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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电费报停申请书汇总 国家电网报停申请书(三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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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电费报停申请书汇总 国家电网报停申请书(三篇)
2023-01-17 10:18:45    小编:ZTFB

范文为教学中作为模范的文章,也常常用来指写作的模板。常常用于文秘写作的参考,也可以作为演讲材料编写前的参考。相信许多人会觉得范文很难写?这里我整理了一些优秀的范文,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下面我们就来了解一下吧。

有关基本电费报停申请书汇总一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

为支持科技企业进入____高新技术孵化中心发展和科技人员到中心创办企业,甲方以优惠价格向乙方提供办公、经营场地,并提供孵化服务。经双方协商,就有关事项达成以下协议:

一、房屋基本情况

地址: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号____(具体方位见附件)

建筑面积:____m2

用途: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二、服务、租赁房屋期限

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至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止。

三、收费标准

收费项目

孵化服务费

房屋租金

合计

四、孵化服务费、租金及房屋租赁使用保证金交纳办法

按照"房屋租用面积200m2以上的______元/户、租用面积100-200m2的______元/户、租用面积100m2以下的______元/户"的房屋租赁使用保证金收取标准,乙方应于本合同签订之日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使用保证金(人民币)。孵化服务费和租金每年(人民币)____________。孵化服务费和租金每六个月结算一次,由乙方分别于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和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分两次交付给甲方,乙方每次支付孵化服务费和租金(人民币)合计______。乙方按规定交清孵化服务费和租金后,才能入驻甲方提供的办公、经营场地。

五、退房手续及续租手续

1、乙方期满退房,应提前一周到甲方物业管理部办理退房手续,结清费用后,甲方开具证明,乙方方可搬离;在协议的有效期内,乙方若中途退房,视为乙方违约,甲方应扣除一个月房租作为乙方的违约赔偿金,双方人员办理房屋及所有设施设备的交接,结清费用,办妥手续后,才能搬离。乙方退房搬离时,须保证甲方原有设施完好无损,甲方如数退还乙方房屋租赁使用保证金;若有损坏,甲方有权从乙方房屋租赁使用保证金中作相应扣除。

2、乙方若需续租房屋,应在本协议期满前10天内与甲方重新协商签订协议并续交房租和孵化服务费后,才能继续取得该房屋的使用权;若乙方到期未续交房租和续签协议,则无权再继续使用房屋,应立即无条件搬离。否则,甲方有权强行收回房屋,乙方就迟延退房,应按本合同约定租金(折算相应的迟延期)的双倍数额向甲方承担违约责任。

六、甲方孵化服务内容

1、甲方为乙方作好孵化服务,包括协助乙方申报国家级、市级和区级各类项目和政策性资金。

2、协助申报高新技术企业及产品认定、软件企业及产品认定工作。

3、协助办理技术合同登记、科技成果鉴定。

4、提供科技政策咨询、科技培训、市场中介等方面的综合服务。

5、提供报刊信件投递和公共区域环境卫生等综合服务。

6、监督、协调所辖区域的安全、保卫工作,配合公安机关侦破失盗案件。

7、甲方承担房屋的正常维修,承担公共区域及租用房水电表室外部分的管线及设施、设备的维护。

七、甲方户外广告场地实行有偿使用

乙方若需设置户外广告,应向甲方提出申请并附方案,甲方同意后,双方签订《户外广告设置协议》,乙方在交付场地占用费后,方可使用。

八、乙方责任与义务

1、乙方应无条件遵守甲方制定的安全、环卫等物业管理及其它各项规定,落实与甲方签订的《入驻企业治安消防责任书》的内容,接受甲方管理。

2、甲方在向乙方提供孵化服务过程中,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供相关的企业基本信息、项目进展情况、有关的统计资料以及必要的工作配合。

