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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范文(优质19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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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范文(优质19篇)
2023-11-24 08:17:00    小编:ZTF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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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篇一

根据《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国务院正式批复同意将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批复中指出,温州市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街区特色鲜明,传统风貌保持完好,保存有独特的“山水斗城”格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根据温州市委、市政府“六城联创”总体工作部署温州启动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申报工作。随后温州市先后出台了《温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实施方案》、《温州市申报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工作制度》等多项措施并陆续推进古城历史文化街区整治、文物古迹保护、东瓯历史文化挖掘等十大工程和九大项目。

据温州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文化遗产处相关负责人介绍,温州有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29处,省级文物保护单位87处,县(市、区)级文物保护单位742处,市级名录以上的非遗项目691项。

接下来,温州市人民政府将根据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在省委、省政府的领导下,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国务院关于同意将浙江省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批复。

国函〔〕75号。

浙江省人民政府:

你省关于申报温州市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的请示收悉。现批复如下:

一、同意将温州市列为国家历史文化名城。温州市历史悠久,文化遗存丰富,历史街区特色鲜明,传统风貌保持完好,保存有独特的“山水斗城”格局,具有重要的历史文化价值。

二、你省及温州市人民政府要根据本批复精神,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的要求,正确处理城市建设与保护历史文化遗产的关系,深入研究发掘历史文化遗产的内涵与价值,明确保护的原则和重点。编制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将其纳入城市总体规划,划定历史文化街区、文物保护单位、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及建设控制地带,制定严格的保护措施。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的指导下,编制好重要保护地段的详细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重视保护城市格局,注重城区环境整治和历史建筑修缮,不得进行任何与名城环境和风貌不相协调的建设活动。

三、你省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文物局要加强对温州市国家历史文化名城规划、保护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

国务院。

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篇二

本研究运用维果茨基的文化历史理论分析学生活动设计。美国学者艾尔.巴比说,在社会科学研究中“多数社会研究都会探讨某个议题”。本文经过分析后认为学生活动设计是学生活动成败的重要环节。

(一)学生文化

学生文化是指学生群体享有共同的价值观、思维习惯、行为方式等,其核心是共同的价值观。

(二)维果茨基文化历史观点

维果茨基“心理发展的文化历史理论”认为,人的高级心理机能是社会历史的产物,受社会规律的制约,人类社会文化对人的心理发展以及社会交互作用对认知发展都起着重要作用。

(三)学生活动设计

为引导学生群体形成普遍共识的积极的价值观、思维习惯和行为而进行的详尽、系统规划

有研究表明,学生文化建设的特点是多层次性,多系列性,多侧面性和多形态性。据此,本文主要论述以下四个类型的学生活动设计:即仪式活动、美化校园活动、社团活动、校外活动。

(一)仪式活动

本文中的仪式活动是指学校常规的升旗仪式,开学典礼,毕业典礼等活动。仪式活动能够让学生在庄严的氛围中感受到人们对祖国的热,对知识的渴求,对美好人生的向往。根据学生文化建设的多层次性,以理想信念、价值观的精神层次为核心设计学生活动。改革开放30多年来,“中国的社会主义教育进入了一个新的发展阶段”。随着社会的巨大变革和社会物质的丰富,人们的思想也经历了剧烈的冲击和变化,人们看待社会问题从教条单一向灵活多元发展。人们从活生生的现实中看到了科技和教育的巨大力量,越来越重视教育,对教育的方方面面都开始关注,使得我国的教育得到了长足的发展。我国学者刘旭东认为“教育是以如何促进人类成长、个体发展和生命意义的建构为依归的”。这要求教育者要善用人们对教育的重视,引导学生学会从众多的社会现象中区别善恶,从纷繁复杂的思想中分出好坏。对于仪式活动的开展,各学校在形式上要通过共同点来体现仪式活动的严肃性,同时还要突出自己的特点。要突出学校的文化特色,学生活动设计就要详细,从仪式中各项活动起讫时间的流程安排到场地物品的式样摆放规划,再到参加人员的着装与行为规范都应考虑到,力求达到仪式应有的最好的效果。

(二)美化校园活动

这里说的美化校园活动,是指在学校的支持下,以自愿为前提,让学生们自己制作装饰品美化校园。依据学生文化建设的多系列性,设计学生活动时应包含学生行为和思考等多个维度。研究表明“学校文化影响和制约着学校群体成员并代代相传”。因此,设计好美化校园活动便尤为重要。美化校园活动能够很好的展示学生的才华和团队合作精神,提高学生的思维和动手能力。在学生作品被用于校园美化后,会不断得到来自老师和同学对作品的评价,从而丰富学生的想法,增加与同学和老师的交往,提高学生的交往能力,并且因为自己的参与而喜爱校园。美化校园活动有助于展示学生的兴趣爱好和思想动态。维果茨基十分明确地提出:“一切教育的艺术则应该归结为引导和调节这一活动”。因此学校应发挥引导和调节作用,设计一个积极的思想核心做导向,将其体现在整体的美化布局方案中,做到自由发挥却不散漫无序,张扬个性而不凌乱嘈杂,让每个学生漫步在校园中都能感受到处处都在散发自己喜爱的气息,在快乐愉悦中受到学校文化的熏陶和教育。

(三)社团活动

本文所说的社团活动是指拥有鲜明观点和风格的学术派别活动。学生的学派活动可以是现有各学派的传承和发扬,也可以是学生自发组织的针对某一问题的'某一方面的观点和态度进行讨论的学术活动。根据学生文化建设的多侧面性,进行学生社团活动设计时要重视传统文化和学术素养的建设。鼓励学生用文章的形式开展论辩,使学生增强文化主体性,同时也能够使文化更有效地发挥其育人的功能。设计社团活动,要注意用各学派的不同观点开阔学生的视野,丰富学生的生活,培养具有远大理想、爱国热情和世界眼光的新人。

(四)校外活动

本文所说的校外活动是体现爱国精神的扫墓踏青活动和体现中华民族互帮互助精神的社区公益活动。依据学生文化建设的多形态性,设计学生校外活动应采取形式多样的综合实践活动。设计适合学生的校外活动可以驱动学生与社会环境对话。校外活动可以丰富并补充学生的生活,对培养学生社会主义价值观有很好的促进作用。学生了解国家历史,了解社会现状,了解自己的由来,有助于学生形成一个符合社会现实的动态的发展观念,激发学生的爱国热情和积极的生命体验。设计学生课外活动还要关注师生交往。校外活动给教师提供了解学生的机会,了解整个社会文化对学生的影响,以便从更宽广的角度和深度去研究和教育自己的学生,更好地提高教育的效果。

根据以上分析表明文中提到的四类学生活动基本涵盖了学生文化建设的要素,帮助我们在设计学生活动时考虑的更周全更详细,促进学生向健康的方向发展。

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篇三

而且从建立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来看,法律监督更是一个必须加强的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等待着人们去探讨和解决。

一、中国古代监督制度的产生、发展。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的官制上就已经有了御史之称。

御史当时是在皇帝左右掌管文书档案和记事的工作,同时还兼有监督官吏执法的职责。

御史在后。

”虽然那个时期的御史监察制度不具备现代监督的基本特征,但在当时封建社会“诸法合体”、审判权和公诉权不分的情况下,却已经包含了现代法律监督制度的因素。

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立御史大夫为副丞相,其主要职责是“典正法度”,即负责监察百官和司法工作,同时,还掌管图书文件。

这时,御史大夫地位列于“三公”之中,处于国家中枢地位。

但是,此时的御史大夫还不是完全的监察官,而是对内实行监察权,对外实行行政管理权的兼任官,即行政官兼任最高监察官。

到了两汉时期,国家逐步制定了一些有关监督的法规,最主要的有《监御史九条》、《刺史诏六条》。

由这两个法规来看,两汉的监察法规主要是监督官吏在司法审判中违法渎职的行为。

而此时,国家的言谏制度也得以发展,这就初步形成了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相互配合的封建监察制度格局。

隋唐时期,尤其是唐代,中国已经形成组织完善、分工清楚、职责明确的监察机构和谏官组织。

其监察机构格局为,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和查院分别掌管弹劾中央百官、纠察违礼之事及监察地方官吏等监察事宜。

其谏官组织在唐代称为御史台,专职监察弹劾行为。

到了宋朝时期,监察制度较之唐代有了新的发展,一是其言谏机关由过去的对君主的过失行为进行劝谏扩大到对大臣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谏正,使封建言谏制度发展到了高峰期;二是御史台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对违法失职的官吏不仅可以监察纠举,而且有权侦训,增加了司法职能。

同时还实现了“台谏合一”制度,强化监察机关对权力的监控职能。

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监察院,其基本监察制度相对前朝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只是在组织设置及实施方面更加严密。

二、监督制度存在的意义。

儒家学者认为,社会各阶层人等,按照礼的要求各守其位、各安其分,天下之治即可实现。

因此,对于作为社会和谐安定的一种辅助机制的监察必然会以“礼”为标准来实施监督。

故我国古代御史监察的主要对象有:无礼失敬行为;侵害百姓行为;恃强霸朝行为;贪腐行为;泄密枉法行为;违法司法行为。

正是从监察的主要对象――人们的行为是否合乎“礼”的要求――出发,我国古代监察制度逐步形成了以“王权至上”为核心,并以“礼”为约束的监督理论。

而纵观我国古代监察制度,无论是对哪一个阶级群体进行监察,还是对哪一种行为进行监察,它的最终目的只有一个,那就是:维护封建专制统治,缓和阶级之间以及阶级内部之间的矛盾,从而确保封建王朝的统治屹立不动。

首先,封建社会都是实行专制统治,那时的君主把握着立法、司法、行政等国家的最高权力。

在这种统治制度中,皇帝一人处于最高层,其下是层层官僚机构及其官吏,最下层才是广大劳动群众,皇帝是万万人之上的最高统治者。

皇帝在治理国家时,需要各级官僚机构及其官吏忠实地贯彻自己的意图,尽力为自己效劳,这就决定了御史监察的必要性。

因为上文提及的六种监察对象都会有损于统治者的形象,以至于最终危机封建专制统治。

然而,由皇帝一人对数量庞大的官吏进行监督是很难的,因此就需要一个专门的国家机构代替皇帝来行使监督权,而御史台及其相关部门就是这样的一个国家机构。

特别是在一个朝代的特殊时刻,御史通过肃清贪官污吏、惩戒违法行为、追究侵害百姓权益的行为等等来确立封建统治阶级的良好形象,稳固社会秩序,最终维护封建统治阶级的专制统治。

