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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个人协议书的法律效应(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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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个人协议书的法律效应(模板13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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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平凡的事物中汲取灵感,才能创造出艺术和文学的奇迹。在总结中,我们可以适当地引用一些相关的研究或专家观点来支持自己的结论。在写总结之前,可以查阅一些相关的书籍或文章,扩宽自己的视野。

个人协议书的法律效应篇一

委托人:xx公司(甲方)。

受托人:______律师事务所(乙方)。

甲方为处理债权转股权(下简称“债转股”)事宜,特委托乙方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并代为办理该项工作中的有关法律事务。为此,双方特议定下列条款共同遵照执行:

一、乙方受甲方委托,指派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三位律师组成工作小组,完成甲方委托的法律事务。

二、乙方将向甲方提供如下法律服务:

1、协助______资产管理公司和甲方共同拟定债转股方案;

2、拟定债转股协议草案以及正式协议;

3、根据项目进展需要参加各类中介机构协调会;

4、就债转股方案对甲方进行必要的尽职调查;

6、起草债转股协议洽谈及履行过程中所需的各类法律文件;

7、向______资产管理公司和甲方提供本项目涉及的其他法律服务。

三、乙方律师应本着实事求是、诚实信用和对甲方负责的精神认真对有关事项进行审核。

四、甲方应全面、真实地向乙方律师提供有关文件资料;乙方律师应对甲方提供的`全部材料及事实说明进行法律方面的尽职审查。

五、乙方承诺按照甲方所要求的期限完成本协议所约定的法律事务,并严格保守在提供本民法典律服务过程中所接触或了解到的甲方的商业秘密。

六、双方确认,甲方应向乙方支付的提供本民法典律服务的律师费为人民币______万元,分两期支付:

首期律师费人民币______万元双方签署本合同后三日内支付;其余律师费人民币______万元于新公司领取营业执照后三日内支付。

七、如乙方单方面终止合同,所收律师费应退还给甲方;如甲方单方面终止合同,乙方收取的律师费将不退还。

八、甲方应为乙方办理相关法律业务提供便利,并应承担乙方因办理本协议项下业务所发生的差旅及通讯费用,该费用应由乙方在______元人民币以内向甲方实报实销。

九、本合同自双方盖章或双方授权代表签字之日起生效。

十、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另行友好书面协商确定。

十一、本合同正本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_xx公司(盖章)。

乙方:________律师事务所(盖章)。

__________年______月_____日。

个人协议书的法律效应篇二

协议人:方某,男,20__年x月x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王某,女,20__年x月x日出生,住市路号。

协议人方某王某双方于20__年x月x日在区人民政府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__年x月x日生育儿子。因协议人双方性格严重不合,无法继续共同生活,夫妻感情且已完全破裂,现双方就自愿离婚一事达成如下协议:

一、方某与王某自愿离婚。

二、儿子方由女方抚养,由男方每月给付抚养费600元,在每月5号前付清;直至付到18周岁止,18周岁之后的有关费用双方日后重新协商。(也可一次性付清抚养费)。

三、双方有夫妻共同财产座落在路小区室商品房一套,价值人民币80万元,现协商归女方王某所有,由女方一次性给付男方方某现金38万元,此款在本协议签订后的`第二天付清;此房内的家用电器及家俱归女方所有。

四、夫妻无共同债权及债务。若有债务,在谁的名下则由谁来承担。

五、方某可在每月的第一个星期六早上八时接儿子到其居住地,于星期日下午五时送回王某居住地,如临时或春节探望,可提前一天与王某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方可探望。

本协议一式叁份,双方各执一份,婚姻登记机关存档一份,在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相应手续后生效。

协议人:协议人:

个人协议书的法律效应篇三

男方:

女方:

为改善住房条件,男女双方共同出资欲购买____市___区___幢___单元室住房一套。为避免今后因离婚而导致双方就此发生相应纠纷,根据《合同法》和《婚姻法》的规定,双方经过充分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

一、本合同所有约定条款,双方在平等自愿和充分了解本合同条款和目的的基础之上真实意思表示,无胁迫、欺诈等情形。

二、男女双方共同投资,欲购买一套位于____市____区___幢____单元室的商品房。房产总价款人民币____元整___(万元),房屋总面积__平方米,其中首付____元整,向银行贷款____元整。

三、房屋首付款____元,其中由男方出资___元,占总房款的__%。女方出资____元,占__%。剩余房款____元向银行借贷。

四、该房产的贷款及第三条所述的债务,双方按照份额承担债务。向银行借贷____元,贷款期限__年,本息和共____元,分个__月还清,每月需还____元。其中,男方每月需还____元,占__%;女方每月需还元____,占__%。

