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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八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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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 合同纠纷案例分析报告范文(八篇)
2023-01-17 10:15:29    小编:ZTFB

现今社会公众的法律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事情需要用到合同,合同协调着人与人,人与事之间的关系。那么合同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合同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推荐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一

法定代表人:___,董事长。

注册号:__________,企业性质:私人有限公司

经营范围、方式:开发、租售、物业管理

开户银行:中国银行____分行,帐号:_______

委托代理人:___,该公司职员。

委托代理人:___,___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答辩人:___市__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___市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总经理。

工商登记核准号:_________,企业性质:全民所有制

经营范围、方式:开发、租售、建材销售

开户银行:___银行___分行营业部,帐号:__________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请返还双方在合作开发___花园项目所产生的欠款人民币1.8亿元一事,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对起诉状中有关双方合作开发___花园的事实没有异议;对起诉状中有关双方于1995年__月__日签订的《合作开发___花园合同书》约定的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的内容没有异议。

二、答辩人对起诉状中的下列内容有异议

(一)关于案情部分

答辩人对起诉状中有关答辩人擅自处分___花园房产的事实有异议。由于双方的合作开发行为未经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批准,只有被答辩人才是名义上的开发商,答辩人根本无法自行处分___花园的房产。根据双方于1995年__月签署的《会谈纪要》,被答辩人同意将___花园交由答辩人包销,包销价为每平方米4500元,包销价低于实际销售价的差额,属于答辩人所有,由答辩人负责纳税,包销价高于实际销售价,双方以包销价进行结算。随后,被答辩人向答辩人提供了盖有被答辩人公司公章的空白售房合同供答辩人售房使用,因此,被答辩人称答辩人擅自处分___花园房产不符事实。(二)关于诉讼请求部分

1、关于请求理由

被答辩人诉请答辩人返还欠款人民币1.8亿元,理由是该款是___花园的售房款,不能由答辩人独占。答辩人认为,该款实际上是___花园包销价与实际销售价的差额,并非答辩人对被答辩人的欠款。根据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签署的《会谈纪要》的约定,该款属于答辩人所有,是答辩人的合法所得,故答辩人不同意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

2、关于证据

被答辩人只向法院提供了双方签订的《合作开发___花园合同书》,以及答辩人与购房者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而没有向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会谈纪要》,答辩人对此有异议,答辩人认为,《会谈纪要》是本案的重要书证,特向法院提供双方签订的《会谈纪要》复印件,请法院予以认定。(答辩人对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有异议,可以提请法院委托专门机构进行鉴定或审计)3、关于请求依据

被答辩人请求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二条的规定,该条是有关不当得利的规定。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取得的1.8亿元包销差价款,有双方签署的《会谈纪要》为据,答辩人的行为不属不当得利,而是有合法的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二条的规定,以及《___市关于房地产包销的若干规定》第248条的规定,该1.8亿元包销差价款应属答辩人所有。(若诉讼请求有多项,应就其理由、证据和依据逐一进行答辩)

答辩人还认为,本案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除了签订《合作开发___花园合同书》,双方还签订了《会谈纪要》,因此,双方除了有合作开发的法律关系外,还有包销的法律关系,现被答辩人故意隐瞒双方的包销关系,目的是为自己谋取不当利益,答辩人在此请求法院全面查清本案的事实。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的起诉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法院驳回其诉讼请求。

此致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月_日

推荐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二

答辩人:a

被答辩人:b

答辩人就b诉a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c借款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债务应由d承担c与答辩人为d名下“新村园”项目筹集资金向被答辩人借款(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阐明),双方形成借款关系的原因、合同目的是为了“新村园”项目筹集建设款,其行为系履行职务行为,后果应由公司承担。

二、本案存在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主体、标的额、支付方式、履行时间等约定的变更情形,因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

借款合同约定,由被答辩人b5月3日向c交付300万元现金,用于c与a名下的“新村园”项目建设。但实际履行情况为:xx年5月24日,b向郭国杰转款270万元,郭国杰扣留此笔借款,未向c及答辩人转交,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郭国杰由保证人实质变更为债务人。

三、因借款合同双方当事人变更,债务转让,未经连带保证人胡香兰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根据《担保法》第23条规定: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由于债务转让于郭国杰,未经答辩人书面同意,答辩人不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四、被答辩人诉求存在高利借贷情形,超出银行同期贷款利率4倍的利息,不应予以保护

被答辩人诉求三被告支付借款利息99万元,双方借款合同中约定借款月利为5%,计算利息期限为xx年5月8日至20xx年6月30日,共计418天。但借款合同实际完全履行于xx年5月24日,截止原告起诉日期20xx年6月20日共计402天,本金为270万元,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6.15%的4倍计算为731529.86元,远远少于99万元,超出部分法院不应予以保护。

五、借款合同中既约定了违约金条款,又约定了延迟履行利息条款,被答辩人不可同时主张

迟延履行违约金属于当事人预定的对违约产生损失的赔偿额,在性质上属于补偿性违约金;逾期付款利息属于违约方违约所产生的法定孳息损失,是违约造成损失的一部分。两者均具备惩罚性质,不可同时主张。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根据的,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以维护正常的社会经济秩序和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尊严。

此致

敬礼!

