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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精选18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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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精选18篇)
2023-11-21 18:13:31    小编:ZTFB

可以体现出自身的成长和进步。写总结时可以从多个角度思考问题,全面而深入地总结表现和经验。精选几篇优秀的总结范文,让我们一起探索写作的奥秘。

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篇一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由企业根据自身经济实力,在国家规定的实施政策和实施条件下为本企业职工所建立的一种辅助性的养老保险。它居于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中的第二层次,由国家宏观指导、企业内部决策执行。

其区别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层次和功能上的不同,其联系主要体现在两种养老保险的政策和水平相互联系、密不可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由劳动保障部门管理,单位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应选择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的机构经办。企业补充养老保险的资金筹集方式有现收现付制、部分积累制和完全积累制三种。企业补充养老保险费可由企业完全承担,或由企业和员工双方共同承担,承担比例由劳资双方协议确定。企业内部一般都设有由劳资双方组成的董事会,负责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事宜。

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篇二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在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政策和本企业经济状况建立的、旨在提高职工退休后生活水平、对国家基本养老保险进行重要补充的一种养老保险形式。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叫企业年金。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是指企业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后,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根据本单位经济效益情况,为本单位职工提供的基本养老金之外的补充养老金。深圳市社保局补充保险中心专门办理此项业务。它的主要特征是同企业经济效益挂钩,效益好时多补充,效益不好时少补充或不补充。补充养老保险强调效益,企业有充分的自主权。

市社保局规定,只有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按时足额缴纳了基本养老保险费并且上年赢利、民主管理基础好的企业才可办理补充养老保险。它满足了不同层次企业的要求。对于职工来讲,不论企业效益如何,都有不断增加福利的欲望,但只有效益好的企业才能把它变成现实。

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也符合国际惯例。世界上多数实行市场经济的国家都推行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如美国,基本养老金提供的养老金相当于退休前平均工资的40%,补充养老金约为30%,大约有70%的企业加入了补充养老保险计划。德国1975年通过了《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法》,补充养老金相当于在职工资收入的15%,有三分之一企业参加了补充养老保险。在日本参加了厚生年金(即基础养老金)的民营企业60%实行了补充养老保险制度。

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篇三

企业养老保险亟待补充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开始的中国社会保障制度改革,终于在世纪之交出台了《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失业保险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以上为社会保险制度)、《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社会救助制度)、《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切实做好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工作的通知》(特殊时期的特殊制度)等一系列法规文件,构筑了一个以养老、失业、医疗三大社会保险制度和社会救助制度(最低生活保障制度)为骨架的中国城镇社会保障体系的雏形。

养老保险制度的现行模式是“统账结合”。制度设计的目标是把现收现付制的社会统筹与储备积累制的个人账户结合起来,既体现社会共济,又体现自我保障。这样设计主要出于两个考虑:一是为了应付预计在2025年前后到来的人口老龄化高峰;二是为了适应市场经济的需要,配合国企改革,在国家、企业和个人之间形成合理的责任分担格局,但是,这种制度设计存在着误区。

1.为了推行“统账结合”,中国实行了“老人老办法,新人新办法”。对已退休的老职工,仍沿用现收现付的办法给付养老金,并且保持原来的水平不变;对尚在劳动年龄的职工则要建立个人账户。这就使正在工作的这一代,不仅要为已经退休的上一代人缴费,还要为自己未来的养老金向“个人账户”缴费。

2.中国企业养老全的平均工资替代率目前高达80%以上,几乎是世界上最高的。追根溯源,是因为中国的退休制度是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形成的,城镇职工的工资只够吃饭穿衣。到退休时,仅维持本来就很低的生活水平。

表面看来,中国的社会保障制度也在向“三良柱”的方向努力。其实不然。一是我国政府承诺的基本养老保险目标过高,包揽过多,责任过大,甚至引发了兑现承诺的危机。另外职业退休金和个人养老储蓄缺乏立法保障,无法规范操作。归根结底,中国现行的养老保障制度还是一个支柱———政府保险。