其次,在任何一个阶级社会都必然存在着不可调和的阶级矛盾。

在阶级矛盾比较尖锐时,皇帝为了缓和这种矛盾必然会要求御史采取一定的行动,对官吏进行监察以削弱官吏对百姓的剥削和压迫。

早在我国封建社会时期,我国的统治者就已经意识到了百姓与统治阶级之间的关系。

因此,他们认为要安抚百姓,必定要从统治者自身抓起,也就是说,必须约束统治阶级的一些“非法”行为。

这就必然导致皇帝建立御史监察机制来实现这一目的。

同时,在统治阶级内部也同样存在着一定的矛盾,他们相互之间为了争权夺利而相互对立。

当一方的权力极度膨胀时,就必然会产生恃强霸朝等违反礼法的行为。

为了维护自己的权利,皇帝必然需要御史对官吏进行监察,并根据监察结果随时对权力分配的格局进行调整。

三、监督制度存在的弊端。

当然,从我国的御史监察制度来看,由于它受到王权与礼的约束,它也就当然的会存在一定的弊端。

第一,御史为了在朝廷中生存并获得权力,他们必然要依附于权贵(或是皇帝,或是当朝重臣)。

因此,他们的监察行为也必然要受制于他所依附的权贵。

皇帝讨厌的官吏如稍有犯规则深究其则,甚至株连九族,而皇帝欣赏的官吏即使犯下弥天大罪也得“大事化小,小事化了”。

监督者们对直接侵害最高统治者利益的职务犯罪从严追究,而对于侵害百姓利益的职务犯罪则听之任之或者从轻发落。

第二,御史在行使监察权时,为了不得罪权贵,必然会明哲保身,从而导致其监察行为的不彻底性。

他们的监察行为只针对阶级地位低、官职小的官吏,与他们利益及关系疏远的官吏,而很少甚至从不会针对阶级地位高、官职大的官吏,与他们利益及关系密切的官吏。

随着新中国的成立与改革开放的发展,我国逐步引入了西方国家那种以权力制约权力的监督模式。

在这一过程中,许多人认为我们已经把“礼”约束权力的监督模式所抛弃,但是它或多或少的影响着我国的法律监督制度。

1.行使法律监督权的机构的设置受到“王权至上”的影响。

法律监督权是为了保证国家权力在合法的轨道上正常运行,是为了保障法律在正常的范围内统一正确地被实施。

这是一种超然的、完全独立的国家权力。

因此,作为行使这种国家权力的国家机关也就必须出于一种超然的、完全独立的地位。

1982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对我国检察机关的性质给予了明确的定位。

该法第129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是国家法律监督机关。

”此后,虽然我国宪法又多次修订,但对于检察机关的这一清楚明确的定性和定位却没有再作任何改变。

但是在实际中,行政机关对于检察院干预甚至侵犯却是显而易见的。

正如司法界人们早已认识到的,行政机关掌握着监察机关人、财、物的配备、调拨权,没有物质保障的法律监督是难以对立行使的。

从历史上考虑,出现这种状况的主要原因是由于我国几千年的封建专制统治一直强调“王权至上”。

御史的权力来源于王权、服务于王权、受制于王权。

并且他们的升迁、奖励、俸禄,甚至生死完全取决于王权所有者的决定。

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篇四

历史文化名城特色内涵概括地讲,应包括名城的历史沿革、各种历史文化遗存的现状、地方风物风俗、名人典故、古树名目、民间传说、地方戏剧、特色小吃等。这是展示一个名城悠久历史和灿烂文化的重要章节,内容一定要翔实全面,也是衡量一个地区历史文化保护工作的试金石。基础工作夯实的地方,各种数据、材料、文献、音像就比较丰富,因而名城内涵就突出和全面,这样才能达到名城保护规划的要求。

二、保护规划的理念定位应科学合理。

保护规划的理念主要是指规划的依据、规划的原则、保护的体系、规划的时序以及实现的目标等,这是名城保护规划的框架。框架设计的合理与否,直接关系到下一步具体方案的实施,所以定位一定要准确可行。比如,名城保护的原则,就应该突出名城历史文脉的延续、城市个性特色的彰显以及和谐的人居环境的整治和保护等,这些要素应该充分体现在名城保护的原则当中。

历史文化名城涵盖的范围十分广泛,如果不能确定一个相对内涵丰富而富有特色的区域,而把整个名城的行政区域全部纳入保护之中,显然是不科学的,也是做不到的。在名城保护范围明确以后,往往要分不同层次和区域加以保护。保护的层次一般为四层,一是旧城区整体风貌格局,二是特色历史文化街区(包括地下文物相对集中的文物埋藏区),三是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四是文物控制单位和未确定的历史文化遗存。对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还要划定必要的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特别要指出的`,有不少地方在做名城规划时,常常只对文物保护单位划定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而对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控制单位却没有划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以及风貌协调区。这种只注重个体,忽视整体完整性的做法,十分欠妥,应在规划中引起足够的重视。

四、非物质遗产保护应加大比重。

以往,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主要针对有形文化遗产,往往忽视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近年来,随着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的呼声日益高涨,名城保护规划中已经或多或少地涉及了无形文化遗产的保护问题,这是一个很好的苗头。但无形文化遗产保护的力度、广度和深度还很不够,可操作性也不强,有不少规划还只是停留在原则性的保护层面,这种认识和做法是很片面的。有形文化遗产和无形文化遗产是名城保护规划中不可分割的两个部分,是同等重要的,切不可厚此薄彼。近来,即将出台的《南京老城控制性详细规划》,把曾经发生在南京的历史典故列入老城保护的内容,并汇编整理出《南京老城历史典故的发生地保护名录》。特别在秦淮民俗文化保护方面,着重收录了24个节令习俗、4个婚丧嫁娶的民间习俗、9个百姓日常礼俗、6个风情习惯等。此举在保护历史文化名城中非物质文化遗产上开了个好头。所以,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时,应先期开展非物质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对其进行必要的分类和界定,确定保护范围、保护项目、保护对象和保护体系。在充分摸清家底的基础上,制定保护的措施和方案,也可以考虑把无形文化遗产进行有形再现,诸如,设置历史典故标识牌、雕塑民间传说、建立名人碑亭、命名老街老巷、开辟民俗民间文化长廊、恢复传统习俗等。

五、规划图纸绘制应全面准确。

图纸部分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感官效果的直接反映,要尽量绘制得准确全面。一般包括名城保护规划总图、文物古迹和风景名胜分布图、旧城区和历史文化街区现状图以及建筑年代、建筑功能、建筑高度、建筑质量现状图、各级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图、交通现状图等。特别要有未来规划和措施的效果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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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篇五

(10月27日广州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四十四次会议通过月30日广东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批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管理,传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促进城乡建设与社会文化协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和《广东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利用和管理等活动。

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对象包括历史城区的自然格局和传统风貌、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古树名木、传统地名、文物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护与其相互依存的自然和人文景观,保持、延续历史文化名城的传统格局和风貌。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负责本市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区、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街道办事处按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职责。

第五条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全市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规划等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文物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的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工作。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建筑的结构安全、使用和修缮的监督管理工作。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关依照本条例的规定行使行政处罚权。

财政、土地、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环境保护、水务、交通、林业园林、旅游、工商、民政、农业、宗教、港务、民防、地震等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依据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六条市、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七条市、区人民政府设立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履行以下职责:

(一)审议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规划和历史文化名城的重大政策措施,并督促落实;。

(五)本级人民政府认为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有关的其他重大事项。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由同级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产生、任期和议事规则由同级人民政府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召开会议,可以邀请有关专家、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和公众代表参加,充分听取各方面的意见。

第八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纳入本级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年度计划,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所需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保障经费投入。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实际需要,突出重点、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对区级财政的转移支付资金。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用于普查、测量、认定、抢险、学术研究、规划编制、修缮补助、资助、奖励等方面。

第九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可以通过授权或者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相关的基础研究、专业培训等工作。

第十条鼓励单位和个人通过捐赠、资助、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或者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依法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十一条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将下列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历史建筑;。

(二)历史风貌区;。

(三)传统村落;。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保护对象。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的名称、区位、建成时间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第十二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的认定标准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建成三十年以上且未被确定为不可移动文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建筑物、构筑物,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一)反映广州历史文化和民俗传统,具有特定时代特征和地域特色;。

(四)代表性、标志性建筑物或者著名建筑师的代表作品;。

(五)其他具有历史文化意义的建筑物、构筑物。

建成不满三十年,但符合前款规定之一,突出反映历史风貌和地方特色的建筑物、构筑物,也可以确定为历史建筑。

第十四条未被确定为历史文化街区,符合下列条件的区域,可以确定为历史风貌区:

(一)历史建筑集中连片分布,并具有一定规模;。

(二)空间格局、景观形态、建筑样式等较完整地体现地方某一历史时期地域文化特点。

第十五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村落,可以确定为传统村落:

(二)选址和整体格局鲜明体现有代表性的传统文化、传统生产和生活方式;。

(三)拥有较丰富的非物质文化遗产资源,传承形式较好,民族或者地域特色鲜明,且拥有省级以上非物质文化遗产代表性项目。

第十六条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各区人民政府开展历史文化遗产的普查工作。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在普查中发现并经专家论证认为具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有保护价值的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可以向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报告。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通知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区人民政府应当在接到通知后的七日内组织专家进行论证,经核实具有保护价值的,应当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并立即采取相应的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区人民政府应当对辖区内的预先保护对象实施预先保护,在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之日起两日内向其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发出预先保护通知,并在当地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的公示栏上公告,当地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应当派员到现场开展日常巡查和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拆除预先保护对象。

建筑物、构筑物、建筑群、村、镇被确定为预先保护对象的,由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文物行政管理部门在预先保护通知发出之日起十二个月内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预先保护对象超过十二个月未被纳入保护名录的,预先保护决定自行失效。因预先保护对有关单位或者个人的合法权益造成损失的,区人民政府应当给予补偿。

第十八条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保护名录的制定和调整,由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后提出方案,通过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并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部门、建筑物所有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意见,经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充分考虑专家、建筑物利害关系人和公众的意见,并在报送审批的材料中附具相关意见及其采纳情况和理由。

第十九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列入保护名录的保护对象档案。保护档案应当包括下列资料:

(一)普查获取的资料;。

(三)使用现状和权属变化情况;。

(四)保护规划;。

(五)设计、测绘信息资料;。

(六)修缮、维修、迁移、拆除过程中形成的文字、图纸、图片和影像等资料;。

(七)其他需要保存的资料。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依法查询保护档案所记载的相关信息。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二十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符合本条例有关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要求,延续城市文化传承,保存城市文化记忆;城市更新规划应当包括历史文化遗产、民俗文化风格和传统风貌保护的内容,促进功能提升与文化文物保护相结合;新城新区建设规划应当注重融入传统文化元素,与原有城市自然人文特征相协调;乡村规划应当注重保护历史风貌、自然环境与乡土人文资源,在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的同时,推动乡村人居环境的改善。

第二十一条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人民政府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报批。

区人民政府组织编制辖区内的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经市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保护规划在报人民政府批准前,应当经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委员会审议。

第二十二条保护规划组织编制机关应当按照国家和本条例的要求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保护规划。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在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批准之日起一年内完成。

编制保护规划应当保持和延续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自然格局、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继承和弘扬优秀传统文化,正确处理经济社会发展和历史文化遗产保护的关系。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以居住功能为主的,编制保护规划应当延续其居住功能,控制人口密度,完善公共服务设施和市政基础设施配套,改善人居环境,传承传统文化,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不得实施整体转让用于商业地产开发。

第二十三条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应当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

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可以作为该街区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并可以作为该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依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单独编制,其规划深度应当达到村庄规划深度,并可以作为该村的村庄规划。

历史建筑保护规划和历史风貌区保护规划应当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划编制的要求进行编制,并可以作为该地块的控制性详细规划。

第二十四条在本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中应当明确下列重点保护内容:

(一)历史城区的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四)黄埔军校旧址、广州农民运动讲习所旧址等近现代革命史迹;。

(六)小洲村、陈家祠等具有岭南文化特色的传统村落及民居、祠堂;。

(七)光孝寺、圣心大教堂等具有历史价值的宗教文化场所;。

(八)南海神庙、黄埔古港遗址等体现海上丝绸之路历史的文物古迹、港口码头;。

(十)白云山至中山大学北门广场和白云山至越秀山至珠江的山江视廊;。

(十一)珠江两岸景观带;。

(十二)传统文化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突出反映岭南文化的非物质文化遗产;。

(十三)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保护重点。

第二十五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按照下列规定划定:

(二)历史建筑的保护范围包括历史建筑本身和必要的建设控制地带;。

(三)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应当边界清楚,四至范围明确,便于保护和管理。

第二十六条村庄规划或者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明确下列保护传统村落的内容:

(一)评估历史文化价值、特色和存在问题;。

(二)划定核心保护范围;。

(三)提出整体格局和历史环境要素的保护措施;。

(四)提出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分类保护措施和要求;。

(五)提出延续传统文化、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规划措施;。

(六)提出科学利用传统村落历史资源的措施,保持地区活力、延续传统文化。

除前款规定外,国家、省对传统村落规划编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分别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历史文化名村保护规划应当与村庄规划的范围一致。

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和历史风貌区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的控制性详细规划和村庄规划应当符合经批准的保护规划。

本市城市交通、市政、绿化、消防、人防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二十八条保护规划报送批准前,组织编制机关应当依法公示保护规划草案,并采取论证会、听证会等方式征求有关行政管理部门、专家和公众的意见,公示时间不得少于三十日。

保护规划应当自批准之日起三十日内,在政府网站和主要新闻媒体上公布。

第二十九条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批准的保护规划,制定保护与利用保护对象的具体实施方案,明确工作任务,落实实施主体和具体措施,推动保护规划实施。

第三十条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实际情况,制定和完善保护规划的编制技术指引,按照有关规定报批后公布实施。

第三十一条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由原组织编制机关提出修改论证报告,经原审批机关批准后按照原编制、审批程序修改、报批,并依照有关规定向国务院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保护对象从保护名录中撤销的,保护规划中相应的内容自行失效,撤销程序按照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执行。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三十二条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历史风貌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四)市、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指定,跨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三十三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屋行政管理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在送达后,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三十四条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传统村落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二)开展日常巡查,发现危害历史文化遗产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告知相关行政管理部门;。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本条例规定和市、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三十五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四)按照本条例的规定进行修缮;。

(五)防渗防潮防蛀;。

(六)确保消防、防灾等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七)保持整洁美观;。

(八)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合法合理地使用、利用;。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要求。

转让、出租历史建筑的,双方当事人应当在合同中约定保护及修缮义务,出让人、出租人应当将保护修缮要求告知受让人、承租人。

第三十六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以及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活动,应当符合保护规划,并遵守下列要求:

(六)设置户外广告、招牌等外部设施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

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新建、扩建、改建活动的,应当符合保护规划或者保护措施确定的建设控制要求,在高度、体量、色彩等方面与历史风貌相协调,不得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三十七条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所在地的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集约用地原则,统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保障因保护规划实施所需的农村住宅建设。

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因保护需要在保护范围内另行择地新建村民居住区的,其新村建设规划及建设方案应当符合保护规划的要求,确保新村建设风貌、产业安排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三十八条在历史城区内以及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禁止进行下列活动:。

(一)开山、采石、开矿等破坏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的活动;。

(二)占用园林绿地、河湖水系、传统街巷、道路等;。

(三)修建生产和储存易爆易燃、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工厂、仓库等;。

(四)对保护对象可能造成破坏性影响的其他活动。

第三十九条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内依法进行新建、扩建以及改变外立面或者结构的活动,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在申请办理规划许可时,应当同时提交历史文化保护的具体方案。

市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根据工程具体情况征求文物、房屋行政管理部门的书面意见,必要时应当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其中,涉及在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和历史文化名村核心保护范围内新建、扩建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作出规划许可前应当会同文物行政管理部门组织专家论证和征求公众意见。

第四十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核心保护范围内的建筑物、构筑物编制修缮图则,明确其修缮的具体要求。

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历史建筑、历史风貌区和传统村落的核心保护范围内建筑物、构筑物的修缮进行监督管理。具体管理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制定,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一条房屋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

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篇六

藏族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灿烂的民族,藏族文化在中华民族文化中是一种十分独特的存在,作为藏族文化非常重要组成部分的藏族舞蹈文化同样也是十分独特的存在。藏族舞蹈多姿多彩,独居魅力,藏族舞蹈就是以它独特的艺术性和宗教性,通过舞蹈的艺术形式来表达藏族地区独特的宗教文化和信仰。所以从某种程度上来说藏族的宗教文化和藏族舞蹈是相依相存的,宗教文化不断影响藏族舞蹈,藏族舞蹈充分反映、表达宗教文化,宗教文化在藏族舞蹈的表现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藏族舞蹈包含了很多丰富的研究内容,具有很大的研究价值。随着近些年社会的不断发展,人们对民族文化的保护意识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学者都在研究藏族舞蹈和宗教文化。以下通过对宗教文化和藏族舞蹈的分析,来促进宗教文化和藏族舞蹈的共同发展。

传统的舞蹈艺术是在人类的发展过程当中逐步产生的,随着社会文化的发展,舞蹈这种文化已经印刻在人们心中并且有着根深蒂固的地位,丰富人类生活以及从古至今的精神文化。藏族舞蹈是形态鲜明的民族舞蹈,是在藏族五千年发展史上发展下来的,具有源远流长的历史文化。藏族舞蹈是传统的五大舞蹈之一,承载着藏族人民的文化以及信仰,是藏族人民生活的小型社会缩影。在中华民族的所有舞蹈分类中,本身少数民族的文化就是相对特殊的,在这种情况下,藏族文化的底蕴以及表现形式都是令人惊艳的,并且藏族相对来说对于宗教是信奉的,宗教文化对于藏族的生活方式等都是影响较大的,因此藏族舞蹈发展至今,宗教文化对其的影响是功不可没的。

二、宗教信仰影响舞蹈。

在封建社会,人类对于大自然有许多的敬畏之情。自然界许多奇幻的景象对于人类来说意味着恩赐同时也有惩罚,因此人类认为自然的力量是不可抵抗的,并且认为这种自然的力量是可以支配生活、支配人的意识想法,对于大自然,古时的人们是怀揣着敬畏之情,认为是神创造了这个世界并且可以预知操控着整个世界生活,在这种情况下,佛教在人的意识依赖下被创造。佛教在很大程度上承载着人对过去的忏悔以及对未来的希冀,在藏族的生活以及文化传承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在藏族的信仰当中,佛教不仅仅是唯一的信仰,只是大多数人都信仰佛教,宗教文化所带来的影响很大程度上影响了藏族舞蹈的传承以及发展。

在舞蹈的表现上,藏族人民对于舞蹈的表现形式等方面都是有着严格要求的。在藏族的舞蹈中,一般情况下都是先向左方向进行旋转然后再向右方向旋转,方向的变动是以顺时针的方向进行变化,这些顺时针不仅仅体现在舞蹈方面,在生活当中,顺时针无时无刻不在藏族人民当中体现,例如寺庙的右旋以及生活中有关旋转的东西都是依靠右旋,其实这些表现对于藏族人民来说具有特殊的含义。在佛教的有关文化当中,佛教是推崇方向的顺时针变动,因此藏族人民出于对佛教的崇拜心理,在生活等方面也都是在右旋的基础上,在藏族舞蹈方面表现得更是淋漓尽致。对于佛教的尊重以及推崇正是表现了藏族人民对于佛教的信仰,想要依靠佛教来表现对于生活的向往。在历史的发展中,藏族舞蹈与宗教信仰结合,所要表现的是人民对于生活幸福的向往,宗教信仰正是给人以期待。

三、推崇宗教思想影响舞蹈。

对于宗教的信奉是无时无刻不在影响着藏族人民,藏族舞蹈更是如此。人们对于宗教的信仰有一部分寄托在舞蹈的表现形式上,因此舞蹈的表现形式上很大一部分是受宗教思想的'影响。藏族舞蹈主要是通过两种形式进行表现的,一种被称为“民间舞蹈”,另外一种被称为“藏族舞蹈”。虽然分为两类,但是宗教思想在这两种舞蹈中都有所体现。

