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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神病人协议书通用(优质11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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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精神病人协议书通用(优质11篇)
2023-11-21 19:15:24    小编:ZTFB

教育是一项伟大的事业,我们每一个教育工作者都应该尽心尽力。写一篇完美的总结要注意客观、真实,避免主观感情的干扰和夸大。这些范文有助于您更好地理解如何撰写一份优秀的总结。

精神病人协议书通用篇一

根据中心卫生院总体部署,完成**农民健康体检工作,及时将体检结果信息归类整理反馈,做好健康体检后续管理服务,及时准确将体检信息和随访情况输入健康档案信息管理系统。

服用抗结核药1次突发精神病1例。

(湖北省宜昌市夷陵医院预防保健科,湖北宜昌4431001。

关键词:抗结核药;精神病;药物不良反应。

中图分类号:r521。

肺结核病是一种经呼吸道传播的慢性传染病,近年来呈迅速传播趋势,严重威胁人民的身体健康和生活质量。为有效控制结核病疫情,降低结核病的发病率、病死率,提高发现率和治愈率,who制定了全球基金结核病控制项目,并推荐了dots策略,要求结核病人的治疗统一采用who推荐的短程化疗方案。我国已将结核病纳入国家重点传染病控制项目之一,并实施了一系列优惠政策,取得了很好的成绩。但由于存在个体差异,每个病人使用who推荐的抗结核病方案后不良反应各不相同,比较常见的一般为:过敏性反应、药物性皮疹及对肝脏的损害等。大多数经停药或减量治疗后能逐步好转,但因服用1次抗结核病药就出现如此严重而持久的精神病症状的还属罕见的。笔者将收治的1例因服用抗结核药1次而突发精神病的案例报道如下:

1.病例资料。

患者,女,54岁,农民,平时身体健康,但身材瘦小,无其他传染病、慢性病及精神病史。其弟及父母也无传染病、慢性病及精神病史。因近3月干咳,身体日渐消瘦,于2007年4月23日在当地卫生院就诊。经x线拍片检查怀疑为肺结核,于2007年4月24日到我院就诊,经做ct检查显示为:右肺下叶肺结核。随即转诊到区疾控中心,经疾控中心结核病防治科进一步检查确诊为:右下肺结核。按照免费治疗程序和要求办理相关手续后,疾控中心按照who推荐的抗结核治疗方案给予了一线抗结核药hrze组合药剂隔日顿服疗法(即异烟肼、利福平、吡嗪酰胺、乙胺丁醇四联组合)。4月26日早晨,患者按要求剂量空腹首次服用此组合药物,当日中午,患者突然出现精神兴奋,狂躁不安、奔跑、迫害妄想、傻笑、胡言乱语、打闹、拒食拒喝等。因病人症状逐渐严重,于当晚8:00,家人电话报告区疾控中心,区疾控中心结防科负责人询问情况后建议:立即停药观察,病情加重随时就诊。4月27日,患者症状继续加重,家人即带她到市精神病院就诊,精神病院医生详细询问了病史并进行了详细的体格检查。患者生命体征正常,但精神异常,即诊断为狂躁型精神病。建议:停用抗结核药进一步观察,并给予奋乃近等抗精神病药物及维生素b6治疗。4月28日,我区疾控中心派人进行了调查,认为确实是服用了1次抗结核药后发生了精神症状,同时向省、市、区疾控中心及区卫生局写出了书面调查报告。此后,病人一直服用抗精神病药,精神症状逐渐好转。

6月20日,家属带病人到我院再次就诊,要求进行抗结核治疗,医师与其家属履行告知及签字手续后,给予了小剂量三联抗结核药物(即利福平0.45g、吡嗪酰胺1.25g、乙胺丁醇0.75g)隔日顿服治疗2月。8月16日,病人经市传染病院拍片检查显示:结核病灶吸收好转。

到8月20日为止已3个多月了,患者的结核病症状明显好转,但精神病症状仍没有完全消除,仍有傻笑、精神异常等,患者不能正常的生活和劳动,经常需要家人看护,给患者及家人的身心健康及生活工作等都带来了极大的影响。

2.讨论。

2.1患者平时身体健康,无其它传染病、慢性病及精神病史,家人也无传染病、慢性病及精神病史,但患者年龄较大。身材瘦小,不到45kg,疾控中心虽然严格按结核病免费治疗程序进行了检查、告知和签字手续等,但按照who推荐的一线抗结核病组合药物治疗时,未考虑到个体差异,存在剂量过大的可能。

