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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一
甲方:
乙方:
大河镇大水昝煤矿。
案由:20__年10月10日,大水昝煤矿锅炉工赵石成在煤矿宿舍不幸死亡,大河派出所接到报案后于20xx年10月10日及时赶现场进行尸表检验。经检验,全身无伤痕、无中毒迹象,排除他杀、自杀、投毒等人为因素,经征求死者家属意见,不作??鉴定,初定为疾病意外死亡,大河镇综治中、大河镇派出所、大河司法所、铜厂村委会于20xx年10月11日召集煤矿领导及当事人亲宿在煤矿现场调处,死者亲属申请法律援助并获得批准,自愿达成善后处理协议书。
一、死者赵石成的善后处理事宜由大水昝煤矿积极配合亲属处理;
三、双方自协议签字之日起,由亲属领尸离矿,择日安葬;
六、本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字后具有法律效力;
七、本协议书一式三份,大河法律援助工作站及双方当事人各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二
甲方:
乙方:_。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____年____月____日在学校发生的学生伤害事故,经地方公安派出所及校方多次调解,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____元,此赔偿款直接由公司从甲方工资中扣除支付给乙方。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本协议书一式二份,双方各执一份,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________(签字)。
乙方:________(签字)。
____年____月____日。
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三
经双方协商一致,现(甲方)与(乙方)就在___________________打架至乙方受伤赔偿事宜,本着平等、自愿、公平原则,经友好协商,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愿一次性赔偿给乙方医疗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精神抚慰金等合计人民币______________元.(大写:______________)
二、上述费用支付给乙方后,由乙方自行安排处理,其安排处理的方式及后果不再与甲方有任何关系。
三、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乙方保证就此事不再以任何形式和任何理由向甲方提出其他任何赔偿费用要求。
四、甲方履行赔偿义务后,就此事处理即告终结,甲乙双方之间不再有任何权利、义务。以后因这次赔偿事故的结果亦由乙方自行承担,甲方对此不再承担任何责任。
五、本协议为双方平等、自愿协商之结果,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且公平、合理。
六、本协议内容甲乙双方已经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明白违反本协议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
七、本协议为一次性终结处理协议,经双方签字或捺指印后生效,双方当事人各应以此为据,全面切实履行本协议,不得再以任何理由纠缠。
八、乙方今后身体或精神出现任何问题均与甲方无关。
甲方:(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乙方:(签字) ___年___月___日
见证人:年___月___日
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四
甲(公司):
乙:(员工)。
兹就乙解除与甲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_____之违纪事宜,甲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造成了不良影响,甲对此向乙表示歉意,对乙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在乙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经研究决定向甲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支付甲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对甲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在收到甲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甲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应按约定向甲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乙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
乙:
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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时间:_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_时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原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本院于__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_____一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协议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诉讼费用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经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捺印起生效。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原告: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捺印)
被告: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捺印)
第三人:_________________(签名或捺印)
审判员:___________(签字)
书记员:______ ____(签字)
______年_____月________日
附:领取民事调解书的时间和地点
时间: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地点: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注:
1.本样式供一审法院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民事案件时使用。
2.本调解协议的内容应当明确、具体,便于履行。
3.当事人要求摘抄或复制本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
4.当事人要求邮寄送达民事调解书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次日起十日内将民事调解书按照开庭前当事人提供的送达地址发送给各方当事人。
崇( )调字第 号
上列当事人于 年 月 日发生 纠纷, 方于 年 月 日请求我委调解,我委于 年 月 日开始对纠纷进行调解。调解前,我委已告诉各方当事人有关人民调解的性质、原则、效力和参与调解的权利、义务。
民事诉讼将由签订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法律另有规定的.按照规定。
本协议书正本共份,各方当事人各执一份,本人民调解委员会存档一份,送、 份,其效力相同。
甲方当事人签名:
乙方当事人签名:
主持人民调解员签名:
人民调解委员会(公章)
年 月 日
本协议共 页第 页
回访记录:
年 月 日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申请人:姓名、性别、出生年月、民族、文化程度、工作单位、职业、住址。
申请事项:请人民法院依法确认_______人民调解委员会___调字(___) ____号人民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事实及理由:
注明纠纷的性质、达成调解协议的经过、内容、依据的法律规定等。
此致
xxx人民法院
申请人:(签字或盖章)
年 月 日
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六
日常工作中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一般只注重劳动争议过程中的调解,关注基层各级调解组织对劳动争议的预防与调解工作力度不够,致使这部分化解劳动争议的组织机构作用没有得到应有的发挥。我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条规定的调解组织主要有:(一)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二)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三)在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人社部、司法部、全国总工会、企业联合会(企业家协会)也为此发布了《关于加强劳动人事争议调解工作的意见》。因此,本文试图就上述调解组织如何开展调解工作、如何制作协议书以及制作的协议书效力进行一次梳理,希望对上述调解组织进行劳动争议调解工作起点作用。
