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机阅读

政府菊花补贴申请书 政府疫情补贴申请书(6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01-17 13:19:12 页码:14
政府菊花补贴申请书 政府疫情补贴申请书(6篇)
2023-01-17 13:19:12    小编:ZTFB

每个人都曾试图在平淡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中写一篇文章。写作是培养人的观察、联想、想象、思维和记忆的重要手段。范文怎么写才能发挥它最大的作用呢?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优秀范文,欢迎大家分享阅读。

有关政府菊花补贴申请书(推荐)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审计署驻重庆特派员办事处:

根据《审计署关于审计重庆市政府性债务的通知》(审财通〔〕64号),我们将积极配合与支持审计组的工作,并作如下承诺:

一、我们对按照我国《预算法》、《会计法》以及国家有关财政、财务法规的规定形成并提供的资料(含电子数据)中的真实、完整情况承担责任。

二、我单位将认真学习《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地方政府性债务审计工作的通知》(国办发明电〔〕6号)及审计表格填报说明,认真填写审计表格,保证所填写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具体债务情况详见上报的审计表格。

承诺单位(盖章):

单位法定代表人签章:

x年 三 月 九 日

有关政府菊花补贴申请书(推荐)二

昆明市盘龙区人民政府关于调整“三区”管控范围及相关管控措施的公告:

根据国家、省、市疫情防控有关规定,结合防控区域内24小时核酸检测结果和专家最新疫情风险研判,自2022年3月11日6:00起调整我区部分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范围,具体如下:

联盟街道王旗营社区万宏国际3、4、9栋,王旗营社区王旗营小区万福里12栋2单元,万宏路社区时光俊园2栋2单元,万宏路社区星雅俊园7栋为封控区。封控区内全体人员实行“区域封闭、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管理措施。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

北京路—时光俊园北侧道路—时光俊园东侧道路—龙泉花园内部道路—万宏路—王旗营小区内部道路—王旗营路—旗营街—支66号路—联盟路—穿金路—北新路—北京路形成的环行区域为管控区(详见附图)。管控区实行“交通管制、人不出区、小区封闭、严禁聚集”管理措施,管控时间为2022年3月11日6:00至3月13日6:00。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管控区内政府进行全员免费核酸检测,检测时间从2022年3月11日8:00起,在3天内间隔24小时进行2次检测,并自行按照《新型冠状病毒肺炎疫情防控方案(第八版)》要求开展居家健康监测。

防范区内实行“强化社会面管控,严格限制人员聚集”管理措施,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进行核酸检测和健康监测。

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内居民要自觉严格落实上述管控措施,积极配合核酸检测、健康监测等工作,不得违反防疫规定,避免疫情传播风险。自2022年3月8日以来曾在本管控区内有活动轨迹的人员,请尽快主动向社区报告,并按照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服从管理,请广大市民予以理解、支持。若违反管控规定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追究相关责任。

鉴于奥密克戎变异毒株隐匿性、传播力极强的特征,请广大市民积极配合疫情防控措施,加强个人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多通风、不聚集,保持良好的卫生习惯和健康生活方式,不信谣、不传谣、不造谣。

有关政府菊花补贴申请书(推荐)三

xx年2月2日上午,市政府办公厅x x x主任主持召开会议,协调解决沙面大街56号首层房屋使用权问题,

会议纪要范文。参加会议的有省政府办公厅交际处、广东胜利宾馆、市商委、市国土房管局、二商局、市外轮供应公司等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

会议认为,沙面大街56号首层房屋使用权的问题,是在过去计划经济和行政决定下形成的历史遗留问题。早几年曾多次协调,虽有进展,但未有结果。最近,按照省、市领导同志"向前看"、"了却这笔历史旧账"的批示精神,在办公厅的协调下,双方本着尊重历史,面对现实,互谅互让的原则,合情合理地提出解决这宗矛盾的方案,

经过协商、讨论,双方达成了一致的认识。会议决定如下事项:

一、市外轮供应公司应将沙面大街56号房屋的使用权交给胜刊宾馆。

二、考虑到市外轮供应公司在56号经营了30多年,已投入了不少资金,退出后,办公地方暂时难以解决,决定给予其商品损耗费、固定资产投资和搬迁费等一次性补偿费用共95 万元。其中省政府办公厅和广东胜利宾馆负责80万元;考虑到省政府领导曾多次过问此事和省、市关系,另15万元由广州市政府支持补助。

三、省政府办公厅和胜利宾馆的补偿款于1994年2月7 日前划拨给市外轮供应公司。市政府的补助款于3月5日左右划拨,市外轮供应公司应于2月15日开始搬迁,2月20 日前搬迁完毕并移交钥匙。

四、市外轮供应公司原搭建的楼阁按房管部门规定不能拆迁。空调器和电话等2月20日前搬迁不了的,由胜利宾馆协助做好善后工作。

会议强调,双方在房屋使用权移交中要各自做好本单位干部群众的工作,团结协作,增进友谊,保证移交工作顺利进行。

有关政府菊花补贴申请书(推荐)四

市级各部门:

根据《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家预防腐败局关于开展全国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文件精神,按照全省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的工作安排,我市于今年**月份启动了市级单位200*­—200*年度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针对全市**个市级单位和*个集中采购代理机构进行了政府采购执行情况重点检查。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检查情况表明,近年来,我市按照《政府采购法》的要求,不断推进政府采购制度改革,市级政府采购已全面涉及工程、货物和服务类采购项目,采购规模逐年增长,在优化财政支出结构、规范财政支出管理、节约财政资金、促进党风廉政建设等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41个单位200*—200*年年初采购预算共计3679.35万元,实际执行采购预算1.31亿元,实际采购支出1.18亿元,节约资金1300多万元,资金节约率为9.69%。

在检查中也发现,有31个单位不同程度地存在政府采购违规行为,违规采购金额共计855万元,其中违规采购金额均在10万元以上的单位有: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心、市农业局、市中医院、泸州老窖天府中学、泸州职业技术学院、市电视台。这些单位违规采购情况在类别上主要表现在一是对集中采购目录内的采购项目擅自实施采购,二是对分散采购限额标准以上的项目未按法定程序办理,脱离财政部门的监管;在项目上主要表现在违规采购办公自动化设备93万元,违规采购修缮装饰装修工程212万元,违规采购苗木390万元,违规采购专用设备45万元,违规维修车辆34万元,其他违规采购81万元。

这次重点检查,突出反映出目前市级部门政府采购工作存在两方面的问题。一方面,政府采购项目预算年初到位率较低,在年度中追加政府采购项目和预算的现象比较普遍。41个单位年初政府采购预算仅占执行数28.09%。这里面既有部分项目资金到位较晚或年度中工作实际情况变化较大,从而造成年初预算编制时难以准确确定政府采购项目及预算的客观原因,也有部分单位预算意识淡薄、工作计划性不强、对年初政府采购项目预算编制不够重视的主观原因。政府采购预算年初小,也严重影响到政府采购的计划性管理、影响到政府采购效率的提高、影响到政府集中采购规模效益的实现。

另一方面,一些单位政府采购管理还存在薄弱环节,部分采购行为还不规范,在一定程度上还存在化整为零、规避集中采购甚至违规采购的问题。主要反映出这些单位依法办事、依法采购意识淡薄、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不健全、对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政策、程序不熟悉,对违法、违规采购的相关后果和责任认识不到位,对政府采购工作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中的重要意义认识不到位。

根据《政府采购法》有关规定,责令以上单位进行认真整改并予以通报批评,并将整改情况报市级政府采购执行情况专项检查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财政局)。

希望市级各部门引以为戒,牢固树立依法采购观念,一是要严格采购预算,在编制年度部门预算时,凡支出预算中符合本级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及采购限额标准要求的项目,必须单独编制年度政府采购预算;采购人确需调整政府采购预算的,必须依法履行调整手续,并根据批复(调整)的采购预算实施采购。二是要提高业务水平,组织有关人员学习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和监督机制,严格遵守政府采购法定程序,坚持按照公开、公平和公正的原则开展政府采购活动。