2.2患者后来小剂量隔日顿服三联抗结核药(不含异烟肼)后未出现精神症状加重的现象,说明发病可能与药物剂量的大小及与异烟肼的使用有关。

2.3异烟肼导致精神症状的病例时有发生,但因服用1次就发生如此严重而持久的精神病还是罕见的,可能与个人体质有关,也可能与肌体本身缺乏某种代谢酶或代谢酶的活力不够有关。

此患者的情况虽然只是一个个案,但她的发病却给我们敲响了警钟,提示我们广大的医务工作者和结核病预防控制工作者在使用抗结核病药物时,一定要注意询问病史及家族史,完善各种检查,认真履行各种告知签字手续,特别要注意个体差异,严格掌握抗结核药的使用剂量和慎重选择抗结核药物,同时要加强用药后不良反应的监测和处理。

 

精神病人协议书通用篇二

论文摘要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将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以下简称“强制医疗程序”)以特别程序的方式纳入新刑事诉讼法中,实现了强制医疗程序的法治化和司法化。本文拟对该程序相关问题进行讨论,以对实践有所帮助。

论文关键词刑事诉讼法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

一、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条件。

新《刑事诉讼法》第284条规定:“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经法定程序鉴定依法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的,可以予以强制医疗。”据此,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必须同时具备三个条件:

(一)行为条件。

“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是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行为条件。应从如下两个方面来理解:第一,行为人须已经着手实施了暴力行为,且该行为符合犯罪的客观违法性特征,该行为若是由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则已经构成犯罪。第二,该行为侵犯的法益:一是公共安全,即行为人实施的是危害不特定或者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公共生活的平稳与安宁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危险和侵害结果。二是公民人身安全,即行为人实施的行为危害特定人的生命、健康、人身自由、性的决定权等权利及其生活的平稳与安宁。该类行为要求行为造成具体的侵害结果,并达到严重的程度,比如造成被害人死亡、重伤等。

(二)对象条件。

“经法定程序鉴定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是强制医疗程序适用的对象条件。该条件包括两个方面:第一,适用对象是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即无刑事责任能力人。根据刑法第18条,强制医疗程序的适用对象包括:(1)完全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完全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2)实施行为时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间歇性精神病人。第二,确定行为人是否为不负刑事责任的精神病人必须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第三,行为人的暴力行为发生在丧失刑事责任能力之后,如果行为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了犯罪行为,其后由于患上精神病而实施暴力行为,不属于该特别程序的适用范围。也就是说,不包括实施犯罪行为后患精神病、无受审能力和受刑能力的精神病人。

(三)危险性条件。

“有继续危害社会可能”是强制医疗程序的危险性条件。危险性是指强制医疗程序适用对象的人身危险性。具体到强制医疗程序,是指已经实施了暴力行为的精神病人再次实施危害行为的可能性。危险性条件可以通过如下表征进行判定:第一,精神病人的基本情况,包括性别、年龄、身体状况等生理状况、精神病的性质、有否危害社会行为史等。第二,精神病人实施暴力行为的情况。包括精神病人暴力行为的性质,暴力行为的手段、方式、对象以及造成的危害程度等。

二、强制医疗程序与刑法规范的关系。

我国《刑法》第18条是有关强制医疗的实体规范,新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特别程序是程序规范,厘清二者的关系对于准确理解和实施精神病人强制医疗措施具有重要意义。

(一)精神病人强制医疗程序是刑法有关强制医疗规定的重要程序保障。

新刑事诉讼法设定强制医疗程序,对刑法强制医疗实体规范提供了程序规范和程序保障,赋予了强制医疗以程序正当性和合法性,确保了精神病人刑事诉讼活动公正、公开进行,保证强制医疗制度的有序运作,从而发挥其防卫社会、治疗疾病和保障人权的功能。

(二)新刑事诉讼法从行为条件上合理限缩了刑法规定的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

1.刑法规定的强制医疗行为条件。《刑法》第18条对强制医疗对象的行为条件规定为:“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着重强调了强制医疗对象的行为必须造成一定的危害结果。对“危害结果”的理解主要存在两种观点:一种认为,“危害结果”是犯罪行为已经造成实际损害结果或者具体物质性的损害结果,在行为犯、危险犯、举动犯这三种不以危害结果的发生与否作为既遂标志的犯罪中,行为人虽然实施了一定的危害行为,但却没有造成危害结果。因此有必要修改《刑法》第18条的规定,以行为人的危害行为表现而不是危害结果作为对行为人进行强制医疗的前提。另一种认为,“危害结果”是行为给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所造成的现实损害事实与现实危险状态。笔者认为第二种观点对刑法规定的理解更为准确合理,但由于刑法规定仅以危害结果作为强制医疗的行为条件,几乎刑法规定的所有犯罪行为均符合强制医疗的条件,导致强制医疗的对象范围过于宽泛。

