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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的协议书如何写(实用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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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划分的协议书如何写(实用13篇)
2023-11-21 22:18:22    小编:ZTFB

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个人的成长和进步进行回顾和总结的有效方法。如何克服困难,实现自己的目标是每个人都需要思考的问题。通过阅读这些范文,我们可以提升自己的总结写作水平和能力。

责任划分的协议书如何写篇一

车这种交通工具对于我们现在的生活而已,使我们的生活带来了一大便捷。但是如果我们不去按照交通规则去行驶,就非常容易出现交通事故,因为超车出现的交通事故就很多。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索整理的左侧超车事故责任如何划分,希望能给大家带来帮助!更多精彩内容请及时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一)当事人驾驶车辆在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红灯继续通行的;

(四)当事人驾驶车辆在人行道或行人通行范围内刮撞行人的;

(五)当事人驾驶车辆刮撞依法在人行横道内通行的行人的;

(七)当事人所驾驶车辆的装载物发生遗洒、飘散,导致发生交通事故的;

(八)当事人驾驶机动车倒车时,与车后其它车辆、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当事人驾驶非机动车在非机动车道超越同向行驶的非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的;

(十一)车辆单方发生交通事故的。

(一)机动车追撞前方同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尾部的;

(二)机动车变更车道时,影响相关车道内行驶的机动车正常行驶的;

(六)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左转弯的机动车的;

(七)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掉头的机动车的;

(八)机动车超越前方正在超车的机动车的;

(九)机动车与对面驶来的机动车有会车可能时超车的;

(十)机动车行经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时超车的;

(十四)机动车溜车的;

责任划分的协议书如何写篇二

乙方:________________。

为落实脚手架拆除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确保脚手架拆除工程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拆除脚手架工作,加强拆除施工生产的指挥和协调。

二、划分拆除作业区,周围拉设警戒线和竖立警戒标志,警戒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三、对脚手架拆除前检查吊运机械是否可靠,吊运机械不允许搭设在脚手架上。

一、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上岗后先检查,加固松动部位和施工电梯料台口架子的加固工作,确保施工电梯正常安全运作,如有疏忽或加固不到位,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应清除脚手架各层留下的材料、物件及垃圾块,清理物品安全输送至地面,严禁高处抛扔,如盲目蛮干违反有关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及费用由乙方负全部责任,若钢管扣件因抛扔造成损坏而无法归还给租赁公司的,由乙方照价赔偿。

三、在脚手架拆除过程中不能碰坏门窗、护栏、落水管等物品,也不能损坏已做好的地面和墙面,如损坏严重,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赔偿责任。

四、拆除时统一指挥,上下呼应,动作协调,当解开与另一人有关的结扣时,应先通知对方,以防坠落,如违反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五、脚手架拆除程序,应由上而下逐层按部拆除,先拆防身杆、脚手板和横向水平杆,并依次拆剪刀撑的上部扣件及接杆,拆除全部剪刀撑抛撑以前,必须搭设临时加固斜支撑,预防脚手架倾倒,未按规定要求做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乙方自负。

六、应积极配合甲方其他班组的修补工作,不得擅自提前拆除修补所需的脚手架,如延误由此而产生的额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七、运至地面的材料应按指定地点分类堆放,当天拆当天清,不能延误甲方下道施工工程。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以下无正文。

甲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乙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日期:_____年_____月____日

责任划分的协议书如何写篇三

汽车和摩托车的相撞在道路上不少见,发生交通事故肯定需要对双方进行责任划分,从而分配各自应承担的赔偿责任,那么,汽车撞摩托车责任划分怎么样的?下面百分网小编带大家一起来看看详细内容,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想了解更多相关信息请持续关注我们应届毕业生考试网!

责任划分都要根据现场的情况、交通法则、路面情况等综合起来才能划分谁的责任大谁的责任小。如果是有一方在没有遵守交通规则的情况下被撞车。那么他肯定是主要责任。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之一造成交通事故的,该当事人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事故其他方当事人无责任:

1、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负全部责任,他方无责任。

2、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其他方当事人无违章行为的,由过错一方当事人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4、当事人故意破坏、伪造现场及毁灭证据的,由其承担事故全部责任。

5、驾驶机动车发生与本车有关联的交通事故时,当事人不立即停车,不保护现场,致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6、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7、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当事人一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1、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有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大的一方负主要责任,另一方负次要责任。

2、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3、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后未立即停车,未保护现场,致使事故基本事实无法查清的,机动车一方负事故主要责任。

因两方(或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导致交通事故的',其行为在事故中作用相当的,负同等责任。当事人双方具有以下行为的负同等责任:

3、当事人各方均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

对交通事故无法查证事故事实的责任认定的,公安交管部门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载明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当事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但对事故责任不作认定。

无论是什么车相撞发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责任的划分都要根据实际情况决定谁承担主要责任,谁承担次要责任,当然没有遵守交通规则肯定承担主要责任。

责任划分的协议书如何写篇四

为认真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管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安全生产管理,提高施工现场管理水平,落实各级安全生产责任制,完善各类安全防护设施,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维护社会稳定,构建和谐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管理条例》、《贵州省建筑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等相关制度,制定本建筑施工安全生产责任书。

凡在甘溪乡行政管理区域内的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人员)必须与甘溪乡人民政府签订本责任书。

一、甲乙双方要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的政策法规,强化安全意识,通过健全规章,加强防范,完善施工管理,发扬敢管、敢抓、敢处理的“三敢精神”,实现安全生产目标。

二、安全生产责任书期限:自进场施工至工程完工为止。

三、甲方责任及义务:

1、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整体布置,管理,负责开展日常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对发现的的问题及薄弱环节,督促限期整改。

2、对乙方提出的安全生产方面的问题,甲方应及时答复或三天内处理、解决。

3、向乙方及时传达上级、地方政府部门等关于安全生产的有关文件精神。

四、乙方责任及义务:

1、依法对所施工的工程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是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

2、应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检查中发现隐患或违章作业应及时停业整改。如有较大安全隐患必须及时向安全管理部门汇报,制定措施,按照“三定原则”落实。

3、认真贯彻执行国家、省、地有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建立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健全安全生产管理网络,按照行业标准及规范组织实施。随工程进度各项安全防护设施及时到位。施工现场的道路、围挡、大门、消防设施、临时用电、办公室及其它临时设施均必须达到标准化施工的要求。

4、必须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用火、用电、使用易燃易爆材料等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明显标志。

5、工程总负责人、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特殊工种人员均应具备相应资格,持证上岗。设置一名兼职安全员,负责参与安全生产活动,并及时建立安全台帐。

6、安全防护用品必须购置具有生产许可证、产品备案证,各项指标均应达到合格标准,严禁不合格防护用品进入施工现场。并建立劳动防护用品储存、发放台帐。

7、塔吊入场前应检查合格,塔身及各种限位保险装置齐全、有效,塔吊安装必须牢固,操作人员应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

8、施工区域应严格落实安全设备,确保施工人员和过往人员的安全。

9、严格执行《工伤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事故发生后,应在两小时内向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当地政府报告事故详情,保护事故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对事故现场进行拍照或录像。对事故的处理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处理,情节严重的追究其法律责任。

五、本责任书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签定之日起生效。

甲方:甘溪乡人民政府乙方:

责任人(签章):责任人(签章):

责任划分的协议书如何写篇五

鉴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项目经理部(以下简称甲方)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签订了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峡山隧道的施工劳务分包合同文件,为了强化安全责任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切实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更好地完成本工程项目,在国家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特签订《安全生产责任合同》如下:

一、安全责任目标。

安全生产有法可依、有章可循,安全工作不留空白、不留死角,坚决扼制重大事故的发生,杜绝特大恶性事故,重点区域、重点部位保证不发生重大恶性事故,减少一般事故。

二、安全管理机构和制度。

乙方建立健全安全管理机构的制度,制定各种专业和施工安全规程,做到安全机构和制度上墙,安全措施具体,安全责任落实到人。

三、民爆物品的安全管理。

1、乙方未经公安机关办理合法手续不得私自购买、运送和使用民爆物品,一经发现并查实,甲方除按有关合同条款规定予以处罚外,有权将相关责任人送交公安部门处理。

2、施工所用民爆物品,甲方按《爆破安全规程》建立民爆物品库房,并安排专人负责民爆物品的贮存、保管、登记造册,做到账物相符,日清月结。乙方领用民爆物品必须指派专人负责,严格按规定办理领用手续,坚持用多少领多少,严禁多领,剩余的民爆物品必须及时退库。临时民爆物品库房必须建立严格的管理规定,严格执行公安部门的规定,民爆物品必须存放在保险柜内,对于当天未使用完毕的民爆物品不得在存放在临时库房内,必须及时退回正式的民爆物品库房。

3、乙方应指定取得当地公安机关核发的证照的专职爆破员负责领用民爆物品,其他人员一律不准领用。

4、爆破施工所领用民爆物品原则上应当天用完,如有剩余必须当天退库,并严格办理退库手续(如本条第二款约定)。

5、乙方在施工中应严格管理,确保民爆物品不遗失、不被盗。

6、民爆物品在运输过程中,严禁雷管、炸药混运。

7、工程结束,对剩余爆炸物品全部退库,按《爆破安全规程》规定的办法统一处理,乙方和任何单位、个人,不得私自转卖或带走,否则,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

8、所有负责和参与爆破作业的人员应牢固树立安全第一的思想,做到警钟长鸣,万无一失。

9、民爆物品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和现行的各种管理规程严格执行。

四、工程爆破安全管理。

1、每次爆破均须有安全有效的防范措施。按《爆破管理规程》之规定,大型爆破的方案须经当地公安机关按其审批权限进行审查批准方可实施。

2、乙方应该备有相应技术职称的工程技术人员从事爆破方案的设计和施工技术指导。

3、乙方爆破作业人员应经当地公安机关考核合格,取得《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后,方可从事爆破作业,爆破作业时应佩戴专门的标志,戴安全帽,宣传员佩戴安全执勤袖章。

4、爆破前,在安全距离以外设置警示标志并安排警戒人员,防止无关人员进入。明确爆破信、记号规定,经通风吹散炮眼,检查确认洞内空气合格后,待爆破完毕15分钟后,经安全员检查爆破现场完毕,方可解除警戒、人员放行。

