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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盗窃从轻处罚的申请书(大全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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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盗窃从轻处罚的申请书(大全8篇)
2023-11-11 16:58:13    小编:ZTFB

总结可以让我们更加明确自己的目标与方向,助力我们更好地前行。写总结时,我们可以参考他人的成功经验,借鉴他们的做法和方法。总结是在一段时间内对学习和工作生活等表现加以总结和概括的一种书面材料,它可以促使我们思考,我想我们需要写一份总结了吧。如何撰写一篇完美的总结需要一定的技巧和方法。以下是一些通用的总结写作技巧和方法,供大家参考。

申请盗窃从轻处罚的申请书篇一

_________县人民法院:

我叫________,是犯罪嫌疑人________的儿子,我恳求贵院对我父亲________从轻处罚。

我现年15岁,现就读于________班,家住________,家中只有我父子二人。

在我的记忆中身为农民的父亲文化浅薄虽有诸多不足却能担负起为人父的责任,让我感受到浓浓的父爱。________年我父母因感情不和离婚,随后母亲改嫁他乡,我便与我父亲相依为命,期间寒苦个中滋味一言难尽。

涉案之前正因离婚的家庭变故父亲性情才有了变化以致蜕变到了以身试法的地步。

________年我进入中学,父亲更加关心我的学习,时常教育我好好做人,好好学习,考上大学,长大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不再像他一样因没有多少文化而生活艰辛命运悲惨,说到动情处也是泪流满面,痛心不已。

近年来,父亲是我唯一的监护人也是我生活的'唯一保障和精神支柱。正因为有父亲为我撑起了一个残损的家才使我能衣食无忧、安心学习。但让我感到痛恨惋惜和羞愧的是父亲________平日交友不慎结交了品行不端的人,最主要的是他个人的自由散漫,据说与他人一起蓄意偷窃他人财产,触犯刑法。

事发后我父亲被关进看守所,家里也断了经济来源,我已成孤身一人,暂寄居姑姑家。我的生活也是飘摇不定,因此而无法继续安心在校读书。我父亲已经认识到所犯罪的严重性,深深自责,并且愿意悔改。

综上所述,愿贵院法官能给我父亲________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从轻处罚,能让他悔过自新,以尽到为人父的家庭责任,帮助我能继续完成学业。

再次恳求!

此致

敬礼

申请人:_____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

申请盗窃从轻处罚的申请书篇二

梅河口市交警大队一座营中队:

我校地处省道302线沿线,学校大门直对公路,校门与公路距离很短,不足10米,且道路呈上坡地势。由于此段公路笔直,车速很快,属交通事故多发路段。且大门两侧公路沿线仅仅安装校园警示牌,先前施划斑马线由于时间较长,已不能起到警示车辆作用,存在严重交通隐患。安全隐患形势需要,特申请梅河口市交警大队一座营中队在校门前重新施划斑马线,设置减速带或在校门旁安装交通信号灯和限速摄像头。以确保学生上放学安全。

梅河口市牛心顶镇中心校。

828。

申请盗窃从轻处罚的申请书篇三

黔西南州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申请人:文玉华,男,汉族,1950年03月06日生,农民,贵州省兴义市人,住兴义市黄草坝镇水库村三组53号,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5003060610,系爱码牌电动车驾驶人,联系电话:13118592257。

被申请人:王芳胜,男,汉族,1958年07月19日生,住贵州省兴义市富民路11号2-2-402号,系贵e08599号轿车驾驶人,居民身份证号码:522321195807190031,联系电话:13908590897。

申请事项:

申请人文玉华因对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于08月19日作出的兴公交认定[]第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所认定“1、文玉华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2、王芳胜承担事故的同等责任”不服,申请人认为被申请人王芳胜应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故依法申请复核。

事实及理由:

左转向灯,可由于被申请人王芳胜系醉酒驾驶贵e08599号轿车,且车速较快而与申请人驾驶的爱玛牌电动车相撞,造成申请人文玉华、乘车人文良芳受伤、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这个事故的发生,完全是因为被申请人王芳胜违法醉酒驾驶机动车辆所致,已涉嫌构成“危险驾驶罪”,故被申请人王芳胜应承担此次道路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而兴义市公安局交警大队却作出双方承担同等责任的认定,这有违法律规定。

为此,申请人特书面向黔西南州公安局交警支队申请复核,望予以支持申请人的复核请求为谢!

