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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认定更改申请书怎么写 税种核定申请怎么写(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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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种认定更改申请书怎么写 税种核定申请怎么写(八篇)
2023-01-17 02:08:44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大家想知道怎么样才能写一篇比较优质的范文吗?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最新税种认定更改申请书怎么写一

手工纳税实训是每一个学生应当拥有的一段经历,它让我们在实践中了解真正的税务活动,让我们领会了很多在书本上无法理解的知识,也扩宽了视野,增长了见识,为我们以后进一步走向社会打下坚实的基础。

不得不说,我在这次的课堂上受益匪浅。以前的学习只是理论的学习了各个税种的算法,对于各个税种也只是简单的了解了一下,没有实际的和现实生活中的情况相结合。而这次的课程,我们亲自以一个公司作为案例来模拟训练了一番。

虽然只有短短一天时间,但是通过计算各种税务、填报各种增值税申报表、消费税申报表、营业税申报表等报表,结合所学专业理论知识,让我更系统地掌握了学到的专业知识,加强了对税务工作的认知和认同,激发了税务工作的兴趣和热情。

刚开始,我们对于各个税种的计算都有一些遗忘。先来复习一下基础知识吧。税收根据课税对象的属性,可分为流转税、收益所得税和财产税。通过一天短暂的学习,让我对流转税认识尤为深刻。流转税是商品生产和商品交换的产物,各种流转税(如增值税、消费税、营业税、关税等)是政府财政收入的重要来源。

还有一些税种我们了解很少,比如是印花税。经过学习我们知道,印花税是以经济活动中签立的各种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帐簿、权利许可证照等应税凭证文件为对象所征的税。印花税由纳税人按规定应税的比例和定额自行购买并粘贴印花税票,即完成纳税义务。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书立、领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所列举凭证的单位和个人,都是印花税的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印花税。并且印花税的税目有13个,分别是购销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建设工程勘探设计合同、建筑安装工程承包合同、财产租赁合同、货物运输合同、仓储保管合同、借款合同、财产保险合同、技术合同、产权转移书据、营业账簿、权利许可证照。

接着说说我们很了解的增值税,以前在税法这门课程的学习中就对增值税最了解。增值税是以商品在流转过程中产生的增值额作为计税依据而征收的一种流

转税。增值税是对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以及进口货物的单位和个人就其实现的增值额征收的一个税种。增值税已经成为中国最主要的税种之一,增值税的收入占中国全部税收的60%以上,是最大的税种。增值税由国家税务局负责征收,税收收入中75%为中央财政收入,25%为地方收入。进口环节的增值税由海关负责征收,税收收入全部为中央财政收入。增值税的按会计核算水平和经营规模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两类纳税人,分别采取不同的增值税计价办法。

在这次实训也涉及到了营业税的计算。营业税是对在中国境内提供应税劳务、转让无形资产或销售不动产的单位和个人,就其所取得的营业额征收的一种税。营业税属于流转税制中的一个主要税种。营业税属传统商品劳务税,实行普遍征收,计税依据为销售额全额,税额不受成本,费用高地影响,对于保证财政收入的稳定增长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由于各经营业务盈利水平高低不同,在实际税负设计中,往往采取按不同行业,不同经营业务设立税目,税率的方法,实行同一行业同税率,不同行业不同税率的税收制度。

实训的过程中,我也发现了自己记得还不清楚的地方,当然也学到了很多新的知识。通过实践,知道税法实践既是对我的知识水平、工作能力的检验,也是对我的学习能力和接受能力的检验。主要反省自己在课前没有做好充足的准备,讲以前的知识复习一下,还好老师讲的细致,才能逐步跟上。其次,在这次实训课程之后,要将所学知识牢记,我相信这对我以后的工作会起到很大的帮助作用。纳税实训心得总之,这次的实训让我对纳税程序有了一个全面的了解,不再是局限于书本上的知识,实训之后我会巩固知识,争取让自己对税务以及财务方面的知识更加熟练。在未来的工作中我将把我所学到的理论知识和实践经验不断的应用到实际工作来,充分展示自我的个人价值和人生价值,为实现自我的理想和光明的前程努力。

最新税种认定更改申请书怎么写二

根据x地税直查(20xx)2019号文件要求,我公司高度重视x省地税局直属分局对企业所得税的此次稽查,成立专门的自查工作小组,组织相关财务人员学习,采取了自查与聘请税务师事务所税务专业人员协助相结合的方式,于20xx年7月14日-17日针对企业所得税进行自查。目前,自查工作已基本完成,现将自查结果汇报如下:

本公司本次自查主要为20xx至20xx年度的企业所得税的缴纳情况。

1、高度重视,认真负责,严格按照国家财经税收相关法规,对本公司20xx至20xx年度在经营过程中涉及的各类税种进行彻底的清查,力求做到不疏忽、不遗漏。

2、把握契机,认真做好自查自纠工作,提前化解税务风险。我公司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认真全面的自查,彻底清理违法及不规范涉税事项,并以此为契机,加强我公司税务基础管理工作,并改善我局税务管理工作的盲点弱点,提高我公司的税务工作管理水平。

经过为期一周的自查工作,我公司20xx年—20xx年税务工作基本遵守国家相关税收及会计法律法规,依法申报缴纳各项税费。但工作当中难免存在疏漏,问题主要反映在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等。通过此次自查,我公司20xx年—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14,096、18元;其中: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4,580、76元;20xx年应补缴企业所得税8,5、42元。具体情况如下:

1、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没有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按年分摊所属费用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4,580、76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未按照权责发生制原则分摊所属费用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20xx年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14,881、10元,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19084号文)第四条的规定,我公司应将未按照权责发生制的原则分摊所属费用调增应纳税所得额,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881、10元。

2、20xx年度

我公司所得税自查问题主要反映在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无须支付的应付款项未计入应纳税所得额上面,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合计少调增应纳税所得额34,061、67元,应补缴企业所得税额8,5、42元,具体调增事项明细如下:

(1)购买无形资产直接费用化:我公司20xx年11月购入财务软件14,300、00元直接计入了当期费用,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办法》(国税发2019084号文)的规定,应将该无形资产分期摊销,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14,061、67元。

(2)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我公司无需支付的20xx年应付莱思软件公司20,000、00元,软件公司现己合并,并且该公司一直未催收该笔款项,根据x地税直函20xx89号文中“对于农电提成余额、无需支付的应付款项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的规定,应调增应纳税所得额20,000、00元。

最新税种认定更改申请书怎么写三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__〕39号),确定了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__年1月1日起,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而这些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将按通知所附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项,涵盖了新税法公布前国家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大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顺利实施“新法”,设立必要的优惠过渡期是客观的需要:这既是我国以往修改税法所采用的一贯做法,也是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衔接新、旧税法的必需。一是有利于体现政府对企业既得权益的尊重及维护政府的国际形象和公信力;二是为企业提供一个适应新税收政策的时间和空间,以缓解因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冲击,使企业有时间调整经营策略和采取应变措施,有效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保护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财政部门利用优惠过渡期制定相应的对策,降低实施“新法”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四是有利于税务部门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但同时,过渡期政策也带来一定的问题。

