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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口服给药护理记录书写范文汇总一
第三十六条 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 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二条 违反本办法,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收缴居住证,处200元以上500以下罚款;行为人有非法所得的,处以非法所得1至3倍、最高额不超过30000元的罚款。
违反本办法,非法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的,由公安机关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三条 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023年口服给药护理记录书写范文汇总二
《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已经2016年11月16日省政府第92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省长郭树清
2016年11月30日
第一条为了保障流动人口合法权益,加强和创新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根据国务院《居住证暂行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适用本办法。
外国人、无国籍人和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居民、台湾地区居民的居住登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流动人口,是指离开常住户口所在地跨县(市、区)居住3日以上的人员。
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具体确定纳入服务管理的流动人口范围。
第四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遵循公平对待、便捷服务、合理引导、规范管理的原则。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建立健全覆盖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体系,将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流动人口的居住登记和居住证的发放、管理工作。居住登记和居住证发放免收任何费用。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民政、司法、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工商行政管理等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调配合,共同做好流动人口的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工作。
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众团体应当协助做好流动人口服务管理的相关工作。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健全完善流动人口综合服务管理平台,根据实际情况配备和充实流动人口协管人员。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村(居)民委员会接受公安机关等有关部门的委托,协助做好流动人口居住信息采集和居住证受理、发放等服务管理工作,集中为流动人口提供劳动就业、社会保障、计划生育、教育等公共服务。
第八条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实行居住登记制度。
流动人口应当自到达居住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持本人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件,向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登记,由公安派出所发放居住登记凭证。
流动人口在宾馆、酒店、旅店等旅馆业内住宿,在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学校、培训机构寄宿就读以及在救助管理机构接受救助,按照有关规定办理住宿、住院、入学或者救助登记的,可以不办理居住登记。
第九条流动人口在居住地居住半年以上,符合有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住所、连续就读条件之一的,可以依照本办法的规定申领居住证。
居住证一人一证,每年签注一次。
第十条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在流动人口入住后24小时内登记其姓名、身份证件种类和号码等基本情况,并在3个工作日内向公安派出所报告,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流动人口终止居住的,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自流动人口离开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聘用流动人口,应当自聘用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与流动人口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应当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出租人告知的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在3个工作日内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三条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应当自介绍成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的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
第十四条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应当自流动人口入驻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将流动人口基本情况报告公安派出所,并督促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
第十五条流动人口在县(市、区)内变更居住地址的,应当自变更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现居住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居住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居住证遗失、损坏的,流动人口应当及时向公安派出所申请补领或者换领。
