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义务教育综合知识范文(大全9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1 14:21:36 页码:7
义务教育综合知识范文(大全9篇)
2023-11-21 14:21:36    小编:ZTFB

总结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掌握时间和资源,为下一步的行动做好准备。培养良好的人际关系对我们的成长和发展至关重要。推荐以下总结范文给大家,希望能够帮助到正在写总结的朋友们。

义务教育综合知识篇一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

一、教育法律关系的概念。

教育法律关系是由教育法律规范所确认和调整的,人们在从事有关教育活动的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与义务的关系。教育法律关系由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组成。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客体和内容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缺一不可,其中任何一个要素的改变,都会导致原有法律关系的变更。

二、教育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1.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教育法律关系的参加者,也就是在具体的教育法律关系中享有权并承担义务的自然人和法人。

自然人是指有生命且有法律人格的个人.包括公民、外国人和无国籍人。自然人是权利主体和义务主体最基本的形态。

法人是与自然人相对的,根据《民法通则》第三十六条规定,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民法通则》第三十七条规定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依法成立;(2)有必要的财产或者经费;(3)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4)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上述四个条件必须同时具备才能成为法人。

我国《教育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具备法人条件的,自批准设立或者登记注册之日起取得法人资格。当这些法人组织参与到教育法律关系时,就成为我国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

2.教育法律关系的客体。

法律关系客体是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指向的共同对象,又称为权利客体和义务客体。它是将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与义务联系在一起的中介,没有客体为中介,就不可能形成法律关系:

教育法律关系主要的典型形态有如下几类:

(1)物。

物是指在教育法律关系中,可以作为财产权对象的物品或其他物质财富,包括各种物资、财产、设施、场所、资金等。

例如:学校乱收费,就侵犯了学生的财产权,在教师与学生这一对教育法律中,客体就是学生的钱物。

(2)教育行为。

教育行为指教育关系主体的作为和不作为。

例如:教师有教育教学的权利,强调的是教师的作为。而教师有“制止有害学生的行为或者侵犯学生合法权益的行为,批评和抵制有害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的权利,如教师发现其他教师在体罚学生而不予制止、劝告,则是一种不作为。

(3)智力成果。

智力成果指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取得或拥有的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发明权等权益。这些权利受我国知识产权法律的保护,不得非法侵占。

3.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

教育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定享有的权利与义务,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

(1)权利和义务的概念。

法律权利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享有的某种权利或利益.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可以要求他人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一般来说。权利当中的利益是可以放弃的,但当权利与职责相联系时,法律关系的主体就不可以随意放弃。

如教师因教育职业享有的公正评价学生的权利就不能放弃。否则可能构成失职。

法律义务指的是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2)权利和义务的关系。

权利和义务相互依存,互为存在的前提。

每种权利都必然伴随有某种相应的义务,或者是作为(亦即积极)的义务,即促使相应权利实现的特定义务;或者是不作为(亦即消极)的义务,即不做出破坏或阻碍他人法定权利实现行为的义务。

权利的行使也不能超越法律允许的范围,即享有权利只能在法律保护的范围之内才是合法的。

(3)教育权利和教育义务。

教育权利指的是由教育法律规范确认的,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所享有某种权利或利益的资格和能力。即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可以做出一定的行为,也可以要求他们做出或不做出一定行为的资格。

教育法律义务指的是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据教育法律规范的规定必须承担和履行的某种责任,表现为教育法律关系的主体必须做出或不做出一定的行为。

义务教育综合知识篇二

根据考试大纲的要求,《小学综合素质》教育观这一节需要掌握的是“理解国家实施素质教育的基本要求”。

一、教育观。

教育观是人们对教育所持有的看法,它既受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的制约,又受人们对教育要素不同观点的影响。具体地说就是人们对教育者、教育对象、教育内容、教育方法等教育要素及其属性和相互关系的认识,还有人们对教育与其他事物相互关系的看法,以及由此派生出的对教育的作用、功能、目的等各方面的看法。

教育观的核心是“教育为了什么”,即教育目的。由于教育目的不同,教育者实施的教育活动也不同。从而区分了不同社会、不同时期的教育活动,也产生了不同的教育结果。

教育观与一定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相关。在占代教育中,教育是为培养统治者服务的.这种社会政治形式下的教育是培养少数人的教育。在社会主义社会里,教育是为人民普遍的教育需要服务的.是人民的教育。

在同样的社会政治、经济制度中,也可以有不同的教育观,这是由对教育活动内部的各种关系认识上的差异而产生的。例如,在教育者与受教育者的关系上,如果强调教育者的中心地位,会产生教师中心的教育观;如果强调受教育者的中心地位,会产生学生中心的教育观。再如,在教育内容的德、智、体、美等不同组成方面的关系上,强调德育的首要地位,会产生德育中心的教育观:强调智育的首要地位,会产生智育中心的教育观。

确立正确的教育观.需要正确认识教育的发展规律,正确认识教育活动的各种内部关系。违背教育发展规律或不能完整认识教育内部的各种关系.都会导致错误的教育观,进而导致错误的教育结果。

义务教育综合知识篇三

1.评估体系中所涉“三类残疾儿童”是指义务教育阶段适龄视力残疾、听力残疾、智力残疾儿童少年。

2.按照规定,小学、初中标准班额是:小学班额不超过45人,初中班额不超过50人。

3.四率指的是指入学率、巩固率、毕业率、辍学率。

4.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督导评估所涉及数据以法定的《基础教育统计报表》为准。

5.“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不低于80%。

6.按均衡县创建标准,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达到85%以上。

7.满意度低于85%的旗县不得申报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

8.小学科学实验室24个班以下有1个,每增加12个班增加1个;初中物理、化学、生物实验室每12个班各有1套。

9.生均教学及辅助用房面积标准:小学不低于3.8平方米,中学不低于4.6平方米。

10.创建义务教育基本均衡县:师机比达到3:1,小学生机比达到12:1,初中生机比达到10:1。

11.生均藏书量小学不少于15册,初中不少于25册。

12.每年新增图书不少于配备标准的1%。

13.师生比小学不高于21:1,初中不高于16:1。

14.教师培训包括集中培训、远程学习、网络研修和校本研修,教师培训5年为一周期,不得低于360课时,教师每年接受不少于72学时继续教育培训。

15.农村学校按照不低于年度公用经费总额的5%用于教师培训。

16.义务教育阶段不存在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义务教育择校现象得到基本遏制。

17.九年义务教育巩固率需要达到93%。

18.小学、初中学生体质健康及格率均达到自治区规定的85%以上,

19.小学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不要超过6小时,初中不超过7小时。

21.入学机会、保障机制、教师队伍、质量管理共有4个一级指标,21个二级指标,评估得分在85分以上为合格。

22.安保人员,设备齐全,符合国颁(bg/t29315-)标准,学校安全保障体系健全。

23.食堂与室外公厕、垃圾站等污染源间的距离应大于25米。

24.配餐室和厨房的墙面应设墙裙,高度不低于2.1米。

25.学生宿舍不得设在地下室或半地下室,必须男女分区设置,分别设出入口,满足各自封闭管理的要求,每室居住学生不宜超过6人,学生宿舍中每生占用使用面积不宜小于3平方米。

26.校园文化、校园特色需查看学校校训、校歌、校徽、宣传画等。

27.公共教学用房和专用教室的配置原则:一是实用、适用、够用的原则;二是同一学科专用教室或功能室要方便使用,尽量布置在同一楼层。

28.问卷调查对象,一是人大代表/政协的委员,二是校长,三是教师,四是家长,五是学生。

29.推进教育公平体现在三个方面:教育机会均等,教学过程均等,教育结果公平。

30.专任教师:指学校中直接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专业人员。

31.校际间的差异系数合格标准为:小学小于或等于0.65,初中小于或等于0.55。

32.教学辅助人员:指学校中主要从事教学实验、图书、电化教育以及卫生保健等教学辅助工作的人员。

33.实行小学升初中划片就近入学,优质普通高中招生名额按初中规模合理分配,其分配比例不低于60%。

35.有食宿生的中小学:不足100人的配备1名宿舍管理人员,每增加150名学生增加1名宿舍管理人员。

36.对认定后连续三年不能达到标准的旗县(市、区),国家将撤消其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称号。

37.学校保安员应当按照不低于以下标准配备:师生员工总人数少于100人的学校至少配1名专职保安员;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学校,至少配2名专职保安员。

38.学校应当设置高度不低于2米的围墙或其他实体屏障,实行封闭式管理。

39.学校各部位的视频监控应不间断进行图像采集,保存时间应不少于30天。安全技术防范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在24小时内恢复功能,期间应采取有效应急防范措施。

