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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的方案范文范本(优秀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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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的方案范文范本(优秀13篇)
2023-11-22 15:13:27    小编:ZTFB

方案是解决问题或实现目标的具体步骤和计划。在制定方案时,我们应该充分借鉴相关领域的经验和成功案例,以提高方案的可行性和效果。如果你对方案制定还有不确定或困惑的地方,以下的范文或许可以为你提供一些解答和启迪。

行政诉讼调解的方案范文范本篇一

为了适应内部审计的最新发展,更好地发挥内部审计准则在规范内部审计行为、提升内部审计质量方面的作用,中国内部审计协会对以来发布的内部审计准则进行了全面、系统的修订。8月23日,中国内部审计协会以公告形式颁布了新修订的《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以下简称新准则),并于1月1日起施行。新准则的颁布,标志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的进一步发展和完善,并逐步与国际惯例接轨。

新准在总框架以及其内容上都进行了更新与改进,从而进一步缩小了我国内部审计准则与国际内部审计协会即iia的最新的准则的差距,表明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准则正在逐步拉进与国际理论与实践的距离,与此同时,国际内部审计准则所表现的出的优点也是我们可以借鉴的地方,从而促进我国内部审计准则的完善,使我国企业内部审计的理论与实践与国际惯例进一步接轨,本文将从准则框架、结构以及相关的主要内容上对中外内部审计准则进行一定的比较,以期找出两者差距,从而指出我国企业内部审计准则可以发展及改进的地方。

一、框架之上的比较。

(一)中国内部审计准则体系。

新准则内部审计准则体系由三部分组成:基本准则、具体准则以及职业道德规范。

基本准则是内部审计准则总纲领、内部审计从业者应遵守的基本规范,以及另外两部分的制定依据,在准则体系中拥有最高的法定约束力和权威性;以基本准则为依据制定基本准则,基本准则则是内部审计工作应遵守的规范,较为具体及具有操作上的指引意义,其权威性低于前者;职业道德规范是开展审计工作时内审人员所应具备的职业品德,也规定了内审工作的职业纪律以及在实施审计时内审人员应承担的职责。将职业道德规范纳入准则体系属于国际惯例,其具有法定的约束力,也处于准则体系的最高层次。

(二)iia规定的内部审计准则体系框架。

iia职业实务框即ppf由强制性指南、实务咨询以及发展和实务支持组成。

所谓强制性指南,指在任何情况必须使用的准则,包含了对内部审计的定义,以及内部审计的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和职业实务准则。ppf的第二个层次便是实务咨询,它属于一个建设性条款,对准则的运用以及解释提出详细建议,也包含诸如内部审计准则公告、咨询服务准则、风险管理细则、信息安全服务准则等的新信息;发展与实务支持即内部审计界最新实务,包含iia的专题及研究报告、参考的书目、教育培训等推荐参考意见。

二、内部审计准则。

(一)结构比较。

新准则基本准则含六章三十三条。总则,说明本准则的目的及依据、内部审计定义及本准则适用范围;一般准则,要求组织应当设置与其目标、性质、规模、治理结构等相适应的内部审计机构,并配备具有相应资格的内部审计人员。并规定内部审计人员应有职业审慎性、胜任能力以及保密;作业准则,是进行内部审计工作时遵循的基本要求,描述该怎样进行审计工作;第四章为报告准则,确定了审计报告出具要求,及怎样对审计结果出具审计报告;第五章为内部管理准则,共两条,阐明内部审计的报告对象,应有的组织结构以及管理模式;最后一章是附则,表明准则的发布、解释者及实施的日期。

iia最新的内部审计职业实务准则即sppia,共五部分构成。第一是导言,提出了内部审计的定义、适用对象及目的,以及准则的三个部分,即属性标准,工作准则以及实施准则。属性标准明确内审机构和人员应具备的特点,工作准阐明内审工作性质以及工作业绩衡量标准,实施准则具体运用了以上的准则。可见前两者是对内部审计业务广泛地规定,实施准则却是对特定的审计项目的限定。同时,导言提出,准则的制定方式iia内部审计准则委员会,并表彰了其在准则制定过程的努力。

属性准则位于第二部分,主要内部审计业务的实施具有的特征,有四个主要方面:实施审计业务的权责以及目的、专业胜任能力、独立性和客观性、及应有的职业关注以及审计工作质量保证和改进。工作准则处第三部分,提出审计工作的指南及质量衡量标准,分为7个部分:内部审计管理工作、工作性质、审计计划、执行审计业务、审计结果的交流、过程监督以及管理者对待风险的态度。执行准则为属性准则及工作准则的运用和操作提供指南,涉及到了审计确认与咨询的活动。最后部分为内部审计术语,对若干审计词汇进行说明以及定义。

新准则与sppia相比较,sppia更详细具体,是内部审计最新动态及发展趋势的反映,有着更为丰富的内容,也囊括了我国内部审计准则大多的规定。

(二)主要内容比较。

1.内部审计定义。我国新准则的定义: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它通过运用系统、规范的方法,审查和评价组织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以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

iia规定:一项独立、客观的确认与咨询活动,其目的在于增加价值,改善组织经营。通过系统及规范的方法,评估、改进风险管理、控制、管理过程的有效性,帮助实现组织目标。

可见二者对内审目标、职能、性质等的定义已很接近,正表明我国内部审计的不断与国际接轨。

2.准则适用范围。新准则适用于各类组织的内部审计机构、人员及其从事的内部审计活动。其他组织或个人接受委托、聘用,承办或者遵守本准则参与内部审计业务;iia确定的适用范围为:各种目的、规模和结构的、法律和文化背景相同或者不同的组织内外审计人员。

可见在服务范围上,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已和sppia一样具有国际性,适用于各种法律和文化背景下的组织,有了从原先的国内机构及组织到国际范围的转变。

3.目的、权力和责任。新准则中对内部审计的目的规定是“促进组织完善治理、增加价值和实现目标”;关于责任,基本准则的“一般准则”规定:“内部审计的目标、职责和权限等内容应当在组织的内部审计章程中明确规定”。sppia中,其属性准则规定了内部审计部门的目的、权责等应计入国际内部审计师协会,并由董事会审查、通过。

4.独立性与客观性。一般准则指出:内部审计机构和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独立性和客观性,不得负责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活动、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决策与执行。新准则也说明了内部审计师保持独立性以及客观性的方式措施。

iia指出,“内部审计部门须保持独立性,内部审计师须客观地开展工作。独立性是审计的基本原则,指内部审计活动公正地履行职责时免受任何威胁其履行职能的情况影响。客观性指不偏不倚的工作态度,使得内部审计师在开展业务时相信其工作成果且不会做出质量方面的妥协。

可见,新准则对独立、客观性的规定,仍然笼统抽象,且没对独立性及客观性进行定义与解释,也没列举作损独立性或客观性的情况,更没说明发生该情况下的披露。而iia从定义出发,列举有损独立性、客观性的几种情况,并规定如何进行充分的披露。iia试图确保内部审计机构的确认业务不受任何干扰,首席审计执行官报告责任也很灵活,从而适应了各规模和形式的组织。

5.专业胜任能力与职业关注。新准则指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以下所需的专业知识、职业技能和实践经验:一是审计、会计、财务、税务、经济、金融、统计、管理、内部控制、风险管理、法律和信息技术等专业知识,以及与组织业务活动相关的专业知识;二是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职业技能;三是必要的实践经验及相关职业经历。可见,准则对专业胜任能力主要含:第一,必要知识。必须具有会计、审计和有关专业知识,这是内部审计人员最为基本的素质。第二,业务能力。内部审计工作者要很好地完成任务,要具备必要的业务能力。业务能力需审计工作的实践渐渐提高。第三,熟悉情况。内部审计工作者应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及内部控制,因为对本组织的情况的熟悉,使内部审计人员在对本组织的审计实施时更优于外部审计。第四,专业训练。审计理论不断更新,环境更加复杂,运用的方法也不断进步,便要求内部审计工作者接受后续教育,不断参与实践和学习,从而保证专业素养的逐步提高。第五,交际能力。语言文字表达、问题分析、审计技术应用、人际沟通、组织管理等技能。

新准则提到应有的职业关注,即内部审计从业者应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以应有的职业谨慎实施内部审计业务,实施业务时,应保持职业谨慎,合理运用职业判断。职业谨慎指内部审计人员开展业务时应具备兢兢业业的责任感,并时刻保持应有的慎重态度。

iia中专业胜任能力的定义是:内审人员应具备知识、技能及必需的能力,以完成职责。具体要求如下:在内部审计人员不具备充分知识、技能或能力的情况下,首席审计执行官应获得相关建议及帮助或者减少咨询业务;审计师应当有充足知识识别舞弊证据,但并必须有以发现、调查欺诈为职责的人员所具备的专业知识。总之,内审人员必须拥有充分能力,以职业方式完成既定目标。

对于应有的职业关注,iia指出:内部审计师应有合理谨慎的态度和职业关注,可应有的职业关注并不表示永不犯错,同时要考虑到:达到目标所需要工作程度、事情的复杂性和重要性、风险管理及内部控制的适当性和有效性;不当行为或不遵循制度的可能性。审计师应该对可能影响企业目标、经营管理的重大风险保持警惕,也不是要求所有风险都被识别出来。