第十七条流动人口申领、换领、补领居住证的,公安派出所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发放居住证。
第十八条流动人口离开居住地到其他县(市、区)居住的,本人或者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用人单位等应当及时到公安派出所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流动人口死亡的,由其近亲属、房屋出租人或者用人单位等办理居住登记注销手续。
第十九条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有权查验居住证,流动人口不得拒绝。
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和机构的工作人员在依法执行公务或者为流动人口提供服务时,经出示执法证件或者工作证件,可以要求流动人口出示居住证,流动人口应当予以配合。
除公安机关人民警察依法执行公务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收缴或者扣押居住证。
第二十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伪造、变造、买卖居住证或者买卖、使用伪造、变造的居住证,不得骗取、冒领、出租、出借、转让居住证。
第二十一条公安机关为流动人口中的育龄妇女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没有婚育证明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居住地卫生计生部门;卫生计生部门在核查流动人口婚育证明时,发现没有办理居住登记的,应当及时通报给公安机关。
第二十二条流动人口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逐步将流动人口居住管理、权益保障和公共服务等纳入居住登记制度,完善和扩大居住证的使用功能,推进流动人口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
第二十四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依法享有下列权益和公共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的职业指导、职业介绍、就业失业登记、就业信息查询等服务;
(二)参加社会保险,缴存、提取和使用住房公积金;
(三)国家规定的传染病防治、儿童计划免疫等基本公共卫生服务;
(四)国家规定的对育龄流动人口的计划生育基本项目技术服务;
(五)法律服务和法律援助;
(六)按照规定参加居住地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评定或者考试、职业(执业)资格考试、职业(执业)资格登记;
(七)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住房保障政策;
(八)居住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按照规定给予的表彰和奖励;
(九)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公共服务。
第二十五条流动人口持居住证或者居住登记凭证,在居住地享有下列便利:
(一)申领机动车驾驶证,办理机动车登记手续;
(二)按照有关规定办理出入境证件;
(三)按照有关规定换领、补领居民身份证;
(四)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便利。
第二十六条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其适龄子女接受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应当与常住户口学生同等对待。
第二十七条流动人口符合居住地人民政府规定条件的,可以申请常住户口。
第二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做好城市生活无着的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和流浪未成年人的救助保护工作。
第二十九条流动人口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加强流出人员的教育、培训,保护留守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十条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和商业服务组织应当为居住证的使用提供便利。
第三十一条建立全省统一的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居住登记、计划生育、劳动保障等信息资源的整合与共享。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规定。
流动人口信息应当包括流动人口的姓名、性别、民族、公民身份号码、常住户口所在地和现居住地址、服务处所、政治面貌、婚姻状况、计划生育、劳动就业、受教育状况、社会保障等内容。
公安、教育、民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和机构管理的流动人口信息,应当统一汇入流动人口综合信息服务管理平台,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十二条流动人口在申报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信息。
流动人口发现居住证记载的信息错误或者居住信息变动的,应当申请更正或者变更。
第三十三条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管理部门、公共服务机构、商业服务组织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对流动人口信息予以保密。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规定查询、使用流动人口信息。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已有处罚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流动人口未申报居住登记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房屋出租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未登记、报告流动人口居住或者终止居住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用人单位未组织流动人口申报居住登记或者与流动人口终止、解除劳动关系后未报告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办法,物业服务企业未报告承租房屋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办法,从事房屋租赁的中介机构和从事职业介绍的人力资源服务机构未报告房屋出租人、承租房屋的流动人口或者雇主、受雇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条违反本办法,大型集贸市场、商品集散地管理机构未报告流动人口基本情况的,由公安机关责令改正,对法定代表人或者直接责任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公安机关、相关行政管理部门和其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在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侵犯流动人口合法权益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二条本办法所称居住证,是指流动人口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合法居住的证明和享受权益保障、公共服务的有效证件。
