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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商品混凝土质量协议书(通用17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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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商品混凝土质量协议书(通用17篇)
2023-11-20 18:29:37    小编:ZTFB

通过总结,我们可以更好地认识自己的长处和短处,为自己的成长做好铺垫。可以通过对比、对照等方式,突出总结的重点和亮点。以下是一些提高语言表达能力的练习和技巧,希望对大家的写作有所启发。

商品混凝土质量协议书篇一

工程名称:张掖市瑞祥市场居住组团一期工程1#a段住宅楼 为了保证商品混凝土符合《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能够达到设计要求本公司特制定如下标准。

第一条 为了贯彻落实《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2001)和《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2002)的有关要求,统一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的验收,规范本市建筑工程的质量管理,提高工程的实体质量,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第二条凡本市内的新建、改建、扩建的各类房屋建筑 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其混凝土试件制作、养护及送检均应执行本规定。本公司对每个部位使用的混凝土均作标准养护试块。

第三条 混凝土试块制作。建筑工程结构构件混凝土试块,应在混

凝土的浇筑地点随机抽取。取样与试件的留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每拌制100盘且不超过100㎡的同配合比的混凝土,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2、每工作班拌制的同一配合比的混凝土不足100盘时,取样不得少于一次;

3、当一次连续、浇筑超过1000㎡时,同一配合比的混

代表的构件批量由指定的`检测机构抽取不少于5个构件进行检测。

没有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报告或同条件养护试块强度未达到设计要求的,在进行主体结构验收前,应有指定的检测机构对涉及结构安全的柱、梁、墙等构件进行验证性检测。

第九条 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中具备建筑施工知识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并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并报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备案。

第十条 商品混凝土生产企业内部实验室负责承担本企业的混凝土工程标准试块的留置,其35%见证取样试块(件)应送市建筑工程质量监督检测站进行监督检测。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张掖市七建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

日期:

甲方:路通城邦三期房改房区域拆迁改造项目

乙方:江西衡宇工程质量检测有限公司

经协商,合同双方就混凝土试块标准养护事项签订合同。

(一) 委托内容:甲方将路通城邦三期房改房区域拆迁改造项目工程混凝土试块委托乙方代为标准养护。

(二) 乙方必须确保所提供的标准养护条件满足国家标准要求,妥善保管甲方委托的试块,并对试块养护工作负责,甲方必须及时送样并对所送试块的真实性,代表性和有效负责。

(三) 在合同有效期为合同签订之日起至该工程竣工为止。在合同有效期内,作何一方提出终止合同,均应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对方。

(四) 本合同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另外一份由甲方送至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甲方: 乙方:

经办人(签字): 经办人(签字):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商品混凝土质量协议书篇二

第一条为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包括履行工商行政管理职责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下同)依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进行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实行以抽查为主要方式的监督检查制度,加强商品质量监督管理,督促经营者履行商品质量义务,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建立情况通报、信息共享、案件移送、监管联动的机制,加强执法协作,提高监管执法效能。

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实施行政处罚,应当依照公正、公开、及时的原则,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教育和督促经营者自觉履行法定义务。

第六条销售者应当建立健全进货检查验收、停止销售及退换货等商品质量管理制度,保障商品质量,按照法律、法规以及本办法的规定和对消费者的承诺履行商品质量义务,承担商品质量责任。

第七条销售者应当严格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如实记录进货检查验收情况,并根据商品特点采取必要的保管措施,保持所销售商品的质量。

检查验收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供货商的主体资格;。

(二)商品合格证明和其他标识;。

(三)对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实行生产许可证或者强制性产品认证制度的商品,查验其许可证、认证证书。

第八条销售的商品或者其包装上的标识应当真实、准确、便于识别,不得误导消费者,并符合下列要求:

(二)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厂名和厂址;。

(四)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在显著位置清晰标明生产日期和安全使用期或者失效日期;

(六)其他法律、法规及强制性标准规定应当标明的内容。

销售者销售的使用自己的商标、委托他人生产的商品,应当按照本条前款的规定进行标注。

根据商品的特点难以附加标识的裸装商品,可以不附加商品标识。

第九条销售的进口商品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有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产地以及进口商或者总经销者名称和地址;。

(三)限期使用的商品,应当有中文注明的失效日期;

(四)用进口散件组装或者分装的商品,商品或者包装上应当有中文注明的组装或者分装厂厂名、厂址。

第十条销售者不得销售下列商品:

(一)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

(三)国家明令淘汰并禁止销售的商品;。

(五)失效、变质的商品;。

(六)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

第十一条销售者销售商品,不得掺杂、掺假,不得以假充真、以次充好,不得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

第十二条销售的商品存在使用性能的瑕疵但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的,销售者应当在商品、包装或者销售场所的显著位置清晰地标明“处理品”、“残次品”、“等外品”等,并以告示等方式如实说明商品的瑕疵或者实际质量状况。

第十三条销售者不得购进或者销售无厂名、厂址等来源不明的商品。

第十四条奖品、赠品等视同销售的商品,应当符合本办法第八条至第十三条规定。

第十五条服务业的经营者不得将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用于经营性服务。

第十六条销售者销售的`商品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当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履行退货、更换、修理等义务。没有国家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消费者可以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七日后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消费者可以及时退货,不符合法定解除合同条件的,可以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

对依法经有关行政部门认定为不合格的商品,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者应当负责退货。

第十七条销售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十八条销售者应当及时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九条销售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

第二十条经营者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者公告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及时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验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的重点,制定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对经抽查检验并依法认定的不合格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对发现销售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辖区内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及时对该商品的供货者进行追查;供货者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生产者责任引起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检查情况,适时发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示。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对经营者实施行政指导,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引导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采取退市等措施,自觉解决消费纠纷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销售包括销售者通过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商品混凝土质量协议书篇三

需用方:(以下简称甲方)供应方:(以下简称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商品砼质量管理规程》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本着自愿、平等、诚实、守信的原则,甲、乙双方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工程名称:

二、工程地点:

三、使用砼标号及单价。

相应砼强度等级按当地朔州市同期材差信息中商品砼指导价格每方下浮10元结算,公司免费提供泵送服务(当泵送方量小于50m3/8h时收取500元/8h的泵送费);抗渗砼在此基础上上调10元/m3;早强砼在此基础上上调10元/m3;膨胀砼在此基础上上调10元/m3;防冻砼在此基础上上调20元/m3;所定价格包括泵送费和五公里范围内运输费,超过五公里,每公里每立方砼上调2元/m3运输费;如材料价格发生较大幅度变化时,价格作适当调整,当砼有其他要求时双方就价格进行协商。

四、质量验收方法及注意事项。

3、商品砼的运送频率应保证施工现场砼施工的连续性;。

五、安全责任条款。

供货期间由于乙方人员安全操作不到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及一切机械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进入施工现场甲方人员由于操作安全措施不到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及一切机械事故,由甲方负责并承担一切费用。