市财政、监察、审计部门将针对政府采购工作的薄弱环节,建立健全有关制度和程序,推动市级各部门不断规范政府采购行为,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保护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更好地从源头上预防和治理腐败,促进市场经济良性循环。

x年xx月xx日

有关政府菊花补贴申请书(推荐)五

采购单位(甲方) 采 购 计 划 表编号

供 应 商(乙方) 项目名称和编号:

签 订 地 点 签 订 时 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等法律、法规规定,按照招投标文件(采购文件)规定条款和中标(成交)供应商承诺,甲乙双方签订本合同。

第一条合同标的

1、供货一览表

序号产品名称商标品牌规格型号生产厂家数量单位单 价(元)金 额

1

2

3

n

人民币合计金额大写: ¥

2、合同合计金额包括货物价款,备件、专用工具、安装、调试、检验、技术培训及技术资料和包装、运输等全部费用。如招投标文件对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条质量保证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型号、技术规格、技术参数等质量必须与招投标文件和承诺相一致。乙方提供的自主创新产品、节能和环保产品必须是列入政府采购清单的产品。

2、乙方所提供的货物必须是全新、未使用的原装产品,且在正常安装、使用和保养条件下,其使用寿命期内各项指标均达到质量要求。

第三条权利保证

乙方应保证所提供货物在使用时不会侵犯任何第三方的专利权、商标权、工业设计权或其他权利。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向甲方提供使用货物的有关技术资料。

没有甲方事先书面同意,乙方不得将由甲方提供的有关合同或任何合同条文、规格、计划、图纸、样品或资料提供给与履行本合同无关的任何其他人。即使向履行本合同有关的人员提供,也应注意保密并限于履行合同的必需范围。

乙方保证所交付的货物的所有权完全属于乙方且无任何抵押、质押、查封等产权瑕疵。

第四条包装和运输

1、乙方提供的货物均应按招投标文件要求的包装材料、包装标准、包装方式进行包装,每一包装单元内应附详细的装箱单和质量合格证。

2、货物的运输方式: 。

3、乙方负责货物运输,货物运输合理损耗及计算方法: 。

第五条交付和验收

1、交付时间: 地点:柳州市市区内用户指定地点。

2、乙方提供不符合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规定的货物,甲方有权拒绝接受。

3、乙方应将所提供货物的装箱清单、用户手册、原厂保修卡、随机资料、工具和备品、备件等交付给甲方,如有缺失应及时补齐,否则视为逾期交货。

4、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逾期不验收的,乙方可视同验收合格。验收合格后由甲乙双方签署货物验收单并加盖采购单位公章,甲乙双方各执一份。

5、采购人委托采购代理机构组织的验收项目,其验收时间以该项目验收方案确定的验收时间为准,验收结果以该项目验收报告结论为准。在验收过程中发现乙方有违约问题,可暂缓资金结算,待违约问题解决后,方可办理资金结算事宜。

6、甲方对验收有异议的,在验收后五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乙方应自收到甲方书面异议后 日内及时予以解决。

第六条安装和培训

1、甲方应提供必要安装条件(如场地、电源、水源等)。

2、乙方负责甲方有关人员的培训。培训时间、地点: 。

第七条 售后服务、保修期

1、乙方应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三包”规定以及招投标文件和本合同所附的《服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售后服务。

2、货物保修起止时间; 。

3、乙方提供的服务承诺和售后服务及保修期责任等其它具体约定事项。(见合同附件)

第八条付款方式和保证金

1、当采购数量与实际使用数量不一致时,乙方应根据实际使用量供货,合同的最终结算金额按实际使用量乘以成交单价进行计算。

2、资金性质; 财政性资金 。

3、付款方式:本项目无预付款,交货完毕并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按程序支付至合同价款的50%;安装完毕并运行验收合格后,由采购人按程序支付至合同价款的95%;余款在质量保质期过后十五个工作日内由甲方按程序一次性付清(不计利息),乙方在提交请款申请同时开具发票给甲方。