一、调解协议书的基本要求
(一)、调解协议书的概念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根据上述规定,调解协议书是各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依法制作的,确认双方当事人在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主持下,就解决争议达成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争议处理文书。
这里涉及到的劳动争议调解组织主要有以下几类:1、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2、依法设立的基层人民调解组织;3、乡镇、街道设立的具有劳动争议调解职能的组织。目前,全国各地也正在积极探索区域性、行业性劳动争议调解组织的建设,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建设。
(二)、调解协议书与仲裁调解书、民事调解书之间的关系
相同点是:
1、争议双方当事人是一样的
一方是劳动者(也有可能是多名劳动者的集体争议),另一方是用人单位,少数案件还有可能涉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第三人。
2、调解争议的范围也是一样的
目前,通过劳动争议调解机制调解的争议范围:
(1)因确认劳动关系发生的争议;(2)因订立、履行、变更、解除、中止和终止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3)因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福利、培训以及劳动保护发生的争议;(4)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等发生的争议;(5)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自愿进行调解的其他劳动争议。
通过人事争议调解机制调解的争议范围:
(1)、实施公务员法的机关与聘任制公务员之间、参照公务员管理的机关(单位)与聘任工作人员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的争议;(2)、事业单位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3)、社会团体与工作人员之间因除名、辞退、辞职、离职等解除人事关系以及履行聘用合同发生的争议;(4)、法律、法规规定和双方自愿进行调解的其他人事争议。
不同点是:
1、制作时间段不同
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时间应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劳动争议进入调解组织调解阶段形成的;仲裁调解书制作是当事人不愿调解、调解不成或达成调解协议后不履行,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在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过程中形成的;民事调解书是当事人不服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仲裁裁决起诉到人民法院,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形成的。
2、作出的调解组织机构不同
制作调解协议书的机构是各级依法设立的各类调解组织;制作仲裁调解书的机构只能是各级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制作民事调解书的机构只能是各级人民法院。
3、法律效力不同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二款规定: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第四十二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应当写明仲裁请求和当事人协议的结果。调解书由仲裁员签名,加盖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印章,送达双方当事人。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七条第三款规定: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由此可见,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无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但其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而仲裁调解书和民事调解书,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则直接发生法律效力。调解协议书法律效力的具体情况在本节后半部分加以阐述。
(三)、调解协议书的基本要求
1、及时终结的要求
《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因此,劳动争议案件在调解组织调解处理阶段,不可以久拖不决、久调不结,这样势必影响当事人申请仲裁的权利,十五日是调解组织的调解办案时间,一般不可以随意延长,只有在双方当事人均同意延长的情况下,才可以延长。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延长的,在规定时间内无论是否调解成功,调解均需终结,均需要制作调解文书。调解成功的,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不成功的(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制作调解意见书,当事人可持《调解协议书》或《调解意见书》及时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2、应遵循原则的要求
(1)、自愿原则
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是依据法律法规规定,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的。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是否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由当事人自行决定,对任何一方不得强迫。调解组织的调解,在我国劳动争议处理程序中不是必经的程序。所以,当事人是否向调解组织申请调解,由争议双方自愿选择。
二是在调解的过程中,始终贯彻自愿协商的原则。调解组织本身并无决定权,劳动争议的调解解决主要依靠双方当事人的自愿。经调解是否能达成协议,由当事人自愿,不得强加,调解组织在调解过程中不能强行调解或勉强达成调解协议,更不允许包办代替、越俎代庖。调解过程是一个自愿协商的过程,双方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任何一方不得强迫另一方。
三是调解协议的执行是自愿的。经过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调解协议的履行,依靠完全依靠当事人的自觉自愿,调解组织可以督促,但人民法院不能强制执行。
(2)、合法合理公正原则
调解组织应当按照《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规定的程序和国家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社会主义职业道德调解劳动争议,保证调解行为的规范、合法、合理和公正,调解协议书的内容不得违背劳动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不得损害公共利益或者第三人合法利益。违法违规的厂规厂纪,无效劳动合同不能作为调解处理劳动争议的依据。
(3)、引导和疏导的原则
这是由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性质决定的。调解组织不是国家审判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它没有司法审判权,也没有行政命令权和仲裁权。在调解劳动争议时,应当充分听取双方当事人对事实和理由的陈述、辩解,耐心疏导,在自愿、合法原则的前提下,发挥调解便捷、灵活、高效的特点和优势,简化处理劳动争议的程序,以最短的时间、最少的成本帮助争议双方达成协议,实现质量和效率的统一。
3、格式、内容的要求
调解协议书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具有法律意义的文书,具有实用性强、结构固定、内容规范的特点。调解委员会制作调解协议书时,应当注重以下要求:
(1)、制作目的要明确
调解协议书集中体现调解组织调解过程中的每一个程序和环节,每篇调解协议书的制作都有十分明确的目的。如:为解决某一争议,实现某些具体的请求事项。劳动争议调解组织制作调解协议书时,只有明确制作目的,文书内容才能符合要求。
(2)、文书结构要掌握
调解协议书一般采用文字叙述形式,其机构比较固定,一般由首部、正文、尾部三部分组成。具体在本章第三节中加以介绍。
(3)、文字解释要单一
调解协议书是一种实效性很强的文书,文书内容与当事人的切身利益直接相关。因此,调解协议书在写作上要求语言准确、精练、明确、具体,切忌出现含糊不清,模棱两可的语句,语义两歧。即:调解协议书的语言文字必须具有单一解释的特点,无论对争议事实的说明、叙述,对理由的阐述,或对处理意见的表述,都只能有一种解释,不能使人产生其他歧义。
4、对调解员的要求