答辩人:xx

20xx年x月x日

推荐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三

第一章词语涵义及合同文件

第一条词语涵义

《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文本,由《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条件》(以下简称《合同条件》和《电力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协议条款》(以下简称《协议条款》)组成,其用词用语除《协议条款》另有约定外,应具有本条所赋予的涵义:

1.发包方(简称甲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工程发包主体资格和支付工程价款能力的当事人。

2.甲方驻工地代表(简称甲方代表:甲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3.承包方(简称乙方):《协议条款》约定的、具有《电力施工企业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工程承包主体资格并被发包方接受的当事人。

4.乙方驻工地代表(简称乙方代表):乙方在《协议条款》中指定的代表人。

5.社会监理:受甲方委托、具备《电力工程建设监理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资格的工程监理单位或人员对工程进行的监理。

6.总监理工程师:工程监理单位委派的监理总负责人。

7.设计单位:甲方委托的具备《电力工程勘察设计单位资质管理办法》规定的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

8.工程造价管理部门:国务院各有关部门、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如上部门授权的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机构。

9.工程质量监督部门:电力工业部、电业管理局、省(直辖市、自治区)电力局或其根据《电力基本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暂行规定》设置的电力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10.工程:《协议条款》约定具体内容的电力建设永久工程。

11.合同价款:以现行的定额、材料预算价和相应的取费标准为指导价格,通过招标投标或甲乙双方协商确定,用以支付乙方履约完成工程施工内容的价款总额。

12.经济支出:在施工中发生,经甲方确认后以增加预算形式支付的合同价款。

13.费用:甲方在合同价款之外直接支付的开支或乙方应负担的开支。

14.工期:甲乙双方参照电力建设工程项目工期定额等规定,在《协议条款》中约定的合同工期。

15.开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开工日期。

16.竣工日期:《协议条款》约定的工程竣工日期。

17.图纸:由甲方提供或乙方提供经甲方代表批准,乙方用以施工的所有图纸(包括配套说明和有关资料)。

18.施工现场:经甲方同意、“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所确定的用以施工的场地。

19.书面形式:根据合同发生的手写、打字、复印、印刷的各种通知、任命、委托、证书、签证、备忘录、会议纪要、函件及经过确认的电报、电传等。

20.不可抗力:因战争、动乱、空中飞行物体坠落或其它非甲乙方责任造成的爆炸、火灾,以及《协议条款》约定等级以上风、雨、震等对工程及履约造成损害的自然灾害。

21.赔偿金:责任方弥补对方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的费用,包括停工、窝工、返工、人员和机械设备调迁、材料和构配件积压、倒运的人工费、机械费、管理费等实际费用,以及从这些费用应付之日起所应计取的利息等可得利益的损失。

22.质量缺陷:工程不符合国家或行业现行的有关技术标准、设计文件及合同对质量的要求。

23.协议条款:结合具体工程,甲乙双方协商后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二条合同文件及解释顺序

1.合同文件应能互解释,互为说明。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其组成和解释顺序如下:

(1)《协议条款》;

(2)《合同条件》;

(3)洽商、变更等明确双方合同权利义务的纪要、协议等文书;

(4)招标承包工程的中标通知书、投标书和招标文件;

(5)工程量清单或确定工程造价的工程预算书和图纸;

(6)标准、规范和其它有关技术资料、技术要求;

(7)构成合同一部分的其它文件。

2.当合同文件出现含糊不清或不相一致时,在不影响工程进度的情况下,由双方协商解决(实行社会监理的,可先由总监理工程师作出解释);双方意见仍不一致的,按第三十条约定的办法解决。

第三条合同文件使用的语言文字、标准和适用法律

1.合同文件使用汉语普通话书写,双方可根据需要商定使用少数民族语言译本,对合同文件的解释、说明则使用汉语普通话。

2.适用合同文件的法律是国家的法律、法规,以及电力工业部规章和约定的其它行业规章、工程所在地地方法规。

3.施工应当使用国家标准、规范和电力行业标准、规范。国家、电力行业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可约定使用其它行业的或工程所在地地方的标准、规范。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份数向乙方提供约定的标准、规范。

4.国内没有相应的标准、规范时,乙方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和要求提出施工工艺,经甲方代表批准后执行;甲方要求使用国外标准、规范,应报请电力行业主管部门批准并负责按约定提供中文译本。

5.规定、翻译和制定标准、规范及提出施工工艺的费用,均由甲方承担。

第四条图纸

1.甲方在开工日期之前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日期和份数(包括竣工图和现场存放的份数),向乙方提供完整的施工图纸,并保证图纸准确且具有满足施工要求的设计深度,乙方按《协议条款》要求做好图纸保密工作。

