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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票据申请书汇总(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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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税票据申请书汇总(通用9篇)
2023-11-21 16:27:15    小编:ZTFB

针对周末的规划与安排,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写一篇较为完美的总结需要我们注重细节,注意字句的选择和排列的顺序。希望这些范文能激发大家的创作灵感,提供一些新的思路和观点。

非税票据申请书汇总篇一

我局自接到《xxx市财政局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xxx发[20xx=x]23号),《关于开展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检查工作的通知》(xxx财非税[201x]29号)等通知后,及时按照文件要求开展自查活动。我局在财务方面,认真贯彻上级指示精神,狠抓政策落实,未发现有非税收入情况,现将自查情况作如下总结:

组长:xxx。

副组长:xxx。

成员:xxx、xxx、xxx。

自20xx年以来,我局定期开会,随时提醒各位职工并作出了如下规定:

1、按照上级文件精神,严禁开展市里文件精神以外的赢利活动。

2、未经上级相关部门及主管部门同意,严禁进行非税收入行为。

3、严禁对服务对象进行有偿(收费)服务。

4、未经上级许可严禁任何形式的捐款和代收费。

1、我局在财政票据的使用过程中,专人管理,无混用、串用票据现象,无利用往来款项填开乱收费行为。

2、严格按规定保存票据存根和会计资料,没有票据丢失现象发生。

3、无擅自买卖、转让、转借票据现象,也没有使用自制票据、白条票据等非财政统一票据的'现象。

4、票据填开内容完整、规范、无涂改、挖补、撕毁等现象,票据所开数据与所收金额一致,印章齐全。

通过此次自查,我局无任何形式的非税收收入情况,所以也不存在需要上交入库的款项。

1、建立健全专项治理责任制度。单位建立专项治理责任制,明确分管领导,做到各司其职,齐抓共管。在今后的各项工作中,我局在各级政府部门、教育行政部门及社会的督促指导下,不断加强教育法规和收费政策的学习和宣传,树立依法治校、依法收费和国家教育免费的理念,建立治理乱收费的长效机制,使我局财务工作更加制度化、规范化。

2、切实加强对单位收入和支出的管理。

3、严格校务公开。单位通过政府统一官网,将单位财务公务的情况和投诉电话向社会公开和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群众的监督。

非税票据申请书汇总篇二

1.请登记要求领取20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非税收入票据的考生于年6月底前到报名确认点领取。逾期视同放弃,不再补发。

2.在青岛市中华会计函授学校进行报名确认,并登记要求领取非税收入票据的考生到青岛市财政局(市南区宁夏路208号)903房间领取。

非税票据申请书汇总篇三

第一条为了规范财政票据行为,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财政票据的印制、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财政票据,是指由财政部门监(印)制、发放、管理,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或者从事非营利性活动收取财物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凭证。

财政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第四条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

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

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财政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子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财政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财政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六条财政票据的种类和适用范围如下:

1.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2.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行政事业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国有资源(资产)收入票据、罚没票据等。

3.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是指实施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改革的行政事业单位收缴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

(二)结算类票据。

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是指行政事业单位在发生暂收、代收和单位内部资金往来结算时开具的凭证。

(三)其他财政票据。

1.公益事业捐赠票据,是指国家机关、公益性事业单位、公益性社会团体和其他公益性组织依法接受公益性捐赠时开具的凭证。

2.医疗收费票据,是指非营利医疗卫生机构从事医疗服务取得医疗收入时开具的凭证。

3.社会团体会费票据,是指依法成立的社会团体向会员收取会费时开具的凭证。

4.其他应当由财政部门管理的票据。

第七条财政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财政票据应当包括票据名称、票据编码、票据监制章、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等内容。

第八条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三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记账联,各联次采用不同颜色予以区分。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两联,包括存根联、收据联。存根联由开票方留存,收据联由支付方收执,记账联由开票方留做记账凭证。

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属于非定额财政票据,一般设置五联,包括回单联、借方凭证、贷方凭证、收据联、存根联。回单联退执收单位,借方凭证和贷方凭证分别由缴款人、收款人开户银行留存,收据联由缴款人收执,存根联由执收单位留存。

第九条财政票据由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按照管理权限分别监(印)制。

第十条省级以上财政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财政票据的企业,并与其签订印制合同。

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和财政部门规定的式样印制票据。

禁止私自印制、伪造、变造财政票据。

第十一条印制财政票据应当使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确定的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二条财政票据应当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由财政部统一规定。