(一)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我国加入 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虽已基本确立,但绝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我国的税收政策和政府行为有一定的关系。wto是一个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其规则体系对所有成员的对外经贸活动都有强制约束力。在wto的诸多规则中,与成员方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关系密切的主要有四项,分别为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国民待遇规则、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规则。而我国现行的部分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这四项规则相冲突,而部分发达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也与此有一定的关系。在优惠过渡期内如不进行调整,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

(二)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税收优惠,不利于不同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

市场竞争要求各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但长期以来,我国内、外资企业一直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我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对外开放发展的需要,坚持“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制定了一整套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要特点是:对外商投资于不同的地区、产业、行业和不同的投资项目,采取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措施。相对而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侧重于劳动就业(下岗工人再就业优惠、街道企业税收优惠等)、社会福利(福利企业等)和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三废”处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方面;而外资企业则侧重于吸引直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内资企业的优惠方式主要是直接减免,而外资企业不仅有直接减免,且优惠面较广,如生产性外资企业全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待遇,还有再投资退税、预提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措施。这种优惠措施对吸引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反过来说,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平待遇。两者名义税率虽然都是33%,但因为外资企业享受着比内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税负只有13%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则在25%左右,也就是说,内资企业相当于外资企业两倍。由于税收负担差别的悬殊,外资企业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这不仅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上的不平等,而且造成同样是外资企业,因投资地区不同其税负也不平等的问题,这有悖于wto中关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市场经济运行起一定的扭曲作用。

两法合并后,内外资企业适用同一部企业所得税法,上述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但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将有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尽管内资企业适用新法后,税负将有所降低,但由于原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多,其税负与适用新法后内资企业相比仍然较低,税收的公平原则仍然得不到体现,一定程度上既影响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影响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公平。

(三)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税收优惠,不利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我国现行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是税率优惠和税额减免,减免税优惠较多,容易诱发外商投资者采取转移利润等多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两法合并后,由于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有一定的过渡期,使新老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较大,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仍然存在,这给新老外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也给一些内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如外商投资者利用新老企业之间的税赋差距,转移利润的避税将更为容易,内外资企业均可以递延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利用税率差避税。因此,两法合并后的一段时期,我国本来就比较薄弱的反避税工作会更为困难。

(四)给税源监控和税务管理增大难度。由于存在一个优惠过渡期,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新、旧所得税制并行的情况,既要实行“新法”,又要保留一些旧法的优惠政策,不但给税源监控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容易产生税收征管混乱,且由于“新法”将对纳税义务人、税率、税基、税收优惠政策、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和修改,不但税收管理员在业务上难以兼顾做好,就是纳税人也难以一时适应。如果信息化建设和税法宣传、培训不能及时跟上,“新法”实施将难以取得社会满意的效果。部分企业可能会滥用税收政策进行偷税和避税,从而增大税务管理的难度。

针对优惠过渡期可能存在的问题,拟提出如下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积极引导外资尽快了解和适应“新法”的优惠政策,以有利于外资在优惠过渡期作出新的投资选择(包括转产改行),促使其稳定并增加在华投资。根据新法内容可以看出,制定“新法”优惠政策的原则取向,是把现行的区域性优惠为主向以产业性为主转变,并侧重体现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和有利于就业再就业等,目的是把税收优惠政策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结合起来。因此,对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税务部门在优惠过渡期应积极引导外资企业增进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帮助其根据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转产改行或投资再选择,尽量避免其在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终结在华经营、转移投资。

(二)加强纳税评估,加大反避税力度。两法合并后过渡期内,新老税制之间的税负差异,给外资企业避税造成了空间,因此,两法合并后,要进一步加大反避税的力度,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在税法中单独列出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专门法规,要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增加对避税的处罚。二是要全面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定期进行税务审计,认真审核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结转的合法性,特别要对未能按期限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加强评估和审计;要严格区分和监控企业正常的税收筹划和故意避税行为;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利用“一户式”纳税评估覆盖面广、涉及税种齐全和分行业评估的优势,为反避税审计提供准确性较高的信息数据。三是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能力,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建立国际性的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应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切实提高反避税能力。“新法”施行后,在优惠过渡期内,外资企业由于税负上升,其避税手法将会多样化;不仅会利用“转让定价”手法在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还会采取资本弱化,增大借款利息、境外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和转嫁亏损、滥用税收协定、利用避税港避税等手段进行避税。因此,基层税务机关除了要加强纳税评估、反避税审计和税务稽查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外,重要的是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做好税源监控工作。

(三)要重视运用信息技术监控优惠过渡期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实施“新法”,除要开发适应“法人所得税法”的税收征管软件外,还要开发能对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期的企业进行有效监控的征管信息子系统,以便随时掌握企业在优惠过渡期的政策执行情况和新、旧税制在衔接上存在的问题。要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企业优惠过渡期纳税申报合法性、准确性的监控和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动态监控,并要对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结束,或执行有紊乱情况的企业设置警示功能,以利税收管理员及时跟踪调整或纠正,防止企业在优惠过渡期重复或延长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发生。此外,在优惠过渡期内,还要及时在中国税收征管系统(ctais)增加实施“新法”需相应补充的征管功能。

(四)要抓紧创新“法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仍分属国地税分别征收,这种历史遗留下来的分散而多头的征管模式,既浪费资源,又不利于税务干部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岗位轮换,更不利于统一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和加强税收征管。这种旧的不合理、不科学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应该摒弃。在优惠过渡期间,国地税部门对内外资企业不但不能因税制改革放松征管,而是应该进一步加强。要认真进行资源、业务和人员素质的整合,由分散征管平稳过渡到统一征管;要循序渐进,边征管、边整合、边统一,在优惠过渡期内完成新、旧征管模式的转换,防止因整合税收征管而造成混乱和税收流失。为此,要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依托信息技术,创新“法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一是要从法律上确立国税部门为唯一的“法人所得税”征管部门,“法人所得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实行统一征收,定率分成,税款分别划入中央和地方金库;二是根据现有国地税的征管(稽查)资料对所有内外资企业进行诚信分析,并按“双分类”(诚信等级和税源大小)进行排队,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三是要借助中介机构力量作为加强“法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补充,既可促使纳税人尽快熟识“新法”,又可协助税务部门审查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可协助(代理)税务机关完成一些涉税事项,使税务机关能够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税源监控上。

(五)广泛、深入、扎实做好税法宣传,抓紧、抓好干部业务培训。做好税法宣传,是顺利实施“法人所得税法”的前提和保证。为使纳税人尽快熟识和掌握“新法”,除运用传统的方法组成税法宣讲团到各企业举办讲座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开展“新法”宣传。尤其要充分利用和发挥互联网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快捷、信息量大以及双向互动等优势把“新法”公之于众,随时供纳税人查询和解答纳税人的疑难问题。

为使“新法”顺利实施,避免在优惠过渡期出现征管、执法混乱,扎实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也是至关重要一环。如果在优惠过渡期不抓紧、抓好对干部的全面、系统、扎实的业务培训,将难以有效辅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新的“法人所得税法”,更难以保证“新法”的顺利实施、新旧税收政策的准确衔接、税制的平稳过渡和征管模式的创新。

