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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审批信息公示范文汇总(实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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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行政审批信息公示范文汇总(实用8篇)
2023-11-21 17:50:28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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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审批信息公示范文汇总篇一

号)的精神和市信建办的《东莞市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统一要求,结合东莞体育行业实际,制定实施方案如下:

以法律法规为依据,梳理体育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个人隐私及其他依法不予公开的内容外,要将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息规范、完整、清晰、准确地向社会公开,确保公示信息准确、合法、无遗漏

市体育局按照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

“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的推进落实,全面梳理并编制本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事项目录,优化业务流程,理顺归集路径,制定公示规范,畅通公开渠道。

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应将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等信息自作出行政决定之日起

7

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提高行政管理透明度和政府公信力。“双公示”工作既是落实政府信息公开、打造诚信政府的重要内容,也是提升执法能力、加强对市场主体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举措。

根据市信用办的要求,市体育局成立

“双公示”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双公示”工作责任主体和责任人。落实“双公示”工作,做到“责任到人、具体到事、安排到位”。

市体育局分管行政许可工作的领导是市体育局。

“双公示”工作负责人;体育经济科负责牵头组织市体育局“双公示”工作,科室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协调和落实“双公示”工作;具有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权限的各镇(街)体育管理部门的负责同志负责落实“双公示”的信息报送工作。

市体育局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要依法公示梳理确定的、需公示的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相关事项。

体育经济科应当公示各项行政许可事项的行政许可决定书及其文号、设定依据、项目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审批部门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应当公示各项行政处罚事项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文号、执法依据、案件名称、行政相对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处罚事由、作出处罚决定的部门、处罚结果和救济渠道等信息,以及作出行政处罚决定部门认为应当公示的相关信息。

7

个工作日内,在东莞体育网进行公示。同时将公示内容在“信用东莞”上公示。

各镇(街)体育行政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体育经济科开展。

“双公示”工作,每月。

30。

2016。

2

28。

日前报送市体育局经济科。体育局其它业务科室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也须第一时间提交到经济科对外公示。

市体育局要建立权责清晰的工作机制,通过。

“双公示”工作完善本部门的信息公开工作,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促进行政执法规范化、透明化。

市体育局将根据市信用办的统一要求,开展。

“双公示”工作。

2016。

1

月完成实施方案;

2016。

3

31。

日编制“双公示”目录;

2016。

6

30。

日前在网上公示存量信息。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东莞”网;

2016。

12。

31。

日前将全部处于有效期内的其它存量信息进行公示,并同步推送至“信用东莞”网。

(一)加强体育系统的。

“双公示”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对该项工作的重视。

(二)加强我局信息化支撑系统,完善东莞体育网与市电子政务平台的对接。

(三)加强对科室及基层体育行政管理部门人员的业务培训。

行政审批信息公示范文汇总篇二

2016。

51。

2016。

35。

号、崇打假办发〔。

2017。

4

(二)在门户网站或政府信息公开平台公示每一个农业行政执法案件(一般程序);

(三)每一个农业行政执法案件(不仅限于侵权假冒伪劣案件)结案后,及时录入到广西壮族自治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共享平台(一般程序)。

(一)按时报送月度季度报表,每月。

2

日、每季度首月。

2

(二)上级急需上报的报表、材料、总结,需按邮件通知截止日前报送。

(一)把建立和推进行政执法公开制度工作纳入行政执法监督检查、政府信息公开工作监督检查和依法行政年度考核内容,对行政执法公开制度不健全,公开不到位、不及时的,要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对主要负责人和其他有关责任人要依法予以处理。

(二)行政执法机关要认真履行行政执法公示的责任和义务,建立本单位实施行政执法公示制度的工作领导机构,制定实施方案,认真实施。要建立健全行政执法公示动态管理长效机制。

行政审批信息公示范文汇总篇三

(略)。

第一条为促进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公开透明、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切实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结合我局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行政执法公示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执法机关通过一定载体和方式。

