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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单位工作计划范文如何写 行政执法工作要点怎么写(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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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执法单位工作计划范文如何写 行政执法工作要点怎么写(3篇)
2023-01-17 05:37:17    小编:ZTFB

时间过得真快,总在不经意间流逝,我们又将续写新的诗篇,展开新的旅程,该为自己下阶段的学习制定一个计划了。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计划很难写?以下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质的计划书范文,希望对大家能够有所帮助。

2023年行政执法单位工作计划范文如何写一

新春伊始,万象更新。今天,我们在这里隆重集会,既是x年度总结表彰会,也是x年工作的誓师大会。刚才,我们对x年度获得各级先进的集体和个人进行了表彰,在此,我代表局党委,向受到表彰的先进单位和个人表示热烈的祝贺!下面,我讲三点意见。

一、x年工作回顾

x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我局以“两美温岭”建设为总目标,按照“抓队伍、健机制、夯基础、求突破”的思路,外树形象,内练素质,努力实现市容市貌有新改善,执法水平有新提高,管理工作有新突破,队伍精气神有新转换。通过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取得了前所未有的好成绩。我局首次被评为台州城市管理行政执法系统考核优秀单位,首次在台州市扬尘防治和城市环卫保洁考核强县市板块中获得第一,首次在温岭市年度目标考核中进入优秀行列,并且在同组别中排名第一,三改一拆办公室被评为台州市三改一拆考核优秀单位、温岭市“实干论英雄”先进集体。这几个荣誉分量足、含金量高,充分体现了上级领导和社会各界对我局工作的肯定,也为我们做好下一步工作,增添了巨大动力。

一年来,我们抓队伍、树形象,焕发队伍活力

一是完善人事管理制度。制定了“双向选择实施方案”、“正式在编人员管理办法”和“编制外人员管理暂行办法”,对除中层干部以外的在册工作人员进行双向选择,无法落实岗位的2名编制外人员被定为待岗对象,在单位内部营造了争先进位、比学赶超的氛围。

二是充实一线力量。探索市容管理政府买服务新途径,聘请16名保安人员充实到城市管理一线,加强市容重难点的管理;聘用8名退伍军人,全部分配到中队参与一线执法,将力量向一线倾斜、问题在一线解决的理念落实到位。

三是强化制度管理。调整年终评先评优分配方式,年终被评为先进集体的各单位主要负责人直接被评为“优秀”,不占单位名额。同时,将考核结果与奖金、待岗机制结合起来,有效提高了工作效能和执行力。

一年来,我们健机制、严考核,提升工作效能

一是健全勤务机制。以前置管理、现场管控为重点,推行“马路式办公”, 强化“队员要上街、上街要管事、管事要有效”的意识,街面“见管率”有效提升;建立错时上班制度,菜场及农贸市场周边实行早上、中午及傍晚时段重点管理;学校周边实行上、下学时段重点管理;人流密集和商厦、超市等易发生乱设摊现象的地段实行巡查管理;城乡结合部实行定点协同管理,市容执法时间从8小时内延伸至早上6:30—晚上9:30。

二是调整考核制度。结合执法部门、半军事化管理的自身特点,突出纪律和执行力,将定量下降到40%,定性提高到60%;调整考核方式,月考核从明查向暗访转变,减少中队精力牵制。

三是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进一步落实重大案件集体商量制度、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案件三级审核制度、行政处罚公开制度,强化办案人员责任,提高案件办理质量,提高执法透明度。健全行政裁量权基准制度,细化、量化行政裁量标准。严格违法建设案件办理流程,理顺和规划部门的关系,建立部门函告制度。加强了和供电、供水、银监和市场监管等部门的联系,提高执法效率和规范化水平。

一年来,我们夯基础、破难题,改善城市面貌

一是以专项整治推进市容顽症治理。组织开展了“城市美化”行动、“市容清爽行动”、户外广告专项整治、“僵尸车”清理、两路两侧整治等全市性的市容环境大整治,通过每周全局2次联合行动,各中队3次小整治,对占道经营、流动摊点、校园周边食品安全、禽流感防控、夜烧烤夜排挡等进行连续性、高强度管控。大力推进交通治堵,调整城区一二级咪表泊车的收费时间段,城区增设咪表泊位300个。咪表平均亮灯率保持在88%以上,平均日周转率达5.8以上。借助智慧城管平台,建设“智能停车诱导系统二期”,已对1177个停车位实行智能管理。在台州市局的季度市容考核中,从一、二季度的全市倒数第一跃升到全市第二,工作得到台州市局领导的充分肯定。“多城同创”工作开始后,在严寒天气下,同志们保持“白+黑”“ 5+2”的连续作战模式,高强度整治,个别人员工作时间全天长达15个小时,充分发扬了城管人特别能吃苦、特别能战斗、特别能奉献的品质。

二是以重点工作建设提升环卫保洁水平。强化垃圾终端处理,x年实现全市生活垃圾终端处置平稳、有序。东部垃圾处理中心于2月19日投入试运行,污泥处理设施建设受到省里表彰,可实现温岭市生活垃圾将实现100%焚烧发电,全市污水处理厂产出污泥实现100%无害化处理。市垃圾渗滤液处理厂改扩建二期工程如期完工,并投入试运行,设计日处理渗滤液400吨,排放标准从三级排放提升为一级排放。两个项目的招商引资工作出色,争取省级财政补助资金占台州同类项目的46%。投入1100万元,对环卫设施进行升级改造,新增各类车辆17台,提高机械化清扫保洁水平。环卫保洁实现网格化、常态化管理,市民满意率明显提高。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征收生活垃圾处理费950万元,收费率、收费额居台州市首位。五水共治城区河道保洁工作成效明显,城南污水管网建设、太平环卫基地等环卫工程进展良好。环卫方面立案154件,结案率100%,逐步推行环卫依法治理,形成长效机制。