国家人社部《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十八条:调解员应当公道正派、联系群众、热心调解工作,具有一定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和沟通协调能力。调解员由调解委员会聘任的本企业工作人员担任,调解委员会成员均为调解员。
这里其他要求固然重要,但具有一定的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政策知识尤为重要,自身不正何以正人。《劳动法》、《调解仲裁法》、《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等对劳动争议调解文书的种类、名称、制作时间、制作要求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其中制作调解协议书不仅要了解劳动争议调解程序、文书制作要求,还要熟悉劳动实体法的`规定。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制作的调解协议书既符合劳动争议处理法律法规的规定,又符合文书写作的要求。因此,调解员熟悉劳动法律法规是制作调解协议书的保证,也是劳动法律法规正确实施的需要。
(四)、调解协议书的作用和意义
调解协议书是劳动争议调解组织调解处理劳动争议活动的结论和文字凭证,调解协议书的正确制作在劳动争议处理工作中有重要的作用和意义:
1、是具体贯彻实施《劳动法》、《调解仲裁法》等法律法规的具体体现
制作调解协议书是通过处理具体的劳动争议,查清事实,分清责任,追究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保护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来实施劳动法律法规的。所以,调解协议书的制作对于保证劳动法律法规的实施起重要作用。
2、是宣传劳动法制的有效手段
调解协议书作为处理劳动争议的文字凭证和结论,通过具体、生动的实例进行劳动法制宣传,以点代面提高人们的劳动法制观念,教育劳动关系当事人自觉遵守劳动法律法规,学会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是调解劳动争议的真实表现
调解协议书是调解组织调解劳动争议的最终文书,为劳动争议处理机构决定处理结果提供参考依据,调解协议书不仅对争议调解处理有现实作用,而且对事后检查法律执行情况,总结经验或教训,加强劳动法研究也有重要价值。
4、是考核调解组织调解人员的重要尺度
调解协议书制作的质量高低,是衡量调解组织办案人员办案质量好坏的重要尺度。反映了调解工作者职业道德、劳动法律法规知识、政策水平、综合业务素质和实际工作能力。因此,是考核劳动争议调解员的重要内容和尺度。
二、调解协议书的法律效力。
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它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劳动争议处理文书。
(一)、法律效力的法律法规规章的依据
1、《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四条规定,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当制作调解协议书。调解协议书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经调解员签名并加盖调解组织印章后生效,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2、《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五条规定,达成调解协议后,一方当事人在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调解协议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仲裁。
3、《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因支付拖欠劳动报酬、工伤医院费、经济补偿或者赔偿金事项达成调解协议,用人单位协议约定期限内不履行的,劳动者可以持调解协议书依法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发出支付令。
4、《工会参与劳动争议处理实行办法》第13条(四)项规定,工会代表担任劳动争议调解委员有督促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履行调解协议的职责。
5、《企业劳动争议协商调解规定》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生效的调解协议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
(二)法律效力
从上述各种规定的条文中可以看出,除了《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十六条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的情形外,劳动人事争议调解组织制作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强制执行的法律效力,只是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履行。当事人如果不自觉履行,人民法院是不能强制执行《调解协议书》的,工会也只有督促当事人履行的职责。
(三)、法律救济渠道
1、申请劳动争议仲裁
(1)、自劳动争议调解组织收到调解申请之日起十五日内未达成调解协议的;对达成调解协议而一方当事人又不自觉履行的。当事人可以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及时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2)、债务人自收到支付令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异议,人民法院无须审查异议是否有理由,应当直接裁定终结督促程序。就是说支付令失效,当事人只能申请劳动争议仲裁,来维护自身利益。
但债务人对债务本身没有异议,只是提出缺乏偿还能力的,不影响支付令的效力。债务人在法定期间不提出异议又不履行支付令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生效的支付令与生效的判决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申请司法确认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中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下仅就给付义务达成的调解协议,双方认为有必要的,可以共同向人民调解委员会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
经司法确认后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不执行,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另外,协议达成后当事人反悔的,调解协议书可以作为仲裁委员会研究或处理该劳动争议的参考依据。
开始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67条规定:“在诉讼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或者和解的目的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不得在其后的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是否与这一规定发生冲突呢?我们认为,不发生冲突。
第67条的规定是针对法院主持的调解或当事人庭外和解而作出的,其目的是消除当事人害怕在调解或和解中因承认案件事实而在其后诉讼中给自己带来不利的顾虑,鼓励当事人在调解或和解中作出让步,从而促进调解或和解协议的达成。
从条文的规定,我们可以看出,这项证据规则只对达不成调解协议的情况下才适用,如果双方当事人在法院的主持下达成调解协议,一般情况下不适用该项证据规定,除非当事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180条的规定提起再审。
因为当事人一旦签收了法院制作的调解书,调解书即具备了法律效力,本案已经结束,不存在“其后的诉讼”,第67条证据规定失去适用条件。
当事人要按照调解书的内容履行义务,当事人由于妥协而产生的对己不利的后果一旦列为调解书的内容,当事人同样必须履行。
人民调解委员会或社区矛盾调处中心主持下进行调解与法院主持调解同样适用第67条证据规则。在人民调解过程中,当事人为达成调解协议作出妥协所涉及的对案件事实的认可,同样不能在诉讼中作为对其不利的证据。
但是当事人之间一旦达成协议,签订人民调解协议书后,人民调解协议书就具备了合同的法律效力,当事人则不能就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在诉讼中引用第67条证据规则,除非当事人证明人民调解协议书无效。如果人民法院根据人民调解协议书的内容,审核后制作法院调解书,则适用法院调解书的效力,如前段的分析,一般也不再适用第67条证据规则。
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七
那些轻视人民调解协议书的人可要注意了,今后可不要随随便便“毁约”了。从11月1日起,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公民将不得随意撕毁、拒不履行双方自愿协商达成的调解协议,这是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明确规定的。与此同时,司法部也颁布了《人民调解工作若干规定》,进一步明确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设置、组成和运行机制,调解民间纠纷的范围,方式和分工,程序和要求,以及人民调解协议的订立和履行。这两部法规都将于11月1日起施行。