最新税种认定更改申请书怎么写四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__〕39号),确定了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__年1月1日起,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而这些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将按通知所附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项,涵盖了新税法公布前国家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大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顺利实施“新法”,设立必要的优惠过渡期是客观的需要:这既是我国以往修改税法所采用的一贯做法,也是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衔接新、旧税法的必需。一是有利于体现政府对企业既得权益的尊重及维护政府的国际形象和公信力;二是为企业提供一个适应新税收政策的时间和空间,以缓解因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冲击,使企业有时间调整经营策略和采取应变措施,有效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保护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财政部门利用优惠过渡期制定相应的对策,降低实施“新法”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四是有利于税务部门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但同时,过渡期政策也带来一定的问题。

(一)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我国加入 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虽已基本确立,但绝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我国的税收政策和政府行为有一定的关系。wto是一个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其规则体系对所有成员的对外经贸活动都有强制约束力。在wto的诸多规则中,与成员方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关系密切的主要有四项,分别为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国民待遇规则、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规则。而我国现行的部分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这四项规则相冲突,而部分发达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也与此有一定的关系。在优惠过渡期内如不进行调整,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

(二)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税收优惠,不利于不同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

市场竞争要求各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但长期以来,我国内、外资企业一直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我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对外开放发展的需要,坚持“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制定了一整套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要特点是:对外商投资于不同的地区、产业、行业和不同的投资项目,采取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措施。相对而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侧重于劳动就业(下岗工人再就业优惠、街道企业税收优惠等)、社会福利(福利企业等)和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三废”处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方面;而外资企业则侧重于吸引直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内资企业的优惠方式主要是直接减免,而外资企业不仅有直接减免,且优惠面较广,如生产性外资企业全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待遇,还有再投资退税、预提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措施。这种优惠措施对吸引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反过来说,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平待遇。两者名义税率虽然都是33%,但因为外资企业享受着比内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税负只有13%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则在25%左右,也就是说,内资企业相当于外资企业两倍。由于税收负担差别的悬殊,外资企业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这不仅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上的不平等,而且造成同样是外资企业,因投资地区不同其税负也不平等的问题,这有悖于wto中关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市场经济运行起一定的扭曲作用。

两法合并后,内外资企业适用同一部企业所得税法,上述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但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将有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尽管内资企业适用新法后,税负将有所降低,但由于原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多,其税负与适用新法后内资企业相比仍然较低,税收的公平原则仍然得不到体现,一定程度上既影响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影响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公平。

(三)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税收优惠,不利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我国现行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是税率优惠和税额减免,减免税优惠较多,容易诱发外商投资者采取转移利润等多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两法合并后,由于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有一定的过渡期,使新老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较大,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仍然存在,这给新老外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也给一些内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如外商投资者利用新老企业之间的税赋差距,转移利润的避税将更为容易,内外资企业均可以递延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利用税率差避税。因此,两法合并后的一段时期,我国本来就比较薄弱的反避税工作会更为困难。

(四)给税源监控和税务管理增大难度。由于存在一个优惠过渡期,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新、旧所得税制并行的情况,既要实行“新法”,又要保留一些旧法的优惠政策,不但给税源监控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容易产生税收征管混乱,且由于“新法”将对纳税义务人、税率、税基、税收优惠政策、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和修改,不但税收管理员在业务上难以兼顾做好,就是纳税人也难以一时适应。如果信息化建设和税法宣传、培训不能及时跟上,“新法”实施将难以取得社会满意的效果。部分企业可能会滥用税收政策进行偷税和避税,从而增大税务管理的难度。

针对优惠过渡期可能存在的问题,拟提出如下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积极引导外资尽快了解和适应“新法”的优惠政策,以有利于外资在优惠过渡期作出新的投资选择(包括转产改行),促使其稳定并增加在华投资。根据新法内容可以看出,制定“新法”优惠政策的原则取向,是把现行的区域性优惠为主向以产业性为主转变,并侧重体现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和有利于就业再就业等,目的是把税收优惠政策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结合起来。因此,对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税务部门在优惠过渡期应积极引导外资企业增进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帮助其根据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转产改行或投资再选择,尽量避免其在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终结在华经营、转移投资。

(二)加强纳税评估,加大反避税力度。两法合并后过渡期内,新老税制之间的税负差异,给外资企业避税造成了空间,因此,两法合并后,要进一步加大反避税的力度,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在税法中单独列出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专门法规,要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增加对避税的处罚。二是要全面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定期进行税务审计,认真审核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结转的合法性,特别要对未能按期限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加强评估和审计;要严格区分和监控企业正常的税收筹划和故意避税行为;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利用“一户式”纳税评估覆盖面广、涉及税种齐全和分行业评估的优势,为反避税审计提供准确性较高的信息数据。三是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能力,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建立国际性的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应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切实提高反避税能力。“新法”施行后,在优惠过渡期内,外资企业由于税负上升,其避税手法将会多样化;不仅会利用“转让定价”手法在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还会采取资本弱化,增大借款利息、境外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和转嫁亏损、滥用税收协定、利用避税港避税等手段进行避税。因此,基层税务机关除了要加强纳税评估、反避税审计和税务稽查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外,重要的是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做好税源监控工作。

(三)要重视运用信息技术监控优惠过渡期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实施“新法”,除要开发适应“法人所得税法”的税收征管软件外,还要开发能对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期的企业进行有效监控的征管信息子系统,以便随时掌握企业在优惠过渡期的政策执行情况和新、旧税制在衔接上存在的问题。要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企业优惠过渡期纳税申报合法性、准确性的监控和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动态监控,并要对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结束,或执行有紊乱情况的企业设置警示功能,以利税收管理员及时跟踪调整或纠正,防止企业在优惠过渡期重复或延长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发生。此外,在优惠过渡期内,还要及时在中国税收征管系统(ctais)增加实施“新法”需相应补充的征管功能。

(四)要抓紧创新“法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仍分属国地税分别征收,这种历史遗留下来的分散而多头的征管模式,既浪费资源,又不利于税务干部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岗位轮换,更不利于统一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和加强税收征管。这种旧的不合理、不科学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应该摒弃。在优惠过渡期间,国地税部门对内外资企业不但不能因税制改革放松征管,而是应该进一步加强。要认真进行资源、业务和人员素质的整合,由分散征管平稳过渡到统一征管;要循序渐进,边征管、边整合、边统一,在优惠过渡期内完成新、旧征管模式的转换,防止因整合税收征管而造成混乱和税收流失。为此,要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依托信息技术,创新“法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一是要从法律上确立国税部门为唯一的“法人所得税”征管部门,“法人所得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实行统一征收,定率分成,税款分别划入中央和地方金库;二是根据现有国地税的征管(稽查)资料对所有内外资企业进行诚信分析,并按“双分类”(诚信等级和税源大小)进行排队,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三是要借助中介机构力量作为加强“法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补充,既可促使纳税人尽快熟识“新法”,又可协助税务部门审查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可协助(代理)税务机关完成一些涉税事项,使税务机关能够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税源监控上。