在中国,社会保障改革仍然只有政府一家有积极性,企业和个人由于缺乏相应的政策引导,都还没有找到自己的位置,社会团体更是要耐心等待政府的号令。但是,如果没有全社会的积极参与,保障的社会化就不可能形成,所谓社会保障最终也只能是政府保障。

对多支柱的养老保险体系有多种解释。具有普遍意义的解释来自世界银行专家,即三个支柱的.设计。第一支柱是由国家依法强制建立,通过税收或缴费筹资的,现收现付确定给付的,广覆盖(全体就业人员或全体公民)、低水平(工资的15%-25%)的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第二支柱是国家依法强制推行,依靠企业和个人缴费筹资,通过个人帐户管理的,养老金待遇与缴费挂钩的(工资的40%-50%)完全积累的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第三支柱是个人自愿购买的、商业性的养老保险,用以改善老年生活。

从目前国家改革的方向来看,养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重点和趋势均是以企业为载体推动和发展第二支柱的养老保险制度。

1.改进现行的现收现付制度。通过降低支付标准,取消过度保障,增加各种税收,以维持现行体制的运转。

2.从“现收现付”向部分积累模式转变。尽量在人口深度老年化阶段到来之前,保持养老基金的盈余状态,并通过投资使之不断增值。

3.从社会统筹向“个人帐户”模式转变,减少政府在养老保险基金上的财务责任,最终建立一个多支柱的养老保障制度。

企业退休金和差额拨款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职工的退休金采取非强制方式,缴费与给付计划由雇主和雇员共同商定。政府退休金采取强制方式,由政府确定交费与给付比例。与基础养老金不同的是,这部分的资金储蓄采用完全积累制记到每个人的账上。总体而言,这部分在退休后的所得大约占到社会平均工资的40%,要高于基础养老金的总水平,是支持退休后老年生活的第二根支柱,也是最重要的支柱。它的目的是为在职职工退休时,保障他们的生活水平不至于因为不能工作而降低得太多。这项制度目前被称为补充养老保险。不过,对基本养老而言,它是补充,对保障个人老年生活水平而言,它起着决定性的作用。

政府在第二支柱中的作用与第一支柱不同。政府的责任是制定整个制度运营的基本框架。这个框架应该包括资本运营服务的需求者———企业和职工,资本运营服务的提供者———信托公司、基金投资公司、中介咨询服务公司,资本运营服务的监督者———信托公司及基金投资公司的行业工会、证券监察委员会,以及专门为职业退休金计划成立的监管机构。

三、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动个人帐户的发展。

庞大的、需要中国政府承担的社会保障债务直接制约了以个人帐户制为主导的社会保障模式的实施。因此从当前一些企业集团着手,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推进以个人帐户制为主导的社会保障模式是比较适当的改革思路。

之所以选择一些大型的企业集团,是基于以下一些理由:

(1)政府对于政府机关、不同形式的企业、城市和农村等不同单位的职工在社会保障方面的承诺本来就存在差别。从政府对于社会保障的承诺强度看,可以说是从政府机关、国有企业、集体企业等依次减弱的,企业集团作为国有经济的主导性力量,在我国经济运行中发挥着十分重要的作用,政府对企业集团的承诺是较强的;从企业集团着手推进个人帐户制,能够获得各个方面的认同。

(2)政府在国有企业改革进程中,将“减人增效”作为一个重要的措施;在实施“减人增效”的改革中,国有企业为安置下岗人员已经承担了不少成本,这些成本中可以说主要就是社会保障成本;从企业出发建立个人帐户制,可以说是对这些支出的规范化。

(3)目前一些企业集团的经营状况较好,还有相应的实力来承担推进社会保障改革的成本,可以考虑划出这些企业集团中的国有资产的5%-10%,来专门建立这些企业中的职工的社会保障个人帐户。

