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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行政协议书无效 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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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行政协议书无效 行政协议无效的认定(八篇)
2023-01-17 09:27:36    小编:ZTFB

在日常学习、工作或生活中,大家总少不了接触作文或者范文吧,通过文章可以把我们那些零零散散的思想,聚集在一块。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下面我给大家整理了一些优秀范文,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我们一起来看一看吧。

有关确认行政协议书无效(推荐)一

首先,在专业知识、工作能力和具体工作方面:

我在学校担负学院行政文员,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工作。行政工作琐碎,但为了弄好工作,我不怕麻烦,向同事学习、向领导请教、自己摸索实践,在具体的工作中构成了一个清楚的工作思路,能够顺利的展开工作并熟练美满地完本钱职工作。在这一年,我本着把工作做的更好这样一个目标,开辟创新意识,积极美满的完成了以下本职工作:

1.做好了各类信件的收发工作,20xx年底协助好办公室主任顺利地完成了20xx年报刊杂志的收订工作。为了不耽误学院、大家的工作,不怕辛劳天天按时取信取报,把公函,便函及时分发到部分及个人。

2.协助办公室主任做好了各类公文的登记、上报、下发等工作,并把原来没有具体整理的文件按种别整理好放进贴好标签的文件夹内,给大家查阅文件提供了很大方便。

3.做好办公用品的管理工作。做好办公用品领用登记,按需所发,做到不浪费,按时盘点,以便能及时补充办公用品,满足大家工作的需要。

4.做好公章的管理工作。公章使用做好具体登记,严格执行学院公章管理规定,不滥用公章,不做违法的事情。

5.协助好办公室主任做好学院的财务工作。我认真学习学校各类财务制度,理清思路,分类整理好各类帐务,并认真登记,年底之前完成了学院20xx年办出差、接待、公用品、会议、教材、低值易耗等各类帐务的报销工作。

为了学院工作的顺利进行及部分之间的工作调和,除做好本职工作,我还积极配合其他同事做好工作。

1.工作态度和勤奋敬业方面。酷爱自己的本职工作,能够正确认真的对待每项工作,工作投进,热情为大家服务,认真遵守劳动纪律,保证按时出勤,出勤率高,全年没有请假现象,有效利用工作时间,坚守岗位,需要加班完成工作按时加班加点,保证工作能按时完成。

2.工作质量成绩、效益和贡献。在展开工作之前做好个人工作计划,有主次的前后及时的完成各项工作,到达预期的效果,保质保量的完成工作,工作效力高,同时在工作中学习了很多东西,也锻炼了自己,经过不懈的努力,使工作水平有了长足的进步,首创了工作的新局面,为学院及部分工作做出了应有的贡献。

3.思想政治表现、品德素质修养及职业道德。能够认真贯彻党的基本线路方针政策,通过报纸、杂志、书籍积极学习政治理论;遵纪遵法,认真学习法律知识;爱岗敬业,具有强烈的责任感和事业心,积极主动认真的学习专业知识,工作态度端正,认真负责。

总结这一年的工作,虽然有了一定的进步和成绩,但在一些方面还存在着不足。比如有创造性的工作思路还不是很多,个别工作做的还不够完善,这有待于在今后的工作中加以改进。通过这次办公室行政人员年终工作总结,在新的一年里,我将认真学习各项政策规章制度,努力使思想觉悟和工作效力全面进进一个新水平,为学院的发展做出更大更多的贡献。

有关确认行政协议书无效(推荐)二

答辩人:xx市xx区地质矿产局

地 址:xx市路10号

电 话:

负责人:杨 (该局局长)

因梁诉我局行政处罚及行政损害赔偿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一、关于行政处罚事宜,我局请求法院维持我局对梁作出的韶浈地矿罚字[]第007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理由如下:

1、本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所依据的事实是清楚的。

本案中,原告梁对所运输煤炭说不清具体合法来源,因此,我局认定,原告属未取得采矿许可证而擅自进行采矿,故认定事实是清楚的。

2、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

①主体合法,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条规定,我局为适合的执法主体。

②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是根据《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且并未超出合理的处罚范围与幅度。

3、我局对梁实施行政处罚程序合法,表现为:

①我局在对梁实施行政处罚之前,已经告知了梁拟对其进行行政处罚及相关事实、理由和依据,且并未拒绝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辩解,这一点从我局对其所作的两份调查笔录可看出来,所以不存在原告所称的我局违法《行政处罚法》第41、31、32条规定的问题。

②我局在对梁实施处罚前,已口头告知其有申请听证的权利,但原告未行使该权利,所以我局并未违反《行政处罚法》第42条之规定。

二、关于原告请求判令我局返还原告1万元问题。

原告的这一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因我局属依法对原告实施行政处罚,所以原告要求我局返还其人民币1万元无法律依据。

三、关于原告请求我局赔偿其银行利息及x年3月22日至4月15日共25天的车辆停运损失人民币15000元问题。

原告的这两项依法应予以驳回。其一。实行国家赔偿的前提条件是赔偿义务机关已被依法确认为违法,而本案中我局是依法执行公务,依法对梁实施行政处罚,所以不是赔偿义务机关;其二,原告提起行政赔偿的程序不合法,违反《国家赔偿法》第12、13条等条文的规定。所以原告的这两项诉讼请求应予以驳回。