(五)广泛、深入、扎实做好税法宣传,抓紧、抓好干部业务培训。做好税法宣传,是顺利实施“法人所得税法”的前提和保证。为使纳税人尽快熟识和掌握“新法”,除运用传统的方法组成税法宣讲团到各企业举办讲座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开展“新法”宣传。尤其要充分利用和发挥互联网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快捷、信息量大以及双向互动等优势把“新法”公之于众,随时供纳税人查询和解答纳税人的疑难问题。

为使“新法”顺利实施,避免在优惠过渡期出现征管、执法混乱,扎实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也是至关重要一环。如果在优惠过渡期不抓紧、抓好对干部的全面、系统、扎实的业务培训,将难以有效辅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新的“法人所得税法”,更难以保证“新法”的顺利实施、新旧税收政策的准确衔接、税制的平稳过渡和征管模式的创新。

最新税种认定更改申请书怎么写五

根据《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__〕39号),确定了原享受低税率优惠政策的企业,自20__年1月1日起,在新税法施行后5年内逐步过渡到法定税率。而这些企业“实施过渡优惠政策的项目和范围,将按通知所附的《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表》执行”。这一“政策表”共有30大项,涵盖了新税法公布前国家批准设立的企业按照原税收法律、行政法规和具有行政法规效力文件规定享受的大量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为顺利实施“新法”,设立必要的优惠过渡期是客观的需要:这既是我国以往修改税法所采用的一贯做法,也是企业(特别是外资企业)衔接新、旧税法的必需。一是有利于体现政府对企业既得权益的尊重及维护政府的国际形象和公信力;二是为企业提供一个适应新税收政策的时间和空间,以缓解因税收政策变化给企业生产经营带来的冲击,使企业有时间调整经营策略和采取应变措施,有效保持企业经营的稳定性和保护外商投资的积极性;三是有利于财政部门利用优惠过渡期制定相应的对策,降低实施“新法”对财政收入带来的冲击;四是有利于税务部门改革和完善现行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但同时,过渡期政策也带来一定的问题。

(一)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的外资企业所得税优惠,不利于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我国加入 wto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地位虽已基本确立,但绝大多数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仍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原因固然是多方面的,但与我国的税收政策和政府行为有一定的关系。wto是一个建立在多边条约基础上的全球性政府间国际经济组织,其规则体系对所有成员的对外经贸活动都有强制约束力。在wto的诸多规则中,与成员方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关系密切的主要有四项,分别为补贴与反补贴规则、国民待遇规则、最惠国待遇和透明度规则。而我国现行的部分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与这四项规则相冲突,而部分发达国家不承认我国市场经济的地位,也与此有一定的关系。在优惠过渡期内如不进行调整,会影响我国市场经济地位的确立。

(二)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税收优惠,不利于不同类型企业的公平竞争。

市场竞争要求各竞争主体站在同一起跑线上,进行公平竞争。但长期以来,我国内、外资企业一直实行不同的税收优惠政策。为了有利于吸引外资,我国的涉外企业所得税制在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前提下,根据对外开放发展的需要,坚持“税负从轻、优惠从宽、手续从简”的原则,制定了一整套税收优惠政策。其主要特点是:对外商投资于不同的地区、产业、行业和不同的投资项目,采取了分地区,有重点、多层次的税收优惠措施。相对而言,内资企业优惠政策侧重于劳动就业(下岗工人再就业优惠、街道企业税收优惠等)、社会福利(福利企业等)和环境保护和资源利用(“三废”处理、资源综合利用企业)等方面;而外资企业则侧重于吸引直接投资、引进先进技术等方面,内资企业的优惠方式主要是直接减免,而外资企业不仅有直接减免,且优惠面较广,如生产性外资企业全部享受“两免三减半”的待遇,还有再投资退税、预提所得税减免等优惠措施。这种优惠措施对吸引外资发挥了积极作用。但是从反过来说,也造成了内外资企业之间的税收不公平待遇。两者名义税率虽然都是33%,但因为外资企业享受着比内资企业更多的税收优惠政策,其实际税负只有13%左右,而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则在25%左右,也就是说,内资企业相当于外资企业两倍。由于税收负担差别的悬殊,外资企业享受着超国民待遇,这不仅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上的不平等,而且造成同样是外资企业,因投资地区不同其税负也不平等的问题,这有悖于wto中关于市场经济公平竞争的原则,抑制了内资企业的健康发展,对市场经济运行起一定的扭曲作用。

两法合并后,内外资企业适用同一部企业所得税法,上述问题将会得到有效解决,但外资企业的税收优惠,将有一定时间的过渡期,尽管内资企业适用新法后,税负将有所降低,但由于原涉外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较多,其税负与适用新法后内资企业相比仍然较低,税收的公平原则仍然得不到体现,一定程度上既影响内资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影响新成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的税收公平。

(三)过渡期内沿袭现行税收优惠,不利于我国反避税工作的开展。我国现行的涉外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主要是税率优惠和税额减免,减免税优惠较多,容易诱发外商投资者采取转移利润等多种手段逃避纳税义务。两法合并后,由于原有外商投资企业有一定的过渡期,使新老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较大,内外资企业的税负差距仍然存在,这给新老外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也给一些内资企业提供了避税的空间。如外商投资者利用新老企业之间的税赋差距,转移利润的避税将更为容易,内外资企业均可以递延销售收入确认时间,利用税率差避税。因此,两法合并后的一段时期,我国本来就比较薄弱的反避税工作会更为困难。

(四)给税源监控和税务管理增大难度。由于存在一个优惠过渡期,在一定时期内存在新、旧所得税制并行的情况,既要实行“新法”,又要保留一些旧法的优惠政策,不但给税源监控带来一定的难度,同时容易产生税收征管混乱,且由于“新法”将对纳税义务人、税率、税基、税收优惠政策、资产的税务处理等方面作出重大调整和修改,不但税收管理员在业务上难以兼顾做好,就是纳税人也难以一时适应。如果信息化建设和税法宣传、培训不能及时跟上,“新法”实施将难以取得社会满意的效果。部分企业可能会滥用税收政策进行偷税和避税,从而增大税务管理的难度。

针对优惠过渡期可能存在的问题,拟提出如下的对策、措施和建议:

(一)积极引导外资尽快了解和适应“新法”的优惠政策,以有利于外资在优惠过渡期作出新的投资选择(包括转产改行),促使其稳定并增加在华投资。根据新法内容可以看出,制定“新法”优惠政策的原则取向,是把现行的区域性优惠为主向以产业性为主转变,并侧重体现国家鼓励发展的产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如基础设施建设、基础产业、高新技术产业、环境保护(资源综合利用)产业和有利于就业再就业等,目的是把税收优惠政策与转变经济增长方式结合起来。因此,对于新的税收优惠政策取向,税务部门在优惠过渡期应积极引导外资企业增进对政策的认识和理解,帮助其根据国家公布的《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和《中西部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进行转产改行或投资再选择,尽量避免其在优惠过渡期结束后终结在华经营、转移投资。