2.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的行为条件。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从行为的性质和行为危害的法益上对行为人的.行为作出了限定,合理限缩了符合强制医疗程序条件的对象范围,使强制医疗程序更具可操作性。首先,新刑诉法要求行为人实施了暴力行为,明确了行为人的行为性质;其次,新刑诉法要求行为人的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明确了行为人侵害的法益范围。这种立法方式一方面消除了刑法实体规范对强制医疗条件表述的不同理解,另一方面也没有突破刑法的规定,有利于保障刑法规范的有序实施。

(三)新刑事诉讼法规定延续了刑法有关选择性适用的规定。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秉承选择性适用原则,规定在符合条件的情况下,“可以”予以强制医疗,也就是说,也可不予以强制医疗。那么如何判别是否对符合条件的精神病人予以强制医疗呢?笔者认为,这应当由司法机关进行自由裁量。主要考虑精神病人人身危险性和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无监护医疗意愿或能力两个方面。对于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无监护医疗的意愿或能力的,应当予以强制医疗;对于精神病人的人身危险性较大,如实施了故意杀人、故意伤害、抢劫等严重暴力犯罪行为的,则不论家属、监护人有无看护医疗的意愿或能力,一律要予以强制医疗。

三、检察机关对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对强制医疗的决定和执行实行监督。”但该规定过于原则,缺乏可操作性,需要对检察机关监督的内容和方式进行明确。

(一)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的监督主要通过审查公安机关移送的强制医疗意见书及案卷材料实现,监督内容主要包括如下两个方面:

第一,对公安机关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实体认定进行监督。首先,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认定的犯罪嫌疑人实施暴力行为,危害公共安全或者严重危害公民人身安全的行为事实进行实体审查,对于不符合要件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其次,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精神病鉴定意见应当进行实质审查。对公安机关提供的鉴定意见有异议的,可以进行重新鉴定,对重新鉴定后,行为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不提出强制医疗申请的决定。

第二,对公安机关提出强制医疗意见的程序进行监督。(1)对公安机关侦查行为的合法性进行监督,对于公安机关在侦查活动中出现的刑讯逼供等违法行为应当提出纠正意见。(2)对公安机关提供的精神病鉴定的程序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发现鉴定程序违法的,可以进行重新鉴定。(3)对公安机关采取的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进行监督。对公安机关不当适用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或者在采取临时的保护性约束措施过程中变相拘禁、体罚、虐待犯罪嫌疑人的,依法提出检察建议或者纠正意见。(4)对公安机关应当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而未移送的行为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发现公安机关应当移送强制医疗意见书而没有移送的,可以要求公安机关书面说明不移送的理由,认为公安机关不移送理由不能成立的,应当通知公安机关移送。

(二)对人民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

根据新《刑事诉讼法》第285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对强制医疗的处理方式是“决定”,而非判决或者裁定,这也就意味着人民检察院不能够以抗诉的形式来履行监督职责,只能够“提出纠正意见,通知有关机关予以纠正”。对人民法院适用强制医疗程序的监督主要包括:

第一,对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的活动进行监督。检察机关对开庭审理的强制医疗案件应当派员出庭支持本院的申请。原因有三:其一,出庭是对强制医疗进行法律监督的有效手段。其二,新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法院审理强制医疗案件应当通知被申请人或者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若检察机关不派员出庭,则打破了刑事诉讼控辩力量的平衡。其三,检察机关不出庭,将导致强制医疗程序演变成人民法院直接向精神病人作出决定的行政程序,容易滋生权力滥用。

第二,对人民法院在审理案件过程中直接决定强制医疗的活动进行监督。由于该种情形处于刑事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有检察机关派员出庭支持公诉,对人民法院作出强制医疗决定的意见进行审查,认为不符合强制医疗条件的,应当向法庭提出不宜强制医疗的意见。

