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最新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实用17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3 17:29:38 页码:10
最新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实用17篇)
2023-11-23 17:29:38    小编:ZTFB

总结是对一段时间内所经历和学到的东西进行整理和归纳,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记忆和应用知识。要写好关于这个分类的内容,我们需要倾听和理解不同人的声音。推荐大家阅读一下下面这些总结案例,或许对你的写作有启发。

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篇一

离婚协议书该怎么写呢?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之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此,基本的离婚协议书至少应包括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以及债务处理四项。具体来说,按照一般的司法实践,离婚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共同财产的分割(要在协议书后面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

10、离婚协议书签订的时间。

【4】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

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

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5】婚内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又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具体形式。

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虽然具有复合性,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多方面的内容,但解除婚姻关系却是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基础目的有无达致影响着附随内容的效力,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

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形下,夫妻之间共有财产的协议是不生效力的。

就子女抚养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法律角度而言,夫妻是同居一起的,因此,无须解决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所支付的抚养费亦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夫妻共有财产是是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或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故也无法明确是哪一个人支付的抚养费。

所以,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篇二

离婚协议书是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之一。未达成离婚协议,民政部门婚姻登记部门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申请是不予受理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就是有效的呢?一般情况下,要使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应具备的条件有:

1、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无欺诈也无胁迫;。

2、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有适当且明确的约定;。

3、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4、离婚协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篇三

离婚协议书包括离婚问题、孩子的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离婚协议书具备合同的性质,所以涉及效力问题。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其中,双方当事人离婚以及子女归谁抚养属于人身关系,对财产的处理属于财产关系。所以可以说离婚协议是一个涉及人身和财产关系的混合合同。

(一)我国离婚采取登记主义和诉讼主义,即只有通过登记和诉讼的离婚才是有效的,离婚协议书才会发生效力。

(二)离婚的意思表示发生变化。即其中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书之后,随着时间、地点、感情等其他因素的改变又反悔不想离婚了,这时候离婚协议书是无效的。

(一)离婚是前提。

财产分割产生法律效力的前提是离婚,即双方已经登记离婚或者通过诉讼的方式解除了婚姻关系,不然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不产生法律效力。

(二)双方的意思表示。

夫妻双方对于离婚协议中的意思表示要一致,如果有一方不同意,则离婚协议中的财产分割事项都不会生效。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双方意思表示的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所以说,离婚协议必须达到以上要求才会具有法律效力。

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篇四

所谓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扶养及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而不能口头约定。而且,夫妻双方当事人要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经法院或者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方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篇五

委托人_________经与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二、委托律师权限:_________。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六、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受托方(盖章):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篇六

委托人(甲方):

代理人(乙方):

甲、乙双方经平等协商,就委托与代理甲方办理房屋该(物业)个人住房贷款之法律事务达成如下协议:

一、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指派律师事务所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作为甲方办理上述有关手续的代理人。

二、甲方委托乙方办理之事项为:

1、就申请个人住房贷款事宜解答申请人之法律咨询;

3、对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4、为申请人之借款资格出具法律意见书;

8、在办理上述手续时,代收并代为缴付政府部门收取的登记规费。

三、乙方应保证其指定之律师及有关工作人员认真、负责、高效率地完成甲方委托之事项。

四、甲方在此保证其向乙方提交之各种证件、文件(包括复印件)均为合法、有效,并保证其支付该物业之房款来源合法。

五、甲方应于签署本协议之同时按甲方申请借款额的‰向乙方支付代理费,计元人民币。

六、甲方若违反本协议第四、五条规定之义务,乙方有权终止代理甲方手续之事项,且所收代理费概不退还。

七、乙方指定之律师或其他工作人员违反本协议第三条规定之义务或无故终止代理甲方委托之事项,甲方有权要求返还全部或部分代理费。

八、如甲方在借款申请仍未获银行批准之前终止与发展商签订的购房契约,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五条所收之代理费不予退还。

九、非因乙方之原因甲方与银行之个人住房贷款借款合同被终止或被解除,乙方根据本协议第五条所收之代理费不予退还。

十、本协议自甲方有权代表及乙方指定律师签字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篇七

男方:____,男,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女方:____,女,汉族,____年__月__日生,住______,身份证号码:

男方____与女方____于____年__月认识,于__年__月__日在____登记结婚,婚后于__年__月__日生育一儿子/女儿,名______。因____致使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现经夫妻双方自愿协商达成一致意见,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一、男女双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抚养、抚养费及探望权:

儿子/女儿______由女方抚养,随同女方生活,抚养费(含托养费、教育费、医疗费)由男方全部负责,男方应于__年__月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___元给女方作为女儿的抚养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__元,男方应于每月的1-5日前将女儿的抚养费交到女方手中或指定的xx银行帐号:)。

