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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种植协议书范本(通用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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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农民专业合作种植协议书范本(通用9篇)
2023-11-11 13:08:19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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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民专业合作种植协议书范本篇一

(五)维护本合作社利益,爱护各种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社成员共有财产;

(六)不从事损害本合作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审议批准本合作社理事会的业务报告;

(九)对本合作社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十)决定聘任本合作社主要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人数、资格、任期;

(十一)决定本合作社其他重大事项。

(四)组织实施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社签订协议、合同和契约等。

盈亏自负,有权拒绝任何单位与个人平调、挪用本合作社资产的要求。

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置。

并制定清偿方案报成员(代表)大会审议通过。清算组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如果在规定期间内合作社成员和债权人均已接到通知,免除清算组的公告义务。本合作社共有资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所欠职员工资报酬及社会保险费用;

(二)所欠税款;

(三)所欠债务;

(四)归还成员入资;

(五)按成员(代表)大会决议分配剩余财产。

本合作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在解散、破产清算时,不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置办法按法律规定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合作社清算完毕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办理相关手续。并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并报农业主管部门备案。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八条本章程由成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成员(代表)在章程上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九条修改本章程,须经理事会或者半数以上成员(代表)提出,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六十条本章程内容与法律法规不一致的,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六十一条本章程由本合作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种植协议书范本篇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和成员的权利和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名称为xx省xx市xx农民专业合作社,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住所,xx省xx市xx县。

第四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登记,取得法人资格,农民专业合作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以其帐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对农民专业合作社承担有限责任。

(二)以服务成员为宗旨,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三)入社自愿,退社自由。

(四)成员地位平等,实行民主管理。

(五)盈余主要按成员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交易额(量)按比例返还。

适应市场的需求和国家产业政策调整,使农民专业合作社不断发展,促进农村经济的繁荣发展,繁荣社会经济,构建和谐社会,提高农民的经济收入,步入小康生活水平。

第六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谋求为长久性农民专业合作社。第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发起人为:a.b.c.d.e„„„„„„„„..第二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针第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为。

1、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

2、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储藏。

3、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立足于住所地、逐渐向省内外延伸发展,不断提高农民合作社信誉,树立农业专业合作社形象,增加农民合作社经济实力,积极参与国际农产品贸易,维护国家利益,提高农民经济收入,促进农业经济的发展。第三章、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出资额、与交易额(量)。

第十条、农民专业技术合作社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设立发起人(成员)自愿出资入股。

第十一条、设立发起人(成员),出资方式和出资额________,共出资________,其中货币________,实物作价________,专利技术作价________,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房屋作价等________。

非货币作为出资额的作价程序,三分之二成员决议,委托中介服务机构资产评估,以专利技术或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出资的不得超过本社总出资额的20%。第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全部注册资本分为相等份额,并以出资证明形式表示,出资证明由农民专业合作社和理事长共同盖章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实收出资为注册资本,注册资本为________。第十四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可用人民币或外币作为出资额,用外币做出资额的,按收款当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外汇买入价折合人民币计算。

第十五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后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具体分配办法如下:

(一)、按成员与本社的交易量(额)按比例返还,返还总额为可分配盈余的百分之六十。

(二)、按前款规定返还后的剩余40%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以人民币为计算货币单位分配给本社成员。

第十六条、设立发起人以外要求入社的成员,除以货币出资外必须用自产的农产品和本社交易。

第十七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均以记名的出资额证明作为成员出资凭据。第十八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记名出资额、各项权益平等、利益共享、亏损共担。

第十九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增加成员、出资额、每次增加20%应经全体成员大会决定。

第二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出资额证明记名人为本社成员,成员按出资额证明享有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一条、成员按其持有出资额证明享有如下权利。

1、出席或委托其他成员出席成员大会、并行使表决权、选举权、享有被选举权。

2、依法退社的权利。个人成员要求退社的,应当在财务终了的六个月前向理事长或理事会提出,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成员退社的,应当在财务终了的上一年前提出。本社成员的成员资格自财务终了时终止,成员资格终止前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已订立的合同、应当继续履行,与本社另有约定的除外。成员资格终止的,依法享有在财务中了结算时,退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并可享受当年盈余分配,但经成员大会决议作出的长远投资,按决议以年比例返还,不计利息。

3、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记录、监事会记录、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帐薄。

4、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分享财务盈余。第二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执行成员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依其认缴的出资额和出资方式缴纳出资额;

(三)、按照约定与本社进行交易;

(四)、按照约定承担亏损;

(五)、积极支持本农民专业合作社改善经营管理,促进本社业务发展,维护本社权益,反对抵制有损本社利益的行为,谋求共同发展。

第二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成员大会由全体成员组成,是本社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

(一)、修改本社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监事会成员、决定其报酬和支付方法。

(三)、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亏损处理方案;