六、双方责任与义务。

1、甲方责任与义务。

6.1.1乙方运输车辆达到施工现场后,甲方应及时安排专人负责指挥,确保车辆及随机人员进出现场的安全。

6.1.2应保证场地平整、坚实、畅通、有足够的调车场地及泵车的安全操作环境。

6.1.3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山西省地方标准《预拌砼生产和施工规程》进行浇注施工,并根据《预拌砼使用说明书》中的振捣与养护方法进行养护,否则乙方不承担任何责任。

6.1.4乙方将商品砼供至现场后甲方应指派专人对商品砼的塌落度、和易性,商品砼方量进行检验后,组织浇注后,签字验收。若砼到达现场40分钟后因甲方原因而未能及时浇注,甲方承担损失。

6.1.5甲方根据进度需要,在单批砼供应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或电话通知乙方,内容包括:时间、数量、强度等级、塌落度、泵送及非泵送等要求(具体准确供应时间由双方核定后确定)。

6.1.6乙方不能满足甲方需要,甲方有权更换砼厂家。

商品混凝土质量协议书篇四

范本在进行混凝土在买卖时,签订相关的合同是十分必要的,那么相关的合同内容应该是怎样的呢下面就和小编一起来看看吧。甲方(买受方):乙方(出卖方):遵照《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甲方同意向乙方订购b栋写字楼屋面保温工程所需的泡沫混凝土,为明确双方的责任,经双方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供货内容:重庆解放碑威xx酒店b栋写字楼屋面保温层呆料施工。

二、地点:____区解放碑上小较场。

三、泡沫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数量、单价清单详见下表:泡沫混凝土供应订货清单说明:

1、表中泡沫混凝土数量为暂定数,结算以实际用量为准结算。

2、订购清单中所列单价包括原材料采购、泡沫混凝土搅拌、运输到施工现场并泵送至施工面摊铺、振捣、平整的价格,且在合同期内不作调整。

3、本工程所需的〃c32.5水泥由甲方代为采购,采购价格双方签字确认,结算时从乙方工程款中扣除。

四、本工程泡沫混凝土计量及结算付款方法:

1、本工程泡沫混凝土计量按双方现场实际收方计量;。

2、施工完毕,经甲方验收合格后3天内办完结算,结算书签字后,5天内支付决算工程的全款。以上款项支付均以转账结算,乙方按实际计量金额开具普通发票。

五、质量和验收标准:按照《____市居住建筑节能设计标准》db505024-、《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等相关文件进行验收。验收方法为现场验收,乙方对产品质量负责,甲方对数量和外观质量提出异议期限为交货时。

六、双方责任:

1、未经乙方技术负责人同意,甲方不得掺入外加剂、掺合物、注水,因违反操作而引发的泡沫混凝土质量事故,由甲方负责。

2、甲方负责输送泡沫混凝土所需的电力、照明、水源,负责施工现场保卫和安全,施工现场应做到道路平整、畅通,坚实,警示标志明显。

3、甲方应填写“泡沫混凝土供应计划表”并至少提前24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因各种原因需要更改供应计划,甲方应提前3小时书面通知乙方。因通知不及时所造成损失,由甲方负责。

4、在乙方未违约的条件下,甲方严禁使用其他厂家的.同类产品,如特殊情况,甲方要采用其他厂家同类产品必须双方协商同意,否则视为甲方违约。

5、甲方如发现乙方产品质量与本合同第五款不符,甲方不予收货,由乙方另行换货或由双方协商解决,且由此导致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赔付给甲方。

6、乙方应提前安排组织好生产,并按甲方的计划时间、交货地点、规格数量及时供货,否则因供货不及时造成的工程延误等一切损失均由乙方负责。

7、乙方应提供盖有本公司财务专用章或发票专用章的正规发票,否则视为违约。

8、乙方必须持有____市建委审查颁发的资质等级证书,并严格按照资质等级证书核定的营业范围供应泡沫混凝土。

9、乙方在泡沫混凝土的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现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以及____市现行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将产品质量符合有关规范标准的书面证明资料、产品检验检测报告、产品合格证书等相关资料交给甲方。

10、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供应泡沫混凝土,则视为乙方违约,若多次出现上述情况,则甲方有权视情况更换供货厂家,要求乙方赔偿甲方由此而发生的相关经济损失。

七、合同争议解决方式:因履行本合同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依法向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八、违约与索赔:

1、甲方不按合同履行各项义务,不按合同约定支付货款,以及发生的其他使合同无法履行的行为,应承担违约责任,如果甲方系因资金困难导致无法及时付款,乙方应给以理解,并延期付款,具体延期时间经双方协商确定。

2、供需双方严格遵守本合同的各项条款,如任何乙方违约,按《民法典》执行。

九、本合同自甲、乙双方签章之日起上校。泡沫混凝土供应完毕,甲方按结算总价支付完毕,乙方将相关资料全部交给甲方后,本合同即告终止。

商品混凝土质量协议书篇五

为确保此次整治行动取得实效,全局上下进一步提高认识,严格按照上级工作部署,结合实际,突出重点,不断加大对农村市场重点商品的抽查检验力度和违法案件的查办力度,集中力量做好商品消费的教育引导工作,积极受理和处理有关农村商品质量的申诉举报,切实规范农村商品市场秩序。

一是突出重点品种。

此次专项整治行动以服装、家电等与消费者生活密切相关的.日常消费品为重点,严把市场准入关和商品质量关,切实解决广大农村消费者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

二是突出重点区域和重点行为。

以农村集贸市场和城乡结合部为重点区域,集中整治在销售的商品中掺杂掺假、以次充好、以假充真、以不合格商品冒充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严厉打击销售失效、变质商品,国家明令淘汰并停止销售的商品,伪造产地、伪造或者冒用他人厂名厂址、篡改生产日期的商品,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等质量标志以及侵权仿冒的商品等违法行为。

三是集中力量做好商品消费的教育引导工作。

结合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切实发挥抽检结果公布在指导农村市场消费的导向作用,加大对商品消费知识的教育引导工作力度,教育和监督农村经营者诚信守法经营和自觉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引导农村消费者科学、理性、安全消费,提高其识假辩假等自我保护的能力和水平。

四是做好应急防范和处置工作。

严格落实岗位责任制,以有效预防和有序处置商品安全事故为重点,强化应急处置措施,严格控制涉及商品安全的宣传报道和信息发布,密切关注互联网、新闻媒体披露及群众举报的相关信息,妥善及时处置突发问题。

截至目前,我局共出动执法人员168人次,检查经营主体624户次,受理农村消费者咨询97人次,受理投诉12起,挽回经济损失2.31万元。

商品混凝土质量协议书篇六

为了确保纬七路(天生路~芦泾路)工程a标顺利进行,认真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制的有关规定,强化管理,确保安全,增强进场人员安全生产意识,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把纬七路(天生路~芦泾路)工程a标混凝土搅拌运输项目分包给乙方,并负责运输到施工现场,为杜绝安全生产事故的发生特制定安全协议如下:

一、甲乙双方共同责任。

1、甲乙双方共同遵守国家和地方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定,认真执行国家、行业、企业安全技术标准。

2、在甲方的统一领导下,组成施工现场安全生产领导机构,定期召开安全工作会议,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群防群治制度,制定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和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形成一体化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体系和保证体系,并按照职责分工抓好落实工作。

3、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不得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在组织施工生产时先落实安全保护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4、抓好安全教育,严肃安全纪律,规范安全行为,净化作业环境,禁止野蛮施工,防止施工扰民。

5、发生事故时,应立即采取措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防止事故扩大,并及时报告上级主管部门,组成事故调查小组,查明事故原因,确定事故责任,按照“三不放过”的原则拟订改进措施,提出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意见。

二、甲方责任:

1、甲方对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负责。组织指挥现场安全生产,向乙方公布本企业、本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检查乙方安全生产保证体系和规章制度,对乙方安全生产实施监督管理。

2、甲方保障标段内便道运输道路畅通;。

3、甲方为乙方夜间施工提供照明;。

三、乙方责任:

1、乙方司机必须持驾驶证上岗,并具备多年驾龄,必须遵守交通法规;。

5、乙方人员经甲方批准进入施工现场必须戴好安全帽,否则后果自负;。

6、乙方人员严禁在现场内吸烟;违者按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罚款50元。

7、乙方人员严禁穿拖鞋.背心.裸背等酒后上班。

8、乙方人员严禁私自在场内乱窜;。

9、乙方人员严禁在现场内随地大小便;违者按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罚50元。

10、乙方人员要文明礼貌、必须听从我项目管理人员的指挥;。

11、乙方人员对甲方现场各类安全防护措施,安全标志和警告牌等不得擅自拆除.变动,如确需拆除.变动,必须经甲方安全员同意方可,否则一切后果及责任自负。

12、混凝土罐车进入现现场时要低速慢行,严禁开斗气车,特别是倒车卸料时,司机必须留意现场的各种设施和人员的安全.否则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全部责任,还将进行处罚。

13、对不服从指挥,肆意恣事人员,骂人、打架斗殴人员除严肃处罚外,将不允许进入我施工现场;因打架造成的人身伤害负全部责任,情节严重的送交公安部门追究法律责任。

14、严格按照南通市城市环境保护条例的规定执行,严禁在马路旁冲洗车辆;因违章造成道路遗撒负全部责任。

15、对不服从管理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的除负全部责任及赔偿外,还要接受处罚。

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合同同等法律效力,必须认真履行。

甲方:(章)乙方:(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或委托代理人:或委托代理人:

商品混凝土质量协议书篇七

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怎么拟定下面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范文,欢迎大家阅读哦!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需方:(甲方):供方:(乙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及省、市有关预拌混凝土管理规定,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原则的基础上,就本工程商品混凝土采购事项进行协商,达成并签订如下合同条款,由双方共同遵守履行。

第一条甲、乙双方的主体资格。

1.1甲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施工企业资质证书号:税务登记证号:。

1.2乙方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注册号:组织机构代码证代码:税务登记证号:。

第二条工程概况。

2.1工程名称:。

2.2工程地址:。

2.3建设单位:。

2.4结构形式:。

2.5建筑面积:。

2.6总高度:。

2.7运距:。

3.2合同总量和总价款:。

3.

2.1合同总数量暂定为3;。

3.

2.2合同总价款暂定为元。

3.1款单价内。乙方承诺为甲方硬化施工现场内道路提供相应强度等级的混凝土。

第四条质量标准和质量责任认定。

4.1混凝土的质量执行《预拌混凝土》gb14902-、《预拌混凝土技术规程》db211304-。

4.2混凝土的强度试验结果评定执行《混凝土强度检验评定标准》gb107。

4.3混凝土抗渗等级、坍落度和强度等级以甲方《预拌混凝土委托书》为依据。

4.4甲方对浇筑到工程部位的混凝土发现有质量异常现象的,应立即书面通知乙方,双方进行技术处理。若有争议,应委托____市质检站进行鉴定,确定质量责任,双方按确定结果承担各自责任。

第五条原材料控制。

5.1水泥选用普通硅酸盐水泥,强度等级不低于4。

5.4粉煤灰应符合国家标准《用于水泥和混凝土中的粉煤灰》gb1596-;。

5.6甲方有权随时到乙方单位对乙方采购的原材料、混凝土配合比、预拌过程进行检查,乙方应积极配合甲方和建设监理单位的检查,对甲方和建设监理单位提出的问题应拟定整改措施并限期整改,如因乙方原因造成质量隐患,乙方应赔偿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六条混凝土预拌和运输。

6.1混凝土拌合必须均匀、颜色一致,不不得有离析和泌水现象;。

6.3混凝土的运送频率(供料速度)应保证施工现场需要,确保混凝土浇筑的连续性,乙方应提供保证混凝土按时到达施工现场的应急预案给甲方,经确认后实施。

第七条质量检验。

7.3甲方负责交货检验,检验由监理单位主持,建设单位和甲乙双方共同参加;。

7.4混凝土运输至施工现场后,首先按《混凝土拌和物理性能实验方法》(gb80-8。

7.5混凝土塌落度检验合格后,甲乙双方和建设监理单位共同取样,由甲方按规范做试块并负责进行标养。试块标养28天,送____市质监站进行试压并出具评定报告,评定结果作为检验混凝土是否合格的依据。若评定为不合格,乙方应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全部损失。

第八条交货及签收。

8.2混凝土运至施工现场开始浇筑时,所有权转移至甲方;。

8.5混凝土进场时应随车附带开盘鉴定和出厂质量证明等,并加盖乙方印章。

第九条结算方式及付款期限。

9.2支付节点及比例:。

9.

2.1基础至0米,乙方出具收据后____日内支付已完工程量的70%;。

9.

9.

9.

2.4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乙方出具全额发票后____日内结清余款;。

9.

2.5乙方提交申请时,应同时提交当期已完成混凝土量结算单、检验合格的混凝土强度检验报告等。

9.3结算:。

9.

3.1主体封顶后____日内,乙方应向甲方提交以下完整技术资料:。

(2)水泥的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3)外加剂、掺和料的合格证及检测报告;。

(4)砂石料的检测报告;。

(5)预拌混凝土配合比;。

(6)按规定提供抗压、抗渗检验报告。

8.

3.2主体封顶后____日内,乙方向甲方提交完工结算资料;。

8.

3.3甲方收到乙方提交的技术和结算资料后,____日内审核完毕或提出修改意见。

第十条双方的责任及权利。

10.1甲方责任及权利。

10.

10.

1.2负责提供现场作业用水、照明;、解决作业现场由于混凝土运输、泵送及浇注等原因引起的扰民或民扰问题。

10.

1.3严格按国家标准要求施工,不得自行添加水、外加剂等材料,以确保工程质量;。

10.

1.4乙方原因不能按时供应混凝土,甲方可通过其它渠道购进本次需要的混凝土。

10.2乙方责任及权利。

10.

