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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晋级奖励申请书 资质奖励办法(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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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质晋级奖励申请书 资质奖励办法(8篇)
2023-01-17 01:53:52    小编:ZTFB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接下来小编就给大家介绍一下优秀的范文该怎么写,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资质晋级奖励申请书(推荐)一

2、负责对公司证件、人员证件的继续教育、延期、换证等维护工作;

3、负责对公司资质的申报、延期、升级等维护工作;

4、负责公司各项评优评奖工作的资料收集,申报等工作;

5、负责三库一平台的维护工作;

6、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档案资料归档、保管、借阅、移交、销毁、保密等工作;

7、负责公司公司网站、公众号等更新及维护工作;

8、完成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最新资质晋级奖励申请书(推荐)二

甲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乙方:

住址:

法人代表:

身份证号:

根据《_____》和国家的其它相关规定,本着自愿平等,互利互惠的原则,甲乙双方经过协商订立如下条款:

第一条、合作内容

甲乙双方约定就本项目以甲方名义投标,甲方负责按照乙方的要求提供所需文件,负责协助乙方提供相应人员配合乙方工作,监控乙方项目跟踪和实施的所有情况;乙方负责本项目的前期市场工作,负责本项目中标后的项目实施,并承担本项目带给甲方的所有费用、风险和责任。

第二条、合作管理费及付款方式

在本协议签署后,甲方提供商务资料,在签订本协议后______天内且在乙方取得商务资料前,乙方支付给甲方人民币______元的商务咨询费,甲方出具有效发票给乙方。

本项目中标,乙方须支付给甲方管理费,管理费的金额为中标通知书总金额或合同总金额(以合同为准)的______%,同时,乙方还应支付甲方在本项目中所有的应缴税金的金额,若第一次客户付款不足以支付甲方应得管理费用和应交税金,则依次从第二次及后续客户付款扣除,直至扣除甲方应的管理费用和应缴税金为止。

第三条、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一)甲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本项目中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投标,投标文件的制作由乙方完成,若须甲方配合,另行协商分工及费用,由于投标文件制作造成的任何直接或者间接的风险,均由乙方承担。

2、甲方负责提供本项目的商务文件资料给乙方。

3、甲方负责配合乙方进行市场工作,如项目考察等,甲方须配合乙方圆满完成考察任务,但相关的费用由乙方承担,甲方人员的工资由甲方自行承担。

4、甲方负责配合乙方进行投标协助及办理商务手续等相关工作,但相关的所有费用都由乙方承担。

5、甲方负责配合乙方执行本企业实力项目的商务手续,如支付保证金等,但不承诺资金的垫付。

6、甲方有权对乙方资信状况、项目运作和项目实施进行调查了解和实时监控,乙方不得有所隐瞒和欺骗。如果甲方判断乙方资信状况、实力规模、项目运作和执行能力等方面存在问题,可能导致无法保证成功获取项目、执行实施项目等其他影响甲方企业形象问题,甲方有权中止双方继续合作。

7、甲方有权不定期对项目进行回访,乙方须积极配合。

8、甲方负责在受到业主款项后的______个工作日内按本协议第二条约定支付款项,若乙方未按时提交给甲方项目有关的资料,甲方有权不付款直至进度资料收集齐全。

9、甲方在乙方取得甲方提供的商务文件前,在收取了乙方的商务咨询费后,出具相应的收据。

(二)乙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1、乙方必须确保本项目排他性与甲方合作,如果乙方违反了此条规定,须向甲方赔偿投标金额的______%作为损害赔偿金。

2、乙方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自行承担。

3、乙方需按照本协议第二条支付给甲方商务咨询费以及合作管理费。

4、签署本协议后,乙方可以甲方的名义进行本项目后续的沟通,此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业主、招标公司、施工方以及其他项目干系人的沟通。

5、乙方向甲方提供完整的电子档及纸质版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招标文件(电子版、纸质版)、投标文件(电子版、纸质版)、投标信息(其他厂商投标价格及评标结果)、中标通知书、开工令、隐藏工程报验单、完工证书、初验证书、终验证书。作为甲方支付乙方款项的必备条件。

6、若本项目中标,乙方必须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以及合同要求实施本项目,并在甲方询问项目进度时,及时准确地告知甲方项目进度和情况并提供本项目实施过程文件;乙方须每周向甲方提交项目周报,若项目执行存在问题,必须及时告知甲方,不得隐瞒。在甲方需要回访项目时,乙方须积极配合。