与此同时,专业胜任能力要求当中,新准则提出了审计工作人员应具有较好的人际交往能力,更加重视内部审计部门与其他部门的联系,更加注重与董事会、管理层关系的协调。iia也非常重视审计师的交际能力,并将其视为发挥内部审计师作用、达到内部审计目的关键因素之一。当然,iia更为细致地对内部审计的专业胜任能力、应有的职业关注进行了规定。

三、展望。

本文仅仅对新准则的一般准则所涉及到的内容,iia的属性准则中相应部分作了简单比较。目的是为了找到差异及存在差异的原因,从而借鉴国际内部审计准则的先进之处、完善我国的企业内部审计准则,提升内部审计的职业水平,有效发挥其增加企业价值、改善组织经营管理等的作用。

世界一体化的加速及企业面临的环境的变幻,企业间竞争日益白热化,而内部审计在改善企业经营管理、完善公司治理结构以及帮助企业实现目标、增加企业价值等方面起着日益重要的作用。我国从1983年国务院各部委和国有大中型企业才开始实现内部审计,相对于西方资本主义国家较为成熟的企业内部审计,由于我国企业内部审计起步较晚,与其先进的内部审计理论与实务还有相当的差距。故而如何抓住世界经济迅速发展给我国企业带来的机遇,发展内部审计职业,提高企业竞争力,是每个内部审计工作人员所面临的重大课题。

行政诉讼调解的方案范文范本篇二

按照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要求,围绕畜牧业中心工作,依照上级的工作部署,为全面落实调解工作责任制的各项目标任务,妥善处理各种纠纷和不稳定因素,切实维护社会稳定,充分发挥人民调解组织的作用,现结合畜牧兽医局实际,制定20-年人民调解暨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计划如下。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紧紧围绕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和畜牧业的中心工作,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深入排查调处各种矛盾纠纷和不稳定因素。为打造平安轮台和推进平安单位建设创造和谐稳定的社会环境。真正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

根据人事变动情况,及时对畜牧兽医局调解工作领导小组和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中心成员作出调整。明确各单位站所长为基层调解工作第一责任人,并进一步健全各单位的调解组织。街道办事处要及时听取调解工作汇报,研究调解工作,对调解工作有部署、有指导,把人民调解工作要求纳入《综治责任书》工作范畴。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亲自参加本地区重大的、有影响的社会群体性矛盾纠纷的调解,并安排专人负责办理。特别是针对20-年《人民调解法》的颁布,根据实际情况做好相应的应对工作。

紧紧围绕畜牧业的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开展人民调解工作。我系统调解工作应该始终坚持从畜牧业的大局出发,以大局为重,为大局服务,注重让法律先行。同时,对重大动物疫情和草原火情应当进行充分的研究和预测,分析可能引发的矛盾纠纷,建立有效的预警机制,注重捕捉矛盾纠纷的迹象和苗头,一旦发现有苗头和隐患立即组织人员予以调处,把纠纷及时化解在基层,化解在萌芽状态。同时注重回访和信息反馈工作,防止其反复,从而为中心工作和重点工作的顺利推进铺平道路。

进一步加强调委会规范化建设,充分挥发调解网络的职能作用。今年我局将从提高人民调解员的调解能力入手,加强对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进一步完善人民调解员队伍的知识结构、年龄结构、职业结构,将有知识、有经验、有热情的同志充实到调解员的队伍中来,鼓励法律相关职业的同志参与到调解工作中,提高人民调解的水平和实效。加大对人民调解员的培训,进一步提高他们的业务素质,强化和完善培训制度,真正使培训学习和人民调解的实践操作结合起来,使人民调解员真正能够发挥“第一道防线”作用。进一步改善调委会的工作环境,建立健全调委会的规章制度,进一步完善和强化调委会的档案登记和回访工作,真正使调委会充分发挥其职能作用。

加大社会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着眼于早发现、早报告、早解决,把预防工作作为关键环节来抓,重点落实好双排查:即落每月一次的定期排查分析制度,落实特殊时期以及重大节假日期间的重点排查。在做好正常排查调处工作的同时,特别要组织好重大事件的集中专项排查活动,防范和化解社会矛盾纠纷。将矛盾化解在基层,确保小纠纷不出本单位,达到标本兼治的目的。认真贯彻落实自治区、州、县有关维护社会稳定工作等一系列指示精神,全面掌握情况,治本控源,集中力量化解不稳定因素,保障全畜牧业各项工作顺利开展,促进社会发展的和谐稳定,稳步提高社会矛盾纠纷调处成功率,保证调解成功率稳定在95%以上,为我县畜牧业的和谐稳定保驾护航。

一是落实每月的定期排查分析制度;二是健全汇报学习制度,定期组织调解员学习培训活动;三是实行领导包案制度,重大矛盾纠纷案责任到人,党政领导包案抓落实;四是是建立纠纷工作协调制度,重大疑难案件由局领导亲自主持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对策,制定措施,合力解决;五调解工作档案、工作台帐齐全规范,工作制度上墙;六是按规定向上级有关部门报送全年工作计划、半年及全年工作总结、每月主要社会矛盾纠纷形势分析预测。

充分利用标语、横幅、板报、墙报、宣传栏等群众喜闻乐见的宣传形式,广泛开展《调解条例》等各项政策法规的宣传工作,通过学习宣传规范人民调解工作,进一步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立党为公、执政为民的要求,畅通调解渠道,使调解工作长效机制得以发挥,规范调解工作程序,切实维护好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创造稳定和谐的社会发展环境。引导群众依法上访,增强法治观念宣传教育。加强普法宣传教育与人民调解工作结合起来,实现双赢。加大对涉农方面的政策、法规的宣传力度,增强工作透明度。结合畜牧业近年来的相关工作情况,以“重大动物疫病和草原防火”工作为重点,通过学习相关法律法规,提高基层调解员的业务水平。通过法制宣传教育等手段进一步提高广大群众依法办事的法制观念,积极引导群众通过司法或法治渠道解决涉法矛盾纠纷问题,做好社会矛盾纠纷依法分流工作,完善与公、检、法、司部门的公调对接机制。

随着社会不断发展,社会矛盾也发生新的变化,我们要本着“爱岗敬业,恪尽职守,对党负责,为民服务,实事求是,秉公办事,清正廉洁,无私奉献”的职业道德,以高度的政治责任感和历史使命感,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与时俱进,努力做畜牧业的调解工作,打造和谐轮台的安定局面。

行政诉讼调解的方案范文范本篇三

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贯彻"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维护广大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一项重要举措。实践证明,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是变被动为主动,变滞后为超前,变消极为积极,防止矛盾激化,维护稳定的有效途径,应该而且必须深入持久地开展下去。为使这项工作能够规范化、制度化、经常化,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局工作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针,以维护社会稳定为目标,不断完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工作制度和工作职责,进一步加大社会矛盾纠纷调处力度,充分发挥职能部门中坚力量,全面掌握了解我镇存在的各种不稳定因素和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问题,及时化解各类矛盾纠纷;尽最大努力杜绝群众集体上访、越级上访、重复上访;不发生影响稳定的重大群体性事件。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要坚持依法调处,保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和把矛盾纠纷解决在基层,解决在萌芽状态的原则。

长穆生吉同志任组长,副局长郭刚同志任副组长,有关单位负责人任成员。明确专人负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1、矛盾纠纷调处责任制度。实行首问责任制,就是第一个接待矛盾纠纷的人员必须负责落实该矛盾纠纷的受理、登记、汇报工作。凡属涉及农机部门的纠纷,农机局必须明确专人进行调处。但如果调处未能达成协议,可上交旗信访部门调处。需要上报旗委、旗政府的,要及时上报办理的进度和结果。

2、定期召开会议制度。每月召开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领导小组成员会议,及时解决当月发生的矛盾纠纷。因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

3、领导接访制度。在信访值班日期间,每天至少有一名领导成员在信访办值班,负责接访,并及时进行交办,限期结案。

4、信息报送制度。领导小组每半月要向旗政法委报告一次矛盾纠纷排查调处情况,遇有突发性、群体性和其他影响社会稳定的重大矛盾纠纷,随时向旗委、旗政府汇报。经排查没有发现矛盾纠纷的,也应当记录在案,并实行"零报告"。

1、强化部门责任。各二级站要切实重视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充分发挥职能作用,积极主动做好本单位的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2、强化基层责任。要大力加强以党支部为核心的组织建设,党。

支部要有专人抓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广泛发动群众参与,使每一起矛盾纠纷都能做到早发现、早报告、早控制、早化解。

3、强化责任追究。对因领导不重视,措施不到位,导致应排查的矛盾纠纷未得到及时排查或对排查出来的矛盾纠纷疏于调处,造成矛盾激化,以致发生重大矛盾纠纷或群体性事件,并造成恶劣影响的,要对主要负责同志和责任人实行责任追究。

行政诉讼调解的方案范文范本篇四

1、利用宣传栏等村内宣传阵地,张贴法制宣传的各种文字和图片材料,积极营造全民学法氛围。

2、组织人民调解信息员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宣传讲解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知识、法律常识,并通过他们在广大群众当中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精神。

二、更新机制制度,提高调解效率。

村内稳定工作要以人为本,始终坚持急村民之所急,想村民之所想的工作原则,认真遵守民事调解工作职责,改善工作方式,提高调解效率,采用公开、公正的操作程序,杜绝人情调解、暗箱操作,努力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满意程度。

三、突出工作重点,确保目标到位。

我村20--年的调解工作,仍然以防止民转刑、民间纠纷激化、群众性上访事件作为调解的工作重点,同时充分利用村级组织和基层民间的力量,力争使民间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达到100%和98%。