主动向社会公开的活动。

第三条按照《张家口市行政执法公示实施办法》要求,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在行政检查等行政执法行为中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第四条行政执法公示应当坚持公平、公正、合法、及时、准确、便民的原则。

第五条。

第六条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公开下列内容:

(一)行政执法机构名称、职责、权限和执法人员;

(二)执法依据、条件、程序和时限;

(三)监督方法和救济途径;

(四)法律、法规、规章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

(五)其他应当公示的执法事项。

第七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根据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方式、步骤、时限和顺序。

逐项制定清晰、易懂的行政执法流程图。

并主动予以公示。

第八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结合我局政府信息公开、权责清单公布、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等工作。

逐项公示行政执法相关内容。

第九条。

实施抽查的应当制定随机抽查事项清单。

明确抽查依据、抽查主体、抽查内容、抽查方式、抽查比例、抽查频次等内容。

第十条。

公开行政相对人依法享有的听证权、陈述权、申辩权和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等法定权利和救济途径。

第十一条。

公开市纪委驻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纪检组地址、邮编、电话、邮箱及受理反馈程序,主动接受并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行政执法主体和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监督和举报。

第十二条。

出具执法文书。

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

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根据有关规定配备制式服装、执法标识的行政执法部门。

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按照规定着制式服装、佩戴执法标志。

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应当公示的内容。

第十三条根据我局实际,对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除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外,应当予以公开,接收社会监督。

第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执法决定不予公开:

(一)行政相对人是未成年人的;

(二)案件主要事实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

(三)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的;

(四)可能妨害正常执法活动的;

(五)国家和省人民政府及其工信部门规定的不适宜公开的其他行政执法决定。

法律、法规、规章对新政执法决定(结果)公开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六条按照。

“谁执法、谁公开”的原则。

从其规定。

网络平台主要包括政府门户网、行政执法信息公示平台、信用信息系统、微信、短信、智能手机应用程序等现代化信息传播方式。

政府文件主要包括市政府公报、信息简报、工信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等。

新闻媒体主要包括市级报刊、广播、电视、市政府新闻发布会等。

办公场所主要包括机关办公楼电子显示屏、各执法机构信息公开栏、专栏、明白纸、咨询台等。

第十七条编制《行政执法事项清单》,报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八条根据。

“双随机、一公开”监管要求。

编制《随机抽查事项清单》,明确抽查主体、依据、对象、内容、方式等须事前公开内容,报市工商局审核后予以公示。

第十九条编制本部门行政执法流程图。

明确具体操作流程。

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

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

20。

个工作日内及时更新相关公示内容。

第二十一条。

公开行政执法决定应当及时、客观、准确、便民。

第二十二条。

各类行政执法决定应当自该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

冀政办发〔。

2015。

22。

)

要求。

对抽查结果正常的市场主体。

应当自抽查结束之日起。

20。

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示。

对抽查有问题的市场主体。

应当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向社会公示。

法律、法规、规章对公开的时限另有规定的。

从其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政执法结果信息公开满。

5

年的。

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但行政相对人是自然人的。

公开满。

2

年的。

可以从公示载体上撤下。

第二十四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运行机制,明确专门人员负责公示内容的梳理、汇总、传递、发布和更新工作。

第二十五条。

各行政执法机构应当完善行政执法公示的审查程序和责任制度,对本单位拟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进行全面审查,未经审查或审查不合法的不得发布。

第二十六条。

发现公开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

应当及时更正。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有证据证明公示的行政执法信息不准确的。

有权要求实施公开的行政执法机构予以更正,行政执法机构核查属实的,应当及时作出更正。

第二十七条。

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考核制度,加强对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应当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行政审批信息公示范文汇总篇四

1.明确机构。各省明确一个机构牵头与公安部科技信息化局工作对接,负责统筹省内政务服务大厅(网)信息接入查询。

2.申请证书。各省牵头机构按照公安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数字证书申请发放管理办法》,填写数字证书申请表,指定一名责任人具体负责数字证书的申请更换、安全管理以及应用过程中的问题反馈和需求收集。数字证书有效期最长2年,到期后交回重新制作。