第三,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解除强制医疗的决定进行监督。应通过司法解释明确人民法院收到强制医疗机构的解除意见或被强制医疗的人及其近亲属的解除申请后,有义务通知检察机关;检察机关应对解除意见或解除申请进行审查,并向人民法院提出同意解除或不宜解除强制医疗的意见。

(三)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

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重点包括如下内容:第一,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生活处遇的监督,包括对强制医疗机构是否为强制医疗对象提供适当的饮食、休息条件,是否提供适当的文化教育和社会活动机会等进行监督;第二,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医疗状况的监督。包括对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和医疗手段是否适当,是否及时转换医疗措施,是否定期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诊断评估,是否对已不具有人身危险性,不需要继续强制医疗的对象及时提出解除意见等进行监督;第三,对被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权利保障的监督。包括对强制医疗对象的人权是否受到侵犯,是否根据其治疗和恢复状况依照规定享有会见、通信权利等进行监督。

对强制医疗执行的监督可以分为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的方式进行。现场监督的方式主要有:(1)通过信息联网等信息沟通机制建设,实现对强制医疗机构的实时、实地监督;(2)建立独立巡视制度。即通过检察官或者人民监督员对强制医疗场所进行定期但事先不通知的巡视、访问的方式进行监督;(3)通过参与强制医疗机构对被强制医疗的人进行的定期诊断评估进行监督。非现场监督主要是对强制医疗机构的诊断报告、评估记录等书面材料进行定期或者不定期的检查监督。

精神病人协议书通用篇三

痴呆型精神病是精神病的一种,在生活中比较常见,危害性也比较大,在临床治疗过程中也很麻烦,同时在康复后的病人也要做好必要的护理,因护理不当造成的复发的情况经常出现,因此我们要掌握好护理痴呆型精神病患者这方面的知识。

很多有经验的医生都对于痴呆型的精神病人,一般人如果要护理这样的.精神病人的话,是不容易做好的。究竟要怎么做才好。精神病的治疗要重视。痴呆型精神病患者的特点就是病人已经逐渐丧失原有的智力功能,同时也丧失生理能力。因此护理工作也变得更重。而专家指出,受到良好护理的痴呆精神病患者通常康复的更快,治疗效果更好,下面专家为大家在痴呆精神病患者的护理上支招。

护理痴呆型精神病人应注意的几点:

了解患者的睡眠方式,合理安排患者的作息时刻表。要考虑既往的兴趣爱好,精神病的治疗要重视。

考虑患者辨识、处理、理解盘中食物的能力及饮食习惯,保证充分的营养。

训练自主排便或使用尿布,要考虑到疾病与药物治疗会影响患者的尿量与控制小便的能力。

同时建议护理人员可从情绪、行为及认知等角度来评价个体是否能面对现实、解决内在的冲突、增强处理焦虑和应激的能力,是否增强了自信心和自我价值感、重建和维持人际关系和社会生活,精神病的治疗要重视。是否有自杀念头或行为等。经过预防、治疗和护理千预后,患者的认知能力有所提高,这样才能尽快的保持和恢复社交能力和生活自理的能力,才能从跟不上改变生活的质量。

总之,对于痴呆精神病人要做到正确的护理,不要认为康复后就没什么事情了,应遵从医嘱,坚持吃药。除必要的医院治疗外还要做好家庭护理,这样才能避免精神病复发。

精神病人协议书通用篇四

对于担任监护人有争议的,应当按照民法通则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由有关组织予以指定。未经指定而向人民法院起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有关组织依照民法通则规定指定监护人,以书面或者口头通知了被指定人的,应当认定指定成立。被指定人不服的,应当在接到通知的次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起诉的,按变更监护关系处理。监护人被指定后,不得自行变更。擅自变更的`,由原被指定的监护人和变更后的监护人承担监护责任。被指定人对指定不服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作出维持或者撤销指定监护人的判决。如果判决是撤销原指定的,可以同时另行指定监护人。此类案件,比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审理。在人民法院作出判决前的监护责任,一般应当按照指定监护人的顺序由有监护资格的人承担。

精神病人协议书通用篇五

尊敬的领导:

我叫__,是__公司一名驾驶员,今年__岁,没有妻子和子女,只有两位60多岁的年迈父母。我在20__年x月x日入厂,月平均工资__元,其工资收入在省吃俭用的情况下,基本能维持一家人的生计,然而不幸的是在20__年__月x日,我因病入住__市第一人民医院,经医院确诊为急性淋巴型白血病,至今还躺在医院的病床上,由于家庭无积蓄,短短的一个多月里,为了治病,我已欠下了__万多元的债务,近期,医院将安排化疗治疗,挽救生命,治疗期至少四个疗程,每一个疗程需x至x万元的费用,共计需__多万元,这个天文数字我一个工人实在难以支撑呀,但我只有咬牙设法渡过难关,亲戚朋友那里几乎借了一圈,在他们的帮助下,只筹到几千元,漏洞实在太大,有如杯水车薪,我知道他们已竭尽各自所能。目前我在医院进行的治疗,为了维持身体基本营养,每天要注射一瓶医院配置的营养液,每瓶300元左右,还有日常基本用药、都非常昂贵,公司见我如此的`窘迫,给我提供了帮助,工资可以照常发放,但整个家庭的全部费用均靠我__元工资,巨大的开支,使家庭基本生活费用已经入不敷出。为节省开支,我父母坚持自己拖着年迈的身体日夜守护、亲自照料我的生活起居。

相对于其他家庭,我的家庭是一个再普通不过的家庭,工人兢兢业业的作风和自律精神,使我参加工作以来,在困难的时候从没有向工会开过口。目前,家里经济负担已经实在过重,希望在我最困难的时期能得到我们工会的集体温暖,拿到一些困难补助,以此来挽救我的生命,所以特此提出申请,望能核查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精神病人协议书通用篇六

__县__镇__村委:

我叫__,男/女,__年x月x日出生,汉族,丈夫/妻子__,男/女,__年x月x日出生,汉族,现均住__县__镇__村x组。因我们夫妻二人年老多病,尤其是我多年半身不遂,瘫痪在床,生活完全不能自理,致使家庭异常困难,年收入还不能维持基本生活,生活十分拮据。

为此,为我们夫妻二人享受国家对我们老弱病残的照顾,特申请领取低保,让我们能安度晚年!望批准!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

20__年__月__日。

精神病人协议书通用篇七

第四条本规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组织实施。

第五条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批准,由公安机关将其送交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设立的专门医院(即安康医院)进行强制医疗,并立即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

第六条安康医院对于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的精神病人,凭据经过法定程序鉴定确认不负刑事责任的文书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的强制医疗批准文书,实施强制医疗。对于不符合本规定第二条规定情形和不具备本条规定文书的,不予强制医疗。

第七条安康医院应当按照性别,对危害社会的精神病人分别实行强制医疗。对其的诊治和管理应当认真负责,并且符合卫生部门的医疗常规。对于女性精神病人的强制医疗,应当由女性工作人员进行。

第八条对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任何人不得侮辱、歧视、体罚、虐待,不得使用警械。对其身体的约束,必须符合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

第九条经安康医院确认,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已经临床治愈的,应当出院。

第十条强制医疗的精神病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安康医院确认,可以中止强制医疗:

(一)病情缓解稳定,对社会暂时无危害;。

(二)患有危及生命的躯体疾病;。

(三)患有可能造成大面积传播的传染性疾病;。

(四)其家属或者监护人有监护能力,提出中止强制医疗的申请,并经批准强制医疗的公安机关同意。

第十一条精神病人出院或者中止强制医疗的,安康医院应当出具证明,并通知批准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公安机关为其办理出院或者中止强制医疗手续,将其领回。

第十二条中止强制医疗的情形消失时,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的家属、监护人或者其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将其送回安康医院,接受强制医疗。

第十三条精神病人在强制医疗期间死亡的,安康医院应当作出死亡诊断或者死亡鉴定,并于24小时之内向其家属或者监护人发出死亡通知书,通知其家属或者监护人处理善后事宜,同时通知批准对其进行强制医疗的公安机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应当通知有关机关的,按照规定办理。

第十四条死者近亲属或者监护人对死亡诊断或者死亡鉴定有异议的,在接到死亡通知书之日起20日内,可以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申请有关机关处理。

逾期不申请有关机关处理、又无正当理由不处理死者尸体的,死者尸体由安康医院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强制医疗精神病人生活和医疗费用的负担,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享受公费医疗待遇或者参加了医疗保险的,按照公费医疗或者医疗保险的有关规定负担:

(三)本人或者家属无经济来源,没有负担能力的,由其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负担。

第十六条危害社会精神病人的家属或者监护人自愿提供费用,要求对其进行高标准的诊治和护理的,安康医院应当在符合强制医疗要求的前提下,满足其要求,并将费用的使用情况告知提供费用者。

第十七条违反本规定第六条、第七条或者第八条规定以及安康医院工作人员在强制医疗危害社会精神病人的过程中失职的,由其所在单位、上级机关或者有关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赔偿损失。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精神病人协议书通用篇八

6月30日,医生说我得了妄想症,那个她是我幻想出来的,可我知道,她是真的。她就是我,我爱上了我!