四、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村的多样性决定了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因此,本年度将不断拓宽思想,改进工作方法,针对不同矛盾纠纷多讨论、多思考,努力寻求新的工作策略,从多方面吸取经验,以达到更好的调解效果,计划从四个方面入手:。

1、组织村内调解信息员进行一至二次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2、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加强宣传,规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3、进一步完善调解信息员、村民小组长工作网络,充分发挥他们的信息优势,引导他们全方位发挥群体优势参与到调解工作。

4、深入开展村内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和运行,严格按照《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考核细则》的有关标准,对照执行。

五、对照标准,努力争创优秀调解委员会。

20--年要按照工作进度,做好每个阶段工作,突出重点,狠抓细节,不轻易终止调解,使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

行政诉讼调解的方案范文范本篇五

2012年观湖社区人民调解工作将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围绕社区司法调解工作大局,认真贯彻落实市、区司法行政会议精神,大力加强矛盾纠纷调处工作,维护和谐稳定。为此,为确保全年社区民事调解工作落到实处,巩固,完善和提高,全面推进社会矛盾纠纷大调,特制定如下工作计划:

一、加强法制宣传教育

1、利用宣传栏等社区宣传阵地,张贴法制宣传的各种文字和图片材料。

2、组织人民调解信息员和居民小组组长,通过会议、讲座等形式,宣传讲解人民调解工作业务知识,法律常识并通过他们广泛宣传人民调解工作精神。

二、完善组织机构,及时调解和充实调解力量

根据社区人员的变动及工作需要,及时调解人民调解委员会的组织成员,按时对文化程度,基本素质以及工作积极性等方面不能适应形式发展需要的人员进行更新,确保社区调解组织网络的生机和活力。

三、更新机制制度,提高调解效率

提高调解效率,通过公考,公正的操作程序,杜绝人情调解,暗想调解,努力提高群众的满意程度。

四、突出工作重点,确保目标到位

本年度的调解工作,仍然以防止民转刑,民间纠纷激化,群众性上访时间作为排查的工作中心,任然调防结合,充分利用社区组织和民间的力量,力争使民间纠纷调解率和调解成功率达到100%和98%以上。

五、创新工作方法,提高工作水平

社区的多样性决定了调解工作的复杂性,因此,本年度将不断拓宽思想,改进工作方法,针对不同矛盾纠纷多讨论,多思考,努力寻求新的工作策略,从多方面吸取经验,以达到好的调解效果,计划从五个方面入手:

1、组织社区调解信息员进行二至三次的培训和教育,不断提高他们的理论水平和实践能力。

2、努力提高自身业务水平,加强宣传,规范调解协议书的制作。

3、进一步完善居民组长,充分发挥他们的信息优势,引导他们全方位发挥群体优势参与到调解工作。

4、深入开展社会矛盾大调解机制建设和运行,严格按照有关标准,对照执行。

5、依据开发区工作要求,认真组织矛盾纠纷调解数据统计制度,准确按时上报。

六、对照标准,努力争创优秀调解委员会

2012年要以创市优秀调解委员会为工作目标,按照序时进度,做好每个阶段工作,突出重点,狠抓每个细节,不轻易终止调解,使调解率达到100%,调解成功率达到98%以上。

总之,本年度调解工作要以提高居民的自身素质为着眼点,不断转变他们的思想理念,以人为本,从多方面来实现民事调解工作的深入开展,标本兼治,努力实现和谐的社区人居环境。

观湖社区

2012年1月4日

xxx

民调工作即将开始,为进一步提高辖区居民群众的满意度,增强服务群众工作的实效性,落实民生工程。结合社区实际,制定本工作方案如下:

一、指导思想

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科学发展观为指导,结合深入开展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坚持民生导向,按照“巩固、推进、提升”的思路,贴近民众,关注民生,通过入户走访、宣传便民、惠民、富民政策,收集社情民-意,了解群众的所思、所盼、所怨,为居民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切实提高居民群众满意度,推动各项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工作目标

难家庭、老党员及孤寡老人看望慰问率达到100%、不稳定群体矛盾化解率达到90%以上,为构建“三美”黄桷坪奠定坚实基础。

三、活动时间

2015年12月16日至2015年2月15日

四、组织领导

为切实加强对社情民-意调查工作的领导,社情成立以社区书记为组长,社区主任为副组长,其他工作人员和街道对口科室城-管科为成员的社情民-意调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书记办公室,负责日常工作。

五、活动方式

(一)加强领导,健全机制。

进一步加强领导,结合“街道—科室—社区”的工作体系,积极联系街道对口科室开展入户走访、宣传发动等进行社情民-意调查工作;结合走访慰问困难群众、五访五率等工作走访收集居民群众反映的`问题、研究处理并及时回复,大力办好一批民生实事。同时,充分发动楼栋长、居民组长、志愿者积极参与,把民调工作与网格化管理相结合,与黄桷义工活动相结合,营造浓厚的工作氛围。每周及时总结在走访工作中存在的薄弱环节及群众反映的热点、难点问题进行处理,促使地区社情民-意调查工作层层落实、确保民调工作各项指标达标。

(二)加强宣传,深入发动。

进一步加强宣传力度,通过入户走访、发放宣传资料、悬挂横幅、召开院坝会、楼栋会及开展全民动手等活动,大力开展社情民-意宣传,赢得居民群众的关心、理解和支持,营造浓厚氛围,切实巩固地区社情民-意调查工作现有成果,达到长效实施。

六、具体安排:

1.街道副主任郑林加入第三十六网格与网格长也永芬一组负责铁路四村9号的入户走访和宣传以及该楼栋的民调数据框内居民的信息维护。

2.街道城-管科科长秦光宇加入第三十五网格与网格长冯驰一组负责铁路四村12-1的入户走访和宣传以及该楼栋的民调数据框内居民的信息维护。

3. 街道城-管科大队长张英波加入第三十一网格与网格长杨亚琴一组负责铁路五村58号的入户走访和宣传以及该楼栋的民调数据框内居民的信息维护。

4. 街道城-管科吴安富加入第三十网格与网格长范小艾一组负责铁路五村10号的入户走访和宣传以及该楼栋的民调数据框内居民的信息维护。

5. 街道城-管科吴监加入第三十一网格与网格长杨亚琴一组负责铁路五村58号的入户走访和宣传以及该楼栋的民调数据框内居民的信息维护。

6. 街道城-管科周家胜加入第三十八网格与网格长李惠玲一

七、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12月8日至12月10日)。成立组

织、制定方案,做好宣传发动。

(二)宣传入户阶段(12月11日至12月16日)。组织

街道对口科室工作人员、社区工作人员、志愿者、楼栋长等到群众家中开展大走访、大摸排,认真收集群众热点难点问题。

(三)解决诉求阶段(12月17日至2015年2月15日)。

对排查的问题和群众的诉求进行分门别类整理、建立台帐跟踪管理,明确责任部门和责任人限时有效解决。对需上级主管部门解决、跨部门的重大矛盾或问题,应及时研判化解建议并上报相关部门。

(四)整章建制阶段(4月21日至4月30日)。对活动

开展情况进行总结,查找存在的问题、总结经验教训、探索建立长效机制。

黄桷坪街道xx社区党委

黄桷坪街道xx社区居委会

2015年12月12日

行政诉讼调解的方案范文范本篇六

【内容提要】以事后救济为主的我国现行行政诉讼机制,对那些不可能或难以弥补的被损害权利的保护显得苍白无力,因而在我国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机制已势在必行。预防性行政诉讼作为填补传统行政诉讼法律漏洞的一种机制应具有预防性、直诉性、执行停止性三大特点,但同时,其也是对行政法上“穷尽行政救济”等原则的突破,所以在借鉴国外立法例的基础上,结合我国实务中的具体情况,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有明确限定。

引言。

我国现行行政诉讼以事后的司法救济为中心,并辅之以执行停止制度,[1]虽然,这种立法例对控制行政权力、保障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均不乏积极作用。但是,这种“亡羊补牢”式的权利保障体系对于那些不可恢复的被侵害的权益的保护却显得苍白无力,与“有效、无漏洞”的权利保护之国际标准尚有一段距离,[2]因而,借鉴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创立具有中国特色的预防性行政诉讼,对履践“依法治国”的目标,具有深远意义。

一、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特征与意义。

预防性行政诉讼,顾名思义,是指为了避免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权益损害,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允许行政相对人在行政决定付诸实施之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审查行政决定的合法性,阻止违法行政行为实现的诉讼。与一般行政诉讼相比,这种诉讼具有如下特征:

(1)预防性。一般的行政诉讼属于事后救济,行政相对人只有在其权益受到侵害后,才能提起诉讼,而预防性行政诉讼则不同,其功能就是为了避免行政决定的实施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权益损害,因此当事人可以在损害发生之前就提起行政诉讼,以阻止行政决定的执行。

(2)直诉性。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直诉性是指预防性行政诉讼的提起无需遵循行政法上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所谓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是指当事人在没有利用一切可能的行政救济以前,不能申请法院针对于他不利的行政决定作出裁判,亦即当事人在寻求救济时,首先必须利用行政内部存在的最近的和简便的救济手段,然后,才能请求司法救济,这也就是我国行政法学界所称的“行政救济前置原则”。[3]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既然只是原则,则必然存在若干例外情况。如果行政决定的执行会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仍坚守“事后救济”的方式,要求当事人先行行政救济,然后再进入司法审查程序,必将导致预防性行政诉讼的预防性功能的丧失,故预防性行政诉讼应具有直诉性质,不必受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约束。

