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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院调研报告范文怎么写(汇总15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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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检察院调研报告范文怎么写(汇总15篇)
2023-11-21 00:19:07    小编:ZTFB

报告内容应该按照逻辑顺序进行组织,清晰地呈现事实、分析和结论。此外,我们还应该在报告中使用图表、表格和图示等,以增强信息的可视化呈现效果。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报告范文,希望能够给大家提供一些参考和灵感。

刑事检察院调研报告范文怎么写篇一

在“法律是保障社会和谐发展的基石”的今天,法律体系不断完善,在此背景下,刑事检察院担负着非常重要的职能。为了提升检察官的素质和能力,推进司法改革,刑事检察院开展了一系列的培训和学习活动,让我们有机会参加其中,着实让人受益匪浅。在此,我将分享我的刑事检察院培训心得体会,希望能对大家有所启示。

第二段:学习收获。

我的刑事检察院培训经历是一场真正的学习之旅,我学到了许多知识和技能,如案件办理、法律适用、调查取证等。通过培训,我了解到了检察工作的流程以及检察官需要充分掌握的知识和技能,更加明确了检察官的使命和责任。在这个过程中,我也认识到自己的不足,加强了自身的学习,提高了自己的素质,也更加清楚了未来需要努力的方向。同时,通过与其他检察官交流,学习了一些他们的成功经验,也让我更加成长。

第三段:训练效果。

这次培训的训练效果也是非常显著的。通过培训,我学到了很多切实有效的技能,使得我的办案能力得到了大幅度的提升。我学会了如何深入调查取证,收集各种相关证据;学会了如何把握证据标准,辨别证据的真伪;学会了如何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同时维护社会公正;学会了如何在日常工作中运用各种法律适用技巧。这些都是接受刑事检察院的培训后得到的收获。

第四段:社会意义。

受训后,我认识到自身在日常工作中的角色和责任。刑事检察院是司法的最后防线,我们所做的每一项工作都会对社会产生非常关键的影响。如果我们不能做好自己的工作,就有可能会误判案件,导致冤假错案。进而,这对当事人的生命和财产产生不可估量的影响,对整个社会秩序也会产生不良的影响。因此,每一名刑事检察官都必须对自己所做的一切负责,时刻牢记自己的责任,从而为社会作出更大的贡献。

第五段:总结。

总之,参加刑事检察院的培训是一次很好的学习机会,我充分认识到了自己的不足,同时也学到了许多有益的知识和技能。这次培训让我更加清楚了自己的职业使命和责任,也让我明确了今后学习和提高自己的目标。我深深地认识到在刑事检察工作中的重要性和荣誉感,愿意为推动司法改革,为建设法治社会贡献自己的力量。

刑事检察院调研报告范文怎么写篇二

本文目录。

xx年10月31日,**省人民检察院印发了《关于检察机关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定(试行)》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作为全省检察机关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规范性正式文件。对此规定,我院认真组织了学习、研究,在具体的办案工作中结合个案情况予以正确把握执行。

一、办理刑事和解案件的现状。

二、开展刑事和解的做法。

省院的《规定》对刑事和解的涵义、原则以及运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条件、审查内容、处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均作出了明确规定,我院在认真学习《规定》的基础上,着重采取以下举措,确保刑事和解工作顺利开展。

(一)提高认识,准确把握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我院要求干警认真学习领会省院的《规定》,准确把握刑事和解的丰富内涵,更新执法理念,更主要的是通过轻缓化、人性化地适用法律,立足促进社会和谐来办理刑事和解案件,化解社会矛盾,从而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最大程度地满足社会大众对公平与正义的期望。

(二)掌握原则,正确适用刑事和解。

我院严格按照《规定》,掌握适用刑事和解办理刑事案件的原则,真正做到“该宽则宽、该严则严,宽严相济、宽严有度”。

一是可捕可不捕的则不捕。主要是对公安机关提请批准逮捕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和轻微刑事案件,可以不批准逮捕。已批准逮捕的,如果不妨碍诉讼的顺利进行,可以改变强制措施。如赵故意伤害案:xx年3月5日零时许,赵听到其胞兄被人打后,怪罪于事发现场的夜宵摊老板张贻权,并对张贻权拳打脚踢,将张贻权殴打成轻伤。案后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依法对赵不批准逮捕。

二是可诉可不诉的则不诉。如对于主观恶性不大、犯罪情节较轻的初犯、偶犯、未成年人犯罪、轻伤害案件、双方当事人自愿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协议并已执行且被害人要求或者同意不再继续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等案件,要按照严格依法、区别对待、注重效果的原则,积极适用刑事和解机制处理,依法决定不起诉。如周交通肇事案:xx年10月21日晚9时30分,未取得驾驶证的周驾驶不符合机动车运行安全技术条件的湘n11860号跃进牌货车从前后停有车辆的**县江口镇彭红辉饭店门口一侧的公路上起步左拐驶出,恰遇未取得驾驶证的谢壹樟驾驶未悬挂机动车号牌的嘉爵125型二轮摩托车搭乘2人迎面驶来,周避让不当,往左行驶,横占道路,而谢壹樟技术生疏,惊慌失措,导致两辆车相撞,从而造成驾驶、乘坐二轮摩托车的3人受伤,经法医鉴定谢壹樟属重伤,舒孝冲属轻伤,石泡属轻微伤,经**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书认定,周承担此次事故的主要责任。案发后,周对伤者送往医院治疗,并赔偿相关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和解协议,我们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诉处理。

三是对犯罪情节较重,需要提起公诉的,将刑事和解的有关材料移送人民法院,并向法院提出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如张故意伤害案:xx年1月的一天,被害人谢、谢×等人到张家问其要帐,因张不肯还帐,双方发生争执,谢等人将张打伤。同月31日19时许,张纠集其弟弟张×(已判刑)及本县桥江镇青年奠等7人持持砍刀、柴刀等凶器来到本县谭家湾镇深子湖村,发现被害人谢、谢×在一起看录像,张一伙听后即对谢、谢×一伙乱砍,直到二人被砍倒后才罢手。谢被砍伤头部、左肩部、左手腕、左小腿,经法医鉴定为重伤。案发后,张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108000元,取得被害人谅解,双方达成刑事和解协议。我们审查认为,该案犯罪嫌情节较重,应依法提起公诉。我们将双方刑事和解协议移送县法院,依法提起从轻处理的量刑建议。后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三)区别方式,确定刑事和解的启动。

按省院的《规定》,刑事和解可以通过三种方式启动。

第一种方式是当事人双方自行达成的和解,包括当事人双方自行和解或者双方近亲属、代理人、辩护人促成当事人达成和解。对于通过这一方式达成和解的,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我院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我院在他们提交刑事和解。

协议书。

后,原则上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予以从轻处理。如xx年4月23日上午,向×在没有取得正式驾驶执照的情况下,驾驶无牌轮式拖拉机由本县桐木溪乡南村驶往水东镇,上午10时30分左右驶至本乡寅角四村地段时,向×为避开路上行人而使用紧急制动,由于下雨路面湿滑导致车辆失去控制半悬空驶向道路左侧,将正在道路左侧行走的被害人贺林芝撞倒,被害人贺林芝因伤势过重而死亡。案发后,向×于xx年4月27日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且与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就赔偿问题达成了协议,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以书面形式请求不再追究被不起诉人向月的刑事责任。我们审查后,依法对其做出相对不诉处理。

第二种方式是双方当事人通过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者其他基层组织主持调解达成和解,或者双方当事人在单位派员进行调解达成的和解以及其他机关和单位在职权内进行调解达成和解,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辩护人提请我院对案件从宽处理时,我院在当事人提交刑事和解调解书后,亦予以从轻处理。如xx年8月25日,龙潭镇村民陈×在该镇旭日酒店门口因小事被害人李余星发生争吵,李余星随陈×来到其家中,双方再次发生争吵,陈×顺手从厨房台板上操起一把菜刀把李余星的头部剁伤,经鉴定,李余星伤情为轻伤。案发后,双方当事人通过县龙腾法律服务所调解,由陈×赔偿李余星8千元,双方达成和解。该案由公安机关提请我院审查批准逮捕,我们依法对陈俊作出不捕决定。

三、适用刑事和解存在的问题。

目前,在我国构建刑事和解制度固然有其必要性和迫切性,虽然省院有了明确《规定》,但与其他新制度的创设一样,具体适用过程中难免存在一些问题:

(一)传统刑事司法理念的制约。我国传统刑事司法理念是一种国家本位的价值观。在这种刑事司法理念下,犯罪是个人与国家的冲突,所侵犯的不是个人利益,而是国家利益;刑罚作为公权的组成部分,要求对犯罪嫌疑人的追诉只能由国家进行,而不允许和解。长期以来我国社会公众出于对社会安全的期望,对犯罪人一般深恶痛绝,希望严厉处罚犯罪,维护社会安全,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对犯罪嫌疑人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社会公众能否接受是一个重要问题。另外,当前适用刑事和解制度在政法部门少数人的思想中亦存在观念性障碍。特别是侦查机关对一起刑事案件的侦破,不可否认的要投入一定的司法成本,如果检察机关建议撤案或不捕、不诉,在一定程度上侦查机关难以接受。

(二)刑事和解法律效力不明确。现行刑事立法对刑事和解规定的不明确,使刑事和解的法律效力缺少依据。刑事和解作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的协议,不能像其他刑事裁判一样具有国家强制力的保证,一旦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自觉履行,不会被强制履行。此外,真实自愿的和解协议因时间、情况的变化,在履行中可能会出与无力履行、消极履行、恶意不履行等情况。现行法律对履行刑事和解协议的保障不足,很大程度上制约着刑事和解的适用。

(三)现行一些制度制约了刑事和解的适用。一是检察工作考核指标之一的不起诉率制约了刑事和解的适用。实践中,检察机关对不起诉率作出了控制,使得办案单位不得不考虑指标问题,致使许多刑事和解后符合不起诉条件的刑事案件不得不进入公诉、审判程序。并且,《刑事诉讼法》明文规定,公诉案件不适用和解程序,这就将刑事案件和解的可能性排除在公诉案件之外,成为刑事和解制度引人实践操作的一大制约因素。二是刑事和解缺乏相应的评价标准和监督机制。在刑事案件中适用刑事和解还遇到一个技术性难题,即如何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再犯罪的可能性作出科学的评估,也缺乏相应的对其监督机制。

(四)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经济状况亦制约了刑事和解制度的适用。刑事和解制度从实施情况来看,有无赔偿能力已成为是否适用和解制度的重要决定因素。从我院所办理的刑事和解案件看,均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履行了经济赔偿后,才容易得到被害人的谅解,从而获得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处理结果,且由于缺乏明确的赔偿标准和赔偿范围,被害人可能利用这一有利地位获得超出其损失的赔偿。而那些家庭经济条件差、没有条件赔偿的,则难以达成和解协议。这可导致刑事和解只对有钱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而将贫穷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排除在外的情形。从某种意义上说,刑事和解可能会成为有钱人逃避罪责的“捷径”,也会因此使人对司法公正产生怀疑。

(五)个案中适用《刑事诉讼法》与《规定》的条件放宽。省院的《规定》第10条第二款规定:“对犯罪嫌疑人所犯罪行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可能判上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依照《刑事诉讼法》第142条第二款作出不起诉决定”;而《刑法》第142条第二款:“对于犯罪情节轻微,依照刑法规定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的,人民检察院可以作出不起诉决定”。

我国刑法没有轻罪、重罪之分,轻微犯罪是指社会危害不大,法定最高刑较低的行为。根据《刑法》第72条规定,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可以适用缓刑。因此,可以把法院最高刑为三年的犯罪视为轻微犯罪。但如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犯罪行在三年以上且具有从轻、减轻、免除处罚情节,则应考虑处罚放宽的问题。

四、适用刑事和解的对策。

刑事和解作为对刑罚制度的重要探索,在节约诉讼资源、有效化解被害人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之间的敌对情绪,促进社会和谐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对于适用刑事和解制度的问题,应在严格依法的前提下,采取针对性措施予以解决。

(一)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转变传统刑事司法理念。传统刑事司法理念认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以刑罚是基于报应和赎罪,其后果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被监禁在监狱里。而社会主义理念认为,刑罚是为了改造罪犯、保护被害人、维护社会稳定,其结果是被害人得到补偿、犯罪嫌疑人悔罪认错、社会关系得到恢复。由于刑事和解的核心价值理念是被害人保护思想,体现了对被害人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进行司法保障的理念。因此,要切实转变执法人员崇尚重刑的思想观念,树立正确的刑罚观,消除刑事和解制度在司法环节适用中的观念性问题。

(二)完善刑事和解的立法进程。我国刑法典对于刑罚种类和非监禁刑的有关规定与目前国际上刑罚轻缓化的趋势严重脱节,对刑事和解没有从立法上予以明确规定。罪刑法定原则是我国刑事法律体系的三大基本原则之一,它不但要求“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还禁止适用法无法律规定的刑罚和完全不定期刑。而我国非监禁刑的有限性,导致了刑事和解最终确定的解决方式于法无据。我们应积极总结经验,适时修改现行刑法典,增加非监禁刑的种类和扩大非监禁刑的适用,把刑事和解纳入我国刑事诉讼程序中。

(三)规定刑事和解协议的法律效果。立法应明确规定刑事和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的约束力。如果在刑事和解过程中,双方在规定期限内不能达成和解协议,那么案件马上重新转入司法程序,按照正常的司法程序去处。如果双方能够达成和解协议,在司法机关对刑事和解的自愿性、合法性确认的前提下,司法机关对其予以认可,并且在履行后,和解协议可以作为案件终结的依据。如果达成和解协议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没有自觉履行,那么也不会如其他判决一样被强制履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也无需承担违约责任,唯一的法律后果是刑事和解程序终止,进入司法程序。

(四)合理设计刑事和解制度,增强对被害人的保护,杜绝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一是合理进行制度设计,防止不同犯罪嫌疑人因赔偿能力不同而导致的司法不公。在制度设计时应规定,经济赔偿是通常结果而不是必须结果。在涉及及经济赔偿时,检察人员应根据案件实际情况和犯罪嫌疑人的具体经济条件,向被害人提出多种选择方案;如果被害人执意要求赔偿超过犯罪嫌疑人支付能力的金钱数额,应向其阐明利害关系,反复劝说;如果被害人仍固执己见,则不适用刑事和解,但审查未成人犯罪案件时,应着重贯彻保护原则。并且,对和解协议中的赔偿期限应适度放宽,不必一律规定在达成和解协议时全部付清赔偿款,应允许当事人设定一定的赔偿期限,这样可以给经济上一时有困难的犯罪嫌疑人和解的机会。二是防止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引诱或胁迫被害人进行刑事和解。检察人员应加强对和解的监督,审查被害人的和解申请是否出于自愿,如果加害方采取不正当甚至违法的措施影响被害人,迫使其“自愿”进行刑事和解,一经发现或者由被害人提出,将撤销和解,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在量刑时作为酌定从重处罚的情节,以此加大加害方的违法成本。三是加强刑事和解过程的公正性、公开性,防止和解过程中司法不公现象的发生。如刑事和解采取类似于听证的方式,由检察人员主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代理人、监护人和亲属,被害人及其代理人或监护人、亲属、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生活社区就读学校人员以及承办案件的侦查机关(部门)人员参与,通过听取被害人陈述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认错与道歉以及侦查部门的相关意见,然后进行协商,并制作和解协议书,实现和解程序的公正;引入人民监督员等社会监督制度,对和解过程的公正、公开、透时进行监督。

(五)进一步落实量刑建议权。量刑建议权是公诉权的一部分,但如何使量刑建议权落到实处,仍是困扰司法实践的一个难题。如果在审查起诉阶段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实际履行,检察机关在公诉时提出从轻、减轻处罚的量刑建议,但审判机关未予充分考虑,也会使这一制度的实际效果落空。因此,检、法两家应联合出台相关司法解释,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履行刑事和解协议作为法定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情节,在量刑时给予充分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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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一大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查处,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正得以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因此而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整规工作的形势仍不容乐观,究其原因,都与法制不健全和执法不严有直接关系,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比较突出,需要着力加以解决。为此,近期总理对全国整规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关键在建立健全法制,严格执法。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结合长期从事基层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就整规工作中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现状及对策作以初浅的分析,以期对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能有所借鉴和帮助。

衔接的主要工作。

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质量技监部门主要承担依法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具体来讲,主要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棉花、计量执法和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打假工作。在这些执法打假工作中,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案件,也就是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诈骗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该案件实际主要由工商部门予以移交,但有时会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相竟合)及非法经营案件等。从近几年笔者所在质量技监部门的执法打假工作实践来看,符合上述移送标准,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基本没有,主要原因是案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和条件。

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笔者近年来的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实践来看,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即何种行政执法案件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还不够完善和明确。

当前,涉及质监行政执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案件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诈骗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及非法经营案件等。根据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基本上还比较清楚,或者说质监部门对此还有所了解。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则极为复杂,目前质监部门对此的了解和掌握还远有差距。而长期以来由于打假的呼声持续高涨、打假的力度不断加强,涉及犯罪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假冒注册商标等行为因易于辨别、判断且公愤极大而被违法犯罪分子所摒弃或转入更为隐蔽的状态,所以此类行为在当前质监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查处比例渐趋下降。而由于国家“从源头抓质量”指导思想的确立和相应措施的实施,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等产品的经营活动必须首先获得相关资质认可(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方能从事,所以对这些领域的质监行政执法重点就是审验生产、销售者的相关资质或其经营的产品的相关资质,即审验其是否获取了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证照,而并不需要对相关产品的内在质量情况作进一步的判定,实际上大多产品的内在质量并非存在问题,关键是未获得国家的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相关手续。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质监行政执法所查处的无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案件在确定是否属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范围时就产生了标准和条件较为复杂而无法明确的问题。因为,与之相连的可能是非法经营罪,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极为复杂,就目前质监部门的判断能力来讲对此还无法予以明确。所以,亟需对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予以完善和明确。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还不能适应及时准确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形势要求。

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否给予某种行为以刑事处罚是极为严肃、极为专业的法律工作,需要包含法律素质在内的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而目前,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大多非法律专业出身,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长期从事质监某一类型的单一的执法工作致使知识面窄、思维模式定型,要求其及时准确地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显然是力不能及的。具体办案的执法人员如此,作为是否移送的审批人,有关负责人也存在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当然,由于缺乏对刑事司法工作的了解和相应的实践经历,具体办案的质监行政执法人员也无法全面、准确落实符合刑事司法要求的有关调查取证工作,从而可能使在真正面临移送案件时因能力问题而丧失追诉最佳时机的顾虑无法消除。所以,移送诸多环节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显然制约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而这当中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是最为关键的制约因素。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还缺乏明确有效的的工作机制。

从先前的质监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实践看,大多情况下,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遇到极大阻力时应请求公安部门予以协助配合,或遇到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时,双方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而检察机关则往往是以查办贪污贿赂案为目标主动突击检察,指导帮助行政执法机关提高移送案件的判断鉴别能力和水平的服务性工作则极为薄弱,甚至缺失。至于法院,在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才可能与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联系,平时基本上没有太多的业务往来。总之,可以说,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有关业务工作的往来上是少量的、即时性的,相互间的工作联系机制是松散的、不稳定的、模糊的。就具体细节而言,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有涉嫌移送案件时,向刑事司法机关的哪一具体部门予以移送,移送案件最终审核结果又如何予以反馈等问题不一定行政执法机关就十分清楚明白,刑事司法机关也未必就此类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告之。所以,工作联系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是制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

几点意见和建议。

针对上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在这方面,主要是加强《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教育,使其强化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会发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和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执法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权威必然要求的认识。同时,也进一步明确移送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程序等涉及具体操作的有关知识,从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工作。

(二)刑事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有关移送业务工作的培训指导。在这方面,主要是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以及移送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等有关内容予以培训指导。因为,不论是从业务工作范围、业务知识和技能,还是从实践经验等诸多方面来讲,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核、认定等工作,行政执法机关都远远无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相媲美。所以,这是做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应尽快完善和明确。在这方面,主要是由有关机构作为牵头或负责单位,商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讨论、论证,制定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和形成长期、稳定、明确的衔接工作模式,克服先前即时、松散、模糊的衔接工作缺陷,以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这是做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关键,也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所要解决问题中的当务之急。

总之,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于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司法,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权威,促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调研和探讨理应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和司法部门的重视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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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照县人大常委会xx年工作要点及主任会议安排,10月13日,县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安斌带领法工委两名同志,对县人民法院xx年以来的刑事审判工作进行了调研。调研中,召开了法院领导及刑庭全体干警参加的座谈会,听取法院领导的工作汇报及参会人员的意见建议,全面了解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工作相关情况。总体认为,县人民法院在刑事审判工作中,严格依法办案,突出打击重点,提升案件质量,参与综合治理,有力打击刑事犯罪,为维护思南的社会稳定作出了积极贡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县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现有法官3名,其中庭长1名,审判员1名,助理审判员(兼书记员)1名,均具有大学本科学历。其中:四级高级法官、副科级审判员1名,科员2名,平均年龄35岁。

xx年以来,全院共受理各类刑事案件462件712人,其中公诉案件454件,自诉案件8件。在受理的462件案件中,从案件数量上看:盗窃107件占23.2%,抢劫51件占11.0%,故意伤害48件占10.4%,性侵犯42件占9.1%。从犯罪人数上看:盗窃194人占27.2%,抢劫92人占12.9%,故意伤害48人占7.8%。