9月7日,我泪眼摩挲……我梦见自己的世界只有黑色。我害怕,我向前跑着,可我逃不掉了!然后我醒了。我看见前面的镜子,抚摸了上去……哭泣着描述那个轮廓,自己的轮廓!

10月5日,我只能看见那模模糊糊的黑影,那闪耀着太阳的夏天不复存在……我还是穿着厚厚的风衣,一点一点的裹紧自己。

12月30日……我终于还是陷入黑暗,没有想象中的崩溃,因为她来了。

“小双……你真的在对不对?”我开心的抱着她。

“因为你相信我的存在啊!”她说着,我可以感觉到她在抚摸着我眼睛上的绷带。

“小双,我看不见了……”我又想哭泣了,可是眼腺已经枯萎,再流不出一滴泪水。

“你记得我就行了……”她抚摸我头发的动作我渐渐的感觉如此清晰……。

我看着自己的尸体渐渐腐烂,变为白骨。最后才被路过的路人发现,自始至终,小双一直在我的身边陪着我。

是啊!我是孤独……孤独的爱上了自己!

精神病人协议书通用篇九

什么是天才,什么是疯子?我想很多人都是这样回答的——天才就是高智商,疯子就是神经病。仿佛一个在天,一个在地,永远不可能有交集。读完《天才在左,疯子在右》这本书,也许会改变很多人对这两者的看法。

本书的封页有些诡异,在一块长方形内有许多众人所看不懂的奇怪的画中,左右两边各有半块人脸的影子,大概代表天才和疯子的关系吧。作者高铭耗时四年,深入医院精神科、公安部诸多神秘机构,得以与数百名精神病人直接接触,最终产生了—国内第一本精神病人访谈手记。

书中讲述了作者与多位精神病人接触的经历,每一个故事都简单明了,又扑朔迷离。所有的故事清楚到让人感觉身临其境。在作者所接触到的患者中,有研究哲学、心理学、人体、生物学、宗教、量子物理学、符号学、玛雅文明的各种各样的人,还有一些多重人格者,“永生者”,“小说”家以及惧怕梦境、细菌甚至是月亮的人。作者将每个人物的形象、性格和已知的内心世界刻画得栩栩如生,仿佛他们就在你眼前与你交谈。由此可见,作者在收集素材与写作上下了很大功夫,才让我们读者阅读时体会到了一种特别的乐趣。

精神病人中很多有自己的思想,也很清楚自己在想什么,甚至很多想法是很有科学性的,就像书中的“四维虫子”和“时间的尽头”等节所提到的,患者的思维是很严密的,所讲到的量子力学也是有根有据的,讲述时思路清晰严谨,若是在大学课堂讲课,相信是很有资深教授的范儿的。但是这样的人却被送进了精神病院,人们把他们当成疯子,只是因为他们的思想被绝大多数人所不能理解和接受。若是人们能宽容地对待这样的思想,换个角度来看“精神病人”一些天马行空式的想法,或许他们就是坐在研究院的科学家了。

天才和疯子有时只是时代的差别,如果在一千多年前有人整天拿电脑,航天飞机什么的来说事,人们肯定也觉得他们是疯子,可是在今天,生活在现代社会的每一个人都不会对此有丝毫的质疑,它们都成为了现实。再如,尼采,梵高,爱因斯坦等天才都有不被大家所理解的时候。梵高也因自己的画风和当时的主流不同而不被大家所待见,后来也进了精神病院。但现在,梵高所有作品都价格不菲。

许多天才都是埋没在人们的质疑声中,坚信真理的天才,只有碰上相信真理的人,真理才会发出金光,造福于人类。天才若是生不逢时,便也成了疯子。因此,部分精神病人也是另一种意义上的天才,只是不被理解而已。