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情况下,男方可随时探望女方抚养的孩子。(/男方每星期休息日可探望女儿一次或带女儿外出游玩,但应提前通知女方,女方应保证男方每周探望的时间不少于一天。)。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

(1)存款:双方名下现有银行存款共______元,双方各分一半,为______元。分配方式:各自名下的存款保持不变,但男方/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支付___元给女方/男方。

(2)房屋: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xx的房地产所有权归女方所有,__房地产权证的业主姓名变更的手续自离婚后一个月内办理,男方必须协助女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女方负责。女方应于____年____月____日前一次性补偿房屋差价______元给男方。

(3)其他财产:婚前双方各自的财产归各自所有,男女双方各自的私人生活用品及首饰归各自所有(附清单)。

四、债务的处理:

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由负债方自行承担。(/____方于__年__月__日向xxx所借债务由__方自行承担……)。

五、一方隐瞒或转移夫妻共同财产的责任:

双方确认夫妻共同财产在上述第三条已作出明确列明。除上述房屋、家具、家电及银行存款外,并无其他财产,任何一方应保证以上所列婚内全部共同财产的真实性。

本协议书财产分割基于上列财产为基础。任何一方不得隐瞒、虚报、转移婚内共同财产或婚前财产。如任何一方有隐瞒、虚报除上述所列财产外的财产,或在签订本协议之前__二年内有转移、抽逃财产的,另一方发现后有权取得对方所隐瞒、虚报、转移的财产的全部份额,并追究其隐瞒、虚报、转移财产的法律责任,虚报、转移、隐瞒方无权分割该财产。

六、经济帮助及精神赔偿:

因女方生活困难,男方同意一次性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____元给女方。鉴于男方要求离婚的原因,男方应一次性补偿女方精神损害费____元。上述男方应支付的款项,均应于__年__月__日前支付完毕。

七、违约责任的约定:

任何一方不按本协议约定期限履行支付款项义务的,应付违约金____元给对方(/按______支付违约金)。

八、协议生效时间的约定:

本协议一式三份,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协议人:

协议人:

20xx年xx月xx日。

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篇八

离婚协议书怎么写有法律效应?离婚协议书一旦签订,如日后反悔,想到法院起诉撤销的难度较大,因而建议在签订离婚协议书时三思。

一、离婚协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

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

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

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

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离婚协议书【2】。

男方:×××,×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女方:×××,×年×月×日出生,×族,工作单位:×××,现住址:×××。

双方于×年×月×日在×市×区(县)人民政府的民政局婚姻登记处登记结婚,现因夫妻感情破裂,已无和好可能,经双方协商一致,自愿离婚达成如下协议:

一、男方×××与女方×××自愿离婚。

二、子女的抚养:

1、双方于×年×月×日生育有一子(或女),取名×××,现随*生活,离婚后婚生子(或女)随男方(或女方)抚养,由女方(男方)每月支付抚养费×××元,于每月×号前付清,直到孩子18周岁止。

2、未直接抚养的一方可在每月的第×周星期六起至周日接子(或女)随其生活或娱乐。

如临时或节假日的`探望,可提前一天由双方协商,达成一致后可按协商的办法进行探望。

三、财产的分割:

1、房产:(1)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登记在男方/女方(或双方)名下,属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日内付清。

(有就写,没有去掉)。

(2)夫妻双方婚后购有坐落在×路×号×小区×栋×单元×号的楼房一套,购房时以男方/女方为主贷人向×银行按揭贷款购买,首付及按揭还款都来源于夫妻共有存款,该房属夫妻共有财产。

离婚后,该套房屋归男方/女方所有(注:包括房内装修内附属设施及相关配套设施),双方相互配合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

因办理产权变更登记及办理贷款主贷人变更手续所应支付的一切税费等均由男方/女方承担。

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夫妻共有房屋内的家用电器及家具等等(见清单),双方同意作价×××万元,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2、机动车辆:×年×月×日购有×牌汽车一辆,离婚后归男方/女方所有,取得的一方给予另一方经济补偿人民币×××元,在本协议签订之日起×内付清。

(有就写,没有去掉)。

3、婚前的私人财产(如首饰、衣服等)归各自所有。

四、双方在履行协议中如发生争执,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未成,一方可向人民法院起诉。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双方各执一份,交婚姻登记机关存档备案一份。

男方:×××(签章)女方:×××(签章)。

×年×月×日。

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篇九

男方:

xx年x月x日出生,

住所。

公民身份号码:

女方:

xx年x月x日出生,

住所。

公民身份号码:

男方与女方于xx年x月x日登记结婚。现因x自愿解除婚姻关系,经双方协商订立离婚协议如下:

1、双方婚后育有子女1人。

2、子女姓名:

性别。

出生于xx年x月x日。

该子女抚养权归甲方,随其共同生活。甲方应当向该子女支付抚养费人民币x元(大写:x元)。

3、抚养费内容为以下第x种:

(1)抚养费仅为生活费。双方按教育费和医疗费实际支付数额的一半承担相应费用;。

(2)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和医疗费。

4、抚养费支付方式,选择以下第x项:(三选一)。

(1)x方于xx年x月x日前一次性支付抚养费x元。

(2)x方于每月x日向银行账号。

以汇款或转账方式支付抚养费x元(大写:x元)。

(3)x方于每月x日支付现金x元(大写:x元)。

5、一方违反本协议未按时足额支付抚养费的,应当按以下约定第x项支付违约金。(二选一)。

(1)方应当向有子女抚养权一方支付违约金x元。

(2)方按累计已欠付抚养费总额的2%(百分之2)向有子女抚养权一方支付违约金。

6、在不影响孩子学习、生活的前提下,甲方每x个月可以探望孩子x次。探望方式为:(前往探望/接出探望)。探望具体时间为每月的第一个星期早上8点到(当天/次日)下午5点。

7、节假日及特殊情况下子女探望权。

1、存款:

(1)男方名下存款人民币x元,女方名下存款人民币x元,共计人民币x元(大写:x元)。

(2)男方分得人民币x元(大写:x元)。女方分得人民币x元(大写:x元)。

(3)分配方式:甲方于xx年x月x日前向对方一次性支付差额人民币x元(大写:x元)。

2、房产:

(1)男女双方名下共有房产共1处。

(2)夫妻共同所有的位于x的房产所有权(房产证号:)归x方所有。房产证业主姓名变更手续自离婚后x个月内办理,甲方必须协助对方办理变更的一切手续,过户费用由方负责。

(3)甲方应当于xx年x月x日前向对方一次性支付房产差价人民币x元(大写:x元)。

1、双方确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没有发生任何共同债务。

2、任何一方如对外负有债务的,属于个人债务,应自行承担。

1、因x方离婚后生活困难,甲方同意向对方支付补偿经济帮助金x元(大写:x元)。

2、上述经济帮助金的支付方式选以下第x种:

(1)甲方于xx年x月x日前一次性现金支付完毕。

(2)甲方每月以现金方式向对方支付人民币x元(大写:x元,直至xx年x月为止。

1、本协议自婚姻登记机颁发《离婚证》之日起生效,

2、本协议一式三份,男女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

男方(签名):

女方(签名):

签名日期:xx年x月x日

签名日期:xx年x月x日

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篇十

四、集合地方:xx。

植树地方:xx;

楼盘参观地方:xx;

五、交通工具:大吧车接送、自驾车;

六、种植树种、数量:公孙树,40棵;

七、活动流程:

1/09:00:xx步行街集合;

2/09:15:发誓;

3/09:30:动身;

4/09:30――10:30:xx(参观过程中领取干粮和矿泉水);

510:30:到达植树地方;

6/10:30-13:30:植树活动开始,内容如下:

a、植树造林;

b、互动游戏;

c、媒体现场采访活动主持人、会员和阳光100俱乐部负责人;

d、业主代表说话;5、14:00:活动完毕,会员自由合影,乘车返回xx酒店;

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篇十一

委托人_________经与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二、委托律师权限:_________。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六、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受托方(盖章):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到电脑,方便收藏和打印。

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篇十二

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应问题,在劳动和法律界有着不同看法,劳动界从劳动法律关系出发,认为没有法律的效应,而法律界从合同法民法的角度看,认为有法律效应。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南先生几轮面试之后,该外企对他比较满意,很快就发了录用通知,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拿到录用通知后,南先生立即打电话给该外企的人事部经理,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前去报到。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并赔偿了国企的经济损失。然而,他万万没想到,就在他准备前去这家外企公司报到时,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选,并很快给南先生发了一封信。公司宣称没有正式录用南先生,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南先生也不必来公司报到了。

对这种情况,目前的看法并不一致。

另一种观点认为,录用通知,在法律上的含义为“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内容具体明确,也就是当事人不需进一步协商,受要约人单纯的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表明要约人受合同的约束。要约人把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对方。承诺是受要约人以做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一旦生效,就产生合同约束力。

欠缺《合同法》条文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要约,而可能沦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当然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明确的,但要约邀请人并未赋予对方承诺权。文中提到的外企向南先生发出了录用通知,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同意录用南先生的意思是很明确的,显然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尽管录用通知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但是该外企向南先生发出的录用通知,就是愿意同南先生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南先生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而一旦南先生承诺同意按录用通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那么通知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当然,录用通知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虽然对这个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由于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前,必须解除旧的劳动关系,所以发生这种情况,肯定会给应聘者造成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不可随意地认为没签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就无效,否则既害了别人,也可能伤及自己。