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三条财政票据应当使用中文印制。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票据,可以加印一种当地通用的民族文字。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四条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建立票据印制管理制度和保管措施,对财政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财政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财政票据。

第十五条印制合同终止后,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交还委托印制票据的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六条禁止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第十七条财政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确定;非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由财政部和省级财政部门按照职责权限分别确定。

财政票据换版时应当进行公告。

第四章财政票据的领购与发放。

第十八条省级以下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财政管理体制向上一级财政部门报送用票计划,申领财政票据。上级财政部门经审核后发放财政票据。

第十九条财政票据实行凭证领购、分次限量、核旧领新制度。

领购财政票据,一般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

第二十条首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财政票据领购证申请表》,并按照领购财政票据的类别提交相关依据。

领购非税收入类票据的,应当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国务院或者财政部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文件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领购其他财政票据的,分别提交下列依据:

(一)领购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的,提交本单位符合接受捐赠条件的依据;。

(三)领购社会团体会费票据的,提交社会团体章程以及收取会费的依据;。

(四)同级财政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财政票据领购证》,并发放财政票据。

《财政票据领购证》应当包括单位基本信息、使用的财政票据名称、非税收入项目(含标准)、文件依据、购领票据记录、审核票据记录、作废票据记录、票据检查及违纪处理记录、销毁票据记录等项目。

第二十二条再次领购财政票据,应当出示《财政票据领购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核销财政票据存根,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三条领购未列入《财政票据领购证》内的财政票据,应当向原核发领购证的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受理申请的财政部门审核后,应当在《财政票据领购证》上补充新增财政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财政票据。

第二十四条财政票据一次领购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六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五条财政部门发放财政票据时,对按照规定可以收取工本费的,收取后应当缴入同级国库,纳入预算管理。

第五章财政票据的使用与保管。

第二十六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财政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按照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票据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填写,做到字迹清楚、内容完整真实、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填写错误的,应当另行填写。

因填写错误等原因而作废的财政票据,应当加盖作废戳记或者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各联次,不得擅自销毁。

第二十八条填写财政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财政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写。

第二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买卖、擅自销毁、涂改财政票据;不得串用财政票据,不得将财政票据与其他票据互相替代。

第三十条省级财政部门印制的财政票据应当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一条财政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不按规定使用的,付款单位和个人有权拒付款项,财务部门不得报销。

第三十二条财政票据使用完毕,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财政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财政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批准。

第三十三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四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发生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或者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财政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财政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财政部门核准、销毁。

第三十五条财政票据或者《财政票据领购证》灭失的,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并自发现之日起3日内登报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财政部门、财政票据印制企业、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应当设置财政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指定专人负责保管,确保财政票据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三十七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票据监督检查制度,对财政票据印制、使用、管理等情况进行检查。

第三十八条财政部门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财政票据使用单位和财政票据印制企业应当自觉接受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条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并给予警告;对非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处以1000元以下罚款;对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有违法所得的,处以违法所得金额3倍以下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10000元以下罚款。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票据;。

(二)转让、出借、串用、代开财政票据;。

(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票据;。

(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票据监制章;。

(五)未按规定使用财政票据监制章;。

(六)违反规定生产、使用、伪造财政票据防伪专用品;。

(七)在境外印制财政票据;。

(八)其他违反财政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对涉及财政收入的财政票据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理、处罚。

第四十一条财政部门、行政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对处理、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国家工作人员对处分不服的,可以依照有关规定申请复核或者提出申诉。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中国人民解放军和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适用《军队票据管理规定》。

第四十四条省级财政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报财政部备案。

第四十五条本办法自1月1日起施行。9月21日财政部发布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票据管理规定》(财综字〔〕104号)同时废止。

非税票据申请书汇总篇四

第一条为规范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加强政府非税收入征收管理和单位财务监督,维护国家财经秩序,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70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非税收入票据的印制、购领、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及监督检查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非税收入票据是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具有公共管理或者公共服务职能的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以下简称执收单位)依法收取非税收入时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具的收缴凭证。

非税收入票据是财务收支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也是财政、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其中《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还是银行办理非税收入结算的凭证。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部门是非税收入票据的主管部门。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具体管理办法,统一印制非税收入票据,指导下级财政部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工作。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负责非税收入票据的核发、保管、使用、核销、销毁、年检、稽查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五条非税收入票据必须由独立核算、有健全财务会计制度和专职财会人员的执收单位购领。