40.每学期学校开展1次以上针对校园暴力事件、个人极端事件、地震、火灾或校车事故等的防范处置或应急疏散演练。

41.学校门卫值班室应设置一键式紧急报警装置,并与属地接警中心联网。

42.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消防通道应保持畅通,按规定设置消防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装置。

二、选择题。

1.进城务工子女可以和本地学生一样上学吗?(a)。

a、一样。

b、不一样。

c、不太一样。

2.“三类残疾儿童”入学率需达到不低于(c)。

a、40%。

b、50%。

c、80%。

3.师生比中的师指的是(a)。

a、专任教师。

b、美术教师。

c、科学教师。

4.小学运动场馆面积不少于生均平方米。(b)。

a、8。

b、4。

c、5。

5.初中运动场馆面积不少于生均()平方米。(c)。

a、8。

b、4。

c、5。

6.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率=(a)。

a、残疾儿童少年在校学生数/残疾儿童少年人口总数×100%。

b、残疾儿童少年人口总数/残疾儿童少年在校学生数×100%。

c、残疾儿童少年在校学生数/全体学生数×100%。

7.国家确定的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的指导思想是(),统筹城乡,因地制宜,分类指导,分步实施。(a)。

a、总体规划。

b、具体规划。

c、分类规划。

8.推进教育公平体现在三个方面:(),教学过程均等,教育结果公平。(a)。

a、教育机会均等。

b、入学机会均等。

c、师生均等。

9.在推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过程中,对在项目上优先安排,在资金上予以倾斜。(a)。

b、小学及高中。

c、幼儿园。

10.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以为主,并纳入义务教育均衡发展规划。(a)。

a、全日制公办中小学。

b、私立学校。

c、职业学校。

11.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外出打务工或一方外出务工另一方无监护能力、不满。(a)。

a、十六周岁的未成年人。

b、十二周岁的'未成年人校。

c、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

12.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的重要职责。(a)。

a、政府。

b、教育主管部门。

c、学校。

13.要严格落实留守儿童数据统计台账报告制度和(a)。

a、信息交流制度。

b、信息报告制度。

c、信息制度。

14发展义务教育,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是的法定责任(a)。

a、县级政府。

b、市级政府。

c、自治区级政府。

15.“三访一报告“制度中的一报告指的是(a)。

a、逐级报告。

b、学校汇报。

c、相互通报。

16.教育附加足额征收,及时足额用于(b)。

a、医疗。

b、教育。

c、体育。

17.做好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工作,维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是的重要职责。(a)。

a、政府。

b、教育主管部门。

c、学校。

18.发展义务教育,推进标准化学校建设是的法定责任(a)。

a、县级政府。

b、市级政府。

c、自治区级政府。

三、问答题。

答: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就是在义务教育阶段(小学和初中),使城镇和乡村学校在办学经费投入、硬件设施建设(计算机、班班通、实验器材等)、师资配备、办学水平和教育质量等方面基本均衡。

答:这是党的十八大对教育提出的新要求,是中央、省、市的文件规定,也是地方教育发展的迫切需求,更是人民群众对子女接受公平、优质教育的需要。

答:1、国家督促地方政府落实国家法律和政策要求,履行政府的职责。

2、帮助各地进行自查自评、自我诊断,解决入学难和入学好的问题。

(四)什么是义务教育经费的“三个增长”?

答:财政对教育预算内拨款(不含省市专款)增长率高于县财政经常性收入增长率、中小学生均教育事业费逐年增长、中小学生均公用经费逐年增长。

答:1、旗县(市、区)自评。

2、盟市复核。

3、自治区评估。

4、国家认定。

(六)校级陪检人员要求了解哪些情况?

答:校级陪检人员务必熟悉业务,准确掌握相关情况,比如建校时间,占地面积,办学规模、学生情况、教师队伍情况以及学校办学理念、“三风一训”的深刻内涵等。还有知道学校各类专用教室安排、各类课程开设情况,特别是非考试科目周课时数及教师配备,每天的体育活动安排等情况。

答:(一)办学条件基本均衡。

(二)师资力量基本均衡。

(三)经费投入基本均衡。

(四)办学水平基本均衡。

(五)教育机会基本均衡。

(八)小学及初中专任教师高学历的指标是指?

答:专任教师中小学具有大专及以上学历的教师,初中具有本科及以上学历的教师。

(九)如何保障特殊群体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答:1、保障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平等接受义务教育;。

2、建立健全农村留守义务教育学生关爱服务体系;。

3、重视发展义务教育阶段特殊教育;。

4、关心扶助需要特别照顾的学生。

(十)创建义务教育发展基本均衡县一票否决项包括哪些?

答:1.对未完成义务教育薄弱学校改造任务的;。

2.残疾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率不达标的;。

3.三个增长近三年中有两年存在不达标情况的;。

4.教育系统存在重大安全责任事故的;。

5.有严重违纪违规事件的旗县。

义务教育综合知识篇四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深入推进素质教育,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考试招生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发〔20xx〕35号)精神,按照省教育厅《浙江省教育厅关于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的意见》(浙教基〔20xx〕242号)和《关于完善初中毕业升学考试与普通高中学校招生改革的指导意见》(浙教基〔20xx〕138号)要求,结合实际,特制订本实施办法。请认真贯彻执行。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教育方针,客观反映学生综合素质和个性特长发展状况,构建多元综合素质评价体系,形成实施素质教育长效机制,满足学校选拔人才参照需要,促进学校切实转变育人模式,努力培养学生全面有个性的发展。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深化素质教育。

评价要注重学生个性特点、成长过程、学习兴趣和潜能,要全面反映学生自主选择学习情况、树立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情况、实现全面而有个性发展情况。

根据学生不同的生理、心理、情感、兴趣等状况,要以事实为依据,对学生成长过程中的主要经历和典型事例作客观记录和写实性描述,利用信息管理系统导入客观数据,真实反映学生的发展状况,尊重差异,科学评价,为学生的可持续发展提供保障和指导。坚持过程与结果相结合,全面、动态的反映学生在初中阶段各方面的成长状况。

采用学生互评和教师评议相结合、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相结合、过程评价与终结评价相结合的评价办法,实施民主评定,确保产生认同度较高的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

严格规范评价程序,实行全过程监督,确保评价过程公开透明、评价结果真实可信。评价的内容、标准、方法、程序等必须公开,参与评价的所有人员必须端正认识、正确掌握评价标准和方法,评价的结果必须告知学生本人及其家长。

主要反映学生在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及学生道德认知和行为表现等方面的情况。重点记录学生诚信、正义、尊重、关爱、责任等情况(包括遵守日常行为规范等日常在校表现和参与公益劳动、社区服务、志愿服务活动等)。

主要反映学生体育与健康课程的修习情况、体育运动方面的特长发展和心理品质的发展水平等。重点关注学生参加《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结果、参加日常体育锻炼与各级各类体育竞赛成绩及各类心理健康教育活动。

主要反映学生对艺术的审美感受、理解、鉴赏和表现能力,反映学生音乐与美术课程修习情况及艺术特长发展等。重点关注参与音乐与美术课程过程性评价、学业考查、艺术展演、比赛以及艺术兴趣及特长等情况。

主要反映学生对信息技术、实验操作和生活劳动的感受、理解、表现能力。反映学生信息技术与实验操作课程修习情况及动手能力特长发展等。重点关注参与信息技术与实验操作课程过程性评价、学业考查、常规生活劳动等情况。

主要反映学生创新思维、调查研究能力、动手操作能力和实践体验经历等,反映学生综合实践活动课程的修习情况以及科学与技术的实践操作、社会实践与科技创新活动及其相关成果与作品等。重点记录学生参加研究性学习、科学实验、信息技术、劳动技术、社区服务及社会实践、科技活动、创造发明等情况。

各校应建立学校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成长记录袋或信息管理系统,以学校为记录主体,采用客观数据录入、学校统一录入和学生提交实证材料相结合的方式,客观记录学生的学习成长经历。

学校要建立学生成长记录制度,采用写实方法,客观记述每一位学生每学期社会实践、社团活动、先进荣誉、违纪违规情况、参加志愿服务(公益劳动)信息、《国家学生体质健康标准》测试综合得分、体育艺术科技活动项目等内容个人综合素质发展情况,并全面、全程录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录袋”或“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管理系统”,做到有人记录、有人核对,可供查询。

学校要通过民主评议方式,组织学生和教师对每一个学生的品德素养、运动健康、审美表现、劳动技能、实践探究逐项进行评定。评议采用学生自评、学生互评、学校评定和教育局抽评相结合的办法,其中学生自评占10%,学校评定占50%,学生互评占40%。小学低段评议比例可以适当调整。