(二)加强纳税评估,加大反避税力度。两法合并后过渡期内,新老税制之间的税负差异,给外资企业避税造成了空间,因此,两法合并后,要进一步加大反避税的力度,提高反避税工作水平。一是要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要在税法中单独列出反避税条款,形成一套较为完整的税收专门法规,要针对经济全球化对跨国公司的管理要求,补充、修订转让定价调整方法及其使用条件,增加对避税的处罚。二是要全面加强对外资企业的纳税评估工作,并在此基础上,定期进行税务审计,认真审核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结转的合法性,特别要对未能按期限进入获利年度的企业加强评估和审计;要严格区分和监控企业正常的税收筹划和故意避税行为;要充分运用信息化手段和利用“一户式”纳税评估覆盖面广、涉及税种齐全和分行业评估的优势,为反避税审计提供准确性较高的信息数据。三是要建立涉外税收信息库,提高反避税能力,可由国家税务总局负责组建税务情报收集和交换的专门机构,研究制定《情报交换管理规则》,规范情报交换程序,适时扩大情报交换范围。建立国际性的信息库,广泛收集国际经贸税收有关资料,收集和跟踪国际市场主要商品价格、成本、行业利润率、贷款利率以及费用收取标准等信息资料。还应建立国际上著名跨国企业有关组织结构、管理特点以及内部交易的资料库,并及时对信息进行分析、处理,提供给有关部门,以便税务机关对转让定价企业调整定价时有可靠依据,切实提高反避税能力。“新法”施行后,在优惠过渡期内,外资企业由于税负上升,其避税手法将会多样化;不仅会利用“转让定价”手法在关联企业间转移利润,还会采取资本弱化,增大借款利息、境外劳务费、特许权使用费和转嫁亏损、滥用税收协定、利用避税港避税等手段进行避税。因此,基层税务机关除了要加强纳税评估、反避税审计和税务稽查之间的协调和配合外,重要的是税收管理员要认真做好税源监控工作。

(三)要重视运用信息技术监控优惠过渡期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状况。实施“新法”,除要开发适应“法人所得税法”的税收征管软件外,还要开发能对享受税收优惠过渡期的企业进行有效监控的征管信息子系统,以便随时掌握企业在优惠过渡期的政策执行情况和新、旧税制在衔接上存在的问题。要通过信息化建设加强对企业优惠过渡期纳税申报合法性、准确性的监控和继续享受税收优惠政策情况的动态监控,并要对执行税收优惠政策结束,或执行有紊乱情况的企业设置警示功能,以利税收管理员及时跟踪调整或纠正,防止企业在优惠过渡期重复或延长享受税收优惠的情况发生。此外,在优惠过渡期内,还要及时在中国税收征管系统(ctais)增加实施“新法”需相应补充的征管功能。

(四)要抓紧创新“法人所得税”征管模式。内资企业所得税的征管仍分属国地税分别征收,这种历史遗留下来的分散而多头的征管模式,既浪费资源,又不利于税务干部业务素质的提高和岗位轮换,更不利于统一执法、提高行政效率、完善和加强税收征管。这种旧的不合理、不科学的企业所得税征管模式应该摒弃。在优惠过渡期间,国地税部门对内外资企业不但不能因税制改革放松征管,而是应该进一步加强。要认真进行资源、业务和人员素质的整合,由分散征管平稳过渡到统一征管;要循序渐进,边征管、边整合、边统一,在优惠过渡期内完成新、旧征管模式的转换,防止因整合税收征管而造成混乱和税收流失。为此,要根据科学化、精细化的管理要求,依托信息技术,创新“法人所得税”的征管模式:一是要从法律上确立国税部门为唯一的“法人所得税”征管部门,“法人所得税”为中央、地方共享税,实行统一征收,定率分成,税款分别划入中央和地方金库;二是根据现有国地税的征管(稽查)资料对所有内外资企业进行诚信分析,并按“双分类”(诚信等级和税源大小)进行排队,对企业实行分类管理;三是要借助中介机构力量作为加强“法人所得税”征管力度的补充,既可促使纳税人尽快熟识“新法”,又可协助税务部门审查企业纳税申报的真实性和合法性,并可协助(代理)税务机关完成一些涉税事项,使税务机关能够把主要精力集中在税源监控上。

(五)广泛、深入、扎实做好税法宣传,抓紧、抓好干部业务培训。做好税法宣传,是顺利实施“法人所得税法”的前提和保证。为使纳税人尽快熟识和掌握“新法”,除运用传统的方法组成税法宣讲团到各企业举办讲座进行广泛、深入宣传外,还要充分利用现代媒体开展“新法”宣传。尤其要充分利用和发挥互联网的重要作用。利用互联网快捷、信息量大以及双向互动等优势把“新法”公之于众,随时供纳税人查询和解答纳税人的疑难问题。

为使“新法”顺利实施,避免在优惠过渡期出现征管、执法混乱,扎实抓好税务干部的业务培训也是至关重要一环。如果在优惠过渡期不抓紧、抓好对干部的全面、系统、扎实的业务培训,将难以有效辅导纳税人正确理解和执行新的“法人所得税法”,更难以保证“新法”的顺利实施、新旧税收政策的准确衔接、税制的平稳过渡和征管模式的创新。

最新税种认定更改申请书怎么写六

尊敬的领导:

20xx年,按照县局班子分工,我具体分管人事股、政策法规股和二、三分局。一年来,在局党组的领导下和其他班子成员的帮助以及同志们的支持下,我圆满完成了自己分管的各项工作任务。现将我个人一年来履职和廉政方面情况简单汇报如下:

一、今年来的学习情况

一年来,紧紧围绕税收中心工作,加强政治理论和税收业务学习,不断提高理论素养、党性修养和业务政策水平,为做好各项工作打下坚实基础。一是学理论。积极参加中心组学习,加强对党的十九大、省第十一次党代会、市第三次党代会精神的学习,提高对党的路线、方针、政策的把握能力,始终保持清醒的政治头脑。二是学业务。结合当前地税工作面临的新形势和新任务,认真加强对新的税收理论、税收政策、相关法律等税收业务和知识的更新学习,增强思考问题的前瞻性和科学性,不断更新知识结构,拓宽知识领域,提高理论层次;三是重应用。充分发挥理论联系实际的优良学风,在“真学、真信、真用”上狠下功夫,把学习的成果融入到自己分管工作中去,不断提高自身领导水平。通过学习,进一步解放了思想,更新了观念,拓宽了工作视野,强化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在边学习、边总结、边提高、边管理中,有效地提高了自己的工作能力。

二、履行工作职责情况

我认真履行职责,充分发挥好助手作用,时刻牢记党的组织原则,个人服从组织,积极做好各项分管工作,紧紧围绕税收征管为中心工作,踏踏实实、勤勤恳恳、任劳任怨,各方面工作取得一定成绩。

(一)落实干部人事制度,抓好干部队伍建设和思想政治工作。

一是以年初全省地税系统机构改革为契机,切实做好全县地税系统机构改革工作,通过公开选拔、民主推荐、组织考察等程序,提拔了一批有学历、有能力的年轻干部,使全局上下呈现增比进位的良好氛围;