第六条财政部门应当积极推进非税收入票据电子化改革,依托计算机和信息网络技术手段,实行电脑开票、自动核销、全程跟踪,源头控制,提高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水平。

第二章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适用范围和内容。

第七条省级财政部门根据有关规定制定非税收入票据的种类、内容、规格、式样,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对非税收入票据进行归并、增减和调整。

(一)非税收入通用票据,是指执收单位依法收取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通用凭证。主要包括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电子缴款收据等。

(二)非税收入专用票据,是指特定的执收单位依法收取特定的政府非税收入时需集中汇缴而开具的专用凭证。主要包括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政府性基金票据、罚没票据等。

第九条非税收入票据包括非定额和定额两种形式。

非定额非税收入票据包括票据名称、票据号码、票据字轨、票据监制章、项目、标准、数量、金额、交款人、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复核人等内容。

定额非税收入票据包括票据名称、票据号码、票据字轨、票据监制章、项目、交款人、金额、开票日期、联次及其用途、开票单位、开票人等内容。

第十条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的适用范围和联次用途按各种非税收入票据的说明执行。

第十一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可根据实际需要代执收单位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二条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具体承担全省非税收入票据印制管理工作,并按照政府采购有关规定确定承印企业。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私自印制、伪造、变造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三条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按照印制合同、票据式样和要求印制非税收入票据,并建立严格的票据印制、运输和保管制度,确保票据的质量、安全和及时供应。

第十四条非税收入票据印制应当使用防伪专用品。禁止私自生产、使用或者伪造非税收入票据防伪专用品。

第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套印全国统一式样的财政票据监制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形状、规格和印色按照财政部统一规定执行。禁止伪造、变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禁止在非财政票据上套印财政票据监制章。

第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原则上使用中文印制,有实际需要的可以同时使用中外两种文字印制。

第十七条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对非税收入票据式样模板、财政票据监制章印模、防伪专用品等的使用和管理实行专人负责,不得将承印的非税收入票据委托其他企业印制,不得向委托印制票据的省级财政部门以外的其他执收单位或者个人提供非税收入票据。

第十八条印制合同终止后,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将印制票据所需用品、资料及时交还省级财政部门,不得自行保留或者提供给其他执收单位或者个人。

第十九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不定期换版制度。省级财政部门确定非税收入票据换版时间、内容和要求,并及时予以公告。

第二十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分级管理。即下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到上一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执收单位按照收入级次或者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购领。

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和行政事业单位主管部门均不得越级、越权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凭证购领、分次限量、核旧领新的购领制度。

第二十二条非税收入票据实行季度计划申报制度。各执收单位应在规定时间内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下季度用票计划,市州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在规定时间内向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申报下季度用票计划。

第二十三条首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办理《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以下简称《购领证》)。

执收单位办理《购领证》,应当向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交申请函、单位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副本原件及复印件,填写非税收入票据购领申请表,并根据收取非税收入的性质分别提交下列材料:

(一)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的,提交批准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文件的复印件;

(二)收取政府性基金的,提交批准收取政府性基金文件的复印件;

(四)收取罚没收入的,提交证明本单位具有罚没处罚权限的法律依据;

(五)同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四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单位,核发《购领证》,并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五条再次购领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出示《购领证》,提供前次票据使用情况,包括票据的种类、册(份)数、起止号码、使用份数、作废份数、收取金额及票据存根等内容。经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确认资金已按规定缴入非税收入汇缴结算户后,办理核销手续并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六条购领未列入《购领证》内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向原核发《购领证》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依照本办法规定提交相应材料。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审核后,在《购领证》上补充新增非税收入票据的相关信息,并发放非税收入票据。

第二十七条非税收入票据一次购领的数量一般不超过本单位三个月的使用量。

第二十八条发放非税收入票据时,实行无偿供应的,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票据工本费所需资金;收取工本费的,应按照全省统一标准收取,不得加价发放。收取的票据工本费应实行收支两条线,纳入预算管理。

非税收入票据工本费应专项用于非税收入票据印制、仓储、运输、保管、培训和废止票据的损失弥补等,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九条执收单位应当指定专人负责管理非税收入票据,建立票据使用登记制度,设置票据管理台账。

第三十条执收单位在启用非税收入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联、缺号、重号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再逐级上报至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予以处理。

第三十一条非税收入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填开必须字迹清楚、内容真实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如填开错误,应另行填开,不得涂改。因填写错误或缴款义务人不按时缴款等原因而作废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完整保存各联次,并加盖作废戳记或注明“作废”字样,不得擅自销毁。