(3)执行停止性。与民事行为不同,行政行为尽管具有瑕疵,但其仍具有公定力、确定力、拘束力和执行力,在其未被有权机关撤销以前,行政相对人仍有服从的义务。[4]预防性行政诉讼程序的启动,虽不能消灭行政行为的公定力、确定力和拘束力,但其却具有暂时性执行停止的效力。因为,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避免行政行为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如果其不具有执行停止的功能,在诉讼程序中任凭行政行为付诸实施,则其预防性目的就根本无法实现。

建立预防性行政诉讼机制的重要意义表现为以下两个方面:

(1)使我国的行政诉讼与国际标准接轨。

从世界范围而言,在行政诉讼立法中,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保护类型有三种:压制式的或事后的权利保护、暂时性的权利保护、预防性权利保护。[5]从理论上来讲,上述三种权利保护类型互相补充,组成一个有效且无漏洞的权利保护体系,缺乏其中之一就会出现法律漏洞,从而对行政相对人合法权益的保护造成不利。因此,国外立法对预防性权利保护早有规范。在英国,行政法有禁止令、执行令、阻止令、确认判决四种救济手段和程序,可供行政相对人在其权益受到行政损害之前,事先向有关法院请求司法救济。(注:参见王名扬著:《英国行政法》,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7年7月第1版,第184-194页。)德国是行政诉讼中预防性权利保护理论构造及实务运作最成熟的国家。为了达到德国基本法第19条所要求的有效且无漏洞的权利保护标准,该国建立了预防性不作为诉讼与预防性确认诉讼。预防性不作为诉讼同英国的阻止令、禁止令的功能相似,是指为了防止有侵害当事人权益之虞的行政处分之作成,当事人请求法院预防性地加以制止的诉讼。预防性确认诉讼同英国的确认判决的功能相似,是指当事人有特别的确认利益时,请求法院确认有即将发生之虞的法律关系的存在与否或者在未来不得为某一行政行为的诉讼。该诉讼确认的法律关系、地位,再结合某些(如给付、不作为等)请求权,将对其它领域产生放射效力,起到抑制纷争产生的功能。(注:参见(台)朱健文:《论行政诉讼中之预防性权利保护》,载《月旦法学》第3期,第93-95页。)我国乃人民主权的社会主义国家,人民的权力高于一切,建立符合国际潮流的预防性行政诉讼既是形势所趋,亦是保障人权所需。

(2)填补我国现行行政诉讼的法律漏洞。

法律漏洞是指依现行法之基本思想及内在目的对某项问题应当加以规定而没有规定的现象。[6]有学者认为:我国现行行政诉讼虽以事后的司法救济为重心,但在《行政复议条例》、《行政诉讼法》中均明文规定了执行停止制度,亦即行政程序的执行停止制度与司法程序的执行停止制度。这两种制度规定:在行政相对人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时,为了避免给行政相对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行政机关或司法机关可以依行政相对人的申请或依职权决定停止行政决定的执行。因此,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的救济体系是有效且无漏洞的,没有创立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必要。其实不然,在这个问题上,我国法律存在明显的原发型的法律漏洞,理由如下:

其一,行政程序的执行停止制度属于内部救济,其有效性值得怀疑。由于行政复议机关与作出行政决定的行政主体之间有隶属关系,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具有利害关系,即使不是如此,由于两者同属于行政体系,对同一问题的立场、观点容易趋向一致,故部门偏见、部门袒护等现象较为普遍。这点也可以从我国行政复议制度的空洞化现象中略知一斑。据某一中级人民法院的统计,该院受理的85起行政案件中有62件经过行政复议,占总数的72.94%,复议机关维持了62件,维持率为100%,而这62件案件经过行政诉讼,被撤销或部分撤销的有25件,占总数的40.32%。由此可见,行政复议形同虚设绝非危言耸听。[7]因此,行政程序的执行停止制度在保护当事人权利方面存在明确的法律漏洞。

其二,司法程序的执行停止制度虽属于外部救济而不存在部门偏见、部门袒护之弊病,但这种制度对当事人的保护往往缓不济急。因为,该制度需要遵守行政法上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而在这种情况下,要求当事人穷尽行政救济无异于是从干枯的空洞中吸取石油。因为在实务中,行政决定的执行往往在行政救济程序进行中,甚至在进行前就已经终结,对该违法行政决定所产生的损害无法和难以排除,也就是说在获得判决之前,当事人就必须容忍该违法行政行为的侵害。由此可见,司法程序的执行停止制度的有效性也因穷尽行政救济原则所设置的程序壁垒而大打折扣。

预防性行政诉讼能弥补我国现行执行停止制度的缺陷,表现在:一方面其属于司法救济,故能克服行政程序的执行停止制度的部门偏见与部门袒护的弊病;另一方面其作为行政诉讼的特别程序,可以越过行政救济前置的壁垒,及时、有效地防止行政行为给当事人造成的不可弥补的损害,因此,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创立实属必需。但我国创立的预防性行政诉讼与外国相关制度相比较应具有中国特色。

其一,在提起诉讼的时间层面上,英、美、德等国法律均规定为行政处分作成之前或执行完毕前。这就意味着允许当事人在合法权益有被公权力侵害之虞,于行政处分未作成之前,有权要求司法干预。这种作法,从“控权论”出发,加强了对行政权的监督,对保障人权很有好处,但也有疏忽行政公益之嫌。在行政处分尚未公布之前,就允许司法干预,也缺乏对行政权的尊重,而与三权分立原则相背。我国行政法应坚持“平衡论”,兼顾个人权益与社会公益。因此,当事人只能在行政决定作出之后,于行政决定执行完毕以前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

其二,英美国家在预防行政侵害方面,虽然救济手段丰富,有公法上的救济手段如禁止令、执行令;有私法上的救济手段如阻止令、确认判决。然而,在适用程序上,手续繁杂,各不相同,并且执行令、禁止令只适用具有“司法性”的行政决定,而何谓“司法性”,普通法又不能提供一个明确的标准。当事人如选择救济方式有误,就会导致败诉。所以,英美国家预防性救济程序弊病丛生。我国创立的预防性行政诉讼应具有简便、统一的特点,有利于对当事人诉权的保护。

二、预防性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与受案范围。

1.预防性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

预防性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特别类型,是不适用行政法的穷尽行政救济原则的例外,与一般行政诉讼相比,有其特殊的适用条件:

(1)损害的不可弥补性。对损害的不可弥补性不应囿于字面意义,而应作广义上的理解。通常而言,其包括以下几种情况:a.无法或难以排除或难以弥补的损害,例如对法人名誉权的侵害;b.有造成既成事实之虞的,例如土地使用权的许可,当事人很可能立即在土地上进行开发利用,形成既成事实;c.仅能以金钱赔偿才能救济,例如人身自由的限制与剥夺;树木的砍伐。

(2)损害的具体性与受害者的特定性。损害的具体性是指当事人不能对违法的行政规范性文件等抽象性行政行为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受害者的特定性是指预防性行政诉讼的起诉资格仅限于直接受到行政决定侵害的行政相对人。因为预防性行政诉讼不是民众诉讼,它要求当事人必须比一般公众有更多的利益。当然,受害者的特定性是指受害者是否确定,同受害者的多寡是有区别的。比如一份公告搬迁的行政行为虽然针对的是行政主体辖区的多数人,但受其影响的行政相对人是明确的,故公告搬迁的行政行为符合受害者特定的预防性行政诉讼的适用条件。

(3)执行的短暂性。预防性行政诉讼的目的在于防止行政决定的执行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害,如果行政决定虽然违法,但不马上执行,当事人有足够的时间提起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违法行政决定在执行前就可以被有权机关撤销、变更,所以预防性行政诉讼只适用于立即执行的行政决定。

为了体现社会公益,根据上述适用条件,借鉴国外的立法例,再结合我国实务中的具体情况,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应界定在以下几种情况:

(1)行政拘留。行政拘留是行政处罚中最严厉的制裁手段,并且其涉及的是公民最基本的人权--人身自由权。基于这种认识,《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行政相对人在交纳一定数目的保证金后,行政拘留可以暂缓执行。”然而,该制度赋予了行政机关过大的自由裁量权,同行政程序的执行停止制度一样,其不是一种有效的权利保障手段。另外,行政拘留一经执行完毕,行政相对人被剥夺的人身自由,就再也无法得到恢复,只能通过金钱赔偿来补偿。根据《国家赔偿法》规定,我国的国家赔偿原则是慰抚性赔偿原则,当事人所得赔偿仅具有象征性意义,其数额低于所受损失。[8]按照《国家赔偿法》第26条规定,“侵犯公民人身自由的,每日的赔偿金按照国家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所以,将行政拘留纳入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必要的。

(2)劳动教养。将劳动教养纳入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有以下理由:

其一,有关行政法规定: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主管劳动教养的审查批准,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由民政、公安、劳改部门的负责人组成。然而,在实务中劳动教养的审批权掌握在公安机关手中。这样公安机关既是追诉机关,又是裁决机关,不符合职能分离的原则。