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篇十三

认购协议书的法律效应,有什么法律效益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认购协议书的法律效应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案件简介:

申请人莫某某与被申请人南宁某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某某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取得某某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0年1月5日,某某公司(甲方)与莫某某(乙方)签订一份《南宁某某农产品批发市场认购协议书》,其中:第一条约定:认购物业:乙方自愿认购甲方开发的位于南宁市某某道的南宁某某农产品批发市场第一期的物业中的13栋8号,该物业预售建筑面积为167.4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62.54平方米(最终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该物业按套内面积计价,单价为6443.72元/平方米,总价为1047362元,优惠折扣原总价×o. 99×0.97,实际认购单价6187.90元/平方米,实际认购总价为1005787元;第二条约定:付款方式: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完毕所有的房款1005782元;第三条约定:认购条件和办法: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携带本协议书及身份证原件到南宁某某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中心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文件,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预定的房产另行处理,已付定金不予返还;2、乙方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相关文件的,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双方的身份证原件;3、乙方需确保其通讯资料的准确性,任何更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引起甲方联络不上乙方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4、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甲方代为办理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支付。

5、乙方在签署本《认购协议书》后,不得办理更名手续(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除外)或将《认购协议书》中的权益转让、如乙方姓名需更换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甲方不再办理任何更名手续;6、本《认购协议书》中未涉及的有关本物业的详尽情况以及双方之权利义务,无论销售面积、交房标准、交付、入伙时间、违约责任及其他,双方同意以将来签署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据,双方认可:本《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已提前公示,所有条款及内容已由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向乙方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双方不存在歧义或误解,均愿遵守各项条款之约定;7、有关购买物业之公证费、抵押登记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及税费,概由乙方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支付;8、该物业只能作商业、办公用途使用;9、乙方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若因甲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甲方需退还乙方所有已缴款项(无息),此《认购协议书》自动作废,双方权利义务即时终止;10、乙方同意购买该物业后,不可撤销的委托甲方行使该物业的经营权、相关权利和义务已在《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明示,乙方无异议。

11、本认购书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经乙方签署,甲方盖章后即时生效。

莫某某的父亲莫某志在上述认购书上签署“莫某某”的姓名并捺印。

签订认购书当日,莫某某向某某公司一次性交纳清楚购房款1005782元。

2009年11月19日,莫某某向某某公司交纳印花税、网上备案费共计239元。

后因某某公司未与莫某某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相关商品房物业,并将该商品房出租给第三人及收取租金。

莫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某某公司向莫某某交付位于南宁某某农产品批发市场第一期物业的l3栋8号房屋;2、某某公司按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行政管理局的要求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

兴宁区人民法院(2010)兴民一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认为:莫某某与某某公司自愿签订《南宁某某批发市场认购协议书》,该《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此外,某某公司主张莫某某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低价购买某某公司的商铺,恶意损害国家、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认购协议书无效,但某某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事实的存在,故不予支持。

根据国务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从本案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内容来看,该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在该认购协议书中约定了房屋的基本情况及正式合同的签订时间等内容,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虽然认购协议书的内容中包含了房屋面积、价款、坐落等房屋基本情况,莫某某已支付房款,但认购协议书仍然缺乏上述行政法规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且该认购协议书中明确了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期限,说明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因此,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莫某某主张其与某某公司已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釆信。

综上,莫某某主张认购协议书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由于认购协议书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本案中某某公司以认购协议书中所定房价过低等理由拒绝与莫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能进一步磋商并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了合意,莫某某请求法院判令某某公司按南宁市房产管理局的要求签订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且由于认购协议书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某公司依据认购协议书尚不负有交付商品房的合同义务,故莫某某请求某某公司交付位于南宁某某批发市场第一期物业的l 3栋4-8号房屋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因某某公司拒绝按照认购协议书的约定与莫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莫伟宁可另行向某某公司主张其合同权利。

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莫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莫某某负担。

莫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认为:上诉人莫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签订的《南宁市某某批发市场认购协议书》,有莫某某的父亲代为在认购协议书上签名,某某公司亦在认购协议书上加盖公章,该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此外,某某公司主张莫某某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低价购买某某公司的商铺,恶意损害国家、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莫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在该认购协议书中约定了房屋的基本情况及正式合同的签订时间等,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虽然认购协议中载明了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等房屋基本情况,莫某某亦支付了房款,但是对于“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未作约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亦不具备商品房买卖的实际履行条件,且认购书中亦明确了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期限,说明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

