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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却不平凡范文高中汇总 普通但不平凡作文600字(2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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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却不平凡范文高中汇总 普通但不平凡作文600字(2篇)
2023-01-17 05:36:37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关于普通却不平凡范文高中汇总一

这一点很重要,记得刚来的时候我很迷茫,对每一天的工作感觉很混乱,于是主管推荐我每一天写日记,把每一天的工作流程和不足做个总结,这方法真的帮了我很多忙,是我在以后的工作中受益匪浅。

在繁忙的工作中,不仅仅要有忘我精神,还要回过头随时做好归纳总结。对已做过的工作进行回顾,精心核对每一个细节,对工作经验进行总结分析,归纳出怎样才能有效利用时间,提高效率,使工作程序化、系统化,条理化,流水化。从而使百尺竿头,更进一步,到达新层次,进入新境界,开创新篇章。以便在以后的工作中有利于加快自己前行的脚步。

2、学会多听,多问、多学、多想、多沟通,学会换位思考。

我们每个人都处在一个社会的大家庭里,要想时刻过的开心快乐,就务必建立好一个良好和谐的人际关系。这也是我们做好每项工作的一个关键环节。遇事不公能够换位思考一下,以便到达相互理解融洽相处,最终到达心灵与效益的共赢。

3、加强安全意识,并随时持续库房卫生清洁,给自己创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

库管工作,首先要做好库房货物的存储和安全工作,要详细的记录货物的进出以及库存状况,注意货物销售的大致走向。确保库存货物的安全性存放。随时做好人身与财产安全的检查工作,确保在安全的环境中工作,在工作中注意安全,安全不保何谈效益。

4、工作中还有很多缺陷,性格优柔寡断,缺乏果断性,不够细心,缺乏警惕性。

由于粗心犯了很多失误,比如开门不拿钥匙,锁门不关窗。自己拿不中的事情没能及时向领导请教,失误层出。专业知识欠缺,综合潜力不强。今后我将竭力学习并改正,努力打造完美的自己。

明年主要工作计划

1、今后我将继续落实贯彻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并继续脚踏实地、勤勤恳恳、认认真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自觉主动地做好每一项工作,正视自己的工作,勇于担当,无论工作是繁忙还是清闲,都要适时提醒自己不忘本职工作的职责。平时团结同事,维护公司利益。每一天都持续一种朝气蓬勃的精神面貌应对工作。

2、继续学习完善自我。学习专业知识,不仅仅要向有经验同事请教,还要透过书本知识,掌握更丰富的理论知识,并用运与实践。打破单一的学习方法,向着多元化综合化的高素质人才能发展,以适应社会的现代化需求。

总之,回顾过去,是为了更好地应对未来。在这段时间的库管员工作中,我得到不断的改善是离不开各位领导的悉心关怀和指导及各位同事的大力支持和配合。对过去的不足,我将会不懈努力争取做到更好,我会用行动来证明。为适应企业的发展,努力提高自己职业技能和业务水平,认真学习公司的各项管理制度,以用心的态度做好领导交给的每一项工作,是自己在普通的岗位上发挥自己的光和热!

关于普通却不平凡范文高中汇总二

合伙协议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以下简称《合伙企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经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

第二条本企业为普通合伙企业,是根据协议自愿组成的共同经营体。全体合伙人应自觉遵守本协议,本协议有关规定与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行政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三条本协议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生效。合伙人按照本合伙协议享有权利,履行义务。

第二章 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

第四条合伙企业的名称:_____________

第五条企业经营场所:_____________

第三章 合伙目的、经营范围及合伙期限

第六条合伙目的:_____________

第七条合伙经营范围:_____________

第八条合伙经营的期限为2年,自合伙企业成立之日起开始。

第四章 合伙人的姓名及住所

第九条合伙人共三个,分别是:_____________

1. 住址: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

2. 住址:_____________ 证件号码:_____________

3. 住址:_____________ 证件名称:_____________

以上合伙人为自然人,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第五章 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

第九条合伙人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期限如下:_____________

1.合伙人:_____________ 以位于 土地及地上厂房出资,作价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2.合伙人:_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

3.合伙人:_____________ 以货币出资20万元,总认缴出资6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 %。首期实缴出资 万元,在申请合伙企业设立登记前缴纳,其余认缴出资在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个月内缴足。