(4)以企业集团为突破口,比较容易获得企业的支持和配合,进而在整个改革的推进中形成一种良好的示范效应。而在当前正在实施的“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的社会保障体系中,由于社会保险费率上升、负担不合理等,欠交、少交社会保障基金的企业明显增加;社会保障负担重的企业出于甩包袱的倾向,参加所谓社会保险的态度十分积极,而一些社会保障负担轻的企业则设法逃避责任。

作者:姜文豹。

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篇四

未按本办法参加补充医疗保险的单位,应参照补充医疗保险的办法在企业内部建立补充医疗保险制度或职工互助制度,以补助一些慢性病患者、特困职工或大病患者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确保基本生活不受影响。具体办法由各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制定,并报医保部门备案。

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篇五

1.可以提高职工退休后的生活水平。根据我国的生产力水平,国家基本养老保险的待遇水平不可能很高。随着社会的进步和经济的发展,职工的养老保障需求会相应提高,部分经济效益较好的企业也有提高职工福利水平的能力。在这种情况下,允许这类企业为其职工建立补充养老保险,可以满足职工较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2.有利于密切职工与企业的关系,稳定职工队伍,增强企业的凝聚力和吸引力,促进企业发展。事实上,补充养老保险已经成为企业人才竞争、吸引优秀员工的重要手段,运用得当,可以极大地促进企业发展,使企业发展与人才发挥作用相得益彰。

3.规模不断壮大的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基金把大量即期消费资金转化为长期储蓄资金,有助于促进资本市场的发育和国民经济的增长。

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篇六

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一般采用个人账户方式,即职工在本企业工作满一定年限(例如一年)后,应作为补充养老保险的实施对象,无论是企业提供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还是职工个人缴纳的补充养老保险费用,一律记入职工个人账户。

补充养老保险待遇按个人账户养老金储存额的多少计发,在企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制度之前已经退休的人员,是否给予追加性的补充养老保险金,及基金模式、给付标准和计发办法,由企业补充养老保险方案规定。

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篇七

根据《____市失业保险规定》(____市人民政府令________年第38号)规定,双方签订如下协议:

1、甲方在规定时间内,将乙方缴纳的失业保险费全额上缴____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

2、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3、本协议自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起执行。

代表人(签字):_________。

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篇八

与基本医疗保险不同,补充医疗保险不是通过国家立法强制实施的,而是由用人单位和个人自愿参加的。是在单位和职工参加统一的基本医疗保险后,由单位或个人根据需求和可能原则,适当增加医疗保险项目,来提高保险保障水平的一种补充性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与补充医疗保险不是相互矛盾,而是互为补充,不可替代,其目的都是为了给职工提供医疗保障。

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篇九

第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路局为保障职工医疗待遇水平,增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企业凝聚力,维护社会稳定而建立的医疗保障形式,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筹定支,补助水平与我局经济效益和负担能力相适应,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和退休(含退职,以下同)人员,及其供养亲属。

(一)根据需要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的比例以内筹集。缴费基数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由在职和退休人员供养亲属缴纳的参保费用。

第五条路局运输业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路局财务处按月集中拨付,其它单位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月上缴至兰州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路局社保处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定期编制基金收支报表及(预)决算,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向局职代会报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国有商业银行单独开设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调整机制。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可以调整基金筹资比例、支付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住院自付医疗费补助。

在职、退休人员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包括起付线、乙类自理和自费费用)补助70%。

第十条大额医疗费补助。

对在职、退休人员住院产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予以补助。

(一)补助标准:

1.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补助95%;

2.经审批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补助85%。

(二)补助限额:一个参保年度内大额医疗费补助最高为30万元。

第十一条用于支付在职、退休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

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甲类病种补助95%;乙类病种、一次性门诊特殊疾病、慢性肝炎干扰素治疗及其它特殊疾病补助90%。(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见附件1)。