学期评定和学段综合评定,评价结果均采取等第赋级制,等第分a、p、e三等(分别代表“好”、“合格”与“需努力”),除有严重违纪及以上情况的学生外,一般不评e等且比例不超过5%。本县范围内转学的学生,其在转出学校综合素质评价信息视为有效,由外地转入本县中小学校就读的学生,其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由转入学校按本校制订的实施办法从转入之时起予以确定等第,并录入该生的成长记录袋或学校相应的管理系统。

学生综合素质材料在学期末,由教师指导学生进行整理、遴选。班级学生互评结果需在班级内公示,并附相关事实材料;学校评议结果包括学生互评结果、教师评议结果和综合评价结果需在学校公示栏和校园网上公示,公示时间须5个学习工作日以上。最终结果须经学生签名确认,小学低年级需家长签名。

学校要对相关材料进行汇总,为每位学生建立综合素质档案,档案必须告知学生并由学生签名确认、公示后,上报教育主管部门和招生单位。

各校要严格按照评价程序做好学生的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生成长记录与综合素质评价信息的录入、核实与报送工作。报送后原则上不得更改,如确需更改,学校须书面提出申请,逐级报批。

引导学生开展。

自我评价。

并进行自我调整和自我管理,促进教师开展学生成长过程指导和生涯辅导,帮助学生确定个人发展目标,实现全面而有个性的发展。

通过综合素质评价的导向,引导中小学校开展各种素质教育活动,促进学校多样化、特色化发展。

稳步推进综合素质评价信息在学校招生录取中的使用,积极探索学校招生录取方式的多元,推动学校特色发展。高中学校要自觉把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做为招生的重要依据,并根据教育局的安排将结果纳入到新生招录中。具体由高中招生录取规则详细制定。

学校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领导小组,全面安排学生综合素质评价的宣传培训工作和审核认定工作,要负责、协调、落实好综合素质评价的组织、实施和管理工作。

工作方案。

明确本校综合素质评价的具体要求和实施办法;要健全学生成长记录有关。

规章制度。

;要建立综合素质评价公示和复议制度,确保评价结果公平公正。

各校要根据本意见的要求开展工作,有效指导师生进行评价,及时发现和解决评价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调整工作思路,完善评价方案。要注重在日常教育教学活动中,及时收集整理、保存有关材料,学校要把每学期的评定结果录入电子学籍管理系统且纳入到学生素质报告单中,建立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资料库,保证学生的标志性成果和公示的实证材料可备查。

本评价方案解释权在磐安县教育局。

义务教育综合知识篇五

11—15:abccc16—20:bcccc。

21—25:bacdc26—30:ddbdd。

31—35:cabca36—40:acccb。

41—45:bacdc46—50:aadcc。

51—55:ccdba56—60:ddabb。

二、简答题。

1、答:(1)依据教学目标和任务。

(2)依据课程性质和教材内容的特点。

(3)依据学生的实际情况,包括生理、心理和认知等。

(4)依据教师的业务水平、实际经验和个性特点。

(5)依据教学的时间、设备和条件。

2、答:(1)人口是构成人类社会的基本要素,教育是延续人类的基本活动,二者之间有着内在的联系。

(2)教育是控制人口数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3)教育是提高人口质量的重要手段之一。

(4)教育是促进人口结构趋于合理化的重要手段之一。

三、判断分析题。

1、答:错误。坚持以教学为主的办学规律,要求学校领导集中有关的人力,物力,财力用于教学活动。因此,题中的观点是错误的。

2、答:错误。当前的时代特征和学生思想实际决定了德育内容的针对性,而学生的年龄特征只是决定了德育内容的深度和广度,并未决定德育内容的性质。因此,题中的观点是错误的。

3、答:正确。说服包括两个方面:一是语言文字说服。这包含讲解、报告、谈话、讨论等,二是事实说服,这是通过接触实际来提高学生的思想认识。事实说服有参观、访问和调查。因此,题中的观点是正确的。

四、论述题。

1、答:王老师产生教学困惑的原因是他没有遵循认知发展的规律来组织教学。

(一)皮亚杰根据认知发展的标准提出认知发展理论,他将婴儿至青春期的认知心理发展分为感知运动阶段,前运算阶段,具体运算阶段和形式运算四个阶段。

(二)初中生处于形式运算阶段。这一时期的学生超越对具体的可感觉事物的依赖,使形式从内容中解脱出来,并具备以下思维能力:处理命题之间关系的能力;进行假设演绎的思维能力;抽象逻辑思维接近成人水平;具有系统思维,思维的灵活性提高。很明显,王老师了解此阶段的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能够根据他们的认知发展来组织教学,所以教学得心应手。

(三)而小学阶段的学生正处于具体运算阶段,他们的认知结构中具备抽象概念,能够进行简单逻辑推理,能够凭借具体事物或从具体事物中获得的表象进行逻辑思维。明显王老师并不了解此阶段学生的认知发展规律,仍然用教中学生的方法来教小学生。解决困惑的对策:

1、教师必须考虑到每个阶段儿童的特殊兴趣和需要,提出不同的教育任务,采取不同的教育方法。对于处于具体运算阶段的小学生而言,教师要通过各科教学活动,让儿童掌握各种基本的科学概念以及它们之间的关系,提高逻辑思维能力,使儿童从具体运算思维向形式运算思维发展。

2、教师要学习和掌握教育教学理论知识,尤其是心理学和教育学知识。

3、教师要有终身学习的理念,不断提高教育教学技能。(建议措施只要言之有理即可。)。

五、案例分析题。

1、答:埃里克森提出,人格的发展上必须经历一系列顺序不变的阶段,每个阶段都有其发展危机,中学生主要是形成自我同一性,克服角色混乱。案例中的中学生处于半成熟、半幼稚的心理断乳期,有强烈的独立意识和成人感,对老师和家长的管制和约束极其反感,情感冲动,以及没有形成完整的自我一性,造成殴打老师行为。

2、(1)当前班级管理存在的问题是班主任管理偏向于专断,民主程度比较低,学生参与的积极性比较低。案例中蒙城事件,教师收试卷行为不当,就和学生产生了冲突,教师太过于武断。当遇到问题的时候应该主动与学生沟通和交流。

(2)我们要建立以学生为主体的班级管理机制。案例中教师和学生构建了不良的师生关系,正式因为在处理事件的时候,该教师并没有以学生为本。

(3)我们在管理班级的时候要满足学生发展的需要。案例中的教师和学生打架的事件,导致了双方不愉快,教师在处理问题的时候应该多去和学生沟通和交流,而不是采用打架来解决问题。

(1)教师因素:教师对学生的态度直接影响师生关系,教师平等、公正地评价学生有利于构建融洽和谐的师生关系。此外,教师的知识、能力、人格等也会影响师生关系,尤其教师的人格因素起着更重要的作用。案例中的老师采用不当的处理方式会引起学生的反感,不利于构建良好师生关系。

(2)学生因素:学生对自己义务的了解和履行会直接影响师生关系,如遵守纪律、课上认真听讲、与同学友好相处等。此外,学生的心理发育状况也会影响师生关系,处于心理断乳期的中学生更容易与教师发生冲突。例如案例中的学生面对老师的管理直接拳打脚踢,行事鲁莽冲动,不尊重教师。

(3)环境因素:学校的人际关系环境和课堂的组织环境以及社会尊师重道的环境等都会影响良好师生关系的建立,所以我们需要创造良好的教育环境。

义务教育综合知识篇六

(云众教育祝大家学习愉快)。

1.下列现象中不属于学习的是()。

a.杯弓蛇影。

b.蜜蜂采蜜。

c.儿童对成人的模仿。

d.近墨者黑。

2.个体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表现出身心发展不同的总体特征及主要矛盾,面临着不同的发展任务,这就是身心发展的()。