(四)、批准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

(五)、对本社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六)、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本社技术人员的数量、任职资格和任期,和支付方法;

(七)、听取理事长和理事会有关成员变动的报告。第二十四条、成员大会分为成员年例会、和成员临时大会。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每个财务终了后三个月内召开、由理事会或理事长负责召集。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理事会或理事长应当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十以上成员提议;

(二)、执行理事或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长或理事会提议;

(四)、百分之三十员工提议;

(五)、其他召开临时成员大会的情形出现。

第二十五条、成员大会应有理事会召集,并于开会的20日以前但不超过30日通知成员,通知应当载明召集事由,禀告成员大会所预备决议的事项。

第二十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召开成员大会,初人数应达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以上。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普通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第二十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做出章程修改或者合并、分立、解散、清算的决议应当由本社成员表决权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对上述决议没有表决权),才能成为生效决议。

第二十八条、出席会议的成员达不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会议延期20日举行,并向未出席会议成员再次通知,延期20日召开的成员大会大成员仍达不到成员总数三分之二,应视为以达到法定数额,成员百分之九十支持可以通过所有决议,并具有法律效力。

第二十九条、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出资额或者与本社交易量(额)是成员平均量一倍以上的,可以享有一票附加表决权,表决范围限定在具体经营项目上,并且本社的附加表决权总票数不得超过本社成员基本表决权票数的百分之二十,超过百分之二十部分,重新分配附加表决权,享有附加表决权的成员及其享有的附加表决权数、理事会负责在通知中告知本社成员,并置放于办公场所,以备查阅。

第三十条、成员大会应作记录、会议的内容应形成会议纪要,会议的记录及纪要应与出席会议的成员的签名薄及代理出席的委托书一并保存。

第五章成员。

第三十一条、具有民事行为能力的公民、(包括中国人和外国人)以及从事与农民专业合作社业务直接有关的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包括“三资”企业、外国企业、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包括外国社会团体、国际社会团体),能够利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的服务、或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予以支持的,承认并遵守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履行入社手续的,可以成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

第三十二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成员中,中国农民成员占成员总数的百分之八十;企业、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不超过成员总数百分之五。

第三十三条、不享有中国国籍的成员、不享有中国政府的财政直接补助的份额。

第六章理事会和经理。

第三十四条、理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常设机构,在成员大会闭会期间负责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重大决策、并向成员大会负责。

第三十五条、理事会采用单数制,设理事长一名、理事若干名、若成员大会决议有必要可增设副理事长。

第三十六条、理事由成员大会选举产生,理事应当由成员担任,每届任期三年,连选可以连任,董事经成员大会决议可以罢免。

第三十七条、第一届理事候选人,由设立发起人题名并选举,第二届以后的理事候选人由原理事会提名,或由本社成员总数10%以上成员联名题名,也可以作为理事候选人。

(二)、执行成员大会的决议;

(六)、决定本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八)、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理事会会议应有二分之一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议决定、必须经全体理事过半数通过。

第四十条、理事会议每三个月至少召开一次,理事会会议由理事长召集,通知各理事时应书面载明理由,所议事项。

第四十一条、理事会开会时,理事应亲自出席,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理事会,委托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四十二条、理事会亦应作出记录,并由出席的理事和委托代表以及秘书签名。

理事有要求在记录上作出某些记载的权利,理事应依照理事会议记录承担决策责任,理事会的决议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和成员大会决议,造成严重损失时,参与决议的理事承担赔偿责任,表示反对意见书面有记载的,并说明反对理由的理事,可以免除责任;不出席会议,又无正当理由的理事,无论是否支持、反对,均不免除责任。

第四十三条、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和召集、主持理事会;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并向理事会报告;

(六)、提请聘任或解聘农民专业合作社、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高级员工;

(七)、决定聘任或解聘分支机构经理、副经理、及业务负责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社的财产;

(二)、未经成员大会同意,将本社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本社资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三)、接受他人与本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接受商业贿赂。

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本社所有,给本社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个人赔偿责任。

第七章监事会。

第四十六条、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是农民专业合作社内部监督、审计机构、对理事会成员、经理的管理行为行使监督职责。

(一)、检查公司财务,并向成员大会做出审计报告,置备于办公场所,备成员查阅;

(三)、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临时紧急会议;

(四)、列席理事会会议,对理事会商讨的有关问题和决定提出质疑并要求解释答复。

第五十条、监事会会议表决应以书面形式,监事会作出决议时应有监事过半数以上通过,出席会议的监视应当签名,监事会决议记录应当公开。

第八章财务管理。

第五十一条、本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国务院财政部门制定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

第五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与其成员交易,与利用其提供的服务的非成员的交易、应当分别核算。

1、资产负债表。

2、损益表。

3、财务状况变动表。

4、财务状况说明表。

5、盈余、亏损分配表。

第五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依照法律、法规申报纳税义务,享受税收优惠,缴纳税款。