3、乙方应遵守甲方制定的综合电信业务规定,只采用中国联合通信有限公司______分公司作为电信业务开展单位,包括固定电话、传真、互联网及商务通等的使用(乙方所实际发生固定电话、传真、商务通等费用由其在规定时间内自行到联通营业厅交纳,互联网费用乙方按40元/月在每月____日前交付甲方),若因乙方延期付费而造成相关业务的停止使用,甲方不承担责任。若乙方有特殊业务需要开展,可自行与联通公司商议,并签订协议,其产生的费用及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若乙方已与联通公司签订协议,乙方可与联通公司商议执行。

4、房屋有自然损坏需要维修,乙方应报告甲方,由甲方派人维修;若由于乙方使用不当或自行维修造成房屋及设施损坏的,则由乙方承担赔偿。

5、乙方负责租用房电表室内电路、电器部分的维修、维护及材料更换。

6、乙方不得将承租房转租、分租、转让、转借、入股、或擅自调换使用及与他人共享,不得利用承租房进行非法活动,损害国家和甲方利益,否则乙方应自己承担法律责任,甲方有权终止协议、收回房屋,并不退还已交的房屋租金和孵化服务费。

7、乙方不得占用公共区域、通道及非租用空间,若擅自搭建、堆放物品。若有违反,甲方有权终止协议,并令其拆除、清理。

8、乙方若需对租用房进行装修、改造电力线路、安装空调、改动门窗、安装防盗网、防盗门等事项,应事先向甲方提供方案,经甲方同意后,才能施工,其投资费用由乙方自理,并接受甲方管理人员在有关安全、规范等方面的指导。施工时,不得损坏房屋原有主体结构,不得破坏室外统一规划,否则,乙方应按房屋造价的200%赔偿;若擅自施工,拆改承租房结构或改变承租房用途,则视为侵权行为,甲方有权追偿乙方造成的损失,并终止协议。

9、乙方要加强本企业的防盗工作,对重要部门(如财务室)应有防盗措施,应24小时留人值守,发现问题及时报告。若有偷盗事故发生造成乙方财产损失,甲方不承担任何民事责任和经济赔偿。

10、在征得甲方同意后,乙方自行装修的内墙、隔断、地坪、天棚、线路等永久性设施及附着物,在退房时不得拆走、损坏,且甲方不对其作任何补偿。

11、乙方退房搬离时,应注意安全,保护好甲方原有设施(包括已装修的门、窗、天花板、墙面、地面等房屋内部设施及附着物保持原貌),不得拆迁、损毁,经甲方检查合格后,将其保证金退还乙方,方可搬离。若造成损坏,乙方应承担赔偿责任,甲方有权从乙方保证金中按损坏物原价扣除,若其费用超出保证金额,乙方必须另作赔偿后,方可搬离。

12、乙方用电实行计量收费,公用水、电费用按入驻单位实际户数分摊,乙方不得擅自加大用电容量。乙方须按甲方物业管理的统一时间交纳水电费。因乙方延期付款而造成的违约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在租赁期间,如果发生本协议未列出项目但与使用该房屋有关的费用,均由乙方支付。

13、乙方应严格遵守计划生育和外出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的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对员工计划生育和流动人口的管理,如违反有关法规,一切责任由乙方自行负责。

14、甲方需作房屋调整、改造或应有关部门要求拆除,甲方提前壹个月通知乙方,乙方应结清费用无条件搬离,本协议自行终止。

15.乙方在经营期间,必须按照协议第四条规定。孵化服务费、房屋租金到时按时缴纳,如不按时缴纳,每日按千分之五收取违约金,超出一个月不缴纳服务费、房屋租金,甲方有权强制收回,乙方无条件搬出。甲方不向乙方提供任何补偿。

九、补充条款

1、因自然灾害不可抗力原因导致该房屋毁损和造成损失的,双方互不承担责任。

2、如乙方提供本协议约定以外的有偿服务项目,双方将另行签订专项孵化服务协议书。

十、本协议未尽事项,由甲、乙双方另行议定,并签订补充协议。补充协议与本协议不一致的,以补充协议为准。

十一、本协议空格部分填写的文字及附件与印刷文字具有同等效力。本协议及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项,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执行。

十二、本协议在履行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甲、乙双方同意向______区人民法院起诉解决。