因此,该认购协议书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属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由于认购协议书为预约合同,某某公司依据认购书尚不负有交付商品房的合同义务,故莫某某要求某某公司交付房屋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双方应否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的问题,本案中某某公司以认购协议书中所定房价过低等理由拒绝与莫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未能进一步磋商并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合意,故莫某某主张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莫某某主张某某公司拒绝按约定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可另行向某某公司主张其合同权利。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理由如下:

《南宁某某批发市场认购协议书》虽然不是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仍然是有效的民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买方将购买的具体标的物、单价、付款方式以及买方违反本合同将承担的责任形式。

虽然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卖方的义务是什么,但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卖方不可能只依据该合同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根据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来理解,卖方的基本义务就是在买方交付完房款后,及时签订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由于该合同第6条已经约定:“……双方认可:本《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已提前公示,所有条款及内容已由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向乙方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双方不存在歧义或误解,均愿遵守各项条款之约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经不需要进一步磋商并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在申诉人莫某某按照《南宁某某批发市场认购协议书》履行完自己的义务后,某某公司在能够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理应及时与莫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某某公司以认购协议书中所定房价过低等理由拒绝与莫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未能进一步磋商并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合意,故莫某某主张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南宁市中级于2013年5月21日开庭审理,目前,未作出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关键是在于如何理解本案当中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即该《认购协议书》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申请人起诉及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认购协议书》是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某某公司应当履行签订正式合同并备案、交付商品房等合同义务。

而一、二审判决认定《认购协议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而判决驳回申请人的一、二审诉讼请求。

认购协议书,就是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般来说,各个省市的房屋登记行政管理部门都会制定一个范本,只有使用这个范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才会接受备案和办理产权登记。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化。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前,《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属于意向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定金。

但是,在该《解释》颁布后,其中第5条确认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和效力,为此,《房屋认购协议书》虽属于预约,但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之后,也可能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另一方可以主张对方继续履行、签订合同,赔偿损失、交付房屋等。

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于购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律师观点:

作为本案申请人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笔者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属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判决驳回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请求,这是错误的。

本案当中,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申请人再审理由均成立,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应当判决支持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即由某某公司与莫某某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交付房屋等。

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认购协议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认定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故莫某某的起诉理由是成立的。

1、本案的《认购协议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收受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案当中,2010年1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南宁某某农产品批发市场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书》),该《认购协议书》已确定了双方就商品房买卖中关于当事人名称住所、房屋具体坐落位置、房屋单价及总价款等主要合同条款。

同时,上诉人已依约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从该认购书约定的主要内容来看,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房地产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中认为:1、只要商品房认购书具备合同双方当事人、房号和价格内容,并可以据此确定商品房的面积事项和房屋总价款。

那么其就已经具备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2、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所以,本案的《认购协议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认定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2、一、二审判决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理解为“全部条款”或是“必要条款”或是“必备条款”。

这是偷换概念,也是错误的。

本案当中,一、二审法院在理解《解释》第五条中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时,却理解为应当是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全部条款”或是“必要条款” 或是“必备条款”。

这样的理解与该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是相违悖的,也是偷换概念,也是错误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 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案当中,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已经明确了上述主要内容的(一)、(二)、(三)、(四)、(十二)、(十三)六大项,双方已明确了商品房买卖中关于当事人名称住所、房屋具体坐落位置、房屋单价及总价款、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和主要条款,足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了。

而一、二审法院在理解《解释》第五条中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时,却理解为应当是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全部条款”或是“必要条款”或是“必备条款”。

即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并不具备上述第16条规定的十三项的全部条款,即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这样的理解与该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是相违悖的,也是偷换概念,也是错误的。

所以,作为负有履行义务的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依法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合同,包括签订符合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示范合同文本、进行备案、交付房屋及采取其余其他补救措施等等。

二、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已经确定了,不需要进一步磋商并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备案、交付房屋等相应的合同义务。

故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是成立的。

本案当中,《认购协议书》虽然不是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仍然是有效的民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买方将购买的具体标的物、单价、付款方式以及买方违反本合同将承担的责任形式。

虽然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卖方的义务是什么,但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卖方不可能只依据该合同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根据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来理解,卖方的基本义务就是在买方交付完房款后,及时签订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由于该合同第6条已经约定: “……双方认可:本《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已提前公示,所有条款及内容已由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向乙方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双方不存在歧义或误解,均愿遵守各项条款之约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经不需要进一步磋商并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在申诉人莫某某按照《南宁某某农产品批发市场认购协议书》履行完自己的义务后,某某公司在能够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理应及时与莫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因此,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是成立的,再审法院应当依法纠正,判决支持莫某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我们假设一审法院对认购协议书性质界定为一种预约合同的观点成立。

但对于预约合同中当事人所应负担的法律义务理解,一、二审法院的理解是有偏差的。

一、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进一步磋商并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合意,从而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签订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及交付房屋缺乏依据。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片面的。