第十二条退休人员个人承担医疗费补助。

退休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进行累计,超出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予以补助。

符合条件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供养亲属住院(不含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结算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补助50%,年度补助最高限额为3万元。(实施办法见附件2)。

第十四条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助。

(三)在职、退休人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和特殊罕见病门诊使用特殊昂贵专项药物治疗的费用补助80%。

第十五条其它相关费用的支付。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保障的相关费用。

(二)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发生人员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定点医疗机构为沿线就医困难地区巡诊的医疗费用。

(四)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的相关费用支出。

(五)门诊特殊疾病复查、复审费用。

(六)经路局确定批准的其它医疗费支出。

第十六条中国铁路总公司确定的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用于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移交过渡期间待遇差等的补助。

(一)违反规定隐瞒、谎报、涂改报销资料或弄虚作假的。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违反《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前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相关办法和通知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中《兰州铁路局职工供养亲属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附件2)自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局社保处负责解释。

附件:1.兰州铁路局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篇十

第一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是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路局为保障职工医疗待遇水平,增强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减轻职工医疗费用负担,提高企业凝聚力,维护社会稳定而建立的医疗保障形式,是对基本医疗保险的有益补充。

第二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以筹定支,补助水平与我局经济效益和负担能力相适应,补助办法与基本医疗保险政策相衔接。

第三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参保范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在职和退休(含退职,以下同)人员,及其供养亲属。

(一)根据需要由单位按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4%的比例以内筹集。缴费基数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二)由在职和退休人员供养亲属缴纳的参保费用。

第五条路局运输业各单位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由路局财务处按月集中拨付,其它单位的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按月上缴至兰州铁路局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专用账户。

第六条路局社保处负责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定期编制基金收支报表及(预)决算,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财务、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每年向局职代会报告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情况。

第七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在国有商业银行单独开设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专户,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第八条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调整机制。根据基金收支状况,可以调整基金筹资比例、支付项目和标准。

第九条住院自付医疗费补助。

在职、退休人员住院,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起付线以上至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不包括起付线、乙类自理和自费费用)补助70%。

第十条大额医疗费补助。

对在职、退休人员住院产生的超出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的大额医疗费用予以补助。

(一)补助标准:

1.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补助95%;

2.经审批后在非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范围的医疗费用补助85%。

(二)补助限额:一个参保年度内大额医疗费补助最高为30万元。

第十一条用于支付在职、退休人员门诊特殊疾病的医疗费用。

按照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列入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的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甲类病种补助95%;乙类病种、一次性门诊特殊疾病、慢性肝炎干扰素治疗及其它特殊疾病补助90%。(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见附件1)。

第十二条退休人员个人承担医疗费补助。

退休人员住院和特殊疾病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中,按规定需由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在一个参保年度内进行累计,超出3000元以上的部分按70%予以补助。

符合条件的在职和退休人员供养亲属住院(不含门诊)发生的医疗费用,经当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报销结算后,个人承担的合规医疗费用补助50%,年度补助最高限额为3万元。(实施办法见附件2)。

第十四条重特大疾病医疗费用补助。

(三)在职、退休人员因患重特大疾病和特殊罕见病门诊使用特殊昂贵专项药物治疗的费用补助80%。

第十五条其它相关费用的支付。

(一)突发公共事件应急医疗保障的相关费用。

(二)在抢险救灾等突发事件中,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发生人员伤害所产生的医疗费用。

(三)定点医疗机构为沿线就医困难地区巡诊的医疗费用。

(四)落实中国铁路总公司“走基层、访家庭、促和谐”活动的相关费用支出。

(五)门诊特殊疾病复查、复审费用。

(六)经路局确定批准的其它医疗费支出。

第十六条中国铁路总公司确定的其它相关费用。

第十七条用于解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属地移交过渡期间待遇差等的补助。

(一)违反规定隐瞒、谎报、涂改报销资料或弄虚作假的。

(二)在国外或港、澳、台地区发生的医疗费用。

(三)违反《社会保险法》等法律法规及医疗保险政策规定的医疗费用。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条前发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相关办法和通知与本办法相抵触之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其中《兰州铁路局职工供养亲属补充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附件2)自2016年1月1日起实施。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局社保处负责解释。