10.

10.

10.

10.

2.5解决本合同履行过程中与当地村民的关系协调,并承担费用。

第十一条违约责任1。

1.3乙方不能按时供应混凝土,也不按约定通知甲方,造成甲方不能按时浇筑混凝土超过2小时,乙方应按本次需要混凝土价款的10%支付违约金,并赔偿因此给甲方造成的停窝工损失。

第十二条争议的解决因解释或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约定向西安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第十三条其他事项1。

3.1由于不可抗力导致本合同无法继续履行,可由双方协商变更或终止本合同;1。

商品混凝土质量协议书篇八

混凝土是建造建筑物的一种极为重要的复合材料。其主要成分是水泥、石头、水、沙子,经过综合的搅拌混合之后变成一种较为凝结的状态,最后通过胶化使水泥、石块等主要成分水凝固变为最终的成品即混凝土。那么,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商品混凝土施工质量控制措施,欢迎大家阅读浏览。

1.水泥的属性及用量选择对混凝土的性质具有影响

水泥的质量好坏是影响到最终成品的一个非常明显的因素,因此在混凝土的制造过程中,对水泥的质量要求非常的严格。水泥的生产水平应当符合要求,在进行采买时要看准是否为较大的水泥生产厂家所生产,通常此种情 况下的水泥质量较为可信可靠,硬度、体积等属性也符合要求,所生产出的混凝土质量也较为可观。此外,也要注意水泥的生产时间,若被生产出的时间过长,则具有是否已经过期而失去建筑功效的可能,此种情况应当极力避免。另,水泥购买成功后也要注意水泥的保养,切记淋雨并且要避免见光,否则将影响水泥的质量从而影混凝土的最终质量属性。

2.砂的质量属性将影响到混凝土的最终质量

除水泥之外,砂也是混凝土质量的重要影响因素。砂的属性选择中,砂中所含泥土量的多少是影响砂的选择中的一个较为重要的标准。所含泥土的数量应当适中,过高或过低都会影响到砂的质量好坏。混凝土的很多质量影响因素便是源于砂的选择,其在寒冷天气下是否能够持久的抗冻、降雨量广泛多于普通标准时是否可以持久抗漏,这些关键因素都取决于砂的质量及用量选择。因此,在混凝土的制造过程中,砂的选择应当格外谨慎并认真,以免影响混凝土的属性,对建筑物的性质造成负面影响。

3.石子的良多属性对混凝土性质有一定影响

石子作为又一种混凝土的主要制作成分,其属性及质量良好与否都将影响到混凝土的制作过程及结果。其中所需石子并非普通无筛选的石子,首先石子应当结实不易压碎,具有良好的硬度强度,从而符合所需。其次,石子的挑选应当注意是否具有性质良好的级配,这是石子的一个重要标志属性。最后,还应当注重石子的干净程度,在制作之前应当进行冲洗以保证不混进尘土泥块。石子的采买过程也应当遵循于大厂家购买的标准,以免在混凝土中使用不符合规格的劣质石子,从而最终影响建筑物的质量,进而危害到人的生命及财产安全。

4.水的性质选择对混凝土的性质影响

水是影响混凝土乃至建筑物的另一重要成分。混凝土的制造过程中用于进行混合搅拌的水,应极力避免其具有对混凝土的制造有危害的成分。除此之外,也要注意水泥的胶结凝固过程不因水具有不良成分而受到影响甚至破坏。混凝土的重要组成成分,除最初购置时应当注意的采买问题,在后期的应用制造过程中也应该格外予以关注及定期定量的检测。制造相关工作人员应随时进行制造的监控和考察,对各原材料的选择及属性做充分的了解并且严格的控制使用。经过严格的质量及制造过程的把关,以确保生产出的混凝土具有良好的属性及使用性能。

混凝土的制造过程中,一个重要的施工工艺就是混凝土各成分的使用配合比例。只有在已有的各主要成分的具体数量及质量的基础之上进行严密的计算和考察,才能科学并且严格的进行正确的混凝土混合搅拌。在真正的配比之前,应当运用抽样的方法首先进行数量少、规模小的.试验,以免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除此之外,应当进行多种方法的研究及试验,依据不同的现状要求分别作出合理的假设及小规模的试验,应当遵循具体情况具体分析的方法,严谨的进行分析配比,不得依据过去已有的配合比例作为标准。不同成分所占的具体比例在试验后才进行真正的混凝土配比,从未满足不同建筑物的不同建筑要求。

1.混凝土的混合与搅拌注意事项

混凝土的搅拌与混合过程需要极为严格的控制工艺实施。混凝土最终的混合效果应当是质量优良、质地良好、成色不出现分布不均的状况。混合混凝土的一个极重要的要求就是要使用质量过关、品质过硬的优质混合机。放置混凝土成分的顺序也应当有严格的规定,不能随意随量投入。另外,搅拌所需的时间也要经过精确无误的计算才进行应用,每次的搅拌质量不宜过多以免导致搅拌机搅拌不均、过度承重而使混凝土搅拌效果不尽人意。

2.混凝土的浇筑要求

混凝土进行搅拌后,便是混凝土的浇筑过程。混凝土的浇筑相比之下要求众多,也较为复杂。模板的性质要求如硬度、具体的规模、安装的紧凑与否、是否符合经济适用原则、安置模板的具体方位高低、模板表面是否清洁干净等,都是混凝土浇筑过程中应当着重注意的方面。模板的材质分为木质及钢,无论使用哪种材质的模板都应当注意不要在其中是混凝土留下空隙,若有,要进行封闭。除此之外,具体的时间也要进行控制,要注意预埋件等其他成分的控制,以免出现离析状况。浇筑完成时,应当注意混凝土连续紧密不留缝隙。

1.混凝土的输送

混凝土的制造过程完成后,便要进行混凝土的输送过程。输送的过程中有许多应当避免的自然及人为因素,以保证混凝土的安全保质的运送。首先,要选择输送混凝土的天气温度,温度多高或过低都将影响混凝土的施工质量。其次,运输混凝土的过程中应当避免降雨,同时要采用一定的遮挡封闭手段以保证混凝土的最终质量。最后,要快速及时的处理运输过程中遇到的意外状况,不得拖沓无视,造成严重后果。

2.混凝土的养护

混凝土的胶化凝固过程是各原料成分进行混合的最终成品,因此对于混凝土的养护便是混凝土制作过程后期的一项极为重要的保养措施,以延长混凝土的使用年限及寿命。适时地进行水的喷洒以保证混凝土所需要的水分、防止其干化。此外,也可以喷洒保护涂层以进行混凝土的保养养护过程,从而使其进行正常的水化反应。

制造混凝土的过程极为复杂,注意事项也数量繁多。因此混凝土的施工质量并不单一取决于某种因素,而是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这就需要每一个参与混凝土制造过程的人员极尽所能,保证混凝土施工质量的优良,发现问题时要进行解决以免影响最终的混凝土质量,对混凝土的施工工程进行严密的检测控制,制造出优良的混凝土。