审结442件,结案率95.7%,作有罪判决655人。其中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25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175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423人、拘役的32人(其中判缓刑的167人),免于刑事处罚16人。在审结的案件中,未成年人154人,占总人数的21.6%,其中判七年以上有期徒刑3人,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17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129人(其中宣告缓刑62人),管制1人,免于刑事处罚3人,不负刑事责任1人。

近年来,刑事案件的特点:一是侵财案件居高不下,并呈逐年上升趋势;二是未成年人和在校学生犯罪增多,特别是留守少年犯罪,在盗窃、抢劫犯罪中,未成年人占到50%以上;三是性侵害案件有所抬头;四是毒品犯罪有增无减;五是寻衅滋事、聚众斗殴等恶势力团伙犯罪案件明显上升。

xx年以来,县人民法院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的工作主题和“公正司法,执法为民”的指导方针,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在案件多、类型杂、任务重、人员少、审限短的情况下,扎实开展工作,全面理解和正确执行党的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依法惩治犯罪,保障人权,着重围绕以下五个方面作出了应有的努力。

(一)严格依法办案,着力提高办案质量。

案件质量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生命线。为了确保每个案件都符合“不错不漏、不枉不纵、程序合法、实体公正”的要求,县人民法院严格把好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和法律适用关,努力把案件办成“铁案”。

一是充分发挥合议庭功能。发挥审判长、主审人在合议庭中的主导作用,按照“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认真核实证据,正确运用法律,作出公正判决,确保案件质量。

二是依法保护被告人的辩护权。一方面,对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被告人未请辩护律师的,为他们实施法律援助,指定辩护人出庭辩护;另一方面,在庭审过程中,耐心听取被告人的辩解。对控辩双方关于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方面的不同意见,认真加以鉴别,查明事实,做到证据充分,力求判决公正。

三是完善案件质量管理机制,层层审核把关,规范量刑制度。按照《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和《关于规范量刑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要求,将案件质量纳入考核工作业绩的重要内容之一,并细化案件质量的责任;对办结的刑事案件,首先庭长审核,其次,分管院长审核签发,再次重大复杂疑难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集体讨论研究决定,层层把关确保案件质量。通过以上措施,刑事案件审判质量有了显著提高,xx年来,上诉17件,地区中级法院维持原判13件,发回重审只有1件,中院正在审理的3件。检察机关抗诉4件,其中检察院撤诉1件,3件正在中院审理中。发回重审率仅为0.22%,抗诉率也只有0.88%。

(二)突出打击重点,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县人民法院始终把维护社会稳定作为刑事审判工作的首要任务,依法严厉惩处各类危害社会的刑事犯罪,对有组织带黑恶势力性质的团伙犯罪,对杀人、抢劫、绑架等严重暴力犯罪,对盗窃、抢劫、抢夺等多发性侵犯财产犯罪,依法从重从快处罚,有力地打击了犯罪分子的嚣张气焰,保障社会安定和人民群众安居乐业。

(三)全面贯彻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审判政策。坚持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的裁判原则,保证罪轻的不重判,无罪的不追究,着重抓好四个环节。

一是抓好附带民事案件的调处工作。附带民事赔偿调解结案率高达70%以上,当即兑现达50%。这类案件双方当事人矛盾较深,对立情绪大,如果处理不当,极有可能导致矛盾激化,甚至酿成新的刑事案件。人民法院在审理这类案件中尽力了解原被告家庭状况、心理状态及经济状况,尽量做双方当事人工作,减少仇恨心理,缓解对立情绪,劝导被告人家庭积极赔偿受害人经济损失,以取得受害人的谅解,化解双方矛盾,调解结案。

二是认真做好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未成年人犯罪有其一定的特殊性,在对未成年人犯罪量刑时,充分考虑到未成年人实施犯罪行为的动机和目的、犯罪后的悔罪表现、个人成长等因素,从有利于教育、感化、挽救的角度出发,尽量适用非监禁刑。

三是对主观恶性较小,犯罪情节轻微,悔罪表现好的过失犯、未遂犯、初犯、偶犯等,本着教育挽救的目的,以宽缓为主,依法从轻减轻处罚。

四是落实公开审判制度,加强法制宣传。在刑事审判中,县人民法院除按法律规定不得公开审理的案件外,其余一律公开审理,允许公民旁听,使刑事审判成为教育公民增强法律观念的重要形式。此外,县人民法院还邀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干部职工旁听案件审理,派刑事法官为中小学生上法制宣传课,担任法制副校长,开展法制宣传。

(四)是狠抓审判方式创新,努力提升办案效率。

近年来,我县刑事案件呈逐年上升趋势,但刑事法官数量却没有得到相应增加,案多人少矛盾十分突出。去年,我县刑事法官人均办案量在50件以上,任务重、压力大。开庭前的阅卷、开庭后的裁判书制作多是依靠加班完成,一线法官处于超负荷工作状态。对此,县人民法院为了保质保量完成办案任务,在依法公正的前提下,着重围绕提高诉讼效率,积极采取以下举措:

二是适用简易程序,提高办案效率。对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犯罪轻微的刑事案件,果断适用简易程序或简化审理。在审结的案件中,适用简易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理的案件达309件,占刑事审判总数的70%。这一举措,节约了诉讼成本,有效利用了司法资源,使法院人少案多的矛盾得到一定的缓解。刑诉法规定“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在受理后二十日以内审结”。

(五)深化岗位练兵,全面提高刑事法官队伍的业务素质。

坚持以法官职业化建设为主线,利用各种平台,提高法官业务水平。

一是强化业务培训。本着边学边干的原则,刑事法官在办案任务十分艰巨的情况下,一方面县法院自身经常组织业务培训,另一方面参加省高院及最高人民法院组织的业务培训,多措并举,强化训练,提高法官的审判技能与业务能力。

二是培养法官后备力量,积极参加司法考试。

三是全面实行岗位目标管理。将各项。

规章制度。

贯彻落实情况与法官工作业绩、廉政建设有机结合,严格考核,记入法官考核档案,作为任用干部的一个重要依据。

xx年以来,县人民法院抓队伍,促业务,全院刑事法官不但没有一人因违法违纪而受处分,而是个个勤勤恳恳、任劳任怨、无私奉献。

虽然县法院刑事审判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但面对人民群众日益增长的司法需求还存在一些不足,主要表现在:

(一)刑事法官的综合素质有待提高,刑事法官的办案能力与刑事审判工作的新形势、新任务、新要求之间存在差距。近几年来,新的刑事法律法规及相关司法解释层出不穷,由于办案任务繁重,法官没有更多的时间和精力学习充电,法官法律专业知识不能及时更新,工学矛盾严重影响了法官办案能力的提高。

(二)刑事案件数量逐年增加与审判力量不足的矛盾比较突出。近年来,重大、疑难、新类型案件不断出现,案件数量逐年增多,而审判人员相对较少,刑事审判任务日益艰巨。刑事审判法官人均年办案数达50件以上。

(三)与公安、检察院的联系配合有待进一步加强。法律规定公检法三机关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分工负责、互相制约、互相配合”。但我们了解,我县公检法三部门互相制约做得比较好,但互相配合就有待加强,时常为一些案件的定性、证据的补充侦查、捕与不捕及量刑幅度产生分歧,在这方面,需加强沟通,达成共识,确保准确有效地执行法律,维护司法权威。

(四)案件当庭宣判率不高,对普通程序简化审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这几年来,刑事案件的当庭宣判数只有2件,当庭宣判率只有0.45%。

县法院对上述问题应予高度重视,认真分析,采取有效措施,切实加以克服和解决。为此,提出如下建议:

(一)充分发挥刑事审判职能作用,全力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继续保持严厉打击的高压态势,依法从重从快打击杀人、抢劫、黑恶势力等严重刑事犯罪,严厉打击危害国家安全、危害社会安定、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各类犯罪,加大惩治贪污、贿赂、渎职等职务犯罪的力度,为我县经济发展、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有力的司法保障。

(二)进一步转变刑事司法理念,更好地执行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注重人权保护,在坚持罪刑法定、适用刑法平等和罪刑相适应的刑法原则的同时,充分考虑被告人在积极履行民事责任情况下的量刑处罚,在审判环节加大追赃力度,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从有利于减少犯罪、增强群众安全感、促进社会和谐出发,准确把握和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努力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进一步加强队伍建设,着力提高刑事审判效率。针对当前刑事审判工作中案多人少的情况,适当充实刑事审判力量,充分调动法官工作积极性、创造性,在已取得成果的基础上,积极推进刑事审判方式改革,加强法官素质培训,加大新类型犯罪和经济犯罪法律适用的研究,不断提高法官庭审技能,并尽力提高当庭宣判率。

(四)进一步加强与公安、检察院的配合,健全工作联系机制,及时通报相关情况,共同研究解决刑事案件中的疑难问题。

(五)进一步提高法律文书制作水平。努力提高审判人员综合分析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做到定性及适用法律准确,事实叙述清楚,裁判说理充分,对律师辩护意见采纳与否予以说明,尽力提高裁判文书的制作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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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监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在司法实践中又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实践中该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加强研究与探索。下面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谈一些看法与体会:

一、案件线索来源少,阻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的常规途径不多,缺乏这类案件线索来源的广泛渠道。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诉及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中的发现。由于检察机关并不掌握发案、立案的第一手资料,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缺乏知晓权,不能掌握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只能依赖被害人或当事人的控告与申诉,但就这一线索来源的途径,在实践中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显得不够通畅。特别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单靠该途径就更难掌握侦查机关立案的情况,也无从谈立案监督的问题。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数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受理,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根本不知有向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

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从中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情况几乎为零。一方面因为案卷材料是以一案为单位,将与该案有关的情况装订成册,实践中作为追捕线索可能会有所发现,但要寻找立案监督线索,其价值不大;另一方面因为审查批捕工作是在审阅案卷、核实证据基础上作出决定,与立案监督需要发现、分析线索和调查取证有很大差别,很难兼容。

从我院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来受理的被害人控告、申诉立案监督线索只有几件,而在审查案卷材料中挖掘到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均没有成案的价值。因此,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少,信息渠道严重不畅通,成为制约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

二、把立案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限制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开展的范围与效果。

公诉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报案、控告、自首等线索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交付侦查的活动。据此不难理解,只要认为有犯罪嫌疑存在,需要通过侦查手段搞清事实真相的,都应该立案。因此,从程序法角度看,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立案的证明要求是最低的,立案的后果是,在查明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经过刑事诉讼程序,逮捕、起诉、交付审判以惩罚犯罪。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当依法撤销立案。因此,依据刑诉法规定提出立案监督的条件应该是只要有犯罪嫌疑即可,即使案发时还未明确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针对已发生的犯罪事实立案,即所谓的以事立案,从而通过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来做,往往把立案监督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要求立案监督的案件最终要作出有罪判决的结果,并把它作为考核的标准,现有的考核机制作出的要求显然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客观上使检察机关人为地拔高立案监督的条件,即以逮捕的三项条件,甚至以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来代替立案监督条件,立案监督案件成功的标准变成所谓的“捕得掉、诉得出、判得了”,这样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实践中不敢轻易提起立案监督程序,这就出现了一部分应当予以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因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这种状况有违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三、立法不完善,无相应配套措施,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度与成效。

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但并未赋予其实质上的强制纠错措施,也没有具体可遵循的实施细则,缺乏具体的监督办法、手段、操作程序,执行起来难度很大。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

通知书。

”、“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办?检察机关无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从何谈监督。即使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立案,但他们对立案监督不理解,在行动上不配合,或者消极侦查或者即使侦查收集的证据尚未到位就直接报捕,使检察机关对报捕的案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倾向性意见,要保证其严肃性;而另一方面,根据公安的报捕材料,证据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又难以作出决定。同时,目前侦监部门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力,无法通过侦查措施搜集证据,从案件事实的轮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谓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因此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很难监督,实践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监督为妥的做法。另外还有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了,又应如何监督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一个盲区,如何操作,法律缺乏规定。此外,公安机关认为系一般的违法案件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而实际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实践中应该如何发现并进行监督,同样缺乏操作规程,实践中根本进入不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视线,造成了监督中的空白,形成了监督中的盲区。这些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已严重影响了立案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和策略来开展这项工作:

一、采取各种措施,拓宽线索渠道。

1、要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结合检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了解,从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到告状有门,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控告,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特别是在侦查机关受理报案场所应该张贴有关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并要求侦查人员在向当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时候,告知其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3、加强与本院有关科室的联系,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与本院控申、起诉、自侦等部门经常沟通,并要求这些部门一旦发现属于立案监督范围内的线索及时与侦监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及时作出反应。同样,也应加强与法院、司法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外单位移送立案监督线索的网络,拓展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

4、善于从新闻热点中挖掘案件线索。关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一些单位(如纪检、工商、税务)的有关信息。如果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就及时介入调查。这是一个比较广泛的信息源,值得检察机关从中挖掘立案监督的线索。

二、转变立案监督观念,加大立案监督的力度。

立案监督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工作,而侦监部门又常常与公安机关打交道,配合多于制约,协作多于监督,很怕影响了两家的关系,伤了和气,不利于今后工作开展。对此,首先应改变观念,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讲究立案监督的方法和技巧,指出立案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从而取得侦查机关理解与支持。此外,要敢于监督、大胆监督,降低立案监督的标准,对掌握到的线索,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运用立案。

建议书。

来督促其立案,而不应以逮捕条件甚至于起诉条件、判决条件为标准来衡量是否能提出立案监督,并应允许有部分立案监督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撤案处理。当然立案监督的案件作撤案处理的,也应符合刑事诉讼的精神,以保证刑事侦查活动的严肃性,双方对此应该达成共识。这样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履行侦查机关的职责,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使立案监督活动处于主动地位,达到真正的监督目的,起到一定的效果,使立案监督工作不留盲区。另外,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应实行立案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撤案,以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在保证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也是立案监督工作应加强的一个方面。只有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立案监督,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

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立案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应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法制定进行立案监督的具体办法及细则,增加可操作内容。具体来说应该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发案、受案、立案情况的知晓权、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权及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调查权、建议立案权。针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防止侦查机关消极拖延的现象。另外,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应监督其执行情况,如不执行,则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权,并补充相应的配套法规,以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细的情况,使立案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落实贯彻到实处。而现有的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相脱节的现象,也大大制约了立案监督的发展。因此,还应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形成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紧密结合的机制,并以侦查监督作为后盾,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使立案监督工作纳入正常运行的轨道。

立案监督工作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虽然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只要加强调查研究,将上述对策真正落实贯彻,做到多管齐下,必将推动立案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立案监督工作的道路也会越走越宽。

刑事检察院调研报告范文怎么写篇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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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司法改革的进程不断深入,司法观念有了重大的变化,从把打击犯罪作为刑事司法制度的基本价值定位的一元片面的价值观转向加强对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权利的保护的多元平衡的价值观,从偏重实体的公正观转向重视程序的公正观,从侦查中心的司法观转向审判中心的司法观,从查明事实的办案观转向证明事实的办案观,从偏重证明力的自然证据观转向强调可采性的社会证据观。上述这些转变必然带来刑事诉讼过程中的一些变化,因此在司法实践中下列一些问题需要解决。

1、非法证据的排除问题。

所谓违法证据就是以暴力、胁迫、利诱、欺诈、违法羁押等不正当方法取得被告人供述、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言词证据和以违反法定程序的方法取得实物证据。所谓违法证据排除,主要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应当排除上述那些通过非法途径获取的证据。

现代任何国家的刑事诉讼法都禁止以违反法律的方式获取证据,然而对非法获得的证据能否获得证据能力,成为定案根据,却既有共识,又有不同的意见和相异的处置。

美国是实行非法物证排除规则的主要国家。它通过一系列判例确定通过违法的、无根据的搜查和没收所获得的证据,以及通过违法收集的证据发现、收集的证据(派生证据)均应排除。

英国、德国和法国等西方国家与美国的态度有区别,这些国家并不一般地排斥违法取得的物证。而是注意违法的严重程度以及排除违法证据对国家利益的损害程度,进行利益权衡,同时赋予法官一定程度的对于证据取舍的自由裁量权。

在我。

国学。

术界存在以下几种观点:

第一,主张把“非法取证行为”与“非法取得的证据”相区别,对于非法取证行为,可以采取行政手段进行处理,情节恶劣后果严重触犯刑法的,可以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但不能仅因手段非法而否定“客观事实”的证据价值。

第二,主张将非法获取的证据加以排除,认为凡是以违反诉讼程序的方法获得的证据,即使查证属实,也不能作为定案的根据。

第三,主张排除非法取证行为直接获得的证据,但可以以这些证据为线索,根据这一线索依合法的程序重新取证,即允许采纳所谓“毒树上的果实”为定案的根据。

我们认为,排除非法证据规则的意义在于在刑事诉讼中遏止非法取证的行为,而非法取证行为的动机是获取证据,只有针对这一动机消除非法取证行为的利益性,才能有效地消除非法取证行为。因此,第一和第三种观点不能取消非法取证的动机,也就难以遏制非法取证的行为。

2、瑕疵证据的完善问题。

这里所说的瑕疵证据是指存在残缺因素可以通过补证弥补缺陷的证据,如证明被告人身份的证据,只有其身份证而没有其户籍地公安机关的证明,或者价格鉴定结论的依据不充分,没有被害人提供的物品购买发票等。身份证本身是公安机关核发给公民的证明其身份的合法有效的证件,但是现在社会上伪造身份证的情况大量存在,有些人为了违法犯罪,有些人因为年龄不到而想提前领取身份证,有些人为了一定的目的,都存在使用伪造的身份证的情况。在这种情况下,就必须对被告人的身份证做一个鉴定,认定它系公安机关核发的真实有效证件,这样才能作为确定其身份的依据。有些盗窃案件中,犯罪嫌疑人和被害人对失窃物品的描述是一致的,但是被害人提供不出原始的购买发票,价格鉴定结论仅依据被害人陈述提供的购买时间、品种、型号等而作出,这样的证据存在瑕疵,应当对被害人的陈述补充相应的证据,证实其陈述的真实性(如同事的证言、有关部门登记资料等),使之形成证据锁链,才能采信。对于被告人和被害人都认可,但确实无法提供鉴定详细依据的,可以只认定其犯罪事实而不计盗窃金额。

1、证人出庭作证问题。

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证人证言是最普遍、最大量、非常重要的一种证据,法院判决往往就是建立在这些证言的基础上,刑诉法第四十八条规定:“凡是知道案件情况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在侦查阶段和审查起诉阶段,书面的证人证言是不可或缺的,也是比较容易取得的。同样在庭审阶段,证人也应当到庭作证,特别是被告人对证人证言提出异议,或者辩护人取得的证人证言与公诉方提供的证人证言有矛盾之处时。但是在目前的刑事审判中,证人出庭率很低,绝大多数证人都不到法庭作证,即使法院发出出庭通知也弃之不顾,在出现矛盾时,往往考法官的“自由心证”来决定取舍。

笔者认为造成证人不出庭的原因有:

(一)、我国法律中没有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的规定,证人是否出庭作证完全可以自由决定,如果接到法院的传票而不出庭的,也没有什么处罚措施。在以往还可以通过单位等途径“强制”证人出庭作证,但是在如今市场经济的形势下,人口的流动性大,很多证人并没有一个单位或组织可以约束,更增加了其作证的自由度。

(二)、与案件有关的证人,往往与被告人有某种联系,特别是在经济犯罪案件中,这些证人慑于侦查和公诉机关的威力,作出了相关的证言。在辩护人取证时,碍于情面他可能会作出完全相反的证言。当到达庭审阶段,在“当面对质”的情况下,证人明显“得罪”哪一方对他来说都是不利的,因此他选择“逃避”,不愿出庭。

证人不出庭的情况下,要有效定罪,必然就会大量采用庭前尤其是侦查阶段警察制作的书面证言,这种不加限制地使用书面证言的情况,违背了现代诉讼制度最基本的要求。现代审判制度要求对证言“真实性的情况保障”,即证言笔录本身不能证明自己的可靠性,而必须以其他方式对其可靠性作出证明。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对这种“真实性的情况保障”未作任何规定。不仅重大和特别严重的案件可以凭一般的书面证言定案,而且双方有原则分歧,内容很不确定的证人笔录,也可以交由法官自由取舍,使其作为定案根据。应当看到,依靠没有真实性保障的书面证言,十分容易形成错误的判定,因为书面证词的可靠性没有被交叉询问所检验,不能排除书面证词和证言笔录伪造或变造的可能,或者取证人断章取义,证人出于对取证人的信任没有阅读就签而造成证言不真实的情况。