四、值得一提的是,本案发生的背景是在我国各地大力贯彻中央指示精神,着力整顿乱开乱采矿产资源行为的非常时间,在这种情况下,实际上原告的行为已涉嫌触犯我国刑律第343条的相关规定,在此,我局正告原告需认清形势,尽早撤回起诉,否则我局将及时将案件移交公安司法机关处理,由原告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答辩单位:浈江区地质矿产局

法定代表人:

x年七月三日

附相关证据材料:

1、 韶浈地矿罚字[]第007号地矿行政处罚决定书;

2、 行政处罚现场调查笔录(共3页)

3、 《广东省矿产资源管理条例》

有关确认行政协议书无效(推荐)三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长令24号)的规定,我厅组织监督检查组对你所的业务质量、设立条件、财务管理等方面进行了监督检查。监督检查结束后,我厅对监督检查出涉及到你签字出具的审验报告中的主要违法违规事实和拟做出的行政处罚决定,向你进行了告知,在规定时间内你没有向我厅提交书面陈述和申辩材料,视为放弃陈述和申辩权利,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做出行政处罚决定如下:

一、主要违法违规事实

华审字【20xxx】1-052号审计报告,签字注册会计师、张。

存在问题:其他应收款余额5,325,476.10元,占资产29%,未对大额余额进行函证;部分大额余额账龄超过1年,未确认是否存在坏帐风险;未对固定资产折旧进行测算;应付账款6,523,621.03元,占资产35%,未对主要供应商、余额变动较大的余额进行函证测试;未对收入、管理费用发生额进行测试,未进行截止性测试。

你作为上述审计报告的签字注册会计师,对上述问题负有审计责任,你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二十一条:"注册会计师执行审计业务,必须按照执业准则、规则确定的工作程序出具报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在未履行必要的审计程序,未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的情况下不得出具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准则基本准则》第六条:"注册会计师应当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证的原则,并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第二十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独立审计具体准则第1号--会计报表审计》第十六条:"注册会计师在实施审计过程中,应当采用恰当的方法,包括检查、监盘、观察、查询及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以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第二十二条:"注册会计师应当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以经过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分析、评价审计结论,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有关规定。

二、作出的行政处罚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第三十九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规定的,由省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给予警告"、《会计师事务所审批和监督暂行办法》(财政部长令24号)第六十四条:"注册会计师违反本办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的给予警告"的规定,我厅决定给予你警告的行政处罚。

你对本处罚决定如有疑义,可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财政部或者辽宁省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接到本决定之日起3个月内直接向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或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本处罚决定由辽宁省财政监督检查局监督执行。

二○○*年**月**日

有关确认行政协议书无效(推荐)四

答辩人(被上诉人):x市**区**街道办事处。

住所地:x市**区**街道**小区10栋。电话:0731-*45800

法定代表人:徐。职务:**街道办事处主任。

委托代理人:胡春才,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上诉人):周某*,男,汉族,20xx年9月出生,住x市**区新港**村。

因被答辩人不服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提起上诉一案,答辩人现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以下简称《会审表》)没有超越职权。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20xx年2月17日市第13届人民政府第3次常务会议通过,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第六条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承担下列征地补偿安置工作:(一)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二)督促、指导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实施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具体事项;(三)监督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对征地补偿费用的管理、使用、分配、公开等情况;(四)协助处理征地补偿纠纷及遗留问题。

根据该规范性法规文件的规定,x市**区**街道办事处在征地拆迁工作中有“协助征地补偿登记、调查”的职权和职责,而作出《**区集体土地被拆迁房屋补偿面积认定会审表》即是履行该职责的体现。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性质上属于征地补偿登记、调查行为,该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依据即是上述规范性法规文件的明确授权。

二、《会审表》并非是对上诉人 “房屋合法性”的认定,而是对其“补偿面积”的认定。

1、上诉人以“答辩人并非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无权对房屋的合法性进行认定”为由,认为答辩人超越了法定职权。对此,答辩人认为,上诉人错误地将“房屋补偿面积认定”等同于“房屋合法性认定”,混淆了概念与事实。

《会审表》并没有认定上诉人的房屋哪些合法,哪些违法,合法面积多少,违法面积多少,《会审表》只是认定在征地拆迁中依法应该给予上诉人征地拆迁补偿的“房屋补偿面积”的多少。

2、答辩人认定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依据的是《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即x市人民政府103号令)。《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以房屋权属证书为依据。

《x市征地补偿实施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未取得市、县(市)房屋产权管理部门20xx年7月1日以后颁发的房屋权属证书的,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由区、县(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按下列规定认定:(一)x年1月1日以后兴建的房屋,一律以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为依据;(二)市区范围内,1982年4月1日至1986年12月31日兴建的房屋,属原基改建和占用非耕地建房的,须经乡(镇、场、街道)批准;属占用耕地建房的,须经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未经批准的,按违法建筑处理。1982年3月3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未进行改建、扩建的,按合法建筑对待。(三)县(市)辖区内,x年1月1日以前兴建的房屋,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进行认定。