[1]唐金东.浅谈冬季房屋施工技术及质量管理[j].民营科技,2011(05)

[2]冷元江.加强钢结构工程施工质量[j].科技资讯,2010(19)

商品混凝土质量协议书篇九

为加强行业自律,规范流通领域商品经营行为,倡导诚信经营和公平竞争,营造放心消费环境,促进商业流通市场的健康有序发展和商品质量诚信体系的建立,我们郑重承诺:

1、自觉遵守《消法》、《产品质量法》和新的《食品法》中规定的“经营者的义务”和“销售者的产品质量责任”,遵守行业发展和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政策,积极推进本行业的职业道德规范的建设。

2、鼓励、支持开展合法、公平、有序的`行业竞争,反对采用不正当手段进行行业内竞争。

3、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不利用格式合同、店堂告示、通知、声明等方式侵犯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4、在商量质量上,保证本企业的商品进货渠道正当,各种证、照、票齐全完备,上柜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经销腐烂变质、过期失效等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不经销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有害物质的商品,严格把握商品及其鉴定证书的质量要求,对商品质量与证书不符的商品拒绝购进。

4、在商量质量上,保证本企业的商品进货渠道正当,各种证、照、票齐全完备,上柜商品质量符合国家标准,不经销腐烂变质、过期失效等国家明令淘汰的商品,不经销含有危害人体健康有害物质的商品,严格把握商品及其鉴定证书的质量要求,对商品质量与证书不符的商品拒绝购进。

5、在价格管理上,严格遵守国家计委颁布的《禁止价格欺诈行为的规定》,保证本企业的商品明码标价,计量正确,不搞价格欺诈。努力争创价格诚信,自觉接受消费者监督。价格举报电话:12358,消费举报电话12315。

6、自觉抵制假证书,并积极检举、揭发假证书制作者。在行政执法机关的市场检查中如发现假证书,经销企业承担相应责任。

7、保证商品及广告宣传内容真实合法、不搞虚假宣传,不欺骗误导消费者。

8、严格履行“三包”规定,努力为消费者提供妥善周到的售后服务;及时妥善解决消费者的申诉问题,积极赔偿消费者的损失。

9、自觉支持和配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10、承诺除可选择在媒体进行公开承诺外,还可在店堂醒目位置悬挂有不销售假冒伪劣商品、不从事商品交易欺诈等内容的服务承诺标语。

11、严格遵守承诺内容,努力提高本企业的商品质量和服务质量,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和批评,共同抵制行业不正之风,营造公平竞争、诚信经营和放心消费的市场环境。承诺单位:

承诺日期:20xx年1月

商品混凝土质量协议书篇十

第一条为了加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督管理,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和国务院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以下简称抽检),是指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职责,依法对流通领域的商品质量进行抽样检验,并进行处理的监督检查活动。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规定以及本办法,定期或者不定期对商品质量进行抽检。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指导全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根据需要开展或者组织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开展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下简称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统筹管理和组织开展辖区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工作。

省级以下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实施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检及相关工作。

第四条抽检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第五条抽检不得向经营者收取检验费用。抽检工作所需经费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二章抽检工作程序。

第六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制定抽检工作计划,规定抽检的商品品种、抽检区域以及时间安排、经费预算等。抽检的商品品种主要是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涉及人体健康、人身财产安全和影响国计民生的商品以及上级部门要求的商品。同一年度原则上不得组织对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商品进行两次以上抽检,但有针对性地跟踪抽检除外。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严格按照抽检工作计划实施抽检工作,不得随意抽检。

第七条上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委托下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具体实施抽检工作。

第八条抽检的检验工作应当委托具备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进行并签订委托协议书。

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根据抽检工作计划制订抽检实施方案。抽检实施方案应当包括抽检的商品品种、承检机构、抽样地点、样品数量、抽检程序、检验标准、检验项目、判定原则、检验结果通知、复检安排、费用预算等。

第十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向被抽检的经营者出示行政执法证和抽检通知书。

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工作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

第十一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检查与被抽检商品相关的票证账簿、货源、数量、存货地点、存货量、销售量等,并对相关信息记录在案,由经营者签字确认。

第十二条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和备份样品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按照有关规定抽取。

样品和备份样品应当封样,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经营者三方签字确认。

备份样品经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承检机构人员和经营者三方认可后封存。经营者不得私自拆封、毁损代为保管的备份样品。

第十三条抽检所需检验用样品,按经营者进货价格购买。

检验不进行破坏性测试且对样品质量不造成实质影响的,检验用样品可以由经营者无偿提供。抽检所需备份样品由经营者无偿提供。

无偿提供的样品,检验符合要求的,退还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由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理。购买的样品经检验符合要求,仍具有使用价值的,按照有关资产管理规定处理。

地方性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对样品抽取费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四条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为企业标准的,经营者应当在接到抽检通知之日起十五日内将相关标准提供给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承检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协议书开展检验工作,及时将检验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并严格遵守相关保密规定。

承检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应当格式规范、内容齐全、结论明确,并对其出具的检验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合法性负责,禁止伪造检验报告、出具虚假数据和结果。

第十六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被抽样的经营者。检验不合格的,应当通知样品标称的生产者并责令被抽检的经营者限期改正。

第十七条被抽样的经营者或者样品标称生产者对检验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检验结果通知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检申请。

逾期未提出书面复检申请的,视为对检验结果无异议。

经营者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不予复检。

第十八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收到复检申请后,应当及时确定具备法定资质的复检机构,并书面通知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

复检申请人和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七日内,按照要求分别办理复检手续和向复检机构送达样品。

第十九条复检应当按照有关抽检程序规定对原样品或者备份样品进行检验。复检机构应当及时将复检结果报送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

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检结果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通知复检申请人。

复检结果判定商品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承担。复检结果判定商品不合格的,复检费用由复检申请人承担。复检结果为最终结论。

第三章抽检结果处理。

第二十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检结果。

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本辖区抽检结果及其信息的管理,并制定具体办法。

第二十一条对经抽检并依法认定为不合格商品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被抽样的经营者立即停止销售;消费者要求退货的,经营者应当负责退货。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发现并认定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责令经营者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并及时通报商品标称生产者所在地有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二条实施抽检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商品名单后,辖区内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销售名单中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已经采取措施消除危险,并经法定检验机构检验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可以继续销售。

第二十三条省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向当地政府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报送抽检工作分析报告。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妥善保存抽检相关的文书资料。文书资料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两年。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二十五条对认定为销售不合格商品的违法行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进行查处。

第二十六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规定,拒绝接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开展的抽检的,依照《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处罚。

第二十七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私自拆封、毁损备份样品的,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规定,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供相关产品标准的,或者提供虚假企业标准以及与抽检商品相关虚假信息的,责令停止销售并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规定,逾期不改正的,处三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拒绝或者拖延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的对缺陷商品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的,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未停止销售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布的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且不符合强制性标准商品名单中商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有关销售不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要求商品的规定处罚。