第九章盈余分配。

第五十五条、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缴纳税款后的当年盈余,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可分配盈余。

农民专业合作种植协议书范本篇三

甲方:

乙方:

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共同促进发展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1、甲乙双方的合作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和规章,在任何情况下,都不得违法、违规和有损国家利益、公众利益以及合作双方的利益。

2、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合作应本着社会效益和经济利益并重,以市场为导向,坚持资源共享、优势互补、平等互利的原则。

3、甲乙双方在上述共识的基础上,结成紧密的合作伙伴,持续深入发展双方可能的各个方面或行业领域的合作。

甲方为乙方免费提供开放式溯源平台。乙方自行组织生产,准备必要的办公设备,基础条件具备后,向甲方提出加入申请,甲方按审核标准对乙方条件进行审核。

1、在协议约定的技术项目中,甲方为乙方提供全面的技术指导与技术支持。

2、甲乙双方建立合作伙伴关系后,甲方组织产品销售时,乙方为其提供产品相关信息,保证产品正常销售。

3、甲乙双方应充分利用溯源平台,发挥自身优势,积极探索多种形式的合作。

4、甲乙双方不得以合作机构名义做违法、超出合作业务范围及影响对方形象的一切工作及行为活动。

5、甲乙双方工作过程中,出现有损害双方形象及违反双方规定的行为,对方有权利单方面中止协议,同时有权利追究违反规定一方的相关法律责任。

6、甲乙双方有义务执行双方所达成的决议,遵守章程,维护彼此的合法权益。

7、甲方负责为乙方培训系统操作人员,乙方接受培训的人员应达到熟练操作并能解决简单问题的程度。

8、未经甲方许可,乙方不得将合作内容委托给任何第三方。

2、甲、乙双方中任何一方未履行本协议条款,导致协

议不能履行、不能完全履行,对方有权变更、解除协议,违约方要承担违约责任。

3、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应本着互惠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另行约定,并以备忘录或附件的形式体现;本协议的备忘录或者附件与本协议拥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4、本协议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5、本协议自双方代表人签字认可之时起生效,有效期一年。

甲方代表:

签署时间:

乙方代表:

签署时间:

农民专业合作种植协议书范本篇四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地址: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地址:

为了充分贯彻党的三农政策和方针,以及调整农业产业化种植结构,通过争取政府资金的大力扶持,从单纯的粮食种植结构向多元化的果树、农副产品种植、养殖结构发展;同时达到人与自然的和谐相处;提高农民收入,保证经济长远发展。经鱼进三组全体村民的一致商量研究后决定组建祥云县三鑫贵龙农业有限责任公司。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平等、自愿、公平、互惠互利、诚实信用的原则,为明确公司与农户种植合作的相关事项,经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合作方式

1、以土地入股合作社,承包费每亩 1000 元;承包的具体费用没有说清楚应该是每年每亩 元或是三年总共 元。表达不清晰,应该是这样表达,乙方以土地入股的方式,将土地交由甲方管理,甲方每年给予乙方 的承包费用。

2、农户承包,承包费每亩 1500 元。

3、关于土地抓阄的相关问题,为了公平及资源的优化配置,每户只能用自己的户头抓一份阄;入股不参加种植的农户不能参与抓阄且不能把自己的户头挪给其他农户用。

4、种植项目统一由甲方经营管理,采取统购统销的方式,在不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乙方必须服从公司的管理,否则公司有权与乙方解除合作关系。若因乙方不服从甲方管理而对甲方造成经济损失,乙方需负责承当甲方的损失。

5、甲方为乙方种植水果提供指导性服务,及时为乙方提供挖沟定植、优良树种(成活率达到95%)、肥料、农药、科技培训、信息推广和技术指导。乙方必须确保果树种植面积的落实,品种的规范,积极主动配合公司做好果树的日常管理工作,确保果实质量符合公司收购标准。若因乙方的原因造成果实的质量不符合收购标准,甲方不负责承担责任,因甲方的指导不及时或者提供的树种、肥料等服务出问题,造成果实质量不达标的,由甲方承担责任。

6、为保证果树品种不外流,在进行果树修剪时,禁止将修剪枝条带出种植园区,必须统一集中销毁,一经发现乙方有上述行为,每次罚款1000元,如对甲方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甲方有权利向乙方进行追偿,违者罚款1000元。

第二条、合作时间

1、合作期共计 年,自 年 月 日起至 年 月 日止。

2、合作期内,甲、乙双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除合作协议,终止合作关系。

第三条、公司启动资金来源

公司前期启动资金共计 元,先由我组组员 李文林 垫付,待公司产生销售收入时分期支付偿还李文林所垫付款项。

第四条、销售方式

公司按照市场价格对合作农户生产的果实进行统一收购,统一销售,农户不得私下进行销售。

第五条、利润分配方式

1、公司从 年开始按照全年产生的利润总数的 %的比例提成作为公司利润。同时,公司将按照全年产生利润总数的 %的比例作为合作农户的利润分红,合作农户分红方案另行制定,土地不入股的合作农户不能分红。