3.查询途径。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要使用ie8版本以上终端浏览器,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按授权登陆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共享服务系统(59.255.92.16/gkgxfw),核查公民基本信息。地方政务服务大厅也可装备居民身份证阅读机具,核验居民身份真伪,进行人、证一致性核查比对,查询公民基本信息。

4.答疑纠错。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应用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遇到相关问题,如数据不一致或有疑义等,可拨打呼叫中心电话(010-57315666,工作日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30),进行反馈纠错处理。

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可登陆(链接)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或者登陆工商总局官网、链接到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企业名称、注册号),查询企业基本信息。如遇到数据不一致或有疑义等,可联系当地企业登记机关处理或由上级企业登记机关研究处理。

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可登陆(链接)事业单位在线网(gjsy./),或者登陆中国机构编制网、链接到事业单位在线网,点击进入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或各地的查询链接,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事业单位名称或登记证号),查询事业单位基本信息。如遇到数据不一致或有疑义等,可联系当地事业单位登记机关处理或由上级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机关研究处理。

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可登陆(链接)中国社会组织网(/),或者登陆民政部官网、链接到中国社会组织网,点击进入民政部或各地的查询链接,输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社会组织名称或登记证号),查询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如遇到数据不一致或有疑义等,可联系当地民政部门处理或由上级民政部门研究处理。

行政审批信息公示范文汇总篇五

公安部牵头通过国家电子政务外网,为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共享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中的'公民基本信息:姓名、公民身份号码、性别、民族、出生日期、出生地等。

工商总局牵头通过互联网(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全社会发布企业基本信息:企业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注册号)、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注册资本、成立日期、住所或经营场所、经营期限、经营范围、登记机关、核准日期、登记状态等。

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牵头通过互联网(事业单位在线网),向全社会发布事业单位基本信息:事业单位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事证号)、宗旨和业务范围、住所、法定代表人、开办资金、经费来源、举办单位、证书有效期等。

民政部牵头通过互联网(中国社会组织网),向全社会发布社会组织基本信息:社会组织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或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设立登记日期、住所、登记管理机关、登记状态、注册资金等。

(二)信息共享的步骤。

上半年,公安部、工商总局、民政部、国家事业单位登记管理局分别完成向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开放共享相关信息。

20下半年起,不断扩大共享信息内容,更多地向全社会公开信息;已经公开的,要优化信息检索和查询模式,方便快捷查询。加快共享信息动态更新和查询系统升级改造,逐步实现政务服务大厅(网)可直接在查询页面打印有关材料,方便制作书面文件存档。建立信息双向告知、答疑纠错、数据比对等机制,根据各地在应用中反映的问题,不断更正提高数据准确性。

在此基础上,发展改革委牵头基于统一的国家电子政务网络和共享交换平台,归集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以中央政府门户网站作为全国政务服务的总门户,逐步实现全国各地区各部门业务“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行政审批信息公示范文汇总篇六

办个证件,几个部门来回跑,一个证明复印好几次,重复交,重复审,重复证明……相信不少人都有过这样的经历。不少公众都会发问,现在都是信息化时代了,怎么一个材料还得重复递交,重复审批,就不能把无纸化办公运用到更加便民服务中来吗?其实,群众心里想的事,政府也在考虑如何解决。这不,近日,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联合印发《关于实行行政审批中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共享的通知》,明确从上半年起,公安部、工商总局、中央编办、民政部向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提供行政审批中使用频率最高的公民、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4类基本信息。

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

行政审批信息公示范文汇总篇七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相关单位要按照本通知要求,从解决企业和群众反映强烈的行政审批难等问题出发,加快推进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共享工作,完善信息采集归集制度办法,做好信息系统建设维护,促进相关信息条块联通,确保信息共享纵向贯通、横向协调,提高行政审批服务质量,让企业和群众办事更方便、更快捷、更有效率。