第三十二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规定,依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予以处罚的,处罚机关应当将处罚情况记入经营者信用档案,并依法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承检机构、复检机构伪造检验报告或者出具虚假、错误检验数据和结论、泄露抽检信息的,通报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第三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抽检相关文书参考式样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统一制定。

第三十六条对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提供的商品质量抽检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自3月15日起施行。

商品混凝土质量协议书篇十一

为确保商品混凝土按质、按量如期供应,明确双方职责和权利,供需双方经协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gb/t14902-20_《预拌混凝土》及国家、省、市有关预拌商品砼管理规定的原则,甲、乙双方在自愿、平等、互惠、互利的基础上友好协商,达成共识,并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工程概况。

合同供期:20_年2月日到。

第二条:商品砼质量要求及供货方式。

1、质量与材料要求:其质量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标准。供方保证商品砼达到《混凝土强度检。

验评定标准》gbj107。商品混凝土拌合材料:符合相应的国家规范规定要求条款。2、商品混凝土送达施工现场,如塌落度质量达不到现场要求予以退货。

3、乙方应满足甲方根据设计、施工方案对商品混凝土强度等级、塌落度大小,抗渗等级以及混凝土拌合材料的要求。

4、商品混凝土运送频率应保证现场混凝土施工的连续性。

5、商品混凝土出厂,乙方负责向甲方提供每批次“预拌混凝土出厂质量证明书”及有关资料四份交甲方存档。

6、交货地点混凝土的试验工作,由甲乙双方共同取样,其试验结果作为乙方出具技术试验资料的组成部分。每工作班次,取样次数及试块组数应满足规范及现场要求。乙方负责按规范提供全套预拌砼相关技术资料。

7、乙方按浇筑部位分批次交货。甲方应提前24小时向乙方提交每批次“需货通知书”将所需混凝土的强度等级、浇筑数量、供应时间、特殊要以书面形式通知乙方,如遇特殊情况应提前6小时通知乙方。

8、车泵要求:乙方必须遵守施工现场环境与职业健康安全的条例汽车不能带泥、遗撒,不能产生噪声。对输送泵要定期检查以免出现机械事故影响生产或生安全事故。

9、商品混凝土送达施工现场,实行单车签证收方。甲方应指派由本单位书面委托的专人按乙方“发货单”检验每车混凝土方量,现场签收。

第三条:安全责任条款。

供货期间由于乙方操作人员安全措施不到位,违反安全操作规程所发生的人员伤亡及一切机械事故,由乙方负责并承担所有费用。

第四条:结算方法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2、付款方式:第二种第一种:

按使用的混凝土数量进行结算,在前再按结算量的款,直至使用方不再用商砼时,双方进行总体结算,双方签字认可后一个月内付至总结算金额的/,其余款项待工程审计完/内付清。第二种:

第五条:双方责任(一)甲方。

1、为乙方提供浇筑混凝土的必要条件。

3、在砼的浇筑过程中,乙方应保证砼的连续浇筑,因乙方的原因造成砼浇筑工作间歇超过两个小时罚款1000元;因间隔时间过长造成砼出现质量问题时,所有损失均由乙方负责。4、必须保证商品砼质量,对送达现场的砼有分层、离析现象或砾石粒径、塌落度不符合要求的,甲方有权拒绝签收,乙方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5、按国标、规范要求做好商品砼试验工作,及时提供资料。

6、指派专人协助甲方做好现场商品混凝土的供应、浇筑、服从甲方现场管理。

7、乙方应提前将能满足施工需要的车泵及相应配件送达甲方现场,并负责铺设管道。8、乙方必须满足甲方砼浇筑需要,若出现不能满足要求,甲方有权更换砼厂家,同时所有剩余款,待工程结束,结算完毕后一次性付于乙方。

第六条:其他。

1、本合同在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协商未果可通过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请诉讼。

2、本合同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协商解决,补充条款与本合同有同等效力。

3、本合同一式叁份,甲方贰份,乙方壹份。在施工过程中,甲方若要新增混凝土强度等级和数量,只需签订《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附件)》。

4、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完成约定事宜自行终止。

需方单位:(章)供方单位:(章)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电话:电话:

签订合同:年月日。

商品混凝土质量协议书篇十二

甲方因施工需要与乙方建立劳务关系,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明确甲、乙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本劳务合同:

一、工程概况。

南宁市青秀区大水坡至官已坡道路大中修工程,原旧路为水泥混凝土路面,全线旧水泥路面已出现局部破坏严重,须进行局部翻修。

1、工程名称:南宁市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工程。

二、承包方式。

单项砼工种自备机械劳务承包。

三、工作范围。

乙方严格按照甲方施工要求,自备发电机,搅拌机,上料铲车,运输车辆,斗车,水泵,模板等工具,进行搅拌,运输,支拆模,浇筑,收光等工作。

四、质量进度。

严格按砼质量验收标准执行。

(1)质量要求必须按施工单位、公司要求确保清水砼,严禁出现烂根、蜂窝、麻面、汽泡,杜绝出现砼漏振、烂脚等。

(3)如出现上述质量问题时,乙方无条件承担所有的处理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赔偿甲方损失。

(3)、进度:乙方无论在任何条件下施工作业时必须保证劳动力,若因乙方劳动力不足造成的损失将由乙方全部负责。

五、安全文明施工。

1、现场:进入施工现场所有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系上帽带。衣着整洁,不准穿拖鞋、不准穿背心裙子、裸背进入施工现场。

2、安全教育:

(1)乙方进场人员必须在3天内准确的记录劳务人员的地址、身份证号码、等资料登记造册,交给甲方一份以备查询。

(2)乙方进场人员必须全部、全面地接受参加甲方组织的安全教育活动。上岗人员经过培训及业务孰练的人员才能上岗,违章作业的后果自负。

(3)在施工期间因工地不安全的环境造成的安全事故,由甲方承担正规医院就医的所有医疗费(凭正规医院发票报销),误工费、护理费、生活费、营养费。由乙方自身原因造成的安全事故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不承担任何费用。

(4)在施工期间不得惹事、打架、偷盗,发现一次根据情节轻重进行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移交司法机关。

(5)租房:在施工现场有条件情况下将集中住宿统一管理。。

(6)文明施工:在所有的工作范围内必须每天做到工完场清、余料及废料每天做到下班时清理干净。不得私拉乱接电线,非械面人员不得从事机械操作,不得违章指挥,发生事故由乙方自行负责。

六、工程付款方式。

乙方按甲方要求时间进场,先期费用由乙方自行解决,工程进行15天后可向甲方支付生活费,待工程完工验收后,结清全部款项。

七、其它。

1、本合同与项目管理条例同时生效。

2、本合同一式贰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一经签字立即生效至工程款付清后自动失效。

3、本合同生效后由乙方原因造成的使工程不能正常生产的,责任由乙方全部承担。中途无故退场的,退场费将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只付给乙方工程款的70%。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混凝土质量协议书篇十三