附件:1.兰州铁路局职工医疗保险门诊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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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篇十一

该险种是医疗保险中保险责任最广泛的一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和意外伤害支出的门诊医疗费和住院医疗费。普通医疗保险一般采用团体方式承保,或者作为个人长期寿险的附加责任承保,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并规定每次最高限额。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遭受意外伤害支出的医疗费,作为意外伤害保险的附加责任。保险金额可以与基本险相同,也可以另外约定。一般采用补偿方式给付医疗保险金,不但要规定保险金额即给付限额,还要规定治疗期限。

该险种负责被保险人因疾病或意外伤害需要住院治疗时支出的医疗费,不负责被保险人的门诊医疗费,既可以采用补偿给付方式,也可以采用定额给付方式。

该险种属于单项医疗保险,只负责被保险人因施行手术而支出的医疗费,不论是门诊手术治疗还是住院手术治疗。手术医疗保险可以单独承保,也可以作为意外保险或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承保。采用补偿方式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只规定作为累计最高给付限额的保险金额,定额给付的手术医疗保险,保险公司只按被保险人施行手术的种类定额给付医疗保险费。

特种疾病保险。

该险种以被保险人患特定疾病为保险事故。当被保险人被确诊为患某种特定疾病时,保险人按约定的金额给付保险金,以满足被保险人的经济需要。一份特种疾病保险的保单可以仅承保某一种特定疾病,也可以承保若干种特定疾病。可以单独投保,也可以作为人寿保险的附加险投保,一般采用定额给付方式,保险人按照保险金额一次性给付保险金,保险责任即终止。

报销流程。

住院实行挂账结算,参保居民预交一定费用(含起付标准和需个人自付费用的押金)后住院治疗,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核算确定统筹金支付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

参保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时需提供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长期、临时医嘱的复印件、住院费用分解单、住院票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和所住医院级别证明等材料。

启动区域。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含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哄鄙态区)即日起正式启动;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将于明年6月底前逐步启动;高陵县、周至县、户县、蓝田于20逐步启动。

参保对象。

居民医保适用于西安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缴费标准。

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

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享受低保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150元)。

另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可用本人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直系亲属缴纳居民医保费。

4.大病医保怎么参保。

6.医疗保险的常见问题及解答。

7.“大病医保”中的大病是指什么?如何报销?

8.如何确定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计息?

9.203月起梅州居民医保住院报销比例新标准。

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篇十二

根据劳动部《关于印发〈建立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劳部发[1995]464号)的规定,凡符合以下条件的城镇各类企业均可为其职工(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人员)建立补充养老保险。

(1)依法参加了基本养老保险,并按时足额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2)生产经营状况比较稳定,经济效益较好;。

(3)民主管理基础较好。

规模较大的企业可以在国家政策指导下,单独实行企业补充养老保险;中小企业可以联合建立基金管理理事会,实行补充养老保险;有条件的行业可以实行全行业统一的补充养老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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养老保险是以老年人的生活保障为指标的,通过再分配手段或者储蓄方式建立保险基金,支付老年人生活费用。它的实施具有以下作用:

有利保证劳动力再生产。

通过建立养老保险的制度,有利于劳动力群体的正常代际更替,老年人年老退休,新成长劳动力顺利就业,保证就业结构的合理化。

有利于社会的安全稳定。

养老保险为老年人提供了基本生活保障,使老年人老有所养。随着人口老龄化的到来,老年人口的比例越来越大,人数也越来越多,养老保险保障了老年劳动者的基本生活,等于保障了社会相当部分人口的基本生活。对于在职劳动者而言,参加养老保险,意味着对将来年老后的生活有了预期,免除了后顾之忧,从社会心态来说,人们多了些稳定、少了些浮躁,这有利于社会的稳定。