答辩人根据上述规定,认定上诉人的房屋补偿面积,合理合法,作出这样的认定,并不越权,亦不违法。

三、《会审表》不具备可诉性。

1、答辩人作出《会审表》是一种准备行为,属于部分性行政行为,是为最终作出权利义务安排进行的程序性、阶段性工作行为。

一个项目的征地拆迁工作,是一项程序繁杂的系统工程。从建设单位申请用地、批准用地、拟定征地方案、发布征地公告,到最后补偿安置、拆迁腾地,要经过许多环节和程序。这些程序中的很多工作是流程性的,有些属于资料调查登记,有些属于准备工作,这些工作主要是为作出具体行政行为之前所作出的各种准备行为。如果这些行为都是可诉的,无疑会彻底打乱整个征地拆迁工作的连贯性和延续性,大大降低工作效率,提高行政成本和时间成本,浪费很多人力物力,甚至使整个征地拆迁工作无法进行。

以答辩人作出的《会审表》来说,该《会审表》是一种资料调查、登记、确认行为,既未送达上诉人,亦未经过行政复议程序复议,未经复议的行政行为,属于尚未成熟的行政行为。《会审表》依附于其后续的决定行为,本身缺乏独立性。《会审表》是20xx年6月8日作出的,在《会审表》作出之前,工作人员已经就上诉人房屋补偿面积问题做了大量的调查、核实工作;在《会审表》作出之后,尚有《征地补偿告知书》、《限期腾地决定书》。在这些程序中,如果抽掉《会审表》,对上诉人被拆迁房屋认定的补偿面积是不会发生变化的。故《会审表》不能单独的影响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答辩人只是依据事实,进行确认,没有增加或者减少上诉人的权利义务,不属于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如果《会审表》是无后续行为的,也就是说,其具有影响上诉人权益的独立性,才是可诉的具体行政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xx]8号)第一条第二款第(六)项之规定,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不属于人民法院行政诉讼的受案范围。

2、答辩人并未将《会审表》送达上诉人,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拘束力和执行力。

具体行政行为一经作出,对管理相对人来说立即产生拘束力。

拘束力,是指具体行政行为一经生效后行政机关和对方当事人都必须遵守,其他国家机关和社会成员必须予以尊重的效力。对于已经生效的具体行政行为,不但对方当事人应当接受并履行义务,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也不得随意更改,而且其他国家机关也不得以相同的事实和理由再次受理和处理同一案件,其他社会成员也不得对同一案件进行随意的干扰。

执行力是指使用国家强制力迫使当事人履行义务或者以其他方式实现具体行政行为权利义务安排的效力。

综合言之,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行政主体行使对外管理职权实施的产生“规制”效果的行政行为。所谓“规制”效果,是指该行为能产生规范、处分相对人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也就是说该行为实际影响、侵害到了相对人为法律所保护的权益。如果不能产生“规制”的法律效果,就不是行政诉讼法意义上的具体行政行为。

本案中,《面积认定会审表》只是一个房屋面积认定材料,不具备具体行政行为所具有的拘束力与执行力,不具有法律的强制效力,并不满足“规制”法律效果的要件。

综合上述事实和理由,答辩人作出《会审表》的行为并没有超越职权,亦不违法,该行为不具备可诉性。x市**区人民法院【20xx】*行初字第000号《行政裁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据此请求法院驳回上诉人的诉讼请求。

此致

x市中级人民法院

x市**区**街道办事处

代理人:联合创业律师事务所胡春才律师

20xx年12月10日

有关确认行政协议书无效(推荐)五

答辩人:×××市××区城市建设环境保护局,驻××区×街×号。

法定代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因季××不服本局行政 处罚向法院起诉一案,提出答辩:

审判长:×××

我叫王××,现任××区城建局副局长。我 受法定代表人赖××的委托,对李××在××区××村×街×号违章建新房不服从我局行政 处罚决定而起诉一案进行答辩。

一、关于李××在私房建筑中的五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罚 的法律依据。

1.李××违章增建地下室。李××于19××年×月××日写了一份《申请 》,请求建南楼二层六间,还未获批准,就于19××年×月初动工挖了地下室,深约一米, 西端紧靠西邻吴××家的门洞。19××年×月×日李××的西邻吴×来我局向建管科原科长 袁××反映李××挖地下室,影响他家门洞,请城建局解决。而后,其爱人孙××又 来反映此事,并请求尽快解决。当时建管科科长袁××和史××等人到李××家查验了现场 ,指出李挖地下室是违章施工。史说:“挖地下室必须停工,立即采取防护措施,否则后果 自负”。19××年×月李××曾两次找主持建管工作的副局长鲁××,请他帮助把南楼批了 .鲁批评他与邻居关系搞得不好,并告诉他先把邻里关系搞好,办证手续齐全后,才能批准 .以后此事无进展,也就一直未批准他盖南楼的申请。后李于19××年×月又提出盖东楼的 申请。在×××年×月×日我局以(××)×建字×号《私房建筑许可证》批准其建东楼时 ,史××、校××对其明确提出:“把地下室填上,按许可证批准的事项和有关规定施工。 ”事实证明,李××建地下室是先斩后奏,没有经过任何人的同意,更没有任何批准手续, 纯属违章建筑。其行为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1条:“在距邻居地界一 米内,不准挖坑、挖沟或形成积水”的规定。直到19××年×月××日我局刘××、刘×、 刘××、吴××等四位同志到李××家,再次丈量所建房屋尺寸时,地下室还依然存在。

2.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的建筑面积为44.64m2×2,但其实际建筑面积是45 .99m2×2,共超出2.7m2.这是由于加宽、加长了各0.10米而造成的,是违章行为。