5、雷雨季节和有杂散电流、感应电流地区禁止使用电雷管。

6、使用导火索点火时,导火索长度应使点火人员能有足够的时间撤离至安全位置,且导火索长度不得短于1.2米。

7、爆破作业现场严禁吸烟和禁止一切火源带入现场。

8、处理盲炮须有足够技术和丰富经验的爆破员作业并严格按安全程序操作,严禁强行或盲目处理。处理前应在现场设立危险标志,并采取相应的安全措施,无关人员不得接近。

9、工程爆破必须按照公安部门的相关管理规定和现行的各种管理规程严格执行。

五、工程机械、车辆安全管理。

1、所有工程车辆和驾驶员均须持证驾驶,任何无证人员不得驾驶机车。

2、驾驶人员必须遵守交通法规,不得酒后驾驶,不得穿拖鞋和赤脚驾驶,不得客货混装,不得开英雄车,严禁病车上路。

3、工程机械的操作手应持证上岗,严守操作规程,切实保证工程机械安全和人员自身安全。

4、工程车在高、陡坡地段弃土时,应有专人指挥,防止车辆滑入坡下。

5、工程机械(推土机、挖掘机等)作业时,严禁闲杂人员靠近。

6、操作人员离机时,应将内燃机熄火,并挂档,拉紧手制动器。

六、施工现场安全管理。

1、使用脚手架作业的工程、工前务必检查脚手架的牢固和安全状况,以防作业人员坠落。

2、各种开挖作业,安全员及作业人员应密切注意坑壁岩土的稳定状况,发现坑壁上有裂痕或崩落预兆,施工人员应立即撒出,等险情处理后方可继续。人工开挖基坑,必须采用支撑结构或放出一定比例坡度,以保护坑壁安全。

3、在使用电器设备施工时,工前应仔细检查线路、电器、是否有漏电、短路及线路老化现象。临地用电的电线接头不得出现“鸡爪”或明接头,通电导线不得置于水中。

4、各单位人员进出施工现场和料场,宿舍区均佩戴“胸卡”,禁止闲杂人员出入上述场所。

5、严格各种安全物品的请领制度,防止领用物品的丢失与浪费。

6、凡高空作业的施工,施工人员必须戴安全帽,进入高空作业现场的人员必须戴安全帽,方可进入施工现场。

7、无论施工现场的何种施工工序,工作人员严禁穿拖鞋在施工现场进行施工作为。

8、乙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技术交底,必须按本工程规定的各项工程施工安全措施及规定要求实施工程施工。

9、所有施工机具设备和起吊设备均应定期检查,并有检查记录。

七、防火、防盗及用电安全管理。

1、施工现场和宿舍的电器、电路均须由专职电工安装,任何人不得私拉乱接电线电路。严禁超负荷用电。

2、工地与宿舍的用火均应由专人负责并做到人走火灭。

3、工地的机、车、设备、材、燃料须安排专人看管,谨防盗窃。

八、其它。

1、乙方在施工期间,应随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的检查,听从正确的指导,严格按照安全技术交底和国家、行业现行安全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对于甲方、业主、监理及其它国家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的安全整改措施或要求必须立即整改和执行。每月需进行一次安全大检查,甲乙双方派人共同参与。乙方每周必须进行不少于一次安全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报甲方。工程实施过程中,国家、江西省及当地政府对安全生产有具体规定的从其规定。

2、乙方在施工中必须严格按照甲方、业主、监理及相关部门的安全管理规定。

3、本责任合同为甲、乙双方签订的合同文件的组成部分。

甲方:乙方: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或。

其授权的代理人:其授权的代理人:

日期:年月日日期:年月日

责任划分的协议书如何写篇六

【内容提要】正确理解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关键在于先要理解“正置”与倒置的对象,其次要明白“正置”与倒置是相对而言,在此前提下,笔者提出了自己划分“正置”与倒置的标准,进而详细论述了倒置的理由,最后,依据前述探讨,对我国目前关于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进行评析。

无论是对我国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来说,举证责任(实应为证明责任)倒置都不是陌生的术语,尽管对其实质含义有着不同的模糊理解。从逻辑上讲,有倒置,必定有其对称的“正置”,不过现实中只在潜意识里存在或因共同认可而没有明确提出这个字眼罢了。我们认为,确立一个较为合理的“正置”基点,那么倒置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目前广泛存在不同的倒置说法及不同的适用范围,与没有确立较为合理的“正置”学说有着极大的关系。人们往往是从个人理解的“正置”出发,进而阐发个人的倒置理论的。

要划分“正置”与倒置,首先必须明了“正置”与倒置的对象是什么。这是一个前提问题,这个问题如果现出混乱,“正置”与倒置的划分必然出现混乱。我国立法对倒置范围的界定就是明证。民事举证责任包括两个方面:主观责任和客观责任,或称行为责任和结果责任。(注:李浩:《民事举证责任研究》[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第19页.)结果责任又称证明责任,为统一术语,本文下称证明责任。行为责任是指在具体的诉讼中,当事人为避免承担败诉风险向法院提供证据。这种责任会在双方当事人之间来回移动,它只有先后之分,并无独家承担之果。在实践中一般是原告先提供证据,随后被告提供证据,再接着原告举证,再接着被告举证,依次循环下去,直至双方无证可举为止。证明责任是指法庭辩论结束后,案件事实仍处于真伪不明状态,任何一方都未能说服法官时应当判谁败诉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只能有一方败诉,故证明责任不会在当事人之间出现来回移动的现象,它总是存在于一方当事人身上。应当把这种败诉风险依据什么原则放在谁身上便是证明责任分配原则需要解决的问题。由此可以看出,既然行为责任会在当事人之间来回移动,自无倒置一说。证明责任只能存在于一方当事人身上,当其从经常归属的一方当事人身上挪走转移到另一方当事人身上时,便出现了倒置。因此,民事举证责任倒置是指证明责任的倒置。