6.2.1严格按照山西省《预拌砼生产和施工规程》进行运输。

6.2.2应严格按照甲方提供的计划保证砼供应的连续性、及时性。根据甲方施工要求,昼夜随时发货,保证施工进度,如遇特殊情况应及时通知甲方,否则工期延误损失由乙方负责。

6.2.3乙方在预拌砼生产过程中,应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技术规范标准,并将出厂检验的强度等级报告及水泥、砂、石等材质试验报告等相关资料提供给甲方。

6.2.4乙方应在发货单上注明检验报告、方量、塌落度、强度等级、泵送与非泵送及供应时间以确保甲方明确验收,。

6.2.5乙方供货到施工现场后,必须经甲方验收合格后,方可浇筑,否则甲方不予签字。

6.2.6必须保证商品砼的质量,对送到现场的砼有分层、离析现象或砾石粒径、塌落度不符合要求,甲方有权拒绝验收,乙方自行承担经济损失。

6.2.7指派专人协助甲方做好砼的供应、浇筑、服从甲方现场管理。

6.2.8乙方应提前将能满足施工需要的泵车及相应配件送达甲方现场,并负责铺设管道。

七、结算方式及付款方式。

1、结算方式:以甲方验收签字的供应单结合施工图纸按实结算。如差额不超过2%,有甲方承担,超过2%部分双方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及施工图纸情况协商解决。

2、付款方式:甲、乙双方按月结算,甲方每月支付乙方当月结算金额的80%,余20%砼款待本工程主体完工后一个月内全部付清。

八、其他事项。

1、双方未按合同约定全面履行义务,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规定承担违约。

2、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双方认可的仲裁机构或甲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解决。

本合同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自盖章之日起生效,有效期至帐清后止。本合同文本文字手工涂改无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甲方:(需方)。

乙方:(供方)。

甲方为建设项目所需商砼,特委托乙方为甲方指定的工程供应商砼之一,为确保商砼按质、按量如期供应,明确双方的责任和义务,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如下供货合同:

第一条:工程概况及供应价格。

1、工程名称:

2、施工地点:

3、供应范围:甲方指定。

4、供应价格:c20每立方米290元;c25每立方米310元;c30每立方米322元;c35每立方米332元。项目预估约需商品砼共计5万方。以双方价格确认单为结算依据。

第二条数量验收及结算方式。

1、在施工现场验收过程中,甲方及施工单位有权随时对乙方的砼量进行过磅检查,发现运输车内所装的数量与“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中标示的数量不符,出现短斤少两,双方经核实无误,则乙方前一月所供砼的数量均以此次抽查的实际数量百分比例结算。

2、按现场签收的乙方商砼验收单实际方量结算。

3、甲方可根据工程款情况,向乙方配供双方认可的散装水泥,以冲抵商砼款。水泥品牌及价格,按双方价格会签单执行。

第三条付款方式。

1、乙方供应商砼每满3000立方进行结算。甲乙双方于每月15日进行供应量统计,累计量满3000立方结算,次月初支付上期供应总量的80%货款。

2、乙方所供楼号封顶后,六个月内付清乙方进度余款。

3、乙方所供楼号全部封顶后,必须把所供商砼的相关资料全部交给甲方,以备查验。否则由此产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质量标准及技术要求。

1、商品混凝土运到现场及卸料过程中甲、乙双方均不得加水,若私自加水由加水一方承担本次施工部位混凝土质量责任。

2、乙方保证所供商品混凝土拌合物的各项技术指标满足甲方所填写的“需货通知单”中之各项技术指标。

3、质量检验的试块,双方必须按“混凝土结构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中的有关规定执行,在同等条件下有资格证书的试验工制作,在现场制作试块需办理双方确认签字。所作的试块必须在标准养护箱内进行养护。

第五条技术资料。

1、甲方需商砼进场,应提前7天向乙方提交技术委托单,乙方在接到甲方委托单后进行专项技术准备,及时完成后交甲方给建设、监理单位认可归档。

2、在未浇灌砼之前,乙方应将砼配合比、砂、石、水泥、外加剂、试验报告二份加盖乙方试验室专用红章送交甲方。

3、本工程全部结束后,乙方负责将有关试验报告单,技术资料正本二套送交甲方。

第六条双方责任。

(一)甲方责任:

1,由甲方委托施工单位安排专人检查验收到达施工现场的混凝土质量、塌落度、和易性以及数量并在随车携带的“预拌混凝土出厂合格证”上签字认可,砼的质量按本合同第四条规定执行。

2、为乙方提供浇注砼的必要条件。

3、每次施工前必须提前24小时填写“需货通知单”。

4、因施工原因造成砼车在施工现场等待时间过长有可能造成产品报废时,应及时通知乙方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5、甲方提供施工现场外部协调,如占道、停车、环卫等。必须保证施工现场的“三通一平”。

6、甲方未按合同条款执行,乙方有权停止供货。

(二)乙方责任:

1、按甲方提出的砼强度等级、塌落度要求,保证砼的连续供应,接受建设单位、监理单位和甲方检查、监督。

2、保证砼的质量。商品砼运抵现场后,经甲方和监理单位目测有分层离析现象及砂、石粒径、塌落度不符合要求时,甲方有权退货。如出现质量问题乙方承担一切责任。

3、按规范要求做好砼的检测工作,提供必须的资料。

4、乙方指定专人负责商砼配供,配合甲方协调供货数量、频率的调整,服从现场管理人员的安排。

5、乙方要保证充足及时供给,保证施工现场砼连续浇筑,不间断。乙方应在规定的时间内保证设备、商砼进场。否则,甲方有权按实际损失进行处罚。

6、双方应严格按规定操作设备。因乙方机械设备出现故障造成的质量、安全事故,乙方自行承担一切责任。

7、在合同正常执行下,乙方不能以任何理由为借口,拒绝按时供货,否则甲方有权终止合同,并与其他供应商另签合同,乙方不得干涉。

第七条泵送管道。

1、乙方应提前将满足施工需要长度的泵送管道及其相应配件送至需方施工地点。

2、甲方应签收乙方送到现场的管道、管夹、皮圈,并妥善保管,以防丢失。

3、施工完毕甲方通知乙方,乙方按验收单清点拉回管道及配件。

第八条其他。

1、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本合同盖章后,双方都必须承担合同中各自的义务。

2、在施工过程中,出现质量争议,甲乙双方本着科学、认真的态度分析和处理争议;如双方意见不一致,聘请陕西省建筑科学研究院作为质量仲裁并根据合同法之有关规定执行。

3、本合同执行过程中,发生未涉及的事宜,双方可以补充协议形式协商解决。补充协议与本合同同具法律效力。

4、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如协商解决不成的,可依法向工程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甲方(公章):_________乙方(公章):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法定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混凝土质量协议书篇十四