十三、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甲乙双方各执壹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附件:租赁使用房屋示意图。

签约时间: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盖章):____________

代表(签章):____________

乙方(盖章):____

法定代表人(签章):

有关基本电费报停申请书汇总二

西吉县新营中学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自查报告为保证我校教育、教学与日常工作的正常运转,有计划合理地使用资金,认真做到勤俭办学的方针,根据县教育局关于转发《关于开展“教育经费管理年”活动的通知》的通知要求,我校本着从学校发展出发,将每一分钱都用在刀刃上,保证教学活动和后勤服务的开支,使学校的各项工作正常运转,促进学校的发展。学校领导高度重视,根据有关文件的精神,从大局出发,从小处着手,对学校的各类教育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了自查,现报告如下:

学校领导班子认真学习了教育体育局的通知后,认真学习文件精神,高度重视。充分认识到教育经费的合理使用的重要性,这次检查很有必要也很重要。因此,学校成立了以校长为组长、副校长为副组长的教育经费自查领导小组,成员名单如下:

组长:张彦会(第一负责人。负责学校教育经费自查工作的安排部署、督查。)

副组长:陈军昌马晓芳(直接负责人。负责本次自查工作的日常事务。)

成员:安永强杜世全宋延军陈俭牛鹏程张智贤黎福银伏世鹏王永昌邵利利谢有斌

1、基本情况:20xx年春季我校有教职工104人,教学班18个,学生948人。本学期公用经费收入378629元,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收入345904元(其中学生营养午餐329904元,教师陪餐费16000元),上年结余19296元,寄宿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收入390126元,补拨上年资金159250元。教科书免费落实情况,我校有948名学生,全部免除杂费和教科书费及一套教辅资料费。全面实现了“三免两补”的国家好政策。

2、进一步严格经费支出手续:学校根据区、县财政、教育部门的相关文件精神,制定了公用经费、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寄宿生生活补助专项资金内部管理办法,学校资产管理制度,细化支出范围与标准,加强实物消耗核算,建立了规范的经费、实物等管理程序,厉行节约,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努力确保教学业务与管理、实验实习、文体活动、水电、交通差旅、邮电、仪器设备及图书资历料等购置、房屋(建筑物)及仪器设备的日常维护等方面资金的落实到位。确保各项专项资金严格按照文件要求执行,必须做到专款专用。

学校的财务人员认真对学校的经费进行预算编制。各项开支严格按照有关财务规章制度进行,对各笔收入和支出作好详细的日记账,专款专用,对口开支,实行收支两条线。

3、营养改善计划专项资金及寄宿生生活补助费管理使用具体做法是:

(1)、先由班主任对本班住校学生进行摸底,提交困难学生的名单,然后根据班主任上报的名单进行对比后,再公示。(公示时间为一周)公示无异议后,发放申请表,由学生如实填写后到村委签字并加盖公章,返回到学校后签字认可,同时完备相应的表册,学校存档。

(2)我校享受寄宿制生活补助的学生有879人,根据补助学生名单做到“三签字”:学生签字、班主任签字,校长和分管校长签字,由食堂人员如实如数打到学生的卡上,做到餐餐有记录。营养午餐的计算天数把节假日及周末除出,如实反映学生就餐情况,让学生在校期间必须有饭吃,还要保质保量。同时全面确保采购渠道及食品安全。每天每周公示菜谱及价格,校长及管理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不定期抽查。

学校领导严格加强对我校各类经费的监督管理和使用,分管领导每月检查账目的收支情况,并做好校务公开工作;我校对营养午餐及寄宿生生活的补助是按照上级相关文件规定,如实、如数、按月发放完给学生的,无任何截留克扣现象发生。

今后,我校将继续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有关精(我们一定会做的更好)神,加强学习和宣传,创新工作思路和方法,认真加以巩固,加强对学校教师的思想教育,加强领导,认真检查,严格落实责任制,树立教育新形象,为学生、家长、社会做实事,使学校的教育经费用出成效,发挥最大效益。