有利于促进经济的发展。

各国设计养老保险制度多将公平与效率挂钩,尤其是部分积累和完全积累的养老金筹集模式。劳动者退休后领取养老金的数额,与其在职劳动期间的工资收入、缴费多少有直接的联系,这无疑能够产生一种激励劳动者的职期间积极劳动,提高效率。

此外,由于养老保险涉及面广,参与人数众多,其运作中能够筹集到大量的养老保险金,能为资本市场提供巨大的资金来源,尤其是实行基金制的养老保险模式,个人账户中的资金积累以数十年计算,使得养老保险基金规模更大,为市场提供更多的资金,通过对规模资金的运营和利用,有利于国家对国民经济的宏观调控。

在中国,90年代之前,企业职工实行的是单一的养老保险制度。1991年,《国务院关于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改革的决定》中明确提出:“随着经济的发展,逐步建立起基本养老保险与企业补充养老保险和职工个人储蓄性养老保险相结合的制度”。从此,中国逐步建立起多层次的养老保险体系。

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篇十三

城镇职工补充医疗保险实行分级管理,并与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层次相一致,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实行单独核算。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要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并建立健全各项内部管理制度和审计制度;劳动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考核与监督管理;财政部门要加强财政专户管理,监督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分配和使用;审计部门要加强对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审计。

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篇十四

居民医保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含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管理,参保居民符合规定需住院治疗的,可就近选择西安市城镇职工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急诊、抢救病人不受此限制,但应在3个工作日内到区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审批手续。

参保居民所患疾病经门诊主治医师诊断确需住院治疗且符合住院病种目录的,由患者或其家属持患者身份证、居民医保专用病历、门诊医师开具的住院证等诊断依据,到定点医疗机构医保办办理。

报销流程。

住院实行挂账结算,参保居民预交一定费用(含起付标准和需个人自付费用的押金)后住院治疗,出院时定点医疗机构核算确定统筹金支付部分和个人支付部分。

参保居民因探亲、休假等原因在异地发生的急诊住院医疗费用,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报销时需提供出院小结、病案首页、长期、临时医嘱的复印件、住院费用分解单、住院票据、疾病诊断证明书和所住医院级别证明等材料。

启动区域。

新城区、碑林区、莲湖区、雁塔区、未央区、灞桥区(含高新区、经开区、曲江新区、哄鄙态区)即日起正式启动;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将于明年6月底前逐步启动;高陵县、周至县、户县、蓝田于逐步启动。

参保对象。

居民医保适用于西安市未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下列人员:1.中小学阶段的学生(包括职业高中、中专、技校学生)和其他未满18周岁的少年儿童(包括长期随父母在城市上学、生活的农民工子女);2.具有本市城镇户籍、年满18周岁以上的城镇非从业居民。

缴费标准。

少年儿童:按照每人每年10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3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重度残疾(持有二级及以上《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的少年儿童,个人缴纳10元,财政补助9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50元)。

城镇非从业居民:按每人每年250元的标准筹集。个人缴纳180元,财政补助70元。

其中,享受低保的城镇非从业居民及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重度残疾的城镇非从业居民,个人缴纳20元,财政补助230元(其中残疾人就业保障金补助150元)。

另外,已参加城镇职工医保的人员可用本人医保个人账户结余资金为其直系亲属缴纳居民医保费。

报销额度。

参保后,城镇居民年度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住院和门诊大病的总费用):城镇非从业居民为3.5万元,少年儿童为4万元。参保城镇居民连续缴费满的,从下一年度起最高支付限额可适当提高。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支付范围以外的医疗费用统筹基金不再负担,可以通过建立大额医疗补助、商业健康保险等方式解决。