翰林东郡住宅小区1#-8#楼及地下车库工程商品混凝土由我公司负责供货,为确保工程质量,特做如下承诺: 我公司承诺从水泥、砂、石、水、外加剂、矿物掺合料等原材料进场检验、混凝土配合比设计及称量、拌制、运输、均按国家规范进行,确保翰林东郡住宅小区1#-8#楼及地下车库工程所留置的试块及工程实体的'混凝土满足图纸设计要求,因混凝土不符合要求所产生的一切后果负全部责任并承担后果。

承诺单位:

2015年2月6日

德宏州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我承诺在芒市私人李润兴商住楼工程中,根据《预拌混凝土和预拌砂浆管理规定》有关条款,依法适用商品混凝土,在此做出以下承诺:

1.本工程所有有关混凝土构件全部都采用商品混凝土。

2.严格按照相关技术规范要求,使用商品混凝土。

谨此承诺。

承诺人:

建设单位(盖章):

监理单位(盖章):

施工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商品混凝土质量协议书篇十五

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结合本工程具体情况,为明确双方责任,经协商签订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1.工程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2.工程地址:__________________。

二、乙方承包范围。

承包范围:甲方施工的所有楼层及地面所有混凝土浇筑工程。

三、工程劳务承包价。

本工程采取计量劳务承包,每立方单价如下:c15:c25:c30:。

四、付款方式。

五、其他。

本合同签订后,甲方未按合同规定支付已完成工程的工程款,乙方有权力停止提供甲方任何混凝土,其损失由甲方自负,甲方必须承担经济责任。

六、合同生效与终止。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双方签之日起生效,合同履行完毕、付清尾款后自动失效。

甲方(公章):_________。

乙方(公章):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商品混凝土质量协议书篇十六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及有关规定,为了维护双方的合法权益,明确各自的责任,经双方协商订立以下合同条款:

第一条车辆概况。

第二条租赁期限。

若乙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无重大违约事项,享有首选续约的权益。

第三条乙方的权利及义务。

1.乙方为商砼车提供司机,工资及油料费用由乙方承担(工资框架组成为:基本工资、每车提成提高司机积极性、甲方奖惩每月500元,从运费中扣除,对不听话的司机进行惩罚及生活补助误点能自己解决),甲方为司机提供食宿,饭费由乙方承担。

对违反规定一切后果由乙方承担;。

第四条甲方权力及义务。

1.甲方应按照本协议规。

定的使用方式、出行地点使用车辆,不得做其它用途,如没按规定使用出现扣车、扣证问题,由甲方负责。

如果乙方违章行驶或违犯有关交通规则,出现扣车,扣证问题,由乙方负责。

因车辆本身原因造成的各种问题由车辆所有人承担,与甲方无关。

假`数。

如有生产任务,司机不允许请假,否则在此期间给使用工地造成的损失由乙方全部承担。

第五条车辆出租方式及费用结算。

1.车辆租赁费按每月租赁费_____元结算,不足一个月时,根据实际天数按____元/天结算。

4.乙方应提供正规总金额一半的运输发票,总金额另一半提供收据。

第五条保养及相关费用。

1.车辆在租赁期内由甲方使用,乙方负责车辆的维修和、保养,使车辆保持良好状态,并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费用。

2.正常维修一般不超过两天,如超过两天而导致甲方停工的,除扣掉正常每天租金(月平均计算每天租金)外,并处以200元每天的罚款。

3.维修工具及其它物品应存放仓库,如不存放指定地点丢失概不负责;。

第六条争议解决。

凡因履行本合同所发生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一切争议,甲、乙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当事双方应由东营市人民法院依法裁决,仲裁费用应由败诉方承担。

第七条本合同一式肆份,甲乙双方各执贰份,其它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第八条本合同自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代表人:代表人:

电话:电话:

签约地点:

签约时间:

商品混凝土质量协议书篇十七

第十七条销售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的,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销售者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承担无理由退货义务。

第十八条销售者应当及时履行商品修理、重作、更换、退货、补足商品数量、退还货款和服务费用或者赔偿损失等义务,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

第十九条销售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存在缺陷,有危及人身、财产安全危险的,应当立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和告知消费者,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等措施。

第二十条经营者对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属于本办法第十条、第十一条规定禁止销售的商品,不得为其提供运输、保管、仓储等便利条件。

第二十一条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应当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履行审查登记义务。

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接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销售通知或者公告后,应当要求并监督销售者停止销售相关商品,及时停止为相关商品提供入场经营或者平台服务,配合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做好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法律、法规、本办法规定以及随机抽查实施方案的统一安排,随机抽查辖区内经营者,随机选派执法人员,对销售的商品以及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商品进行监督检查。

随机抽查的内容主要包括:进货检查验收制度执行情况,商品的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说明书以及生产厂厂名、厂址、警示标志等标识标注情况,其他应当向消费者提供的商品信息。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消费者、有关组织、大众传播媒介反映的以及行政执法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商品,应当开展重点检查。

第二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抽查检验有关规定开展抽查检验工作,运用大数据分析等手段,科学确定线上线下抽查检验的重点,制定抽查检验计划和实施方案,不得随意抽查检验。

抽查检验应当依据法律、法规、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有关规定,以及商品或者其包装上注明采用的产品标准或者商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进行商品质量判定。

抽查检验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布。

第二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据监督检查职权或者通过投诉、举报、其他机关移送、上级机关交办等途径发现、查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并通过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向社会公示行政处罚信息。

第二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商品质量违法行为进行查处时,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一)对当事人涉嫌从事违法活动的场所实施现场检查;。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六条对经抽查检验并依法认定的不合格商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对发现销售有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应当责令辖区内销售者立即停止销售同一商标的同一规格型号的商品,及时对该商品的供货者进行追查;供货者不在本辖区的,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供货者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属于生产者责任引起的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应当将相关线索通报生产者所在地相关行政部门。

第二十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市场监督检查情况,适时发布商品质量安全风险警示和消费提示。

第二十八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法定职权范围内,可以对经营者实施行政指导,综合运用建议、约谈、示范等方式引导经营者合法规范经营。

第二十九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检查应当配合,不得拒绝。

第四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八条和第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予以处罚;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一)项至第(五)项、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和第十四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至第五十三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六)项、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予以处罚;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五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一条对为销售者提供不符合保障人体健康和人身、财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商品的供货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责令停止销售,没收违法销售的商品,并处违法销售商品(包括已售出和未售出的商品)货值金额等值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三十二条销售者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规定的,责令改正,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但不超过三万元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商品经营柜台出租者、商品展销会举办者、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广播电视购物平台经营者对申请进入其经营场所或者平台销售商品的经营者的主体资格未履行审查登记义务,或者拒绝协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对涉嫌违法行为采取措施、开展调查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四条销售者主动消除或者减轻商品质量违法行为危害后果,采取退市等措施,自觉解决消费纠纷的,应当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销售者有充分证据证明其不知道所销售的商品为禁止销售的商品并如实说明进货来源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第三十五条经营者对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执法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所称的销售包括销售者通过实体店、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直销等方式提供商品。

第三十八条本办法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办法自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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