民间舞蹈顾名思义是在民间广为流传的舞蹈,这种舞蹈的起源是生活,随着时代的变迁流传至今,在这种舞蹈方面,表现的是历史的源远流长,是从古至今的人们思想境界的变化。在我国五十六个民族当中,每个民族都有自己鲜明的文化特色,在舞蹈的表现形式上也是各有各的特点,藏族舞蹈是特点尤为鲜明的一种舞蹈。“卓”“谐”“热巴”等舞蹈都是属于藏族的民间舞蹈,却因为地理位置等的差异,所表现形式也是不尽相同的。在这几种舞蹈当中有的舞蹈注重的是动态的效果,热情奔放,有的舞蹈注重的是柔情的效果,在轻柔静态的音乐中体现舞蹈的静美。有的舞蹈是简约大方,但是有的舞蹈注重的是跳舞的艺术节奏感,因此动作也都是相对来说比较繁琐和复杂的。在“民间舞蹈”的“卓”舞蹈当中,宗教意识的表现是比较突出的。在“卓”当中,动作豪迈,大多数舞蹈者不拘小节,是藏族人民用来自娱自乐的一种舞蹈,即兴表演的形式是“卓”的表现特色。在藏族人民中,大家都是以自己表演的出众引以为豪的,并不拘泥于畏畏缩缩的表演,这些出众的思想是在宗教文化的基础上所形成的。宗教文化对于藏族人民是一种激励式的一种存在,它激励着藏族人民积极向上的生活。

众所周知舞蹈产生于祭祀等活动中的仪式,在祭祀等活动中,舞蹈的加入让原本的活动会显得更加神灵化以及具有仪式感。但随着社会的向前发展,舞蹈已经成为人们生活娱乐的一部分。在古时的西藏,祭祀巫术等活动都是运用舞蹈,渐渐地发展出了一种新的藏族舞蹈—羌姆。羌姆是藏族舞蹈中的一种重要的舞蹈,随着历史时代的发展,羌姆是表现驱鬼降魔的一种宗教化的舞蹈。每次到了庙会或者法会的时候,羌姆这种表演形式的舞蹈都会表演一两天,这种形式的舞蹈是受到教徒喜爱和推崇的。在羌姆当中的舞蹈表演形式以及服装道具的模板都是按照佛教里面的形象所打造的,羌姆的表演氛围相较于其他的舞蹈来说是比较严肃的,甚至会让人觉得恐惧。由此可以发现的是,宗教意识对于舞蹈的表现是有很大影响的。

四、宗教文化影响舞蹈。

在古时社会,舞蹈是在对于神明请求时所表演的,用舞蹈的形式来祈福。请求神明对于未来生活的照顾,请求神明可以保佑五谷丰收,保证人民生活幸福,并且也是为了可以供奉神明,由此才产生了最古老的舞蹈。藏民族文化源远流长,在公元八世纪时佛教就在藏族当中被传承至今,因此传统的宗教文化对于藏族舞蹈的影响是非常积极的。虽然近些年随着改革开放的发展,藏族人民的宗教意识略微淡薄了一些,但是宗教文化意识对于藏族人民生活等方面的影响还是非常大的。舞蹈是藏族文化浓墨重彩的一种,在舞蹈当中加入宗教文化使得藏族舞蹈在舞蹈行列中变得独特。在文化的发展当中,不仅仅是宗教文化影响着舞蹈,舞蹈也间接地影响着宗教文化,同时舞蹈也让藏族人民的生活变得更加丰富多彩。舞蹈表演者在表演舞蹈的过程中适当地加入一些宗教文化,使得宗教文化的传播更加广泛,人民也乐于相信宗教可以带给人民幸福安康的生活。

五、现代藏族舞蹈的宗教文化发展。

随着時代的发展,现代藏族舞蹈并不仅仅局限于过去的发展行列,信息的全球化使得舞蹈的发展也面向全球化,在全球化的发展当中,藏族舞蹈不应该仅仅受到宗教文化的影响,结合其他文化元素的发展,在原有的宗教文化当中加入更加新颖的元素,但是不能丢弃原有的宗教文化。藏族文化是在这片古老的土地上扎根生长的,舞蹈只是反映文化的一个小小的方面,随着国家以及科学技术的发展,藏族文化方面受到很大的关注,藏族舞蹈更是在关注的首要行列。古老藏族舞蹈融入了新的元素产生新的现代舞蹈。在现代舞蹈的创作过程当中,藏族舞蹈的造型方面并没有摒弃原有的造型,还是传承着最古老的藏族文化,将古老文化与新文化相结合所创建的藏族舞蹈将会是以后的发展方向。

六、结束语。

宗教文化对藏族舞蹈的意义重大,藏族舞蹈所具有、所表达的文化信仰,都是藏族民族在漫长发展过程中所积累下来的。舞蹈也表现了人们对于生活安康幸福的向往。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藏族舞蹈在现如今的创作过程中也融入了现代元素,实现了传统文化与现代文化相融合。这样的藏族舞蹈,不仅贴近了人们的生活,同时融入了新的文化元素,两种文化的碰撞产生了现在独特的藏族舞蹈。

参考文献:

[1]石胜.论藏族宗教舞蹈艺术[j].西南科技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7(5).

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篇七

中国古代的科举制度有利于选拔人才,那种机会均等,公平竞争,择优录用的原则,达到了“学而优则仕”的境界,有利于中国古代的政治清明、经济繁荣、科技发达,也备受西方人推崇对欧洲文官制度的确立产生积极影响。法国启蒙思想家伏尔泰说:“中国只有通过严格考试的人才能出任官职‘中国由那些及第的人治理者’,政治清明,经济繁荣。”

科举制产生于隋朝,唐朝时得到发展,宋代得以完善。科举制的推行,打击了腐朽的士族的势力,符合庶族地主经济发展的趋势,适应了巩固国家统一的需要。科举制把读书、考试和做官紧密联系起来,从而提高了官员文化素质,也大大加强了中央集权。有利于政局稳定、政治清明廉洁。同时,也推动了教育事业的发展,使唐朝学制完备,达到世界先进水平,也推动了宋代科技革新,使得宋代科技领先于世界。科举制度对中国封建社会达到高度繁盛发达起着不可磨灭的贡献。

新航路开辟以后,来华的西方传教士潜心研究中国的典章制度,不断向欧洲传递东方的信息。16世纪中期来华传教士克鲁兹在他的游记中把中国科举制介绍到欧洲。欧洲人了解到中国科举制度以后,都异口同声的称赞。16世纪的门多萨认为,中国是世界各国中治理得最好的一个,他把原因归于中国竞争性的科举制度,说中国通过竞争开放一切官职,从而利用了所有中国人的聪明才智。牛津大学教授纽曼说:中国行政制度是迄今为止存在于东方的无与伦比的优秀制度。他们认为科举制是一种出类拔萃的制度,值得效法。法国首先师承中国,在1791年进行了文职人员的考试,德国在1800年。1833年,英国确认了通过考试择优录用的原则,但直到1847年,英国某一驻外机构为聘任办事员,才进行了最早的竞争性的考试。1855年,英国成立第一个文官委员会、主持普通文职人员竞争性考试。1855年,英国颁布法令,使文官的竞争性考试正常化,英国文官考试制度最终确立。英国文官考试面向公众,定期举行,强调入选者必须备有良好的品行和确定试用期,与中国科举制度的形式非常相似。《大英百科全书》对英国文官制与中国科举制的渊源关系也有公允的结论:“在历史上,最早的考试制度出现在中国,它用考试来选拔行政官员,并对已经进入仕途的官员进行定期考核。”英国文官制吸收中国科举制的精华,又影响了欧洲其他国家。

可见,中国科举制对中国乃至于世界都发挥其积极作用。中国的科举制是一种出类拔萃的制度啊!科举制最大的功,在于给草根平民出人头地提供了一条通道,为维护封建统治立下大功。剩下都是过了。反观我们当今社会,平民百姓当官到底从何渠道进入?连个游戏规则都没有了,老子当官儿子跟着当,老子种地儿子跟着种,这还不如科举制呢!请诸位注意,我们同学们这些当官当吏的,可还是20年前高考制度的产物,那时还是科举制的残余,"学而优则仕"哪!

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篇八

初中学习时期进行历史教育,并不是单纯满足应试的需要,其更为重要的是推动学生历史学习动力,完善学生历史知识掌握度。初中历史教师在进行教学期间,不应过于追求学生取得的成绩,还应重视学生的学习状态与过程。与传统讲授模式相对比,情境教学属于一种良好的教学方法。将其应用于初中历史教学中,调动学生学习热情的同时,还能够活跃课堂学习氛围。本文就情境教学在初中历史教学中的应用进行分析。

情境教学;初中历史;应用。

分析当前初中历史教学,发现其并不能适应教育事业发展。为实现教学改革目标,初中历史教学改革势在必行。在教学实践中,初中历史授课容易受到多方面因素的影响,使得学生掌握历史知识的时候受到一定限制,降低初中历史教学效率。为改善这种教学现状,初中历史教师就得摆脱传统教学模式的束缚,采用新型的教学模式,在调动学生学习积极性的同时,提高课堂教学效果。实践证明,情境教学在初中历史教学中能够取得理想的效果。

相对传统教学方法,情境教学是一种全新的教学方法。该种教学方法可将学生的情感与认知有效结合在一起,增强学生课堂教学的参与性与主动性,在强化学生基础知识的同时,提高课堂教学质量。初中历史教师应用情境教学方法展开教学,可根据具体的课堂内容设计情境,提高学生对历史事件的感悟。同时教师还可利用语言设计历史人物与历史事件,促使学生体验到人物与事件中包含的情感,加深学生对历史事件的理解度。采用这样的方式进行教学,有利于强化学生历史事件的记忆。

在情境教学中,需要师生之间形成良好的互动交流。根据教师创设的情境,学生提出问题。而教师根据学生提出的问题进行有效的引导,加深其对历史研究的感悟,激发学生对初中历史学习兴趣。该种教学模式,要求教师必须以人的活动和环境作为基础,以此才可创设出符合历史情境的教学要求。可见,情境教学就应达到情感丰富与主题明确的要求。唯有满足这两项要求,才能够促使学生在情境在发现问题。当然,情境教学方法,必须充分体现出学生学习的主体性,教师通过创设的情境提高学生的感悟能力,以此才能升华其历史情感。初中历史教师创设情境展开教学。

在此期间,情境创设需遵循相应的原则。首先,实用性。遵循实用性是增强学生历史知识的关键。唯有在此基础上,才符合情境教学模式的要求。情境教学并不单纯是激发学生对历史学习的兴趣,其更为重要是增强学生对历史知识的了解。其次,真实性。历史事件与具体的任务都是在曾经真实发生过的,真实是历史知识最为突出的特点。教师创设情境的时候,应确认其真实性。

将真实的历史故事与人物展现于学生,加深学生对已经发生的历史事件和存在的历史人物印象。教师创设情境可贯穿其主观看法,但不应影响历史的真实性。最后,针对性。展开情境教学,初中历史教师应明白并不是所有的教学内容都适用情境教学方法。情境教学在初中历史中的应用应具有针对性。根据情境模式选择适用范围。具体教学内容选择情境教学模式的章节,还应根据特定的历史事件与人物,才有如此才可发挥情境教学的作用。