三是以创建无违建县市推进“三改一拆”行动。全市共拆除各类违法建筑738.98万㎡,完成台州市下达300万㎡拆违任务的246.3%,拆违总量全台州第一;旧住宅区改造完成173.8万平方米、完成率为316%,城中村改造完成158.6万平方米、完成率为288.4%,旧厂区改造完成128.4万平方米、完成率为284.4%;全市拆后利用已完成供地125宗、1193.2亩,其中今年完成供地89宗、735亩,完成台州市考核指标的122.5%;完成无违建镇(街道)6个。在各镇街道的拆违过程中,我局全程参与、全力配合,发挥了积极作用。全年,我局共办结行政处罚案件38831件(其中一般程序案件825件,),罚没款金额达1129万元,办理行政许可957件,办结满意率达100%。

一年来,我们求突破、勇改革,推进工作创新

一是探索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温岭市综合行政执法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长办公会议通过,初步制定了综合行政执法基层中队设置方案,按照“全额保障、梯次推进、稳扎稳打”的原则,分三批次设立基层中队。目前,城北、横峰的执法中队已开始运行,铁路新区已派遣执法人员,参照泽国合署办公模式,开展城管执法工作。

二是重构内部运行机制。进一步理顺规划、市容、环卫各项工作的条块关系,太平街道主城区规划工作划归直属中队负责,城区三中队的车辆抄告工作按区块划并至城区一、二中队,人员、车辆等作相应调整,以此进一步充实城区市容、环卫管理力量,全力助推“多城同创”工作。

三是建立内部监管体系。完善智慧城管“一线一网一平台”城市管理监督指挥平台,通过智慧城管专业采集人员巡查、全球眼视频监控、移动车载视频监控、96310行政执法热线、政务微博、公众微信平台等多渠道发现城市管理问题,受理群众举报投诉。推广使用“微信工作法”,分别建立局规划、市容、环卫、举报投诉等微信工作群,推进考核督查工作。“智慧城管”建设继续保持全省先进水平,智慧城管中心被省住建厅评为“x年度先进集体”,我局荣获全省城管执法系统唯一一家的建设行业“x年省级校外示范性实习基地”。全年,共受理各类城市事、部件问题案件38204件,结案率99.85%,完成台州市考核任务的191%。工作得到省住建厅领导的高度评价。

四是深化建筑垃圾处置管理。东部新区新规划渣土消纳点、泥浆消纳点,启用城南坦屿涂建筑泥浆泵送工程,全年共消纳渣土85.3万方,泥浆90.5万方。担屿涂造田造地施工便道工程施工过半,预计今年4月可完工通行。修订《温岭市建筑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实施细则》,降低了预存款比例,运输费价格从定价变为信息价,允许渣土异地回填或堆放,积极响应房地产去库存政策,为企业减轻负担。新细则将于今年5月份组织实施。

五是破解历史遗留问题。为妥善处置20xx年10月1日前个人建房和公建项目违法建设的历史遗留问题,经过反复讨论、征求专家意见,遵从“法不溯及既往”原则、“实体从旧、程序从新”原则,按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时间节点,对违法建设的处罚范围、幅度等进行了明确。

同志们,一年来我们取得的成绩来之不易,这得益于市委市政府“实干论英雄”的工作导向,得益于破难攻坚行动的强劲东风,更得益于全局干部职工的拼搏奉献。在此,我代表局党委,向过去一年来在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战线上辛勤工作的同志们表示衷心的感谢和崇高的敬意!

二、x年工作指导思想和工作要求

x年,是第十三个五年规划实施的开局之年,也是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深入推进之年,“多城同创”工作正在如火如荼地开展。面对新形势,今年城管执法工作确定了“一二三四”的指导思想,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xx届五中全会精神和省、市决策部署,围绕一个目标,做到两个借助,实施三项举措,实现四大提升,全力助推温岭建设山海宜居美城。

一个目标,就是争先保位。在全局上下的共同努力下,x年,我局取得了建局以来年终考核的最好成绩,不仅被评为优秀,更是同组中的第一名。同志们要意识到,考核成绩的提升,不仅跟每个人的年终考核奖息息相关,更关系到本单位在领导和各部门中的地位,在社会上的形象。打江山难,守江山更难。每个单位的考核分数都非常接近,去年我们取得第一名最大是得益于东部垃圾焚烧发电项目争取上级资金获得的加分,其他考核内容没有绝对的优势。今年,要想保住“优秀”,必须紧盯考核目标不放松,坚定信心不气馁。一是考核项目化分解。今年,我们要实行工作项目化管理制度,通过科学设定项目任务、严格实施定期考核、强化考核结果运用等措施,将每项任务细化解到每个人,每个项目都要明确责任单位、责任领导、责任人、工作进度及完成时限。二是项目目标化推进。在制定月工作重点的基础上,各单位要“挂图作战”,每月汇报项目化工作进度。全年都要自加压力、对标推动,每季分析各项工作在全市各单位、全台州城管执法系统中的排名情况,争取各项工作各阶段都要进入前三位。同时,要发挥考核的导向作用,进一步完善考核流程、强化操作应用,考核指标按业务标准、难易程度、工作量大小等级科学设置分值,考评结果进一步公开化、公平化。三是目标责任化落实。要突出考核个人的工作努力程度,在组织中发挥的绩效成绩,考核成绩与个人奖励、职务晋升相挂钩,通过完善考核指标、优化考核程序、强化结果运用,进一步彰显“以实干论英雄”。