a.顺序性。

b.不平衡性。

c.互补性。

d.阶段性。

3.技能学习最基本的条件是()。

a.讲解。

b.示范。

c.练习。

d.反馈。

4.素质教育是以()为重点的教育。

a.面向全体学生。

b.培养学生创新精神。

c.促进学生全面发展。

d.促进学生的个性发展。

5.学会写“木”字后有助于学习写“森”,这种迁移符合()。

a.负迁移。

b.逆向迁移。

c.一般迁移。

d.具体迁移。

6.班级授课制的特征可以用以下几个字概括()。

a.班、课、室。

b.师、生、课。

c.师、生、时。

d.班、课、时。

7.地理教学中使用地球仪作教具体现了()教学原则。

a.启发性。

b.直观性。

c.巩固性。

d.循序渐进性。

8.教学的内容、方法、分量和进度要适应学生的身心发展,是他们能够接受的,但又要有一定难度,需要他们经过努力才能掌握。这就是教学的()。

a.可接受性原则。

b.直观性原则。

c.循序渐进原则。

d.巩固性原则。

9.难以充分照顾学生个别差异的教学组织形式是()。

a.个别教学制。

b.班级授课制。

c.分组教学制。

d.能力分组制。

10.教学的首要任务是()。

a.使学生掌握系统的科学文化知识。

b.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c.培养学生良好的思想品德。

d.培养学生的审美情趣和审美能力。

11.教师在教学过程中就所学的知识向学生进行提问属于()。

a.诊断性评价。

b.终结性评价。

c.绝对性评价。

d.形成性评价。

12.课程标准作为衡量教育质量的基本依据,其核心部分是()。

a.课程内容。

b.课程目标。

c.课程结构。

d.课程理念。

13.贯彻新课程“以人为本”的教育理念首先应该做到()。

a.充分地传授知识。

b.尊重学生人格,关注个体差异。

c.培养学生正确的学习态度。

d.让学生自主地选择课程。

14.下列不属于综合实践活动内容的是()。a.信息技术教育。

b.德育。

c.研究性学习。

d.社区服务与社会实践。

15.新课程改革中提倡的现代师生关系模式是()。

a.合作模式。

b.平等模式。

c.管理模式。

d.授受模式。

16.学习时,学习者利用一定的记忆术帮助掌握知识,这种学习策略属于()。

a.复述策略b.精加工策略c.组织策略d.元认知策略。

17.当教师把关注的焦点投向提高学生的成绩时,这个阶段是()。

a.关注生存阶段b.关注情境阶段。

c.关注学生阶段d.关注成长阶段。

18.李红学习了英语语法后,加深了对以前学过的中文语法的理解,这种现象属于()。

a.负向迁移b.垂直迁移c.顺向迁移d.逆向迁移。

19.在心智技能形成过程中,依据心智技能的实践模式,把主体在头脑中建立起来的活动程序计划,以外显的操作方式付诸实施的阶段称为()。

a.原型启发b.原型定向c.原型操作d.原型内化。

a.学习困难综合症b.焦虑反应。

c.厌学症d.强迫症行为。

二、多项选择题。

1.下列属于洛克教育思想的有()。

a.白板说。

b.自然与自由。

c.绅士教育。

d.“泛智”思想。

2.皮亚杰所说的适应机能包括()。

a.同化。

b.顺应。

c.异化。

d.内化。

3.根据课程任务,课程分为下列类型()。

a.研究型课程。

b.知识型课程。

c.拓展型课程。

d.基础型课程。

4.教学的组织形式有()。

a.个别教学。

b.道尔顿制。

c.现场教学。

d.课堂教学。

5.当代教育发展的趋势有()。

a.教育全民化。

b.教育终身化。

c.教育民主化。

d.教育现代化。

6.下面关于新课程标准正确的是()。

a.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b.密切课程内容与生活、时代的联系。

c.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

d.实行三级课程管理制度。

7.下列哪些现象属于感觉对比现象()。

a.同时对比。

b.继时对比。

c.瞬时对比。

d.一致对比。

8.以下反映注意分配的是()。

a.边听讲边做笔记。

b.吃完饭看书。

c.自言自语。

d.自拉自唱。

9.关于发现式的教学,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教师的主导与学生的主体地位相互融合。

b.有助于学生独立性的生成。

c.教师可以鼓励学生发出质疑。

d.学生的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得到提升。

10.班级管理的过程包括()。

a.制定计划。

b.组织实施。

c.评价总结。

d.结果分析。

11.知识的表征存储方式有()。

a.命题网络。

b.产生式系统。

c.图式。

d.认知方式。

12.不同的学习者的练习曲线的共同点有()。

a.开始进步快。

b.中间有一个明显的、暂时的停顿期,即高原期。

c.后期进步较慢。

d.总趋势是进步的,但有时出现暂时的退步。

13.下列属于教师专业发展内容的有()。

a.专业理想的建立。

b.专业知识的拓展和深化;。

c.专业能力的提高。

d.专业自我的形成14.班杜拉提出的观察学习的过程包括()。a.注意过程。

b.保持过程。

c.复现过程。

d.动机过程。

15.关于考试焦虑症,以下说法正确的是()。

a.考试焦虑症必要时可以心理治疗配合抗焦虑的药物来处理。

b.学业压力和考试焦虑会形成恶性循环,令考试焦虑症越来越严重。

c.考试时不能集中注意力,知觉范围变窄,思维刻板。

d.系统脱敏法是治疗考试焦虑症的方法之一。

三、判断题。

1.不会进行教学反思的老师,就不能成为一名优秀的教师。()。

2.强调教师做学生学习的促进者,表明传授知识已经不再是新课程对教师的要求了。()。

3.学生是学习的主体,是具有能动性的教学对象。()。

4.心理健康就是没有心理疾病。()。

5.良好的集体本身就具有巨大的教育力量。()。

6.我国新课程改革提出以后,小学以分科课程为主,初中阶段以综合与分科课程相结合为主。()。

7.教师批评和抑制有害于学生健康成长的现象,是教师依法执教的体现。()。

8.少年期是多事之秋,心理学家称之为危险期,因此,对这一阶段的少年一定要严加看管。()。

9.《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指出,要构建体系完备的终身教育,学历教育和非学历教育要协调发展,职业教育和普通教育应独立发展,职前教育和职后教育应有效衔接。()。

10.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适龄儿童、少年,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情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并履行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

义务教育综合知识篇七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在实际工作中并非所有的教育法律关系主体都能依法履行责任,这就需要对违法责任人进行处理,强制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同时,对受到侵害的相对人,应实施补救,即实施法律救济。依法追究违法主体的法律责任是教育法规实施的重要保证。

一、教育法律责任的含义。

法律责任具有广义和狭义两种解释。就广义而言,它又具有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指根据法律的规定,人们所应当履行的义务,即法定义务。它要求人们主动、自觉地履行。《教育法》规定的学校、教师以及学生应该履行的义务等,这些一般被称为第一性的义务。

二是指行为人因实施的违法行为而必须承担的惩罚性法律后果,它具有强制性。

如《教育法》中有关行政处分规定,违法行为人必须接受处罚,它是由于违反第一性义务而引起的义务,通常被称为第二性义务。

狭义上所讲的法律责任仅指后一种含义.即第二性的义务。

我们通常对法律责任定义为:法律责任是法律关系的主体由于实施了违法行为.必须依法承担的带有强制性和惩罚性的法律后果。

二、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

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是指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各种必备的条件.它是执法机关要求行为人承担法律责任的标准。

根据违法行为的一般特点,可以把教育法律责任的构成要件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

1.有损害事实的存在。

即行为人有侵害教育管理、教学秩序及从事教育教学活动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的客观事实存在。

违法对社会所造成的损害,有两种情况:

一种是违法行为造成了实际的损害。如体罚学生致学生身体受到伤害。

另一种是违法行为虽未实际造成损害,但已存在这种可能性。如有关部门明知学校房屋有倒塌的危险,却拒不拨款维修。

违法行为造成的损害后果,表现为物质性的后果和非物质性的后果。物质性的后果具体、有形、能够计量,如挪用学校建设经费,其数额可以计算。非物质性的后果抽象、无形、难以计量,如教师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精神上、心理上长期的伤害,恶劣影响无法计算。

2.损害行为违反教育法律。

即行为人实施了违反教育法律、法规的行为。假若行为人的行为没有违法,他就不承担法律责任。行为违法是构成教育法律责任的前提条件,没有违法行为就没有法律责任。

这个条件也包括了两个方面的含义:

一方面是指行为的违法性。只有行为违反了现行法律的规定才是违法行为.这种违法行为可以是积极的作为,如考试作弊,殴打、侮辱教师,侵占学校财产;也可以是消极不作为,如不及时维修危房、拖欠教师的工资等。

另一方面,违法行为必须是一种付诸实践的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受思想支配.但是如果思想不表现为行为,则并不构成违法。内在的思想,只有表现为外在的危害行为时。才可能构成违法。

3.行为人主观上有过错。

所谓过错,是指行为人在实施行为时,具有主观上的故意或过失的心理状态。

所谓故意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希望或放任这种危害结果的发生。例如,教师明知体罚学生的行为,会给学生的身心造成不利影响,但明知故犯,致使学生发生伤害事故的。

所谓过失的心理状态,是指行为人在本应避免危害结果发生时.但由于疏忽大意或者过于自信而没有避免,以致发生危害结果。例如,教师教育方式不当而导致学生的自杀行为,该教师的行为即有过失的因素。

4.违法行为与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

即违法行为是导致损害事实发生的原因,损害事实是违法行为造成的必然结果.二者之间存在着内在的必然的联系。前者决定后者的发生,后者是前者的必然结果。因果关系是承担法律责任的重要条件之一。