我们认为,将“提出主张者负担证明责任”视为举证责任分配的“正置”较为合适。这与“谁主张,谁举证”不同,“谁主张,谁举证”存在歧义,既可以指提供证据,也可以指承担证明责任,既不便于学术交流,也不合学术规范。“提出主张者负担证明责任”的含义较“谁主张,谁举证”明确。其中,主张指当事人陈述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效果或主要事实,它包括法律上的主张和主要事实上的主张。对于法律上的主张,在法官知法的条件下,当事人无须对其真实性负担证明责任。对外国法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证明责任,世界各国存在区别。(注:参见徐卉:《外国法证明问题研究》[a],《诉讼法论丛》第3卷[m],北京:法律出版社.)对于主要事实的主张,在辩论主义下,当事人要负担证明责任,即当事人对已主张但没有证明的主要事实或已作了证明但未能说服法官的事实负担因此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具体指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须对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要件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存在阻碍的当事人,对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须对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主张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要件事实的当事人,对要件事实的存在负担举证责任。仔细一看就可发现,我们确定的'“正置”便是以罗森贝克为代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质言之,举证责任倒置必须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方能展开,离开这一基础,举证责任倒置将无从谈起。”(注:左卫民陈刚:《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法理与反思》[j],《清华法律评论》,1998.1(总第一辑).第181页.)。

确立了举证责任分配“正置”这个参照物,再确定“倒置”的含义与范围就容易多了。我们以“提出主张者负担证明责任”作为举证责任分配的“正置”,那么,“免除提出主张者的证明责任而由其相对方来负担”则为举证责任的倒置。但以什么样的标准将举证责任由“提出主张者”倒置给相对方,同样是值得研究的问题。举证责任倒置的标准归根结底要体现“公平、正义”这一法律最高准则,同时还必须与立法的宗旨保持和谐一致。

具体来说,应当考虑:

(一)证据距离。如果负担证明责任的“提出主张者”远离证据材料而又缺乏必要的收集证据的条件与手段,而占有或接近证据材料有条件有能力收集证据的相对方却不负证明责任,那就势将造成显而易见的不公平。这种情况下应当考虑证明责任分配的倒置,如有关产品质量方面的诉讼。

(二)举证能力。如果负担证明责任的“提出主张者”从人力、物力、财力及专业知识、技术能力、检测手段等方面来说都不如相对方,而相对方收集证据的能力明显地超过“提出主张者”,若拘泥“正置”将显失公正,则应当实行倒置,如有关环境污染方面的诉讼。

(三)证据所持。若重要的诉讼证据为负担证明责任的“提出主张者”的相对方掌握或控制时,对方也可能不愿或不能给予应有的善意协助,如因害怕败诉而不提交重要书证、因将物证、书证丢失、损坏而无法提交,或是以威胁、贿买等方式阻碍证人出庭作证。此时,导致要件事实真伪不明的责任显然不在负担证明责任一方,若按举证责任“正置”原则处理而由此产生的不利诉讼结果判归由负担证明责任的一方负担,显然与法律“公平、正义”的本质背道而驰。此时应当考虑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如有妨碍对方举证行为方面的诉讼。

(四)实体法立法宗旨。如果机械适用“正置”的举证责任分担方式将与实体法(尤其是侵权行为法)的立法意图、价值判断发生冲突,有悖实体法设置的保护经济上弱者的思想,同样应当实行举证责任倒置。应当指出,这种实体法(多为侵权行为法)最初是由程序法创制出来的。非常清楚,初次的以保护经济上的弱者为出发点而实行举证责任倒置的案例绝对不是依据实体法的立法宗旨而实行的,这也应合了谷口安平先生关于“程序法是实体法之母”的理论。“在这里,完整的私法实体并不一定必然存在。”社会仍通过一定程序在不断地解决纠纷,并通过这样的解决过程逐渐地形成了实体法规范。”(注:(日)谷口安平著王亚新刘荣军译:《程序的正义与诉讼》[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6.第68页.)。

(五)盖然性及经验规则。具体而言,当事实处于真伪不明状态时,根据统计资料或人们的生活经验,如果“提出主张者”证明该要件事实为“真”或“假”远没有相对方证明此事实为“假”或“真”来得容易且更接近客观事实,例如“提出主张者”证明为“真”相当困难而相对方证明为“假”却相当容易,此时相对方仍然不能证明为“假”,则可免除“提出主张者”负担举证责任而实行倒置。

(六)政策。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注:《现代汉语词典》[m].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第1477页.)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是统治阶段意志的反映,而政策是统治阶级特定历史时期利益指向的反映,两者在维护和实现统治阶级利益方面的作用是相同的。特别是国家建设日新月异的社会,国家或政党为达到维护特定群体利益、构建市场秩序、引导既定方向等目的,也可能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实现。“对这些无论哪一方积极举证都有困难的事实,法律规定其中哪一方负担举证责任,就在适用法律时产生重大差异。”(注:(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新版)[c],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第110页.)此时,政策的倾斜作用便凸现出来。

(七)公正。公正虽然是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但人类社会依然存在某些公认的价值取向,而公正性、合理性正是这种崇高价值的内核(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第47~50页.)。作为法律最高准则的公正,不但单独作为举证责任分配标准有其价值,而且它还渗透到其他分配标准当中去。不难发现,上述分配标准除政策外,每个因素中都闪现着“公平、正义”的影子。

责任划分的协议书如何写篇七

丙方:________________。

丁方:________________。

甲、乙、丙、丁四方本着互利互惠、共同劳动、共同经营、共同发展的原则,共同经营_______事务。

_________。

_________。

自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起,至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止,共_________年。

(一)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作价)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人_________(姓名)以_________方式出资,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各占_________。

(二)各合伙人的出资,于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_日以前交齐。如未按时交齐,应向其它合伙人承担违约责任,具体出资应占比例按各方实际出资确定。

(三)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元。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和所有以合伙名义取得的收益均为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合伙终止后,各合伙人的出资届时按约定予以返还。

合伙各方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提示:盈余分配与债务承担可以约定按各合伙人各自投资或者平均分配。未约定分担比例的,由各合伙人按投资分担。任何一方对外偿还后,另一方应当按比例在10日内向对方清偿自己应负担的部分。)。