二是不断加强干部队伍能力建设。坚持以实际工作需求为导向,立足用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的原则,重点突出了组织需要学,岗位需要学,个人需要学的实际需求制定学习内容,力求学习培训工作取得了良好效果;

三是加强干部绩效考核。坚持把改进和加强干部绩效考核作为职能转型的关键,在绩效考核的内容上充分体现了实用性。根据上级要求,结合我局实际,制定了各项目标管理制度,并在绩效考核的方法上充分体现了科学性;

四是扎实开展好“四帮四促”、“联乡、驻村”等活动。在各项活动中,我做到早安排、早部署、早落实,积极调动干部职工积极性,把思想统一到省委、省政府“两加一推”的主基调和市委、市政府“抓机遇、提速度、上台阶”的总要求上来,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加强分工协作,使全系统工作作风得以改善,工作效率得以提高,为人民服务的意识得以加强。

(二)认真落实两个待遇,抓好老干部工作。一是落实好政治待遇,切实加强退休老干部党支部建设,较好地保持与退休老干部的沟通协调,不定期进行走访慰问,健全了组织生活,加深了老干部之间的思想交流;二是落实好生活待遇,健全完善老干部退休工资保障机制。做好日常和传统节日期间慰问和探访工作,关心他们的晚年生活。三是组织老干部进行外出参观考察、与在职干部职工联欢等活动,使退休老干部真正老有所为、老有所乐。

(三)严格执行税收政策,不断提高依法治税水平。一是坚持做好税法宣传,确保政策执行到位。通过办税指南、政策通报、咨询平台、政策宣讲等渠道,第一时间将zui新政策告知纳税人;二是坚持强化学习培训,提高依法治税意识和水平。开展多层次全方位的教育培训,使全体人员熟悉政策、增强依法治税意识,提高执行力,进一步提升税收执法水平。三是坚持大力推行《税收行政执法责任制》。按照执法责任制确定的岗位对照执法人员进行分解、细化,定岗定责,使执法责任真正贯彻到位、落实到人。四是坚持强化税收执法检查,确保依法行政。

(四)依法组织收入方面。严格遵循“依法征税、应收尽收、坚决不收过头税、坚决制止和防止越权减免税”的基本原则,千方百计抓收入、促增长。面对**县经济总量小、税源增长点严重不足等形式,重点要求各征收分局在做好月份税收收入分析的同时,重点分析税收收入增减因素及税收与经济总量、各税种收入与相关经济指标之间的关系,同时对重点税源、新增企业、新增项目的税源实行跟踪管理。加强与县直各职能部门的协作,实现信息共享,为预测税收收入提供准确数据。截止到11月底,二、三分局总完成组织收入万元,占全局目标任务。

三、落实领导干部廉洁自律情况

认真学习党纪政纪条规,切实贯彻中纪委六中、七中全会以及省局和市局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会议精神。充分地认识到*对个人、单位和国家的危害性以及在全县地税系统深入加强廉政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认真履行好自己的职责,做好廉政风险防控管理各阶段的工作,清政廉洁,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和其他廉政规定,模范遵守党纪政规。牢固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和大局观,坚定理想和信念,自觉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牢记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树立公仆意识,切实转变工作作风,做到权为民用,利为民谋,情为民系。时时处处自重、自省、自警、自励。

一年来,没有放任、纵容配偶、子女、其他亲友及身边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和职务影响经商办企业或从事中介活动谋取非法利益;没有操办婚丧喜庆事宜和利用婚丧喜庆事宜大操大办、借机剑财;没有“跑官要官”行为,以及借选拔任用干部之机为自己或他人谋取私利;没有经商办企业,违反规定在企业兼职、兼职取酬或投资入股等行为,以及从事有偿中介活动;没有其它违反领导干部廉洁自律规定的情况。

最新税种认定更改申请书怎么写七

今年上半年,我们在市局和当地党委、政府的正确领导下,认真贯彻党的xx大会议精神,紧紧围绕服务经济建设大局,以组织税收收入为中心,坚持以人为本,依法治税,牢固树立垂管意识和大局意识,强化税收征管,税收收入继续增长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态势。同时,大力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和精神文明建设,队伍素质和文明程度不断提高,各项工作又迈上了一个新台阶,取得了两个文明的双丰收。

一、采取有力措施,大力组织税收收入

一是统一思想认识,打牢思想基础。我局多次召开收入工作专题会议,客观分析税收形势,摆清税源现状,充分认识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号召大家以全省、全市地税为大局,克服困难,坚定信心,顽强拼搏,努力工作,打好收入攻坚战,以完成收入任务的实际行动支持全县的经济建设,树立起大地税、大系统的形象。使大家进一步坚定了抓收入、促进度的信心和决心,以饱满的精神、高昂的斗志投入到了税收工作中,为完成收入任务打下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是狠抓收入任务调度。早在去年年底,我们就在上级未下达收入任务之前,不等不靠,提前下达了调度任务,牢牢抓住了组织收入的主动权。坚持月分析、月调度,及时掌握税源变化情况,合理调度税收任务,保证了进度不空档,淡季不短收。

三是落实收入目标责任制。层层签订了收入目标责任书,把任务砸死敲实;局机关全方位向征收一线、向收入工作倾斜,继续实行“局长包难点,股室包重点”的“包所”办法,重新修订了目标管理考核办法,将收入任务完成情况与征收单位、包所的局长、包所的股室及所属人员的荣誉和奖金同时挂钩,按季考核,连带奖惩,使包所的股室和所包的征收单位两个方面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得到了充分调动,形成了全员抓收入、保进度的局面。

四是抓重点,带一般。对重点税源单设台帐,专人管理,动态控制,实行对重点税源的重点控管,对易漏难管的个人所得税、城建税等,单下任务,单项考核,加大奖惩,确保了主导税源的重点税种的及时足额入库。同时,多下乡、勤跑腿,协同代征代缴单位、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加强对零星税源的源头控管,堵塞了税款的跑、冒、滴、漏。

五是大力清理欠税。各单位都列出了清欠单子,加大了清欠力度,制定了清欠计划,与欠税企业签订了清欠保证书,分期分批清理欠税,并坚决实施税收保全和强制执行措施,进一步加强对缓缴税款的管理,严格对缓缴税款的审批,对不符合规定和到期的缓缴税款限期进行了清理。在日常征收工作中,通过加收滞纳金、罚款等措施,确保了征期税款的及时足额入库,有效地减少了新的欠税。

二、强化税收征管,提高征管水平

今年,我们进一步明确了“向征管要效益,强征管促收入”的思路,不断采取措施,强化税收征管,征管水平有了进一步提高,有力地促进了组织收入工作。

1、加强税收政策管理。在全系统推行了执法责任制和执法错案追究制,有针对性地开展了对稽查、税前列支与财产损失税前补亏等工作的执法检查,提高了执法水平,推进了依法治税;严把政策关,对投放税率的核定、企业弥补亏损等政策性较强的工作,都严格按照政策和法定程序办理。今年,为50多户建设单位核定了投向税税率,对6个乡镇企业集团总公司和六个主管部门的管理费进行了考核。另外,我局还指派专人深入到征收一线和纳税企业,先后开展分税种、分项目的税源调查和政策调研十余次,写出了指导性较强,理论水平较高的调查报告,先后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征收营业税和县城、镇征收土地使用税等进行了调查测算,为上级局和全县征管工作提供了可靠的依据。