情境教学在初中历史教学有着非常重要的作用。教师在遵循相应原则的前提下,才能够更好的应用该种教学方法。

1.善于使用多媒体。教学活动开展期间,教师要想吸引学生的注意力,就得采用有效的方法激发学生的学习兴趣。初中阶段的学生对任何新鲜事物都抱有好奇之心,喜欢形象思维。对直观事物有着浓厚的兴趣。基于初中生的这一特点,初中历史教师就应善于使用多媒体,利用多媒体的图片、视频与声音等将历史事件还原。在形象、生动的画面与视频的激发下,学生就会对历史产生浓厚的兴趣,由此激发学生学习历史兴趣。

2.加强情感交流。翻阅历史教材,不难发现其中有着大量的文字与图片。从初中生的角度来理解,图片场景并不是非常的丰富,需与教师进行互动。在过去的教学中,教师仅仅是照着课本讲解,并不会有任何的情感波动。但是情境教学不同。重视师生之间的情感交流,才能够实现教学目标,教师才可将历史事件展现给学生。当然,教师还可将学生带出课堂,到具有历史气息的场所,如历史博物馆、烈士陵园等。聚集历史元素,增强历史情境,才能够发挥出情境教学的作用。

3.创设问题,引导学生思考。情境教学,其实就是对某一历史事件发生采用问题的模式展现给学生。一般情况下,历史事件的产生都是矛盾被激发的结果。因此,教师应用此种教学方法,就应加强问题的创设。如,教师在讲解“大泽乡起义”的时候,数百名戍卒发往渔阳戍边,途中遭遇大泽乡大雨,不能顺利抵达目的地。这时候教师便可询问学生,遇到此种情况应该怎么办?在教师提出问题后,学生纷纷给出自己的答案。而这些答案均是对大泽乡起义历史事件了解的基础上,也是学生思考的结果。随后教师进行有效的引导,加深其对该节知识内容的印象。

历史是初中教学非常重要的科目。初中历史教师在展开具体的教学中,可根据教学需要展开情境教学。应用情境教学,可显著提高学生学习兴趣,提升课堂教学质量。

[1]罗艳春。情境教学在初中历史教学中的应用[j].中学课程辅导:教师通讯,2014,14(9):876.

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篇九

选题最好能建立在平日比较注意探索的问题的基础上,写论文主要是反映学生对问题的思考,详细内容请看下文。

1 、论十字军东征中的基督教情结。

2 、日耳曼民族大迁徙与西欧封建制建立之间的关系。

3 、希腊早期移殖民活动与后来资本主义殖民活动的异同。

4 、简析罗马帝国时期统治者对待基督教的态度变化及其原因。

5 、中世纪基督教对教育发展的影响和贡献。

6 、论古典时期雅典民主政治下的精英教育。

8 、论《荷马史诗》的史学价值。

9 、中世纪欧洲教会法对国家生活的作用和影响。

10 、简析伯利克里时代雅典民主制的民主成分和非民主成分。

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篇十

历史古都型: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物、古都的风貌为特点的城市,如洛阳、西安、北京、南京、开封等。

传统风貌型:保留了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完整建筑群的城市,如商丘、大理、平遥等。

一般史迹型: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为历史传统主要体现方式的城市,如济南、承德等。

风景名胜型:建筑与山水环境的叠加而显示出鲜明个性特征的城市,如苏州、桂林等。

地域特色型:地域特色或独自的个性特征、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城市风貌主体的城市,如敦煌、丽江、拉萨等。

近代史迹型: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为其显著特色的城市,如上海、延安、遵义等。

特殊职能型:某种职能在历史上占有极突出的地位的城市,如景德镇、榆林、自贡等。

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篇十一

第一段:引言(150字)。

美国作为一个年轻而多样化的国家,其历史和文化深深地影响了世界。作为一个不同种族、不同宗教和不同背景的国家,美国的历史表明了人类的奋斗和进步的力量。通过深入了解美国历史和文化,我对美国社会的发展过程以及人们的价值观和信仰产生了深刻的体会。

第二段:探索美国历史(250字)。

美国的历史凝结了数百年的奋斗和挣扎,其中最重要的一部分是独立战争的胜利。我认为这场战争的胜利是美国自由和民主价值观存在的基石。此外,著名的内战也对美国塑造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内战强调了种族平等和废奴运动的重要性。通过了解这段历史,我对美国民主与平等的追求有了更深刻的理解。

第三段:文化多样性与融合(250字)。

美国自从建国以来就是一个文化的熔炉。来自世界各地的移民带来了不同的语言、风俗和传统,这就是美国文化的多样性的来源。我深受美国文化多元化的影响,特别是通过美国音乐和电影。这些艺术形式展示了不同背景和信仰的人们如何团结一致,并通过艺术与世界分享他们的故事。这种文化融合是美国独特的,它使美国成为世界上最多元化和包容的国家之一。

第四段:权利和自由的价值观(250字)。

美国的历史证明了个人权利和自由的重要性。美国人相信每个人都有自由表达自己的想法和信仰的权利。这种价值观体现在宪法中,其中第一修正案保护了言论自由、宗教自由和新闻自由。通过了解这些价值观,我更加珍视自由和平等的权利,并意识到我们应该努力维护这些基本权利。

第五段:启示和结论(300字)。

通过学习美国历史和文化,我意识到了自己和他人之间的共通之处。无论种族、宗教或背景如何,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梦想和追求幸福。同时,我也更加珍惜自己所拥有的权利和自由,这是许多人在其他国家所没有的。美国的历史和文化影响了整个世界,并传递了一个重要的信息:人类是有希望的,我们可以通过团结合作创造更美好的未来。

总结:

通过研究美国历史和文化,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尊重这个独特多元的国家。美国所经历的挑战和胜利,以及人们对自由、平等和民主的奋斗,都值得我们学习和肯定。美国的历史和文化证明了团结的力量,而这种团结是我们每个人都可以在自己的生活中追求和体验的。因此,我们应该尊重和推崇美国的价值观,并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践行这些价值观,以实现更加美好和公正的社会。

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篇十二

而且从建立法治国家的长远目标来看,法律监督更是一个必须加强的法治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

但是,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制还存在着许多问题等待着人们去探讨和解决。

一、中国古代监督制度的产生、发展。

早在西周时期,中国的官制上就已经有了御史之称。

御史当时是在皇帝左右掌管文书档案和记事的工作,同时还兼有监督官吏执法的职责。

御史在后。

”虽然那个时期的御史监察制度不具备现代监督的基本特征,但在当时封建社会“诸法合体”、审判权和公诉权不分的情况下,却已经包含了现代法律监督制度的因素。

在秦始皇统一中国后,立御史大夫为副丞相,其主要职责是“典正法度”,即负责监察百官和司法工作,同时,还掌管图书文件。

这时,御史大夫地位列于“三公”之中,处于国家中枢地位。

但是,此时的御史大夫还不是完全的监察官,而是对内实行监察权,对外实行行政管理权的兼任官,即行政官兼任最高监察官。

到了两汉时期,国家逐步制定了一些有关监督的法规,最主要的有《监御史九条》、《刺史诏六条》。

由这两个法规来看,两汉的监察法规主要是监督官吏在司法审判中违法渎职的行为。

而此时,国家的言谏制度也得以发展,这就初步形成了御史制度和言谏制度相互配合的封建监察制度格局。

隋唐时期,尤其是唐代,中国已经形成组织完善、分工清楚、职责明确的监察机构和谏官组织。

其监察机构格局为,中央设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关,下设台院、殿院和查院分别掌管弹劾中央百官、纠察违礼之事及监察地方官吏等监察事宜。

其谏官组织在唐代称为御史台,专职监察弹劾行为。

到了宋朝时期,监察制度较之唐代有了新的发展,一是其言谏机关由过去的对君主的过失行为进行劝谏扩大到对大臣的违法失职行为进行谏正,使封建言谏制度发展到了高峰期;二是御史台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对违法失职的官吏不仅可以监察纠举,而且有权侦训,增加了司法职能。

同时还实现了“台谏合一”制度,强化监察机关对权力的监控职能。

明清两代改御史台为监察院,其基本监察制度相对前朝并没有什么大的区别,只是在组织设置及实施方面更加严密。

二、监督制度存在的意义。

儒家学者认为,社会各阶层人等,按照礼的要求各守其位、各安其分,天下之治即可实现。

因此,对于作为社会和谐安定的一种辅助机制的监察必然会以“礼”为标准来实施监督。

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篇十三

按照市政协《关于创建历史文化名城活动的提案》要求,有关部门做了如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古城建设工程指挥部。

开原历史博物馆已经开工建设。作为开原古城的重要组成部分和第一景点,开原历史博物馆建设工程已经开工,灌装基础已经完成,目前已实际投入资金500万元,工程有望年底前封顶。

二、文化局。

开原古城内的崇寿宝塔维修工程已经开工,目前规划已经制定,正在搭设脚手架,这个跨年度工程包括塔基、塔身维修,塔刹等装饰,灯光亮化、草坪绿地等四个部分。

维多利亚影都投入运营,填补了我市没有高档影院的空白,丰富了群众的文化生活。

三、旅游局。

象牙山恢复正常秩序,投入近十万元加强了基础设施建设与管理。

为了把象牙山打造全国象文化名山,旅游局开始打造网上象牙山,成立了象牙山文艺沙龙和象牙山书画摄影沙龙,组建了象牙山网站和象牙山博客,邀请众多专家学者文学艺术家为象牙山设计创作,目前网上象牙山的目标已经实现。

启动大象牙山规划,象牙山东坡的金沙滩漂流项目正在紧张施工,南坡的九鼎龙泉寺风景区、百丽山庄、象牙仙庄全部投入使用。

组织新闻媒体对开原“丝关”历史文化现象进行深入挖掘,把开原古城提升到东北亚丝绸之路上全国唯一“丝关”的地位,增强开原在国际文化交流上的历史地位和影响。

四、宣传部。

配合《乡村爱情3》的拍摄,进一步打造开原在全国的知名度,目前拍摄工作正在顺利进行。

五、建委、规划局、绿办、亮办。

开原城市绿化工作又上新台阶,亮化工作又上新水平,净化工作和美化工作进一步得到市内外的广泛认可。

六、开原大戏院。

开原大戏院按照全国一流二人转剧场标准,进一步装修,初步实现了这一构想。同时按照赵本山倡导的绿色二人转的倡议,大戏院的节目质量和演艺水平跃居二人转剧场前列。

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篇十四

藏传因明历史悠久,影响深远,代表了藏传佛教的特色,也代表了藏族特有的文化景观。古印度佛教自传入西藏,历经数千年的演变,仍然具有鲜活的色彩和强大的生命力。这集中体现在藏传因明生动活泼的辩经活动中,而其最常用的论辩方式就是应成论式。直到现在,以应成论式为主的辩经活动仍然盛行于藏区寺院之中,他代表着藏族独一无二的逻辑文化。本文从藏传因明的起源与发展谈起,逐步引入藏传因明的应成论式,探讨其类型、结构和特点。