由于经费收支规范透明,资金保障有力,预拔及时,目前,我校教育教学全面步入正轨,从未出现任何乱收费的人和事。各项工作蒸蒸日上,朝着良好的态势向前发展。但是相比其它兄弟学校,我们的工作中还存在着很多的不足,我们会向财政、教育主管部门虚心请教,向先进学校借鉴更好的管理办法。使有限的资金发挥最大效益,真正用在刀刃上。

西吉县新营中学

20xx年7月3日

有关基本电费报停申请书汇总三

为深化以为民务实清廉为主要内容的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成果,认真贯彻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和密切党群干群关系的有关要求,以严的标准、严的措施、严的纪律坚决反对“四风”,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党政机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条例》和《玉溪市“三公”经费管理规定(暂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切实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的编制和执行管理,健全完善厉行节约、反对浪费长效机制,进一步压缩全县“三公”经费,把节约下来的资金用于关系广大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生态文明建设、美丽乡村建设等民生工程、惠民工程。x年实现全县的“三公”经费支出下降15%,今后逐年下降。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全县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等人民团体和事业单位。

第三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国内差旅内部审批制度。从严控制国内差旅人数和天数,严禁无明确公务目的的差旅活动,严禁以公务差旅为名变相旅游,严禁异地部门间无实质内容的学习交流和考察调研。不得向下级单位或其他单位转嫁差旅费。

第四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国内差旅住宿费和伙食补助费开支标准,严格按照《新平县行政事业单位差旅费管理办法》执行。差旅人员不得向接待单位提出正常公务活动以外的要求,不得接受礼金、礼品和土特产品等,不准接受违反规定用公款支付的吃请、游览等。

第五条 加强对因公出国(境)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按照“任务明确、按需派遣”的原则,根据工作需要统筹安排年度因公临时出国(境)计划。

严格执行年度计划报批、审核制度,出国(境)计划应包括出访任务、主要人员、时间、前往国家(地区)、邀请方和经费来源。

严格控制团组数量和规模,不得安排照顾性、无实质内容的一般性出访,不得安排考察性出访,严禁集中安排赴热门国家和地区出访,严禁以各种名义变相公款出国旅游。严格执行因公临时出国(境)限量管理规定,不得把出国作为个人待遇,安排轮流出国。

严格控制跨地区、跨部门团组。组织双跨团组(包括双跨类培训团组)需征求有关外事部门意见。要加强出国培训总体规划和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出国(境)培训总量和规模,科学设置培训项目,择优选派培训对象,提高出国培训的质量和实效。不得参加由外方资助的背景复杂、专题敏感的出国(境)培训。不得组织未经批准或计划外的培训团组。

第六条 外事管理部门要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审核审批管理。

加强因公临时出国(境)经费预算总额控制,严格执行经费先行审核制度。超过出国经费预算或无出国经费预算安排的不予批准,确有特殊需要的,按规定程序报批。严格将因公出国(境)经费开支控制在预算内,严禁违反规定使用出国经费预算以外资金作为出国经费,不得以任何形式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严禁向所属单位、企业、驻外机构等摊派或转嫁出国费用。

第七条 出国团组必须按规定标准安排交通工具和食宿,不得违反规定乘坐民航包机,不得乘坐私人、企业和外国航空公司包机,不得安排超标准住房和用车,不得擅自增加出访国家或地区,不得擅自绕道旅行,不得擅自延长在国外停留时间。外事管理部门应核验护照离、抵记录和出访路线,对违规的出访团组,要及时报告同级纪委,并按有关规定对责任人进行处理。

出国期间,不得与我国驻外机构和其他中资机构、企业之间用公款互赠礼品或纪念品,不得用公款相互宴请。

第八条 严格根据工作需要编制出境计划,加强因公出国(境)审批和管理,不得安排出境考察,不得组织无实质内容的调研、会议、培训、庆典、机构挂牌、开工仪式或内部慰问等活动。

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支出、使用、核算等财务制度。财务部门应严格根据经费预算和相关标准及管理办法审核出国(境)费用,加强对出国(境)经费使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建立出国(境)经费使用情况检查制度。