4、不断深化征管改革。继续完善和加强了社会综合治税网络建设,加强对协护税人员的教育和培训,队伍素质不断提高,在乡村征管特别是在各种专项检查中发挥了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弥补了征管一线力量相对薄弱的不足,如在今年的车船使用税专项检查中,广大协护税人员大力协助,积极参与,全局共入库车船税68万元,突破了历史最高记录;在征管现代化改革中,我们注重加强了新软件的安装调试和操作人员的培训,先后为13个征收单位安装了《山东省地税系统征管软件》单机版及并从市局聘请计算机操作人员进行了培训。现在税务登记、纳税申报、计会统、发票管理等涉税事项全部纳入了微机管理,大大提高了征管质量和征管效率。

三、搞好税收促产,服务经济建设

我局始终坚持从经济到税收的治税思想,充分发挥税收的职能作用,用足用好税收政策,努力做好税收促产这篇大文章,促进地方经济的发展。广大税务人员发挥懂业务、会管理、联系广、信息灵的优势,开展了形式多样、卓有成效的税收促产工作,培植了新的经济增长点和税收增长源。据统计,我局税务人员共帮助企业融通资金600多万元,提供有效信息120多条,举办各种培训班8次,新增税金90多万元。根据市、县关于发展非国有经济的指示精神,我们把服务、支持和促进非国有经济快速发展做为一项重要的工作来抓,本着先发展、后规范,多鼓励、少限制,多引导、不设卡的原则,在国家法律和税收政策允许的范围内,制定了一系列的措施和办法,为非国有经济的发展创造了宽松的环境。我们还要求广大税务人员主动帮助达到一定规模的业户建帐立制,加强核算,强化管理,提高效益,促其向更高水平发展。在全系统推行了“文明办税八公开”制度,实施了服务承诺,做到热情服务,文明征税,努力提高办事效率,方便纳税人,这些措施和办法、受到了广大人民群众和纳税业户的欢迎,促进了我县非国有经济的发展。

四、开展税收宣传,优化税收环境

我们把税收宣传工作做为一项重要指标纳入对各单位的综合目标考核,坚持经常性宣传和集中宣传相结合,政策宣传和新闻宣传相结合,不断加大税收宣传力度,取得了显著的宣传效果和社会效应。

另外,税收新闻宣传始终走在全市其他兄弟单位的前列,并保持了良好的发展势头。今年我们又重新制定了奖惩办法和具体措施,从各单位抽调了20名同志为兼职信息通讯员,扩大了宣传力量,下达了硬指标,将税收新闻宣传作为各单位综合目标考核中唯一一项上不封顶的考核项目,大大提高了各单位新闻宣传的积极性,我们今年5月份,还专门邀请市报社、电台、市局及县府各单位编辑及老师举办的一期信息通讯报道培训班,提供了他们的写作水平。本着“稳中求进,提高级次”的原则,使市级以上用稿明显增多,截止6月中旬,我局已有4篇稿件被国家级报刊采用,有9篇稿件被省级新闻单位采用,有近20篇信息被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局信息刊物采用。其中在省级信息刊物上采用4篇,一条信息还在头条刊出,宣传了我县地税工作的成绩,提高了地税工作的知名度和影响力,推动了税收工作的开展。

五、坚持两手抓,两手硬,加强精神文明建设

我们始终本着两手都抓、两手都硬、两个成果都要的指导思想,坚持精神文明建设与业务工作一起研究、一起部署、一起考核、一起落实,并取得了丰硕成果。

1、制定措施,确立目标,明确标准。为了实现精神文明建设的新突破,我们总结往年精神文明建设的经验和做法,提出了新的工作措施、目标和竞争标准。为了突出以人为本,从根本上提高文明素质,我们提出了六条措施:即理论宗旨引导人;四爱教育培养人;法纪制度约束人;领导示范带动人;关心职工感召人;寓教于乐陶冶人。同时,为从多方面培养、锻练、提高干部职工的文明素质和专业技能,我们提出了“六个一”个人技能奋斗目标:即写一笔好字、记一本好帐、打一手好算盘、操一手好键盘、练一副好口才、作一篇好文章。这些措施目标和标准,已成为我局精神文明建设工作的规范和要求,并在实践中不断得到提练、充实和完善。

2、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地税事业根本靠队伍,关键在班子。我们把加强班子建设做为一项首要的工作来抓,确立了“团结实干,作风民主,决策科学,廉洁勤政”的工作标准,认真研究制定工作措施,真抓实干,讲求实效。今年3月份至5月份,我局按照县委、县府的统一部署,利用2个月的时间深入进行了以“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为主要内容的党性党风教育,制定了详细的学习计划,不仅通读了《反对自由主义》、《关于讲政治》、《共产党要接受监督》、《待人民重如山》等理论文章、班子成员还写出了2万多字的和心得体会。深入实际,进行了调查研究,撰写了内容深刻、理论层次较高的调研报告,广泛征求了有关部门、纳税业户、本局职工对班子的意见,先后召开座谈会3次,征得有价值的建议意见40多条。在此基础上领导班子又开展了严肃认真的批评和自我批评,成员之间敞开思想,坦诚相见,大胆剖析自我,写出了认识深刻、措施得力的个人《思想总结》,进一步统一了思想,树立了大局观念,坚定了带领地税干部完成税收工作的信心和决心。同时,局党组还主动把自身工作置于群众监督之下,选举成立了由17人组成的第一届民主监督议事会,制定了详细的工作规程,充分发挥广大干部职工参政议政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实现了上下级的双向监督和民主评议。全局上下形成了顾大局,想大局,人人为全局做贡献的良好局面。

3、切实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坚持每周五政治学习日制度,确立年初一周为政治学习周,认真开展思想、作风、纪律“三整顿”活动,为做好全年各项工作奠定了良好的思想基础。我们组织了邓小平理论学习培训,继续开展了向优秀税务干部周士永同志学习活动,写出了内容深刻的心得体会,使大家进一步树立了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培养了大家“讲政治、讲学习、讲正气”的意识。同时注重加强对业务素质的培养,上半年我们以市局组织的《税收征管规程》考试为契机,在全系统掀起了“学业务、争第一”的高潮,先后下了发三次通知进行强调,组织了专人辅导,全体税务人员上至局长下至普通同志摆正了工学关系,牺牲休息时间,夜以继日争分夺秒地学习业务,在全局形成了浓厚的学习气氛,在市局组织的统一考试中,我局取得了团体成绩、平均成绩、个人成绩的三项第一,有7名同志进入了全市前十名,受到了市局的通报表彰。鼓励干部职工参加自学或函授,积极参加全国统一职称考试,目前全系统大专以上文化程度的有74人,占全系统90%以上,拥有中级职称的9人。