2.甲方不能按第四条第一款约定提供全套图纸,将不能提供的图纸名称、提供期限列入本条款,并保证满足实施“施工综合进度计划”的需要。

3.甲方对图纸有特殊保密要求的,乙方采取相应的措施保密,由甲方承担费用。

4.乙方要求增加图纸份数,甲方应按《协议条款》约定的时间予以复制、交付,费用由乙方承担。

5.乙方未如约收到甲方提供的图纸,应在5天内将所需图纸或指示的内容、理由、时间及迟误后果通知甲方代表。甲方代表在乙方提交通知后2天内未答复,按第七条第二款约定处理。

6.乙方发现甲方提供的图纸不完整、不准确或设计深度不能满足施工要求。应及时通知甲方代表,酌情按第四条第五款或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约定处理。乙方对于甲方提供的图纸有如上缺陷未发现,甲方仍应按第七条第二款或第二十五条第四款约定承担责任,并给付因此造成的修补、拆除、改建、重建等费用。

推荐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四

合同编号:买受人(甲方):出卖人(乙方):____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使用说明

1、 此合同文本用于本市行政区域的(新、旧)机动车买卖交易。

2、 出卖人(乙方)对其出售的(新、旧)机动车应具有所有权;或具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有(新、旧)机动车经营资格,且具有(新、旧)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才能与买受人签订此合同。

3、 合同中手写体与印刷体有异议或冲突时,以手写体为准;此合同与补充协议有异议或冲突时,以补充协议为准;补充协议对本合同中的条款进行了变更,但含义不清、指代不明的,以本合同条款为准。

4、 此合同应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办理车辆过户或转籍手续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5、 本合同应使用钢笔或黑色炭笔填写。

6、 本合同不得翻樱买受人(以下简称甲方):住所:证照种类: 号码:电话:代理人: 身份证号:电话:出卖人(以下简称乙方):住所:证照种类: 号码:电话:代理人: 身份证号:电话: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及其它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买卖(新、旧)机动车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一条 乙方有权出售属于自己的(新、旧)机动车,(或乙方受委托),有权出售车牌号码为: 的(新、旧)机动车(见附件一:(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第二条 (新、旧)机动车状况销售车辆1:销售车辆车牌号码出厂日期 已行驶公里数车辆类型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编号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有效期从至 最后一次年检时间车辆状况:销售车辆2:销售车辆车牌号码出厂日期 已行驶公里数车辆类型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编号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有效期从至 最后一次年检时间车辆状况:销售车辆3:销售车辆车牌号码出厂日期 已行驶公里数车辆类型厂牌型号 (初次)登记日期颜色 发动机号 车架号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编号养路费缴付凭证编号有效期从至 最后一次年检时间车辆状况:

第三条价款(新、旧)机动车价格(不含税费):金额大写:(新、旧)机动车交易中所发生的税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双方各负责一半;所发生的费由甲方负责、乙方负责、双方各负责一半。

第四条付款方式及付款时间

1、付款方式(支票、现金):

2、付款时间:

第五条验收时间、验收方式及交接时间、交接手续1验收时间:2验收方式:双方约定车辆由甲、乙双方当面验收,并办理相关手续。3交接时间、交接手续:车辆验收合格后,双方办理车辆交接,乙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协助甲方办理完车辆过户、转籍手续,并向甲方移交与车辆相关的各种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第六条 甲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的时间与乙方当面验收车辆,审验乙方提供的卖车相关文件和手续:2持本人(或本单位)有效证件,按规定与乙方共同办理车辆交易过户或转籍手续;

3、车辆交接后在办理过户期间,车辆使用中发生的任何问题,由使用者自行负责;

4、不得采取胁迫、欺诈、提供虚假文件或虚假证明等手段进行交易。

5、

第七条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1、按合同约定负责向甲方提供有关的文件和证明(见附件三:(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2、如实向甲方陈述车辆的状况,并保证车辆状况陈述的真实性,对隐瞒车辆存在的重大质量问题承担赔偿责任。

3、协助甲方办理车辆过户、转籍手续;

4、因乙方原因致使成交车辆在约定期限内不能办理过户、转籍手续的,应接受甲方退车要求,解除合同、全数退还车款,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因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5、因出售车辆所发生的所有权或因乙方擅自转委托等问题,造成甲方与

第三方发生争议,承担因此而产生的法律责任和经济损失。

第八条变更和解除双方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合同,但单方解除合同或者单方原因致使合同不能履行、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当按实际损失向对方赔偿。

第九条违约责任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均属违约行为,应按照本合同标的物总价款的 %承担违约金,造成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经济损失。

第十条解决合同争议的方式合同发生纠纷,可向有关部门申请调解,调解不成时约定采取下列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一条几项具体约定

1、双方应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和(新、旧)机动车交____市场的规定进行交易,因违反法律、法规或规章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应赔偿对方的一切损失;双方共同违法、违规造成损失的,其损失共同承担;