两个借助,就是借助“多城同创”,借助联合执法。对我局来说,“多城同创”工作是千载难逢的重大机遇,也是光荣而艰巨的历史使命,时代考卷已经摆在面前,如何把握、如何作为,关系着温岭在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能否赢得主动,关系着城管执法工作能否就此打开新局面,我们必须善于借机、借势、借力,不断提高部门影响力,赢得社会美誉度。一是向“多城同创”借势。目前,离4月20日国家卫生城市提名城市考核验收只有50多天的时间,市委、市政府对我们寄予厚望,社会各界对我们高度关注,我们必须以“踏石留印、抓铁有痕”的劲头抓落实。将“疏堵结合,以疏为主”的市容管理方式调整为“以堵开路,以疏为辅”的特殊时期整治办法,坚持“老虎苍蝇一起打”,对长期存在的市场、公园周边占道经营、越门经营行动给予严厉打击,配合全天候市容管控体系,确保整治成果不反弹,逐步实现市容管理规范化、精细化、长效化。

二是向联合执法借力。目前60人的联合执法队伍自1月份组建以来,在“多城同创”工作中取得了良好效果。我们要借鉴成功经验,在市容整治上,要组建街道、公安、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联合执法队伍,以“秋风扫落叶”之势持续推进环境卫生集中整治;在规划执法上,要借助“三改一拆”行动,继续落实以拆为主的思路,全面拆除存量违法建筑,以镇街道的力量严控新增违建。同时,落实部门函告制度,保持多部门联合打击违法建筑的高压态势。

三大举措,就是针对城管执法工作中的棘手问题,以创新思维突破工作障碍,形成城市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新格局。一是以专项行动带动面上工作推进。市级层面,要以开展“三改一拆”、“四边三化”、“五水共治”、“交通治堵”、“城市美化”等专项行动为抓手,重点解决城市管理中的难点、乱点问题。在局内部,也要开展占道经营、户外广告、店招店牌、环卫设施、卫生死角、乱搭乱建等专项整治,一个阶段确定一个主题,做到实施一项、巩固一项。在做好专项行动的同时,要注重与日常监管相结合,与营造社会共管氛围相结合,从而以点带面,实现全面覆盖。二是将“以管代罚”转变为“管罚结合”。宣传教育必须与“罚”同步进行并坚持始终,才能让管理的效果最优化。目前,我们的管理行为有点矫枉过正,从被诟病的“以罚代管”变成了“以管代罚”,造成违法成本过低,增加了管理难度。今年,要将管理与处罚有机结合,有步骤、有计划地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增强执法力度。对在公共场所随地吐痰、乱扔垃圾、车窗抛物等违法行为,证据完整的,要适用简易程序,现场给予处罚;对无照经营、占用城市道路等行为,按照经营工具的类型、占用城市道路的面积等规范自由裁量幅度后予以处罚,特别是菜场周边屡教不改的经营户,要尽快立案办理,以违法成本的提高达到自觉纠正行为的效果。三是用群众方式解决社会治理问题。城市管理工作必须依靠群众,发动群众,为了群众。要搭建与市民群众交流的平台,发挥城管志愿者队伍作用,不定期开展城管志愿者活动。尊重和依靠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探索市民参与城市管理的新机制和新途径,发放便民联系卡,通过微博、微信、论坛等手机应用强化“随手拍”对城市管理的作用,以群众的举报投诉推动工作的开展,如在处置城区存量违法建筑时,要引导群众相互监督,达到自拆的目的,减轻我们的工作压力。要建立群众意见征询制度,定期深入征询意见建议,对群众不满意的事列表建档、逐一排查解决,逐步营造群众参与到位、公众监督有力、社会共管共建的城市管理氛围。

三、x年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主要任务

x年,我们的工作任务主要为四大提升。

(一)加大市容管控力度,提升城区市容市貌

“多城同创”是今明两年工作的主基调,要全力做好创建全国卫生城市、全国文明城市这篇文章,坚持以治促管、以控促管、以创促管,建立健全市容环境、户外广告等标准体系,大力整治城市环境和秩序。

1.有序管理治拥堵。持续开展以占道经营、马路市场、学校周边、户外广告、城市“牛皮癣”、街景立面为重点的市容环境专项整治。联合交警部门、建设规划部门,狠抓人行道停车序化管理,规范主街道人行道停车秩序,进一步挖掘、整合人行道停车资源,完成咪表卡与市民卡对接工作,城区新增咪表位300个;巩固、扩大地下停车空间归位整治成果;大力整治无证经营、非法施工、乱搭建等占道行为,减少城区拥堵点。

2.无缝管理保长效。把节假日、8小时外纳入日常管理范畴,建立全天候、立体化市容管控体系,消除节假日、早中晚等薄弱环节。双休日和夜间,整合城区一、二中队人员力量,对辖区内市容管理重难点开展联合执法。建立和落实区域交界处责任制度,杜绝中队之间交界处等执法盲区,使街面市容秩序始终保持在较高水平。

3.网格管理强合力。建立科学规范的执法网格化日常管控模式,把服务网格建至村居、社区(单元),强化“马路式办公”,落实街长制,实行定人、定岗、定时、定标、定责的“五定”管理和车辆巡查相结合的网格化管理机制,做到工作重心在一线、监督检查在一线、服务基层在一线。

(二)强化环卫综合管理,提升环卫保洁水平

环境卫生涉及千家万户,关系到城乡居民的幸福指数,要加强垃圾清扫、收集、运输、处置等各个环节的管理,不断实现环卫管理规范化、精细化、专业化。

1.增强垃圾终端处置承载能力。东部垃圾处理中心投入试运行,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100%。城南垃圾焚烧发电厂运维管理进一步规范,启动城南垃圾填埋场封场和环境整治工作,建设市粪便无害化处理中心。