三、教育法律责任的类型。

对法律责任进行分类.可以从不同的角度,按照不同的标准,将其分为不同的类型。根据违法主体的法律地位、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的不同.将教育法律责任分为行政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和刑事法律责任三种。

1.行政法律责任。

行政法律责任是指行为人实施了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而应承担的法律责任.简称行政责任。其特征表现为:

(1)行政责任是基于违反行政法律规定的义务而产生的法律责任,主要包括四个方面:

其一,是行政机关的行政责任。

国家的行政机关应依照法定的授权,履行行政管理的职责。国家行政机关在行使管理权力时,也有保障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义务。滥用职权和不履行义务将导致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其二,相对人的行政责任。

行政机关在依法对相对人进行管理时.相对人应服从行政机关的命令和决定。否则,行政管理机关可以追究其行政责任。

其三,是国家行政机关内部工作人员的行政责任。

国家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是代表国家行政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如果有滥用职权和违反职责的行为。

表明他们的行为已超出法定的限度,为此他们将承担个人责任。

其四,是行政受托人的行政责任。

公民和组织受行政机关委托进行一定的行政活动.必须在规定的授权范围内行使权利和承担义务,如果超出这个范围将承担一定的行政责任。

(2)行政责任应由国家机关依照相关行政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追究:

(3)追究行政责任主要适用行政程序,如行政复议制度、教师申诉制度。在必要时.也可采用诉讼程序,如行政诉讼等。

依据教育法的规定,承担教育行政法律责任的方式主要包括行政处分和行政处罚。

2.民事法律责任。

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人们实施违反民事法律所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赔偿或补偿的法律责任,简称民事责任。其特点表现为:

(1)民事责任基于民事违法行为产生。

这主要包括合同之债和侵权之债.即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和侵权的民事责任。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是指合同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约定而应承担的财产责任。侵权的民事责任,是指行为人因侵害他人合法财产权利或人身权利而应担的财产责任或其他责任。

(2)民事责任可以是财产责任也可是非财产责任。

民法主要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中,即使是因人身关系而导致的纠纷,如侵犯姓名权、名誉权等,其承担责任方式也可以是财产责任。

(3)民事责任适用当事人协商解决。

依据《民法通则》的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返还财产;恢复原状;修理、重作、更换;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案件时,除适用上述规定外,还可以予以训诫,责令具结悔过,收缴进行非法活动的财物和非法所得,并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处以罚款、拘留。

3.刑事法律责任。

刑事法律责任是指由于实施违反刑事法律规定的行为所导致的法律责任.简称刑事责任。刑事责任是一种惩罚最为严厉的法律责任。其特点表现为:

(1)承担刑事责任的依据是严重违法行为,即由犯罪行为引起,其社会危害性大。一般的违法行为,不触犯刑法的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

(2)认定和追究刑事责任的是审判机关.即只有人民法院按照刑事诉讼程序才能决定行为人是否应承担刑事责任。

刑罚是承担刑事责任的方式。根据《刑法》的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的种类有: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死刑。附加刑的种类有: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

义务教育综合知识篇八

考点·学校教育的三要素。

要素。

含义。

教育者。

包括学校教师,教育计划、教科书的设计者和编写者,教育管理人员以及参与活动的其他人员,其中学校教师是教育者的主体,是最直接的教育者。

学习者。

学习者是学习的主体。既包括在学校中学习的儿童、青少年,也包括接受各种成人教。

育的学生。

教育影响。

连接教育者与学习者的纽带或者说中介。包括:教育内容和教育手段。其中教育内容。

包括教科书、教学参考书以及相关的电视影像资料、报刊、广播等信息载体以及教育环境等;教育手段包括黑板、粉笔、多媒体、教师的语言等。

考点·教育的功能。

3.按教育功能呈现的形式划分——显性功能与隐性功能。

学说。

主张。

代表人物。

神话起源说。

教育是由人格化的神(上帝或天)所创造的,教育。

体现神或上天的意志,使人皈依于神或顺从于天。

所有的宗教都持这种观点。

生物起源说。

教育起源于动物界的生存本能。

利托尔诺、沛西·能。

心理起源说。

教育起源于儿童对成年人的一种“无意识模仿”。

孟禄。

劳动起源说。

教育起源于劳动过程中社会生产需要和人的发展。

需要的辩证统一。

米丁斯基、凯洛夫。

考点·教育的起源。

考点·教育学的萌芽阶段。

1.《学记》:不仅是中国古代也是世界上最早的一篇专门论述教育、教学问题的论著。

和最高道德标准;继承西周六艺教育传统,教学纲领是“博学于文,约之以礼”,教学基本科目是诗、书、礼、乐、易、春秋;教学思想和教学方法强调“学而知之”,重视因材施教。因材施教的基本方法是启发诱导。

3.墨家的墨翟:墨翟以“兼爱”和“非攻”为基本主张,同时注重文史知识的掌握和逻辑思维能力的培养,还注重实用技术的传习,重视实践。同时认为获得知识的途径“亲知”、“闻知”和“说知”三种途径。

4.苏格拉底的产婆术:第一步是讥讽;第二步是助产术;第三步是归纳;第四步是定义。

5.柏拉图的《理想国》:柏拉图是“寓学习于游戏”的最早的提倡者。

6.亚里士多德:在历史上首次提出了“教育遵循自然”的原则。

7.古罗马的昆体良:著有《论演说家的教育》(又称:《雄辩术原理》)是西方最早的教育著作,也是世界上第一部研究教学法的书。在这一著作中昆体良将学习过程概括为“模仿—理论—练习”三阶段。

考点·教育学的创立阶段。

人物。

著作。

教育观点。

培根。

(科学归纳法第一。

人)。

《新工具》——号召采用实验调查法。

1.科学归纳法第一人。

2.《论科学的价值和发展》一文中首次指出,应该把教育学作为一门独立学科从学科中分离出来。

夸美纽斯。

(教育学之父)。

《大教学论》(1632)——教育学成为一门独立学科的标志。

1.教学原则:教育要遵循人的自然发展的原则。

2.教学制度:系统论述班级授课制方法和实施内容。

3.教学思想:“泛智教育”——把广泛的自然知识传授给普通的人。

4.教学内容:规定了百科全书式的课程。

5.教学方法:首次提出并论证了直观性、系统性、量力性、巩固性和自觉性等一系列教学方法。

康德。

《康德论教育》。

康德最早在大学里讲授教育学这门课程,他于1776年在德国的柯尼斯堡大学的哲学讲座中讲授教育学。

卢梭。

《爱弥儿》。

提倡自然主义教育思想,认为教育的任务应该使儿童“归。

于自然”。

洛克。

《教育漫话》。

1.提出“白板说”。

2.倡导“绅士教育”。

裴斯泰洛齐。

(慈爱的儿童之父)。

《林哈德与葛笃。

德》。

1.主张教育遵循自然,使儿童自然发展。

2.最早提出“教育心理学化”的主张。

3.提倡情感教育,爱的教育。

4.西方教育史上第一位将“教育与生产劳动相结合”这一思想付诸实践的教育家。

赫尔巴特。

(科学教育学之父、

传统教育代表人)。

《普通教育学》(1806)——标志教育学作为一门规范、独立的学科正式诞生。

1.将伦理学和心理学作为教育学的理论基础。

2.强调教师的权威作用,强调教师的中心地位,形成了传统教育教师中心、教材中心、课堂中心的特点。

3.提出“四阶段教学”理论:清楚、联想、系统和方法四个阶段。后由他的学生齐勒修改为预备、提示、比较、总括、应用五段,称“五段教学法”。

4.教育性教学原则。

5.教育的目的:培养良好的社会公民。

杜威。

(实用主义哲学创始人、进步教育代表人)。

《民主主义与教。

育》。

1.三中心论:“儿童中心(学生中心)”、“经验中心”、“活。

动中心”。

教育的本质:教育即生活、教育即生长、教育即经验的改组或改造(是其教育思想的基础与核心)。

3.学校即社会。

4.从做中学。

5.五步教学法:创设疑难情景;确定疑难所在;提出解决。

问题的种种假设;

斯宾塞。

《教育论》。

1.对传统的古典主义教育的批判。

2.教育预备说。

3.科学知识最有价值。

4.制定以科学知识为核心的课程体系。

考点·个体身心发展的一般规律。

规律。

表现。

启示。

顺序性。

个体身心发展是一个由低级到高级、简单到复。

杂、由量变到质变的过程。

循序渐进。

阶段性。

个体在不同的年龄阶段表现出身心发展不同的总体特征及主要矛盾,面临着不同的发展任务。

分阶段教学,不能搞“一刀切”