一、藏传因明的起源与发展。

(一)藏传佛教与藏传因明。

藏传因明起源于古印度。古印度人十分重视学习因明,把因明作为“五明”之一。其中,因是指推理的根据或原因;明是指知识或学问。因明通常被认为代表了古印度的逻辑学。因而,藏传因明也代表了藏区特有的一种逻辑学。

古印度因明历史悠久。相传,因明出现于上古时代的《奥义书》。但直到公元2世纪左右,因明才形成独立完整的理论体系。当时婆罗门教内部六个学派之一的正理派重视研究因明,其创始人足目撰写了古印度最早的逻辑学专著—《正理经》。然而,印度本土佛教日渐式微,“当佛教逻辑在印度绝迹之后,西藏本土僧侣们的因明著述发展起来,从而逐步继续了印度的传统。”u藏传因明“忠实地保存了黄金时代的印度文明及印度哲学最杰出的成果”。

藏传因明在佛教传藏的过程中逐渐形成。佛教传藏分为两个时期,即前弘期与后弘期。划分这两个时期的分界线是朗达玛灭佛事件。前弘期从松赞干布开始到赤祖德赞为止;后弘期自朗达玛灭佛事件之后,佛教又开始在藏地复兴。

据史料记载,唐文成公主入藏嫁给松赞干布时,带来了一些佛经等物品,随从中还有一些僧侣。但总的来说,当时的佛教对藏区社会影响微弱。到松赞干布的第四代孙赤德祖赞时,佛教得到统治者的认可,并立足于西藏。随后,赤德祖赞之子赤松德赞在公元八世纪请印度中观派佛学大师寂护到藏地弘法。不久,寂护与藏人法光译出了陈那的《因轮》,这是藏传因明的第一本译著。在公元779年,寂护建成了桑耶寺,并请来了印度12名僧侣,开始在藏地剃度藏人出家。到了赤德松赞时期,统治者大兴佛寺,并组织翻译大量佛教经典。其子赤祖德赞更是把佛教推上了发展的顶峰。

然而,佛教与藏地的原始宗教—苯教矛盾日益恶化。这是朗达玛灭佛的重要原因。为了躲避迫害,大量佛教徒纷纷逃至藏地周围的地区并在那里继续传播佛教。后来,藏地统治者恢复了对佛教支持的态度,藏地佛教又开始兴旺发达,这就是所谓的“后弘期”。

(二)藏传因明的两个时期。

由于藏人未把入藏不久的古印度佛教进行本土化,所以早期的藏传因明带有古印度因明的特征。这一时期被称为“古量论”时期,也被称为旧因明时期。翻译印度佛教经典是藏人此时最主要的学术目的。

到了公元11世纪,佛教后弘期初,法称七论译全。俄·洛丹喜饶在桑朴寺给僧众讲解因明,并革新了因明论式,以辩经的方式规范学风,以辩难、讨论的模式强化僧众的逻辑思维训练,形成了藏传因明的独特风格。这标志着新因明时期的到来。在这一时期,藏人的自著逐渐增多,形成了具有西藏特色的量学,又被称为“新量论”时期。因明理论被广泛应用到佛理辩论中,形成最具特色的寺院论辩模式,深刻地影响了以后的藏传因明的发展。

二、藏传因明应成论式的流变。

在藏传因明的推理论式中,最具特色的就是应成论式。应成论式,藏文作thrhgyuz,是梵文的意译。它是佛家逻辑的一个术语,意思是,用论辩对方所承认的根据或理由,能够肯定正确的推导、诱导出或者证明对方所不承认的宗。

应成论式是大乘佛教中观应成派专用于反驳他人主张、维护自身义理的一种特殊推论格式。由于藏传佛教的高僧大德都认为自己属于大乘中观应成派,并接受了用应成论式来排斥异己学派,因此,应成论式传入藏区后很快得到了广泛应用与发展。从发展时期上来说,应成论式可以划分为早期和成熟期。

(一)早期的应成论式。

应成论式起源较早,一般认为它肇始于龙树。其后学,主要是佛护、月称一派把应成论式发扬光大。他们使用这种只破不立的论证方式去驳斥他人的论点,即利用对方所肯定的理由来否定对方的主张。这是应成论式的特点之一。

由于应成论式在反驳过程中能取得良好效果,被诸多佛教逻辑大家广泛介绍和采用,如陈那、法称等。但他们最终没有把应成论式定为正式论式,很可能是考虑到应成论式的破斥力量极易导致彻底怀疑主义的出现,从而影响佛家理论的传播。所以,古印度只产生了应成论式的萌芽。直至佛教入藏,应成论式才得到长足发展。

(二)成熟期的应成论式。

应成论式正式成为佛教逻辑论式,应该在恰巴·曲桑之后、萨班之前这段时间内。萨班所著《正理藏论·为他比量品》对应成论式下了定义。但有人从史料中推测,《量论摄义》是应成论式确立下来的“最早论著”。

萨班对应成论式的研究,集中在以下两点:第一,他对前人关于应成论式的分类进行评述;第二,他提出了自己关于应成论式的分类,并给真似应成论下了定义。萨班在列举了前人对应成论式的分类后,指出其中的混乱,并提出了自己对应成论式的划分:“自续之中亦同故,存在因无、遍违故,不容误难决定故;应成分四不应理。不成若分二真成,似应成式则成无,因此,遍成是错乱,故应成非十四种。”田他把应成论式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真应成论式,一类是似应成论式。萨班给真应成论式下了定义:“通过说许立不许”田,就是以种所许因来成立敌所不许宗;他给似应成论式下的定义为:“说许却不立不许。”田也就是利用敌因却不能引生敌所不许宗者。在这两大分类下,萨班又把真应成论式分为二十种,似应成论式分为四种,分类极其细致精准。

继萨班之后的格鲁派始祖宗喀巴·罗桑扎巴,对应成论式也有深入研究。宗喀巴在萨班基础上,把真应成论式分为“射理由”和“不射理由”。其中,“射理由”是指“出过破”,即直接驳斥对方的理由;“不射理由”是指“立量破”,即正面立一个与敌论对立的命题以达到破斥的目的。

宗喀巴之后的藏传因明中影响较大的是普觉·强巴的《因明学启蒙》。此著分为三大部分:第一部分是叙述小理路;第二部分是叙述中理路;第三部分是叙述大理路。第三部分专门研究了应成论式的内容。在普觉·强巴看来,三支论式、五支论式虽然是藏传因明的经典论式,但在论辩的实践过程中,应成论式的作用更大。

三、藏传因明应成论式的特点。

在藏传因明中,应成论式占据着绝对重要的地位,是藏传因明区别于汉传因明的主要特点之一。应成论式的特点表现在其形式方面,比如口头化与对净化的特点。常见的应成论式主要是典型论式、口头论式与对净论式。这些形式与西方逻辑学三段论有所不同,下文会进一步分析。

(一)应成论式的典型论式。

应成论式中的“应成”意为“傲必将变成过失(必”,“应成论式”亦即“委婉出过论式”或“顺他显过论式”或“顺成反破论式”,属于“能破”的一种论式。应成论式不同于佛教逻辑中的五支论式、十支论式、三支论式与二支论式,其典型论式为:。

佛教逻辑中的五支论式包含有“宗”、“因”、“喻”、“合”、“结”,三支论式包含有“宗”、“因”、“喻”。从应成论式的典型论式可见,整个论式没有使用喻支。这有利于论式间的不间断连接,适合于口头对辩。

(二)应成论式的口头论辩形式。

口头论辩应成论式是古代印度各教派、学派、学者间进行辩论时的常用论式。藏传佛教传承了这种辩净之风。在藏传佛教里,评价一位高僧一生在教理方面的作为时,一般会从“讲、辩、撰”三个方面进行总结。在最精美的藏传佛教绘画中,提婆大师的形象就是在口头辩论中准备拍掌问难的姿势,栩栩如生。而“在汉传佛教中,因明只是论辩的工具,属于小道”日。因此,汉传佛教对论辩的重视程度远不如藏传佛教。于是,以口头形式的论辩也就成了藏传佛教的一个特点,并且这种口头辩论必须严格按照规定程序进行。

使用应成论式进行口头论辩,其形式多种多样,一对一、一对多、多对多论辩均可。黄明信的《藏传佛教的立宗与口头辩》列举了几种口头论辩形式,对这种口头辩论场景进行了精彩的描述。比如,学僧坐在地上围成一圈,自由组成一对一的若干对。问者站立,答者坐着。其余的人可以自由参加问者一方,形成多人问、一人答或一人问、多人答的`不同组合。在相邻的两个年级间举行的年级对辩结束后,两个年级聚在一起,讽刺对方失误,然后扬起帽子高呼“保护神胜利了!”