2. 加强环卫基础设施建设。努力推进城西市容服务站建设,完成城南专用道改造和城南垃圾填埋场规范化建设,及时完成44座公厕改造提升,加快推进东部垃圾专用道建设,新增一批环卫车辆,完成黄标环卫车辆更新换代,进一步提高道路机扫率、洒水率。

3.创新环卫管理模式。建设环卫信息管理系统,开展垃圾分类试点工作。试行“垃圾不落地”执法工作,对重点区域乱扔垃圾行为进行处罚。改革环卫考核方式,实行环卫工人星级评比制度,推行规范化、精细化考核管理。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达800万元。

4.进一步规范建筑渣土处置。完成担屿涂造田造地施工便道工程,筹建市容环卫服务公司,城南担屿涂建筑渣土消纳场投入使用;组织实施《温岭市建筑渣土(泥浆)处置管理实施细则》;探索装潢垃圾处置新途径,规范建筑垃圾长效管理。

(三)推进城乡规划执法,提升行政执法效能

依法行政、规范执法是城管执法工作的生命线。今年,我们在继续深入推进“三改一拆”工作的同时,要着力提升管理执法质量,推进执法规范化建设。

1.“三改一拆”抓深化。大力推进“无违建”市创建工作,严格实行“一户一档”,摸清存量违建底数,进一步明确和细化存量违法建筑处置办法,完成拆违360万平方米;加快推进拆后利用,拓宽拆后土地利用渠道, 完成项目供地1000亩,复耕1000亩,覆绿1000亩,鼓励社会资本积极投资拆后大发展;合理布置拆后利用项目的功能、规模、密度,提高拆后利用项目的利用率和产出率。

2.执法工作抓质量。进一步细化、完善行政处罚标准,有效压缩自由裁量空间;完善违法建筑分类处置办法,既要严厉惩处、有力遏制违法建设行为,又要尊重历史、区别对待,对符合补办手续要求的要给予补办,对需要拆除的,要动员一切力量坚决予以拆除;建立动态巡查制度,做到对违法建筑早发现、早制止、早查处,将新增违法建筑扼制在萌芽状态。

3.执法队伍抓规范。落实法制例会、案件评审会、法制课堂、案卷评比等法制培训载体,提升执法队员素质;落实法制员管理规定,强化以办案质量、大要案数量为主要标的的考核导向,规范执法流程,逐步提升执法效率;推进基层中队规范化建设,完善管理体制,加大硬件投入,统一管理标准,狠抓教育督查,整肃行政执法队伍。

(四)加强自身内部建设,提升队伍综合能力

打铁还需自身硬。加强队伍自身建设,是做好城管执法工作的基础。我们必须把握当前形势,始终保持清醒,不断增强队伍的执行力、战斗力、凝聚力。

1.稳步推进综合行政执法改革。按照“一次批复、三年实施”的要求,结合“四张清单一张网”建设,分步、合理、平稳推进职权划转工作,明确划分业务主管部门与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职责;进一步理顺市镇(街道)两级政府行政执法职责关系,在加强主城区执法监管的基础上,加大对各镇街道、开发区的执法管理力度,设立基层执法中队;按照执法力量配置重心在基层、执法任务执行在基层、执法保障重点在基层的要求,城乡均等化配置执法力量,逐步建立城乡一体化综合行政执法管理体制。

2.全面推行即办制。在前天的全市效能建设大会上,徐书记指出,今年我市要全面推行即办制,简单事立即办、复杂事限时办、特殊事紧急办,坚决破除“工作不推不动,甚至推而不动”坏习惯,以虎口夺食、猛虎扑食的干劲和狠劲抓好落实。我们要深入贯彻落实徐书记的讲话精神,对我局的各类事项逐项进行梳理分类,明确即办事项、限办事项、急办事项划分及具体流程、办事要件、办理时限、责任人员等,列出所有事项的清单,形成各类事项办事规范一览表,向社会公开,接受群众监督。要健全完善一次性告知制度、首问责任制、ab岗位工作制等行之有效的配套制度,为推行即办制提供支撑。

3.实施工作项目化管理。结合我局中心工作,将上级年度目标考核内容、党代会报告任务、政府工作报告完成情况等工作全部实行项目责任制,逐项明确目标任务、进度安排、完成时限、工作标准、具体措施、责任领导、责任单位,分解到每个单位,每个具体责任人,并列入各单位目标考核。建立各线领导联系工作制度,实施月检查、季点评、年度总评的督导制度,实行分工包干负责制,分管单位工作落实情况和各线领导实行全面挂钩,同奖惩,同问责。

4.建设举报投诉统一受理平台。完善智慧城管综合指挥平台,整合来信来访、12345市长热线、96310举报投诉热线、网络投诉举报等信访受理渠道,由统一指挥平台处置,明确举报、投诉、信访办理机制,落实首问责任。加强问题采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提升网格化管理的查、督、办无缝对接效果;进一步提高单兵、车载等各类科技装备的配备,建设户外广告监管系统、智能视频分析系统,不断提升城市日常运行管理能力;建设面向市民的便民服务及互动平台,为公众咨询、投诉、建议提供便捷渠道,实现城市管理服务便民化。

5.强化信息宣传和舆论引导工作。加强对外宣传,继续巩固现有的报纸、电视、微信、微博、网络等宣传阵地,并创出特色、创出影响。加强与各级各类媒体的联系沟通,做好宣传的主题设计和整体策划,持续传播温岭城管执法“正能量”。积极开展舆情应对,加强网评员、网监员和新闻发言人队伍建设,整合全局网络资源,营造温岭城管执法清朗的网络环境。