不平衡性。

个体自身的同一方面或不同方面在不同年龄阶。

段的发展具有不平衡性。

抓住关键期。

互补性。

生理机能与生理机能之间、生理机能和心理机。

能之间可以互补。

扬长避短。

个别差异性。

个体之间的发展具有差异性;群体之间的发展。

具有差异性。

因材施教。

考点·影响人的身心发展的因素。

1.遗传--人的身心发展的前提,为个体的身心发展提供了可能性。

2.环境--使遗传提供的发展可能性变成现实。

3.学校教育--主导作用。

4.个体的主观能动性--促进个体发展的决定性因素。

考点·学生的主要权利。

作为社会权利主体,青少年儿童主要享有受教育权、人身权、财产权等。

1.受教育权。

学生的受教育权包括受完法定年限教育权、学习权和公正评价权。

2.人身权。

人身权是公民权利中最基本、最重要、内涵最为丰富的一项权利。

(1)身心健康权。

(2)人身自由权。

(3)人格尊严权。

(4)隐私权。

3.财产权。

一般而言,学生(幼儿)财产权包括财产所有权、继承权、受赠权以及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

考点·教师劳动的特点。

1.复杂性和创造性。

2.连续性和广延性。

3.长期性和间接性。

4.主体性和示范性。

考点·教师的职业素养。

1.道德素养。

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有四个方面的要求:

(1)对待事业:忠诚于人民的教育事业。

(2)对待学生:热爱学生。

(3)对待集体:具有团结协作的精神(4)对待自己:以身作则,为人师表。

2.知识素养。

(1)政治理论修养。

(2)精深的学科专业知识(3)广博的科学文化知识(4)必备的教育科学知识。

3.能力素养。

(1)语言表达能力(2)教育教学能力(3)组织管理能力。

(4)自我调控和自我反思能力。

4.职业心理素养。

(1)高尚的师德(2)愉悦的情感。

(3)良好的人际关系。

(4)健康的人格。

考点·师生关系的基本类型。

勒温曾在1939年将教师的领导方式分为:专制型、民主型和放任型。

考点·师生关系的内容。

1.教学上的授受关系。

2.人格上的平等关系。

3.社会道德上的相互促进关系。

考点·我国中小学常用的教学原则。

1.科学性与教育性相结合原则。

2.理论联系实际教学原则。

3.直观性教学原则。

4.启发性教学原则。

5.循序渐进教学原则(又称为系统性原则)。

6.巩固性教学原则。

7.量力性原则(又称可接受性原则)。

8.因材施教教学原则。

考点·我国中小学常用的教学方法。

1.以语言传递为主的教学方法。

(1)讲授法。

(2)谈话法。

(3)讨论法。

(4)读书指导法。

2.以直观感知为主的教学方法。

(1)演示法。

(2)参观法。

3.以实际训练为主的教学方法(1)练习法。

(2)实验法。

(3)实习作业法(4)实践活动法。

4.以情感陶冶为主的教学方法(1)欣赏教学法。

(2)情景教学法。

考点·教学组织形式1.个别教学制。

2.班级授课制。

3.复式教学——班级授课制的特殊形式。

4.现场教学——班级授课制的辅助形式。

5.分组教学。

6.设计教学法和道尔顿制。

7.特朗普制。

考点·教学评价的种类。

1.根据实施功能的不同,可分为诊断性评价、形成性评价和总结性评价。

2.根据运用的标准不同,可以分为相对性评价、绝对性评价和个体内差异评价。

3.根据评价主体,可以分为外部评价、内部评价。

考点·德育过程的基本规律。

1.德育过程是促使学生的知、情、意、行互动发展的过程。

2.德育过程是组织学生的活动和交往,统一多方面教育影响的过程。

3.德育过程是促进学生的思想品德内部矛盾积极转化的过程。

4.德育过程是一个长期性、反复性、逐步提高的过程。

考点·德育原则。

导向性原则。

2.疏导原则。

3.尊重学生与严格要求学生相结合的原则。

4.知行统一原则。

5.正面教育与纪律约束相结合的原则。

6.依靠积极因素,克服消极因素的原则。

7.教育影响的一致性与连贯性原则。

8.因材施教原则。

考点·德育方法。

1.说服教育法。

2.榜样示范法。

3.实际锻炼法。

4.情感陶冶法(陶冶教育法)。

5.道德修养法(道德指导法、自我指导修养法)。

6.品德评价法(奖惩法)。

考点·良好班集体的特征。

良好的班集体具有如下特征:

1.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与明确的奋斗目标2.健全的组织机构与坚强的领导核心。

3.严格的规章制度与严明的组织纪律4.正确的集体舆论与良好的班风。

考点·班主任的工作内容及方法1.班主任的常规工作。

(1)了解和研究学生(班主任工作的前提和基础)。

(2)组织和培养班集体(班主任工作的中心环节)。

(3)建立学生成长档案。

(4)组织班会活动和课外活动。

(5)协调各种教育影响。

(6)操行评定。

(7)班主任工作计划与总结。

2.个别教育工作。

(1)优等生的个别教育。

(2)中等生的个别教育。

(3)后进生的个别教育。

模块二教育心理学。

考点·知觉的基本特征。

1.选择性。

2.整体性。

3.理解性。

4.恒常性。

考点·记忆的主要类型。

根据记忆内容和经验对象划分。

(1)形象记忆。

(2)逻辑记忆。

(3)情绪记忆。

(4)动作记忆。

2.根据记忆内容保持的时间长短划分。

(1)瞬时记忆。

(2)短时记忆。

(3)长时记忆。

3.图尔文将长时记忆分为两类。

(1)情景记忆(2)语义记忆。

4.根据信息加工和存储内容的不同(1)陈述性记忆。

(2)程序性记忆。

考点·遗忘的原因1.记忆痕迹衰退说2.干扰抑制说。

3.同化说4.动机说。

5.提取失败说。

考点·遗忘的规律。

艾宾浩斯(19世纪末德国心理学家)的“遗忘曲线”。表明了:

1.遗忘的进程是不均衡的。

2.遗忘的发展具有"先快后慢"的趋势。

影响遗忘的影响因素有:

识记材料的性质与数量,学习程度,识记材料系列位置和识记者的态度。

考点·思维的过程。

1.分析和综合。

(1)分析:是在头脑中把事物的整体分解成各个部分、方面或个别特征的思维过程。

(2)综合:是在头脑里把事物的各个部分、方面、各种特征结合起来进行考虑的思维过程。

2.比较和分类。

(1)比较就是把各种事物和现象加以对比以确定它们的相同点和不同点及其相互关系的思维过程。(2)分类是在头脑中根据事物或现象的共同点和差异点,把它们区分为不同种类的思维过程。

3.抽象和概括。

(1)抽象是头脑中把同类事物或现象的共同的、本质的特征抽取出来,并舍弃个别的、非本质特征的思维过程。

(2)概括是在头脑中把抽象出来的事物共同的、本质特征综合起来并推广到同类事物中去,使之普遍化的思维过程。

4.具体化和系统化。

(1)具体化:用一般原理去解决实际问题,用理论指导实际活动的过程。

(2)系统化:把学到的知识分门别类地按一定程序组成层次分明的整体系统的过程。

考点·情绪和情感。

情绪与情感的区别,情绪是短暂的,情感是长久的,情感比情绪要深刻。

情绪状态的分类,快乐,悲哀,愤怒,恐惧。(喜悲怒惧)这4种是最基本的情绪又称为原始情绪。

根据发生的强度,速度,持续时间,可以把情绪分为心境,激情和应激。

1.心境。是一种微弱平静和持久的情绪状态,也叫心情。(心境的主要特点是空间渲染性和时间弥散性)。

2.激情,激情是一种短暂而猛烈的情绪状态。

3.应激,出乎意料的紧迫情况所引起的急速而高度紧张的情绪状态。

情感的分类。道德感,理智感,美感。

考点·意志品质和气质。

1.意志的自觉性。

2.意志的果断性。

3.意志的坚持性。

4.意志的自制性。

气质类型。

高级神经活。

动过程。

高级神经活动。

类型。

气质类型特点。

胆汁质。

强、

不平衡。

不可遏制型。

直率热情、精力旺盛、表里如一、刚强、但暴躁易怒,脾气急易感情用事、好冲动。

多血质。

强、

平衡、

灵活。

活泼型。

粘液质。

强、

平衡、

不灵活。

安静型。

安静稳重踏实,反应性低,交际适度,自制力强(性格坚韧),

话少,适于从事细心、程序化的学习,表现出内倾性,可塑性差有些死板,缺乏生气。

抑郁质。

抑郁型。

行为孤僻,不善交往,易多愁善感,反应迟缓,适应能力差,容易疲劳,性格具有明显的内倾性。

考点·影响心理发展的因素。

1.遗传是儿童心理发展的生物前提和自然条件。

2.环境规定了儿童心理发展实现性。

3.教育是儿童心理发展的重要条件,对其心理发展起主导作用。

考点·皮亚杰认知发展阶段理论。

阶段。

年龄。

特征。

感知运动阶段。

仅靠感觉和动作适应外部环境,应付外界事物。

(3)获得了客体的永恒性(9~12个月)。

前运算阶段。

1.“万物有灵论”;