第十条以土地及地上厂房出资的合伙人,其必须保证对该土地拥有完全的使用权,对该房屋拥有完全的所有权,第三人不得向合伙企业就该土地及房屋主张权利。

第十一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可以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者弥补亏损。

第六章 利润分配、亏损负担方式

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的利润按照以下方式分配:_____________

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的亏损按照以下方式分担:_____________

第十四条合伙企业每半年结算一次,对前一时期的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由全体合伙人根据本协议第十一条和第十二条的规定协商确定。

第十五条合伙企业对其债务,应先以其全部财产进行清偿。合伙企业财产不足清偿到期债务的,各合伙人应当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第十六条合伙企业对与其无关的债务不承担责任,对合伙人在本合伙企业成立之前由其个人经营或合伙经营而产生的债务不承担责任。

第七章 合伙事务的执行

第十七条合伙人对执行合伙事务享有同等的权利。

经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 执行合伙事务,其他合伙人不再执行合伙事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对外代表企业。

第十八条不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有权监督执行事务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的情况。执行事务合伙人应当定期向其他合伙人报告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和财务状况,其执行合伙事务所产生的收益归合伙企业,所产生的费用和亏损由合伙企业承担。合伙人为了解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有权查阅合伙企业会计账簿等财务资料。

第十九条受委托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不按照合伙协议或者全体合伙人的决定执行事务的,其他合伙人可以决定撤销该委托。

第二十条合伙人对合伙企业有关事项作出决议,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的下列事项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一)改变合伙企业的名称;

(二)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

(三)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

(四)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五)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六)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第二十二条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除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

第二十三条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每两个月向其他不参加执行事务的合伙人报告一次,报告内容包括:事务执行情况以及合伙企业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八章 入伙与退伙

第二十四条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并依法订立书面入伙协议。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的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五条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二)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三)发生合伙人难于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四)其他合伙人严重违反合伙协议约定的义务。

第二十六条合伙人有《合伙企业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情形之一 的,当然退伙。合伙人被依法认定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人,普通合伙企业依法转为有限合伙企业。其他合伙人未能一致同意的,该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合伙人退伙。退伙事由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第二十七条合伙人违反本协议第二十五条规定退伙的,应当赔偿由此给合伙企业造成的损失。

第二十八条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一)未履行出资义务;

(二)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三)执行合伙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四)发生合伙协议约定的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接到除名通知之日,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

第二十九条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

第三十条退伙人退伙时可以退还货币,也可以退还实物。

第三十一条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合伙人退伙时,合伙企业财产少于合伙企业债务的,退伙人应当按照本协议第十二条的约定分担亏损。

第九章 合伙企业的财产

第三十二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企业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合伙企业的财产。合伙企业的财产由全体合伙人依法共同管理和使用。

第三十三条合伙企业进行清算前,合伙人不得请求分割合伙企业的财产,但《合伙企业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三十四条合伙企业存续期间,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合伙人之间转让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者部分财产时,应当通知其他合伙人。

第三十五条合伙人依法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在同等条件下,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第三十六条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合伙人以外的人依法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依照修改后的合伙协议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第三十七条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其行为无效,由此给善意第三人造成损失的,由行为人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章 争议解决办法

第三十八条合伙人在履行合伙协议发生争议时,合伙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时,可以按照事后达成的书面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事后打不成仲裁协议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章 合伙企业解散、清算

第三十九条合伙企业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解散:

(一)合伙协议约定的经营期限届满,合伙人不愿继续经营;

(二)合伙协议约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三)全体合伙人决定解散;

(四)合伙人已不具备法定人员;

(五)合伙协议约定的合法目的已经实现或者无法实现;

(六)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

(七)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第四十条合伙企业解散应当按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进行清算,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未能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清算人的,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可以自合伙企业解散后十五日内指定一名或数名合伙人或者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

第四十一条合伙企业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和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法定补偿金以及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依照本协议第是一条的规定进行分配。

第四十二条清算结束,应当编制清算报告,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在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办理合伙企业注销登记。

第十二章 附则

第五十三条出现法律、法规和协议未明确之事项时,由全体合伙人共同协商确定。

第五十四条本协议一式_____份,合伙企业存_____份,合伙人各持一份,并报合伙企业登记机关备案一份。

合伙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合伙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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