领导干部要严格自律,带头学习和严格遵守因公出国(境)各项规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出国(境)审核、审批工作,不得接受超标准接待、高消费娱乐和健身活动,不得接受礼金、贵重礼品、有价证券、支付凭证等。

第九条 本规定所称公务接待是指出席会议、考察调研、执行任务、学习交流、检查指导、请示汇报等公务活动。

第十条 严格执行《新平县县级机关集中统一公务接待管理办法》《新平县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和《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厉行节约控制行政成本支出的通知》规定,厉行勤俭节约,反对铺张浪费。国家工作人员不得要求将休假、探亲、旅游等活动纳入公务接待范围,不得在公务活动中接受违反规定的吃请、游览和非工作需要的参观。

第十一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公务外出计划管理,科学安排和严格控制外出的时间、内容、路线、频率、人员数量,禁止在各县区、各部门间组织无实质内容、没有特别需要的一般性学习交流、考察调研,禁止重复性考察,禁止以各种名义和方式变相旅游,禁止违反规定到风景名胜区(点)举办会议和活动。

第十二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严格按照公务接待审批程序报批后组织实施,对能够合并的公务接待统筹安排,非公务活动一律不予接待。

第十三条 各接待单位应当建立公务接待清单制度,公务接待任务结束后,接待单位应当如实填写接待清单,并由相关负责人审签。接待清单包括接待事由,接待对象的单位、姓名、职务,公务活动项目、时间、场所和主要行程安排,就餐、住宿和用车安排,以及接待费用开支等情况。接待清单作为财务报销凭证之一。

第十四条 接待住宿应当严格执行差旅、会议管理的有关规定,实行定点安排食宿,执行协议价格。

第十五条 公务接待的出行活动应当按照礼仪从简、轻车简从的原则,集中乘车,合理使用车型,严格控制随行人员和车辆。

第十六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加强对公务接待经费的预算管理,合理限定接待费预算总额。公务接待费用应当全部纳入预算管理,单独列示。

第十七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严格执行公务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支出总额控制制度。不得在接待费中列支应当由接待对象承担的差旅、会议、培训等费用,不得以举办会议、培训为名列支、转移、隐匿接待费开支;不得向下级单位及其他单位、企业、个人转嫁接待费用,不得在非税收入中坐支接待费用;不得借公务接待名义列支其他支出。

第十八条 各接待单位要严格按照有关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实行接待经费报销审批程序,从严控制接待费用支出,切实加强公务接待经费的审核报销和使用管理。对未经批准,以及超范围、超标准的费用不予报销。接待费资金支付应当严格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和公务卡管理有关规定执行,严格控制现金使用量,凡是具备条件的地方一律采用银行转账或公务卡进行结算,不得以现金方式支付。

第十九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不得以任何名义新建、改建、扩建内部接待场所,不得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进行超标准装修、装饰和超标准配置家具、电器。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推进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集中统一管理和利用,建立资源共享机制,并报同级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备案。机关内部接待场所应当建立健全服务经营机制,推行企业化管理,推进劳动、用工和分配制度与市场接轨,建立市场化的接待费结算机制,降低服务经营成本,提高资产使用效率,逐步实现自负盈亏、自我发展。

第二十条 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严格执行《玉溪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细则》(玉办发〔20xx〕74号)及《玉溪市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玉财行〔20xx〕2号),公务用车配备使用遵循经济适用、节能环保、保障公务、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二十一条 公务用车实行编制管理。车辆编制数以《新平彝族傣族自治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核定党政机关一般公务用车编制的通知》(新政办发〔20xx〕50号)及新平县党政机关执法执勤用车编制核定数为准,不得随意调整。

公务用车按照统一调配、分级负责、齐抓共管和“谁使用、谁管理、谁负责”的基本原则实施。

第二十二条 配备公务用车必须严格履行审批手续,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购置。原则上x年、20xx年不得再购置一般公务用车。