调解协议以诚为本
上法庭将被作为证据
根据相关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
法律界人士说,对调解协议法律地位的确认意味着人民调解协议在法庭上将被作为一种证据对待。过去双方达成调解协议后,如一方当事人反悔,按照民事法的规定,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这个过程中,调解协议变成了可有可无的东西。而今后,调解协议一旦达成,如果反悔不履行,你也可以向法院起诉,但调解协议这时就变成一个证据,法院受理后审查你这个协议是否有效,只要调解协议的内容是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及社会公共利益,也不存在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情况的,人民法院就以此作为解决当事人纠纷的依据,以裁判的形式维护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要求你履行。因此双方签订调解协议应以诚信为本遵照履行,随意反悔将行不通。法学家们认为,调解协议的“橡皮图章”变硬了,这表明法律对于诚信行为的保护力度加强了。
只有经过公证
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
法律界人士同时提醒人们注意,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并不意味着具有强制执行效力,除非经过公证。即一方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法院执行调解协议,必须经过公证。这是因为符合条件的人民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而民事合同本身是不具有强制执行效力的,只有在经过公证程序公证后,才具有强制执行的效力。具有债权内容的调解协议,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人可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人的财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人民调解协议
诉讼时效为两年
此外,还要提醒注意的是人民调解协议的诉讼时效为两年。原纠纷的诉讼时效因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而中断。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后,当事人以原纠纷起诉的,诉讼时效自调解协议被撤销或者被认定无效的判决生效之日起重新计算。
要求变更撤销
谁主张谁举证
当事人提出变更或者撤销调解协议或者请求确认调解协议无效的,人民法院将依法支持,但是,提出主张的当事人必须举证。
点评: 与诉讼制度接轨
法律界人士指出,以前调解协议缺乏法律的约束力,当事人可以随意反悔,这不仅挫伤了调解人员的工作积极性,还无助于公民“诚信”意识的培养和良好社会风气的形成,也不利于社会稳定长效机制的形成。以往由于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效力,很多人认为人民调解在处理纠纷中起不到什么作用,便出尔反尔,或调解后仍纷纷起诉到法院,使法院非诉案件所占比例较大。在80年代每发生17起民事调解只有1起诉讼到法庭,而现在1.7起民事调解就有1起告到法庭。这不仅加重了法院办案压力,也削弱了调委会的权威性和声誉。合法调解协议书有了法律效力后,实现了人民调解与民事诉讼程序的接轨,使法院可以减少一般民事案件,集中力量办理重要案件。
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原因如下:
一方面,这是由于企业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司法、仲裁机构,也不是行政机关,而是在职工代表大会领导下,专门处理企业内部劳动争议的职工群众组织。因此,企业劳动争议调解与审判、仲裁活动不同,调解活动参加人不具有诉讼活动中的权利和义务,调解委员会没有对劳动争议的强制处理权,对经调解达成的协议也没有法律强制力保证。
另一方面,对调解协议的履行,《劳动法》第80条、《企业劳动争议处理条例》第11条都是这样规定的:劳动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当事人双方或一方如果不履行协议应负什么样的法律责任,并没有明确规定。这也说明,调解委员会的调解协议书不具有法律约束力,而是主要依靠当事人之间的承诺、信任,以及道德规范的约束,依靠双方当事人自觉履行。因此,当事人任何一方反悔,不履行协议时,无论是另一方当事人还是调解委员会都不能强迫履行协议。
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解释并未规定法院调解应采用的方式。实践中最为流行的'则是所谓“背对背” 的调解方式,即法官与当事人各自协商,在双方之间穿针引线,最终促成双方达成一致的意见。除此之外,还可以尝试调解应当公开进行,即从调解开始到达成调解协议都必须是双方当事人或代理人共同在场的情况下进行。这样有利于杜绝调解人员的暗箱操作,有助于双方当事人的自由协商达成协议。
法官在调解过程中应处于中立、公正和消极的地位,法官不应发表个人意见让各方当事人接受,而是要居中主持调解,引导双方和平协商,互谅互让。不管用什么方式调解,法官一定要对自己调解的案件负好责任,不能“和稀泥”,不能强制或压制调解。鉴于我国群众法律素质不高的基本国情,如果当事人调解不成时,法官可以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当事人的请求作出评价,并帮助他们了解诉讼中潜在的有利点和不利点,以促使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对案件作出评价时,注意不能以“法律就是这样规定”、“判决无非也是这样”等法律精神来迷惑或变相的威胁当事人,使其担心得不到利益而作出错误的判断。
调解书的制作要具备必要的说理和逻辑,应把证据的认定、适用的法律等写入调解书,因为调解的过程和理由所体现的是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和实体公平的实现过程,可以使外人足以相信得出的结论是令人信服和公正的,且减少了拒签调解书的频率和反悔率。
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八
立协议书单位或者代表:
甲方: 代表人: 乙方:
调解事由:
xxx一位有二十余年教龄的代课教师,为教育奉献一生,现年x岁,眼睛视力模糊,不能胜任工作,回家便无法维持生计,曾多次请求甲方解决其生活困难。甲方因其对教育有功,经甲方各领导共同研究,同意给与解决。现经xxx律师事务所xxx律师从中调解,双方同意后,订定如下协议:
一、 甲方补贴乙方xxx元。
二、 甲方发给乙方x个月代课教师同等待遇工资,每半年发一次,xxxx年底发完。
四、 乙方享受上述待遇后,以后不再纠缠甲方。
五、 乙方表态自己以后会大力支持甲方工作。
请xxx律师事务所xx律师监督,如有一方违反协议,双方发生争执后所造成的`后果由违反协议的一方负责。
此协议一式三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吴律师处保存一份。
甲方签字盖章:
乙方签字:
调解律师签字:
xx年x月x日
甲方:周**,男,汉族,身份证:
家庭住址:***县***乡***村***村民组
乙方:周***,男,汉族,身份证:
家庭住址:***县***乡***村***村民组 协议事由:农历二〇**年五月初四下午,甲方与乙方说话不投机发生争执,甲方动手撕打乙方,导致乙方受伤。为了彻底圆满解决此事,经双方当事人同意调解,愿意达成以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住院所花的一切医药费用和其它各项费用共计: 元。
二、今后,甲、乙双方当事人及亲属都不得再以此事为由找对方纠缠闹事,不得指桑骂槐和指鸡骂狗,更不能无中生有、故意制造事端和胡搅蛮缠,做到相互尊重和相互理解,遇事冷静,积极解决,否则,公安机关将依法从重从严对其处理。
三、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所有费用后,双方签字,乙方不再以此事追究甲方的法律责任。如乙方再追究甲方法律责任,由乙方负责。
四、此协议一式四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派出所及村各存档一份,由甲、乙双方当事人签字画押后于即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调解人:
年 月 日
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九
在争议。有意见认为,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了保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避免人民调解的司法化和行政化,应当删除关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述。
人民调解法最终确定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十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被誉为“东方一枝花”。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和调解协议等都进行了明确规范。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和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争议。近日,笔者采访了参与立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
国家对于人民调解这种基层性、民间性、群众性、自治。
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或责任?