2.一切以自我为中心;

3.思维具有不可逆性、刻板性;

4.没有守恒概念;

5.作出判断时只能运用一个标准或维度。

具体运算阶段。

1.这个阶段的标志是守恒观念的形成(守恒性);

2.思维运算必须有具体的事物支持,可以进行简单抽象思维;

3.理解原则和规则,但只能刻板遵守规则,不敢改变;

4.思维具有可逆性(儿童思维发展的最重要特征)。

形式运算阶段。

1.能够根据逻辑推理、归纳或演绎方式来解决问题;

2.能够理解符号意义、隐喻和直喻,能作一定的概括;

3.思维具有可逆性、补偿性和灵活性。

考点·斯金纳的操作性条件作用论。

条件。

行为发生频率。

强化。

正强化。

给予一个愉快刺激。

增加行为发生的频率。

负强化。

摆脱厌恶刺激。

增加行为发生的频率。

惩罚。

呈现一个厌恶刺激。

减少行为发生的频率。

消退。

无任何强化物(不理)。

减少行为发生的频率。

考点·皮亚杰的道德发展阶段论。

1.第一阶段:前道德阶段(1~2岁)。

儿童处于感觉运动时期,行为多与生理本能的满足有关,无任何规则意识,因而谈不上任何道德观念发展。

2.第二阶段:他律道德阶段(2~8岁)。

这一时期儿童的道德判断是以他律的、绝对的规则及对权威的绝对服从和崇拜为特征。

3.第三阶段:自律或合作道德阶段(8~11、12岁)。

这一时期儿童的思维已达到具有可逆性的具体运算,其道德判断有了自律的萌芽,公正感不再是以“服从”为特征,而是以“平等的观念”为主要特征。

4.第四阶段:公正道德阶段(11、12岁以后)这一阶段儿童开始出现利他主义。

考点·科尔伯格的道德发展阶段论。

三水平。

六阶段。

含义。

前习俗水平(9岁以下)。

惩罚与服从道德。

定向阶段。

他们服从权威或规则只是为了避免惩罚,认为受赞扬的行。

为就是好的,受惩罚的行为就是坏的。他们还没有真正的道德概念。

相对功利道德。

定向阶段。

这一阶段的儿童道德价值来自对自己需要的满足,他们不。

再把规则看成是绝对的、固定不变的,评定行为的好坏主要看是否符合自己的利益。

习俗水平。

(9—16岁)。

寻求认可定向阶段。

也称“好孩子”

定向阶段。

处在该阶段的儿童,个体的道德价值以人际关系的和谐为。

导向,顺从传统的要求,符合大家的意见,谋求大家的赞赏和认可。总是考虑到他人和社会对“好孩子”的要求,并总是尽量按这种要求去思考。他们认为好的行为是使人喜欢或被人赞赏的行为。

维护权威或秩序的道。

德定向阶段。

处于该阶段的儿童其道德价值以服从权威为导向,他们服。

从社会规范,遵守公共秩序,尊重法律的权威,以法制观念判断是非,知法懂法。认为准则和法律是维护社会秩序的。因此,应当遵循权威和有关规范去行动。

后习俗水平(16岁以后)。

社会契约定向阶段。

处于这一水平阶段的人认为法律和规范是大家商定的,是。

一种社会契约。他们看重法律的效力,认为法律可以帮助人维持公正。但同时认为契约和法律的规定并不是绝对的,可以应大多数人的要求而改变。在强调按契约和法律的规定享受权利的同时,认识到个人应尽义务和责任的重要性。

普遍原则的道德。

定向阶段。

也称原则或良心。

定向阶段。

这是进行道德判断的最高阶段,表现为能以公正、平等、

尊严这些最一般的原则为标准进行思考。在根据自己选择的原则进行某些活动时,认为只要动机是好的,行为就是正确的。在这个阶段上,他们认为人类普遍的道义高于一切。

考点·学习动机与效率的关系。

1.动机强度与工作效率之间的关系并不是一种线性关系,而是倒u型曲线关系。

2.动机强度处于中等水平时,工作效率最高。

3.动机的最佳水平还随任务性质的不同而不同。

(1)在学习较复杂的问题时,动机强度的最佳水平点会低些;

(2)在学习任务比较简单时,动机强度的最佳水平点会高些。

考点·学习动机理论。

理论名称。

代表人物。

主要观点。

行为主义。

强化理论。

巴甫洛夫。

斯金纳。

人的学习行为倾向完全取决于某种行为与刺激因强化而建。

立的稳固关系,受到强化的行为比没强化的行为更倾向于再次出现,因此,不断强化可以使这种联结得到加强和巩固。认为强化能够促进学习动机。

人本主义。

需要层次理论。

马斯洛。

认为人的行为动机都是在需要的基础上被激发出来的。而。

人具有5种需要即生理需要、安全需要、归属与爱的需要、尊重需要、自我实现需要。

认知主义。

麦克里兰阿特金森。

成就动机是个体为达到某一有价值的社会目标的内部动。

力。个体的成就动机可以分成两部分:趋向成功的倾向和避免失败的倾向。趋向成功的倾向指力求克服障碍,施展才能,从而尽快地解决某一难题的心理倾向;避免失败的倾向指为了避免因失败在他人心中形象受损时带来的不良情绪。

成败归因理论。

维纳。

归因是人们对自己或他人活动及其结果的原因所作的解释。

和评价。心理学家维纳对行为结果的归因进行了系统探讨,并把归因分为三个维度:内部归因与外部归因;稳定性归因和非稳定性归因;可控制性归因与不可控制性归因。他又把人们活动成败的原因即行为责任主要归结为六个因素,即能力高低、努力程度、任务难易、运气好坏、身心状态和外界环境。

自我效能感。

班杜拉。

自我效能感指人们对自己是否能够成功地从事某一成就行。

为的主观判断。班杜拉在他的动机理论中指出,人的行为受行为的结果因素与先行因素的影响。行为的结果因素即强化,包含直接强化、替代性强化和自我强化。先行因素就是通常所说的期待。期待包括结果期待和效能期待。结果期待是指人对自己的某一行为会导致某一结果的推测。效能期待是指人对自己能够进行某一行为的实施能力的推测或判断,它意味着人是否确信自己能够成功地进行带来某一结果的行为。