天才在左,疯子在右。不过一念之间。

精神病人协议书通用篇十

首先,精神病并不是必须要存在幻觉,毕竟,存在幻觉的原因很多,一直最常见的是癫痫,视听味幻觉在他们身上也并不少见。同时,营养不良,压力过大,化学物中毒,重金属中毒,也存在这样的情况,我就不多罗列。其次,你提到的思维本身来说,是不是遵循人类的逻辑思维。从描述上来说这是肯定的。因为我们至少现在还不清楚非人类的这块特征是什么。

但从总体上来说,这样的描述只是一定程度上正确。因为即使是精神疾病患者,本身存在的幻觉也无法超脱我们之前接触过的事物以及我们的生存经验。即使是古怪离奇的幻觉或者是幻想,也无法脱离这个原则。譬如,我们如果从来没有接触过不明飞行物这种概念,那么,即使我们真犯病,我们也不可能创造出这么一个概念。如果耐心去观察他们的幻想和幻觉,都有这样的特征。只是正如你所说,他们缺乏了在幻觉和幻想当中与现实结合进行区别纠正的能力。一般称为缺乏现实检验能力。但是,这并不是指的他们就具备了逻辑思维。逻辑思维的原意就是指的原果之间的关联。他们并不存在这种关联思维。他们只是具备了关联思维的因素,或者称为模块,但缺乏将这些模块进行联结,并进行整合和现实对比的能力。所以,你会发现,他们无法形成有逻辑性的思维,也无法形成有逻辑性的语言。时常的表现是他们跳跃性的思维,跳跃性的语言。他们很可能在和你在这一秒谈论的是牛的问题,在下一秒马上就跳到马的问题上。两个问题之间毫无关联,他们更无法罗列证据来验证自己的观点,甚至他们也无法了解自己的观点是什么。从这一点来说的话,他们确实只具备了思维模式,而不具备逻辑思维联结。于是,他们并不是不能分清,而是他们根本不去分清,也并不会意识到需要去分清。另外一些人存在的是思维掏空或者是思维中断,这种感觉一般人一年出现一二次就不错,可是对于他们来说出现的频率非常高。以至于他们无法完成一句简单的对话。这种感觉非常痛苦。当事者也能体会到自己的思维出现了中断,缺失,但他们无法记忆起自己刚才说了什么,也无法清楚地了解到自己的意图是什么。总的来说,精神病的表现和原因很复杂,也很繁冗。所以,正如我所说的,不是不能分清,而是他们不具备分清现实和幻想的基础。因为“能”描述的是具备了能干什么的基础并表现出来,可是他们缺乏这种基础。从这点来看的话,你的描述就是局限的了。

你的话可以拓展为:精神病人发病的时候产生幻觉,但逻辑性维本身来说,单一模块具备了现实或者是经验性,但是,他们缺乏将这些模块进行联结的条件和能力,以至于他们无法表现出具备了称得上逻辑思维的表现。

精神病人协议书通用篇十一

近年来以患者为中心的整体护理观的提出和建立,使得护患沟通在护理工作中备受关注。护患间的沟通是一种治疗,尤其是在精神科护理工作中,护士所用文字、谈话方式等都可成为整体护理的工具,以帮助患者康复,护患间有效沟通是实施整体护理的前提。

1.1 一切为了患者,以患者为中心,牢固树立服务意识 护患之间的关系是平等的,护士不要潜意识里把自己放在支配地位。尊重患者、把护患关系摆对是沟通的重要原则之一。20世纪中叶,美国心理学家马斯洛提出人类需求的5个层次:生理需求、安全需求、爱和归属感的需求、受尊重的需求及实现自我的需求。马斯洛的这一阶梯理论,不仅适用于健康人同样适合于患不同疾病的患者。无论他处于何种状况也是需要尊重的,拥有被尊重的权利。如果护士把患者视为一个有尊严的人,就会自觉尊重患者的权利,设法满足他的合理需求,与患者取得有效的沟通,帮助他更好的进行治疗,促进康复。反之,如果护士只注重完成具体的工作任务,就会把患者仅仅当作护理操作的'对象,完成任务了事。

1.2 宽容和接纳 由于精神病患者思维活动的异常,以及精神症状的支配,他们不再是正常情况下的自己,其言行举止往往荒谬怪异,让人无法理解;或焦虑、忧郁、沉默不语,或狂躁、兴奋、蛮不讲理,甚至打骂护士,这时通常的一些交流技巧可能是不实用的,但作为精神科护士,决不能拒绝患者,而要用爱心、宽容接纳患者,从患者的无理中看到合理的一面,理解同情患者,尽职和真诚的努力帮助患者走出“迷茫”。