三、本案当中,符合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示范合同文本,即纸质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实际已经签订了,是被申请人盖章后一直没有给申请人。

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再审法院应当依法纠正。

本案当中,争议的商品房,是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委托南宁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的,根据该公司某某项目经理李某某的录音足以证实:本案当中,符合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示范合同文本,即纸质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在交款当日实际已经签订了,是申请人一方签字之后,交给经纪公司,再交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盖章后一直没有给申请人。

而按照当前商品买卖当中的惯例。

正式的纸质的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由购房者签字后,全部交给开发商盖章之后,再交给购房者一份,所以,申请人手中并没有正式的纸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而被申请人手中持有申请人已签字的正式的纸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是,是被申请人盖章后一直没有给申请人。

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再审法院应当依法纠正。

四、本案具备商品房买卖的实际履行条件,即本案争议的商品房是可以签订正式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及交付的。

是可实现强制实际履行的目的,完全具有可操作性。

申请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被申请人也在法庭上确认,与本案争议的商品房同一批的商品房,目前,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同时已实际交付给购房者了。

所以,本案具备商品房买卖的实际履行条件,本案争议的商品房是可以签订正式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及交付的。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其相应的合同义务。

人民法院可判决实现强制实际履行的目的,完全具有可操作性。

五、被申请人所主张的购房优先权并不存在,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另一个法律关系,由其双方另案另行处理。

被申请人也在法庭上确认,本案争议的商品房其已出租给了第三人,故其声称,该承租的第三人具有购房优先权,这是错误的,因为该房屋所在权属于申请人在先,被申请人出租在后,所以,第三人的购房优先权在本案当中并不具有。

同时,申请人胜诉之后,还将主张要求被申请人将所收取的租金返还给申请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果因此而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失,应当是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另一个租赁法律关系,由其双方另案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的一、二审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是错误的一、二审民事判决。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申请人的再审的理由成立,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再审法院应当判决支持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请求。

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草率签订认购书 回头就后悔了

61岁的张女士现在和老伴住在三十年前单位分的老房子里。

眼看着老两口的岁数越来越大,张女士动了换房子的念头。

2月初,她在南部新城相中一套120多平方米带电梯的高层,看房当天就与售楼处签订了房屋认购书。

事后张女士发现,她买的楼层正好是消防连廊,会影响他们的居住舒适度,所以她后悔了。

认购书有法律效力 不可小视

一般来说,购房者在买房时,往往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会先签订房屋认购书。

有些购房者认为,房屋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它只具有确定双方买卖意向的作用。

但实际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预售等合同前签订了意向书等,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而且权利义务内容又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那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所以在签订时绝不能疏忽大意。

“订金”及“定金”一字之差说道多

其实,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有很多说道,必须逐条阅读和考虑之后再做定夺,比如认购书上有“定金”及“订金”之分。

在法律上,“定金”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具有特定定金的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则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就不同了,它不对合同起担保作用,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返还“订金”,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也不必双倍返还“订金”。

“定金”的数额一般在5000到1万元之间,最终以双方的协商为准。

签订认购书不是“必须的”

日前有读者咨询,如果购房时不签订《房屋认购书》,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不可以?就此,记者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咨询了律师,发现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签与不签取决于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洽谈。

既然是正规协议,肯定有法律效率的。

有必要理解一下其性质,你看了你就知道了,具体如下: 认购协议性质属于意向书,与认购对象买卖协协议是不同的。

就拿《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来举个例子吧。

《房屋认购协议书》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

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

《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属于意向书,如果一方不履行,则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定金,不是房屋。

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篇十四

案情回放:小张到一家皮草行求职,老板提出由于员工保管的货物比较贵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提供一名担保人。于是,小张找来了在某公司任经理的舅舅。舅舅还与公司签订了就业担保协议。协议中写明:“若被担保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使公司利益蒙受损失,本人愿负连带责任,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两年以后,由于小张的工作失误,皮草行的两件名贵裘皮大衣丢失,造成经济损失近3万元。小张赔偿不起,舅舅也不见踪影。皮草行就把小张和他的舅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张赔偿损失,舅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果一审法院支持了皮草行的请求,但是终审法院做出了改判。

反对者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但是就业是为了谋求基本生活资料,和一般经济活动有所区别。由于用工双方具有从属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担保法》的适用范畴,就业担保书亦无法律效应。

忠告: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求职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是肯定违法的。至于有经济实力的担保人担保赔偿经济损失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目前尚存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既有支持的判例,也有不支持的判例。其实,就业担保并非什么新事物,和建国前的“铺保”相似。它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背道而驰,具有先进文化的企业不会选用。(邓海平)。

