种苗达到检验检疫标准,并且负责种苗出关的各项手续;。

(d)如水产品检验检疫未达标,甲方应主动与乙方磋商解决办法;。

(e)如乙方提供的物资有问题,甲方应主动与乙方磋商解决办法;。

(f)其它双方协议应由甲方履行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3.2乙方义务。

(a)负责种苗入关的检验检疫及其它各项手续;。

(b)严格履行本协议1.3条各项义务;。

(c)按时支付甲方的管理费;。

(e)保证所需附属设备的及时提供;。

(g)保证本协议存续期间养殖活动的正常进行;。

(h)其它双方协议应由乙方履行的义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四条违约责任。

4.1甲方违约责任:。

4.2乙方违约责任:。

(e)其它: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五条免责条款。

5.1不可抗力。

如战争、洪水、飓风等不可预见且无法防止的不可抗力事件发生时,双方在各自尽到合理注意和保护义务后,互不负违约责任,并且各自承担自己的损失。但是罢工不能被看做不可抗力,如因乙方推荐员工导致的罢工,甲方有权随时解雇上述员工,乙方应承担甲方所受损失。

第六条本协议的生效和终止。

6.1本协议的生效。

本协议自_______年____月___日起生效,有效期为____年。

6.2本协议的终止。

(a)本协议到期且双方不再续约;。

(c)双方协商一致书面同意终止本协议。

第七条其它。

7.3本协议一式____份,双方各执___份,具有同等效力。

(以下无正文)。

甲方:乙方:。

开户行:开户行:。

银行地址:银行地址:。

银行账号:银行账号:。

代表人签字:代表人签字:。

______年____月___日______年____月___日。

水产养殖管理协议书通用篇十

根据北京市物价局京价(房)字[20__]第196号文件和京价(房)字[20__]第274号文件的精神,双方协商将(坐落位置),__年托管房屋合同书签定如下:

委托单位:(以下简称甲方)。

受托单位:(以下简称乙方)。

一、房屋地点及面积:

甲方将坐落套单元房,合计建筑面积__平方米,委托乙方维修和管理。

二、委托合同时间:甲方委托乙方代管房屋时间自_年__月__日起至_年__月__日止,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合同期满后,双方无异议,本合同自动延续一年。

三、委托代管房屋收费标准及服务范围:

1、小修服务费:2.36元/每平方米/年,应交纳__元。

2、中修服务费:5.42元/每平方米/年,应交纳__元。

3、电梯运行维修费:7.33元/每平方米/年,应交纳__元。

4、高压水泵运行维修:1.66元/每平方米/年,应交纳__元。

5、化粪池清掏费:0.3元/每平方米/年,应交纳__元。

6、小区共用设施维修费:1元/每平方米/年,应交纳__元。

7、生活垃圾清运费:21元/每户/年,应交纳__元。

8、管理费:2.40元/每平方米/年,应交纳__元。

9、税金:5.5%应交纳__元。

10、冬季供暖费:30元/每平方米/季,应交纳__元。甲方一次性付给乙方__年上述费用共计:__元。

拾万仟佰拾__元角分。

注:本协议不含大修基金,如遇超出维修范围内的.修理,按实际发生费用,各户均摊。

四、付款方式:甲方应在每年__月__日前将上述费用交至乙方。

五、甲乙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1、该房属甲方所有,委托乙方管理。甲方有房屋的分配、调换权利,如甲方遇有住户变更(应持有单位证明)或出售、转让时应持有房地产管理部门证明,通知乙方办理相关手续。

2、委托代管期内,甲乙双方应教育职工和家属爱护公共财物,共同搞好房屋管理。

3、为便于乙方管理,甲方同意在代管期内将房屋技术档案借给乙方保管使用,乙方须妥善保管,解除合同时将原档案退还甲方。

4、甲方应准确提供开户银行名称、帐号、以便乙方通过银行委托收款划拨,如甲方银行帐户出现空头,银行拒付时,乙方将按此合同总计金额按日累计加收甲方1%的违约金。

5、在本合同执行中,如市政府及有关部门另有新的政策性调价,双方均以新的文件精神执行。

6、在代管合同有效期内,如甲方违反合同的有关规定乙方将向甲方发《撤管通知书》,三十日后退出该楼的管理及维修。

六、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每份具有同等效力。

七、本合同如有未尽事宜或变动事项,双方协商解决。

甲方:乙方:

法人:法人:

经办人:经办人:

_年__月__日_年__月__日。

水产养殖管理协议书通用篇十一

根据《_________市企业下岗待工人员管理办法》和《_________市再就业服务中心管理规定》的有关精神,再就业服务中心(以下简称甲方)和职工___________(以下简称乙方),经协商,就乙方进入再就业服务中心接受管理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根据有关规定、为乙方办理《下岗证》;

2.为乙方发放基本生活费;

3.为乙方代缴社会保险;

5.依据有关规定,对乙方进行管理,直至解除本协议,并通知原单位解除其劳动合同;

6.负责处理协议期间乙方有关劳动、就业方面问题。

(二)乙方的权力和义务。

1.凭《下岗证》领取基本生活费,享受甲方为其代缴的社会保险;

2.凭《下岗证》到就业服务机构免费参加咨询、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及再就业培训;

3.凭《下岗证》免费参加市、区县劳动部门职业介绍服务中心举办的招聘洽谈会;

4.享受国家及本市规定的有关就业、培训优惠政策;

5.主动接受职业指导,积极参加职业介绍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洽谈会。积极参加再就业培训,提高职业技能。

6.遵守再就业服务中心的各项规章制度,每月定期向再就业服务中心报告自己求职情况;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的管理。

1.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实现再就业的;

2.期满仍然未能实现再就业的;

3.自谋职业的;

4.由于个人原因,两次不接受再就业服务中心安置就业的;

5.两次不参加再就业服务中心为其组织的再就业培训;

6.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严重违反协议或再就业服务中心规章制度的;

7.在再就业服务中心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被依法判刑、劳教的;

水产养殖管理协议书通用篇十二

甲方(全称):(业主大会)。

乙方(全称):(物业企业)。

为保证小区房屋维修工程的顺利进行,经双方友好协商,甲方委托乙方负责工程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具体约定如下:

一、工程概况。

与编号为《房屋维修工程施工承包合同》相同。

二、双方的职责。

1、甲方的职责。

1.1保证委托乙方组织实施的工程,已按规定程序,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或业主大会通过,或者属《业主公约》中约定由乙方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

1.2除声明保留的权利外,授予乙方组织实施该工程必需的权利,并根据需要配合乙方开展工作。

1.3定期听取乙方对工程实施管理情况和本协议履行情况的报告,并对乙方履行本协议职责的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1.4有权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和造价审核工作,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单位的具体职责,以甲方与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签订的合同为准。

本协议约定的乙方职责,如与工程监理单位或造价咨询单位的职责发生重叠,相应职责的责任主体,由甲方决定,并以书面形式予以明确。

1.5及时向乙方拨付工程款项。

1.6对因自身过错给乙方、施工单位或其他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1.7在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或按本工程决算总造价的%向乙方支付报酬。

2、乙方的职责。

2.1确认甲方委托组织实施的工程,已按规定程序,经业主委员会、业主小组或业主大会通过,或者属《业主公约》中约定可由乙方直接组织实施的项目。

2.2按照甲方的委托,负责本合同项下工程的组织实施及管理,包括但不限于:进行有关前期准备;工程实施过程管理;组织竣工验收等。

2.3在开工前,收集、整理并向施工单位移交包括查勘设计要求在内的各种实施工程所需的资料。

2.4配合施工承包单位,协调处理施工场地保卫、消防、垃圾处理和周围邻里关系,保护周围建筑物及装修、设备、管线、古树名木、绿地等不受损坏。

2.5定期听取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进度和成本控制情况的报告,对工程使用的材料、工程质量和进度、采取的安全措施及其他有关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和验收,并有权要求施工单位做出解释和整改。

2.6定期向甲方报告工程实施及管理情况,接受甲方的检查监督。

2.7确认施工单位的工作,复查、审核完成的工程量和付款申请,并根据有关规定和施工承包合同约定,按时将甲方拨付的工程款,支付给施工单位;对施工单位管理不当或违反合同约定造成的损失,依法要求赔偿。

2.8代表甲方对施工单位违反施工承包合同约定的行为进行索赔;处理因施工单位施工不当,造成小区或居民财产损失和投诉事项的行为:包括要求施工单位临时停工、调整施工方案或赔偿损失等。

2.9对因自身过错给甲方、施工单位或其他有关方面造成的损失,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2.10如甲方聘请有资质的单位负责工程监理和造价咨询工作,乙方应予积极配合。

三、其他事项。

1、双方如对合同发生争议,协商不成的,通过以下第种方法解决:

(1)提请仲裁。

(2)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2、本合同正本一式份,甲方执份,乙方执份。

3、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直至本合同项下工程的全部工作完成。

甲方(公章):

