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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新劳务关系离职申请书(模板10篇)

格式:DOC 上传日期:2023-11-20 20:20:17 页码:10
最新劳务关系离职申请书(模板10篇)
2023-11-20 20:20:17    小编:ZTFB

总结是对过去的一种回顾,可以帮助我们更好地面对未来的挑战。注意总结的语言风格,既要正式得体,又要具有个人特色。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一些学习技巧和方法,供大家参考。

劳务关系离职申请书篇一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日前终审判决:王淑芬与工程公司之间的劳动关系自今年1月31日起解除,但工程公司需要为王淑芬补缴2001年4月至今年1月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中用人单位应负担部分,支付3424元经济补偿金、480元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和今年1月的生活费500元。

根据规定,劳动合同关系,有权按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而劳务关系不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终止或解除劳务关系时也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王淑芬在工程公司工作期间,工程公司为其缴纳了2000年4月至2004年1月农民合同制职工养老保险费,未为其缴纳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为此,王淑芬诉至法院,请求认定工程公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违法;判决工程公司支付万元经济补偿金、额外经济补偿金、工资收入损失等3万余元。但因一审法院只满足王淑芬的部分要求,王诉至二中院。二中院审理法官认为,农民合同制工人工作期间,有权按有关规定享受养老、失业和医疗保险。王淑芬与工程公司自2000年4月开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自此属农民合同制工人。而此前,王淑芬虽在工程公司工作,但未签订劳动合同,也没建立保险关系,现有证据不能证明其在1993年3月至2000年4月期间属于连续工作,故其与工程公司在当时的关系应属劳务关系,不应享受社会保险待遇,在终止或解除劳务关系时也无权要求经济补偿金。

法官同时认为,王淑芬与工程公司去年3月31日后形成事实劳动关系,工程公司在同年12月1日发出《终止劳动合同意向通知书》的行为缺乏事实基础,应予撤销。但鉴于双方均表示愿意自今年1月31日起终止劳动关系,故予以准许。工程公司应向王淑芬支付相应的经济补偿金。因双方关于劳动关系解除的意愿是在案件审理中达成,工程公司不存在故意拖欠给付补偿金问题。工程公司已为王淑芬缴纳了2000年4月至2004年1月期间的养老保险,按照有关规定程序领取一次性养老保险费,无需法院判决。工程公司未按规定为王淑芬缴纳失业保险,故应按《农民合同制职工参加北京市养老、失业保险暂行办法》规定,自与王淑芬建立劳动合同起,按王淑芬的工作年限向王淑芬支付一次性生活补助费。工程公司应按《北京市基本医疗保险规定》为王淑芬补缴自2001年4月1日至2004年1月31日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据此,作出上述终审。(李京华)

来源:北京。

劳务关系离职申请书篇二

你们好!首先无可非议的要郑重感谢贵公司给予我近两年的工作机会。

由于个人职业规划和一些现实因素,经过慎重考虑之后,特此提出离职申请,敬请批准。

来到本公司也快两年了,正是这里我开始踏上了社会,完成了自己从一个学生到社会人的转变,有过欢笑收获,也有过辛酸和痛苦,公司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让我感觉找到了一种依靠的感觉,工作了一年多,给我自己的感觉就是没有什么起色。由此我对于我最近在工作上的一些态度心理进行回想,最后我连自己想干什么,爱好做什么也不是很清楚,一连串的问号让我沮丧,也让我萌发了辞职的念头,并且让我确实了这个念头,或许有从新再跑到社会遭遇挫折,在不断打拼中去找属于自己职业定位才是我人生的下一步选择。

在这一年多的时间里,我有幸得到了各位领导及同事们的倾心指导及热情的帮助,尤其感谢工段长对我的信任,支持和帮助,感谢所有给予帮助过我的同事们,忠心的祝愿贵公司蒸蒸日上,各位领导同事,工作愉快,身体健康。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申请时间:xx年x月x日。

劳务关系离职申请书篇三

(先生/女士):

您于年月日在江苏神驰机电有限公司上班,根据你(试用期期间工作表现/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你于年月日与公司解除劳动关系,请你收到通知后七日内到本公司办理离职手续,如未在规定时间来公司办理相关手续公司将视为自动离职。特此通知!