来源:光明日报。

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篇十五

夫妻忠诚协议是否有效应该区别对待,单纯性的“忠诚协议”的约定或承诺,例如“损失费”、“赔偿款”、“夫妻共同财产全部归无过错方所有”的约定或承诺属于违约责任,应确认其有效;涉及特定人身关系的约定,如“不得离婚、必须离婚、放弃对未成年子女监护权”等,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

【典型案例】

关于夫妻忠诚协议,最典型的一个案例是上海市闽行区人民法院的一个判例。 原告曾某(男方)离婚后通过征婚,与也曾离异的贾某(女方)相识。经过短暂的接触,几个月后双方登记结婚。由于两人均系再婚,为慎重起见,2000年6月,夫妻俩经过“友好协商”,签署了一份“忠诚协议书”。

协议约定,夫妻婚后应互敬互爱,对家庭、配偶、子女要有道德观和责任感。协议书中还特别强调了“违约责任”:若一方在婚期内由于道德品质的问题,出现背叛另一方不道德的行为(婚外情),要赔偿对方名誉损失及精神损失费30万元。协议签订后,在婚姻存续期间,贾某发现曾某与其他异性有不正当关系。

2002年5月,曾某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与此同时,贾某以曾某违反“夫妻忠诚协议”为由提起反诉,要求法院判令曾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

法院经过审理,依据双方达成的忠诚协议,判决曾某支付对方“违约金”30万元。后曾某不服上诉,二审中经法官调解,上诉人与被上诉人达成了调解协议,曾某向贾某支付25万元,双方握手言和。 此判决一出,实际是认可了夫妻忠诚协议的法律效力,立即引起了法学理论界的轩然大波,由此也引发了夫妻忠诚协议到底是否有效的争论。

在此情形下,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出具了《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民一庭民事法律适用问答选登(二)》,就忠诚协议方面问题作出了回答:《婚姻法》第4条所规定的`忠诚义务,是一种道德义务,而不是法律义务,夫妻一方以此道德义务作为对价与另一方进行交换而订立的协议,不能理解为确定具体民事权利义务的协议。

如此,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的这一解答,实际上又否认了忠诚协议的效力。

【各方观点】

第一种意见认为协议有效。夫妻忠诚协议属于当事人之间的意思自治,并不违法,夫妻忠诚本来就是法律规定的内容,属于法律明确的要求,协议双方等于把法定的义务变成了约定的条款,法院应当予以认可;婚姻本身即契约,一方在背叛对方之前,就得考虑违约所要付出的代价。从这个意义上说,忠诚协议对于维系婚姻稳定将起着积极作用。

第二种意见认为协议无效。婚姻关系是人身关系,以爱情为基础,不能通过协议设定,夫妻间应相互忠诚仅仅是一种价值取向,而不是一种具有强制性的责任;《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而非“必须”,“应当”意在提倡,只有“必须”才是法定义务。法律允许夫妻对财产关系进行约定,但不允许通过协议来设定人身关系。人身权是法定的,不能通过合同来调整。

编号: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协议一式______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篇十六

离婚协议书是夫妻双方对是否离婚、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达成一致所签订的协议书。

一、离婚协议是什么?

离婚协议,是指婚姻双方均表示同意离婚,以及离婚后财产债务如何处理、子女归谁抚养等相关问题达成的共同意思表示协议书。

所以,离婚协议的内容一般包括离婚、子女抚养和财产处理等三项内容,其中关于离婚和子女抚养的内容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性质,而财产处理则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性质,因此,离婚协议的性质应是一种混合合同。

这与离婚诉讼是一种复合之诉的道理是一样的。

二、离婚协议中涉及夫妻人身关系条款是无效的。

首先,我国法律对婚姻关系的解除采登记要件主义和诉讼要件主义相结合的原则,即当事人既可以选择登记离婚,也可以选择诉讼离婚,两者均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未经登记或诉讼离婚,夫妻双方的婚姻关系就不能解除。

其次,当事人关于离婚的意思表示可能随着时间、环境、对方言行、自我认识等各种因素的变化而发生变化。

因此,一方当事人在签订离婚协议后又反悔不同意离婚,是很正常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协议书中关于“同意离婚”的意思表示并不具有法律效力,而只能作为一种证据,证明夫妻感情曾经出现过重大裂痕。

三、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的条款是附生效条件的协议,在双方同意离婚或者判决离婚的条件下应当认定其效力。

离婚协议中财产分割的前提是,即如果离婚,应当按双方约定分割财产。

财产分割协议的成就条件即离婚。

但离婚财产分割协议所附生效条件,不同于一般意义上的附生效条件,因为其成就需要离婚双方当事人的合意,任何一方均可决定其是否成就,可以单方面使财产分割协议不产生约束力且不会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除非有可变更或可撤销的情形,否则,人民法院在判决离婚的情况下,应当将协议作为分割夫妻财产的重要证据,即法院要按照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约定作出判决。