6.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夯实思想政治基础,增强干部职工宗旨意识和责任意识,增强做好综合执法工作的自信心。把“三严三实”的新要求,贯穿党风廉政建设的全过程,推动队伍廉洁自律、令行禁止、昂然向上。加强关键岗位、重点领域的监督检查力度,重点加强队伍执行力、机关作风效能、行政执法推进、重大项目、行政许可审批等环节的检查督查力度,确保全年不发生一起违法违纪现象。

同志们,任务已经明确,号角已经吹响,现在我们需要的是以时不我待的紧迫感、舍我其谁的使命感,全力以赴抓推进、抓落实。在新的一年里,让我们始终保持昂扬向上的精神状态、勇于担当的工作态度、奋发有为的工作作风,戮力同心,开拓创新,为温岭建设山海宜居美城而不懈努力!

谢谢大家。

2023年行政执法单位工作计划范文如何写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城市管理工作,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和效能,规范城市管理领域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实施,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和有关法律,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经批准实行综合行政执法和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开展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工作的行政区,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以下简称城管执法机关)是指经中央编办批准成立的实施综合行政执法的,或者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十六条的规定,依法设立行使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

第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行使集中后的行政处罚权,并实施法律、法规规定的与行政处罚权有关的行政检查权和行政强制权。有关行政机关不得再行使已经由城管执法机关行使的行政处罚权和行政强制权;仍然继续行使的,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无效。

第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是政府职能工作部门,具有独立的行政执法主体资格和地位,并能够独立地承担其行政行为的法律后果。城管执法机关的经费由各级人民政府列入财政专项预算,实行全额拨款。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合理制定符合本地实际的城市管理标准,促进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有效开展,增进社会和谐。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区域面积、人口数量、管理需求等状况,合理配置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人员(以下简称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人员比例应当不低于万分之六,不断改善城管执法装备条件,实现执法手段现代化,保障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责。

公安机关应当在其职责范围内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提供保障。具体执法保障机制由城管执法机关与公安机关根据实际需要拟定。

第七条 城管执法机关的行政执法人员应当是公务员,要严格按照国家公务员法的规定进行管理;应当采取统一考试、考核等办法,从有关部门和社会符合条件的人员中择优录用,建立完善录用、考核、培训、交流与回避等制度,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和管理。

第八条 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负责领导全国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管行政执法工作。

第九条 各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应当配合城管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的监督、指导工作,负责协调在城市管理领域中各相关部门的关系。各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分工,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有关工作。

第十条 各市、县人民政府可结合本地区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实施情况,采取垂直管理的执法体制或者分级管理的执法体制。设区的市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其所属区一级的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分级管理的,应当报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报省级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机构设置与职能配置

第十一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规范机构名称、统一执法标志标识、统一制式服装、统一执法文书、统一装备技术标准。城管执法人员的执法标志标识、制式服装和执法装备,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负责监制,会同其他有关国家机关进行管理,其他个人和组织不得非法制造、贩卖、持有和使用。

第十二条 各级城管执法机关隶属同级人民政府,设区的市所属的区级城管执法机关实行双重领导的,市级城管执法机关同时应当加强对其的监督和业务指导。

第十三条 设区的市所属的区、县级市、县的城管执法机关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对同级人民政府所属的各个乡、镇、街道设置派出执法机构的,应当报请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各级人民政府、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谨慎、合理使用执法力量,不得安排执法人员从事和城管执法无关的工作。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具备资格的行政执法人员实施,不得委托其他组织和个人实施,不得安排临时工作人员从事执法工作。

第十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集中行使下列职责

(一)行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二)行使城乡规划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三)行使城市绿化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四)行使市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五)行使公用事业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六)行使风景名胜区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行政处罚权;

(七)行使工商行政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无照商贩的行政处罚权;

(八)行使公安交通管理方面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对侵占城市道路行为的行政处罚权;

(九)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等地方性法规明确规定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部门行使的行政处罚权

第十六条 除依照国务院、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外,其他机关和组织不得擅自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对城管行政执法的内容和范围进行调整,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一)纳入城管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与城市管理密切相关;

(二)纳入城管行政执法范围的事项应当属于现场易于判断、不需要专业设备和技术检测手段即可定性的事项。

第三章 执法规程

第十七条 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照规定统一着装,佩带执法人员标志和持有行政执法证件,保持容貌严整,举止端庄。城管行政执法在查处违法行为时,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行政执法证件。因行政执法实际需要,城管执法人员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着便装执法。

第十八条对符合下列条件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立案调查:

(一)当事人存在重大违法嫌疑,不适用简易程序的;

(二)属于城管行政执法范围内容的;

(三)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

第十九条执法人员调查取证,应当坚持及时、全面、客观、公正的原则,并遵守以下规定:

(一)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

(二)严禁以威胁、欺骗或者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

(三)对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证据,应当保守秘密。

第二十条城管执法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近亲属的;

(二)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三)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的;

(四)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

当事人认为城管执法人员有上述情形的,可以在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前的任何一个阶段向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提出回避申请。城管执法人员的回避,由其所属城管执法机关的负责人决定。在回避决定作出之前,城管执法人员不停止案件调查工作。

第二十一条城管执法人员调查案件,收集证据,适用以下规定:

(一)可以查阅、调阅与违法行为有关的文件资料,调取文件资料的原件有困难的,可以复制;

(二)可以收集、调取与违法行为相关的物品;原物调取不便的,可以拍摄足以反映原物外形或者内容的照片、录像;