有限公司。

劳务关系离职申请书篇四

笔者作为一个从事法律实务的工作者,在办理劳动案件和人身损害案件过程中,经常会为案件属于劳动关系还是劳务关系的定性而苦恼,苦恼的原因不单纯在于法律规定的不健全,更在于法律规定的前后矛盾。如定性为劳动关系,则应当按照劳动争议的程序处理;如定义为劳务关系,则直接走诉讼的途径即可。二者的法律适用就相差甚远了,前者依劳动法律规定处理,后者主要依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依据处理。

什么是劳动关系?纵观中国法律规定,法律条文并没有给出一个明确的答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也只是分别在各自的第二条规定了劳动关系的主体。不过,我们可以从部门规章中去分析、界定劳动关系:《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在第一条中这样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并结合《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条关于“中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与劳动者之间,只要形成劳动关系,即劳动者事实上已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适用劳动法。”的规定,我们可以得知,劳动关系大体具有以下几个特征:

(一)主体的特定性。

劳动关系主体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组成,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1、用人主体。

用人单位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同时包括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二条则增加了“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作为用人单位;《工伤保险条例》第二条把“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也作为用人单位;《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三条明确规定了“依法成立的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合伙组织和基金会”属于用人单位。

依照前述的规定,用工主体就相对确定了;但《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规定,让法律实务出现了混乱。该条规定,无营业执照或者未经依法登记、备案的单位以及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登记、备案的单位的职工受到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因赔偿数额与单位发生争议的,按照处理劳动争议的有关规定处理;即非法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发生的争议也按照劳动关系处理。这种规定直接造成了雇佣关系与劳动关系的混淆,并且该条的操作性很差,根本不利于受害人的保护。《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三条的诟病,以后有机会再详细作文分析。我们暂且可以这样理解,如果用工主体仅因为违反法律规定没有办理获得合法主体资格的手续,但已经具备了“用人单位”的其他形式要件,也可以将其认定为劳动中的“用人单位”,只是该“用人单位”是非法的。

2、劳动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和《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可以得知:一、形式要件上。作为劳动法调整的劳动者除与我国境内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形成劳动关系外,还应包括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中实行劳动合同制度及按规定应实行劳动合同制度的工勤人员;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组织的人员;其他通过劳动合同与国家机关、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公务员及参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事业组织和社会团体的工作人员及农村劳动者(乡镇企事业职工、进城务工、经商的农民除外)、现役军人和家庭保姆等排除在“劳动者”之外。二、实质要件上。作为劳动者还要符合《民法通则》及劳动法关于年龄和民事行为能力的规定。根据有关规定,作为劳动者应是年满18周岁的成年人。同时,具有民事行为能力,能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当然,国家在特定情况下,允许使用未满18周岁但已满16周岁的未成年工,但必须符合劳动法规定的条件。劳动者还必须具有劳动能力,实务中,对于达到退休年龄且已经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人员,不认为是劳动者。

(二)主体的从属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规定,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应成为企业、个体经济组织的成员,并为其提供有偿劳动。

劳动关系形成后,劳动者应该成为用人单位的成员,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劳动关系的建立是建立在平等资源、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的,但劳动关系一旦建立,劳动者就需要接受用人单位的'合法管理。

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劳动关系的本质就是,劳动者将其劳动力提供给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将其与自己的生产资料结合,作为一种生产要素纳入生产程序。劳动者实质上是以其劳动力换取生活资料,即劳动报酬;劳动者输出的是劳动力。因为劳动力的存在与劳动者本身须臾不可分,所以劳动关系具有很强的人身性;因为劳动者是以劳动力换取劳动报酬,以劳动力作为交易内容,所以劳动关系具有很强的财产性。

(一)劳务关系的法律规定及与劳动关系的渊源。

劳动关系的法律制度属于社会法的范畴,由于国家法律对劳动关系有了较多的干预,所以通过法律规定明晰劳动关系相对容易。而对于劳务关系法律具体规定的并不多,我粗粗查阅了相关的法律,只在以下几处发现了关于劳务关系的规定:(一)《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4条规定:“派出到合资、参股单位的职工如果与原单位仍保持着劳动关系,应当与原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原单位可就劳动合同的有关内容在与合资、参股单位订立的劳务合同时,明确职工的工资、保险、福利、休假等有关待遇。”(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在定义雇佣活动时提及,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活动或者其他劳务活动。(三)《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自己受到损害的,根据双方各自的过错承担相应的责任。”