2、乙方收取甲方全部购车款后,按规定向甲方开具收款凭证;

3、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留存一份;

4、本合同经签字(或盖章)后生效。合同附件:

1、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

2、乙方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复印件

3、乙方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第十二条其它约定条款:买受人签字或盖章 出卖人签字或盖章签章地点 签章地点签章时间 签章时间附件一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请将(新、旧)机动车所有人出具的(授权销售(新、旧)机动车委托书)(或复印件)粘贴于此处附件二乙方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复印件请将乙方身份证(或单位证明)复印件粘贴于此处附件三乙方应向甲方移交的文件和证明清单

1、机动车行驶证

4、车辆年鉴证明

2、车辆购置附加费凭证

5、税讫证明

3、养路费缴付凭证

6、其他材料甲方(签章):乙方(签章):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 法定代表人(或自然人):________年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日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备案意见

推荐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五

出卖人:

注册地址: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机构:

注册地址:

社会统一信用代码:

联系电话:

邮政编码:

买受人:

【本人】【法定代表人】姓名: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委托代理人】【 】姓名: 国籍:

联系电话:

地址:

邮政编码:

买卖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就下列土地及工业厂房买卖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第1条 转让标的

1.1 卖方拥有位于的一幅工业用地,土地信息如下:《土地使用证》号: ;地号: ;土地使用权面积: 平方米。 (其他信息详见《土地使用证》)

卖方在其上建有工业厂房,并办有《房地产权证》,其中:; (其他信息详见房地产权证)

(本合同交易土地及厂房以下简称为转让标的)

1.2 买方购买转让标的用于生产经营(包括关联公司的生产经营)。

第2条 转让标的概况

2.1 卖方保证,上述土地及厂房的产权清晰,卖方对其享有完全的物权,有权出售,转让标的不存在任何债务纠纷,未使用转让标的进行任何抵押,不存在查封,不存在任何欠缴地价款、房价款或税款的情形。

2.2 转让标的现已空置,原则上按照现状转让。具体的现状及交付标准详见第九条。

第3条 转让价款

转让标的成交价为人民币(大写)(¥元)。

成交价不含本合同第八条所列之各项税费,因本次交易所产生的相关税费根据本合同第八条之约定承担。

第4条 交易定金

买方应在本合同签署生效当日向卖方支付定金人民币(大写)(¥元) 。卖方应向买方出具定金收据。

第5条 【付款方式】

5.1 双方应于定金支付完成后日内共同至 开立资金监管账户 。账户开立完成后 日内,买方应当将 支付至上述资金监管账户。

5.2 转让标的全部过户至买方或买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后5日内,双方应共同至银行、持新的登记证书原件(包括《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办理监管资金解付手续,即由银行将监管资金支付至卖方指定账户。

5.3 剩余作为交房保证金(其中 为房产税 贯清缴保证金),在下述文件齐备的前提下,卖方应当在10日内将交房保证金支付给卖方:

(1) 本合同第九条所述之交接确认文件;

(2) 本合同第8.1.2条所提及的房产税的清缴凭证。(根据 市现行规定,该房产税由财产所有权人按年度申报清缴,且该税费并非交易税种,为此,卖方应当向买方出具房屋过户登记完成之日前房产税已经足额缴纳的文件/证明。)

5.4 若卖方未能按第九条要求完成全部交接义务,或者存在房产税欠缴情形,则自交房保证金中扣除相应款项,剩余部分由买方支付给卖方。

第6条 卖方指定代理人

6.1 卖方指定作为本次交易卖方的全权委托代理人,代理权限为享受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甲方权利、履行本合同所约定的全部甲方义务,即包括而不限于办理资金监管手续、代为收取转让价款、办理交接手续,等等。

6.2 代理人身份信息如下:,身份证号: 住址: 联系电话:

6.3 本合同第3、4、5条的全部转让价款应当支付(或由银行解付)至以下账户之一,即买方支付至任何一个账户即视为已完成了付款义务。具体按照银行及土地、税务等部门的要求办理。

账户一: 开户银行:账号:

账户二: 开户银行:账号:

6.4 若支付至代理人 之收款账户,则其与卖方之间的账务结算支付与买方无关。

第7条 过户

7.1 买方向卖方支付定金之当日,卖方应当将本合同第一条所述之《土地使用证》、《房地产权证》原件提供给买方。

7.2 卖方收到定金后,双方即开始办理转让标的的过户登记手续,包括签署用于过户登记的买卖合同(以市政府规定的名称为准),至国土、房产部门签署相关文件,等等。

7.3 买方应于本条7.2款约定的合同义务履行完毕后的十日内,依据第五条之付款方式向指定银行资金监管账户付清全部合同价款。

7.4 过户登记手续原则上由买方主导办理,卖方应当提供协助义务。即卖方应当在根据买方的要求积极配合。若卖方怠于履行义务而致使过户手续期限延误或者导致过户登记手续无法完成,则应当按照本合同第11条约定向买方承担违约责任。