针对上述情况,我们有必要制定相关的法律规定来强制和保障证人出庭作证。

2、警察出庭作证问题。

我国的警察一般不到法庭作证,尤其是他们不会应辩护方的要求到庭作证,即使警察出具书面证言,常常也不是警察的证词,而是以办案单位的名义出具的证明材料,有单位印章而无证人落款。例如“关于被告人某某投案情况的证明”、“关于审讯情况的证明”等。但是对作为证明对象的案件中的某些实体问题和程序问题,需要警察来证明,在有些情况下,他们的证人作用是必不可少和不可替代的。例如,关于被告人投案的情况,以及关于侦查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如物证搜集、口供获得的过程与方法等。特别是被告人辩解存在“刑讯逼供”现象的情况下,为了排除非法证据的需要,警察应当到庭作证,而不是由办案单位出具一份“不存在刑讯逼供情况”的证明材料。警察在侦查阶段调查取证和在法庭上作证,是两个完全不同的角色,此时他没有了作为警察的强制性力量和国家机器的威慑力,是与被告人同等地位的证人,当他面对庄严的法庭宣誓后,他必须依法如实作证,此时的他仅以个人名义向法庭作证。只有经过法庭质证,排除了存在非法取证行为和非法取得的证据,法庭才能采信。

3、鉴定人员出庭作证问题。

我国刑事诉讼法对鉴定人的权利义务规定不够合理,其出庭作证、公开鉴定过程的义务因受人身保护权利而被忽略。在实践中,鉴定人几乎不出庭接受质证,只是由公诉机关在法庭上宣读鉴定结论,而且由于司法鉴定是一项涉及多门科学的专门工作,属于以科学技术手段核实证据的一种诉讼活动,其涉及到案件事实中的很多信息,不具有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难以提出辩驳意见,加上从事司法工作人员往往缺乏此方面知识,若在庭审过程中,被告人、辩护人和被害人、代理人提出反对意见,经常因无证据而不被法院采纳。这就需要具有相关专门知识的人员来对鉴定结论提出见解,然而我国刑事诉讼法并无明确案件当事人可聘请具备鉴定知识的人出庭对鉴定结论质询,法院也不能强制要求鉴定人员出庭对其作出的鉴定结论予以解释,给予法官在审理案件时综合意见,这样辩方和被害人的诉讼权利得不到充分保护。

针对这种情况,我们应明确鉴定人的权利义务,理顺鉴定程序。必须明确鉴定人要出庭作证,在法庭上公布自己的鉴定过程及结论,接受法官和控辩双方对其陈述质询。同时规定鉴定人享有独立鉴定权、了解案情权、参与诉讼权、人身受保护权、获得报酬权等权利,承担拒绝鉴定、超期鉴定、错误鉴定、拒绝出庭作证等应接受不利法律后果的义务。

刑事诉讼不仅要打击犯罪,同时要注意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观念的转变最终要落实到行动上,只有解决好上述问题,才能更好地实现刑法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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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成年人是一个特殊的社会群体,未成年人犯罪也是一个特殊的社会问题,做好未成年人犯罪的审判工作,对教育和挽救失足未成年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近年来,新建县人民法院长堎地区法庭对涉少刑事案件进行大胆探索,建章立制,规范管理,在少年审判方式和帮教方面作出了可喜的成绩,先后被评为市级和省级“优秀青少年维权岗”,但也存在一些问题不容忽视。笔者结合xx年以来新建县人民法院少年审判工作开展的情况,对受理的案件及工作做法进行了调查分析,对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以及解决对策提出自己的粗浅见解。

基本情况。xx年至今,该院共审结未成年人犯罪案件145件238人,判处非监禁刑133人,判处非监禁刑率56%。

主要特点。一是暴力倾向突出。从xx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审结的14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来看,具有明显暴力胁迫犯罪的特点,主要为抢劫和故意伤害案件,在这些案件中,匕首、弹簧刀、三棱刀等管制刀具成为主要作案工具,暴力倾向突出。二是团伙性、偶发性犯罪明显。团伙作案数量较多,新建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审结的145件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团伙作案所占比例约为62%。在近四年所审理案件中,无论是抢劫、盗窃、故意伤害还是等都表现为一时冲动,没有明显的预谋,偶发性明显。

因小事发生口角、争执引发的报复性犯罪突出。通过对新建县人民法院审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调研分析,近四年我县未成年人犯罪涉及抢劫、盗窃、故意伤害、抢夺、寻衅滋事、诈骗、破坏电力设施、妨碍公务、容留他人吸毒罪等罪名,以报复泄愤为动机的犯罪均不同程度存在,特别是在一些故意伤害案件中大多是因同学之间小事发生纠纷,事后一方觉得自己吃亏太没有面子,找另一方算帐而引发伤害行为导致犯罪。四是未成年人犯罪文化程度不高,多集中在初中文化,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初中文化的有86人,约占全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72.3%。

在校学生犯罪比较突出。新建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134人犯罪案件中有31人为在校学生,所占比例约为26%。

未成年人犯罪以留守学生和单亲孩子居多。

未成年人犯罪低龄化上升趋势明显。新建县人民法院近四年受理的未成年人119人犯罪案件中,14-16周岁的未成年人数为53人,约占44.5%,16-18周岁的未成年人数为66人,约占55.5%。

判处缓刑的少年犯再次犯罪率呈上升趋势。近年来,未成年人被判处缓刑的再次犯罪或者被行政处罚被撤销缓刑的概率上升。

建立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机构。新建县人民法院长堎地区法庭担负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任务,选配了政治素质优秀、审判业务精通的5名法官从事未成年人刑事审判工作,五位法官学历均为本科及以上学历,受过良好的法学教育,这为少年审判工作的开展提供了坚强的队伍保障。同时,新建县人民法院还从县妇联、学校等单位聘请了3名人民陪审员,参与未成年人犯罪案件的审理工作,有效保障了未成年犯罪人的合法权益。

挖掘审判资源,突出庭审效果。探索惩教结合新路子,把维权活动贯穿于刑事审判全过程,全方位的开展维权工作。

一是注重庭前调查。开展庭前走访被告人的学校、家长、亲友或住所地派出所民警、居委会主任,了解情况,做到了“三查明”,既查明未成年被告人性格特征、平时表现、社会交往、成长经历;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家庭及周围生活环境;查明未成年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罪的认识和态度。并把这些内容均固定到《未成年被告人社会调查表》中,作为第一手资料,从中把握少年犯思想脉络,摸清其犯罪的症结,确保在庭审中有的放矢地对少年犯进行教育和挽救。

二是有的放矢,搞好开庭审理。针对部分家庭经济困难和个别法定代理人自我保护意识差,无钱请律师做辩护人或无视其子女的辩护权益的青少年,均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了辩护人,保护青少年的合法权益。

三是大胆适用非监禁刑,重视回访。在审判工作中,对主观恶性不深、社会危害不大,一时失足的被告人,积极退赃,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有监管条件的,大胆适用非监禁刑。xx年5月,新建县人民法院对西山文武学校的5名参与抢劫四次的未成年人学生均适用了缓刑。该5名学生脱离父母管教,法律意识淡薄,其犯罪具有偶发性,且该五名学生均具有较强的可塑性,判处缓刑后继续回学校接受教育,达到了良好的社会效果。

四是着眼预防和减少青少年罪犯,加大法制宣传力度,重视判后延伸。为了达到审判一案教育一片的效果,四年来,先后共选派法律知识过硬、司法业务能力强的3名法官担任辖区学校兼职法制副校长,具体负责所任学校的法制宣传教育。组织巡回教育,就地以案讲法。

均出庭率低于60%。

回访帮教工作受到经费等因素的制约。由于财政保障机制的缺乏,当前的回访帮教工作仅局限在判处缓刑的未成年罪犯范围,并且也不能做到对全部未成年罪犯的跟踪回访;同时对少数判处监禁刑的未成年罪犯的回访工作未能开展,对这些未成年罪犯在监禁场所的改造情况无法掌握。

与外地公安机关协调难。对被判处缓刑的外地未成年罪犯按法律规定应由罪犯住所地公安机关执行,但执行。

通知书。

送达后,一般外地公安机关很少回执新建县人民法院。

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的未成年人犯罪教育挽救难。新建县人民法院在审判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经常遇到未满14周岁的未成年人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大的暴力型犯罪,但是因其未满14周岁,无法追究其刑事责任,放纵了犯罪。

进一步加强缓刑适用和回访工作。加大适用缓刑的力度,便于失足青少年尽快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强化回访帮教工作,扩大回访对象的范围。

加强司法建议工作。在未成年人刑事审判中发现普遍性或需提请注意的问题,有针对地向有关单位提出司法建议,促进未成年人保护及未成年人犯罪的预防工作的开展。

拓展司法保护范围。增加对法律援助的投入,合理设置关押场所和少年法庭,对未成年人最大限度地减少使用羁押强制措施,探索实行“未成年人轻罪记录消灭制度”。

改进现有未成年人犯罪审判庭的设置,使审判环境更具人性化。借鉴“圆桌审判”方式,最大限度减轻未成年被告人的恐惧和抵触心理,使之更符合未成年人心理、生理特点,充分体现法院对未成年被告人的教育、感化和挽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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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国家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的深入开展,一大批危害市场经济秩序的违法犯罪活动得到了有效查处,健康有序的市场经济秩序正得以逐步建立和发展,社会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也因此而得到了有效保障。但整规工作的形势仍不容乐观,究其原因,都与法制不健全和执法不严有直接关系,特别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问题比较突出,需要着力加以解决。为此,近期总理对全国整规工作作出重要批示:“关键在建立健全法制,严格执法。只有这样,才有利于从根本上解决问题。”笔者结合长期从事基层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实践,就整规工作中质监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现状及对策作以初浅的分析,以期对加强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能有所借鉴和帮助。

衔接的主要工作。

在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工作中,质量技监部门主要承担依法查处生产、经销假冒伪劣产品违法行为的行政执法工作任务。具体来讲,主要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棉花、计量执法和特种设备等重点产品和重点领域的执法打假工作。在这些执法打假工作中,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案件,也就是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犯罪案件主要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诈骗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该案件实际主要由工商部门予以移交,但有时会与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相竟合)及非法经营案件等。从近几年笔者所在质量技监部门的执法打假工作实践来看,符合上述移送标准,需要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的案件基本没有,主要原因是案件不符合刑事犯罪的立案标准和条件。

存在的主要问题。

就笔者近年来的质监行政执法工作实践来看,当前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还存在一些亟需明确和解决的问题,主要表现在:

(一)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即何种行政执法案件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还不够完善和明确。

当前,涉及质监行政执法需要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主要案件有生产、销售伪劣产品案件、诈骗案件、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案件、假冒注册商标案件及非法经营案件等。根据现行《刑法》及有关司法解释,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诈骗罪、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罪、假冒注册商标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基本上还比较清楚,或者说质监部门对此还有所了解。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则极为复杂,目前质监部门对此的了解和掌握还远有差距。而长期以来由于打假的呼声持续高涨、打假的力度不断加强,涉及犯罪的生产、销售伪劣产品、诈骗、伪造、变造、买卖国家机关公文、证件、印章、假冒注册商标等行为因易于辨别、判断且公愤极大而被违法犯罪分子所摒弃或转入更为隐蔽的状态,所以此类行为在当前质监行政执法实践中的查处比例渐趋下降。而由于国家“从源头抓质量”指导思想的确立和相应措施的实施,尤其是《行政许可法》、《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认证认可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关乎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的食品、农资、建材等产品的经营活动必须首先获得相关资质认可(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方能从事,所以对这些领域的质监行政执法重点就是审验生产、销售者的相关资质或其经营的产品的相关资质,即审验其是否获取了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证照,而并不需要对相关产品的内在质量情况作进一步的判定,实际上大多产品的内在质量并非存在问题,关键是未获得国家的生产许可、强制性认证等相关手续。正是上述原因的存在,质监行政执法所查处的无生产许可证、强制性认证等案件在确定是否属移送公安司法机关范围时就产生了标准和条件较为复杂而无法明确的问题。因为,与之相连的可能是非法经营罪,但非法经营罪的刑事立案标准和条件极为复杂,就目前质监部门的判断能力来讲对此还无法予以明确。所以,亟需对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行政执法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予以完善和明确。

(二)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还不能适应及时准确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的形势要求。

刑事责任是最为严厉的一种法律责任,是否给予某种行为以刑事处罚是极为严肃、极为专业的法律工作,需要包含法律素质在内的较高的综合素质才能胜任。而目前,质监行政执法人员大多非法律专业出身,且素质参差不齐,加之长期从事质监某一类型的单一的执法工作致使知识面窄、思维模式定型,要求其及时准确地判断所办案件是否需移送公安司法机关显然是力不能及的。具体办案的执法人员如此,作为是否移送的审批人,有关负责人也存在这方面的不足和缺陷。当然,由于缺乏对刑事司法工作的了解和相应的实践经历,具体办案的质监行政执法人员也无法全面、准确落实符合刑事司法要求的有关调查取证工作,从而可能使在真正面临移送案件时因能力问题而丧失追诉最佳时机的顾虑无法消除。所以,移送诸多环节存在的不足和缺陷显然制约了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有效开展,而这当中行政执法人员的法律素质是最为关键的制约因素。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还缺乏明确有效的的工作机制。

从先前的质监与司法机关的工作联系实践看,大多情况下,质监部门在行政执法工作遇到极大阻力时应请求公安部门予以协助配合,或遇到专项整治工作任务时,双方各司其职、协同配合。而检察机关则往往是以查办贪污贿赂案为目标主动突击检察,指导帮助行政执法机关提高移送案件的判断鉴别能力和水平的服务性工作则极为薄弱,甚至缺失。至于法院,在发生行政诉讼案件时才可能与行政执法机关发生联系,平时基本上没有太多的业务往来。总之,可以说,目前行政执法机关与刑事司法机关在有关业务工作的往来上是少量的、即时性的,相互间的工作联系机制是松散的、不稳定的、模糊的。就具体细节而言,行政执法机关在发现有涉嫌移送案件时,向刑事司法机关的哪一具体部门予以移送,移送案件最终审核结果又如何予以反馈等问题不一定行政执法机关就十分清楚明白,刑事司法机关也未必就此类问题向行政执法机关予以告之。所以,工作联系机制方面的缺陷也是制约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有效开展的重要因素。

几点意见和建议。

针对上述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笔者认为应当从以下几个方面予以解决:

(一)行政执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刑事法律知识的培训教育。在这方面,主要是加强《刑法》、《行政执法机关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规定》及有关司法解释等法律、法规、规章的培训教育,使其强化在行政执法过程当中会发生移送涉嫌犯罪案件情况和追究当事人刑事责任是严厉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确保执法有效性、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权威必然要求的认识。同时,也进一步明确移送的基本标准和基本程序等涉及具体操作的有关知识,从而促进行政执法机关的移送工作。

(二)刑事司法机关应进一步加强对行政执法机关有关移送业务工作的培训指导。在这方面,主要是对涉嫌犯罪案件的标准和条件以及移送的具体要求和程序等有关内容予以培训指导。因为,不论是从业务工作范围、业务知识和技能,还是从实践经验等诸多方面来讲,对犯罪案件的侦查、审核、认定等工作,行政执法机关都远远无法与刑事司法机关相媲美。所以,这是做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前提和保障。

(三)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应尽快完善和明确。在这方面,主要是由有关机构作为牵头或负责单位,商行政执法机关、刑事司法机关讨论、论证,制定行之有效的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机制,建立和形成长期、稳定、明确的衔接工作模式,克服先前即时、松散、模糊的衔接工作缺陷,以有利于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顺利有效开展。这是做好行政执法机关移送工作的关键,也是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所要解决问题中的当务之急。

总之,做好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工作对于严格依法行政,严格依法司法,有效打击违法犯罪活动,维护法制统一和法制权威,促进依法治国具有重大意义。对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的调研和探讨理应受到社会各界,尤其是政府和司法部门的重视和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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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立案监督是人民检察院依法对侦查机关的刑事立案活动实行的监督,是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新的法律监督职能。由于该项工作起步较晚,在司法实践中又缺乏与之相配套的实施细则,因此实践中该项工作开展起来难度较大,需要加强研究与探索。下面结合检察机关的工作实践,谈一些看法与体会:

一、案件线索来源少,阻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的常规途径不多,缺乏这类案件线索来源的广泛渠道。从实践中看,检察机关立案监督案件线索主要来源于被害人控告、申诉及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中的发现。由于检察机关并不掌握发案、立案的第一手资料,对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缺乏知晓权,不能掌握侦查机关的立案情况,只能依赖被害人或当事人的控告与申诉,但就这一线索来源的途径,在实践中也常常因各种原因而显得不够通畅。特别是有些案件缺乏被害人或被害人有过错的案件,单靠该途径就更难掌握侦查机关立案的情况,也无从谈立案监督的问题。而有些案件即使有被害人,但多数被害人也只知道向公安机关报案,在公安机关不受理,自己的权益得不到保障时,根本不知有向检察机关控告的权利。

通过审查公安机关案卷材料,从中发现立案监督案件线索的情况几乎为零。一方面因为案卷材料是以一案为单位,将与该案有关的情况装订成册,实践中作为追捕线索可能会有所发现,但要寻找立案监督线索,其价值不大;另一方面因为审查批捕工作是在审阅案卷、核实证据基础上作出决定,与立案监督需要发现、分析线索和调查取证有很大差别,很难兼容。

从我院的情况来看,近几年来受理的被害人控告、申诉立案监督线索只有几件,而在审查案卷材料中挖掘到的立案监督案件线索均没有成案的价值。因此,立案监督案件线索来源少,信息渠道严重不畅通,成为制约该项工作顺利开展的瓶颈。

二、把立案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限制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开展的范围与效果。

公诉案件的立案,是指公安、检察机关对报案、控告、自首等线索材料进行审查,认为有犯罪事实依法需要追究刑事责任而决定进入刑事诉讼程序并交付侦查的活动。据此不难理解,只要认为有犯罪嫌疑存在,需要通过侦查手段搞清事实真相的,都应该立案。因此,从程序法角度看,在整个刑事诉讼活动中,立案的证明要求是最低的,立案的后果是,在查明有相应的证据证明犯罪事实,依法应当追究犯罪嫌疑人刑事责任的,应经过刑事诉讼程序,逮捕、起诉、交付审判以惩罚犯罪。如果犯罪情节显著轻微或没有犯罪事实存在的,应当依法撤销立案。因此,依据刑诉法规定提出立案监督的条件应该是只要有犯罪嫌疑即可,即使案发时还未明确犯罪嫌疑人,也可以针对已发生的犯罪事实立案,即所谓的以事立案,从而通过侦查查明犯罪嫌疑人。

然而,在司法实践中却没有严格按照刑诉法的要求来做,往往把立案监督条件等同于追究刑事责任条件,要求立案监督的案件最终要作出有罪判决的结果,并把它作为考核的标准,现有的考核机制作出的要求显然束缚了检察机关的手脚,客观上使检察机关人为地拔高立案监督的条件,即以逮捕的三项条件,甚至以能追究刑事责任的条件来代替立案监督条件,立案监督案件成功的标准变成所谓的“捕得掉、诉得出、判得了”,这样对不符合逮捕条件的犯罪嫌疑人实践中不敢轻易提起立案监督程序,这就出现了一部分应当予以立案侦查的犯罪嫌疑人因无法进入刑事诉讼程序而逃避法律制裁的现象,这种状况有违刑事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三、立法不完善,无相应配套措施,影响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执行力度与成效。

尽管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确认了人民检察院刑事立案监督权,但并未赋予其实质上的强制纠错措施,也没有具体可遵循的实施细则,缺乏具体的监督办法、手段、操作程序,执行起来难度很大。检察机关向公安机关发出了“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通知立案书”后,公安机关既不说明不立案理由,又不立案怎么办?检察机关无有效的措施予以保障,又从何谈监督。即使侦查机关在接到通知书后立即立案,但他们对立案监督不理解,在行动上不配合,或者消极侦查或者即使侦查收集的证据尚未到位就直接报捕,使检察机关对报捕的案件处于两难境地。一方面,该案系由检察机关通知立案的,代表了检察机关的倾向性意见,要保证其严肃性;而另一方面,根据公安的报捕材料,证据不完全符合逮捕条件,又难以作出决定。同时,目前侦监部门没有直接侦查的权力,无法通过侦查措施搜集证据,从案件事实的轮廓上看又很像案件,形成了所谓的鸡肋,食之无味,弃之可惜。因此对这类案件检察机关很难监督,实践中往往采取干脆不提起立案监督为妥的做法。另外还有对不应当立案的案件而公安机关予以立案了,又应如何监督的问题,在实践中也是一个盲区,如何操作,法律缺乏规定。此外,公安机关认为系一般的违法案件并作出了行政处罚的,而实际上可能构成刑事犯罪,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案件,实践中应该如何发现并进行监督,同样缺乏操作规程,实践中根本进入不到检察机关的监督视线,造成了监督中的空白,形成了监督中的盲区。这些立法上的漏洞和缺陷,已严重影响了立案监督的广度和力度,制约了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针对以上立案监督工作存在的难点问题,笔者认为应采取以下一些方法和策略来开展这项工作:

一、采取各种措施,拓宽线索渠道。

1、要加强立案监督工作的宣传。结合检务公开,采取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使有关部门和广大人民群众熟悉和了解,从而懂得如何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利,做到告状有门,鼓励群众大胆检举、控告,扩大立案监督线索来源。特别是在侦查机关受理报案场所应该张贴有关立案监督的法律规定,并要求侦查人员在向当事人宣布不予立案的时候,告知其有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权利,使侦查机关的立案活动纳入检察机关的监督之下。