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x年xx月xx日。

乙方(公章):

代表人:

住所:

邮编:

电话:

x年xx月xx日。

水产养殖管理协议书通用篇十三

合伙单位:

合伙人:鲤鱼村 组村民,姓名________________,性 别_____,年 龄_____。

第一条 合伙宗旨:公平公开、平等自愿、互惠互利。

第二条 合伙名称 、主要经营地:特产养殖项目、兴仁县屯脚镇鲤鱼坝 。

第三条 合伙经营项目和范围: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位自行经营、自担风险、自负盈亏。

(二)利益分配:合伙单位以合伙人所出土地的亩分为依据,按每年每亩960元支付给合伙人,每三年为一个周期,每三年每亩增加100元(双方协商利益分配时间)。

第七条 合伙单位合伙人的权利和义务。

(一)权利:

1. 合伙事务的经营权、决定权和监督权,合伙的经营活动由合伙单位决定;

2.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享有劳动优先权;

(二)义务:

1. 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最大利益化;

2. 共同处理合伙期限、合伙范围内出现的矛盾纠纷。

3. 合伙单位的普通用工要优先考虑合伙人或合伙人家庭成员(具有完全劳动能力的)。

4. 合伙单位负责该企业不能继续合伙后或合伙期满后的土地恢复治理的所有费用(在签订协议时交相应的保证金)。

5.合伙人的土地恢复治理归还,按现有土地亩分同治理后土地实际亩分缩小的百分比归还。

第八条 禁止行为。

(一)未经合伙单位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单位,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二) 合伙单位和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利益的活动。

第九条 合同争议解决方式。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单位、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兴仁县仲裁委员会仲裁。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第十条 其他。

承包青塘水库养殖水产合同

甲方:珠田、珠湾村委会 (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王盛红 (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经研究决定将座落在青塘坞的青塘水库,发包给乙方承包养殖水产,特订立如下条约:

一、乙方承包期为10年,2015年元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止。

二、承包租金每年人民币6000元,合计6万元,分两次付清(2015年元月1日付4万元,2015年10月1日付2万元)。

三、乙方在殖期间以生态养殖为主,饲料养殖为辅。禁止人、畜、禽等动物粪便及相关生化重金属催熟助长剂投入,便于水质环保生态化,确保甲方村民的生活和农业灌溉用水质量达到国家标准,如乙方违反,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租金不予退回。

四、乙方承包期内要确保甲方生产、生活用水为主,养殖为辅的原则。

五、水库在干旱之年,保持原来8个塞子水位供应后坂田灌溉,南坂农田用电排泵水抗旱灌溉。

六、水库洪汛期间,乙方要无条件确保无障碍物泄洪,无条件执行上级调洪命令,汛期要加强巡查,及时报告水库的运行情况,确保水库安全渡汛。

七、水库坝面和泄洪道清杂等障碍物清理,由乙方负责一切费用自理。

八、水库如人为所致设施毁坏漏水,所造成法律和经济责任由乙方负责。

九、水库坝灌溉出水涵管等一切设施如需要干库维修,乙方必须无条件放水干库,便于维修。

十、乙方在承包期间(拾年)不能转让、出租等多种形式或转包给他人,否则甲方可单方面终止合同,租金不予退回。

十一、水库如政府需要人口饮水等民生工程建设和蓄水的'需要,乙方必须无条件停止承包水产养殖期,终止合同,未承包养殖年数,按年份租金退还乙方。 十二、未尽事宜,双方协商。

十三、以上合同双方执行。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2012年10月31日

甲方:以两百亩海屿海域(占20万人民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姓名 身份证号码

一、 合伙人出资方式

甲方提供提供两百亩海域养殖面积 乙方 投资___________万人民币 共同开发种植海蛎等水产品。

二、 甲方保证乙方在该养殖海域的完全使用权,如有外力干扰、人为损坏(含村民及社会人员干扰及海蛎等海产品被偷盗损失等),所造成的一切损失均由乙方无条件赔偿。

三、 如遇政府或海洋局或相关须被征用地时,共同协商解决;所得赔偿款分配:乙方投资(_____万+_____万)中的一百万投资额所占比例与甲方按1:1进行分配,其余____万所占赔偿额比例部分由其投资人(即黄新华)自行获得,不参与分配。