(一)盈余分配:以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分配。

(二)债务承担:合伙债务先以合伙财产偿还,合伙财产不足清偿时,以_________为依据,按比例承担。

第七条入伙、退伙、出资的转让。

(一)入伙。

1、新合伙人入伙,必须经全体合伙人同意;

2、承认并签署本合伙协议;

3、除入伙协议另有约定外,入伙的新合伙人与原合伙人享有同等权利,承担同等责任。入伙的新合伙人对入伙前合伙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二)退伙。

1、自愿退伙。合伙的经营期限内,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合伙人可以退伙:

a、合伙协议约定的退伙事由出现;

b、经全体合伙人同意退伙;

c、发生合伙人难以继续参加合伙企业的事由。

合伙协议未约定合伙企业的经营期限的,合伙人在不给合伙企业事务执行造成不利影响的情况下,可以退伙,但应当提前30日通知其他合伙人。合伙人擅自退伙给合伙造成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2、当然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然退伙:

a、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

b、被依法宣告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c、个人丧失偿债能力;

d、被人民法院强执行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财产份额。

以上情形的退伙以实际发生之日为退伙生效日。

3、除名退伙。合伙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决议将其除名:

a、未履行出资义务;

b、因故意或重大过失给合伙企业造成损失;

c、执行合伙企业事务时有不正当行为;

d、合伙协议约定的其他事由。

对合伙人的除名决议应当书面通知被除名人。被除名人自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除名生效,被除名人退伙。除名人对除名决议有异议的,可以在接到除名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

合伙人退伙后,其他合伙人与该退伙人按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三)出资的转让。(可约定)。

允许合伙人转让其在合伙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

在同等条件下,合伙人有优先受让权。

如向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转让,第三人应按入伙对待,否则以退伙对待转让人。合伙人以外的第三人受让合伙企业财产份额的,经修改合伙协议即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

合伙协议约定或全体合伙人决定,委托_________为合伙负责人,其权限为:

1、对外开展业务,订立合同;

2、对合伙事业进行日常管理;

3、出售合伙的产品(货物)、购进常用货物;

4、制定合伙企业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方案;

5、拟定合伙企业利润分配或者亏损分担的具体方案;

6、制定合伙企业具体管理制度或者规章制度;

7、提出聘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8、每半年向其他合伙人报告合伙企业事务执行情况以及经营状况、财务状况。

(可再约定其他)。

以下事务由全体合伙人全部同意方可执行。

1、处分合伙共同不动产;

2、改变合伙名称;

3、转让或者处分合伙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

4、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5、以合伙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

6、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7、新合伙人入伙及合伙人的退伙;

8、合伙人与本合伙进行交易;

9、合伙人增加对合伙企业的出资,用于扩大经营规模或弥补亏损;

10、支付合同债务。(可增加)。

合伙负责人超出委托范围的行为,被其他合伙人追认的,由全体合伙人承担责任;其他合伙人不予认可的,由合伙负责人自行承担责任,造成合伙或其它合伙人损失的,由合伙负责人予以赔偿。

(一)合伙人的权利:

4、合伙人有退伙的权利。

(二)合伙人的义务: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统一;

2、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的债务;

3、为合伙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1、未经全体合伙人同意,禁止任何合伙人私自以合伙名义进行业务活动;如其业务获得利益归合伙,造成的损失按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2、禁止合伙人参与经营与本合伙竞争的业务;

3、除合伙协议另有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外,合伙人不得同本合伙进行交易。

4、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

(一)在退伙的情况下,其余合伙人有权继续以原企业名称继续经营原企业业务,也可以选择、吸收新的合伙人入伙经营。

(二)在合伙人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情况下,依死亡合伙人的继承人的选择,既可以退继承人应继承的财产份额,继续经营;也可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同意,接纳继承人为新的合伙人继续经营。

(一)合伙因下列情形解散:

1、合伙期限届满;

2、全体合伙人同意终止合伙关系;

3、已不具备法定合伙人数;

4、合伙事务完成或不能完成;

5、被依法撤销;

6、出现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伙企业解散的其他原因。

(二)合伙的清算:

1、合伙解散后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全体合伙人担任或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同意,自合伙企业解散后15日内指定_________合伙人或委托第三人,担任清算人。15日内未确定清算人的,合伙人或者其他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人。

3、合伙财产在支付清算费用后,按下列顺序清偿:合伙所欠招用的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合伙所欠税款;合伙的债务;返还合伙人的出资。

4、清偿后如有剩余,则按本协议第六条第一款的办法进行分配。

5、清算时合伙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清偿的部分,依本协议第六条第二款的办法办理。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合伙人由于承担连带责任,所清偿数额超过其应当承担的数额时,有权向其他合伙人追偿。

1、合伙人未按期缴纳或未缴足出资的,应对应交未交金额数计付银行利息并赔偿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的损失;如果逾期_________年仍未缴足出资,按退伙处理。

2、合伙人未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而转让其财产份额的,如果他合伙人不愿接纳受让人为新的合伙人,可按退伙处理,转让人应赔偿其他合伙人因此而造成的损失。

3、合伙人私自以其在合伙中的财产份额出质的,其行为无效,或者作为退伙处理;由此给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4、合伙人严重违反本协议、或因重大过失或违反法律规定而导致合伙解散的,应当对其他合伙人承担赔偿责任。

5、合伙人违反第九条规定,应按合伙实际损失赔偿劝阻不听者可由全体合伙人决定除名。

凡因本协议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合伙人之间共同协商,如协商不成,提交_________仲裁委员会仲裁,或在各方商定的其它城市。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各方均有约束力。