五、双方共同约定,双方以其出资购房额占有房屋产权,男方占本房产__%所有权,女方占本房产__%所有权。

六、双方在办理房产权属证书时,应当按照本合同第五条的约定办理房产权属登记,房产证要依法载明房产共有比例情况。办证所需税费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担,产权证由方负责保管。

七、双方应当及时、全面、善意履行本合同全部约定,如果一方故意违约或解除合同,须向另一方赔偿人民币_______元的经济损失。

八、因不可抗力或政府政策等原因,导致的房产灭失、被征收等情形出现,风险由双方共同承担,所得补偿由双方按出资比例分配;任何一方不得因个人的债务导致本协议房产的所有权、使用权受到影响,否则,应赔偿另一方所产生的损失。

九、本合同自签字之日起生效,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如遇纠纷,双方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由本协议房产所在地法院管辖。

男方:

女方:

______年___月___日。

个人协议书的法律效应篇四

案情回放:小张到一家皮草行求职,老板提出由于员工保管的货物比较贵重,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必须提供一名担保人。于是,小张找来了在某公司任经理的舅舅。舅舅还与公司签订了就业担保协议。协议中写明:“若被担保人在本公司工作期间使公司利益蒙受损失,本人愿负连带责任,按公司有关规定进行经济赔偿。”两年以后,由于小张的工作失误,皮草行的两件名贵裘皮大衣丢失,造成经济损失近3万元。小张赔偿不起,舅舅也不见踪影。皮草行就把小张和他的舅舅一起告上了法庭,要求小张赔偿损失,舅舅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结果一审法院支持了皮草行的请求,但是终审法院做出了改判。

反对者认为,根据《担保法》的规定:“在借贷、买卖、货物运输、加工承揽等经济活动中,债权人需要以担保方式保障其债权实现的,可以依照本法规定设定担保。”但是就业是为了谋求基本生活资料,和一般经济活动有所区别。由于用工双方具有从属关系,而非平等主体之间签订的协议,不属于《担保法》的适用范畴,就业担保书亦无法律效应。

忠告:单位在签订劳动合同时,向求职者收取定金、保证金(物)或抵押金(物)是肯定违法的。至于有经济实力的担保人担保赔偿经济损失的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应,目前尚存争议。在司法实践中,既有支持的判例,也有不支持的判例。其实,就业担保并非什么新事物,和建国前的“铺保”相似。它和“以人为本”的管理理念背道而驰,具有先进文化的企业不会选用。(邓海平)。

来源:光明日报。

个人协议书的法律效应篇五

委托人_________经与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二、委托律师权限:_________。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六、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受托方(盖章):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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个人协议书的法律效应篇六

协议书人(男方):

协议书人(女方):

本协议书经男女双方友好协商,在公平、诚信、信任、平等的基础上,本着为家庭长久和睦团结,为了子女的成长、教育及夫妻双方父母的赡养等提供良好的保障的前提下,达成如下协议书:

一、协议书的时效及前提。

本协议书自______年___月___日起生效。在本协议书签订之前,夫妻双方产生的相关经济关系经男女双方协商处理,自本协议书签订生效之日起,一切经济关系从零开始。

二、男女双方经济收入及家庭事务的分配权利及责任。

(一)权利。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男女双方各自的收入(物品)属各自所有,一方不得干预另一方的收入(物品)使用及分配的权利。

(二)责任。

1、费用:自本协议书签订之日起,男方必须每月承担双方的各项公共费用。

2、债务:个人债务个人承担。

3、特殊情况:任何一方出现疾病或发生经济困难,自身无能力支付且对方有能力支付的情况下,有责任暂代其支付,待身体恢复健康后或经济转好后,视经济情况、偿还能力及其他不确定因素协商是否偿还。

三、协议书内容。

(一)公共费用。家庭所产生的公共费用由男方承担,包括家庭公共生活费,家庭生活必需品、饮食、水电费、卫生、家用电器、汽车费用等。女方负责家务劳动(包括做饭、洗衣、打扫房间)。