其二,《行政处罚法》第42条规定:“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许可证或者执照,较大数额的罚款,当事人可以要求听证”。劳动教养作为一种类似刑罚的处罚却被排除于听证程序之外,这不能不说是一个立法缺陷。又因为人们长期将劳动教养定性为劳动强制教育措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也未将其列入治安处罚之列,故该法规定的保证金制度,也不适用于劳动教养。由此可见,有关劳动教养的立法缺乏对当事人程序保障的规定,不利于控制行政自由裁量权的滥用,容易侵害当事人的人身自由,并且现行劳动教养的收容期限为1-3年,必要时可以延长一年,其严厉程度要比管制、拘役等刑罚更高,一旦出现错误,就会给当事人人身自由造成不可估计的损害,并且其损害还不能依法取得国家赔偿,因为,受传统的劳动教养不是行政处罚观念的影响,《国家赔偿法》将其排除于行政赔偿范围之外。那么将劳动教养纳入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否可行呢?笔者认为是可行的。理由如下:

其一,在行政诉讼实务中已将劳动教养作为行政处罚的一种。最高人民法院在对《行政诉讼法》第11条规定的受案范围所作的司法解释中规定:“公民对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作出的劳动教养决定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其二,预防性行政诉讼作为行政诉讼的特别程序,其目的就是为了避免行政决定给当事人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劳动教养涉及的是人身自由,一旦剥夺就难以恢复,故将其列入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是符合法理的。

(3)可能造成既成事实的行政行为。这主要是发生在行政许可的领域内。例如某有关土地使用权的行政许可行为侵犯了当事人的土地使用权,如果按通常的救济途径,获取土地使用权许可者,可能在违法行政许可被撤销前,就已经在土地上进行了建筑或开发。因此,对当事人的保护最多以赔偿的方式收场。特别是申请者所建的项目具有公共使用目的(如公共设施、垃圾场等),则此种倾向更为明显。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允许当事人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实属必要。

(4)迟延的行政行为。行政机关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在法律规定的期间内作出决定,法律没有规定期间的应在合理期间内作出决定,不能要求当事人在向法院提起诉讼之前,无止境地等候行政机关的决定,特别是在不必要的等待可能会使当事人遭受较大的经济损失或失去较好的赢利机会时更是如此。因此,为了避免给当事人造成难以弥补的损失,应允许当事人在经过合理的等待后,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要求法院强制行政机关及时履行行政义务。

(5)事实行为。行政机关的事实行为虽不能直接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发生影响,但有时其间接影响亦相当巨大且难以弥补。因此,将之纳入预防性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对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很有必要。在实践中,行政机关的资讯行为常被忽视,故在此略作探讨:

资讯行为例如编制目录、发布检查结果、鉴定结果等,对当事人的利益有时起着生死攸关的作用,如检查结果的发布可能会对那些被认为有产品质量问题的厂家以致命打击。因此,为了制止不正确检查结果的发布,防止对当事人造成不可挽回的经济损失,应允许其在检查结果未发布前提起预防性行政诉讼。

[1]参见《行政诉讼法》第2条,第44条。

[2]参见[台]朱健文:《论行政诉讼中之预防性权利保护》,载《月旦法学》19第3期,第90页。

[3]参见王名扬著:《美国行政法》,中国法制出版社1995年版,第642页。

[4]叶必丰:《论行政行为的公定力》,载《法学研究》第5期,第86页。

[5]参见(台)朱健文:《论行政诉讼中之预防性权利保护》,载《月旦法学》年第3期,第93页。

[6]梁慧星著:《民法解释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251页。

[7]参见阳城、刘京柱:《对行政复议形同虚设问题的调查与分析》,载《行政与法》19第2期,第31页。

[8]参见张正钊主编:《国家赔偿制度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第67页。

行政诉讼调解的方案范文范本篇七

为深入学习宣传贯彻《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认真落实中央综治委部署的“两个排查”工作任务及全省司法局长监狱长劳教所长会议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职能作用,经研究决定于3月15日至6月25日在全县开展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简称“百日会战”),现根据《安徽省司法厅关于印发全省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实施意见的通知》(皖司通〔〕11号)及《巢湖市司法局关于印发全市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方案的通知》(巢司字〔2008〕12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七大精神为指导,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全国人民调解工作会议精神,以“百日会战”为载体,以全面加强人民调解组织、队伍、业务和规范化建设为重点,以有效化解各类矛盾纠纷为主线,最大限度地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不和谐因素,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社会矛盾纠纷调解工作体系中的基础性作用,促进人民调解工作早日步入良性循环发展的轨道,为构建平安和县、加快和县奋力崛起做出新贡献。

二、目标任务。

(一)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组织网络建设。

以开展“百日会战”为契机,进一步健全完善镇人民调解委员会(以下简称“调委会”),结合农村基层组织建设和社区建设,巩固村(居)调委会,实现镇、村(居)100%建立调委会。加强企事业单位调解组织建设,着力推进改制企业、民营企业、中外合资企业、医院建立人民调解组织。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调解组织建设,大力推进流动人口聚居区、毗邻接边地区、大型集贸市场、物业管理小区、消费者协会等建立调委会。积极推动县级建立调委会的建立。为加快各类人民调解组织建设步伐,从3月份开始填写《人民调解组织建设进度统计表》(附件4),每半月上报一次。

(二)进一步加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要在做好婚姻、家庭、邻里和债权债务等常见性、多发性矛盾纠纷排查调处的同时,加大对影响社会稳定,影响党群、干群关系,容易引起群体性上访或酿成件的重大疑难纠纷和社会热点、难点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力度,建立健全以基层司法所为依托的矛盾纠纷调处新机制,加强人民调解、行政调解和司法调解的协调配合,积极探索和推动轻伤害刑事案件委托人民调解工作。加强与公安派出所、法庭、信访、土地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作,合力调处矛盾纠纷,确保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落到实处。“百日会战”期间,矛盾纠纷调解率要达到100%,调解成功率努力实现达到98%以上,调解协议履行率努力实现达到96%以上。

(三)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

结合村委会换届选举工作,把有法律知识、有威望、公道正派、能够联系群众、热心人民调解事业的有关人员充实到人民调解员队伍中。注意吸纳退休法官、检察官、警官,以及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和社会志愿者参与人民调解工作,不断改善调解员队伍结构。有针对性地开展学习培训,采取个人自学、以会代训、举办培训班、旁听法庭庭审、人民调解知识测试、案例分析讨论、推荐人民调解员担任人民陪审员、模拟调解庭、现场调解观摩等灵活多样的形式,组织广大人民调解员认真学习《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掌握人民调解工作有关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不断提高调解技能。

(四)进一步加强人民调解规范化建设。

继续推进人民调解组织的“六统一”(调委会标牌、印章、人民调解标识、制度、程序、文书)要求的落实,保障人民调解的公正、规范和效能,不断提高人民调解社会公信力。切实加强对调委会日常业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规范调委会的业务台帐、调解文书和工作档案。把制度建设作为规范化建设的重要内容,建立健全人民调解工作的学习、例会、回访、考评、统计和档案管理等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水平。

(五)进一步加强信息化建设,提高信息化应用能力和水平。

各司法所、镇调委会要大力加强信息化基础设施建设和电脑配备,尽快更新专网升级,以提高网络应用速度。提高人民调解工作科技含量和信息化应用水平,改进工作手段和方法,及时更新并不断完善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人民调解基础信息资料。强化人民调解员信息化应用能力培训,“百日会战”期间,我局将要举办信息化应用专题培训班,并将培训情况通过基层工作管理系统上报市局基层科。

基本原则。

1、全体动员。“百日会战”是全县人民调解员的大会战。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要充分发动,精心组织,确保全县广大人民调解员人人参与,人人得到锻炼,人人得到提高。

2、重在基层。开展“百日会战”,要以村(居)、企事业单位、行业性、区域性调委会为重点,镇调委会为纽带,充分发挥在基层第一线的广大人民调解员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3、着眼长远。要通过“百日会战”,强化人民调解各项建设,建立健全矛盾纠纷调处和应急处置机制、联动联调机制、考核奖惩机制等长效机制,巩固人民调解工作长远发展的基础。

4、注重实效。深入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有效提高调解工作质量,

方案。

通过“百日会战”活动,促进人民调解员整体素质进一步提高,人民调解工作水平进一步提高,人民群众对人民调解工作的满意度和信任度进一步提高。

四、方法步骤。

“百日会战”采取实际工作和网上竞赛相结合的方式组织进行,分为五个阶段:

(一)动员部署阶段(3月15日至20日)。

县局将组织召开“百日会战”动员会议,明确“百日会战”的意义、目标、任务,并采取以会代训的方式组织基层司法行政干警、人民调解员学习人民调解工作的相关政策法规,学习信息化应用知识,掌握参战技能,提高参战能力。各司法所结合本地实际,制定“百日会战”具体方案,进行广泛深入的思想发动,提高广大人民调解员对此项活动的认识,激发他们的参与热情和积极性。

(二)纠纷排查阶段(3月21日至4月10日)。

各级人民调解组织对辖区内矛盾纠纷进行全方位摸底排查,对排查发现的各类矛盾纠纷隐患进行梳理分类,按类型、诱因、时间、地点、单位、涉及人数、重点人员、事态发展预测等要素,逐案、逐人、逐项建立工作台账,详细记入档案,落实具体承办人员,明确调处要求和调结时间,并着手进行调解。对不属于人民调解范围的矛盾纠纷,及时分流到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各镇司法所排查登记的矛盾纠纷进行分类汇总,认真填写《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登记表》(附件2),于4月5日上报县局。