2、公司未来将根据利润提成情况,拿出一部分资金作为村里没有参与种植合作的.农户、老年人、大学生以及全村公共事业建设资金。

第六条,甲方应努力加强合作社自身管理,把握市场信息,搞好市场营销,发挥市场优势,充分调动合作社创效增收的积极性。

第七条,本协议如有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订立补充协议。补充协议及附件均为本协议组成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壹执,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双方签字后生效。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章)

签约代表:

乙方: (签章)

签约代表: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种植协议书范本篇五

会议内容:

关于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有关事宜、并经全体设立人通过本合作社章程,选举理事长、理事、经理、监事等。安排合作社下一步发展规划。

时间:年月日。

会议地址:昭阳区镇村委会。

主持人:__________记录人:__________。

出席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等___人。

:宣布大会开始,介绍出席会议人员。请宣讲合作社成立的意义、有关要求----项目的发展前景。

:今天召开设立大会的任务是,通过本社章程,选举产生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机构,如理事长、理事会成员、监事长、监事会成员等。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入社成员通过设立这种组织,更好地为自己所从事的分散生产经营活动提供服务。因而对于这一机构的设立应符合成员的意愿和要求,最终表达所有入社成员的意愿为此,《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十一条规定:“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召开由全体设立人参加的设立大会。设立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通过本章程,章程应当由全体设立人一致通过;。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经理、监事长;。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设立大会行使的职权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

二、选举产生理事长、理事、经理、监事。

三、审议其他重大事项。

下面选举监事,监事的作用主要是监督合作社生产经营活动,保证合作社健康发展,理事会成员及分社领导不得兼任监事,从成员中来选举出组织能力强对工作认真负责的成员当选监事。

具有较强的工作能力,同意他当选监事的请举手,全票通过。

下面由理事长布置下步工作。

:我们几个合作社的发起人在这段筹备工作中逐步形成了以下分工,我负责合作社全面工作,主抓生产经营;负责负责市场开发工作、客服工作、日常管理工作;负责策划宣传工作;负责办公室和财务人员管理工作。以后合作社发展需要工作人员时,我们实行招聘。

这次大会之后,我们要建立建全工作机构,明确分工,分清职责,在今年内主要做三项工作:

1、做好合作社的组织发展工作,吸引更多的农民加入合作社。合作社要发展没有成员的广泛参与是不行的,只有成员不断地增加,才能把产业做大做强,合作规模起来了,才能提高品牌知名度,提高产品价格便于深加工,更能带动其它经济循环链的发展,增加合作社的收入渠道。我们的想法是以东河台为核心,向周边乡镇县区辐射发展,广泛吸纳村民入社,办理好入社手续,为今后对成员进行教育、管理、培训奠定基础。

2、做好外联整合工作。我们合作社需要更多的相关科研单位和养殖基地的参与和合作。如此才能发展集约化,进而实现产业化,才能完成带动更多的农民共同致富的目的。今年我们要对大户进行洽谈合作,以合作社的优惠政策,吸引他们入社,使基地在内到处开花,3、做好网站建设。我们合作社不仅仅要给广大成员带来物质上的实惠,同时还要充实广大成员的知识技能。我们通过网站建设,把好的致富信息告诉大家,把好的方法传授给大家,从而提高生产技能,进而促进精神文明的建设。

今天会议就到这里,希望大家回去后,广泛宣传,做好基础工作,大家要有做大事的思想准备,把握好先机,成为新农村建设的带头人。

设立人签名(盖章):

农民专业合作种植协议书范本篇六

发包方(简称甲方、法人代表):

承包方(简称乙方、个体农民代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承包法》、《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管理办法》及《合作社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有关国家政策规定,本着平等协商、自愿有偿的原则,经双方充分协商一致,就乙方以自有土地折价入股与甲方共同建设油牡丹品种种植等相关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乙方以土地使用权向甲方投资入股,甲方负责油牡丹的种植、经营管理,承担收购销售、经营管理所需的全部资金。本合同生效后,甲方按本合同约定向乙方给付20%红利。

乙方入股合作期限为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止。

乙方用于投资入股的土地位于 村 组,面积为 亩(以实际核定面积为准),土地四抵界址以乡政府、村委会最终确定的红线为准。 土地主要用于茗洋阁种植专业合作社生产种植。