3.李××的《私房建筑许可证》上批准楼房高度为6米。李××和其子在19××年×月×日 办理许可证时,我局经办人员史××、校××等人向他明确交待了房高6m的起标点是以×村 ×街中心点加20cm起标。随后,我局鲁局长又向他强调了这一点。建房户李××是清楚的。 这一点,李××在诉状中也承认了。原告自称是:“按照被告批准的(××)×建字第×号 《私房建筑许可证》及建楼图纸和其他要求,于19××年×月×日至×月××日在× 村×号自家院内建成一座二层东楼。”但事实上李××又擅自提高房屋的高度,其所建的楼 房高度是7.02m,超出批准的高度1.02m.所以认定其违反了《×××市私房建筑管理规定 实施细则》第三章第五条“房屋的层高一般应控制在3—3.2米……临街房屋标高,高出街 道中心15—20厘米为宜,不允许任意提高房屋标高,影响四邻”的规定。

4.擅自改变建 筑立面。李××的申请图纸为东楼,正立面为西立面,主要的门窗向西开。按图,有两个向 西开的门,并无申请向南开门。因其南临××村×街,东邻胡同、北邻自己的北房,而同意 他在三面各开一个小侧窗。但李在施工中,擅自将建筑正立面由西立面改成南立面,改变批 准的建筑立面,将东楼变成了北楼,因而造成了西侧二层出现了侧窗;同时,由于其将东楼 改变成北楼,违背了我局的批示,所以在实际上就等于我局所批的(××)×建字第×号《 私房建筑许可证》由于李××的原因而作废。这是明显的违章行为。

5.违章建挑檐。按 照建筑管理的常规,一切建筑物应限定在平面位置图,即座落图范围内施工。李××所建房 屋应在本局批准的7.20米×6.20米内进行,超出此范围就是违章。为了防止李建房时违章 ,当时主管建筑的鲁局长在审批的李的图纸上明确限定西侧在1.15米距离内不能有任何建 筑,李对此表示同意。并由李的儿子李××盖了章(见图纸)。但原告无视这一批示,擅自 建西侧挑檐1.1米多。在李建挑檐过程中,我局工作人员史××听到反映后,找李指出其建 筑是错误的,要打掉。19××年×月×日史××把李××叫到城建局建管科明确告诉李×× :“批准你建房宽6.20米,你违背批示,应改过来:出檐20—30厘米,我们不能说你出了 格,可是你出得太多。”后于×月×日,鲁局长和史××同去现场,当着李××和其子的面 ,明确指出挑檐要全部拆掉。李不接受。后来鲁决定去掉一半,最多留60厘米。但李 ××对这一点仍置之不理,至今还保留1.1米的大檐。

从以上可以看出,李××在私房建 筑中的错误事实是清楚的。对于李××的违章行为,我们进行多次批评教育,要求其改正违 章行为。李非但不听,反而四处活动,托人讲情。根据《×××市城市建设规划管理办法》 第23条之规定,李××在建房中违反了:①未领取建筑执照擅自兴建地下室。②未按批准图 纸施工,擅自变更设计,增加建筑面积。根据市建(19××)×号文,即《×××市私房建 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5条第1款“无执照施工或未按执照批准事项施工,擅自改变位置、层 数、面积、立面、结构者”视为违章行为之规定,确认李××的私房建筑有五处违章。我局 根据《×××市私房建筑管理实施细则》第17条第1款:“责令停工、纠正、限期拆除”; 第2款:“处罚房主工程造价的10%以下罚款”;第3款:“强行拆除”的规定,我局于19× ×年×月××日对李××下达了《处罚决定书》,要求其:①去掉西侧挑檐1.1米;②去掉 二层侧窗;③对擅自建地下室、改变方位、房高、面积罚款1000元。这是有理有据的,是完 全合法的。以上是李××私房建筑的违章事实和对其处理的过程。

二、《起诉状》中说: “法院看到19××年×月×日诉状后,责成被告给予解决问题,纠正其错误。”这是李×× 的谎言。我们之所以撤回这个决定,并不是因为我们对李××处罚的错误,而是因为《处罚 决定书》中有两处不当:一是引用文不能只引用市建委规定;二是“限期三天”,法律文件 上没有这个规定。撤回只是要重新修正罚款条文,而不是要撤销处罚决定。

三、《起诉状 》中说:“史××经常隔三天两日到施工现场查看,并在竣工验收时也没有提出异议 .”李的这种言论纯系捏造。我们城建局每次找建房户是按照程序规定,即报图纸证件、现场勘查、验灰线、发建筑许可证、竣工验收这五步进行。哪有那么多时间看着他这一家施工 ?李在施工中擅自挖地下室,当场就予以纠正,并责令其停工,让其填上。在李的楼房即将 竣工时,我们才知道其违章造挑檐一事,又多次进行批评,责令其全部打掉,怎么能说没有 提出过异议呢?事实上是李××企图把自己违反建筑规定的责任推给我们城建局罢了!