第三十二条禁止执收单位转让、出借、代开非税收入票据,禁止使用非法票据或者不按照规定开具非税收入票据。

灭失非税收入票据或《购领证》,应当查明原因,及时以书面形式报告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并在市级以上媒体公告作废。

第三十三条填开非税收入票据应当统一使用中文。非税收入票据以两种文字印制的,可以同时使用另一种文字填开。

第三十四条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原则上应在本行政区域内发放使用,但派驻外地的执收单位在派驻地使用的情形除外。

第三十五条非税收入票据应当按照规定使用,严禁使用过期作废票据,严禁非税收入票据与其他财政票据之间、非税收入票据与税务发票之间互相串用混开。不按规定使用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财务部门不得作为报销凭证。

第三十六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完毕,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要求填写相关资料,按顺序清理非税收入票据存根、装订成册、妥善保管。

非税收入票据存根的保存期限一般为5年。保存期满需要销毁的,报经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查验后销毁。保存期未满、但有特殊情况需要提前销毁的,应当报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销毁。

第三十七条尚未使用但应予作废销毁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八条执收单位合并、分立、撤销、职权变更,收费项目被依法取消或者名称变更的,应当自变动之日起15日内,向原核发票据的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办理《购领证》的变更或者注销手续;对已使用非税收入票据的存根和尚未使用的非税收入票据应当分别登记造册,报非税收入管理机构核准。

第三十九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及时清理、收缴财政库存和执收单位上缴的空白废止票据,按规定报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统一销毁。

第四十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执收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相关制度,设置非税收入票据专用仓库或者专柜,做到防盗、防火、防潮、防蛀、防爆、防腐。指定专人负责保管,做到分类存放,干净整齐,确保非税收入票据安全。

第六章监督检查及罚则。

第四十一条省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应当定期对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的履约情况进行检查。

第四十二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要建立健全非税收入票据年审和稽查制度,加强对非税收入票据的监督检查,对非税收入票据的购领、使用、保管等情况和非税收入票据所收资金的解缴情况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

第四十三条各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实施监督检查,应当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进行,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不得向被检查单位收取费用。

第四十四条非税收入票据使用单位和非税收入票据承印企业应当自觉接受同级非税收入管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不得隐瞒、弄虚作假或者拒绝、阻挠。

第四十五条单位和个人违反非税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由财政部门依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湖南省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和《财政票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十六条财政部门、执收单位工作人员违反本办法规定,在工作中徇私舞弊、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依法给予处理处罚处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七章附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xx年8月12日湖南省财政厅颁布的《湖南省非税收入票据管理办法》(湘财综〔20xx〕28号)同时废止。

非税票据申请书汇总篇五

县非税局:

根据州县检查文件精神,将自己的工作对照县局下发的《财政票据检查内容》,现在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 规范票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领购、发放、回收、核销、保管制度。票据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对收取的非税收入及时上交专用帐户。

二、 建立票据台帐,分项注明不同的票据领用、上交和库存。

三、 对发出去的非税收入票据,关注收费情况,对已经收取的非税收入要及时通知收款单位入帐上交国库。

四、 对收款单位缴回的领用票据,按规定装订成册后,报送财政局进行核销。

五、 按规定及时上缴旧票领用新票。及时清理、收缴、废止单位领用的空白旧版票据。

六、 及时结算票据工本费,做到票据在领用之时就结清工本费。

七、 对收款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沙道财经所

2015年4月8日

根据长宁县财政局关于开展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从三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 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情况

我校购领和使用财政票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无自立收费项目、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无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问题。

二、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我校由主管会计专人管理财政票据,建立了财政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财政票据管理台帐;按规定领取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际领购财政票据数量及种类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财政票据各栏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无相互串用行为;无丢失毁损财政票据行为;无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按顺序清理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定期进行票据缴销,严格执行了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三、 加强了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我校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了单位统一财务管理,及时上缴。

此次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自查工作,我校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到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努力夯实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工作,逐年提高管理水平,让我校的管理更加规范。

四川宁县双河中学校

二0一三年五月十五日

**省****管理局:

为了加强我处票据管理,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等非税收入行为,加强票据管理,根据省局《转发财政部关于对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开展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2012]**号),我处进行了认真的自查,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领导重视,组织认真