7.5 过户登记手续完成后,由买方负责新的《不动产权证书》的领取。

第8条 税费承担

8.1 转让交易所产生的各项税费除(公司)所得税外,由买方承担,即:

(1) 契税、营业税、城市建设维护税、教育费附加、印花税、交易服务费、评估费(若有)、公证费等等,均由买方全部承担。具体税种、税率依照国家规定。

(公司)所得税由卖方自行承担。

(2) 此外,转让标的过户登记至买方名下前的房产税由卖方承担。

8.2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因法律、法规和政策原因所新增的税费,由买卖双方届时协商解决。

第9条 交接

9.1 双方应于:买方付清部分合同价款/或买方付清第期合同价款/或转让标的全部过户至买方或买方指定第三方名下后3日内,共同至现场开始办理交接手续,交接手续原则上应当在20日内完成。

9.2 转让标的全部过户登记完成之前的水、电、燃气、通讯、网络、有线电视、物业管理等等各项费用由卖方承担。

9.3 在根据9.2条约定结算各项费用的同时,双方应当办理水、电等过户手续。

9.4 卖方应当按照附件一清单将相关附属设施设备交付给买方。

9.5 转让标的如果存在需要和其他相关部门结算的款项,应当一并在9.1条约定的期限内由卖方结算并支付完成。

9.6 上述过户、清点交付(以及可能存在的其他全部结算事项)手续全部办理完成之日,即视为交接完成,买卖双方应当签署交接完成确认文件。

第10条 合同解除及变更

10.1 双方确认,根据现行政策及客观情况,转让标的过户登记所需的时间预估为最长不超过5个月。因此,本合同第5.2条之监管资金的监管期限亦为银行收到全部监管资金后5个月。若非因买卖双方任何一方的原因,转让标的无法在上述期限内完成过户,则在上述期限届满之次日银行自动将监管资金及所产生的利息转回买方账户。此时,本合同自动解除,买方已经支付的定金卖方应在三日内退还。

10.2 当然,双方可经协商一致对上述期限予以延长,并在期限届满前通知银行。延长的期限届满后仍未能办理完成的,依照10.1条办理。

第11条 违约责任

11.1 若买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的期限支付价款,卖方有权要求买方以逾期应付款项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

11.2 若卖方怠于履行过户登记之配合义务,则自收到买方协助配合通知之日应以转让总价款按日万分之五支付违约金,直至卖方履行协助配合义务之日。

11.3 若转让标的无法过户是由于卖方的原因,则买方除有权解除合同,要求卖方立即退还全部款项(包括银行监管资金)外,还有权要求卖方支付转让总价款30%作为违约金。

11.4 若转让标的存在任何卖方未披露之争议、债务、纠纷,致使买方的购买目的无法实现,则买方有权在任何时候解除合同,此时卖方应退还收取的全部款项并向买方承担转让总价款30%的违约金。违约金不足以弥补买方损失的,卖方还应赔偿买方的实际损失。

第12条 法律适用与管辖

因本合同发生纠纷,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向(厂房) 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13条 合同数量及效力

本合同一式份,买卖双方各执 份。均具同等法律效力。本合同自双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

卖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买方:(签字/盖章)

法定代表人:

年 月 日

推荐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六

供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需方(全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 址:____________ 邮码: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经双方协商,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信守。

一、品名、规格、数量、价格、交提货日期

二、质量标准、验收方法及地点:

三、原材料来源及互利方法:

四、交(收)货方法、地点及运杂费负担:

五、货款结算时间及方法:八、其他:

六、包装要求及包装物回收办法、费用负担:

七、经济责任:

九、供需双方由于不可抗力的灾害和确非一方本身造成的原因而不能履行合同时,经双方协商由合同鉴证机关查实证明,可免予承担经济责任。

十、本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双方盖章签字后生效。任何一方不得擅自修改或终止,如需修改或终止时,应经双方协商同意,另立协议方可有效,并报双方业务主管部门备案。

十一、本合同在有效期内任何一方违约,双方都有权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有关规定,向合同仲裁机关提出书面申诉,要求调解、仲裁处理。

十二、本合同正本两份,双方各执一份,副本____份,送双方业务主管部门、银行各一份,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二份。

十三、本合同有效期自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服装加工合同 ·钢筋加工合同 ·加工贸易合同 ·进料加工合同

供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需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代表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推荐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七

劳动合同纠纷是最常见的纠纷之一。如何快速高效地处理劳动合同纠纷,不仅有助于单位专注于生产经营,也有助于劳动者尽快投入到工作当中,减少社会经济成本的支出,促进社会整体效率的提高。

劳动合同纠纷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劳动合同纠纷如何解决】

一、发生劳动合同纠纷解决步骤

发生劳动争议:

1、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协商;

请工会或者第三方共同→用人单位协商→达成和解协议。

2、当事人→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

(当事人不愿协商、协商不成或者达成和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3、当事人→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者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的)。

4、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对仲裁裁决不服的,除另有规定仲裁为终局裁决的情形外)。