(三)可以对特定的物证和现场进行录音、录(摄)像,取得有关视听资料;

(四)可以对与实施违法活动有关的场所进行实地勘验,拍摄现场照片,制作现场勘验笔录,绘制现场图;

(五)在对违法活动进行现场调查时,在证据难以保全或者事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可以对现场情况做书面记录,制作现场笔录,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名或者盖章。当事人拒绝签名的,应当邀请两名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现场笔录上签名为证。

第二十二条 城管执法人员在调查案件过程中,当事人为自然人的,可以向当事人查验身份信息和居住信息,当事人应当如实提供。当事人拒绝提供的,由公安机关依法予以配合处理。

第二十三条城管执法人员可以向有关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询问,制作询问笔录;询问未成年当事人及证人的,应当通知其监护人到场。

第二十四条城管执法人员可以进入正在发生违法行为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收集违法证据,制止违法行为。当事人及其他有关人员对城管执法人员的调查、现场检查应当予以配合,拒绝执法人员实施调查、现场检查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五条调查取证中,需要作技术鉴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指派或者委托具有鉴定资格的单位或者人员进行鉴定,出具鉴定结论。

第二十六条城管执法人员收集证据时,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将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先行登记保存的,应当开具先行登记保存证据决定书,并对保存物品清点登记。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合理使用先行登记保存措施,不得任意扩大该措施的适用范围,进行变相扣押财物。

第二十七条 对先行登记保存的证据,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在七日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应当退还给当事人。

 (一)需要进行技术检验或者鉴定的,送交检验或者鉴定;

 (二)依法不需要没收的物品,退还当事人;

(三)依法应当移交有关部门处理的,移交有关部门;

(四)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强制措施,应当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正确适用法律、法规,选择适当的行政强制方式,以最小损害当事人的权益为原则。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十九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妥善保管登记保存、扣押的物品,造成损毁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可以在拍照或者录(摄)像后委托有关部门变卖、拍卖,所得价款暂予保存。

第三十条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经城管执法机关负责人批准并签发扣押决定书,可以对违法行为所涉及的财物予以扣押:

(一)适用先行登记保存不足以防止当事人销毁或者转移证据的;

(二)现场难以确认违法行为人的;

(三)确有证据证明当事人转移财产逃避义务的;

(四)需要对证据予以保全的;

(五)发现有可能对人体健康、公共安全产生严重影响的物品。

对容易腐烂变质及其他不易保管的物品,应当尽量不采取扣押措施;与案件无关的物品

,不得扣押;对扣押的物品,经查明与案件无关的,应当立即解除扣押。

第三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无固定场所,具有流动性的经营、作业或者施工的案件中,应当采取口头警告要求当事人停止违法行为,拒不改正的,可以直接扣押其经营物品、装盛工具和作业工具。扣押的工具和物品当场难以清点的,可以直接封存入证据箱(袋)等证据收集容器予以扣押。

第三十二条实施查封、扣押时,应当交付当事人查封、扣押决定书;因为情况紧急,当场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在24小时内补办决定书,并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三条对被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应当会同当事人查点清楚,当场开列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写明被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规格、数量、特征,由办案人员和当事人签名后,一份交给当事人,一份由城管执法机关保存。当事人不在场的,应当由两个以上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签名或盖章见证。

第三十四条 对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及时查清事实,在法定期限内作出下列处理决定。

(一)对于违法事实清楚,依法应当没收的物品,予以没收;

 (二)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销毁的,予以销毁

(三)对于经调查核实没有违法行为或者其他依法不再需要查封、扣押的,在作出处理决定后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返还财物;

(四)对易腐烂、变质的物品已被变卖或者拍卖的,应当返还拍卖或者变卖所得的全部价款。

逾期未作出处理决定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立即解除查封、扣押措施;当事人逾期不接受处理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在公告六十日后,委托有资质的拍卖机构公开拍卖,拍卖所得价款应当上缴国库;因违反规定变卖或者未及时变卖造成当事人财产损失的,当事人有权要求赔偿或者补偿。

第三十五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职权、内容和程序实施行政处罚,遵循下列原则:

(一)处罚公正、公开原则

(二)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

(三)保障当事人合法权利原则

第三十六条 城管执法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并且应当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采纳,不得因当事人行使申辩权而加重处罚;符合听证要求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依法组织听证。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

,不向当事人告知给予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或者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的,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当事人放弃陈述或者申辩权利的除外。

第三十七条 除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外,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对逾期不缴纳罚款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按罚款数额的每日万分之三加处罚款,加处罚款的数额不得超出罚款的数额。

第三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做出限期整改、排除妨碍、限期拆除、恢复原状等行政决定,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经催告仍不履行,其后果已经或者将危害交通安全、造成环境污染或者破坏自然资源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自行或者委托没有利害关系的其他组织代为履行。代履行的费用由当事人承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城管执法机关收缴代履行费用,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级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收据。当事人逾期不缴纳代履行费用的,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代履行的费用标准根据物价主管机关核定的收费标准执行;物价部门尚未制定标准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按照成本合理估算确定价款。