3、加强与本院有关科室的联系,及时发现有价值的线索。与本院控申、起诉、自侦等部门经常沟通,并要求这些部门一旦发现属于立案监督范围内的线索及时与侦监部门联系,以便及时掌握,及时作出反应。同样,也应加强与法院、司法局、工商、税务等部门的联系,形成外单位移送立案监督线索的网络,拓展立案监督案件的线索,履行好法律监督的职责。

4、善于从新闻热点中挖掘案件线索。关注报刊、杂志、电台、电视等新闻媒体或一些单位(如纪检、工商、税务)的有关信息。如果发现有价值的线索就及时介入调查。这是一个比较广泛的信息源,值得检察机关从中挖掘立案监督的线索。

二、转变立案监督观念,加大立案监督的力度。

立案监督主要针对公安机关工作,而侦监部门又常常与公安机关打交道,配合多于制约,协作多于监督,很怕影响了两家的关系,伤了和气,不利于今后工作开展。对此,首先应改变观念,要主动与公安机关联系,讲究立案监督的方法和技巧,指出立案监督的目的是为了防止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有效地维护社会秩序,充分保障被害人的权利,从而取得侦查机关理解与支持。此外,要敢于监督、大胆监督,降低立案监督的标准,对掌握到的线索,如果符合立案条件的,就应当向公安机关发出说明不立案理由通知书或运用立案。

建议书。

来督促其立案,而不应以逮捕条件甚至于起诉条件、判决条件为标准来衡量是否能提出立案监督,并应允许有部分立案监督案件在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而作撤案处理。当然立案监督的案件作撤案处理的,也应符合刑事诉讼的精神,以保证刑事侦查活动的严肃性,双方对此应该达成共识。这样一方面能够更好地履行侦查机关的职责,加强打击犯罪的力度,另一方面也能使立案监督活动处于主动地位,达到真正的监督目的,起到一定的效果,使立案监督工作不留盲区。另外,对不应当立案而立案的案件,也应实行立案监督,督促其依法及时撤案,以利于法律的正确实施,从而在保证打击犯罪的同时,依法维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这也是立案监督工作应加强的一个方面。只有将这两个方面结合起来才是完整意义上的立案监督,才能保证刑事诉讼活动的依法进行。

三、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完善立案监督机制。

人民检察院应在不违反立法本意的情况下,依法制定进行立案监督的具体办法及细则,增加可操作内容。具体来说应该规定检察机关对侦查机关发案、受案、立案情况的知晓权、对行政处罚的监督权及对立案监督案件的调查权、建议立案权。针对刑事立案监督案件周期长的特点,对案件的受理、审查、移送、反馈、答复等各种环节都应制定明确的时效规定,防止侦查机关消极拖延的现象。另外,在通知公安机关立案后,应监督其执行情况,如不执行,则提出纠正意见。必要时,应赋予检察机关对立案监督案件的侦查权,并补充相应的配套法规,以防止立而不侦、侦而不细的情况,使立案监督工作有法可依、有法可循,并落实贯彻到实处。而现有的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相脱节的现象,也大大制约了立案监督的发展。因此,还应完善法律监督体系,形成立案监督与侦查监督紧密结合的机制,并以侦查监督作为后盾,加强立案监督工作,使立案监督工作纳入正常运行的轨道。

立案监督工作有广阔的发展前景,虽然目前存在的问题较多,但只要加强调查研究,将上述对策真正落实贯彻,做到多管齐下,必将推动立案监督工作再上新台阶,立案监督工作的道路也会越走越宽。

刑事检察院调研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四

检察事业要发展,检察队伍建设是关键。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完善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进步,如何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有活力的专业化检察队伍显得日渐迫切。近日,区检察院对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分析,在总结成功经验的同时也寻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以此推动检察队伍建设,促进南谯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

区人民检察院内设反贪腐贿赂局、反渎职侵权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民事行政检察科、预防科、技术科、纪检组、办公室、政治处、研究室等13个局、科、室。现有干警37人,其中工勤3人,党员31人,占总人数的84%;院党组由检察长1人、副检察长1人、纪检组长1人组成。

队伍机构有以下基本特征:。

1、队伍逐步职业化,人才分配日渐科学。该院现有检察员19人,占总人数51%;助检员5人,占总人数14%;书记员2人,占总人数5%;法警3人,占总人数8%。中层领导干部12人,其中检察员12人,占检察员的63%。数字表明,该院检察官已达到65%,检察员、助理检察员、书记员之间呈阶梯型,队伍的专业化程度越来越高,比例相对合理。

2、队伍逐步知识化,文化程度显著提高。研究生学历6人,占总人数的16%,本科文化程度27人,占总人数73%,专科文化程度4人,占总人数11%。院党组成员中本科文化程度2人,研究生文化程度1人。中层领导干部中本科文化程度11人。

1、抓制度建设,强化规范化管理。

建立健全必要的规章制度,用制度规范和约束党员干警的行为,是从严治检、加强队伍建设的首要环节。多年来,院党组高度重视制度建设,坚持从完善制度入手,做到明确责任,实行规范管理。一方面建立内部管理机制,一是针对新情况、新问题和上级的新要求,结合各自工作实际,及时加强了制度建设,先后建立健全了党组议事规程、检察委员会会议制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党风廉政建设奖惩制度、干警日常行为规范、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考勤制等多项规章制度。二是为增强干警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检察长与分管副检察长、分管副检察长与科室负责人、科室负责人与科员层层签订廉政建设责任状,制定党风廉政建设考评细则,确保责任到人,形成层层抓落实、一级对一级负责的局面。三是认真部署党风廉政建设工作,做到常抓不懈,及时分析党员干警的执法行为和执法作风等方面存在的问题,然后有针对性地开展谈心、谈话等内容的思想教育工作,确保党员检察队伍不出现违法乱纪现象。

另一方面健全外部监督机制,一是增强检察工作透明度,如为深化检务公开工作,制定了详细的业务工作流程图,并陈列在办公楼的显要位置。二是建立了定期向人大汇报工作制度,主动接受人大常委会及人大代表的监督;建立了定期、不定期走访部门、社区制度,广泛听取社会各界对检察机关和检察干警执法情况的意见和建议;试行了人民监督员制度,邀请人民监督员对三类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监督,促进公正执法,完善安全办案机制。三是为确保案件质量,该院对自侦案件实行了初查案件会诊制,如建立了案件线索评估制度、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制和案件线索筛选制,还细化了案件跟踪监督制度,做到案前、案中、案后全程监督;在安全办案方面,成立了以检察长为组长的安全办案领导小组,结合省院下发的安全办案六条禁令,建立了安全办案责任制,完善了安全办案细则,杜绝发生办案安全责任事故。

通过制定并落实上述规章制度,该院检察队伍建设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增强了检察干警自我约束和廉洁自律的'自觉性,有效地保持了队伍的纯洁性,有效防止干警违法违纪事件的发生。

2、从教育入手,全面提升综合素质。

基层检察干警素质的高低,直接影响检察事业的兴衰成败。近几年来,该院以开展争创学习型检察院、争当学习型检察干警等活动为契机,鼓励干警加强业务学习,引导干警树立正确的理想信念。在教育过程中,注重做到三个结合。一是坚持经常性教育与阶段性教育相结合。始终坚持每周一次的政治学习制度、每月一次的业务学习制度和班子成员与干警谈心制度。根据区委和上级院的工作部署,不折不扣地认真开展了保持共产党员先进性教育、社会主义荣辱观教育、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以及规范执法行为,促进执法公正专题整改、发扬传统、坚定信念、执法为民主题教育以及检察干警核心价值观教育等活动,不断增强了党员干警的工作使命感和政治责任感。二是坚持正面典型教育与反面典型教育相结合。如号召全体党员干警向身边的优秀检察官学习,向全国、全省先进典型学习,并开展执法思想大讨论活动,激发干警的工作热情。

同时,也选择检察系统内一些反面典型进行教育,做到警钟长鸣,从而确保办案不出现事故、队伍不出现问题。三是坚持理论教育与业务教育相结合。实践需要理论作指导,为了提高干警的理论水平,经常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政治理论和上级有关文件以及检察官职业道德规范等,树立干警的宗旨意识、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同时,在办公办案经费较为紧张的情况下,重视各类业务培训工作,鼓励干警参加学历教育,提倡干警参加全国司法考试,不断提高干警的学历层次、改善干警的知识结构。通过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活动,基层检察干警的思想、工作作风得到了明显的转变。

3、以人为本,增强干警凝聚力。

院在严格要求,严格管理,严格监督的基础上,对队伍采取了以人为本的激活机制,形成了关心人、爱护人,凝聚人的人文关爱局面,大大地激发了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在物质生活方面。一是想方设法解决干警的检察津贴、办案补贴等各种应得的补助。二是每逢干警生日,则以赠予贺卡、蛋糕卷的形式体现组织的关怀。三是美化办公环境,改善干警的办公条件。四是每年定期为干警进行身体检查,提高干警的生活待遇和质量。五是在政治生活方面,时刻关心干警的政治前途,以实际行动体现组织的关心和温暖。

目前,检察队伍建设虽然取得了一定的成绩,但是,随着国家法治发展和检察工作任务的加重,一些困扰检察工作的深层次问题逐步凸现出来。在队伍建设中面临的实际困难主要有:。

1、经费短缺,工资福利待遇偏低,难以吸引外来人才。20xx年以来,该院计划招录检察人员13人,实际招录12人,其中招录到的有9人由于进院前无任何工作经历,短期内难以担当大任。由于工资福利待遇偏低等原因,不仅难以吸引外来优秀人才,反而导致优秀人才外流,20xx年以来该院就已有2人陆续调出。此种情况导致基层一线办案骨干不足,制约了检察业务工作进一步发展。

2、断档日益凸显,检察官队伍青黄不接。如该院现有检察人员37人,其中40岁以上24人,30岁以下8人,3040岁仅5人。年龄断档问题相当严重。这种不合理的人员梯次结构,直接影响到了检察工作安排、人员调配和办案效率。

3、知识结构单一,高层次、复合型人才缺乏。大部分检察干警对接触和使用较多的刑法、刑诉法较为熟悉,而对民商法等方面的知识则十分缺乏,难以适应检察业务发展的需要。

4、某些基层干警办案观念、办案能力的更新与提高仍不能适应工作需要。重口供、轻取证的思想观念没有得到彻底转变,导致部分案件,尤其是职务犯罪案件质量不高,立案后诉不出、判不下的现象仍时有发生。

5、教育培训与干警的实际需求存在脱节现象。教育培训采取的都是一刀切的方法,特别是现在实行检察人员分类管理,每个序列的人员都各司其职,承担各自的工作任务。但是培训内容,无论是检察员、助检员还是书记员都基本相同,没有分层次按需培训。以致一些业务骨干感到培训内容缺乏深度吃不饱,而一些干部却感到吃不了、难以消化,因而影响了教育培训的实效性。

1、以政治思想教育为龙头,定期分析队伍现状,提高检察官的政治素质。政治素质是检察官的灵魂,对检察官忠实履行法律职责产生着巨大的作用。随着时代的进步,干警的思想在不断变化,院领导和职能部门要定期了解分析队伍现状,把脉干警思想变化,研究工作对策,引导干警解决为谁执法,怎样执法的问题,端正执法指导思想。针对队伍建设在不同时期出现的不同重点和难点,发现倾向性苗头,及时采取措施,实施针对性教育。确保每一位检察官在教育中掌握正确的思想武器,保持清醒的头脑,在复杂的斗争中,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经受各种风浪的考验,真正成为符合核心价值观的检察官。

2、以领导班子建设为核心,加快人才队伍发展,提高班子决策水平。一是加强领导班子的思想和作风建设。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加强民主集中制建设,搞好分工负责和团结协作。注重抓好党风廉政建设,班子成员要做到廉洁自律,率先垂范。二是不拘一格降人才,大胆选拔优秀的年轻干部担任领导职务,让他们在实践中不断成长进步,搞好年轻干部队伍的滚动发展。三是建立中层干部储备机制,加强对中层干部的教育、管理和培养,有意识的把年轻中层干部放到压力大、竞争强的岗位上进行锻炼,使之尽快成长为检察机关的中坚力量。

3、以检察教育培训为手段,开展分类培训,提高检察官的业务素质。要根据业务特点和个人基本素质及特长,开展分类培训。培训实行短期培训与中长期培训相结合,单一学习培训与系统全面培训相结合,混合培训与分类培训相结合,并建立培训档案。同时要以检察人才库的人员为重点,对业务骨干进行特殊培养,经常性地开展岗位练兵活动,通过举行小型的研讨会、辩论会等,探讨解决工作中遇到的新问题,同时也为人才的显露提供平台。

4、以机制建设为动力,优化资源配置,提高检察管理效能。一是实施分类目标绩效考核。按照该院《检察工作任务分解表》,将检察业务工作与行政事务工作相分离,通过检察官、书记员、检察行政人员、司法警察的分类管理,突出检察官在检察工作中的主体地位,实现人力资源有效整合、内部活力充分激发和工作优质高效的目标。二是以考核加压力,实行动态绩效量化考核,与各项规章制度的执行情况挂钩,年底以绩效考核的结果在全院划分工作优劣等级,创造出一种鼓励竞争机制,形成崇尚知识、崇尚才能、崇尚勤政、崇尚廉洁的氛围,起到激励先进,鞭策落后的作用。

5、以职业道德和文化教育为基石,提高检察队伍法律素养和职业道德观。要建立以价值观、思想观念、责任意识和职业道德为核心的检察文化体系,就要把检察文化建设作为新时期加强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举措,发挥文化建设凝聚、引导、激励、约束的管理功能,在干警中倡导发展卓越文化、和谐文化、细节文化和学习文化的理念,培养队伍的进取心、责任心、凝聚力和创造力。大力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要求干警把良好的职业道德作为检察人员立身从检之本。

队伍建设是基层检察院工作的核心,事关基层检察院工作的发展和成败。在新形势下,不断探索检察人才队伍建设的新办法和新路子,抓好检察人才队伍建设,是进一步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能力,增强检察机关的执法公信力的根本之策。亦唯有固本强基,才能不断开创检察工作新局面,更好地推动各项检察工作科学发展。区检察院将坚持以政法干警核心价值观为指导,进一步解放思想,更新理念,创新措施,真抓实干,不断提高检察干警综合素质,努力实现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执法公正的检察队伍建设目标。

刑事检察院调研报告范文怎么写篇五

被告人:张x,男,19___年___月___日出生,初中文化,个体经营无锡市安镇团结五金弹簧厂。

本案由无锡市锡山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x涉嫌盗窃罪、票据诈骗罪,于20___年___月___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

本院受理后,于20___年___月___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林卫亚和被告人的辩护人王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事实。

经依法审查查明:20___年___月___日下午,被告人张x至无锡市锡山区安镇镇胶南村陆更巷44号林卫亚家,采用翻围墙、撬门锁等手段,窃得现金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5000元及银行承兑汇票2张(其中1张票号为022643,出票人为湘潭市奇胜摩托车销售有限公司,付款行是湘潭市商业银行,出票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株洲市锦宏摩托车经营部,出票日期为20___年___月___日,汇票到期日为20___年___月___日;另1张票号为02212,出票人为安徽省华皖酒业有限公司,付款行是徽商银行六安分行清算中心,出票金额为5万元,收款人为江阴市汇南彩印有限公司,出票日期为20___年___月___日,汇票到期日为20___年___月___日)。

后被告人张x以票号为022643的银行承兑汇票向杨伟兑换现金4万元,以票号为02212的银行承兑汇票向王惠刚偿付结欠的货款3万余元并兑换现金1.7万元。

被告人张x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五条、第一百九十四条的规定,构成盗窃罪、票据诈骗罪,提请依法判处。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x在审查过程中无异议,事实证据如下:。

1.被告人张x的供述,证明其进入林卫亚家中盗窃及经过。

2.失主林卫亚的报案和陈述笔录。

3.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摄影照片、案发经过说明。

4.相关银行承兑汇票复印件、徽商银行六安分行记账凭证、票据挂失申请书、湘潭市商业银行退票理由书、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及六安市金安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5.证人杨伟、王惠刚等人的证言。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现金50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盗窃罪;被告人张x隐瞒真相,以合法持票人的名义使用其所窃得的银行承兑汇票,骗取他人财物达8.7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构成票据诈骗罪;上述两罪应予并罚;被告人张x曾因犯盗窃罪被判处刑罚,仍不思悔改,又犯盗窃罪和票据诈骗罪,应酌情从重处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_________。

20___年___月___日。

(院印)。

附:1.被告人现在处所。

具体包括在押被告人的羁押场所和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处所。

2.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并注明数量。

3.有关涉案款物情况。

文档为doc格式。

刑事检察院调研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六

检察院刑事申诉状怎么写?下面是小编给大家整理收集的检察院刑事申诉状范文,欢迎大家阅读与参考。

申诉人诉被告人周、杜、蒋犯强迫交易罪一案,重庆市第五中级人民法院于年月日作出(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以下简称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申诉人认为该裁定错误,严重违法,特依法提起申诉,请求贵院行使法律监督,并予以抗诉。

申诉请求:1、撤销(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

2、依法追究被申诉人的刑事责任。

申诉理由:

第00015号刑事裁定书就不予受理的事实,称“邹顺有向法院提交的渝公高不立字「20xx」12号不予立案。

通知书。

公复「20xx」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载明公安机关对邹顺有控告周等人敲诈勒索案不予立案。公安机关未作出不予追究邹顺有控诉周等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书面决定。”,显然未依法查明有关事实,或是刻意回避了案件的有关事实。九龙坡区人民检察院于20xx年9月1日作出的九检刑不立审[20xx]009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中,明确载明有以下内容,“邹顺有:关于你指控周杜等涉嫌强迫交易罪敲诈勒索案向五分院提出复议,后转至我院,对应当立案侦查的案件不立案侦查,高新区公安分局已向本院说明不立案的理由。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经本院审查认为:说明的不立案理由成立。”,怎么能说“公安机关未作出不予追究邹顺有控诉周等人犯强迫交易罪的书面决定”呢?这明显是终审法院为了驳回申诉人的自诉而在专门制造理由。

我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以暴力、威胁手段强迫他人转让或者收购公司、企业的股份即构成犯罪。此罪的构成根本不论转让价格是否与股份实际价值相当,法条也没有设置其他客观构成要件。申诉人向法庭提供了被告人强迫交易的大量证据,两审法院均未依法对这些证据做出认定或者处理。

即便如两审裁定书所称,强迫交易罪属于公诉案件范围,该情形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的自诉案件范围和受理条件,但依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第84条第3款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将案件移送公安机关,而不是驳回申诉人的起诉。两审裁定显然适用法律错误,客观上是保护了犯罪嫌疑人,纵容了犯罪行为。

综上所述,(20xx)渝五中法刑终字第00015号刑事裁定是错误的裁定,申诉人的申诉也符合我国《刑事诉讼法》第203条和204条第一款和第三款的规定,在此请求贵院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对上述裁定做出抗诉决定。

申诉人:

二〇xx年x月二十五日。

附:1、原审、终审裁定复印件;。

2、九检刑不立审[20xx]009号不立案理由审查意见通知书;。

3、渝公高立字「20xx」12号不予立案通知;。

4、公复「20xx」第2号行政复议决定书;。

5、自诉人的报案材料和刑事上诉状。

6、杜出具的所谓50万元“劳务费”收条;。

7、20xx年4月28日当天,周在重庆大世界茶楼给自诉人出具的250万元欠条;。

8、吴、蒋洪的证明材料;。

9、周长举在石桥铺派出所的询问笔录。

人民检察院管辖的刑事申诉是指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含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具有刑事申诉主体资格的是原案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受委托的律师也可以代理申诉。刑事案件如何申诉呢?主要有以下几点:

(一)人民检察院管辖的申诉包括对人民检察院诉讼终结的刑事处理决定以及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不服的申诉。

(二)人民检察院管辖申诉案件的具体范围县级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不服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县级人民检察院以外的人民检察院管辖下列申诉:

1、不服本院决定的申诉(另有规定的除外);。

2、被害人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在7日内提出的申诉;。

3、不服下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查决定的申诉;。

4、不服同级和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申诉。

(三)申诉人需提供以下申诉材料:

1、申诉书一式两份,需是申诉人亲笔签名的原件,要注明联络方式。

2、拟提出申诉的生效法律文书的复印件一式两份。

3、其他证据材料。

(四)申诉书的格式。

许多群众来检察院进行申诉时,没有申诉书。申诉书是人民检察院接受刑事申诉所必须的材料。刑事申诉书有法定的格式。

申诉人:程某某。

委托代理人:。

申诉人因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一案,对某某县人民法院(20xx)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不服,提出申诉。

请求事项:

1、撤销某某县人民法院(20xx)宜刑少初字第32号刑事判决书、某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洛少刑终字第9号刑事裁定书。

2、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事实和理由:

一、原审认定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犯罪,受害人张某某,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原审缺乏确实充分的证据证明刘某某和邵某某采取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张某某,之说不能成立。具体理由如下:

二、有确实充分证据证明,刘某某、邵某某在被羁押期间,被公安办案人员刑讯逼供,逼供情况具体确定,该采用非法手段取得的言辞证据不能作为定案证据,应予排除。

三、邵某某涉嫌犯罪时不满18周岁,提起公诉审判时不满18周岁,开庭审判时刚刚过了18岁生日3天,审判时无法定代理人和指定辩护人在场,违反法定程序。

综上所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主要证据不足,违反法定程序,二审疏于审查,错误维持。恳请贵院查明事实,正确适用法律,公正再审,判决被告人刘某某、邵某某无罪。

此致

某市中级人民法院。

申诉人:程某某。

20xx年x月x日。

刑事检察院调研报告范文怎么写篇七

本文目录。

年来,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开展民事行政审判活动检察监督,收到了较好的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但是当前民事行政检察监督在实践中存在不少问题和困扰,严重制约了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深入开展。笔者作为一名基层民行检察工作者,结合工作实践,就基层院民行检察工作存在的主要问题、原因及对策谈一些看法,与同仁商榷。

一、基层民行检察工作实践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存在很多困难。按照现行法律的规定,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确有错误的,有权按照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但是人民检察院审查人民法院审判卷宗或进行调卷缺乏相应的法律规定,由于法律没有规定检察机关在民事检察监督过程中的调查取证的职权,就使得现行法律规定的民事抗诉的力度受限,抗诉制度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如,延安市院向中院提出抗诉的一件案件,中院裁定由黄陵法院再审,该案在县院发了检察建议的情况下才审结。

人民法院将抗诉案件发回重审,弱化了检察机关的抗诉权,降低了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司法实践中,绝大部分抗诉案件被发回重审,由原审法院另行组成合议庭重新审理,而原审法院却向提出抗诉的人民检察院(即其对等人民检察院的上级检察院)通知派员出席法庭。这种做法实际违背了司法制度的基本对等原则,同时也不利于及时纠正错误裁判。

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不利于抗诉活动的健康发展。

根据现行法律规定,基层人民检察院无抗诉权。实际上,基层检察院是与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联系最直接的检察机关,由于基层检察院大量接触实际工作,熟悉情况,对于同级人民法院审理的民事案件,情况较清楚,也便于调查取证,最易对民事诉讼进行及时有效地监督。在实践中,大量的民事申诉案件当事人直接到基层人民检察院去申诉。而对此基层人民检察却无抗诉权,只能建议或提请上级人民检察提出抗诉。这无疑加大了抗诉活动的成本。可见,我国关于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法律规定是原则的、有限的,检察机关的民事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受到了限制。

检察机关代表国家提起公益诉讼,法理充足,法规缺位。

现行民事诉讼法虽然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诉讼活动进行监督,但缺乏民事公诉的具体明确规定。近几年来,全国许多地方检察机关对提起公益诉讼工作作了有益的尝试,积累了一些成功经验,总体上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但由于立法不明确,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与法院认识不一,法学界对此仍存在分歧,因此开展此项工作目前仍举步维艰。

人民法院的单方司法解释及内部规定对检察权进行限制的现象日趋增多。

如最高人民法院于底在重庆召开《全国审判监督工作座谈会关于当前审判监督工作若干问题的纪要》中要求:“人民法院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别程序、督促程序、公示催告程序、企业法人破产还债程序审理的案件;以调解方式审结的案件;涉及婚姻关系和收养关系的案件;执行和解的案件;原审案件当事人在原审裁判生效两年内无正当理由未向人民法院或人民检察院提出申诉的案件;同一检察院提出过抗诉的案件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明确不适用抗诉程序处理的案件,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规定是违反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7条、第188条“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的案件,人民法院应当再审”之规定的,是对检察机关法律监督权的限制甚至剥夺。再如:“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抗诉案件,由抗诉机关出席法庭的人员按照再审案件的审判程序宣读抗诉书,不参与庭审的其它诉讼活动…”等一些最高法院的规定也是对检察权的限制,可以说是严重违法,缺乏法理基础。

二、产生问题的原因所在。

客观地讲,破解民行检察长期以来路障重重的原因时,首先要对自身存在的问题深刻反思。检察机关自身存在的问题与现行立法上的局限性一样,都会削弱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效果: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重视程度不够,力量配备不足。

究其原因:一是民行工作起步较晚。由于历史原因,民事诉讼法实行以后,民事检察工作才被重视起来。各级检察机关先后在检察业务中增加设立了民事检察部门,专门从事民事检察监督工作。加之这项工作与其它检察业务的关联性不大,与各业务部门横向联系较少,而且实事求是地讲,工作业绩上没有取得重大突破,监督职能没有得到有效发挥,致使大家对民行检察工作的重要性缺乏充分认识,从而监督意识不强,观念上难更新,思想保守,对新的监督方式探索研究的少,没有开拓进取精神,使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缓慢。二是随着机构改革,以延安检察机关为例,13个基层检察院民行检察机构均被撤销,民行人员被充实到控申部门,名义上配备一名民行专干,实际上除宝塔区院外,其他十二个县院无一名真正从事民行专干。领导班子对民行检察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弱化,使民行检察工作走入低谷。出现有些县院民行工作几乎不能正常开展,全年工作为空白。三是由于民行队伍力量严重不足,民行检察人员综合业务素质和执法能力极度不适应民行检察工作发展的需要。临时凑数思想严重,有相当一部分人员年龄偏大,工作没有积极性,执法意识不强。现有的民事行政检察队伍很难适应形势发展的要求,直接影响着民行检察监督工作的开展。

民行检察的工作重点定位不准。

现行民事检察制度在立法上的局限性。

1、现行立法的总则和分则的规定相互矛盾。在民事诉讼法中,关于民事诉讼检察的规定,总则和分则不相一致。总则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规定的范围十分宽泛。但是,在分则中,只规定检察机关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确有错误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具体的、可操作性的规定又十分狭窄。在这样前后矛盾的法律规定面前,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进退两难。按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审判活动中的一切违法行为都可以进行监督,但由于分则中没有具体规定,任何一个法院都可以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理由,拒绝检察机关对抗诉以外任何形式的法律监督;检察机关仅仅按照分则的规定,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进行监督,放弃对民事审判活动的全面监督,有悖于总则规定的精神;然而,按照总则的规定实施全面监督,则没有分则的法律依据。同样,现行的《民法通则》第59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72条对于显失公平的民事行为进行了规定,但是,实践中,对一方当事人不愿履行。

合同。

义务,以权利义务明显不对等为由请求撤销合同的案件,或者合同的签订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案件,法院都是以合同的签订系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而作出合法有效的判决,如有一方不服判决、裁定来检察机关申诉,检察机关却无法进入监督程序,因为,此类情形并未纳入《民事诉讼法》第179条之中。

2、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抗诉权过于狭窄。抗诉,是检察机关行使法律监督职能的一项重要权力。包括上诉程序的抗诉权和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完整的抗诉权是将法院全部的判决、裁定、调解都置于监督之下,检察机关对一审判决、裁定、调解和二审判决、裁定、调解都可以抗诉,而不论其是否生效。现行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抗诉权,并不是完整的抗诉权,而是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权。按照这样的规定,检察机关只能对二审判决、裁定和一审生效的判决、裁定进行抗诉,凡是没有生效的判决、裁定,检察机关无权抗诉。这就是所谓的“事后监督”。同样,检察机关对法院的民事调解也没有监督权,而法院做出的民事调解和判决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法律规定检察机关对民事判决可以提出抗诉,那么对确有错误的民事调解检察机关也应有权提出抗诉。实践中,法院主张民事调解工作,近几年,就我市两级法院每年民事案件调解率占40%左右,占的比例相当大,但是现行民事诉讼法却没有赋予检察机关此项权利。这些充分说明现行民事检察工作中的抗诉权过于狭窄,是不完整的抗诉权。

3、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监督职权过于狭窄。检察机关的民事检察职能既然是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进行监督,那么,就不应当仅仅享有抗诉权,仅仅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中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进行监督,而应当按照民事诉讼法总则的规定,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面监督。这种全面监督,不仅仅包括审判监督程序的抗诉,也包括对起诉至判决、裁定、执行全部活动的监督,以及对重要的民事案件参与诉讼的权力和对涉及国有资产流失和社会公益的案件的起诉权。这样的民事检察监督,才是完整的法律监督。然而,现行立法除了赋予检察机关所谓的“事后监督”的抗诉权以外,再没有任何其他的监督权力,检察机关在这样的立法面前,无法实施全面的法律监督职责。例如,今年一个基层院受理了一件当事人不服法院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民事裁定,该裁定明显违反了《最高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但检察机关就是无法进入监督程序。

三、解决问题的对策。

进一步完善立法,改变民行检察监督的被动局面。

在民事诉讼法分则中规定检察机关有权对民事审判活动实施全程监督;通过立法途径赋予检察机关对民事案件的起诉权,把调解和执行纳入民行检察监督范围,将民事审判活动检察监督的范围进行拓宽和完善;赋予检察机关实施民事检察监督相应的权利,特别是对再审活动是否合法的监督权、纠正违法权、检察建议权。

加大措施,狠抓办案,提高民事行政检察案件质量。

民事行政抗诉案件质量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立足点、出发点,也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落脚点和归宿,更是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得以生存发展的生命线。因此,首先要从增强民行监督意识入手,充分认识民事行政检察是直接关系到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使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得到保护,对错误裁判进行抗诉,平息民怨,对正确裁判进行息诉,化解矛盾,可以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稳定的一项重要职责。其次在审查案件中,要坚持“敢抗、抗准”和“公开、公正、合法”的办案原则,紧紧抓住办案质量、办案效果、办案效率三个环节。坚持正确的审查方法,在办案中积极推行公开审查制度,制作了《民行申诉案件受案、立案告知书》,维护当事人的及时告知权利和义务,通过询问双方当事人,全面了解、查清案情,保证案件的正确办理。坚持把握好抗诉标准。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在决定是否抗诉时,严格按照抗诉条件审查把关。应尽量减少周转环节,提高诉讼效率,提升案件质量,人民群众也才能更加理解和支持检察工作,检察机关也才能更有效地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第三,理顺办案数量和质量的关系。要明确办案质量是民行监督的前提,办案数量是保证民行监督效果的基础,要把办理民行抗诉案件的质量和数量作为衡量民行检察工作量化指标,规定立办案件数量,以促进全市民行检察工作向前发展。

加强协调、理顺关系,为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顺利开展酿造良好的外部环境。

虽然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实现公平、正义和维护社会稳定,但每改判一件案件,必然会影响到审判人员的形象和威信,因此,一方面需要加强与法院的联系,沟通思想,统一认识,争取法院对民事行政检察工作的理解和支持,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民事行政检察的操作规程,使民事行政检察工作逐步走上规范有序的轨道,使民行检察工作与审判工作既相互监督又互相配合。另一方面,要进一步自觉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监督,建立定期汇报制度,主动向党委和人大汇报民行检察工作目标、工作部署和工作情况,特别是对办案中遇到的重大问题和困难要及时向党委和人大汇报,寻求党委、人大的领导和支持,使党委、人大成为检察机关依法履行民事行政检察职能的坚强后盾,从而使民事行政检察监督的职能得到充分发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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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年初工作安排,9月下旬,我委组织了部分常委会组成人员对县人民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工作进行了调研,听取了县检察院关于反渎职侵权工作情况汇报,并召开座谈会,听取有关部门分管纪检监察工作领导的意见建议。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一、基本情况。

县检察院对反渎职侵权工作十分重视,精心组织、周密部署,加大办案力度,提高办案质量,积极开展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我县反渎职侵权工作取得了明显成效,在全市检察机关考核中名列前茅。xx年获xx市政法系统“执法为民”先进集体荣誉称号,xx年2月、xx年2月分别被市院荣记集体三等功一次。具体表现在:

(一)办案力度进一步加大。

由于渎职侵权犯罪涉及的领域广,涉案对象是具有一定社会关系的公务人员,而社会对渎职侵权者有时还比较同情,不象对贪污受贿者一样痛恨,社会比较宽容,共识度比较低,导致反渎职侵权工作开展难,办案力度不大。近年来,县检察院按照上级检察院的要求,克服各种困难,不断加大办案力度。xx年、xx年、xx年共受理排查案件13件13人,其中立案侦查8件8人。分别是:

2、xx派出所副所长吴对本应当刑事立案的案件以调解结案,使四人以上涉案人员未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玩忽职守案,x被判免刑。

3、县公管所无证驾驶无牌摩托车,追车进行养路费稽查,致被追摩托车发生一人死亡的滥用职权案,x被判拘役六个月、缓刑一年。

4、县建设局工程质量监督站监督员对发出《停工。

通知书。

》的一建设工程未监督落实,致一人死亡的玩忽职守案,x被本院作相对不诉。

5、原县人民政府外事办主任x办理偷越国(边)境人员出入境证件案,潘明知来办证的4人冒充仙居人而予以办理,致4人出境到美国后滞留,至今未归,造成了恶劣的国际影响,x被判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

6、原县人民政府三电办公室主任的,徇私舞弊,擅自多次将三电资金1642万元借给仙居贵金属实业公司,导致187余万元借款至今未能收回的滥用职权案,郭被判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7、县公运管所驻仙居车站客运管理站站长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使一辆无《运输证》的“黑车”进出仙居客运站,从事x至客运4个多月,最终该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车内乘客1死6伤的严重后果。吴被县法院以玩忽职守罪判处免刑。

(二)办案质量进一步提升。

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不但涉及罪名多,还涉及各线条单位的政策法规甚至是各单位的会议纪要等文件,对办案人员的要求比较高。县检察院十分注重办案质量,坚持“三会制度”,确保办案质量。一是坚持案前探讨会。线索着手初查之前,在科里进行充分的探讨,探讨内容包括相关的法律、司法解释、法规、规章等各种规定以及初查的切入点,预测将碰到的问题及解决的方法,制作初查方案等等;二是坚持案中分析会。针对侦查的阶段性工作与前期取得的证据情况,及时召开分析会,以便适时调整侦查方案和下步的侦查方向,并从审查起诉角度来完善证据。三是坚持案后总结会。及时总结整个侦查工作的经验教训,并写出一案一总结材料。通过上述措施,这几年所查办的渎职侵权案件质量明显提高,有罪率100%。xx年至今已侦办移送审判的7件案件全部作了有罪判决。

(三)预防职务犯罪工作逐步开展。

二、反渎职侵权工作存在的困难和问题。

(一)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社会共识度偏低。

一方面,由于我国法治化水平还不高,执法实践中存在大量不合法的做法,导致许多执法人员在认识上自觉不自觉的把“不合法的执法行为合法化”,渎职侵权现象比较普遍。另一方面,由于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力度不够,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危害性认识不足,许多人对渎职侵权犯罪嫌疑人抱有同情心理,甚至有少数检察机关工作人员在办案中也过多同情行为人,导致执法尺度从宽。

(二)反渎职侵权犯罪侦查机制还不够健全。

(三)警力不足、经费紧张、装备落后严重制约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有效开展。

检察院反渎职侵权局前身为渎职侵权检察科,xx年5月经县机构编制委员会批准更名为反渎职侵权局,并于同年6月1日挂牌成立。目前该局只有工作人员四人,却承担着反渎职侵权和职务犯罪预防的工作职责,警力严重不足。另外,由于经费紧张,装备十分落后,连起码的打印机都没有配备,电脑也是公诉部门更新的二手电脑,上级检察院要求的反渎职侵权侦查信息库都无法建立,严重影响了反渎职侵权检察职能的有效发挥。

(四)队伍建设有待进一步加强。

三、几点建议。

(一)要进一步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共识。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认识不到位严重影响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有效开展。据最高检察院的数据统计,渎职侵权犯罪个案损失是贪污犯罪的17倍,具有十分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必须加大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力度,提高全社会的共识度。一是要加强学习教育。检察机关要组织干警认真学习新颁布实施的《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立案标准的规定》,尽快熟悉和掌握新的立案标准。各行政执法部门要组织执法人员深入学习,在领会和掌握新《立案标准》上下功夫,不断提高执法人员的反渎职侵权意识。二是要加强宣传普及。要把反渎职侵权工作的宣传教育纳入全县“五五”普法重要内容之一,把行政执法人员和司法人员作为宣传教育的重点对象,把新《立案标准》的普及作为宣传教育重点内容,根据各行业、各单位执法过程中容易出现问题的环节有针对性的进行宣传教育,使每位执法人员、司法人员知法、懂法、遵法、守法,做到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服务水平。要采取以案说法等形式,在群众中深入持久地宣传渎职侵权犯罪的社会危害性,提高全社会对渎职侵权犯罪的共识度。

(二)要加大办案力度,切实推进反渎职侵权工作深入健康开展。要紧紧围绕上级检察机关确定的查办重点,特别是行政执法部门、经济管理部门、基层政权、重点部位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等案件,加大办案力度。一是要强化举报、控告工作,积极获取线索。要加强对案件信息的管理,努力在提高侦查质量上下功夫。对一些可能成案的线索,要紧紧抓住不放。二是要建立健全侦查工作机制。要进一步建立健全同有关部门的信息沟通联系制度、协作配合制度,形成合力。特别是要建议上级检察机关建立反渎职侵权工作侦查一体化机制,统一调配警力,最大限度减少反渎职侵权工作“三难一大”(发现难、侦查难、处理难、干扰大)问题。三是要提高办案质量,规范办案行为。要树立质量意识,增强固定证据的能力,确保侦办的案件经得起检验。要进一步强化安全意识,完善安全防范措施,规范办案行为,严防安全事故的发生。要慎重处理一些处在罪与非罪界限的案件,注重办案效果、社会效果和法律效果的有机统一。

(三)要进一步深化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要以贯彻落实《浙江省预防职务犯罪工作条例》为契机,把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融入到预防职务犯罪大局中去抓好,充分发挥检察职能,强化预防渎职犯罪工作。要认真抓好检察建议工作,通过在具体办案中发现一些带有规律性、普遍性的问题,提出检察建议,帮助其改进工作。同时,要运用典型案例开展警示教育,努力从源头上减少职务犯罪的发生,做到一手抓办案,一手抓预防。

(四)进一步提高反渎职侵权检察干警的综合素质,以适应新形势下办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需要。一是要加强思想政治教育。检察机关是法律监督机关,反渎职侵权工作是检察机关的一项法定职责,因此,要从贯彻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促进公正司法、依法行政的高度,充分认识反渎职侵权工作的重要行和必要性,切实增强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克服依赖思想和畏难情绪,切实增强干警捕捉案件线索的敏锐性,使干警善于从不正常、不正当的社会现象中发现案件线索;善于从各级党委、政府重视的突出问题、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热点问题、新闻媒体曝光的重大事故、事件中发现线索;善于从给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损失后果的重大责任事故、重大违法案件和重大刑民事案件中发现所涉及的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线索。二是要加强业务教育培训。要采取措施,要加强干警的业务素质培训,提高干警统筹反渎职侵权工作的能力、侦查突破案件的能力、综合运用法律的能力、侦查组织指挥能力和一体化掌控办案全局的能力。三是要加强廉政建设。要继续加强检察制度建设,完善内部制约机制,强化外部监督,准确规范办案,努力防范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五)要进一步争取支持,积极营造良好的查办渎职侵权案。

件的外部环境。反渎职侵权工作是促进公务人员依法履职、确保国家机关健康运行的重要措施。顺利、健康开展反渎职侵权工作,必须得到全社会的重视和支持。一是政府各行政部门和司法机关要依法履职,依法支持检察机关办案,减少干扰。要密切同检察机关的联系,加强政务信息公开,提高行政执法透明度,积极支持检察机关建立反渎职侵权侦查信息库。二是要加大投入,改善装备。县政府要加大对检察机关的财政投入,改善检察机关办案的软硬件设施。县检察院要进一步重视反渎职侵权工作,配足配强办案人员,配齐电脑、打印机等必备办公设施。三是要积极争取党委的重视和人大的支持。要主动向党委汇报反渎职侵权工作,积极向县人大常委会汇报沟通,争取重视和支持,努力营造良好的查办渎职侵权案件的外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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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察工作的重点在基层,难点在基层,希望在基层。如何按照科学发展观要求,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院建设,是检察机关开展学习实践活动必须高度重视、认真解决的重大课题。在学习实践活动中,我们深入一线,调查分析我市基层检察院建设存在的突出问题,坚持边学边改,有针对性地推出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的十大举措,省检察院在全省检察机关推广,检察日报5月11日头版头条给予了报道。

一、基层检察院建设总体情况。

我市共11个基层检察院,是全省市级院中所辖基层检察院最多的。近年来,我市检察机关紧紧依靠市委和上级检察机关的坚强领导,依靠市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有力监督,切实加强对基层检察院建设的组织领导,推动基层检察院建设取得了丰硕成果。xx年以来,市检察院两次荣获全国检察机关基层检察院建设组织奖。迎江区院、宿松县院先后荣膺全国十佳检察院和全国先进检察院,11个基层院全部跨入省市级文明单位行列,许多基层单项工作也进入全省乃至全国先进行列,最高人民检察院胡克惠、王振川、朱孝清、姜建初等四位副检察长先后亲临视察指导,对我市基层检察院建设给予充分肯定。