(一)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以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修改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后的内容为准。合伙成立后的规章制度作为本合同的附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二)入伙合同是本协议的组成部分。

(三)本合同一式_________份,合伙人各执一份。

(四)本合同经全体合伙人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甲: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丙: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丁: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责任划分的协议书如何写篇八

合伙人2: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3:________________。

共同合伙人为三方,合伙方同意共同投资,经营宾馆,合伙人本着公平互利的原则订立合伙协议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共同经营,并获得满意的利润为宗旨;

自____年至____年,共____年。

1、金额:(大写____)合伙人每份投资额____。(合伙人的资金可分成两小股,为一方投资的资金,需提供投资人的姓名及身份证但不得参与管理、经营方式)。

2、本合伙出资共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__(大写),合伙期间各合伙人的出资为共有财产,不得随意请求分割或收回。

3、设立投资存取账户,作为每次支出与收入的共有账户,并设立合伙方的手机短信业务。

管理须敬业,负责的态度管理好宾馆。按时上账、打款、盈利分红、按投资比例分红。由于合伙人为五户联保,取得农村信用社信用贷款,管理人须按时清息还款。

1、以出资额为依据,按所占股金比例分配取得分红;

2、经营过程中先以还清贷款后现金每月分红;

4、不得影响他人信誉度或以后的发展。

1、为合伙负责人,要对合伙事件进行日常管理,进货管理,库存管理,财务帐目管理等。

2、每月财务由财务负责人保管,合伙人监管,每月核算签字后生效。

3、财务须每日每月客户数目清楚。

4、每月月底合伙人要对管理人帐目核查,签字后生效。

1、按照合伙协议的约定维护合伙财产的共有;

2、共同分担合伙的经营损失债务;

1、需要有正当理由方可退出;

2、如要退出,折旧与增值三方同意,由余下两方由回股份方可退出;

3、不得在合伙不利时退出;

4、不得在淡季退出(每年11月、12月、1月、2月)。

5、不得转让他人,否则按退出方式对待;

6、未经合伙人同意而擅自退出造成损失,应当赔偿损失;

7、退伙后,以当时财产状况进行结算。

1、合伙期间解散应当进行清算,并通知债权人;

2、清算人由合伙人担任。如有清算不成由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清算;

3、清算后如有剩余资金,则按本协议约定的所占比例进行分配;

4、清算有亏损,合伙财产不足还清债务,各合伙人应承担无限连带清偿责任。

经协商一致,合伙人可认修改本协议或对未尽事宜进行补充,补充协议内容与本协议相冲突的以补充修改的内容为准,补充和修改的内容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效力。本合伙协议经合伙签名后生效。

合伙人甲: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乙:________________。

合伙人丙: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责任划分的协议书如何写篇九

项目部(以下简称甲方)。

班组(以下简称乙方)。

为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确保本工程安全顺利完成,按照有关规定,项目部与施工班订立本合同,甲乙双方必须认真履行。

一、甲、乙双方的责任和义务。

1、乙方必须服从甲方的统一管理,实现安全生产无事故。

2、凡甲方制定的各项管理制度,规定等,一经发布,乙方必须认真执行。

3、甲方应向乙方提供符合有关规定要求的宿舍,食堂等生活设施,由乙方负责日常管理。

4、甲方提供乙方使用的机电设备、脚手架等,应由甲方组织相关人员进行检查验收,确认符合安全要求后,方可交给乙方使用。乙方不得私自拆除其任何安全防护设施。

5、甲方负责对乙方负责施工的工程项目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工作,乙方必须按其要求进行施工,不得违章作业,甲方不得违章指挥。

6、甲方负责对乙方人员进行安全教育,乙方应积极参加。

7、乙方应按规定组织好本班组人员的班组活动,并做好记录。

8、乙方特殊工种人员持证上岗。

二、责任目标。

1、乙方必须实现甲方分解到班组的责任目标,即实现安全生产:

(1)杜绝重伤及死亡重大事故;。

(2)轻伤事故频率控制在%,

(3)达到市级安全生产水平。

(4)杜绝重大设备事故,重大火灾、中毒、爆炸事故。

2、文明施工达到:

三、目标考核。

1、甲方定期对乙方进行安全检查,依据jgt59-99“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进行检查评分,对检查出的事故隐患应属乙整改的,乙方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按要求指定专人进行整改,整改率达100%。

2、乙方如未能达到甲方规定的责任目标甲方有权对乙方进行处罚。

四、未尽事宜。

甲方:项目经理(签字)。

乙方:班组长(签字)。

责任划分的协议书如何写篇十

甲方:

乙方:

为落实脚手架拆除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管理要求,确保脚手架拆除工程的顺利进行,经甲、乙双方共同协商,同意明确如下协议。

一、 应积极组织和督促乙方开展安全拆除脚手架工作,加强拆除施工生产的指挥和协调。

二、 划分拆除作业区,周围拉设警戒线和竖立警戒标志,警戒区域严禁非作业人员入内。

三、 对脚手架拆除前检查吊运机械是否可靠,吊运机械不允许搭设在脚手架上。

一、 所有高处作业人员应严格按照高处作业安全规定执行,上岗后先检查,加固松动部位和施工电梯料台口架子的加固工作,确保施工电梯正常安全运作,如有疏忽或加固不到位,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乙方应承担全部责任。

二、 应清除脚手架各层留下的材料、物件及垃圾块,清理物品安全输送至地面,严禁高处抛扔,如盲目蛮干违反有关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不良后果及费用由乙方负全部责任,若钢管扣件因抛扔造成损坏而无法归还给租赁公司的,由乙方照价赔偿。