对于此次自查工作,处党委高度重视,责成计划财务部门认真学习文件精神,详细了解此次对财政票据检查的内容和依据,严格按照文件的要求进行检查。计划财务科结合文件精神和处领导的指示,于2012年*月*日至*日积极组织本科室财务人员对我单位所有未核销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并认真填写行了相关检查表。

二、检查、学习提高、规范管理同步进行

财基科将票据自查工作与财务管理制度学习、业务技能的提高、制度的规范紧密结合起来,做到边检查、边学习、边整改规范;将自查工作与提高人员法规意识紧密结合起来,通过自查、学习和法治教育不断增强自身遵纪守法的自觉性,收到了较好的'效果。

1

三、检查全面、重点突出

财务人员在自查工作中,在全面检查我处财政票据使用情况的基础上重点突出了使用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是否合法、是否专人管理财政票据、是否建立了票据登记管理制度,填写内容是否规范准确和完整,是否符合非税收入的项目等。通过检查,我们认为:

(一)我单位未在财政部票据监制中心办理过《财政票据领购证》和领购中央财政票据。

(二)我单位在地方县级财政部门领购和使用的财政票据所执行的文件依据合法有效,不存在自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和乱罚款的问题。

(三)严格执行财务管理制度及票据管理制度。

所领购的地方财政票据指定了专人管理,建立了票据登记制度;票据内容填写规范准确和完整,票据开具金额与实际收取金额一致; 2015年至2011年仅领取10本地方财政收据,不存在票据相互串用或混用行为,无擅自印制或买卖、转让、转借、涂改、伪造财政票据的行为;2011年所领用的地方财政票据至今未用完,票据存根保管完整,有作废票据时,三联齐备。

2

度预算进行管理。

(六)不存在违反非税收入管理和财政票据管理的规定其他情形。

在这次自查中,发现票据管理中也存在个别不足,日常票据管理够不严,对非税收入和应税收入不能依法熟练区分,需要继续加强开票人业务技能的学习。

通过这次自查、我们进一步学习了国家有关票据和财务管理的法规制度,梳理了自身票据管理中存在的问题。今后我们将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严格执行财经法纪,加强票据管理,营造风气风清气正的财务管理环境,继续推进财务工作上台阶。

附件:***表

二〇一二年五月二十日

3

根据荆州区财政局关于开展2012年度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情况专项检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财政票据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了认真的自查,从三个方面汇报如下:

一、 非税收入项目和标准情况

我院购领和使用财政票据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级财政、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无自立收费项目、无擅自扩大收费范围、无提高收费标准等违规乱收费问题。

二、严格执行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我院由主管会计专人管理财政票据,建立了财政票据登记制度,设置了财政票据管理台帐;按规定领取了《财政票据购领证》,实际领购财政票据数量及种类与《财政票据购领证》记录相符;财政票据各栏填写规范、准确、完整,无相互串用行为;无丢失毁损财政票据行为;无用财政票据收取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为;对使用完毕的财政票据按顺序清理存根,并按规定妥善保管,严格执行了财政票据管理制度。

三、 加强了非税收入资金管理

我院非税收入按规定纳入了单位统一财务管理,按规定缴纳了财政专户,做到了及时上缴、账目清楚。

此次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自查工作,我院领导高度重视、精心组织,充分认识到财政票据管理和使用的重要性和严肃性,努力夯实基础工作,强化日常管理工作,逐年提高管理水平,让我院的管理更加规范。

李埠卫生院 2012-4-16

非税票据申请书汇总篇六

第一条为加强票据的管理和财务监督,保证学院依法取得各项办学收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称票据,是指除税务发票之外,在收取学费、住宿费、各种代收代支费以及其他经济活动中,向收款单位或个人开具的收款凭证;是学院和被收费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物价、审计等部门进行监督检查的依据。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科研项目收入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税务发票由财务处统一向税务部门办理领、用、销手续,并向税务部门报送相关报表,照章纳税额计入科研成本。

第三条学院财务处按照省财政厅、物价局、非税管理局规定统一购领和管理票据,财务处设专门管理人员负责办理票据的领购、发放、保管、缴销等手续,学院其他部门及人员不得自行购买、使用收费票据。

第四条票据是经济业务活动的重要凭证,学院各部门应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票据使用管理规定。学院主要行政负责人对本学院领用票据使用的规范性和合法性以及安全性负责。

第五条票据种类和适用范围。

(一)“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专用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各类经省物价局批准立项的学费、住宿费、大学英语考试、培训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主要用于开具“非税收入专用收据”并当场收取现款后,集中汇缴至省财政厅指定的代理银行,作为办理缴款结算的的'凭证。