四、 合作期间,甲方必须无条件给予协作管理,人员安排、生产养殖及销售方面提供全面的技术指导和帮助。

五、 合作期间,甲乙双方应密切关注相关天气灾害或突发事件,如遇台风等恶劣自然灾害来袭,甲方必须无条件给予加固协助并组织人员的安全工作,在保证安全前提下工作。

六、 利润分红:取得的利润如超过投资额(即120万),在除去20万(即20万元所产生利润比例由黄新华先行获得后),剩余利润按投资方(乙方)先行收回100万后再按30%给予甲方分红。注:如遇不可抗拒原因造成乙方投资额增加,利润分配部分应按事实投资总额计算。

七、 合作期间,乙方负责甲方3-5人伙食(不含酒)、水电费用,在三月份开工及十月份收获期间负责2位管理人员工资1800元/月,共同看管养殖场地及物品流失等;国庆中秋元旦春节一年四次牙祭,由乙方负责酒水。

八、 乙方负责建设三间平房(接入水电)及两艘泡沫船(载重50吨)、一艘60匹快艇,乙方拥有其所投资的固定资产所有权。

九、 合作期间,甲方不得因个人原因给养殖场带来意外损失,或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养殖场造成损失的,必须全额赔偿。同时未经乙方同意,禁止任何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将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十、 合作期间,工作人员必须严守作业守则,任何人发生安全事故等由其个人自行承担。 十一、 乙方全权负责财务管理,负责所有资金进出的监管,所有进行有关资金项目均必须有有效票据留底,遵守相关财务会计规定。合作期间,所有相关费用不得超过总投资额(_____ 万),因甲方的失误造成投资额超标部分由其自行负责解决。

十二、 本协议经甲乙双方签名、盖章后生效。双方按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甲乙双方本着互惠互利原则,诚实守信、共同开发、共同发展,以上协议如有违约造成的损失,由违约方全额赔偿直至追究法律责任;如遇本协议未规定事项,双方友好协商解决,乙方具有优先择优权。

十三、 本合同一式____ 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

签约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水产养殖管理协议书通用篇十四

为了切实保护水产资源,大力发展养殖生产,为国家提供数量多、经济价值高、品种多样的水产品,促使水产养殖场加强经济核算,讲求经济效果,为国家提供积累,为实现四个现代化多作贡献,特对国营水产养殖场(包括海、淡水养殖场)的财务管理规定如下:

一、整顿企业,加强经营管理

业,国家在人力、物力、财力上实行择优供应;对于那些生产条件不好,资源不可靠,长期亏损,没有发展前途的场,应当坚决停办;对于社队已经掌握人工繁殖苗种技术的地区,国营鱼种场生产的鱼种过剩,应当积极创造条件转为成鱼生产。

(二)国家对国营水产养殖场原则上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的财务包干办法,在这个原则下,分三种情况,区别对待:

1.国营水产养殖场一般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盈利留用,亏损不补”的办法。

2.对北方沿海省、市的海带养殖场(包括附属化工厂),实行包干上交,一年一定,结余留用,短收不补”的办法。

3.对于少数自然条件太差,暂时还有亏损的国营水产养殖场(包括新建场),在一、两年内可以酌情给予照顾,实行“定额补贴,一年一定,结余留用,超亏不补”的办法,但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扭亏为盈。

实行上述办法后,省、市、自治区水产部门、财政部门,对实行自负盈亏的企业不再下达上交利润或亏损补贴指标;对实行包干上交和定额补贴的企业,下达上交利润和亏损补贴指标,并留有必要的调剂周转基金。

余的使用,应当编制计划,报同级水产部门、财政部门批准,并抄报开户银行监督支付。

实行财务包干的国营水产养殖场,不另提取企业基金。

(四)水产养殖场以留用利润和包干结余发展生产所需的物资、材料、设备,应当纳入物资供应计划,向地方物资部门申请解决。

(五)水产养殖场实行财务包干办法后,所需的基本建设投资、流动资金、事业费,仍列入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计划和财政预算。

(六)未纳入国家预算的国营水产养殖场,应通过整顿,确定其经营方针、生产规模、任务,纳入国家预算。今后建立新场,必须报经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同意,否则,财政不予拨款,银行不予贷款。

预算外亏损的场,在未扭转之前,一律不准纳入国家预算,银行也不予贷款。

殖场,如分场作为场部的派出机构,也可不作为一级核算单位。生产队按照干什么,管什么,算什么的原则,作简易核算。

二、财务计划、决算的编报和检查

(八)国营水产养殖场必须在编制生产、销售、劳动工资、物资供应等计划基础上编制财务计划,切实加强财务工作的计划管理。

财务计划包括:产品成本计划、利润(亏损)计划、流动资金计划,专用基金计划。

(九)水产养殖场的财务计划应当根据党的方针、政策和上级要求,结合本场上年计划完成情况,广泛发动群众,挖掘内部潜力,计真编制。计划指标既要积极可靠,又要留有余地,使其真正成为组织与动员职工共同奋斗的目标。