退费手续。

参保城镇居民已缴纳次年医疗保险费,在当年12月31日前死亡的,由其家属持医疗机构或公安部门开具的死亡证明,到市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费手续。

3.2016官方明确整合城乡医保时间表【最新】。

4.2016《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保险制度的意见》政策解读。

7.2016医疗保险缴费比例。

8.2016城乡医保整合最新消息。

10.北京市医保政策解读。

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篇十五

我国最早的补充医疗保险试点是在1996年。据了解,四川成都的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始于1993年,补充医疗保险始于1996年3山东威海(全国57个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试点城市之一)的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始于1997年,1999年开始实行以医疗救助为形式的补充医疗保险;福建厦门市的医疗保险改革始于1997年,同年开始了补充医疗保险的试点。可以看出,补充医疗保险或者迟于基本医疗保险2至3年,或者与基本医疗保险改革同时起步。

1998年国务院发布《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简称《决定》)之后,补充医疗保险开始引起广泛的关注。本文是我们对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些初步探讨,以期抛砖引玉。

我们认为,对补充医疗保险可作如下界定:第一,从其产生的直接现实背景看,补充医疗保险是在整个社会保险制度改革中或者说是在医疗保险制度改革过程中出现的一种现象。这种现象源自一些效益好、实力强的行业在参加地方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后,因不愿降低原有的医疗保险水平而采取的一种适应性对策。第二,从社会保险的原理出发,可以说补充医疗保险是一种自愿性的辅助医疗保险。它产生的需求基础为,用人单位和个人因其经济收入的增加,为了抵御高额医疗费用风险而自愿投资的行为。补充医疗保险的功能在于,分散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员承担的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和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以外个人自付高额医疗费用的风险,发挥风险再分散的作用,是基本医疗保险的一种补充形式。

目前,我国已出现的补充医疗保险的形式有以下几种。

1.国家对公务员实行的医疗补助。

根据《决定》的规定,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这种医疗补助政策实际上就是适用于公务员的一种补充医疗保险。实行这种补充医疗保险的目的在于,保障国家公务员的医疗待遇水平与改革前相比不下降。

这种形式是由社会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在强制性参保的“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开办的自愿参保的补充医疗保险,其保险起付线与基本医疗规定的”封顶线”相衔接,对部分遭遇高额医疗费用的职工给予较高比例的补偿,可真正起到分散风险,减轻用人单位和患病职工负担的作用。由于社会医疗保险机构在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收缴、管理和医疗费用控制方面具有一定的优势,这种形式不失为解决职工补充医疗保险问题的一个好办法。执行中应注意的是:补充医疗保险基金和“基本医疗保险”的各项基金间应相互独立,不得相互透支。同时应当积极扩大补充医疗保险的投保规模以提高补充医疗保险基金的抗风险能力。

[1][2][3]。

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篇十六

(一)补充医疗保险的缴费率为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4%,由用人单位缴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管理。所缴基金一部分划入职工个人医疗帐户,一部分用于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二)个人帐户的计入办法:

1、35周岁以下,按本人缴费工资的0.5%记入;。

2、36岁到45周岁,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记入;。

3、46岁至退休前,按本人缴费工资的1.5%记入;。

4、退休(职)人员,按本人上年养老金的2%记入。

1、支付部分特殊门诊病人个人自付部分的费用。补充医疗保险职工诊治特殊门诊慢性病种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计算的个人自付部分,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承担50%,个人负担50%。

2、补助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内、个人自付超过一定数额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具体补助办法为:参保职工在全年个人帐户用完后自付累计超过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10%以上至3000元以内的费用,可以凭病历、有关检查(化验)单、有效处方和收费发票,报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后按以下比例报支,1000元以下(含1000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40%,个人自负60%;1000元以上至元(含2000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50%,个人自付50%;2000元以上至3000元(含3000元)部分,补充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60%,个人自负40%。