确立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争议。有意。
见认为,实践中存在着人民调解过度正式化、正规化、行政化、诉讼化等各种偏向,在某些地方,调解组织与司法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强调国家责任可能会损害人民调解应有的“自治”之义。
我认为,民间性、自治性是人民调解的根本属性和定位,但民间性、自治性不等于国家无所作为或者放手不管。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制度,国家对于人民调解应当承担相应的支持、鼓励、保障等职责。过去一度因重视不够,导致人民调解运转不畅、作用不彰。实践中,调解组织缺乏办公场所和经费、调解员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完全依赖基层群众的热情来维持人民调解的运转,是不能长久的。立法必须建立明确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例如,当年香港政府为了支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只是象征性收取1港元作为政府提供给仲裁中心办公大楼的租金。因此,立法上必须将人民调解的民间性与国家对人民调解的扶持态度两者区分开来,不宜简单地把国家对民间调解的责任同民间调解行政化画等号。
人民调解法最后采纳了国家责任的观点,在第6条规定。
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分别在第12条和第16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人民调解员的保护机制。
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十一
甲方:
乙方:
鉴于患者曾于20__年__月__日至20__年月__日在甲方处治疗,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发生争议,但均愿通过协商解决;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诚实信用的原则,根据《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经充分协商,达成本协议如下,共同遵照执行。
第一条本协议相关数据如下:
__市200年度职工平均工资:__元。
__市200年度城镇居民平均生活费:__元。
__市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__元。
第二条赔偿项目及计算方法(略)。
第三条甲方同意于本协议生效后日内向乙方一次性(或分期)支付本协议第二条规定的款项。
第四条在甲方依本协议约定支付全部款项后,甲、乙双方因患者医疗问题引起的所有争议即告终结,乙方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和任何方式向甲方主张权利,否则乙方应无条件返还甲方已:支付的全部款项,且不得以本协议作为其主张权利的依据。
第五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自双方授权代表签字盖章(并公证)之日起生效。
甲方:
乙方:
日期:
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十二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所出具的调解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本文由东莞交通事故赔偿网编辑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或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合意,具有契约的性质,但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对当事人协议的确认,是调解协议产生法律上拘束力的法定条件;生效的调解书与调解笔录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或调解笔录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二)结束诉讼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法院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调解是具有中国特色的非诉讼解决纠纷方式,被誉为“东方一枝花”。8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人民调解法对人民调解的组织、程序和调解协议等都进行了明确规范。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和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立法过程中存在着争议。近日,笔者采访了参与立法的中国人民大学教授肖建国。
是否确立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
国家对于人民调解这种基层性、民间性、群众性、自治
性的纠纷解决方式,是否需要承担一定的`义务或责任?
确立人民调解的国家责任在立法过程中存在争议。有意
见认为,实践中存在着人民调解过度正式化、正规化、行政化、诉讼化等各种偏向,在某些地方,调解组织与司法局是“一套人马两块牌子”,强调国家责任可能会损害人民调解应有的“自治”之义。
我认为,民间性、自治性是人民调解的根本属性和定位,但民间性、自治性不等于国家无所作为或者放手不管。作为化解社会矛盾的一种重要制度,国家对于人民调解应当承担相应的支持、鼓励、保障等职责。过去一度因重视不够,导致人民调解运转不畅、作用不彰。实践中,调解组织缺乏办公场所和经费、调解员人身安全没有保障,完全依赖基层群众的热情来维持人民调解的运转,是不能长久的。立法必须建立明确的激励机制和保障机制。例如,当年香港政府为了支持香港国际仲裁中心的发展,只是象征性收取1港元作为政府提供给仲裁中心办公大楼的租金。因此,立法上必须将人民调解的民间性与国家对人民调解的扶持态度两者区分开来,不宜简单地把国家对民间调解的责任同民间调解行政化画等号。
人民调解法最后采纳了国家责任的观点,在第6条规定
出贡献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人民调解员按照国家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并分别在第12条和第16条规定了人民调解委员会的工作经费保障机制和人民调解员的保护机制。
是否提升人民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
要不要规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在立法中存
在争议。有意见认为,人民调解是一种民间解决纠纷的方式,为了保持人民调解的民间性,避免人民调解的司法化和行政化,应当删除关于“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述。
人民调解法最终确定了调解协议的法律效力,在第31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
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十三
申请人_______________与_______________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一案,本院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立案。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于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向本院提出撤回申请。
本院认为,法院确认调解协议裁定书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在确认调解协议的裁定作出前,向本院撤回其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
准许申请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撤回申请。