1.3 协助患者维持希望,稳定情绪 护士要对患者负责,以一种乐观向上的态度与患者沟通,对他们产生积极正面的影响。通过沟通技巧理解患者的内心活动、病态体验,同情、理解和接受他们的感受,营造一种能够让患者倾诉心中焦虑不安或恐惧的氛围,减轻患者心理压力,稳定情绪,鼓励患者树立战胜疾病的信心。而不应只是简单的敷衍了事地说教,以免阻断护患间沟通。

1.4 坦诚相待,一视同仁 护士对每位患者都要坦诚、平等对待。与患者的沟通要针对治疗目标,不能添加个人喜好。交往要有度,尤其对异性患者既要有利于沟通,又要防止患者产生非分之想,在护理患者的过程中不允许发生私人友谊、给予特殊关照。

2.1 重视语言沟通 沟通前,熟悉病情;沟通时尊重患者,灵活运用交谈技巧。在与患者沟通接触前,要全面了解患者各方面情况,熟知病史、治疗和护理等有关情况。同时还要了解患者的兴趣爱好、个人特征、生活习惯、家庭经济状况、学习或工作情况等。在接触患者时尊重患者,形成良好护患关系,提高沟通的效果。精神病患者因病常敏感多疑,因此对患者羞于启齿的言行遭遇不提及、不议论,不可任意谈论病情表现或不良预后。与患者交谈时,侧重于帮助患者明确自己的问题和忧虑,帮助患者顺利克服个人的身心障碍。当患者受精神症状支配无法交谈时,护士更应灵活运用交谈技巧与患者沟通。如木僵患者表现为不语不动,面无表情,但多数患者对外界仍有一定感知能力,因此护士应掌握木僵患者的特点,可在深夜或环境安静时轻轻地握着患者的手并对其小声耳语,有时患者偶尔会回答,从而可以了解病情和患者的需求。

2.2 善于启发、引导患者 护士要善于表达自己对患者的关心理解。注意发现患者感兴趣的话题,启发引导患者说话。沟通方式灵活,因人而异确定沟通的途径。如:(1)有的患者在表达自己的感受和经历时,会偏离主题或思维停顿,沉默不语,遇到这种情况要具体分析:患者是不愿说出自己的问题,还是不会描述要谈的问题,还是其他原因。护士应给予适当的启发,使患者完整说出内心想法。(2)在接触幻觉、妄想的患者时,不要因其荒谬的思维而随便打断患者谈话,更不要与之争辩或强行指出其病态,否则将会阻碍患者的表述。(3)对忧郁、情绪消极的患者,护士应以热情鼓励的话引导患者回忆以前的成绩。(4)对精神衰退或思维迟缓的患者,护士应耐心重复主题,启发诱导患者按主题思路进行沟通。

2.3 耐心、充分地倾听 应以专注的表情,很投入地倾听患者讲述。最理想的倾听态度是有同感的倾听。边听边进行分析思考,筛选出患者话语的中心内容及“弦外之音”,掌握患者的真实思想,以获取诊断所需的资料。由于精神病患者思维活动异常,常常使交流速度变慢,此时护士不得在患者面前表示出丝毫不满或不耐烦,而应做有效的聆听者,然后给予适当的劝慰,使患者感受到护士的关爱,将有利于患者消除警戒,增加信任和依赖。

2.4 重视非言语沟通的作用 护士的仪表姿态,如表情、姿势、眼神、手势等,在沟通中有重要作用。如兴奋冲动患者伤及他人时,护士以镇静的态度,一手握住患者打人的手臂,另一手轻拍其肩,配合温和坚定的话语,使患者顺从并逐渐安静。有时在交谈中,适时的沉默可以给护患双方以思考的时间,如对抑郁状态的患者,当他沉默不语时护理人员可默默陪伴患者一段时间,可让患者感到护士对他的接纳和陪伴,然后根据患者感觉,适时发问。患者悲伤哭泣时抚摸可使他感到你的同情和关心,但对异性患者应慎用触摸。

精神科护理的独特性是特别重视和患者的沟通,因为精神病患者一般说来呈现较多的心理问题和内心体验,以及精神症状的干扰,更需要护士掌握沟通的原则,灵活运用沟通技巧,与患者进行有效沟通。只有这样,才能达到了解患者心理状态和需要的目的,从而满足患者的需求、提高护理的工作质量,以实现帮助患者维护健康、预防疾病、恢复功能的目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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