由于劳务关系法律没有直接作出定义,加上其与劳动关系甚至雇佣关系的特殊关系,为了明晰劳务关系,我们有必要先简单梳理一下它们的关系。(一)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劳务关系与雇佣关系的关系在学术上争议较大,我不作评析;作为一个法律实务工作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从事雇佣活动”的定义中“生产经营活动或其他劳务活动”,我们可以认为雇佣关系实际上是劳务关系的一种,二者是包容的关系。(二)劳务关系与劳动关系的关系。劳动关系其实是起源于雇佣关系的,也即意味着劳动关系起源于劳务关系。前面我们讲到,劳动关系是以劳动力为交易内容的。在资本主义社会以前,由于人身的隶属性,现代意义的劳动者实际上是与奴隶主、封建主直接不是单纯的劳动关系,而主要是财产所有关系;到了资本主义社会,才出现了劳动力作为交易内容的劳动关系。现代社会劳动关系之所以如此明确,是国家治理的需要;市场经济下,自然人和公司等经济实体是社会上最活跃的主体,统治者为了社会的安定,不得不对原本属于私法范畴的劳务关系运用更多公力进行干预,使其脱离传统民法的私法自治领域,渗入社会因素,进行社会法的管理。

了解了劳动关系的起源,我们基本可以明晰,劳动关系与雇佣关系实际上都属于劳务关系的范畴,出于社会管理的需要,劳动关系被人为分离出,而公力不予过多干预的劳动力或劳动成果的交换关系,仍属于劳务关系。

(二)劳动关系的特征。

王全兴教授认为“劳务合同是一种以劳务为标的合同类型,它包括承揽合同、基本建设承包合同、运输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委托合同、信托合同和居间合同等”;而狭义的劳务合同只包括雇佣合同。学理上通常认为,劳务关系是指提供劳务一方为接受劳务一方提供劳务服务,由接受劳务一方按照约定支付报酬而建立的一种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其强调的是劳动成果的交换。特征如下:(一)主体上。劳务关系的主体广泛,可以是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也可以是单位与单位之间。(二)从属性上。劳务关系的主体中,提供劳务成果一方与接受劳务成果一方没有隶属关系,更不需要成为接受劳务成果方的成员。(三)劳务关系中劳务提供方提供的是劳动成果,强调的是结果,而不是过程;甚至劳务关系中可以没有报酬作为对价。

三、劳动关系和劳务关系的区别。

史尚宽在区分二者时指出:“劳动法(亦称劳工法)上之劳动契约谓当事人之一方对于他方存在从属的关系,提供职业上之劳动力,而他方给付报酬之契约(劳动契约法一条)乃为特种之雇佣契约,可称为从属的雇佣契约”,并结合前面阐述,我们可以知道二者的区别如下:

(一)主体不同。

劳动关系的主体是特定的,必须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用人单位和劳动者。

劳务关系的主体相对广泛,自然人之间、自然人与单位之间甚至单位与单位之间均可成立劳务关系。

(二)从属性不同。

劳动关系的从属性很强,劳动者必须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将其劳动力与单位的生产资料相结合。

劳务关系的从属性很弱,双方是平等的权利义务主体,按照合同约定形式权利,履行衣物,劳务提供方提供的是劳务成果。

(三)国家法律的干预程度不同。

劳动关系国家干预得程度很大,有专门的劳动法律制度进行规制;并且为了社会的稳定,对最低工资、工作时间和社会保险等社会责任作了渗入细致的管理。

劳务关系国家遵循私法自治原则,强调当事人双方的意思自治,只要当事人双方的约定不违反法律的强行性规定,不违反公序良俗,国家就不予干预,其权利义务的调整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规范。

(四)纠纷解决机制及法律依据不同。

劳动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必须经过劳动仲裁等劳动争议解决途径;依据的是劳动法律规范。

劳务关系中出现的纠纷,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依据的是民法通则和合同法等法律规范。