3、补助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之内个人年度自付累计超过3500元以上的费用(普通门诊和大病救助的除外)。

上述补充医疗保险补助的具体比例、标准和计入办法各统筹地区可作适当调整。

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篇十七

第一条为提高职工和退休人员的医疗保障水平,根据《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xx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补充医疗保险是基本医疗保险的补充形式。参加了本市基本医疗保险的企业可以为本单位职工和退休人员(外商投资企业限于中方职工)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重点用于解决退休人员个人负担的医疗费用,以及职工住院治疗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用。

第三条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上一年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

第四条补充医疗保险费支付职工和退休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发生的下列费用:

(一)个人帐户不足支付时的医疗费用;。

(二)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大额医疗费用互助资金支付之余应由个人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五条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支付范围,可以比照本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管理规定,以及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目录、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确定。具体支付比例由企业确定。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具体管理办法以及每年度的预算方案须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股份制企业还须经股东大会和董事会审议。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的执行情况接受职工(代表)大会审查,并向全体职工公布。

第八条不享受国家公务员医疗补助的其他用人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第九条建立补充医疗保险的用人单位每年1月30日前在参保地的区、县医疗保险事务经办机构进行登记,并报上一年的资金支出情况。

第十条本办法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为贯彻落实《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20xx年2月20日北京市人民政府第68号令),不降低职工现有的医疗待遇水平,保证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我们制定了《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为了做好这项工作,提出如下要求:

《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中明确提出,补充医疗保险费的提取额在本企业职工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成本中列支。这体现了政府对广大职工的关心,是贯彻江“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具体体现。

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北京市企业补充医疗保险暂行办法》,切实关心职工的切身利益。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广泛征求职工的意见,要根据企业的经营状况来确定。一方面要充分发挥职工的民主参与作用,正确处理好个人利益与集体利益的关系;另一方面企业要量力而行,不要盲目攀比。

我市基本医疗保险覆盖面广,医疗待遇水平要兼顾不同企业的实际缴费能力,才能真正做到“广覆盖”。因而,为保证效益好的企业职工医疗待遇水平不降低,保证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平稳过渡,有条件的企业要建立补充医疗保险。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要向退休人员和患病住院职工倾斜,首先解决退休人员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部分、门诊大额互助资金报销后需个人自付部分的医疗费,以及职工住院费用中需个人自付的医疗费。

企业保险补充协议书篇十八

“新人”就是指《国务院关于建立统一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参加工作的参保人员,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两部分组成。其中,退休时的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全省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

今后,再拖欠养老保险费,参保者将有可能被终止养老保险关系。据了解,对长期欠费者,《意见》规定,凡到达退休年龄且办理退休手续,但缴费年限累计不满15年的人员,不发给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储存额一次性支付给本人。缴费年限累计每满1年再发给1个月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标准的生活费,基本养老保险关系将终止。

从今年7月1日起,个人账户的规模统一由本人缴费工资的11%调整为8%,全部由个人缴费形成,单位缴费不再划入个人账户。据了解,这次调整制度,单位的缴费比例仍旧是20%,比例没有做任何调整,并没有增长。个人账户的规模虽然缩小了,但是也标志着个人在养老保险当中的责任相应也减少。

由市到省提高养老统筹的“档次”,主要是增强互济作用。养老保险制度以“大数法则”为基础,只有实现较大范围的统筹,才能提高抵御风险的能力,确保养老金发放。这样也有利于人员流动,提高统筹层次,能够在更大范围内实现各地区缴费基数、缴费比例和享受待遇标准的统一,加大基金调剂功能,消除参保职工跨地区流动就业的障碍。

上述就是企业社会养老保险新政策,希望及时准确的了解自己所在地区的具体企业养老保险新政策,及时参保。完善社保的同时补充商业保险,可以让您拥有双层保障。

以上资讯来自保险行业常用规则和情况,具体投保需求请详询相关部门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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