7、在本项目全部工作中,甲方不垫付及支付任何资金,由乙方负责,包括但不限于:垫付保证金(现将款项打入甲方账户,再由甲方账户开出保证金)、支付市场费用及项目费用、支付甲方协助乙方的费用(甲方人员工资除外)、垫付供应商货款等。如需要甲方垫付资金,双方另行协商。

8、乙方在本项目中必须维护甲方的品牌形象,若乙方在项目运行和项目实施过程中造成对甲方任何经济、声誉或形象的不良影响,乙方须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和一切连带责任。

9、甲方所提供的商务文件只针对本项目有效,未经甲方书面许可,乙方不得已甲方名义在其他任何项目中投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出现;若乙方以甲方名义在其他任何项目中投标或以其他任何方式出现,或对甲方造成任何不良影响,必须向甲方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向其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10、乙方不得在本项目投标中有违反国家招标法以及招标公司、业主规定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如:围标、制作假文件等行为;能使用假冒伪劣和非法渠道产品;若有,一经发现,必须向甲方赔偿由此引起的一切损失,并向甲方支付人民币____________元的违约金。

第四条、保密条款

甲、乙双方必须对合同的内容保密,未经双方许可,不得向任何第三方透露合同相关的内容;甲方提供给乙方的所有资质、技术文件,乙方必须对其保密,并且不得用于除本次合同项目的其它项目中。

第五条、其它

1、对于未尽事宜,甲乙双方在相互理解的基础上,共同协商解决。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双方各持______份,经双方代表签字盖章后生效,有效期______年。

2、若本项目中标,甲乙双方须以本协议为基础另外签订分包合同。

3、到期后,双方优先续签合作协议。

甲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乙方:(签章)

地址:

联系方式:

签约日期: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

最新资质晋级奖励申请书(推荐)三

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市直各建筑业企业:

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通知》(建办市函〔20xx〕870号,以下简称《通知》)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有关换证要求,为做好我市建筑业企业换发新版资质证书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及时间要求

按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建建〔20xx〕82号)核发的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脚手架作业分包和模板作业分包以外的劳务分包企业资质暂不换证)。建筑业企业应在20xx年6月30日前提出换证申请,20xx年7月1日起,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失效。

二、换证程序

(一)企业换证前先到工商部门办理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具体按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安徽省工商局《关于做好建筑业企业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理工作的通知》(建市〔20xx〕253)规定办理。

(二)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企业应通过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下载安装“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填报软件”,填写《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请受理信息采集表》(以下简称《申请表》、《采集表》),点击“上报”,同时打印《申请表》、《采集表》并加盖企业公章,与旧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一并报至企业注册所在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经我委汇总后上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对于《申请表》、《采集表》与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平台资质信息不符的企业,住建部将不予受理其换证申请。

(三)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企业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平台”( 以下简称:平台),对本企业资质信息进行核对,确认资质信息无误后,按照《通知》要求,登录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填报并打印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申请表》和《采集表》,法人签字、单位盖章后,通过平台上传《申请表》和《采集表》扫描件,省住建厅负责审验、打印证书。

企业发现资质纸质证书信息与住建部或平台记载的资质信息不一致的,应通过平台上传《建筑业企业资质信息情况说明表》(附件2)扫描件,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核实修改。

(四)市住房城乡建委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参照上述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程序办理。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辖区内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的基本信息受理、审核、上报,市住建委窗口打证、发证。企业发现资质纸质证书信息与住建部或平台记载的资质信息不一致的,应携带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到所在县住房城乡建设局修改、完善后,方可申请资质换证。

三、有关要求

企业应按照《申请表》要求的内容如实填报换证申请,法定代表人应在《申请表》上签字承诺对所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各县、区住房城乡建设局要高度重视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加大宣传力度,认真组织实施,保证换证工作顺利进行。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我委已发文件《六安市住房城乡建委关于贯彻落实〈安徽省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实施意见〉暨换发新版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工作的通知》(六建工函〔20xx〕401号)中关于建筑业企业资质换证工作的内容不再执行。