我国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间的复杂关系,是国家运用统治力量管理社会的过程中造成的;更与我国建国后三十年激进的经济发展思路有密切的关系。长期以来,劳资合流、政企不分,劳动者与企业间基本形成了行政关系,社会上不容许有闲杂人等,造成了劳务关系的远离;而劳动关系因为其所谓的资本主义色彩,法律也对其讳莫如深。

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的关系明晰,不单是民法学家梁慧星认为的应将雇佣合同纳入到合同法进行规制那么简单的事情,它有其深层次的原因。比如,人事关系从本质上属于什么性质?人事关系中员工的权利仅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事业单位人事争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的程序规定能否真正得到实质救济?这都是需要解决的问题。这个问题的深层次原因与劳动关系、劳务关系的界限模糊原因基本同源。

劳务关系离职申请书篇五

长期以来,“临时工”意味着一种与“正式工”截然不同的身份.随着劳动法的`实施,员工与企业的劳动关系开始由劳动合同来确定,这就打破了以身份划分的用工形式.但是,“临时工”并没有消失,而是以新的面孔出现,成为“劳务工”的代名词.

作者:何燕珍作者单位:刊名:人力资源英文刊名:humanresources年,卷(期):“”(19)分类号:关键词:

劳务关系离职申请书篇六

在短短一年的时间里,公司给予了我多次机会,使我在这个工作岗位上积累了一定的技术技能和工程经验。我在公司里工作的很开心,感觉公司的气氛就和一个大家庭一样,大家相处的融洽和睦,同时在公司里也学会了许多工作以外的处世为人等做人的道理。所有的这些我很珍惜也很感谢公司,因为这些都为我在将来的工作和生活中带来帮助和方便。另外,在和各位同事的朝夕相处的时间里,也使我对过去的、现在的同事建立了由浅到深的友谊,我从内心希望这份友谊,这份感情能继续并永久保持下去。

今后,无论我将怎样生活,我都会永远感激公司对我的培养,各级领导和同事给我的支持和帮助。在我困难的时候,犯错的时候给我的帮助和宽容。公司是一棵参天大树,而我,只不过是树上的一片叶子。每当风起时,都有些树叶会掉落,但是,大树总是那么挺拔和伟岸。

离开这个公司,离开这些曾经同甘共苦的同事,很舍不得,舍不得领导们的谆谆教诲,舍不得同事之间的那片真诚和友善。

对于由此为公司造成的不便,我深感抱歉。但同时也希望公司能体恤我的个人实际,批准我的申请。

再次感谢公司,感谢各位领导!真心祝愿公司在今后的发展旅途中步步为赢、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辞职人:

20xx年xx月xx日。

劳务关系离职申请书篇七

尊敬的领导:。

我很抱歉在这时打扰您,经过多方面的考虑,我打算辞掉目前所从事的职位xxxx。我希望在xx月公司认为某个方便的时候离开。

公司平等的人际关系和开明的工作作风,一度让我有着找到了依靠的感觉,在这里我能开心的工作,开心的学习。然而工作上的毫无成熟感总让自己彷徨,除了每个月按时上下班外,却不能为公司的发展提出更好的建议。经过思考我决定辞职,恳请您的支持。

非常感谢领导您对我的关照,并在我最困难的时候伸出援助之手,我在以后的工作和生活中永远也不会忘记。也感谢您给了我一个能与一群出色员工一起工作的机会,各位同事为公司的发展所付出的一切都深深的印在我脑海里而且值得我虚心学习。

非常感激公司给予了我这样的工作和锻炼机会,觉得来xx工作是我的幸运,我一直非常珍惜这份工作。非常感谢公司领导及各位员工的关照和教导,对于我此刻提出的辞职请求我只能表示深深的歉意。我想,在将来如果有机会的话我还是相当乐意为李总您效力的,对于公司机密,我会恪守职业道德情操,努力做到让您安心放心。

作为一名新员工,自身的去留对于公司来说显得是微不足道了,考虑到公司今后在工作安排上的合理性和本着对公司负责的态度,为了不让公司因我而造成损失,我一定会把好最后一班岗,离开前我也会认真做好现有的业务工作,把未完成的工作做一下整理。

祝公司领导和所有同事身体健康、工作顺利!