(二)协商费用。需要协商的共同支出,如打车费、出游及其他可协商支出费用,以共同协商为准。经协商双方同意后方可支出,否则由提出方自行承担。

(三)非公用费用。双方各自承担个人所需的开销支出。包括医疗、消费、请客应酬、人情客往、电脑、手机、数码、交通、电话费等。

(四)子女抚养费。因男女双方收入差距悬殊,女儿所产生的一切费用(包括女方父母照看小孩的费用)由男方承担。

(五)父母赡养费。男女双方父母产生的一切费用由男女双方各自承担。

(六)男女双方有各自独立的私人空间和自由空间,对方不得强加干涉。女方有绝对获得男方尊重的权利,男方不得违背女方意愿强迫女方做任何事情。男女双方以对婚姻忠诚为原则,任何一方背叛婚姻,有出轨行为,则婚姻关系结束,过错方净身出户,女儿归未有过错方抚养。

四、意外处理。

(一)在协议书的执行过程中如果男女一方出现意外事件等特殊情况,另一方必须及时妥善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待事件处理妥善后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协商处理。

(二)因不可抗力等导致的对协议书履行的延误或者无法正常履行时,受不可抗力影响的一方可以免责。

五、协议书的修改。

协议书在履行过程中,如有一方认为需要修改,需向另外一方提出修改建议和理由,双方协商同意后方可修改,并形成本协议书的附件,协议书附件与协议书正文具有同等效力。如未达成新的修改意见,则原协议书继续有效。

协议书人(男方):

协议书人(女方):

______年___月___日。

个人协议书的法律效应篇七

录用通知的法律效应问题,在劳动和法律界有着不同看法,劳动界从劳动法律关系出发,认为没有法律的效应,而法律界从合同法民法的角度看,认为有法律效应。

我们先来看一个案例。

南先生几轮面试之后,该外企对他比较满意,很快就发了录用通知,其中还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拿到录用通知后,南先生立即打电话给该外企的人事部经理,表示将在规定的日期内前去报到。随后他辞去了在国企的工作,并赔偿了国企的经济损失。然而,他万万没想到,就在他准备前去这家外企公司报到时,公司由于找到了更好的人选,并很快给南先生发了一封信。公司宣称没有正式录用南先生,双方也尚未签订劳动合同,公司此前发出的录用通知无效,南先生也不必来公司报到了。

对这种情况,目前的看法并不一致。

另一种观点认为,录用通知,在法律上的含义为“要约”,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4条的规定,要约是希望和他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意思表示”应当符合下列规定:一、内容具体确定;二、表明经受要约人承诺,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

内容具体明确,也就是当事人不需进一步协商,受要约人单纯的接受就可以成立合同。要约人即受该“意思表示”约束,表明要约人受合同的约束。要约人把成立合同的最终权利交给了对方。承诺是受要约人以做出声明或以其他行为对某一要约表示同意。承诺一旦生效,就产生合同约束力。

欠缺《合同法》条文中的任何一个条件,都不能构成要约,而可能沦为要约邀请。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当然要约邀请也可能是内容具体明确的,但要约邀请人并未赋予对方承诺权。文中提到的外企向南先生发出了录用通知,注明了工作岗位、工资报酬、工作地点、报到日期等,同意录用南先生的意思是很明确的,显然属于要约,而不是要约邀请。尽管录用通知并不等同于劳动合同,但是该外企向南先生发出的录用通知,就是愿意同南先生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南先生可以选择接受或不接受,而一旦南先生承诺同意按录用通知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那么通知的内容对双方都有约束力。当然,录用通知并不能替代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应依法与劳动者订立劳动合同。

虽然对这个问题有着不同的看法,但是由于建立新的劳动关系前,必须解除旧的劳动关系,所以发生这种情况,肯定会给应聘者造成损失。因此用人单位不可随意地认为没签劳动合同录用通知就无效,否则既害了别人,也可能伤及自己。

个人协议书的法律效应篇八

离婚协议书该怎么写呢?根据《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之规定,当事人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应当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因此,基本的离婚协议书至少应包括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子女抚养、财产处理以及债务处理四项。具体来说,按照一般的司法实践,离婚协议书应包含以下内容:

1、登记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的表示;。

3、共同财产的分割(要在协议书后面附清单);。

4、共同债权、债务的享有和清偿责任;。

5、住房问题的解决方案;。

6、对生活困难一方的经济帮助的方法、期限;。

7、不与子女共同生活一方的探望权实行的方式及另一方协助的义务;。

8、其他需要在协议中明确的事项;。

9、双方当事人的签名;。

10、离婚协议书签订的时间。

【4】婚内离婚协议的效力如何。

所谓婚内离婚协议,是指男女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解除婚姻关系为基本目的,并就财产分割及子女抚养达成的协议。目前,我国法律及司法解释对此类协议的效力未有明确规定,司法实务中,对此类协议的效力认定亦颇多争议。

婚内离婚协议是以双方协议离婚为前提,一方或者双方为了达到离婚的目的,可能在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方面作出有条件的让步。