财务计划一经批准,即应严格执行,据以进行拨款和缴款,并作为检查考核各项财务指标完成情况的依据。遇有特大自然灾害等特殊情况必须调整计划时,应按规定编报程序报上级批准。

水产养殖场在编制年度财务计划的同时,应向开户银行编报年度信贷计划,提出为完成生产计划所需要的超定额贷款,经银行审核同意后执行。

(十)各级主管部门应及时审核汇总所属企业年度财务计划,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和银行部门,经财政部门核定后审批下达,并抄致同级银行。

为确保年度计划的实现,水产养殖场应编制季度财务收支计划,报主管部门备案。在计划执行过程中,要有切实可行的措施,定期分析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解决,保证计划完成和超额完成。

(十一)水产养殖场在年度终了后,要认真编制财务决算,经主管部门审核汇总,报送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抄送(报)同级银行部门和上级主管部门。省级主管部门汇总的年度财务决算,在报送省级财政部门和银行的同时,应抄报国家水产总局。

三、固定资产管理

拦鱼设备,无论价值大小,一律作低值易耗品管理。新建场的鲍鱼礁、牡蛎投石、水泥柱,由基本建设投资解决,建成后一次核销;扩大养殖面积的投石,作低值易耗品管理;原场地(埕地)补充的投石,一律由当年生产费用开支。由基本建设投资建成的鱼池,一律作固定资产管理。

有的设备,名称和使用年限相同,但由于规格不同,单位价值低于五百元,而其多数已列为固定资产的,仍应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固定资产目录,由省、市、自治区水产、财政部门制订。

积登记备查。

水产养殖场的固定资产一般不得外借,对外出借暂时不用的固定资产,应适当收取租金,并负担借用期间的修理费用。

水产养殖场所有固定资产,除按照《关于国营企业固定资产实行有偿调拨的试行办法》中的规定可以无偿移交外,一律应当有偿调拨,作价收款。所得收入,全部留给企业作为更新改造资金使用。

(十四)水产养殖场的固定资产除鱼池、堤坝和报经主管部门批准封存的固定资产不提折旧外,一般在年末提取基本折旧基金一次。有些场情况特殊,也可按季或按月提取。大修理费用可以采取预提或待摊方法分期摊入成本,不提取大修理基金。

固定资产基本折旧提取办法,一般按固定资产类别规定综合折旧率计算提取。综合折旧率由省级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规定。固定资产已满使用年限继续使用时,照提折旧、提前报废时,不再补提折旧。

(十五)各种固定资产,应当建立维护、检修、保养制度,保证国家财产完整无损。鱼池要定期进行清塘、加固、整修,保证堤埂良好,水量充足。

四、流动资金管理

(十六)水产养殖场应当切实加强流动资金的管理,合理地、节约地使用资金,加速资金周转,充分发挥资金的效能。为此必须:

1.制定合理的材料储备定额,有计划地采购物资,严禁盲目采购,造成积压。

2.及时销售产品,结算货款。坚持“钱货两清”的原则,严禁赊销、预付。

3.保证流动资金完整无缺,严禁把流动资金挪用于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和职工借款等方面。

4.水产养殖场的流动资金定额应当按照正常生产的储备资金、生产资金和成品资金三个环节的最低需要核定。

(1)种子、饲料、饵料、修理用备件、各种渔需物资等储备资金,以及低值易耗品和待摊费用,分别按上年四个季度平均余额,剔除不合理库存核定。如果计划年度生产规模扩大,储备资金定额应适当增加,计划年度生产规模缩小,适当减少储备资金定额。

(2)生产资金按合理投入生产费用的在产品系数和在产品生产周期核定。

(3)各种水产品鲜品应当随捕随售,一律不核产成品资金。加工干品按全年加工品成本总额10%至15%核定。

5.加强现金管理。总场、分场的库存现金和生产队的备用金,不准超过与银行商定的限额。一切支出都应当有批准手续和合法的单据。严禁坐支流用,以借据顶替现金。

(十七)国营水产养殖场的流动资金来源,除原有财政拨款外,由企业自筹资金和银行贷款组成。

对于银行贷给的流动资金,要严格按照贷款办法的规定,遵守按计划、有物资保证和按期归还的原则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十八)国营水产养殖场的低值易耗品,采取领用时一次摊销法;价值较大的网具、拦鱼设备和扩大面积的牡蛎投石、水泥柱,也可采取分期摊销的方法,摊销年限规定为三年至五年。