5、开展主题鲜明的群众性创建活动。先后开展了争创“青年文明号”、“优秀青年税务工作者”、“新风户”、“文明宿舍区”等创建活动。五四期间,我们组织了丰富多彩的文体娱乐活动,与财政局、国税局联合举办了“庆五四、话税收”文艺联谊活动,陶冶了情操,繁荣了局文化。党团活动和文体娱乐活动经常性开展,在党员干部中深入开展“地税垂管后,如何发挥党员先锋模范作用”的大讨论,党性观念得到加强,党员政治素质进一步提高。为了活跃职工文化生活,我们组建了本局的篮球队,经常与有关单位进行友谊比赛,并在全县职工篮球赛中获得了好成绩。

六、以半军事化管理为总抓手,推动各项工作全面上水平、上台阶半军事化管理是省局党组提出的对税务干部实行全新管理的新模式,是新时期从严治税,从严治队的要求,是推进依法治税,完成收入任务的有力保障,是树立大局意识和垂管意识,树立良好地税形象的需要,我们不断深化思想认识,以全员军训为突破口,以规范各项管理制度为保证,在全系统全面推行了半军事化管理,并取得了明显成效。

1、领导重视,认识深刻,思想基础牢固。我局的翟宝山局长作为第一批参加省局县级局长培训班的学员,自威海学习归来后,亲自研究制订了《**县地税系统推行半军事化管理实施方案》,并成立由他挂帅的推行军事化管理领导小组,为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了组织保证。4月上旬,我们召开了推行半军事化管理动员大会,认真学习了省局党组关于县以下地税机关推行半军事化管理的精神,深刻领会了半军事化管理的真正内涵和实质,明确了推行半军事化的意义和目的,每名同志都表出了决心,写出了打算,做出了保证,坚定了推行半军事化的信心和决心,为全面推行半军事化管理奠定了坚定的思想基础。

2、进军营、搞军训,从严练兵。推行半军事化管理离不开严格、正规、全面的军事训练。4月15日至4月18日我们与县武装部联合举办了一期以政治理论、专业知识、基本队列、内务管理、集会礼仪、实际操练为主要内容的全员封闭式军事训练,军训充分体现了一个“严”字,即训练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一个“高”字,即训练高标准要求,高标准考核,一个“实”字,即学以致用,增强针对性。期间,我局广大地税干部抛开杂念,舍小家顾大家,放下架子,停下车子,关上机子,积极参训,还穿插组织了“三讲”教育、法律学习、歌咏比赛、学习心得交流等活动,使整个军训松弛有度,紧凑有序,收到了预期的训练效果。

3、建章立制,严格考核。无规矩不成方圆,我们根据我局实际,制定下发了内容包括卫生管理制度、班前点名制度、会议制度、值班制度等制度的《税务人员一日生活常规》及内容涵盖政治教育、组织纪律、税容风纪、业务技能、文明服务、工作程序、工作协调、行政管理、家庭关系、内外环境的《**县地税局半军事化管理“十规范”实施细则》,对我局地税工作、生活及礼貌等方面进行全方位规定,规范工作、生活秩序,使半军事化管理有目标,有形式,有内容,有措施,做到有章可循,增强了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同时,为了加大考核监督办度,我局还专门成立了半军事化管理督查队,不定期对各单位进行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单位的综合目标考核,与各单位的政治荣誉与经济利益相挂钩,调动各单位开展半军事化管理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4、以活动为载体,将半军事化管理引向深入。一是与县武装部联合开展军税共建活动,签订《军税共建公约》,税务部门重点放在“科技、智力拥军”上,部队则重点放在帮助税务部门搞队伍建设上;二是在全系统开展“四个一”活动(即每季利用节假日当一天工人,当一天农民,当一天清洁工,当一天军人);三是开展“优秀办税服务厅”创建活动,继续推广使用文明用语,健全服务设施,规范礼仪仪表,真正把征收厅建设成为地税机关严格执法,文明服务,展示地税形象的窗口。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增强了地税人员的责任感,树立了主人翁意识,真正将半军事化管理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

在肯定成绩的同时,我们也应看到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主要是基层征管力量亟待加强;基层征收机构的布局不够合理;税源少、任务重,完成任务难度大的问题比较突出等。

最新税种认定更改申请书怎么写八

我公司是某某食品有限公司在新疆登记注册的全资子公司,属于食品加工企业,经营范围为方便面、挂面、粉丝、调味品的生产与销售。注册资金1000万元。

我公司于20xx年正式生产运营,设有供应、生产、物流、营销、财务等部门,遵循企业会计核算方法,设置总账、明细账等,目前使用金蝶软件,我公司纳税申报按照要求统一进行网上申报,各年度国税、地税申报税种有增值税、城建税、房产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等税种,均为自行申报,没有聘请税务等代理机构。我公司每年都聘请某税务师事务所的人员对我司所得税汇算清缴、年度审计工作进行核实检查并出具报告,现将我公司的自查情况汇报如下:

我公司用于抵扣进项税额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开票单位与收款单位不一致或票面所记载货物与实际入库货物不一致的发票用于抵扣。

用于抵扣进项的运费发票是真实合法的,没有与购进和销售货物无关的运费申报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购进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或销售免纳增值税的固定资产发生的运费抵扣进项税额;没有以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发票和国际货物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开票方与承运方不一致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不存在以项目填写不齐全的运输发票抵扣进项税额等情况。

我公司取得的增值税普通发票、通用机打发票、手工发票等,已经国税网站查询,查询信息与票面均一致。

不存在购进房屋建筑类固定资产申报抵扣进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购进材料、电、汽等货物用于在建工程、集体福利等非应税项目等未按规定转出进项税额的情况。

发生退货或取得折让已按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用于非应税项目和免税项目、非正常损失的货物按照规定作进项税额转出。

销售收入是完整及时入账:不存在以货易货交易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以货抵债收入未记收入的情况;不存在销售产品不开发票,取得的收入不按规定入账的情况;不存在销售收入长期挂帐不转收入的情况。不存在视同销售行为、未按规定计提销项税额的情况

不存在开具不符合规定的红字发票冲减应税收入的情况:发生销货退回、销售折扣或折让,开具的红字发票和账务处理符合税法规定。

营业收入完整及时入账,现金收入按规定入账;给客户开具发票,相应的收入按规定入账。按《营业税暂行条例》规定的时间确认收入,准时完成纳税义务。

不存在各种减免流转税及各项补贴、收到政府奖励,未按规定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不存在利用虚开发票或虚列人工费等虚增成本、使用不符合税法规定的发票及凭证,列支成本费用、在成本费用中一次性列支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物品未作纳税调整;达到无形资产标准的管理系统软件,在营业费用中一次性列支,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职工住房公积金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的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年金等超过计税标准,未进行纳税调整。

不存在擅自改变成本计价方法,调节利润。

不存在超标准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计提折旧时固定资产残值率低于税法规定的残值率或电子类设备折旧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未进行纳税调整;计提固定资产折旧和无形资产摊销年限与税收规定有差异的部分,已进行了纳税调整。

不存在超标准列支业务宣传费、业务招待费和广告费、擅自扩大技术开发费用的列支范围,享受税收优惠。

企业以各种形式向职工发放的工薪收入已依法扣缴个人所得税。

我公司将在税收专项检查纳税自查中,及时、准确的完成我公司税收自查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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