在双方未能在婚姻登记机关协议离婚的情况下,该协议没有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均不产生法律约束力,其中关于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的约定,不能当然作为人民法院处理离婚案件的直接依据。

【5】婚内离婚协议有如下特征:

1、协议内容的复合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不是单一的,而是复合的,其内容涉及夫妻身份关系的解除、有关财产的分割、子女由谁直接抚养及抚养费的承担、探视权的约定等等,既包括人身关系,也包括财产关系。

2、生效条件的特别性。

一般情况下,民事合同只要符合法律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应当具备的.条件,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即可生效,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拘束力。离婚协议可归属于民事合同,但其生效条件却有特别之处。

我国《婚姻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第三十二条规定,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

根据上述法律规定,解除婚姻关系有两种方式,即协议离婚和诉讼离婚,而在诉讼离婚中,又包括调解离婚和判决离婚两种具体形式。

因此,在夫妻双方同意离婚的情形下,除了男女双方具有离婚的合意之外,还必须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进行登记或者由人民法院以民事调解书的形式赋予其效力,否则即使当事人具有离婚的合意,也不发生解除婚姻关系的法律后果。

3、婚姻关系解除效力的前置性。

婚内离婚协议的内容虽然具有复合性,涉及人身关系、财产关系等多方面的内容,但解除婚姻关系却是协议的基础目的,其他内容具有附随性,基础目的有无达致影响着附随内容的效力,在婚姻关系未解除的情况下,附随内容不生效力。

在夫妻关系存续的情形下,夫妻之间共有财产的协议是不生效力的。

就子女抚养而言,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从法律角度而言,夫妻是同居一起的,因此,无须解决子女由谁直接抚养;所支付的抚养费亦为夫妻共有财产,而夫妻共有财产是是无法划分各人的份额或哪个部分属于哪个共有人所有,故也无法明确是哪一个人支付的抚养费。

所以,离婚协议中解除婚姻关系部分未生效之前,分割财产和子女抚养部分也是不生效的。

个人协议书的法律效应篇九

所谓离婚协议书,是指即将解除婚姻关系的夫妻双方所签署的、关于财产分割、子女监护与探视、配偶扶养及子女抚养等相关问题的书面协议。

离婚协议书必须以书面形式呈现,而不能口头约定。而且,夫妻双方当事人要在离婚协议书上签字,并经法院或者民政部门婚姻登记机关的认可,方具备相应的法律效力。

个人协议书的法律效应篇十

认购协议书的法律效应,有什么法律效益呢?下面是小编带来的关于认购协议书的法律效应的相关信息,欢迎阅读!

案件简介:

申请人莫某某与被申请人南宁某某农产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基本情况如下:

某某公司于2009年10月30日取得某某农产品批发市场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2010年1月5日,某某公司(甲方)与莫某某(乙方)签订一份《南宁某某农产品批发市场认购协议书》,其中:第一条约定:认购物业:乙方自愿认购甲方开发的位于南宁市某某道的南宁某某农产品批发市场第一期的物业中的13栋8号,该物业预售建筑面积为167.47平方米,套内建筑面积为162.54平方米(最终以房产管理部门核定的面积为准);该物业按套内面积计价,单价为6443.72元/平方米,总价为1047362元,优惠折扣原总价×o. 99×0.97,实际认购单价6187.90元/平方米,实际认购总价为1005787元;第二条约定:付款方式: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之日一次性支付完毕所有的房款1005782元;第三条约定:认购条件和办法:1、乙方应于本协议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携带本协议书及身份证原件到南宁某某农产品批发市场销售中心签署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有关文件,如乙方未按本协议约定时间与甲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文件的,甲方有权对乙方预定的房产另行处理,已付定金不予返还;2、乙方委托代理人代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以及相关文件的,代理人需提供授权委托书和双方的身份证原件;3、乙方需确保其通讯资料的准确性,任何更改需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如因乙方原因引起甲方联络不上乙方而产生的任何损失,由乙方承担责任;4、乙方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须提供相关身份证明,甲方代为办理合同备案及预告登记,所需费用由乙方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支付。