特此申请。

2011年08月22日。

附:

1、申请人的《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2、兴义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作出的兴公交认字[2011]第161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复印件一份。

申请盗窃从轻处罚的申请书篇四

个旧市公安局治安大队:

兹有身份证号码:。委托单位名称:,负责人:,职务:,受委托方负责人:,本公司因业务拓展需要,需在开展,参加活动人员预计人,为期天。该活动已在工商局相关部门备案同意。

在活动期间,我们承诺: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认真组织开展活动,严格按照要求做好治安防范、防恐防暴及消防安全管理工作;2、诚信经营,不做虚假宣传,不欺骗消费者,不进行传销等违法活动;3、认真制定安全工作应急处置预案,积极组织开展安全工作,保证不发生火灾、拥挤、踩踏、食品卫生等事件;4、活动中发生的一切安全事故、赔偿责任由我们全部承担。

特申请备案,谢谢!

活动时间:

活动地点:

活动规模:工作人员人,预计参加人员人,共人。联系人及电话:

申请人:

申请盗窃从轻处罚的申请书篇五

请求事项:我服务部违反《***********售后服务质量稽查管理规范》相关准则,被处罚**元,请求********有限公司减轻处罚。理由:****年**月我部接手********有限公司的售后工作。由于首次接手,之前并无关于售后相关经验,故对淡旺季工作量及人员管理方面估计不足,未做好准备,导致了旺季人员紧缺,调配不当,未经培训招聘了大量兼职员工,且审核人员人手不够,造成了较多的单据作假情况。

贵公司检查发现情况后,我部紧急自查,严肃处理了违规维修人员,并全部给予开除处理。对于在售后工作中所犯下的严重错误,我部感到非常非常的惭愧和懊悔,它对贵公司的品牌和整个团队造成了不好的影响。我部诚恳的接受公司的处罚并诚挚的`道歉。

但我部是初犯,且非主观上有意而为之,望公司宽大处理,能够减少对我部的处罚金额。

申请盗窃从轻处罚的申请书篇六

律师对被告人从轻减轻处罚辩护词。

尊敬的审判员:

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市**区法律援助中心的指定,指派本律师担任阿来涉嫌盗窃罪一案阿来的辩护人,参与今天的庭审。接到指派后,辩护人详细查阅了相关的证据材料和诉讼文书,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辩护人发表如下辩护意见:

首先,鉴于被告人阿来已经自行认罪,而且态度诚恳,辩护人对起诉书指控盗窃罪的定性没有异议。

其次,辩护人认为,被告人阿来有如下法定以及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情节。

一、被告人阿来犯罪时已满十六周岁不到十八周岁,系未成年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未成年人从法律上讲是限制行为能力人,其社会经验缺乏,辨别是非能力薄弱,辨认与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差,思想不成熟,对其从轻或减轻处罚符合司法理性。

2、被告人阿来归案后认罪态度好,能够如实地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具有强烈的悔罪表现,具有坦白情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

被告人阿来到案后能详细交待所犯的罪行,在公安机关对被告人的多次讯问中,对整个作案过程从一开始就主动做了详细的供述,坦白交代自己的犯罪罪行。被告人在事发时由于年少无知,一时冲动,才触犯刑法。但因其事后向公安机关和检察院如实交代事情经过,()认罪态度较好,确有悔改之意,且社会危害程度不大,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的条件。请合议庭在量刑时能够考虑被告人的认罪态度和悔罪表现,在量刑时能予以酌情减轻处罚。

三、被告人阿来无前科,属于初犯、偶犯,主观恶性不深,造成的社会危害性相对较小,依法可以酌情减轻或从轻处罚。

四、本案被盗窃财物已被当场追还,被害人的.损失得到了挽回,依法可以酌定从轻或减轻处罚。

综上所述,被告人阿来系未成年人犯,没有前科,主观恶性相对较小,到案后能如实交代案件经过,确有悔改之意,被害人的损失也当场予以追回,同时,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因此辩护人恳请法庭本着惩罚与挽救并重的原则,在量刑时考虑被告人上述从轻、减轻处罚的法定情节和酌定情节,对被告人阿来从轻、减轻处罚,给她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