最新资质晋级奖励申请书(推荐)四

负责保密资质的申办、年审、变更等工作,及保密资质证书使用管理。

协调保密办公室日常工作,组织落实领导小组的工作部署,统筹安排保密相关部门工作,负责与其他部门的沟通、协商。

建立公司保密管理体系,推进保密管理制度建设和实施,监督公司保密制度的贯彻、落实。

对涉密岗位上岗、离岗、出国等涉密人员流动进行管理和审查,组织对本单位上网信息、宣传报道、对外合作交流、对外提供资料等事项进行保密审查、审批,组织做好本单位涉密载体、涉密场所、涉密计算机等的日常保密管理和监督等。

定期组织召开会议。

负责保密办工作档日常维护和更新工作。

组织制定公司全年保密培训计划并组织实施,负责公司日常保密教育培训和考核。

承办公司领导交办的其他资质申请、管理等任务。

最新资质晋级奖励申请书(推荐)五

1、建立客户资料档案,并做电子档刻盘保存;

2、及时跟进已上报资质的进度情况;

3、及时跟进各部门配合完成的工作进度;

4、申请建筑业各项资质;

5、 一、二级建造师注册(初始、转注、增项、延续、注销、继续教育报告等);

6、三类人员报名、查看考试安排、申请证书、变更、延期等;

7、办理粤建通卡、三库一平台涉及到的解锁离职等问题;

8、异常情况的上报及处理;

9、其他临时安排的工作。

最新资质晋级奖励申请书(推荐)六

为规范建筑业资质管理,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住房城乡建设部令第22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通知》(建市〔20xx〕159号)等精神,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资质许可及办理程序

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材料清单》(见附件1)要求,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提交书面申请及申报材料,并登录安徽省工程建设信息网,进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下称“系统”)企业入口,填报材料并上传申报材料的所有扫描件(扫描件应清晰)。审批信息与省服务中心窗口实现互通共享。

(一)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及铁路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

申报上述资质企业,由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将达标的企业提交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涉及交通、水利、通信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后,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在5个工作日内将市(省直管县、省直相关部门)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住房城乡建设部。

(二)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及铁路、通信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一级资质(不含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一级资质及涉及多个专业的一级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二级资质(不含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二级资质);铁路方面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特种工程专业承包资质。

上述资质等级中公路、水运、水利、铁路、民航、消防等及涉及多个专业的资质,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初审后,报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受理后,征求省直相关部门意见。其余的资质类别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委托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办理人员、业绩审查等相关事项,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保存企业资质申报资料。

(三)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许可:

施工总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通信方面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序列三级资质(不含铁路方面专业承包资质)及预拌混凝土、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资质;施工劳务资质;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注册地在我省的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其下属企业(住建部许可范围除外)、省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建筑业企业及下属企业、省直各有关部门直属企业,申请由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资质,企业直接向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提出申请。

二、人员及业绩审查

(一)企业主要人员

1.企业主要人员包括: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包括技术负责人)、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等4类人员;其中,注册执业人员、技术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信息应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官网、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等政府网站进行核查。

2.技术职称人员中的高级职称人员由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审核录入系统;中级职称人员由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核录入系统。

(二)企业业绩

1. 申请住房城乡建设部许可的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进入全国建筑市场监管与诚信信息发布平台信息的,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市、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企业业绩核查汇总表》“备注”栏内注明。

2.申请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许可的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方面资质,企业完成的工程业绩进入系统的,无需提供中标通知书、工程承包合同、竣工验收报告以及相关图纸等证明材料。对上述工程业绩,企业申报业绩材料中应提供施工许可证或竣工备案编号,并在“备注”栏内注明。系统内无业绩,申报企业应填报企业业绩基本信息表(见附件2),由负责初审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审查,其中,在本市无业绩的,由初审部门直接委托业绩所在地的市(省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出具加盖公章的企业业绩核查意见(“企业业绩基本信息表”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在省内无业绩的,应通过安徽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向业绩所在地省级住房建设主管部门发出协查函(住建部负责审批的企业资质除外)。协查部门出具的核查意见应加盖公章,审查部门应将协查意见书扫描件作为附件上传。

三、监督管理

(一)加强资质动态监管。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实行集中核查,每年对全省建筑业企业资质进行一次全面集中核查,将企业主要人员严重不足和近年无业绩企业作为核查重点;实行日常核查,通过系统对因主要人员调出不能满足资质标准的企业,实行预警,视情节轻重,按照资质管理规定对企业做出处理。资质动态核查实行分级管理,按照资质管理权限,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二级及以上施工总承包企业和专业承包一、二级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市(直管县)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三级施工总承包企业及专业承包和施工劳务企业资质动态核查。各级建设主管部门不得越级越权开展核查,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优化发展环境。