在用的低值易耗品,要建立请领、报废、以旧换新、修旧利废、定额管理等制度,加强实物管理。平时要设置登记簿进行数量登记,定期进行清理盘点。

(十九)水产养殖场的产品,必须按质按量,保证完成或超额完成主管部门下达的交售计划。非经场部批准,任何基层单位都不准向外销售产品。职工自食鱼数量,应经主管部门核定,并应计价收款。出售多余苗种,更要保质保量,按规定价格出售,不得任意提价。

省级主管部门必须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苗种价格。

(二十)水产养殖场的一切财产属全民所有,任何单位或个人都不准侵占。非经主管部门批准,不得调拨,任何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向水产养殖场摊派劳务、物资和资金,或者无偿或低价平调鱼货或其他产品,场内也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送礼,减少收入。

各类物资应建立和健全采购、验收、保管、使用等责任制度。做到采购有计划,进库有验收,保管有专责,领用有手续。在塘(池)成鱼、鱼种和饲养中的虾、贝、藻类产品,要认真养护看管,防止死亡、冲失和病害等损失。

五、专用基金管理

(二十一)国营水产养殖场的专用基金包括更新改造资金、职工福利基金等,都应当先提后用,并按照规定的用途使用。

定的限额内安排使用,所需物资和设备,应纳入地方物资供应计划,统一平衡。

更新改造资金的具体用途和管理办法,由省级主管部门会同财政部门制定。

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的固定资产基本折旧基金,可以按规定适当集中一部分,用于所属企业之间调剂,但不得用于主管部门本身的支出和作为水产养殖场设备更新、技术改造以外的用途。

(二十二)水产养殖场的职工福利基金,按工资总额百分之十提取,用于以下各项支出:

1.职工医疗支出,包括医务费、药械费、防治费、计划生育费,以及经批准到外地治疗费等。

2.职工生活困难补助。

3.托儿所、幼儿园等集体福利事业的补贴和福利设施。

上列各项开支所占比例和开支标准,由省级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商同有关部门规定。

(二十三)国家发放给场办工业的小型技术措施贷款,用于发展投资少、见效快、收益大的场办工业。水产养殖场要根据贷款用途和使用范围专款专用,并按规定期限,从超计划利润中归还。

六、基本建设资金管理

(二十四)水产养殖场基本建设资金的使用必须贯彻“集中力量打歼灭战”的精神,多快好省地进行建设,首先保证用于续建配套工程,尽快形成生产能力,充分发挥老场生产潜力,提高投资效果。

新建场必须充分考虑自然条件,合理布局,全面规划,搞好配套。培育苗种的水面与养殖成鱼的水面要保持一定比例。从提出计划任务书开始,就要充分考虑和计算建成投产以后的经济效果和投资的回收年限。

自己动手解决。对于必须外购的材料费用,列入生产费用。

七、成 本 管 理

(二十六)水产养殖场必须贯彻勤俭办场的方针,加强经营管理,厉行增产节约,提高劳动生产率,降低成本。为此,必须做好以下四个方面工作:

1.加强饲养管理,提高养、捕技术,自力更生,广辟饲料来源,充分利用设备能力,增加产量,增加收入。

2.提高苗种成活率。淡水养殖放养的鱼种一般不能小于四寸,北方高寒地区不能小于三寸,海水养殖要做到苗大、苗壮。各类养殖场应当根据本场的实际情况,制定各类苗种的规格和产品质量要求,作为全场的奋斗目标。

3.建立和健全材料、费用和劳动消耗的定额管理制度,要使材料、费用和劳动的实际消耗尽快达到本企业历史最好水平,已经达到的要赶超全省同行业的先进水平。主要材料定额标准,由主管部门制定。

4.认真精简行政管理人员和服务人员,充实生产第一线。严格控制办公费、旅差费和非生产性设备购置费支出。企业行政管理人员和勤杂人员一般不得超过全场总人数百分之十。规模较大的场,应当低于这个比例,小场可略高于这个比例。企业管理费,不得超过成本总额百分之十。