(二)加强便民利民服务。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要围绕提高可办理率、方便办事的要求,将公民、企事业单位和社会组织基本信息的查询系统,统一链接到各自政务服务系统,优化再造流程,推进线上线下融合,提供简便易用的审批服务。凡是能通过公民身份号码或统一信用代码核验查询、共享复用的信息,不得要求申请人和其他部门重复提供。如申请人所持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护照等法定身份证件或法人登记证书等原始证明,与共享核查的信息不一致时,应以法定身份证件或原始证明为准,不得拒绝办理业务,并及时向相应主管部门反映。

(三)加强信息安全管理。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密法》和《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法律法规,建立健全保密审查和个人信息泄露补救制度,完善信息共享、业务协同的身份认证和授权管理制度,切实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及公民个人隐私。国家人口基础信息库的公民信息仅供办理业务使用,各地政务服务大厅(网)要明确岗位责任,限定使用范围,防止公民信息被非法收集、使用。任何个人或单位不得出售、用于商业活动或其他目的。因应用不当造成的信息泄露等问题,由当事人承担具体责任,当事人所属单位和地方政务服务大厅(网)按分工承担管理责任。

各省审改办请于2017年6月底和12月底前,分别向国务院审改办报送上半年和全年落实进展情况。各地在行政审批基本信息共享过程中遇到新情况新问题,可分别向中央编办(国务院审改办)、发展改革委、公安部、民政部、工商总局反映。

行政审批信息公示范文汇总篇八

(略)。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许可审批工作,提高行政许可工作透明度,防止和纠正违法或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维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示是指对直接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行政许可工作,应当公开执法依据、执法程序和执法结果。

第三条。

具有行政许可职能的各股室,须通过各种形式向社会公布各自承担的行政许可职责,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五条。

(一)执法主体。公示内设股室职责分工以及所属执法人员姓名、职务和执法范围等;

(二)执法依据。逐项公示行政许可执法所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

(三)执法权限。公示行政许可职权范围;

(六)监督举报。公开监督电话、邮箱,及时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对行政许可执法人员执法行为的举报。

第六条。

行政许可执法人员在进行书面审批、外勘取证、告知送达等执法活动时,要出具执法文书,告知行政相对人执法事由、执法依据、权利义务等内容,并做好说明解释工作。

第七条。

行政审批局各股室主动公示行政许可项目名称、依据、实施主体、受理机构、条件、办事程序和实施期限、需要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目录、申请书文本式样、许可决定、监督部门、投诉渠道、是否收费以及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状态查询等内容。

第八条。

制作和公示行政许可工作人员岗位信息、服务指南。

第八条。

第九条。

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决定和结果,除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不予公开的一律公开。

第十条。

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相关内容公示载体包括:书面公告、制度上墙、网络公告和其他可以让执法相对人知晓的方式。

第十一条。

(赤审批〔。

2017。

18。

号)的要求,《行政执法事项清单》和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行政执法服务指南以及新颁布、修改、废止规范性文件等,报县法制办审核后,通过局门户网站公示。

第十二条。

行政审批局各类行政许可决定和结果,由承办股室在信息形成或者变更之日起。

7

个工作日之内公开。

第十三条。

公示信息的收集、整理。我局相关股室明确一名工作人员负责收集、整理本股室行政许可公示信息。

第十四条。

公示信息的审核、发布。局各股室将所需公示的信息报局综合服务股,综合服务股将信息梳理汇总后报主管领导批准,按照公示程序公示。

第十五条。

公示信息的纠错、更正。建立行政审批局行政许可公开信息反馈机制,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反应公示的行政许可不准确的,报送领导小组办公室调查核实后,以适当的方式澄清,及时改正,并认真分析错误产生的原因,倒查责任。

第十六条。

建立健全考核制度。

并将监督检查情况纳入依法行政考核的主要内容。

第十八条。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

对不按要求公示、选择性公示、更新维护不及时等问题。

责令改正。

情节严重的。

追究有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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