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十四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所出具的调解书具有怎样的法律效力呢?本文由东莞交通事故赔偿网编辑为您整理,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交通事故调解书的效力,是指依据当事人达成的协议由法院所制作的调解文书在法律上的拘束力。民事诉讼法规定,通过调解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制作调解书或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具有同等的效力。?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的前提和基础。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当事人双方对解决他们之间争议的合意,具有契约的性质,但只有经人民法院确认后才具有法律上的拘束力。人民法院的调解书,是对当事人协议的确认,是调解协议产生法律上拘束力的法定条件;生效的调解书与调解笔录具有以下法律效力:
(一)确定当事人间民事法律关系的效力。
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或调解笔录生效后,表明双方当事人对曾经发生争议的民事法律关系已经取得共识并得到法律的确认,原先争议的法律关系演变为无争议的法律关系,权利方应依法行使权利,义务方应依法履行义务,双方当事人从此不得对此法律关系再发生争议。这是法院调解书在实体法上的效力。
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是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则是在法律上对当事人调解协议的确认。因此,人民法院的调解书送达当事人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益争议,在法律上已最终解决,当事人不得以同一事实和理由向人民法院再行起诉,这是法院调解在程序法上的效力。调解书和特定的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后,其法律效力同法院生效判决书一样,当事人即丧失了上诉权。当事人如对法院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有异议,也不能提起上诉。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根据自愿、合法的原则,经过充分协商达成的,并在调解书送达前和调解笔录依法生效前,还允许双方当事人反悔。所以对生效的调解书和调解笔录,在法律上不存在当事人上诉的问题。
(三)强制执行的`效力。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在人民法院主持下自愿达成的,一般情况下当事人都能自觉履行。但在司法实践中,有的当事人拒不履行调解协议确定的义务,于是就发生强制执行问题。依照法律规定,若调解书有给付内容的,一方当事人又不履行确定的义务,另一方当事人有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十五
年月日时左右,甲方驾驶______号车,在处发生道路交通事故,导致______不幸死亡。现甲方和死者的所有近亲属(乙方)经友好协商,本着平等、自愿、公平的'原则,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一次性赔偿乙方医疗费、抢救费、误工费、交通费、住宿费、丧葬费、被抚养人生活费、老人赡养费、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各项赔偿款共计人民币(大写):______整(______元整)。
二、死者______的尸体由其家属自行安葬。
三、上述款项支付给乙方所有近亲属后,由乙方所有近亲属内部自行分配、处理,其分配、处理的方式、后果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四、乙方收到上述款项后,向甲方出具收据,并保证放弃对甲方在本次事故中所有的追偿权。本协议签署后,本次事故为一次性全部处理终结,甲乙双方永不纠缠。
五、根据甲方的真诚表示,乙方考虑到甲方之违法行为系过失所致,主观恶意小,社会危害轻,按照构建和谐社会的原则,本着治病救人的精神,乙方对甲方的行为给予谅解,不再追究甲方的一切责任,并希望司法机关或相关部门对甲方从轻、减轻或免于处罚。
六、本协议甲乙双方已全文阅读并理解无误,甲乙双方完全明白本协议内容所涉及后果,甲乙双方对此协议处理结果完全满意,决不反悔。
七、本协议一式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经甲乙双方签字和按指印后生效。
甲方:______乙方:______
___年___月___日___年___月___日
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十六
原告: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被告:_________________(写明姓名或名称等基本情况)。
_____________(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加人的列项和基本情况的写法,与一审民事判决书相同。)。
本院于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____日立案受理了原告诉被告_________________(写明案由)一案。依法由审判员_____________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或不公开)进行审理。________________(写明当事人的诉讼请求和简要事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四条的规定,本案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________________(写明协议的内容)。
________________(写明诉讼费用的负担)。
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协议的内容自双方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
审判员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月__________日。
(院印)_________________。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_________________。
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十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并经审判人员审核后,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当事人要求摘录或者复制该调解协议的,应予准许。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
该规定以当事人的意思自治为原则,为人民法院提高民事案件调解结案率,实现及时化解矛盾,定纷止争,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的经济秩序的目的提供了更为具体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若干规定》出台后,理论界和实务界均有人提出,《若干规定》第15条关于调解协议效力的规定与我国《民事诉讼法》第89条、第91条相抵触,其内容突破了《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按照《立法法》的规定,司法解释不能超越基本法,最高人民法院无权作出与《民事诉讼法》内容相违背的司法解释。
笔者认为,《若干规定》关于调解协议的效力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并不相悖。
有人之所以提出《若干规定》与《民事诉讼法》相抵触的观点,主要是混淆了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
一、调解协议与调解书之间的关系
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自愿处分其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的一种文书形式,是当事人之间的法律文书,是调解书的基础。
它本身无法律效力,一方或双方反悔,人民法院无从约束。
调解书是指人民法院制作的,记载当事人之间调解协议内容的法律文书。
它既是当事人平等协商结果的记录,又是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协议予以确认后,依法赋予强制执行力的法律文书。
《民事诉讼法》的适用范围是受理平等主体之间因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提起的民事诉讼。
作为程序法,其目的在于保障民事实体法的实现。
民事实体法规定的民事主体的财产权和人身权属于私权,当事人对私权的处分,国家不应有过多的限制。