三、 在脚手架拆除过程中不能碰坏门窗、护栏、落水管等物品,也不能损坏已做好的地面和墙面,如损坏严重,由此而产生的一切经济损失和费用均由乙方负责赔偿责任。

四、 拆除时统一指挥,上下呼应,动作协调,当解开与另一人有关的结扣时,应先通知对方,以防坠落,如违反规定由此而产生的一切后果乙方自负。

五、 脚手架拆除程序,应由上而下逐层按部拆除,先拆防身杆、脚手板和横向水平杆,并依次拆剪刀撑的上部扣件及接杆,拆除全部剪刀撑抛撑以前,必须搭设临时加固斜支撑,预防脚手架倾倒,未按规定要求做产生的一切费用责任乙方自负。

六、 应积极配合甲方其他班组的修补工作,不得擅自提前拆除

修补所需的脚手架,如延误由此而产生的额一切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七、 运至地面的材料应按指定地点分类堆放,当天拆当天清,不能延误甲方下道施工工程。

本协议一式三份,甲方执二份,乙方执一份。

甲方签字:

乙方签字:

日 期:年 月 日

责任划分的协议书如何写篇十一

2002年2月20日国务院第55次常务会议通过、2002年9月1日施行的《医疗事故处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根据医疗机构对患者人身造成的损害程度,把医疗事故分为四级,并对医疗事故的技术鉴定提供了参考标准。

一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死亡、重度残疾的;。

二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中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严重功能障碍的;。

三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轻度残疾、器官组织损伤导致一般功能障碍的;。

四级医疗事故: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

《条例》把医疗事故具体分级标准的权利授予了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即卫生部)。2007年7月31日,卫生部以第32号令的形式公布了《医疗事故分级标准》(试行)(以下简称《标准》)。

《标准》把一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两个等级,即:一级甲等医疗事故(死亡)和一级乙等医疗事故(重要器官缺失或功能完全丧失,其他器官不能代偿,存在特殊医疗依赖,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标准》把二级医疗事故划分为四个等级,即: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二级丙等医疗事故和二级丁级医疗事故。

《标准》把三级医疗事故划分为五个等级,即: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三级丁级医疗事故和三级戊等医疗事故。

《标准》对四级医疗事故没有再划分等级,规定的标准是造成患者明显人身损害的其他后果的医疗事故,并列举了16种情形。

《标准》将一级乙等医疗事故至三级戊等医疗事故对应的伤残等级为一至十级:

(1)一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一级伤残,赔偿指数100%;。

(2)二级甲等医疗事故为二级伤残,赔偿指数90%;。

(3)二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三级伤残,赔偿指数80%;。

(4)二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四级伤残,赔偿指数70%;。

(5)二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五级伤残,赔偿指数60%;。

(6)三级甲等医疗事故为六级伤残,赔偿指数50%;。

(7)三级乙等医疗事故为七级伤残,赔偿指数40%;。

(8)三级丙等医疗事故为八级伤残,赔偿指数30%;。

(9)三级丁等医疗事故为九级伤残,赔偿指数20%;。

(10)三级戊等医疗事故为十级伤残,赔偿指数10%。

患者及其家属在与医疗机构协商解决或诉诸法律时,应注意一级甲等医疗事故不属于残疾,应当向医疗机构主张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精神损害抚慰金以及死者配偶和直系亲属所需交通费、误工费和住宿费,但是计算费用的人数不宜超过2人。

对于鉴定为四级医疗事故的,不能按照残疾的标准索赔,只能主张医疗费、误工费、住院伙食补助费、陪护费、交通费和住宿费等必要的合理的费用。

医疗事故给患者造成的各种损失,法院会根据医疗机构和患者在整个医疗事故中的过错程度来承担一定的责任,如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需要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认定医疗责任。

根据《医疗事故技术鉴定暂行办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医疗事故中医疗过失行为责任程度分为:

1、完全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完全由医疗过失行为造成。(赔偿全部损失的100%)。

2、主要责任:

3、次要责任:

4、轻微责任:

指医疗事故损害后果绝大部分由其他因素造成,医疗过失行为起轻微作用。(赔偿全部损失不超过10%)。

实践中还存在对等责任:即医、患双方各负担50%。

责任程度的不同,对于赔偿数额的影响较大,显不了过错程序与承担责任一致的原则,比原《医疗事故处理办法》确定的只要鉴定为事故不考虑责任程度一律承担100%赔偿的内容较为公正、合情合理。

医疗损害责任纠纷赔偿的范围。

医疗事故损害赔偿的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医疗费;。

2、误工费;。

3、陪护费;。

4、住院伙食补助费;。

5、残疾生活补助费;。

6、残疾用具费;。

7、丧葬费;。

8、被扶养人生活费;。

9、交通费;。

10、住宿费;。

11、精神损害抚慰金;。

12、鉴定费。笔者认为,对上述因医疗事故而产生的损失,其赔偿标准应首先适用《条例》、《通知》的规定,《条例》、《通知》没有规定的,则可比照《解释》的规定予以赔偿。

责任划分的协议书如何写篇十二

正确理解证明责任“正置”与倒置的划分,关键在于先要理解“正置”与倒置的对象,其次要明白“正置”与倒置是相对而言,在此前提下,笔者提出了自己划分“正置”与倒置的标准,进而详细论述了倒置的理由,最后,依据前述探讨,对我国目前关于适用证明责任倒置的司法解释进行评析。