第九条税费

本合同执行中相关的一切税费均由乙方承担。

第十条、质量保证及售后服务

1. 乙方应按招标文件规定的货物性能、技术要求、质量标准向甲方提供未经使用的全新产品。对达不到要求者,根据实际情况,经双方协商,可按以下办法处理:

⑴更换:由乙方承担所发生的全部费用。

⑵贬值处理:由甲乙双方合议定价。

⑶退货处理:乙方应退还甲方支付的合同款,同时应承担该货物的直接费用(运输、保险、检验、货款利息及银行手续费等)。

2、如在使用过程中发生质量问题,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后在 小时内到达甲方现场处理。

3、在质保期内,乙方应对货物出现的质量及安全问题负责处理解决并承担一切费用。

4、上述的货物免费保修期为 年,因人为因素出现的故障不在免费保修范围内。超过保修期的机器设备,终生维修,维修时只收部件成本费。

第十一条、调试和验收

1、甲方对乙方提交的货物依据招标文件上的技术规格要求和国家有关质量标准进行现场初步验收,外观、说明书符合招标文件技术要求的,给予签收,初步验收不合格的不予签收。货到后,甲方应当在到货(安装、调试完)后七个工作日内进行验收。

2、乙方交货前应对产品作出全面检查和对验收文件进行整理,并列出清单,作为甲方收货验收和使用的技术条件依据,检验的结果应随货物交甲方。

3、甲方对乙方提供的货物在使用前进行调试时,乙方需负责安装并培训甲方的使用操作人员,并协助甲方一起调试,直到符合技术要求,甲方才做最终验收。

4、对技术复杂的货物,甲方应请国家认可的专业检测机构参与初步验收及最终验收,并由其出具质量检测报告。

5、验收时乙方必须在现场,验收完毕后作出验收结果报告;验收费用由乙方负责。

第十二条、货物包装、发运及运输

1、乙方应在货物发运前对其进行满足运输距离、防潮、防震、防锈和防破损装卸等要求包装,以保证货物安全运达甲方指定地点。

2、使用说明书、质量检验证明书、随配附件和工具以及清单一并附于货物内。

3、乙方在货物发运手续办理完毕后二十四小时内或货到甲方四十八小时前通知甲方,以准备接货。

4、货物在交付甲方前发生的风险均由乙方负责。

5、货物在规定的交付期限内由乙方送达甲方指定的地点视为交付,乙方同时需通知甲方货物已送达。

第十三条违约责任

1、乙方所提供的货物规格、技术标准、材料等质量不合格的,应及时更换,更换不及时的按逾期交货处罚;因质量问题甲方不同意接收的或特殊情况甲方同意接收的,乙方应向甲方支付违约货款额 5%违约金并赔偿甲方经济损失。

2、乙方提供的货物如侵犯了第三方合法权益而引发的任何纠纷或诉讼,均由乙方负责交涉并承担全部责任。

3、因包装、运输引起的货物损坏,按质量不合格处理。

4、甲方无故延期接收货物、乙方逾期交货的,每天向对方偿付违约货款额3‰违约金,但违约金累计不得超过违约货款额 5% ,超过 天对方有权解除合同,违约方承担因此给对方造成的经济损失;甲方延期付货款的,每天向乙方偿付延期货款额 3‰ 滞纳金,但滞纳金累计不得超过延期货款额 5% 。

5、乙方未按本合同和投标文件中规定的服务承诺提供售后服务的,乙方应按本合同合计金额 5% 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6、乙方提供的货物在质量保证期内,因设计、工艺或材料的缺陷和其它质量原因造成的问题,由乙方负责,费用从质量保证金中扣除,不足另补。

7、其它违约行为按违约货款额5%收取违约金并赔偿经济损失。

第十四条、不可抗力事件处理

1、在合同有效期内,任何一方因不可抗力事件导致不能履行合同,则合同履行期可延长,其延长期与不可抗力影响期相同。

2、不可抗力事件发生后,应立即通知对方,并寄送有关权威机构出具的证明。

3、不可抗力事件延续一百二十天以上,双方应通过友好协商,确定是否继续履行合同。

第十五条 合同争议解决

1、因货物质量问题发生争议的,应邀请国家认可的质量检测机构对货物质量进行鉴定。货物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甲方承担;货物不符合标准的,鉴定费由乙方承担。