(三)集中调处阶段(4月11日至5月20日)。

在集中调处阶段,各司法所,每10天填写上报一次《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登记表》(附件3)及纠纷调处成功后制作的《人民调解协议书》(要制作成电子文档,人民调解文书格式及说明请从市局基层科网页“基层数据”栏目上下载),县司法局将定期在网上公布各司法所矛盾纠纷调处进展情况,并以各地上报的《矛盾纠纷排查情况登记表》、《矛盾纠纷调处情况登记表》、《人民调解协议书》为依据,统计各司法所“百日会战”期间矛盾纠纷调处量、调解率、调解成功率及调解协议履行率。

在此阶段县局将举办全县人民调解员培训班,采取以会代训、以案释法的方式,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的综合素质.不断强化农村普法工作,做到培训与普法相结合。邀请省司法厅基层处负责人,市司法局有关部门负责人、县法院从事民事审判的法官、律师事务所律师,和县司法局有关部门人员进行专题授课。

(四)网上竞赛阶段(5月21至5月31日)。

(五)表彰阶段(6月份)。

各司法所在6月5日前通过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将本地“百日会战”总结上报县局。县局将对开展“百日会战”活动情况进行总结验收,并以验收结果作为向省申报在人民调解工作会议上表彰的先进集体及个人的主要依据。县司法局将对对“百日会战”的优胜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五、几点要求。

(一)提高认识,统一思想。开展“百日会战”,是学习贯彻《安徽省人民调解条例》重要举措,是全面加强人民调解各项建设,确保人民调解组织全面履行职责的重要载体,是大力推动司法所信息化建设和应用的有效手段。各司法所要充分认识开展“百日会战”的重要意义,将其列入今年重要工作,周密部署,精心组织,务求实效。

(二)加强领导,落实责任。为确保“百日会战”平稳有序开展,各司法所要充分发挥主观能动性,司法所长作为直接责任人要带领本所人员积极参与“百日会战”,做好一线工作。县司法局成立“百日会战”指导小组,落实领导和指导责任。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局基层科,负责对“百日会战”的具体指导。

(三)督促检查,深入推进。各司法所要结合示范司法所创建,使示范司法所成为“百日会战”的示范点,起到典型引路的作用,推动“百日会战”不断向纵深发展。县司法局将加强指导,随时了解和掌握司法所“百日会战”活动开展情况,及时督促解决问题,并适时组织人员对各司法所“百日会战”的开展情况进行检查。

(四)大力宣传,营造氛围。各司法所要积极做好宣传工作,在动员阶段,各司法所和镇调委会等要在办公场所悬挂“迎奥运,促和谐,开展人民调解百日会战活动”的宣传横幅,在宣传橱窗中张贴有关宣传资料。要充分运用报刊、广播、电视、互联网、简报、黑板报等载体,大力宣传“百日会战”成效,激发广大人民调解员从事人民调解工作的荣誉感和自豪感,努力在全社会营造人民调解工作光荣、化解矛盾纠纷有功的良好氛围。要充分尊重和鼓励广大人民调解员的首创精神,及时发现、总结、推广好的经验做法,推动“百日会战”卓有成效地开展。要加强信息工作,各司法所要将“百日会战”开展情况及相关照片通过基层工作管理系统及时上报县局基层股,此项工作将作为表彰的重要依据。

行政诉讼调解的方案范文范本篇八

行政诉讼法的颁布实施,是中国走向现代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之一,它使私人对政府、政治权力“从事实上和观念上都发生着静悄悄的革命”。行政诉讼使得民意得以宣泄,错案得到纠正,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从制度上实现了对私人的权益保障。然而,在某些地方或领域,实现权益保障的现实渠道还相当坎坷。

例如,在陈三易房屋所有权案中,且不说一起“民告官”的房屋所有权案件历时5年,官司从市里打到省里,费时费力,无形中提高了行政诉讼的成本,单说“终审判决下达近一年后,湖北省安陆市有关部门一直拒不执行,并阻挠胜诉者施工建房,致使75岁高龄的退休干部陈三易至今栖身窝棚”,这不仅损害了司法机关的权威,而且损害了市政府的形象。

为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解决行政争议,我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判决、裁定对当事人的拘束力。很显然,对于当事人来说,拘束力既有有利的一面,亦有不利的一面。对于一方当事人来说是有利的,对于另一方当事人来说则是不利的。在现代法治国家,法律规范确立了当事人在法院依据公正程序,为获得对自己有利的判决而进行辩论和质证的权利和地位,并且亦从制度上确立了公正的程序保障。因此,承认和服从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力,不仅是必要的,而且也具有其正当化和合理化基础。既然我们已经确立了建设法治国家的宏伟目标,政府就应该率先垂范,充分尊重并认真履行法院判决。

二、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力和赋义务诉讼。

然而,实践中却存在着行政机关“不买法院账”的现象。

根据行政诉讼法和新的司法解释的规定,我国法院目前能够适用的法定判决方式有八种情形:即维持判决、撤销判决、部分撤销判决、撤销并责令履行判决、部分撤销并责令履行判决、履行判决、变更判决和确认判决。只要灵活运用这些判决形式,就可以基本实现行政诉讼的目的。为真正确立行政诉讼判决的拘束力,实现权利救济,也许我们更应该强调的是履行判决等所谓赋义务判决。

无论是传统行政法学,还是现代行政法学,一般都承认行政机关具有对行政案件的首次性判断权。不过,关于赋义务诉讼的问题,传统行政法学和现代行政法学之间存在极大的差异。前者基本持否定的态度,而后者呈现出逐步予以承认并不断扩展其内容的趋势。一般说来,法院对行政案件的审理和判决,应该以行政机关的首次性判断权的存在为前提。只有在法律规范明确规定行政机关应该作出行政行为,明确规定了行政行为的具体内容,不存在任何裁量余地,并且,法院不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判断,便不能实现权利救济的目的,将导致难以恢复的损害时,法院才可以并且应当作出代替性判断。

(一)撤销判决的拘束力和赋义务诉讼的必要性。

在我国,行政机关在其具体行政行为被撤销后,依然不作为或者其重新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仍不合法,导致再度发生纠纷的.情形比较普遍。一般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如果不涉及高度专业性和技术性的事项,法院就应该作出明确的赋义务判决。不过,关于赋义务判决的内容、范围和程度的问题,尚需要进一步的理论探讨和实证性研究。

(二)确认诉讼的实效性和赋义务诉讼。

我国法律将行政机关的不作为规定为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并且规定“可以判决被告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和“判决其在一定期限内履行”法定职责。当法院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确认判决时,应该在判决书中指示行政机关依法重新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至于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是否可以由法院来规定的问题,学界存在分歧,有必要进一步进行探讨。

(三)请求对第三人侵益的行政行为的情形。

在行政实践中,往往存在诸多对第三人侵益的复效性行政行为,即赋予一方当事人利益,同时给其他人带来不利,具有授益和侵益二重性质的行政行为。请求对第三人侵益的行政行为,关系到私人对违法状态的排除请求权和行政介入请求权的问题。传统行政法学根据反射性利益的理论和行政便宜主义的原则,不承认私人的行政介入请求权。现代行政法理论将行政介入请求权作为私人的一项重要权利来把握,而裁量的(零)收缩理论为法院代替行政机关作出判断提供了理论依据,为权利救济的全面实现提供了广泛的可能性。

(四)请求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在行政机关发放抚恤金及生活保障金等授益性行政行为中,若因给付决定比申请数额低而对该决定作出撤销判决,使其授益部分的效力也归于消灭的话,则是不合理的。在这种情况下,命令行政机关将变更行政行为的赋义务诉讼,应该说是适当的救济手段。不过,在这种情况下,如何处理和行政机关的首次性判断权的关系问题,是值得深入研究的。赋义务诉讼是否侵害行政机关的首次性判断权,问题的关键在于法院判决是否侵害了行政固有的领域。而关于行政固有的领域范围,则是颇具争议的。并且,我国法律确立了司法变更权有限的原则,要在行政处罚以外的领域承认司法变更权,需要从立法上进行必要的调整。

三、政府观念的转变是关键。

在前述陈三易房屋所有权案件中,原告提起诉讼,其所追求的并不仅仅是确认房屋所有权,而且包括在旧房址上新建房屋的权利。一旦法院作出确认房屋所有权的判决,并不是仅仅意味着被告行政机关阻止建房的行为违法,而且还意味着行政机关负有对原告办理“准建证”申请予以及时审核并客观、公正地作出决定的义务。尽管颁发“准建证”是行政机关依申请而为的有条件、有时限的行为,但是,并不意味着原告要取得该许可仍应重新提出申请,经行政机关重新审核后才能得到。法院作出判决不能实现充分的权利救济的现状,是行政机关“不买法院账”的结果,是行政权力与司法权力的关系没有理顺的缘故。这里的权利救济问题,关键不在于法院的判决是否能够进一步作出履行义务的规定,而在于从制度构造上确立行政和司法相互尊重的观念和规范。从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形成力的视角,展开制度构造改革的探讨,只有确立法院判决的既判力和形成力,才能够树立法院判决的权威,最终建立起整个国家权力良性运行的机制。

行政诉讼调解的方案范文范本篇九

原告刘某某,男,汉族,1938年5月26日生,住xx乡。

被告刘某,男,汉族,1962年7月24日生,住xx乡。

诉讼请求:请求人民法院判令被告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包括生活费、医药费)。

事实与理由:

原告是被告的亲生父亲。

被告有一儿一女,由原告和原告妻子抚养成人。

三年前原告妻子去世了。

三年来,原告身体不好,经常生病。

先患胃穿孔病,好转后又患骨质增生病。

骨质增生病好转后,现又患淋巴瘤增生。

原告为治病花光所有积蓄,被告在珠海市收垃圾,一直对原告不尽赡养照顾义务。

原告一人在家,生活很难自理,打被告电话打不通。

原告为此不得不向贵院起诉,请贵院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隆回县人民法院。

具状人:刘**。

20**年6月19日。

行政诉讼调解的方案范文范本篇十

二、比赛地点:柯城区余家山头村。

三、参赛单位:以社区或村为单位。

四、比赛项目:跳长绳。

五、运动员资格:

1、在本社区、辖区、村内常住户口。

2、在本社区、辖区、村内常住外来人员(具有暂住证半年以上)。

3、身体健康。

六、参加方法:各单位可报1支队参赛,每队可报领队或教练1人,运动员12人(2人摇绳,10人跳)。

七、比赛方法:

1、比赛采用2分钟计算。

2、裁判员发令开始计时,有效数累计得出成绩。

3、跳绳时,绳经过头心、脚下绕一圈为一次。

八、奖励办法:比赛录取前3名,并给予奖励。

九、各代表队、运动员必须严格遵守有关规则,按照指定的时间及地点参赛,迟到10分钟的代表队、运动员作弃权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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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调解的方案范文范本篇十一

我所将紧紧围绕全区的司法行政总体工作和办事处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化解矛盾纠纷、维护社会和谐稳定为主线,认真履职,不断实现法律服务深化发展、法律保障更加有力、法制宣传成效突出、基层建设整体加强、队伍建设全面提高,加快社会经济发展,营造文明的法治环境。

二、把握重点,发挥优势,全面推进司法行政工作发展。

(一)健全人民调解组织,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在综治维稳中的基础作用。鉴于街道办事处社区调整,原先的12个社区合并为5个社区,届时将对各基层调委会进行相应调整,做到机构精简、组织健全、职责明确,筹划年内在辖区内建立相关行业性、专业性或行政接边地区调解组织,加强对基层调委会日常管理,定期开展走访和业务指导。进一步提升人民调解员队伍素质,优化调解员组成构,计划年初通过社区推荐、群众选举等形式,将一批热衷于人民调解工作,学历高、能力强,具有丰富调解经验的人补充进来。继续落实人民调解员培训工作,定期组织开展人民调解员培训班,全面提高调解员的业务素质和工作水平。协调街道办事处落实司法调解经费补助政策,对调解案件实行一案一补,充分调动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进一步健全人民调解的各种工作机制,认真组织开展矛盾纠纷排查调处。主动参与综治信访维稳中心建设,坚持以司法所为基础,积极发挥人民调解的基础性作用。强化调解能力,加大调解成功几率,切实做好人民调解工作的具体要求。加强与相关职能部门的协调配合,着力构建人民调解为基础、诉讼调解为主导、行政调解为补充、司法审判作保障的“大调解”体系。

(二)强化法制宣传,推进普法依法治理工作。法制宣传,首先要把作为法制宣传前沿阵地的司法所宣传出去,包括司法所的工作职能、业务范围,扩大司法所在广大群众中的知晓度和影响力。要学会打广告、做宣传,每月组织一次基层办公,每月编发一期工作简报。按照“--”普法工作规划,认真总前期普法工作经验,合当地实际,认真组织--年的法制宣传工作,重点加强对矿企工人、广大青少年和外来务工人员的法律、法规宣传教育,努力营造人民群众学法、懂法、用法和守法的氛围,以此带动和促进各个阶层、各个方面法制意识和法律素质的提高,为推进依法治理工作打牢群众基础。继续开展“法律六进”活动,提高法制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渗透力。努力创新开展“法律六进”活动的方法和途径,进一步增强法制宣传教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使普法工作贴近基层、贴近群众、贴近生活;紧密合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以及治安重点地区排查整治等专项活动,开展多种形式的宣传教育活动。组织协调好全体干警学法工作,进一步提高干部学法、知法、用法的能力。

(三)切实做好社区矫正、安置帮教工作,努力减少重新违法犯罪。全面做好社区矫正对象日常监管工作,严格按照《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相关规定,落实各项管理措施。摒弃目前一月见一次面,写一次情况汇报,记一次问话笔录的传统做法,做到勤联系,勤走访,勤交流,勤沟通,落实一对一帮教措施,定期对刑释解教人员进行思想状态和工作情况跟踪摸底,充分发挥社区矫正小组和监督人的作用,做到对每一个社区矫正人员知根知底。积极开展两类人员帮困扶贫工作,加强与各相关职能部门协调配合,帮助解决职业技能培训和就业问题,协助落实低保、经济补助等帮扶工作,注重提供心理辅导,帮助矫正对象疏导不良情绪,让矫正对象在矫正过程中得到更多的人性关怀,促进社区矫正人员顺利融入社会,杜绝重新犯罪。完善和落实刑释解教人员安置帮教工作相关制度,认真做好刑释解教人员的衔接、接收和帮教环节,开展形式多样的职业技能培训,鼓励帮教对象自主创业,积极协调民政、金融、工商等部门提供相关政策支持。对帮教人员进行季度走访,了解其生活和思想状况,多管齐下,多措并举,力争全年刑释解教人员衔接率达到100%,帮教率达到95%,安置率达到80%,重新犯罪率控制在3%以内。

(四)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工作,不断拓展和规范法律援助工作。积极推进法律服务工作,将法律服务和法制宣传合起来,在法制宣传的同时,积极为广大群众提供法律咨询和法律帮助。按照“应援尽援”的原则,转变法律援助工作方式,从以往的“等上门”变为“走下去”,依托社区、妇联、残联、社保、劳动、信访等部门联系,为符合条件的群众提供法律援助,以充分保障社会弱势群体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公平和司法公正。紧紧围绕和谐社区和维稳中心工作,通过各种宣传渠道深入开展法律援助宣传,使广大群众,尤其是社会弱势群体了解法律援助,懂得利用法律援助来解决涉法问题。

三、确保公正廉洁执法,加强司法行政队伍建设和党风廉政建设。

一是提高理论学习的系统性、针对性和实效性,健全完善政治理论学习制度,使之常态化、制度化。已制定--年司法行政干警政治理论业务学习工作计划和课程安排,下一步将严格按照制定内容开展各项学习,重点加加强党的十-大精神理论学习和业务学习,全面提高司法干警理论和业务素质。二是按照目标考核的总体要求,量化德、能、勤、绩、廉方面的考核内容,建立健全科学的绩效考核机制,充分调动干部队伍的工作积极性。三是建立完善司法所各项规章制度,严格按照制度加以落实,大力推进机关作风和工作效能建设,不断增强队伍的纪律观念。四是强化党风廉政建设,树立司法干警正确的人生观、价值观、政绩观和荣辱观,全面树立司法行政机关的良好形象。

行政诉讼调解的方案范文范本篇十二

贯彻落实中央、省委和市委关于扫黑除恶专项斗争行动、省司法厅有关民生实事整体工作部署,市司法局在全市组织开展人民调解矛盾纠纷专项活动,根据市司法局和新区政法办工作方案,结合大鹏实际,办事处决定组织开展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化解专项活动,现制定本方案。

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重要讲话精神和对广东工作做出的一系列重要指示批示精神,充分发挥人民调解化解社会矛盾纠纷的基础性作用,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有效预防和妥善处理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各类矛盾纠纷,形成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有效遏制群体性事件、民转刑案件、群体性上访事件,有效防止民生领域风险演变为社会风险,发挥人民调解在预防化解矛盾纠纷中的“第一道防线”作用。

大鹏办事处成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工作”领导小组,纪工委书记吴文杰同志任组长,司法所所长莫培崇同志任副组长,各社区工作站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办公室设在司法所。

20xx年4月—20xx年12月。

紧紧围绕改革开放40周年等重大节点安保维稳部署,积极组织开展社会矛盾纠纷专项排查化解,主动参与防范化解重大风险攻坚战、扫黑除恶专项斗争,打造新时代广东“枫桥经验”,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指挥协调作用,及时有效化解社会矛盾纠纷,进一步凸显人民调解在预防排查化解社会矛盾纠纷中的基础性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面排查。健全以块为主、条块结合,全覆盖、无疏漏的大排查,完善排查台账,做到底数清、情况明。

研判预警。进一步完善社情信息网络,建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分类预警机制,综合分析研判,切实做好预警防范工作。

逐一化解。对排查出的矛盾纠纷,坚持一事一册、一人一册,逐一制定化解方案,逐一落实责任人,逐一明确化解时限,分层次、分类别化解。

分类联合调处。对多年积压、长期未得到有效解决的社会矛盾纠纷,协调有关部门集中联合处理。对不符合人民调解条件或调解不成功的案件,引导当事人通过诉讼等方式解决;对有可能引发群体性上访或转化为刑事案件的矛盾纠纷,在稳定事态的基础上及时报告,配合有关部门专案化解。

加强与其它调解的衔接联动。积极与公安、法庭等部门进行沟通联系,健全相关机制。发挥公共法律服务平台的作用,加强人民调解与司法调解、行政调解衔接联动,充分发挥律师调解等其它调解力量,进一步完善社会矛盾纠纷多元化解机制。