依私权自治理论,当事人在法院主持调解下所达成的`协议,应等同于当事人解决争议的一种“契约”,若无特别约定或规定,“契约”从成立时生效。
以生效调解协议为基础的调解书在送达时,当事人不应有反悔之权。
人民法院的民事调解书只是对当事人合意形成的“契约”的一种确认,用固定形式的法律文书确定下来,便于当事人履行和法院的强制执行。
《民事诉讼法》第89条规定:“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应当制作成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即具有法律效力。”第91条规定:“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调解书送达前一方反悔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判决。”
该法第90条同时还规定“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四)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对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协议,应当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审判人员、书记员签名或盖章后,即具有法律效力。”
从《民事诉讼法》第90条规定中可看出,立法者并未一概否定调解协议的效力,其第4项“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的规定,为《若干规定》留下了适用的余地。
有人认为,《民事诉讼法》第90条只规定了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部分案件,调解协议才具有法律效力,并没有规定制作调解书的案件,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
笔者认为,该条第1款“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规定,并不排斥人民法院可以制作调解书。
对该条的理解不能作反面解释,应理解为“下列案件调解达成协议,人民法院也可以制作调解书”。
若当事人或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对调解协议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应不影响调解协议的效力。
因为该条的立法目的是减少诉讼环节,节约诉讼成本,提高诉讼效率。
当事人之间的争议经调解达成协议,可约定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而无需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进行确认,以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依“举轻以明重”之民法解释方法,当事人之间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效力,以当事人调解协议为基础,人民法院按法定程序制作的调解书,当然具有法律效力。
二、一般规定与特别规定之间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可制作调解书和不制作调解书两种情形。
制作调解书属民事诉讼调解的一般规定,不制作调解书则属民事诉讼调解的特别规定。
此特别规定又分为两种类型:一是用列举的方式规定了三种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二是用概括的方式规定可以不制作调解书的情形。
《民事诉讼法》之所以规定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后,尚需人民法院制作调解书对当事人的调解协议进行确认。
一是强调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显示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中的主导地位;二是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让其对自己的处分行为有足够的考虑时间和余地。
从而使当事人的调解协议成为效力待定的“契约”。
笔者认为,这样规定既不能显示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也未能充分尊重当事人的权利,而是损害了人民法院审判活动的严肃性和剥夺了当事人的权利。
人民法院根据当事人自愿的原则,在事实清楚、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照法定程序调解达成的协议,当事人均已签字确认,说明当事人对自己的实体权利和诉讼权利都进行了处分,法律若不赋予其效力,还谈什么尊重当事人的权利。
人民法院根据调解协议制作的调解书,在送达给当事人之前,当事人可任意反悔,调解书便成为一张废纸,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还有何严肃性可言。
《民事诉讼法》之所以采取列举式和概括式两种方式,规定当事人的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
是因为用列举的方式不能穷尽社会生活中不断出现的新案型,而概括式的方法可弥补成文法僵化和封闭的局限性,将社会生活中新出现的案型涵摄之中。
如同《婚姻法》第32条第3款第1至4项亦用列举的方式,列举出4类8种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其4类8种情形远不能涵盖社会生活中夫妻感情破裂的所有情形,该款第5项又用概括的方式规定了“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以涵摄社会生活中出现的除上述法定的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情形以外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若干情形,从而使《婚姻法》调整夫妻关系具有更大的弹性。
《民事诉讼法》第90条中“其他不需要制作调解书的案件”和“调解协议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后,具有法律效力”的规定,应包括《若干规定》第15条规定的“双方当事人同意该调解协议经双方签名或者捺印生效的,该调解协议自双方签名或者捺印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的情形。
《若干规定》第15条第2款“调解协议符合前款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另行制作民事调解书。
调解协议生效后一方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持民事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的规定,其调解书的效力,并不是由当事人签收后方才产生的效力,而是依据当事人约定生效的调解协议而产生的效力,成为便于当事人履行和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法律文书,与当事人的调解协议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在当下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中,人们为尽早摆脱纠纷的困扰,喜欢以和解方式来化解矛盾。
然而,公众对和解行为的效力缺乏正确的认识,致使一些案件“和而不解”的现象普遍存在。
诉前民事和解协议效力分析
诉前民事和解协议是指民事侵权损害赔偿发生争议后,争议双方关于民事赔偿或补偿内容,经过自愿协商一致,于诉前自行订立的和解协议。
最高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的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只对《人民调解协议》确认其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但未对其法律地位做出规定。
诉前的民事侵权和解,实际是当事人之间反复协商的自由过程,始终都要经过“要约”、“承诺”两个阶段来实现。
诉前的《和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达成合意的表现形式,实际上是民事契约的缔结过程与结果。
民事契约行为又是一种民事法律行为,“民事契约”的订立既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特征,又符合合同订立所具备的要件,故诉前民事和解协议效力的判断应以《合同法》的效力规则为准。
诉内民事和解协议效力分析