第1款规定:“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或者当事人因离婚就财产分割的协议,对男女双方具有法律效力。

”虽然这里是指协议离婚中的“离婚协议”,且离婚的事实已经得到婚姻登记机关的确认,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才在当事人之间发生法律效力。

但我们仍可从中看到最高司法机关对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关系条款的效力的有条件的确认,即离婚协议中涉及财产分割的条款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性质。

对于要结婚的男女双方来说,签订一份合法、有效的婚前协议书是非常有必要的。

男女双方就财产分割、个人财产界定等方面的问题提前作出合理的约定,一旦日后离婚时产生分歧,就按照婚前协议书上所约定的进行处理。

但是很多夫妻对于婚前协议书都不怎么了解。

究竟什么是婚前协议书,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下面由余婧律师团队为您介绍。

一、什么是婚前协议书?

婚前协议书,是指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为结婚而签订的、于婚后生效的具有法定约束力的`书面协议。

主要目的是对双方各自的财产和债务范围以及权利归属等问题实现作出约定,以免将来离婚或一方死亡时产生争议。

更多法律知识请搜索:余婧婚姻家庭律师网

在西方,将要结婚的男女双方在婚前签订关于财产、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等问题的婚前协议书是非常普遍的。

由于我国的传统观念,签订婚前协议在我国并不流行。

很多恋人在结婚前根本不会想到签订结婚协议书,在人们的传统观念里,认为签订婚前协议太伤感情,并不是一件浪漫的事。

但是,目前全社会离婚率呈上升态势,夫妻离婚时,产生争议最多的往往就是关于财产分割方面的问题。

“准夫妻”在向往美好婚姻生活的同时也应该对婚姻危机有一个前瞻性的认识,因为谁也不能确定未来到底如何发展。

而一份未雨绸缪的婚前协议,不仅能避免夫妻双方在将来离婚时产生争议,也能在争议发生时公平、合理地处理问题,同时还可以简化离婚程序和节省各方人力、物力和财力。

二、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关键要看婚前协议书是约定什么的。

婚前协议书的内容必须在不违反公共秩序善良风俗的前提下,才具有法律效力。

男女双方约定的事项必须是合法的,是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没有任何的欺诈或胁迫。

关于财产方面的协议,我国相关法律也有明确规定。

比如《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

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至于婚前协议书是否需要公证,法律并没有强制性的规定。

是否公证,应该由你们当事人自己决定。

当然,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法律效力会强些,但也不绝对。

通常经过公证的婚前协议书,如果没有相反的证据推翻,法院是会优先采用的。

协议书具有法律效应篇十七

仲裁协议做为整个仲裁活动的前提和基本依据,有着如下法律特征:

(一)仲裁协议只能由具有利害关系的合同双方(或多方)当事人或其合格的代理人订立。否则,就不可能在有关合同发生争议时约束各方当事人。如果有关当事人在仲裁程序开始时提出证据,证明他不是仲裁条款或仲裁协议的当事人,或订立时没有权利能力或行为能力,那么仲裁协议无效,对双方均无法律约束力。

(二)仲裁协议是当事人申请仲裁、排除法院管辖的法律依据。仲裁协议一经签订,就成为仲裁委员会受理合同争议的凭据,同时在申请法院执行时,也以它作为撤销裁决或强制执行的依据。

(三)仲裁协议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如果是以仲裁条款的形式写入合同,那就是合同的重要组成部分,其他条款的`无效不影响仲裁条款的效力。如果双方当事人签订了单独的仲裁协议,则可视为一个独立的合同。仲裁协议与它所指的合同本身,由不同的法律、法规调整,前者是程序性合同,后者是实体性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

附实例:

仲裁协议书。

甲方:内蒙古××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西路××号。

法定代表人:王××,男,45岁,系该公司总经理。

乙方:北京××局××公司。

住所:呼和浩特市北路××号。

法定代表人:李××,男,38岁,系该公司经理。

双方于1xx4年3月1日签订并经××市公证处公证了松散型联营汽车运输煤炭业务的《联营协议书》,联营的1年期限已经届满,双方未获得利润;又实际联营半年多,仍未见利润。有鉴于此,双方一致同意选择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确认联营业务终止,解除联营协议,分割联营投资购置的固定资产,分担债务,分享债权,彻底清算双方的联营业务。双方一致接受呼和浩特仲裁委员会依据我国《仲裁法》和国家的示范仲裁规则以及该会自己的仲裁规则,对上述纠纷所作的一次性终局裁决结果。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字):法定代表人(签字):

1x××年10月28日签订于××市××区。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