场发生的管理费用,并入总场管理费用内分摊。

对象也要突出重点,主要产品单独核算成本,次要产品可合并计算成本。农副产品可以合并在一起计算成本,农牧比重较大的场,可以加算一、二种粮食作物或畜禽成本。

主要产品和一般产品应按各水产养殖场的生产产品划分,有些在全国或全省范围内为主要产品,但在一个水产养殖场内产量很小,仍不作为主要产品,不单独计算成本。

水产产品计量单位,鱼苗以“万尾”、鱼种以“斤/万尾”、对虾、海带以“吨”,其他产品以“市担”计算。

(二十九)水产养殖场必须正确计算成本。凡不应该列入成本的项目,如基本建设支出,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的养殖生产设施遭受人力不可抗拒的风灾、水灾造成的非常损失,以及场内防汛抢险支出,不列入成本。产品成本的计算,应当从养殖生产的特点出发,力求简便和接近实际。

捞到捕捞结束期间的工资在内)全部列入当年产品成本;当年投放的鱼种费用,作在产品结转下年,上年结转的鱼种费用,全部作为本年产品的成本。所有结转下年的在产品,除鱼种本身成本外,一律不分摊饲养和管理费用。

凡是尚未起水出售的成鱼,一律不计算产品产量。

2.藻类采取哪年收割,生产成本摊入那年产品成本的办法。即:当年为下年生产所支出的苗种、材料、工资等直接费用作在产品结转下年(不分摊间接费用),当年为上年在产品继续支付的各项费用(包括间接费用)和上年结转的产品成本,列入当年产品成本。

3.贝类采取分场地(埕地)按品种计算成本的办法。在未收获前一律作在产品结转下年,以后收获一批,结转一批产品成本。已经收获过的场地(埕地)一律不得估留在产品,贝类生产采取轮养轮收、收大留小办法的,当年发生的生产费用,也全部列入当年产成品成本。

4.苗种的生产费用,对外销售应分摊部分,转作销售成本;自用应分摊部分,转作鱼、虾、贝、藻的产品成本,但在考核外荡(大湖)成鱼成本时,可剔除实际成本与计划成本的差异因素。

5.夏花一般不单独计算成本,如有少量出售,按销售收入转作销售成本。

6.工副业生产经常有产品产出的,应当在产品产出的月份计算产品的实际成本。

8.果树、林木的定值、培育费用一般列入当年生产成本。比重不大的越冬作物和果树生产都不计算在产品。

9.各种生产的副产品,对外销售部分,按销售价格转作销售成本,内部互相利用部分,按场内规定的固定价格计算,进行内部转帐。

备利用和产量指标的完成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八、利 润 管 理

(三十一)社会主义建设资金,主要来自企业积累。有盈利的场要努力发展生产,进一步改善经营管理,加强经济核算,提高盈利水平,为国家多作贡献。

暂时还有亏损的场,要积极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扭亏为盈。今后除国家批准的计划亏损外,企业发生超计划亏损和计划外亏损,财政一律不予弥补,银行不予贷款(人力不可抗拒的特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专案报告审批)。

(三十二)水产养殖场必须正确计算利润(或亏损)。利润(或亏损)总额按销售利润(或亏损)加或减营业外收支净额计算。销售利润(或亏损)按销售收入减销售产品生产成本、销售费用、税金(包括农渔业税)计算。

营业外支出包括(1)劳动保险费用;(2)积压物资削价损失和加工改制费;(3)场办学校经费补贴;(4)场内防汛抢险支出;(5)呆帐损失;(6)非常损失。

利润(或亏损)总额,加或减归还小型技术措施贷款、利润包干结余,即为应上交利润或应弥补亏损。

(三十三)水产养殖场的产品应按规定计算收入,不得估列。产品直接对外销售的,按实际销售价格计算收入;年末未销的自产粮食、留作鱼饲料的豆类,应按国家收购牌价计算收入,其他未销售产品都按实际成本结转下年,当年不计算收入。

九、加强财会工作的领导

(三十四)水产养殖场要加强对财会工作的领导,要象抓生产一样,抓好财务工作。企业的一、二把手要亲自抓经营管理和经济核算,及时研究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水产养殖场应根据工作需要,按照“精兵简政”原则,设置财会机构,生产队要配备专职或兼职财会人员,以保证财会工作顺利进行。财会人员要保持相对稳定,确实需要调动时,应当按照《会计人员职权条例》有关规定办理。

进工作者或模范会计的荣誉称号。

(三十五)水产养殖场的财会人员必须牢固树立政治观点、生产观点和群众观点。努力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学习党的方针、政策,努力做到又红又专。财会人员除了做好日常工作外,应当经常深入调查研究,密切联系群众,改进工作作风,当好领导的参谋助手。坚持原则,遵守制度,不徇私情,敢于同一切违反财政纪律,破坏国家计划,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作斗争,并及时向上级领导报告。