上述步骤并非每个步骤都要经过,我国法律法规只规定了提起劳动仲裁是向法院提起诉讼的前置条件,其他步骤可选择适用。

二、解决劳动合同纠纷应当注意的问题

(一)注意劳动争议范围

有些因劳动合同发生的纠纷并不属于法律法规规定的劳动争议的范围,不能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而应通过提起行政诉讼或申请行政复议等方式维权。

1、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

(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

(3)因除名、辞退和辞职、离职发生的争议;

(4)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

(5)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

(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争议。

2、不属于劳动争议的事项:

(1)劳动者请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社会保险金的纠纷;

(2)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因住房制度改革产生的公有住房转让纠纷;

(3)劳动者对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伤残等级鉴定结论或者对职业病诊断鉴定委员会的职业病诊断鉴定结论的异议纠纷;

(4)家庭或者个人与家政服务人员之间的纠纷;

(5)个体工匠与帮工、学徒之间的纠纷;

(6)农村承包经营户与受雇人之间的纠纷。

(二)注意时效的经过

为避免时效经过,诉求无法得到法院的支持,要及时的行使权利,以达到时效中断的效果。当事人能够证明在申请仲裁期间内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申请仲裁期间中断:

(1)向对方当事人主张权利;

(2)向有关部门请求权利救济;

(3)对方当事人同意履行义务。

申请仲裁期间中断的,从对方当事人明确拒绝履行义务,或者有关部门作出处理决定或明确表示不予处理时起,申请仲裁期间重新计算。

(三)注意证据的收集

虽说法律法规规定了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想要证明自己的观点需有充分的证据,如证明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没有劳动合同,可以出示打卡记录、工资条、为公司代发快递的快递单等等作为证据。

劳动合同纠纷案例】

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解除劳动合同纠纷 经济赔偿金纠纷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与北京某地产公司劳动争议案评析

劳动争议案例争议焦点】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争议案例关键词】 解除劳动合同 赔偿金纠纷 协商一致违法解除

申诉人:王某

被申诉人:北京某地产公司

一、劳动争议案例基本案情

王某系北京某地产公司(以下简称“地产公司”)员工,王某自 20__年2月28日起与地产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任销售部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__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佣金。20__年8月1日,王某被确诊为肺结核(无传染性),医师开具的治疗期为9个月。20__年12月31日,合同到期,但双方均未提出终止合同,王某继续在公司上班,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20__年1月31日,公司以双方合同已在20__年12月31日终止为由,不让王某继续到公司上班,并在2月17日向王某发出《关于终止劳动合同的通知》,提出其定于20__年12月31日(即原劳动合同到期日)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终止与王某的劳动关系。地产公司仅支付王某20__年12月31日前的工资,及一个月工资标准的经济补偿金。王某则认为公司支付的经济补偿金数额过低,经与公司协商不成,王某向北京某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了仲裁申请。

二、审理结果

申诉人称:本人于20__年2月28日入职北京某地产公司,任销售部管理人员,20__年月平均工资为8458元,其中包括基本工资1000元,岗位工资3620元,加佣金。双方最后一份合同期限为20__年1月1日至12月31日。20__年8月1日,本人被确诊为肺结核,医师开具医疗期为9个月。合同到期后,双方劳动关系并未终止,本人一直工作到20__年1月31日,之后单位称劳动合同终止了,不让本人继续上班。20__年2月17日,公司向本人下发了终止劳动合同通知书,次日支付了部分补偿金,本人不认可单位支付的标准,协商未果、。因此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仲裁请求,要求北京某地产公司:1、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双倍经济补偿金67664元及50%额外经济补偿金33832元;;2、支付20__年1月1日至2月7日工资15071元及25%经济补偿金3767.75元;3、支付2020__年终奖工资462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155元

被申诉人辩称:认可申诉人关于入职时间、岗位及工资构成的主张,但不认可申诉人主张的具体工资数额。申诉人享受佣金待遇,故不再享受年终奖。被申诉人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已经通知申诉人终止合同,且申诉人出勤至20__年12月31日,当日双方的劳动合同到期终止,并就有关未结算的佣金、工资及补偿金等进行了协商,签署了书面协议。因此,不同意申诉人的申诉请求。

仲裁经审理查明:申诉人20__年2月28日入职被申诉人公司任销售部管理人员,双方签订了期限为20__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的劳动合同,月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和佣金,佣金按销售额的比例计算,工资结算至20__年12月31日,申诉人20__年的月平均工资为8458元。申诉人在职期间从未休过病假,20__年8月1日起,申诉人在医院治疗,由于所患疾病不具有传染性,因此继续在公司上班。被申诉人在20__年12月31日前未出具过终止劳动合同的书面通知,劳动合同到期后申诉人仍正常上班,双方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双方在20__年2月17日签订了《关于与王某终止劳动合同的处理意见》,被申诉人依据该《意见》向申诉人支付了8458元的终止合同补偿金、20__年佣金8769元、终止合同通知期工资4620元、医疗期及医药补助5个月工资23100元。申诉人所在部门其他7名员工均领取了年终奖金4620元。被申诉人未提供申诉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表及考勤记录。被申诉人否认申诉人20__年1月和2月存在销售额,申诉人也不知道其20__年1月销售额,且未提供其存在销售额的相关证据。另查明,被申诉人每月28日支付申诉人上月全月工资和岗位工资。