5、乙方在签署本《认购协议书》后,不得办理更名手续(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除外)或将《认购协议书》中的权益转让、如乙方姓名需更换为直系亲属的,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如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等,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后,甲方不再办理任何更名手续;6、本《认购协议书》中未涉及的有关本物业的详尽情况以及双方之权利义务,无论销售面积、交房标准、交付、入伙时间、违约责任及其他,双方同意以将来签署的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为据,双方认可:本《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已提前公示,所有条款及内容已由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向乙方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双方不存在歧义或误解,均愿遵守各项条款之约定;7、有关购买物业之公证费、抵押登记费、保险费以及其他一切费用及税费,概由乙方按政府有关部门规定标准支付;8、该物业只能作商业、办公用途使用;9、乙方未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前,若因甲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甲方需退还乙方所有已缴款项(无息),此《认购协议书》自动作废,双方权利义务即时终止;10、乙方同意购买该物业后,不可撤销的委托甲方行使该物业的经营权、相关权利和义务已在《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明示,乙方无异议。

11、本认购书一式肆份,甲方叁份,乙方壹份,经乙方签署,甲方盖章后即时生效。

莫某某的父亲莫某志在上述认购书上签署“莫某某”的姓名并捺印。

签订认购书当日,莫某某向某某公司一次性交纳清楚购房款1005782元。

2009年11月19日,莫某某向某某公司交纳印花税、网上备案费共计239元。

后因某某公司未与莫某某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及交付相关商品房物业,并将该商品房出租给第三人及收取租金。

莫某某遂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判令:1、某某公司向莫某某交付位于南宁某某农产品批发市场第一期物业的l3栋8号房屋;2、某某公司按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行政管理局的要求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

兴宁区人民法院(2010)兴民一初字第1301号民事判决认为:莫某某与某某公司自愿签订《南宁某某批发市场认购协议书》,该《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亦不存在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应为合法有效的合同。

此外,某某公司主张莫某某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低价购买某某公司的商铺,恶意损害国家、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认购协议书无效,但某某公司并未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上述事实的存在,故不予支持。

根据国务院《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的规定:“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基本情况;(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从本案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内容来看,该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在该认购协议书中约定了房屋的基本情况及正式合同的签订时间等内容,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虽然认购协议书的内容中包含了房屋面积、价款、坐落等房屋基本情况,莫某某已支付房款,但认购协议书仍然缺乏上述行政法规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要条款;且该认购协议书中明确了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期限,说明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因此,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应属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莫某某主张其与某某公司已签订了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未能提供充分的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釆信。

综上,莫某某主张认购协议书应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依据不足,不予支持。

由于认购协议书为预约合同,预约合同双方当事人仅承担继续谈判直至达成最后本约的义务,本案中某某公司以认购协议书中所定房价过低等理由拒绝与莫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当事人未能进一步磋商并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了合意,莫某某请求法院判令某某公司按南宁市房产管理局的要求签订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缺乏依据,不予支持。

且由于认购协议书并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某某公司依据认购协议书尚不负有交付商品房的合同义务,故莫某某请求某某公司交付位于南宁某某批发市场第一期物业的l 3栋4-8号房屋没有依据,不予支持。

因某某公司拒绝按照认购协议书的约定与莫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构成违约,莫伟宁可另行向某某公司主张其合同权利。

综上所述,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条之规定,判决:驳回莫某某的诉讼请求。

本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莫某某负担。

莫某某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认为:上诉人莫某某与被上诉人某某公司签订的《南宁市某某批发市场认购协议书》,有莫某某的父亲代为在认购协议书上签名,某某公司亦在认购协议书上加盖公章,该认购协议书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

此外,某某公司主张莫某某存在与他人恶意串通以明显低价购买某某公司的商铺,恶意损害国家、某某公司的合法权益的行为,但未能提供相应的证据证实,本院不予采信。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五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订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本案中,莫某某与某某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是双方当事人在签署房屋买卖合同前所签订的文书,在该认购协议书中约定了房屋的基本情况及正式合同的签订时间等,是对双方交易房屋有关事宜的初步确认。

虽然认购协议中载明了房屋位置、面积、价款等房屋基本情况,莫某某亦支付了房款,但是对于“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等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必备条款未作约定,不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十六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亦不具备商品房买卖的实际履行条件,且认购书中亦明确了双方签订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期限,说明双方签订认购协议书的目的是为了将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而不是对商品房买卖结果进行直接确认。

因此,该认购协议书不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

一审法院认定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属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正确,本院予以维持。

由于认购协议书为预约合同,某某公司依据认购书尚不负有交付商品房的合同义务,故莫某某要求某某公司交付房屋没有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对于双方应否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的问题,本案中某某公司以认购协议书中所定房价过低等理由拒绝与莫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未能进一步磋商并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合意,故莫某某主张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

至于莫某某主张某某公司拒绝按约定与其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应承担违约责任,可另行向某某公司主张其合同权利。

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

该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南市民一终字第1216号民事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理由如下:

《南宁某某批发市场认购协议书》虽然不是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仍然是有效的民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买方将购买的具体标的物、单价、付款方式以及买方违反本合同将承担的责任形式。

虽然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卖方的义务是什么,但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卖方不可能只依据该合同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根据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来理解,卖方的基本义务就是在买方交付完房款后,及时签订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由于该合同第6条已经约定:“……双方认可:本《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已提前公示,所有条款及内容已由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向乙方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双方不存在歧义或误解,均愿遵守各项条款之约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经不需要进一步磋商并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在申诉人莫某某按照《南宁某某批发市场认购协议书》履行完自己的义务后,某某公司在能够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理应及时与莫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因此,二审判决认定“本案中某某公司以认购协议书中所定房价过低等理由拒绝与莫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双方未能进一步磋商并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合意,故莫某某主张签订《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缺乏依据,本院不予支持。”属于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本案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裁定撤销原审判决,由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重新审理,南宁市中级于2013年5月21日开庭审理,目前,未作出判决。

争议焦点:

本案的案情并不复杂,关键是在于如何理解本案当中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的法律效力,即该《认购协议书》是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申请人起诉及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认购协议书》是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故某某公司应当履行签订正式合同并备案、交付商品房等合同义务。

而一、二审判决认定《认购协议书》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从而判决驳回申请人的一、二审诉讼请求。

认购协议书,就是将尚未建成或者已竣工的房屋向社会销售并转移房屋所有权于买受人,买受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一般来说,各个省市的房屋登记行政管理部门都会制定一个范本,只有使用这个范本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才会接受备案和办理产权登记。

《商品房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的转化。

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颁布前,《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属于意向书,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定金。

但是,在该《解释》颁布后,其中第5条确认了《商品房认购协议书》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条件和效力,为此,《房屋认购协议书》虽属于预约,但在具备一定的条件之后,也可能转化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一方不履行承担的是违约责任,另一方可以主张对方继续履行、签订合同,赔偿损失、交付房屋等。

这在一定程度上,加强了对于购房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律师观点:

作为本案申请人莫某某的委托代理人,笔者认为,原一、二审判决认定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属于商品房买卖预约合同,而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最后判决驳回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请求,这是错误的。

本案当中,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理由、申请人再审理由均成立,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法院应当判决支持申请人一审的诉讼请求。

即由某某公司与莫某某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备案、交付房屋等。

具体的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本案的《认购协议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认定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故莫某某的起诉理由是成立的。

1、本案的《认购协议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解释》]第5条的规定,“商品房的认购、订购、预定等协议具备《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并且出卖人已按照约定收受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本案当中,2010年1月5日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签订了一份《南宁某某农产品批发市场认购协议书》(以下简称《认购协议书》),该《认购协议书》已确定了双方就商品房买卖中关于当事人名称住所、房屋具体坐落位置、房屋单价及总价款等主要合同条款。

同时,上诉人已依约向被上诉人支付了全部购房款。

从该认购书约定的主要内容来看,已经具备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

最高人民法院原副院长黄松有主编的《房地产司法解释实例释解》中认为:1、只要商品房认购书具备合同双方当事人、房号和价格内容,并可以据此确定商品房的面积事项和房屋总价款。

那么其就已经具备正式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2、出卖人已经按照约定收受购房款的,该协议应当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

所以,本案的《认购协议书》具备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主要内容,可认定为是商品房买卖合同。

2、一、二审判决将《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主要内容”理解为“全部条款”或是“必要条款”或是“必备条款”。

这是偷换概念,也是错误的。

本案当中,一、二审法院在理解《解释》第五条中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时,却理解为应当是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全部条款”或是“必要条款” 或是“必备条款”。

这样的理解与该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是相违悖的,也是偷换概念,也是错误的。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第十六条 商品房销售时,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买受人应当订立书面商品房买卖合同。

商品房买卖合同应当明确以下主要内容:(一)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商品房基本状况;(三)商品房的销售方式;(四)商品房价款的确定方式及总价款、付款方式、付款时间;(五)交付使用条件及日期;(六)装饰、设备标准承诺;(七)供水、供电、供热、燃气、通讯、道路、绿化等配套基础设施和公 共设施的交付承诺和有关权益、责任;(八)公共配套建筑的产权归属;(九)面积差异的处理方式;(十)办理产权登记有关事宜; (十一)解决争议的方法;(十二)违约责任; (十三)双方约定的其他事项。