1、经双方协商,乙方入股按下列标准分红: 农民入股的土地越多分红就越高;合作社生产种植五年内没有任何分红;五年后按每亩每年20%分红给乙方。

2、乙方不参与甲方经营管理,不论甲方合作社经营状况如何,甲方均应按本合同的约定及时给 付乙方分红。逾期超过三个月,视为违约,按违约条款处理。

3、甲方按年与乙方进行红利结算,

自本合同签订之日起至本公司约定结算期内,年底甲方将向乙方应得的第一年度红利款付给乙方(一年一结算)。

五、甲方的权利与义务

1、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的约定交付入股土地并要求乙方全面履行合同义务,甲方承担办理 入股土地使用权证所需费用。

2、甲方在本合同约定的地块上具有使用权、收益权、自主组织生产经营和产品处臵权。

3、甲方在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允许范围内从事生产和经营活动,应当加强农墒保情,防止自然灾害发生,造成损失的,由其自行承担责任。

4、甲方应依法保护和合理利用土地,不得使其荒芜、不得从事掠夺性经营,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不得给土地造成永久性损害。

5、甲方在入股土地上可以修建必要的生产附属设施、道路及其它相关生产种植必须的设施。

6、在合同期满后,甲方如需继续使用该土地,在同等条件下甲方享有优先权。

1、乙方有权按照合同规定收取股权红利,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到期收回入股的土地。

2、乙方有权监督甲方使用土地的情况,并要求甲方按约履行合同义务。

3、乙方应协助甲方按合同规定行使土地使用权,帮助甲方协调自有土地与其它承包户主发生的用水、用电、道路、治安等方面的纠纷,不干涉甲方正常的生产种植活动。

4、合同签订后,乙方必须提供入股土地所有资料,积极协助甲方办理合法土地使用权证到甲方名下。

5、乙方必须维护甲方的生产、种植、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经营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种植、生活环境,保护甲方的正常经营秩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阻碍甲方生产、种植、生活,破坏经营秩序,如造成甲方损失,乙方负责全部经济赔偿。

甲方在与乙方不再续签合同的条件下,在当时为生产经营需要而设立、安装、购臵的相关实施、设备及可移动的构(附)建物等,甲方自行拆除归甲方所有。

1、在合作经营期间内,土地所有权仍归入股人所有,但不得在以土地入股经营期内挪作他用,不得将其对银行及其它经济体作为抵押,原则上土地不能作为贷款风险抵押物。

2、地面建筑物、构筑物以合作社名义报建审批,乙方有义务积极协助办理全部手续,使种植生产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3、种植开始后,生产工人优先在土地入股人中选拔。有技术、有能力,品德优良者优先进入生产经营管理层,待遇与其他人平等。

4、本协议一经签订,依据《合作社法》组建合作社董事会,乙方可委派1名股东代表作为合作社监事监督合作社管理。

5、合同到期后,如合作社经营正在良性循环,甲方有权在国家政策允许的条件下与乙方续签合同,具体条款另行协商。

6、合同期内,如果该土地被国家重大项目依法征收、征用、占用,甲方投入的所有资产及建筑物、附属物设施的补偿费全部归甲方所有,土地补偿费归乙方所有。不可抗力的天灾人祸所造成的损失,互不承担责任。

1、订立的本合同所依据的国家政策发生重大变化的。

2、因不可抗力(重大自然灾害)使合同无法继续履行的。

3、不按合同规定用途使用土地的。

1、一方违约应按乙方叁拾年红利综合的10%向对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还应当赔偿对方全部经济损失。

2、因不可抗力而不能履行合同时,一方当事人应及时通知对方,并提供证明材料。可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程度、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行规定的除外。

1、双方发生合同纠纷可协商解决,也可以请求村民委员会、乡人民政府进行调解。不愿协商或调解不成的,可以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

2、在调解或诉讼过程中,不得以任何方式阻止正在进行的正常生产种植经营活动。

本合同自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一致后订出补充协议书,补充协议书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合作社法人代表 签字):

乙方(个体农民 签字);

鉴证单位(村民委员会 盖章)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种植协议书范本篇七

甲方:

乙方:

身份证号

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为了合理有效利用鱼台县特有的土地资源,带领农民致富,推动种水稻种植产业的形成和发展,经全体社员代表充分可行性研究和相互协商,并在上级领导的大力支持下,经营范围以水稻种植、销售为主的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于 年 月 日在老砦镇边庄村正式成立。经合作社考察,乙方的村民具备入股的条件,同时乙方自愿入股,双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现就有关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合作社成立的宗旨

合作社以带动当地村民致富为目的,坚持入股自愿、退股自由、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民主管理、按股分红的原则成立。

第二条 、入股形式

乙方以户为单位,以入社申请表为依据,自愿加入鱼台县万举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以股份制形式入股合作社,所拥有的股数金额自愿入股,共计 股,金额为 元。

第三条 、入股 期限和退股

乙方与合作社签订合同期限五年,合同期限在内,必须遵守合作社章程和制度,发扬相互协作精神,积极开展生产、经营和服务活动。社员一切以合作社利益为中心及带动村民共同发展为目的。