辩护人:北京盈科(**)律师事务所。

史锡刚律师。

申请盗窃从轻处罚的申请书篇七

武威市凉州区人民法院:

我们是张*的亲属,恳求贵院对张**从轻处罚。张**涉案之前一直性情温和善良,品行端正,没有违法乱纪的行为和前科。20**年进入新疆建设职业技术学院学习期间得到学生和老师的一直好评。

20**年寒假期间认识不良青年酗酒后抢劫他人财产,触犯刑法,我们知道后痛恨惋惜。事发后张***已经认识到所犯罪的严重性,深深自责,并且愿意悔改。愿贵院法官能给张**一个重新做人的机会,能让他重返校园,继续学习,做个对社会有用的人。

再次恳求!

20**年5月20日。

申请盗窃从轻处罚的申请书篇八

申请人:

工作单位:

住址:。

驾驶证号码:

联系电话:

被申请人:。

请求事项:

no:119065499570的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确认被申请人处罚程序违法,返还三次罚款500元整。

二、请求公布两个涉案监控设备的近期检验报告。

三、请求确认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设置的由南向北的车辆禁止左转标志违法,取消此禁令标志。

四、请求公布交通罚款的数量、流向。

事实及理由:

一、事情过程:

3月19日,申请人到被申请人处进行车辆年检(车牌号为4t315),在查询违章时,一女性工作人员查询后说此车有三次违章,(后来出具的处罚决定书认定:第一次违章是5月24日14时27分在振华街与兴武路十字路口,“机动车通过有灯控路口时,不按所需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的”,罚款100元,记2分;第二次违章是201月2日14时17分在德州百货大楼北十字路口,“机动车违反禁令标志的”,罚款200元,记3分;第三次是年1月26日10时21分与第二次同一地点、同一理由、同样处罚。)我查看违章记录照片后,记得2012年1月2日我在德州百货大楼左转时是由现场的一名女交警现场指挥、随前车行进的。我当场提出后,工作人员根本不听取我的申辩,柜台内的一名男性工作人员非常不耐烦地说:不行你就去德州处理去!我为了尽快把车检过去,只得在现场授受处理,我问罚多少,能否少罚点儿,那名女工作人员说打出单子来就知道了,随即打印出上述三份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填写上罚款数就让我签字,我只得签字后到银行交纳的罚款。

二、理由:

(一)处罚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首先是被申请人处理申请人不能适用简易程序,其次是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再次是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违法事实确凿并有法定依据,对公民处以五十元以下,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处以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对申请人处以100元、200元罚款,违背法律规定。《行政处罚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定,《交通安全法》是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的职权在《立法法》非常清晰非常明确,毫无疑问,《行政处罚法》是实施行政处罚所必须遵循的上位法、基本法。况且,《行政处罚法》中简易程序是单独章节单独规定的行政程序法,是专门法,而《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可以当场作出处罚决定”仅仅是简易程序中的`一种语言表述表现形式,并非对简易程序这一概念单独另作了规定,其并非“同一概念或事实或事项”。所以,依据此条款对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实施行政处罚是十分错误的。并且,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交通警察支队的下属大队能否作为行政处罚主体等问题的答复》([]行他字第9号)第三条:本案的行政处罚行为作出时间是在违法行为发生后将近一年,地点也不在违法行为发生地,故不属于当场处罚。本案与以上答复属于同样的情况,所以被申请人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申请人的做法是违法的。

退一步讲,即使能够适用简易程序,工作人员不听取申请人的申辩理由、处罚决定书上无处罚法律依据、无交警签字,违反了《行政处罚法》第三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款、《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之规定,也属于程序违法,行政处罚无效。

(二)不区分情节轻重、全部按照最高限额处罚,违反立法精神和法律规定。

道路的存在意义是为了公众通行,以提高通行效率为首要目的,以交通安全为前提。交通行为的主体是人(包括行人和驾驶人),任何法律和交通执法人员都不能否认他们的当场判断能力。根据《行政处罚法》第一条、第三条、第四条、第五条,《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条、第三条,《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之规定,不区分情节轻重,一律顶格从重处罚是错误的,是违法的。