本案当中,双方签订的《认购书》已经明确了上述主要内容的(一)、(二)、(三)、(四)、(十二)、(十三)六大项,双方已明确了商品房买卖中关于当事人名称住所、房屋具体坐落位置、房屋单价及总价款、违约责任等主要内容和主要条款,足以认定为商品房买卖合同了。

而一、二审法院在理解《解释》第五条中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时,却理解为应当是符合《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第16条规定的“全部条款”或是“必要条款”或是“必备条款”。

即认为双方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并不具备上述第16条规定的十三项的全部条款,即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故判决驳回申请人的诉讼请求。

这样的理解与该司法解释的立法本意是相违悖的,也是偷换概念,也是错误的。

所以,作为负有履行义务的被申请人某某公司,依法应当按约继续履行合同,包括签订符合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示范合同文本、进行备案、交付房屋及采取其余其他补救措施等等。

二、本案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已经确定了,不需要进一步磋商并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被申请人应当履行签订正式合同、合同备案、交付房屋等相应的合同义务。

故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是成立的。

本案当中,《认购协议书》虽然不是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但仍然是有效的民事合同,对双方当事人都具有法律约束力。

该合同中已经明确约定了买方将购买的具体标的物、单价、付款方式以及买方违反本合同将承担的责任形式。

虽然该合同没有明确约定卖方的义务是什么,但是根据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卖方不可能只依据该合同享受权利,而不履行义务。

根据双方签订该合同的目的来理解,卖方的基本义务就是在买方交付完房款后,及时签订标准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由于该合同第6条已经约定: “……双方认可:本《认购协议书》、《商品房买卖合同》、《租赁合同》、《物业委托经营管理合同》及其补充协议已提前公示,所有条款及内容已由甲方或甲方代理人向乙方如实告知并做出详细说明,双方不存在歧义或误解,均愿遵守各项条款之约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已经不需要进一步磋商并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内容,在申诉人莫某某按照《南宁某某农产品批发市场认购协议书》履行完自己的义务后,某某公司在能够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情况下,理应及时与莫某某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手续。

因此,二审判决认定的基本事实缺乏证据证明,导致判决结果错误。

检察院的抗诉理由是成立的,再审法院应当依法纠正,判决支持莫某某的诉讼请求。

同时,我们假设一审法院对认购协议书性质界定为一种预约合同的观点成立。

但对于预约合同中当事人所应负担的法律义务理解,一、二审法院的理解是有偏差的。

一、二审法院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未能进一步磋商并就签订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达成合意,从而认为申请人要求被申请人签订南宁市房产管理局、南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监制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及交付房屋缺乏依据。

这种理解是错误的、片面的。

三、本案当中,符合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示范合同文本,即纸质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实际已经签订了,是被申请人盖章后一直没有给申请人。

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再审法院应当依法纠正。

本案当中,争议的商品房,是被申请人某某公司委托南宁市某某房地产经纪有限公司代理销售的,根据该公司某某项目经理李某某的录音足以证实:本案当中,符合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要求的示范合同文本,即纸质的正式的《商品房买卖合同》申请人在交款当日实际已经签订了,是申请人一方签字之后,交给经纪公司,再交给被申请人,但被申请人盖章后一直没有给申请人。

而按照当前商品买卖当中的惯例。

正式的纸质的四份《商品房买卖合同》都是由购房者签字后,全部交给开发商盖章之后,再交给购房者一份,所以,申请人手中并没有正式的纸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而被申请人手中持有申请人已签字的正式的纸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但是,是被申请人盖章后一直没有给申请人。

故一、二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

再审法院应当依法纠正。

四、本案具备商品房买卖的实际履行条件,即本案争议的商品房是可以签订正式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及交付的。

是可实现强制实际履行的目的,完全具有可操作性。

申请人已经向法庭提交了相关的证据,被申请人也在法庭上确认,与本案争议的商品房同一批的商品房,目前,已经签订了正式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同时已实际交付给购房者了。

所以,本案具备商品房买卖的实际履行条件,本案争议的商品房是可以签订正式的《南宁市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合同备案及交付的。

被申请人应当履行其相应的合同义务。

人民法院可判决实现强制实际履行的目的,完全具有可操作性。

五、被申请人所主张的购房优先权并不存在,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租赁关系是另一个法律关系,由其双方另案另行处理。

被申请人也在法庭上确认,本案争议的商品房其已出租给了第三人,故其声称,该承租的第三人具有购房优先权,这是错误的,因为该房屋所在权属于申请人在先,被申请人出租在后,所以,第三人的购房优先权在本案当中并不具有。