四 、《起诉状》中原告说他没有违反规定。在我们处理李××违章的过程中,李曾四处活动, 托人说情,已多次表示自己违章,要求象征性地罚点款。请看省政府办公厅××给×××区 长的信,其中写道:“我的一个老战友李××同志退休后在原来的地基上盖了几间房,房檐 突出了不到一米,按设计图纸不应突出那么多……本人也承认突出的地方是错误的,请你和 有关部门说一下,一是叫本人作个检查或是酌情罚点款……”。从这封信中看,第一,李× ×承认自己盖房檐是违章的;第二,要求罚款不要打掉房檐。可为什么在《起诉状》中,李 ××又说自己根本没有违章呢?这只能说明李××出尔反尔,搬起石头砸自己的脚。

审判 长,以上我的答辩说明了我们对李××所作的处罚决定是完全正确的、是合乎法律规定的。 在此,我们强烈要求法院:

一、请求法院维持19××年×月××日本局作出的《处罚决定 书》,并强制执行。

二、对李××的违章行为重新从严处理,即将其房屋超高,东、西、 南三处挑檐等违章部分全部打掉。

三、由于李××违章,批准的东楼盖成了北楼,造成我 局批的图纸、手续全部作废,待法院判决后,令其重新办理手续。

四、李××在起诉状中 捏造事实,给我局的声誉和工作造成极坏影响,要求李××给我局赔礼道歉,恢复名 誉,赔偿经济损失。

此 致

××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区城建局(公章)

法定代 表人:赖××,局长。

委托代理人:王××,副局长。

19××年×月×日

附件:

1. 答辩状副本1份;

2.书证2份;

3.证人证言3份;

4.现场笔录1份。

有关确认行政协议书无效(推荐)六

一、财政工作方面

20__年,我局领导班子在市委、市政府正确领导下,紧紧围绕“强化扶持促增长、优化结构促转型、保障民生促和谐、创新机制促绩效”的工作思路,着力抓好财税政策扶持、财政收入征管、重点支出保障、体制机制创新、财政队伍建设等重点工作,有力地服务了全市经济与社会发展。财政总收入在苏北首次跨越百亿元大关,达110.6亿元,增长26%;公共财政预算收入首次突破40亿元,达43.67亿元,增长21.6%,税收比重79.2%。

第一,强化扶持促增长,大力培植壮大财源经济。认真落实积极财政政策。开展“财政宣传月”活动,专门编印《涉企政策汇编》和《财政惠民政策》手册,全面宣传落实国家财政政策。积极应对增值税扩围改革对我市企业纳税的影响,10月份我市“营改增”改革试点按期推行。出台大力发展总部经济的6条财政扶持政策,鼓励市外大型企业总部落户东台。足额兑现各项惠企政策。贯彻落实工业“18条”政策,推动“222工程”项目和小微企业发展,兑现各类奖补资金近3亿元,促进企业加大有效投入、加快科技创新、加速转型升级。大力化解企业融资难题。申报到账国家开发银行中小企业贷款1.1亿元,解决13户中小企业流动资金需求;充分运用财政“过桥”资金,帮助磊达、久兴等10多户重点企业提供周转还贷资金5.4亿元;帮助纺织机械园、机械装备园周转资金9亿元。帮助市城投公司、交投公司等政府投融资平台筹集周转资金15.79亿元。市信用担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提供担保额超10亿元。积极向上争取项目资金。出台考核办法,按月统计实绩,定期公布排名,重点鼓励部门、单位向上争取稳增长的非政策性项目资金,大力支持争创国家级、省级综合性区域品牌,今年全市向上争取项目资金16.88亿元。全力服务全市招商引资。积极保障重大招商活动和重点部门招商,拨付招商资金近1000万元。我局成功招引1.2亿元机电一体化项目,主体厂房开工建设;成功签约英国客商与浙江客商合作投资1.6亿元的动漫文化创意项目、上海浦发银行入驻东台设立分支机构项目;引进注册利用外资140万美元,占全年任务的140%。

第二,优化结构促转型,尽力提高财政收入质量。认真做好收入动态分析。调研分析财政经济形势,准确把握全省、苏北、盐城及周边县(市)收入动态,及时对比分析财政收入结构变化,拟定增超补歉措施,为领导科学决策提供准确、快捷的依据。切实强化收入序时推进。健全月初对接目标任务、月中跟踪督查推进、月末考核公布排名的组织收入工作机制,严格分级统计公布各镇(区)、各征收主体收入和重点企业完成实绩、进度、增幅排名,促进各方积极参与征收、主动配合征收。继续深化非税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改革,将市直部门单位非税收入纳入预算内管理。大力加强综合治税工作。构建“以政府电子政务网为平台的信息共享机制、以先税后证为核心的24个部门联动控税机制、以委托代征为基础的协作征缴机制”等社会综合治税“三大机制”,通过信息比对征收、查补税款超3亿元。镇镇财政总收入超5000万元,11个镇(区)公共财政预算收入超亿元,全市增值税增幅超过全省市县平均水平。