再次对我的离职给公司带来的不便表示抱歉,同时我也希望公司能够体恤我的个人实际,对我的申请予以考虑并批准。

辞职信在申请书第一行正中写上申请书的名称。一般辞职申请书由事由和文种名共同构成,即以“辞职申请书”为标题。标题要醒目,字体稍大。

辞职信要求在标题下一行顶格处写出接受辞职申请的单位组织或领导人的名称或姓名称呼,并在称呼后加冒号。

辞职信正文是辞职申请书的主要部分,正文内容一般包括三部分。

首先要提出申请辞职的内容,开门见山让人一看便知。

其次申述提出申请的具体理由。该项内容要求将自己有关辞职的详细情况一一列举出来,但要注意内容的单一性和完整性,条分缕析使人一看便知。

最后要提出自己提出辞职申请书的决心和个人的具体要求,希望领导解决的问题等。

辞职信结尾要求写上表示敬意的话。如“此致--敬礼”等。

辞职信申请的落款要求写上辞职人的姓名及提出辞职申请的具体日期。

劳务关系离职申请书篇八

劳务派遣最初源于美国,自20世纪90年代以后,这一用工形式在世界各国得到了持续迅猛发展。目前劳务派遣用工已成为我国一种重要的用工模式,尤其自年新的劳动法实施以来,这种模式在我国得到了迅速发展。事业单位作为一种特殊的法人机构,以其专业技术为社会提供服务。事业单位采用劳务派遣的用工模式既有有利的`一面,又有不利的一面。本文拟从劳务派遣的内涵出发,分析劳务派遣三方关系以及事业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原因,探讨劳务派遣用工模式的利弊。

一、劳务派遣概述。

1、内涵。

劳务派遣又称人才派遣、劳动派遣,是指由有合法资质的劳务派遣单位,根据接受劳务派遣用工的单位的工作需要,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将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派往用工单位,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制度的管理下工作,并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新型用工形式。

2、劳务派遣的类型。

(1)完全派遣。就是用人单位将一些非核心员工(如文员、后勤服务等),或一些非专业性工作(如物业管理、清洁卫生、搬运等),外包给劳务派遣公司。双方签订劳务派遣协议,由劳务派遣公司承担派遣员工的招聘录用、工资管理、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福利等管理服务工作,并承担相应的人事风险责任。

(2)转移派遣。用人单位原招聘录用、并继续使用的员工,将劳动关系转移给劳务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与他们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继续使用,并向派遣公司支付员工派遣金和服务费。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与员工没有变动调整,仅仅是在雇佣关系上发生了变化,用人单位只是购买了员工的劳动力,没有隶属关系,也不承担员工劳动合同变更的风险。

(3)减员派遣。这是特殊情况的劳务派遣,用人单位在裁员时,将被裁减员工人事档案关系转移到派遣公司,由派遣公司与这些被裁减员工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如果继续使用,可以从派遣公司返租这些员工。

(4)试用派遣。有些单位为了降低新员工的使用风险,加深对新员工的了解,一些用人单位将新招的员工劳动关系挂到派遣公司,在考察期对新员工的忠诚度、敬业精种、责任心和专业技术能力进行全面的了解,员工转正后再与员工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关系。

(1)派遣单位与员工之间。派遣单位与员工之间是一种正式的劳动关系,双方签订劳动合同,只是合同规定员工为特定的用人单位服务,二者之间的关系受到劳动法保护,只是这是一种形式上的、残缺不全的劳动关系,因为员工的劳务报酬一般由用人单位支付,出现了用人单位与付报酬单位之间的分离。

(2)用工单位与员工之间。员工实际劳动报酬支付对象是用工单位,员工要服从用工单位的调度,遵守用工单位的规章制度。用工单位行使和承担的权利和义务按照劳务派遣协议执行,比如为员工提供工作岗位和劳动条件,确保被派遣劳动者同工同酬的权利,劳动安全卫生教育等。用工单位与被派遣员工的关系是一种实际的劳动关系,但是这也是残缺的劳动关系。

(3)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用人单位与派遣单位之间只是一种合作服务关系,从法律意义上讲可以看做委托关系。二者通过订立劳务派遣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二、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原因分析。