(三)应成论式的对译形式。

在论辩的主体上,参与应成论式的人员一般为立者、敌者和证者三类,其中每一类又可以分为真、似两种,于是一共有六种情况,分别是真立者、似立者、真敌者、似敌者、真证者与似证者。证者又分为三种—裁判证者、随言证者与惩罚证者。设立证者的目的是为了实现论辩双方的公正与公平。

应成论式必须具备三个要素,分别是有法、所明与因。有法是因和法所依起处,故争净所依、净依、依、所立有法、欲知有法、所别、前陈。法就是所要证明的“有法”的属性,又叫所明、所立法、差别、能别、后陈。“因”就是与“有法”结合成为论证的理由或根据,又叫能立因、因之后陈。

应成论式的对净,有问有答。一般来说,应成论式的回答只有三种情形:承许、因不成,不周遍。回答者只能选择其中之一来回答。承许,即论辩对方承认所立宗体是正确的。在这种情形下,破者必须论证原来所立宗体是不正确的。如果对方在论辩进行了一段之后,否定了他自己原来所作回答,返回头来承认自己原本否定的是正确的,这在应成论式中叫“根本许”。论辩双方必须默契使用“承许、因不成,不周遍”来进行答复。如果破方认为有必要明确问题,可以说“请述答案”。这要求立宗者要完整地把答案述说一遍。

(四)应成论式与三段论的比较。

需要注意的是,应成论式中的否定命题被当作肯定命题的负式来处理。通过对比二者,发现西方逻辑学的三段论并不能很好地比附于应成论式。因为藏传因明对特称判断小项作为“有法有过”来处理,并且也不承认“a是a”的思维基本规律。由此可见,藏传因明中的应成论式是藏传因明与西方逻辑学相区别的根据之一。

当然,应成论式符合逻辑学的推理与论证方法。以经典案例“白法螺颜色之辩”来说,守方主张:“凡是颜色都是红色”。应成论式以攻方提问、守方回答的方式来展开。攻方通过构造两个互为矛盾的判断,即“白法螺的颜色应是红色,因为是颜色故”与“白法螺的颜色应不是红色,因为是颜色故”,并迫使守方承认“白法螺的颜色应不是红色”。守方不得不以“不遍”来回答“白法螺的颜色应是红色”,从而反驳了自己的主张。

总之,应成论式具有口头化、对净化的特点,形式多种多样,但使用者必须按照要求进行。在实际的辩经活动中,参与者利用应成论式可以有效地训练自己的论辩能力,为进一步研习佛教经典打下良好的理论基础。

四、总结。

我国五十六个民族孕育出了多样的民族文化,其中逻辑文化从更深层次上彰显了他们的丰富内涵。藏传因明作为民族文化大观园中的一朵奇葩,堪称我国少数民族文化中最具影响力的“逻辑学”。本文通过分析其历史渊源,对藏传因明特有的应承论式所具备的口头化、对净化等特征进一步探讨,发现应承论式体现了藏传因明的特征,散发出藏族逻辑文化独特的魅力。这一特征区别于汉传佛教和其他国家的佛教因明理论,并影响到了蒙古族的逻辑文化。

到目前为止,以应成论式为主的辩经仍然是藏传因明最具活力的部分。中国社会科学报的记者曾江与张春海曾在桑普寺亲身体验了辩经的乐趣,“……藏族同胞独创的辩经又赋予其一种艺术美感,成为藏族优秀传统文化的组成部分。”日这些宝贵的民族文化就如同宝贵的民族“文化与语言的多样性”一样,需要我们好好珍惜、保护。

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篇十五

美国是一个年轻而多元化的国家,它的历史与文化亦如一幅彩色油画,展现出了复杂而令人着迷的一面。深入研究美国的历史和文化,我体会到了许多有趣的事情,并且对美国社会和价值观有了更深入的了解。在这篇文章中,我将分享我的心得体会,分别从移民历史、宗教宽容、个人自由、强烈的爱国精神以及多元文化等方面进行分析和探讨。

首先,美国的历史是一个移民的故事。无论是在十六世纪的清教徒还是近代的移民潮,美国一直是一个融合了不同文化和背景的国家。在美国历史上,几乎每一个家庭都有移民背景,他们过来追求更好的生活和机会。正是这些移民的努力和奉献,使得美国成为一个多元文化的国家。当我看到这段历史时,我深刻体会到了移民对于一个国家的巨大贡献,同时也让我反思自己的身份认同和文化背景。

宗教宽容是美国的核心价值观之一。在美国,人们拥有信仰的自由,并受到法律的保护。无论是基督教、犹太教、伊斯兰教还是佛教,每个人都有权利选择他们自己的信仰,并且社会不会因此对其进行歧视。这种宽容的态度是我在美国历史中最为钦佩的一点,也是我觉得其他国家可以借鉴的地方。当人们能够和平地共存,尊重彼此的信仰和习俗,整个社会将会更加和谐和平衡。

个人自由是美国的核心价值观之一,也是美国之所以独特的原因之一。美国宪法赋予了每个人基本的人权和自由,保护了个人的隐私、言论自由和追求幸福的权利。这种价值观在美国独立宣言中得到了充分的体现,美国人民相信每个人都有权利追求自己的梦想和幸福。正是这种个人自由的价值观,激励着许多人创造和创新,造就了美国的繁荣和发展。

强烈的爱国精神是美国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无论是在国庆节还是在奥运会上,人们都会展现出对国家的热爱和自豪。这种爱国精神不仅仅体现在象征性的活动上,例如升旗仪式和国歌演唱,更体现在人们对国家的付出和奉献上。美国人民有着强烈的集体意识和团结精神,愿意为国家的利益和繁荣付出一切努力。这种爱国精神也给了我很多启示,让我深刻认识到一个国家的发展不仅仅靠政府,更离不开每个公民的奉献。

最后,美国的多元文化令人惊叹。美国是一个融合了来自世界各地不同文化的国家,这使得美国成为了一个色彩斑斓的宝藏箱。在美国,你可以欣赏到来自拉丁美洲的舞蹈,梦幻般的亚洲烟火表演,以及非洲鼓乐的节奏。这些多元文化的交流和融合,不仅丰富了美国的艺术和娱乐,也促进了多元文化的理解和尊重。在这个机遇的国度里,无论你来自哪里,你都可以找到自己的家乡和文化。

总的来说,美国的历史和文化带给我许多宝贵的体验和思考。移民历史、宗教宽容、个人自由、爱国精神和多元文化,这些方面构成了美国的独特之处。通过研究和深入思考这些主题,我更加了解美国社会和人民的心灵,并更深刻地认识到每个人对于国家和社会的重要性。美国的历史和文化将继续影响和塑造这个国家的未来,我希望能够通过自己的努力和奋斗,为美国的发展和繁荣做出一份贡献。

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篇十六

美国是一个历史悠久、文化丰富的国家,对于我来说,在学习与体验美国历史文化的过程中,获得了很多的收获和体会。美国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几百年前,从先民拓荒时期到独立战争,再到现代的文化繁荣,每个时期都留下了独特的文化遗产。通过了解美国的历史和文化,我更加了解了这个国家的价值观、社会制度和人民精神,也深刻影响了我的生活和思维方式。

首先,在研究美国历史时,我对于美国民主制度的发展和实践有了更深入的认识。美国是世界上最早实行民主制度的国家之一,其独立宪法为其民主治理提供了基础。通过学习美国宪法的起草和修订过程,我发现美国的民主制度是经过长期的实践和探索逐渐建立起来的。通过权力分立、三权鼎立等制度安排,美国确保了公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保障了公平和正义。这使我对民主的核心原则、价值观念和运作方式有了更深刻的了解,并对我个人的政治意识和政治参与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其次,美国的多元文化是我在学习美国历史与文化过程中的另一个重要体会。美国是一个移民的国家,因此拥有着世界各地不同种族、宗教和文化的人群。通过研究美国历史中的不同移民潮和他们对美国社会的贡献,我体会到了美国多元文化的独特魅力。这样的多元文化使美国充满着包容性和创造力,让我学会尊重不同文化间的差异和相互合作。我相信这种多元文化的精神和价值观念在全球化背景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另外,美国的文化产业在全球范围内有着重要的影响力,也给我留下了深刻的印象。通过学习美国电影、音乐、文学等文化艺术形式,我了解到了美国文化产业的强大和多样性。美国电影工业以好莱坞为中心,出品了许多受全球观众喜爱的经典电影,塑造了许多优秀的艺术形象。美国音乐也在全球范围内广受欢迎,流行音乐、爵士乐、摇滚乐等都是美国的特色音乐形式。美国文学也有着丰富多样的传统,作家们通过书籍传递了许多重要的思想和价值观。这些文化形式的繁荣不仅是美国民族自豪感的体现,也是美国软实力的重要来源。

最后,通过了解美国历史与文化,我更加深入地了解了美国人民的精神风貌。美国人民的精神在历史的各个时期都有所体现,例如在进行独立战争时的勇敢和坚定,或者在经济大萧条时的顽强和创新等。这种坚韧和乐观的精神凝聚着美国人民的力量,也是这个国家能够经历各种挑战和困难而不断崛起的原因。这样的精神也对我个人有着重要的启示,激励着我在学习和生活中追求卓越和积极面对困难。

总之,通过研究与体验美国历史文化,我对美国的民主制度、多元文化、文化产业和人民精神有了更深入的理解和体会。这些理解和体会不仅拓宽了我的视野,也影响了我的生活和思维方式。我相信,通过与不同文化交流与学习,我们可以更好地理解和包容他人,共同推动世界的前进和发展。

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篇十七

第一条为了加强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继承优秀历史文化遗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国务院《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规划、保护、管理和利用,适用本条例。

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包括对历史城区、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村落、历史建筑、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的保护。

在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范围内,涉及传统村落、不可移动文物、古树名木、传统地名和非物质文化遗产等保护的,执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三条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应当遵循科学规划、分类管理、严格保护、合理利用的原则,维护历史文化遗产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保持、延续传统格局和历史风貌。

第四条市、县(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市、县(新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历史文化名城的申报、规划编制与实施、监督管理等具体工作,并组织实施本条例。

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机构(以下简称市名城管理机构)负责全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和监督管理的日常工作。

发展改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国土资源、财政、公安、旅游、园林绿化、环境保护、交通运输、教育、民政、宗教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共同做好历史文化名城的相关保护和管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应当。

第六条市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专家委员会由规划、文物、建筑、园林、旅游、宗教、历史、民俗和法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负责对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保护规划、保护措施等事项进行论证和评审。

第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专款专用。

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各县(区)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突出重。

点、统筹安排市本级财政保护资金对县(区)级财政转移支付。

保护经费用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普查、测量、申报、认定、学术研究、专业培训、规划编制、保护信息系统建设和维护、基础设施和居住环境改善、历史建筑保护和修缮补助、保护奖励等方面。

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以捐赠、投资、成立公益性组织、提供技术和志愿服务等多种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工作。

第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以及城乡规划、文物等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的宣传教育,增强公民的保护意识。市名城管理机构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企事业单位、研究机构、行业协会和其他社会组织开展相关的学术研究、专业培训等。

第二章保护名录。

第九条本市实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名录制度。下列保护对象应当纳入保护名录:

(一)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传统村落及历史建筑;。

(二)古河湖水系、古树名木、古道、古文化遗址、古代石刻等历史环境要素;。

(三)不可移动文物;。

(四)传统地名;。

(五)地方传统文学、艺术、民俗风情、民间工艺等非物质文化遗产;。

(六)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保护名录的其他保护对象。

保护名录应当载明保护对象名称、区位和历史价值等内容。

第十条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定期组织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普查本辖区历史文化资源,编制保护名录。

国家、省、市人民政府批准公布的保护对象,直接纳入保护名录;其他保护对象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会同文物、房产等部门向社会公示,征求公众意见,经专家委员会论证后,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