第三,保障民生促和谐,努力加大民生资金投入。公共财政民生投入首次超过30亿元,预计达38.8亿元。一是继续落实国家各项强农惠农政策。今年财政预算内安排支农资金2.82亿元,同比增长20.7%。水利重点工程、农产品质量建设等资金得到足额落实。整合县级以上财政支农资金3.9亿元。及时足额发放国家粮食直补、家电、摩托车下乡补贴资金2亿多元。全市多元投入1500多万元,建成农村公益性桥梁129座。总投资3418万元的144个村级公益事业建设一事一议财政奖补项目全部建成并通过盐城市验收。向上争取1.28亿元,用于支持区域性、流域性环境和农村环境综合整治以及保障性住房建设等城乡统筹发展重点工作。二是加快完善城乡社会保障体系。全市城乡基本养老、失业保险参保率95%以上,城镇企业职工养老、医疗、工伤、生育、失业五大保险和城镇居民医疗保险98%以上,新农保参保率、新农合参合率均达99%以上,全市没有享受医疗保险的孤儿全部纳入城镇居民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城市“三无”老人供养经费全部纳入财政预算并为其提供医疗保障。农民群众看病贵、看病难问题得到缓解。全市新增就业2.8万人,新增转移农村劳动力5200人,城镇登记失业率低于2.79%。三是积极支持社会事业健康发展。义务教育生均公用经费、校舍维修改造资金、扶困助学资金、教师绩效工资全额纳入财政预算予以保障;强化非义务教育经费保障,不断健全扶困助学体系;积极组织科技型企业申报项目和科技贷款,争取省补科技项目经费3702万元,向34家企业发放科技贷款8000多万元;认真落实计划生育国策,各项奖励扶助资金全部筹集安排到位;争取上级教育、科技、文化资金项目61个,补助无偿资金近亿元。

第四,创新机制促绩效,着力规范财政运行秩序。不断完善预算编制、预算执行、绩效管理、财政监督“四位一体”的财政运行机制,法治财政建设工作顺利通过省财政厅的考核验收,被表彰为全省先进单位。加强政府债务风险的监管,密切关注涉债单位大额新增债务的成因,对8大融资平台年内新增信托借款情况进行调研,对债务比率较高的镇(区)及时进行债务风险预警。规范国有资产管理,加强行政事业单位资产管理,规范国有房产管理,明确部分通用资产配置预算标准,年内入库国资收益4.2亿元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强化政府采购和绩效管理,绩效管理上,狠抓预算安排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财政专项支出绩效目标编报,突出热点支出项目、重大支出项目的绩效评价,推行资产及资源的绩效评价,促进提高专项资金使用效益;公务用车专项治理上,对去年清理出来的违规车辆逐车落实处置方案,制定党政机关公务车辆编制信息和管理办法;政府采购监管上,在全省率先创新并首推“全口径”政府采购预算、“比率竞价”采购法等多项采购制度改革,完成采购预算金额7488万元,中标合同金额6523万元,节约率13%。启动财政投资项目评审工作。进一步规范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调研出台运作规程和管理试行办法,强化人员配备,确保评审质量,审定金额11.6亿元,审减金额1.2亿元,审减率9.37%。深化国库制度改革,为提高财政存款存放的规范性和公正度,提升对金融机构扩大信贷投放的激励引导作用,建立了科学的管理运行考核机制;新上并运行新版国库集中支付核心系统,改进调整了支付方式、政府采购用款计划和现金支付结算控制方式。全年集中支付首超7万笔,总额突破150亿元,财政直接支付比重达95.96%。加强镇(区)财政管理,进一步规范镇(区)财政基础业务,镇(区)财政就地就近监管市镇联动工作通过省财政厅专项检查;溱东、三仓两镇财政所参加全省首批“规范化财政所”创建工作;省定10个经济薄弱村的债务化解,已完成债务调研、镇村清理申报、市审核确认、省抽查核定等工作。完善财政监督检查机制,突出财政监督队伍建设,在全市明确60名兼职财政监督检查员;强化重大专项支出、会计信息质量、民生投入和预算执行情况的监督,纠正问题和偏差。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积极做好“上审下”审计整改,主动配合财政收支“同级审”和相关审计调查工作,及时落实整改工作责任,规范预算执行行为。加大社会管理创新投入,先后安排各项专项经费20__多万元,促进了社会的和谐稳定。

第五,改进作风强队伍,全力打造最佳财政环境。扎实开展“立足岗位争先进、服务发展创一流”主题实践活动。加强学习型机关和党组织建设,着力提高党员干部政治业务素质、科学理财能力,被市委组织部、宣传部表彰为学习型党组织示范点。加强财务人员教育培训,累计安排7000多人次参加会计继续教育和《事业单位财务规则》培训,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实现行政村全覆盖。积极推进重点工作“三化”管理,立项推进全局19类64项重点工作。积极开展“迎接十八大、保持纯洁性”教育实践活动,引导党员干部永葆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开展了“聚财理财、共建和谐”党建和服务品牌的创建活动,促进干部队伍和党组织建设提质增效。组织了全系统文艺会演,充分颂扬财政工作业绩、展示财政干部风采。优化选人用人机制,先后组织7批次20多个岗位的竞争(聘)上岗,一批综合素质好的同志被充实进股级干部队伍。组织市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办理工作,代表、委员满意率100%。强化财政干部服务理念,全力打造全市最佳服务单位、全省最佳财政环境,努力为全市加快建成更高水平小康社会提供优质服务和保障。

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一是受宏观经济下行的影响,我市经济增长趋缓,保持财政收入持续增长压力明显加大;二是重点工程建设、改善民生等新增支出较多,财政平衡和资金保障压力很大;三是少数部门、单位预算执行不够规范,财政预算严肃性有待进一步增强。我们将在今后工作中切实加以解决。