2、因履行本合同引起的或与本合同有关的争议,甲乙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能解决,可向柳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诉讼期间,本合同继续履行。

第十六条、诉讼

双方在执行合同中所发生的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如协商不能解决,可向柳州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七条、合同生效及其它

1、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2、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柳州市财政局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3、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八条、合同的变更、终止与转让

1、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五十条规定的情形外,本合同一经签订,甲乙双方不得擅自变更、中止或终止。

2、乙方不得擅自转让(无进口资格的供应商委托进口货物除外)其应履行的合同义务。

3、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生效。

4、合同执行中涉及采购资金和采购内容修改或补充的,须经,柳州市财政局审批,并签书面补充协议报,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方可作为主合同不可分割的一部分。

5、本合同未尽事宜,遵照《民法典》有关条文执行。

第十九条、签订本合同依据

1、政府采购招标文件;

2、乙方提供的采购投标(或应答)文件;

3、投标承诺书;

4、中标或成交通知书。

第二十条 本合同一式四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甲乙双方各执正本一份,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执副本一份,采购代理机构执副本一份。

本合同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自签订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将合同副本报柳州市财政局(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备案。

甲方(章)

年 月 日乙方(章)

年 月 日

单位地址:单位地址:

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电话:电话:

电子邮箱:电子邮箱: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账号:账号:

邮政编码:邮政编码:

有关政府菊花补贴申请书(推荐)六

村委会组织法规定: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但是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也明确了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指导内容和范围。法律之所以会作出这一规定,其根本原因就在于现行宪法第一百一十一条对村民委员会组织定性为农村"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所谓农村基层群众自治,就是广大村民的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就是要实行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既然宪法对于村民委员会性质作了如是规定,就使得村民委员会与过去的行政村有了本质的区别,即村民委员会不是国家基层政权组织,不是一级政府,也不是政府的派出机关,因而,不像行政村那样具有行政职能,它不能代表国家向村民实施行政管理,而只能带领村民办理本村的各项内部事务或者协助政府做好有关的行政工作。因此,法律关于乡镇政府对村民委员会的关系,就不能再套用过去的领导与被领导关系,而只能确定为指导与被指导的关系,这是尊重宪法权威,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具体表现。

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上述规定,必须把"指导"性质和"指导"内容及范围即"村民委员会的工作"衔接起来。一方面要坚持"指导"性质而不能偏离这一性质,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关系,不能简单照搬上下级关系,乡镇政府不能对村委会实施行政领导,不能改变或者撤销村委会在宪法和法律法规及政策范围内作出的决定、制定的村规民约,更不能代替、包办属于村委会的工作。另一方面要立足于"村委会的工作"这一内容和范围指导,而不能超越。

根据宪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的规定,"村委会的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大致为:办理本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调解民间纠纷,协助维护社会治安,向人民政府反映村民的意见和建议;协助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组织村民发展多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尊重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作的合法的财产权和其他合法的权利和利益;依照法律规定,管理属于村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教育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遵守宣传宪法、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法律规定的义务,爱护公共财产,维护村民的合法权利和利益,发展文化教育,普及科技知识,促进村和村之间的团结互助,开展多种形式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活动;多民族村民居住的村委会,应教育和引导村民加强民族团结,互相尊重,互相帮助;协助有关部门对被依法剥夺政治权利的村民进行教育、帮助和引导,等等。乡镇政府在如何有效指导村委会的工作问题上,必须依据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村委会工作内容和范围,并结合当地的实际情况,采取灵活方法,坚定不移地走自己的路。

二、应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协助关系

村委会组织法在规定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指导关系的同时,规定了"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这一规定,同样既明确了村委会对乡镇政府的协助关系,又明确了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开展工作的协助内容和范围。法律之所以作出这一规定,根本原因就是基于现行宪法和地方组织法对乡镇政府作为基层政权组织的确认。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是我国基层政权组织的重要组成部分,是全国五级(中央、省、市、县、乡)政府中的最低一级。既然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赋予乡镇政府如此重要的法律地位,就使得它必然承担着对所辖乡村行使行政管理的职责,承担着依法在所辖行政区域内开展各项政治、经济、文化、社会等方面的政务,把各项具体行政工作落实到千家万户的任务。因此,法律关于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关系,就不能不成为作为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村委会的法定义务。这也是维护宪法权威和国家法制统一的必然要求。