(三)上述两种票据均有电子版和手工版,须按相关规定分类管理。

(四)“安徽省行政事业单位收款收据”,主要用于收取各种代收代支款项,如教材费、会务费、水电费、捐赠费等。

第六条票据的购领、使用和核销。

(一)票据的购领。

1、学院在向省财政厅非税管理局购买新的非税票据时,应凭省财政厅发放的《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购领证》购领非税收入票据。购领新票据按照“交旧领新”方式,应提交上次购领票据的使用情况和本次购领票据申请。

2、学院各部门领用票据,须经财务处务负责人批准,并在财务处票据领用登记薄上进行登记,登记时注明领用原因、收费项目和标准、票据种类、数量及票据号码等。

(二)票据的使用。

1、财务处在使用票据前,应检查票据有无缺号、重号、少联等情况,一经发现,应及时报告给票据管理机构并由其处理。票据必须按顺序填写,不得拆本使用。票据的填写应字迹清楚、内容完整、印章齐全,各联次内容和金额一致。因票据填写错误或开具的“一般缴款书”未按时缴款等原因须作废的票据,应在票据上加盖“作废”戳记或写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2、财务处票据管理员必须保管好未使用的空白票据。在票据未被领用之前,不得预先加盖有财务章,发现空白票据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办理有关挂失手续。票据使用人须保管好在用的票据,发现遗失和短缺,须及时向本部门负责人和财务处报告。

3、票据必须严格按照各自用途使用,不得互相混用,也不得转让、出借、代开,不得自行扩大专业票据使用范围。

4、票据领用部门必须及时与财务处结算票据款项,所收款项由财务处按规定缴存财政专户或单位银行账户。票款结算后,财务处对部门所领用的票据进行核销。

5、学院财务管理办法规定,学院由财务处统一管理各项收支,其他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收取费用。未使用规定票据收费(包括利用白条,或不开收据收费),视同私设小金库,收缴其所得,并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票据的核销。

票据核销时,要认真检查票据的使用范围和标准是否符合规定、开具的发票是否规范、有无缺少票据等。所有票据所收取的款项必须全部收妥并解缴财政专户或单位银行账户。财务处按省财政厅相关规定统一办理票据核销。

票据使用完后,应定期装订成册,并按照财政部门的规定存放和保管,不得私自损毁。已开具的票据存根联和票据领用登记薄,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保管期为5年,保存期满,登记造册,报经主管部门查验后销毁。

第八条法律责任。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的行为:

(一)违反规定印制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四)伪造、变造、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的;

(五)伪造、使用伪造“财政票据监制章”的;

对违反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管理的行为,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和《安徽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第九条本制度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非税票据申请书汇总篇七

根据州县检查文件精神,将自己的工作对照县局下发的《财政票据检查内容》,现在将自查情况报告如下:

一、规范票据管理制度,严格执行财政票据领购、发放、回收、核销、保管制度。票据实行专人负责,专柜保管。对收取的非税收入及时上交专用帐户。

二、建立票据台帐,分项注明不同的票据领用、上交和库存。

三、对发出去的非税收入票据,关注收费情况,对已经收取的非税收入要及时通知收款单位入帐上交国库。

四、对收款单位缴回的领用票据,按规定装订成册后,报送财政局进行核销。

五、按规定及时上缴旧票领用新票。及时清理、收缴、废止单位领用的空白旧版票据。

六、及时结算票据工本费,做到票据在领用之时就结清工本费。

七、对收款单位收取的非税收入严格实行收支两条线。

非税票据申请书汇总篇八

需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考务费非税收入票据的考生,请于7月2日至7月31日(周六日休息)上午9:00-12:00,下午13:30-17:00,到各区市报名点领取。

20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报名现场确认地点。

非税票据申请书汇总篇九

1.企业在接受应收票据时,财务人员要按照《票据法》和《支付结算办法》等规定,仔细审核票据的真实性、合法性,防止以假乱真,避免或减少应收票据风险。

2.收回的票据为非统一发票抬头客户正式背书,因而未能如期兑现或交货尚未收回货款,且不按企业规定作业,手续不全者,其经办业务员应负责赔偿售价或损失的××%。

第4条应收票据的批准。

1.应收票据的取得和贴现必须经由保管票据以外的主管人员书面批准,

2.接受客户票据需经批准手续,降低伪造票据以冲抵、盗用现金的可能性。

3.票据的'贴现须经主管人员审核和批准,以防伪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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