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

20__年,我局领导班子根据市委、市政府和市纪委关于党风廉政建设工作部署要求,在充分履行服务经济和社会发展各项职能的同时,始终坚持“聚财为公、理财为民、勤勉务实、争创一流”的理财原则,模范践行廉政准则,始终恪守清正廉洁、优质高效的职业道德规范,正确行使党和人民赋予的权力。

一是抓学习,强化党员干部的廉政意识。坚持“立足教育、着眼防范”,廉政教育始终做到工作有计划,时间有安排,活动有内容,切实增强教育的针对性、实效性。先后通过召开会议、举办专题讲座、上党课、印发宣传资料等形式,认真组织学习法律法规、党纪条规、《廉政准则》、国务院和省廉政工作会议、市委、市纪委有关文件精神,深化“加强党性修养,坚持廉洁从政”党性党风党纪主题教育活动,组织党员干部集中收看《“危墙”背后的博奕》专题片,扎实开展“‘510’自警教育”活动,组织全体同志到市检察院参观廉政警示教育图片展,听取《厘清法律本源,远离职务犯罪》专题辅导,教育和引导全体工作人员强化“做文明财政干部,树廉洁自律形象”意识,增强自律观念,积极争当务实高效清廉的财政干部。

二是抓重点,强化廉政建设的各项要求。重申了财政干部廉洁自律“八项严禁”规定,制定出台《局党组领导班子成员20__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层层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状,坚持党风廉政建设工作与业务工作两手抓、两手硬,明确“一岗双责”责任,立项推进党风廉政建设重点工作。坚持“廉洁向班子看齐,监督从班子开始”。全局干部职工在梳理岗位责权、明确岗位职责的基础上,全面排查岗位风险点,认真制定防控措施,规范履职行为,提高拒腐防变能力,进一步增强反腐倡廉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着力建设一支为民、务实、高效、清廉的财政干部队伍。

三是抓责任,强化用规章制度管人管事。做到用制度管安全、按制度办事、靠制度管人,时刻提醒局班子成员和科室单位、财政所(分局)负责人“管好自己、带好班子、抓好队伍”。局主要领导不直接分管组织人事、财务、物资采购、工程建设,重大事项集体研究、民主决策,加强对党务公开等制度的执行,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切实做到勤政廉政、率先垂范。深入开展机关作风建设,提高财政部门服务效能。继续加大首问负责制、服务承诺制、违诺责任追究制、服务项目否决报告制、一次投诉查实待岗制等制度的落实力度,逐步建立起操作性强的问责机制,切实解决群众反映突出、严重影响财政部门形象的问题,促进各项工作规范化运行。着力完善财政部门内部管理制度,开展行政权力网上公开透明运行专项检查整治工作,加强监督检查,督促抓好整改,规范权力运行,切实保障反腐倡廉落到实处,确保财政干部队伍和财政资金管理“两个安全”。

今后,我们将坚持实事求是、与时俱进,积极探索有财政特色的党风廉政建设新思路、新举措,突出重点,狠抓落实,努力推进我局党风廉政建设深入开展,为财政工作各项任务的完成提供有力的作风保证。

有关确认行政协议书无效(推荐)七

申请人:余某

被申请人:玉环县民政局

住所地:玉环县玉城街道康育北路123号

法定代表人:陈毅法 职务:局长

委托代理人:马学庆,男,系被申请人党组副书记。

申请人因不服被申请人未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于20xx年2月14日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本机关依法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请求:1.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2.要求被申请人承担申请人因复议产生的合理误工、打印、交通、咨询费等费用共1600元。

申请人称:申请人于20xx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了两份书面《信息公开申请》,经中国邮政给据业务查询系统查询被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上述材料,邮件号码:xa44360924551,其中一份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请求公开贵局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详见信息公开申请),然而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后,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为此,申请人特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要求确认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行为违法,并承担申请人因复议产生的合理误工、打印、交通、咨询费等费用共1600元。

申请人提交以下证据:证据1、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证明申请人的主体资格;证据2、信息公开申请申请打印件,以证明申请人于20xx年12月6日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证据3、国内挂号信函收据及编号,以证明申请人邮寄挂号信的事实;证据4、邮件全程跟踪查询单,以证明被申请人收到申请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证据5、四川省内江市东兴区人民法院、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人民法院行政判决书各一份以及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政府行政复议决定书一份。

被申请人答复称:

一、据申请人余浩所述在20xx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邮寄了两份书面《信息公开申请》挂号信,经中国邮政给据业务查询系统查询认为被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上述材料。现经被申请人查找,没有这封邮寄挂号信,可能是保安在收件过程中丢失。

二、根据申请人余某在行政复议申请中所述的内容,主要是要求公开被申请人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被申请人在日常工作中,主要是办公室或接待室接待信访群众,如有上级重大信访活动安排,被申请人会专门制定接待方案,落实相关领导和科室负责同志,安排接待时间和接待地点。同时,在被申请人门户网站予以信息公开。

三、由于被申请人在收发邮件过程中的疏忽,没有及时答复申请人余某的请求,在此,被申请人表示歉意。在今后工作中,被申请人将加强邮件收发管理,杜绝此类现象的发生。

被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本机关提交相关证据。

经审理查明:申请人余某于20xx年12月6日向被申请人挂号邮寄了《信息公开申请》,邮政号码:xa44360924551,内容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等,要求被申请人公开被申请人负责人接待日和接待地点。被申请人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申请人《信息公开申请》。20xx年2月14日,申请人以被申请人未在法定期限内予以答复为由向本机关申请行政复议。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作出书面答复,并已将书面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上述事实有申请人提供的证据1、2、3、4予以证实。