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法律的这一规定,也必须把协助的法定义务和协助内容及范围即"乡镇政府工作"衔接起来。一方面要严格落实而不虚置法定的协助义务,更不得以自治为由拒绝协助乡镇政府工作,协助的方式包括向村民宣传宪法和法律法规及国家政策,教育和推动村民履行依法应尽的义务,向乡镇政府反映本居住地区各项行政工作的开展和落实情况,为乡镇政府到本村开展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必要时可受乡镇政府委托代表乡镇政府办理有关政府事宜等等。另一方面,要立足于乡镇政府工作的内容和范围而不能超越。

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的规定,"乡镇政府工作"的内容和范围大致为:执行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决议和上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决定和命令,发布决定和命令;执行本行政区域内的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管理本行政区域的经济、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和财政、民政、公安、司法行政、计划生育等行政工作;保护社会主义的全民所有的财产和劳动群众集体所有的财产,保护公民私人所有的合法财产,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人身权利、民主权利和其他权利;保护各种经济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少数民族的权利和尊重少数民族的风俗习惯;保障宪法和法律赋予妇女的男女平等、同工同酬和婚姻自由等各项权利;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等等。根据村委会组织法精神,村民自治内容与范围只限于乡镇政府不该管、管不了、也管不好的本村村民群众自己的事情,包括通常所说的选人、议事、监督诸项内容,并不是把国家政权组织专属的行政权力交与村民自治,行政权力依然由乡镇政府行使。因此,当乡镇政府要求村委会予以协助诸如征兵、交纳税款、统筹提留、粮油定购、计划生育等政务工作时,村委会应当无条件协助完成。村委会在如何有效协助乡镇政府工作问题上,要根据宪法和地方组织法规定的乡镇政府工作内容和范围,并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有效措施,坚决完成任务。

三、应完整准确地理解和把握两者间指导关系与协助关系的统一

根据上述两个问题的分析可以看出,乡镇政府对村委会的工作指导关系与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关系,是具有不同指向性的,不属于一对范畴。换个角度来看,也就是前者是立足于村民自治角度,后者则立足于基层政权行政工作角度。所以如果我们将二者的关系简单地归纳为"指导与协助关系",就是不完整准确的。但尽管如此,两者间的指导关系与协助关系仍具有统一性。

1.统一于村民的利益。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的工作都是代表和体现广大村民的意志和根本利益的,坚持乡镇政府对村委会工作的指导及村委会对乡镇政府工作的协助,二者在本质上是完全一致的。作为农村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委会工作的核心内容就是在乡镇政府指导下,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办理好本村村民的公共事务和公益事业,协助乡镇政府工作的落实,使村民自治工作依法进行。在实践中,乡镇政府通过各种政策和法律,指导村委会工作,把政府的行为变为村民的意志,村委会在宪法和法律范围内活动,依法协助乡镇政府工作,实现其行政管理目标,这样就把乡镇政府的指导与村委会的协助有机统一起来。

2.统一于宪法和法律。我国的宪法、地方组织法和村委会组织法等,对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工作的内容和范围作出了明确的规定,并从不同的方面保证了各自工作的实现。正因为有了这些规定,两者的工作才有了可靠的法制保障,才能实现统一的国家意志和要求。

3.统一于党的领导。乡镇政府的工作和村委会的工作都需要坚持党的领导这个根本原则,只有在党的领导下,乡镇政府工作和村委会工作才能顺利开展,党的基本路线、基本纲领和基本方针决定着这两项工作的基本原则和基本精神,这两项工作的开展,都不能与党的大政方针相抵触,必须体现党的主张,代表人民的利益,同时两项工作都必须自觉接受党的监督。

您可能关注的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