第三十九条城管执法机关在查处违法建设案件中,有证据证明正在建设中的建筑物、构筑物、正在进行中的装修工程和其他设施属于违法建设、违法装修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责令停止违法建设、装修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有关规定,做出限期改正或者限期拆除的行政决定,并可以扣押相关建筑材料、物品、工具和设备;当事人不停止违法建设、装修行为或者逾期不拆除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查封施工现场、强制拆除在建的违法建筑、装修对违法的建筑物、构筑物、设施及装修行为等进行强制拆除的,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予以公告,限期当事人自行拆除。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拆除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依法强制拆除。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违法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前,自行搬出其财物。当事人未在规定的期限内搬出其财物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对当事人的财物进行登记,制作物品清单,代为临时保管;当事人应当在强制拆除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城管执法机关指定的地点领取临时保管的财物。临时保管费用和因逾期未领取所造成的财物损失,由当事人承担。对查明的违法建筑、装修工程,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给予罚款、没收实物或者违法收入的行政处罚;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城管执法机关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四十条城管执法机关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首先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直接送达的,可留置送达,也可以委托或者邮寄送达。经采取上述送达方式仍无法送达的,可以公告送达。采用公告方式送达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通过公告栏、政府网站或者新闻媒体等方式进行。对有关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的法律文书,采取直接送达方式无法送达的,可以将相关法律文书张贴在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的显著位置,并邀请违法建筑物、构筑物、临时设施所在地的两名与此案无利害关系的人在送达回执上签名后即视为留置送达。

第四章 执法协调与配合

第四十一条城管执法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通过网络政务平台等多种渠道建立、健全行政处罚和行政许可的信息共享机制,互相通报有关行政管理信息。

第四十二条 有关行政机关许可下列事项,应当自作出行政许可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同级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

(一)设置户外广告、户外灯饰、牌匾;

(二)设置公共停车场、停车位、集贸市场;

(三)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者改变道路使用性质;

(四)建设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五)占用、挖掘城市绿地;

(六)从事城市供(节)水、排水、供热、燃气、物业管理等经营活动;

(七)排放污水;

(八)处置建筑垃圾;

(九)其他涉及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许可事项。

第四十三条相关行政机关依法履行各自的行政管理及监督职责,不因行政处罚权的集中而改变;相关行政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城管执法机关实施本条例,共同做好城管行政执法工作。城管执法机关对相关行政机关的行政管理及监督工作应当积极配合;相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及监督工作中发现有需要城管执法机关实施行政处罚事项的,应当及时告知城管执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四条 城管执法机关查处违法行为需要查询有关资料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提供,不得阻挠并收取费用。需要相关行政机关提供专业鉴定、意见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自收到协助通知之日起5日内出具书面意见;案情复杂,需要延期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城管执法机关说明理由并明确答复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日。相关行政机关出具书面意见前需要城管执法机关补充资料的,应当一次性告知,补充资料所用时间不计入答复期限。

第四十五条城管执法机关在作出较大数额罚款等重大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3日内,将行政处罚决定书和相关资料告知或者抄送有关行政机关。

第四十六条 遇有城市管理领域的重大问题或者专项行动,需要各相关行政机关参与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可以在各自职责范围内查处违法行为。

第四十七条 城管行政执法过程中,当事人拒绝配合调查取证、拒绝履行行政处罚决定,严重影响行政管理秩序的,城管执法机关可以将有关情况告知相关行政机关,相关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在法定职责范围内采取措施督促当事人履行义务。

第四十八条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要建立案件转办和办理情况反馈制度,按照各自职责确定案件管辖范围。不属于本行政机关管辖的案件的,应当移送主管行政机关,受移送的机关应当在十日内将案件办理情况回复移送机关。依法应当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的,城管执法机关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司法机关处理。

第四十九条城管执法机关与其他行政执法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有下述情形之一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进行协调:

(一)对同一事项都认为本部门具有或者不具有法定管理职责而发生争议的;

(二)对同一种违法行为都具有法定管理职责,需要就执法标准等进行协调的;

(三)需要就同一事项实行联合执法的;

(四)城管执法机关依法应当协助、配合其他执法部门的执法活动而不履行或者未能有效履行协助、配合职责的;

(五)城管执法机关应当依法移送案件而不移送,或者移送后有关执法部门应当受理而不受理的。

本级人民政府法制工作部门协调有难度的,可提请它们共同的上级行政机关解决。

第五十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城管执法机关与相关行政机关负责人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协调工作关系;各相关行政机关应当确定固定的工作部门,负责与城管执法机关的日常业务联系。

第五十一条开展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城市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执法需要设立城管公安分局,切实保障城管执法人员的人身安全。城管公安分局与城管执法机关合署办公。城管行政执法人员在履行职务过程中,对拒绝、阻碍城管行政执法的行为,应当及时报警,公安机关在接到因城管行政执法工作的报警后,应当在5分钟内到达现场处理,以暴力、威胁方法阻碍城管行政执法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依法按照妨碍公务行为处理,不得作为民事纠纷处理。

第五章 执法监督与法律责任

第五十二条 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广泛监督。

第五十三条 各级城市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工作的监督检查;各级城市人民政府行政监察部门对城管执法人员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监督检查、行政强制行为实施行政监察;对违法失职行为可以提出监察建议或者作出监察决定,对相关责任人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四条 上级城管执法机关发现下级城管执法机关对违法行为应当查处而不予查处的,应当责令其查处;发现对违法行为查处有错误的,应当责令其改正,或者建议其同级人民政府责令改正。

第五十五条 有关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发现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应当向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提出书面改进建议,或者提请本级人民政府予以纠正。

有关行政机关行使应当由城管执法机关相对集中行使的行政处罚权的,由本级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有关行政机关未按时告知、抄送行政许可决定和相关资料,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未按时告知、抄送行政处罚决定和相关资料的,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有关行政机关可以按照规定权限提请本级人民政府或者行政许可、行政处罚机关的共同上级行政主管机关责令改正。

第五十六条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设区的市城管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对区城管执法机关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向区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向市城管执法机关申请行政复议;对行政处罚决定或者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五十七条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发现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违法行使职权,有权向有关机关检举、控告,接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第五十八条 城管执法机关违法行使职权,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予以赔偿。