考点·学习动机的培养。

1.加强学习目的性教育。

2.及时反馈与适当评价相结合。

3.适当运用强化。

4.表扬与批评相结合。

5.科学使用奖赏和惩罚。

6.正确认识并妥善组织竞赛活动。

7.对学生进行正确的归因训练。

8.培养学生良好的自我概念。

考点·教师的期望对学生的影响。

罗森塔尔效应认为教师的期望或明或暗地被传送给学生,学生会按照教师所期望的方向来塑造自己的行为。

考点·学习策略的分类。

学习策略。

分类。

内容或方法。

认知策略。

复述策略。

利用无意识记和有意识记;排除抑制干扰;整体记忆与分段记。

忆;多种感官参与;画线、圈点批注等。

精细加工策略。

记忆术(如位置记忆法、缩减与编歌诀、谐音联想法、关键词。

法、视觉联想);做笔记;提问;生成性学习;利用背景知识,联系实际等。

组织策略。

列提纲;利用图形(系统结构图、流程图、模型图、网络关系。

图等);利用表格(一览表、双向表)等。

元认知策略。

计划策略。

包括设置学习目标、浏览阅读材料、产生待回答的问题以及分。

析如何完成学习任务。

监控策略。

包括阅读时对注意加以跟踪、对材料进行自我提问、考试时监。

视自己的速度和时间。

调节策略。

根据对认知活动结果的检查,如发现问题,则采取相应的补救。

措施。

资源管理策略。

时间管理策略。

统筹安排学习时间;高效利用最佳时间;灵活利用零碎时间。

环境管理策略。

注意调节自然条件(如流通的空气、适宜的温度、明亮的光线。

以及和谐的色彩等);设计好学习的空间(如空间范围、室内布置、用具摆放)。

努力管理策略。

激发内在动机;树立良好信念;选择有挑战性的任务;调节成。

败标准;正确认识成败的原因;自我奖励。

资源利用策略。

学习工具的利用;社会性人力资源的利用(老师的帮助、同学。

间的合作和探讨等)。

模块三新课程理念。

核心理念。

教育改革的核心是课程改革。新课程改革的核心理念是教育“以人为本”,即:“一。

切为了每一位学生的发展”。

具体目标。

1.实现课程功能的转变(核心目标)。

新课程的教学目标为三维目标:知识与技能,过程与方法,情感态度与价值观。2.体现课程结构的均衡性、综合性和选择性。

3.密切课程内容与生活和时代的联系。

4.改善学生的学习方式。

5.建立与素质教育理念相一致的评价与考试制度。

6.实行国家、地方、学校三级课程管理制度。

课程内容。

1.整体设置九年一贯的义务教育课程。小学阶段以综合课程为主。初中阶段设置。

分科与综合相结合的课程。

2.高中以分科课程为主,开设技术类课程,积极试行学分制管理。普通高中课程由学习领域、科目、模块三个层次构成。

3.从小学至高中设置综合实践活动并作为必修课程。

4.农村中学课程要为当地社会经济发展服务。

学习方式。

自主学习;探究学习;合作学习。

课程评价。

发展性评价:促进学生发展、教师提高和改进教学实践。

学生观。

1.学生是发展的人。

2.学生是独特的人。

3.学生是具有独立意义的人。

教师观。

学生学习的促进者。

2.教育教学的研究者。

3.课程的建设者和开发者。

4.社区型开放的教师。

教学观。

学习者为中心。

2.教会学生学习。

3.重结论的同时更重过程。

4.从“关注学科”转向“关注人”。

教师教学行为转。

1.在对待师生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尊重、赞赏。

2.在对待教学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帮助、引导。

3.在对待自我上,新课程强调反思。

4.在对待与其他教育者的关系上,新课程强调合作。

模块四教师职业道德基本要求。

考点·《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08年修订版)。

1.爱国守法——教师职业的基本要求。

2.爱岗敬业——教师职业的本质要求3.关爱学生——师德的灵魂。

4.教书育人——教师天职。

5.为人师表——教师职业的内在要求。

6.终身学习——教师专业发展的不竭动力。

考点·教师职业道德范畴。

教师职业道德范畴,是指那些概括和反映教师职业道德的主要特征、体现一定社会对教师职业道德的根本要求,并成为教师的普遍内心信念,对教师的行为发生影响的基本道德概念。教师职业道德范畴包括:教师义务、教师良心、教师公正、教师荣誉和教师威信。

考点·教师在自身建设中的道德规范。

1.廉洁从教的要求。

(1)公正执教,平等对待每一个学生。

(2)坚守大义,发扬奉献精神。

(3)廉洁自律,自觉抑制各种非正当利益的诱惑。

2.为人师表的要求。

(1)语言规范健康。

(2)教态高雅自如。

(3)仪表朴实大方。

(4)身教重于言教。

考点·教师职业道德修养的途径。

1.努力学习教师道德理论,树立人民教师道德的理论人格。

(1)认真学习马克思主义理论,特别是学习马克思主义伦理学。

(2)学习教师道德理论。

2.积极参加社会实践,做到知行统一。

模块五教育政策法规。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

第八条【教育与国家利益】教育活动必须符合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国家实行教育与宗教相分离。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利用宗教进行妨碍国家教育制度的活动。

第九条【公民的教育权利和义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

第十五条【教育行政部门】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主管全国教育工作,统筹规划、协调管理全国的教育事业。

第十七条【学校教育制度】国家实行学前教育、初等教育、中等教育、高等教育的学校教育制度。第十九条【义务教育】国家实行九年制义务教育制度。

(二)有合格的教师;

(三)有符合规定标准的教学场所及设施、设备等;(四)有必备的办学资金和稳定的经费来源。

第三十七条【受教育者的平等权】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

第五十七条【专项资金】国务院及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设立教育专项资金,重点扶持边远贫困地区、少数民族地区实施义务教育。

第七十三条【刑事法律责任】明知校舍或者教育教学设施有危险,而不采取措施,造成人员伤亡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

第二条【制度概说】国家实行九年义务教育制度。

义务教育是国家统一实施的所有适龄儿童、少年必须接受的教育,是国家必须予以保障的公益性事业。

实施义务教育,不收学费、杂费。

第七条【管理体制】义务教育实行国务院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统筹规划实施,县级人民政府为主管理的体制。

第十一条【入学年龄】凡年满六周岁的儿童,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送其入学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条件不具备的地区的儿童,可以推迟到七周岁。

适龄儿童、少年因身体状况需要延缓入学或者休学的,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由当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批准。

第十九条【特殊教育】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康复提供帮助。

第二十二条【均衡发展】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应当促进学校均衡发展,缩小学校之间办学条件的差距,不得将学校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学校不得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

第二十九条【教师行为】教师应当尊重学生的人格,不得歧视学生,不得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不得侵犯学生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教师资格及职称】教师应当取得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

国家建立统一的义务教育教师职务制度。教师职务分为初级职务、中级职务和高级职务。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三条【教师职责】教师是履行教育教学职责的专业人员,承担教书育人,培养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提高民族素质的使命。

第十四条【资格限制】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经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

第二十二条【考核内容】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

第三十七条【教师不当行为的处理】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育机构作出的处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诉,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诉的三十日内,作出处理。

考点·《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

第二条【概念解释】本法所称未成年人是指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

工种、劳动时间、劳动强度和保护措施等方面的规定,不得安排其从事过重、有毒、有害等危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劳动或者危险作业。

第五十四条【教惩结合的原则】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义务教育综合知识篇九

根据教师资格证考试大纲的要求,《中学综合素质》教育法律法规概述这一节需要了解国家主要的教育法律法规等。

法的渊源,也称“法源”,或“法律渊源”,是指那些具有法的效力作用和意义的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教育法的渊源,就是指国家根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制定的关于教育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主要有宪法、教育法律、教育行政法规、地方性教育法规、教育规章、教育条例和规定。

一、宪法。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是国家法律的总章程,是我国一切立法的依据,是我国教育法的基本法源。

宪法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即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制定,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是最高层次的、法律渊源。其他形式的法律、法规都必须依据宪法制定,并为贯彻宪法服务,不得与宪法相违背,否则归于无效。

宪法作为教育法的法源,可以从两个方面去理解:一是规定了教育法的基本指导思想和立法依据;二是直接规定了教育教学活动的基本法律规范。

二、教育法律。

这里的教育法律是指狭义上的作为一种教育法渊源的教育法律,是由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所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宪法》规定国家最高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构有权制定法律。

依据法律制定机关和调整对象的不同,法律又可分为基本法律和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两种。基本法律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和发布的,通常规定和调整某一方面带根本性、普遍性的法律。

《宪法》第六十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刑事、民事、国家机构和其他的基本法律”,1995年3月18日通过的《教育法》就是我国教育基本法。

基本法律以外的法律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和修改的,规定和调整国家教育事业某一方面具体法律关系的法律。通常规定和调整的对象较窄、内容较具体。《宪法》第六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常务委员会有权“制定和修改应当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的法律以外的其他法律”。包括《学位条例》《义务教育法》《教师法》《职业教育法》《高等教育法》《民办教育促进法》。

三、教育行政法规。

教育行政法规是由最高行政机关即国务院根据并且为实施宪法和法律而制定的关于国家教育行政管理活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它是我国重要的且数量很大的一种教育法的渊源。《宪法》第八十九条规定了国务院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行政措施,制定行政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教育行政法规是国家通过教育行政机关行使教育行政权、实行国家教育行政管理的一种重要形式,其法律效力仅次于宪法和教育法律。

教育行政法规一般有三种形式,即条例、办法、规定。如《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资格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暂行实施办法》《高等教育管理职责暂行规定》等。

四、地方性教育法规。

地方性教育法规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及其常设机关为保证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结合本行政区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依照法定权限,通过和发布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

根据宪法规定:地方性法规的立法目的在于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具体情况和实际需要,实施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其前提是不得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自治法规是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依据当地民族的政治、经济和文化特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这些自治法规中有关教育的内容.也是教育法的法源,地方性法规的名称,通常有条例、办法、规定、规则、实施细则等。地方性法规只在本行政区域内有效。如江苏省六届人大二次会议通过的《江苏省普及初等义务教育暂行条例》,上海市八届人大四次会议审议通过的《上海市普及义务教育条例》等。

五、教育行政规章。

教育行政规章包括部门教育规章和地方性教育规章。部门教育规章是指国务院所属各部门制定的规范性的教育法律文件:地方性教育规章是指地方国家行政机关制定的规范性教育法律文件。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最高教育行政机关和地方国家行政机关颁布了大量的教育行政规章,这些也是我国教育法的重要法律形式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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