事业单位采用劳务派遣员工有其自身的原因,事业单位以其专业服务为社会提供服务,有的事业单位开展的业务种类繁多,光靠在编的人员难以满足需要。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的原因:一是事业单位人事体制的原因。事业单位支出是靠财政来维持的,财政支出有严格的预算,也就意味着,每年用于员工的福利待遇是固定的,即使有变化幅度也很校但是事业单位的服务量大,现有的编制无法满足服务的需要,为了应对业务需要,采用编外人员是不得已的选择。二是事业单位规避用工风险和纠纷的动机导致。采用劳务派遣员工,事业单位不需要承担相应的风险和纠纷,只负责支付相应的费用,因此受到各事业单位的青睐。三是受到提高管理效率、降低管理成本的目标驱动。单独招聘在编人员需要耗费巨大的人力物力财力,而且培养出的员工未必符合条件,而劳务派遣员工的培训都是由派遣公司承担,事业单位可以直接使用,省去了招聘、培训的过程,节省了成本。

三、事业单位劳务派遣利弊分析。

1、积极影响。

(1)事业单位用工不足的问题得以解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受到财政以及政府人事部门的约束。编制确定的条件下,事业单位难以实现在编人员的增加,但是随着我国经济社会的发展,人们对事业单位服务的需要与日俱增,事业单位使用劳务派遣员工能够解决这一供需矛盾。

(2)降低了事业单位的用工风险。在编人员与事业单位之间是劳动关系,受到劳动法的约束,用工风险一律由事业单位承担。而劳务派遣制度下,事业单位与员工之间仅仅是劳务关系,不承担相应的风险。所有相关问题都转嫁给了派遣公司。事业单位通过派遣公司和员工订立劳动合同,规范了事业单位用工关系,降低了事业单位用工风险。一旦出现劳动纠纷,派遣公司是责任主体,由他们负责处理相关事项。

劳务关系离职申请书篇九

尊敬的公司领导:

首先感谢公司近段时间对我的信任和关照,给予了我一个发展的平台,使我有了长足的进步,如今由于个人原因,无法为公司继续服务,现在我正式向公司提出辞职申请,将于xxxx年xx月xx日离职,请公司做好相应的安排,在此期间我一定站好最后一班岗,做好交接工作。对此为公司带来的不便,我深感歉意。

望公司批准,谢谢!

祝公司业绩蒸蒸日上。

此致

敬礼!

申请人:xx。

申请时间:xx年_月_日。

劳务关系离职申请书篇十

劳动关系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依据劳动法律规范,在实现社会劳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

劳务关系是指劳务关系的当事人依据民事法律规范而形成的关于一方向另一方提供劳务的权利义务关系。

随着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劳动制度改革的进一步深化,劳动关系问题开始受到人们的日益关注,经过二十年的改革,我国的劳动关系发生了巨大的变化,这种变化即冲击了原有的劳动关系,也带来了新的矛盾。由于现时期劳动力供大于求,用人单位追求利益最大化,出现了大量劳动关系与劳务关系难区别的混乱关系,因此正确把握劳动法律关系与劳务法律关系,有利于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使劳动者的利益最大利益化。现将两者之间别作以粗浅的区别:

一、主体不同。劳动合同中的主体一方为劳动者,另一方为用人单位,其主体具有特定性,劳动者是指在法定的`劳动年龄限度内,具有劳动权利和劳动行为能力的自然人,用人单位是指与劳动才建立起劳动关系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或个体经济组织,而劳务合同中,其主体不具有特定性,劳务的提供方既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或其他组织,()劳务提供才的资格不受劳动法律法规的限制。

二、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同。劳动合同在双方签订之前是平等的主体,而在劳动关系建立之后,劳动者是用人单位的职工,处于提供劳动力的被领导地位,双方形成领导与被领导的隶属关系,而劳务合同的主体双方无论在劳务合同签订之前或合同签订之后,地位都是平等的。

三、救济途径不同。劳动合同受《劳动法》调整,由于劳动的争议性特殊,《劳动法》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仲裁的,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也就是说在一般情况下,劳动争议的当事人应当先行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的仲裁不服的,才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劳动争议的诉讼,而劳务关系中双方的权利义务是受民事法律规范约束的,在劳务关系发生纠纷时,双方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的起诉讼,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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