第五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拒绝、阻挠城管执法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依法执行公务,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治安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 城管执法机关应当建立健全行政执法责任制,依法界定并严格履行执法职责,科学设定执法岗位,规范执法程序;建立评议考核制和执法过错责任追究制,加强对执法人员的监督管理,提高执法人员的业务素质和执法水平。

2023年行政执法单位工作计划范文如何写三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根据《砚山县司法局关于认真做好推行行政执法“三项制度”相关工作的通知》,xx积极开展贯彻落实行政执法三项制度工作,现将自检自查及整改落实工作情况做以下汇报:

(一)行政执法公示制度。

xx严格按照“谁执法谁公示”的原则,建立健全行政执法事前、事中、事后公开机制,通过门户网站服务窗口等载体,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开有关行政执法信息。同时对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的公开区分情况,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未成年人、个人隐私等内容不予公开。

1.统一建章立制。xx依据《x省行政执法信息公开公示办法》(以下简称公示办法),结合实际,制定行政执法公示具体办法,明确执法公示的范围、内容、载体、程序、时限要求、监督方式和保障措施等事项。建立健全对公开信息的审核、纠错机制,构建分工明确、职责明晰、便捷高效的行政执法公示机制。

2.加强事前公开。xx公开行政执法主体、人员、职责、权限、随机抽查事项清单、依据、程序、监督方式和救济渠道等信息,并根据法律、法规立改废和部门机构职能调整等情况动态调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xx各办、各中心、站、所结合自身职权职责,编制各类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具体操作流程;编制行政执法服务指南,明确行政执法事项名称、依据、受理机构、审批机构、许可条件、优惠政策、申请材料、办理流程、办理时限、监督方式、责任追究、救济渠道、办公时间、办公地址、办公电话等内容,方便群众办事。

执法人员在执法过程中主动亮明身份,做好告知说明工作。

按时主动向社会公布行政执法决定、行政检查情况等执法结果,主动接受群众监督。

按照“互联网+政务服务”和信息化建设的要求,加强门户网站、服务窗口建设,探索运用、政务网站、微信朋友圈等载体,全面、及时、准确公示执法信息,拓宽公开渠道,方便群众查询。

(二)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

1.建立健全制度。xx依据《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按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征收、行政收费、行政检查等执法类别,制定各办、各中心、站、所各类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具体办法,绘制行政执法流程图,明确执法环节记录的内容、方式、载体等事项,建立健全执法信息采集、存储、分析、归档等规范化建设制度。

2规范文字记录。根据行政执法的种类、性质及流程等,规范执法文书制作,推行执法文书电子化,明确执法案卷标准,确保执法文书和案卷完整准确。

(1)xx人民政府在司法部制定的行政执法文书基本格式标准基础上,参考国务院部门行政执法文书格式,结合实际,制定统一适用的行政执法文书格式文本和电子信息格式,规范执法文书制作。

(2)xx规范开展文字记录工作,按执法案卷标准制作、管理和保存执法卷宗。积极推行执法文书和执法案卷电子化。

按《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的要求,配备音像记录设备,制定使用管理办法和监督规则。对现场检查、随机抽查、调查取证、听证、行政强制、送达等容易引发争议的行政执法活动,进行音像记录;对查封扣押财产、强制拆除等直接涉及人身自由、生命健康、重大财产权益的现场执法活动和执法办案场所,推行全程音像记录。

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结合办公自动化和执法办案系统建设,积极探索运用成本低、效果好、易保存、不能删改的记录方式。但由于硬件条件等限制,此项工作未能顺利展开,接下来,xx将继续提高记录信息化水平。

(三)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

1.健全审核制度。xx依据《x省重大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以下简称审核办法),修订完善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具体办法。

2.落实审核主体。由于乡上人手限制,xx在确保法制审核人员数量方面做得还不够到位,不能够满足工作需要。

3.确定审核范围。xx积极创造条件扩展法制审核范围,探索对法定简易程序以外的所有执法决定进行法制审核。

4.明确审核内容。xx严格审核行政执法主体,确保审核行政执法主体合法,经过到期换证以后,我乡全体行政执法人员均具备执法资格,确保行政执法程序合法。

5.明确审核责任。xx明确行政执法机关主要负责人是推动落实本机关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的第一责任人制度,对本机关作出的行政执法决定负责。结合实际,分执法类别编制《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流程图》确定法制审核流程,明确送审材料报送要求和审核的方式、时限、责任,建立健全法制审核机构与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审核意见不一致时的协调机制。行政执法承办机构对送审材料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以及执法的事实、证据、法律适用、程序的合法性负责。法制审核机构对重大执法决定的法制审核意见负责。

今后,我乡将按照县委、县政府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x省行政执法公示办法》《x省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办法》《x省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办法》的要求,进一步规范行政执法行为,不断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

一是加强理论学习与实践相结合。根据工作的特殊性及季节性,合理安排学习发改系统管理相关法律法规的学习,注重培养内在修养;在行政执法监察工作过程中,坚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适用法律法规准确。

二是建立健全案卷评查制度。此项制度将作为一项内部监督形式固定下来。通过年底各所汇总自查自评及平时抽查,及时总结经验,查找不足,改进工作,提高行政执法质量和水平。行政执法案卷评查结果,作为各所依法行政考核的一项重要内容。

三是认真履行职责,提高办案质量。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和集体议案制度,认真履行职责,严格依法办事。同时,认真执行错案追究制度,不断提高办案的准确性。通过考核、评比、案件评查等对各股室、各执法点乃至各执法岗位的工作质、量进行评定,对优胜者进行表彰奖励,并以此作为培养和使用的重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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