同时,申请人胜诉之后,还将主张要求被申请人将所收取的租金返还给申请人并赔偿相应的损失。

如果因此而造成的第三人的损失,应当是被申请人与第三人之间的另一个租赁法律关系,由其双方另案另行处理。

综上所述,笔者认为一、二审法院驳回申请人的一、二审的诉讼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和事实根据,是错误的一、二审民事判决。

人民检察院的抗诉、申请人的再审的理由成立,双方所签订的《认购协议书》属于商品房买卖合同,再审法院应当判决支持申请人一、二审的诉讼请求。

以维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草率签订认购书 回头就后悔了

61岁的张女士现在和老伴住在三十年前单位分的老房子里。

眼看着老两口的岁数越来越大,张女士动了换房子的念头。

2月初,她在南部新城相中一套120多平方米带电梯的高层,看房当天就与售楼处签订了房屋认购书。

事后张女士发现,她买的楼层正好是消防连廊,会影响他们的居住舒适度,所以她后悔了。

认购书有法律效力 不可小视

一般来说,购房者在买房时,往往会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前会先签订房屋认购书。

有些购房者认为,房屋认购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它只具有确定双方买卖意向的作用。

但实际上,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当事人在签订正式的房地产买卖、预售等合同前签订了意向书等,如果是双方的真实意愿,而且权利义务内容又不违反现行法律、法规,那就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对双方均有约束力,所以在签订时绝不能疏忽大意。

“订金”及“定金”一字之差说道多

其实,购房者在签订房屋认购书时有很多说道,必须逐条阅读和考虑之后再做定夺,比如认购书上有“定金”及“订金”之分。

在法律上,“定金”对合同的成立、履行起担保作用,具有特定定金的规则:给付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就无权要求返还定金,而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则应该双倍返还定金。

而“订金”就不同了,它不对合同起担保作用,给付订金的一方不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返还“订金”,接受订金的一方不履行义务也不必双倍返还“订金”。

“定金”的数额一般在5000到1万元之间,最终以双方的协商为准。

签订认购书不是“必须的”

日前有读者咨询,如果购房时不签订《房屋认购书》,直接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可不可以?就此,记者查阅相关的法律文件并咨询了律师,发现对此并没有明文规定,也就是说,《房屋认购书》并不是房屋买卖的必经程序,签与不签取决于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洽谈。

既然是正规协议,肯定有法律效率的。

有必要理解一下其性质,你看了你就知道了,具体如下: 认购协议性质属于意向书,与认购对象买卖协协议是不同的。

就拿《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来举个例子吧。

《房屋认购协议书》中一般确认认购人打算购买的商品房的位置、朝向、楼层、房价及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时间。

认购人在购房前作为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的保证,向开发商支付一定数额的定金。

《房屋认购协议书》与《商品房买卖合同》不同。

《房屋认购协议书》的性质属于意向书,如果一方不履行,则承担的是缔约过失责任,而承担缔约过失责任的方式是定金,不是房屋。

个人协议书的法律效应篇十一

男方:

女方:

甲乙双方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在______地登记结婚。双方为了避免纠纷,现就双方财产做如下约定:

2、甲方婚后用自己婚前的存款购买的、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产权登记的〔房地产权证编号:______〕、位于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______室房屋的权属约定如下:______市______区______路______弄______号______室房屋归甲方个人所有,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4、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购置物品按各自出资比例拥有所有权;平时生活费用、孩子抚养费、老人赡养费用各自承担一半,夫妻一方给各自财产各自所有的原则处理,确实无付或赠予另一方的财物归接受方所有。

5、本协议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未尽事宜依据法说清楚的`按夫妻共有处理。

男方:

女方:

______年___月___日。

个人协议书的法律效应篇十二

委托人_________经与_________律师事务所协商,达成以下协议:

二、委托律师权限:_________。

四、本委托书有效期自双方签订之日起至本案侦查终结止。

五、本委托书如需变更,另行协议。

六、本委托书一式二份,由委托人、律师事务所各持一份。

委托方(签字):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受托方(盖章):_______律师事务所。

__________年_________月________日。

个人协议书的法律效应篇十三

离婚协议书是婚姻登记机关受理离婚登记的条件之一。未达成离婚协议,民政部门婚姻登记部门对于当事人提出的离婚申请是不予受理的。离婚协议书是否就是有效的呢?一般情况下,要使夫妻双方签订的离婚协议书有法律效力,应具备的条件有:

1、离婚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无欺诈也无胁迫;。

2、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及子女抚养等问题有适当且明确的约定;。

3、离婚协议中的内容不得损害第三人的利益;。

4、离婚协议不得违背公序良俗以及法律的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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