居住证式样由省人民政府公安机关统一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办法所称有效身份证件,是指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和临时居民身份证等。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12年6月5日发布的《山东省流动人口服务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253号)同时废止。
2023年口服给药护理记录书写范文汇总三
20xx年,虽然我行窗口柜台的服务工作,在全行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取得了一些可喜的成绩,但是,倘若以总、省行制定的服务规范,和服务的人性化、精细化的标准去衡量,我行服务工作中存在的一些欠缺和不足之处,也是显而易见的。
首先,尽管我行的常规服务已日益规范,硬件服务设施也已日臻完善,但,在诸如服务经验的梳理总结,服务制度的汇编归档,服务日志的记录造册等文本性资料的档案管理环节上,还缺乏规范性、系统性和精细性,这一环节的软弱和欠缺,不但制约和限制了我行服务水平的持续提升,而且,也每每使我行在接受上级单位服务检查评比活动中,在日常的柜面服务已经做到了无可挑剔的情况下,而最终落选,陷入被动。
去年,分行营业部在参加省银行业协会的服务竞赛活动中落选,可以说,我行的监控录象硬件设施陈旧,导致服务影像资料漏失是一个重要原因,而我行的服务文字档案资料的不健全,应该成为本次竞赛失利的另一个主要的原因。
其次,窗口柜员,特别是近一、两年新入行柜员的业务理论水平还有待进一步提高。虽说,去年一年,我行始终将不断提升临柜员工的业务水准,从而不断提升我行的服务内涵,作为全年服务工作的一个重点,并且,还为窗口人员专门编辑印发了实战性的应知应会业务理论手册,但是,在随后的检查中,面对检查人员的随机业务测试,一笔相同的格式化的业务,不同的员工仍然能够给出内容迥异的多种答案。我们发现,这类问题,大都出现在新近录用的员工中间。因此,对新员工业务理论的系统强化和培训,应该成为各级领导在新年度的服务管理工作中的一个着重点。目前,我行编印的个人金融业务手册还有一些库存,各单位可以对本部所属新员工进行统计,倘需补发业务手册,可以到分行工会领取。
第三,临柜人员,特别是一些大堂经理个人的综合服务素质还需提升,面对形形色色客户的随机应变和圆通能力还待加强。应该说,正是因为我行个别窗口人员灵活的公关能力的缺失,才使得一些原本并不突出的银客矛盾,得以逐步升级,并最终成为一些客户向上级行投诉的最原始的引发点。
四、20xx年服务工作重点
今年,按照分行党委的要求,将继续以总、省行制定的服务规范为标准,按照我行制定的《鞍山分行窗口柜台文明优质服务管理办法》的相关条款,在全辖各经营机构中开展文明优质服务竞赛活动。如何不断提升竞赛成绩和名次,将成为各经营机构全年服务工作的重点;如何进一步提升我行服务的整体水平,进而,提升我行在同业和社会的知名度,也将成为我行全年服务工作的一个重点。
为了切实做好我行今年的服务工作,下面,对全年工作中的几个重点事项,予以强调和说明。
其一,继续贯彻、执行分行党委提出的“服务工作是一把手工程”这一总体要求,请各支行行长和分行营业部经理,保持对我行服务工作的热情,一如既往地对我行的服务工作给予恒久的关注和大力的支持,以期使我行的整体服务水平再上一个新的台阶。
我行的各项工作实践已经反复证明,一把手的关注度,在各项工作的良性发展中,始终起着至关重要的非常明显的推动作用。一把手关注业务发展指标,则各项业务发展指标与日俱增;一把手关注业务的风险管理,我行的经营工作就会稳健运行;一把手关注窗口服务,那么,可以肯定地说,我行对外的知名度和美誉度,必将得到全面的提升。
其二,在20xx年的服务竞赛活动中,我部重点考核的对象,是各机构的储蓄窗口,而对公核算的会计窗口,却始终没有纳入到考评范围中来,使其成为了一个服务监督的死角。为了规避这一问题,自今年三月起,我部在对各单位的服务考评中,将把对会计窗口服务状况的考核,列为服务竞赛的参评项目。对会计窗口服务的考核内容,除星级柜员牌数据一项外,均与对储蓄窗口考核的内容相同。
其三,为了进一步规范窗口员工,特别是新近入行员工的服务标准,上半年,我部准备依据我行的实际情况,重新详细编写服务规范标准教程,并以我行员工为模特,拍摄成像,刻录成碟,之后,下发各机构,并组织临柜员工集中学习。
2023年口服给药护理记录书写范文汇总四
“窗口服务单位,不仅是办事的窗口、服务的窗口,更是文明的窗口。”自活动开展以来,要求下属各单位要按照公开承诺、领导点评、群众评议、评选表彰的推进方式,广泛开展活动,促进了环保系统创先争优活动的深入开展,提高了环保服务质量。我局行政大厅窗口一名职工获得了每季度一评的优秀标兵称号。
一、推动从“跑部门”到“部门跑”的转变
1、立足环保工作实际,全力服务重大项目。加强与上级环保部门的沟通联系,加大对项目的环保业务指导力度,积极协助乙二醇、中再生、隆华传热募投项目等重大项目通过环评审批。积极协助百诚内燃、榕拓焦化等项目通过 “三同时”验收。帮助华阳电厂、钰隆集团等项目及时获准投入试生产。积极争取上级向洛钢集团钢铁有限公司、榕拓焦化、隆华传热等企业及时发放排污许可证,为企业融资和上市创造了先期条件。规范排污行为,加快企业科学发展,并协助隆华获得“市级绿色企业”称号;优先为重大项目配置环境容量,已对洛阳瑞泰耐火材料有限公司等14个项目开展总量初步核定,同时争取使企业享受政策性资金优惠,在拜尔集团环境容量申请中共节约排污权交易费用40余万元,现正在帮助乙二醇项目申请环境容量,预计可节约交易资金
2、派出环保服务官,开通环评审批“绿色通道”。 实行首席服务官制度,相继向华阳产业集聚区、空港产业集聚区、县城新区、乙二醇、铜一公司等项目派驻环保服务官,并进行全程、全方位业务指导;按照“新上必做、尽量补办”的原则,改进建设项目管理方法,完善环评审批机制,对符合环保准入条件的项目开辟“绿色通道”。 20xx年,共办理环评项目116个,总投资13.25亿元,较去年相比增加19.27%;验收项目33个,较去年相比增加 13.6%,总投资
5.62亿元,较去年相比增加 346.2% 。
二、服务企业,提出五项服务规范
(一)环境影响评价、“三同时”验收服务
1、实行环评办理联系卡制度
从项目环评咨询始,向业主发放《环评办理联系卡》,
一次性告知业主环评办理的所需资料、流程、注意事项,提供环评前置条件文件示范文本。同时指明一名工作人员为项目联系人,全程指导项目环评办理,联系回访。重大项目实行局长、副局长跟踪服务。符合规定受理的提供“你喝水坐等、我协调相关(局内)”服务,对不能办理或需要完善手续的,要耐心解释、指导完善资料。
2、进一步缩短环评审理、审批时间。
①环评资料审查受理,由原来的1天审结,调整为资料
②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环境影响登记表等环评文件形成报批版后县局审报由法定60日、30日、15日分别缩短为15日、7日、2日。
3、进一步简化程序
①对于补办环评,属于县级审批权限内的,对不涉及土建工程的,现场勘验属实的,不再审验文物证明。
②县级审批的环评项目不再需要进行试生产(试运行)申请,业主在正常生产3个月内可直接申请“三同时”验收。“三同时”验收时由法定30日完成缩短为15日内验收完毕。市批项目“试生产”委托县局核查的,由法定30日缩短为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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