十、附 则

(三十六)本规定适用于以水产养殖生产为主的国营水产养殖场。自一九八0年一月一日起施行。省、自治区、直辖市主管水产部门、财政部门可根据本规定精神,结合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补充规定或实施细则,并抄报国家水产总局、财政部和中国农业银行备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提高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水平,保护渔业生态环境,促进水产养殖业的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农业部主管全国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水产养殖质量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条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发展健康养殖,减少水产养殖病害发生;控制养殖用药,保证养殖水产品质量安全;推广生态养殖,保护养殖环境。

国家鼓励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依照有关规定申请无公害农产品认证。

第二章 养殖用水

第五条 水产养殖用水应当符合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海水养殖用水水质》 (ny5052?2001)或《无公害食品淡水养殖用水水质》 (ny5051?2001)等标准,禁止将不符合水质标准的水源用于水产养殖。

第六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定期监测养殖用水水质。

养殖用水水源受到污染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确需使用的,应当经过净化处理达到养殖用水水质标准。

养殖水体水质不符合养殖用水水质标准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处理。经处理后仍达不到要求的,应当停止养殖活动,并向当地渔业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其养殖水产品按本规定第十三条处理。

第七条 养殖场或池塘的进排水系统应当分开。水产养殖废水排放应当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第三章 养殖生产

第八条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水产养殖规划要求,合理确定用于水产养殖的水域和滩涂,同时根据水域滩涂环境状况划分养殖功能区,合理安排养殖生产布局,科学确定养殖规模、养殖方式。

第九条 使用水域、滩涂从事水产养殖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有关规定申领养殖证,并按核准的区域、规模从事养殖生产。

第十条 水产养殖生产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养殖技术规范操作要求。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配置与养殖水体和生产能力相适应的水处理设施和相应的水质、水生生物检测等基础性仪器设备。

水产养殖使用的苗种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质量标准。

第十一条 水产养殖专业技术人员应当逐步按国家有关就业准入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二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生产记录》,记载养殖种类、苗种来源及生长情况、饲料来源及投喂情况、水质变化等内容。《水产养殖生产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三条 销售的养殖水产品应当符合国家或地方的有关标准。不符合标准的产品应当进行净化处理,净化处理后仍不符合标准的产品禁止销售。

第十四条 水产养殖单位销售自养水产品应当附具《产品标签》

,注明单位名称、地址,产品种类、规格,出池日期等。

第四章 渔用饲料和水产养殖用药

第十五条 使用渔用饲料应当符合《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用饲料安全限量》(ny5072?2002)。鼓励使用配合饲料。限制直接投喂冰鲜(冻)饵料,防止残饵污染水质。

禁止使用无产品质量标准、无质量检验合格证、无生产许可证和产品批准文号的饲料、饲料添加剂。禁止使用变质和过期饲料。

第十六条 使用水产养殖用药应当符合《兽药管理条例》和农业部《无公害食品渔药使用准则》 (ny5071?2002)。使用药物的养殖水产品在休药期内不得用于人类食品消费。

禁止使用假、劣兽药及农业部规定禁止使用的药品、其他化合物和生物制剂。原料药不得直接用于水产养殖。

第十七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水产养殖用药使用说明书的要求或在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的指导下科学用药。

水生生物病害防治员应当按照有关就业准入的要求,经过职业技能培训并获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能上岗。

第十八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填写《水产养殖用药记录》,记载病害发生情况,主要症状,用药名称、时间、用量等内容。《水产养殖用药记录》应当保存至该批水产品全部销售后2年以上。

第十九条 各级渔业行政主管部门和技术推广机构应当加强水产养殖用药安全使用的宣传、培训和技术指导工作。

第二十条 农业部负责制定全国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监控计划,并组织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的监控工作。

第二十一条 水产养殖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渔业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养殖水产品药物残留抽样检测。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用语定义:

健康养殖 指通过采用投放无疫病苗种、投喂全价饲料及人为控制养殖环境条件等技术措施,使养殖生物保持最适宜生长和发育的状态,实现减少养殖病害发生、提高产品质量的一种养殖方式。

生态养殖 指根据不同养殖生物间的共生互补原理,利用自然界物质循环系统,在一定的养殖空间和区域内,通过相应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使不同生物在同一环境中共同生长,实现保持生态平衡、提高养殖效益的一种养殖方式。

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兽药管理条例》和《饲料和饲料添加剂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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