无论是对我国理论界还是实务界来说,举证责任(实应为证明责任)倒置都不是陌生的术语,尽管对其实质含义有着不同的模糊理解。从逻辑上讲,有倒置,必定有其对称的“正置”,不过现实中只在潜意识里存在或因共同认可而没有明确提出这个字眼罢了。我们认为,确立一个较为合理的“正置”基点,那么倒置才有其存在的合理性,而目前广泛存在不同的倒置说法及不同的适用范围,与没有确立较为合理的“正置”学说有着极大的关系。人们往往是从个人理解的“正置”出发,进而阐发个人的倒置理论的。

其次要知道倒置是相对于正置而言,离开了正置这个参照物,也就无所谓倒置不倒置。由于证明责任的分配只在讼争的相对双方进行,即“提出主张者”和相对方之间,表现在诉讼中即为原告和被告之间。如果一般情况下,由“提出主张者”负担证明责任谓之“正置”,那么例外时由相对方负担证明责任则称为“倒置”,反之亦然。比如,在侵权行为法中,若将一般侵权中的过错归责作为“正置”,过错推定归责、无过错归责就是“倒置”。再比如,若将《合同法》第107条和第120条确立的严格责任原则作为“正置”那么,第189、191条。

赠与合同。

第303条客运合同第320条多式联运合同第374条保管合同第406条委托合同采用的过错责任原则就属于“倒置”。首次背叛“正置”的“倒置”,因其反差极大,能给人留下深刻的影响。随着倒置次数的增多,倒置成为一种制度后,再需要时一般就根据已形成的倒置制度下判,此时若不有意识与正置进行比较,则难以发现举证责任是否已经倒置。很明显,如果确定了“正置”是什么,那么“倒置”的问题也就容易说清楚了。

我们认为,将“提出主张者负担证明责任”视为举证责任分配的“正置”较为合适。这与“谁主张,谁举证”不同,“谁主张,谁举证”存在歧义,既可以指提供证据,也可以指承担证明责任,既不便于学术交流,也不合学术规范。“提出主张者负担证明责任”的含义较“谁主张,谁举证”明确。其中,主张指当事人陈述有利于自己的法律效果或主要事实,它包括法律上的主张和主要事实上的主张。对于法律上的主张,在法官知法的条件下,当事人无须对其真实性负担证明责任。对外国法当事人是否要承担证明责任,世界各国存在区别。(注:参见徐卉:《外国法证明问题研究》,《诉讼法论丛》第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对于主要事实的主张,在辩论主义下,当事人要负担证明责任,即当事人对已主张但没有证明的主要事实或已作了证明但未能说服法官的事实负担因此产生的不利诉讼后果。具体指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存在的当事人,须对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要件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主张权利或法律关系发生存在阻碍的当事人,对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主张原来存在的权利或法律关系已经或者应当变更或消灭的当事人,须对存在变更或消灭权利或法律关系的要件事实负担举证责任;主张不存在阻碍权利或法律关系变更或消灭的要件事实的当事人,对要件事实的存在负担举证责任。仔细一看就可发现,我们确定的“正置”便是以罗森贝克为代表的法律要件分类说。“质言之,举证责任倒置必须以法律要件分类说为基础方能展开,离开这一基础,举证责任倒置将无从谈起。”(注:左卫民陈刚:《民事诉讼证明责任的法理与反思》,《清华法律评论》,1998.1(总第一辑).第181页.)。

真”相当困难而相对方证明为“假”却相当容易,此时相对方仍然不能证明为“假”,则可免除“提出主张者”负担举证责任而实行倒置。(六)政策。政策是指“国家或政党为实现一定历史时期的路线而制定的行动准则”。(注:《现代汉语词典》.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第1477页.)作为上层建筑重要组成部分的法律,是统治阶段意志的反映,而政策是统治阶级特定历史时期利益指向的反映,两者在维护和实现统治阶级利益方面的作用是相同的。特别是国家建设日新月异的社会,国家或政党为达到维护特定群体利益、构建市场秩序、引导既定方向等目的,也可能通过举证责任的分配来实现。“对这些无论哪一方积极举证都有困难的事实,法律规定其中哪一方负担举证责任,就在适用法律时产生重大差异。”(注:(日)兼子一竹下守夫著白绿铉译:《民事诉讼法》(新版),北京:法律出版社.1995.第110页.)此时,政策的倾斜作用便凸现出来。(七)公正。公正虽然是个历史的、相对的概念,但人类社会依然存在某些公认的价值取向,而公正性、合理性正是这种崇高价值的内核(注:沈宗灵主编:《法理学》.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1994.第47~50页.)。作为法律最高准则的公正,不但单独作为举证责任分配标准有其价值,而且它还渗透到其他分配标准当中去。不难发现,上述分配标准除政策外,每个因素中都闪现着“公平、正义”的影子。

责任划分的协议书如何写篇十三

交通肇事是指车辆行为人在行驶过程中,发生碰撞、碾轧、刮擦、翻车、坠车、爆炸、失火等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等交通事故,承担事故相应责任的情形。以下是本站小编给大家整理的交通肇事责任的划分规定,希望能帮到你!

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作用相当的,两方负同等责任。

三方以上当事人的违章行为共同造成交通事故的,根据各自的违章行为在交通事故中的作用大小划分责任。

另外,遇有特殊情况时,交通事故责任划分,《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分别规定采用责任推定的办法进行。

即当事人逃逸或者故怠破坏、伪造现场、毁灭证据,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一方有条件报案,而未报案或者未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全部责任。

当事人各方有条件报案而均未报案,或者末及时报案,使交通事故责任无法认定的,应当负同等责任。但机动车与非机动车、行人发生交通事故的,机动车一方应当负主要责任,非机动车、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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