申请人的第一次违章是因为右转的路口被行人占道,并且横向车辆、行人稀少,申请人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借道右转行驶,即使未按照标志指示的方向行驶,但是提高了通行效率,也属于违章情节轻微,完全可以不予处罚。更何况照片中只能反映出对面的路面有道路指示标志,却不能证明申请人行驶的道路上有指示标志。被申请人行政处罚的证据、理由不足。

申请人的第三次违章与第二次是同一地点、同一事由,申请人非常不能理解的是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申请人与很多驾驭人交流此事,他们都是见到此标志后右转走几十米再左转由东向西进德百,或者继续北向行驶,到德州大酒店路口左转回来,如此行驶只是因为一个禁止左转的禁行标志。难道设置此标志的意义只是为了让驾驶人多转几圈吗?这样明显地人为增加了此处的车流量、降低了通行效率!那么在此处设立禁止左转标志的意义何在?由南向北行驶的车辆如何进德百?第二次在元月2日的违章时,车流、人流非常大,交警现场指挥的情况下允许左转,事实完全可以说明在此处允许左转是提高道路通行效率的。我宁愿相信这不是执法机关为了罚款而设立的“执法陷阱”。因此,申请人要求公布当时设置此标志的理由、依据。退一步说,即便是设置此禁止标志的目的是因为此处车流量大,左转车辆会阻碍左侧直行车辆的行驶,容易造成交通堵塞,但是,申请人这两次的行为并没有造成如此结果,已经是顺利通行,属于情节显著轻微,被申请人也给予顶格处罚,显然是违反法律规定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114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技术资料,可以对违法的机动车所有人或管理者依法予以处罚”,请注意条文中使用的是“可以”二字,并不是“应当”。作为驾驭人,我们从心理上宁愿相信立法者的本意并非为了给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辟一条生财之道,但恰恰是这“可以”二字确实在客观上的的确确已经是给了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一条生财之道,这二字使得整个道路交通安全法成为质疑的焦点。《行政处罚法》明确规定:实施行政处罚,纠正违法行为,应当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道路交通安全法也明文规定要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教育,《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三条、第八条也有明确规定。但是,目前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热衷于通过安装电子眼等手段拍摄取证,假借交通安全为名,以罚代管,全部按照法律规定的最高限额处罚,将交通违章处罚演变为一种单纯意义上的惩罚,违背了交通违章处罚的本质。

理论上认为行政行为合理性包括下列原则:一是,适当性原则,即行政主体所采取的措施必须能够实现行政目的或至少有助于目的的实现,并且属于正确的手段。二是,必要性原则,又称最小侵害原则,这是指如有许多措施可实现行政目的,则必须选择那些最有必要的,而所谓最有必要的就是选择对公众不会造成损害或损害最小的措施,即在能够实现行政目的的前提下,选择对公民权利侵害最轻的方式。因此,尽管从目前的规定看,交警电子取证在法律上并没有明文禁止,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交通执法仍应当遵循行政行为合理性原则,否则,势必会造成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行政权力的扩张和滥用,侵害到公民的权利,有损行政行为的公正性。

在执法时,不接受群众监督、指正,此种工作作风、执法方式、执法态度严重损害了执法者、人民警察在人民群众心目中的崇高形象;玷污了法律法规公正严明的庄严神圣;脱离了实事求是,密切联系群众的原则;人为制造公众与国家、管理者之间的矛盾,人为制造不和谐因素。作为执法机关、执法者利用职权,使用强权凌驾于人民群众之上,是公权力的滥用;是对法律赋予的神圣职责的亵渎;是对纳税资源、国家资源的浪费;人为造成公众利益、公民个人利益损失。粗暴执法、钓鱼执法在部分执法者内心藏匿的劣根,暴露出其平时缺少党性教育、不加强思想道德学习、对法律法规继续教育的轻视态度;忘记了为人民服务的根本;本末倒置,是非善恶不分;强权专政,欺凌百姓,以权自肥,甚至以权分肥(如外地有交警每罚款100元,交通设备安装公司得款39元的报道)。以上种种,完全是与共建和谐、法制社会的立法、执法根本背道而驰,完全是与市委、市府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建设幸福德州的精神背道而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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