(二)实行信用差别化管理。对信用好的企业开通资质审批绿色通道,给予激励支持;对违法违规企业,违法违规行为发生地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处罚结果记入安徽省工程建设监管和信用管理平台。

最新资质晋级奖励申请书(推荐)七

甲方: (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联系人: 手机: 电话: 传真: emall: 乙方: 身份证号码:(以下简称乙方) 手机: email:

本着“以人为本,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将其国家建筑工程贰级建造师_资格证书(证书编号: )。

注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一、聘用期限:

本合同期限为 壹 年 ,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即刻生效, 自 年 月 日至 年月日止。

二、聘用待遇:

聘用期间甲方每年给予乙方现金报酬金额为人民币¥ 元整(大写元整)。支付方法:签订本协议之日起三天内,甲方一次性支付乙方全部挂靠费用。(如因乙方原因未能成功注册的,甲方退还乙方相关证件,乙方退还已收现金报酬;甲方原因未成功注册或终止注册的,甲方应退还乙方相关证件,并支付自合同生效之日至告知乙方之日止另加3个月的现金补偿,补偿金额以年度报酬按时间折算,如乙方已经收取年度报酬的应把多余部分金额退还甲方。)

三、甲方的义务及权利:

1、甲方使用乙方二级建造师资质证书仅作甲方申请企业资质及年检使用。实行挂证不挂章,执业印章在印章下发后7日内交还乙方。

2、在贰级建造师注册管理部门可以接受贰级建造师注册申请之日起,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引进及其贰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

3、甲方承担乙方贰级建造师注册登记手续的相关费用及聘期内乙方参加贰级建造师继续教育培训、考试的相关费用,因学习培训而引发的所有费用(培训费、差旅费、食宿费等)由甲方全额报销,并给予乙方本合同约定标准的补贴。对期间乙方通过继续教育或申报获得的其他相关资格证明、证书甲方不得私自扣留或收取费用。

4、履约期内,甲方妥善保管乙方的贰级建造师资格证书,职称证,注册证书原件,如有遗失,甲方负责及时为乙方办理补证手续,并承担给乙方带来的全部损失。

5、如果由于甲方原因发生乙方的贰级建造师资格证、注册证丢失或吊销和毕业证丢失甲方赔偿乙方相关损失;其相关损失计算方法如下:

(1) 资格证书、注册证书、执业印章丢失,甲方赔付乙方人民币10000元(大写:壹万元整);

(2)如因甲方过失至乙方学历证书而丢失或损毁的,甲方赔付乙方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3) 如因甲方原因造成乙方的二级注册建造师资格被吊销或失效的,甲方应赔付乙方人民币50000元(大写:伍万元整)。

(4)如发生上述第(3)项情况,乙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乙方已收津贴不予退还。乙方单方解除合同的,应当书面通知甲方,甲方应在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5日内支付赔偿金。

如因乙方自身原因导致不良后果,甲方概不负责,并赔偿甲方相应的损失。

6、协议期内,在未得到乙方书面认可的情况下,甲方不得将乙方的建造师资格证书转借或注册到其他的企业,否则即视为违约,赔偿违约金20000元(大写:贰万元整);不得作出有损于乙方利益的其他行为。因甲方原因给乙方造成行政、法律后果和经济损失的,全部责任由甲方承担。

7、在合同有效期间内,如乙方需取回证书,应提前通知甲方。

8、甲方需要乙方配合资质、安全考核b证及相关注册等事项或者参加与维持建造师资格相关的考试乙方应积极予以配合,但所发生的交通费、食宿费由甲方承担。另外支付人民币/天作为乙方出场费。

四、乙方义务及权利:

1、乙方承诺具备国家建设部、人事部认可的贰级建筑工程建造师资格,且承诺保证没有其他注册执业资格证书已办理登记和在甲方所在城市没有购买社保,乙方配合甲方购买社保,但费用由甲方支付。

2、履约期内,乙方必须将贰级建造师注册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在注册成功后由甲方保管保管。乙方应积极配合。履约期内未经甲方同意,乙方不得转注册。