二、影响和制约我市基层检察院建设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

虽然近年来我们在加强基层检察院建设方面采取了一些措施,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是,我们深知,我市基层检察院建设仍然是处于较低层次、较低水平,与科学发展的要求还有不小距离。通过调查研究,我们认为当前制约基层检察院建设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主要表现在:

%。30岁以下干警明显偏少,断层情况比较严重,直接影响检察工作的永续发展。

(二)学历层次较低。基层检察干警具有本科学历266人,研究生学历17人,本科以上学历占总数的56%。但是,通过续本教育、在职教育等方式获得本科学历191人,获取研究生学历17人,分别占同类学历人数的71.8%和100%。经过系统法律专业培训的干警相对较少,提升队伍整体的专业化水平难度较大。

(三)人少案多矛盾突出。基层检察院业务量占全市业务总量的95%左右。随着改革的深化,发展的提速,以及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的加快,社会经济生活中的大量矛盾向基层检察机关积聚。以迎江区检察院为例,该院要承办迎江、长航、水上和公共交通等四个公安分局移交的刑事案件,而该院院编制只有42人,目前在编干警仅35人,一线办案的检察官仅十余人,办案力量严重不足,尽管全院干警经常加班加点,但高质量完成各项工作任务,仍然是捉襟见肘。

(四)干警政治待遇较低。基层检察院干警晋升普遍比较困难。40岁以下解决副科职级的不到干警总数的5%,解决正科职级的更是寥寥无几。县级检察院工资拖欠严重,据统计,拖欠工资一年以上,xx年度179人次,金额达40.72万元;xx年225人次,金额达64.04万元;xx年104人次,金额达11.58万元;xx年97人次,金额达21.45万元。职级晋升难、经济待遇低,在很大程度上挫伤了基层干警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

(五)检务保障不够有力。目前,全市基层检察院基本完成了两房建设任务,但基础建设负债达1000多万元,短期内难以解决。办案经费保障安排普遍较低,以枞阳县为例,xx年以来财政安排办案经费4万元,而实际支出在50万元以上,缺口达到实际支出的10倍之多,难以保障办案工作正常开展。

三、坚持边学边改,扎实推进基层检察院建设科学发展。

在学习实践活动中,市检察院党组多次专题研究基层检察院建设工作,就破解制约基层检察院建设科学发展的突出问题推出了十项措施,媒体称之为“强筋壮骨法”,省检察院领导评价这十项措施非常务实,细化和明确了市级院在基层检察院建设中一线指挥部的职责,体现了“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值得借鉴。这十项措施:。

一是发挥检察体制优势,切实加大对基层检察院执法办案的领导、指导和服务力度。积极运用督办、提办、指定管辖等方式,全力支持基层检察院依法办案。把查办执法不公和司法不公背后的职务犯罪作为法律监督的重中之重,努力在查办司法人员职务犯罪上实现新突破。

二是充分发挥市院和基层检察院办案的“两个积极性”。市院主要查办要案、集体访案件、上级交办案件、全市有重大影响案件、基层检察院查处后未能息诉或当事人要求基层院回避的案件等五类案件,集中精力帮助基层检察院攻坚克难,推动执法办案工作均衡发展。

三是积极履行协管职责,选准配强基层院领导班子。建立健全对基层院领导班子全面考核制度,适时提出领导班子配备建议和领导干部调整意见,选好配强基层院领导班子特别是检察长。基层检察院领导班子成员中一般应有35岁左右的年轻干部。

四是强化岗位培训和考试考核。加强初任检察官和晋升资格培训,非经培训和考试过关不得任职、不得晋升。基层院班子成员、自侦部门和刑检部门主要负责人任职前必须通过市院组织的考试考核,非经考试考核合格,不得任命。

五是树立科学的考评导向。把业务、队伍、保障纳入考评范围,制定符合检察工作科学发展规律,符合正确政绩观要求的业务工作考评机制和案件质量评价指标体系,增强考评机制的科学性、完整性、统一性,树立正确的执法导向。

六是健全干部上下互动的良性激励机制。市院领导班子空缺的岗位和领导职位,优先考虑选拔优秀基层院检察长。选派机关年轻优秀的中层干部到基层任职和挂职锻炼,选拨优秀基层院干警到市院学习锻炼,市院补充检察官,主要从基层院优秀检察官中遴选。

七是加强对基层院领导班子的监管。认真执行并积极完善基层检察长到市院述职述廉制度、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市院派员参加基层检察院党组民主生活会制度、巡视制度和谈话制度,督促基层院班子成员尤其是检察长爱岗敬业、廉政勤政、干事创业、争先创优。基层检察院考核结果通报当地党委、人大,对年度考评处于末位的基层检察院的检察长,第一年谈话诫勉,第二年通报批评,第三年仍然处于末位的,需引咎辞职或责令辞职、提请免职。

八是大力实施案件质量精品工程。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对基层执法办案的流程管理和动态监督,建立案件质量评价体系和案件质量检查机制。基层院办理重大疑难复杂案件、当地有影响的案件、干扰阻力较大的案件,必须提交检察委员会依法讨论决定。报市院审查起诉的案件、向市院请示的案件,必须同时报送检委会和检察长的明确意见。

九是深入实施阳光检务工程,以公开促公正。以建立检务公开大厅、门户网站和举报受理系统,公布检察长手机号码,建设社区、乡村“检察工作站”等为载体,深入推进阳光检务工程,切实加大检察宣传力度,最大限度落实检务公开,努力以公开促公正、赢公信。

十是充分发挥市院“一线指挥部”作用。坚持把注意力和工作重心放在基层,市院党组专题研究基层院建设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党组成员到联系院调研工作每年不少于2次。将指导和服务基层检察工作的成效,作为市院机关各部门的重要职责,列入考评内容。机关各部门主要负责人年终述职述廉,基层院检察长参与评议。

刑事检察院调研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八

一、引子。

信访是党和政府体察社情民意、听取群众呼声的重要渠道;是政府和群众面对面直接沟通,建立信任关系的重要场所;是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对群众进行教育引导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改革步伐和力度的不断加大,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新旧体制的转轨合并,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思想观念的更新和变化,群众生产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拆迁、土地征用、企业改制、失业、失地……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化和尖锐性表现的更加突出。如何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社会稳定是新时期信访的重要课题,它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与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之重要,任务之艰巨,责任之重大,是以前信访所没有的。从信访问题的内容来看,绝大多数和改革的深度、开放的广度、经济发展的速度、群众承受能力的程度密切相关;涉及深层次的、群体性的问题增多、解决问题的难度加大。

信访,直面深层次的课题。

二、新形势的要求与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现状之间的矛盾。

(一)新形势呼唤高素质信访干部。

1、坚定的政治素质。

当前,群众上访所反映的问题,80以上是改革发展中的问题,80是有道理或有一定道理的,80是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可以解决的,80是基层应该解决的问题。做好信访,信访干部要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增强群众观念,增强公仆意识,在具体中实践“三个代表”,自觉维护党的形象,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信访接触到的多是社会阴暗面,听到的多是老百姓的冤声。面对这一切,信访干部更应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地看待和分析这些社会问题,才能不被这些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支流问题所迷惑,不被这些改革开放中难以避免的问题撼动信念。

2、系统的文化知识。

上访反映内容的多样性,对信访干部的知识结构提出新要求。与以前相比,申诉类减少,求决类增加。当前群众信访内容以反映现实问题为主,约占总量的80。涉法信访问题不断增多,约有40以上是涉法信访问题。这就要求优化信访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应有不同专业人员,如计算机、心理学、法律等专业人员。

3、健全的心理素质。

群众信访总量呈现不断上升趋势,集体访越来越突出,且频率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情绪越来越激烈。串联群访、背榜、举旗、静坐、下跪、拦车等过激行为也时有发生。据统计,全市1―6月份,50人以上集体上访人次占全市上访总人次的91.2。在组织上由松散型向紧密型发展,并有组织倾向。面对整天高分贝的吵闹声、群众极端不满怨气的发泄和莫名其妙的辱骂、攻击,要善于随时调整好情绪,免受影响;面对集体访要沉着冷静,妥善处理;面对异常上访,要勇于制止,无所畏惧。

4、较强的协调能力。

社会转型期,一件信访往往牵涉多个政策区域和多种利益关系,信访已渗透到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它是一项上下齐抓共管的事。很多信访问题,仅靠一个部门使劲,是根本无法解决的`,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地区共同协调处理,才能解决问题、满足群众的要求。信访干部必须在改革创新过程中,增强全局意识,提高组织协调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特别是近些年,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深层次的问题不断出现,大规模的集体访剧增,社会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日益增多的政策性信访对信访者的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5、强健的身体素质。

信访干部要有好的身体素质。当前的信访形势严峻,随着近年来各地在转变政府职能和干部作风中都作出了“有事找政府”的承诺,信访机构成了群众反映问题的主渠道,仅1―5月,全市受理的信访总量比去年同期上升了43.7,其中来访的批次和人次分别上升48和57,群体访的批次和人次分别上升79.8和76.9。然而,信访队伍编制却相对紧缺。全市核定编制37人,实有人数42人,平均每个局6人。在信访总量呈持续上升的情况下,人员非常紧张,每天应付于接访和处访,信访强度很大。双休日经常用于领导接待日和领导下访活动;平时遇到集体访和缠访户,就不能按时下班,常常影响按时就餐。

6、深入的研究能力。

件的发生,从表面看好像是偶然因素造成的,但其背后却有必然因素存在。如果我们能加强分析研究,准确地认识和把握这种必然的、规律性的因素,就能更快更好地解决这些问题。因此,要求信访干部增强研究问题的能力。

7、良好的文字功底。

随着信息化进程的推进,信访的报结要求越来越高,要求快速反映,准确处理。既要符合政策,又要解决问题;既要把握原则,又要有说服力。这都需要信访干部有深厚的文字功底,良好的书面表达能力。

随着社会的发展,信访地位的不断提升,领导对信访的重视,信访队伍的整体素质得到极大的提高,初步形成了一支思想政治素质比较好,理论水平比较高,业务能力比较强的信访队伍。但也存在一些具体问题,与信访的新形势新任务要求不相适应。面临的主要问题:

1、编制相对紧缺。

目前大多数信访机构虽已按照一级局设置,但在人员的配置上,仍停留在二级局上,实际上还是县(市)委办公室的内设处室。人员配备上约为5-8人,与当前急剧上升的信访量不相适应。

2、结构不尽合理。

从调查情况看,当前信访队伍无论从年龄结构、知识结构来看,还是从专业结构来看,都与信访形势不相适应,急需改善。

年龄结构不合理。调查表明年龄偏高:50岁以上的有7人,占16.6;40-50岁的有20人,占47.6;30-40岁的有20人,占23.8;30岁以下的有20人,占11.9。

知识结构不合理。整体学历偏低,本科以上学历17人,占40.4,不到一半。

专业结构不合理。传统专业人员比较多,文秘、管理专业多,熟悉经济、法律、城建、卫生等方面知识的人员少,全市只有一个法律专业人员。

3、干部缺乏交流。

调查发现:绝大部分信访干部反映信访太辛苦,权利与职责不相称,如果有可能都表示能换个单位。然而统计发现,从事信访以上的10人,以上的3人,干部缺乏交流,整体活力不够。

4、调查研究欠缺。

信访干部由于整日忙于具体繁琐的接访、登信等,很难保证平时对法律法规、经济知识和各项政策的学习,深入研究相对缺乏。近三年全市发表文章12篇和参与课题19项,平均每人不到1篇(项)。这就难以适应飞速发展的信访,难于驾驭信访局势。

信访干部队伍建设必须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南,努力提高政治素质和理论水平,增强政治敏锐性、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坚持爱岗敬业、无私奉献,与时俱进,勇于创新,目标明确:政治强、业务精、作风实。

(一)把好信访干部选拔的“入口关”

信访具有很强的政治性、政策性、业务性和纪律性,因而在干部的选拔任用上尤其要从严。要认真贯彻《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条例》,积极拓宽用人视野,大力推行公开选拔、竞争上岗等制度,以好的作风选拔作风好的人充实到信访干部队伍中来。要注重干部的综合素质,坚持宁缺勿滥的原则,坚持公开、平等、竞争、择优的原则,面向社会、公开考试、严格考核,慎重选人。善于和敢于挑选一些年富力强、精力充沛的年轻干部,不断增强队伍的战斗力。

(二)把好信访干部培养的“育人关”

1、加强学习,明确职责。

努力提高政策理论水平,明确职责,增强做好新形势下信访的使命感和责任感,增强政治意识、法治意识、责任意识、大局意识和奉献意识。

――加强职业思想教育、提升职业价值是职业培训的首要任务。只有将职业的价值提升到与个体生命价值的追求相一致的高度,才能最大程度地使个体投身于,并使之成为生命的一部分。特别是在当前信访的繁累苦与待遇极不相称的现实下,更应注重干部的敬业思想教育,切实做到让干部带着感情接待来访者,诚心诚意为老百姓解决实际问题。要加大对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学习,认真学习贯彻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结合学习贯彻最近中央颁布的《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使信访干部坚持立党为公,执政为民,树立科学的发展观、正确政绩观和牢固群众观,树立“亲民、爱民、为民”思想。开展热心、爱心、信心和责任心“四心”教育,提高干部的政治思想素质。

――切实提高业务理论水平,是保证处理信访质量提高的必经之路。信访人员要提高业务素质,最根本的途径在于牢固树立终身学习的理念,以孜孜不倦的精神,大兴学习之风。做到“五个坚持”:坚持结合有关法律法规贯彻学习;坚持结合当前的热点难点学习;坚持结合处理信访实践案例的学习;坚持同事相互交流学习。当前着重进行新颁布的《浙江省信访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学习和讨论,进一步加深新时期新阶段信访重要性的认识,明确职责。

2、建立培训制度。

(1)要科学规划信访干部培养选拔目标,尽快制定明确的、量化的、硬性的、操作性强的培养措施。注重科学理论、市场经济知识、法律法规、业务知识和新技能的学习,只有了解相关的法规和政策,才能指导、处理问题、化解矛盾。特别是对当前的经济政策信访问题,只有了解经济政策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了解经济政策对经济活动的适应程度,寻找两者之间的矛盾症结所在,才能真正站在理性的高度,提早做好化解政策性信访矛盾的准备。

(2)要构建发展性培训机制,鼓励自我超越。每年开展“十佳信访处理案例”评选活动和“信访论坛”活动等等,激发信访干部内在潜能和动力,引领干部养成良好的自学习惯,处理好与学习的矛盾,克服忙于应酬、浅尝辄止、不求甚解的毛病,挤出时间多读书、多思考问题,不断走向新起点。

(3)有计划选拔年轻干部到高等院校进修,到经济发达地区考察学习等多渠道、多形式的培养,切实提高科学判断的能力、驾驭市场经济的能力、应对复杂局面的能力、依法行政的能力和总揽全局的能力。

3、完善管理制度。

管理出质量,管理出效益,管理出人才,要建立健全信访管理制度,使信访有章可循,坚持用制度管人管事。健全信访领导责任制、首问负责制、责任追究制等行之有效的制度,建立信访评价制度,坚持平时考核和年终考核相结合,全面考核德能勤绩,注重考核实绩,客观公正地评价干部,考核结果和年终奖励挂钩,推进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把干部的效能与干部任用结合起来,优胜劣汰,实行末位淘汰制度,激发干部将政治、干事业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保证信访干部的高素质。

调查研究是获得真知灼见的源头活水,是信访干部的重要方法,是正确决策的必要途径,信访处理过程中一定要注意开展调查研究,做到像陈云同志所要求的那样“用百分之九十以上的时间作调查研究,用不到百分之十的时间讨论解决问题。”信访干部要身入心入,全面分析情况。要善于研究信访对象。只有弄清了信访对象的真正意图,才不至于被信访对象所左右,才可以灵活运用思想疏导、经济补助、法律援助等综合手段,既满足其合理要求又拒绝其无理要求。要善于研究信访事件。信访事件的类型很多,既有老百姓合理反映问题的,也有少数人想借机谋取不正当利益的。对于老百姓反映的合理问题,要认真对待、合理解释,能解决的尽快解决,不能解决的及时向上级或其他部门反映。特别是经济政策问题,要研究经济政策与经济活动之间的关系,了解经济政策对经济活动的适应程度,寻找两者之间的矛盾症结所在,以至站在理性的高度民主,提早做好化解矛盾的准备。

5、健全干部交流锻炼制度。

以推进干部横向交流和轮岗交流为重点,切实增强干部队伍的活力。

(1)加强基地建设。进一步强化信访部门作为干部培养锻炼基地的职能。组织部门继续将信访部门列为培养锻炼干部的定点单位。积极发挥基地作用,把中青年干部到信访培养锻炼制度化;注重培育基地自身建设,组织部门要对定点单位的进行检查和指导,不断增强培养锻炼干部的实效。

(2)挂职锻炼重点培养。对表现优秀的、有培养前途的中青年干部,可安排到信访部门挂职1―2年,让这样的干部在风口浪尖上经受摔打,接受考验,这对提高领导干部驾驭复杂问题局面的能力是最有效的锻炼和考察。

(3)实行干部双向交流制度。通过实行干部双向交流,扩大信访对培养锻炼干部的影响力和推动力,进得来出得去,进来的能得到锻炼和提高,出去的能带走成果发挥作用。

6、营造良好的环境。

队伍建设关键就是充分发挥人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解决这一问题最有效的是满足个体不同层面的需求。一是提高待遇。政府要加大投入,市财政每年要有所增长,加大对信访现代化设备的投入,实现电子化办公,提高处访效率。尽管近几年市委市政府非常重视信访,去年还实行无障碍保障,对设备也有较大的改善,添置了许多现代化设施,特别是信访网站的建立,极大的推动了信访。然而,信访干部的福利待遇,横向比较却不尽人意,要进一步关心信访干部,提高福利待遇。二是提高地位。创造良好的环境,使信访在社会中有较高的地位,能受到社会的尊重。三是创造发展机遇。要积极做好推荐、输送等,使干部有发展机会,大力激发他们的热情和事业心。真正做到事业留人、待遇留人、感情留人。

(三)构建信访队伍大网络。

构筑党和政府联系群众的全方位、多层次、多渠道的信访大格局,形成“人人皆是信访干部,人人都有化解矛盾义务”的共识。构建市、县(市、区)、乡镇、村四级信访队伍网络,健全以各级党政领导信访责任制为主体的纵到底、横到边的信访领导体制。进一步加强职能部门和村级组织建设,将信访责任分解落实到具体的责任干部身上,充分发挥基层信访干部的积极性和主动性,强化驻村干部的职责,把做在基层,将矛盾和纠纷化解在基层。建立兼职信访干部队伍,将机关离退休干部和律师、经济师等不同行业的志愿者吸收到信访干部队伍中来。让群众意见有处提、烦恼有处说,即使是偏激的情绪,也有地方得到宣泄,从而理顺情绪、缓解矛盾、凝集人心,使党群关系、干群关系更加和谐,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营造稳定、宽松的社会环境。

(四)关于信访干部队伍的几点理性思考。

1、高度重视和加强机构建设。

各级党政领导干部一定要认识到,在当前群众来信来访数量呈大幅度上升趋势的情况下,信访只能加强,不能削弱。要高度重视信访机构的设置和信访人员的配备,结合机构改革的实际,使机构的设置和人员的配备做到“两个适应”。即:信访机构的设置与信访面临的形势相适应;信访人员的配备与当前的信访任务相适应。

2、积极推进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

政府及部门做出决策、制定政策一定要慎重。重大问题决策必须事先经过深入调查研究,涉及群众利益的政策一定要采取多种形式听取群众意见。要带着感情去做事,设身处地地从老百姓一方想想,使考虑问题更周到,更细致。否则,就是有再高素质的信访干部队伍,也难以解决问题、化解矛盾。

3、进一步落实信访干部的职权。

信访给人的总体印象是“事多人少、有责无权”,解决信访问题的主体错位。目前的信访处理效率,往往处决于领导的重视程度,而不是问题解决的实际需要程度,没有独立性。对一些敏感的问题,难开展,如村级财务问题。如何真正赋予信访干部的职权,加强信访的督查力度,是当前信访的重点。

(本文作者系**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副处长)。

刑事检察院调研报告范文怎么写篇九

为了适应新的形势需要,我们对xxxx区检察院干部队伍状况进行了一次调研。具体调研情况如下:

一、队伍基本情况。

xxxx区检察院现有在编人员80人,具体结构为:所任职务方面,班子成员12人,专职检委2人;获取司法资格方面,具备司法资格的55人,不具备司法资格的25人,司法警察9人;年龄结构方面,35岁以下24人,36-45岁21人,46-55岁23人,56岁以上11人;学历组成方面,硕士(或研究生学历)8人,本科54人,专科17人;干部级别方面,副处级2人、科级44人(正科级16人、副科级28人)、一般干部29人。具体特征为:

1、干部配备仍需加强。近年来,虽不断通过招录、调用等方式增加干部实际数量,但应有编制仍存在不少名额。特别是与xxxx区检察院所承办案件数量来比较,案多人少、工作压力大的问题仍较为突出。