第二十三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从严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变相超编制、超标准配备公务用车,不得为公务用车增加高档配置和豪华内饰,不得以任何方式换用、借用、占用下属单位或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车辆,不得接受企事业单位和个人赠送的车辆。

第二十四条 公务用车要严格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强化安全意识,遵守交通法规,确保行车安全。一律按要求在规定位置粘贴公务用车标识,严禁公车私用,严禁对外出租、出借,自觉维护部门形象,并接受社会监督。对发现有公车私用、出租、出借等违规违纪行为的,各部门查清事实后提出处理意见,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负责人是车辆管理、使用、安全的直接责任人,驾车人员是具体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 建立健全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登记制度,一般公务用车严格执行公务活动派车制度。集中管理,统一调度,严禁分散管理使用,减少空驶,提高使用效率。

第二十六条 根据公务活动需要,严格按规定使用公务用车,落实工作日外、节假日封存停驶制度,除值班车辆外,公务用车统一停放在指定位置。

第二十七条 公务用车在使用中发生交通肇事,须在24小时内通知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按规定程序进行事故处理,并及时将车辆肇事情况告知负责领导。

对公务用车肇事不按规定处理的,车辆使用时严重违规造成较大影响的,各部门查清事实后,视情节轻重提出处理意见,追究直接责任人、具体责任人的责任,造成经济损失的,由责任人进行经济赔偿。

第二十八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要建立健全公务用车有关文书档案的立卷、整理、归档和管理制度,并对公务用车进行定期清查。

第二十九条 公务用车专段号牌按《玉溪市市级机关公务车辆专段号牌使用暂行办法》执行,各部门一律不准违规借用、套挂军用、警用或民用等车辆号牌。

第三十条 根据中央、省、市公务用车配备管理规定,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名义配备专车。新提拔和工作调动的领导干部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原单位车辆。

第三十一条 党政机关公务用车报废严格执行《机动车强制报废标准规定》,并按规定程序办理相关报废手续。

第三十二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定期汇总本部门“三公”经费支出情况,按时报同级财政部门、纪检监察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 财政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三公”经费的开支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审计部门应当对党政机关的“三公”经费进行审计,并加强对机关内部接待场所的审计监督。

第三十四条 公务接待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应当按年度组织公开本级公务接待的制度规定、标准、经费支出、接待场所、接待项目等有关情况,各单位应按时公开本单位的“三公”经费开支情况,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 县直各部门、各乡镇(街道)应当建立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应当依纪依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对负有领导责任的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实行问责。

第三十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未经审批列支财政性资金的;

(二)采取弄虚作假等手段违规取得审批的;

(三)违反审批要求擅自变通执行的;

(四)违反管理规定超标准或以虚假事项开支的;

(五)利用职务便利假公济私的;

(六)有其他违反审批、管理、监督规定行为的。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追究主要负责人或有关领导干部的责任:

(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铺张浪费、奢侈奢华问题严重,对发现的问题不纠正、不查处,不建立规章制度,干部群众反映强烈的;

(二)指使、纵容下属单位或人员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

(三)不履行内部审批、管理、监督职责造成浪费的;

(四)不按规定及时公开本地区、本部门、本单位有关厉行节约反对浪费工作信息的;

(五)其他对铺张浪费问题负有领导责任的。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规定造成浪费的,根据情节轻重,由有关部门依照职责权限给予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责令作出检查、通报批评或调离岗位、责令辞职、免职、降职等处理。

应当追究党纪政纪责任的,依照《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等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党纪政纪处分。

涉嫌违法犯罪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获得的经济利益,应当予以收缴或纠正;用公款支付、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应当责令退赔。

第四十条 受到责任追究的人员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相关规定向有关机关提出申诉。受理机关应当依据有关规定认真复核并作出结论。

申诉期间,不停止处理决定的执行。

第四十一条 各乡镇(街道)可以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制定相关办法和措施。有关职能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完善相关配套制度。

第四十二条 本规定由中共新平县委办公室、新平县人民政府办公室、新平县财政局会同有关单位负责解释。

第四十三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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