诉内民事侵权和解协议是指民事诉讼当事人在案件受理后至案件宣判前就侵权赔偿内容或其它债权债务内容自行协商达成的和解协议。
由于诉讼和解行为是民事诉讼行为的一种,而非单纯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具有可诉性,也不是民事契约关系。
因此,《诉讼和解协议》的生效实际是以履行完毕为生效条件,只要一方未履行或履行不当,《和解协议》视为撤销或失效,法院不能根据《诉讼和解协议》作为裁判的依据。
现行法律虽未对《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赋予强制力,但可以借助外部的法律手段,使之具有法律强制力。
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调解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当事人在诉讼过程中自行达成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法确认《和解协议》并制作调解书”。
由此可见,《诉讼和解协议》的效力在一定条件下可转换为裁判效力,使之具有执行力。
执行和解协议效力分析
民事执行和解协议是指民事执行程序的申请人与被申请人,经协商一致达成的对原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义务关系重新作出变更或终止的和解协议。
执行和解实际上是一种民事诉讼行为,执行和解协议也是一种程序性协议,不具有可诉性,也非民事契约关系,不具有民事合同得性质。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条规定:“在执行中,双方当事人自愿和解达成协议的,执行员应当将协议内容记入笔录,由双方当事人签名或盖章,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文书的执行。”由此观之,立法机关并未赋予《执行和解协议》具有强制执行力,只是暂时“冻结”了生效裁判文书的执行力。
甲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乙方:
代表人: ,身份证号码:
(以下简称“犯罪嫌疑人”)涉嫌伤害一案,甲方作为犯罪嫌疑人家属、并经其同意,乙方作为受害人家属,本着抚慰伤痛、挽救失足的态度,双方于 年 月 日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除向乙方表示诚挚道歉及慰问外,同意为犯罪嫌疑人支付给乙方人民币 , 作为给乙方的包干赔偿款,该款项包括但不限于医疗费、后续医疗费、误工费、住院期间伙食补助费、护理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交通费、住宿费等依法应由犯罪嫌疑人承担的全部民事法律责任。
乙方就上述款项的内部分配处理与甲方无关,但乙方同意其本人或受害人的其他近亲属不再对甲方或犯罪嫌疑人提出其他诉求,也不会对本案案情或本协议内容以任何方式对外公开宣扬及披露,否则,此协议按无效协议处理。
二、甲方应当将上述款项存入 公安局刑警大队指定之帐户,并在乙方提供合法、有效及完整的法律手续(含亲属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后,由刑警大队转付给乙方指定帐户(户名: ,开户行: ,账号: )。
三、乙方应按照本协议附件之内容向 政法委员会及司法机关( 公安局、 人民检察院、 法院)出具《刑事谅解函》(共六份,其中两份由甲乙双方留存),该《刑事谅解函》应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第二条约定将款项存入刑警大队指定之帐户并确认后,由刑警大队直接或是由甲方自行提交给上述部门。
四、本协议一式六份(含附件),双方各执一份,其余提交上条所列之司法部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如果就本协议的解释和履行发生争议,双方同意协商解决,若协商不成,双方同意提 解决。
甲方: 乙方:
月 年日
年月
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十八
当事人(自然人姓名、性别、年龄、民族、职业、单位或住址,法人及社会组织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和职务):
申请人: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现住____市____区____镇____村____组。职业:____厂操作工。
被申请人:________,男,____年____月____日出生,汉,现住____市____区____镇____村____组。职业:____厂经营者。
纠纷简要情况:
____年____月____日晚7时左右,________在____厂工作时,因操作不慎被钢丝将手拉伤,造成其右手小指、无名指及中指被截去的严重后果,并因此花去医疗费共计____万余元。________拒绝为其支付医疗费用。________在多次于其交涉未果的情况下,向本调委会提出申请,要求对此事进行调解。
经调解,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1)由________承担所有的医疗费用;。
3)________与________即日起终止劳动关系及工伤保险关系。
履行协议的方式、地点、期限:
1)本协议签定之时,由________一次性支付给申请人________现金_______元。
2)在________年____月____日前,由________为________付清所有的医疗费用。
本协议一式三份,当事人、人民调解委员会各持一份。
当事人:________(签名或盖章)。
调解员:________(签名)。
____年____月____日(人民调解委员会印)。
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十九
甲方:
乙方:
__建筑工程公司__百货公司建筑安装工程合同纠纷一案,在__区人民法院主持下,双方当事人调解结案,调解书已于__年10月16日送达。调解协议规定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26元,于__年10月16日前一次付清。逾期不付按银行货款的`有关规定承担利息;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现因乙方目前经济方面有困难,提出分期付款。经甲、乙方反复协商,达成协议如下:
(一)甲方同意变更__区人民法院__法经字第190号民事调解书关于乙方欠甲方建筑工程款83209。6元,于__年10月26日前一次付清”的决定。
(二)乙方于__年12月30日前,付款43209。26ig;于20__年__月__日付款40000元。
(三)甲、乙双方均应信守协议。乙方如不履行协议,每期拖欠的款额,每拖欠一日按30%计算滞纳金。
(四)本协议书一式三份。甲、乙方各执一份,交人民法院一份。
甲方:
乙方:
日期:
法院调解协议书的效力汇总篇二十
兹就乙解除与甲劳动关系纠纷事宜,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一致,达成如下协议,以期共同遵守。
一、对于_____之违纪事宜,甲已经充分理解到自己的做法确实给乙造成了不良影响,甲对此向乙表示歉意,对乙因此解除劳动关系之决定不再持有异议。
二、考虑到甲在乙工作期间的实际情况,及目前的实际处境,乙经研究决定向甲支付一次性补助金,金额为人民币两万元整;乙支付甲之补助费用,已经充分考虑了甲的实际情况,并本着以人为本的'原则,充分体现乙对甲的.人文关怀,而做出的一次性补助。
三、本协议书签订后,甲须在三日内向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对双方间的劳动争议案件提出撤回申请,并向乙提供该仲裁委员会制作的撤回申请裁定文书,乙在收到甲提供的该裁定文书后当日支付一次性补助费用。
四、乙将以工资形式支付甲一次性补助费用,将该补助费用直接存入所代甲开立的银行存折,甲或者其代理人签收领取该存折后即视为乙已经履行完毕支付义务。
五、甲承诺自本协议履行完毕后,甲乙双方之间不再存在任何其他未了纠纷,甲承诺不得再以任何理由向乙主张任何其他民事权利。
六、甲乙双方约定,双方均应积极履行完毕本协议第三条约定的事项,乙应按约定向甲或者经其特别授权的代理人交付上述约定款项,甲(或者特别授权代理人)收到后应签署收款凭据。如果乙不按照约定履行付款义务,应该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七、本协议自双方代理人签字之日起生效。
八、本协议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一份,由乙向有关部门备案二份。
甲: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乙: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年___________月___________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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