2、年龄结构仍需优化。xxxx区检察院干警平均年龄42岁。科级干部平均年龄49岁,46岁以上的干警有34人,占全院干警的43%,致使活力不够,不符合形势发展。

3、专业程度仍待提升。xxxx区检察院硕士学历所占比重约10%,未通过司法考试的人员为31%,要使队伍专业化满足日益发展的执法形势,提高高学历比重、加大司法考试通过率方面需要较大的努力。

二、存在的问题。

总体来看,xxxx区检察院干警队伍建设和管理工作逐步走上规范化、科学化的轨道,但与新的时代形势相比仍存在一些问题。

1、案多人少仍是现实矛盾。修改后的刑诉法要求检察机关必须耗费大量时间和精力,严格履行各项执法程序,对案件精耕细作,但在目前这种情况下,由于办案任务重、时间紧,办案中仍存在着图简单、走程序的现象,办案质量和效果存在巨大的隐患。

2、理念转变还需一定时间。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的提出了新的执法理念,但执法理念的引导和转变是一个潜移默化的过程,干警学习、消化和吸收需要一定的时间。

3、待遇需要保障和提高。xxxx区检察院处城区,消费较高,干警收入的实际购买力不高。同时,还有不少老同志级别待遇多年未得到解决。

三、问题的`原因。

1、对政治理论及业务学习的重要性认识不够。从检察机关工作运行来看,干部队伍教育培训还没有形成系统化、长效化、专业化体系,主要还是零敲碎打式的培训。而且对政治理论学习、业务学习考核指标操作性不强。

2、执法理念没有彻底端正。近年来,通过开展核心价值观教育、转变执法理念教育、执法规范化建设等一系列活动,检察人员执法理念和执法思想在整体上有较大的改观,一些旧的执法观念和错误做法被摒弃,与法治文明相适应的执法理念正逐步得到普及。但是,少数同志的执法思想和执法行为仍不能完全适应形势发展和执法工作的新要求,一些陈旧、落后的思想和观念在一些干警头脑中根深蒂固,重打击轻保护,重实体轻程序,重办案轻监督。

3、科学的管理及从优待检理念还没有真正树立。从基层检察院的管理发展状况来看,基本都是根据上级院要求,参照有关单位成功的经验和做法,结合本院实际,进行一些探索和创新而不断发展。但是随着社会的进步和时代的变迁,新时期、新形势对管理工作提出新的要求。但到目前为止,从高检院到省检院,还没有形成一套统一的、科学的、规范的、可操作的、可以借鉴的、具有指导性的行政、业务管理制度,尤其是队伍工作考评制度。基层院从优待检措施,没有形成具有法律、法规、规章层面的制度,仅限于各基层检察院,根据自身实际,和当地党委沟通协调,从而导致从优待检力度不够,效果不佳,不能够充分调动干警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1、继续加强人才招录、引进工作,优化人员配置。为切实解决案多人少的问题,在今后要继续进行人才招录和引进,注入“新鲜血液”.同时,根据现有人员状况,尽量参考个体特长等情况进行优化配置,着重将年轻干警纳入一线业务部门进行学习、培养。

2、继续加强培训力度,着重提升青年干警的素养。继续加强业务知识的培训,逐步选派人员参加职业培训、技能培训和专项培训,提高业务素质,对获得高层次学历教育的干警实行重奖,激发干警参加高层次学历教育的积极性。通过竞争上岗等方法,选拔一批具有清明廉洁、业绩优秀的年轻干警成为中层骨干,完善管理层的活力。

3、完善和强化队伍管理机制,铸就务实清廉的队伍。一是坚持和完善民主生活会制度、述职述廉、诫勉谈话、个人有关事项报告等制度。推行和完善领导干部问责制。二是建立科学公正的评价机制。将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对工作目标分解细化,定量定人定单位。同时,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完善干警的考核办法,建立德能勤绩廉五位一体的考核制度,通过个人总结、单位审核、群众评议、成果展示等方式,对干部的工作成绩予以客观评价并将其作为奖惩依据,增加考评公正度。三是建立干部考核激励机制。把年度考核结果作为干部提拔的重要依据。真正起到鼓励先进,鞭策后进的作用。

4、加强协调,切实解决干警的实际问题。取得党委、政府、上级院的理解和支持,切实解决干警的经济困难,提高政治待遇,使老实人不吃亏,干事的人无后顾之忧。

刑事检察院调研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十

刑事立案监督是检察机关法律监督职能的重要内容之一,也是刑事诉讼法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权,是纠正司法实践中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执法不严问题的有力措施。为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我市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监督工作,提出以下建议:

一、提高思想认识,牢固树立正确司法理念。牢固树立正确的司法理念,是做好新形势下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的前提和基础。全市检察机关都要牢固树立惩罚犯罪与保护人民并重的理念,始终坚持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努力做到“不枉不纵”,既要确保犯罪分子得到应有的惩罚,更要注重保障无罪的人不受刑事追究。要注意避免重配合轻监督、重打击轻保护、重有罪证据轻无罪证据等现象,使刑事侦查监督实现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实体公正与程序公正、监督制约与协调配合、法律效果与政治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案件中都能感受到社会公平正义。

二、强化责任担当,充分履行监督职责。刑事侦查监督是宪法和法律赋予检察机关的一项重要职责,处于打击犯罪、保障人权的前沿,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具有重要意义。全市检察机关要切实增强做好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的责任感和使命感,进一步强化监督意识和责任担当,积极主动地开展工作,用足用好法律赋予的监督手段,充分发挥好法律监督的职能作用。努力形成审查逮捕、立案监督和侦查活动监督三项基本职能齐头并进、协同发展工作格局。对当立不立、漏侦漏捕、以刑事立案插手经济纠纷等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对涉及寻衅滋事、职务侵占、合同诈骗等容易发生问题的领域和案件,要注重听取有关意见和申诉,全面准确地把握好案件事实和法律适用,确保司法公正。

三、深化沟通协作,切实增强监督实效。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检察机关和公安机关在刑事诉讼中应当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在刑事侦查监督工作中,检察机关既要严格依法进行监督,落实好“互相制约”的要求,也要加强与公安机关的沟通协作,落实好“互相配合”的要求。全市检察机关要进一步畅通与公安机关沟通联系的渠道,加强与公安机关的业务交流和对基层办案工作的业务指导,充分发挥驻公安派出所检察室的作用,健全完善联席会议、提前介入重大疑难案件、及时会签文件等工作机制,切实增强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的实效。

四、加强自身建设,大力夯实监督基础。全市检察机关要坚持正规化、专业化建设的方向,配足配强刑事侦查监督检察人员,全面提升业务能力和监督水平。探索改变传统的封闭式办案、书面式审查模式,重视听取犯罪嫌疑人、辩护律师以及被害人或近亲属等各方面意见。强化案件管理,建立从监督线索受理、立案、调查核实、实施监督、跟踪反馈、复议复核到结案的完整流程。规范监督行为,健全考核评价体系,扎实提升刑事侦查监督工作规范化、精细化水平。加大宣传力度,充分利用报纸、电视、网络等新闻舆论工具进行宣传,让社会各界都了解检察机关刑事侦查监督的职责,支持检察机关依法开展刑事侦查监督工作。拓宽案件来源,畅通人民群众申诉、控告、检举的渠道,努力提升刑事侦查监督工作的司法公信力。

 

刑事检察院调研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十一

一、班子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大局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尽管年初我们专门出台了为经济建设服务的有关举措,但在具体执行各项规定上还是有着一定的差距。主要体现在履行检察职能时体现服务大局的意识欠缺,有时存在着单纯的办案观念,导致考虑办案的法律效果多,注重办案的社会效果相对较少。

二是责任意识有待于进一步增强。班子成员能够按照职责分工,对分管工作做到认真负责,但往往重视分管线的`业务建设,在抓队伍建设问题上的精力相对薄弱,存在着重案子、轻脑子倾向。

三是协作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班子成员能够做到团结协作,始终做到分工不分家。但还存在站在全院性高度来提出工作意见和建议和队伍建设的一些举措等情况相对较少,合心、合力、合拍在来开展工作的意识比较缺乏。

四是创新意识需要进一步增强。工作中往往重视一些常规性工作,墨守成规,按部就班的现象也时有存在,同时对抓一些特色性、亮点工作相对较少。同时也没有发挥好班子成员各自应有的特长,来创造性地开展好各项工作。

二、队伍建设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是工作的进取性不强。表现为少数干警对工作只就过得去,不求过得硬,对自身要求不高,导致上进性和进取性缺乏。

二是工作不够用心。表现少数干警工作不饱和,过于清闲,惰性重。少数科室负责人在自己的岗位上很少去考虑把工作做好、做出成绩,精力不是很集中。

三是个别干警纪律观念单薄。主要表现在遵守办案纪律上存在着通风报信、违反规定自作主张、办案纪律观念不强的现象。在遵守工作纪律方面存在着抓而则紧,不抓则松的现状,自觉养成、自我约束、遵循规则的意识不强。

五是钻研业务的氛围不浓。对新知识、新法规的学习不够重视,往往工作凭经验,方法老一套,尤其是对新形势下相对应的工作思路和方法研究不够。全院缺少叫得响的业务尖子和办案骨干。

六是少数干警存在着怕苦怕累的思想。缺少善于打硬仗、打恶仗、肯吃苦的作风,有时在工作上取得一些成绩时会产生骄傲自满情绪,自感疲惫想轻松贪懒现象也时有存在,同时在困难时刻、关键环节意志不够坚强。

三、班子成员存在的共性问题:

一是抓全局工作的能力欠缺。主要表现为重视抓好分管的业务工作,而忽视对分管部门的队伍建设,同时全院性工作考虑的较少,没有真正树立全院一盘棋的思想。

二是自身业务学习不够重视。表现为对业务学习抓得不够紧,满足于现状,没有静下心来去钻研一些业务理论,来指导办案实践,缺少悟心。

三是管理上缺乏大胆严格。有时放松对所属人员的严格管理教育,怕得罪人,往往考虑只要不出问题就行,从而出现对一些制度、规章的执行流于形式。

四是相互交心通气坚持不好。往往只立足于抓工作,缺乏相互间的及时沟通和联系,并提出一些班子和队伍自身建设的合理化建设。

针对上述班子和队伍自身建设存在的一些问题和不足,经全体班子成员共同研究,特制订以下工作措施:

刑事检察院调研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十二

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完善和社会主义事业的全面进步,如何建设一支素质高、能力强、有活力的专业化检察队伍显得日渐迫切,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搜集了关于检察院队伍建设。

供大家参考借鉴。

检察队伍建设是检察机关永恒的主题。不断探索检察队伍建设的新办法、新路子是检察工作健康发展的重要保证。而基层检察院是检察机关的基层组织,队伍建设情况如何至关重要。最近我们对xx县人民检察院队伍建设情况进行了调研分析,目的在于总结队伍建设的成功经验,寻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之处,不断加强和改进基层检察队伍建设工作,推动检察工作迈上新台阶。现将调研情况报告如下:

xx县人民检察院是一个三类检察院,内设反贪wu贿赂局、渎职侵权检察局、侦查监督科、公诉科、监所检察科、控告申诉检察科、办公室等两局四科一室。现有干警38人、职工2人,其中在职党员32人,占总人数的84.2%;正副检察长4人,党组成员6人,检委委员7人;副处级干部1人,正科级干部7人,副科级干部6人,主任科员2人,科员20人。检察员职称干警14人,占总人数36.8%;助检员职称干警4人,占总人数10.5%,书记员11人,职工2人,法警3人,分别占总人数28.9%、5.2%、7.9%。

分析xx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干警队伍具有以下特征:

1、队伍年轻化,年龄结构日趋合理:全院干警及职工的平均年龄为37.5岁。其中35岁以下干警14人,共占总人数36.8%,35岁至45岁干警14人、职工1人,共占总人数39.5%。党组成员平均年龄43.7岁,检委会委员平均43.9岁,中层领导干部平均年龄42.4岁。

2、队伍专业化,文化程度较高:队伍中本科文化程度29人,占总人数76.3%,其中法律本科22人,占总人数57.9%;专科文化程度6人,占总人数15.8%,中专1人,占总人数2.6%。院党组成员中本科文化程度5人,专科文化程度1人。检委会委员中本科文化程度5人,大专文化程度2人。中层领导干部中本科文化程度6人,专科文化程度1人。

xx县检察院坚持以“强班子、抓队伍、促工作”的工作思路,努力营造一个“团结、奋进、务实、高效、创优”的良好氛围,检察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高,各项检察业务工作不断向前发展,执法水平和执法效果不断加强,检察机关的公众形象不断增强。近几年来全院干警在县纪委、政法委、人大、信访局均无一人被举报,无一件信访件。近年来,该院各项工作先后20余次受到各级党委、政府和上级检察机关的表彰奖励。xx县检察院被省院评为“4321”千名人才工程先进单位、被xx县委评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先进集体,被xx市院评为监所检察先进集体。渎职侵权检察科被省院命名为最佳渎职侵权检察科,监所检察科先后两次被市院荣记集体三等功。同时有25名干警受到上级检察机关xx县委县政府的表彰奖励,干警李蓉被评为“感动旬邑十大人物”,牛宝玲被xx市院命名为“优秀接待员”,监所科科长樊周卫同志被xx市院荣记个人三等功。检察队伍建设成效显著。

1、加强领导班子建设,注重对领导干部的管理和监督。

坚持民主集中制原则,坚决维护班子团结。近年,该院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充分发挥党组和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凡涉及全院的重大问题和干警比较敏感的热点问题,党组主要负责同志能主动与其他成员通气协商,交换意见,由集体研究决定。党组各成员能严格遵守党的组织纪律和政治纪律,相互信任,相互支持,对党组决定的事项,能各司其职,尽心尽力,创造性地抓好工作落实,现任班子的组织协调能力和合作共事意识强。

2、深入开展主题教育活动,队伍整体素质明显提升。

近年来,该院在紧抓业务工作的同时,以“大学习、大讨论”、深入学习贯彻科学发展观等主题教育活动为契机,引导干警深刻理解社会主义法治理念的科学内涵和本质要求,深刻理解新时期检察工作的新使命、新要求。结合学习,切中主题教育活动怎样促使干警理论素养的提升,业务素能的提高,纪律作风的好转,查摆整改的实效和活动内容的入心,深度思考,采取有效形式,丰富活动载体,扎实有效地开展,队伍素质明显提升。去年该院爱心捐助、支援旧村改造、交纳“特殊党费”21000多元,展现了检察干警的良好风貌。关于检察队伍建设情况的。

调查报告。

在省政法委开展的人民满意度测评中,该院人民群众满意度名列全市第三、全省第十三名开展的主题教育活动被县委政法委列为市委政法委的检查点,受到了市委政法委、市院领导和兄弟单位的好评。

3、坚持制度建设,推进机关“精细化”管理。

通过完善目标责任制考核,落实领导分工负责制,保证了各项业务工作的顺利开展,提高了办案质量和工作效率。通过实行每周一全体干警大会、每周三院领导成员工作学习会、每月一次工作了解会、每季度一次业务工作汇报点评会“四项会议”制度,形成了定期分析研究、推进工作的经常性机制,使全院做到了目标同向、工作同步、上下同心。

4、坚持从严治检,注重内部监督和管理。

该院认真执行党内监督条例,充分发挥党组和检察委员会的职能作用,严格落实检察机关《建立健全教育、制度、监督并重的惩治和预防腐bai体系实施纲要》,认真执行《内部执法办案监督工作实施办法》,加强执法规范化建设,建立和完善《干警执法档案》、《干警廉政档案》。坚持开展检务督察,开展执法规范化检查,强化内部监督制约,落实“一表三卡”审查制度,加强对干警党纪政绩条规的教育和学习,充分利用警示训诫室、干警违纪举报电话和举报箱,经常性地开展训诫谈话,加强了对干警8小时以外活动的监督,从源头上杜绝了检察人员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全院干警严格遵守纪律,无办案事故的发生。

5、坚持素质强检,加快队伍专业化建设。

近年来,该院以队伍专业化建设为目标,严格按照目标责任制计划,从时间、经费等方面制定政策,组织干警参加各类业务培训、专升本学历教育、司法考试,利用检察图书室认真学习新出台的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等活动,提高干警的业务素质,加快队伍专业化建设。20xx年,在xx县委、人大、政府、政协的关怀支持下,该院新增党组成员2名,检委会委员1名,配齐配强了领导班子和检察委员会成员;先后开展了关于办公自动化、计算机等级考试培训、网络使用及维护知识的系统培训6次,选派32人(次)参加了省、市院举办的业务培训,有6人通过了全国司法资格考试,通过的人数占全院干警的18.1%,分别被省、市检察院授予司法考试先进单位,组织奖。

6、以人为本,努力改善干警文化生活质量。

该院在从严治检的同时,还尽量做到从优待警,坚持政治上关心,生活上贴心,注重改善干警的文化生活质量。对20xx年以来新招录的8名大学生,坚持经常性的开展谈心排忧工作,做到早培养、早加压,促使早独立、早成才;对xx县发生的局部传染性疾病蔓延事件,高度重视,迅速部署,措施得力,杜绝和控制了病情蔓延,保障了各项工作的健康发展;积极协调,多方争取,及时落实了检察官津贴和司法警察补贴。在日常工作中,院班子成员还坚持做到“五必看、六必谈”,即在干警生病时、生活困难时、结婚时、亲人去世时、子女婚庆时,必须登门看望;在干警思想波动时、工作岗位变动时、工作出现失误时、家庭出现变故时、评先晋级落榜时、与同志发生矛盾时,必须开展谈心。把组织的温暖及时送到每位干警的心里,以优待赢得广大干警的心,不断增强队伍的凝聚力。20xx年该院大力开展检察文化和廉政文化建设,设计制作了表现检察文化和旬邑悠久历史、县情特色的浮雕安装在门厅,同时我们精心选材、制作激励警示干警的版牌36面悬挂在办公楼内,用先进文化和廉政提示引导干警严格执法,热情服务,为检察事业建功立业。院上还组织干警植树造林绿化祖国、缅怀英烈、重温。

入党誓词。

检察官进校园关心下一代等活动,参加县上举办的文艺汇演影视赏析全民运动会等活动,活跃干警的文化生活。

尽管xx县人民检察院在队伍建设方面做出了一定成绩,但冷静地分析检察队伍的现状,仍然存在一些不容忽视的问题和薄弱环节,主要是:

1、机构设置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该院现在内设的两局四科一室是按照2019年机构改革时的“三定方案”设置的,随着形势不断发展变化,现有的两局四科一室已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一是职务犯罪预防科未单设。随着党中央对预防腐bai的更加重视,职务犯罪预防工作被提升到更加突出的位置,惩罚并举、标本兼治、预防为主、重在治本成为反腐bai工作的指导方针。但该院职务犯罪预防科仍设在反贪局内,不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二是司法警察未编队管理,不符合上级院编队管理的要求,也不利于司法警察工作的顺利开展;三是未设立政工科,近年来思想政治工作和调研宣传等政工工作任务越来越繁重,将政工工作混杂于办公室工作,极不利于政工工作的开展;四是尽管该院向马栏监狱和xx县看守所派驻了检察室,但这两个检察室均属于无编制、无级别的机构,不能适应监所检察工作的要求。

2、干警专业知识和法律水平不能适应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尽管该院干警大学本科以上学历的占总人数的76.3%,但是第一学历为国民教育大学本科且是法律专业的仅有4人,只占总人数的10.5%,大多本科学历的检察干警都是自考、函授等五大毕业,未经过正规高等院校的专业培养,没有认真系统地学习法律专业知识,对刑事法律和其它法律法规缺乏准确理解和全面把握,大多是凭个人的是非标准和工作经验对照法条办案,检察干警普遍对实践中接触和使用较多的刑法、刑事诉讼法比较熟悉,对民法、民事诉讼法、金融、证券、公司、保险、房地产等法律法规知识掌握较少,特别对医药、化工、财税商务、电子信息、涉外贸易等领域的法律法规及经营规则感到陌生;复合型、专家人才少,干警知识结构较单一,司法文秘、司法会计等检察技术人才缺乏。在宣传文秘工作上,人手不足;研究型人才缺,干警在日常的检察实践中接触各类案件,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较多,因此不光是要办案,也要加强调研,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发现存在问题,研究对策,作为上级机关决策的依据,但是,目前存在的倾向是重办案、轻调研,在业务工作中重视法律条文的运用,轻视对法理的学习理解和把握,检察业务科室反映动态的数字材料多,深层次调研材料少。检察研究型人才少,整体理论基础薄弱,理论指导作用发挥不全面。

3、干警待遇偏低,部分干警的职级待遇得不到解决。

目前,尽管该院干警工资、津补贴能按时足额发放,但是与发达地区相比收入仍然较低,特别是受有关比例的限制,部分干警的职级待遇长期得不到解决。该院目前有两名检察员仍然是科员级检察员,有几名干警任副科级科长已经十年之久,但职级待遇仍然得不到解决,不同程度地挫伤了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和主动性。