社员要求退社必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合作社理事长提出书面申请,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股社员的社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社员须分摊终止前本合作社亏损及债务。在会计年度决算后30日内,退还该社员账户内出资和公积金的份额。如本社经营盈余,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第四条、损害合作社利益

如果有社员给本社名誉和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社员,经成员大会批评教育无效,由成员大会讨论决定予以除名,合作社80%成员签字要求该社员退出,合作社办理该社员退社手续。(按照入社资金的股份返还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合作社独立经营、独立核算、自负盈亏。

第五条 本协议签订后,乙方即为合作社股东。

本协议一式两份,经双方签章(字)生效后各执一份共同遵守。

合作社(签章):

乙方(签字):

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农民专业合作种植协议书范本篇八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联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联社由湖南瑞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汉寿县金穗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帮农立丰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东丰优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桃江吉祥天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5单位发起,于8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合作联社名称:湖南泽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0万元。

本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文彬。

本合作联社住所: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回回村兴八组邮政编码:415900。

第三条本合作联社成员以实物出资。

第四条本合作联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本合作联社业务范围如下:

产品品牌、宣传策划、质量标准、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方面进行统一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本合作联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合作联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业务交易量(额)以及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合作联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合作联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合作联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合作联社接受汉寿县经管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本合作联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本合作联社。

第十一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合作联社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合作联社成员。

第十二条本合作联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合作联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合作联社盈余;。

(五)对本合作联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联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合作联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四条本合作联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联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合作联社出资;。

(四)维护本合作联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联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联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以入社的资产份额承担本合作联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联社除名的。

第十六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合作联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合作联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联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联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合作联社作出相应赔偿。

第三章组织机构。

第十八条成员大会是本合作联社的最高权力机构,由全体成员组成。

成员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审议、修改本合作联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监事;。

(三)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四)决定成员出资标准及增加或者减少出资;。

(五)审议本合作联社的发展规划和年度业务经营计划;。

(六)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和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年度盈余分配方案和亏损处理方案;。

(八)审议批准理事会、监事或者监事会提交的年度业务报告;。

(九)决定重大财产处臵、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十二)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十三)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九条每一个联社成员选举产生一名成员代表,组成成员代表大会。成员代表大会履行成员大会的同等职权。成员代表任期3年,可以连选连任。

第二十条本合作联社每年召开一次成员大会。成员大会由理事长或理事会负责召集,并提前十五日向全体成员通报会议内容。

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本合作联社在二十日内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一)百分之三十以上的成员提议;。

(二)监事或者监事会提议;。

(三)理事会提议;。

(四)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理事会不能履行或者在规定期限内没有正当理由不履行职责召集临时成员大会的,监事在五日内召集并主持临时成员大会。

第二十二条成员大会须有本合作联社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以上出席方可召开。成员因故不能参加成员大会,可以书面委托其他成员代理。一名成员最多只能代理一名成员表决。

成员大会选举或者做出决议,须经本合作联社成员表决权总数过半数通过;对修改本合作联社章程,改变成员出资标准,增加或者减少成员出资,合并、分立、解散、清算和对外联合等重大事项做出决议的,须经成员表决权总数三分之二以上的票数通过。成员代表大会的代表以其受成员书面委托的意见及表决权数,在成员代表大会上行使表决权。

第二十三条本合作联社设理事长一名,为本合作联社的法定代表人。理事长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签署本合作联社成员出资证明;。

(三)签署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联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聘书;。

(四)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五)代表本合作联社签订合同等。

(六)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四条本合作联社设理事会,对成员大会负责,由5名成员组成,设理事长1人,设副理事长1人,设理事3人。理事会成员任期三年,可连选连任。

理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召开成员大会并报告工作,执行成员大会决议;。

(三)制定年度财务预决算、盈余分配和亏损弥补等方案,提交成员大会审议;。

(四)组织开展成员培训和各种协作活动;。

(五)管理本合作联社的资产和财务,保障本合作联社的财产安全;。

(六)接受、答复、处理监事提出的有关质询和建议;。

(七)决定成员入社、退社、继承、除名、奖励、处分等事项;。

(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合作联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九)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五条理事会会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重大事项集体讨论,并经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同意方可形成决定。理事个人对某项决议有不同意见时,其意见记入会议记录并签名。理事会会议邀请监事会成员和经理列席,列席者无表决权。

第二十六条本合作联社不设监事会,设监事一人,监事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监督理事会对成员大会决议和本合作联社章程的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本合作联社的生产经营业务情况,负责本合作联社财务审核监察工作;。

(三)监督理事会或者理事会成员和经理履行职责情况;。

(四)向成员大会提出年度监察报告;。

(五)向理事长或者理事会提出工作质询和改进工作的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代表本合作联社负责记录理事与本合作联社发生业务交易额的情况;。