3、乙方必须提供注册、购买社保等所需的材料及相关证件,积级配合甲方办理注册登记手续(甲方不得利用乙方有效证件用于从事不正当交易)。

4、如因乙方原因注册审核不通过的(非重复注册原因),甲方已支付给乙方的所有费用,乙方必须在建设厅网公布不通过日后十天内一次性退还给甲方,同时甲方将上述证件原件交给乙方;乙方应退回甲方已付岗位津贴,合同自动失效。

5、履约期内如乙方有充足的理由需取回证书,应提前通知甲方且在承诺的期限内返还甲方。

6、履行期间,甲方办理资质升级或招投标时,需乙方提供身份证、毕业证、执业章等相关证件原件时,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办理原件核对。

7、如遇证书年检、工地检查、等需要乙方到位,甲方应提前五天通知乙方,乙方必须支持配合,由乙方在规定时间内到位,由此引发的合理费用(含来回路费、生活住宿费)由甲方负责全额报销,并给予乙方每天补贴¥元。

8、在履约期间如按国家政策有关规定乙方需继续进行有关建造师学习培训,乙方应积极参与,因学习培训而引发的所有费用由甲方全额报销。如因乙方自身原因而引起的不良后果由乙方负责。

五、其他:

1、双方均不得将本协议转签于第三人,如发现有此类现象,守约方有权解除本协议,并有权请求违约方赔偿履约期间岗位津贴总额1%的损失。

2、本合同期限届满;本聘用协议期满前一个月,如双方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可优先考虑续聘乙方,但须重新办理聘用手续;双方未达成一致意向,甲方必须配合乙方办理注册证书变更迁出手续,并返还乙方留存在甲方处的所有证书及证明资料。否则即视为违约。

3、合同终止后,甲方不得扣留二级建造师原件及其他资料,并在合同终止后 7 天内办理完调离手续,否则乙方有权从要求甲方支付 300元/天的违约金,违约时间从合同到期之日起开始计算。

4、甲方不承担聘用期内乙方的任何伤、残、病、死亡等及其他原因产生的一切费用。

5、协议有效期内,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单方解除协议,如因此造成损失,由擅自解除协议一方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乙双方在协议期内需要变动协议,应本着相互支持与理解的原则进行商议并需要在前一个月告知对方。

6、若一方违反本劳动合同相关条款的,另一方可终止本合同。

六、附加条款:

甲、乙双方签字后,乙方将建造师注册证书原件、毕业证和身份证复印件等注册所需文件交由甲方,由甲方证书注册手续。

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甲、乙双方盖章(或签字)之日起生效,聘用期满后本协议自动失效。

甲方代表人签字: 乙方签字:

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开户行: 开户行:

账 号: 账 号:

签订时间: 年 月 日签订时间: 年月 日

最新资质晋级奖励申请书(推荐)八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维护公共利益和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设工程质量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实施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筑业企业,是指从事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装修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活动的企业。

第三条建筑业企业应当按照其拥有的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和已完成的建筑工程业绩等条件申请资质,经审查合格,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后,方可在资质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国务院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有关部门配合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统一监督管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水利、信息产业等有关部门配合同级建设主管部门实施本行政区域内相关资质类别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第五条建筑业企业资质分为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和劳务分包三个序列。

第六条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施工总承包工程内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专业工程或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或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专业承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分包的专业工程和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专业承包企业可以对所承接的专业工程全部自行施工,也可以将劳务作业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劳务分包企业。

取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以下简称劳务分包企业),可以承接施工总承包企业或专业承包企业分包的劳务作业。

第七条施工总承包资质、专业承包资质、劳务分包资质序列按照工程性质和技术特点分别划分为若干资质类别。各资质类别按照规定的条件划分为若干资质等级。

第八条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和各类别等级资质企业承担工程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有关部门制定。

第三章资质许可

第九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许可,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特级资质、一级资质;

(二)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三级资质;

(三)水利、交通、信息产业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四)铁路、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二级资质;

(五)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不分等级资质。

申请前款所列资质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其中,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应当由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向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初审完毕并将初审意见和申请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受理申请材料之日起60日内完成审查,公示审查意见,公示时间为10日。其中,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送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核,国务院有关部门在2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

第十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不含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一级资质);

(三)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不含民航、铁路方面的专业承包序列二级资质);

(四)专业承包序列不分等级资质(不含公路交通工程专业承包序列和城市轨道交通专业承包序列的不分等级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一条下列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实施:

(一)施工总承包序列三级资质(不含国务院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直接监管的企业及其下属一层级的企业的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

(二)专业承包序列三级资质;

(三)劳务分包序列资质;

(四)燃气燃烧器具安装、维修企业资质。

前款规定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实施程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确定。

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准予资质许可的决定通过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一份,副本若干份,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统一印制,正、副本具备同等法律效力。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

第十三条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第十四条首次申请或者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及相应的电子文档;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三)企业章程;

(四)企业负责人和技术、财务负责人的身份证明、职称证书、任职文件及相关资质标准要求提供的材料;

(五)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表中所列注册执业人员的身份证明、注册执业证书;

(六)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非注册的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七)部分资质标准要求企业必须具备的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的职称证书、身份证明及养老保险凭证;

(八)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设备、厂房的相应证明;

(九)建筑业企业安全生产条件有关材料;

(十)资质标准要求的其他有关材料。

第十五条建筑业企业申请资质升级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本规定第十四条第(一)、(二)、(四)、(五)、(六)、(八)、(十)项所列资料;

(二)企业原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

(三)企业年度财务、统计报表;

(四)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副本;

(五)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工程业绩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六条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

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第十七条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颁发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涉及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当向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提出变更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将有关变更证明材料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由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在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

前款规定以外的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由企业工商注册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办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日内办理变更手续,并在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后15日内将变更结果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涉及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办理变更手续的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企业资质变更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十八条申请资质证书变更,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一)资质证书变更申请;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四)与资质变更事项有关的证明材料。

企业改制的,除提供前款规定资料外,还应当提供改制重组方案、上级资产管理部门或者股东大会的批准决定、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同意改制重组的决议。

第十九条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

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第二十条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本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本规定第十八条办理。

第二十一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一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一)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二)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三)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四)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五)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六)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七)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八)隐瞒或谎报、拖延报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或破坏事故现场、阻碍对事故调查的;

(九)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标准规定需要持证上岗的技术工种的作业人员未取得证书上岗,情节严重的;

(十)未依法履行工程质量保修义务或拖延履行保修义务,造成严重后果的;

(十一)涂改、倒卖、出租、出借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

(十二)其它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

第二十二条企业领取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时,应当将原资质证书交回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企业需增补(含增加、更换、遗失补办)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持资质证书增补申请等材料向资质许可机关申请办理。遗失资质证书的,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在2日内办理完毕。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加强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监督管理。

上级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下级建设主管部门资质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纠正资质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十四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注册执业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依法对企业从事行政许可事项的活动进行监督检查时,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

第二十五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在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有两名以上监督检查人员参加,并出示执法证件,不得妨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得索取或者收受企业的财物,不得谋取其他利益。

有关单位和个人对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协助与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阻挠。

监督检查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处理结果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六条建筑业企业违法从事建筑活动的,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查处,并将违法事实、处理结果或处理建议及时告知该建筑业企业的资质许可机关。

第二十七条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被撤回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可以申请资质许可机关按照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重新核定资质。

第二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一)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三)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四)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五)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

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一)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二)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三)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条有关部门应当将监督检查情况和处理意见及时告知资质许可机关。资质许可机关应当将涉及有关铁路、交通、水利、信息产业、民航等方面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被撤回、撤销和注销的情况告知同级有关部门。

第三十一条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向资质许可机关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企业信用档案信息。

企业的信用档案应当包括企业基本情况、业绩、工程质量和安全、合同履约等情况。被投诉举报和处理、行政处罚等情况应当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其信用档案。

企业的信用档案信息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

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二条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不予受理或者不予行政许可,并给予警告,申请人在1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三条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依法处以罚款,申请人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第三十四条建筑业企业有本规定第二十一条行为之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对处罚机关和处罚方式有规定的,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法律、法规未作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及时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建筑业企业未按照本规定要求提供建筑业企业信用档案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可处以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建筑业企业行政处罚的,应当将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建设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一)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二)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不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或者不在法定期限内作出准予许可决定的;

(三)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不予受理或者未在法定期限内初审完毕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财物或者其他好处的;

(五)不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或者监督不力,造成严重后果的。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企业,可以从事资质许可范围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业务,可以从事项目管理和相关的技术与管理服务。

第四十条本规定自20xx年9月1日起施行。20xx年4月18日建设部颁布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8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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