仲裁委经审理认为:被申诉人未提供申诉人在职期间的工资支付表,因此采信申诉人关于工资标准的主张。申诉人也不知道其20__年1月销售额,且未提供其存在销售额的相关证据;又申诉人2月份未出勤,因此本委采信被申诉人关于申诉人该期间不存在销售额的主张,故申诉人不享受20__年1月和2月的佣金待遇,该期间工资依照4620元固定工资标准支付。

被申诉人未就其已于劳动合同到期前一个月通知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的主张提供证据,又未提供申诉人20__年1月、2月的考勤记录,因此,仲裁委采信申诉人关于工作至20__年1月31日,此后因被申诉人以劳动合同终止为由不让其上班的主张。由于被申诉人未于劳动合同到期之日与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并办理相关手续,且双方继续存在劳动关系,因此认定20__年12月31日后,双方形成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诉人20__年2月17日与申诉人终止劳动合同实为解除劳动合同行为。由于申诉人不要求恢复双方劳动关系,且提出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的要求,视为双方协商一致,由被申诉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认定被申诉人应当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6、47、97条及《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第5条规定,向申诉人支付经济补偿金。被申诉人此前已支付的终止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8458元和终止合同通知金4620元,应在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总额中予以扣减。

被申诉人未提供申诉人不享受年终奖金及核算的相关规定,也未对其部门其他7名员工已领取年终奖4620元的主张提出异议,据此,本委对申诉人符合年终奖享受条件及其部门人员领取数额的主张予以采信,对申诉人提出要求支付年终奖金4620元的主张予以支持。同时,被申诉人未及时支付年终奖的行为构成拖欠,应加付该工资25%的经济补偿金。

20__年9月7日,仲裁委对该劳动争议案作出如下裁决:

一、北京某地产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20__年1月1日至2月17日期间工资7168.97元及25%经济补偿金1792.24元;

二、北京某地产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差额23543.77元;

三、北京某地产公司于本裁决生效之日起5日内,支付王某2020__年终奖4620元及25%经济补偿金1155元;

四、驳回王某其他仲裁请求。

本案双方对该劳动争议仲裁结果均未提起诉讼。

三、劳动争议案例评析意见

劳动合同到期后劳动者继续提供劳动,公司补发终止劳动合同通知,劳动者领取了经济补偿金的能否认定为双方协商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第四十六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从中可以看出立法者的立法本意是用人单位提出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只需依据劳动者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金。但在本案中,双方的劳动合同在20__年12月31日到期,劳动者继续履行,已经形成了事实劳动关系,被申诉人在2月17日直接向申诉人发出终止劳动合同通知,通知的事由是“定于20__年12月31日即合同到期之日,不再续签申诉人的劳动合同”。由此可见,用人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根本就没有与申诉人选择和协商的余地,是单方解除,应当认定为用人单位违法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按照劳动者工作年限,每满一年向劳动者支付2个月经济补偿金的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本案仲裁裁决根据劳动者已经领取了部分经济补偿金,而自认为,被诉人与申诉人解除劳动关系,依据的是《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六条“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只需按年支付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补偿金与本案实际情况及《劳动合同法》规定的法律条文不符。

作者:沈*倜 单位:北京市丹宁*师事务所

劳动合同判决书范本】

上诉人(原审原告)吴*碧,女,1954年2月9日出生,汉族。

委托代理人杨*国,重庆*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重庆市万州区*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何-卉,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谭-宁,重*益安律师事务所律师。

吴*碧与重庆市万州区*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重庆市万州区人民法院于20__年7月17日作出(20__)万法民初字第05128号民事判决,吴*碧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一审法院经审理查明:原告吴*碧于1954年2月9日出生,20__年12月到被告处从事炊事员工作时,系农村户口。20__年6月5日,原告向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经济补偿金等。万州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原告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不予受理后,原告诉至原审法院。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认为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又变更诉讼请求,主张违法解除赔偿金。

一审法院认为,虽然《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只规定了全民所有制企业等单位的男、女工人的法定退休年龄,未规定非全民所有制企业职工的退休年龄,但是《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和《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__)125号)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尽管《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对此作了补充规定,即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亦应终止。因此,原告吴*碧于20__年2月9日年满50周岁,以后与被告不存在劳动关系。

一、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

关于加班工资的问题。原告吴*碧在被告处工作,被告对其工龄有异议,因工龄应由被告举证,被告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原告入职时间,故对原告主张工伤起算时间自20__年12月计算该院予以确认。原告主张自入职以来的加班费,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九条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原告没有举证证明其存在加班情况,对劳动关系存续期间的加班费该院不予支持。