(八)执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责。

卸任理事须待卸任3年后方能当选监事。

第二十七条本合作联社经理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对理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本合作联社的生产经营工作,组织实施理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生产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经营管理制度;。

(四)提请聘任或者解聘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

(五)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理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之外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工作人员;。

(六)理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本合作联社理事长兼任经理。

第二十八条本合作联社现任理事长、理事、经理和财务会计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九条本合作联社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侵占、挪用或者私分本合作联社资产;。

(三)接受他人与本合作联社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四)从事损害本合作联社经济利益的其他活动;。

(五)兼任业务性质相同的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理事长、理事、监事、经理。

理事长、理事和管理人员违反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所得的收入,归本合作联社所有;给本合作联社造成损失的,须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财务管理。

核定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过程中的成本与费用。

第三十一条本合作联社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和会计制度,实行每季度第1月第1日财务定期公开制度。

本合作联社财会人员应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会计和出纳互不兼任。理事会、监事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担任本合作联社的财会人员。

第三十二条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名记载于各该成员的个人账户中,作为按交易量(额)进行可分配盈余返还分配的依据。利用本合作联社提供服务的非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所有业务交易,实行单独记账,分别核算。

第三十三条会计年度终了时,由理事会按照本章程规定,组织编制本合作联社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以及财务会计报告,经监事审核后,于成员大会召开十五日前,臵备于办公地点,供成员查阅并接受成员的质询。

第三十四条本合作联社资金来源包括以下几项:

(一)成员出资;。

(二)每个会计年度从盈余中提取的公积金、公益金;。

(三)未分配收益;。

(四)国家扶持补助资金;。

(五)他人捐赠款;。

(六)其他资金。

自然人姓名、商誉、特许经营权或者设定担保的财产等作价出资。成员以非货币方式出资的,由全体成员评估作价。

第三十六条本合作联社成员认缴的出资额,须在1个月内缴清。

第三十七条以非货币方式作价出资的成员与以货币方式出资的成员享受同等权利,承担相同义务。

经理事会审核,成员大会讨论通过,成员出资可以转让给本合作联社其他成员。

第三十八为实现本合作联社及全体成员的发展目标需要调整成员出资时,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形成决议,每个成员须按照成员大会决议的方式和金额调整成员出资。

第三十九条本合作联社向成员颁发成员证书,并载明成员的出资额。成员证书同时加盖本合作联社财务印章和理事长印鉴。

第四十条本合作联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积金,用于扩大生产经营、弥补亏损或者转为成员出资。

第四十一条本合作联社从当年盈余中提取百分之五的公益金,用于成员的技术培训、合作社知识教育以及文化、福利事业和生活上的互助互济。其中,用于成员技术培训与合作社知识教育的比例不少于公益金数额的百分之五。

第四十二条本合作联社接受的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均按本章程规定的方法确定的金额入账,作为本合作联社的资金(产),按照规定用途和捐赠者意愿用于本合作联社的发展。在解散、破产清算时,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形成的财产,不得作为可分配剩余资产分配给成员,处臵办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接受他人的捐赠,与捐赠者另有约定的,按约定办法处臵。

第四十三条当年扣除生产经营和管理服务成本,弥补亏损、提取公积金和公益金后的可分配盈余,经成员大会决议,按照下列顺序分配:

(二)按前项规定返还后的剩余部分,以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以及本合作联社接受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到成员的份额,按比例分配给本合作联社成员,并记载在成员个人账户中。

第四十四条本合作联社如有亏损,经成员大会讨论通过,用公积金弥补,不足部分也可以用以后年度盈余弥补。

本合作联社的债务用本合作联社公积金或者盈余清偿,不足部分依照成员个人账户中记载的财产份额,按比例分担,但不超过成员账户中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

第四十五条监事负责本合作联社的日常财务审核监督。根据成员大会的决定,本合作联社委托审计机构对本合作联社财务进行年度审计、专项审计和换届、离任审计。

第五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

第四十六条本合作联社与他社合并,须经成员大会决议,自合并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合并后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的组织承继。

第四十七条经成员大会决议分立时,本合作联社的财产作相。

应分割,并自分立决议作出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分立前的债务由分立后的组织承担连带责任。但是,在分立前与债权人就债务清偿达成的书面协议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四十八条本合作联社有下列情形之一,经成员大会决议,报登记机关核准后解散:

(一)本合作联社成员人数少于五个;。

(二)成员大会决议解散;。

(三)本合作联社分立或者与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社合并后需要解散;。

(四)因不可抗力因素致使本合作联社无法继续经营;。

(五)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销;。

(六)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九条本合作联社因前条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解散的,在解散情形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由成员大会推举5名成员组成清算组接管本合作联社,开始解散清算。逾期未能组成清算组时,成员、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成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五十条清算组负责处理与清算有关未了结业务,清理本合作联社的财产和债权、债务,制定清偿方案,分配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代表本合作联社参与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并在清算结束后,于10日内向成员公布清算情况,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五十一条清算组自成立起十日内通知成员和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