文物主管部门负责收集、整理不可移动文物的历史资料信息,挖掘、评价其历史价值。

房产主管部门负责收集历史建筑的使用现状、权属变更、维护修缮等信息。

其他有关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配合采集保护对象的历史沿革、历史特征、艺术特征、建筑技术、建成年代等信息。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可以向市名城管理机构提出将具有保护价值的对象列入保护名录的建议。

第十一条经批准的保护名录不得擅自调整。因不可抗力导致保护对象灭失、损毁、确已失去保护意义的,或者发生重大变化需要调整的,应当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提出,并按照原审批程序予以调整。

第十二条市名城管理机构应当建立保护名录档案和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

文物、房产、建设、城市管理、民政、农业、园林、林业、旅游、市场和质量监督等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采集、整理历史文化名城相关信息,录入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信息系统,并实现信息共享。

第三章保护规划。

第十三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城乡规划、文物主管部门编制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并按照规定的程序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市、县(新建区)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组织编制历史文化街区保护规划和历史建筑、历史环境要素等专项保护规划,并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保护规划的编制应当注重整体保护,保持和延续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空间尺度;保护与之相联系的建(构)筑物、街巷、山河水系、绿地等物质形态和环境要素,充分展示历史文化传统。规划深度应当达到国家和省规划编制要求。

保护规划应当划定核心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提出保护措施、开发强度和建设控制要求。

交通、市政公用、绿化、消防、人民防空等其他专业规划应当与保护规划相协调。

第十五条历史文化名城、历史文化名镇保护规划的核心内容应当纳入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

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保护规划可以作为本区域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另外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或者村庄规划的,应当和保护规划相衔接,并制定历史文化保护专篇。

第十六条保护规划经依法批准后不得擅自修改。确需修改的,报原审批机关批准。

第四章保护措施。

第十七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明确实施主体和具体保护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十八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可以通过购买服务、设立片区保护管理组织等方式,对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和历史建筑等实施日常保护和管理。

第十九条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确定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并向社会公布:

(一)历史文化街区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为保护责任人;。

(二)历史文化名镇所在地的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

(三)历史文化名村所在地的村民委员会为保护责任人;。

(四)市、县(区)人民政府设立保护对象的保护管理组织的,该组织为保护责任人。

跨村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街道办事处或者镇人民政府指定,跨街道、镇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所在地的县(区)人民政府指定,跨县(区)的保护对象的保护责任人由市人民政府指定。

第二十条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二)非国有历史建筑,其所有权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的,代管人为保护责任人;所有权人下落不明、无法与所有权人取得联系或者房屋权属不清晰,且没有代管人的,房屋使用权人为保护责任人。

所有权人、使用权人或者代管人均不明确的,房产主管部门为保护责任人。

历史建筑纳入保护名录后,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明确历史建筑的保护责任人,并予以书面告知。书面告知无法送达的',公告送达,自发出公告之日起六十日后,视为送达。在送达后,单位或者个人对保护责任人的确定提出异议的,县(区)房产主管部门应当根据举证情况决定是否予以调整。

第二十一条历史文化街区、名镇、名村的保护责任人应当按照保护规划和下列要求履行保护责任:

(二)发现危害历史文化资源行为的及时制止,并在二十四小时内告知市名城管理机构;。

(三)保持保护范围内整洁美观;。

(四)协助有关部门确保消防、防灾等公共设施、设备的正常使用;。

(五)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要求。

第二十二条历史建筑保护责任人对历史建筑履行下列保护责任:

(一)保持原有的高度、体量、外观形象和色彩;。

(二)保护传统格局、历史风貌、特色装饰和历史环境要素的完整性;。

(三)保障结构安全,发现险情时及时采取排险措施,并向有关部门报告;。

(四)按照规定进行修缮;。

文档为doc格式。

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篇十八

为了进一步增强立法的透明度,保障人民群众通过多种途径参与立法活动,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南昌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全文公布,征求社会各界意见。有关单位和各界人士如对征求意见稿有修改意见,请于4月15日前通过以下方式提出:

(一)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江西省南昌市红谷滩新区新府路118号市政府大楼北五楼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立法处(邮政编码:330038)。

(二)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lifachu@。

南昌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

203月15日。

针灸的历史文化论文篇十九

作为一个历史悠久的文明古国,中国的历史文化名城在旅游资源开发业方面有着得天独厚的条件。

然而在旅游开发过程中也存在一些问题,如果处理不当,不但会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名胜古迹,使旅游开发失去可持续性,而且会给城市的长期发展带来不可估量的损失。

因此本文旨在通过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研究,对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关系提出可行性建议,以助于旅游业和社会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1.研究对象。

根据1982年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指的是“保存文物特别丰富,具有重大历史文化价值和革命意义的城市”,而且必须是一座正在延续使用的城市,获得“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必须经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核准并公布。

国务院于1982年、1986年和1994年先后公布了三批国家级历史文化名城,共计99座,此后十几年间又有陆续增补。

截止到,中国已有119个市、县、区获得“历史文化名城”的称号。

1.2城市旅游开发。

旅游开发指的是为发挥、提高和改善旅游资源对游客的吸引力,使潜在的旅游资源优势转化为现实的经济优势,并使旅游活动得以实现的技术经济活动。

城市旅游开发则是以城市旅游为核心的旅游开发活动。

2.1保护对象。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按照旅游资源的各自特点可以分为七类,保护对象也因此各不相同。

以北京、西安、洛阳、南京为代表的古都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作为都城时代的历史遗存和古都风貌。

以平遥、韩城为代表的传统风貌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一个或几个历史时期积淀的完整建筑群。

以苏州、桂林为代表的风景名胜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彰显鲜明个性特征的、因历史原因而叠加的古建筑和山水环境。

以银川、丽江、拉萨为代表的地方及民族特色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由地域特色、民族风情、地方文化构成的城市风貌。

以上海、遵义为代表的近现代史迹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反映历史上某一事件或某个阶段的建筑物或建筑群。

以景德镇、自贡为代表的特殊职能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与城市中在历史上占有突出地位的某种职能相关的文化风貌。

以山海关、济南、无锡、长沙为代表的一般史迹型历史文化名城,其保护对象主要是分散在全城各处的文物古迹。

2.2保护措施。

中国历史文化名城特点鲜明,形态各异,保护措施也各不相同。

总体来说,不外乎以下几点:

(1)根据国家城乡规划、文物保护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条例。

(2)应当坚持统筹规划、统一管理、保护为主、合理利用的原则。

(3)应当统筹协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安排历史文化名城全局保护的资金,并将其纳入政府投资管理程序来执行。

(4)鼓励单位和个人以捐赠、资助、提供技术服务或者提出建议等方式参与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工作。

(5)对破坏历史文化名城的行为进行劝阻、检举和控告,对保护历史文化名城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2.3意义。

历史文化名城的名胜古迹,饱含历史的沧桑,悠久岁月的信息留存至今,成为人类历史的古老见证。

人们越发意识到全人类价值的统一性,并把历史文化名城视为全人类的共同财产,认识到为后代保护这些名胜古迹的共同责任。

将它们真实而完整地传承下去,既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者的职责,又是旅游从业者的义务。

众多历史文化名城能够经久不衰地延续并发展下来,其核心因素就是这些市、县、区始终代表着当地居民的文化传统,并把其最富有生命力的部分留传给后代。

不研究古代文化,不保护历史遗产,就不可能创造出新的、现代的'城市文化,更不利于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开发。

我国拥有超过五千年的悠久文明史,涌现了许多闻名遐迩的历史文化名城。

作为全人类文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些历史文化名城不仅是中华民族的宝贵遗产,也是世界历史文化星空中的璀璨明星。

然而令人忧虑的是,这些代表中华民族悠久灿烂文化的历史文化名城,不但饱经自然因素的破坏,而且在特定历史条件下,还遭到了人为因素的破坏,很多名胜古迹都已面目全非,面临湮没的危险。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旅游业的规模也日益扩大,历史文化名城旅游不再局限于凭吊、怀古、探险等内容,旅游活动日新月异,旅游现象也变得更加复杂,旅游资源的开发能否完全适应游客接待、文化承载和历史文化名城的保护与持续发展等需要,是一个值得研究的问题。

必须承认的一点是,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存在着不可避免的矛盾,而这种矛盾并非不可调和。

旅游开发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主要有三个方面:

(1)旅游城市化带来的巨大人口压力,造成旅游资源、景区生态系统的破坏,从而使城市环境质量下降。

(2)风景名胜区不断遭受蚕食和破坏。

(3)现代城市景观与旅游整体环境意境不协调。

以辩证唯物主义的观点来看,矛盾相互依存,是对立统一的关系,矛盾双方在一定条件下可以相互转化。

保护与开发是一种对立的关系,不过在合理利用历史文化名城旅游资源的前提下,走可持续发展的道路,完全可以在保护和开发之间找到一个平衡点。

3.2正确处理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与旅游开发之间关系的办法。

如何以可持续发展为原则开发这些历史文化名城的旅游资源,实现其历史文化效益和社会经济效益的双赢,使其在科技与经济高速发展的今天,仍能保持其历史个性及其风貌,并富有创造性地传承给子孙后代,是旅游从业者不可推卸的历史使命。

针对旅游开发给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带来的负面影响,可以采取以下办法:

3.2.1避免超负荷开发。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的关键是可持续发展,旅游开发必须以此为前提来进行。

历史遗迹、风景名胜具有不可再生的特性,所以不考虑景区承载能力的超负荷开发,对景区的长远规划和长期经济效益的增长有害而无益。

可持续的旅游开发以发展为核心,以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为基本手段,以资源的循环利用和环境改善为标志,为旅游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和保护提供了新的价值标准。

3.2.2实施保护性建设。

保护性建设的目的是彰显个性品质,为文化旅游的开发提供真实的载体,避免文化的同化、异化和商品化。

3.2.3杜绝粗放型管理。

历史文化名城旅游是一种特殊的旅游,在旅游开发中应尽力改变因宏观调控乏力或规划执行随意性大的发展格局,改变对景区开发的粗放型管理模式,实施全新的开发战略。

4.结语。

国务院先后批准公布119个国家历史文化名城名单,是国家在新时期加强城市现代化建设和文物保护工作的一项重要措施,必将对我国历史文化保护事业和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产生深远的影响。

在这种形势下,对历史文化名城旅游开发的研究也必将进入一个新阶段,力求使研究者在旅游开发理论方面有所创新,从而推动我国旅游业的发展,使游客在享受高品质旅游服务的同时,感受历史的厚重和文化的醇美。

【参考文献】。

[1]西安市城市总体规划.西安市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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