4、缺乏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现有人才特别是近年招录的大学生已经存在潜在流失现象,目前该院无一名研究生以上学历的高层次人才,缺乏专业带头人。近年招录的大学生,无疑为该院注入了新鲜血液,提升了法律理论水平,但是由于xx县条件较差,难以吸引留住人才,已经出现部分干警报考先进发达地区有关机关公务员的现象,这必将影响该院检察工作的顺利开展。

1、修定“三定方案”,合理设置机构。

根据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修定2019年机构改革时的“三定方案”,设立职务犯罪预防科、政工科、法警队、驻马栏监狱检察室、驻xx县看守所检察室,均按副科级建制,以适应日益变化的新形势、新任务的要求。

2、抓教育,不断提高检察队伍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素质。《检察官法》要求,检察官必须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恪守职业道德。要建立健全与依法治国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相适应的职业道德体系,一是抓理论武装。要始终坚持用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特别是“三个代表”思想武装检察干警,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教育,引导广大检察官牢固树立马克思主义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牢固树立“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执法观,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增强政治意识、法律意识、大局意识和责任意识。二是树先进典型。典型引路是思想政治工作的重要方法。近几年,检察系统涌现出了不少先进人物和先进典型。要大力宣扬他们的先进事迹,唱响正气歌,并注意发现、总结、培养自已的先进人物和先进集体,发挥其榜样、示范作用,影响、带动全体检察干警,形成争先创优的氛围。大力弘扬“忠诚、公正、清廉、严明”的检察职业道德,保证广大检察官始终忠于党、忠于祖国、忠于人民、忠于法律,做到一身正气、两袖清风、刚正不阿、执法如山,把人民赋予的权力真正用来为人民谋利益。三是常抓“警示教育”。要坚持干警思想分析制度,找准倾向性的问题,有针对性地开展思想政治工作。要坚持谈心制度,帮助检察干警解决思想问题。要坚持提醒制度,对个别检察干警的违法违纪苗头及时提醒,把问题解决在萌芽状态。四是落实岗位责任制。为使政治教育落到实处,要进一步落实“一岗双责”,思想政治建设实行下管一级,严格责任追究。

4、抓管理,不断完善检察队伍管理体制和工作机制。一是建立检察人员管理责任制。要逐步建立健全《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错漏案责任追究制》、《检察干警重大问题报告制》、《检察干警八小时以外行为规范》等,使检察干警进一步明确在执法、工作、生活中的行为规范,以利于自我约束和院党组的检查监督。二是完善考核制度,实行动态管理。建立检察干警考核机制,遵循客观、公正、公开,年度考核与平时考核相结合,依法管理和群众监督相结合,奖优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促进公正执法和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保障检察干警依法履行职责。三是实行检察干警分类管理,提高管理效率。我国现行的检察机关人员混编混岗,不规范管理是历史遗留的,作为检察院初建和发展前期,与当时的国情和国家法治水平、人才水平是相应的,无可厚非。但随着社会专业化分工的日益明晰,检察机关也应走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高素质的专业化道路,对从事不同工作的检察干警实行分类管理。

5、抓改革,建立激励和约束机制。一是建立选人、用人激励机制。选人、用人是检察人事管理的中心环节,要通过在选人、用人上贯彻“公开、公平、竞争、择优”的原则,创造一种鼓励竞争、优胜劣汰的机制,形成崇尚知识、崇尚才能、崇尚勤政、崇尚廉洁的氛围,激发爱学习、创实绩、争一流、奋发向上、积极进取的精神,以带动和促进检察队伍整体素质的提高。进人,是建设高素质检察队伍的源头,是基础。要确立进人的高标准,宁缺勿滥。用人,要有全面观点,看干部优点缺点,把握整体素质,要有发展观点,注意发挥干部潜在才能,真正做到任人唯贤,任用有真才实学、德才兼备者。应以实绩为导向,完善选人用人机制;要全面实行“中层干部竞聘上岗,一般干警双向选择”制,用竞争手段实现优胜劣汰,调动工作积极性,使全体干警懂得“今日不爱岗敬业,明日将下岗失业”,增强紧迫感、责任感,促进优秀人才脱颖而出。二是强化从严治检的监督制约机制。素质的提高,还有赖于监督制约机制的形成,以保证用好权力,防止权力失去制约而导致滥用、产生腐bai。一要加强外部监督。要自觉接受、认真对待党组织的监督、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新闻舆论的监督、人民群众的监督。要重视与人大代表的联系,主动征求和倾听意见,发现问题,及时查纠,及时改进。二要强化内部监督。要切实落实办案责任制、错案追究制,规范执法行为;重大、重要案件,要发挥检察委员会的集体决策作用。对检察人员的违法违纪问题,要及时查处。三是完善履行检察职责的保障机制,以解除检察干警执法的后顾之忧,保护检察干警秉公办案的积极性。

6、从优待检,解决干警的职级待遇问题。

要把从严治检与从优待检相结合,把增强队伍的凝聚力与关心干警的生活紧密联系起来,切实维护好、实现好、发展好广大检察人员的切身利益。切实加强检察机关检务保障建设,积极改善广大检察人员的工作、生活条件,改善机关食堂条件,为干警提供良好生活和精神文化生活环境;积极帮助干警解决生病住院、家属就业、子女升学等困难,解除干警工作和生活上的后顾之忧。要联系组织部门,破格解决有关干警的职级待遇问题,使他们心情舒畅的投身检察工作。

刑事检察院调研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十三

20xx年以来,xx区检察院在区委和市检察院的领导下,以“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党的17大精神,努力实践科学发展观,坚持立检为公、执法为民的指导思想,紧紧围绕区委和政府的工作大局,突出工作重点,切实履行法律监督职责,为维护法律的统一正确实施和社会的公平正义,保持我区的政治稳定和社会安定,促进党风廉政建设和民主法制建设,推进我区的项目建设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做出了积极的努力。

坚持把维护稳定作为首要任务,正确履行审查批捕、审查起诉等检察职能,共批准逮捕各类刑事犯罪嫌疑人777人,提起公诉1050人,分别比2019年上升23%和14%。

严厉打击严重刑事犯罪。围绕党委、政府的工作大局和人民群众关注的热点,加强与公安机关、审判机关的相互配合和制约,加大惩治各种刑事犯罪的力度,从重从快批捕、起诉严重影响人民群众安全的杀人、抢劫、盗窃等恶性案件和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严重财经犯罪案件,始终保持高压态势。依法惩处犯罪团伙38个,上呈市检察院审查起诉严重刑事犯罪分子52人。如:批捕起诉了在市区公共场所疯狂抢劫10余次的宋建锋等八人犯罪团伙,在xx市郊区采取麻醉方法实施抢劫的康金泉等四人犯罪团伙,在石桥镇“非法控制客运线路”涉嫌组织、领导、参加黑帮性质组织犯罪的赛超等人犯罪团伙。尤其是按照党委的部署,积极开展了打击“两抢一盗”专项斗争,共批准逮捕“两抢一盗”犯罪分子314人,提起公诉425人,“百名干警批捕数”和“百名干警起诉数”两项指标始终处于全省前列。

立足职能积极化解社会矛盾。认真落实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各项措施,积极化解矛盾纠纷,增加社会和谐因素。坚持群众利益无小事,认真对待人民群众每一份举报、每一件申诉、每一次来访,切实解决群众告状难、申诉难问题。尤其是预防和处置涉检信访工作,去年在举办奥运会、庆祝改革开放30周年等国家重要活动的严峻压力和形势下,我们积极探索重大疑难案件息诉息访工作机制,期间息诉罢访涉检上访案件37起,确保了没有发生来自我院涉检上访的干扰。如办理的中政委交办的裴世聚涉法上访案,上访时间长达2019年,交由我院办理后,我们仅用43天时间就彻底息诉,受到了上级领导机关的肯定,此案被评为20xx年度全市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件。

一年来共办理各类职务犯罪案件21人,所办案件中,贪腐贿赂犯罪案件17人,滥用权力、玩忽职守犯罪案件4人;通过办案为国家挽回经济损失900余万元。同时扎实推进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积极开展系统预防、专项预防、个案预防及预防调查,牢固构筑预防网络,取得了一定的成效。

突出查办重、特大案件。在去年办理的案件中,大案15人,占立案总数的71%;科局级干部犯罪案件8人,占立案总数的38%。其中贪腐收贿10万元以上不满50万元的案件9人,贪腐收贿50万元以上不满100万元的2人,贪腐收贿100万元以上的1人。

着力查办危害民生的贪腐收贿犯罪案件和破坏环境资源的渎职犯罪案件。去年按照上级检察机关的部署,开展了查办“危害民生的贪腐收贿犯罪案件和破坏环境资源的渎职犯罪案件”专项活动。共办理危害民生的贪腐收贿犯罪案件8件,较好的体现了检察机关关注民生、保障民生的工作要求。如办理了xx区县乡公路管理所所长xxx等人涉嫌贪腐涉农资金56万元案等。

加快诉讼进程,注重反腐朽成果转化。去年所立案件,全部都侦查终结并移送起诉,法院全部作出有罪判决。如:办理的xxx市邮政局邮政储蓄所押运员xxx贪腐押运款60万元案被判刑2019年。我院办理的被判2019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数居全市之首。在去年8月份的全市检察长座谈会上,我院作了查办贪腐收贿职务犯罪大案经验发言。办理的xxx环保局环境监测站党支部书记xxx贪腐88万元案先后被评为20xx年度全省和全市检察机关十大精品案件。

强化侦查监督。共对不构成犯罪的不批准逮捕2人;纠正漏捕28人,现已作出有罪判决20人;决定不起诉1人,追诉漏犯7人。如我院在审查犯罪嫌疑人xxx涉嫌抢劫一案时,发现漏犯,遂要求公安机关追捕该犯罪嫌疑人xx,该案被提起公诉后xx被判刑2019年。同时以纠正有案不立、有罪不究、以罚代刑等为重点,强化对刑事立案的监督,要求侦查机关说明不立案理由13人,侦查机关研究后全部立案,现已作出有罪判决5人,其中判处2019年以上的1人。

认真开展审判监督。对量刑畸轻的刑事判决抗诉3案。受理不服法院生效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申诉39件,经审查对确有错误的提请市院抗诉29件;发出再审检察建议10件。

强化执行活动监督。以确保公安机关、审判机关、执行机关各种活动的合法性为重点,不断加强对执行活动的监督,及时发出纠正违法。

通知书。

43份,提出改进工作的检察建议230份,较好的促进了执行活动的顺利进行。

去年以来,我们按照市检察院的部署,认真组织开展了“公共形象建设”活动,通过案件质量评查,促进了案件质量的提高;通过品牌成果运用竞赛,对我院所创新的三个品牌往更高层次进行了宣传推介,扩大了影响;通过推行说理制度、实行公开听证制度、深化人民监督员制度等互动机制建设,进一步促进了“执法活动向社会开放”;通过开展公共利益维护,加强了对权益易受侵害群体利益的保护,也为党政机关、国有企业提供了有效的预防服务;通过建立干警岗位。

说明书。

制度,进一步激发了干警干事创业的热情。去年以来我院办理的所有案件中没有出现重大瑕疵,也没有因执法不规范而出现严重的涉法上访。我院创新的“未成年人全景式特殊司法保护办法”和“老病残罪犯减刑、假释、保外就医听证制度”被中央媒体报道,“逮捕必要性证明制度”被最高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厅以文件形式转发在全国进行推广。

积极开展各项教育活动。去年以来,我们深入开展了党的17大精神和在全国政法工作会议和大法官、大检察官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的“大学习、大讨论”活动,“新解放、新跨越、新崛起”大讨论活动,并按照省、市检察院的部署开展了“改进执法作风,树立良好形象”活动、“倾听群众意见,提高执法水平”大走访活动,这些活动的开展,为进一步统一执法思想,转变执法作风,振奋工作精神,提高工作水平,奠定了坚实的思想基础。

继续加强作风建设。认真落实机关作风管理的长效机制,用制度规范约束全体干警的行为,经常性地开展检风检纪督察,认真贯彻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各项规定,对党组成员和中层干部实行“一岗双责”,进一步筑牢干警拒腐防变的思想防线,去年以来干警队伍未发生重大违法违纪案事件。

积极开展检察文化建设。我们贴近检察实际,贴近检察生活,开展检察文化建设,活跃丰富了干警的精神文化生活,营造了健康向上的工作学习氛围。采取组织春节联欢会、文体比赛、外出参观学习、革命传统教育等形式陶冶干警情操,提升思想境界。通过大力宣传检察实践中涌现出来的先进典型,充分展示检察干警的精神风貌。去年我院5名干警通过了全国统一司法考试,两名干警被授予市级劳动模范荣誉称号,我院检察官xxx同志,继2019年被区委、市委政法委号召学习的基础上,去年又被授予河南省第五届优秀青年卫士荣誉称号,还有一批干警受到了不同层次的表彰和奖励。

通过上述学习教育活动的开展,干警的大局意识和服务意识进一步提高,组织纪律性进一步增强,干事创业、争先创优的氛围进一步浓厚。在去年的全市检察系统业务评比中,我院也继续保持了优秀检察院的称号。

坚持党的领导。检察事业要发展,必须依靠党的领导。一年来,我们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置于党委的绝对领导之下,始终坚持把检察工作纳入党和政府中心工作的总体部署之中,始终坚持把为党委、政府中心工作服务作为检察工作的出发点,始终坚持向党委请示汇报的各项制度,对检察工作的总体安排、重大事项、重大案件等都及时向区委请示报告,从而赢得了党委的信任,区委不仅对检察工作高度重视和大力支持,同时也给检察机关提供了有力的经费、物质、组织保障,为检察工作营造了良好的执法环境。

自觉接受人大的全面监督。一年来,我们把检察工作置于人大的全面监督之下,主动向人大报告工作,对检察工作的开展情况、重大事项都专题向人大作了书面报告,并切实加强与人大代表的联系联络,主动邀请各级人大代表视察监督检察工作,去年4月,xx区人大常委会在全市首次确认了我院提请的7名人民监督员,12月xx区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专门听取我院侦查监督工作情况的报告,这都体现了人民代表、人大常委会对检察工作的关心、支持和爱护。

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在接受党委领导和人大全面监督的同时,我们还主动接受政协的民主监督和社会各界的舆论监督,通过邀请政协委员、人民监督员视察工作,接受社会各界对检察业务、队伍、管理等各环节的监督制约,促进了我们工作水平、管理水平、队伍形象水平的进一步提高。

一是加大反腐朽力度,力查职务犯罪大案要案,为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铺路清障,保驾护航。我们配合政府的工作部署,制订了检察机关为项目建设和非公有制经济发展服务的实施意见以及执法为民服务十二条。在查案中做到优先办理党委、人大交办的案件,优先办理破坏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案件,优先办理影响大局稳定的案件。此外,还加强了对职务犯罪的预防工作,由过去的侧重打击走向打击与预防并重,并建议区委成立了由区委牵头,各部门、各系统、各行业共同参与、齐抓共管的社会大预防网络,并积极开展行业预防、专项预防、个案预防等工作,初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二是坚持严打斗争,着力维护社会稳定,为经济建设创造良好的社会环境。同时,还积极参加检察环节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抽调干警参加驻村工作和混乱村的治安整治,在协助农村抗击非典、发展经济、维护稳定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三是切实做好涉法信访举报、控告申诉工作,认真负责处理群众来信来访,积极办理控告申诉案件,做好疏导教育和息访息诉工作,平息群众上访案、事件,为党委政府排忧解难。派驻乡镇检察室,积极配合乡镇办党委、政府开展综合治理工作,拓宽了检察工作的层面,延伸了服务触角。

现场视频向上级院举报,更加方便了群众来访,深受社会各界好评。

刑事检察院调研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十四

被告单位……(写明单位名称、住所地、法定代表人姓名、职务等)。

诉讼代表人……(写明性别、年龄、工作单位、职务)。

被告人……(写明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日、身份证号码、民族、文化程度、职业或者工作单位及职务、住址,曾受到行政处罚、刑事处罚的情况和因本案采取强制措施的情况等)。

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单位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年×月×日已告知被害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或者近亲属)(被害单位及其诉讼代表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和被告单位的辩护人×××、被告人的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写明退回补充侦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等情况)。

[对于侦查机关移送审查起诉的需变更管辖权的案件,表述为:“本案由×××(侦查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于×年×月×日向×××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人民检察院于×年×月×日转至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对于本院侦查终结并审查起诉的案件,表述为:“被告单位×××涉嫌×××罪,被告人×××涉嫌×××罪一案,由本院侦查终结。本院于×年×月×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

经依法审查查明:……(写明经检察机关审查认定的犯罪事实包括犯罪时间、地点、经过、手段、目的、动机、危害后果等与定罪有关的事实要素。应当根据具体案件情况,围绕刑法规定的该罪构成要件叙写。)。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针对上述犯罪事实,分列相关证据)。

本院认为,……(分别概括论述被告单位、被告人行为的性质、危害程度、情节轻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条(引用罪状、法定刑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检察员:

刑事检察院调研报告范文怎么写篇十五

一、引子。

信访工作是党和政府体察社情民意、听取群众呼声的重要渠道;是政府和群众面对面直接沟通,建立信任关系的重要场所;是帮助群众解决实际问题,对群众进行教育引导的重要手段。随着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的迅速发展,改革步伐和力度的不断加大,城市化进程的不断推进,新旧体制的转轨合并,社会利益格局的调整,群众思想观念的更新和变化,群众生产生活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新矛盾。拆迁、土地征用、企业改制、失业、失地……人民内部矛盾的复杂化和尖锐性表现的更加突出。如何缓和社会矛盾、维护群众利益、保障社会稳定是新时期信访工作的重要课题,它事关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事关党和政府在人民群众中的威信与形象,事关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工作之重要,任务之艰巨,责任之重大,是以前信访工作所没有的。从信访问题的内容来看,绝大多数和改革的深度、开放的广度、经济发展的速度、群众承受能力的程度密切相关;涉及深层次的.、群体性的问题增多、解决问题的难度加大。

信访,直面深层次的课题。

二、新形势的要求与信访干部队伍建设现状之间的矛盾。

(一)新形势呼唤高素质信访工作干部。

1、坚定的政治素质。

当前,群众上访所反映的问题,80以上是改革发展中的问题,80是有道理或有一定道理的,80是通过各级党委、政府可以解决的,80是基层应该解决的问题。做好信访工作,信访干部要不断增强党性观念,增强群众观念,增强公仆意识,在具体工作中实践“三个代表”,自觉维护党的形象,维护群众根本利益,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信访工作接触到的多是社会阴暗面,听到的多是老百姓的冤声。面对这一切,信访干部更应坚定共产主义信念。只有这样,才能客观地看待和分析这些社会问题,才能不被这些社会发展过程中的支流问题所迷惑,不被这些改革开放中难以避免的问题撼动信念。

2、系统的文化知识。

上访反映内容的多样性,对信访干部的知识结构提出新要求。与以前相比,申诉类减少,求决类增加。当前群众信访内容以反映现实问题为主,约占总量的80。涉法信访问题不断增多,约有40以上是涉法信访问题。这就要求优化信访干部队伍的知识结构,应有不同专业人员,如计算机、心理学、法律等专业人员。

3、健全的心理素质。

群众信访总量呈现不断上升趋势,集体访越来越突出,且频率越来越快,规模越来越大,情绪越来越激烈。串联群访、背榜、举旗、静坐、下跪、拦车等过激行为也时有发生。据统计,全市1―6月份,50人以上集体上访人次占全市上访总人次的91.2。在组织上由松散型向紧密型发展,并有组织倾向。面对整天高分贝的吵闹声、群众极端不满怨气的发泄和莫名其妙的辱骂、攻击,要善于随时调整好情绪,免受影响;面对集体访要沉着冷静,妥善处理;面对异常上访,要勇于制止,无所畏惧。

4、较强的协调能力。

社会转型期,一件信访往往牵涉多个政策区域和多种利益关系,信访工作已渗透到各个领域、各个部门,它是一项上下齐抓共管的事。很多信访问题,仅靠一个部门使劲,是根本无法解决的,需要多个部门、多个地区共同协调处理,才能解决问题、满足群众的要求。信访干部必须在改革创新过程中,增强全局意识,提高组织协调能力,提高驾驭复杂局面的能力。特别是近些年,随着改革开放深入,深层次的问题不断出现,大规模的集体访剧增,社会突发事件也时有发生,日益增多的政策性信访对信访工作者的协调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5、强健的身体素质。

信访干部要有好的身体素质。当前的信访工作形势严峻,随着近年来各地在转变政府职能和干部作风中都作出了“有事找政府”的承诺,信访机构成了群众反映问题的主渠道,仅1―5月,全市受理的信访总量比去年同期上升了43.7,其中来访的批次和人次分别上升48和57,群体访的批次和人次分别上升79.8和76.9。然而,信访工作队伍编制却相对紧缺。全市核定编制37人,实有人数42人,平均每个局6人。在信访总量呈持续上升的情况下,人员非常紧张,每天应付于接访和处访,信访工作强度很大。双休日经常用于领导接待日和领导下访活动;平时遇到集体访和缠访户,就不能按时下班,常常影响按时就餐。

6、深入的研究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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