第五十二条本合作联社财产优先支付清算费用和债务后,按下列顺序清偿:

(一)与农民成员已发生交易所欠款项;。

(二)所欠员工的工资及社会保险费用;。

(三)所欠税款;。

(四)所欠其它债务;。

(五)归还成员出资、公积金;。

(六)按清算方案分配剩余财产。

清算方案须经成员大会通过或者申请人民法院确认后实施。本合作联社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时,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三条本合作联社需要向成员公告的事项,采取开会方式发布,需要向社会公告的事项,采取书面方式发布。

第五十四条本章程由设立大会表决通过,全体设立人盖章签字后生效。

第五十五条修改本章程,须经半数以上成员或者理事会提出,理事长理事会负责修订,成员大会讨论通过后实施。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由本合作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

农民专业合作种植协议书范本篇九

第一条为保护成员的合法权益,增加成员收入,促进本合作联社发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和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本合作联社由湖南瑞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汉寿县金穗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帮农立丰种粮专业合作社、汉寿县东丰优质稻种植专业合作社、桃江吉祥天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5单位发起,于208月1日召开设立大会。

本合作联社名称:湖南泽丰水稻种植专业合作社联社合作社成员出资总额:200万元。

本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文彬。

本合作联社住所:常德市汉寿县龙阳镇回回村兴八组邮政编码:415900。

第三条本合作联社成员以实物出资。

第四条本合作联社以服务成员、谋求全体成员的共同利益为宗旨。成员入社自愿,退社自由,地位平等,民主管理,实行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盈余主要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交易量(额)比例返还。

第五条本合作联社业务范围如下:

产品品牌、宣传策划、质量标准、技术服务、产品销售方面进行统一的指导和协调。

第六条本合作联社对由成员出资、公积金、国家财政直接补助、他人捐赠以及合法取得的其他资产所形成的财产,享有占有、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并以上述财产对债务承担责任。

第七条本合作联社每年提取的公积金,按照成员与本合作联社业务交易量(额)以及出资额依比例量化为每个成员所有的份额。由国家财政直接补助和他人捐赠形成的财产平均量化为每个成员的份额,作为可分配盈余分配的依据之一。

本合作联社为每个成员设立个人账户,主要记载该成员的出资额、量化为该成员的公积金份额以及该成员与本合作联社的业务交易量(额)。

本合作联社成员以其个人账户内记载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为限对本合作联社承担责任。

第八条本合作联社接受汉寿县经管局的指导与监督。

第九条本合作联社及全体成员遵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依法开展生产经营活动。

第二章成员。

本合作联社。

第十一条凡符合前条规定,向本合作联社理事会或理事长提交书面入社申请,经理事会审核并讨论通过者,即成为本合作联社成员。

第十二条本合作联社成员的权利:

(一)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利用本合作联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三)按照本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本合作联社盈余;。

(五)对本合作联社的工作提出质询、批评和建议;。

(六)提议召开临时成员大会;。

(七)自由提出退社声明,依照本章程规定退出本合作联社;。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本合作联社成员大会选举和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成员各享有一票基本表决权。

第十四条本合作联社成员的义务:

(一)遵守本合作联社章程和各项规章制度,执行成员大会和理事会的决议;。

(二)按照章程规定向本合作联社出资;。

(四)维护本合作联社利益,爱护生产经营设施,保护本合作联社成员共有财产;。

(五)不从事损害本合作联社成员共同利益的活动;。

(七)以入社的资产份额承担本合作联社的亏损;。

(八)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义务。

第十五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终止其成员资格:

(一)主动要求退社的;。

(二)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死亡的;。

(四)团体成员所属企业或组织破产、解散的;。

(五)被本合作联社除名的。

第十六条成员要求退社的,须在会计年度终了的三个月前向理事会提出书面声明,方可办理退社手续。退社成员的成员资格于该会计年度结束时终止,资格终止的成员须分摊资格终止前本社的亏损及债务。

成员资格终止的,在该会计年度决算后3个月内,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如本合作联社经营盈余,按照本章程规定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如经营亏损,扣除其应分摊的亏损金额。

成员在其资格终止前与本合作联社已订立的业务合同应当继续履行。

第十七条成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理事会讨论通过予以除名:

(一)不履行成员义务,经教育无效的;。

(二)给本合作联社名誉或者利益带来严重损害的;。

(三)成员共同议决的其他情形。

本合作联社对被除名成员,退还记载在该成员账户内的`出资额和公积金份额,结清其应承担的债务,返还其相应的盈余所得。因前款第二项被除名的,须对本合作联社作出相应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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