本机关认为,被申请人民政局于20xx年12月14日收到申请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被申请人答复称经被申请人查找,没有这份邮寄挂号信,可能是保安在收件过程中丢失,但该理由系被申请人自身内部工作问题,与申请人并无关系。被申请人在收到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之后,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二十四条之规定,在15个工作日内(即20xx年1月5日前)作出答复。现被申请人未在上述期限内作出答复,应当确认违法。但鉴于被申请人在行政复议过程中已经作出书面答复,并将书面答复邮寄送达给申请人,故继续责令被申请人履行政府信息公开义务已无必要。至于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承担其因复议产生的合理误工、打印、交通、咨询费等费用共1600元,申请人并没有提供相关证据,故本机关不予支持。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第3目的规定,决定如下:

确认被申请人玉环县民政局未在20xx年1月5日前对申请人余某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的行为违法。

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行政复议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向玉环县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三月二十八日

有关确认行政协议书无效(推荐)八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

现答辩人就原告提起“行政其他”行政诉讼案,作如下答辩。

总的答辩意见是,应驳回原告的起诉或驳回其诉讼请求。理由:

一、 原告的起诉,已超过起诉期限

《行政诉讼法》四十六条规定: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

本案中,原告至少应当在x年4月与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时,就知道了具体行政行为的内容。至起诉之时的x年3月,长达近11年,早已超过最长起诉期限2年的限制。所以,原告的起诉,应当驳回。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

《行政诉讼法》第二十六条规定: 公民...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

本案中,原告诉请的是:确认《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无效,以及无效所引起的“偿还”与“赔偿”。而《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的行为主体是原告和中共xx县委办公室,答辩人不是这一具体行为的作出者。(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不是行政机关,是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答辩人在此不作评判)。

本案中,答辩人方确系原告所诉称的x年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的作出者,但该纪要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能反复适用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属于抽象行政行为而非具体行政行为,是不可单独起诉的。

综合前述两点,本案列答辩人为被告,显然错误。

三、本案至少漏列当事人

无论中共xx县委办公室是不是行政机关,是不是法律授权或委托行使行政职能的组织,但由于其是签订《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这一具体行为的主体,必然同案件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所以,依据《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中共xx县委办公室至少应作为本案第三人参加诉讼。

四、在实体上,原告的诉讼请求不应得到支持

(一)、原告支撑其诉讼请求的推理逻辑错误。

原告的逻辑是:原告的涉诉房产是合法取得的,有权获得补偿;而答辩人方的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将合法的房产“说成是无移民补偿”,是违法的;《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是依据该纪要的规定而签订的,所以也是违法的,进而,是无效的。

原告的这一逻辑,背离了一个最基本事实。

证据证明,涉诉房产所属的当时县委机关六号楼,实系x年4月4日以后新建;并未获得省级政府审批同意。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规定:从现在(即x年4月4日,实际把握的时间点是x年5月10日)起,在三峡工程区域内,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搞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经报省政府审批后才能允许建设。凡违反规定的建设,除按违章建筑处理外,搬迁时一律不予补偿。《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第二十三条规定:…在淹没线以下区域,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在一九九二年四月四日《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严格控制三峡工程坝区和库区淹没线以下区域人口增长和基本建设的通知》发布后违反规定建设的项目,一律按违章建筑处理。重庆市实施《长江三峡工程建设移民条例》办法第三十三条也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淹没线以下擅自新建、扩建和改建项目。对未经省级人民政府批准在x年4月4日后建设的项目,按照违法建筑予以处理,一律不予补偿。

所以,原告的诉争房产,虽然在形式上具备合法手续,但不符合前述特别法的规定,属于不予移民补偿的范畴。并非如原告所称,是被告方的纪要将原告的涉诉房屋“说成是无移民补偿”,而是一系列上位规范性文件早就明确界定了的。

(二)、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不违法,《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有效。

基于涉诉房产所属的当时县委机关六号楼等类似建筑,系并未获得省级政府审批同意的新建,作为行政机关的答辩人一方存在失误;基于包括原告在内的购房者应知该楼存在权利补偿瑕疵却实施购买,也有失误,答辩人方在x年出台了“适当补助”而非“移民补偿”的第四十一期专题会议纪要。

“适当补助”而非“移民补偿”,实质上是对新建房屋移民搬迁的变通处理,该处理方案使本“一律不予补偿”的对象,得到了适当补助,体现了关注民生实际和人性化施政,且不违反法律强制性禁止性规定,《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依据该纪要精神签订,且原告系自愿签订,是合法有效的。

(三)、无论《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是否有效,原告第二、三项诉讼请求都不应得到支持。

证据证明,原告已于x年9月,在新县城安置了一套住房(具体位于: 号)。根据一个移民户,只能安置一套住房的规定,即便原告在旧城有多个符合安置条件的房产,在新县城只能实物安置一套,其余只能实行货币化安置。所以,即便《旧县城住房补助协议》有效,原告的“偿还”之诉、“赔偿”之诉,也不能成立。

谨此答辩,恳请采纳

此致

重庆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xx县人民政府

x年4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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