对于补发工资的问题。原告既没有证据证明其增加了工作量,也没有证据证明其与被告就增加工作量应增发工资有过约定,原告主张补发工资没有事实依据。

关于年休假工资。因《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于20__年1月1日起实施,原告主张自20__年起计算年休假没有法律依据。

关于双倍工资的问题。因《劳动合同法》于20__年1月1日起实施,劳动合同法实施以前并没有双倍工资的法律规定,原告主张20__年1月至12月的双倍工资没有法律依据。

二、关于20__年2月9日以后原告诉讼请求的问题

20__年2月9日以后,原告与被告没有劳动关系,原告基于劳动法的有关规定主张的所有请求没有法律依据,该院不予支持。其中,关于违法解除赔偿金。原告在仲裁阶段提出的请求是经济补偿,理由为原告提出辞职。在诉讼中原告变更请求为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理由为被告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这一请求没有经过仲裁程序,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关于加付赔偿金的问题,在程序上,该请求没有经过劳动行政部门处理,不属于人民法院的受理范围。从实体上,原告主张的拖欠工资也没有事实依据。

三、关于养老保险赔偿的问题

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20__)147号)的规定,农民工参加社会养老保险从20__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因此20__年7月1日之前,被告未为原告缴纳养老保险不归责于被告。《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第十四条规定,参加了农民工养老保险的农民工,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实际缴费累计不满180个月的,由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将其个人账户累计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同时终止农民工养老保险关系。即使被告如期及时足额为原告缴纳了养老保险费,原告达到退休年龄时也不符合领取养老保险金的条件,客观上不存在养老保险金的损失,故原告要求被告按养老保险金赔偿养老保险损失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

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第九条,参照《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法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第一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企业职工“法定退休年龄”涵义的复函》(劳社厅函(20__)125号),《重庆市农民工养老保险试行办法》(渝办发(20__)147号)第十四条的规定,判决:驳回原告吴*碧的所有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

宣判后,吴*碧不服一审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请求:撤销原判,改判支持各项费用共计1750332.70元。事实和理由:1、吴*碧至今未享受养老保险或领取退休金,其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后仍在提供劳动,不应一律按劳务关系处理;2、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求的答复”中明确指出亦应适用。

被上诉人答辩称,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原判。

在二审审理中,双方当事人对原判认定的事实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相关政策法规规定,“法定退休年龄”是指男年满60周岁,女工人年满50周岁。《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及《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均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本案中,上诉人吴*碧于20__年2月9日年满50周岁,之后与被上诉人重庆市万州区*华山矿泉水饮料有限公司不再具有劳动关系,而是劳务关系。因此,吴*碧所主张的在劳动合同终止前或后的各项费用,均缺乏相应的事实和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原判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由上诉人吴*碧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 判 长程 杨

审 判 员黄*革

代理审判员李 斌

二〇一四年十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姜 霞

推荐合同纠纷的典型案例范文范本八

:xxx,女,汉族,xxxx年xx月xx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住xxxx。

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xxxx,组织机构代码xxx

法定代表人:xxx,任董事长。

答辩人因与xxx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根据本案事实和相关法律规定,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首先,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开发商因为涉案房屋的质量问题迟迟未交房,而且答辩人也未收到开发商的书面交房通知书。依据《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九条之规定:“已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业主承担。未交付业主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由建设单位承担。前款所称交付是指在房屋买卖合同约定的时间内,业主收到书面交付通知并办妥相关手续”。因此,本案的物业服务费应由开发商承担;其次,原告提交的《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并没有答辩人的签字,答辩人也没看过该协议,双方之间未签订《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也没有形成物业管理服务关系。原告通过《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协议》上的约定催要物业费是没有事实依据。

首先,原告若想承接物业服务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竞标,然后与开发商签订书面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本案中,原告没有提交招投标文件及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使答辩人有理由怀疑其物业服务项目的程序违法;其次,只有具备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才能实施物业管理,而原告没有任何表明其资质等级的证书,答辩人也不知道原告是否有资格管理物业;最后,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明码标价及亮证制度。原告在催收物业管理费前,应当向答辩人出示安徽省经营性服务收费许可证。但原告并未提交收费许可证,也没有其他证据证明其按照法律规定收费。因此,原告提交的物业管理费及能耗费的主张没有计算依据。

首先,原告在宣传栏上张贴催费通知表明其已履行了催收物业费的义务,而答辩人从未入住过xxx小区,没有看到过催费通知,原告也未提供证据证明其通过其他合法方式如电话通知、ems通知答辩人支付物业费,对于原告催收的行为答辩人不知情;其次,原告是xxx年xx月xx日跟x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玫瑰绅城花园物业移交协议》,原告自20xx年11月22日之后对xx小区已没有物业管理关系。而原告在20xx年12月28日才向贵院起诉,其行为已超过法律规定的2年诉讼时效。

此致

x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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