(一)动员部署(4月)。大鹏办事处成立“健全社会矛盾纠纷化解机制工作”领导小组及办公室,各社区要结合本辖区实际,制定实施方案,细化目标任务,明确责任分工,确保专项活动迅速启动、全面展开。

(二)全面落实(5—12月)。全面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化解工作,不断总结经验,分析不足。领导小组将对工作开展情况进行督导检查,对专项活动中工作较为突出的单位和人员、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等进行表彰表扬,对因工作不到位、责任不落实导致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的部门和责任人进行追责。各办事处请于每月1日前将上一个月开展专项活动的情况上报办事处司法所,司法所将综合各社区工作开展情况每月3日向新区政法办汇报。

(三)总结提升(20xx年1月)。总结工作方法,完善工作机制,整合基层工作力量,充分利用人民调解信息员、社区法律顾问、人民调解义工等力量,逐渐建立人民调解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常态模式。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社区工作站要把这项工作作为今年的一项重点工作,分管领导亲自抓,做好专项活动的组织、部署、协调和监督落实。

(二)精心安排部署。各社区工作站要在5月10日前制定工作方案,细化任务目标,明确责任分工,狠抓工作落实,并将部署情况及时报告司法所。

(三)做好分析研判。各社区工作站和人民调解组织要认真做好分析研判工作,办事处定期召开形势研判会议,对自身无法解决的重大、疑难复杂矛盾纠纷报告新区政法办,并提出化解意见建议。

(四)加强协调配合。积极与其它相关部门协作,借助专业力量,开展调解工作;相关部门需要支持的,要积极配合。通过密切协作配合,形成工作合力,有效化解矛盾纠纷。

(五)加强督导检查。专项活动期间,司法所将成立督导组,对各社区工作站专项活动开展情况进行督导。

(六)做好保障支持。各社区工作站要加强人民调解员队伍建设,确保各项工作扎实有效开展。

行政诉讼调解的方案范文范本篇十三

以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五中全会精神为指导,始终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方针,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校园安全各项措施,全力营造安全、文明、和谐的校园环境,办好让人民满意的教育作出贡献。

二、工作目标。

1、进一步完善学校安全教育与管理制度,使学校安全教育、安全管理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科学化、精细化。

2、严防各类安全事故发生,杜绝群死群伤及恶性事件发生;杜绝因学校管理不当的意外出现;杜绝发生群体性事件和集体上访事件。

3、协同有关部门进一步整治校园周边环境,保持校园及周边治安、育人环境良好。

4、进一步完善学校法制教育与宣传,建立扎实的法制教育阵地,不断提高师生的法律意识。

5、加强学校食堂卫生安全工作。

6、创建平安会同,加强民调宣传工作。

7、抓好应急知识教育和演练。

8、认真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学校安全稳定工作。

三、主要工作及措施。

1、强化责任落实,努力构建长效机制。

健全和强化“党政同责、一岗双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深入贯彻落实教育部《中小学校岗位安全工作指南》要求,进一步明确学校岗位安全职责和任务,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目标责任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形成学校安全稳定工作齐抓共管的格局。形成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稳定责任体系。学校将继续建立健全由校长为组长的综治、平安校园创建领导小组,把此项工作摆到学校的主要工作议事日程中去,做到年初有计划、年终有总结。进一步完善学校综治、平安校园创建的网络机构,在与教育局签订《安全目标责任书》的同时,根据“分级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层层签定目标责任书,全面落实综合治理工作,与班主任签定安全文明责任书,严格做到:守好各自的岗位,管好自己的人。使学校的综治、创建工作做到领导重视、组织完善、职责明确、齐抓共管,给全体师生营造一个安全、和谐、健康的学习和工作环境。

2、进一步完善安全工作各项制度。

综治、创建领导小组要对学校的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不断进行完善,结合学校实际和安全工作的新形势、新问题、新要求,突出重点做好学校的交通、用火、用电、防盗、食品、应急、防溺水、法制等安全工作。继续修订完善各类安全综治方面的规章制度和应急预案,做到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坚持行政、教师安全值日制,负责督促检查学校的日常教学秩序、管理秩序和卫生、安全,以及学生的行为规范。同时,要努力使每个教师都有安全工作的任务和要求,使全体教师都以主人的态度参与到学校的安全工作,做到人人参与,人人有责。继续做好每月安全隐患排查,安隐患整改工作,并将月报表于每月28日上报教育局综治办。

3、大力开展矛盾纠纷排查和调处工作。

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把排查矛盾纠纷作为维护社会稳定的首要工作来抓,使其制度化、规范化。一是健全并完善矛盾纠纷信息预警、排查调处、应急处臵、宣传引导等机制。二是突出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重点,认真处理涉法涉诉上访问题,有效解决师生、家长的合理诉求。三是注重矛盾纠纷排查调处工作方法,把调解作为处理矛盾纠纷的主要选择,并综合运用政策、法律、经济、行政等多种手段,把矛盾和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解决在基层。四是积极预防和妥善处臵群体性事件、公共突发事件,完善处突预案,提高应对和处臵突发事件的能力。

4、进一步落实安全工作各项措施。

(1)加强安全教育。要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必须要提高全校教职工、全体学生的安全意识和全面掌握安全知识和安全技能,从而能有效地在万一的情况下从容处臵,提高应急、应变能力,把事故危害减少到最低程度。学校要充分利用橱窗、黑板报、广播、教职工会议、学生集会等形式,开展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和安全文明教育,提高全体师生的安全防范意识。每周上好一节安全教育课。

(2)提高技防水平。要切实将人防、物防和技防三者有效结合起来,加强对计算机的安全管理工作,防止偷盗事件的发生,加强对财务室、危险化学品存放室和微机房等重要部位的安全管理,安装好报警系统,确保学校安全。

(3)整治校园及校园周边治安环境。要加强学校及周边地区治安环境的综合治理,依靠公安、文化等有关部门的大力支持,防止网吧和淫秽书刊对少年儿童的侵害,净化校园周边环境,努力形成关心少年儿童健康成长、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的良好氛围。要发挥好法制副校长的作用,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法制教育、心理健康教育、道德教育、社会常识和日常行为规范教育,切实提高学生的安全意识和防范能力。要充分发挥班主任和少先队组织的作用,抓好学生的日常管理和思想政治工作。

5、以“平安校园”建设为抓手,细化学校安全工作。

要仔细研读平安校园标准,对照标准查漏补缺,对存在的不足部分想方设法加以提高完善,不断提高学校综合治理软硬件水平;在创建的基础上着重提升学校综治管理水平,提高师生的安全意识。同时要重视安全工作台帐记录和资料的收集工作,努力提高学校综治、创建工作水平。

6、抓好应急知识教育与管理。

安全工作细节决定成败。要及时发现、解决安全管理过程中存在的问题,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效益。要完善突发事件处臵工作机制,及时修订各类应急预案,每学年期要至少开展1次以上应对自然灾害或突发事件的应急疏散演练,充分利用课间、集体活动、体育活动等开展不做预先设计的实战型应急疏散演练,切实增强演练的实效性,提高师生应急避险、自救互救和事故处臵能力,确保发生重大安全事故或突发公共事件时,能迅速启动应急预案,果断妥善处臵,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将损失和影响降到最低限度。

7、加强预防学生溺水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建立课后安全提醒和防溺水工作分析研判制度。春、夏季节,要在校门口显目位臵设臵防溺水提醒标志标牌,经常通过qq群、电子显示屏、广播、宣传橱窗、板报、横幅标语等载体,宣传介绍防溺水安全常识;要教育未成年人在遇到突发事件时,不要冒然救助落水同伴,要就近向成年人呼救,防止因盲目施救而导致群死事件等,严防溺水事故发生。要密切家校联系,通过《告家长一封信》、家长会、家访、校讯通和手机短信等多种形式,向每个学生及家长发布防溺水安全常识提示,努力增强家长的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开展学生上下学途径和经常活动的区域、水域的排查巡查,及时消除可能造成学生溺水事故的安全隐患。

8、加强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

要认真学习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进一步提高师生。

员工尤其是食品管理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素质,不断强化食品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要严格执行食品市场准入制度,从源头上杜绝食品安全隐患;强化食堂监管,严把炊事人员健康、食品采购、运输储藏、烹饪配餐、餐具卫生、保鲜留样、人员隔离等各个环节;加强食堂、饮用水的安全管理工作,及时整改师生提出的餐饮问题。要突出搞好季节性传染病预防知识的宣传教育及检查防控工作,防止食物中毒和大面积传染性疾病的发生。

9、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管理工作。

10、加强消防用电安全管理工作。

学校要加强消防安全排查整治,落实消防安全管理制度;要不定期开展消防自查自纠工作,加强消防设施设备的配备和维护保养,确保消防设施设备保持完整、良好状态和消防通道不堵塞,坚决清理潜在性的消防安全隐患;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消防安全专题教育和应急疏散演练,进一步提升师生消防安全意识和应急自救能力;要建立严禁学生违规使用电器的制度,定期检查通报,坚决杜绝出现因违规使用电器等引发校园火灾事故。

11、抓好“平安创建”及民调宣传工作。

在师生中大力宣传会同发生的变化,社会治安的稳定,评比“平安家庭”,让平安创建人人参与,成果做到家喻户晓,通过召开家长会,给家长的公开信,家访,电话、短信等多种形式宣传民调,实事求是回答回题,为会同的发展作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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